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證書
為了證明法院有將訴訟文書交給應收受文書的人,由送達的人將證明文書交由收受人簽署名字、日期,以表示有交付的證明文件。
舉證責任分配
指特定事實因為不能認定,應分配由何人負擔因為這個事實不能證明時的不利益結果。於行政訴訟,因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行政法院已竭盡所能調查證據後,對於某一事實是否存在,仍然不能認定時,就要作客觀舉證責任的分配,而受分配負客觀舉證責任的人,就要承擔因為沒辦法證明這個事實,所產生的不利結果。 例如:人民甲對於土地徵收補償費處分不服,主張其有支付土地改良費用,卻沒有給予補償,但提出的證據經行政法院調查後,及行政法院另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甲是否確有這項支出,並不能明確認定,但因有支出土地改良費用的事實是有利於甲,故不能證明的客觀舉證責任就應分配給甲,也就是甲要承擔不能證明有支出土地改良費用的不利益結果。
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是指對於法律規定進行解釋時,不拘泥於字面上的意義,而是就法律規範的整體精神,參酌法律制定當時的理由、沿革,藉由前後法律條文和法律的內在價值與目的,從現時社會關係發展的需要出發,以合理的法律規範目的,解釋某一個具體法律規範或法律概念的真正意義。
事理之平
「事理」是指事情的道理,「平」就是公平。因此「事理之平」就是「事情道理的公平」,簡單來講,就是「公平」的意思。在法院裁判用語中提到「有違事理之平」、「自非事理之平」、「不符事理之平」等,都是「違反公平」的意思;反之,「始符事理之平」則是「才符合公平」的意思。
始足當之
始足當之,其意義為符合某些要件,才能夠成立。例如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文提及「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大法官解釋。其中……所謂『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係指聲請法院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其中始足當之,即是符合前開釋字闡明有關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之定義,才能夠成立。
罰金折算標準
刑期如折抵為罰金之間的折抵標準。例如:徒刑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三千元折算一日。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行政訴訟法上的一種訴訟類型,是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行政處分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的訴訟,必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始得提起。又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時,不得提起此種類型的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3項參照)
辯護權
辯護權係指被告依賴辯護人為其辯護之權利。被告之辯護權,乃基於保障被告憲法上的訴訟權而來,其得享有為自身辯駁、攻擊防禦,或澄清的機會。
判決之補充
當法院的判決就訴訟標的的一部、訴訟費用或假執行的聲請有脫漏時,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漏未判決部分作成補充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解釋一:在犯罪偵查後,依法檢察官不得起訴,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解釋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檢察官偵辦案件遇到下列十種情形,一定要作出不起訴的處分:1. 曾經判決確定者:指的是檢察官曾經起訴過被告同一個案件,後來法院對這個案件已經有確定的判決,檢察官不可以重複起訴。2. 時效已完成者:指的是依照不同的犯罪類型,刑法第80條規定只有在一定期間內,檢察官才可以起訴被告,這段時間法律上叫做追訴權時效期間。如果檢察官超過追訴權時效期間,還沒有起訴被告的話,就要作不起訴處分。3. 曾經大赦者:指的是總統依憲法及赦免法規定,行使大赦的權力,檢察官不可以起訴被告。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刑罰者:指的是雖然被告行為時,法律上規定這是一個犯罪行為,應該被處刑罰。但是後來法律修改,不再是犯罪行為,檢察官就應該不起訴。5.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指的是被告所犯的罪屬於告訴乃論或者是請求乃論的犯罪,而告訴人或請求人已經撤回他先前對被告提出的告訴或請求,或者是提出告訴或請求的時候,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檢察官應該作不起訴處分。6. 被告死亡者:法院無法對死亡的人進行審判。因此,在被告死亡後,檢察官應該不起訴。7.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例如,某個現役軍人在戰爭時犯了陸海空軍刑法的罪,就要依照軍事審判法規定,在軍事法院接受審判,普通法院對這個現役軍人沒有審判的權限。所以,地檢署檢察官不可以起訴這個現役軍人,應該轉由軍事檢察署來作後續處理。8. 行為不罰者:指的是刑法規定某種類型的行為不能加以處罰,檢察官應該作不起訴處分。9.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指的是法律規定某種情形下,應該要免除犯罪人的刑罰,而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符合規定,就應該不起訴。例如:收受賄賂的公務員被告,在犯罪後自首,將貪污的錢都自動交出來,講出其他一起貪污的人。後來檢察官因此查到正犯或共犯,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免除其刑的規定,應該對他作不起訴處分。10. 犯罪嫌疑不足者:檢察官偵查犯罪後,發現被告根本沒有犯罪,或者證據不夠充分,被告的犯罪嫌疑沒有達到重大可以起訴的程度,就應該不起訴。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
請求就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依公證法第 109 條之原則性規定,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公證費用,而所謂契約之標的係當事人依契約所應為之給付,於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收費標準於公證法施行細則有特別規定。然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以外之雙務契約,目前法無明文規定收費依據,則應採以下何種標準收費?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離婚雙方協議就財產分配請求辦理公證,內容如下:1.男方名下房產 A,價值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歸男方所有。2.女方名下房產 B,價值 2,400 萬元,歸女方所有。3.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女方應另行給付男方現金 600 萬元。問公證標的價額應如何核定?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公證人依票據法第 106、107 條規定作成拒絕證書時發現有誤寫情形,除於該拒絕證書末尾或欄外記明增刪字數後簽名或蓋章外,是否亦需由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依公證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為簽名或蓋章?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
通曉中、英文之甲付費請乙將其戶籍謄本翻譯成英文,乙並於譯者欄位簽署完成,甲持該戶籍謄本英譯本請求公證人認證,問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時,應以「租金總額」與「租賃物公告現值」兩者中擇其高者作為計算公證費用之依據。惟現行法制下,僅土地設有「公告現值」,房屋並無,公證人得否逕以「房屋無公告現值」為由,免除當事人提供任何房屋價值資料(如課稅現值)之義務,逕以租金總額作為唯一計費依據?
