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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曾佩琦郭書豪許金樹

  • 被告
    乙○○午○○甲○○壬○○子○○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金重訴字第96號97年度金重訴字第5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陳錦隆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陳文靜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易紘律師 張慶宗律師 王乃民律師 被   告 壬○○ 1號 選任辯護人 陳尹章律師 蔡朝安律師 張世昌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辛○○ (現因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張建鳴律師 劉衡慶律師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746號、6393號、8100號、149213號)及檢察官就被告辰○○追加起訴(96偵字第29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貳年。 午○○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貳佰萬元。 甲○○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子○○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壬○○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辰○○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辛○○免訴。 犯罪事實 一、午○○係股票上市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兆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下同》8.27億元,址設:桃園縣中壢巿自強四路9號)之前任董事長,乙○○(午○○之女婿,於民國《下同》93年5月6日午○○卸任後同日接任)係永兆公司現任董事長,午○○其家族並設有永得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佳樂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依序稱: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均設址:台北市○○路152號2樓),上開三家投資公司之負責人為劉黃春櫻(即午○○配偶),以投資股票為其主要業務。另丑○○(綽號KK,因涉及多件違反証券交易法案件,已另案起訴,現由本院審理中)係沅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丑○○配偶舒佩蓮、下稱沅堡公司、址設:臺中縣大肚鄉○街村○○路○段716號)之實際負責人,甲○○(曾於83年間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最高法院於92年5月29 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並已於92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係臺灣全球星衛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星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170號4樓)負責人,子○○係全球星公司副總經理。辛○○(綽號古董張)係日月証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路○段71號2樓 之1,負責人李麗珍)之實際負責人,平日以股市分析為業 。壬○○係股票炒作操盤手,曾於88年間因任職台証証券股份有限公司輔導永兆公司上櫃、上市,而認識午○○及乙○○,辰○○係股市金主。午○○、乙○○、甲○○、子○○、辛○○、壬○○、辰○○、丑○○等人明知股票交易不得有意圖抬高股價,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股價,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証券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料之操縱行為,午○○、乙○○、甲○○、子○○、辛○○、壬○○、辰○○、丑○○等仍先後共同有如下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 (一)緣永兆公司分別於90、91、92年連續虧損,財物狀況不良,迄93年第一季已累積虧損超過二分之一之資本額,94年3、4月間午○○、乙○○擬籌資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ECB)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CB),午○○、乙○○預計出售公司派所持有之永兆公司股票二萬餘張,惟當時永兆公司股票每日成交量僅數十張到百張,很少超過千張,無從出脫上開持股以獲取必要之資金,乃午○○、乙○○公司派為順利出脫持股,竟意圖不法利益經由壬○○之介紹認識丑○○,丑○○乃向壬○○表示只要午○○、乙○○等公司派提供大筆持股交由其處理,丑○○有辦法找到金主合力把永兆股票炒高,則午○○、乙○○等公司派非但可每股不少於六元順利出脫二萬多張持股籌得資金,而丑○○及其金主等亦可從炒作股價中獲取利益。約於94年4月間某日,壬○○、丑○○乃邀請午○○、乙○ ○及其不知情之會計戊○○(更名周紫翊)在台北市○○○路與民生東路口某餐廳吃飯,席間由戊○○提供永得行等三家投資公司及午○○家族所控管之永兆公司股票明細,雙方商定午○○分期出脫約三萬張永兆股票,每股價格以6元為底價賣出,惟午○○與乙○○必須支付買入股價 與六元之差價予丑○○之初步協議。至93年4月底5月初某日,由丑○○、壬○○找來知情之甲○○、子○○、辰○○等金主與乙○○代表公司派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分工事宜,藉以拉抬股價出脫乙○○、午○○等公司派持有之2萬5千張永兆公司股票牟利,其約定為: 1.約定由丑○○負責掛出午○○、乙○○等公司派的賣單,並監控公司派賣出股票的價位與價差及金主之利潤,以及支付賣出價差所得之利潤給金主,並約定永兆公司等大股東不得自行賣出永兆股票。 2.約定金主辰○○負責以每股8元之價格買進4000張永兆公 司股票,並鎖單在未達每股15元價位前,不得售出永兆公司股票,又辰○○系統之癸○○、卯○○(綽號「貓仔榮」)等金主,協議從每股8元至11元不等,分批購入6000 張永兆公司股票,陳俊堂並開出保證支票面額4千2百萬元之支票乙紙交由辰○○收執。 3.而甲○○與丑○○之炒股價差底價約定為每股6.5元( 其中5角利益部分由丑○○與壬○○平分,另甲○○所得 價差利益其中百分之十歸陳俊堂取得並於匯款中預扣),甲○○須負責與丑○○在公開市場對敲下單股價,並負責在每股10.5元以上調節賣出永兆公司股票,及透過股市名嘴辛○○在第四台等大眾媒體不斷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且永兆公司派不得否認。 4.甲○○、子○○另與辛○○之炒股價差底價則約定為每股7元(炒作利益超過7元部分,其中百分之八十歸辛○○取得,百分之二十部分歸甲○○、子○○取得)藉此拉抬永兆公司股價,午○○、乙○○等公司派需配合發布將在馬來西亞轉投資的利多消息,共同拉抬股價。 (二)前開謀議既定後,丑○○為方便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乃將乙○○、午○○等公司派持有永兆公司股票之午○○、劉黃春櫻(午○○配偶)、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楊蔡麗容等6人之帳戶,為方便其控盤炒作乃分別就永得行公司在復華証券營業處、一銀証券台中分行,新兆行公司在元富証券公司敦南分行,佳樂氏公司在台證證券公司博愛分行,午○○在復華証券公司營業處、建華証券公司萬盛分行及台証証券公司博愛分行,劉黃春櫻在元富証券公司敦南分行、建華証券公司萬盛分行,楊蔡麗容在富邦証券公司竹北分行、中信証券公司信義分行、華南証券公司頭份分行等多家証券商分別開立新戶頭,並將委託炒作之股票先行撥入上開新戶頭,並由午○○、劉黃春櫻及其所代表之三家投資公司書立買賣股票授權書,再於93年5月5日至同年6月29日間委任丑○○分二梯次操作 買賣,並指示會計戊○○與丑○○之不知情會計申○○核對每日買賣價量及炒股價差,並將價差匯入丑○○指定之帳戶,甲○○則指示其知情股票作手子○○、不知情會計庚○○等人,利用丙種金主及人頭戶與丑○○對作永兆公司股票及核對炒股價差,俾由丑○○將價差轉匯甲○○指定之帳戶。 (三)其後,甲○○、子○○為執行前開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乃於93年5月間與辛○○在台北市潛意識西餐廳及大 安路大安會館見面,以前開炒股價差底價約定為每股7元 ,由辛○○以人頭帳戶買進永兆股票約3千張,且在媒体 推薦宣傳,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永兆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建議其投顧公司會員買進用以拉抬永兆公司股價。再丑○○等為營造永兆公司股票利多訊息以刺激買氣及意圖影響永兆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乃於93年6月初由公司派 乙○○引導丑○○、壬○○、子○○等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查看實際營運狀況,以蒐集發布利多消息等相關資料,由丑○○撰擬「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運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之不實內容,交由子○○轉交予辛○○發布不實利多消息。又股市名嘴辛○○經甲○○、子○○之指示,即進場控盤並負責在其主持之電視財經解盤股市節目及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發布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高額獲利、永兆公司與中國普新公司簽約等不實利多消息,藉此吸引散戶進場拉抬永兆公司股價,將股票倒貨予散戶牟利。 (四)午○○、乙○○、甲○○、子○○、辛○○、壬○○、辰○○、丑○○等人基於前開協議,由午○○及乙○○先提供永兆公司股票為籌碼用以換取所需資金,先後分二梯次撥入永兆公司股票各約一萬張到前開永得行公司等新開設之戶頭委由丑○○分二梯次炒作。另以丑○○、壬○○為控股操盤中心,乃共同基於單一接續之犯意聯絡,意圖抬高或壓低在台灣証券交易所開設之股票集中市場上市之永兆公司有價証券交易價格,以約定價格相互通謀對敲永兆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及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操縱行為。丑○○以午○○、乙○○公司派委託操作之午○○本人及其配偶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等帳戶,及個人代操作之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等帳戶,與金主辰○○、其配偶王巧音及辰○○所招攬之金主卯○○及卯○○使用之人頭戶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等帳戶,甲○○、子○○操作之陳俊宏、方介佐、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李世五、李佳蓉等帳戶,辛○○使用之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蔡宛凌等人頭帳戶買賣股票;總計前開關係戶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日炒股期間共買進69560千股(股票每張為1千股),賣出71588千股,乙○○、午○○約依定取得每股六元之價金,超過六元部分之價差,乙○○即指示帳房戊○○將炒股價差8532萬1562元(第一梯次炒股價差為1955萬元,第二梯次炒股價差先行預付6577萬1562元)匯至境外之香港恆生銀行丑○○、曹善玲(丑○○岳母)帳戶或丑○○、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再由丑○○依對作炒手約定之買賣價量,將炒股價差4369萬元轉匯予甲○○指定之丙○○、袁立君、子○○等人頭帳戶或開立丑○○本人之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甲○○兌領,又將1840萬元炒股價差之所得轉匯辰○○關係戶,作為辰○○鎖單之所得或損失之賠償;其等炒股初期93年5月5日收盤價7.20元,期末93年6月29日收盤價10.65元,期間最高收盤價93年5月28日12.30元,最低收盤價93年5月5日7.20 元,期間交易均價為9.75元,投資集團賣出7萬1千餘張股票,售股金額達7億餘元。 (五)午○○、乙○○、甲○○、子○○、辛○○、壬○○、辰○○、丑○○等人基於前開協議,利用前開關係戶以上開炒股方式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日炒股期間(39個營業日 )每日皆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共買進69560千股,賣出71588千股,分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14萬3132千股之48.59 %及50.01%,且39個營業日之成交買進或賣出皆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20%以上,最高為93年5月6日之90.30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炒股期間計有93年5月5日等22個營業日,前開之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黃文雄、舒佩蓮、簡菊、王巧音、李世五、李佳蓉、薛寶卿、陳如昀、林金鵬、何柔嫻、蔡宛凌、張明忠、黃俞榕、黃瑞珍、卯○○、楊月嬌、楊蔡麗容等20名於93年5月5日等22個營業日有如附表所示,連續以當日漲(跌)停價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永兆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2檔至12檔,或 下跌5檔至8檔,核有明顯影響永兆股票成交價之情形,並有多日拉尾盤之現象,將永兆公司股票價格拉高出貨。永兆公司乙○○、午○○等已通謀將股票籌碼移轉操盤主力,非法拉抬炒作永兆公司股價,該永兆公司分析期間39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為38951千股,占同期間該股票總 成交量之27.21%,並占同期間該關係群組買賣數量達10 %以上,永兆公司股票量、價並揚,誘引、套殺投資散戶進場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操縱永兆公司之股價,嚴重影響股票公開市場之自由買賣機能。 二、案經檢察官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第2114號案(辰○○因認其有部分永兆公司持股未能高價出脫,而具狀告訴丑○○詐欺)中發現,乃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組成專案小組追查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即被告乙○○、午○○、甲○○、壬○○、子○○、辰○○部分):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並非全然無證據能力,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之1至第159之3等規定者,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或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或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均仍得為證據。又按共犯不利於己之陳述,倘予相當調查,足證有其情事者,仍得資為被告犯罪之證據,此由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自明。雖同案被告對於其他同案被告之案件而言,固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他同案被告對其仍享有詰問權。因此對其他同案被告案件之審判而言,未使該同案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逕以依同案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採為不利於其他被告之證據,自屬剝奪被告之憲法上所保障之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惟法院若已使該同案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接受其他同案被告之詰問,則因同案被告業經以證人之身分於審判中具結陳述,並給予解釋或否認之機會,而其他同案被告亦經給予對該同案被告就此事項詰問之機會,此時法官亦能目睹該同案被告陳述之情形,則同案被告先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或在司法警察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或在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參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第159條之2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並參考美國聯邦證據法第613條(b)但書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立法例,亦得為證據。質言之,共犯所為 之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僅須於本案審判中踐行被告對該等共犯之詰問權、對質權等法定調查證據程序,而予以被告之攻防機會,以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即與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無悖,倘經調查而與事實相符,該共犯不利於 被告之供述,仍得援為本案審判上之證據。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1至5所稱「被告以外之人」依立法 理由所載,包括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等,並不限於證人,惟同法第166條及第158條之3復規定證人 應命具結,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則前揭所稱「被告以外之人」,自應區分證人、鑑定人及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等二種態樣分別情況以觀,從而,證人之陳述,如其於證述之時係依法應具結者,即應具結,否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認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證據,而證人、鑑定人以外之其餘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於其陳述之時,若無應命具結之規定,依文義解釋,共同被告、共犯及被害人,於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5之規定者,即應有證據能力。本件同案或共同被告乙○○、午○○、甲○○、壬○○、子○○、辰○○、辛○○、丑○○本院審理時,分別使其立於證人之地位具結陳述,並給予其解釋或否認之機會,且亦經分別給予被告乙○○、午○○、甲○○、壬○○、子○○、辰○○,及其選任辯護人對其進行詰問、詢問之機會,則被告乙○○、午○○、甲○○、壬○○、子○○、辛○○及共同被告丑○○等人先前以犯罪嫌疑人之身分,在司法警察詢問時、檢察官偵查中或在本件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均有証據能力;另証人辰○○、戊○○、吳尚椿、庚○○、申○○在司法警察詢問時,與審判中不符時,均因其先前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深刻清晰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其於司法警察詢問中所為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司法警察詢問中之證言自亦有證據能力。 二、按「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定有明文。經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9日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及94年8月11日台證密字第0940018156號函附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其附件,關於其附件部分,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另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係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上開附件所製作之文書,因該公司所憑之附件,均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紀錄,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且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引用提出,且該公司亦具有公信力,該分析意見書既係依據上開客觀之事實而製作之結論,所製作之文書自屬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等之抗辯部分: 訊據被告乙○○、午○○二人固不否認為永兆公司前後任董事長(於93年5月6日由午○○交接予乙○○)及以每股6元 委託丑○○在公開市場出售永兆股票,並將超過6元部分之 價差匯給丑○○指定之帳戶之事實;被告壬○○亦不否認有參與永兆公司公司派出售持股及收取價差120餘萬元,並接 受委託在証券公司開戶之事實;被告甲○○、子○○二人亦不否認分別擔任全球星公司之負責人或副總經理,且二人分別有以部分人頭戶購買股票,另被告子○○亦不否認有以丙種金主大量購買永兆股票及接受丑○○匯款之事實;另被告辰○○亦不否認以其個人、人頭戶接受陳俊堂指示買入永兆公司股票,並有依丑○○指示通知金主黃建榮下單買入永兆股票之事實;惟被告乙○○、午○○、壬○○、甲○○、子○○及辰○○等均矢口否認有共同違反証券交易法炒作永兆股票之犯行: 一、被告乙○○辯稱:永兆公司在93年間發生財務缺口,欲委請壬○○辦理發行ECB之事宜,壬○○於93年3月間,陪同丑○○前往永兆公司中壢廠拜訪被告,討論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之事,並建議被告釋出家族持股,所得資金除可 作為發行ECB所需之保證金外,另可引進新股東共同經營永 兆公司,同時帶來訂單以改善公司營運,被告乙○○對此深信不疑,乃同意以每股6元之價格賣斷釋出30,000張永兆股 票予丑○○,於93年4、5月間,丑○○以大股東擬介紹奇美訂單為由,要求被告前往六福皇宮雪茄館與大股東會面,被告乃欣然與壬○○共同前往,被告僅停留約20~30分鐘,故 被告始終無法知悉丑○○與他人間炒作股票之約定。又丑○○亦以「大股東」擬視察馬來西亞廠為由,要求被告招待「大股東」前往馬來西亞廠進行考察,還要求子○○一同前往以充場面,由於被告認為該次訪問係正式參訪,被告不僅全程陪同,且亦安排馬來西亞廠總經理進行正式之商務簡報,此可由壬○○、子○○95年11月24日審判筆錄可知,被告根本不知悉丑○○與他人間炒作股票之約定。又由於被告相信丑○○係大股東成員,故曾於93年5月間設宴邀請歡迎大股 東加入公司,此有周紫翊於95年9月15日審判筆錄證詞為憑 ,倘若被告知悉丑○○意在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或意圖釋放不實之利多消息以謀利,則被告又何必多此一舉,執行前揭工作?再本件自始即無所謂《炒股協議書》或《備忘錄》之存在,證人辰○○雖曾證述看過協議書,協議書上有乙○○與丑○○之簽名云云,嗣後,卻又於95年7月26日審判筆錄 自承渠沒有看到「協議書」三個字,只看到「應該是永兆負責人的簽名」,卻又「不知道永兆負責人是誰」等語,足證辰○○所言不實,根本無所謂協議書存在,又丑○○於95年6月23日審判筆錄雖自承渠有自行製作乙份《備忘錄》,並 在四月底在六福皇宮把備忘錄給每一個在場的乙○○、午○○、辰○○、壬○○、甲○○、子○○。然當日前往六福皇宮雪茄館之人(包括辰○○)均證述丑○○從未發送該紙《備忘錄》,亦根本沒見過該份文件,卷內亦無此文書,丑○○所言顯然不實。至於壬○○95年11月24日所稱之《備忘錄》,亦與炒作股票完全無關,而係介紹如何發行ECB之說明 。再《備忘錄》上並無任何永兆公司應配合發布不實消息之記載,且被告在發現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出現該等不實之報導後,依法於股市觀測站積極予以澄清,顯見被告並未參與炒作股票之行為。又《起訴書》記載之協議分工內容,純係丑○○杜撰之詞。被告正派經營企業,在永兆公司遭此變故,身陷丑○○所設陷阱之後,仍承擔公司營運之所有責任,照顧員工生計,積極籌款,以改善公司營運。被告並無觸犯95 年5月30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4、5、6款之犯罪行為及犯罪故意。按被告主觀上從無引誘他人買賣永兆股票而從中牟利之目的,僅圖順利釋出持股以為公司ECB籌措資金,是被告自無公訴人所指訴之犯行可言。 又被告乙○○與辰○○、甲○○、子○○等人,或者是根本不認識,或者連該人是否因為購買永兆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均不知悉,則被告如何可能與該人等「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故被告並無95年5月30日修正前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4.5款規定之犯罪行為云 云。 二、被告午○○辯稱:被告於93年4月20日出境,93年5月2日始 再入境,故公訴人所指之93年4月底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 館聚會一節,被告午○○當時並不知悉,亦未參與。是公訴人指摘被告午○○與其他共同被告於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共同謀議炒作股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無足取。至於起訴書第3、4頁所載:約定辰○○以每股8元買進永兆公司股 票、甲○○與丑○○之炒股差價約定為每股6.5元、股市名 嘴辛○○在第四台等大眾媒體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午○○、乙○○等公司派需配合發布將在馬來西亞轉投資的利多消息等語,被告午○○全然不知,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午○○有參與或配合之行為,自無犯意連絡或行為分擔。被告午○○92年5月2日回台後,自共同被告乙○○處聽聞其擬以每股新台幣6元之價格出售持有之永兆公司股票,以籌資進行永 兆公司ECB發行作業,被告午○○認為此舉有利永兆公司之 營運,始將名下之永兆公司股票交予乙○○處置,至於乙○○是否要將股票交由丑○○進行出售股票作業?丑○○要如何出售?被告午○○並未參與意見與或作何決定。故93年3 月至6月間不論永兆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有無遭炒作,被告午 ○○均無行為之分擔云云。 三、被告壬○○辯稱:⒈有關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部分:查本案為午○○、乙○○委託丑○○出貨,至於丑○○將永兆公司股票出售予辰○○等人,辰○○並未與午○○、乙○○有所約定,而壬○○僅係為完成永兆公司發行ECB計畫,介紹丑○○與乙○○、午○○認識,被告壬○○ 自不可能從事所謂「相互委託」之行為或相關幫助行為。僅為依丑○○告知而推論,並非確實知悉買主為何人。是以壬○○對於丑○○是否與買主通謀或其自行買入等節均不清楚,又憑何認定壬○○與丑○○或辰○○等人有犯意之聯絡?更遑論有行為分擔之可言。⒉有關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部分:被告壬○○並無連續以高價購買永兆公司股票之行為,被告壬○○僅因永兆公司有發行ECB之需要,介紹丑○○及聯繫賣出股票之事宜,故被告 與丑○○、乙○○間之會議中,被告壬○○均與丑○○、乙○○商議委託丑○○出售永兆公司股票之事,並無商談有關如何「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本案卷宗所附之唯一備忘錄係炒作太萊案之備忘錄,足見丑○○相當有可能誤記本案人、事、時、地等詳細情節,又未能提出其所謂之備忘錄以實其說,斷非可信之證詞。壬○○既是介紹丑○○負責出售永兆公司股票,就其間差價收取部分佣金乙節,在證券業實務上並非罕見,況丑○○係主動告知壬○○要給予2毛5之佣金,壬○○自不疑有他,不能以此認定壬○○知悉丑○○主導而刻意隱瞞之炒股情節。是以被告壬○○自始至終均不知丑○○係與何人交涉購買永兆公司股票,對於何人以連續以高價買入永兆公司股票之行為,並不知情,如何從事或協助連續以高價買入永兆公司股票之行為?是起訴書率以共同正犯相繩,實嫌速斷。⒊有關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部分:依共同被告辛○○於鈞院之證述可知本件有關馬來西亞廠等永兆公司利多消息,係由辛○○自行發佈,行為人既係辛○○,當與被告壬○○無涉。再查被告壬○○與辛○○並不相識,且丑○○於鈞院所為證述乃屬推測壬○○可能發布該等消息,非其親身經歷之事實。故壬○○與辛○○、甲○○、子○○或丑○○並無犯意之聯絡,尚難論以共謀共同正犯云云 四、被告甲○○辯稱:被告93年5月初應邀前往六福皇宮雪茄館 ,有關丑○○主導之永兆股票炒作乙事,被告從未提供任何意見或提供資金協助。由此客觀行為觀之,何來抬高或壓低永兆股價之意圖?嗣在93年6月間,被告見永兆股價逐漸上 漲,始以方介佐之帳戶分次買進永兆股票167張,而被告買 進永兆股票係正常投資行為,以其投資規模,根本不可能影響永兆股價;財訊之報導非被告所刊登(註:此部分經辛○○於鈞院95年11月24日於交互詰問時證稱財訊上有關永兆公司之報導乃辛○○刊登,資料來源乃其自行蒐集資料分析所得。),公訴人起訴書所載之不實資料與被告並無關係,則被告並無證交法第155條第5款所定之行為。起訴書第5頁所 載「……再由丑○○依對作炒手約定之買賣價量,將炒股價差4369萬元轉匯予甲○○指定之丙○○、袁立君、子○○等人頭帳戶或開立丑○○本人之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甲○○兌領」云云,與卷證及事實根本不符,蓋依子○○於台中調查站94年5月10日訊問、及鈞院95年11月24日庭訊時所證,可 知陳俊堂匯入子○○帳戶內之金額係為清償債務,再對照證人吳尚椿於鈞院95年7月26日所證,可證明吳尚椿合庫帳戶 確實為子○○使用,並非甲○○使用之帳戶。至於丑○○匯款至所謂袁立君、李世五、王一權帳戶內之金額,亦與甲○○無關。則永兆公司派匯給丑○○之價差,顯然與甲○○不相涉,被告甲○○並未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4、5款之罪刑云云。本案調查審理迄今均未查出被告甲○○有購買二萬五千張(或一萬五千張)永兆股票之相關事證,公訴人更未舉證被告甲○○究於何時、以何帳戶、何價格、買進何數量之永兆股票,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甲○○有何與永兆公司派及丑○○、辛○○、辰○○共同謀議相對成交及操控股價犯行!對照被告辛○○於94年5月10日在調查站所為 供述與其95年11月24日審理時經詰問所為證言,被告辛○○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日並未與被告甲○○聯絡購買永兆股 票,係子○○對其表示丑○○(KK)與永兆公司已談好)要給辛○○一萬張股票價差,子○○幕後金主只有提過丑○○,與被告甲○○並無關聯。且依被告壬○○於94年3月28 日及94年3月30日在台中市調查站所供述內容,及於95年11 月24日審理時之證言,被告甲○○根本未涉入永兆股票之操作。依證人辰○○於93年11月18日在台中市警局第五分局警詢、94年3月1日在台中市調查站所及95年7月26日於審理時 之證述,其購買永兆股票純係因丑○○之引介,其自己買進二千張永兆股票,黃建榮則出資5000萬元購買,買賣永兆股票過程中均未與被告甲○○聯絡,更可證明被告甲○○確未與丑○○謀議炒作永兆股票。依證人吳尚椿於95年7月26日 審理時所為證述,可證明該買進賣出永兆股票均係沅堡(丑○○)與永兆公司間之對帳,與被告甲○○全然無涉。此外,對照證人申○○95年9月15日審理時及庚○○95年10月4日審理時所為證言,可證明有關傳真、確認成交量及價格、匯款,均與被告甲○○無涉。證人卯○○95年10月20日審理時,其買賣永兆股票並未與被告甲○○有何接觸云云。 五、被告子○○辯稱:子○○僅使用「陳俊宏」帳戶購入永兆股票,其餘「黃奕欽、方佐介、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等帳戶,與子○○無涉。檢察官起訴書認定甲○○、子○○共同使用該等公司帳戶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所憑之證據為何?似乏所據。依分析期間為93/3/26-6/30之交易分析書中所稱「關聯戶群組A」乃乙○○、午○○與丑○○所使用之帳戶, 與甲○○、子○○無涉,不能以此份交易分析書認定被告有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進、連續低價賣出行為。依分析期間為93/5/5 -6/29交易分析報告所示,「陳俊宏、黃奕欽、方佐介、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等投資人較諸其餘投資人,買入、賣出之張數係屬最低,買入、賣出之張數總和,並無如起訴書所記載「甲○○、子○○與丑○○對敲出脫公司派2萬5千張股票」之行為。且分析意見書並未詳列投資人間如何相對成交,而該等帳戶與何人從事相對成交行為?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又分析意見書表列有「於分析期間,以當日漲(跌)停價格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賣出)永兆股票,且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之群組,該等並未列名其中,足以證明甲○○、子○○並無以上開帳戶從事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之行為。依辛○○在審理中之證述,可見被告確實未提供不實資料予辛○○發佈,辛○○所發佈之資料,係其分析之結果,資料主要來自網路上、報紙上,公司的公開資料,皆與被告無關云云。 六、被告辰○○辯稱:被告辰○○找金主買賣永兆股票僅與丑○○聯繫,金主僅卯○○,並未包含巳○○、陳鴻仙,且未曾收取公訴意旨所指炒股價差,公訴意旨所指炒股價差1840萬元轉匯至被告辰○○關係戶,與事實明顯不符。依證人癸○○於97年4月22日到庭之證述,可知被告辰○○與巳○○、 陳鴻仙既不認識,絕無可能與巳○○、陳鴻仙於93年6月27 日及6月28日共同脅迫丑○○接回永兆股票,顯見證人丑○ ○於97年4月8日所述等情,或與事實不符或為證人丑○○個人所揣測,不得為被告辰○○不利之證據。又依證人丑○○於97年4月8日所證,足見被告辰○○僅係單純介紹金主卯○○買進永兆股票,並未協議交付價差及約定每股15元以上始得賣出永兆股票!被告丑○○於94年3月19日、3月24日、4 月24日在臺中市調查站、95年6月23日另案審理中有關被告 辰○○部分之證述內容與事實出入甚鉅,誤解巳○○及陳鴻仙係與被告辰○○同一系統,被告辰○○並未代表癸○○、卯○○、巳○○、陳鴻仙與丑○○協議以每股8元至11元不 等分批購入六千張永兆股票鎖單,此已據證人癸○○到庭結證屬實。證人丑○○於97年4月8日所為證言或與事實不符或為證人丑○○個人所揣測,不得為被告辰○○不利之證據。證人卯○○於95年10月20日已證稱係被告辰○○叫其買永兆股票,虧損由辰○○負責,顯見證人卯○○僅係單純金主,被告辰○○僅係單純介紹金主買進永兆股票,因丑○○擔保願負虧損,被告辰○○乃轉向卯○○擔保願負虧損,絕非炒作,足見被告辰○○絕未與永兆公司公司派午○○、乙○○、壬○○及丑○○、辛○○、子○○、甲○○共同謀議抬高永兆股價或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時,使約定人同時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更未意圖抬高該股票股價,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高價買入或為操控股價行為云云。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和理由: 一、94年3、4月間被告午○○、乙○○擬籌資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簡稱ECB)或可轉換公司債(下稱CB),擬出售公司派所持有之永兆公司股票以獲取必要之資金,約於94年4月間某日,被告壬○○、丑○○、午○○、乙○○商定由 午○○預定分期出脫約三萬張永兆股票,約定每股價格為6 元,由被告丑○○找到金主合力以炒高永兆公司股價及成交量賣出,惟午○○與乙○○必須支付買入股價與六元之差價予丑○○之初步協議,其事証如下: (一)被告壬○○於94年3月28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 與永兆公司前後任董事長午○○、乙○○之關係為何?業務往來情形為何?)我認識午○○、乙○○等二人,約於87、88間因我代表台証證券公司輔導永兆公司上櫃而交往認識,該公司上櫃、上市公司順利成功後,就較少聯絡。約在93年3、4月間,透過台新金控台証證券資本市場部經理己○○得知永兆公司欲籌資,乃再次與董事長午○○、總經理乙○○見面,商談籌資事宜。經進一步研商後,我向劉、吳二人建議以發行ECB(海外可轉換公司債) 為宜。因發行ECB必須有外商銀行作擔保,我乃介紹具有外商銀 行背景之沅堡投資顧問公司總裁丑○○給午○○、乙○○認識洽談發行CB事宜,此後,我本人、丑○○二人與永兆公司午○○、乙○○等人開始有業務往來。(前述你本人、丑○○二人與永兆公司董事長午○○、總經理乙○○業務往來詳情為何?)因前述永兆公司欲發行ECB,必須先 籌得一部份自有資金,午○○、乙○○表示必須賣出手中二萬多張永兆股票才可籌得資金,我遂介紹有能力處理該二萬多張永兆公司股票之買主沅堡投資公司總裁丑○○與午○○、乙○○見面商談購股事宜。93年3、4月間,我、丑○○二人與永兆公司董事長午○○、總經理乙○○多次見面商談該批永兆股票購買事宜,最後洽商結果如次:1.永兆公司午○○、乙○○同意以新台幣 (下同)6元價格,交給丑○○處理三萬張永兆公司股票出售事宜,惟分三期、各一萬張方式處理。2.買賣方式是由永兆公司午○○、乙○○等人在公開市場賣出,由丑○○買入,午○○、乙○○等二人必須支付買入股價與6元之差價給丑○○。3. 永兆公司午○○、乙○○全權委託丑○○負責喊盤下單賣出該批永兆股票,丑○○則全權負責買入該等股票。(你如何認識丑○○? 你如何引介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丑○○與乙○○協議出售永兆公司股票事宜?丑○○等人為何要購買?誘因為何?)92年間透過友人介紹而認識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丑○○,知道陳某係香港人,具有外商、銀行、券商之背景及人脈。93年間因永兆公司午○○、乙○○急需出售手中持股,以籌資發行ECB,我乃與丑 ○○聯絡商談永兆公司董事長午○○、總經理乙○○欲出售大批永兆股票,丑○○向我表示,只要永兆公司劉、吳等董、監事提供大筆永兆股票給陳某,陳某有辦法找到金主合力把永兆股價炒高,如此可讓永兆公司劉、吳二人順利出脫二萬多張持股,籌得資金,而陳某亦可從炒作股價中獲取利益。我認為永兆公司劉、吳二人及丑○○等雙方能互蒙其利,我乃當中間人,介紹丑○○給午○○、乙○○認識,進一步討論合作出脫永兆股票事宜。(你及乙○○、午○○、丑○○在93年4、5、6月間在台北聚會幾次 ?地點及參與人員分別有哪些人?)依我記憶所及,我及乙○○、午○○、丑○○等人在93年4、5、6月間約在台 北聚會七次左右,依次分述:(一)約於93年4月初我將 本案交予丑○○時,丑○○即已擬妥一份備忘錄,主要內容為發行ECB及炒作股價之張數、期間及股價目標,即由 我陪同丑○○去見乙○○,並當面將該備忘錄交予乙○○,並商談該備忘錄內容。(二)約於4月間,因應須與大 股東董事長午○○見面洽商出脫永兆公司股票事宜,我偕同丑○○赴台北市○○路永得行投資公司與午○○、乙○○見面,主要商議內容丑○○向午○○報告前述備忘錄的內容。(三)約於4月間,我與丑○○邀請午○○夫婦、 乙○○、會計戊○○等人在復興北路與民生東路口某餐廳吃飯,席間由會計戊○○交予丑○○有關永得行等三家公司及午○○家族所控管之股票明細,雙方商訂午○○分期出脫永兆公司三萬張股票,每股價格以六元賣出,全權委由丑○○控盤,進行買進賣出(以下省略不記載)。(乙○○若無你及丑○○等炒手接手該公司派股票,如何能在市場上出脫二萬五千張股票?)依當時低成交量來看,乙○○若無我介紹丑○○等炒手接手該公司派股票,公司將很難以每股六塊錢出脫該公司二萬五千張股票。故乙○○等才願意以每股6元之價格交予丑○○處理等語(見94年 偵字第6393號卷3-13頁)。又於同日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証人身分具結証稱:「(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所述是否完全屬實?)是的。(丑○○為何會進去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乙○○因為永兆公司想要發行ECB可轉換公司 債,需要一筆資金比較能夠順利發行,ECB必須要有外資 銀行擔保才能發行,我知道丑○○對外資很熟悉,所以我就介紹他們認識,丑○○希望以每股約六塊錢的價格取得股票,如此永兆公司就可獲取資金,但是永兆公司必須默許他們拉抬股票,當時丑○○說永兆公司股票,他十五到二十都可以拉得到,永兆公司提供二萬張股票給丑○○,但後來丑○○說他要三萬張,經過協議,永兆公司乙○○決定一萬張、一萬張的給丑○○,乙○○有向丑○○說,股票不是他一個人的,他必須跟其他大股東協議,後來有同意。(為何要另外提供新的帳戶給你及丑○○?)丑○○不想在永兆公司的股東帳戶下單,因這樣容易讓人跟單,他希望在自己熟悉的券商開戶,就可以分散下單及避免被跟單,這些帳戶都是丑○○操作的,乙○○則負責每天對完帳後,將差額退還給丑○○,對帳都是丑○○與戊○○負責,戊○○是乙○○投資公司的會計。(為何要退差額?)因一開始在永兆公司中壢工廠的會議室及六福皇宮內就有談到超過六塊錢以上的差額就要退還給丑○○,要一路退下去,依當時的協議在三個月內要完成二萬張的處理,讓乙○○等有資金去取得ECB,當時還有談好乙○○ 等大股東的持股不能賣,當時乙○○有提供當時永兆公司大股東持股明細交給丑○○,約定這些大股東的股票都不能賣,這二萬張隨時聽丑○○的指令賣出,由丑○○他們吃下。(午○○負責什麼工作?)當時午○○是董事長,所以負責協調一些股東的股票等語(見93年偵字第6393號卷,49-52頁)。 (二)被告乙○○於94年3月25日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認 識丑○○? )一開始不認識,透過壬○○才認識,、、、、、、、、後來壬○○93年4、5月間找了丑○○那批人進來,說可以買我的股票,因為我們的股票交易量就小,一天約交易數十張到百張,很少超過千張。因為有人要大量買我的股票,我就很高興,當時我的股票約7元,公司淨 值約6、7元,他們要大批買l萬多張,我就決定以每股6元賣給他們,他們就叫我去開幾個可以賣出去的帳戶,有一天壬○○、丑○○就約了一大堆券商約2、30個,在台北 市○○路152號2樓,是我幾個投資公司的辦公處所,要我們重新開戶,並將我及親人、投資公司的永兆公司的股票約一萬餘張,匯入他們要我們新開戶的戶頭內、、、、、」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2-3頁)。 (三)証人戊○○於94年4月30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証稱:「(你 與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丑○○見過幾次面?何時?何地?見面所謂何事?在場有哪些人?有無看過炒股備忘錄?)我與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丑○○前後見過三次面,第一次大約是在93年4月底或5月初 (詳細時間不清楚),丑○○及壬○○ (前台證證券協理) 帶領二、三十名銀行及證券公司人員到長春路公司辦理開戶,三家投資公司除了鐘正偉和川端久美子以外,全都有開戶,當時我仍不認識丑○○及壬○○。第二次是在93年5月5日前(應係93年4月間某日之誤),午○○夫婦、乙○○、丑○○、壬 ○○及我等人在復興北路與民生東路口某餐廳吃飯,席間乙○○、午○○與丑○○、壬○○討論有關由永兆公司分兩批每次各一萬張股票,以每股六元交由丑○○、壬○○在公開市場賣出,超過六元部分之利潤歸誰所有,我不知道,僅知道匯入丑○○帳戶,每天於收盤後由沅堡公司傳真成交單給我,由我整理製表統計超過六元之價差,陳報給乙○○,再由午○○將價差款項交給我匯入壬○○或元堡公司丑○○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丑○ ○、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丑○○、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舒佩蓮(丑○○配偶) 、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丑○○、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曹善玲等帳戶內、、、、、、、」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201頁) (四)此外,於94年3月19日搜索丑○○住處扣押物,編號捌之1:備忘錄資料「股量整理及股價調整要點」乙紙,其內容載明:「1.股量流通及人氣聚集,在於股票籌碼之分佈。現增,其缺點在於認購之熱絡與否,均能構成公司極大之負擔。發行CB,如大量流入市面,將構成轉換股票後市場之賣壓。2.先行釋股,再發行CB是目前受到上市櫃公司,特別是高持股的大股東及董事長的常用方法。3.先行做量,再把股價作高。只需要達到釋股所需的差價及成本,而且能抵銷自行買回CB的金額便可、、、、、4.目前外資法人所能買進之數量,大概是月平均量之十分之一,所以如要釋股一萬張,月均量便要十萬張。5.所有進出卷商及號子,全數要更換。總結:先行賣出股票,再將波段高檔股價壓回至CB預計發行之股價,便可減輕持股,轉持有CB,一則不需負擔CB到期轉換之賣壓,二則可以從股東身分變為債主。相對降低在市場所可能遇到之不必要風險,CB便可以每年發行一次,股價來回操作,可增加市場之認同度」等字樣(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二,第72頁)。 (五)由上觀之,本件被告午○○、乙○○於94年3、4月間確因永兆公司經營困難,透過被告壬○○、丑○○謀議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為手段,由公司派提供股票籌碼並於証券商開立新戶頭,分期於二個月內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為目的,是即被告午○○、乙○○、壬○○、丑○○早於94年4月底或5月初於台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之前,已有初步協議共同炒作永兆股票之認識,可以認定。是被告乙○○辯稱:永兆公司為發行ECB籌措資金, 乃同意以每股6元之價格賣斷釋出30,000張永兆股票予丑 ○○,未因此受有何不法利益,也不知被告丑○○結合金主炒作永兆股票云云。被告午○○辯稱:伊因眼疾或其他疾病陸續就醫,自94年4月22日出境,93年5月2日始入境 ,正為疾病所苦,在台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伊確未參與,就被告丑○○如何謀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伊均不知情云云。苟如被告乙○○所云其係以每股6元之價格賣斷釋出 30000張永兆股票予丑○○,應可在公開市場收盤後以「 轉帳」方式在盤後完成交易,何需應被告丑○○之要求在多家証券商開設多個新帳戶,再撥入公司派大股東所持有之集保股票,由丑○○分期於二個月賣出?再本件被告午○○、乙○○與被告丑○○及壬○○就炒作永兆股票之初步協議,早於94年3、4月間已有共識,是被告午○○及乙○○上開辯解,要屬卸責之詞,殊無可取。 