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5,997 筆資料中,精準找出 50 筆重要結果
法律名詞解釋
合股2022
家事
請參考「馨股」的解釋。
家護字第256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苗交簡字第652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司拍字第42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
家事
法院的案件,都會依照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收案順序來編定不同的字別及流水號,例如「105年度家護字第327號」是指法院在民國105年收到的第327件通常保護令案件。
106年度北補字第724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司家調第502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德股106年度字第234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婚字第204號慧股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525號
家事
請參考「106年度家訴字第831號」的解釋。
找法規
找條文
民法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民法第 27 條(法人之機關)
-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民法第 42 條(清算之監督機關及方法)
- 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
- 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
- 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
民法第 52 條(總會之通常決議)
-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 社員有平等之表決權。
-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但一人僅得代理社員一人。
-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民法第 62 條(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民法第 92 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