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僅餘「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 10 年之外國人」時,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或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查核確已無提撥義務後,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註 記暫停提撥函勞動部3字第1150153227號函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僅餘「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 10 年之外國人」時,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或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查核確已無提撥義務後,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註 記暫停提撥
-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 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 為之函勞動部3字第1150153115號函
雇主僱用勞工時,如已知悉勞工已年滿 65 歲,嗣後欲終止勞動契約,無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第 1 款適用,雇主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應 視個案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 11、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等規定情事,始得 為之
- 勞動部就保障罹癌勞工勞動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 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輔導轄內事業單位辦理及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 工職場等相關事項之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150147957號函
勞動部就保障罹癌勞工勞動權益,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工 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以輔導轄內事業單位辦理及促進企業推動友善勞 工職場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 勞動部公告 114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150047630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4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 7 條相關規定申請未滿 15 歲工作者之工作許可,應提供「戶口名簿 影本」作為年齡證明文件,因戶籍謄本亦載有相同之戶籍資料,倘 所載為申請日之最新戶籍資料,得認符合該辦法規定函勞動部2字第1150147671號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第 7 條相關規定申請未滿 15 歲工作者之工作許可,應提供「戶口名簿 影本」作為年齡證明文件,因戶籍謄本亦載有相同之戶籍資料,倘 所載為申請日之最新戶籍資料,得認符合該辦法規定
-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之全勤訂有獎金制度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 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及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 ,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相關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140149242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之全勤訂有獎金制度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 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團體協約法相關規定,及勞工依法請普通傷病假 ,雇主扣發全勤獎金應合理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相關說明
-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函勞動部4字第1140149247號函
勞動部就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第 1 項及第 84-1 條等相關規定之計算說明
- 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範圍,故雇主若依法預告勞工終止 勞動契約,勞工已依據勞動基準法釋明謀職假事由時,雇主即不得拒絕給 假,且不得直接援引勞工請假規則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函勞動部2字第1140143791號函
謀職假並非「勞工請假規則」所定假別範圍,故雇主若依法預告勞工終止 勞動契約,勞工已依據勞動基準法釋明謀職假事由時,雇主即不得拒絕給 假,且不得直接援引勞工請假規則要求勞工提出求職證明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行業歸屬於「教育訓練服務業」項下「其他教育 訓練服務業(細類:8219)」,其所僱用之勞工(含教學人員)依台(87 )勞動 1 字第 059605 號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函勞動部1字第1140148032號函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行業歸屬於「教育訓練服務業」項下「其他教育 訓練服務業(細類:8219)」,其所僱用之勞工(含教學人員)依台(87 )勞動 1 字第 059605 號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 勞動部公告 113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140047634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3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 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所稱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係課予雇主僱用未滿 18 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責任, 若同意書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出具,得認符合前開規定函勞動部2字第1130149125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所稱置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係課予雇主僱用未滿 18 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責任, 若同意書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出具,得認符合前開規定
- 幼兒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 但書,雇主得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若仍要求其於工作場 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函勞動部3字第1130148827號函
幼兒教保服務人員如為因應幼兒安全照護需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 但書,雇主得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若仍要求其於工作場 所內待命或提供勞務,該時段仍屬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付工資
- 勞動部就「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所稱見習生,與勞動基準法第 8 章 技術生規定如何適用,及同法第 68 條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 規定之立法目差異等相關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130148467號函
勞動部就「大專生公部門見習計畫」所稱見習生,與勞動基準法第 8 章 技術生規定如何適用,及同法第 68 條為防止雇主濫收學徒之流弊所為之 規定之立法目差異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勞動基準法所定「事後補假休息」,除有勞雇雙方另行協商,及雇主經工 會同意或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者等情事得另依規定辦 理外,原則上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函勞動部3字第1130148423號函
勞動基準法所定「事後補假休息」,除有勞雇雙方另行協商,及雇主經工 會同意或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者等情事得另依規定辦 理外,原則上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 雇主違反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規定者,考量各期工資清冊超過勞動基準法規 定 5 年保存義務後,已不易取證,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尚難據以後 續裁罰,應認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行政法上行為 義務,自該清冊超過保存年限後消滅,其裁處權時效自該義務消滅時起算函勞動部2字第1130147758號函
雇主違反勞工延長工作時間規定者,考量各期工資清冊超過勞動基準法規 定 5 年保存義務後,已不易取證,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尚難據以後 續裁罰,應認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行政法上行為 義務,自該清冊超過保存年限後消滅,其裁處權時效自該義務消滅時起算
- 勞動部公告 112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等相關事宜公告勞動部4字第1130047371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2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等相關事宜
- 勞動部公告 111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120152738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1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 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 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 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 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函勞動部2字第1120147577號函
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 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 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 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除符合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內規定之外,另領有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 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相符者,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1165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監造人員,除符合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6 次修訂版)內規定之外,另領有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所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 僱從事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相符者,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