二、被告午○○、乙○○、甲○○、子○○、辛○○、壬○○、辰○○與共同被告丑○○等人,就如何意圖抬高或壓低上市之永兆公司有價証券交易價格,以約定價格相互通謀對敲永兆公司股票而相對成交及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証券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料之操縱行為,被告等彼此間先後、分別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具体事證如下: (一)被告辰○○之供述及佐證部分: ㈠、於94年3月1日在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與丑○○有無生意往來、金錢往來情形?)我與丑○○認識5、6年了,在91年間曾週轉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給丑○○投資股 票,至93年初,丑○○將100萬元歸還給我,並向我表示 他投資股票獲利相當好,93年5月初(詳細日期不清楚) ,丑○○又找我投資股票,向我表示已經找到配合炒作股票上市公司,要我先找金主,我便找到黃姓金主(按即卯○○)籌措5,000萬元,我另行籌措2,000萬元,合計7 ,000萬元作為投資資金,但我因懷疑丑○○所述的真實 性,便要求丑○○引薦永兆公司負責人與我見面,以證明丑○○所述之真實性,丑○○於93年5月中旬(詳細日期 不清楚)在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引介永兆公司負責人乙○○與我見面,我因確信丑○○所言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事實,便於93年6月1日後將七千萬元購買永兆公司股票。(你如何確信丑○○所言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事實?)93 年5月中旬至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見面時,丑○○曾當著乙○○的面,拿出他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之協議書,以及永兆公司股東名冊取信於我,於乙○○見面後,丑○○為保障我的投資資金,另外開了美國運通銀行一張面額4,200萬元支票給我作為擔保,我因而確信丑○○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確有炒作永兆股票協議,而將7,000萬元購買永兆公司股票,而且永兆公司股價從93年5月初的每股7塊多上漲至93年5 月底的12塊多,股價每股上漲5塊多,上漲幅度為百分之 七十幾,所以我更加認定永兆公司股價有人炒作,丑○○還向我表示股價要炒作到20幾元,我因而認為有利可圖,所以便開始配合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你於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見面時,看到丑○○與乙○○炒作永兆股票之協議契約內容為何?)我是在場看到有這份炒股協議書,確信乙○○與丑○○均在該協議書上有簽名,但是協議書之詳細內容我並不清楚。(你於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見面時,現場有哪些人?你如何確信乙○○係永兆公司負責人?)當天有五人在現場,即是我、丑○○、乙○○、丑○○之司機(男性、年約四十餘歲,年籍姓名不詳)、乙○○之特助(指壬○○),我到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與乙○○見面時,丑○○向我介紹現場之男子即是永兆公司負責人乙○○,由於丑○○向我表示在現場不要多問,只要用聽的即可,而且我要求看到乙○○亦僅是要確認丑○○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因此,並未要求看乙○○之身分證件。(乙○○在台北市晶華酒店三樓咖啡廳拿出永兆公司股東名冊之用意為何?)當時拿出永兆公司股東名冊是要表示永兆公司的股票均集中在董、監事手上,籌碼相當穩定,只要找金主將外面的股票買起來,就可以拉抬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丑○○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如何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當時約定以黃姓金主自己的股票帳戶作為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帳戶,丑○○會以電話指示黃姓金主買賣永兆公司股票,若是金主買賣永兆公司股票賠錢,丑○○將全額賠償損失,至於賺錢則分一半給金主,但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均需要丑○○同意,不得自行買賣,至於我的部分因是賺賠需各自負擔一半,故可自行買賣」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1 14號卷一,72-77頁)。 ㈡、於95年7月26日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詰證稱:「( 你在三月一日調查站筆錄說在晶華酒店的時候丑○○拿出協議書及永兆公司股票名冊取信於你,並開立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他有拿協議書給我看,沒有看到股東名冊。也有開立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給我作為擔保。(你總共購買多少永兆公司股票?)將近五千多張,總價約六千多萬。(丑○○總共開立多少保證支票?)剛開始他開立一張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嗣後其他的是虧損的支票六、七張,總共五百多萬元,作為我虧損的補償,第一張票就跳票,跳票後我去找他,他已經搬家不見了,所以我才告他詐欺。(你如何購買股票?)丑○○打電話給我,叫我購買,我就去購買。(何時購買?何種價位?都是丑○○指示?)是的。(當天有無約定你要用什麼價錢購買股票,或是什麼價錢賣出股票?)我是按照丑○○的指令來買賣股票。(丑○○有無告訴你買永兆公司股票的底價是多少?)他們在當天對話當中有談到底價是多少,但是是多少我忘記了。(癸○○、黃建榮、巳○○是否有購買永兆股票?)癸○○、黃建榮是我找的人,巳○○不是我找的人。(你見到的協議書內容為何?)我不知道,我看到丑○○跟乙○○的簽名而已。(丑○○在購買股票期間,有無匯款給你?)有匯過一次,金額我忘記了。是匯到我合庫的帳戶。(你與丑○○約定的利潤如何計算?)就是賺的錢對分,輸的就由丑○○負責。我跟金主的部分自己在處理。(你邀來的金主有癸○○、黃建榮,他們各提供了多少錢?)黃建榮提供五千萬元,癸○○是介紹。(你們那次雪茄館碰面,你跟乙○○談論什麼?)沒有,純粹認識而已。(你們在那次碰面的時候有看到協議書,是否實在?)是在六福皇宮看到協議書。(那份協議書大約多大張?)A4的紙。(打字還是手寫?)我不記得。(一開始標題就寫協議書三個字嗎?)我不記得,我只是看一眼而已。(你有無看到簽名?)有,是丑○○的簽名及應該是永兆的負責人。(永兆的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他們簽約是用公司名義,但是我當時只看一眼,實在沒有辦法記得,我有看過他們一份類似草約或是合約,內容是什麼我也記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94-117頁)。 ㈢、於本院97年2月25日行準備程序時供稱:「(卯○○金主 使用的帳戶就是卯○○、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是的。(下單是你下單?)是丑○○打給我,我打給卯○○的。是卯○○下單的。(丑○○有開給你一張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是的,沒有兌現。、、、、、、、巳○○、陳鴻仙還有其他的人我都不認識,也沒有所謂匯給我的價差。股票所有的買進、賣出都是丑○○打電話給我,叫我買我就買,叫我賣我就賣。(你有無看到簽名的協議書?)我只有看到他們在寫,沒有看到簽名、協議書,我有在場,他們談的內容我不清楚」等語(見本97年度金重訴字第576號卷)。 ㈣、被告辰○○供稱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之過程及上開情節,核與証人卯○○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証述之情節相符,依証人卯○○於95年10月20日到庭詰証稱:「(九十三年五、六月間你有無買過永兆公司的股票?)我有買,但是時間我不確定。(你為何買永兆公司股票?)俊吉叫我買的。(俊吉何時?何地叫你買的?)我認識俊吉,俊吉常常跟KK在一起,在台北酒店我請俊吉、KK喝酒,他們就叫我買股票,他說錢我出,贏的話一人一半或是我60他40,輸的話他要負責。(在那次酒店裡面參加的人有誰?)KK還有帶他們朋友,俊吉、我。(你與俊吉約定買永兆的時候,贏怎麼分,輸怎麼分,這約定KK有無聽見?)俊吉和KK怎麼合作我不清楚,但是我跟俊吉是賠錢就俊吉負責,後來虧損是俊吉賠我的。在談的時候是俊吉跟他們談,我跟KK講有好的要報我買,有賺錢我在請他喝酒。(你在何時決定要買永兆的股票?)我跟俊吉說這公司我不是很了解,俊吉說我就買,輸了他負責。(你是用何人的帳戶買的?)我有好幾的帳戶,哪壹個帳戶要查。(你買永兆股票的時候,每天要買進多少?賣出多少?如何決定?)俊吉打電話給我叫我買多少及價位,我就照他說的去做。(永兆公司的股票,你總共買了多少張?)實際要查一下,第一次是一仟到三千張之間。(第二次?)第二次是有賣掉再買二、三千張。(你說總共大約六、七千張?)應該是這樣,實際要再查一下。(你買賣股票價位、數量,有無受辰○○指示?)他叫我買、叫我賣」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三,第24-32頁)。 ㈤、由被告辰○○上開供述就其在六福皇宮雪茄館所看到之「協議書」究竟是否確經乙○○及丑○○簽字,前法說法不一,且與丑○○說法不同(丑○○認僅有口頭協議,但無書面簽字,詳後述),惟依被告辰○○及証人卯○○上開供詞,被告辰○○共同參與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已有認識,可以認定。再者,被告丑○○係受公司派之託為公司派賣出永兆公司股票,被告辰○○其等進出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復依丑○○之指示買賣,其與丑○○間有通謀以約定價格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亦可認定。 (二)證人即共同被告丑○○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3月19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參與永兆公司股 票投資之詳情為何?)約在93年4月間(詳細日期不確定 ),永兆公司董事長午○○、總經理乙○○透過其特助壬○○(前台証證券公司前承銷部經理)找我,表示要提供二萬五千張(千股)股票,以每股新台幣(下同)6元價 格在集中市場銷售,由我對外找人購入,我就以每股6.5 元價格,由我找到金主吳光城(吳光訓弟弟)來接下股票,壬○○表示永兆公司午○○、乙○○要與我見面洽談炒股細節,便約我到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當天在場的尚有午○○(午○○應未在場)、乙○○、壬○○、甲○○(吳光訓弟弟)、子○○(吳光城的炒手)、辰○○,當天並製作備忘錄確定大家買賣股票的共識,但備忘錄上並沒有簽署任何姓名,當天協議分工情形如下:一、由我負責掛公司派的賣單,監控公司派賣出股票的價位與價差及金主之利潤,以及支付賣出價差所得之利潤給金主。二、辰○○負責以每股8元之價格買進四千張永兆公司股 票,並要鎖單,在還沒到達每股15元的價位前,不得售出永兆公司股票。三、辰○○代表癸○○、綽號「貓仔榮」之黃姓金主(即卯○○)、巳○○(四海幫中常委,綽號水仙)協議要從每股八元至十一元不等,分批購入六千張永兆公司股票,即辰○○這一系統金主要購入一萬張永兆公司股票,並要鎖單,在還沒到達每股15元的價位前,不得售出永兆公司股票。四、金主吳光城負責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並負責在每股10.5元以上可以賣出永兆公司股票(出貨);吳光城即透過股市名嘴辛○○(綽號古董張)在第四台等大眾媒體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藉此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五、永兆公司董事長午○○、總經理乙○○(公司派)需配合發布將在馬來西亞轉投資的利多消息,共同拉抬股價。(前述協議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情形為何?)當天協議後就依協議分工內容開始執行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但拉到11.2到11.5元之間,辛○○在電視媒體大力喊進永兆公司股票,要求股友進場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公司派並配合發布利多消息,但辰○○並未依協議條件,在10塊多就偷偷出貨,並要癸○○以每股11元左右價位承購協議中貓仔榮(即卯○○)吃貨鎖單之1千張永兆股票 ,但是要我開1百多萬(詳細金額不清楚)的支票給辰○ ○,以保證永兆股價不能低於癸○○所購入價位,在拉抬至12塊多時,在出現第1支跌停板價位時,我統計已經替 永兆公司前後共賣出約1萬8千張的股票,但是股票在11、12 元左右價位時,我已經發現公司派有另外在偷偷出貨賣出股票,我經由券商買賣進出分析發現,係由董事長乙○○之妻及其岳母的帳戶及永兆公司周姓會計控管的帳戶內賣出股票,我將上情透露給吳光城,吳光城就立即將手中之永兆公司持股掛出,造成永兆公司股價連續幾天下跌至每股9元左右,因為辰○○系統手上尚持有5、6千張的 永兆股票尚未出脫,為了要保證這些股票的獲利,即脅迫我開立6、7百萬元的支票、1張4千2百萬的支票及匯款現 金5百萬元,以我的資金拉抬永兆公司股價,由貓仔榮購 入5千張、巳○○購入2千5百張,將永兆公司的股票在93 年7月間,重新拉抬至每股11餘元,但是在永兆公司於93 年7月股票崩盤前3、4天,我發現辰○○透過金鼎證券潭 子分公司,以楊某之丙種金主陳樹榮帳戶中,偷賣5百張 永兆公司股票,引發永兆公司股票崩盤之賣壓,癸○○所持之1千張永兆股票,亦由辰○○偷賣7、8百張;崩盤前2天,巳○○及卯○○等發現盤勢不對,即脅迫我利用永兆公司及永兆公司使用之人頭帳戶,分批買回巳○○及卯○○手中之永兆持股,並要求我利用我手中持有永兆公司支付價差的資金餘款,約1千1百萬元做為佣金,支付給白手套張國齡(亞洲證券法人部協理),張國齡即由高盛證券公司在永兆公司股票崩盤前2天,掛進1千5百張永兆股票 ;崩盤前1天,巳○○、卯○○及辰○○三人,共賣出8千餘張永兆股票,但是崩盤後,辰○○卻告訴我他手中還有4千張永兆股票無法出脫,要求我以該4千張股票來計算,要我每天依照永兆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每天開票賠償他的損失,直到跌停打開為止,所以辰○○手上持有我開立的支票約5千萬元。(你與乙○○有無生意、金錢往來情形 ?)我與乙○○無生意,但因前述協議拉抬股票之價差,乙○○會將價差匯到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故會有金錢往來。(你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就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有何協議事實?)如前述,我與乙○○有達成共識及口頭協議,並依照協議執行,但是沒有簽立任何書據證明。(你前述與永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辰○○、吳光城等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金主有無要求永兆公司提供股東名冊及持股情形?)有的,吳光城在前述六福皇宮飯店協議時,曾向乙○○要求看永兆公司股東名冊及持股情形,以了解該公司的持股分佈情形,決定是否要協議拉抬炒作永兆公司股價,後來乙○○有提供永兆公司的股東名冊及持股情形給吳光城。(〈提示:丑○○扣押物編號壹,投資名冊〉此份投資名冊你如何取得?有何用途?)(經詳視後作答)這份資料就是乙○○提供給吳光城的永兆公司股東名冊及持股情形,吳光城看過這份資料後,確認永兆公司的股票大部份均集中在董、監事手上,且炒作獲利的利潤不須要與公司派分成,才決定要依照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價。(〈提示:永兆公司93年3月 26日至6月30日期間之交易分析書第5、6頁〉你擔任午○ ○(復華證券)、劉黃春櫻(元富敦南)、永得行投資公司(復華證券)、新兆行投資公司(元富敦南)、佳樂氏投資公司(台証博愛)、楊蔡麗容(富邦竹北)、簡菊(復華自由)、林文珠(元富敦南)等8名之受任人,該八 戶投資人為何?你擔任其等之受任人經過情形為何?)(經詳視後作答)除了林文珠及簡菊之外,午○○、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等6人之帳戶,均是永兆公司於協議後,提 供給我控盤,以將永兆公司股票賣出的人頭帳戶。而林文珠是我使用的代操戶,獲利由我與林文珠三七分帳,但是如前述永兆公司股價崩盤,我賠償林文珠300餘萬元,簡 菊是我使用之丙種的人頭帳戶。(〈提示:永兆公司93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期間之交易分析書第27頁〉你擔任受任人之永兆公司股票投資戶「午○○、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楊蔡麗容、簡菊、林文珠」等8名,分析期間68天中有66天買賣永兆股票,總計買 進36,361千股及零股40股,賣出42,823千股(賣超6,462 千股),分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162,136千股之22.42%、26.41%,相對成交數量為9,632千股,占同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5.94%,並占同期間該群組買賣數量達10%以上,不無製造該股票活絡現象之可能。另渠等於93年3月30日等17個營業日,除連續以當日漲停價或高於當時 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永兆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2檔至10檔,有明顯影響永兆股票成交價之情形外, 並有多日拉尾盤之現象,疑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第1項第4款所定情事」,對此你做何解釋?)(經詳視後作答)台灣證券交易所針對永兆股票之交易分析書的結論分析正確無誤,這些就是因為前述永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與辰○○、吳光城及我等人協議炒作永兆公司的股價,所造成的交易結果」等語(見94年偵字第2114號卷一,第200-205頁)。此外,並有在丑○○處扣押物編號壹「投 資名冊一份、台灣証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9日 日函一件足資佐証(見94年偵字第2114號卷一,第206-214頁)。另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在調查站所言 實在?)均實在,我們有看過,均依照我們的意思所寫,未受到強暴、脅迫等。(永兆電子公司是誰引薦?)這是前台證證券公司的承銷部經理壬○○介紹的。(與永兆公司的合作該公司有何獲利?)我不清楚,但他們一定可以獲得資金,依該公司的體質股票要賣都有困難,而我可獲得固定的是談六點五,但我吃不下六塊,也就是我與人談六元,我這部分是要與壬○○對分,其他後續的拉抬就是由甲○○與辛○○在媒體拉抬出脫。(永兆公司是何人與你談合作?)前董事長午○○,總經理乙○○(吳是午○○的女婿)及乙○○的特助壬○○。(永兆公司股價在十二塊三時是那些人倒貨?)辰○○、甲○○及永兆公司的部分人員,我們當時合作幫忙賣的已賣了一萬八千多張,後來他們應再倒了五千張以上,因辛○○他們的倒貨方式是全部打跌停,然後自己再吃回自己的一半,再騙投資戶跌停打開,再讓他們進場,然後再拉一下,再打跌停。(永兆公司放出利多消息也是協議內容?)是,他們公司不這樣做,根本拉不上去,所以未放出馬來西亞的消息時,我們早就知道了。(這是何人告訴你們的?)是參與的人議定計畫之一」等語(94偵字第2114號卷一,228- 230頁)。 ㈡、於94年3月24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前述受任人中, 為何尚有壬○○、許明煌為永得行公司等之受任人?有多名受任人時,如何防止公司派任意倒貨?)我與壬○○是負責監控公司派之2萬5千張(千股)永兆公司股票之掛出及核算價差,再行分配利潤,但掛出到一萬八千張時,應該還沒輪到壬○○負責掛單賣出,壬○○實際掛單賣出永兆公司股票情形,我則不清楚。(你於94年3月19日在本 站供稱:「乙○○會將價差匯到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價差係何人計算?由何人匯款到你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價差是由我本人計算,再由我和永得行投資公司(復華證券)、新兆行投資公司(元富敦南)、佳樂氏投資公司(台証博愛)等公司之財務會計周小姐對帳後,周小姐會將差價匯入我合作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內,而周小姐為規避銀行之洗錢交易通報,周小姐會將匯款金額以低於新台幣 (下同) 一百萬元分筆匯入我的帳戶內。(你如何負責掛公司派的賣單,監控公司派賣出股票的價位與價差及金主之利潤,以及支付賣出價差所得之利潤給金主?)我雖負責掛公司派的賣單,但賣出價格及數量是由吳光城及辰○○指揮,在每日在盤前或盤中掛單,每日收盤後,再以每個炒作人頭帳戶賣出永兆股票之均價及張數,與周小姐對帳計算價差,周小姐會將差價匯入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內,我再將價差款項分配給吳光城及辰○○等人。後期階段,永兆公司乙○○、午○○等人會先匯入三百萬至五百萬不等之款項,轉匯入前述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內,用來支付價差,每日再對帳扣款。(〈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 市○○○路丑○○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拾貳「存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 93年5月27日由午○○匯入四百萬元,又分多筆提出,資 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經詳視後作答)午○○是永兆公司董事長,該四百萬元資金如我前述後期階段,是永兆公司午○○匯入到我太太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及南台中分行帳戶內,用來支付價差,每日再對帳扣款。其中轉帳支出322萬5百元,是支付給吳光城的價差利潤。(〈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丑○○處所之 扣押物編號拾貳「存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93年5月27日由杜敬唐匯入四筆金額均為951,433元,又分多筆提出,資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該四筆資金實際上是二筆資金,是由永兆公司之投資公司永得行周小姐以前述低於一百萬元之款項,將炒股價差匯入我太太帳戶內,而杜敬唐應是周小姐使用之帳戶。(〈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 ○路丑○○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拾貳「存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有多筆 資金從數十萬至上百萬由蘇曉薇匯入,又分多筆提出,資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因蘇曉薇是我本人會計,該等資金是由我其他帳戶轉入我太太帳戶內,以便我調度資金。該款6月9日匯出158萬8500元係匯給給吳光城的。另有 部份是匯給巳○○ (四海幫要角) 及辰○○之保證獲利支票票款及部份支付卯○○及辰○○之炒股價差利潤。(〈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丑○○處所之 扣押物編號柒「帳冊資料」〉你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93年5月27日轉匯入951,433元、1,439,000元、1,199,970元等三筆計三百五十餘萬元之來源無何?又你於次日(93年5月28日)陸 續提出,作何用途?)951,433元、1,439,000元、1,199,970元等三筆計三百五十餘萬元是永兆公司之投資公司永得行周小姐匯入之炒股價差,至於支出部份於5月28 日轉出200萬9元是轉入我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帳戶內 ,用以支付給巳○○及吳光城之保證獲利支票之票款;另150萬元是轉到我太太之合庫0000000000000帳戶內。(〈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丑○○處所之 扣押物編號柒「帳冊資料」〉你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93年6月16日轉匯入2 ,856,667元,93年6月21日又分多筆提出,93年6月24日轉匯入860,000元、782,827元、80萬元、2百萬元等多 筆款項,隨即又分多筆提出,資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93年6月16日轉匯入2,856,667元是永兆公司之投資公司永得行周小姐匯入之炒股價差、93年6月24日轉匯入860,000元、782,827元、80萬元、2百萬元等,6月24日有 160萬元及40萬元是轉到我前述美國運通公司帳戶內,用 以支付給巳○○及吳光城之保證獲利支票之票款。(〈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丑○○處所之扣 押物編號柒「帳冊資料」〉你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93年5月21日轉匯入一百萬元、二十萬元,93年5月24日轉匯入二百萬元,93 年5月27日轉匯入1,199,970元、1,438,000元,9 3 年5月31日轉匯入2,870,000元、93年6月1日轉匯入1,269 ,900元、93年6月2日轉匯入2,095,000元、93年6月7日轉匯入990,000元、250,000元、750,000元,93年6 月9日轉匯入1,300,000、820,000,93年6月14日轉匯入 640,090元,93年6月15日轉匯入968,000元、750,00 0元、900,000元、700,000元,93年6月16日轉匯入99 0,000元、2856,667元,又分多筆提出,資金來源為何?作何用途?)93年5月21日轉匯入一百萬元我已忘記二十 萬元自我太太轉入,93年5月24日轉匯入二百萬元,是我 朋友李靜宜之借款,93年5月27日轉匯入1,199,970元是由明達開發公司匯入,亦是永兆公司周小姐之匯款、1, 438,000元是我向友人子○○之借款,93年5月31日轉匯 入2,870,000元是由我的帳戶調度轉入;93年6月1日轉 匯入1,269,900元、93年6月2日轉匯入2,095,000元、93年6月9日轉匯入820,000,均是我會計蘇曉薇調度資金轉入,而1,300,000是由永兆公司周小姐之匯款。93年6月15日轉匯入750,000元、900,000元、700,000元,是由永兆公司周小姐之轉入。968,000元我則不清楚。93年6月16日轉匯入2856,667元,等六筆是由永兆公司周小姐之轉入。990,000元我則不清楚。(〈提示:本站於94 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丑○○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柒 -3「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該永兆公司股票帳戶戶頭及交易帳戶資料內容為何?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午○○(復華證券)、劉黃春櫻(元富敦南)、永得行投資公司(復華證券)、新兆行投資公司(元富敦南)、佳樂氏投資公司(台証博愛)、楊蔡麗容、林文珠(元富敦南)等是永兆公司之人頭戶,這些表是由會計蘇曉薇製作,內容是依據我每控管之每日永兆公司股票掛單成交之交割單所登載。表中內容顯示我所控管的永兆公司人頭帳戶之股票庫存張數及帳戶之餘額。可以用來計算炒股價差及分配利潤。(〈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丑 ○○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該永兆公司93年6月份之每日進出與庫存表內容為何?係何人 製作?用途為何?)內容主要是係依據前述每日進出之庫存表,合製作成總表,顯示永兆公司股票每日張數及金額價差紀錄,內容是由我會計蘇曉薇及申○○製作,亦屬本公司內帳,用來與周小姐對帳之用。該扣押物資料中,載有我所控管且掛出之永兆公司每日成交價格及張數紀錄」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一,254-259頁)。並有「開 戶授權委託書」、丑○○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拾貳「存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帳戶一本、扣押物編號柒「帳冊資料」丑○○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一本、扣押物 編號柒「帳冊資料」丑○○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一本、扣押物編號柒-3「每日 進出與庫存表」及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各一件足資佐證(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一,262-296頁) 。 ㈢、於94年3月30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提示:94年3月25日午○○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從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七日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及H.K.舒珮蓮等人合計65,771, 526元,顯示午○○與你所開設之沅堡公司金錢往來密集,並定時結算差價匯入前述丑○○、舒珮蓮帳戶,H.K.舒珮蓮、HA NG SENG BANK恆生銀行曹善玲CHO SIN-LING帳號000-000-000000用途為何?從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七日第二次炒股期間沅堡已領金額六千五百七十七萬元五百六十二元,如何分配?)該HANG SENG BANK恆生銀行曹善玲CHO SIN-LING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係我岳母香港的帳戶。該帳戶是在我處理第一期一萬張永兆股票時,應午○○、乙○○要求,所提供之國外帳戶用以領取股票差額款項,另第二次領款表中註有「H.K.舒珮蓮」應該是錯誤的,收款帳戶應是我前述香港恆生銀行帳戶,至於65,771,562元款項均是用來支付甲○○、子○○、巳○○、陳鴻仙、癸○○、卯○○及辰○○等人之炒股價差,詳細的分配情形如3月24日我本人之調查筆錄及查閱我前開帳戶 轉帳情形才清楚。(甲○○、子○○、巳○○、陳鴻仙、癸○○、卯○○及辰○○為何會參與永兆公司午○○等人釋股炒作案?)在炒作永兆股票案之前,93年3月間,巳 ○○(四海幫中常、綽號興華哥或華董)、陳鴻仙(綽號 水仙),卯○○ (綽號貓仔榮)及辰○○等人,曾聯合炒手陳一春、迎廣公司派炒作迎廣公司股票,由40多元炒作到80多元,結果巳○○套牢約一萬多張迎廣股票未順利出脫,經輾轉由陳一春 (我本人十多年朋友) 介紹巳○○給我認識,當時我與鄒某商議,由我找外資以總金額12.5% 之退佣條件,由高盛證券公司負責買進其中2700張迎廣股票。結果於買進第二天開始崩盤,巳○○等人怪罪於我,而脅迫我要賠償新台幣 (下同) 百萬元,但我不願意且無法付款。在此同時,巳○○、陳鴻仙、黃建榮及辰○○等人知道我正與永兆公司董事長午○○、總經理乙○○等人洽談永兆股票出脫事宜,巳○○、陳鴻仙、黃建榮及辰○○等人則脅迫我必須接永兆公司炒股案,作為抵扣前述五百萬元賠償金之條件,所以,我在不得已情況下,我才答應承接永兆公司午○○等人釋股炒作案。另甲○○是股票市場有名金主、子○○則是甲○○公司副總經理,因我考量永兆公司午○○、乙○○等人釋股炒作案,必須有能力吸收公司派二萬五千多張永兆股票之炒股資金,且需要有經驗者進行控盤、拉抬股價,又甲○○與股市名嘴辛○○是同夥,所以我就與甲○○、子○○協議,以6.5元之底價 賣斷給甲○○、子○○來炒作本次永兆公司股票股價。(永兆公司如何在你炒股階段配合發布利多消息?)永兆公司有在報章及股市公布欄中,發布永兆公司接到大陸大量訂單及馬來西亞廠營收成長之利多消息,該利多消息是當時擔任永兆公司代理發言人壬○○與子○○等人負責對外發布。(你何時與乙○○一行到馬來西亞?同行有哪些人?目的為何?)約於93年6月初,本次炒手子○○欲親至 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查看實際營運狀況,以蒐集發布利多消息等相關資料,因而由我、我太太、我司機李安發、壬○○、子○○等人,在乙○○陪同下,共同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實地了解。(〈提示: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有無看過該文?該文係何人製作?依據為何?該文中之公司成立3-5年,累積純獲利超過3千萬馬幣以上是否實在?)該資料是由我本人所製作的。該資料內容是永兆公司總經理乙○○及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負責人 (詳細姓名已忘) 親口告訴我的。當時炒手子○○想交給股市名嘴辛○○發布利多消息,乃叫我依據乙○○等人之說法,整理、書寫該份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資料。至於內容是否實在我不清楚。(前述「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與你及乙○○等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如前述,該份資料內容是在我等參觀馬來西亞廠時,由永兆公司總經理乙○○及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負責人 (詳細姓名已忘) 親口告訴我們的。(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6/12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該報導訊息 是由何人發佈?與前述乙○○及你本人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這份報導應是由子○○或壬○○在財訊快報上刊登,此報導是在我與乙○○等人自馬來西亞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返國後所刊登。(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12至23頁)該關聯戶群組A午○○等8名於分析期間大量買賣永兆股票,且相對成交情形頻繁,有意圖抬高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情形,交易下單者為何?目的為何?)該關聯戶群組A午○○等8名是由我下單,我接手初期約十幾天,為衝高成交量,我每日接受乙○○、戊○○等人指示,控制每日買賣超及漲跌幅,以便於甲○○、子○○等人進場共同炒股拉高股價」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15-19頁)。並有午○○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 資料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一份、「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一份及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一份足資佐証(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23-40 頁)。 ㈣、於94年4月11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前述甲○○ 、子○○二人於93年5、6月間炒作永兆股票,渠等之主要帳房、經辦會計人員為何?)當時我必須付股票價差予甲○○、子○○等二人,我曾依甲○○指示將大部分之股票價差匯款予一位會計人員徐小姐,我只知道該徐小姐係在高雄市,不是在台北市,詳細的姓名與連繫電話須問我的會計申○○才清楚。(〈提示:94年3月19日丑○○台中 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一頁〉提示之資料中內載有「徐小姐(吳光辰)00-0000000(FAX)、00-00 00000、0000-000000」,請問該資料係由何人書寫?另資料中之「徐小姐」是否即係你前述甲○○會計人員「徐小姐」本人?另記載之聯繫電話是否即係「徐小姐」之實際連繫電話?)該提示資料係由我的會計申○○所記載;而資料中之「徐小姐」確係我前述甲○○會計人員「徐小姐」本人;而資料所書寫之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確為甲○○會計人員「徐小姐」所使用之連繫電話,我會計申○○均以該等電話與「徐小姐」本人連繫對帳。(前揭提示之資料中,有關「小張0000-000000、00-000000 0(FAX )」內容,資料中有關「小張」究係指何人?)該資料「小張0000-000000、00-0000000(FAX)」之內容亦係申○○所書寫,「小張」係指壬○○,而0000-000000、00-0000000(FAX)則為壬○○之聯絡電話。(〈提示:94年3月 19日丑○○台中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提示資料中內載有「轉單(吳光 辰)………」等表格資料內容中轉單張數、轉單金額等資料,該資料? 記載內容意旨為何?)該表中主要係記載我於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甲○○與我對作,負責買進永兆股票之記錄明細及所交付之股票價差金額,該表僅是部分記錄,並非全部之記錄。(如前述資料表中載有「5 月24日轉單張數420張,轉單金額0000000」、「6月15日轉單 張數1090、張數累計6282、轉單金額0000000、金額累計 00000000」該記錄之相關記載內容意旨為何?)因我負責永兆公司股票之釋股控盤,如表中我於5月24日在盤中分 十數筆掛出420張股票,當日之開盤前,甲○○、子○○ 會以電話以多少筆、多少張及多少單價掛出,我則依他們的指示在盤前即掛出,在盤後甲○○、子○○會告訴我總計成交420張,我及我的會計小姐申○○會依成交價核算 420張的股票價差金額0000000元,並依指示由我會計申○○匯予甲○○的會計「徐小姐」。我們每天都按這方法進行對作買賣永兆股票,至6月15日止我與甲○○對作買賣 永兆股票6282張,匯予他的股價價差為000000 00元。其實表中記載之金額僅係部分而已,還有辰○○、癸○○、黃建榮、巳○○、陳鴻仙等五人所買、賣永兆股票張數及價差也是由甲○○對作買賣,該交易張數及金額即未記載於本表內」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15-1 9頁)。並有丑○○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一份足資佐證(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135頁)。 ㈤、於94年4月20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問:你於94年3月30日調查筆錄第5頁供稱:「吸收公司派二萬五千多張 永兆股票之炒股資金、、、、、甲○○與股市名嘴辛○○是同夥,所以我就與甲○○、子○○協議,以6.5元之底 價賣斷給甲○○、子○○來炒作本次永兆公司股票股價」,你如何將乙○○轉匯給你之炒股價差,以何標準股價再轉匯給甲○○等人?)我、乙○○、辰○○及子○○等人在5月初計畫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前,商議結果如下:1. 由我負責向永兆公司午○○、乙○○等人以每股新台幣(下同)6元取得2萬5,000張永兆公司股票,並替永兆公司 劉、吳等人控盤,在配合乙○○炒股過程中,依特定之價錢、張數在盤中賣出永兆公司股票。2.永兆公司將所有的炒股價差全部匯到我的帳戶內,再由我分配給甲○○、子○○及辰○○等人。3.由甲○○負責操盤炒作拉抬永兆公司股票,由辰○○配合在炒作的過程中,買進1萬張永兆 公司股票,且鎖住不得任意偷賣,倘辰○○偷賣,則必須由我負責賠償。4.在前述2萬5,000張永兆公司股票中,扣除辰○○必須配合買進鎖單的1萬張外,由甲○○、子○ ○負責買進1萬5,000張之永兆公司股票,其中子○○是分配到5,000張。5.甲○○以6.5元為結算,甲○○必須全權負責2萬5,000張股票,在炒股過程中出脫獲利,故約定辰○○在該配合鎖單買進之1萬張股票,只能拿到8元以上之價差,我則負責從永兆公司匯給我的價差款項中,核算匯給辰○○。6.我與壬○○則對分每股6.5元扣除6元之0.5 元利潤,每人0.25元,共2萬5,000張。以上即是我分配給甲○○、子○○、辰○○等人炒股價差之原則。問:(《提示:94年3月19日丑○○公司扣押物,扣押物編號柒-2 ,永兆公司股票每日進出庫存表》你於94年4月11日調查 筆錄針對公司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 頁供稱:「我於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甲○○與我對作,負責買進永兆股票之記錄明細及所交付之股票價差金額,該表僅是部分記錄,並非全部之記錄」、「當日之開盤前,甲○○、子○○會以電話以多少筆、多少張及多少單價掛出,我則依他們的指示在盤前即掛出,在盤後甲○○、子○○會告訴我總計成交420張,我及我的會計小姐申 ○○會依成交價核算420張的股票價差金額1,543,500元,我們每天都按這方法進行對作買賣永兆股票,...至6 月15日止我與甲○○對作買賣永兆股票6,282張,匯予他 的股價價差為27,749,500元。其實表中記載之金額僅係部分而已、、、、、」,你係如何計算價差給甲○○,如何支付價差?)我是依照前述的協議原則來計算炒股價差再分配給甲○○,並指示會計申○○與甲○○公司之徐小姐對帳,逐日將股票價差再匯入甲○○指定的帳戶內。(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 」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丙○○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 年5月27日匯出3,220,500元、93年5月28日匯出1,126, 500元、93年5月31日匯出1,967,050元、93年6月1日匯出2,753,000元、93年6月4日匯出1,811,200元、93年6月7日匯出3,573,700元、93年6月8日匯出1,600, 000元、93年6 月9日匯出1,588,500元、93年6月11日匯出2,629, 100元、93年6月16日匯出4,106,500元等十餘次,該資金是否即你前述匯給甲○○之炒股價差?)(經詳視後作答)是的,經我檢視,該等金額均是按前述表內之記錄匯給甲○○,且有數筆是合併一、兩日再匯出。如93年5月27日匯出3,220,500元是表中5月24日1,543,500元加上5月25日1, 677,000元之合併匯出。(前述匯款記錄只是匯給甲○○之部分股票價差紀錄,你尚有以何種方式支付給甲○○?)有的,我支付給甲○○之股票價差部分是以開立支票方式支付,我所開立之支票帳戶是我本人美國運通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 0,前後支付之支票約6張,其中4張面額各1百萬元。(提示:美國運通銀行帳號 000000000,93年5月1日至6月30日對帳單)請你指出前述支付甲○○股票價差之支票?)因對帳單中交易紀錄太多,我已無法明確指出該6張支票之交易紀錄。(提示:丑 ○○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甲○○之炒手子○○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 年5月11日匯出600, 000元、990,000元二筆,93年5月7日匯出500,000元、93年5月6日匯出500,000元,該資金是否即你前述匯給甲○○之炒股價差?為何不直接匯給甲○○?)該款是匯給子○○之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價差,是子○○要求我直接匯給他的,這部分之交易我沒有製作紀錄」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171-174 頁)。並有丑○○公司扣押物,扣押物編號柒-2,永兆公司股票每日進出庫存表一份、丑○○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及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轉匯出資金給丙○○、子○○之存款憑條計26紙、丑○○美國運通銀行帳號000000 000,93 年5月1日至6月30日對帳單在卷足資佐證(見94偵字第211 4號卷二,第174-197頁)。 ㈥、於94年5月12日日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是否曾經 向甲○○、子○○借過錢?或因生意往來欠甲○○、子○○錢?)我從未向甲○○、子○○借過錢,如果甲○○、子○○借過我錢請他們拿出證據,我與甲○○、子○○炒作永兆公司股票,都是我將炒股價差以我的帳戶或我配偶舒珮蓮合作金庫的帳戶匯錢給甲○○、子○○指定之帳戶,有部分價差是開立我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甲○○兌領。(提示:《丑○○美國運通銀行支票帳戶000000000號》 你美國運通銀行支票提示人甲○○合計兌領93年5月3日一百萬元、93年7月5日一百二十萬元、93年7月12日一百二 十萬元等三張,合計340萬元,另有93年8月5日一百二十 萬元、93年8月9日一百二十萬元等二張退票,為何開立五張支票給甲○○?原因為何?)(經詳視後作答)93年5 月3日一百萬元支票是炒作信音公司的價差,後面93年7月5日一百二十萬元、93年7月12日一百二十萬元、93年8月5日一百二十萬元、93年8月9日一百二十萬元等4張支票是 炒作永兆公司之價差。(為何不使用你及你配偶舒珮蓮合作金庫的帳戶匯錢給甲○○,要開立支票供其兌領?)因當初炒股協議時,甲○○即要求我先開票保證永兆公司股票能順利炒作,我即開票作為保證,而且若如期炒作上漲,該支票便作為價差供甲○○兌領,但在永兆公司股票崩盤後,因我亦損失慘重,所以93年8月以後就存款不足退 票了」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208-231頁)。並 有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分行94年5月5日函,檢附丑○○美國運通銀行支票帳戶000000000號往來資料一份足憑(見94 偵字第2114號卷二,232頁)。又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以 証人身分具結証稱:「(以前所証述有關乙○○、午○○、壬○○、辛○○、甲○○、子○○等人炒作永兆股票均屬實否?)均是事實。(甲○○、子○○何關係?)就我所知子○○是甲○○炒盤手,真正下指令的是甲○○。(有關要將錢匯入吳尚椿帳戶,是何人指示?)是甲○○,沒有說原因,但請我會計申○○跟他的會計徐小姐連繫,她們相互間做確認」等語(見94偵字第2114號卷二,237-238頁)。 ㈦、於本院95年6月23日審理進行交互詰問時就其如何與被告 甲○○、子○○就如何通謀炒作永兆股票所約定之時間、數量、價格及價差利益之分配等事項詰證稱:「(你如何確認甲○○有接下兩萬五千張股票?)這是口頭上的約定,永兆公司表示他最多只有兩萬五千張可以賣。(你如何確認辰○○有在八塊買了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他拿買到的交割單給我看,裡面有四千張的交割資料。(除了交割單外,你們有沒有當面或是電話確認帳戶?)有可能有。(你是如何確認癸○○、黃建榮、巳○○有買進六千張?)也是用交割單。(你在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調查站說永兆股票賣出的價格與數量,是由甲○○、辰○○指揮?)是的。(如何指揮?)我負責賣方,先把永兆的股票多少價格及數量在開盤前掛出來,大部分都是子○○打電話給我的,辰○○也有打給我,甲○○的部分我印象模糊。(你在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調查站筆錄說甲○○跟股市名嘴辛○○是同夥,你跟甲○○、子○○協議以每股六點五元賣掉給甲○○,你可否敘述如何賣斷?)我有問過甲○○這個案子能不能接,他說能接,我所說的賣斷是處理整個交易案。(你是在何時何地問過甲○○?)應該是在九十三年四、五月間,在他的公司敦化北路全球星公司。(當時有何人在場?)當時子○○在場。(當時就談到賣斷的數量及價格?)是的。數量就是兩萬五千張,價格是六塊五。(你在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調查站供稱價差是依甲○○的指示大部分匯到庚○○的帳戶,甲○○如何指示你?)打電話。(他是親自打電話還是請人家打電話?)我不肯定是子○○還是甲○○打電話給我。