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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仁智簡仲頤康敏郎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翔浤
選任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何修安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被告
劉維逸
選任辯護人
呂承育律師
被告
楊政泰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書榮律師
被告
李治德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怡君律師
被告
陳玉璋
選任辯護人
張佩珍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聖錡律師
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律師
被告
王芮宥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被告
何國新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婉寧律師
被告
黃紹閔
選任辯護人
侯珮琪律師
被告
洪健超
選任辯護人
江昱勳律師
被告
陳靜如
選任辯護人
趙文淵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聖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佩珍律師
被告
周鈺得
被告
官志豪
被告
何幸宜
被告
官姿秀
被告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選任辯護人
鄭瑋哲律師
被告
賴立恩
選任辯護人
劉烱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92號、110年度偵字第2293號、110年度偵字第2386號、110年度偵字第2815號、110年度偵字第3021號、110年度偵字第3022號、110年度偵字第3094號、110年度偵字第3273號、110年度偵字第3455號、110年度偵字第3457號、110年度偵字第3458號、110年度偵字第3518號、110年度偵字第3519號、110年度偵字第3670號、110年度偵字第656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6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卯○○: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23、25至3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23、25至3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七月;又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六月。

(二)扣案之IPHONE、IPHONE 8、IPHONE 9、IPHONE 10行動電話4具、SIM卡4枚、蘋果筆電1台(扣押物清單編號1、4、9、10,本院卷一第187至188頁)、大麻種子70顆、拍賣牌照號碼BDD-5637號自用小貨車所得價金新臺幣9萬1000元、不法所得新臺幣25萬7252元、如附表一編號2、9、13、14、15、17、19、20、22、23、25、27、31、36、37扣押物(一)欄之物品,均沒收;未扣案之不法所得新臺幣292萬2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編號7扣押物(一)欄之物品,與丁○○共同沒收;如附表一編號7扣押物(二)欄之冷氣,與丁○○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丁○○共同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編號9、13、14、15、17、19、22、23、25、27、37扣押物(二)欄之冷氣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丙○○: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1、13至20、22、23、25至3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1、13至20、22、23、25至3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又共同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七月;又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萬元、拍賣牌照號碼BFG-1980號自用小客車所得價金新臺幣80萬元,均沒收。

三、辰○○: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2、4、12、18、2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4、12、18、2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2萬元、如附表一編號4、12、26扣押物(一)欄之物品,均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8扣押物(二)欄之冷氣,與癸○○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癸○○共同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編號4、26扣押物(二)欄之冷氣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四、寅○○: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0、29、32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0、29、32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萬元、如附表一編號29、32扣押物(一)欄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丁○○共同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編號29、32扣押物(二)欄之冷氣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五、戊○○: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2、4、6、7、9、11、13至15、17至20、22、23、25至3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4、6、7、9、11、13至15、17至20、22、23、25至3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IPHONE 6黑色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均沒收。

(三)其餘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六、癸○○: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3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3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66萬元、變賣冷氣2台所得價金新臺幣4萬4000元沒收、如附表一編號6、18、28、30、33、34扣押物(一)欄之物品,均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8扣押物(二)欄之冷氣,與辰○○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辰○○共同追徵其價額;如附表一編號6、28、30、33扣押物(二)欄之冷氣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七、甲○○:犯如附表一編號3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緩刑三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五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八、丁○○: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7、13、22、23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13、22、23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萬元沒收;如附表一編號7扣押物(一)欄之物品,與卯○○共同沒收;如附表一編號7扣押物(二)欄之冷氣,與卯○○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卯○○共同追徵其價額;

(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九、丑○○: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3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緩刑三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萬元沒收。

十、壬○○: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23、25至3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23、25至37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4萬元沒收。

十一、子○○: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2萬8000元、拍賣牌照號碼BBR-3698號自用小客車所得價金新臺幣105萬5000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9萬5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二、己○○: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16、28、3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16、28、3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月。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10萬元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5、16扣押物(一)欄之物品,與庚○○共同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扣押物(二)欄之冷氣,與庚○○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庚○○共同追徵其價額。

十三、庚○○: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1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1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萬元、變賣冷氣11台所得價金新臺幣23萬元、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5、16扣押物(一)欄之物品,與己○○共同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扣押物(二)欄之冷氣,與己○○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己○○共同追徵其價額。

(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四、乙○○: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27、3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27、3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萬8000元沒收。

(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五、辛○○:

(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7、13、15、16、19、23、27、3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7、13、15、16、19、23、27、31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二月。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8萬8000元沒收。

(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六、巳○○:犯如附表一編號32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32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緩刑三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七、扣案之大麻植株1株(淨重50.26公克)、大麻煙草1罐(淨重50.14公克)、大麻浸膏2盒(淨重1.27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各被告間之關係:卯○○自小即與壬○○認識,壬○○係水電工,有電路安裝及管線配置之相關知識及技能。辰○○與卯○○是高中前後期學長、學弟關係,相識甚久。癸○○與卯○○小時候在嘉義市中正公園玩滑板時即認識。寅○○於嘉義市經營火鍋店,於民國100年間,卯○○經營日本料理店及洗車行時,2人因而認識。丁○○與辰○○是國中同學,經由辰○○的介紹而認識卯○○,進而認識丙○○。己○○、庚○○均因辰○○的介紹而認識卯○○。丙○○與卯○○於108年間在嘉義市KTV喝酒時認識。戊○○出生於美國,於108年返國後因買賣車輛與丙○○認識,2人並同住。甲○○為卯○○之女友。丑○○為甲○○同學,經甲○○的介紹而認識卯○○。子○○與癸○○同居,惟未辦理結婚登記,育有一子一女。庚○○與乙○○是夫妻;己○○與辛○○是夫妻;庚○○與辛○○是兄妹;己○○、辛○○、庚○○、乙○○、辰○○合夥經營燒肉店,辰○○並擔任經理一職。巳○○係寅○○之朋友。

二、關於卯○○個人自行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卯○○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於106年間某日,在臺北市忠孝東路「LUX」夜店,自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麥克」之成年男子,以10公克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代價,購得數量不詳之大麻種子後,即上網自學栽種大麻之知識,並以其所承租之嘉義市○區○○○道000號作為大麻幼苗培育工廠(即附表一編號37),開始培育大麻種子,但因栽種知識、經驗不足而於不到1、2星期,即因上開大麻種子無法發芽而失敗。惟卯○○利用網路繼續學習大麻栽種知識,得知大麻的活性成份主要存在於大麻雌花,北部各飯店、夜店之經濟收入高端者,所欲者為大麻雌花,故雄花及大麻葉對卯○○而言並無價值,大麻雄花的生長反而會影響大麻雌株的培育、栽種及收成,故卯○○逐漸知悉培育、栽種大麻雌株進而收取雌株大麻花的知識及技術,接續在嘉義市○區○○○道000號之大麻幼苗培育工廠內,以土耕法將大麻種子播種之方式,裁種大麻,並多次將已出苗之大麻交與下述之參與大麻製造集團出資人,直至110年2月日22日為止。而於109年2月至3月間之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7月9月間」,應予更正),甲○○與卯○○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甲○○參與卯○○栽種大麻過程中之移栽一次。丑○○則基於幫助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自109年10月起,以每月薪資3萬元之代價,受僱於卯○○,依卯○○之指示,負責整理及清運嘉義市○區○○○道000號1、2樓經拔除之雄性大麻植株、大麻莖、葉等垃圾。壬○○則基於幫助卯○○栽種大麻以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嘉義市○區○○○道000號,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三、關於犯罪集團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

(一)卯○○於上開第一次裁種大麻種子失敗後,仍於106年間起至108年初前,與丁○○共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7之大麻栽種場,並陸續向如附表一編號12、10、30、21、8、6之出資人提議創設,出資籌組各大麻製造集團,各大麻製造集團之運作模式為,每一大麻栽種場之出資人出資100至180萬元給卯○○後,由卯○○負責提供大麻幼苗、購買栽種大麻所需之照明設備、冷氣機、變壓器、電風扇、抽風機、除濕機、硬度計、酸鹼測定器、磅秤、真空封口機、培養土、營養液、肥料、酸鹼液等物品(以下簡稱上開物品)及僱用專業人員安裝等一切事宜,上開物品到位並安裝就諸,出資人即可像園丁一樣,依照卯○○所提供、指導的栽種技術及標準流程種植大麻。出資人培育栽種大麻的方法係將向卯○○取得之大麻幼苗,在生長期間內定期施以水分、肥料、營養液,並以所架設之照明設備燈具照射,輔以溫濕控制器、乾燥器、濕度計、PH(酸鹼值)測定計、冷氣、抽風機等控制大麻成長之溫濕度及土壤酸鹼值,待大麻成株後,再以「阡插」法及土耕法接續栽種大麻,待大麻成長成株並成熟後,拔除大麻植株,予以乾燥後,再以剪刀剪下大麻花,逐一修剪成純粹的大麻雌花,最後以自創品牌的貼紙貼在圓型塑膠罐上,每10公克裝成一罐,卯○○並保證以每公克至少500元之價格向出資人收購大麻雌花,嗣後卯○○即可對外銷售牟利。而因集團成員需依卯○○訂定之標準流程運作,卯○○因此居於各大麻栽種場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角色。分述如下:

1、附表一編號7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與丁○○共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7之大麻栽種場。丁○○、丙○○、戊○○、辛○○、乙○○、子○○(上三人以每株1000元之代價,負責修剪大麻雌花,以下均同)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7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2、附表一編號12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辰○○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2之大麻栽種場。辰○○、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2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至108年9月30日為止。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3、附表一編號10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寅○○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0之大麻栽種場。寅○○、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0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4、附表一編號30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癸○○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30之大麻栽種場。癸○○、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0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5、附表一編號21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癸○○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1之大麻栽種場。癸○○、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0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6、附表一編號6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癸○○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6之大麻栽種場。癸○○、丙○○、戊○○、己○○、庚○○、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6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二)卯○○繼續經過2年不斷地摸索、實驗、改良後,其栽種、培育、收成大麻雌花的關鍵知識、經驗、技術及標準流程趨於成熟,卯○○便自108年間起給付薪水僱用丙○○,並自行出資(即附表一編號27、11、13、22、23、31、19、25、9、17、15、22、20、2、36)或陸續向如附表一編號4、28、3、33、16、26、29、18、35、1、34、14、5、32之出資人提議創設,出資籌組各大麻製造集團,各大麻製造集團之運作模式為,每一大麻栽種場之出資人出資100至180萬元給卯○○後,由卯○○負責提供大麻幼苗、購買栽種大麻所需之照明設備、冷氣機、變壓器、電風扇、抽風機、除濕機、硬度計、酸鹼測定器、磅秤、真空封口機、培養土、營養液、肥料、酸鹼液等物品(以下簡稱上開物品)及僱用專業人員安裝等一切事宜,上開物品到位並安裝就諸,出資人即可像園丁一樣,依照卯○○所提供、指導的栽種技術及標準流程種植大麻。出資人培育栽種大麻的方法係將向卯○○取得之大麻幼苗,在生長期間內定期施以水分、肥料、營養液,並以所架設之照明設備燈具照射,輔以溫濕控制器、乾燥器、濕度計、PH(酸鹼值)測定計、冷氣、抽風機等控制大麻成長之溫濕度及土壤酸鹼值,待大麻成株後,再以「阡插」法及土耕法接續栽種大麻,待大麻成長成株並成熟後,拔除大麻植株,予以乾燥後,再以剪刀剪下大麻花,逐一修剪成純粹的大麻雌花,最後以自創品牌的貼紙貼在圓型塑膠罐上,每10公克裝成一罐,卯○○並保證以每公克至少500元之價格向出資人收購大麻雌花,嗣後卯○○即可對外銷售牟利。而因集團成員需依卯○○訂定之標準流程運作,卯○○因此居於各大麻栽種場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角色。分述如下:

1、附表一編號27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7之大麻栽種場。丙○○、戊○○、辛○○、乙○○、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7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2、附表一編號11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1之大麻栽種場。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1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3、附表一編號13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3之大麻栽種場。丙○○、戊○○、子○○、丁○○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3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4、附表一編號4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辰○○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4之大麻栽種場。辰○○、丙○○、戊○○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4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辰○○嗣於109年10月某日,在嘉義市某處招募己○○參與犯罪組織,使己○○因而起意,而與辛○○、乙○○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辰○○、丙○○、戊○○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4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

5、附表一編號28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癸○○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8之大麻栽種場。癸○○、丙○○、戊○○、己○○、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8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6、附表一編號22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2之大麻栽種場。丙○○、戊○○、辛○○、乙○○、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2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丁○○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出面擔任承租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民宅之保證人,供作為大麻栽種場使用。

7、附表一編號3、5、16部分:

(1)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 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己○○、庚○○合夥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3之大麻栽種場。己○○、庚○○、丙○○、辛○○、乙○○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

(2)卯○○、己○○、庚○○、丙○○、辛○○、乙○○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各別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6、5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

(3)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陸續至如附表一編號3、16、5之住宅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8、附表一編號33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癸○○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33之大麻栽種場。癸○○、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3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9、附表一編號23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3之大麻栽種場。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3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丁○○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出面擔任承租人,承租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民宅供作為大麻栽種場使用。 10、附表一編號31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31之大麻栽種場。丙○○、戊○○、辛○○、乙○○、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1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11、附表一編號26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辰○○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6之大麻栽種場。辰○○、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6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12、附表一編號19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9之大麻栽種場。丙○○、戊○○、辛○○、乙○○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9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13、附表一編號25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5之大麻栽種場。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5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14、附表一編號29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寅○○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9之大麻栽種場。寅○○、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9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15、附表一編號18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癸○○、辰○○合夥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8之大麻栽種場。癸○○、辰○○、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8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16、附表一編號35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癸○○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35之大麻栽種場。癸○○、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5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17、附表一編號9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9之大麻栽種場。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9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18、附表一編號17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7之大麻栽種場。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7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19、附表一編號1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己○○、庚○○合夥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之大麻栽種場。丙○○、戊○○、己○○、庚○○、辛○○、乙○○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栽種大麻以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20、附表一編號15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合夥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5之大麻栽種場。丙○○、戊○○、辛○○、乙○○、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5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21、附表一編號34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癸○○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34之大麻栽種場。癸○○、丙○○、戊○○、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4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22、附表一編號14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4之大麻栽種場。丙○○、戊○○、辛○○、乙○○、子○○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14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23、附表一編號20部分:卯○○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由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0之大麻栽種場。丙○○、戊○○基於參與具持續性、牟利性且有結構性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組織犯罪集團之犯意,並與卯○○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0之分工模式各自分工上開運作模式、栽種大麻、製造大麻等事項。壬○○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未遂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惟該大麻栽種場於採下、曬乾大麻株後,尚未有人修剪大麻花雌花前,即遭查獲而未遂。

24、附表一編號2部分: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之大麻栽種場,並與丙○○、戊○○、己○○、庚○○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2之分工模式分工栽種大麻。壬○○則基於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使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辛○○則基於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使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出面擔任承租人,承租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民宅供作為大麻栽種場使用。

25、附表一編號36部分:卯○○自行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36之大麻栽種場,並與丙○○、戊○○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6之分工模式分工栽種大麻。壬○○則基於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使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

26、附表一編號32部分:寅○○出資成立如附表一編號32之大麻栽種場。並與卯○○、丙○○、戊○○共同基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一編號32之分工模式分工栽種大麻。壬○○則基於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使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依卯○○之指示前往該大麻栽種場,先進行電氣、照明設備之安裝及電線管路之配置。巳○○則基於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使用而栽種大麻之犯意,受寅○○所託,出面擔任承租人,承租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之民宅供作為大麻栽種場使用。

四、關於丙○○與辰○○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 丙○○與辰○○基於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於109年初之某一星期內,先由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分趟或一趟自附表一編號1至3、6、7、10、11、13、15至17、19、22、25、27至36之大麻栽種場,載運修剪後之大麻雌花至嘉義市○○街000號交給辰○○,再由辰○○於同星期內,駕車自嘉義市○○街000號載運上開大麻花至台中某處交給卯○○,共計2次。卯○○每次則給與辰○○車資現金1萬元,共計2萬元。

五、關於轉讓禁藥大麻部分:卯○○、丙○○明知大麻為藥事法規範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基於共同轉讓禁藥大麻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月中旬某日,由卯○○交付1包重量5公克之禁藥大麻給丙○○,囑咐丙○○轉交給戊○○施用,以測試所種植大麻之品質。丙○○即於109年1月中旬某日,前往戊○○位於嘉義市○區○○街000號4樓住處,將上開大麻5公克,無償提供與戊○○。