114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5 號
請求認證之文書內容無從查考或不明,請求人仍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而公證人得予認證之情形(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4 條前段),倘其文書內容屬於尚未發生且不一定發生之具未來性內容(如不自殺聲明),公證人是否仍得予認證?又如認具未來性內容得予認證,倘其文書內容指涉具體人事物以及主觀評價,而有成為訴訟文書證據之虞者,公證人是否仍得予認證?
司法院 11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2 號
被告 B 前係告訴人公司員工,擔任研發技術人員,負責開發設備及自製設備與現有製程之改善、機器設備及新型設備之測試等業務,並簽領告訴人公司之員工管理辦法手冊,約定任職期間應遵守公司各項規定,有關公司之技術、業務、財產、管理等知識、資料,員工皆應保守秘密。被告 B於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明知告訴人公司機器設備「製程設定」、「處方」、「異常處方」參數等營業秘密及工商秘密非依其職務在工作上所得決定處理之事務,竟未經授權而以個人硬碟擅自重製後,並交付與同案被告。被告 B 是否成立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
司法院 114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 第 1 號
被告 A 為甲企業社的負責人,明知址設中國大陸地區之「乙公司」所販售之「TVBOX」 電視機上盒內建有「高清直播」APP 電腦程式(無 P2P技術),可供購買者藉由上開機上盒內 APP 軟體連線至伺服器認證後,即可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電視節目,且該等頻道節目均係竊錄、非法重製而來,未經告訴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竟於 106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7年 3 月 30 日止,向「乙公司」先後購入「TVBOX」 電視機上盒共 1,035 台在臺灣地區販售完畢,並標榜使用者僅需購入「TVBOX」 連接電視及網際網路,便可免費觀看告訴人公司之頻道並免付月租費用方式。依題旨,被告 A 成立何罪?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8 號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合計超過年利率百分之 16,得否予以公證?例如: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 計算,但若借用人逾期未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以每萬元每日新台幣 30 元計算違約金。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
委任人 A 曾經與受任人 B 辦理過意定監護契約公證,現另擇定受任人C ,但未向 B 為撤回之書面通知並作成公證書,倘 A 與 C 請求公證與前次 A 與 B 監護內容完全相同之意定監護契約,公證人應如何處理?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7 號
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時,製作 2 份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公證人向請求人收取公證法第 128 條第 1 項或第124 條費用有無理由?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6 號
民間之公證人作成體驗公證書 40 頁後,寄送公證書副本或正本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得否向請求人收取郵資?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經我國外館驗證之英文文書及中文譯文(我國外館在首頁附註「本文件為原文件之影本,原文件業經查證屬實」及在末頁附註「僅證明簽字屬實,文件內容不在證明之列」等文字),請求人因發現該中文譯文有誤,要求僅對英文文書重新為翻譯並請求辦理認證,公證人應否准許?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9 號
針對當事人提出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登記名義人僅為出名之人,實際所有權人另有他人,並由該他人針對不動產有實際管理、處分之權,此種借名登記契約: 一、嗣後雙方針對先前未為公證之借名契約進行增補協議並請求公證,可否辦理? 二、若此借名登記協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可否辦理公證?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我國人甲男持英文版親子關係宣誓書(Affidavit of admission/ Acknowledgement of paternity)(如附件),偕同菲律賓籍乙女到場,甲聲明菲律賓籍之 A 為自己與乙女所生之子女,並提出 A 之出生證明書(未記載父親姓名)。乙女表示 A 確為其與甲所生,亦表示其曾在菲國與他人有過婚姻,惟已離婚。甲表明該文書將持往菲國辦理子女出生登記使用,請求公證人辦理認證。試問甲若就該文書內容未再提出其他證明文件,公證人得否予以認證?
113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債權讓與契約公證,原債權金額與讓與交易價額不同(如原債權金額為新台幣 500 萬元,讓與交易價額為新台幣 100 萬元)時,應以何者作為公證費用計算之標的價額?
懲戒法院法律座談會決議 第 149 案
公務員懲戒制度在引進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後,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法律座談會第 65 案、第 91 案,就公務員數個違反職務義務行為,一部應不受懲戒,一部因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或已逾懲戒處分行使期間而應予免議時,所為「主文應就不受懲戒部分及免議部分分別諭知」之決議,應否為補充或變更決議?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3 號
請求人持外交部領事局網站下載之中英文對照的授權書或申請中華民國簽證保證書(詳附件一、二)且僅填寫中文內容請求公證人(具通曉英文第二級資格)予以認證並加蓋中文認證章戳即可,認證費用應如何收取?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1 號
立遺囑人甲業經 A 公證人辦理其自書遺囑認證,遺囑內容略為:「本人名下現金和銀行存款,扣除稅捐、喪葬費用後,如有剩餘,則由長子乙繼承。」結尾處親自簽名,並記明年月日。一年後,該遺囑人甲續至 A 公證人處表明原自書遺囑內容須刪除「長子乙」;增加「次子丙」,甲欲親自在 A 公證人面前刪改原自書遺囑內容,並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不另載刪改日期,請公證人實際體驗甲刪改自書遺囑內容之行為,並辦理公證,請問公證人可否為之?
112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4 號
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日後因故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並約定終止日期非即日終止,而係雙方合意指定溯及至過去的日期終止,抑或係指定尚未屆至的日期(尚在租約期間內之未來日期)終止,該終止租約協議書之認證,公證人得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