(你在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筆錄內說總共匯的價差是兩千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元,數量是六千二百八十二張,這些數據是根據什麼統計出來的?)我是根據筆錄後面附的每日進出表,是五月二十四日到六月十五日。(這表是誰製作的?)我的會計申○○。(申○○是根據什麼作的?)交割單。(哪些帳戶的交割單?)永兆所提供的帳戶賣出的交割單。(你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市調站供稱你多次到敦化北路全球衛星公司跟甲○○、子○○見面,當場看到甲○○、子○○喊盤下單,兩萬五千張永兆股票,扣除辰○○配合鎖單的壹萬張,由甲○○、子○○負責買進壹萬五千張,其中子○○分配五千張,是否實在?)喊單的部分我只看到子○○,其他都實在。(你在九十四年七月四日在市調站說你匯給甲○○的金額是四千三百六十九萬元,跟你剛才談到的二千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元並不相同?)除了會計匯給他的會計二千七百七十四萬九千四百元以外,其他是沒有帳的,應該可以從我運通甲存帳戶比對。(你在該次筆錄中說是用匯的?)是口誤。實情是我有給他那麼多錢。(你個人或是會計有沒有跟子○○對過帳?)都有。(你們是如何對帳?)口頭上說今天買了幾張,要給他多少錢。(你剛剛說子○○有買五千張永兆股票,是你跟他合作買還是他自己買的?)是子○○跟我講他買了五千張,但是我並沒有查證。(這五千張都是子○○出錢的?)是的,我沒有合資。(你在起訴書證據五十八、五十九,談到九十三年四月初的備忘錄,你還記得內容嗎?)我不太記得,備忘錄是把我跟甲○○、乙○○談過的內容口述的東西作成文字,沒有正式簽名。(這份備忘錄現在在哪裡?)有這份備忘錄,但現在不知道在哪裡。(四月初有備忘錄,四月底才到六福皇宮,相差壹個月?)四月初的備忘錄是我自己製作的雜記,四月底在六福皇宮我有把這份備忘錄給每一個在場的人乙○○、午○○、辰○○、壬○○、甲○○、子○○。(你有提到開給子○○的壹佰五十萬元及三百萬元的支票,是子○○說有買了五千張股票?)是的。(這五千張股票跟你開給他的伍佰萬支票有何關係?)這五百萬元裡面含有五千張的價差及下跌時候預估的損失。(你跟子○○之間除了前述支票外有無其他金錢往來?)我從來沒有跟他們有借貸關係,但有其他金錢往來,有關傭金、價差、或賠償損失,我從來沒有跟他們借錢。(提示準備書狀所附證物三,九十三年五月三日有匯十萬元到證人合庫南台中分行帳戶,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有匯一佰三十萬元到同一帳戶,你有無收到這兩筆錢?)有。(你收到這兩筆錢,子○○匯這兩筆錢要做什麼?)轉單的傭金」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32-53頁)。 另就被告壬○○確有參與炒作永兆股票、發布不實利多消息及支付壬○○炒股價差129萬等情節,詰証稱:「(你 對於ECB的計畫你有提出相關方案或是如何去完成ECB計畫?)這部分不是我提出來討論的,我並沒有幫他規劃。(九十三年四月底六福皇宮會議中,證人在筆錄中提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協議,當天討論的時間有多長?)六福皇宮會議之前,已經針對壬○○的要求做過溝通,擬定一份備忘錄,在會議當場確定公司派是不是真的有那麼多股票拿出來作,會議開了多久印象不清楚,有沒有人先離開我也沒有印象。(備忘錄的內容是否確實如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三、四頁筆錄內容所載?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協議分工內容,不是備忘錄的內容,那五點的協議內容是存在的,但不是在六福皇宮當場就作成的。(備忘錄的內容所記載公司派出的底價及帳戶,是否還有其他內容?)我給金主的備忘錄跟給公司的條件就是差五毛錢,五毛錢就是傭金,傭金是我跟壬○○分。六塊錢的部分只有壬○○、我還有公司知道。(提示同卷第一四七頁,當時股價在七塊以上,為何你要拿價差五毛錢?)六塊錢是公司給我們的底價。當時股價雖然是七塊,但是股價是虛擬的,隨時有漲跌,所以我們才定壹個底價,我當中間人就像批發一樣,當然有價差,價差就是我們的利潤。(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調查筆錄,起訴書證據一三○,你匯給壬○○壹佰二十九萬元,這是如何計算出來?)這壹佰多萬元是不足額,應該給他多一點,這是因為我還要負責虧損的賠償,壬○○不用。(這壹佰二十九萬元是什麼性質?)就是傭金,這是我當時跟壬○○講好的五毛的利潤對分。(提示94 年偵字第2114號第二卷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筆錄第六頁,你去馬來西亞廠的狀況如何?)沒有特別邀請什麼人去,我的身分就是順便去而已。去馬來西亞的簡報是我做的筆記整理出來。(上開筆錄第五頁,你為何說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的利多消息是由壬○○、子○○發布出來的?)就是他們兩人發布的,他們發布的內容跟我在馬來西亞所作筆記的內容不一樣。(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財訊快報不是你製作的資料?)去馬來西亞的時候我是據他們公司簡報整理,但與財訊上面的廣告內容不一樣。(若不是由你流出去的,你怎麼知道是誰發布的?)因為當時他們都在場,我有問過他們,他們都說是他們發布出去的」等語(見同上卷第54-57頁)。就被告乙○○之詰問証稱:「 (你說賣了股票之後超過六塊半以上跟你沒有關係?)事實上我從甲○○那邊還有分到一點,大約是每天獲利的十分之一。(請參閱起訴書第四頁第(三)第二行,是否為這六人?)沒錯就是這六個。(簡菊、黃文雄、林文珠是不是你使用的帳戶?)是的。(你在九十三年五月到六月間你自己本身也有買賣永兆公司的股票?)有,但數量不多。(你是不是有用你太太舒佩蓮的帳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我印象不是很明確,如有,數量應該很少。(你們為何約定六元作為交易的基準?)我的身分只是個傳話人。(你傳話給誰?)甲○○。(提示永兆公司馬來西亞整廠營收狀況及簡報,是否你製作的?)是的。(你做完之後交給誰?)壬○○、子○○」等語。另就炒作永兆公司股票部分利益及分配價差亦証稱:(六福皇宮在場的人你再確定一下?)乙○○、壬○○、甲○○、子○○、辰○○。午○○有沒有在場很模糊。(之前你有跟永兆公司哪些人或是哪個人引導你跟永兆公司的人接頭?)壬○○接頭的,有見過乙○○、午○○,也有跟二人談過永兆公司的事情。(在六福皇宮的時候你有把備忘錄分給他們,在場有沒有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都沒有,備忘錄主要是確認張數及價差的問題,用來收得到價差的文件。(為何提到二萬五千張的數字?)壬○○跟我講的大總數。(實際上透過你賣出的總數有多少?)事實透過我賣出的沒有兩萬五千張,在調查局的時候比對帳戶資料,我大約是賣出一萬八千張。(94偵字第2114號卷扣到帳冊編號一之四,五月五日到五月十九日匯給你的曹善玲、你的美國運通銀行、合庫台中分行總共第一次是壹仟九百五十五萬元,第二次是六千五百七十七萬壹仟五百六十二元,對於這數字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意見。(這兩筆金額總金額就是檢察官起訴所載八千多萬元的金額,有何意見?)這八千多萬裡面有兩千萬元是高盛公司買回永兆公司的股票兩千五百張的費用,詳細狀況我不是很了解。(當初你有承認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當初我認為我的身分是被委託的,我得到的利潤都是成交量的佣金,我在永兆公司最後結果完全沒有得到利益。(你們在六福皇宮口頭的協議,你的利益在哪裡?)我的收入有壹個是五毛錢,壹個是甲○○差價百分之十,壹個是券商手續費的退佣。(你在調查站所謂的分兩階段是什麼意思?)第一段是因為辛○○認為十一、二塊賣壓太重,把他摔下來,第二段是辰○○他們認為跌的很深,他們搶進來作第二段,九塊多到十一塊多,之後一直下跌到六塊才打開。(到馬來西亞那次,成員有誰?)我太太,我的司機兼助理李安發,乙○○、壬○○、子○○。辛○○沒有去。(是不是永兆公司的股票,他們把價差匯到你的帳戶,你再分配到甲○○等人?)是的,在六福皇宮的協議裡面,就是透過我,也是協議的重心,我沒有主導性」等語(見同上卷,64-67頁 )。 ㈧、於97年1月15日本院審理進行交互詰問時就協議炒作永兆 公司股票及有關股票價差之利益分配等事項,詰証稱:「(在六福皇宮雪茄館沒有書面協議,有無口頭協議?)有。協議內容跟我在調查站所述相同。(子○○提到華南永昌證券有透過營業員丁○一起做丙,請丁○找金主買賣永兆股票,子○○說是你授意他去找人的?)我不認識丁○,而且我根本沒有跟丁○做任何電話接觸或往來,子○○做丙的事情,我從來沒有跟他的營業員通過電話。(你有無匯款給丁○指定的金主帳戶?)這我沒有辦法肯定,那時候我都是依照子○○、甲○○指示的帳戶匯款。(你有無與子○○就永兆公司的股票合夥買賣?)沒有。(你與子○○、甲○○間有無私人借貸關係?)沒有。(對於永兆公司總共匯給你的股價價差總計00000000元?)是的。(你匯給甲○○、子○○之間的價差總共有四千三百六十九萬元?)匯款是這個金額,但是另外還有提領現金的部分,現金部分一定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匯給辰○○方面是多少?)一千八百多萬元,匯款加上現金超過一千八百多萬元。還有巳○○的部分匯款加上現金超過五百萬元。(你有匯款給甲○○、子○○的價差之前有無扣下百分之十的利潤?)有。(壬○○的部分你有給他什麼利潤?)有匯給他壹佰多萬元。六塊到六塊五之間的差價,由我跟壬○○分。(買賣永兆公司股票,除了公司派給你帳戶外,你還用過哪些帳戶?)我目前記得有舒佩蓮、簡菊、黃文雄。至於其他的我之前有說明」等語(見本院審理卷四,97年1月15日筆錄)。 ㈨、於97年4月8日於本院審理時以証人身分行交互詰問時証稱:(你知道卯○○總共買了幾張永兆股票?)卯○○買進永兆股票都是透過辰○○操作,辰○○的意思是他可以叫卯○○買進幾張就幾張,而事後辰○○告訴我卯○○買了伍、六千張。(卯○○透過辰○○買的永兆股票有無退價差?)所謂價差我沒有辦法分辨,當時價差我只有跟甲○○有按每日成交的張數給他一定的價差,至於辰○○、卯○○部分並沒有循著這個模式,因為我的支票在他們手上。(你所謂你的支票在辰○○等人手上,是與迎廣有關還是永兆有關?)一開始跟迎廣有關,後來就跟永兆混在一起。(你是否知道卯○○透過辰○○買的股票,有很多因無量跌停沒有辦法賣出,因而產生虧損?)我沒有辦法分辨辰○○、癸○○、卯○○實際買進、賣出的狀況,而且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們故意賣股票讓股票崩盤,因為我有四千多萬的支票在他們那裡,股票縱使跌,他們還是可以賠償。(這四千多萬元支票,兌現多少?)沒有兌現。如果有軋進去會退票,因為我沒有這種財力、、、、、。(你剛說辰○○、卯○○買進多少張永兆股票都是根據他口頭告訴你的,但是你在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在法院作證說辰○○有拿交割單給你看,你才知道他用八元買進四千張永兆股票?)我是有看過這個交割單,因為辰○○拿交割單給我看,就是要取得我的支票,而且他給我看買進四千張的股票交割單,但他實際持有張數沒有這麼多。四千張的股票交割單是要我開支票作為保證。(辰○○用股票交割單請你開支票作為保證,是要保證什麼?)保證虧損的話要我全部負責。如果賺的話扣一半賠以前迎廣他們所謂的損失。(就你的估算所謂扣一半的部分是多少錢?)沒有辦法算,因為實際的張數、獲利我都不知道,所以沒有辦法估算。(你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在臺中市調站供稱貳萬伍千張股票有壹萬張是辰○○配合鎖單,你是根據什麼事證認為辰○○有配合鎖單壹萬張?)根據辰○○口頭跟我講他跟癸○○買了二、三千張,卯○○買了伍、六千張,這樣就將近壹萬張。這是辰○○自己講的。(提示炒股價差資金流向表,是否是調查局根據你匯出款項所製作出來的?)是的。我承認我每天依據我跟甲○○約定的部分是價差,至於辰○○、卯○○這部分,我都是被逼的,沒有什麼事先約定的價差。(在辰○○、甲○○等人在九十三年四、五月間六福皇宮見面前,你先前是否有跟永兆公司午○○、乙○○、壬○○見過面?)有,是壬○○帶我去說明,談的內容是永兆公司跟壬○○跟我講,要賣掉二萬五到三萬張的永兆股票。(有無約定分二批次賣掉股票?)那時候沒有談那麼深入。(永兆公司賣的股票都有授權你去賣股票?)我被委託的原因是我可以直接被控管的工具。方便我計算賣出的數量。(你在調查站提到公司派給你的是六元,你給甲○○的是六元五角,這五角是否你跟壬○○各分二角五?)是的。(你有無匯給壬○○這二角五的錢?)有。(你跟永兆公司公司派談的出脫二萬五千張的股票,是以六元由你們買斷?)不是。(提示94偵6393卷第137、138頁,永兆公司匯給你的金額總共是00000000元?提示並告以要旨)沒錯。(第二次超過六元的價差,反而比第一次多出那麼多錢?)這問題我有可能受到刑事追訴,我先不回答。(關於資金流向表匯給辰○○系統部分,你說都是透過辰○○交付給卯○○他們?)只有卯○○跟癸○○。(提示偵卷8100號第26頁,這些都是你賣永兆公司股票使用的帳戶?提示並告以要旨)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是我個人使用搭便車的,其餘六個就是公司派使用的帳戶。(根據你之前所述匯給甲○○有四千多萬元,你是根據什麼資料匯給他們這些錢?)根據我每天實際賣出數量為準,甲○○或子○○每天告知我掛出的數量為準,然後以掛出的數量結算價差,然後匯給甲○○他們」等語(本院審理卷五,155-164頁)。雖 証人丑○○於同日否認被告辰○○買進永兆公司股票有「鎖單」之說,証稱:「(買進將近壹萬張與配合鎖單壹萬張,意思相同嗎?)鎖單這二個字是調查局寫的,他表達什麼意思我不知道。我只是講買的數量,我沒有講鎖單等語。惟查:被告辰○○於前述調查站之供詞及本院審理中到庭証稱:伊總共購買進永兆公司股票近五千多張,總價約六千多萬。丑○○剛開始他開立一張四千二百萬元的支票,嗣後其他的是虧損的支票六、七張,總共五百多萬元,作為伊虧損的補償。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丑○○打電話給我,叫我購買,我就去購買。何時購買?何種價位?都是依丑○○指示等語,已如前述。按一般投資人在公開之証券市場買賣股票,股票漲跌圴依市場機制,賺賠自負贏虧,豈有虧損時由他人簽發保証支票作為賠償之理?被告辰○○買賣本件永兆公司股票,其買進或賣出均依共同被告即証人陳俊堂之指示作為買賣之依據,且只賺不賠,其就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之所為,顯有通謀協助「鎖單」之事實,可以認定。証人陳俊堂上開否認共同「鎖單」之說,顯係其亦涉有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犯行,預留退路,殊無足取。 ㈩、又有關証人丑○○利用公司派即被告午○○、乙○○等所提供在証券商所設立之新帳戶,由被告午○○、乙○○等公司派提供籌碼予丑○○,用以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買賣張數、金額、相互對帳及約定價差先行匯入丑○○所指定之帳戶,再轉匯款給甲○○、子○○所指定之帳戶等情節,核與証人申○○、戊○○証述情節相符: ⒈証人申○○証述部分:①於94年5月12日於台中市調查站 証稱:「(你在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之業務為何?)我在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之業務主要是依丑○○指示製作股票買賣紀錄,聯絡或通知丑○○指示辦理事項,也會依丑○○指示到銀行辦理存款、匯款、轉帳、繳費等一般性的銀行臨櫃業務。(《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在臺中市○○○路丑○○處所之扣押物編號七之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 》該永兆公司戶名表係何人製作?扣押物中載有「周小姐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該周小姐係何人?資料來源及用途為何?) (經檢視後作答) 該表係我製作的,資料內容是永兆公司周小姐提供給我的,用途是瞭解永兆公司公司派人員在哪些券商有帳戶,以及營業員的聯絡電話,以便丑○○為永兆公司公司派帳戶下單使用,周小姐的聯絡電話即是00-00000000、傳真為00-00000000,我都是使用撥打該電話,將丑○○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情形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與周小姐對帳。(《提示:94年3月19日 丑○○台中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一頁》提示之資料中內載有「徐小姐(吳光辰)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000」,該徐小姐係何人?資料來源及用途為何?電話作何使用?)(經詳視後作答)如前述該表係我製作的,徐小姐是甲○○的秘書,徐小姐聯絡電話是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000,我都是撥打該電話,將丑○○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情形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與徐小姐對帳,徐小姐也會傳真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的張數、金額資料給我,供我作帳計算價差使用。(《提示:本站於94年3月19日 在臺中市○○○路丑○○處所之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該永兆公司93年6月份之每日進出與庫存 表內容為何?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表係我依據丑○○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價量所製作,主要是係依據每日進出之庫存表,合製作成總表,顯示永兆公司股票每日張數及金額價差紀錄,以供丑○○查對,也用來與永兆公司周小姐對帳之用。(永兆公司戊○○94年3月30日在本站供稱(調查筆錄第8頁):「無論第一波或第二波售股期間,我每天交易完收盤後由沅堡公司傳真當日成交單給我,由我整理製表統計超過六元之價差,陳報給乙○○,再傳真給壬○○核對交易狀況,再由午○○將價差款項交給我匯入壬○○或沅堡公司丑○○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丑○○、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丑○○、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舒佩蓮 (丑○○配偶) 、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丑○○、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曹善玲等帳戶內」,戊○○所言是否實在?)是的,我每天交易收盤後就傳真當日成交單給戊○○,至於如何計算價差款項匯入沅堡公司丑○○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丑○○、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丑○○、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舒佩蓮 (丑○○配偶) 、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丑○○、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 00曹善玲等帳戶之情形,我則不清楚,我僅係依丑○○指示記帳,辦理銀行轉匯款業務,對丑○○炒股及價差計算之內情並不清楚。(《提示:94年3 月19日丑○○台中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提示資料中內載有「轉單(吳 光辰)………」等表格資料內容中轉單張數、轉單金額等資料,該資料記載內容意旨為何?)(經檢視後作答)該表中永兆公司股票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交易資料,係我依據甲○○之秘書徐小姐傳真給我的資料製作的,目的是我計算轉單股票價量,以供我老闆丑○○核對,計算價差給甲○○,但我不清楚甲○○與丑○○之間炒作股票之情形,我僅負責紀錄與計算交易狀況,以及聯絡永兆公司戊○○、甲○○秘書徐小姐等人核對買賣股票價量後,再依丑○○指示辦理匯款轉帳到指定之帳戶」等語(見94年偵字第2114號卷二,245-250頁)。②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 結証稱:「(今日在調查站所陳述是否屬實?)是事實,未被刑求或強暴脅迫。(認識甲○○之助理庚○○否?)有跟她通過電話,是在去年年中時,都是跟她對當天的帳。對的是永兆公司買賣股票的帳。(認識乙○○的員工戊○○?)也是通電話對帳,只要是在對永兆公司的帳及張數」等語(見同上卷257頁)。③於本院95年9月15日進行交互詰問時結証稱:「(你與戊○○有接觸過嗎?)有通過電話,因為券商會將成交單傳給我,我平常做的表格,我整理出來連同交割單會傳給永得行戊○○。(提示第 2114號卷第二卷第251、252頁每日進出與庫存表,這是你製作的嗎?)是的,主要是給丑○○看得,只是把資料整理給他看。(上面的周小姐是誰?)應該是戊○○。(該表的依據?)開戶好的時候,券商會將這些資料給丑○○,丑○○再將這些資料給我製作表格。(同卷第254、255頁,這表格是你製作的?吳光辰是誰?)是的。我不認識吳光辰,我是聽丑○○說的,是他口頭講的是吳光辰三個字,但不知道辰是哪個字,可能是我拼錯。(你有跟徐小姐接洽?)我知道有壹個徐小姐,通常是徐小姐打電話跟我確認當天成交量及價格,老闆丑○○也會跟我講,我在比對他們二人講的有沒有一樣,平常我會將數量及價格登記下來。(為何在調查局偵訊的時候你說會把所計算的價差匯給甲○○的帳戶?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老闆報給我每天的成交量及價格,我按照老闆的指示匯款。(九十三年五、六月間,你有無與周小姐進行對帳?)我會將老闆每天買進永兆的交割單作成一張表,傳真給周小姐,周小姐如果不清楚的話,他會打電話給我,對這裡面的東西。(你如何與庚○○就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的張數、計算價金多少?)數字都是我老闆報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25-233頁)。 ⒉証人戊○○証述部分:①於94年3月30日台中市調查站証 稱:(《提示:94年3月25日乙○○忠孝東路住處扣押物 編號參-1:股票帳戶》該93年5月傳真之乙○○;劉睿聖 、新兆行、午○○、永得行、劉黃春櫻、吳劉睿智、佳樂氏等永兆公司投資戶之券商帳號及營業員資料來源為何? 係作何使用?)該資料是沅堡公司傳真給我的,內容是第一次所開立之十七個股票帳戶及銀行帳號資料的相關明細表及券商營業員之聯絡電話。(前述永得行等十餘個新設立之銀行及股票帳戶存摺是由何人保管?)93年5月初丑 ○○等要求新開戶之後,便將新開戶之股票帳戶存摺拿走,並未由我保管使用,乙○○指示我將三家投資公司及午○○、劉黃春櫻名下共一萬零四張股票劃撥至新開之證券帳戶,至於證券戶之銀行帳戶在第一波丑○○操盤期間自93年5月5日到93年5月18日,即一萬零四張股票出脫期間 ,仍由午○○負責保管,至93年5月24日到93年6月28日第二波股票出脫時,證券帳戶仍由丑○○保管使用,但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等之銀行帳戶則交壬○○轉給丑○○,第二波時,在乙○○的授意下,由我先行蓋多張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銀行帳戶的空白取款條,交給丑○○,依每日的交易情形、金額、張數核算股價差額後,由丑○○自行填寫取款金額,這時丑○○才開始保管該等銀行帳戶存摺以利領款,但印章仍由午○○保管,曾經有空白取款條用完,壬○○與午○○聯繫後,由午○○蓋妥印章後,壬○○到我長春路辦公室找我拿取。(乙○○等人如何與丑○○等對帳,妳與沅堡公司會計蘇曉薇、申○○等業務聯繫內容為何?)無論第一波或第二波售股期間,我每天交易完收盤後由沅堡公司傳真當日成交單給我,由我整理製表統計超過六元之價差,報給乙○○,再傳真給壬○○核對交易狀況,再由午○○將價差款項交給我匯入壬○○或沅堡公司丑○○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 00000丑○○、美國運通銀行000000000丑○○、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舒佩蓮 (丑○○配偶) 、香港恆生銀行000-000000-000丑○○、香港恆生銀行 000-000000-000曹善玲等帳戶內。(壬○○九十四年三月廿八日在本站調查筆錄第十二頁供稱:「93年5月初首批 永兆公司一萬張出脫時,初期係由戊○○掛賣單,再相約由丑○○一方買入,但買賣交易過程中‧‧‧‧」,為何原由妳掛單永兆公司股票要換由丑○○接手,詳情為何?)首批永兆公司一萬張出脫時,僅有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第一天交易時,因丑○○使用的證券戶還沒開好,因乙○○指示我要依丑○○電話指示的價位及張數下單賣股,所以就由我掛單賣股,再相約由丑○○一方買入,但第二天後丑○○新開帳戶已經由我劃撥股票給他操作,就改由他下單操作股票。(你前述由三家投資公司及午○○、劉黃春櫻等證券帳戶劃撥一萬零四張永兆公司股票至丑○○指定帳戶作為第一波的籌碼,該一萬零四張之數量確定為何?)該一萬零四張係第一波93年5月5日到93年5月18日委託 丑○○操作之總成交量,並非劃撥量。(《提示:94年3 月25日乙○○忠孝東路住處扣押物編號參-2:股票帳戶》資料中有紀錄3-1:『劉董-400萬陳總帳戶【指定】』所 指為何?)(經詳視後作答)文中係乙○○指示我以午○○直接匯400萬元入丑○○所指定的帳戶,以作為第二波 炒股超出六元之價差扣款之用。(《提示:94年3月25日 台北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壹:「與丑○○往來資料」》93年5月10日傳真之丑○○美國運通台北分行 000-000-000用途為何?沅堡蘇小姐傳真周小姐之「合庫 五權支庫、帳號:0000-000 -000000、戶名:舒佩蓮」用途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帳戶乙○○要丑○○傳真給我,要我將永兆股票買賣差額匯給沅堡投資公司丑○○之相關帳戶。(《提示:94年3月25日午○○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第一次、沅堡已領金額表中,從五月六日至五月十九日劉黃春英等人之股票交易帳戶轉入丑○○合庫5,3000,000元、轉入丑○○美國運通1 ,520,000元,轉入曹善玲恆生H.K.12,730,000元所指內容為何?為何匯到國外帳戶?)(經詳視後作答)乙○○要我依丑○○買賣股票情形,將超過六塊錢之價差匯至丑○○指定之合庫、美國運通及曹善玲恆生銀行帳戶,左邊表格內的資料係支付價差款項資金來源,包括劉黃春櫻、劉睿聖及午○○之友人莊溫嬌娥、劉雲貞、林進益、鍾龍、林合盛等人帳戶,右邊即前述要匯款給丑○○之帳戶。(《提示:94年3月25日午○○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 :股票交易明細資料》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從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十七日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及H.K. 舒珮蓮等人合計65,771,562元 (六千五百七十七萬元五百六十二元) ,顯示你等與丑○○開設之沅堡公司金錢往來密集,並定時結算差價匯入丑○○、舒珮蓮帳戶,第二次內容所指為何?)(經詳視後作答)第二次乙表中之 H.K.舒珮蓮帳戶係指午○○於93年5月27日匯款一千萬元 及四百萬元(合計一千四百萬元)給丑○○指定帳戶,另外右邊表格之帳目則是丑○○以前述蓋好印章之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帳戶的空白取款條自行提領的」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199-209頁)。並有乙○ ○住處扣押物編號參-1「股票帳戶」及編號參-2「股票帳戶」各一份,台北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壹「與丑○○往來資料」一份、午○○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足憑(見同上卷215-241頁)。②(你 認識丑○○嗎?)九十三年五月初,他與壬○○帶了很多家的券商與銀行,約有二、三十人,到長春路的永得行公司開戶,開立證券戶,有永得行、新兆行、佳樂氏三家投資公司、午○○、乙○○、吳劉睿智、劉睿聖、劉東瑞、劉黃春櫻,後來有楊蔡麗容。(當天開立的股票帳戶存摺印章有無交你保管?)證券帳戶存摺是由沅堡公司丑○○保管,印章及銀行存摺由午○○保管。(你有無受到任何人指示將這三家公司壹萬多張股票匯到這些人的帳戶裡面?)在開戶後的隔天,乙○○指示我匯了壹萬多張,到前述所新開戶的證券帳戶裡面,這些股票的來源是三家投資公司、午○○、劉黃春櫻。(第二次見到丑○○是何時?)約在五月初,乙○○為了歡迎永兆的新股東請我們吃飯,在民生東路的餐廳,在場有丑○○、壬○○、乙○○、午○○、劉黃春櫻及我共六人。(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之後,你有無受到午○○、乙○○的指示匯款給丑○○?)我有受到乙○○的指示,他說股票底價六元,價差要匯給丑○○,價差是每日成交單價扣除六元的價差,不扣手續費。(你如何得知股價的每日成交量及每日成交價?)每日收盤後,由沅堡公司蘇小姐傳真每日券商成交單給我,我是根據成交單作價差明細表。(做完價差明細表之後?)剛開始前幾天的時候,是乙○○會交代我開取款條給午○○蓋章,然後存到丑○○傳真給我的帳號,之後我依據券商傳給沅堡,沅堡在傳真給我的成交單作成價差明細表,然後我再給乙○○看,然後乙○○會跟午○○說今天要開多少錢給丑○○,之後我就會開提款條給午○○蓋章,再存到丑○○指定的帳戶。(你除了開立存款條給丑○○帳戶外,有無匯給壬○○的帳戶?)沒有。(第三次與丑○○見面是何時?)第三次是在五月十八日第一批的壹萬張成交以後,在六福皇宮的一樓咖啡廳內對帳,在場有乙○○、午○○、壬○○、丑○○及我共五人,當天是對完壹萬張之後的結餘金額,丑○○跟乙○○講說還要給他五十萬元,這五十萬元是成交價的價差。(你當天對帳的時候,你總共已經匯過多少價差?)壹仟九百零五萬元,都是匯到丑○○指定帳戶。五十萬元是五月十九日才匯的。(後來的五十萬元有無匯給丑○○?)有。(你有無劃撥第二筆的股票到剛剛新開立的帳戶內?)有,也是壹萬多張,是受乙○○的指示,因為部分股票還在集保中心。(第二批你要劃撥股票過去的時候,股票帳戶由誰保管?)也是沅堡,之前銀行印章是由午○○保管,五月二十七日以後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的存摺就交給沅堡保管。(為何由沅堡保管?)由他們自己去提領價差。(從你的統計丑○○總共賣了多少股票?)第一次是賣了一萬零四張,但買進二千五百三十張,第二次五月二十四日到六月二十四日賣了六千四百八十一張,他超買的部分有賣出六百一十張。六月二十五日我收到的成交單賣出是二張,實際上六月二十五日還有買進壹個六百張我沒有收到,六月二十八日他有買進六千壹佰九十三張,所以實際上第一次及第二次只有賣出九千六百九十四張,但是他超買的部分有壹仟九百二十張,實際上賣出只有七千七百多張。(你剛剛所述買進、賣出,丑○○都是以何人帳戶?)三家投資公司,午○○、劉黃春櫻這五個帳戶。(這八千多萬的價差都由誰的帳戶匯出?)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還有其他跟朋友借的,還有三家投資公司。(你總共把二次價差八千多萬元匯到哪裡?)丑○○指定的帳戶,包括香港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210-224頁) 。 (三)被告壬○○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被告壬○○如何於上揭時地介紹丑○○與午○○、乙○○商定由午○○預定分期出脫約三萬張永兆股票,約定每股價格為6元,由被告丑○○找到金主合力以炒高永兆公司 股價及成交量賣出,惟午○○與乙○○必須支付買入股價與六元之差價予丑○○之初步協議,已如前述外,就本件其介入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其事証如下: ㈠、於94年3月28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及乙○○、午○ ○、丑○○在93年4、5、6月間在台北聚會幾次?地點及 參與人員分別有哪些人?)答:依我記憶所及,我及乙○○、午○○、丑○○等人在93年4、5、6月間約在台北聚 會七次左右,依次分述:(一)約於93年4月初我將本案 交予丑○○時,丑○○即已擬妥一份備忘錄,主要內容為發行ECB及炒作股價之張數、期間及股價目標,即由我陪 同丑○○去見乙○○,並當面將該備忘錄交予乙○○,並商談該備忘錄內容。(二)約於4月間,因應須與大股東 董事長午○○見面洽商出脫永兆公司股票事宜,我偕同丑○○赴台北市○○路永得行投資公司與午○○、乙○○見面,主要商議內容丑○○向午○○報告前述備忘錄的內容。(三)約於4月間,我與丑○○邀請午○○夫婦、乙○ ○、會計戊○○等人在復興北路與民生東路口某餐廳吃飯,席間由會計戊○○交予丑○○有關永得行等三家公司及午○○家族所控管之股票明細,雙方商訂午○○分期出脫永兆公司三萬張股票,每股價格以六元賣出,全權委由丑○○控盤,進行買進賣出。(四)約於4月間丑○○方面 的購股金主甲○○等人想見永兆公司董事長午○○以確認股票的籌碼來源,要求要見永兆公司人員,其後我們就約在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會商,當天前來會商的人有永兆公司總經理乙○○、金主甲○○、甲○○公司副總子○○(綽號彼得)及另一楊姓金主(姓名不詳),還有丑○○及我本人,當天談論內容為甲○○為買家,要瞭解所購買永兆公司經營概況及永兆股票之相關風險性。談論約半小時後,我與乙○○即先行離開,丑○○及甲○○則繼續談,惟後續談論詳情則不清楚。(五)為方便丑○○控盤下單,必須新開立證券交易帳戶,約於5月初(詳細日期以開 戶資料為主),當日永兆公司午○○邀集永兆公司其他股東前來台北市○○路永得行公司配合復華、元富、永昌等證券公司辦理開戶,當時有午○○、乙○○及我本人在場陪同,當時因丑○○來不及趕至現場,乃由我簽署買賣股票授任書,迨丑○○前來後,才由陳某簽署6戶之受任書 。(六)因為為研商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之資金及股價差額如何支付予丑○○,於5月初左右由我、丑○○、永兆公 司午○○、乙○○及戊○○等人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預訂賣股資金及股票庫存之帳戶由戊○○控管,丑○○則每天與戊○○對帳核算股票差額,再由戊○○匯款至丑○○所指示之匯款戶頭內。(七)因該股票已炒高,且丑○○要求依約進行第二批一萬張的委託事宜,約於5月底,由 我、丑○○、永兆公司乙○○、午○○相約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商議過程中乙○○、午○○二人認為該公司股價已九塊多,向丑○○表示出脫股票應調高出售價格,減少分配給丑○○支價差,但丑○○表示這段時間拉高股價,已經負擔相當的成本,為攤平成本,無法再調高購入價格。另因該股價已拉高甚多,午○○、乙○○必須支付予丑○○之股票差額也越來越高,為便於丑○○控盤,吳、劉二人同意先行支付一大筆資金予丑○○再依出脫股數扣款,仍舊每日與會計戊○○對帳。(八)同年6月初丑○○ 已吸收永兆司股票籌碼,為尋找利多題材,拉高股價,丑○○向乙○○要求一起至馬來西亞廠參觀,我、丑○○夫婦、子○○、丑○○的司機在乙○○的陪同下至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參觀,渠等回國後,不久後即在報章看到報導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營收利多消息,惟該利多消息並不知為何人發布。(93年4月間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協議 永兆公司股票買賣詳情為何?最後協議及製作備忘錄內容為何?)約於4月間丑○○方面的購股金主甲○○等人想 見永兆公司董事長午○○以確認股票的籌碼來源,要求與永兆公司人員見面,其後我們就約在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會商,當天前來會商的人有永兆公司總經理乙○○、金主甲○○、甲○○公司副總子○○(綽號彼得)及另一楊姓金主(姓名不詳),還有丑○○及我本人,當天談論內容為甲○○是買家,要瞭解所購買該公司經營概況及該股票之相關風險性,至於備忘錄如前述在本次見面前即已擬定。談論約半小時後,我與乙○○即先行離開,丑○○及甲○○則繼續談,惟後續談論詳情則不清楚。(前述備忘錄在本次見面前即已擬定,該備忘錄內容為何?)備忘錄內容有記載有目標兩萬張,股價往上拉抬,但未訂目標價格,出脫價格為每股6元,因當時丑○○有給乙○○乙份, 也有給我乙份,我願意返家找到後再主動提供貴單位參考。(如前述,93年5月間之第七次在六福皇宮見面時,永 兆公司乙○○、午○○等二人向丑○○表示應調高出脫該公司股票價格,其原因為何?)因該股票已炒高,且丑○○要求依約進行第二批一萬張的委託事宜,約於5月底, 永兆公司乙○○、午○○與丑○○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時,吳、劉二人認為該公司股價已炒高為九塊多,應調高出售價格。(永兆公司股票籌碼是否集中在乙○○公司派等人手上?乙○○等若無與你及丑○○配合,你及丑○○如何有籌碼在市場上炒作該股?)據我與丑○○曾一起研究永兆公司93年4月間股東持股情形,發現該公司股本雖有 新台幣(下同)八億元(股票八萬張),但在外流通之籌碼、股票約有四萬二千張左右,而董事長午○○、總經理乙○○等公司派持有股票達兩萬五千張以上,剩餘之交易籌碼約一萬七千多張,因此,永兆公司股票籌碼相當集中在乙○○、午○○公司派等人手上。當時丑○○就評估永兆公司之公司派人員配合供應籌碼即可輕易炒作該支股票,雙方都能互蒙其利,又乙○○、午○○提供詳細之公司持股明細,才能讓丑○○控盤,炒作永兆公司股票自每股七塊至十二塊多。因此,若無乙○○配合提供該公司之股票,丑○○即無法炒高成交量,藉以吸引散戶進場追價炒高永兆公司股票,幫乙○○等公司派出貨。(乙○○若無你及丑○○等炒手接手該公司派股票,如何能在市場上出脫二萬五千張股票?)依當時低成交量來看,乙○○若無我介紹丑○○等炒手接手該公司派股票,公司將很難以每股六塊錢出脫該公司二萬五千張股票。故乙○○等才願意以每股6元之價格交予丑○○處理。(永兆公司午○○及 乙○○委託你協助出脫上開二萬五千張永兆公司股票,如何計酬?)我協助永兆公司午○○及乙○○出脫上開二萬五千張永兆公司股票之佣金,應分為發行ECB及出脫永兆 公司股票兩部分計酬,乙○○答應順利完成發行ECB手續 費,我可收取1%的佣金,另協助出脫上開二萬五千張永兆公司股票則未計酬,而是丑○○答應給我每股二角半的抽佣,總計約五百萬元,但實際結果丑○○也未依約付給我該五百萬元。(問:經查永得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係委託你為股票買賣受任人,此與你前述不符,你係何時受任?經過詳情為何?)我雖名義上為永得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買賣股票之受任人,但實際上有關該二公司之買賣股票均由丑○○全權控盤、處理,而之所以為會簽了上開委任受任書,乃純因簽約當時丑○○晚到,才由我先行簽署該受任文件。(《提示:94年03月25日乙○○住所扣押物編號貳委託書》該份委託書明顯看出你受任下單、帳務處理及資金調撥等事宜,此與你前述不負責下單、只負責傳話等情不符,對此你有何解釋?)(經詳視作答)是的,該委託書確實是由戊○○拿給我簽的,當時該委託書是應午○○的要求簽署留底,以供楊蔡麗容查核午○○等人確將1,830張永兆公司股票交予丑○○處理。該委託書雖是由我簽署的,但實際上都是由丑○○下單處理。(除你與丑○○之外,是否有其他人受任於永得行投資公司等委託人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另有戊○○可下單買賣永兆公司股票,93年5月初首批永兆公司一萬張出脫 時,初期係由戊○○掛賣單,再相約由丑○○一方買入,但買賣交易過程中,會因時間差而無法買到雙方約定之價格及張數,另丑○○也擔心相約買了一定的股票無法順利取得差額,才變更委託方式,改由丑○○全權控盤,負責下單賣出及買進永兆公司股票的數量及價格。此項改變係在丑○○替乙○○等人出脫一萬張永兆公司股票之後,即五月底在六福皇宮聚會時,由午○○、乙○○與丑○○所討論出來的方式。(永兆公司股價自93年5月至6月底,股價由7元拉抬至12元,乙○○、丑○○及你炒作股價之詳 情為何?)由公司派乙○○等人先後提供近二萬張永兆公司股票籌碼,供利用一買一賣間滾量上攻,期間再由丑○○聯合其他金主吸收籌碼抬高價格、推升股價。在乙○○釋出籌碼,與丑○○吸收籌碼、作量拉抬股價期間,往往有些不知來源的籌碼出現,讓丑○○難以順利拉高預定的股價,則此時丑○○會要求我向永兆公司乙○○等公司派方面要節制籌碼,不要偷賣,那段期間,我僅負責吳、陳雙方有關股票籌碼、作價等之聯繫工作。(午○○94年3 月25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6頁)供稱:「約於93 年5月21、22日(正確日期我不確定),參加人員有我、 壬○○、丑○○、乙○○及戊○○等人,約在臺北市六福皇宮咖啡廳,席間壬○○與丑○○有介紹如何讓永兆公司發行公司債(CB)來引進外資法人購買,壬○○還表示可以爭取國內、外訂單,席間壬○○及丑○○還談及上次合作釋股10,004張,股價表現不錯,希望能再釋出10,000張股票,主要協議重點是由乙○○定的,決議我提供743 張,我太太劉黃春櫻提供369張,另外我馬西亞公司的總 經理何錦龍由其岳母楊蔡麗容提供1,830張,另外永得行等三家投資公司提供7,859張,總共10,801張永兆公司 股票,供壬○○與丑○○集團釋股賣出」,此次釋股之協議內容為?與會的有哪些人?)如前所述,因約於93 年5月底,該股票已炒高,且丑○○要求依約進行第二批一萬張的委託事宜,乃由我、丑○○、永兆公司乙○○、午○○相約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商議過程中乙○○、午○○二人認為該公司股價已九塊多,向丑○○表示出脫股票應調高出售價格,但丑○○表示這段時間拉高股價,已經負擔相當的成本,為攤平成本,無法再調高購入價格。另因該股價已拉高甚多,午○○、乙○○必須支付予丑○○之股票差額也越來越高,為便於丑○○控盤,吳、劉二人同意先行支付一大筆資金予丑○○再依出脫股數扣款,仍舊每日與會計戊○○對帳。(《提示:94年3月25日午○○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乙○○94年3月 25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10頁)供稱:「該基準日93年4月30日之午○○、劉黃春櫻等十六戶於證券商、長 春路、台証、集保中心之持股明細是你替乙○○買賣永兆公司之股票明細?詳情為何?)該明細表示戊○○製作的,在93年4月30日有關永兆公司大股東午○○所持有之股 票明細,目的是要取信丑○○,讓丑○○計算永兆公司籌碼的分布及集中情形,以確定穩定籌碼,順利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提示:94年3月25日乙○○忠孝東路住處扣 押物編號參-2:股票帳戶》乙○○94年3月25日在本站製 作之調查筆錄(第12頁)供稱:「從你住處搜獲之「至 93/5/24止股票餘額、並已回轉10,004張,所指內容為何,詳情要問壬○○才清楚」,對此你作何解釋?)該表是戊○○製作的,手寫部分是由我手寫的,該資料是93年5 月底在六福皇宮見面時我提交予午○○、乙○○、丑○○來核對第一次一萬張股票出脫的情形,其中表列股票餘額及已回轉10,004張,係指第一次10,004張永兆公司股票已出脫完畢。另手寫部份即是會中決議如何執行第二次一萬張股票出脫的相關作法」等語(見94年偵字第6393號卷,第3-13頁)。並有乙○○住所扣押物編號貳,楊蔡麗容股票買賣委託書一份、午○○住處扣押物編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一份、乙○○住處扣押物編號參-2:股票帳戶一份扣案足憑(見同上卷,14-24頁)。另於同日檢察 官偵查中具結証稱:「(在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所屬是否完全屬實?)是的。(永兆公司取得多少資金?)第一波一萬張有順利完成,但是丑○○他們有用永兆公司提供戶頭買回二千五百張,這二千五百張是丑○○控盤時,有時候不小心多買,多買的部分先記帳,日後由丑○○無條件吃下。(第二波的部分呢?)約在九十三年五月底,丑○○他們要執行第二波,約定要順利出脫股票,取得應有的價差,因丑○○都是當天就要取得價差,永兆公司的乙○○表示配合上有困難,雙方就協議預付一部份的價款,作為轉讓股票後價差的基礎,第二波的一萬張有一半的股票必須在丑○○控制的股票存摺內,至於提領的印章在永兆,如此丑○○就有辦法保全價差,所以日後丑○○每天做交易的部分,他的價差就會填寫取款條,由永兆公司蓋章,把價差提出。(永兆公司如何配合發布利多消息?)報紙上有發布利多消息,台灣證券交易所就會打電話到永兆公司查證,永兆公司就會說這是法人的評估,根據我了解,當初在協議時,丑○○就提到會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但是永兆公司不能否認,乙○○也同意丑○○的做法。(在這協議當中,你有何利益?)依當時協議, ECB順利發行,永兆公司必須支付我發行總金額的百分之 一,至於丑○○則必須支付我每股二毛五,即是一張二百五十元的利潤,例如二萬張,我就可以取得五百萬元的利潤,、、、、、、」等語(見同上卷第49-52頁)。 ㈡、於94年3月30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有無備忘錄可提供 參考?該備忘錄是何時製作?作何使用?乙○○、午○○、丑○○何時知情?是否認同?)我回家找該備忘錄,但都找不到。93年3月間丑○○第一次到永兆公司時就製作 該備忘錄,並於乙○○、我及丑○○開會時,由丑○○在會議中向乙○○及我解釋備忘錄內容,備忘錄內容分成幾部份,第一部份:永兆公司要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進行籌資;第二部份:為了準備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由永兆公司大東準備資金認股,所以大股東必須拿出2萬張永兆 公司股票賣給丑○○,以取得資金;第三部份,雙方預定以每股6元做成交價;第四部份,永兆公司同意後,在2至3個月內將2萬張永兆公司股票轉讓完畢予丑○○。乙○○事後有將備忘錄情形告知午○○,乙○○、午○○及丑○○均認同此備忘錄。(甲○○、子○○為何會參與永兆公司午○○等人釋股炒作案?)甲○○及子○○均係由丑○○找來的金主,為何會參與永兆公司的釋股炒作案,要問丑○○比較清楚。(《提示: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有無看過該文?該文係何人製作?依據為何?該文中之公司成立3-5年,累積純獲利超過3千萬馬幣以上是否實在?)該簡報大部分我都看過,我於93年5、6月間與丑○○夫婦、丑○○司機、乙○○、子○○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時,該廠人員曾提供這份簡報,這份簡報是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製作,依據及製作人為何我均不清楚。該文中提及公司成立3-5年,累積純獲利超過3千萬馬幣以上,係馬來西亞股票上市的規格及門檻,並非永兆公司在馬來西亞的獲利。但該文最後提及每月平均營收約1千3百萬至1 千4百萬美金,預估產能滿載,可達5千萬至7千萬美金, 這段文字敘述我不曾見過,是何人撰寫我並不清楚,事實上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不可能有如此高之營收。(前述「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與乙○○、丑○○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當時丑○○為了要了解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是否可在馬來西亞股票上市的可能,並了解實際的營運狀況,所以前往馬來西亞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人員簡報時有提及有機會在馬來西亞票上市,丑○○認為這是炒作股票的題材,所以將這份資料帶回台灣運用。(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6/12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 元,明年挑戰4元」,該報導訊息是由何人發佈?與前述 乙○○、丑○○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這份報導係自費於財訊快報上刊登,我不清楚此訊息是由何人自費刊登發佈,此報導在乙○○、丑○○自馬來西亞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返國後所刊登,相關狀況敘述也有引述當時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參觀的內容」等語(見94偵字第5746號卷一,193-196頁)。於同日檢察官偵查 中結証稱:「(今日在法務部調查局所受詢問,是否屬實?)均事實,沒有被刑求,筆錄是我看過後,親筆簽名的。(為何知道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工廠的營運狀況?)因為我去過,是丑○○要求要去馬來西亞廠參觀一下,所以我跟著去過。(提示筆錄後附錄的簡報,是否有見過?)有看過,是馬來西亞廠當地提供的。(財訊快報上的相關訊息,是在丑○○等人返台後?)是的。(此份簡報的是否屬實?)當時此份簡報與我在馬來西亞廠所看的不一致,如第二頁最下方的目前每月平均營收約1300萬至1400萬美金部分即與實際狀況不符,至於是何人所加上去的陳述,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同上卷第185頁)。並有前述「 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体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一份在卷足憑。 ㈢、且查,本件被告午○○、乙○○於94年3、4月間確因永兆公司經營困難,透過被告壬○○引見丑○○謀議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為手段,由公司派提供股票籌碼並於証券商開立新戶頭,分期於二個月內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為目的,早於94年4月底或5月初於台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之前,已有初步協議共同炒作永兆股票之認識,已如前述(見理由參之一)。於93年4月間在六福皇 宮雪茄館由丑○○出面邀同金主辰○○、甲○○、子○○與公司派乙○○見面後,永兆公司公司派為方便丑○○控盤下單,必須新開立證券交易帳戶,約於同年5月初,當 日永兆公司午○○邀集永兆公司其他股東前來台北市○○路永得行公司配合復華、元富、永昌等證券公司辦理開戶,被告壬○○並經授權簽署買賣股票授任書,於丑○○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前後二批各約一萬張,買賣長達約二個月期間,就買賣張數及價格協助對帳,並與丑○○平分五毛傭金(價差)等情,其事後辯稱伊不知丑○○如何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並無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四)被告乙○○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3月25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93年4月間,你等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討論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交易之詳情為何?當天在場的有哪些人?決議事項為何?)答:、、、、、、、於93年4月間(詳細日期不確定),與 壬○○相約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與張某所引見要買永兆股票之買主見面,並商談購股事宜,當日前來聚會除本公司我一人出面外,另有壬○○、沅堡投資顧問公司總裁丑○○、吳光城(自稱立委吳光訓弟弟)、綽號彼得之男子、及一名姓名不詳之男子等五名男子。當日我與前述壬○○等五名男子共同協議,協議結果如下:(一)前述沅堡投資顧問公司總裁丑○○、吳光城(自稱立委吳光訓弟弟)、綽號彼得之男子、及一名姓名不詳之男子等四名買主,向我價購一萬多張 (每張千股、詳細數額已忘) 之永兆股票。(二) 買進價格每股新台幣 (下同)6 元。(三)交易方式是雙方透過公開市場賣出、買進方式進行交易,惟我必須補買方在市場上所買進之價格與6元之差額給對方, 並按每日交易張數、價格補予差額款項。該次聚會除前述內容之外,我沒有與前述壬○○等五名人士商議炒作永兆股票之事宜。(前述一萬餘張永兆股票有無執行賣出手續? )該一萬餘張永兆股票,確實有在前述所新開立之十餘個帳戶執行賣出。(你在前述一萬餘張永兆股票出售期間,你依約有無支付買主吳光城及沅堡投資公司丑○○等人買進股票之差額款? 係如何處理?)有的,每日壬○○會將前述新帳戶所賣出永兆股票張數、金額等數據告訴我,我會再通知會計戊○○,核算差額後,由戊○○將差額匯給沅堡投資公司丑○○指定帳戶內。另前後相關差額僅匯交沅堡投資公司丑○○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98-106頁)。此外,並有新兆行公司、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委託丑○○買賣証券授權書四份,永得行公司處所扣押物編號壹:「與丑○○往來資料」、編號肆-3:「雜項資料」各一份,午○○處所扣押物編號壹-1、壹-4、壹-5、壹-6、壹-7「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乙○○處所扣押物編號參-1及參-2「股票帳戶」各一份扣案足憑(見同上卷107-140頁)。 ㈡、於94年4月7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問:戊○○於94年3月30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五頁)供述:「我與 沅堡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丑○○前後見過三次面、、、、、第二次是在93年5月5日前,午○○夫婦、乙○○、丑○○、壬○○及我等人,在復興北路與民生東路口某餐廳吃飯,席間乙○○、午○○與丑○○、壬○○討論有關由永兆公司分兩批每次各一萬張股票,以每股六元交由丑○○、壬○○在公開市場賣出由我整理製表統計超過六元之價差,陳報給乙○○、、、、第三次則是在93年5月18日晚 上,於六福皇宮飯店一樓咖啡廳,由午○○、乙○○、丑○○、壬○○及我等人見面,當天討論前述由永兆公司交給丑○○一萬張股票,、、、、」與你前述僅見過陳俊堂1 次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是的,戊○○在貴站所作的供述屬實。(午○○94年3月25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 錄(第5頁)針對「除了上述你與壬○○合作釋出10,004 張永兆公司股票,有無另與壬○○與丑○○等人討論合作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問題供述:「約於93年5月21、22 日(正確日期我不確定),參加人員有我、壬○○、丑○○、乙○○及戊○○等人,約在臺北市六福皇宮咖啡廳,、、、席間壬○○及丑○○還談及上次合作釋股10,004張,股價表現不錯,希望能再釋出10,000張股票,主要協議重點是由乙○○決定的」,與你94年3月25日在本站製作 之調查筆錄供述只與丑○○見過一次面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是的,午○○在貴站的供述實在,我與丑○○不只見過一次面,因當天丑○○等人要求和永兆公司釋出股票,因需要午○○及劉黃春櫻同意提供股票,因此我才找午○○前往六福皇宮與丑○○見面。(是否曾經於93年5 、6 月間與丑○○夫婦、丑○○司機、壬○○、子○○等人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目的為何?)有的,因丑○○夫婦當時已經是大股東了,丑○○表示要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視察業務狀況,因此我陪同與丑○○夫婦、丑○○司機、壬○○、子○○等人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相關的旅費、開銷均由永兆公司支付。(《提示: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該文係何人製作?依據為何?該文中最後提及每月平均營收約1千3百萬至1千4百萬美金,預估產能滿載時,可達5千萬至7千萬美金,是否實在?)這個應是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之簡報資料,由何人製作我不清楚,而該文中之「每月平均營收約1千3百萬至1千4百萬美金,預估產能滿載時,可達5千萬至7千萬美金」,這是不可能的,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去年全年營收約五千萬馬幣,約合美金一千三百萬元。(前述「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與你及丑○○等人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當時丑○○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時,丑○○曾經有詢問可否在馬來西亞上市,但永兆公司當時並沒有計畫在馬來西亞上市,現在也沒有。(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6/12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該 報導訊息是由何人發佈?與前述你與丑○○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我沒看過這則訊息,我不清楚這個訊息是由何人發佈,但是應該是由壬○○、丑○○或子○○等人所發佈的,這個訊息的內容不實在,永兆公司去年至6月間均處於虧損狀態,全年財測亦是虧損,因我沒 看過這則訊息,因此沒有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市觀測站澄清該訊息。此訊息與先前丑○○等人在工商時報或經濟日報所發佈的訊息類似,但本公司都有在股市觀測站上澄清,並聲明一切以本公司之財測為準。(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年6月15日永兆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發佈『與中國普新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永兆公司確實有配合發佈利多消息,你作何解釋?)永兆公司有發佈「與中國普新公司簽訂合作備忘錄」,但本公司有特別聲明,該合作案對公司之財務與獲利狀況沒有影響。(壬○○94年3月28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8頁供述:「因該股票已炒高,且丑○○要求依約進行第二批一萬張的委託事宜,約於5月底,永兆公司乙○○、午○○與丑○○ 在六福皇宮見面商議時,吳、劉二人認為該公司股價已炒高為九塊多,應調高出售價格」,為何有第二批一萬張售股及調高出售價格之要求?)午○○並沒有參與會面,且沒有調高股票價格之事情,但是有第二批一萬張售股,和前述甲○○及子○○要求分配一萬張之事情。(壬○○94年3 月28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9頁供述:「依當時低成交量來看,乙○○若無我介紹丑○○等炒手接手該公司派股票,公司將很難以每股六塊錢出脫該公司二萬五千張股票。故乙○○等才願意以每股6元之價格交予丑○○ 處理」,顯示你與丑○○炒股有通謀,藉由丑○○炒股幫你出脫股票,對此你作何解釋?)如我前述,因永兆公司缺乏資金,急需資金周轉,而且因為永兆公司每日成交量很低,公司派短期內也無法大量在市場上賣出持股,且丑○○表明可帶來訂單,看好永兆公司股票,因此我才願意以低於市價之每股6元售出公司派持股與丑○○、壬○○ 。(在93年5月5日至6月28日期間,丑○○等人有無要求 永兆公司公司派要鎖單,不准賣出股票?公司派除了委託丑○○操盤之二萬張股票外,有無再賣出股票?)沒有,丑○○沒有要求公司派鎖單,除委託丑○○之二萬張股票外,公司派並沒有賣出持股。(如你前述,丑○○若未要求永兆公司公司派鎖單,不准賣出股票,為何後來丑○○以永兆公司副總經理張峻誠賣出持股,而質疑永兆公司公司派偷賣股票,破壞協議?)丑○○、壬○○確實有以永兆公司副總經理張峻誠賣股票來質疑我公司派偷賣股票,但因張峻誠並不是公司派,我們無法去約束員工不要賣股票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二,第8-16頁)。並有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肆、永兆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暨媒体報導摘要」一紙,在卷可按。 (五)被告午○○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3月25日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的家族成立哪 幾家投資公司?)我的家族成立有永得行、新兆行及佳樂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投資公司。(你有無與前台証證券協理壬○○及住在台中之香港人丑○○於93年4月間 於討論合作事宜?詳情經過為何?)有的,去年4月底, 詳細時間我已經忘記,前台証證券協理壬○○介紹香港人丑○○集團與我認識,在台北市○○路之某家餐廳餐敘,當天參加人員除我之外,還有乙○○及戊○○等人,因永兆公司自92年起營運狀況不佳,亟需資金周轉,席間壬○○表示可以如該集團可以成為永兆公司股東,對於永兆公司財務及業務上支持,壬○○表示該集團曾經入股上市公司松普、亞智等公司,成功讓該二家公司業績大幅成長。此餐敘之前,乙○○已和壬○○及丑○○兩人談及要我家族釋出1萬張(千股)永兆公司股票,由壬○○及丑○○ 於集中市場上購入,入股投資永兆公司,當天在席間我就同意釋出1萬張永兆公司股票在集中市場上賣出。該1萬張股票,是由我個人名下釋出4,000張,我太太劉黃春櫻釋出1,904張,永得行等三家投資公司釋出4,100張,共10,004張,該10,004張於5月初開始分批在集中市場賣出 ,於5月21日全部賣出,我只知道該10,004張是以每股6 元交給丑○○賣出、、、、、、;(除了上述你與壬○○合作釋出10,004張永兆公司股票,有無另與壬○○與丑 ○○等人討論合作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約於93年5月21 、22日(正確日期我不確定),參加人員有我、壬○○、丑○○、乙○○及戊○○等人,約在臺北市六福皇宮咖啡廳,席間壬○○與丑○○有介紹如何讓永兆公司發行公司債(CB)來引進外資法人購買,壬○○還表示可以爭取國內、外訂單,席間壬○○及丑○○還談及上次合作釋股10,004張,股價表現不錯,希望能再釋出10,000張股票,因為那時我已經不是董事長了,主要協議重點是由乙○○決定的,我並未反對繼續釋股,決議我提供743張,我太 太劉黃春櫻提供369張,另外我馬來西亞公司的總經理何 錦龍由其岳母楊蔡麗容提供1,830張,另外永得行等三家投資公司提供7,859張,總共10,801張永兆公司股票, 供壬○○與丑○○集團釋股賣出,因當時我已退出公司經營,此次協議交給丑○○之底價我不知道,因丑○○表示前次操作方式太麻煩,要求將我、劉黃春櫻、楊蔡麗容、永得行、新兆行及佳樂氏之股票帳戶委任交由壬○○及丑○○操作,尋找新投資人投資,至於詳細條件及操作方法等細節,因是乙○○和壬○○等人接洽,所以要問乙○○才清楚。(93年6月12日財訊快報第8版報導「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此利多消息是何人 發佈?內容是否屬實?)這是丑○○集團赴永兆公司馬來廠考察,回台後向媒體散播該利多訊息,並非本公司發佈之消息,若依丑○○集團當初之協議會爭取新的訂單進來,則有可能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提示:復 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買賣證券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授權書」,日期93年5月5日》此委任人午○○,受任人丑○○之授權書上之午○○是否為你親自簽名?)是的,該授權書上委任人午○○之簽名係我親自簽名無誤。(戊○○在上述兩次永兆公司股票釋股案中,負責業務為何?)我、劉黃春櫻、楊蔡麗容、永得行、新兆行及佳樂氏之股票帳戶委任丑○○、壬○○處理,每天永兆公司股票的成交情形,丑○○、壬○○會和戊○○聯絡對帳。(《提示:94年3月25日午○○住處扣押物標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此交易明細資料第4頁「第一次沅堡已領金額」 、第5頁「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這兩張係由何人製作? 其中「第一次沅堡已領金額」登載由劉黃春櫻、劉睿聖、莊溫嬌娥、劉雲貞、林進益、鍾輝龍及林合盛帳戶自5月5日至5月19日共匯給沅堡19,184,400元代表何意?「第 二次沅堡已領金額」記載午○○、劉黃春櫻、楊蔡麗蓉自5月27日至6月17日匯給沅堡65,771,562元代表何意?)這是由戊○○製作的,「第一次沅堡已領金額」可能是代表委任丑○○釋股超過底價6元之股價所得,以現金或匯 款給丑○○之沅堡公司;「第二次沅堡已領金額」應該是釋出股票交易所得,但這些錢全部被丑○○所拿走,至於詳情要問戊○○才清楚。前述莊溫嬌娥、劉雲貞、林進益、鍾輝龍及林合盛等人係我的友人,至於為何用上述帳戶匯款,並不是我所指示的,要問戊○○才知道。(《提示:94年3月25日午○○住處扣押物標號壹─4,股票交易明細資料》此交易資料第7頁,係由何人製作?此表記載之5月5日至5月21日由午○○、劉黃春櫻及三家投資公司之帳戶合計賣出10,004張,是否即為你前述與壬○○與丑○ ○第一次協議釋股之股票?)是的,此表係記載我前述我與壬○○與丑○○第一次協議釋股10,004張之股票交易 記錄。此表係由戊○○所製作。(《提示:94年3月25日午○○住處扣押物編號壹-5、壹-6、壹-7等股票交易明細資料》該資料93年4、5、6月間之午○○等永兆公司關係戶 轉出股票明細及匯款H.K.資料顯示,你等對93年5、6月間涉嫌炒股股票交易狀況甚為瞭解?你為何辯稱只是單純賣股票給丑○○集團?)當初我是聽乙○○的報告,協議將家族持有之股票釋出2萬張,多出底價的差價是給丑○○ 集團當成向本公司認購公司債之資金,替永兆公司引進新的投資人入股投資。(《提示:94年3月25日中壢市永兆 公,司處所扣押物編號壹-2:董事會議事錄》永兆公司93年7月28日由董事乙○○、劉東睿、謝欽澤三人出席之董 事會會議議事錄,永兆公司截至93年6月30日累積虧損已 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並擬辦理減資,何時得知累積虧損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辦理減資情形為何?)(經詳視後作答)該董事會召開時,我已退休,據我所知,最後並沒有辦理減資,我93年時我因為健康不佳,因此公司之營運都交由乙○○處理,我並不清楚累積虧損何時達到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等語(見94偵字第5746號卷一,7-10頁)。並有授權委託及公開買賣申購有價証券同意書二紙、乙○○處所扣押物編號參-1、參-2、參-3「股票帳戶」各一份,93年7月28日「永兆公司92年董事會議議事錄 」一件、午○○處所扣押物編號壹=1、壹-4、壹-5、壹-6、壹-7「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各一份、永得行公司處所扣押物編號壹「與丑○○往來資料」、乙○○處所扣押物編號參-1、參-2、參-3「股票帳戶」各一份在卷足憑(見同上卷33-66頁)。 ㈡、於94年3月25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去年公司虧損下 可能發行新股或ECB?)不行,受有法令限制,必須視新 股東期望。(何時出脫多少持股?)5月21日以前出脫10004張給丑○○財團,在集中交易市場逐日出脫。(5月21 日之後有無出脫任何持股?)第二次丑○○又要10000 張,因為在餐廳談時丑○○就預計20000張,、、、、、 後來在6月28日或29日,陳先生及壬○○要找我們,我們 以為已經順利出脫沒事了,後來丑○○、壬○○及2位疑 似黑道人物向丑○○說我們有偷賣股票必須回補。(前開5個集保帳戶是你本人或委託他人交易?)第一次五個帳 戶都是委託丑○○及壬○○下單賣出,由他們找證券公司臨時開戶賣出。(丑○○何時用前開五帳戶買回永兆股票?)6月28或29日。本來我們並不知道,是證券公司臨時 通知我們要自付交割款,丑○○共買回約七八千張永兆股票,我們臨時接獲通知要籌七八千萬交割款。有些由我們先前用6元賣出股票所得,有些是向朋友支借。(股票交 割之銀行帳戶由誰保管?)丑○○及壬○○保管。第一批的10000張由我們控制出脫但是第二批他們覺得時效及手 續麻煩所以交由他們進出決定釋股。(在6月份時公司由 誰發布重大利多訊息?)我不太記得,但我記得馬來西亞投資案利多消息是由丑○○及志銘發布,後來雙方不太愉快。(今天在你住處搜到的傳真單是丑○○及壬○○第二次出脫持股明細,既然你已委託他們出入,為何還會傳真至你住處?)第二次釋股,丑○○及壬○○出脫有利益的話,還是要跟我交代。(所以丑○○及壬○○第二次釋股時你也知情?)是,如有差額,也須由我回補」等語(見同上卷7-10頁)。 ㈢、次查,被告午○○雖辯稱:伊於93年4月20日出境,93年5月2日始入境,是公訴人指摘被告午○○與其他共同被告 於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共同謀議炒作股票,顯與事實不符,自無足取。至於乙○○是否要將股票交由丑○○進行出售股票作業?丑○○要如何出售?被告午○○並未參與意見與或作何決定,故93年3月至6月間不論永兆公司股票在市場上有無遭炒作,被告午○○均無行為之分擔可言云云。惟按:被告午○○已供承永兆公司在年年虧損下,不可能發行ECB,其仍於94年3、4月間透過壬○○引導與丑 ○○謀議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公司債為手段,由公司派提供股票籌碼並於証券商開立新戶頭,分期於二個月內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為目的,足見被告午○○、乙○○、壬○○、丑○○早於94年4月底或5月初於台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之前,已有初步協議共同炒作永兆股票之認識,已如前述。且於93年5至6月間其提供其自己及配偶劉黃春櫻名下永兆公司集保股票,供丑○○、壬○○在多家券商處開立新戶頭,在二個月內分二批次出售各約一萬張永兆公司股票,並由其本人及親友銀行戶頭多次提匯買賣股票價差至丑○○指定之帳戶,在本件案發後仍在其住處搜索扣押相關之「股票交易明細資料」及匯款資料,均如前述,凡此,在在足以証明被告午○○就本件丑○○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係知情並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已足認定。 (六)被告辛○○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被告辛○○就其與甲○○、子○○、丑○○間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炒作過程、利益分配及發布不實利多消息等情,於94年5月10日在台中市調查站供稱:「(你炒作永 兆公司股票之經過詳情為何?)約於93年5月間,全球星 衛星公司董事長甲○○及子○○數度約我在台北市的潛意識西餐廳及大安路大安會館見面。甲○○及子○○向我表示,他們與公司談好10,000張永兆公司股票,該公司近 日將會與中國普新公司簽定合作備忘錄,且即將發布利多,此外,他們也提供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的經營概況及利多消息給我,供我作為拉抬永兆公司股價的宣傳資料。我認為當時永兆公司股價很低,只有7元左右,且由於該公 司將與中國普新公司簽約,經過宣傳報導後必然會獲得市場認同而反應在股價上,如果大量買進,待股價漲高後再賣出將有利可圖,故我答應配合甲○○、子○○操作永兆公司股票。當時我們約定以每股7元為基準,讓我將股價 拉高後賣出10,000張永兆股票,其中80%的差價給我,我並同意將其中10%給子○○。93年6月中,我多次在電視財經解盤節目介紹永兆股票,並撰寫文章在報章、雜誌刊登。我並利用人頭戶買進永兆股票約3,000張左右,當時永兆股票自5月初的7元左右,至6月底漲到12元左右,但隨 後永兆股價即出現大量賣壓,且股價開始回跌,而甲○○卻表示他們及公司並未賣出股票,但我仍懷疑有人偷偷大量賣出,於是當6月底永兆股價跌回10元左右時,我向他 們表示我不再介紹這支股票了,此後永兆股票開始下跌,我將手中持有的3,000多張股票陸續認賠賣出,結果大約賠了400多萬,我向子○○抱怨,7月中某日子○○約我在潛意識餐廳見面,並交付給我現金120萬元以作為補償。 在前述過程中,永兆公司沒有任何人與我接洽,我均是與甲○○、子○○接觸。(93年4月間甲○○、子○○、丑 ○○及乙○○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時,現場還有何人在場?炒股協議內容為何?)93年4月間我與甲○○ 、子○○確實有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當時丑○○也在場,此外還有另外兩個人在場,但甲○○及子○○並未介紹我與其他在場人認識。該次會面是因為子○○、甲○○原本與我約好在大安會館見面,但子○○未準時赴約,且臨時通知我將見面地點改在六福皇宮雪茄館。我到六福皇宮雪茄館時有見到子○○、甲○○、丑○○及其他兩、三個我不認識的人已經在現場,但子○○與我到另外一桌討論前述操作永兆公司事宜,當時除了甲○○過來寒喧一下以外,我並未與其他在場人有任何互動。當天子○○與我達成協議,以7元為基準,由我取得80%的差價、他們則獲得20%的差價,並由我的獲利中撥出10%給子○○。當天子○○並告訴我,他們與永兆公司還有一些細節沒有談好,要我先不要操作。大約一個星期以後,子○○就通知我可以開始操作永兆股票。(永兆公司股票於93年5月 間至7月間股價從5、6元炒高至11、12元並爆大量,日成 交量達1萬張以上,且M頭反轉無量下跌,至7月中旬下跌 至2、3元左右,你等係如何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子○○宣稱其手中持有10000張永兆公司股票,且經我在媒體上 推薦宣傳,投資人紛紛買進,我也建議投顧公司會員買進,而我本身也買超3000餘張,因此在93年5月間至7月間永兆股價從5、6元漲到11、12元。但是在股價漲到8元左右 時我即發現有特定賣壓,雖然我曾向子○○反應,但子○○及甲○○表示他們並沒有賣出股票;後來股價漲到12元左右時,因為賣壓太重導致股價開始下跌,我即終止與子○○等人的協議,不再介紹永兆公司股票。因此原本子○○所稱要讓我賣出的10,000張永兆股票,我並未成功賣 出。(甲○○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第18頁:「該等款項雖確實由丑○○匯入我的人頭戶丙○○,但是最後該等款項係由子○○領取轉匯交予股市名嘴辛○○」,你獲得多少炒股贓款?如何分配炒股獲利?)上開甲○○陳述內容並非事實。在我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過程中,我只曾在潛意識西餐廳拿到子○○給我的120萬元現金,而且該筆款項 係是補償我操作該檔股票所蒙受的損失,並非如甲○○所言為子○○領取轉匯予我的炒股獲利。(甲○○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第19頁:「由辛○○負責籌得資金並操盤炒高永兆股票,炒作模式係由辛○○下指令給子○○,告知當日的買賣價格、下單的張數,並通知丑○○在特定的時間對作賣出永兆股票藉以合力拉抬永兆股價」,你出資炒股情形為何?如何下指令炒股?)我在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過程中,只有用自己的資金買進3,000張永兆股票,並未另外籌資。且從頭到尾我都只以電話與子○○對口聯繫,告知其買進、賣出的時間、張數及價格,但我從未與丑○○或其公司人員聯繫,至於子○○有無與丑○○聯繫,我並不清楚。(你前述告知子○○買進、賣出永兆公司股票的時間、張數及價格係如何操作?)我開始炒作永兆股票後,只要盤上有人掛出永兆公司股票賣單,我就照現價買進以消化賣單。從93年5月中旬每股8塊多漲到6月上旬每 股10塊多,期間我總計買超3,000餘張,再加上我透過媒體鼓吹投資散戶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在此期間將永兆公司股價最高曾經炒到6月初之12.5元,子○○則依我指示之 價位配合掛出賣單,但子○○告訴我,我請他掛賣出的股票並未成功賣出。(甲○○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第20頁:「辛○○利用人頭戶交叉買賣作量拉高股價,並結合子○○、丑○○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價格買賣永兆股票,藉以逐漸拉抬股價。迨股價扯高至10元左右,辛○○配合公司派乙○○等人提供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營收利多消息,在台視股市觀測站鼓吹投資人買進永兆公司股票。迨在股價拉高至11、l2元左右,成交爆大量,大舉賣出股票」,你如何以人頭戶炒股?有那些人頭戶?)我只有用自己的資金買進約3,000張永兆公司股票,據我印象所及,我所使用的主要人頭戶有一部分是我自己找的,有一部分則是由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營業員沈江南(戶名:薛寶卿)、鼎富證券總公司營業員黃錦惠、富邦證券民權分公司營業員彭怡敏(戶名:林金鵬)、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金主黃三郎、大華證券天母分公司營業員陳韻文、建華證券忠孝分公司營業員陳惠勛(戶名:陳如昀)提供,至於人頭戶戶名我已經記不清楚了。至於子○○宣稱持有的10,000 張股票,我只負責通知他賣的時間、數量與價格,他從未提及人頭戶事宜、更未曾提供人頭戶供我使用。我在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過程中,並未與永兆公司乙○○或丑○○接洽,有關永兆公司利多消息都是子○○提供的。(甲○○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第24頁:「如前述該款項均係由子○○領走再轉交予辛○○,而丑○○也是在辛○○指令下透過子○○進行對作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丑○○如何依你辛○○指令操盤下單?)我都是通知子○○炒股指令,從未與丑○○接洽,子○○亦從未跟我提到丑○○有無參與。(丑○○94年3月19日調查筆錄第4頁「甲○○負責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並負責在每股10.5元以上可以賣出永兆公司股票(出貨);甲○○即透過股市名嘴辛○○(綽號古董張)在第四台等大眾媒體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藉此拉抬永兆公司股價」、「當天協議後就依協議分工內容開始執行拉抬永兆公司股價,但拉到11.2到11.5元之間,辛○○在電視媒體大力喊進永兆公司股票,要求股友進場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公司派並配合發布利多消息」,你在電視媒體發布之利多消息內容為何?消息依據及來源為何?)我所獲得關於永兆公司利多消息均是由子○○和甲○○提供,利多內容包括永兆公司接獲中國普新公司訂單、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分廠獲利良好,當時市場上並沒有永兆公司的利多消息。我根據前述資料估計永兆公司當年的 EPS 大約可達到3元,並在電視媒體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永兆公司方面均沒有出面否認,且事後永兆公司也確實有發布這兩項利多消息,因此我認為子○○和甲○○確實是從永兆公司取得該等資料。(壬○○94年3月30日調 查筆錄第5頁:「此情形可分為二方面,一方面是丑○○ 在製造買訊,另外根據我在看盤,也有投顧公司對散戶及會員喊進,例如辛○○在喊」你辛○○如何對散戶喊進永兆公司股票?)我在正聲廣播電台、恆生財經電視台、台視股市最前線、工商時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等媒體上宣傳、報導前述永兆公司利多消息,吸引會員及散戶進場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以拉抬股價。(丑○○94年3月30日 調查筆錄第5頁:「又甲○○與股市名嘴辛○○是同夥, 所以我就與甲○○、子○○協議,以6.5元之底價賣斷給 甲○○、子○○來炒作本次永兆公司股票股價」你如何與甲○○等人通謀炒股?)我與甲○○、子○○係約定以7 元為基準,我並不清楚丑○○與甲○○、子○○之間的協議為何。如我前述,我是透過報章雜誌、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永兆公司利多消息,再下指令給子○○,告知其買進、賣出的時間點、張數及價格。(丑○○94年3月30日調 查筆錄第6頁:「當時炒手子○○想交給股市名嘴辛○○ 發布利多消息,乃叫我依據乙○○等人之說法,整理、書寫該份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馬來西亞股票上市規格及門檻』資料」,你辛○○如何將該消息傳送給散戶?)我是透過正聲廣播電台、恆生財經電視台、台視股市最前線等股市分析節目及工商時報、聯合晚報、中時晚報等財經版面宣傳、報導永兆公司利多消息。(《提示:丑○○扣押物肆之2「買賣明細表」) 該扣押物中之「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你曾否看過此份文件?由誰提供?)是的,我見過這份文件,該文件是由子○○提供給我,表示是有關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營收的資料,我曾根據此資料在財訊快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等媒體以購買廣告版面的方式刊登文章,內容報導永兆公司轉投資馬來西亞廠開花結果,成為轉虧為盈的關鍵,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EPS 挑戰4元。(《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2頁)根據交易所監視報告,93年6月12日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西亞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 》,這則永兆利多消息是由何人刊登、發布?)這則永兆利多消息即是前述我根據子○○提供之「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體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在財訊快報購買廣告版面刊登之消息。(有無補充意見?)我願提供我炒作永兆、吉祥證、聯豪科、昱成、昱捷、中福、日馳等七家公司股票經過寫成的自白書供貴站參考」等語(見94年偵字第8200號行政尾卷,第1-12頁)。此外,並有「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整体營收狀況及上市相關簡報」一件、台灣証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9日函附有關永兆公司 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一件、財訊新聞剪報一紙、辛○○94年4月30日「自白書」一件附卷足憑(見同上卷12-26頁)。另有搜索扣押物編號壹-1電匯回條受款人:林金鵬、陳如昀,搜索扣押物編號壹-2電匯回條受款人:子○○,搜索扣押物編號參林金鵬、薛寶卿、陳如昀扣案可証。 ㈡、於94年5月10日同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以証人身分具結証稱 :「(你們曾經共同炒作過哪些股票?)答:主要是透過子○○介紹認識甲○○,、、、、、,93年4、5月份時,子○○及甲○○曾經在台北市○○○路潛意識西餐廳及大安路之大安會館見面,他們表示已和永兆公司談好一萬張之股票,計價標準是每股7元,超過7元之部分由我告訴子○○如何賣出,超過7元之價差我的利潤是百分之八十, 我有答應子○○我拿到的部分再給他百分之十,我告訴他們永兆公司股票如要拉上去,必須要有利多消息作基礎,所以子○○陸續給我永兆公司之經營概況、產品、毛利率、獲利遠景及馬來西亞廠之經營概況等利多消息,我就依照其提供之資料開始撰寫文章,在財訊、經濟日報等平面媒體及台視股市最前線等電子媒體介紹永兆公司,叫我的投顧會員買進,我也透過我的人頭戶買進,我也有叫子○○偶爾要買進撐盤及拉高,因為他們有分得利潤所以要出力,因為之前大家有協議,除了前面所說的一萬張以外,公司派不得偷賣股票,但是我發現一路上漲時就有人偷賣股票,、、、、。(子○○和甲○○是何關係?)甲○○應該是子○○的老闆,這是子○○說的。(前述永兆公司炒股案,是由何人主導?)依我感覺,子○○只是傳話人,子○○本身並沒有財力。(子○○給你的永兆公司資訊,你認為都屬實嗎?)我認為屬實,但是可能有誇大。(甲○○及子○○找你合作最主要的目的為何?)因為他們認為我對股票的分析有說服力,因為這樣可以號召散戶買進,我也有在電視媒體解盤。(你是否有發佈過對永兆公司不利之消息?)我只有發佈過有利之消息。(你是否一開始就知悉甲○○、子○○要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是的,我知道他們跟公司派有協議炒作股票,公司派主要在套現,但他們提供一個機會給甲○○等人炒作股票。(你和甲○○等人如何分工炒作股票?)他和公司談好條件,就是多少錢,多少張及不能偷賣股票等條件,並提供消息給我,再由子○○轉告給我。(你的會員是否也會買到甲○○等人炒作時賣出之股票?)會的,但沒有強制性。(永兆公司連續虧損幾年?)據我所知,永兆公司連續虧損2 、3年。(你所發佈的永兆公司重大資訊內容,永兆公司 有無發佈過?)有些是公司發佈過的消息,如93年6月15 日永兆公司與中國普新公司簽訂備忘錄,而公司並在股市觀測站輸入該訊息,另有一些是子○○提供給我的資料。(調查站筆錄有股票炒作自白,是否為你所據實陳述?)是的,均是我所據實寫的。(你認為你在永兆公司等股票炒作案中,你的行為錯誤為何?)第一我在寫這些公司利多消息時有誇大;第二我號召散戶配合我本人拉抬股價」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81-85頁)。 ㈢、另於本院審理中迭次具狀就檢察官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供承在卷;其於97年4月8日審理中復供稱:伊選擇炒股的原則以股本在二十億元,股價均在二十元以下為炒股之標的,自九十二年起大約選擇十支股票連續炒作,到了九十三年三月間甲○○、子○○又邀其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在檢察官偵查中已詳細說明,就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等語。且經本院於審理中就其參與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一案,質以:「(你在媒體講的資料是有何根據?)我承認我有誇大,也有違反證交法。(炒作永兆公司是誰找你的?)九十二年十月我就計畫要炒作永兆股票,九十三年三月我才介入永兆股票,是子○○找我的,甲○○也有跟我談過一次。(甲○○、子○○怎麼跟你講炒作股票?)他跟我講大約是七元左右,當股票到九元、十元我要賣得時候,他就說沒有賣掉。(在你的自白中說子○○、甲○○炒作永兆股票,賺的話百分之八十歸你所得,百分之二十歸他們(甲○○、子○○),我所得的百分之八十還要再分百分之十給子○○,這是我跟子○○私下約定,甲○○並不知道?)是的。(你炒作股票有無用金主名義作丙?)有。(你使用的人頭戶有哪些人?)黃瑞珍、薛寶卿、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林金鵬、陳如昀、蔡宛凌,作丙的金主劉家宏、陳建文、蘇美蓉、蘇美良。證券公司在鼎富證券、金鼎證券、吉祥證券、富邦證券,這四家比較多,其他還有,我記不得。(你在本院所坦承犯罪的狀紙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五,第164-165頁)。 ㈣、被告辛○○於本院95年11月24日進行交互詰問時固証稱:「(在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到六月二十五日這段期間,你有無跟甲○○聯絡購買永兆股票?)沒有。(你是否曾在財訊、報紙、台視股市最前線,介紹永兆公司股票?)有。(你為何介紹永兆股票?)因為子○○跟我說KK要給我壹萬張的價差,所以我就在媒體上介紹。(你介紹的時候是根據什麼資料?)我曾經跟子○○講要給我一些資料,他有一天給了我資料,都是舊報紙,所以我自己就在網路上搜索,及永兆公司的公開說明書、財務報表及發布的訊息,根據這些訊息來撰寫介紹的文章。(你有無介紹到馬來西亞廠的營收利多?)有。(資料誰給你的?)這是我助理在網路上搜尋,及向永兆公司查詢的。(有關馬來西亞廠營收的利多,有無刊登在財訊上?)有。(費用是誰支出的?)是我支出的,刊登很多次,包括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大約壹佰多萬元到二百萬元。(是誰叫你刊登的?)我自己刊登的。(在媒體刊登永兆公司利多消息,來源為何?)是從網路上、公司的公開報告書等。都是我助理做的。(在調查站的筆錄為何說是子○○給你的?)他給我的都是舊報紙,我沒有用,因為我覺得資料過時了」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三,第67-80頁)。上情就其如何發布 不實利多消息之來源及如何與甲○○、子○○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與被告辛○○前在調查站及偵審中之供述迥異,要屬迴護共同被告之詞,不得作為共同被告之有利証據,併予指明。 (七)被告甲○○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5月3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被告甲○○雖就其本人部分否認有參與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惟就子○○、丑○○、辰○○、壬○○及公司派代表乙○○等人於93年4月 間在六福皇宮如何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後子○○、辛○○如何與丑○○對敲炒作及如何支付價差到指定之吳尚椿、子○○帳戶等情,供稱:「(前述你與丑○○及乙○○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時,現場還有何人在場?)我與丑○○及乙○○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見面時,還有子○○、乙○○之男性助理及丑○○帶來之楊姓男子在場。(前述你未在93年5月至7月間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在當時子○○有無配合丑○○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據我所知丑○○曾請子○○找金主配合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另93年6月間丑○○、子○○曾詢問我願否一同前往馬來 西亞,後在他們返國後,我與丑○○、子○○一起喝咖啡時,子○○有向我表示他們此行有到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考察,因此,子○○應有買進永兆公司股票。(《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丙○○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 年5月27日匯出3,220,500元、93年5月28日匯出1,126 ,500元、93年5月31日匯出1,967,050元、93年6月1日 匯出2,753,000元、93年6月4日匯出1,811,200元、93年6月7日匯出3,573,700元、93年6月8日匯出1,600,000元、93年6月9日匯出1,588,500元、93年6月11日匯出2,629,100元、93年6月16日匯出4,106,500元等十餘 次》,該等資金名目為何?是否即丑○○匯給你甲○○之炒股價差?)該等款項雖確實由丑○○匯入我的人頭戶丙○○,但是最後該等款項係由子○○領取轉匯交予股市名嘴辛○○,我之前有些供述確有不實,我願意從現在(07:15)向貴單位及檢察官坦白說明有關辛○○結合子○○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實際案情。(辛○○結合子○○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詳情為何?)前述93年4月間我確實應丑 ○○、子○○的要求前往六福皇宮與乙○○、壬○○及楊姓金主(即辰○○)等人見面,商談相關永兆股票的炒作事宜,主要內容如下:(一) 永兆公司乙○○計畫出脫約2萬4千張的永兆股票,第二批先行出脫1萬張永兆股票,且希望由我等金主從市場承接,結算價從7塊錢自行降價至 6.5元。(二) 永兆公司乙○○等公司派願意配合我等買主炒高股價,並將買股價差透過丑○○退給我們。(三) 由丑○○負責控盤永兆公司所提供之股票壽碼,並配合炒高永兆股價,在市場上賣出。(四)永兆公司總經理乙○○在現場提供大股東持股張數及比率給我查看股票的集中情形。(你與公司派乙○○、子○○等公司派商訂前開炒作永兆股票事宜後,係如何執行炒股作為?)經我評估永兆公司營業情形不良且體質不佳,若我吸收1萬張永兆股票籌 碼不容易出脫,很容易造成套牢虧損,所以我就決定不參與此次永兆股票的炒股作為,同時我也跟子○○及丑○○表明不參加炒股的決定。後來,子○○向我表示他已與股市名嘴辛○○談定取代我的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位置,由辛○○負責籌得資金並操盤炒高永兆股票,炒作模式係由辛○○下指令給子○○,告知當日的買賣價格、下單的張數,並通知丑○○在特定的時間對作賣出永兆股票藉以合力拉抬永兆股價,但子○○向我要求,為便於向丑○○領取炒股後之股票價差,轉交予辛○○,乃希望我同意丙○○在合作金庫另開立一帳戶供子○○使用,兌領丑○○所交付之永兆股票炒股價差。另子○○也向我請求我的私人會計庚○○在該段期間能協助子○○計帳,並與台中丑○○公司的會計蘇小姐對帳有關每日買進永兆股票之價格、張數及應退還之炒股價差,我就同意其作法,並指示庚○○協助子○○計帳,與台中丑○○公司的會計蘇小姐對帳有關每日買進永兆股票之價格、張數及應退還之炒股價差。(前述子○○結合辛○○如何炒作永兆公司股票?)辛○○利用人頭戶交叉買賣作量拉高股價,並結合子○○、丑○○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價格買賣永兆股票,藉以逐漸拉抬股價。迨股價扯高至10元左右,辛○○配合公司派乙○○等人提供水兆公司馬來西亞廠營收利多消息,在台視股市觀測站鼓吹投資人買進永兆公司股票。迨在股價拉高至11、l2元左右,成交爆大量,大舉賣出股票。(前述丑○○匯入丙○○之合庫帳戶內,依據統計匯入炒股價差累積約2千7百餘萬元,該等款項的去向為何?)匯入丙○○之合庫帳戶內之股票價差,於入帳後庚○○均會依子○○指示轉匯到子○○所指示的帳戶,再由子○○以提領現金方式或由轉匯方式匯予辛○○。(《提示:丑○○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出炒 股價差資金給子○○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月11日 匯出600,000元、990,000元二筆,93年5月7日匯出500 ,000元、93年5月6日匯出500,000元》,該資金是否即 丑○○匯給你甲○○之炒股價差?轉匯給子○○用途為何?)丑○○匯給子○○之款項並非要給我的炒股價差,至於轉匯給子○○的用途為何,我不清楚。(子○○於何時與乙○○、丑○○、壬○○等一行到馬來西亞?同行有哪些人?目的為何?)我知道子○○、丑○○、乙○○、壬○○等人有前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返台後公司乙○○即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查核報告第二頁:「93/6/12財訊快報第8版廣告企劃:永兆轉投資馬來廠開花結果,成為永兆今年轉虧為盈致勝關鍵,今年稅前EP S上看1.8元,明年挑戰4元」,該報導訊息是由何人發佈?與前述乙○○及你本人參觀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有何關係?)應該是永兆公司為炒股配合發布利多。(丑○○94年3月30日調查筆錄第3、4頁供述:「至於65,771,562元 (六千五百七十七萬元五百六十二元)款項均是用來支付甲○○、子○○、巳○○、陳鴻仙、癸○○、卯○○及辰○○等人之炒股價差」,丑○○確實將炒股價差支付予你及子○○等人?)丑○○沒有支付炒作永兆股票價差給我,相關炒股價差均是子○○領走再轉交給辛○○。(丑○○94年4月11日調查筆錄第3頁供述:「該表中主要係記載我於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甲○○與我對作,負責買進永兆股票之記錄明細及所交付之股票價差金額,該表僅是部分記錄,並非全部之記錄」,顯示丑○○將炒股價差支付予你甲○○、子○○及依你甲○○指示下單炒股?)如前述該款項均係由子○○領走再轉交予辛○○,而丑○○也是在辛○○指令下透過子○○進行對作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3-17頁)。並有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轉匯出給丙○○帳戶之交易傳票十紙、丑○○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出給子○ ○帳戶之交易傳票四紙、甲○○公司搜索扣押物編號參-1、參-2、參-3、參-4証券及金融帳戶存摺、編號肆-3桌曆(93年)、編號伍林羽庭等証券及金融帳戶存摺扣案足憑。 ㈡、於94年5月4日檢察官偵查中除為上述之供述外,另供稱:「(《提示筆錄後方所附扣案物》是否是在你住處及台北營業處搜索所得?)是,除了後附的合作金庫存款憑條以外,其餘都是。(在桌曆2004年5月22日所記載「6.5X24000」是誰寫的?)我會計庚○○。(在桌曆2004 年5月26、29、30日所記載的「舒佩蓮、對帳、陳總、丑○○」,是誰寫的?)應該也是徐小姐寫的。(「吳尚椿」是誰?)是我的司機。(丑○○為何要匯錢給你的司機?)因為當初我跟徐小姐講說,幫我查一下那些永兆公司的資料好不好,我自己就計算說6.5X10000張,後來徐小姐查回來 發現永兆公司的體質不佳,所以徐小姐記載後,我並沒有進去買賣,永兆公司前半段是辛○○拉台,後半段是丑○○及子○○在做的,他們會把錢匯到吳尚椿的戶頭,是他們借吳尚椿的戶頭在用。(這戶頭是你引介的嗎?)是,因為吳尚椿的戶頭都是我在用。(是否也有借給子○○他們用?)沒有。(為什麼在桌曆上會寫對帳?)後來是丑○○、子○○、辛○○在做,在拉抬永兆公司股票,因為沒有秘書,所以我叫徐小姐幫他們忙。(為什麼叫徐小姐幫忙?)因為沒有人。(你有什麼好處?)子○○應該可以從辛○○的手上會拿走百分之十的利潤,子○○有欠我約兩千多萬元,他就有錢可以還我。(庚○○為何時常跟丑○○的會計申○○聯繫?)因為永兆公司對帳的事。(你明知他們在炒股票,還要提供人員及帳戶給他們?)我比較沒有法律常識,反正他們炒的起來就賺錢,炒不起來就賠錢,而且子○○欠人家很多錢,怕被人家查封,才會借我的帳戶。(子○○進了多少永兆公司的股票?)