六、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卯○○於110年2月22日經警方陸續查獲本案後,隨即展開逃亡,但為供自己吸食之用,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隨身持有大麻花3罐(毛重:52公克、52公克、51.5公克;空罐重:42.5公克)、黑色罐裝大麻花1罐(毛重:246公克;空罐重:238.5公克)、浸膏大麻1條,直至110年3月28日晚上10時45分許,為警在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0號內拘提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浸膏大麻1條。

七、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起訴範圍確定:

一、關於被告丙○○、辰○○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

(一)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固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然犯罪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為準,而非以「所犯法條」為斷。如起訴書已記載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犯罪事實」,縱然漏載部分或全部「所犯法條」,仍應認為業已起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製造、運輸毒品云者,本屬數個獨立成罪行為,有其中一行為,即足單獨構成犯罪。查,起訴書所載關於下述被告丙○○、辰○○之收取、載運已修剪完後之大麻雌花行為,檢察官雖漏未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惟上開事實既經記載於起訴書上,顯在起訴之範圍內。

(二)起訴書固然記載:「被告丙○○從附表一編號1、2、3、4、5、6、7、9、11、13、14、15、16、17、18、19、20、22、25、26、27、28、29、30、31、32、33、34、35、36之大麻栽種場,將修完成之大麻雌花裝罐後交給辰○○。」等語(詳「起訴書」附表一分工模式欄中之被告丙○○部分),但結合起訴書第8頁第6至13行「大麻植株成熟後,再分別由附表一所示知情之子○○、乙○○、辛○○等人以每株1000元之代價負責修剪大麻花。修剪完成之大麻花,由丙○○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負責前往附表一所示之民宅逐一收取後載回其租屋處(嘉義市○○街000號),以每10公克裝1罐之方式,將大麻花予以裝罐,包裝、封箱後,再交給辰○○,由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以一週2次之方式,載往臺中親自交給卯○○。」之記載,可知檢察官起訴關於被告丙○○之社會基本事實為「丙○○自109年4、5月起(按:請見附表一編號7之「分工模式」欄第4點關於被告丙○○部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逐一自附表一編號1、2、3、4、5、6、7、9、11、13、14、15、16、17、18、19、20、22、25、26、27、28、29、30、31、32、33、34、35、36之大麻栽種場,載運修剪後之大麻花至嘉義市○○街000號交給辰○○,再由辰○○『以一週2次之方式』,駕車自嘉義市○○街000號載運上開大麻花至台中某處交給卯○○。」故起訴事實不包含「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行載運修剪後之大麻雌花至台中之老虎城交給卯○○」之行為,因此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被告丙○○雖於偵查中曾說「我載運修剪後之大麻花交給被告卯○○,約10次左右,有時在北街153號交給被告卯○○,有時由自己載至台中的老虎城交給被告卯○○。」(偵2386號卷三第840至843頁),然檢察官擇為侵害性社會事實之起訴事實,顯然不含「被告丙○○自行載運修剪後之大麻雌花至台中之老虎城交給卯○○。」部分。

(三)關於被告辰○○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結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至3、6、7、10、11、13、15至17、19、22、25、27至36(詳「起訴書」附表一分工模式欄中之被告辰○○部分),以及起訴書第8頁第6至13行「大麻植株成熟後,再分別由附表一所示知情之子○○、乙○○、辛○○等人以每株1000元之代價負責修剪大麻花。修剪完成之大麻花,由丙○○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負責前往附表一所示之民宅逐一收取後載回其租屋處(嘉義市○○街000號),以每10公克裝1罐之方式,將大麻花予以裝罐,包裝、封箱後,再交給辰○○,由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以一週2次之方式,載往臺中親自交給卯○○」之記載觀之,可知檢察官起訴關於被告辰○○之社會基本事實為「被告辰○○自109年4、5月起,將被告丙○○所交付、從附表一編號1至3、6、7、10、11、13、15至17、19、22、25、27至36大麻栽種場載回之大麻花,駕車從嘉義市○○街000號住宅送至台中某處交給被告卯○○」。

(四)綜上,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憑證據依心證只能認定「被告丙○○、辰○○基於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於109年初之某一星期內,先由被告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分趟或一趟自附表一編號1至3、6、7、10、11、13、15至17、19、22、25、27至36之大麻栽種場,載運修剪後之大麻雌花至嘉義市○○街000號住宅交給被告辰○○,再由被告辰○○於同星期內,駕車自同住宅載運上開大麻雌花至台中某處交給卯○○,共計2次。被告卯○○每次則給與被告辰○○車資現金1萬元,共計2萬元。」之犯罪事實,故其餘超過本院上開認定之起訴犯罪事實部分,則應由本院判決無罪(詳下述)。

二、關於被告辰○○招募被告己○○加入組織部分:

(一)訴書第7頁第5行至第6行記載「癸○○、寅○○、丁○○、己○○、庚○○則經辰○○招攬」等語。其所使用之「招攬」乙詞,含有「造意引發他人產生犯意而犯罪」之意思,此意思涵攝於相關之抽象法律概念上,可能該當「發起」、「招募」、「教唆」。但「發起」犯罪組織,乃行為人提議創設犯罪組織,使犯罪組織由無至有之狀況;「招募」他人加入組織,乃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中,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學說上認其性質為將非成員之教唆與幫助行為獨立正犯化;「教唆」他人加入組織,則是非組織成員之行為人,喚起誘發他人產生犯意而加入犯罪組織。而又因法院審判之對象,係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侵害性社會事實,非經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之事實,法院自不得予以審究。查,依卷證及起訴書,因被告辰○○造意引發被告己○○、庚○○產生犯意而犯罪之事實,有如下之2個,故有先確定檢察官擇定何者為起訴事實之必要:

1、「被告辰○○於108年間某日,在嘉義市某『多那之咖啡廳』店內,同時教唆庚○○、己○○參與犯罪組織、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使庚○○、己○○因而起意為如附表一編號1、3、5、16之犯行,而辰○○則因其教唆行為,從附表一編號1、3、5、16之大麻栽種場,各賺取庚○○、己○○所交付200萬元出資額中之20萬元,共計賺得80萬元。」(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90頁、偵2292號卷第155頁、偵3458號卷第36頁)。該行為事實為被告辰○○者基於教唆他人參與犯罪組織、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2、「被告辰○○於109年10月某日,在嘉義市某處,透過被告丙○○招募被告庚○○、己○○參與犯罪組織,使庚○○、己○○因而起意,在辰○○出資成立之附表一編號4大麻栽種場,為如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警C卷第4、71至72頁、偵3670號卷第11頁),該行為事實為被告辰○○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二)查,依起訴書第28頁最末行起至第29頁記載「有關於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中,尚招募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學說上認其性質為將非成員之教唆與幫助行為獨立正犯化。招募者乃企圖使第三人認識犯罪組織宗旨目標之計畫性行動,而進行招募成員,以促進犯罪組織繼續存在或目的實現,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雖在自然意義上有招募之數行為,然其罪數如何,應審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係基於同一犯意(其判斷標準乃行為人主觀上所預定侵害特定一個法益之意思,在實施犯罪之全體過程中,是否一直持續,抑或已然中斷);客觀上,數行為間,是否係利用同一機會實施(其判斷標準,應自全體犯罪過程予以觀察,可供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之外在客觀環境,是否持續抑或變更)。如果符合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法益,則應論以包括一罪,而非數罪,以免評價過度,失諸過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招募行為就應論以數罪或包括一罪,應就具體個案判斷之。本件……被告己○○、庚○○參與製造、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罪組織,係被告辰○○所召幕(按:應為「招募」之誤繕)」等語,結合起訴書第30頁第1至2行「被告辰○○既分別召募己○○、庚○○等2人,應論以2罪,亦非包括一罪。」之記載,顯然檢察官擇定而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上述被告辰○○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因是,被告辰○○者基於教唆他人參與犯罪組織、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上開事實,既非起訴事實,法院自不得審判(本院另行告發,詳下述)。

貳、證據能力說明:

一、無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卯○○部分:被告辰○○、癸○○、周鈺德、丙○○、壬○○、子○○在警詢及偵查中未具結部分,為傳聞證據,因被告卯○○及其辯護人不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442頁),而本院考量上開證據無引用之必要性,核無傳聞證據法定例外之情事,故均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辰○○部分:被告卯○○及丙○○於「偵查中」未具結部分,為傳聞證據,因被告辰○○及其辯護人不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249、268頁),而本院考量上開證據無引用之必要性,核無傳聞證據法定例外之情事,故均無證據能力。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證述,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因此,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關於認定各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部分,證人之證述如非經檢察官及法官命具結後所為,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二、有證據能力部分:

(一)辯護人係被告基於信賴關係所選任,以協助被告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其於訴訟上之權限,包括與被告間之「對內權限」及對法院或其他機關、其他人間之「對外權限」。前者,係指與被告之關係的權限,包括辯護人與被告接觸、往來(例如接見在押被告,或互通書信等),以期為被告有效之辯護。後者,概可分為基於被告明示或默示的授權之附隨代理權(例如代收文書、代到場、代出庭,或代為某特定之意思表示等)、無需被告授權但不得違背其明示意思之獨立代理權(例如聲請法院職員迴避、聲請繼續審判、提起上訴等)以及不受被告意思拘束而得獨立行使之固有權(例如於偵查訊問時在場、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物等)。準此,辯護人於訴訟上基於被告之授權,代為某特定之意思表示,只要性質或法律上允許,自得為之,其法律效果並及於被告本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係本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的理念,乃於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以外,就當事人同意(明示或擬制)傳聞證據作為證據時,尊重當事人的證據處分權,由法院介入審查,在適合的情況下,特別賦予證據能力。被告上開同意之意思表示,固得直接以言詞或書面為之,惟該訴訟行為於性質或法律上並不禁止辯護人代其為之。從而,被告對於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自得當庭授權辯護人代為行使其處分權,因此所生之法律效果,並應及於被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各被告於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均稱「證據能力由辯護人回答」(本院卷二第248至249、435頁、本院卷三第31頁、本院卷五第224至226頁),而關於證據能力,被告己○○、庚○○、乙○○、辛○○、子○○、巳○○、癸○○之辯護人均稱不爭執;被告寅○○、戊○○、甲○○、丁○○、丑○○、壬○○、丙○○之辯護人皆稱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248至249、435、本院卷三第31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復具有關聯性,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認定之理由:

一、被告卯○○部分:

(一)被告「持有大麻種子」、「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品大麻」部分:

1、各大麻栽種場的大麻植株是在嘉義市○○○道000號(按:即附表一編號37)所培育乙節,業經被告卯○○於偵查中自承無訛(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00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辰○○於審理時證述:「我於106年間就知道被告卯○○在培育大麻,因為被告卯○○當時有來邀我參與,我當時評估後覺得可行就參與了,我當時是在嘉義市○○路00號內種植大麻(按:即附表一編號12),被告卯○○會載大麻幼苗、土、肥料到嘉義市○○路00號,我負責搬進屋並栽種,循環栽種之期間共計約一年,但草創時期成功率較差,而因為嘉義市○○路00號的租約只到108年9月30日,因此在108年間時,嘉義市○○路00號就結束栽種大麻,在開始至結束栽種之期間內,我大約收成3次大麻。」等語(本院卷三第212至216、234、236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壬○○於審理時證述:「於106年間某日,被告卯○○就有請我去嘉義市立仁路某房宅安裝電氣、照明設備,及配置電線管路。」等語(本院卷三第295頁)。

4、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於106年時,被告卯○○在嘉義市○○街000000號就有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30)。而於106年底某日,被告卯○○在東安宮問我要不要打工修剪大麻花,我考慮不久後就答應,我自106年底某日便開始修剪被告卯○○大麻栽種場的大麻花。因為於106年間,是我第一次修剪大麻花,所以我對日期的印象較清楚,當時我修剪大麻花的報酬,是被告卯○○親自付給我的。」等語(偵2293號第176至177頁、偵2815號卷第140頁、本院卷三第384、385至386、400至402頁)。

5、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審理時證述:「於106年間,被告卯○○同時邀我及被告辰○○一起栽種大麻,我就承租嘉義市○○路00號民宅作為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10),被告辰○○則同時承租嘉義市○○路00號民宅作為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12)。在106年間,我還去租車向被告卯○○載運大麻植株幼苗。」等語(本院卷五第25、28至29、32至34、36、37至49頁)。

6、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審理時證述:「於106年底,是被告卯○○告訴我他自己有在種大麻,被告卯○○說可以教我,叫我去找房子,於是我在106年底,就先後承租嘉義市○○街000000號民宅作為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30)、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6、27民宅(按:即附表一編號21),之後自107年初,被告卯○○再給我已發芽的大麻植株,並教我如何種植,讓我栽種,如果我栽種遇到問題,都是問被告卯○○。」等語(本院卷五第66至70、73、81、87至88、95頁)。

7、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約於107年間,被告卯○○以自己名義承租嘉義市○○街000號民宅(按:即附表一編號7),我與被告卯○○就在裏面合夥栽種大麻,我當時參與時,屋內的種植設備都已經設置完成,我只要把出苗的大麻植株種到大盆栽,固定時間澆水,約4個月就可以收成,採收後會有人來修剪大麻花,之後會人有來來載走大麻花,我記得這個大麻栽種場約收成5、6次。」等語(偵3021號卷第108至187、194頁、本院卷五第110至114、120頁)。

8、被告卯○○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亦稱:「於106或107年間,被告癸○○投資了第一個大麻栽種場,就是嘉義市○○街000○00號(按:即附表一編號30)。」等語(偵2815號卷第255頁)。

9、被告卯○○在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亦稱:「我與被告丁○○曾合夥在嘉義市○○街○○○○○○○○○○○○○○○號7。)」等語(本院卷四第459頁)。

10、被告卯○○於107年2月1日即承租嘉義市○○街000號屋宅(按:即附表一編號7)乙情,業據嘉義市○○街000號屋宅出租人之法定代理人王益豐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並有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在卷可證(偵2386號卷二第73至77、87至88、93至101頁),此項事實,可認定被告卯○○於108年之前即已自行租屋成立大麻栽種場,適可補強除被告卯○○外之上開證人證述為真實。

(二)關於被告卯○○「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部分:被告卯○○雖矢口否認有何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本院卷二第245頁),然「所謂『發起』,係指提議創設,『主持』乃指主導,『操縱』即掌控、支配,而『指揮』則係發號施令之意。以上各該行為之意義雖有不同,惟無論何者,本質上均係事實上對犯罪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之行為。查,本院基於下列證據,認定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三」部分,被告卯○○具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事實:

1、被告卯○○非但於審理時自陳:「我是找被告辰○○參與大麻製造。」等語(本院卷一第136頁),又曾於警詢時陳稱:「各大麻栽種場是由我負責技術指導,並負責栽培及提供大麻植株、負責大麻栽種場的廠房設備、提供器具,我還教被告丙○○如何裁種大麻,再由被告丙○○去指導其他大麻栽種場投資人,而且我並負責向各大麻栽種場收購大麻花。我並且指定只要大麻雌花。」等語(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06、109、100、110、111、112、115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審理時證述:「在栽種的過程中,我如果要作什麼事,都要先告知被告卯○○,因為原物料我都沒有。」等語(本院卷五第82頁)。

3、被告卯○○、辰○○、癸○○、寅○○、丙○○在得知己○○遭查獲後,前四人於110年2月22日至被告卯○○居住之台中市○○○○○路○○○○○○0○0000000000號卷一第95頁)。

4、由上可知,被告卯○○之行為,屬於領導、管理層級之行為,藉由管理層級計畫性之決策,領導其餘單純參與之被告執行犯罪,而其餘單純參與之被告,均不能自主決定犯罪計畫之實行,應從屬於被告卯○○之指揮監督。簡言之,如無被告卯○○,則其餘單純參與之被告大多不能獨自完成任務,故其餘單純參與之被告須編入組織並遵循一定之秩序、準則,始能達成組織之目的。因是,被告卯○○於本案中之行為,在本質上均係事實上對犯罪組織之存在或運作具有控制、支配或重要影響力之行為,核屬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此外,被告丙○○之薪資,及各大麻栽種場修剪大麻花、收購大麻花之報酬,均由被告卯○○發出,則被告卯○○於整體詐欺犯罪集團中,實居於指揮之核心支配地位,且為串起各流別分工之重要節點人物,尤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所指「指揮」犯罪組織之人

