-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1 號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有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是否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2 款之適用範圍?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四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 24 條第 5 項規定,公告使用某種著作財產權之報酬率(即費率),嗣部分利用人(至於究竟尚有多少潛在利用人則未明)依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就上開費率向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審議,經智慧局依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邀集集管團體及申請審議人進行意見交換後,多次依集管條例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召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下稱著審會),於諮詢著審會委員意見後,乃為最終費率審定之處分。惟全部申請審議人對上開處分均不服,各別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各別為駁回之決定後,全部申請審議人仍不服,各別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申請審議人間之訴訟關係為何?法院於訴訟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8 號當事人就家事非財產權之非訟事件(如:請求酌定、改定親權人等事件)提出請求,但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規定,應視為聲請法院調解。如當事人於提出時已依法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嗣在調解階段成立調解,應如何退費?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其住處外面裝設監視器壹組,攝錄原告之出入作息情況,已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等人格法益,依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等規定提起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拆除其住處外裝設之監視器壹組。試問:本件係屬財產權或非財產權訴訟?應如何徵收裁判費?
- 司法院 106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6 號甲於我國法院起訴主張:其為布袋戲人偶「素還真」之著作人,其所著「素還真」之人偶圖像遭美國人乙於美國芝加哥中國城內重製為商標圖示,開設「素還真」臺灣美食餐館,甲經旅美友人返台告知後,認乙侵害其在我國之著作財產權。乙則抗辯其並未在我國境內,有任何重製、使用「素還真」人偶之行為,我國法院對本案並無國際裁判管轄權。問:我國法院對本案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
- 司法院 10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2 號餐飲店或 KTV 之負責人,知悉其擺設於營業場所之電腦伴唱機內,有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之歌曲,仍將電腦伴唱機擺放於營業場所,供不特定消費者付費點唱,是否成立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 司法院 10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8 號雇用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於任職期間,在職務上所創作之所有著作,均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雇用人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等語,則雇用人是否因此取得受雇人職務上創作之著作人格權?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1 號甲妻以一訴合併請求法院 (1)判准其與乙夫離婚; (2)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3)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妻任之; (4)乙夫應給付未成年子女 A 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成年之日止之扶養費。甲妻上開合併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 51、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77 條之 16、77 條之 27 及非訟事件法第 13、14 條之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離婚之訴(非因財產權起訴)3,000 元+贍養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2,000 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1,000 元+子女扶養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0 元=6,000 元,嗣甲妻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及聲請,並聲請退還訴訟費用及聲請費用各三分之二,是否准許?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7 號甲妻以一訴合併請求法院①判准其與乙夫離婚;②給付贍養費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③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妻任之;④乙夫應給付未成年子女A由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成年之日止之扶養費,並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查,甲妻上開合併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 51、97 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 13、77 條之 16、77 條之 27 及非訟事件法第 13、14 條之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離婚之訴(非因財產權起訴)3,000 元+贍養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2,000 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1,000 元+子女扶養費(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並為財產上請求)0 元=6,000 元,設甲妻確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針對甲妻聲請訴訟救助之請求,應如何裁定?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5 號甲對居住於臺中地區之乙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乙所販售之商品為平行輸入商品,乙並在某拍賣之網站刊登不實廣告,盜用甲獨家獲得原廠授權之商品照片刊登於網路上,造成甲之損害,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2 項規定,並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請求乙賠償其損害。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認本事件因屬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而無管轄權並裁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是否有理由?
- 司法院 99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2 號原告甲(我國法人)主張被告乙(美國法人)在我國境內侵害其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以我國為侵權行為地,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乙抗辯伊未侵害甲的權利,我國法院欠缺國際裁判管轄權,則在本件涉外智慧財產權侵害事件,發生訴訟要件之管轄原因事實與實體要件之本案請求原因事實互相競合時,甲應如何證明我國法院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5 號依專利法第 89 條、商標法第 64 條、著作權法第 89 條、公平交易法第34 條請求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之裁判費如何計算?又原告倘係以被告侵害其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致其名譽亦受有侵害,而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於新聞紙刊登道歉啟事,其裁判費如何計算?
