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函釋與命令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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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其他函釋與命令
-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僅在規定公司與記名股票受讓人間之關係,非謂合法受讓股票持有人,對於讓與人不得主張其受讓股票所得享受之權利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僅在規定公司與記名股票受讓人間之關係,非謂合法受讓股票持有人,對於讓與人不得主張其受讓股票所得享受之權利
-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無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所為之決議當然無效
- 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由董監事會議決定後始得召集,殊嫌乏據
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應由董監事會議決定後始得召集,殊嫌乏據
- 股東所繳投資之股款,已由公司承受,且以股東之地位,參與公司之業務,自不得依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返還
股東所繳投資之股款,已由公司承受,且以股東之地位,參與公司之業務,自不得依公司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返還
-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房屋價款情形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公司負責人為公司執行承銷房屋之業務縱有積欠房屋價款情形屬單純之債務不履行尚非違背法令之行為
- 股東親自出席囑人代填選票與委託代理人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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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司印發之委託書,非強制規定,雖公司未印發,股東可自行出具委託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司印發之委託書,非強制規定,雖公司未印發,股東可自行出具委託書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五日之限制,似非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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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定公司收買股份之價格非自裁定起即生股份移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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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與第三人訂立契約,只須表明代表公司之意旨為已足
- 董事會不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致債權人受損害時應負民法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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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其他股東並不包括居住國內已當選為董事之股東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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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資應先修改章程後發行新股
增資應先修改章程後發行新股
- 無效決議選舉之董監事,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無從代理公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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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係為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而設,並非以之為生效要件。
- 變更董監不以登記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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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包括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項董事個人事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登記在內
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不包括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五項董事個人事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登記在內
- 記名股票不適用動產善意占有之規定
記名股票不適用動產善意占有之規定
- 記名股票遺失未經法院為除權判決者,其身分之認定以股東名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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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之召集既屬非法則其決議自不能承認其效力
股東會之召集既屬非法則其決議自不能承認其效力
- 債務承擔與保證,本質上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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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
公司提供財產為他人設定擔保物權,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無殊
- 公權受有損害不得依本條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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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理權與一般受任人權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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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限責任股東責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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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法合併權利義務始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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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規定股數,要無成為決議之餘地
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代表規定股數,要無成為決議之餘地
- 公司為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未經依法決議不生效力
公司為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未經依法決議不生效力
- 公司新股東分受營業所得之利益,除招股章程另有規定外,不能溯及未經入股之先與原有各股東共同分配。
公司新股東分受營業所得之利益,除招股章程另有規定外,不能溯及未經入股之先與原有各股東共同分配。
-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
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有對未分配賸餘財產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