5、另,犯罪組織係聚合3人以上所組成,而聚合之多數人在本質上仍屬共同正犯(聚合犯)(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意旨),故聚合之多數人需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各司其職,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等行為互為補充,以達其等共同犯罪目的,方能使聚合之多數人之行為,發生直接交叉歸屬之效果。但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三」中,除如附表一編號37以及編號3、5、16之外(理由均詳下述),其餘各犯罪集團之成員均不相同,且各犯罪集團可單獨運作以達犯罪目的,互不干涉,亦無共利關係,之間顯無彼此相互利用、行為互為補充,以達其等共同犯罪目的之情形,應各屬獨立之犯罪集團,故除如附表一編號37以及編號3、5、16之外,其餘各犯罪集團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者與「參與」犯罪組織者,均應分別論以相對應之犯罪組織罪,附此說明。

(三)關於被告卯○○共同轉讓禁藥大麻部分:被告卯○○共同轉讓禁藥大麻行為,業據被告卯○○於偵查及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36頁、本院卷二第24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審理時證述:「於109年1月中旬某日,我有依被告卯○○的指示,拿約5公克的大麻花給被告戊○○施用。」等語相符(本院卷四第413頁),足以肯認。

(四)關於被告卯○○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被告卯○○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業據被告卯○○於警詢時、偵查及審理時自白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8、86、136、150頁、、本院卷二第24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情節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三第1121至1123),堪可認定。至於起訴書漏載「浸膏大麻1條」,應予補充。

二、被告辰○○部分:

(一)關於附表一編號4、12、18、26之參與犯罪組織及製造第二 級毒品大麻部分:被告辰○○關於附表一編號4、12、18、26之參與犯罪組織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業經被告辰○○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在卷(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54至159、181至191、197、204至205頁、偵3670號卷第7、9至20、30至36頁、本院卷二第245至246頁、第256至257頁、第261至263頁、本院卷四第360至361、385頁、本院卷六第8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同案被告丙○○及子○○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偵2386號卷一第104頁、偵2293號卷第109至111、140至141、155、177、223至22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4、12、18、26之證據可證,應可採認。

(二)關於被告辰○○招募被告被告己○○加入如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組織部分:被告辰○○關於招募被告己○○犯加入如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組織之行為,業經被告辰○○於警詢、偵查自白在卷(警C卷第4頁、偵3670號卷第11頁、本院卷三第247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警詢時供證明確(警C卷第71至72頁),堪可採信。而被告辰○○係在自行出資與被告卯○○、丙○○成立如附表一編號4之犯罪組織後,被告辰○○於參與該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為便利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被告己○○加入該組織,使該犯罪組織坐大,是被告辰○○此部分之行為,核屬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無虞。

(三)關於被告辰○○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被告辰○○關於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業經被告辰○○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自白在卷(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91、199至200頁、偵3670號卷第125至126頁、本院卷二第259頁、本院卷六第78、8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因為被告卯○○後來搬到台中,所以我將裝有大麻花的罐子裝箱後,有時被告卯○○會聯絡被告辰○○來拿,或者被告卯○○會跟我約好時間,再由被告辰○○來拿。另外,如果我要交裝箱好的大麻花罐給被告卯○○,但卻找不到被告卯○○時,我也會透過被告辰○○轉交給被告卯○○。」等語(偵2386號卷第366頁、本院卷四第369至371、378至37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審理時證述:「被告丙○○、辰○○都會交付裝箱好的大麻花給我。早期是被告丙○○將修剪好的大麻花交給我,自109年開始,才由被告辰○○將修好的大麻花載到台中交給我。箱內的大麻花包含別的大麻栽種場製造完成之大麻花。我一次會給被告辰○○1萬元的車資。」等語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23頁、偵2815號卷第258頁、本院卷四第442至447、455至456頁),足以認定。

三、被告寅○○部分:被告寅○○於警詢及偵查中,即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0、29、32之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249至252、254至256、270至277、284至286頁),並於審理時均承認犯罪(本院卷二第246頁、本院卷六第78、8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大致相符(偵2386號卷一第105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0、29、32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四、被告戊○○部分: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即自白上開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第3至4頁反面、偵2292號卷一第27至31、430至434頁、偵2292號卷二第9、15、17、103、105至108、334至340、392至401頁),並於審理時均認罪(本院卷二第246頁、本院卷六第78、88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2、4、6、7、11、13至15、17至20、22、23、25至35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五、被告己○○、庚○○部分: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即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至6、16、28之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第3頁反面至第9頁、偵2293號卷第38至47、195、199、203頁),又於審理時均認罪(本院卷二第247頁、本院卷六第78、89頁),並有如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而被告庚○○於警詢及偵查中,即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16之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438至441、443、473至483、偵3458號卷第31至45、123至133、173至174頁),又於審理時均認罪(本院卷二第247頁、本院卷六第78、89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6、16、28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此外,依被告己○○於審理時自陳:「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1所記載之租賃日期『108年5月20日』是錯的,正確的日期應該是『109年5月20日』。」等語(本院卷三第278頁),核與附表一編號1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之租賃期間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第277頁),因此,起訴書就附表一編號1之租賃日期應更正為「109年5月20日」,附此說明。

六、被告乙○○、辛○○部分: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3、5、16;被告辛○○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自白如附表一編號1、2、3、5、16之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962至968、992至998、1002至1009頁、警0000000000號卷三第1047至1053、1056至1062、1065至1067頁、偵3458號卷第11至17、21至28、141至149、155至163、176至177頁、本院卷六第79、91至92頁)。被告乙○○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庚○○、丙○○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大致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486至487、503頁、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6頁);被告辛○○部分,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庚○○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大致相符(偵2386號卷一第98、101、102頁、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486至487、503頁、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6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2、3、5、16之證據可證,均堪認定。

七、被告甲○○部分:

(一)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三第1153至1154頁、偵3518號卷第43頁、本院卷六第79、8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3、114至115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7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二)至於被告甲○○之辯護人雖為被告甲○○辯護:「被告甲○○所為,屬於構成要件外之行為,應評價為幫助犯。」等語(本院卷二第247、319頁)。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所謂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之所謂「栽種」,係指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收穫等一系列具體行為之總稱,只要行為人參與其中一種活動,即屬栽種(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意旨參照);苟已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即屬分擔實行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581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甲○○之移栽行為,既屬栽種之構成要件行為,則不論被告甲○○係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抑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均屬正犯,辯護人之辯護情詞,尚有誤會。

八、被告丁○○部分:

(一)關於附表一編號7、13部分:被告丁○○關於附表一編號7、13之犯行,業經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自白在卷(偵3021號卷第9至13、103至115、188; 191、192頁、本院卷六第80、93、94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7、13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22、23部分:被告丁○○關於附表一編號22、23之犯行,業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自白在卷(偵3021號卷第9至13、103至115、188; 191、192頁、本院卷六第93頁),並有民雄鄉興南村頭橋557號之26、民雄鄉興南村頭橋557號之27(按:即附表一編號22、23)之房屋租任契約書在卷可稽(偵3021號卷第67至81、87至99頁)。至於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丁○○關於附表一編號22、23所為,應屬正犯,然被告丁○○始終陳稱自己只是擔任保證人、承租人,並未參與如附表一編號22、23大麻栽種場之經營(偵3021號卷第13、113、189至190、本院卷六第93頁),且遍查全卷,又無足認被告丁○○有參與構成要件或出於自己共同犯罪意思而參與之積極證據,依罪疑唯輕原則,在社會事實同一性下,應由本院將起訴意旨關於被告丁○○此部分之正犯型態,更正為幫助犯型態。

(三)至於被告丁○○之辯護人主張:關於附表一編號7、13部分,被告丁○○於109年3、4月間已離職,故其行為均應適用舊法。」等語。但複數行為人以共同正犯型態實施特定犯罪時,除自己行為外,亦同時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自己之犯罪,從而共同正犯行為階段如已推進至「著手實施犯行之後」,脫離者為解消共同正犯關係,不僅須停止放棄自己之行為,向未脫離者表明脫離意思,使其瞭解認知該情外,更由於脫離前以共同正犯型態所實施之行為,係立於未脫離者得延續利用之以遂行自己犯罪之關係,存在著未脫離者得基於先前行為,以延續遂行自己犯罪之危險性,脫離者自須排除該危險,或阻止未脫離者利用該危險以續行犯罪行為時,始得解消共同正犯關係,不負共同正犯責任。易言之,複數行為人遂行犯罪時,較諸於單獨犯型態,由於複數行為人相互協力,心理上較容易受到鼓舞,在物理上實行行為亦更易於強化堅實,對於結果之發生具有較高危險性,脫離者個人如僅單獨表示撤回加功或參與,一般多認為難以除去該危險性,準此,立於共同正犯關係之行為,複數行為人間之各別行為既然具有相互補充、利用關係,於脫離之後仍殘存有物理因果關係時固毋待贅言,甚於殘存心理因果關係時,單憑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之表示,應尚難足以迴避共同正犯責任,基於因果關係遮斷觀點,脫離者除須表明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之意思,並使未脫離者認知明瞭該情外,更須除去自己先前所為對於犯罪實現之影響力,切斷自己先前所創造之因果關係(即須消滅犯行危險性,解消脫離者先前所創造出朝向犯罪實現之危險性或物理、心理因果關係效果,如進行充分說服,於心理面向上,解消未脫離共犯之攻擊意思,或撤去犯罪工具等,除去物理的因果性等),以解消共同正犯關係本身,始毋庸就犯罪最終結果(既遂)負責,否則先前所形成之共同正犯關係,並不會因脫離者單純脫離本身,即當然解消無存,應認未脫離者後續之犯罪行為仍係基於當初之共同犯意而為之,脫離者仍應就未脫離者後續所實施之犯罪終局結果負共同正犯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丁○○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陳:「我於109年3、4月間某日(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之分工模式欄第3點,誤載為「109年4、5月」,應予更正),就告訴被告卯○○說自己不想作了,要回家賣麵,我只有單純告知被告卯○○,沒有積極防止被告卯○○繼續栽種大麻,而且離職時未交接。」等語(偵3021號卷第103頁、本院卷第96頁),足見被告丁○○並未解消其餘共犯之犯罪意思,單憑被告丁○○脫離共同正犯關係之表示,不足以解消共同正犯關係本身,被告丁○○仍應就附表一編號7、13大麻栽種場,從109年3、4月間某日至110年2月22日為警查獲止之製造第二級大麻行為,負共同正犯之責,而附表一編號7、13之大麻栽種行為,既經本院「分別」評價為接續犯(詳下述),則被告丁○○各該行為,應直接適用於110年2月22日已生效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即可,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是辯護人之辯護情詞,尚有誤會。

九、被告丑○○部分:被告丑○○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三第1234頁、警0000000000號卷第4頁、偵3519號卷第40、42至43頁、本院卷二第248頁、本院卷六第79、90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3、114至115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37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十、被告壬○○部分: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行(偵3094號卷第16至22、87至91、137至152頁),且於審理時均認罪(本院卷二第248頁、本院卷六第79、90至91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大致相符(偵2386號卷一第102至104頁),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十一、被告子○○部分:

(一)被告子○○關於附表一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之犯行,業經被告子○○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行(警B卷第2反面至4頁、偵2815號卷第15至20頁、偵2815號卷第275、277至281、285頁),並於審理時均認罪(本院卷二第434頁、本院卷六第79、91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官丙○○於偵查中之供證述情大致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6至578、583頁、偵2386號卷一第98至101、105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二)至於被告子○○之辯護人雖為被告子○○辯護:「被告子○○所為,屬於構成要件外之行為,應評價為幫助犯。」等語(本院卷二第404、410、434、447、448頁)。但「上訴人以土耕法即將大麻種子播種於盆栽培養土內,或置於陽臺日照,或置於客廳成長帳內使用燈具、二氧化碳產生器等控制日照及二氧化碳濃度,並對之施肥、澆水等方式栽種,另將其中1 株樹枝剪下插株,待植株成熟後,再持剪刀或徒手將葉片採摘,並以電扇、烤箱等烘乾設備使其乾燥,可見上訴人種植大麻植株後,並非僅單純等待大麻花、葉、嫩莖自然掉落,而係另以人工方式採摘及修剪植株上之大麻葉,並且以上述烘乾等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上訴人所為要屬製造大麻等旨,此與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關於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單純『栽種』大麻之情形不同,難以相提併論。 」(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5775號判決意旨參照);苟已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即屬分擔實行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581號判決意旨參照);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子○○持剪刀修剪大麻雌花之行為,既屬製造之構成要件行為,則不論被告子○○係出於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抑或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均屬正犯,辯護人之辯護情詞,尚有誤會。

十二、被告巳○○部分:被告巳○○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三第1079至1080、1112頁、偵3457號卷第31頁、本院卷六第80、94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寅○○、證人即不知情之出租人侯凱超於警詢時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249至251頁、警0000000000號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頁、偵3670號卷第41至42頁),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查(警0000000000號卷五第2349至2354頁),堪可認定。

十三、被告丙○○部分:

(一)關於製造第二級毒品、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部分:

1、被告丙○○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7、9、11、13至20、22、23、25至36之犯行,業經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自白在卷(警A卷第6、7至8頁正面、偵2386號卷一第15至26、332頁、偵2386號卷三第840、847至849、852至856頁、本院卷三第29頁、本院卷六第77、87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至7、9、11、13至20、22、23、25至36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2、至於關於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3之大麻栽種場,被告丙○○雖於108年間才參與各該次行為。但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參與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3之大麻栽種場時,各該大麻栽種場之設備、器具、土壤、肥料、大麻植株均已配置完成,被告丙○○僅需依固定之流程加以執行即可,其顯就參與前之行為,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故其就參與前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附此說明。

(二)共同轉讓禁藥大麻部分:關於共同轉讓禁藥大麻部分,業經被告丙○○於偵查及準備程序時坦認在卷(偵2386號卷三第845至846頁、本院卷三第2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偵2386號卷三第844頁),堪可認定。

(三)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關於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業經被告丙○○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自白:「我從各大麻栽種場收取已修剪後之大麻花約10次左右,有時會駕車載回北街153號。」等語(偵2386號卷三第840至843頁、本院卷三第2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偵查中證稱:「早期是被告丙○○將修剪好的大麻花交給我,自109年開始,才由被告辰○○將修好的大麻花載到台中交給我」(偵2815號卷第25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審理時證述:「被告丙○○與辰○○於108年至109年間,都會交付裝箱好的大麻花給我,箱內的大麻花包括別的大麻栽種場製造完成之大麻花。」等語相符(本院卷四第442至446頁),堪可認定。

十四、被告癸○○部分:被告癸○○關於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25部分,業經被告癸○○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偵3022號第第6至9、14至19、25至31、227至229頁、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212至215、226至231、234至237、243至245頁),並於審理時認罪(本院卷三第30頁,本院卷六第78、89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6、18、21、28、30、33至25之證據可證,堪可認定。

十五、駁回聲請調查證據之說明:

(一)被告卯○○聲請調查扣案14支行動電話內之譯文(本院卷五第308頁、本院卷六第83至84、136、306至307頁),但經本院詢問警方後,警方回復「扣案14支行動電話內之資料已被清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21、123、135至137頁、本院卷六第107頁),故無從調查,應予駁回。

(二)被告卯○○之辯護人聲請調閱本院99年度訴字第61號案件全卷,惟該案件全卷業已銷燬,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43頁),故無從調查,應予駁回。

十六、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各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新舊法比較:關於被告丙○○、辰○○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於同年7月15日生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丙○○、辰○○。

伍、論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倘行為人開始對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時,即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的麻之著手,於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即為既遂。但如對成長中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尚未及以人為方式加工,則屬栽種大麻之行為。查,依被告丙○○於偵查及審理時陳證:「嘉義市○○街000號的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20)有拔下大麻株、曬乾大麻株,但都沒有人去修剪過大麻花。」等語(偵3455卷一第120頁、本院卷四第416至417頁),可知附表一編號20大麻栽種場中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雖已用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而拔下、曬乾,但還未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應屬未遂。而卷查大麻植株長成之時間需3至4月,且出資之被告承租住宅後,仍需耗費約1個月時間由被告壬○○配置電氣等設備,故至少應於承租4月後,始有收成大麻之可能,因此,附表一編號2、36、32之大麻栽種場在承租後至110年2月22日本案經警方查獲止,尚不到4月,應認參與附表一編號2、36、32之各被告,僅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又「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查,參與附表一編號2、36、32之各被告,並未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之最高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從而參與附表一編號2、36、32之各被告,不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先予敘明。

一、被告卯○○部分:

(一)核被告卯○○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2、10、30、21、6、27、11、13、4、28、22、3、33、23、31、16、26、19、25、29、18、35、9、17、1、15、34、14、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2、10、30、21、6、27、11、13、4、28、22、33、23、31、26、19、25、18、35、9、17、1、15、34、14所為,亦同時各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36、32所為,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就犯罪事實五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犯罪事實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3、16、5之大麻栽種場部分:因附表一編號3、16、5之集團成員均相同,且彼此間具有行為相互利用、互為補充,一致朝共利之目標而參與,應可歸類為同一犯罪組織,故而此3大麻栽種場,在「首次」行為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就各組織成員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即可,附此說明。