-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訟類 第 2 號甲明知「神鬼○○航」、「變形○○剛」、「墨水○○」等好萊塢著名電影,為享有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影片,竟違法重製成光碟,並上網拍賣,甲係基於販賣盜版光碟以營利之目的,於同一時期所重製並販賣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觸犯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3 項及同法第 91 條之 1 第 2、3 項之規定,其罪責究應如何論斷?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5 號A 有限公司於清算程序中,因財產權受侵害,清算人甲代表 A 有限公司提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該告訴是否合法?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7 號A公司負責人甲因執行業務,意圖營利銷售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若犯罪時間在 92 年 7 月 9 日著作權法修正前,則比較新法、中間時法、舊法之規定,自然人甲應依中間時法處罰;但此時,A公司所應科之罰金刑,應依中間時法或舊法?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5 號某甲以某乙侵害其名譽權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或專利權之姓名表示權(專利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 、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八十九條) 提起民事訴訟,其訴之聲明,請求某乙在報紙上刊登判決部分或全文,裁判費應如何核定? (說明: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名譽權或專利權之姓名表示權或著作財產權,訴請被告在報紙上刊登判決部分或全文,其裁判費之核定有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計算者,有以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計算者,亦有以刊登報紙之費用計算者,標準並非一致。)
- (85)院曜文明字第 16670 號當事人對方適用簡易程序標的金 (價) 額逾卅萬元之財產權訴訟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如原裁判法院認不予許可,是否仍需先命繳納上訴裁判費後,再予裁駁。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37 號丙公司董事長依該公司章程規定,得按月向公司支領車馬費新台幣 (下同) 壹萬元,任期二年。原告甲及被告乙因董事長改選程序發生爭執,均主張自己為丙公司之董事長,原告甲乃訴請確認被告乙與丙公司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本件是否因財產權涉訟而應行簡易訴訟程序?若丙公司董事長係無給職,結論有無不同?
- 司法院(84)廳刑一字第 07260 號原著作財產權人甲將其有版權錄影帶出售給乙,其契約規定,該錄影帶供乙出租予第三人在家庭觀賞之用,而乙復將其中七支錄影帶分別出租、出借、出賣給知道該契約內容之丙,而丙為錄影帶出租業者,竟將借得、租得及買得之上開七支有版權錄影帶出租給他人在家庭觀賞之用,丙有合法錄影帶三千四百支,上開七支錄影帶僅占總數五百分之一,丙應否負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妨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常業罪責?
- 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 04826 號甲從事錄影帶出租業,向A公司購買該公司發行之錄影節目帶 (屬著作重製物,即通稱之A拷帶或版權帶) 一批,以供出租不特定之人賺取租金,嗣因結束營業,乃將該批錄影節目帶轉售予經同業之某乙出租他人。問題某乙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嗎?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某甲拍攝乙地風景之照片一幀,授權丙圖書公司使用於其所出版丁書之封面,嗣後丁書改拍電視連續劇,戊電視公司獲得丙公司之授權於播映該連續劇時片頭介紹該連續劇係由丁書改編而成,並播出丁書 (含封面) 引為旁證,戊公司是否成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播送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音樂著作權人A授權B錄影帶公司製作KTV伴唱帶,並可販賣不特定人供伴唱之用 (B錄影帶公司就該伴唱帶因而享有視聽著作權) 。嗣B錄影帶公司將該伴唱帶出售予KTV業者C,供C於其KTV店內就該伴唱帶內容 (含音樂著作及視聽著作) 公開播放予不特定之客人演唱。旋經A發覺,及提出告訴C未經其授權,公開就其所享有之前揭音樂著作權公開播送,而侵害其音樂著作權。問C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伴唱帶製作者甲取得A歌曲音樂著作著作權人乙之授權將A歌曲錄製於其所製作之伴唱帶B內,惟其等授權契約內就所製作之伴唱帶係供家用或營業用一節並未訂明。嗣KTV業者丙向甲購買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發行,標明為營業用之伴唱帶B,於其KTV包廂內公開上映予客人觀賞,則丙是否侵害乙所有A歌曲之著作財產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錄影帶出租店,意圖出租而陳列擅自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影帶,未及出租,即遭查獲,應如何處斷?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錄影帶出租店所出租之五萬卷錄影帶中,明知其中一捲係購自不詳姓名者之盜版帶仍予出租而被查獲,則該錄影帶出租店之負責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抑或同法第九十四條之擅自以出租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常業罪?
財產權
每個人為求生存而以自身的勞動力所取得擁有的東西,除了包括往昔所認為的物之所有權(如擁有土地、房屋、設備等)外,現今也擴及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有形及無形的權利(如享有商標權、股權、公職人員退休金請領權等),並透過國家制度來承認、建立及保障(如憲法第15條)。原則上,人民可對其財產權來進行使用、收益或處分等行為,在受有不法侵害時,可依法尋求司法救濟來排除,惟在例外情形下,國家仍可依法對人民財產權予以限制,而給予合理補償。
夫妻財產權
有關夫妻財產權的歸屬,民法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之分。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夫妻沒有用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就以法定財產制作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因國人在結婚時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習慣,所以法定財產制其實是國內大多數夫妻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將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由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並可以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提供給夫或妻自由處分,並且就彼此的婚後財產,相負有報告的義務。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則發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經由法律所創設的一種權利。對於智慧財產權並未有一套法規明定相關權益,而是散布在各法規中,例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等。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非因財產權
不是因為財產權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