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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30 筆:名稱 7・條文 123
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預覽 ↗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預覽 ↗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預覽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部分施行後應行注意事項預覽 ↗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可受保護的重要事項預覽 ↗
條文定位123
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第 1 條預覽 ↗
關於不動產之拍賣,執行人員應確實依「強制執行法」、「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有關規定辦理,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 藉故超額查…
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第 2 條預覽 ↗
投標書之記載,足以確定其投標應買之不動產與拍賣之不動產具有同一性者,其投標應認為有效。
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第 3 條預覽 ↗
對於圍標集團參與投標,應注意防範其有不法行為致影響其他投標人參與投標。遇有圍標集團,分別投入高、低價數標,並在高價標故為具爭議性之些微錯誤記載,以備於其他應買人…
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第 4 條預覽 ↗
關於拍賣不動產之點交,應確實依據「提示法院拍賣不動產執行點交改進事項」之規定執行,不得藉故拖延。
提示不動產拍賣程序改進事項第 5 條預覽 ↗
院長及各級主管應確實依據「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平時考核實施要點」、「司法院暨所屬機關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實施要點」及「提示民事強制執行改進事項」第九項之規定,隨時…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 條預覽 ↗
一、本事項依最高法院(下稱本院)處務規程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之。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2 條預覽 ↗
二、凡繫屬本院之刑事案件,於分案之始應先審查卷證齊全後,次再就訴訟程序為初步審查。審查涉及機密案件時,應依司法院發布之「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辦…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 條預覽 ↗
三、當事人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依照第三審上訴程序審查。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4 條預覽 ↗
四、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卷證不齊全,應函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
(一)本案原裁判正本及卷證、送案函片,未據檢送齊全。
(二)上訴書狀或抗告狀,逕向本院提出…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5 條預覽 ↗
五、被告之羈押與撤銷羈押:
(一)本案在押被告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之日起,由本院傳真被告在押回傳單予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6 條預覽 ↗
六、卷證齊全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上訴為不合法:
(一)非當事人或特許上訴之人提起上訴:
1.告訴人或被害人提起上訴。
2.法人為當事人,由其代表人代表…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7 條預覽 ↗
七、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各款所列之罪有所爭執者,不以第二審判決引用之條文為唯一根據,仍得上訴本院。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8 條預覽 ↗
八、撤回上訴,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並將卷宗發送。但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前項規定於抗告或再審準用之。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9 條預覽 ↗
九、刑事上訴案件已具上訴理由者,其附帶民事訴訟雖未敘述上訴理由,仍認為合法。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0 條預覽 ↗
十、刑事案件依法不得上訴本院,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應移送本院民事科依法辦理之。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1 條預覽 ↗
十一、刑事抗告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一)無抗告權之人,提起抗告。
(二)抗告已逾不變期間。
(三)本院無管轄權。
(四)抗告未敘述理由,經命…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2 條預覽 ↗
十二、對於本院確定判決,除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外,逕向本院聲請再審者,應將聲請再審書狀及其附件轉送原第二審法院辦理。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3 條預覽 ↗
十三、非常上訴非對於確定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理由,由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理由書於本院者,為不合法。
對與判決有同等效力之實體裁定於確定後如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4 條預覽 ↗
十四、刑事聲請或本院依職權裁定之案件,其程序是否具備,應否命為補正,悉由承辦庭逕行辦理。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5 條預覽 ↗
十五、期間起算及扣除在途期間,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期間起算:
1.於一定期間內應為訴訟行為者,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算。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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