(三)關於犯罪事實二(即附表一編號37之大麻栽種場)部分:附表一編號37之大麻栽種場,為被告卯○○培育大麻植株之場所,被告卯○○於大麻種子出芽後,即將大麻植株交由被告丙○○或其餘之人送至附表一其餘各編號大麻栽種場繼續栽種,以待製造等情,業據同案被告丙○○於審理時陳述:「我是從附表一編號37之大麻栽種場,將大麻植株載至其他大麻栽種場。」等語綦詳(本院卷六第97頁),足見被告卯○○在附表一編號37大麻栽種場內栽種之大麻,只是更換栽種地點至其餘大麻栽種場而己,其行為客體即大麻植株實際上同一,如再將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37之栽種大麻行為單獨論罪,則與被告卯○○就其餘大麻栽種場所論之栽種、製造大麻罪名,將會重覆評價,故本院認為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37之持有大麻種子、栽種大麻行為,由被告卯○○之「首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7)所吸收即可,附此說明。

(四)被告卯○○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2、10、30、21、6、27、11、13、4、28、22、3、33、23、31、16、26、19、25、29、18、35、9、17、1、15、34、14、5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卯○○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2、10、30、21、6、27、11、13、4、28、22、33、23、31、26、19、25、29、18、35、9、17、15、34、14所為,同時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六)被告卯○○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2、10、30、21、6、27、11、13、4、28、22、3、33、23、31、16、26、19、25、29、18、35、9、17、1、15、34、14、5、20、2、36、32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或僅栽種)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七)所謂接續犯,係指多次之數行為,合於同一構成要件,但因係於同一時、地或甚為密接時、地之作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咸認其各舉動之獨立薄弱,方論以一罪,故接續犯之概念,實不能脫離行為與「行為地」之密接連結關係。查,被告卯○○所犯如附表一之34罪,行為地均是具有獨立建號之屋宅,被告卯○○在其內犯罪,可依行為地而區分行為數,無各舉動獨立薄弱之情形存在,故應分別論罪。上開共36罪,被告卯○○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辰○○部分:

(一)核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4、12、18、2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4所為,亦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2、18、26所為,亦同時各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二)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4、12、18、26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4、12、18、26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四)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4、12、18、26所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五)上開7罪,被告辰○○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三、被告寅○○部分:

(一)核被告寅○○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0、29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二)被告寅○○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0、29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以行為人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成員為構成要件,至其有否實施該組織所實施之犯罪活動則非所問。又為防範犯罪組織坐大,無論是否為犯罪組織之成員,如有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即有處罰之必要,故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1日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上開二罪之犯罪主體及客觀構成要件固屬有別,然行為人一旦加入犯罪組織,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認已脫離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而為行為繼續之單純一罪。則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倘本於便利犯罪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而招募他人加入該組織,即屬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論處。又招募多人加入犯罪組織之行為,招募者乃企圖使第三人認識犯罪組織宗旨目標之計畫性行動,而進行招募成員,以促進犯罪組織繼續存在或目的之實現,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在自然意義上固或有招募之數行為,然行為人倘主觀上係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為利用同一機會,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則應論以包括的一罪,以免評價過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00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被告辰○○就附表一編號4之參與犯罪組織行為,為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寅○○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0、29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寅○○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0、29、32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或僅栽種)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六)上開3罪,被告寅○○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四、被告戊○○部分:

(一)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4、6、7、9、11、13至15、17至19、22、23、25至31、33至3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32所為,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二)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2、4、6、7、9、11、13至15、17至19、22、23、25至31、33至35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4、6、7、9、11、13至15、17至19、20、22、23、25至31、33至35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四)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2、4、6、7、9、11、13至15、17至19、20、22、23、25至35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或僅栽種)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五)上開28罪,被告戊○○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五、被告己○○部分:

(一)核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6、16、28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4、6、28所為,亦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36所為,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3、16、5之大麻栽種場部分:因附表一編號3、16、5之集團成員均相同,且彼此間具有行為相互利用、互為補充,一致朝共利之目標而參與,應可歸類為同一犯罪組織,故而此3大麻栽種場,在「首次」行為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就各組織成員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即可,附此說明。

(三)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6、16、28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4、6、28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6、16、28、36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或僅栽種)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六)上開9罪,被告己○○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六、被告庚○○部分:

(一)核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5、6、16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6所為,亦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3、16、5之大麻栽種場部分:因附表一編號3、16、5之集團成員均相同,且彼此間具有行為相互利用、互為補充,一致朝共利之目標而參與,應可歸類為同一犯罪組織,故而此3大麻栽種場,在「首次」行為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就各組織成員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即可,附此說明。

(三)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5、6、16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5、6、16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16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或僅栽種)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六)上開6罪,被告庚○○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七、被告乙○○部分:

(一)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28、3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4、7、14至15、19、23、27、32所為,亦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3、16、5之大麻栽種場部分:因附表一編號3、16、5之集團成員均相同,且彼此間具有行為相互利用、互為補充,一致朝共利之目標而參與,應可歸類為同一犯罪組織,故而此3大麻栽種場,在「首次」行為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就各組織成員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即可,附此說明。

(三)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27、32其餘被告所為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被告乙○○因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不成立該罪,自無被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之關係。

(四)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4、7、13、15、16、19、22、27、32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27、32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六)上開12罪,被告乙○○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八、被告辛○○部分:

(一)核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27、32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4、7、13至15、19、22、28、32所為,亦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3、16、5之大麻栽種場部分:因附表一編號3、16、5之集團成員均相同,且彼此間具有行為相互利用、互為補充,一致朝共利之目標而參與,應可歸類為同一犯罪組織,故而此3大麻栽種場,在「首次」行為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就各組織成員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即可,附此說明。

(三)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27、32其餘被告所為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被告辛○○因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不成立該罪,自無被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之關係。

(四)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4、7、13、15、19、22、27、32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3、15、16、19、22、27、32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六)上開13罪,被告乙○○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九、被告甲○○部分: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7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起訴意旨認被告甲○○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尚有誤會,應予變更起訴法條。

十、被告丁○○部分:

(一)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2、23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二)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3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3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3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六)上開4罪,被告丁○○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十一、被告丑○○部分:核被告丑○○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7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丑○○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尚有誤會,應予變更起訴法條。

十二、被告壬○○部分:

(一)核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7、9至19、21至31、33至35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32、36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幫助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二)上開34罪,被告壬○○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十三、被告子○○部分:

(一)核被告子○○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其餘被告所為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被告子○○因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不成立該罪,自無被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之關係。

(三)被告子○○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四)被告子○○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7、9至15、17、18、21至23、25至31、33至35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五)上開24罪,被告子○○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十四、被告巳○○部分:核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十五、被告丙○○部分:

(一)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7、9、11、13至19、22、23、25至31、33至3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4、6、7、9、11、13至15、17至19、22、23、25至31、33至35所為,亦同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32、36所為,各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就犯罪事實五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二)關於附表一編號3、16、5之大麻栽種場部分:因附表一編號3、16、5之集團成員均相同,且彼此間具有行為相互利用、互為補充,一致朝共利之目標而參與,應可歸類為同一犯罪組織,故而此3大麻栽種場,在「首次」行為即附表一編號3部分,就各組織成員分別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即可,附此說明。

(三)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7、9、11、13至19、22、23、25至31、33至35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關於附表一編號37部分: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37所為,由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三之「首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7)所吸收即可(理由同被告卯○○),附此說明。

(五)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4、6、7、9、11、13至15、17至19、22、23、25至31、33至35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六)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至7、9、11、13至20、22、23、25至36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或僅栽種)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七)上開34罪,被告丙○○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十六、被告癸○○部分:

(一)核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3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35所為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35所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均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五)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35所為,各係在同一地點,在緊密之時間下,接連製造大麻,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割,故各論以接續犯一罪。

(六)上開8罪,被告癸○○犯意各別,行為時、地可分,應予分論併罰(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十七、關於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32、36部分,起訴意旨認犯該等罪之之各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尚有誤會,應予變更起訴法條。

陸、共犯關係:

一、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卯○○、丁○○、丙○○、戊○○、辛○○、乙○○、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2部分,被告卯○○、辰○○、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卯○○、寅○○、子○○之間;附表一編號30部分,被告卯○○、癸○○、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21部分,被告卯○○、癸○○、子○○之間;附表一編號6部分,被告卯○○、癸○○、丙○○、戊○○、己○○、庚○○、子○○之間;附表一編號27部分,被告卯○○、丙○○、戊○○、辛○○、乙○○、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1部分,被告卯○○、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3部分,被告卯○○、丙○○、戊○○、乙○○、辛○○、子○○、丁○○之間;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卯○○、丙○○、戊○○、己○○、辛○○、乙○○之間;附表一編號28部分,被告卯○○、癸○○、丙○○、戊○○、己○○、子○○之間;附表一編號22部分,被告卯○○、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3、16、5部分,被告卯○○、己○○、庚○○、丙○○、辛○○、乙○○之間;附表一編號33部分,被告卯○○、癸○○、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23部分,被告卯○○、丙○○、戊○○、辛○○、乙○○、子○○之間;附表一編號31部分,被告卯○○、丙○○、戊○○、辛○○、乙○○、子○○之間;附表一編號26部分,被告卯○○、辰○○、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9部分,被告卯○○、丙○○、戊○○、辛○○、乙○○之間;附表一編號25部分,被告卯○○、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29部分,被告卯○○、寅○○、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8部分,被告卯○○、癸○○、辰○○、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35部分,被告卯○○、癸○○、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9部分,被告卯○○、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7部分,被告卯○○、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卯○○、丙○○、戊○○、己○○、庚○○、辛○○、乙○○之間;附表一編號15部分,被告卯○○、丙○○、戊○○、辛○○、乙○○、子○○之間;附表一編號34部分,被告卯○○、丙○○、戊○○、子○○之間;附表一編號14部分,被告卯○○、丙○○、戊○○、子○○之間,就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二、附表一編號20部分,被告卯○○、丙○○、戊○○之間,就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未遂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卯○○、丙○○、戊○○、己○○、庚○○之間;附表一編號36部分,被告卯○○、丙○○、戊○○之間;附表一編號32部分,被告卯○○、寅○○、丙○○、戊○○之間;附表一編號37部分被告卯○○、甲○○之間,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丙○○、辰○○就犯罪事實四之運輸第二級毒品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卯○○、丙○○就犯罪事實五之轉讓禁藥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六、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7、9至23、25至37部分;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2、23部分;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2部分;被告丑○○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7部分,均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皆為幫助犯。

柒、刑之加重、減輕:

一、加重部分:起訴書第45頁記載「被告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9年2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確定,103年3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仟元折算1日確定,於同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卯○○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犯罪事實皆與危害社會安寧、國民健康之毒品或禁藥相關,故被告卯○○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犯罪事實罪質雷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足認被告卯○○對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所犯之罪均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請依法加重其刑。」等語,檢察官固然已盡主張義務,但未引註證據並提出,難謂就累犯之成立已盡舉證之責任,故本院不認定被告卯○○成立累犯,上開前案執行完畢之情事,僅列在量刑中考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減輕部分:

(一)被告丑○○部分:被告丑○○於110年3月29日下午1時45分許自首犯行,有調查筆錄在卷可證(警0000000000號卷第4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輕,又其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減輕其輕,並遞減輕之。

(二)被告卯○○部分:

1、被告卯○○雖於110年3月29日下午2時39分許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被告甲○○(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14至115頁),使警方查獲被告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7之共同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行為,但被告卯○○就附表一編號37之罪,既已被其他犯罪行為所吸收,業述如前,故被告卯○○仍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免其刑。

2、被告卯○○就除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2、10、30、21、6之外,其餘論罪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以及第4條第6項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於偵審均自白,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0部分,被告卯○○為未遂犯,爰再依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減輕其輕,就此罪再遞減輕之。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立法意旨與自首雷同,係將單純科刑事由作為處斷刑上減輕規定,其正當性求諸於行為人於偵、審程序中自白之事實,而非刑罰評價對象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與罪責成立的關聯性已遠,基於責任個別原則,自非不能割裂適用。再佐以藥事法並無與系爭規定相類似或衝突之規定,基於本質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及法秩序一致性要求,自應依系爭規定給予減刑寬典,以減少法規範間之衝突與矛盾。從而,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法規競合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符合系爭規定之要件,仍應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卯○○就轉讓禁藥大麻部分,於偵審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卯○○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2、10、30、21、6部分,雖自白一部分犯行。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就犯罪構成要件為肯定供述之意。販賣毒品行為之處罰基礎,主要在於行為人將持有之毒品讓與他人使之擴散,並取得對價,所著重者厥為讓與及營利之意圖,苟犯罪行為人否認有營利意圖,或指所為非販賣行為,已否認有販賣毒品之部分構成要件事實,自難認其已就販賣毒品之事實為自白,要無前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否則心存僥倖,仍圖為一部隱瞞,殊難期待悔悟自新,亦無節省司法資源之效,其僅為一部自白,自不能邀此減刑之寬典。」(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之,被告卯○○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2、10、30、21、6部分僅為一部自白,未能節省司法資源,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三)被告甲○○部分:被告甲○○固於110年6月9日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偵3518號卷第43頁),惟被告卯○○已先於110年3月29日下午2時39分許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被告甲○○(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14至115頁),故被告甲○○無自首規定之適用。

(四)被告辰○○部分:

1、被告辰○○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4、12、18、26,以及就犯罪事實四所為,於偵審均自白,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丙○○已先於110年4月27日偵查中,供出各大麻栽種場製造後之大麻花,均是交由被告辰○○拿去交與被告卯○○(偵2386號卷第366頁),故被告辰○○就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之自白,應無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之適用。

(五)被告子○○部分:

1、被告陳靜所犯上開24罪,於偵審均自白,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2、被告子○○雖於110年3月11日警詢時,供出共犯「師兄」(按:即為被告卯○○)、被告丙○○、癸○○(警B卷第2反面至3頁),但被告己○○於110年2月23日、110年3月9日警詢時,即先後供出被告丙○○、卯○○,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查(警0000000000號卷第7頁正反面、偵2293號卷第108、110至111頁);被告丙○○則於110年3月7日警詢時,供出被告卯○○,有調查筆錄、職務報告卷可參(警A卷第3至4頁、7、8頁反面、9頁、偵2386號卷一第150頁),故被告子○○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六)被告戊○○部分:

1、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4、6、7、9、11、13至15、17至20、22、23、25至31、33至35所為,於偵審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附表一編號20部分,被告丙○○為未遂犯,爰再依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減輕其輕,此罪並遞減輕之。

2、被告戊○○於110年2月23日供出共犯即被告丙○○前(警000000000號卷第3至5頁),被告己○○即已供出共犯即被告丙○○(警0000000000號卷第7頁正反面),使警方得以查獲共犯即同案被告戊○○、丙○○,有調查筆錄、職務報告(偵3455卷一第69頁、偵2292號卷一第67頁)在卷可參,故被告戊○○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警方於110年3月2日搜索時,因搜索地點有被告子○○之中藥袋,但被告戊○○未告知警方有關被告子○○之共犯情事,只是提醒警方在搜索處地上有被告子○○之中藥袋而已等情,業經被告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偵2292號卷一第443頁),而警方為了調查被告子○○之嫌疑,進而先將被告子○○列為犯罪嫌疑人,再於110年3月3日詢問被告戊○○關於被告子○○之共犯分工角色等情,有調查筆錄在卷可證(偵2292號卷一第404至407頁),故警方之所以會懷疑被告子○○為共犯之一,應為警方自行發覺,非被告戊○○所供出,故被告戊○○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另,被告戊○○雖於110年4月15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偵查中供出共犯即被告辛○○、乙○○、阿璋(按:應為被告癸○○)、阿泰(按:應為被告寅○○)、阿維(按:應為被告辰○○),有偵查筆錄在卷可憑(偵2292號卷二第337頁),但被告何修案已於110年3月7日警詢時,供出共犯即同案被告辰○○、癸○○、丁○○(警A卷第3至4頁);被告己○○業已於110年3月9日警詢時,告發同案被告寅○○,有調查筆錄、偵查筆錄在卷可憑(偵2293號卷第108、109、157頁);被告庚○○於110年3月31日,在警詢時供出共犯即被告乙○○、辛○○,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441、446頁),因此被告戊○○此部分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規定。

3、被告戊○○之辯護人聲請函查警方有無因被告戊○○之供述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惟本院依卷證己可認定如上述,故無函查之必要。