我不知道,但丑○○很清楚」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57-62頁)。 ㈢、綜上被告甲○○在上開台中市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其對被告子○○如何與丑○○及子○○又如何與辛○○間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並對作抬高其市場價格,再丑○○如何將炒股價差匯給吳尚椿之人頭帳戶後,子○○再領取轉匯給辛○○等情,顯然知之甚稔且供述甚詳,惟就其與子○○、辰○○、壬○○、丑○○及公司派等人間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其後再與子○○及辛○○間以何價格及相互間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炒股價差之利益分配,則推得一乾二淨,顯與事理有違,且依証人即被告甲○○所僱用之司機吳尚椿、助理庚○○二人分別於台中市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佐証,被告甲○○顯難置身度外,其等二人之供述如下: ⒈ 証人吳尚椿証述部分:①証人吳尚椿於94年5月11日調查 站供稱:「(為何你吳尚椿存摺會放在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號及53之1號?你的帳戶供何人使用?)於 82、83年間我就在甲○○處擔任司機工作,甲○○當時就要求我拿我的身分證、印章到銀行開戶,供甲○○使用,因此我就到慶豐銀行、合庫銀行開戶,並將我該等銀行存摺、印章等交予甲○○、庚○○保管使用,因此我的存摺才會放在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號及53之1號處, 我的慶豐銀行、合庫銀行帳戶都供甲○○來統籌使用,慶豐銀行也是我的薪水帳戶。(《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出炒股價差資 金給你吳尚椿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 月27日匯出3,220,500元、93年5月28日匯出1,126,500元、93年5月31日匯出1,967,050元、93年6月1日匯出2,753,000元、93年6月4日匯出1,811,200元、93年6月7日匯出3,573,700元、93年6月8日匯出1,600,000 元、93年6月9日匯出1,588,500元、93年6月11日匯出2,629,100元、93年6月16日匯出4,106,500元等十餘次》 ,該等資金名目為何?是否即丑○○匯給你甲○○之炒股價差?)(經詳視後作答)該等資金名目為何我不清楚,我的銀行戶頭係供甲○○使用,因此該等資金如何使用,要問甲○○才知道。該等資金名目是否係丑○○匯給甲○○之炒股價差要問甲○○、庚○○才知道」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179-180頁)。②其於95年7月26日日本院審理中改稱:「(你的帳戶是否提供給別人使用的情形?)只有壹個合作金庫的帳戶提供給別人使用。(你所謂提供給別人使用是誰?)子○○。(你提供給子○○使用的合作金庫帳戶是何時開立?)九十三年五月份。(為何開立?)子○○是我們副總,他打電話跟我聯絡借帳戶。(你開立這個帳戶之後,存簿、印章是否交給子○○?)是放在會計小姐那裡。(子○○跟你借帳戶,是他直接跟你講,還是透過甲○○?)他直接打電話給我聯絡。(子○○有否告知借帳戶的用途?)沒有。(你有無問他借帳戶的用途?)沒有。(這帳戶有多少進出款項?)我不知道。我開戶之後就沒有再管。(提示起訴書證據方法第一一四,你所述是否實在?為何你會稱說你的慶豐銀行、合庫帳戶都經甲○○使用?提示並告以要旨)慶豐銀行是我們薪資的轉帳銀行,甲○○有借過慶豐銀行的帳戶,合庫的帳戶是借給子○○,慶豐銀行及合庫銀行的存摺、印章都放在會計小姐庚○○那裡」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94-117頁)。核屬迴護被告甲○○之詞,在本院上開證詞不能作為被告甲○○之有利認定。 ⒉証人庚○○證述部分:①証人庚○○於94年5月11日調查 站証稱:「(你與子○○之關係為何?有無生意及金錢往來?子○○係聽何人指示辦事?)子○○是全球星公司的副總經理,我和子○○沒有任何生意或金錢往來,但我會根據甲○○的指示出帳給子○○。據我所知,子○○聽命甲○○的指示辦事。(你與吳尚椿關係為何?有無生意及金錢往來?吳尚椿係聽何人指示辦事?)我認識吳尚椿,他是甲○○的司機,我與吳尚椿沒有生意及金錢往來,他也是聽命甲○○指示辦事。(為何吳尚椿存摺會放在高雄縣鳥松鄉○○村○○路53、53之1號妳上班之處所?吳尚 椿帳戶供何人使用?)吳尚椿的存摺是甲○○向他借用的,主要作為公司經常費用支出、股票交割之用,吳尚椿本人的薪水也是匯入該存摺的戶頭。(前述甲○○使用的人頭存摺都被搜走,甲○○共使用哪些人頭帳戶?)甲○○曾使用的人頭帳戶存摺包括唐劍平、吳尚椿、袁立君、方介佐、陳俊宏、林羽庭。(你前述向甲○○表示之前他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的資料都燒掉了,你共燒掉哪些買賣永兆公司股票資料?資料上記載之內容為何?買賣張數金額、價差等係何人給你資料記載?)我燒掉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的資料包括下單及買賣的證券行、帳戶、數量、金額等,但資料上記載之詳細內容我已經忘記,買賣張數金額等資料均是由甲○○提供給我紀錄。(甲○○共買賣多少永兆公司股票?獲利價差多少?)甲○○買賣永兆公司股票有時候是他自己下單,有時候是要我下單,甲○○要我將每日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的價量資料傳真至00-00000000蘇小 姐(真實姓名不詳),(《提示:94年5月3日甲○○高雄縣松鄉○○村○○路53號及53之1號扣押物編號肆-3桌曆 》請問該桌曆係何人所寫?記載何人之事務?答:該桌曆是由我記載,內容主要是我為甲○○處理的各種事務,包括來電紀錄、已辦和待辦事項。問:前述扣押物桌曆係 2004年,其中5月22日欄中記載「2429、6.5*24,000」 之記錄,所指為何?)前述「2429」係永兆公司股票代號,「6.5」係永兆公司股票價格,至於「24,000」是指24,000股還是24,000張,我不清楚,但我認為甲○○沒有那麼多錢可以買24,000張,所以我認為應該是指24,000股(即24張)。(丑○○94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2頁供述:「我與甲○○配合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及其他一、兩檔股票時,均是在甲○○之要求,都是將相關交易對帳資料傳真到00-000000 0電話裝機處高雄縣鳥松鄉○○路53號給徐小姐」,00-0000000電話裝機處是否即是甲○○、子○○炒作股票操盤處所?)前述00-0000000電話裝機處確實是我位於高雄縣鳥松鄉○○路53號的辦公處所,我會根據甲○○的指示使用該電話傳真資料給蘇小姐,但是我已記不清楚有無收過丑○○傳真的資料。(《提示:94年3月 19日丑○○台中市○○○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一頁》提示之資料中內載有「徐小姐(吳光辰)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000」,經查資料中之「徐小姐」即是你之帳房庚○○,00-0000000、00-0000000裝機處均為高雄縣鳥松鄉○○路53號庚○○持用之手機0000 -000000申登人為全球星公司,此印證丑○○前述指稱「在甲○○之要求下,都是將相關交易對帳資料傳真到00-0000000電話裝機處高雄縣鳥松鄉○○路53號給徐小姐」,對此你有何解釋?)前述00-0000000、00-0000000電話裝機處確實是我位於高雄縣鳥松鄉○○路53號的辦公處所,0000-000000是我使用的手機,我 會根據甲○○的指示使用00-0000000電話傳真資料給蘇小姐,但是我已記不清楚有無收過丑○○傳真的資料。(提示:94年5月3日甲○○高雄縣松鄉○○村○○路53號及53之1號扣押物編號肆-3桌曆)該扣押物桌曆中庚○○在 2004年5月26日紀載「中信託、公益000000000000舒佩蓮 」29日欄中分別記載「2429faZ0000000000-00000000大蘇 、00-00000000fax00000000蘇0000000000對帳」、30日欄內記載「0000000000陳總合庫南台中0000000000000丑○ ○」,經查中國信託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是丑○○妻舒佩蓮之帳戶,而00-00000000、fax00000000、0000000000等電話為丑○○沅堡投資公司會計申○○使用之電話,且「對帳」顯係與申○○進行傳對帳;另合庫南台中分行丑○○0000000000 000帳戶為丑○○分配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價差給甲○○、子○○等人之使用帳戶,丑○○為何要會炒股價差給甲○○?)前述帳戶資料均是甲○○或子○○提供給我,至於作何用途,我不清楚。上面所記載的「丑○○」是誰,我不知道;甲○○就是指示我把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的紀錄傳真給「大蘇」對帳,所以桌曆上才會有「對帳」二字。丑○○為何要匯炒股價差給甲○○,我不清楚。(《提示:94年3月19日丑○○台中市○○○路 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提 示資料中內載有「轉單(吳光辰)………」等表格資料內容中轉單張數、轉單金額等資料,經查係丑○○93年5月 24日至6月15日間與甲○○對作永兆公司股票之記載內容 ,甲○○係如何決定張數、金額?如何傳達給丑○○?)(經檢視後作答)甲○○如何決定張數及金額,我不清楚,他是要我從前述高雄縣松鄉○○村○○路53號之服務處電話將永兆公司股票買賣資料傳真給「大蘇」。(《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吳尚椿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月27日匯出3,220,500元、93年5月28日匯出1,126 ,500元、93年5月31日匯出1,967,050元、93年6月1日 匯出2,753,000元、93年6月4日匯出1,811,200元、93年6月7日匯出3,573,700元、93年6月8日匯出1,60 0,000元、93年6月9日匯出1,588,500元、93年6月11日 匯出2,629,100元、93年6月16日匯出4,106,500元等 十餘次》,該等資金名目為何?是否即丑○○匯給甲○○之炒股價差?)(經詳視後作答)我不清楚前述資金名目為何,至於是否即為丑○○匯給甲○○之炒股價差,我亦不清楚。我只負責向甲○○報告吳尚椿帳戶內可用餘額若干。(前丑○○匯入吳尚椿之合庫帳戶內,依據統計匯入炒股價累積約2千7百餘萬元,該等款項的去向為何?)(經詳後作答)我不清楚,該所有款項均由甲○○處理。(《提示:94年5月3日扣押物編號參-1至參-4存摺》方介佐等證券帳戶存摺、金融帳戶存摺等係作何使用?)前述方介佐等證券帳戶存摺、金融帳視戶存摺係甲○○用以作為股票買賣的人頭帳戶」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135-144頁)。②於同日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証稱:「(薪 水向何人支領?)台灣全球星。我等於是甲○○的助理,要幫作選民服務、股票買賣,及處理他們家族的事情,月薪為五萬。子○○不能指揮我做什麼事,一切聽命於甲○○。(帳戶是何人交給你保管?)甲○○交給我保管,至少有二年以上。(永兆公司的股票是何人指示?)是甲○○下指令的,我不聽命子○○。至於到底是何人要買賣股票我不清楚」等語(見94偵字第8100號,193-195頁)。 ③至証人庚○○於本院95年10月4日審理時具結作証,改 稱:伊保管吳尚椿存摺有二本,一本慶豐銀行係經常性支出,是甲○○用的,另一本是合庫銀行,是子○○用的,匯入吳尚椿帳戶內二千七百多萬元,都是子○○在處理等語,核與其先前於調查站所証述不符,要屬迴護被告甲○○之詞,亦不能作為被告甲○○之有利認定。 ㈣、綜上證人吳尚椿及庚○○之上開證詞,其等均屬甲○○之下屬人員,完全聽命於被告甲○○辦事,即便是被告子○○亦然。參與子○○曾表示其積欠甲○○二、三千餘萬元等情,子○○顯無資力獨自出資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可以認定。再參諸被告辛○○及共同被告丑○○之上開供詞,就其等如何分別與被告甲○○、子○○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及給付炒股價差等情,已詳述如前,凡此,在在足以証明被告甲○○係本件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主要金主,其與子○○分別與丑○○、公司派乙○○等人間,及其後再與辛○○、子○○間就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先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已甚灼然。所辯無謀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云云,要屬卸責之詞,殊不足取。 (八)被告子○○之供述及佐証部分: ㈠、於94年5月10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訊問時,不否認在永兆公 司股票炒作期間每日配合丑○○指示之價格、張數買進永兆股票,另丑○○匯入吳尚椿帳戶內2千7百餘萬元係返還之借款,否認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並供稱:「(你與甲○○、庚○○、吳尚椿等人之關係為何?有無生意及金錢往來?)甲○○、庚○○、丙○○都是我全球星公司的同事,甲○○是全球星公司董事長,庚○○是甲○○的特助,丙○○是甲○○的司機,我與甲○○、庚○○、丙○○並無生意往來,但有金錢往來,我在還沒進全球星公司前就曾向甲○○借款,陸續借款累計2、3千萬元,目前尚欠甲○○約2千餘萬元、、、。(甲○○94年5月3日調查筆錄 第18及19頁供述「前述93年4月間我確實應丑○○、子○ ○的要求前往六福皇宮與乙○○、壬○○及楊姓金主等人見面,商談相關永兆股票的炒作事宜,主要內容如下:( 一) 永兆公司乙○○計畫出脫約2萬4千張的永兆股票,第一批先行出脫1萬張永兆股票,且希望由我等金主從市場 承接,結算價從7塊錢自行降價至6.5元。(二)永兆公司乙○○等公司派願意配合我等買主炒高股價,並將買股價差透過丑○○退給我。(三)由丑○○負責控盤永兆公司所提供之股票壽碼,並配合炒高永兆股價,在市場上賣出。( 四) 永兆公司總經理乙○○在現場提供大股東持股張數及比率給我查看股票的集中情形。」你的老闆甲○○坦陳上揭炒股協議內容,明顯你所言不實,對此你有何釋?你老闆所說是否實在?)有關甲○○所講,第一點在會談中丑○○確實有要我及甲○○以6.5元承接一萬張永兆股票, 但我沒有出聲,也沒有表示意見;第二點至於公司派透過丑○○退炒股價差給我及甲○○乙情因當時我剛好離開而不知有此事,返回現場後也沒人告訴我此事;第三點有關由丑○○控盤公司派股票籌碼,我當時丑○○確實有提到此事;第四點有關永兆公司總經理乙○○在現場提供大股東持股張數及比率給我查看股票的集中情形,確實有此事。(你與公司派乙○○、甲○○、丑○○、辛○○等公司派商訂前開炒作永兆股票事宜後,係如何執行炒股作為?)前述我參加六福皇宮商議後,我沒有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事後我應丑○○推薦表示永兆公司股價偏低值得投資,所以我有叫朋友辛○○進場買進,另外我也自行買進永兆股票約500至600張。(前述你叫朋友辛○○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之情形為何?此外還有叫誰買進永兆股票?)當時我有叫辛○○買進永兆股票,其後辛○○向我表示買進永兆股票結果虧損300至400萬元左右,因此我估計辛○○約買進1至2千張左右永兆股票。我基於報永兆股票給辛○○,是希望辛○○賺錢,結果虧3至4百萬元,事後我為補償辛○○的損失,我乃支付現金120萬元給辛○○作為補償。 除此之外,我沒有叫其他的朋友配合買進永兆股票。(前述你與辛○○買進永兆公司前開張數股票之買賣帳戶為何?)我不清楚辛○○買進之帳戶,而我是用甲○○所使用的相關人頭帳戶買賣前開永兆公司股票。(你有無受甲○○指示負責操盤買賣炒作買賣永兆股票並在炒股過程與丑○○相互叫單拉抬永兆股票?)我沒有受甲○○指示負責操盤炒作買賣永兆股票,也沒有配合丑○○叫單拉抬永兆股票。實際上只有我依照丑○○要求進場買進前述5至6百張股票,及我叫我的朋友辛○○買進前述1至2千張永兆股票。(《提示:丑○○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子○○帳戶之交 易傳票分別有93年5月11日匯出600,000元、990,000元 二筆,93年5月7日匯出500,000元、93年5月6日匯出500 ,000元》,該資金之用途為何?是否即丑○○匯給你及 甲○○之炒股價差?)該四筆款項確實係丑○○匯給我的,匯進入我合作金庫的帳戶內,用途是丑○○還我欠款,並非匯給我及甲○○炒作永兆股票的價差。(《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轉匯出炒股價差資金給吳尚椿帳戶之交易傳票分別有93年5 月27日匯出3,220,500元、93年5月28日匯出1,12 6,500 元、93年5月31日匯出1,967,050元、93年6月1日匯出2 ,753,000元、93年6月4日匯出1,811,200元、93年6 月7日匯出3,573,700元、93年6月8日匯出1,600,0 00 元、93年6月9日匯出1,588,500元、93年6月11日匯出2 ,629,100元、93年6月16日匯出4,106,500元等十餘次》,該等資金匯入吳尚椿帳戶下之用途為何?是否即丑○○匯給你及甲○○之炒股價差?)該等款項是丑○○向我借款的還款,有的是丑○○幫我賣股票所匯給我的錢。有的是丑○○叫我買股票所匯的錢。這些錢不是丑○○匯給我及甲○○炒作股票的價差。(前述丑○○匯入丙○○之合庫帳戶內,依據統計匯入炒股價差累積約2千7百餘萬元,該等款項的去向為何?由何人經手處理?)前述約2千7百餘萬元匯入吳尚椿之合庫帳戶後,我請高雄庚○○莉提領現金或轉匯交給我,我再去償還借款及繼續購買股票。(袁立君是否為你與甲○○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是的,袁立君是我所使用之人頭帳戶,至於是否亦為甲○○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我則不清楚。(《提示: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93年5月28日轉匯3,500,500元匯入袁立君帳戶之交易傳票》該資金 匯入袁立君帳戶下之用途為何?是否即丑○○匯給你及甲○○之炒股價差?)如我前述該款項是丑○○向我借款的還款及買賣股票所用,該款項不是丑○○匯給我及甲○○炒作股票的價差。(《提示:94年3月19日丑○○台中市 ○○○路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提示資料中內載有「轉單(吳光辰)………」,等 表格資料內容中轉單張數、轉單金額等資料,據丑○○供述該表係丑○○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間你與甲○○對作永兆公司股票之記載內容,你與甲○○係如何決定買賣張數、價格、金額?)是丑○○要我以多少價格買進多少張數,我就在每日配合買進。(問:據丑○○依據渠公司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第4頁,於94年4 月11日調查筆錄供稱:「我於93年5月24日至6月15日甲○○與我對作,負責買進永兆股票之記錄明細及所交付之股票價差金額,該表僅是部分記錄,並非全部之記錄」、「當日之開盤前,甲○○、子○○會以電話以多少筆、多少張及多少單價掛出,我則依他們的指示在盤前即掛出,在盤後甲○○、子○○會告訴我總計成交420張,我及我的 會計小姐申○○會依成交價核算420張的股票價差金額1,543,500元,我們每天都按這方法進行對作買賣永兆股票,...至6月15日止我與甲○○對作買賣永兆股票6, 282 張,匯予他的股價價差為27,749,500元。」,此與前述你與丑○○未有對作買賣炒高永兆股票且該款用途係作為償還借款及丑○○匯入丙○○作為購股款項之內容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我忘記了,我不知如何說明。(《提示:證券交易所永兆公司股票監視報告附表3永兆股 票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請問哪些是你及甲○○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人頭帳戶為何?哪些又是辛○○使用之帳戶?)我記憶所及,我有使用袁立君、陳俊宏等人頭帳戶買進永兆股票,至於表中之黃奕欽是我的朋友,黃奕欽有以其個人名義買賣永兆股票數百張,至於辛○○、甲○○買賣兆股票所使用之人頭戶我則不清楚」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95-106頁)。此外,並有丑○○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及編號柒-3「每日進出與庫存表)各一冊、台灣證券交易所永兆公司股票監視報告附表3一份、丑 ○○合作金庫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轉匯給子○○帳戶之交易傳票、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五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轉匯給丙○○帳戶之交易傳票等件扣案足憑(見同上卷第107-131頁)。 ㈡、於同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這五年內你向甲○○借款多少? )約有二、三千萬元,都用在投資全球星公司、普星公司上面。(你目前負債多少? )約有幾千萬元,如前述向甲○○借款二、三千萬元,另向辛○○借款一百多萬元,除此外均是小額借款,金額約幾十萬元不等,累積借款總金額約三千多萬元,此外無其他借款。(有無在六福皇宮與丑○○等人見面?談論內客為何?)有的,約在93年4、5月間,在場人有我及甲○○、丑○○、壬○○、乙○○及一位楊先生。主要在討論幫永兆公司作一些業績,如果成功介紹業績給永兆公司,我們公司就會有錢賺,當天丑○○提及永兆公司乙○○要釋出股票一萬張,大家會有錢賺,後來丑○○叫我買永兆公司股票,我就以人頭戶以市價陸續買進約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買進每股價格都在七元以上,我使用的帳戶都是跟認識的朋友借的。(你買進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的錢從哪裡來的? )我向華南永昌證券公司營業員丁○辦理融資,所以我只要出資購買股票金額的二成。(你為何有這些錢購賈股票?)錢是我以前玩股票存下來的。(你前述回答有無跟前面矛盾?)因我前面回答時,沒有想到這些。(丑○○為何要將錢匯到丙○○帳戶? )丑○○欠我錢,所以還我一些,另外有一些錢是丑○○要我幫他買股票。(你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是用哪些帳戶?)我不知道,要問丁○才知道。(你不知道帳戶,如何匯款至帳戶交割股票? )我不清楚,丁○要我怎麼匯,我就怎麼匯。(甲○○為何要透過你與辛○○聯繫?)我是幫甲○○打電話聯繫。(你買永兆公司的股票價格由何人決定? )丑○○要我買,我就買」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86-88頁)。 ㈢、由上開被告子○○之供述,其確於永兆公司股票炒作期間,確有以丙種金主及用他人戶頭大量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且其與被告甲○○並透過被告辛○○與丑○○通謀對敲大量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已足認定。其於審理中翻異前詞,否認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九)至被告壬○○、子○○、甲○○、乙○○等於本院95年11月24日分別以証人身分進行交互詰問,一致証稱:於96年4月底5月初在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時,並無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云云,核屬攸關共同被告等人間之利害關係,相互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乙○○、午○○等公司派早於93年3、4月間透過被告壬○○以發行ECB為由,擬出售公司派所持有之永兆公司股票以獲取必要之資金,被告壬○○、丑○○、午○○、乙○○商定由午○○、乙○○等公司派釋出永兆股票,約定每股價格為6元,由被告丑○○找到金主合力以炒高永兆公 司股價及成交量賣出,惟午○○與乙○○必須支付買入股價與六元之差價予丑○○之初步協議。其後丑○○於93年4月底5月初某日,由丑○○邀集金主辰○○、甲○○、子○○、壬○○及公司派代表人乙○○等在六福皇宮雪茄館,共同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協議內容,已如前述(上開協議,依辰○○在台中市調查站及95年7月26日本院 審理中到庭作証稱:有看到乙○○及丑○○在其上簽名之協議書一份,惟經檢察官追加為被告後,於本院97年2月25日訊問時則改稱,伊只有看到他們在寫,沒有看到簽名 及協議書等語,核與丑○○、甲○○、壬○○於台中市調查站供述僅有協議而無協議書等情不符,應以丑○○在本院審理中所稱在六福皇宮雪茄館僅有口頭炒作之協議,但無書面協議書較為可信)。其後,被告甲○○、子○○再與被告辛○○,以永兆公司股票七元為底價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其等三人間炒作之方式及利益分配,亦如前述。足見被告乙○○、午○○、壬○○、甲○○、子○○、辰○○與丑○○間,如何由乙○○、午○○等公司派先後分二次釋出永兆公司股票各約一萬張,分別在多家證券商處開設新戶頭授權丑○○、壬○○為控股中心,協議以上開方法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可以認定。綜上各情以觀,是被告乙○○於審理中辯稱:起訴書記載之協議分工內容,純係丑○○杜撰之詞。被告乙○○並無與丑○○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又被告乙○○與辰○○、甲○○、子○○等人,或者根本不認識,或者連該人是否因為購買永兆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均不知悉,則被告如何可能與該人等「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故被告乙○○並無95年5月30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等 犯罪行為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午○○、乙○○、甲○○、子○○、辛○○、壬○○、辰○○與共同被告丑○○等人,就上開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協議後,如何以人頭帳戶操縱永兆公司股票,其具体影響股價情形如下: (一)人頭帳戶使用情形,約可分為下列關係群組: ㈠、丑○○以被告午○○、乙○○公司派委託操作之午○○本人及其配偶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等帳戶,及丑○○代操作之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等帳戶,其事証如下:1.証人丑○○於94年7月4日調查站供稱:「你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日與永兆公司負責人乙○○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期 間,曾使用哪些關聯帳戶交易永兆公司股票?)我使用的帳戶有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午○○、劉黃春櫻、楊蔡麗容、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等帳戶」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 252頁-253頁)。於本院97年4月8日審理中証稱:「(提 示偵卷8100號第26頁,這些都是你賣永兆公司股票使用的帳戶?提示並告以要旨)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是我個人使用搭便車的,其餘六個就是公司派使用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五,97年4月8日筆錄)。2.証人戊○○94年3月30日在調查站証稱:「(《提示:台灣證券 交易所查核報告第四、五頁》該午○○等24名買賣較大投資人交易情形乙表中之永得行投資、李世五、新兆行投資、薛寶卿、簡菊、佳樂氏投資、黃文裕、午○○、楊月嬌、楊蔡麗容、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李佳蓉、黃文雄、卯○○、張明忠、黃獻森、劉黃春櫻、黃瑞文、何柔嫻、劉宜昌、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林文珠、吳妙珍、黃俞榕等,哪些是永兆公司公司派午○○使用之帳戶?哪些是丑○○使用之帳戶?哪些是甲○○、子○○、辰○○等人使用之帳戶?)我僅知道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午○○、楊蔡麗容、劉黃春櫻等人帳戶是公司派使用之帳戶,其他帳戶我則不清楚」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209頁)。3.被告乙○○於94年3月25日調查站供稱:「 (提示:午○○委任丑○○買賣證券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等授權書)你及午○○有無簽署該授權書?)(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授權書確實由午○○所簽署,且當時我人在現場,但該授權書是在壬○○邀集很多證券商到長春路永得行公司,辦理前述新開設之股票買賣帳戶時,在很雜亂的情形,各券商要求我在簽名處簽名,我們就簽名,根本沒有看清楚內容就簽了」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205頁)並有委託買賣証券授權書在 卷足憑。4.被告午○○於94年3月25日調查站供稱:「( 提示:復華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買賣證券委託授權及受任承諾授權書」,日期93年5月5日)此委任人午○○,受任人丑○○之授權書上之午○○是否為你親自簽名?)(經詳視後作答)是的,該授權書上委任人午○○之簽名係我親自簽名無誤」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第28頁),並有前開授權書、丑○○處所扣押物編號柒-2「每日進出與庫存表)扣案足憑。此外,復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9日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 函附「附表三」,即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在卷可按。足見証人丑○○使用公司派即被告午○○、乙○○等所提供上開帳戶供丑○○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屬實。㈡、被告辰○○、其配偶王巧音及辰○○所招攬之金主卯○○,及卯○○使用之人頭戶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等帳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其事証如下:1.被告辰○○於本院95 年7月26日審理時以証人身分証稱:「(你使用購買永兆公司股票的帳戶有哪些?)有很多,王巧音、黃建榮、楊月嬌、黃瑞文,還有其他是其他金主的帳戶,名字我不知道。都是用自然人的名義,沒有用公司名義」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94-117頁)。2.被告辰○○於本院97年2月25日準備程序訊問時供稱:「我使用自己名字及我太 太王巧音是自93年5月3日起買永兆股票,而卯○○金主使用的帳戶就是卯○○、楊月嬌、黃瑞文及吳妙珍等人」等語(見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576號卷,準備程序筆錄) 。並有前開函附「附表三」,即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在卷可按。是上開帳戶,可歸納屬辰○○群組用以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可以認定。 ㈢、被告辛○○使用之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蔡宛凌等人頭帳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其事証如下:1.被告辛○○於94年6月22日在調查 站供稱:「(你於94年5月10日在本站供述薛寶卿及陳如 昀、林金鵬是你個人使用的人頭戶,黃瑞珍、黃俞榕是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證券行營業員提供之人員帳戶,又期間投資人何柔嫻為黃俞榕配偶,該六名投資人帳戶是否由你使用買賣永兆公司股票?)薛寶卿及陳如昀、林金鵬是我個人使用的人頭戶,至於黃瑞珍、黃俞榕、何柔嫻是我進入股票之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帳號金主人頭帳戶,黃瑞珍、黃俞榕、何柔嫻帳戶應該也有我進出的永兆公司股票」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254-256頁)。2.被告 辛○○於97年4月8日在本院審理中供稱:「(你炒作股票有無用金主名義作丙?)有。(你使用的人頭戶有哪些人?)黃瑞珍、薛寶卿、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林金鵬、陳如昀、蔡宛凌,作丙的金主劉家宏、陳建文、蘇美蓉、蘇美良。證券公司在鼎富證券、金鼎證券、吉祥證券、富邦證券,這四家比較多,其他還有,我記不得」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五,第165頁)。另有前述搜索扣押物編號 壹-1電匯回條受款人:林金鵬、陳如昀,搜索扣押物編號壹-2電匯回條受款人:子○○,搜索扣押物編號參林金鵬、薛寶卿、陳如昀等人交易相關資料扣案可証。此外,復有前開函附「附表三」,即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在卷可按。足見上開人頭帳戶確屬被告辛○○用以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可以認定。 ㈣、被告甲○○、子○○群組用以操作永兆公司股票帳戶,計有陳俊宏、方介佐、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李世五、李佳蓉等帳戶,其事證如下:1.証人庚○○於94年5月11日調查站詢問時証稱:「(前述甲○○使用的人頭 存摺都被搜走,甲○○共使用哪些人頭帳戶?)甲○○曾使用的人頭帳戶存摺包括唐劍平、吳尚椿、袁立君、方介佐、陳俊宏、林羽庭」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138頁背面)此外,並有在甲○○全球星公司搜索扣押物 編號五:林羽庭、方介佐、陳俊宏等人証券及金融帳號扣案足憑。2.被告子○○於94年5月10日在調查站供稱:「 (你與方介佐、石鎮福、吳仁村、林羽庭、唐翠萍、唐劍平、徐福彰、袁立君、陳俊宏、陳建草、陳進昌等人之關係為何?有無生意及金錢往來?是否即係你與甲○○所使用之人頭戶?)我不認識唐翠萍、唐劍平,但曾見過方介佐、袁立君、陳進昌、陳俊宏,但都不熟,至於石鎮福(甲○○的司機)、吳仁村(即丙○○)、徐福彰是全球星公司的員工,林羽庭是我的女朋友,陳建草是我弟弟,我與石鎮福、林羽庭、陳俊宏、陳建草有金錢往來,但均沒有生意往來。方介佐、石鎮福、吳仁村、林羽庭、唐翠萍、唐劍平、徐福彰、袁立君、陳俊宏、陳建草、陳進昌是我與甲○○所使用之人頭戶。(《提示:證券交易所永兆公司股票監視報告「附表三」永兆股票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請問哪些是你及甲○○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的人頭帳戶為何?哪些又是辛○○使用之帳戶?)(經檢視後作答)我記憶所及,我有使用袁立君、陳俊宏等人頭帳戶買進永兆股票,至於表中之黃奕欽是我的朋友,黃奕欽有以其個人名義買賣永兆股票數百張,至於辛○○、甲○○買賣兆股票所使用之人頭戶我則不清楚」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105頁)。3.被告子○○於94年5月10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有無在六福皇宮與丑○○等人見面? 談論內客為何?)有的,約在93年4、5月間,在場人有我及甲○○、丑○○、壬○○、乙○○及一位楊先生。、、、、、、、,後來丑○○叫我買永兆公司股票,我就以人頭戶以市價陸續買進約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買進每股價格都在七元以上,我使用的帳戶都是跟認識的朋友借的。(你買進四千張永兆公司股票的錢從哪裡來的? )我向華南永昌證券公司營業員丁○辦理融資,所以我只要出資購買股票金額的二成。(你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是用哪些帳戶? )我不知道,要問丁○才知道」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86-88頁)。4.參以依前開台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9日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 號函附「附表三」,即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關係對照表所載,其中(二)關聯戶群組B部分所示較大投資人李世五與李佳蓉二人為父女關係,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之出入券商為「華南永昌証券公司忠孝分行」,營業員為「丁○」(按丁○於本院96年10月9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証稱: 子○○曾委託其找丙種金主買入永兆公司股票等語),緊急連絡人為「李宗道」,另李佳蓉在「亞洲証券公司北投分行」出入股票之營業員亦為「李宗道」等特殊關係;另永兆公司買賣較大投資人「久舜投資公司」負責人為黃奕欽,受任人之一為「石鎮福」(即甲○○司機),又黃奕欽之緊急聯絡人為子○○等特殊關係等情,並參酌被告子○○前述供稱:我使用的帳戶都是跟認識的朋友借的等語,互核對照上開李世五、李佳蓉、久舜投資公司及黃奕欽等人,亦係被告甲○○及子○○關係群組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可以認定。綜上所述,被告子○○於審理中翻異前詞,辯稱:伊僅用陳俊宏帳戶購買五、六百張永兆公司股票,方介佐、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等帳戶與伊無涉云云,被告甲○○亦辯稱:伊僅用方介佐帳戶分次買入永兆公司股票167張,客觀上不足以影響股價云云,均屬 避重就輕之詞,圴不足採信。 (二)被告等自93年5月5日起至93年6月29日期間,以上開關聯 戶群組即午○○、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辰○○、王巧音、卯○○、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陳俊宏、方介佐、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李世五、李佳蓉、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蔡宛凌等以本人及人頭帳戶買賣股票,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有下列異常情形,而認有操縱永兆公司股票,而對成交價有明顯影響: ㈠、查永兆股票於93年5月5日等17個營業日,達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交價異常標準,其中盤中漲(跌)幅超過6%者計有93年5月5日、19日、21日、24日、26日、28日、6月1日、2日、4日、15日、17日、18日、21日、29日等14日,盤中漲(跌)幅超過9%者計有93年5月5日、6 日、26日、6月18日等4日,達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4條第1項第1、4、5款者計有93年5月25日、27日、28日等3日。 ㈡、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永得行投資公司等32名,除袁立君於分析期間共39個營業日均無交易外,該群組其餘31名投資人每天買賣永兆股票,總計買進69,560千股,賣出71,588千股(賣超2,028千股),分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 143, 132千股之48.59%及50.01%,且39個營業日之成交買進或賣出皆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20%以上,最高為93年5月6日之90.30% (附件六),該群組買賣永兆股票有明顯集中之情形。 ㈢、該群組於分析期間 (39個營業日)僅6月29日無相對成交,其餘38個營業日皆有相對成交情形,渠等相對成交數量為38,951千股,占同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之27.21%,並占 同期間該群組買進數量之55.99%、賣出數量之54.40%;其中僅6月10日相對成交數量未逾100千股外,其餘5月5日等37個營業日之相對成交數量皆超過100千股,介於170千股至3,132千股間,且占各日永兆股票成交量比例達8.37 %至74.30 %間,渠等頻繁相對買賣顯示有製造交易活絡之情形。 ㈣、又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永得行投資公司等31名於93年5月10 、12、13、14、17、20、26、27日、6月7、8、9、15、16、25、28日等15個營業日收盤前,皆有以當日漲停價委託買進永兆股票,並影響當日收盤價1檔至7檔不等之情形,似有拉尾盤之現象。 ㈤、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成員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黃文雄、舒佩蓮、簡菊、王巧音、李世五、李佳蓉、薛寶卿、陳如昀、林金鵬、何柔嫻、蔡宛凌、張明忠、黃俞榕、黃瑞珍、卯○○、楊月嬌、楊蔡麗容等20名於93年5月5日等22個營業日,連續以當日漲 (跌) 停價或高 (低) 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永兆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2檔至12檔,或下跌5檔至8檔,核有明顯 影響永兆股票成交價之情形,並有多日拉尾盤之現象,詳列如附表所示。 ㈥、再永兆公司股票之價、量變化背離市場及同類股股票走勢較,該股票期初93年5月5日收盤價7.20元、期末93年6月 29日收盤價10.65元,計上漲3.45元,期間最高收盤價93 年5月28日12.30元,最低收盤價93年5月5日7.20元。分析期間該股票漲幅47.92%、振幅70.83%,同類股漲幅-6.48%、振幅13.90%,同期間集中交易市場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93%、振幅11.18%,經比較結果永兆股票漲幅與同類股、大般指數相較,有悖離情形,振幅亦明顯較大。足見永兆公司股票如附表所示分析期間,確實有人為炒作情形,其炒作情形亦如附表所示。 ㈦、以上各情,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1月9 日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及94年8月11日台證密字第0940018156號函附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暨其附件、 附表(均附有光碟片在卷)、永兆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93年5月5日至93年6月29日期間永兆股票暨同 類股、大盤指數行情明細表、 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永得行 投資公司等32名買賣永兆股票分析表、投資人關聯戶群組永得行投資公司等32名買賣永兆股票明細表、投資人委託相對成交對應表在卷足憑。且查永兆公司之股票於上開分析期間,有異常炒作情形,諸如頻繁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賣、拉尾盤等異常炒作情形,並經証人即前開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之製作人鄭依玲於95年8月18日本院 審理時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33-148頁) ,並當庭提出93年3月26日起96年3月30日止,永兆公司股票31名投資人相對成交資料光碟片一片附卷足憑。足見前開期間上述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之帳戶買賣永兆公司股票,確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永兆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相互通謀以約定價格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及自行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操縱行為,堪以認定。 四、被告等其餘之辯解,不採之理由(被告等部分辯解,其論駁已如前述): (一)被告午○○另辯稱:公訴人指甲○○指示股票作手子○○、不知情會計庚○○等人,與丑○○對做永兆公司股票,甲○○並指示股市名嘴辛○○進場控盤並發布不實利多消息等情,被告午○○並不知情,自不得強令被告午○○承擔其他人之行為云云。被告乙○○另辯稱:被告乙○○與辰○○、甲○○、子○○等人,或者是根本不認識,或者連該人是否因為購買永兆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均不知悉,則被告如何可能與該人等「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云云。被告壬○○另辯稱:被告壬○○僅係為完成永兆公司發行ECB計畫,介紹丑○○與乙○○、 午○○認識,被告壬○○自不可能從事所謂「相互委託」之行為或相關幫助行為。被告壬○○並無連續以高價購買永兆公司股票之行為,自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行為云云。被告甲○○另辯稱:伊僅以方介佐之帳戶分次買入永兆股票167張,雖有相對 成交9張之事實,惟此純屬巧合,不足以推論有通謀之情 事,此外,並無任証據足以証明被告甲○○有買入永兆公司股票,遑論購買2萬5千張云云。惟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且查本件被告午○○、乙○○、甲○○、子○○、辛○○、壬○○、辰○○與共犯丑○○等人,就上開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彼此及先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已如前述。被告午○○非但提供其帳戶內之永兆公司股票在券商開設新戶頭,提供予丑○○於將近二個月內分二批次炒作,且將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價差匯入丑○○所指定之帳戶,如謂其對丑○○以前開方式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不知情,很難令人相信。又被告乙○○、壬○○於94年4 月底5初在六福皇宮雪茄館,如何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 等情,其協議內容,已如前述,雖實際炒作行為由股票炒作作手丑○○為之,依上開判例意旨,在炒作犯意聯絡範圍內仍應負其責任,被告午○○、乙○○及壬○○上開辯解,要屬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至被告甲○○其購買永兆公司股票非僅使用方介佐一人而已,其與共同被告子○○使用關係群組之人頭帳戶尚有陳俊宏、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李世五、李佳蓉等帳戶,再者共同被告辛○○所使用之人頭戶有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蔡宛凌等帳戶,被告辛○○以上開人頭帳戶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亦係透過被告子○○與丑○○對敲買賣,已如前述。參以丑○○於本院97年4月8日審理中詰稱:「(根據你之前所述匯給甲○○有四千多萬元,你是根據什麼資料匯給他們這些錢?)根據我每天實際賣出數量為準,甲○○或子○○每天告知我掛出的數量為準,然後以掛出的數量結算價差,然後匯給甲○○他們」等語(本院審理卷五,155-164頁)。