-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使勞工延時工時工作,如為輪班 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於事後所給予適當休息,得依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休息時間給予;非屬輪班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該等勞工其自工作 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休息時間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1048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使勞工延時工時工作,如為輪班 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於事後所給予適當休息,得依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休息時間給予;非屬輪班制且有更換班次情形,該等勞工其自工作 終止後至再工作前至少應有 12 小時休息時間
- 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時,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 傷病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8 條相較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1047號函
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時,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 傷病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8 條相較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 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而有延長勞工工時或停止其假 期使其繼續工作,若雇主有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機關因故無 法受理,因有通報事實,仍符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通報截止期限如屬機關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 一上班日下班前完成通報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0917號函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事由,而有延長勞工工時或停止其假 期使其繼續工作,若雇主有於法定期限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機關因故無 法受理,因有通報事實,仍符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通報截止期限如屬機關下班時間或放假日,得順延至該機關次 一上班日下班前完成通報
-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權益,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 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勞動 2 字第 0 970004207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0799號函
為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權益,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 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僅限於事業單位自行僱用者,勞動 2 字第 0 970004207 號函,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 因 73 年 7 月 30 日制定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業已修正 ,明定延長工時無須經核定業別,亦不依性別分定上限,原條文所定特殊 行業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0761號函
因 73 年 7 月 30 日制定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業已修正 ,明定延長工時無須經核定業別,亦不依性別分定上限,原條文所定特殊 行業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產假,其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 ,若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次 日起算函勞動部4字第1110140681號函
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產假,其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 ,若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次 日起算
- 「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時間與內容,由社福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 訂服務契約,其工作性質與於社福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 尚屬有別,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0563號函
「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時間與內容,由社福機構與長照失能者協議並簽 訂服務契約,其工作性質與於社福機構內定點提供服務輔導員、監護工, 尚屬有別,非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
- 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函釋與 該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函勞動部2字第1110140419號函
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函釋與 該法規定未合部分,自 111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之各縣、市 抽水站操作人員,僅限於受各機關自行僱用者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0373號函
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之各縣、市 抽水站操作人員,僅限於受各機關自行僱用者
- 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如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 給,應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論處;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工資定期給付,日期應有明確約定,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 1 個 月給付 1 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函勞動部2字第1110140080號函
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如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 給,應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論處;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工資定期給付,日期應有明確約定,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 1 個 月給付 1 次,以保障勞工可以定期並即時獲致工作報酬以維繫生活
- 勞動部公告 110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110145217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10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變形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有30分鐘的休息。但為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的營運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另訂有彈性工時制度,允許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就是「變形工時」。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原始核心意涵,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隨著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此一概念也包含勞方於集體勞資關係中的不當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是雇主與勞工雙方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行為的總稱。詳言之,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關係雖然是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基礎而訂定。不過,雇主處於優勢談判地位,則是勞動關係的現實。為了避免缺乏談判實力的勞工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以保護個別勞工的權利。但是,勞動基準法只能緩和勞工在契約上不對等的地位,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低勞動條件。勞資雙方的最適勞動條件,則不可能以法律硬性規定,因為最適勞動條件終究仍受市場法則的支配,必須經由勞資雙方談判,才能得到最適的結論。而勞動基準法不能改變個別勞工缺乏談判力量之現實,只能藉由保障「集體勞動權」的方式,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並在一定的行為規範下,與資方談判,藉以達成適切的集體勞動條件。不過,雇主對於勞工本來就掌握人事懲戒權、管理權、制定工作規則等大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拿來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如果勞工因參與工會而受到雇主的不利益待遇,或者工會之活動受雇主支配介入,則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仍然無法獲得保障。立法者為了杜絕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就以「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集體協商權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集體爭議權。其中,工會法第35條禁止及雇主對勞工行使勞動三權時,支配介入之行為或不利益待遇等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禁止勞資雙方拒絕協商或不以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另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遭到打壓的工會以及工會成員經常無力承擔冗長的時間成本,為了能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章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程序,藉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
訴願機關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的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個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就是這個訴願事件的訴願機關。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行政處分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該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訴願機關原則上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但如果原處分機關已是最高層級機關,就以原處分機關為訴願機關。 例如:不服行政院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訴願機關仍是行政院。
一例一休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休假的一種規定。
訴願決定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訴願機關審查後,所作成對外發生效力的審查結果,就是「訴願決定」。
訴願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另外,甲對A機關提出申請,如果A機關沒有在期限內作成行政處分,甲也可以提起訴願,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