(七)被告丙○○

1、被告丙○○於110年3月7日警詢時,供出共犯即同案被告辰○○、癸○○、丁○○、壬○○、卯○○,有調查筆錄、職務報告卷可參(警A卷第3至4頁、7、8頁反面、9頁、偵2386號卷一第150頁),復於110年3月16日,在偵查中供出共犯即被告乙○○、辛○○、壬○○,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5、581頁),從而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7、9、11、13至20、22、23、25至31、33至35所為,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上開各罪,被告丙○○復於偵審均自白,應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且附表一編號20部分,被告丙○○為未遂犯,此罪爰再依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遞減輕之。

2、被告丙○○於110年4月27日偵查中,供出各大麻栽種場製造後之大麻花,均是交由被告辰○○拿去交與被告卯○○(偵2386號卷第366頁),使警方查獲被告辰○○,被告丙○○復於偵審自白,故就被告丙○○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2罪,均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再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遞減輕之。

3、被告丙○○就轉讓禁藥大麻部分,於偵審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理由同被告卯○○部分之說明)。

4、至於被告丙○○固於110年3月7日警詢及偵查中說出尚有共犯即「阿泰」(按:應為被告寅○○),但未提供「阿泰」之具體資料(警A卷第4頁、偵2386號卷一第20頁),難認符合「供出」之要件,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5、運輸部分:被告丙○○於110年5月2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扣案之牌照號碼BFG-1980號自用小貨車,是否為被告丙○○所有?供被告丙○○駕駛載運大麻花使用?被告丙○○才坦承駕車運輸犯行(偵2386號卷三第823至824頁);於110年6月1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被告丙○○,是否自108年8年底起,即駕車代替被告卯○○至各大麻栽種場收取大麻花?被告丙○○方自承「是,約10次左右,有時在北街153號交給被告卯○○,有時至台中的老虎城交給被告卯○○。」(偵2386號卷三第840至843頁),故被告丙○○於檢察官發覺其駕車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後,始自白該部分犯行,被告丙○○就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不符自首之規定。

(八)被告己○○部分:

1、附表一編號3、16、4、5、6部分:被告己○○於110年2月23日警詢時,即陸續自首如附表一編號3、16、4、5、6之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第4頁反面至第5頁反面),並於同日供出共犯即同案被告庚○○、戊○○、丙○○(警0000000000號卷第7頁正反面),使警方得以查獲共犯即同案被告庚○○、戊○○、丙○○,有調查筆錄、職務報告(偵3455卷一第69頁、偵2292號卷一第67頁)在卷可參,故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3、16、4、5、6之犯行,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復於偵審中自白。故被告周鈺就附表一編號3、16、4、5、6之犯行,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再依同條第17條第2項、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遞減輕之。

2、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0部分: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0所為,於偵審自白,又是未遂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3、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己○○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為,於偵審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4、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8部分:被告己○○於110年2月23日警詢時,供出共犯即同案被告戊○○、丙○○(警0000000000號卷第7頁正反面),使警方得以查獲共犯即同案被告戊○○、丙○○,有調查筆錄、職務報告(偵3455卷一第69頁、偵2292號卷一第67頁)在卷可參,又於偵審中自白。故被告周鈺就附表一編號28之犯行,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再依同條例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之。

5、附表一編號36之犯行被告己○○於110年3月9日警詢時,即自首如附表一編號36之犯行,有調查筆錄(偵2293號卷第116至117頁)在卷可參,故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36之犯行,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6、被告己○○於110年3月9日警詢時,雖供出共犯「阿超」(按:即被告壬○○),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查,但未提供「阿超」之具體資料,難認符合「供出」之要件(偵2293號卷第108、110至111頁);又被告己○○於110年3月9日警詢時,雖供出同案被告寅○○,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查(偵2293號卷第108、109頁),但因與被告己○○所犯部分無共犯之關係,應僅屬告發之性質,故均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九)被告庚○○部分:

1、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5、6、16所為,於偵審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2、被告庚○○於110年3月31日,在警詢及偵查中供出共犯即被告乙○○、辛○○,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441、446、473頁),惟被告丙○○於110年3月16日,在偵查中即已供出共犯即被告乙○○、辛○○,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警0000000000號卷二第575頁),從而被告庚○○此部分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十)被告寅○○部分:被告寅○○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0、29所為,於偵審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十一)被告乙○○部分: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4至16、19、23、27、31所為,於偵審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十二)被告辛○○部分:核被告辛○○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5、7、14至16、19、23、27、31所為,於偵審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十三)被告丁○○部分: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7、13、22、23所為,於偵審自白,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其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2、23所為,為幫助犯,爰再依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十四)被告巳○○部分:被告巳○○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32所為,於偵審自白,又為幫助犯,應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再依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遞減輕之。

(十五)被告癸○○部分:被告癸○○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6、18、21、28、30、33至35所為,於偵審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十六)被告壬○○部分:

1、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1、3至7、9至19、20至31、33至35所為,於偵審自白,又為幫助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2段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又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0部分,同時亦為未遂犯,此罪爰再依刑法第25條第2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壬○○就犯罪事實三之如附表一編號2、32、36所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十七)對於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或第15條保護財產權之限制,不得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其中就刑罰部分,如涉及對於人民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限制,若有個案處罰過苛時,應設有調節機制,否則即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要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乃創設所謂之「個案處罰顯然過苛禁止原則」,以資因應(如司法院釋字第669、775、777、790、796號解釋)。特別在個案「情節輕微」時,大法官(憲法法院)在行使違憲審查權、宣告法律違憲時,已從傳統之單純宣告違憲,或立即失效,乃至於定期失效中所扮演之「消極立法者」角色,逐漸轉變為「積極立法者」,即在「立法者消極不作為」時,應採取更多元、更豐富之憲法解釋途徑以對於法規範為合憲控制。大法官以「積極立法者」方式為解釋,可分為三種類型:

(1)「軟性替代立法」,即大法官指示後續之立法方向;(2)「補充立法者」,即大法官提供修法過渡期間暫行之措施;(3)「剛性替代立法」,即直接取代立法者地位,頒布措施決定未來之規範內容,或在限期修法之期限過後,因立法者消極放棄於期限內立法之機會而未能完成立法,就依照大法官解釋指示方式逕行取代。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係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闡明「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即109年3月20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等語,即係大法官積極採取「剛性替代立法」之最佳模式。又勾稽本號解釋理由中所稱:「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及「其情狀顯可憫恕者,仍得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不待言。」等語,對於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自應考慮:(1)栽種規模、場所、數量、時間之大小、多寡或長短;(2)栽種行為是否為毒品供應鏈之一環,或僅供己自行施用;(3)有無營利或商業性;(4)對社會危害程度輕重等因素為決定。且若另有特殊之環境或情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社會之同情,於本號解釋公布已逾1年,而依該解釋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倘仍嫌過重時,自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遞予減輕其刑。查,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37所為,僅參與一次移栽之行為,且僅移栽一盆大麻植株,對社會危害程度輕微,如處最低本刑5年,顯然情輕法重,以致罪刑不相當,故就其所犯,依上開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減輕其刑。

(十八)刑法第59條:被告壬○○就其所犯34罪,僅在各大麻栽種場成立之初予以助力;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37所為,僅參與一次移栽之行為;被告辛○○、丁○○分別就附表一編號2、23所為,均僅是擔任承租人;被告丁○○就附表編號22所為,僅是擔任保證人,情節均輕微,應可憫恕,始科以減輕後之最低刑度,皆有情輕法重之憾,爰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十九)至於未經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各被告,本院斟酌其等製造毒品大麻,直接助長毒品來源取得容易,對社會治安實有相當程度危害,惡性匪淺;又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數量非少,且栽種、製造大麻期間亦非短暫,規模已無法等閒視之。再者,該各被告均有獲取金錢,足見其等已有製造毒品而獲取利益之動機,且該等毒品將可能經由他人販售而流入市面,與一般自行製造大麻僅供己施用,亦屬有別,對於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非屬輕微,倘遽予憫恕各被告而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除對該各被告難收改過遷善之效,無法達到刑罰特別預防之目的外,亦易使其他製造毒品者心生投機、甘冒風險繼續製造毒品,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之目的,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難謂有情堪憫恕之情形,自無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說明。

捌、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移送併案審理中關於關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部分(本院卷二第175至176頁),與起訴之上開犯罪事實欄五之關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本應併予審理(但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告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不在本院審理之列,詳下述)。

玖、量刑部分:

一、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開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減輕其刑之各被告,原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中段、後段規定,俱減輕其刑,惟組織犯罪與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未遂罪,經想像競合後,組織犯罪為輕罪,揆諸前揭說明,僅於量刑時併予審衡。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並交付保護管束確定,103年3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仟元折算1日確定,於同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85至86頁);被告癸○○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交簡字第2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2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105頁);被告卯○○自陳高職畢業,未婚,無子女,入看守所之前和甲○○一起生活,入所前在父親那裡從事砂石卡車調度,月收入約5萬至20多萬;被告丙○○自陳大學肆業,未婚,無子女,與父母親一起生活,在父母開的超市裡面上班,月收入3萬;被告辰○○自陳高中肆業,已婚,無子女,與母親及太太一起生活,從事泥水工,月收入約3、4萬;被告寅○○自陳高中肆業,已婚,一個子女剛出生,與太太及母親一起生活,之前在做火鍋店,月收入約2、3萬;被告戊○○自陳美國市華盛頓大學肆業,未婚,無子女,與父母親生活,目前在父親的公司當建築師助理,月收入3萬多元;被告己○○自陳高中畢業,已婚,無子女,與母親及太太生活,自己經營餐廳,月收入約4萬多元;被告庚○○自陳專科畢業,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是5歲、2歲,與父母親、子女、太太生活,在朴子的豬肉攤工作,月收入約4萬多元;被告癸○○自陳高中畢業,有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但沒有為婚姻登記,有2名子女就讀國小,入監前與被告子○○、子女生活,入監前從事中古車行工作,月收入約3萬多元;被告甲○○自陳大學肆業,未婚,無子女,與母親生活,目前從事醫美業務,月收入3萬左右;被告丑○○自陳大學畢業,未婚,無子女,目前在六輕廠區做文書處理的工作,月收入2萬5000元左右;被告壬○○自陳高職畢業,已婚,有2名女未成年子,與太太及兒子一起生活,目前還是從事水電工,月收入3、4萬至5、6萬;被告子○○自陳高職畢業,與癸○○是事實上的夫妻關係,有2名子女,目前與子女及母親生活,現在在火鍋店工作,月收入2萬5000元左右;被告乙○○自陳高職畢業,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公婆、先生、小孩生活,從事美髮工作,月收入約3萬多元;被告辛○○自陳大學畢業,已婚,無子女,與婆婆及先生一起生活,在自己的餐廳工作,月收入3萬左右被告丁○○自陳高中肆業,已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太太、子女生活,在家裡的麵攤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被告巳○○自陳大學畢業,未婚,無子女,與奶奶一起生活,從事食品業,月收入約4萬元;又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因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且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亦應考量罪責相當、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暨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本案依上述實務見解揭示之限制加重原則,考量各被告之行為態樣、分工角色、所獲利益、犯罪期間、行為次數、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除被告丑○○、甲○○、巳○○之外,並就其餘被告諭知應執行刑如主文。

拾、沒收部分

一、被告己○○犯罪所得共計310萬,扣除經扣押之10萬元用以抵充外,原本尚有300萬元之犯罪所得,嗣被告己○○於110年6月10日後,陸續繳出犯罪所得63萬7500元、16萬2500元、220萬元,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2293號第243、271、27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丙○○於110年6月10日,繳出犯罪所得45萬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2386號卷三第881、88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被告李治得於110年6月10日,繳出犯罪所得50萬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2292號卷二第407、41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被告癸○○於偵查中繳出犯罪所得166萬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3022號卷第229、23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被告丁○○於偵查中繳出犯罪所得150萬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3021號卷第204、20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被告壬○○於偵查中繳出犯罪所得124萬元,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3094號卷第157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七、被告庚○○於偵查中繳出其犯罪工具即冷氣11台之變賣金額23萬元,有刑事陳報狀、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之附件在卷可參(偵3458號卷第81、118、168、查扣544號卷第3、4頁),而該11台冷氣已因拍賣而全部不能原物沒收,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該23萬元。

八、被告庚○○之犯罪所得為300萬元,扣除經扣押之10萬元用以抵充外,原本尚有290萬元未扣案,嗣被告庚○○於偵查中陸續繳出犯罪所得餘款290萬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3458號卷第174、183、18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九、被告乙○○於偵查中繳出犯罪所得28萬8000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3458號卷第177、18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被告辛○○於偵查中繳出犯罪所得28萬8000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3458號卷第177、17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一、被告丑○○於偵查中繳出犯罪所得12萬元,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3519號卷第7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二、被告辰○○之犯罪所得(包含製造、教唆製造、運輸毒品)共142萬元(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205頁、偵3670號卷第139頁),其用「部分」之款項購買牌照號碼BAE-9319號自用小客車,之後並自行變賣該車。被告辰○○嗣於偵查中陸續繳回上開犯罪所得142萬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考(偵3670號卷第111、113、115、139、147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辰○○之另繳出之80萬元,為本院另依職權告發其罪行之犯罪所得(詳下述),故於此不併宣告沒收。

十三、被告寅○○於偵查中繳出犯罪所得60萬元,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3670號卷第145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四、被告子○○之犯罪所得共計317萬8000元(本院卷六第99頁),扣除以125萬元購買BBR-3698號自用小客車(詳下述),以及用扣案之9萬7000元抵充外,被告子○○原本尚有183萬1000元之犯罪所得,嗣被告子○○於偵查中已繳出犯罪所得183萬1000元,有訊問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在卷可考(偵2815號卷第382、389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五、扣案之IPHONE 6黑色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為被告戊○○持用以犯本案罪名之工作機,業經被告戊○○供陳在卷(偵2292號卷二第367、371頁),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十六、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為被告庚○○持用以犯本案罪名之工作機,業經被告庚○○供陳在卷(警0000000000號卷第9、201頁),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十七、扣案之牌照號碼BDD-5637號自用小貨車,為被告卯○○出資購買供載運大麻植株所用,業經被告丙○○、卯○○、辰○○於偵查中供陳詳實(偵2386號卷三第823頁、偵2815號卷第260頁、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37、198頁),故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罪名所使用陸地交通工具,而該部自用小客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拍賣得款9萬1000元,有110年9月29日拍賣總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考(變價1號卷第109、122頁),而該車因拍賣而不能原物沒收,故該9萬1000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八、扣案之牌照號碼BFG-1980號自用小客車,為被告丙○○所有,供被告丙○○駕駛至各大麻栽種場巡視、收取、包裝、載運大麻花使用之陸地交通工具,被告並有使用犯罪所得即被告卯○○給予之報酬給付該車之車貸,業經被告丙○○、被告卯○○於偵查中供陳詳實(偵2386號卷三第823至824、881頁、偵2815號卷第260、294頁),故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罪名所使用陸地交通工具,而該部自用小客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拍賣得款80萬元,有110年9月29日拍賣總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考(變價1號卷第109、119頁),而該車因拍賣而不能原物沒收,故該80萬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十九、扣案之BBR-3698號自用小客車,為被告子○○以犯罪所得其中之125萬元所購買,業經被告子○○於偵查中自承確實(偵2815號卷第382頁),而該部自用小客車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拍賣得款105萬5000元,有110年9月29日拍賣總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考(變價1號卷第109、116頁),而該車因拍賣而不能原物沒收,故該拍賣得款之105萬5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不足之19萬5000元,仍應刑法第38條之1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本案由各大麻栽種場中扣得之冷氣共計89台,而為增加競標意願以順利拍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將上開89台冷氣分為8標進行拍賣,其中7檔拍賣售出,1標流標等節,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變價1號卷第76頁反面、109至110頁),從而上開89台冷氣業經扣押,並且為相關被告所有之犯罪工具,上開89台冷氣中屬於犯罪工具部分,本應原物宣告沒收,無須諭知追徵其價額,但因分標拍賣而無法區分拍賣金額,故本院就上開89台冷氣中屬於犯罪工具部分,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諭知原物沒收兼諭知追徵其價額。申言之,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時,就流標之冷氣,可原物執行沒收,而就已拍賣售出之冷氣,因是屬於原物「不能沒收」之情形,則可無庸執行沒收原物,改執行沒收已拍賣得款之價額。

二十一、在泰瑞三街62號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34)扣案之冷氣2台,為被告癸○○所有供犯罪使用之工具,經私人變賣得款4萬4000元,嗣由不知情之出租人洪亞恬前來繳納該筆金額(偵3022號卷第233、235號),而該2台冷氣已因拍賣而全部不能原物沒收,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該4萬4000元。