足見丑○ ○匯給被告甲○○之買賣永兆公司股票價差,係以其受公司派委託賣出之數量為計算基準,且証券交易公開市場股票買賣成交係以電腦湊合,其數量含被告甲○○、子○○、辛○○以上開人頭戶買進者外,尚且應有散戶買進者,亦包括在內,可以認定。是被告甲○○以其僅以方介佐之帳戶買進微量股票,不足影響股價云云,所辯核屬卸責或避就之詞,均不足採信。 (二)被告甲○○另辯稱:依丑○○所說將將炒股價差4369萬元轉匯予甲○○指定之丙○○、袁立君、子○○等人頭帳戶或開立丑○○本人之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甲○○兌領,與卷證及事實根本不符,蓋依子○○於台中調查站94年5月10日訊問、及鈞院95年11月24日庭訊時所證,可知陳俊堂 匯入子○○帳戶內之金額係為清償債務,再對照證人吳尚椿於鈞院95年7月26日所證,可證明吳尚椿合庫帳戶確實 為子○○使用,並非甲○○使用之帳戶,伊確未收受上開價差云云。惟查丑○○如何與被告甲○○、子○○間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又被告甲○○、子○○如何與辛○○間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等情,均已據共同被告辛○○、丑○○於台中市調查站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甚詳,已如前述。且依丑○○所匯入吳尚椿帳戶約2千7百餘萬元,上開金額依被告甲○○於台中市調查站供稱:「(前述丑○○匯入丙○○之合庫帳戶內,依據統計匯入炒股價差累積約2 千7百餘萬元,該等款項的去向為何?)匯入丙○○之合 庫帳戶內之股票價差,於入帳後庚○○均會依子○○指示轉匯到子○○所指示的帳戶,再由子○○以提領現金方式或由轉匯方式匯予辛○○。(經查除前述匯款記錄外丑○○尚支付給你甲○○之股票價差部分是以開立支票美國運通銀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支付,你共兌領幾次? 金額供多少?退票幾次?金額供多少?)我共兌領2次, 均為120萬元,其中有一筆是我應丑○○的要求自行匯入 該帳戶再提領,丑○○換開1張同額支票給我,當時我持 有2張丑○○所開的支票,金額爽為240萬元,但都跳票」等語(見94年偵字第8100號卷,第3-17頁)。又吳尚椿之銀行帳戶係供被告甲○○所使用乙節,亦據証人庚○○於台中市調查站詢問時所証實,亦如前述。再者,丑○○自調查站至本院審理中均堅決否認有積欠子○○任何債務,亦如前述。是被告辯稱丑○○匯入上開帳戶款項,並非給伊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價差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被告乙○○另辯稱:永兆公司並無任何應配合發布不實消息之記載,且被告在發現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出現該等不實之報導後,依法於股市觀測站積極予以澄清,顯見被告並未參與炒作股票之行為云云,固據被告乙○○提出「永兆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摘要二則附卷足憑。惟上情據被告壬○○於94年3月28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以証人 身分具結証稱:「(永兆公司如何配合發布利多消息?)報紙上有發布利多消息,台灣證券交易所就會打電話到永兆公司查證,永兆公司就會說這是法人的評估,根據我了解,當初在協議時,丑○○就提到會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但是永兆公司不能否認,乙○○也同意丑○○的做法」等語(見94年偵字第6393號卷,第52頁)。故縱永兆公司有前揭澄清訊息公告,顯係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依法必須刊登澄清訊息之公告,是否虛與委蛇,不能無疑?惟此尚不足以証明被告乙○○等公司派未參與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有利證明。 五、綜合以上各節所述,被告等上開辯解無非卸責或避重就輕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証明確,被告午○○、乙○○、甲○○、子○○、壬○○、辰○○等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肆、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午○○、乙○○、甲○○、子○○、壬○○、辰○○等人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於95年1月11日修正公 布,原第3、4、5、6款規範內容不變,因增訂第5款,原第5、6款之款次修正為第6、7款;另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亦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惟其修正理由係因刑法第4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因而修正該條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至第1項、第2項、第5項及第6項則未修正。是就本案之適用而言,上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實質上無變動,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人並無不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4、5、6款及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再我國刑法業以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 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 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 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 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 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一)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就被告等人上開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定之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之罰金刑,其中最低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72年6月26日日前修正之刑法部 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而刑法第33條第5款自72年2月26日迄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期間並未修正,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則修正前最低罰金數額即為新臺幣三十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 計算之。」修正後最低罰金刑即為一千元,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二)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 (三)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業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故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已無牽連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四)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 限不得逾6個月」、「罰金總額折算逾6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其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 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是依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係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 日,而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5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故修正後刑法係以新台幣1,000元、2,000元、3,000元之標準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 以舊法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較有利於被告。 (五)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等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4、5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伍、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午○○、乙○○、甲○○、子○○、壬○○、辰○○等均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之「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第4款之「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第5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 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規定均應依95 年1月13日修正施行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斷。 (二)按刑法上之連續犯,係指有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基於一概括犯意,反覆為之,而觸犯同一罪名者而言;如果該項犯罪,係由於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於實施犯行後,因尚未完成其犯罪,而再接續動作,以促成其結果者,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前後所實施各個舉動不過為組成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當然祇成立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885號、95年度臺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 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原即以「連續」行為,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從而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犯罪行為人必須符合上開要件而有「連續」行為時,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並僅成立單純一罪,不能再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2678號、90年度臺上字第431 號判決參照)。故被告等人係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即永兆公司股票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核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等人之行為僅成立違反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項第4款規定之單純一罪。 (三)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之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之有價證券有該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之一者,應獨立 成罪,而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處罰,被告午○○、 乙○○、甲○○、子○○、壬○○、辰○○就上開三種操縱上市公司股票之態樣,係分別而為,各係違反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4、5款之規定,均應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7條第1項所定之罪處斷,三罪非一行為同時所犯,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各應從情節較重之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依修正前證 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所定之罪處斷(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被告午○○、乙○○、甲○○、子○○、壬○○、辰○○、辛○○(辛○○部分容後述)與另案起訴之丑○○所犯上開之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等人分別利用不知情之證券公司營業員及人頭戶遂行上開炒作永兆公司股票犯行,均係間接正犯。 (五)被告甲○○誠曾於83年間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最高法院於92年5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已於92年9月2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內因故意再犯本件之罪,為累犯並加重其刑(依97年4月22日最高法院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論以累犯)。 (六)至被告午○○部分,檢察官以其在偵查中「坦承犯行」,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4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惟查被告午○○自台中市調查站調查時起,至檢察官偵查中固不否認有提供永兆公司股票及在證券商開設新戶頭,交由丑○○買賣股票並交付超過6元部分之價差之事實,但均 否認有共同炒作永兆股票之犯行,是檢察官認其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似有誤會,附予指明。 二、科刑部分: (一)被告午○○、乙○○部分: 本件被告午○○、乙○○二人先後分別為永兆公司之前後任董事長,於90至93年間永兆公司財物虧損時被告午○○、乙○○擬籌資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乃將公司派所持有之永兆公司股票出售以獲取必要之資金,竟聽從股市作手丑○○之提議以拉抬永兆公司股票之量、價,藉以炒作永兆公司股票,而不能自拔,且於永兆股價高點時之93年6月25日及93年6月28日反遭丑○○反手倒灌股票,此情已據証人戊○○於94年4月30日在調查站稱:「(午○○94 年3月25日在本站製作之調查筆錄(第6頁)供稱:「93年6月28日當天永兆公司的成交量爆鉅量達9千多張,當天晚上,壬○○與丑○○就約我、我太太劉黃春櫻、乙○○等人在六福客棧一樓咖啡廳見面」,聚會原因為何?洽談協議內容為何?與會的有哪些人?):丑○○在93年6月25 日(星期五)即以委託帳戶倒買入600張永兆公司股票, 但當天丑○○故意要券商分別開立賣出2張及買回600 張之成交單,丑○○怕公司派知道已經用委託帳戶反手買入股票,故僅傳回賣出2張之成交單,當天下午壬○○曾至 長春路,我問他是否跟董事長有約,壬○○回答:順路經過,順便來拿對帳單,當時成交單正傳真中,還未統計,後來以電話告知壬○○當日賣出二張,到93年6月28日( 星期一)因沅堡公司即未在傳真成交單對帳,沅堡公司電話亦無人接聽,當天下午,當天晚上丑○○、壬○○就約永兆公司午○○、劉黃春櫻、乙○○等人在六福客棧見面,但見面詳情我並不清楚,僅知當晚有黑道出現,並比出手槍手勢,93年6月29日(星期二)一早劉黃春櫻就緊急 通知我要早點到公司連絡券商停止委託授權,並將該幾個帳戶的成交單傳到我長春路的辦公室,我才知丑○○已經於6月25日反手買入600張永兆公司股票,6月28日再反手 買入6,193張永兆公司股票,由於事出突然,兩天內要籌出交割款八千多萬元,就由午○○家族成員全部動員籌款,差一點就違約交割」等語。此情,並經壬○○所証實,且為丑○○所不否認。是被告午○○、乙○○在丑○○違反協議反手買入永兆公司股票,其二人仍到處籌措資金勉力完成交割,顯見其等二人仍有永續經營永兆公司之決心及毅力。再者,當永兆公司財物虧損之狀況下,被告二人及其家族乃以個人財產提供給永兆公司作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借款,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等情,本件純屬思慮欠週,偶蹈法網,本院認被告午○○、乙○○二人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法重情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被告等二人應酌量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午○○二人均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本件犯罪彼二人所涉情節之輕重,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被告二人就本件炒股超過6元 之部分均匯入丑○○所指定之帳戶,其二人就炒股價差部分並無所得,故不予併科罰金刑。又查被告午○○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足憑,且被告所犯本件之罪係一時失慮盲目跟從被動為之,再者,被告已年邁年近八十高齡,本案刑事追訴迄今已達三年有餘,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再被告參與本件炒作股票行為,情節雖屬輕微,惟多少影響股票公開市場之秩序,依新修正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按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刊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參照),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二百萬元,以啟自新。 (二)被告甲○○、子○○部分: 被告甲○○係全球星公負責人,被告子○○係全球星公司副總經理,二人均未能好好經營事業,竟參與炒作本件永兆公司股票案,彼二人犯後復否認犯行,且本件炒股案其二人復為主要核心人物,被告甲○○且係被告子○○之主要資金來源,彼二人在本件永兆炒股案所獲取之不法利益甚鉅,於本院審理中二人復飾詞狡賴,毫無悔意,並參酌檢察官具体求刑之意見,爰分別就其二人所犯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其罰金刑部分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 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尚無犯罪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曾任職台証証券經理一職,竟不思正派經營,乃藉業務之便為小利益勾結市場作手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所得利益僅一百餘萬元等一切情狀,參酌檢察官具体求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辰○○部分: 被告辰○○尚無犯罪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常與市場主力或金主投資証券市場,本件其與市場金主以鎖單方式炒作永兆公司股票,惟於永兆公司股票下跌時,竟鳩集道上人士以不正當手段要脅股市作手丑○○違反協議,以公司派委託炒作之帳戶反手買進永兆股票,擾亂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秩序,造成投資人之損害,及其犯後舉發本件炒作股票一案,因而本案得以經檢警查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 例)。且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現82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據,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審理事實之法院即應盡職權調查證據,澄清此項合理之懷疑,使之達於可得確信之程度,始為適法,否則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二)公訴意旨另以:永兆公司董事長即被告乙○○、午○○為圖不法之利益,於93年3、4月間因欲發行永兆公司可轉換公司債,亟需資金認購公司債,爰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帳房戊○○於93年3月30日、4月8日、4月27日、4月29日(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9日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函之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第9頁至第11頁所載),以其等控管、掌握之佳樂氏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永得行投資公司等帳戶,持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永兆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維持交易熱絡之假象,亟誘使一般股票投資民眾買進後,再視時機出脫牟利,惟乙○○、午○○並未能順利將股價拉抬並大量出脫持股換現,因認被告乙○○、午○○意圖抬高股價,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操縱行為(公訴檢察官補訴理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4款之行為),而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云云。 ㈠、公訴人認被告乙○○、午○○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9日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函之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第9頁至第11頁所載資料及証人戊○○之証述,為其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乙○○、午○○二人堅決否認有上揭操縱永兆公司股票之犯行,被告午○○辯稱:有關93年3 、4月間上開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等公 司之股票買賣,被告午○○從未參與,亦未對周紫翊作過任何指示,自不可能涉有證券交易法之相關罪嫌。況被告午○○多年前即因身體狀況不佳並受眼疾所苦,約於86年間即將永兆公司實際經營權交予總經理乙○○負責,嗣並因眼疾或其他疾病陸續就醫、開刀,亦無餘力參與買賣股票等語。被告乙○○辯稱:被告從未於93年3、4月間,指示周紫翊(即戊○○)連續以高於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使股票價格上漲維持交易熱絡之假象,依證人戊○○在下單時,均以市價委託買進,當投資人以市價下單時,證券營業員均會以漲停價或跌停價掛單,以促成交易,另依證人未○○95年8月18日證稱在3月26日到4 月29日期間,因為沒有達到警示標準,故證券交易所並未針對永兆股票之交易,在市場發出預警,足證被告於此期間內,並無任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等語。且查: 1.上開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之負責人均係劉黃春櫻,此已據証人戊○○於台中市調查站所供明,並有前述劉黃春櫻以公司法定代理人委託丑○○買賣永兆公司股票之授權書在卷足憑。且據証人戊○○於94年3月30 日在台中市調查站証稱:「(永得行、新兆行、佳樂氏三家投資公司在許明煌離職後,由何人負責操盤買賣?)原先均由經理鍾正偉負責操盤買賣,如鍾正偉未進公司,則會交待我負責掛單買賣,自93年5月5日起,開始委託沅堡投資公司總裁丑○○負責操盤買賣,直到93年6月29日終 止委託丑○○操盤買賣。(《提示:台灣證券交易所就永兆股票93年3月26日至6月30日期間之交易異常監視分析報告第九至第十一頁》該報告分析中,永兆公司股票從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四月八日、四月廿七日、四月廿九日等交易日,佳樂氏投資、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有以故意當時接市成交價一檔到十四檔或漲停板價位連續委託買進永兆公司股票,將成交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顯示在丑○○接手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前,永兆公司公司派早有炒作公司股票之情形,請問係何人在負責操盤買賣?)(經詳視後作答)當時係由鍾正偉負責操盤買賣,但有時候鐘某不在,公司會指示我買賣股票之價位及張數,由我下單買賣,但是前述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四月八日、四月廿七日、四月廿九日等交易日是否由我下單交易,我已忘記了。(為何前述證交所查核報告顯示中鍾正偉操盤期間有炒作公司之情形?)我不清楚為何證交所之報告會顯示鍾正偉有炒作情形。(你與許明煌關係為何?在永兆公司負責業務為何?)許明煌是我在佳樂氏、永得行、新兆行三家投資公司之前任經理,他在永兆公司負責業務為公司發言人,並負責前述三家投資公司股票操盤業務,許某同時負責劉黃春櫻個人之股票操作買賣」等語(見94年偵字第5746號卷一,199-209頁)。足見上開永得 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之負責人既非被告午○○,亦非被告乙○○,且於93年3月30日、4月8日、4月27日及29日等4日購買永兆公司股票係鍾正偉或許明煌等人 所為,是公訴人指被告午○○、乙○○指示不知情之戊○○於上揭日期以上述三家公司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涉有炒作行為,難認有據。 2.再者,上開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固於93年3月30日、4月8日、4月27日、4月29日以高於當時成交 價之價格委託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之事實,惟上開四次買進永兆公司股票有間隔一日或達一、二十日之情形,是否能認為構成「連續」購買,不能無疑?且上開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等三家公司於93年3月30日、4月8日、4月27日、4月29日依序買進永兆公司股票依序為71 張、60張、186張、55張,此有上開分析意見書在卷足憑 ,足見上開永得行公司、新兆行公司、佳樂氏公司等既係以買賣股票為業務之投資公司,其買進數量不多,是否足以影響永兆公司股價而涉有操縱行為,難以認定。再依証人鄭依玲即製作台灣證券交易所就永兆股票93年3月26日 至6月30日期間之交易異常監視分析報告書者,於本院95 年8月15日到庭証稱:在3月26日到4月29日期間,因為沒 有達到警示標準,故證券交易所並未針對永兆股票之交易,在市場發出預警等語(見本院審理卷二,第142-143頁 )。足證被告等於此期間內,並無任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亦堪認定。 ㈡、綜上所述,被告午○○、乙○○等二人否認有於上開93年3月30日、4月8日、4月27日、4月29日操縱永兆公司股票 之行為,可以採信。是此部分不能証明被告午○○、乙○○有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惟 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述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午○○、乙○○、甲○○、子○○、壬○○、辰○○等均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 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第4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 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及第5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 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之規定外,復認被告午○○、乙○○、甲○○、子○○、壬○○、辰○○等另涉有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 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之規定,亦應論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云云。按修正前證券 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共計6款,除第1款至第5款所列舉 者外,第6款係概括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 證券,不得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其立法意旨,須行為人之行為,不符合第1款至第5款之構成要件,而有該5款以外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 之操縱行為者,始得依該款論處。本案被告午○○、乙○○、甲○○、子○○、壬○○、辰○○等人,就上開犯行既已該當於同法條第1項第3款、4、5款之構成要件,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另有前述以外之其他操縱行為,自難認被告等人有違反第6款規定之行為。換言之,被告 等人之行為,既屬有違同法條第3、4、5款規定,即不再 適用第6款之補充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89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同係觸犯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 認其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甲○○及丑○○等人於炒股期間為掩飾炒股獲取之不法所得,乙○○即指示帳房戊○○將炒股價差8532萬1562元匯至境外之香港恆生銀行丑○○、曹善玲(丑○○岳母)帳戶或丑○○、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再由丑○○依對作炒手約定之買賣價量,將炒股價差4369萬元轉匯予甲○○指定之吳尚椿、袁立君、子○○等人頭帳戶或開立丑○○本人之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甲○○兌領,又將1840萬元炒股價差之所得轉匯辰○○關係戶,以掩飾或隱匿其等炒股之財物上利益,因認被告午○○、乙○○、甲○○、子○○、壬○○(辰○○追加起訴部分除外),另涉犯後95年5月30 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條第1項第9款、第9條 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惟查: ㈠、按洗錢防制法所稱「洗錢」,係指「1、掩飾或隱匿因自 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2、掩飾、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所謂「重大犯罪」包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95年5月30日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易言之,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諸如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 7391號、92年度臺上字第3639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乙○○、甲○○與丑○○就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價差,依先前雙方之約定由被告乙○○匯入丑○○所指定之帳戶,再由丑○○依其與金主即被告甲○○、子○○、辰○○等人之約定,轉匯人上開金主或其所指定之帳戶,已如前述。故被告乙○○即指示帳房戊○○將炒股價差8532萬1562元匯至境外之香港恆生銀行丑○○、曹善玲(丑○○岳母)帳戶或丑○○、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再由丑○○依對作炒手約定之買賣價量,將炒股價差4369萬元轉匯予甲○○指定之丙○○、袁立君、子○○等人頭帳戶或開立丑○○本人之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甲○○兌領,又將1840萬元炒股價差之所得轉匯辰○○關係戶,而上開香港恆生銀行丑○○、曹善玲(丑○○岳母)帳戶或丑○○、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丙○○、袁立君、子○○、辰○○等帳戶,均悉合法所開立之帳戶,上開資金流向均係存入合法開立帳戶,且去向明確,並無掩飾、藏匿,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之情形,故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證明被告等人此部分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犯罪,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等人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4、5款、第 171 條第1項第1款之犯行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免訴部分(即被告辛○○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與午○○、乙○○、甲○○、子○○、壬○○、辰○○、丑○○等人明知股票交易不得有意圖抬高股價,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以及意圖抬高股價,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操縱行為,仍分別或共同有如下違反證券交易法行為: (一)永兆公司董事長乙○○、午○○為圖不法之利益,於93年3、4月間因欲發行永兆公司可轉換公司債,亟需資金認購公司債,爰指示不知情之會計帳房戊○○於93年3月30日、4月8日、4月27日、4月29日(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9日台證密字第0930027685號函之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第9頁至第11頁所載),以其等控管、掌握之佳樂氏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永得行投資公司等帳戶,持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進,使永兆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維持交易熱絡之假象,亟誘使一般股票投資民眾買進後,再視時機出脫牟利,惟乙○○、午○○並未能順利將股價拉抬並大量出脫持股換現。 (二)至93年4月底,乙○○、午○○二人因未能拉抬股價大量出脫持股,乃透過知情之壬○○引介市場界綽號KK之丑○○,約定乙○○等公司派私下以每股新臺幣(下同)6元為售股底價出脫之永兆公司股票,並由丑○○找來知情之甲○○、子○○、辰○○等人在臺北市六福皇宮雪茄館聚會,協議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之分工事宜,藉以拉抬股價出脫乙○○、午○○等公司派持有之2萬5千張永兆公司股票牟利,其約定為: 1.約定由丑○○負責掛出乙○○等公司派的賣單,並監控公司派賣出股票的價位與價差及金主之利潤,以及支付賣出價差所得之利潤給金主。 2.約定辰○○負責以每股8元之價格買進4000張永兆公司股票,並鎖單在未達每股15元價位前,不得售出永兆公司股票,又辰○○系統之癸○○、卯○○(綽號「貓仔榮」)、巳○○(四海幫中常委,綽號水仙)等金主(卯○○、巳○○等均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協議從每股8元至11元不等,分批購入6000張永兆公司股票。 3.而甲○○與丑○○之炒股價差底價約定為每股6.5元,甲○○須負責與丑○○在公開市場對敲下單股價,並負責在每股10.5元以上調節賣出永兆公司股票,及透過股市名嘴辛○○在第四台等大眾媒體不斷發布永兆公司利多消息。 4.甲○○與辛○○之炒股價差底價則約定為每股7元,藉此拉抬永兆公司股價,午○○、乙○○等公司派需配合發布將在馬來西亞轉投資的利多消息,共同拉抬股價。 (三)前開謀議既定後,乙○○、午○○等公司派即將持有永兆公司股票之午○○、劉黃春櫻(午○○配偶)、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等6人之帳戶,於93年5月5日至同年6月29日間委任丑○○操作買賣,並指示會計戊○○與丑○○之不知情會計申○○核對每日買賣價量及炒股價差,並將價差匯入丑○○指定之帳戶,甲○○則指示其知情股票作手子○○、不知情會計庚○○等人,與丑○○對作永兆公司股票及核對炒股價差,俾由丑○○將價差轉匯甲○○指定之帳戶,股市名嘴辛○○經甲○○指示,即進場控盤並負責在其主持之股市節目及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發布永兆公司馬來西亞廠高額獲利、永兆公司與中國普新公司簽約等不實利多消息,藉此吸引散戶進場拉抬永兆公司股價,將股票倒貨予散戶牟利。 (四)丑○○以乙○○委託操作之午○○、劉黃春櫻、永得行投資公司、新兆行投資公司、佳樂氏投資公司、楊蔡麗容等帳戶,及個人代操作之簡菊、林文珠、舒佩蓮、黃文雄等帳戶,與金主辰○○招攬之王巧音、卯○○、楊月嬌、黃瑞文、吳妙珍等帳戶,甲○○、子○○操作之陳俊宏、方介佐、林羽庭、久舜投資公司、黃奕欽(甲○○筆錄誤認使用帳戶尚有袁立君)等帳戶,辛○○使用之薛寶卿、林金鵬、陳如昀、黃瑞珍、何柔嫻、黃俞榕、張明忠、蔡宛凌等帳戶買賣股票;總計前開關係戶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日炒股期間共買進69560千股(股票每張:千股),賣出71588千股,且乙○○、丑○○、甲○○等人於炒股期間為掩飾炒股獲取之不法所得,乙○○即指示帳房戊○○將炒股價差8532萬1562元匯至境外之香港恆生銀行丑○○、曹善玲(丑○○岳母)帳戶或丑○○、舒佩蓮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再由丑○○依對作炒手約定之買賣價量,將炒股價差4369萬元轉匯予甲○○指定之丙○○、袁立君、子○○等人頭帳戶或開立丑○○本人之美國運通銀行支票供甲○○兌領,又將1840萬元炒股價差之所得轉匯辰○○關係戶,以掩飾或隱匿其等炒股之財物上利益;其等炒股期初93年5月5日收盤價7.20元,期末93年6月29日收盤價10.65元,期間最高收盤價93年5月28日12.30元,最低收盤價93年5月5日7.20元,期間交易均價為9.75元,投資集團賣出7萬1千餘張股票,售股金額達7億餘元。 (五)前開關係戶於93年5月5日至6月29日炒股期間共買進69560千股,賣出71588千股,分占分析期間該股票總成交量14萬3132千股之48.59%及50.01%,且39個營業日之成交買進或賣出皆達該股票市場成交量20%以上,最高為93年5月6日之90.30%。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析,炒股期間計有93年5月5日等22個營業日(即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10日台證密字第0940018156號函之永兆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第7頁至第29頁所載),前開之永得行投資、新兆行投資、佳樂氏投資、黃文雄、舒佩蓮、簡菊、王巧音、李世五、李佳蓉、薛寶卿、陳如昀、林金鵬、何柔嫻、蔡宛凌、張明忠、黃俞榕、黃瑞珍、卯○○、楊月嬌、楊蔡麗容等20名於93年5月5日等22個營業日,連續以當日漲(跌)停價或高(低)於當時成交價之價格委託買賣永兆股票,使該股票當時成交價格上漲2檔至12檔,或下跌5檔至8檔,核有明顯影響永兆股票成交價之情形,並有多日拉尾盤之現象,將永兆公司股票價格拉高出貨。永兆公司乙○○、午○○等已通謀將股票籌碼移轉操盤主力,非法拉抬炒作永兆公司股價,誘引、套殺投資散戶進場購買永兆公司股票,操縱永兆公司之股價,嚴重影響股票公開市場之自由買賣機能。因認被告辛○○與乙○○、午○○、壬○○、甲○○、子○○、辰○○、丑○○等共同違法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以特定價格私下買賣、連續高價買進、賣出、發布不實之重大消息、操縱永兆公司股票之成交價格等之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4、5、6款之規定,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第9條第1項之重大洗錢罪嫌,應依牽連犯從一重之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處斷云云。 二、惟按: (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參照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而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故連續犯之行為業經就一部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效力即及於全部,就連續犯之其他部分行為,自不得再行起訴(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414號判決意旨),如再行起訴,就 重行起訴部分,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於先之起訴判決確定後始行判決者,應為免訴之判決。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辛○○、甲○○、子○○前揭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 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 等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連續犯之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另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 字第6296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 ,而行為人是否基於概括之犯意,除行為人之自白外,於訴訟上僅得依它他情況證據加以認定,其作為認定行為人有無概括犯意之情況證據,無外依其犯罪行為時間、性質、種類、態樣、職業、手段與方法等有關事項為斷,另諸如修法前常見的連續竊盜之犯罪態樣,行為人即便基於連續竊盜之概括犯意,惟其行竊之對象,仍需於實際實施竊盜犯行時基於犯罪機會之衡量後始行決定,要不得以其於連續竊盜行為之初並未對犯罪實施對象有具體之計劃一節,即認其非係本於竊盜之概括犯意,簡言之,連續犯之預定犯罪計劃並非以於連續犯行之初即具特定犯罪之對象為必要。 三、經查: (一)被告辛○○前於92年10月至93年2月13日間,因共同意圖 抬高及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合機公司) 股票之交易價格,以自己及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而違反93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4年11月10日以94年度金重訴字第3586號繫屬在案,嗣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仟8佰萬元,並減為有期徒刑9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仟4佰萬元,而於97年2月29日確定等情 ,此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刑事判決書乙件附卷可按,並有被告辛○○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二)被告辛○○與甲○○、子○○為炒作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智公司)股票牟利,於93年1月初,邀約辛○ ○至臺北市大安會館聚會,共同謀議炒作亞智公司股票,利用知情之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及在報章媒体發布不實利多消息,向所屬投顧會員喊盤買進亞智公司股票,並分二階階段炒作亞智公司股票,第一階段自93年1月13日至2月27日間,造成股價大幅上漲,第二階段自93年3月初起,辛○○乃利用手中所控制亞智股票大量 沖銷方式,再拉高成交量,藉以吸引散戶進場、拉抬該股票,而甲○○、子○○利用辛○○拉抬亞智公司股票時,大量出脫8,600張亞智公司股票,嗣甲○○、子○○2人向辛○○透露亞智公司新加坡外資大股東有趁機調節持股,且辛○○在操盤時發現無法拉抬亞智股價,恐將引發套牢的風險,遂自4月16日起,停止炒作並將持股全數出脫。 因認被告辛○○涉有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 、4 、6款之規定,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其詳細情形如卷附96年度偵字第4127、15305、3079號起 訴書所載)。 (三)再被告辛○○與吳瓊興、吳溫華妹、郇金鏞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及抬高昱成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成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股票價格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3月間,在臺北市○○路○段71號3樓之1謀議,約定由吳瓊 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7至8元之代價,提供昱成公司股票300萬股與辛○○,作為炒股籌碼及計算給付炒股價差 之基準,吳瓊興並提供昱成公司將轉投資生前契約、興建靈骨塔、與上市公司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高雄地區土地等利多消息與辛○○、郇金鏞,辛○○、郇金鏞即分別在主持股市節目、分析個股時,向不持定投資人廣為宣傳及向投顧會員推薦,辛○○並於財訊快報、工商時報、中時晚報、經濟日報刊登前述消息及昱成公司未來6 年稅前盈餘挑戰4.24元之報導,而散布流言及不實消息,又於93年3月29日至同年5月10日止,利用黃俞榕、吳張美玉、楊希全、劉鍾雄、高進忠、鄭蝶引、林金鵬、薛寶卿、陳建文等人頭戶於市場上買賣昱成公司股票,使昱成公司股票成交量及交易價格呈現價漲量增情形,以便逢高出脫持股,獲取不法利益。