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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448 筆:名稱 14・條文 434
非訟事件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7.06.13
非訟事件費用法預覽 ↗
最後修正 61.09.09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6.19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9.02.10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7.17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8.12
法院辦理訴訟及非訟事件文書蓋用印信與簽署注意事項預覽 ↗
最後修正 97.03.17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8.05.05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2.3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2.30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案件調查、民事執行暨非訟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2.05.02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3.12.30
各級法院辦理民事、非訟事件調查、民事執行暨公證事件執行人員出差旅費支給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7.07
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預覽 ↗
最後修正 106.12.22
條文定位434
非訟事件法第 1 條預覽 ↗
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 2 條預覽 ↗
非訟事件之管轄,法院依住所而定者,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居所
非訟事件法第 3 條預覽 ↗
移送管轄-管轄之競合
非訟事件法第 4 條預覽 ↗
事件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 5 條預覽 ↗
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三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 6 條預覽 ↗
指定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 7 條預覽 ↗
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 8 條預覽 ↗
管轄之時點
非訟事件法第 9 條預覽 ↗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 10 條預覽 ↗
關係人之定義
非訟事件法第 11 條預覽 ↗
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 12 條預覽 ↗
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及輔佐人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預覽 ↗
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非訟事件法第 14 條預覽 ↗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非訟事件法第 15 條預覽 ↗
夫妻財產制契約及法人設立登記之費用徵收
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預覽 ↗
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 17 條預覽 ↗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非訟事件法第 18 條預覽 ↗
登記簿、文件之謄本及證明書等之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 19 條預覽 ↗
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徵收之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預覽 ↗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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