二十二、被告卯○○自陳獲利1000多萬,嗣又改稱獲利318萬62元(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15、139、149頁),以有利被告卯○○計算,本院認其獲利應為318萬62元,而此為本院發現被告卯○○有其他來源不明而可能來自其他不明違法行為之不法所得,雖無法確定來自特定之違法行為,仍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之規定沒收之。又被告卯○○在臺南經警扣案之金錢,其中之25萬7252元為其所有(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48頁),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該25萬7252元用以抵充上開不法所得,至於不足之292萬2810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刑法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三、扣案之IPHONE、IPHONE 8、IPHONE 9、IPHONE 10行動電話4具、SIM卡4枚、蘋果筆電1台(扣押物清單編號1、4、9、10,本院卷一第187至188頁),為被告卯○○用來連繫大麻栽種場投資人所使用(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48頁、本院卷六第80、131頁),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十四、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禁止持有,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 項設有刑責規定。而大麻植株為自大麻種子發育而來,可供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亦係違禁物而禁止持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種子70顆,鑑定後,為大麻種子,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警0000000000號卷五第2465頁、偵3455號卷一第705頁),且被告卯○○自陳為其栽種大麻所餘(偵3455號卷一第687頁),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二十五、扣案之浸膏大麻2盒、植株檢品23箱共2041株、煙草檢品28箱共271包、煙草檢品6袋共5包,經鑑定後,均具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憑(警0000000000號卷五第2462至2464頁),為違禁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但「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除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存在者外,法院自應諭知沒收銷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所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植株、大麻煙草、大麻浸膏,業經偵查機關集中保管,無從區分為何大麻栽種場所有,且扣案之上開違禁物,除留存大麻植株1株(淨重50.26公克)、大麻煙草1罐(淨重50.14公克)、大麻浸膏2盒(淨重1.27公克)外,其餘已提前銷燬,有法務部調查局函文,以及同局扣案毒品啟封、鑑定、取樣留存及封緘紀錄表、同局辦理查獲毒品判決確定前銷清冊、本院裁定及函文在卷可憑(聲毒銷1號卷第3至5頁、本院卷三第55至63、197頁),故就留存之大麻植株1株(淨重50.26公克)、大麻煙草1罐(淨重50.14公克)、大麻浸膏2盒(淨重1.27公克),於主文僅單獨列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十六、附表一各編號之扣押物品(一)、(二)為各編號之出資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己○○、庚○○合資共同犯罪(即附表一編號1、3 、5 、16)所使用之工具,因無從區分持有之主、從關係,從而在被告己○○、庚○○合資共同犯罪項下,各宣告共同沒收;被告癸○○、辰○○合資共同犯罪(即附表一編號18)所使用之工具,因無從區分持有之主、從關係,從而在被告癸○○、辰○○合資共同犯罪項下,各宣告共同沒收;被告卯○○、丁○○合資共同犯罪(即附表一編號7)所使用之工具,因無從區分持有之主、從關係,從而在被告癸○○、辰○○合資共同犯罪項下,各宣告共同沒收,附此說明。

二十七、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之物品,為被告己○○施用大麻之物品,業經被告己○○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警0000000000號卷第9頁、偵2293號第236頁),與本案無關,自不得一併宣告沒收。

二十八、至於扣案之餘物,或非違禁物(例如扣案之「軟糖」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警0000000000號卷五第2462頁),或與本案無關,或無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併予宣告沒收。

二十九、扣案之被告辰○○所有0000000000號Iphone PRO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1枚),因與本案無關,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6號裁定發還與被告辰○○,附此說明。

三十、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參酌上述意旨,乃於主文內就上開沒收、追徵價額與沒收銷燬部分獨立諭知。

拾、諭知緩刑部分:被告丑○○、甲○○、巳○○、壬○○均無犯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警查獲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悟,足認其等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日後當更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考量其等個人與家庭環境等情,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分別諭知如下述:

一、被告丑○○: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被告甲○○: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三、被告巳○○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被告壬○○緩刑4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乙、無罪部分: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被告既經本院認定其本案犯罪乃屬不能證明(詳後述),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壹、關於被告丙○○、辰○○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

一、起訴意旨雖載:被告丙○○自109年4、5月起(按:請見附表一編號7之「分工模式」欄第4點關於被告丙○○部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逐一自附表一編號1、2、3、4、5、6、7、9、11、13、14、15、16、17、18、19、20、22、25、26、27、28、29、30、31、32、33、34、35、36之大麻栽種場,載運修剪後之大麻花至嘉義市○○街000號交給辰○○,再由被告辰○○「以一週2次之方式」,駕車自嘉義市○○街000號載運上開大麻花至台中某處交給被告卯○○(按:起訴書漏載法律條文)。

二、惟查,因起訴事實係認被告丙○○收取大麻雌花後,交由被告辰○○轉交被告卯○○,屬於該3名被告間之移轉持有關係,故依卷內可合致而認定該事實之證據,主要即為該3名被告之供述,而依該3名被告之供述(詳上述),僅能認定「被告丙○○與辰○○基於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於109年初之某一星期內,先由被告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分趟或一趟自附表一編號1至3、6、7、10、11、13、15至17、19、22、25、27至36之大麻栽種場,載運修剪後之大麻雌花至嘉義市○○街000號交給被告辰○○,再由被告辰○○於同星期內,駕車自嘉義市○○街000號載運上開大麻花至台中某處交給卯○○,共計2次。被告卯○○每次則給與被告辰○○車資現金1萬元,共計2萬元。」之事實確屬存在,故除上開被告丙○○、辰○○共同運輸有罪之部分外,超過該有罪部分之起訴事實,實屬不能證明,而檢察官此部分因漏載法律條文而未論罪,且本院認如此部分成罪,與上開被告丙○○、辰○○共同運輸有罪之部分,亦屬數罪關係,爰分別判決被告丙○○、辰○○此部分無罪。

貳、附表一編號4關於被告庚○○部分:

一、起訴意旨固認:被告庚○○以「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之方式,參與如附表一編號4大麻栽種場之製造大麻行為。因認被告庚○○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惟查,被告庚○○於警詢時堅持否認有此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第7頁反面第4行),檢察官於偵查中亦未訊問及此(偵3458號卷第31至46頁),且被告辰○○、己○○於警詢至偵查中陳述此部分情節時(警C卷第4、71至72頁、偵3670號卷第11頁),均未提及被告庚○○有參與之情事,是難單憑被告庚○○於審理時之自白,即形成本院有罪之確信心證,故此部分屬犯罪不能證明,而檢察官認此部分為數罪關係,本院亦認如此部分成罪,與被告庚○○就犯罪事實三所為部分,為數罪關係,爰判決被告庚○○此部分無罪。

參、關於被告辰○○有提供諮詢部分(即起訴書第8頁第2至3行):

一、起訴意旨固載:「期間有栽種大麻相關問題均由卯○○、辰○○、丙○○進行技術指導及改善」等語(按:起訴書漏載法律條文)。

二、惟查: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偵查及審理時雖證述:「被告辰○○會教其他大麻栽種場的投資人如何澆水、施肥的比例。」「我製造大麻只有找被告辰○○、丙○○參與,至於癸○○、寅○○、己○○、丁○○都是被告辰○○的朋友,癸○○、寅○○、己○○、丁○○都是與被告辰○○聊天提到大麻栽種場後才參與大麻栽種,其他各大麻栽種場的股東也是被告辰○○介紹的。」各等語(偵2815號卷第262至263頁、本院卷四第449、450、456至457、459、465頁)。但證人即同案被告卯○○於審理時也證述:「我沒有交待被告辰○○特定的工作,大麻栽種場的投資者自己就老闆,各自知道該怎麼安排事情。」等語(本院卷四第451頁),足見證人即同案被告卯○○之供述不一,證明力不足。

(二)下列證人之證述有利於被告辰○○:

1、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審理時證述:「我是從106年底或107年初某日就開台修剪大麻花,除了嘉義市○○路00000號(按:即附表一編號26)的大麻栽種場是被告辰○○通知我去修剪大麻花之外,其餘的大麻栽種場一直都是其他人通知我去修剪的,被告辰○○不會通知我去不是被告辰○○自己的大麻栽種場修剪大麻花。」等語(本院卷三第355至356、361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寅○○於審理時證述:「於106年間,被告卯○○同時邀我及被告辰○○一起栽種大麻,我就承租嘉義市○○路00號民宅作為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10),被告辰○○則同時承租嘉義市○○路00號民宅作為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12)。後來於109年間,我還承租嘉義市○○路000號民宅作為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29),也是被告卯○○邀我一起栽種大麻。我栽種大麻時如果遇到問題,我都是問被告卯○○或被告丙○○,我不會去問被告辰○○。我於106年、109年間之所以會租屋麻栽大麻,都是因為被告卯○○直接邀我,而不是被告辰○○邀我的。」等語(本院卷五第25、28至29、32至34、36、37、39頁)。

3、證人即同案被告癸○○於審理時證述:「於106年間,是被告卯○○告訴我他自己有在種大麻,被告卯○○說可以教我,叫我去找房子,我於是在106年間,就承租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6、27民宅(按:即附表一編號21)、嘉義市○○街000000號民宅作為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30),不是被告辰○○找我的。如果我栽種遇到問題,都是問被告卯○○,而不會去問被告辰○○。」等語(本院卷五第66至67、70、98頁)。

4、證人即同案被告丁○○於偵查及審理時證述:「約於107年間,被告卯○○以自己名義承租嘉義市○○街000號民宅(按:即附表一編號7),我與被告卯○○就在裏面合夥栽種大麻,我栽種大麻的技術,包括澆水、巡視、施肥,都是被告卯○○教我的,我沒有看過被告辰○○進來過這個大麻栽種場。我另外還有管理嘉義市○○路00號的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13),在我管理的期間,我也不曾看過被告辰○○。我會參與大麻栽種,是被告卯○○找我的,不是被告辰○○邀我的。」等語(偵2815號卷第16、184頁、本院卷五第110至111、115至116、118、121、123至124頁)。

(三)基此,被告辰○○曾否為其餘大麻栽種場提技術指導及改善,尚有可疑,是難僅憑證人即被告卯○○之矛盾指述,即認定被告辰○○有上開起訴之事實。故此部分為犯罪不能證明,而檢察官此部分因漏載法律條文而未論罪,且本院認為此部分如成罪,亦只成立共同製造大麻罪或共同栽種大麻罪,故與上開被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具有數罪關係,爰判決被告辰○○此部分無罪。

肆、關於被告乙○○、辛○○就附表一編號6、9、11、14、17、20、23、25、26、29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

一、起訴意旨固載:被告乙○○、辛○○均以修剪大麻花之方式,參與如附表一編號6、9、11、14、17、20、23、25、26、29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等語。因認被告乙○○、辛○○此等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但查: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審理時證述:「被告乙○○、辛○○比較忙也比較沒有空,所以被告乙○○、辛○○大都只到被告己○○、庚○○的大麻栽種場修剪大麻花,如果被告子○○忙不過來,才會請我去聯絡或由被告子○○去聯絡被告乙○○、辛○○來幫忙修剪大麻花。被告乙○○、辛○○曾在哪個大麻栽種場修剪過大麻花,我也不記得了。而嘉義市○○街000號的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20)都沒有人去修剪過大麻花。」等語(本院卷四第375、413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子○○於審理時證述:「被告乙○○、辛○○不曾和我到嘉義市○○○路000號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4)、嘉義市○○路00000號(按:即附表一編號26)修剪大麻花。」等語(本院卷三第361、364頁)。

(三)據上,被告乙○○、辛○○曾否參與如附表一編號6、9、11、14、17、20、23、25、26、29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尚有疑義,因而此等部分屬犯罪不能證明,而檢察官認此等部分為數罪關係,本院亦認此等部分如成罪,與被告乙○○、辛○○就犯罪事實三所為部分,為數罪關係,爰分別判決被告乙○○、辛○○此等部分無罪。

肆、關於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19、20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

一、起訴意旨固載:被告子○○以修剪大麻花之方式,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9、20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等語。因認被告子○○此等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但查:

(一)證人即同案被告丙○○於審理時證述:「嘉義市○○街00巷0號之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19)是由被告乙○○、辛○○去修剪大麻花。而嘉義市○○街000號的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20)都沒有人去修剪過大麻花。」等語(本院卷四第404至405、413頁)。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審理時證述:「嘉義市○○街00巷0號之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19)是由我負責的。我從來沒有看過被告子○○到嘉義市○○街00巷0號的大麻栽種場修剪過大麻花,也沒有親眼見過被告子○○去別的大麻栽種場修剪過大麻花,更不清楚被告子○○到過哪些大麻栽種場修剪過大麻花。」等語(本院卷四第418、420至421頁)。

(三)據上,被告子○○曾否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9、20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行為?尚有疑義,因而此等部分屬犯罪不能證明,而檢察官認此等部分為數罪關係,本院亦認此等部分如成罪,與被告子○○就犯罪事實三所為部分,為數罪關係,爰判決被告子○○此等部分無罪。

伍、關於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

一、起訴意旨固認:被告丁○○有以「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之方式,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1之製造大麻行為。因認被告丁○○此部分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但查,被告丁○○於警詢及偵查中均未供述自己曾參與嘉義市○○路00號大麻栽種場(按:即附表一編號11)之事宜(偵3021號卷第10至19頁、本院卷六第93頁),至審理時仍然否認此部分犯行(本院卷二第247、338至339頁、本院卷六第93頁),全卷又查無被告丁○○有參與該次製造大麻之積極證據,本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此部分之犯罪不能證明,而檢察官認此部分為數罪關係,本院亦認此部分如成罪,與被告丁○○就犯罪事實三所為部分,為數罪關係,爰判決被告丁○○此部分無罪。

陸、至於被告卯○○雖有以1株5000元之價格,出售大麻植株予其他大麻栽種場之出資被告,但「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被告卯○○此部分之行為尚不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此說明。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意旨雖載:「被告辰○○、癸○○、寅○○、丁○○、己○○、庚○○、戊○○、辛○○、乙○○、丙○○、子○○等人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販賣及持有,與卯○○共同基於栽種大麻以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再加以販賣的犯意聯絡………(略),被告卯○○取得之大麻花則載運至臺北某夜店以不詳之價格販售予真實姓名不詳綽號JUDTIN的成年男子。」等語。因認被告卯○○、辰○○、癸○○、寅○○、丁○○、己○○、庚○○、戊○○、辛○○、乙○○、丙○○、子○○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

二、但查:

(一)被告卯○○先後陳稱:「我都是將製造好的大麻花賣給陳俊翔。」(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23、56頁、本院卷一第137頁);「陳俊翔是股東,他用1公克加50元的價錢給我當報酬,我也有賣給英文姓名叫Justin的陳祺璋或林祺璋。」(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56、57、137頁、本院卷一第138頁、本院卷四第458、464頁、偵聲51號卷第28至29頁);「陳俊翔是我的金主」、「我為我研發大麻栽種負債2000萬元」等語(偵3455號卷一第551頁),顯見被告卯○○就販賣之對象,說法不一。因是,就被告卯○○是否真有販賣大麻之行為?或犯罪集團背後真另有共犯即金主,而被告卯○○只是收取金主之報酬?在在存疑。

(二)況且,經檢察官查證,並無被告卯○○與陳俊翔之資金往來紀錄,足以連結被告卯○○與陳俊翔間之合作關係,有卷附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二銀行國內作業中心、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台東分行、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崎地區農會函文檢附之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可參(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37頁、偵3455號卷一第721至755、757至764、771、793至798頁、偵3455號卷二第73至498頁、偵3455號卷三第3至29、33至41、45至47、149、151至186、197、211至255、257至317頁),另關於檢察官函查之林祺璋帳戶資料中,亦無與被告卯○○間之金流證據,有各金融機關函文在卷可參(偵3455號卷二、卷三),故無法證明被告卯○○確有如起訴書所載之販毒行為,此部分本就就各相關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製造大麻部分具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不受理部分(即被告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兼論檢察官雖移送併案審理,但本院「不退併辦」之理由):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固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然犯罪是否已經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為準,而非以「所犯法條」為斷。如起訴書已記載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具體事實之「犯罪事實」,縱然漏載部分或全部「所犯法條」,仍應認為業已起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2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書第9頁第9至12行記載「戊○○即於同年2月21日22時許,在上開住處房間,將大麻花先以研磨器磨成粉末後,再置於捲煙紙捲成菸之形狀,以打火機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用上開大麻。」等語,雖起訴書漏未引用法條,但依上開說明,仍屬起訴之犯罪事實,本院應予審究。查,上開起訴關於被告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407號裁定諭知送觀察、勒戒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825號裁定在卷可參(本院卷六第309至312頁),從而檢察官予以起訴,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者,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不受理。至於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事實,其中亦有上開被告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本應由本院退併辦,但縱令本院退由檢察官處理,檢察官亦僅能處分不起訴,故為免司法資源之虛耗,爰不退併辦,附此說明。