因認被告辛○○涉有違反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6款之規定,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其詳細情形如卷 附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266號併辦意旨書 所載)。 (四)被告辛○○於本院97年4月8日審理中供稱:「從民國90年開始,我就以炒作股票為職業,我當時是日月、總統、宏碩、保富利、奔騰投顧的實際負責人,並且擔任分析師,我就自己擬定一個炒作股票的計畫,我希望在五年之內,挑選30支股本在20億以下,股價在20元以下的小型股來進行炒作,我的目標是希望5年內賺到3億元,我當時也知道這是違法,但想賺足3億元就改行,到93年11月我還沒有 完成我的炒股計畫目標的時候,就被臺中高分檢指揮中機組查獲逮捕,昱成是在92年10月的時候,我依據我上開選股原則,選了大約10支,在未來一年要炒作,有合機、偉聯、聯豪科、亞智科、永兆、昱成、信音、捷力等,有些是我曾經操作過,有些符合我選股的原則,有些是因為他有轉機,當時因為傅崑萁委員邀我一起炒作合機,所以我擺在第一個,後來是偉聯、聯豪科,到了93年1月合機還 沒有結束,我又開始炒作亞智科,到四月多亞智科才結束,到93年3月的時候甲○○、子○○又要我炒作永兆,所 以我又開始炒作永兆,同一時間郇金鏞邀我一起炒作昱成,所以我同時炒作昱成,當時合機已經結束,亞智科也到四月就要結束,我就叫我的會員及投資人,賣掉合機、亞智科的錢,轉進到永兆、昱成,炒作永兆部分詳細情形我在檢察官那邊已經說明,就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但昱成股票的部分我是向中機組自首的,合機已經確定,我目前在執行合機案,在永兆案或其他案,我都是坦白認罪,其他的被告不是否認就是逍遙法外、、、、、、」等語。又被告辛○○所涉炒作合機公司股票之期間,係自共犯傅崐萁於92年10月間邀約被告辛○○於中航大樓共同謀議炒作股票起,迄93年2月13日被告辛○○出清其人頭帳戶內之 股票止,被告辛○○所涉炒作亞智公司股票之期間,公訴人認係自共犯甲○○、陳健霖於93年1月初邀約被告辛○ ○於大安會館謀議炒作時起,迄同年4月16日被告辛○○ 停止炒作股票全數出脫止。被告辛○○與吳瓊興、吳溫華妹、郇金鏞共同炒作昱成公司股票係自93年3月間起至同 年5 月10日止,而本案被告辛○○共同炒作永兆公司股票,依公訴人起訴書所指係自93年5月5日起至93年6月29日 止,經核被告辛○○炒作上開4家公司股票之時間緊接, 甚至有部份重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有反覆實施為同種犯行之事實。再被告辛○○共同炒作上開4家公司,其炒 作股票之態樣、手段及方法均選擇公司股本在二十億以下,股價在二十元以下的小型股來進行炒作,股本較小籌碼集中,且均利用不知情之人頭帳戶或參加其投顧會員買進,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甚且大部分雷同,諸如林金鵬、涂幸真、陳如意(陳如昀)、詹淑蕙、劉家淦、劉家祥、蔡宛凌、薛寶卿、蘇林桂花、蘇美良、蘇美蓉等人頭戶。並利用在其主持之電視財經解盤股市節目及報章雜誌等大眾媒體,發布所炒作公司不實利多消息,使不知情之投資散戶進場買進而慘遭套牢坑殺。 四、綜上所述,依被告辛○○供述及前揭客觀情狀觀察,自足認被告辛○○炒作合機公司與本案永兆公司股票,確係出於同一預定犯罪計劃內,且其犯罪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則公訴人既已對修法前屬連續犯之行為一部即合機公司部分起訴,其效力即及於永兆公司部分(含亞智、昱成等公司部分),自不得再就本案永兆公司部分起訴,且該合機公司部分既業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辛○○免訴之諭知。 五、另台彎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266號併辦部分 ,其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辛○○係總統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總統投顧公司)、日月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投顧公司)、保富利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奔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宏碩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奔騰股市雜誌社、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新公司)等多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曾在多家電視台頻道、及廣播電台開設股票介紹、分析節目。與吳瓊興、吳溫華妹分別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91號23樓之1昱 成公司之負責人及董事、郇金鏞則係世界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分析師。被告辛○○與吳瓊興、吳溫華妹、郇金鏞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及抬高昱成公司在集中交易市場股票價格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3年3月間,在臺北市○○路○段71號 3樓之1,約定由吳瓊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7至8元之代價,提供昱成公司股票300萬股與辛○○,作為炒股籌碼及計 算給付炒股價差之基準,吳瓊興並提供昱成公司將轉投資生前契約、興建靈骨塔、與上市公司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高雄地區土地等利多消息與辛○○、郇金鏞,辛○○、郇金鏞即分別在主持股市節目、分析個股時,向不持定投資人廣為宣傳及向投顧會員推薦,辛○○並於財訊快報、工商時報、中時晚報、經濟日報刊登前述消息及昱成公司未來6年稅前盈餘挑戰4.24元之報導,而散布流言及不實消息, 又於93年3月29日至同年5月10日止,利用黃俞榕、吳張美玉、楊希全、劉鍾雄、高進忠、鄭蝶引、林金鵬、薛寶卿、陳建文等人頭戶於市場上買賣昱成公司股票,使昱成公司股票成交量及交易價格呈現價漲量增情形,以便逢高出脫持股,獲取不法利益,因認被告辛○○涉有違反93年4月28日修正 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6款之規定,觸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云云。惟查本案被告辛○○部分, 因其所犯同一案件(即炒作合機一案)既經判處罪刑確定,已如前述,本案炒作永兆公司部分既經本院為免訴之判決,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本院即無從一併審究,應退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處理,附予敘明。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第 1款、第307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4、5 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2條第3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許金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附 表 (一)93年5月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2:28:22至12:30:56以│左列委託於12:28:44至12:3│ │黃文雄 │當日漲停價7.80元 (高於當時│1:28成交247千股,使成交 │ │ │揭示成交價7.35元9檔)、7.30│價由7.20元逐次上漲至7.45│ │ │元、7.35元 (當時揭示賣出價│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 │ │ │)等3種價格,分7筆連續委託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合計委託買進250千股,其 │247千股之100.00%。 │ │ │中漲停價委託買進170千股。 │ │ │ │該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 │ │ │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 │ │ │量之100.00%。 │ │ ├──────┼─────────────┼────────────┤ │黃文雄、舒佩│渠等於12:44:11至12:48:23以│左列委託於12:46:08至12:4│ │蓮 │7.4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0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7.10元6檔)、7.45元 (高於當│7.10元逐次上漲至7.45元,│ │ │時揭示成交價7.35元2檔)等2 │共計上漲7檔,其成交數量 │ │ │種價格,分4筆連續委託,合 │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21 │ │ │計委託買進310千股。該委託 │千股之96.57%。 │ │ │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等│ │ │ │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 │ │ │ │96.87%。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19:04以當日漲停│左列委託於13:21:41全部成│ │ │價7.8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交,使成交價由6.80元上漲│ │ │價6.80元20檔),一筆委託買 │至7.30元,共計上漲10檔,│ │ │進50千股,該委託買進數量,│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委託買│成交量50千股之100.00%。│ │ │進數量之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30元,開盤價7.50元,最高成交價7.50元│ │ ,最低成交價6.80元,收盤價7.2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36%,同類股跌幅5.6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5.3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997千股、賣出86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653千股 │ │ 之60.31%、52.32%;相對成交626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37.87%。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7.80元分7筆共委託買進287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402千股之71.39%。 │ └─────────────────────────────────┘ (二)93年5月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 │該公司於10:22:47至10:23:43│左列委託於10:22:49至10:2│ │ │以當時賣出揭示價7.05元及當│4:00成交51千股,使成交價│ │ │日漲停價7.70元 (高於當時揭│由6.90元上漲至7.15元,共│ │ │示成交價7.05元13檔), 分3 │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量占 │ │ │筆委託買進,合計買進52千股│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51千股│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40千股│之100.00%。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 │ │ │票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 │ │ │進數量之100.00%。 │ │ ├──────┼─────────────┼────────────┤ │佳樂氏投資 │該公司於12:44:36至12:47:17│左列委託於12:44:37至12:4│ │ │以當日漲停價7.70元 (高於當│7:22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7.05元13檔), │7.05元上漲至7.20元,共計│ │ │分4筆委託買進,合計買進40 │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同 │ │ │千股,該委託買進數量,占該│時段該股票成交量40千股之│ │ │股票當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數│100.00%。 │ │ │量之100.00%。 │ │ ├──────┼─────────────┼────────────┤ │佳樂氏投資、│渠等於13:10:19至13:15:18以│左列委託於13:10:45至13:1│ │新兆行投資、│當時賣出揭示價7.15元、7.20│5:25成交836千股,使成交 │ │李世五、黃文│元、當日漲停價7.70元(高於│價由7.05元逐次上漲至7.50│ │雄 │當時揭示成交價7.20元-7.40 │元,共計上漲9檔,其成交 │ │ │元10檔至6檔)及7.10元、7.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25元、7.45元、7.50元 (高於│848千股之98.58%。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至2檔)等7種│ │ │ │不同價格,分11筆連續委託,│ │ │ │合計委託買進880千股,其中 │ │ │ │漲停價委託買140千股,上開 │ │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 │ │ │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 │ │ │之99.77%。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20元,開盤價7.20元,最高成交價7.50元│ │ ,最低成交價6.85元,收盤價7.4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3.47%,同類股漲幅0.5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9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746千股、賣出98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933千 │ │ 股之90.30%、50.94%;相對成交917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47.42%。│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7.70元分25筆共委託買進333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50千股之95.14%。 │ │五、該群組於13:10:19至13:15:18間雖未持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仍以密集下│ │ 單之方式,將成交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 │ └─────────────────────────────────┘ (三)93年5月1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2:49:15至12:53:26以│左列委託於12:49:17至12:5│ │簡菊、李世五│當時賣出揭示價7.60元、當日│5:21成交835千股,使成交 │ │ │漲停價7.95元 (高於當時揭示│價由7.40元上漲至7.60元,│ │ │成交價7.55元8檔)及7.50元、│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量 │ │ │7.55元、7.65元 (高於當時揭│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868 │ │ │示成交價1至2檔),分7筆委託│千股之96.19%。 │ │ │買進,合計買進835千股,其 │ │ │ │中漲停價委託買進2千股,上 │ │ │ │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 │ │ │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 │ │ │量之96.19%。 │ │ ├──────┼─────────────┼────────────┤ │新兆行投資 │該公司於13:17:18至13:20:18│左列委託於13:17:29至13:2│ │ │以當日漲停價7.95元 (高於當│0:53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7.55元8檔),分│7.55元上漲至7.70元,共計│ │ │6筆委託買進,合計買進10千 │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同 │ │ │股,該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0千股之│ │ │票當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數量│100.00%。 │ │ │之100.00%。 │ │ ├──────┼─────────────┼────────────┤ │佳樂氏投資 │該公司於13:27:43以當日漲停│左列委託於13:30:00全部成│ │ │價7.9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交,使成交價由7.55元上漲│ │ │價7.55元8),一筆委託買進 │至7.70元收盤,共計上漲3 │ │ │20千股,該委託買進數量,占│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委託買進│股票成交量20千股之100.00│ │ │數量之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45元,開盤價7.45元,最高成交價7.70元│ │ ,最低成交價7.30元,收盤價7.7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3.35%,同類股漲幅3.62%,加權股票指數跌幅3.56│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91千股、賣出1,34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903 │ │ 千股之78.34%、70.67%;相對成交1,08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56.75│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7.95元分17筆共委託買進47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55千股之62.66%。 │ │五、該群組於12:49:15至12:53:26間雖未持續以高價委託買進,仍以密集下│ │ 單之方式,將成交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 │ └─────────────────────────────────┘ (四)93年5月1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佳樂氏投資 │該公司於09:31:55至09:35:00│左列委託於09:32:12至09:3│ │ │以7.60元、7.70元、7.75元、│5:32成交180千股,使成交 │ │ │7.80元等4 種不同價格(高於│價由7.55元逐次上漲至7.80│ │ │當時揭示成交價1至2檔)及當│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 │ │ │日漲停價8. 20元 (高於當時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揭示成交價7.80元8檔),分6 │182千股之98.90%。 │ │ │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19│ │ │ │1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3│ │ │ │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 │ │ │該股票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 │ │ │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新兆行投資、│渠等於11:07:19至11:26:16以│左列委託於11:07:27至11:2│ │永得行投資、│當日漲停價8.20元 (高於當時│6:51成交277千股,使成交 │ │李世五 │揭示成交價7.50元-7.80元14 │價由7.50元逐次上漲至7.80│ │ │檔至6檔)、7.60元(當時成交 │元,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 │ │ │價)及7.65元、7.70元、7.75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元、7.8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280千股之98.92%。 │ │ │交價1至2檔)等6種價格,分23│ │ │ │筆連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28│ │ │ │ 1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 │ │ │21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 │ │ │占該股票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 │ │ │交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70元,開盤價7.70元,最高成交價7.85元│ │ ,最低成交價7.45元,收盤價7.7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0.00%,同類股漲幅0.8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0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175千股、賣出1,076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544 │ │ 千股之76.10%、69.68%;相對成交88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56.99%│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7.70元分32筆共委託買進63千股,占本日以漲停價│ │ 委託買進總數量78千股之80.76%。 │ │五、該群組於上揭期間雖未以高價委託買進,仍以密集下單之方式,將成交│ │ 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另午○○於11:24:50至11:54:40│ │ 以7.75元分四次委託賣出100千股至300千股不等,共賣出700千股,且 │ │ 皆於上開投資公司以漲停價小量委託買進後大量賣出,似有利用小買大│ │ 賣方式出脫持股,惟尚未發現劉員有明顯影響股價情形。 │ └─────────────────────────────────┘ (五)93年5月12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渠等於09:09:53至09:25:41以│左列委託於09:10:10至09:2│ │永得行投資、│當日漲停價8.20元 (高於當時│6:14成交931千股,使成交 │ │簡菊、王巧音│揭示成交價7.80元-7.90元8檔│價由7.65元逐次上漲至7.90│ │、舒佩蓮 │至6檔)、7.65元、7.70元、7.│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 │ │ │75元、7.80元、7.85元、7.90│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元 (當時揭示賣出價)及7.95 │971千股之95.88%。 │ │ │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7.80│ │ │ │元3檔)等8種價格,分24筆連 │ │ │ │續委託,合計委託買進955千 │ │ │ │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25千│ │ │ │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 │ │ │股票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 │ │ │買進數量之96.95%。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25:05至13:28:53│左列委託於13:30:00全部成│ │ │以當日漲停價8.20元 (高於當│交,使成交價由7.50元上漲│ │ │時揭示成交價7.50元14檔)及 │至7.70元收盤,共計上漲4 │ │ │7.7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等2種價格,分3筆連續委託 │股票成交量128千股之100. │ │ │,合計買進128千股,其中漲 │00 %。 │ │ │停價委託買進28千股,上開委│ │ │ │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 │ │ │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 │ │ │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70元,開盤價7.70元,最高成交價7.90元│ │ ,最低成交價7.50元,收盤價7.7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0.00%,同類股漲幅1.94%,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2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147千股、賣出2,851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665 │ │ 千股之85.86%、77.78%;相對成交2,59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70.66│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20元分46筆共委託買進299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49千股之85.67%。 │ │五、該群組於上揭期間雖未以高價委託買進,仍以密集下單之方式,將成交│ │ 價格逐次拉抬,達到影響股價之目的。另簡菊於09:18:56以7.85元委託│ │ 賣出225千股,同時間再以7.95元委託買進240千股,該二筆委託於09:1│ │ 9:34相對成交,似有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 │ └─────────────────────────────────┘ (六)93年5月1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3:22:03至13:28:│左列委託於13:22:07至13:3│ │永得行投資 │11以當日漲停價8.20元 (高於│0:00成交228千股,使成交 │ │ │當時揭示成交價7.85元-7.9 0│價由7.85元逐次上漲至8.10│ │ │元7檔至6檔)及8.00元、8.0 5│元收盤(當日最高價),共│ │ │元、8.10元、8.15元(高於當│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量占 │ │ │時揭示成交價7.90元2檔至4檔│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94千 │ │ │不等)等5種價格,分11筆連 │股之77. 55%。 │ │ │續委託,合計買進437千股, │ │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67千股,│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 │ │ │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 │ │ │數量之79.02%。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7.70元,開盤價7.70元,最高成交價8.10元│ │ ,最低成交價7.70元,收盤價8.1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5.19%,同類股跌幅0.7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68│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629千股、賣出3,31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4,113 │ │ 千股之88.23%、80.47%;相對成交3,056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74.30│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20元分85筆共委託買進191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253千股之75.49%。 │ │五、該群組本日大量賣出持股,經分析發現多以等於當時揭示成交價或低於│ │ 當時揭示成交價一檔之價格委託賣出,尚未發現有影響股價之情事。 │ └─────────────────────────────────┘ (七)93年5月1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09:31:29至09:32:│左列委託於09:32:05至09: │ │永得行投資 │19 以 當日漲停價8.65元 (高│32:4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8.15元、8.│由8.15元上漲至8.30元(當│ │ │25 元10檔、8檔),分4筆連續│日最高價),共計上漲3檔 │ │ │委託,合計買進52千股,上開│,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票成交量52千股之100.00%│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新兆行投資 │該公司於10:25:23至10:27:09│左列委託於10:26:05至10: │ │ │以當日漲停價8.65元 (高於當│27:21成交22千股,使成交 │ │ │時揭示成交價8.10元、8.20元│價由8.10元逐次上漲至8.25│ │ │11檔、9檔)及8.15元 (當時揭│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 │ │ │示賣出價)等2種價格,分6筆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連續委託,合計買進27千股,│22 千股之100.00%。 │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22千股,│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 │ │ │當時段等於或大於成交價買進│ │ │ │數量之100.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8.10元,開盤價8.20元,最高成交價8.30元│ │ ,最低成交價8.10元,收盤價8.2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1.85%,同類股跌幅2.88%,加權股價指數跌幅2.3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78千股、賣出1,107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949 │ │ 千股之55.31%、56.79%;相對成交710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36.42%│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65元分72筆共委託買進239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22千股之74.22%。其中新兆行投資於10:43:58至│ │ 10:51:04以漲停價8.65元委託買進11千股、永得行投資於12:58:20│ │ 至13:02:03以漲停價8.65元委託買進57千股及於13:27:07至13:29│ │ :30以漲停價8.65元、8.25元(高於當時成交價8.20元1檔)等價格委 │ │ 託買進150千股,分別影響當時成交價1檔至2檔不等。 │ │五、另簡菊於09:33:28以8.3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8.30元1檔)委託買 │ │ 進255千股,同時間再以8.15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8.30元3檔)委託│ │ 賣出240千股,該二筆委託於09:34:13相對成交,似有製造交易活絡之 │ │ 假象。 │ └─────────────────────────────────┘ (八)93年5月17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0:58:16至11:08:│左列委託於10:58:46至11: │ │永得行投資 │34以當日漲停價8.80元 (高於│08:50成交42千股,使成交 │ │ │當時揭示成交價7.85元-8.00 │價由7.85元逐次上漲至8.00│ │ │元16檔-19檔)、高於當時揭示│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 │ │ │成交價3檔之7.85元及當時揭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示成交價7.95元等3種價格, │44 千股之95.45%。 │ │ │分11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43│ │ │ │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10│ │ │ │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 │ │ │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 │ │ │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25:10至13:29:48│左列委託於13:30:00全部成│ │ │以當日漲停價8.80元 (高於當│交,使成交價由8.00元上漲│ │ │時揭示成交價8.00元16檔)及 │至8.20元收盤,共計上漲4 │ │ │8.30元、8.40元(高於當時揭│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 │ │示成交價8.00元6檔至8檔)等│股票成交量313千股之100. │ │ │3種價格,分5筆連續委託,合│00 。 │ │ │計買進313千股,其中漲停價 │ │ │ │委託買進33千股,上開委託買│ │ │ │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於│ │ │ │或等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100.│ │ │ │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8.25元,開盤價8.30元,最高成交價8.30元│ │ ,最低成交價7.80元,收盤價8.2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0.60%,同類股跌幅5.17%,加權股票指數漲幅5.0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93千股、賣出35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1,579 千│ │ 股之69.22%、22.73%;相對成交343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1.72%。│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80元分37筆共委託買進119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34千股之88.80%。 │ │五、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與平盤價等價格交錯委託,且多筆小量密集委託方│ │ 式下單,其中漲停價每筆數量多僅介於1千股至10千股之間,數量不大 │ │ ,渠等利用平盤價格或高於成交價1檔等價格先行買進,旋即利用多筆 │ │ 小量之漲停價委託買進,達到拉高成交價之目的。 │ └─────────────────────────────────┘ (九)93年5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3:03:30至13:08:59以│左列委託於13:04:03至13: │ │李世五、簡菊│當日漲停價8.75元 (高於當時│09:31成交1,314千股,使成│ │ │揭示成交價8.30元9檔)、8.30│交價由8.30元上漲至8.50元│ │ │元、8.35元、8.40元 (皆為當│,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數 │ │ │時揭示買進價)、8.45元 ( 高│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 │ │於當時揭示買進價8.40元1檔)│418千股之92.66%。 │ │ │、8.50元 (當時揭示成交價) │ │ │ │、8.6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 │ │價8.50元2檔)等6種價格,分 │ │ │ │13筆委託買進,合計買進 │ │ │ │1,344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 │ │ │ │買進54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 │ │ │量,占該股票當時段等於或大│ │ │ │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94.78% │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8.20元,開盤價8.20元,最高成交價8.60元│ │ ,最低成交價8.10元,收盤價8.6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4.87%,同類股跌幅1.6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36│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493千股、賣出4,60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5,442 │ │ 千股之45.81%、84.69%;相對成交2,087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38.34│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8.75元分30筆共委託買進131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287千股之45.64%。 │ └─────────────────────────────────┘ (十)93年5月2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2:41:45至12:42:32│左列委託於12:42:10至12: │ │ │以當日漲停價9.80元 (高於當│42:4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時揭示成交價9.10元-9.20元 │由9.10元逐次上漲至9.25元│ │ │12檔-14檔),分2筆連續委託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合計買進12千股,上開委託│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2│ │ │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千股之100.00%。 │ │ │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3:02:43至13:05:07以│左列委託於13:02:45至13:0│ │簡菊、李佳蓉│當日漲停價9.80元 (高於當時│5:25成交100千股,使成交 │ │ │揭示成交價9.25元11檔)、9.4│價由9.15元逐次上漲至9.40│ │ │0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1│元,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 │ │ │5元5檔)及當時揭示成交價9.│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25元等3種價格,分4筆連續委│100千股之100.00%。 │ │ │託,合計買進180千股(隨後 │ │ │ │取消50千股,餘130千股), │ │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30千股,│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 │ │ │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進│ │ │ │數量之100.00%。 │ │ ├──────┼─────────────┼────────────┤ │薛寶卿、陳如│渠等於13:26:16至13:29:27以│左列委託於13:30:000成交 │ │昀、永得行投│當日漲停價9.80元 (高於當時│108千股,使成交價由9.10 │ │資 │揭示成交價9.10元14檔)及9.2│元上漲至9.25元收盤,共計│ │ │5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1│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同 │ │ │0元3檔)、9.30元 (高於當時│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08千股 │ │ │揭示成交價9.10元4檔)等3種 │之100.00%。 │ │ │價格,分7筆連續委託,合計 │ │ │ │買進122千股,其中漲停價委 │ │ │ │託買進42千股,上開委託買進│ │ │ │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 │ │ │等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9.20元,開盤價9.30元,最高成交價9.60元│ │ ,最低成交價9.00元,收盤價9.2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0.54%,同類股跌幅0.77%,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7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851千股、賣出61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2,136千股 │ │ 之39.82%、28.64%;相對成交29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13.61%。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9.80元分13筆共委託買進114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38千股之33.72%。 │ │五、另簡菊於13:05:49以9.30元(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40元1檔)委託賣 │ │ 出200千股,同時間再以9.40元(等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40元)委託買 │ │ 進210千股,該二筆委託於13:06:01相對成交,似有製造交易活絡之假 │ │ 象。 │ └─────────────────────────────────┘ (十一)93年5月2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林金鵬、薛寶│渠等於12:07:25至12:17:34以│左列委託於12:07:27至12:1│ │卿 │當日漲停價11.20元 (高於當 │7:5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10.65元-10.85 │10.65元逐次上漲至10.90元│ │ │元11檔-7檔),分21筆連續委 │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量 │ │ │託,合計買進49千股,上開委│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64千│ │ │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股之76.56%。 │ │ │漲停價買進數量之85.96%。 │ │ ├──────┼─────────────┼────────────┤ │薛寶卿、陳如│渠等於12:26:56至12:30:19以│左列委託於12:27:24至12:3│ │昀 │當日漲停價11.20元 (高於當 │0:3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10.95 │10.70元逐次上漲至10.95元│ │ │元10檔-5檔)之價格,分7筆連│,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 │ │ │續委託,合計買進77千股,上│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0│ │ │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9千股之70.64%。 │ │ │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7.46 │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50元,開盤價10.50元,最高成交價11.1│ │ 0元,最低成交價10.50元,收盤價11.0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4.76%,同類股跌幅0.3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2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51千股、賣出1,73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448 │ │ 千股之30.47%、50.22%;相對成交566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16.41%│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20元分67筆共委託買進484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168千股之41.43%。 │ └─────────────────────────────────┘ (十二)93年5月2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2:51:34至12:55:02以│左列委託於12:52:16至12: │ │陳如昀、林金│當日跌停價10.25元 (低於當 │55:2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鵬 │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10.40 │由10.70元逐次下跌至10.40│ │ │元9檔至3檔)及10.60元 (低於│元,共計下跌6檔,其成交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2檔)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等2種價格,分7筆連續委託,│215千股之80.46%。 │ │ │合計賣出180千股 (隨即取消 │ │ │ │7千股,餘173千股),其中跌 │ │ │ │停價委託賣出170千股,上開 │ │ │ │委託賣出數量,占該股票當時│ │ │ │段小於成交價賣出數量之81.6│ │ │ │0%。 │ │ ├──────┼─────────────┼────────────┤ │何柔嫻、蔡宛│渠等於13:01:02至13:06:41│左列委託於13:01:24至13:0│ │凌、薛寶卿 │以當日漲停價11.75元 (高於 │7:2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45元-11.0│10.45元逐次上漲至10.90元│ │ │0元26檔-15檔)之價格,分11 │,共計上漲9檔,其成交數 │ │ │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207千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4│ │ │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8千股之83.46%。 │ │ │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 │ │ │99.51%。 │ │ ├──────┼─────────────┼────────────┤ │張明忠、薛寶│渠等於13:26:08至13:28:34以│左列委託於13:30:00成交11│ │卿、林金鵬 │當日漲停價11.75元 (高於當 │0千股,使成交價由10.55元│ │ │時揭示成交價10.55元14檔)及│上漲至10.85元收盤,共計 │ │ │10.75元、10.80元、10.85元 │上漲6檔,其成交數量占同 │ │ │(分別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 │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70千股 │ │ │10.55元4檔-6檔)等4種價格,│之64.70%。 │ │ │分5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260│ │ │ │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30│ │ │ │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 │ │ │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 │ │ │價買進數量之70.27%。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00元,開盤價11.10元,最高成交價 │ │ 11.35 元,最低成交價10.25元,收盤價10.8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36%,同類股漲幅1.19%,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15│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227千股、賣出1,34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4,492 │ │ 千股之27.31%、30.03%;相對成交449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9.99%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75元分39筆共委託買進345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700千股之49.28%。 │ └─────────────────────────────────┘ (十三)93年6月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黃俞榕、黃瑞│渠等於09:36:20至09:37:57以│左列委託於09:36:49至09: │ │珍、薛寶卿、│當日跌停價11.40元 (低於當 │38:17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陳如昀、張明│時揭示成交價11.90元-11.80 │由11.90元逐次下跌至11.65│ │忠、林金鵬 │元10檔-8檔)及11.85元 (低於│元,共計下跌5檔,其成交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90元1檔)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等2種價格,分8筆連續委託,│515千股之79.22%。 │ │ │合計賣出408千股,其中跌停 │ │ │ │價委託賣出304千股,上開委 │ │ │ │託賣出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 │ │ │小於或等於成交價賣出數量之│ │ │ │79.22%。 │ │ ├──────┼─────────────┼────────────┤ │陳如昀、蔡宛│渠等於13:18:49至13:19:33│左列委託於13:18:51至13:2│ │凌、黃瑞珍 │以當日漲停價13.10元 (高於 │0:06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70元、11.│11.70元逐次上漲至11.95元│ │ │90元28檔、24檔)之價格,分 │,共計上漲5檔,其成交數 │ │ │3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90千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91│ │ │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千股之98.90%。 │ │ │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 │ │ │98.9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2.25元,開盤價12.25元,最高成交價12.2│ │ 5 元,最低成交價11.40元,收盤價11.6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5.30%,同類股漲幅0.2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13│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412千股、賣出1,32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408 │ │ 千股之41.42%、38.87%;相對成交72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1.24%│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3.10元分10筆共委託買進300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474千股之63.29%。 │ └─────────────────────────────────┘ (十四)93年6月4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陳如昀、薛寶│渠等於10:29:16至10:29:21以│左列委託於10:29:25至10: │ │卿、黃瑞珍 │當日跌停價10.15元 (低於當 │31:33成交255千股,使成交│ │ │時揭示成交價10.50元7檔)之 │價由11.50元下跌至跌停價 │ │ │價格,分3筆連續委託,合計 │10.15鎖住,共計下跌7檔,│ │ │賣出800千股,上開委託賣出 │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跌停價│成交量260千股之98.07%。│ │ │賣出數量之99.37%。 │ │ ├──────┼─────────────┼────────────┤ │薛寶卿 │該員於13:23:52以當日漲停價│左列委託於13:24:19全部成│ │ │11.6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交,使成交價由10.20元上 │ │ │價10.20元29檔)之價格,1筆 │漲至10.50元,共計上漲6檔│ │ │委託買進50千股,上開委託買│,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票成交50千股之100.00%。│ │ │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薛寶卿、永得│渠等於13:26:25至13:28:11以│左列委託於13:30:00成交41│ │行投資、陳如│當日漲停價11.65元 (高於當 │0 千股,使成交價由10.15 │ │昀、林金鵬 │時揭示成交價10.15元30檔)及│元上漲至10.75元收盤,共 │ │ │10.7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計上漲12檔,其成交數量占│ │ │價10.15元12檔)等2種價格, │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497千 │ │ │分5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762│股之82.49%。 │ │ │千股 (隨後取消180千股,餘 │ │ │ │582千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 │ │ │進30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 │ │ │ │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等│ │ │ │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86.99% │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90元,開盤價10.75元,最高成交價10.9│ │ 0元,最低成交價10.15元,收盤價10.7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37%,同類股漲幅0.81%,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9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020千股、賣出1,30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407 │ │ 千股之29.93%、38.41%;相對成交328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9.62%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65元分16筆共委託買進660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077千股之61.28%。 │ └─────────────────────────────────┘ (十五)93年6月10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薛寶卿、陳如│渠等於09:14:03至09:16:09以│左列委託於09:14:06至09: │ │昀 │當日漲停價11.70元 (高於當 │16:2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時揭示成交價10.60元-10.95 │由10.60元逐次上漲至10.95│ │ │元22檔-15檔)之價格,分9筆 │元,共計上漲7檔,其成交 │ │ │連續委託,合計買進65千股,│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65千股之100.00%。 │ │ │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 │ │ │00%。 │ │ ├──────┼─────────────┼────────────┤ │簡菊 │該員於10:27:13至10:32:46│左列委託於10:27:34至10:3│ │ │以當日漲停價11.70元 (高於 │2:4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20檔)│10.70元逐次上漲至10.85元│ │ │之價格,分6筆連續委託,合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計買進17千股,上開委託買進│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7│ │ │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千股之100.00%。 │ │ │買進數量之100.00%。 │ │ ├──────┼─────────────┼────────────┤ │簡菊 │該員於13:17:17至13:24:40以│左列委託於13:17:18至13:│ │ │當日漲停價11.70元 (高於當 │24:5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時揭示成交價10.70元-10.80 │由10.70元逐次上漲至10.85│ │ │員20檔-18檔)之價格,分7筆 │元,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 │ │ │連續委託,合計買進26千股,│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26千股之100.00%。 │ │ │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 │ │ │00%。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95元,開盤價10.80元,最高成交價10.9│ │ 5元,最低成交價10.60元,收盤價10.8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36%,同類股跌幅2.73%,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64│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77千股、賣出232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984千股之 │ │ 38.31%、23.57%;相對成交87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8.84%。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70元分60筆共委託買進243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251千股之96.81%。 │ └─────────────────────────────────┘ (十六)93年6月1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薛寶卿、佳樂│渠等於13:26:50至13:29:28以│左列委託於13:30:00成交82│ │氏投資、黃瑞│當日漲停價11.70元 (高於當 │9千股,使成交價由10.20元│ │珍、永得行投│時揭示成交價10.20元30檔)、│漲上至10.55收盤,共計上 │ │資、蔡宛凌、│10.20元 (當時成交價)及10.3│漲7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 │ │林金鵬、陳如│0元、10.40元、10.45元、10.│段該股票成交量981千股之 │ │昀 │55元、10.65元、10.75元、10│84.50%。 │ │ │.85 元、10.95元 (皆高於當 │ │ │ │時揭示成交價10.20元2檔-15 │ │ │ │檔)等10種價格,分15筆連續 │ │ │ │委託,合計買進1,280千股, │ │ │ │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380千股 │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 │ │ │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 │ │ │進數量之87.13%。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95元,開盤價11.00元,最高成交價11.0│ │ 5 元,最低成交價10.20元,收盤價10.5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3.65%,同類股漲幅1.20%,加權股價指數漲幅1.2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889千股、賣出3,38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7,058 │ │ 千股之26.76%、47.95%;相對成交798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11.30%│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70元分17筆共委託買進1,095千股,占本日以漲│ │ 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2,150千股之50.93%。 │ └─────────────────────────────────┘ (十七 )93年6月16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林金鵬、永得│渠等於09:08:41至09:09:46以│左列委託於09:08:55至09: │ │行投資 │當日漲停價11.25元 (高於當 │10:10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時揭示成交價10.00元-10.40 │由10.00元逐次上漲至10.55│ │ │元25檔-17檔),分4筆連續委 │元,共計上漲11檔,其成交│ │ │託,合計賣出105千股,上開 │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134千股之78.35%。 │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88.98%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1:27:51至11:33:49│左列委託於11:28:19至11:3│ │薛寶卿 │以當日漲停價11.25元 (高於 │4:09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25元-10.4│10.25元逐次上漲至10.40元│ │ │0元20檔-17檔)之價格,分12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32千股│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35│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千股之91.42%。 │ │ │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 │ │ │0.00 %。 │ │ ├──────┼─────────────┼────────────┤ │林金鵬、永得│渠等於13:23:10至13:29:42以│左列委託於13:23:45至13:│ │行投資、薛寶│當日漲停價11.25元 (高於當 │30:00成交320千股,使成 │ │卿、黃瑞珍、│時揭示成交價10.15元-10.40 │交價由10.15元逐步上漲至 │ │陳如昀、新兆│元22檔-17檔)、10.55元、10.│10.50元收盤,共計上漲7檔│ │行投資、簡菊│4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0│,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40元3檔、1檔)、10.40元(當│票成交量390千股之82.05%│ │ │時揭示成交價)及10.35元、10│。 │ │ │.30元、10.20元、9.85元(低 │ │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0.40元1檔│ │ │ │-11檔不等)等8種價格,分21 │ │ │ │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505千 │ │ │ │股,其中漲停價委託買進270 │ │ │ │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 │ │ │該股票當時段委託買進數量之│ │ │ │89.38%。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55元,開盤價10.65元,最高成交價10.6│ │ 5 元,最低成交價10.00元,收盤價10.50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0.47%,同類股跌幅1.1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5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645千股、賣出98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3,023千 │ │ 股之54.41%、32.58%;相對成交641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1.20%。│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25元分162筆共委託買進881千股,占本日以漲 │ │ 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098千股之80.23%。 │ └─────────────────────────────────┘ (十八)93年6月1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09:06:32以當日漲停│左列委託於09:06:37全部成│ │ │價10.45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交,使成交價由9.15元上漲│ │ │價9.15元26檔),1筆委託買進│至9.40元,共計上漲5檔, │ │ │2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成交量23千股之86.95%。 │ │ │量之86.95%。 │ │ ├──────┼─────────────┼────────────┤ │陳如昀、薛寶│渠等於09:25:40至09:30:35│左列委託於09:25:49至09:3│ │卿、林金鵬、│以當日漲停價10.45元 (高於 │1:02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蔡宛凌 │當時揭示成交價9.40元-9.75 │9.40元逐步上漲至9.75元,│ │ │元21檔-14檔)之價格,分15筆│共計上漲7檔,其成交數量 │ │ │連續委託,合計買進93千股,│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06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千股之93.00%。 │ │ │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4. │ │ │ │89%。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1:15:21以當日漲停│左列委託於11:15:26至11:1│ │ │價10.4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 │6:0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交價9.80元13檔)及9.80元( │9.55元逐次上漲至9.85元,│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9.55元5 │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數量 │ │ │檔)等2種價格,分2筆連續委│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90千│ │ │託,合計買進90千股,其中漲│股之100.00%。 │ │ │停買進3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 │ │ │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於或│ │ │ │等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9.80元,開盤價9.15元,最高成交價10.45 │ │ 元,最低成交價9.15元,收盤價10.45 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6.63%,同類股跌幅2.06%,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67│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4,366千股、賣出2,725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739 │ │ 千股之64.78%、40.43%;相對成交1,652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4.51│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0.45元分67筆共委託買進3,332千股,占本日以漲│ │ 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3,996千股之83.38%。 │ └─────────────────────────────────┘ (十九)93年6月21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22:11至13:23:50│左列委託於13:22:41至13:2│ │ │以當日漲停價11.15元 (高於 │3:5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0.95元-11.1│10.95元逐次上漲至11.15元│ │ │0元1檔至4檔),分5筆連續委 │(漲停價),共計上漲4檔 │ │ │託,合計買進360千股,上開 │,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票成交量368千股之97.83%│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7.83% │。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0.45元,開盤價10.45元,最高成交價11.1│ │ 5元,最低成交價10.45元,收盤價11.1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6.69%,同類股跌幅0.95%,加權股價指數跌幅0.22│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1,617千股、賣出1,173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4,222 │ │ 千股之38.29%、27.78%;相對成交458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10.84%│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15元分77筆共委託買進806千股,占本日以漲停│ │ 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885千股之42.75%。 │ └─────────────────────────────────┘ (二十)93年6月23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09:11:20至09:13:04│左列委託於09:11:50至09:1│ │ │以當日漲停價11.90 元 (高於│3:31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00 元-11.│11.00元上漲至11.15元,共│ │ │15元15檔至18檔),分4筆連續│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占 │ │ │委託,合計買進20千股,上開│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5千股│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之80.00%。 │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 │黃建榮 │該員於13:04:56以11.50元 ( │左列委託於13:05:02全部成│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3│交,使成交價由11.35元上 │ │ │檔),1筆委託買進100千股, │漲至11.50元,共計上漲3檔│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當時段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票成交量122千股之81.96%│ │ │81.96%。 │。 │ ├──────┼─────────────┼────────────┤ │楊月嬌 │該員於13:05:47以11.55元 ( │左列委託於13:06:19全部成│ │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4│交,使成交價由11.35元上 │ │ │檔),1筆委託買進100千股, │漲至11.55元,共計上漲4檔│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當時段大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票成交量102千股之98.03%│ │ │98.03%。 │。 │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3:12:19至13:13:│左列委託於13:12:38至13: │ │永得行投資 │00以當日漲停價11.90元 (高 │13:15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40元-11│由11.40元上漲至11.55元,│ │ │.55元7檔至10檔),分2筆連續│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量 │ │ │委託,合計買進18千股,上開│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8千│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股之100.00%。 │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新兆行投資、│渠等於13:19:59至13:22:32│左列委託於13:20:15至13:│ │楊月嬌 │以當日漲停價11.90元 (高於 │22:38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11檔)│由11.35元上漲至11.65元,│ │ │、11.6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 │共計上漲6檔,其成交數量 │ │ │交價11.60元1檔)等2種價格,│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86 │ │ │分4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186│千股之100.00%。 │ │ │千股,其中漲停買進115千股 │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 │ │ │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 │ │ │進數量之100.00%。 │ │ ├──────┼─────────────┼────────────┤ │新兆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3:24:20至13:29:│左列委託於13:24:26至13:3│ │永得行投資、│48以當日漲停價11.90 元 (高│0:00成交488千股,使成交 │ │佳樂氏投資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75 元3 │價由11.35元逐次上漲至11.│ │ │檔)、11.70元、11.75 元(高│75元收盤,共計上漲8檔, │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8檔│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1檔)及當時揭示成交價11.│成交量507千股之88.36%。│ │ │75元等不同價格,分8筆連續 │ │ │ │委託,合計買進640千股,其 │ │ │ │中漲停買進40千股,上開委託│ │ │ │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大│ │ │ │於或等於成交價買進數量之 │ │ │ │96.82%。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15 元,開盤價11.20 元,最高成交價11│ │ .75元,最低成交價11.00元,收盤價11.75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漲幅5.38%,同類股漲幅2.56%,加權股價指數漲幅3.1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3,136千股、賣出4,070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6,529 │ │ 千股之48.02%、62.33%;相對成交1,852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28.36│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1.90元分96筆共委託買進1,022千股,占本日以漲│ │ 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876千股之54.47%。 │ │五、另發現本日該群組多次以漲停價委託買進,同時以當時揭示成交價委託│ │ 賣出,致多次相對成交,雖未影響股價,仍有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之情形│ │ 。 │ └─────────────────────────────────┘ (二十一)93年6月25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09:00:23至09:01:32│左列委託於09:00:39至09: │ │ │以當日漲停價12.40元 (高於 │01:5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35元、11.│由11.35元逐次上漲至11.55│ │ │50元21檔、18檔),分3筆連續│元,共計上漲4檔,其成交 │ │ │委託,合計買進50千股,上開│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50千股之100.00%。 │ │ │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永得行投資 │該公司於13:05:40至13:05:44│左列委託於13:06:10全部成│ │ │以當日漲停價12.40 元 (高於│交,使成交價由11.30元上 │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30 元22檔│至11.45元,共計上漲3檔,│ │ │),分2筆連續委託,合計買進│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6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成交量60千股之100.00%。│ │ │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 │ │ │量之100.00%。 │ │ ├──────┼─────────────┼────────────┤ │楊蔡麗容 │該員於13:14:00以當日漲停價│左列委託於13:14:23全部成│ │ │12.40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交,使成交價由11.25元上 │ │ │價11.25元23檔),1筆委託買 │漲至11.40元,共計上漲3檔│ │ │進50千股,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 │ │,占該股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票成交量50千股之100.00%│ │ │數量之100. 00%。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3:20:01至13:29:16以│左列委託於13:20:19至13:3│ │新兆行投資、│當日漲停價12.40 元 (高於當│0:00成交524千股,使成交 │ │簡菊、楊蔡麗│時揭示成交價11.20 元-11.40│價由11.20元逐次上漲至11.│ │容 │元24檔-20檔)、當時成交揭示│45 元收盤,共計上漲5檔,│ │ │價11.40元及11.45元、11.50 │其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 │ │元(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4│成交量535千股之97.94%。│ │ │0元1-2檔)等4種價格,分13 │ │ │ │筆連續委託,共計買進665千 │ │ │ │股,其中漲停買進305千股, │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 │ │ │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進│ │ │ │數量之98.21%。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60 元,開盤價11.35 元,最高成交價11│ │ .60元,最低成交價11.20 元,收盤價11.45 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1.29%,同類股漲幅0.48%,加權股價指數漲幅0.40│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2,626千股、賣出2,219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4,919 │ │ 千股之53.38%、45.10%;相對成交484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9.83% │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2.40元分134筆共委託買進1,277千股,占本日以 │ │ 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1,397千股之91.41%。 │ │五、本日該群組於盤後交易時段委託買進6千股,委託賣出6,727千股,成交│ │ 買進、賣出各6千股。 │ └─────────────────────────────────┘ (二十二)93年6月28日 ┌──────┬─────────────┬────────────┐ │群組成員姓名│委託情形 │影響成交價變動及漲跌情形│ ├──────┼─────────────┼────────────┤ │楊蔡麗容、佳│渠等於09:03:24至09:04:45以│左列委託於09:03:34至09:0│ │樂氏投資 │當日漲停價12.25元 (高於當 │4:46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11.45元16檔)及│11.45元逐次上漲至11.60元│ │ │11.65元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價11.55元2檔)等2種價格,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4│ │ │分2筆連續委託,共計買進140│0千股之100.00%。 │ │ │千股,其中漲停買進120千股 │ │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 │ │ │票當時段大於或等於成交價買│ │ │ │進數量之100.00%。 │ │ ├──────┼─────────────┼────────────┤ │楊蔡麗容 │該員於09:18:18至09:19:34以│左列委託於09:18:49至09:1│ │ │當日漲停價12.25元 (高於當 │9:54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時揭示成交價11.55元-11.70 │11.55元逐次上漲至11.70元│ │ │元11檔-14檔),分3筆連續委 │,共計上漲3檔,其成交數 │ │ │託,共計買進45千股,上開委│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45│ │ │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時段│千股之100.00%。 │ │ │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0.00%。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1:30:03至11:31:55 │左列委託於11:30:29至11:3│ │楊蔡麗容、佳│以當日漲停價12.25元 (高於 │2:20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樂氏投資、新│當時揭示成交價11.55元-11.6│11.55元逐次上漲至11.90元│ │兆行投資 │0 元13檔-14檔),分6筆連續 │,共計上漲7檔,其成數量 │ │ │委託,共計買進271千股,上 │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288 │ │ │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千股之94.10%。 │ │ │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5.09 │ │ │ │%。 │ │ ├──────┼─────────────┼────────────┤ │永得行投資、│渠等於11:32:50至11:35:00 │左列委託於11:32:52至11:3│ │新兆行投資、│以11.75元 (低於當時揭示成 │5:13成交1,019千股,使成 │ │王巧音 │交價11.90元3檔)、11.70元 (│交價由11.90元下跌至11.50│ │ │低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80元2│元,共計下跌8檔,其成交 │ │ │檔)、當日跌停價10.65元 (低│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 │ │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70元21 │1,033千股之98.64%。 │ │ │檔)等3種價格,分7筆連續委 │ │ │ │託,合計賣出1,020千股,上 │ │ │ │開委託賣出數量,占該股票當│ │ │ │時段小於或等於成交價賣出數│ │ │ │量之97.88%。 │ │ ├──────┼─────────────┼────────────┤ │永得行投資、│該等公司於11:35:38至11:38│左列委託於11:35:47至11:3│ │佳樂氏投資、│:26 以當日漲停價12.25元 ( │8:42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新兆行投資 │高於當時揭示成交價11.50元 │11.50元逐次上漲至11.95元│ │ │-11.95元6檔-15檔),分9筆連│,共計上漲9檔,其成交數 │ │ │續委託,共計買進1,474千股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1,│ │ │,上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482千股之99.46%。 │ │ │票當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99│ │ │ │.93%。 │ │ ├──────┼─────────────┼────────────┤ │楊蔡麗容、永│渠等於11:43:13至11:43:49 │左列委託於11:43:22至11:4│ │得行投資 │以當日漲停價12.25元 (高於 │3:57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 │當時揭示成交價11.85元、11.│11.85元逐次上漲至11.95元│ │ │90 元7檔、8檔),分5筆連續 │,共計上漲2檔,其成交數 │ │ │委託,共計買進560千股,上 │量占同時段該股票成交量56│ │ │開委託買進數量,占該股票當│1千股之99.82%。 │ │ │時段漲停價買進數量之100.00│ │ │ │%。 │ │ ├──────┴─────────────┴────────────┤ │備註: │ │一、本日永兆股票開盤價參考價11.45 元,開盤價11.45 元,最高成交價12│ │ .00 元,最低成交價11.35 元,收盤價11.40 元。 │ │二、本日永兆股票跌幅0.43%,同類股跌幅1.61%,加權股價指數跌幅1.59│ │ %。 │ │三、本日該群組共買進7,602千股、賣出4,481千股,分占市場成交量9,852 │ │ 千股之77.16%、45.48%;相對成交3,132千股,占市場成交量之31.79│ │ %。 │ │四、本日該群組以漲停價12.25元分116筆共委託買進3,774千股,占本日以 │ │ 漲停價委託買進總數量4,173千股之90.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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