戊、職權告發:本院審理時,因發覺「被告辰○○於108年間某日,在嘉義市某『多那之咖啡廳』店內,同時教唆被告庚○○、己○○參與犯罪組織、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使被告庚○○、己○○因而起意為如附表一編號1、3、5、16之犯行,而被告辰○○則因其教唆行為,從附表一編號1、3、5、16之大麻栽種場,各賺取被告庚○○、己○○所交付200萬元出資額中之20萬元,共計賺得80萬元。」(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90頁、偵2292號卷第155頁、偵3458號卷第36頁),故認為被告辰○○涉有教唆他人參與犯罪組織、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向檢察官告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301條、303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一、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五、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無罪部分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檢察官及有罪之被告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佾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關於被告卯○○持有大麻種子、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製造第二級品大麻之行為,除被告卯○○否認附表一編號37、7、12、10、30、21、6,係從108年之前即已開始栽種、製造第二級品大麻外(本院卷六第86至87頁),其餘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行(警0000000000號卷一第10、13、19、86至87、90至92、108、136頁、偵3455號卷一第125、248至249、254至265、547至553、555頁、本院卷六第86至87頁),並有如附表二各編號之證據可證,均堪認定。而關於被告卯○○否認之部分,則有下列證據可證,足見被告卯○○所辯不足採信:
編號 地點 出資人 承租人 保證人 租期 共犯 分工模式 扣押物(一) 扣押物(二) 論罪及科刑 01 嘉義市○○路○段000號 己○○、庚○○ 乙○○  109.05.20-110.05.20 1.卯○○2.壬○○3.丙○○4.戊○○5.己○○6.庚○○7.辛○○8.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5.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6.庚○○:負責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7.辛○○:負責修剪大麻花。8.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抽風機*3、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2、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3、白色粉末*4、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2、寶特瓶*2、大麻枝*11、培養土*3。2000cc量杯2個、1000cc量杯1個、塑膠盒1個、塑膠罐1個、湯匙3支、整理箱2個、梯子1具、白色塑膠袋1個、黑色垃圾袋1包(裝垃圾)、包裝膜1箱。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5.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7.辛○○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8.乙○○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02 嘉義市○○路○段000號 卯○○ 辛○○ 庚○○ 109.11.01-111.11.01 1.卯○○2.壬○○3.丙○○4.己○○5.庚○○6.戊○○7.辰○○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4.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庚○○: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負責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6.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7.辰○○負責大麻栽種。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抽風機*2、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1、藍色粉末*2、白色粉末*1、黑色粉末*1、藍色液體*2、褐色液體*2、寶特瓶*1、大麻枝*12。量杯4個、塑膠罐1罐、湯匙3隻、塑膠籃1個、白色塑膠籃1個、白色塑膠袋1個、培養土殘渣袋1箱。  1.卯○○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7年。2.壬○○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5年。4.己○○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5.庚○○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6.戊○○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7.辰○○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 03 嘉義市○○○路000號 己○○、庚○○ 己○○  108.11.05-110.11.05 1.卯○○2.壬○○3.丙○○4.己○○5.庚○○6.辛○○7.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4.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庚○○: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6.辛○○:負責修剪大麻花。7.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3、除濕機*1、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3、白色粉末*1、黑色粉末*2、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2、寶特瓶*1。塑膠花盆1批、塑膠籃1個。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5.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7.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04 嘉義市○○○路000號 辰○○ 辰○○  108.10.20-110.10.20 1.卯○○2.壬○○3.丙○○4.己○○5.戊○○6.辛○○7.乙○○8.辰○○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4.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6.辛○○:負責修剪大麻花。7.乙○○:負責修剪大麻花。8.辰○○負責大麻栽種。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4、電風扇*4、除濕機*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3、培養土*4。不明液體8罐、白色塑膠袋1包(內有4包粉末)、塑膠籃1個。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5.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7.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8.辰○○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05 嘉義市○○○路0000號 己○○、庚○○ 辛○○  109.10.15-111.10.15 1.卯○○2.壬○○3.丙○○4.己○○5.庚○○6.辛○○7.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4.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5.庚○○: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6.辛○○:負責修剪大麻花。7.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除濕機*1、硬度計*2、酸鹼測定器*2、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4、綠色粉末*1、白色粉末*3、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3、褐色液體*3、寶特瓶*2、大麻枝*0、培養土*6。湯匙2支。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4.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5.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7.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06 嘉義市○○街000號 癸○○ 癸○○  107.07.11-110.09.11 1.卯○○2.壬○○3.丙○○4.戊○○5.己○○6.庚○○7.癸○○8.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5.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6.庚○○: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盆內。7.癸○○:負責將成熟之大麻植   株拔株、風乾等。8.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11、除濕機*3、硬度計*2、酸鹼測定器*4、磅秤*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5、綠色粉末*5、白色粉末*6、黑色粉末*4、藍色液體*7、褐色液體*5、寶特瓶*6、大麻枝*1、培養土*2、白色塑膠袋1個、粉紅色粉末3包、乾燥大麻花4袋、黑色垃圾袋(大麻枯枝,IXC17。)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6.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7.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8.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07 嘉義市○○街000號 卯○○、丁○○ 卯○○  106年間某日起至112.01.31 1.卯○○2.壬○○3.丁○○4.丙○○5.戊○○6.子○○7.辛○○8.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106年間某日起至109年1、2月)4.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109年1、2月起至110年2月22日止)5.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6.子○○:負責修剪大麻花。7.辛○○:負責修剪大麻花。8.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16、變壓器*8、電風扇*10、抽風機*6、酸鹼測定器*4、藍色粉末*2、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2、藍色液體*5、褐色液體*5。、液體1桶、大麻葉1片(B6)、大麻廣告標籤2箱、定時器2粒、透明溶劑1瓶、礦泉水瓶1瓶、電動篩土機1台、紅色土壤4包、盆栽1盒、曬衣架1包。 日立廠牌冷氣5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8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4.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5.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7.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8.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08  (本行空白,本應刪除,但為方便與起訴書附表一比對,故予保留)          09 嘉義市○○○路000號 卯○○ 丙○○  109.05.05-111.05.05 1.卯○○2.壬○○3.丙○○4.戊○○5.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4、電風扇*4、抽風機*5、除濕機*1、酸鹼測定器*2、磅秤*1、綠色粉末*2、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1、大麻枝*2、培養土*4。塑膠容器2個、培養土殘渣袋44個、燈泡2個、盆栽(小)36個、晾乾架7個、黑色垃圾袋-大麻枯枝(IIC3-1、IIC3-2)。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10 嘉義市○○路00號 寅○○ 寅○○  106年10月起至108年9月30日 1.卯○○2.壬○○3.寅○○4.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寅○○: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4.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寅○○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4.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11 嘉義市○○路00號 卯○○ 丙○○  108年10月1日起至109年9月30日 1.卯○○2.壬○○3.丙○○4.戊○○5.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   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   花盆內。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12 嘉義市○○路00號 辰○○ 辰○○  106年10月起至108年9月30日止 1.卯○○2.壬○○3.辰○○4.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辰○○: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4.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4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辰○○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4.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13 嘉義市○○路00號 卯○○ 丁○○  108.10.01-109.9.30 1.卯○○2.壬○○3.丙○○4.戊○○5.丁○○6.子○○7.辛○○8.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 種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 花盆內。5.丁○○: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6.子○○:負責修剪大麻花。7.辛○○:負責修剪大麻花。8.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13、抽風機*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3、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2、藍色液體*2、褐色液體*3。黃色液體1罐。 日立廠牌冷氣4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丁○○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6.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7.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8.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嘉義市○○路00號 卯○○ 丙○○  109.10.01-111.9.30      14 嘉義市○○○路000號 卯○○ 丙○○  109.09.01-110.09.01 1.卯○○2.壬○○3.丙○○4.戊○○5.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修剪完成之大麻花裝罐後交給辰○○。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2、電風扇*4、抽風機*2、除濕機*1、磅秤*1、大麻枝*2。(燈具2批)、灌溉器具2組、培養液體粉末1批、白板(含白板筆2支)、黑色垃圾袋-大麻枯枝(IIIB3-1、IIIB3-2)。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15 嘉義市○○路000號 卯○○ 丙○○  109.05.20-111.05.20 1.卯○○2.壬○○3.丙○○4.戊○○5.子○○6.辛○○7.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6.辛○○:負責修剪大麻花。7.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酸鹼測定器*3、藍色粉末*1、綠色粉末*1、寶特瓶*1、培養土*3。標準液1瓶、曬衣架8個。 日立廠牌冷氣2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7.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16 嘉義市○○○街00號 己○○、庚○○ 乙○○  109.02.20-110.02.20 1.卯○○2.壬○○3.丙○○4.己○○5.庚○○6.辛○○7.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謢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5.庚○○: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6.辛○○:負責修剪大麻花。7.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2、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9、綠色粉末*2、白色粉末*3、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4、褐色液體*4、寶特瓶*4、培養土*10。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年。5.庚○○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7.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17 嘉義市○○路000號 卯○○ 丙○○  109.05.15-111.05.15 1.卯○○2.壬○○3.丙○○4.戊○○5.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3、磅秤*2、真空封口機*1、大麻枝*2、培養土*3。白色塑膠桶2個、鐵碗1個、塑膠盒蓋1包、貼紙2包、塑膠盒1包、塑膠瓶蓋1包、衣架1包。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18 嘉義市○○路○段000號 癸○○、辰○○  丙○○  109.04.15-110.04.15 1.卯○○2.壬○○3.丙○○4.戊○○5.子○○6.辰○○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6.辰○○負責大麻栽種。 強力照射光組*8、抽風機*3、除濕機*1、磅秤*1、大麻枝*3、肥料1批、黑色垃圾袋3包(內有乾燥之大麻葉3包:3-1、3-2、3-3)。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6.辰○○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19 嘉義市○○街00巷0號 卯○○ 丙○○  109.03.11-110.03.11 1.卯○○2.壬○○3.丙○○4.戊○○5.辛○○6.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辛○○:負責修剪大麻花。6.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抽風機*6、除濕機*1、磅秤*1、大麻枝*8。定時器3台、肥料2包、淨水器2組、風乾架2組(含曬架共6個)、黑色垃圾袋(乾燥大麻葉8包1-1、1-2、3-1、3-2、4-1、4-2、4-3、4-4)。 日立廠牌冷氣2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6.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20 嘉義市○○路000號 卯○○ 卯○○  109年10月間某日起 1.卯○○2.壬○○3.丙○○4.戊○○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除濕機*1、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2、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1、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2、寶特瓶*2、大麻枝*7、培養土*2。包裝袋1袋、黑色垃圾袋(乾燥大麻7袋XIVB10-1至XIVB10-7)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 21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6、27 癸○○ 癸○○、子○○  106年底某日起至108年10月27日 1.卯○○2.壬○○3.癸○○4.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載運大麻幼苗、土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癸○○: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4.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5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4.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22 民雄鄉興南村頭橋557號之26 卯○○ 丙○○ 丁○○ 108.10.28-110.10.28 1.卯○○2.壬○○3.丙○○4.戊○○5.子○○6.辛○○7.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植株拔除、風乾。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6.辛○○:負責修剪大麻花。7.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5、除濕機*1、磅秤*2、藍色粉末*8、綠色粉末*4、白色粉末*6、黑色粉末*4、藍色液體*2、褐色液體*2、寶特瓶*2、大麻枝*5。粉紅色晶體1件、黑色垃圾袋5袋(:XVB5至XVB9)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7.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8.丁○○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23 民雄鄉興南村頭橋557號之27 卯○○ 丁○○ 丙○○ 108.11.13-110.11.13 1.卯○○2.壬○○3.丙○○4.丁○○5.戊○○6.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丁○○: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戊○○:負責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6.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10、電風扇*5、除濕機*1、酸鹼測定器*5、磅秤*2、大麻枝*1、培養土*3。紙箱1箱(含白色粉末1包、溶劑2瓶、藍色顆粒3袋、綠色顆粒1包、黑色顆粒1包、寶特瓶1瓶)、衣架13件、燈泡5組、PH提升劑1件、標準液1件、電動篩土機1台 、黑色垃圾袋(XVID9大麻殘渣1包)。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丁○○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5.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7年。6.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24  (本行空白,本應刪除,但為方便與起訴書附表一比對,爰予保留。          25 嘉義市○○○路000號 卯○○ 丙○○  109.03.15-110.03.15 1.卯○○2.壬○○3.丙○○4.戊○○5.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8、電風扇*4、抽風機*4、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0、磅秤*1、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4、綠色粉末*3、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1、寶特瓶*3、大麻枝*7、培養土*2。大麻花(BF1至BF10)、粉色粉末2包(BC2、BD8)、量杯2個、塑膠瓶1個、塑膠袋1包(內裝雜物)黑色垃圾袋共5袋:(BC15、BF11~BF13、BF23,內裝乾燥大麻)。 日立廠牌冷氣2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26 嘉義市○區○○路00000號 辰○○ 辰○○  109.03.10-110.03.10 1.卯○○2.壬○○3.丙○○4.戊○○5.子○○6.辰○○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6.辰○○:負責大麻栽種。 強力照射光組*8、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7、綠色粉末*3、白色粉末*3、黑色粉末*2、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2、寶特瓶*2、大麻枝*11。塑膠罐1罐(CB14)。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6.辰○○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 27 嘉義市○○○路000號 卯○○ 卯○○  108.07.08-109.07.08(葉黛錦)109.07.08-110.07.08(卯○○) 1.卯○○2.壬○○3.丙○○4.戊○○5.子○○6.辛○○7.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6.辛○○:負責修剪大麻花。7.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13、變壓器*8、電風扇*5、抽風機*2、酸鹼測定器*1、藍色粉末*7、綠色粉末*3、白色粉末*2、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2、褐色液體*1、寶特瓶*1、大麻枝*26、培養土*7。貼紙1箱、貼紙1袋、封膜1個、噴霧器2台、量杯1個、塑膠桶3個、燈泡2顆、量筒4個、黑色垃圾袋:(DC1、DD1-DD14,乾燥大麻植株、DD20丟棄大麻枯枝、DG8/7棵枯萎大麻植株、DG9/2袋丟棄大麻枯枝。) 日立廠牌冷氣6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7.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28 嘉義市○○○路000號 癸○○ 癸○○  108.10.20-110.10.20 1.卯○○2.壬○○3.丙○○4.己○○5.戊○○6.癸○○7.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4.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5.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6.癸○○: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7.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8、電風扇*8、除濕機*1、硬度計*1、酸鹼測定器*1、磅秤*2、藍色粉末*4、綠色粉末*3、白色粉末*3、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5、褐色液體*3、寶特瓶*2、大麻枝*2、紙箱1個、溫度計1支、塑膠袋1個。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5.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6.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7.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29 嘉義市○○路000號 寅○○ 寅○○  109.03.27-111.03.27 1.卯○○2.壬○○3.丙○○4.戊○○5.寅○○6.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5.寅○○:負責種植、管理、巡視   、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   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    株拔株、風乾等。6.子○○:負責修剪大麻花。7.辛○○:負責修剪大麻花。8.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抽風機*6、除濕機*1、大麻枝*10、培養土*12。盆栽84個、量杯4個。 日立廠牌冷氣2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0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寅○○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6.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30 嘉義市○○街000000號 癸○○ 癸○○  106.11.10-110.11.10 1.卯○○2.壬○○3.丙○○4.戊○○5.癸○○6.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5.癸○○:負責種植、管理、巡視 、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 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 株拔株、風乾等。6.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8、除濕機*2、真空封口機*1、藍色粉末*7、綠色粉末*5、白色粉末*5、黑色粉末*3、藍色液體*4、褐色液體*3、寶特瓶*2、大麻枝*5、紙箱1個、量杯4個、黑色垃圾袋:(GA3-1~GA3-4、GD9,內均為丟棄之大麻枯枝)。 日立廠牌冷氣2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4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5.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6.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 31 嘉義市○○○街00號 卯○○ 丙○○  108.11.15-110.11.15 1.卯○○2.壬○○3.丙○○4.戊○○5.子○○6.辛○○7.乙○○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植場、並負責種植、管理、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株拔株、風乾等。5.子○○:負責修剪大麻花。6.辛○○:負責修剪大麻花。7.乙○○: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4、、電風扇*2、抽風機*2、酸鹼測定器*1、藍色粉末*3、綠色粉末*1、白色粉末*1、黑色粉末*1、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1、寶特瓶*2、大麻枝*7、培養土*1。量杯2個。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5.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6.辛○○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7.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32 嘉義市○○路00號 寅○○ 巳○○  110.01.26-112.01.26 1.卯○○2.壬○○3.丙○○4.戊○○5.寅○○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5.寅○○:負責種植、管理、巡視 、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 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 株拔株、風乾等。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4、酸鹼測定器*2、白色粉末*1、黑色粉末*1、藍色液體*1、褐色液體*1、寶特瓶*1。量杯2個、PH緩衝液1罐。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7年。2.壬○○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5年。4.戊○○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5年。5.寅○○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6年。6.巳○○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33 嘉義市○○街000號 癸○○ 癸○○  108.11.10-110.11.10 1.卯○○2.壬○○3.丙○○4.戊○○5.癸○○6.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5.癸○○:負責種植、管理、巡視 、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 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 株拔株、風乾等。6.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變壓器*4、電風扇*9、抽風機*0、除濕機*1、酸鹼測定器*5、磅秤*3、藍色粉末*8、綠色粉末*4、白色粉末*4、黑色粉末*5、藍色液體*4、褐色液體*4、寶特瓶*2、大麻枝*13、灰色粉末1包、粉色粉末1袋、黑色垃圾袋(KD1~KD10:大麻乾株剩下枝枯枝、KD18、19、21:大麻丟棄之枯枝) 日立廠牌冷氣3台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1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5.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6.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年。 34 嘉義市○○○街00號 癸○○ 癸○○ 子○○ 109.06.01-110.06.01 1.卯○○2.壬○○3.丙○○4.戊○○5.癸○○6.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5.癸○○:負責種植、管理、巡視 、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 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 株拔株、風乾等。6.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3、抽風機*2、除濕機*1、大麻枝*2、花盆88個、日期白板1個、化學肥料1箱(液態5瓶、粉狀7包)、黑色垃圾袋(NO.8-1、NO.8-2,丟棄之大麻枯枝)。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2.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4.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5.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6.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35 嘉義市○○○街00號 癸○○ 癸○○ 子○○ 109.04.20-110.01.20 1.卯○○2.癸○○3.壬○○4.丙○○5.戊○○6.子○○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戊○○: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5.癸○○:負責種植、管理、巡視 、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 大麻種植場、將成熟之大麻植 株拔株、風乾等。6.子○○:負責修剪大麻花。  (110年1月20日退租。)  1.卯○○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9年。2.癸○○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年。3.壬○○幫助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4.丙○○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年。5.戊○○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6.子○○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 36 嘉義市○○○路000號 卯○○ 己○○  109.12.01-110.12.01 1.卯○○2.壬○○3.丙○○4.己○○ 1.卯○○:負責培育大麻幼苗、提 供大麻植株及大麻種植場栽種 設備、器具、土壤、肥料等、 大麻栽種技術指導、收購大麻 花。2.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 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 、修繕。3.丙○○:負責載運大麻幼苗、土 壤、肥料至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4.己○○:負責將大麻幼苗、土壤 、肥料搬入左列地點之大麻種 植場、將大麻幼苗移種到大花 盆內、巡視、施肥、澆水、照顧左列地點大麻種植場等。 強力照射光組*8、電風扇*5、除濕機*1、硬度計*2、酸鹼測定器*2、藍色粉末*2、綠色粉末*1、白色粉末*3、藍色液體*3、褐色液體*5、寶特瓶*1、培養土*5。塑膠盒1個(LB5)、緩衝液1瓶(LB11)、緩衝液1瓶(LE13)、曬衣架12組(LC6-1、LC6-2)、衣架3支(LC7)、LE5塑膠籃1個、量杯4個(LE9~LE12)。  1.卯○○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7年。2.壬○○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3.丙○○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5年。4.己○○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4年。 37 嘉義市○○○道000號 卯○○ 卯○○  104.05.01-109.04.03(葉黛錦)109.04.03-110.04.03(卯○○) 1.壬○○2.甲○○3.丑○○ 1.壬○○:負責大麻種植場設備之裝設、電路管線之配置及維護、修繕。 2.甲○○:幫助大麻幼苗換盆。3.丑○○幫助清理垃圾。  強力照射光組*13、電風扇*5、藍色粉末*13、白色粉末*4、黑色粉末*6、藍色液體*0、培養土*8。平板1台、使用過花盆1批、花盆6個(大圓)、花盆27個(大圓)、花盆7個、保險箱1個、有機液肥7瓶、黃色粉末4大包6小包、水溶性肥料20盒、白色液體3罐、黃色液體2罐、燈具1批、置物籃3批、鐵架19組、水冷機1台、噴霧器1台、塑膠製植物支撐架1批。 冷氣9台 1.壬○○幫助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甲○○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3.丑○○共同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附表二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1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出資人:己○○、庚○○、承租人: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09號搜索票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5   16-19  20-23 24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3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181-182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79-87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85-86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5月20日至111年5月19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277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張昆祿擔任負責人之和懋盛企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企銀民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偵字第2386號卷二300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張昆祿指認編號六乙○○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2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辛○○)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09號搜索票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0000000000號    25   26-27  28-31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2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182-183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79-87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86-87  房屋租賃契約書部分內容頁(僅記載109年10月9日由承租人攜回審閱) 警卷第0000000000號286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黃俊仁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內頁 2.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日總業存字第110003428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偵字第2386號卷三797    偵字第3455號卷四3、5-20  名片 1.辛○○、庚○○國民身分證影本、辛○○雄野燒肉店名片、庚○○豬大王名片  偵字第2386號卷三799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 1.黃俊仁與辛○○LINE對話記錄  偵字第2386號卷三80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黃俊仁指認編號四辛○○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3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己○○、庚○○、承租人:己○○)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收據 4.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0000000000號    32  33-34  35 36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91-99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3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183-184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79-87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88-89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1月5日至11011月4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299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周美惠之女兒陳亭妤申辦之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110年3月31日一興嘉字第00069號函檢送陳亭妤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偵字第3455號卷二119、121-165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周美惠) 1.被指認人己○○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3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4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辰○○、承租人:辰○○)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42  43-44  45-46 48 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89-9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8年10月20日至109年10月19日  警卷(偵字第3670號)243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嚴庚辰申辦之中埔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二355以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5嘉義市○○○路0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0號(出資人:己○○、庚○○、承租人:郭姿秀)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49  50-53  54-56 57 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90-91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0月15日至111年10月14日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嚴明義之配偶侯玉秀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0年4月6日嘉三信總字第365號函檢送嚴明義配偶侯玉秀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對帳單  偵字第2386號卷二110以下   偵字第3455號卷四198、200-23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嚴明義指認編號四辛○○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6嘉義市○○街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0號(出資人:癸○○、承租人:癸○○)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58  59-60  61-66 67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偵字第3022號卷133-151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2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185    同偵字第2292號卷一79-87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92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葉采嫻申辦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交易明細查詢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0年4月1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00101195號函檢送葉采嫻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偵字第2386號卷二63    偵字第3455號卷四22、24-3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7嘉義市○○街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0號(出資人:卯○○、丁○○、承租人:卯○○)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71   72-73  74-79 8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18、20-21、22-24、25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65-73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3張(戊○○坐於車內照) 3.照片13張(含各處大麻種植場水電繳費單)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29  警卷(偵字第2386號)77-83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94-95  房屋租賃契約書(含公證書、租期) 1.公證書 2.107年2月1日至112年1月31日(承租人卯○○) 偵字第2386號卷二  00-00 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祥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臺中銀行斗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 偵字第2386號卷二82以下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118-119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王益豐指認編號十卯○○ 偵字第2386號卷二79-8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09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81   82-83  84-86 87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87-193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96-97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5月05日至110年05月04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22-224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黃若淳申辦之京城銀行中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黃若淳) 1.被指認人丙○○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44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11嘉義市○○路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與12、13同為出租人蘇庭葦,所有人張秀玉。 ****** 起訴書附表編號10-11立仁路38號、12立仁路40號早期,均無書、物證,僅被告等、證人蘇庭葦之供述證據。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13嘉義市○○路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號(106年10月起至108年9月30日止出資人:辰○○、承租人:辰○○;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出資人:卯○○、承租人:丁○○;109年10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88   89-92  93-96 97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31-14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租屋處外監視器擷取畫面4張 2.照片4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21-122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97-98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0月01日至111年09月30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04-205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屋主張秀玉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二43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5.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房屋所有人周秋松)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08   109-110  000-000 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65-171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98-99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9月01日至110年08月31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15-216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周秋松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193以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15   116-117  000-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94-199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00-101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5月20日至111年05月19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25-227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陳信禹之配偶郭庭芳申辦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盧誌孟) 1.被指認人丙○○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34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嘉義市○○○街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號(出資人:己○○、庚○○、承租人: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2.扣押物品收據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22-123  000 000-000 警卷第0000000000號236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236-244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274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01-102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2月20日至110年2月28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317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郭冠麟之配偶張琬甄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 2.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10年4月8日聯業管(集)字第11010316645號調閱資料回覆檢送郭冠麟配偶張琬甄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光(如光碟乙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151以下  偵字第3455號卷四21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1.郭冠麟與己○○Messenger對話記錄 2.郭冠麟與乙○○LINE對話記錄 偵字第2386號卷二151以下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郭冠麟我認不出來(乙○○) 2.郭冠麟指認編號七己○○ 警卷第0000000000號 329-311  332-336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28   129-131、137  000-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77-186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租屋處外監視器擷取畫面19張 2.照片4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24-128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02-103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5月15日至111年05月15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19-221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王献增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新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王献增) 1.被指認人丙○○   偵字第2386號卷三55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嘉義市○○路○段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段000號(出資人:癸○○、辰○○、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收據 4.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39   140  000 000-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73-176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04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4月15日至110年04月14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17-218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高健雄之配偶鄭聿真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高健雄) 1.被指認人丙○○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39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嘉義市○○街00巷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巷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44   145-147、150  000-000 000 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05-106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郭冠麟稱無法指認(編號一丙○○)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1.郭冠麟與己○○Messenger對話記錄 2.乙○○與郭冠麟LINE對話記錄 偵字第2386號卷二151以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卯○○)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收據 4.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52   153-154  000 000-000 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06-107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21日公務電話記錄單 偵字第2293號卷261 出租人己○○稱嘉義市○○路000號自109年10月出租給卯○○至本件被查獲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22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6】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6(106年底某日至108年10月27日出資人:癸○○、承租人:癸○○、子○○、108年10月28日至110年10月28日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60   161-162  000-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58-164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08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8年11月06日至110年11月05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08-210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同偵字第3021號卷61-8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哲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臺灣銀行銀業部110年4月6日營存密字第1050032631號函檢送哲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同661-673)   偵字第3455號卷二73、75-8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23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7】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縣○○鄉○○村○○000號之27(106年底某日至108年10月27日出資人:癸○○、承租人:癸○○、子○○、108年11月13日至110年11月13日出資人:卯○○、承租人:丁○○)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167   168-169  000-000 000 同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49-156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09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8年11月02日至110年11月20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11-214 同偵字第3021號卷81-99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哲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臺灣銀行銀業部110年4月6日營存密字第1050032631號函檢送哲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同661-673)   偵字第3455號卷二73、75-8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141-148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1.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10 偵2292卷一459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公證書(租期) 1.109年03月15日至110年03月15日  警卷(偵字第2386號)206-207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蔡鎮洲) 1.被指認人丙○○ 偵字第2386號卷三53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嘉義市○區○○路00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區○○路00000號(出資人:辰○○、承租人:辰○○)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現場證物清單 5.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2.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11-112 偵2292卷一459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3月10日至110年3月9日  警卷(偵字第3670號)269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蕭妤珊申辦之臺灣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臺灣銀行銀業部110年4月6日營存密字第1050032631號函檢送蕭妤珊申辦之臺灣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偵字第3455號卷二73、85-11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蕭妤珊) 1.被指認人辰○○ 偵字第2386號卷三46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卯○○)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2.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12-113 偵2292卷一461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葉黛錦) 1.被指認人卯○○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三789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12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癸○○、承租人:癸○○)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偵字第3022號卷39-63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2.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14 偵2292卷一461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嚴奇弘申辦之中埔鄉農會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嚴奇弘) 1.被指認人癸○○照片 2.被指認人子○○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000 00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寅○○、承租人:寅○○)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2.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15 偵2292卷一463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同偵字第2386號卷三605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4月6日至110年4月5日  警卷(偵字第3670號)281-285  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劉顯彰) 1.被指認人寅○○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三60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嘉義市○○街000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0000號(出資人:癸○○、承租人:癸○○)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偵字第3022號卷65-89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2.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16 偵2292卷一463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6年11月10日至107年11月9日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柳秋蓉申辦之竹崎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竹崎地區農會110年3月31日竹農信字第1100001276號函檢送柳秋容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對帳單、交易明細表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偵字第3455號卷三257、259-317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柳秋蓉) 1.被指認人癸○○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21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嘉義市○○○街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丙○○)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偵字第2292號卷一    361   363-365  000-000 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200-203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6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偵字第2292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17-118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1月15日至110年11月15日  偵2292卷○000-000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228-230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賴松川女兒之男友陳韋翰中國信託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93-715偵字第2386號卷三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嘉義市○○路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號(出資人:寅○○、承租人:巳○○)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3張   2.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18-119 偵2292卷一465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10年1月26日至112年1月26日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12-14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侯凱超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二254(263)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15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侯凱超) 1.被指認人巳○○照片   偵字第2386號卷二26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嘉義市○○街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0號(出資人:癸○○、承租人:癸○○)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勘察採證同意書 3.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4.扣押物品目錄表 5.現場證物清單 偵字第2292號卷二    000 000 000-000  000-000 000-000 同偵字第3022號卷91-117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點及外觀照片: 1.照片2張   2.照片1張  警卷(偵字第2386號)120 偵2292卷一465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董美枝申辦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三495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郭宴圻) 1.被指認人癸○○、子○○   偵字第2386號卷三493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嘉義市○○○街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號(出資人:癸○○、承租人:癸○○、保證人:子○○)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偵字第2292號卷二     25 27-30  31 33 同偵字第3022號卷119-13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租屋處地址及外觀照片 照片1張  偵2292卷一467  同警卷(偵字第2386號)59-61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6月01日至110年05月31日  偵字第2292號卷二61-65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洪亞恬申辦之華南銀行嘉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31日營清字第1100009497號檢送洪亞恬申辦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交易明細  偵字第2386號卷三511   偵字第3455號卷三233、235-244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洪亞恬) 1.被指認人癸○○照片 2.被指認人子○○照片 3.被指認人癸○○、子○○照片 偵字第2292卷二  55 57 偵字第2386號卷三50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嘉義市○○○街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街00號(出資人:癸○○、承租人:癸○○、保證人:子○○)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偵字第2292號卷二     35 同偵字第3022號卷131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04月20日至110年04月20日  偵字第2292號卷二83-85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何宗訓之配偶陳施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何宗訓) 1.被指認人癸○○照片 2.被指認人子○○照片 3.被指認人癸○○、子○○照片 偵字第2292卷二  79 81 偵字第2386號卷三73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嘉義市○○○路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路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己○○)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2.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4.扣押物品收據 警卷第0000000000號    255   000-000 000-000 000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9年12月01日至110年11月30日  警卷第0000000000號337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黃瑞賢申辦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 2.陽信商業銀行109年11月10日匯款收執聯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日儲字第1100083180號函檢送黃瑞賢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電子檔光碟片1片  偵字第2386號卷三767   773  偵字第3455號卷三52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黃瑞賢指認編號七己○○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嘉義市○○○道000號】
目錄 卷宗別及頁碼 內容索引 嘉義市○○○道000號(出資人:卯○○、承租人:卯○○)遭搜索扣押相關資料: 1.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逕行搜索指揮書 2.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3.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字第2386號卷一    163   165-168  169-176  搜索扣押現場照片: 1.照片4張   2.照片6張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房屋租賃契約書(租期) 1.104年05月01日至105年04月30日(承租人葉黛錦) 2.105年05月01日至107年04月30日(承租人葉黛錦) 3.108年04月30日至109年05月01日(承租人葉黛錦) 4.109年04月30日至110年05月01日(承租人卯○○)  偵字第2386號卷二37-39   41-43   45-49   13-33           同偵字第2386號卷○000-000 收租帳戶、交易明細 1.林俊潾之子林嘉隆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郵政存簿儲金簿 偵字第2386號卷二50以下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126反-127  犯罪嫌疑人照片(指認人林俊潾) 1.被指認人卯○○照片 偵2386卷二5 同警卷第0000000000號124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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