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字第 11103514020 號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內容及公布期間之疑義
- 法律字第 11103510310 號
財團法人法並未強制規定財團法人應設置執行長,亦未規定其職務內容,故有關執行長與財團法人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關係抑或屬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動契約,應依雙方實質上權利義務內容、從屬性之有無予以判斷
- 法律字第 10903515370 號
有關監察院為調查案件需要,就所詢「境外聘僱漁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我國遠洋漁船漁貨涉及強迫勞動」、「遠洋漁船之勞力剝削」等事項提供回應說明
- 法律字第 10903511460 號
依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之文義,似未區分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之行為係發生於勞基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凡於勞基法修正施行後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似均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
- 法律字第 10503509310 號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 法律字第 10403514580 號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情形,另雇主將資產全數信託是否構成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應就具體個案認定之
- 法律字第 10100100840 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 11、24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勞工於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給假,似仍以繼續適用行政院 91.05.07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10014104 號函釋辦理為宜
- 法律字第 10100532360 號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參照,在未有相關法律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基於勞工身分所生罷工權為禁止或限制,不宜認為基於勞工身分所生罷工權受有禁止及限制
- 法律字第 10000320140 號
參酌社會救助法第 44 條規定,樂業專案實施計畫進用人員工作津貼,性質是否具備「公法上救助」性質,而得準用該條規定,以及進用人員與政府間法律關係是否為公法救助關係,而無勞動基準法適用,宜徵詢主管機關意見
- 法律字第 1000011402 號
勞動基準法第 14、15、69 條等準用規定涉及處罰部分,與刑事罪刑法定主義、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是否有違,導致輕重失衡結果,非無爭議,主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法,以求明確
- 法律字第 1000020668 號
參酌行政罰法第 5 條法理,於勞動基準法罰則章修正生效前,若有違反該法第 13 條等規定而修正後裁處者,縱修正後行政罰鍰金額較刑罰罰金額高,應依修正後新法處以行政罰
- 法律字第 1000013949 號
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期滿後未另訂新約,倘臨時人員繼續工作而原進用機關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將視為不定期契約,衍生機關以不作為方式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情形,似不宜
- 法律決字第 0980050108 號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倘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則可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之
- 法律字第 0980032818 號
關於工友殮葬補助費之發放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而非勞動基準法,又按該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因此,工友之殮葬補助費,其性質究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同,而屬公法上給付,抑或屬工作規則之內容,而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基於該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 法律字第 0970040265 號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者,應將撫卹事項於工作規則中訂立,惟該工作規則並非行政規則,而屬雙方契約之一部分,故工友之撫卹金請求權,係屬私法上權利,該法如無明文規定時,應適用民法請求權時效之規定
- 96年度署聲議字第 350 號
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故聲明異議僅限於對該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等行政執行程序上違法或不當之行政執行行為,始得主張不服。查異議人應納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營利事業所得稅、違反勞動基準法罰鍰等,各移送機關因異議人逾期未繳納,始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形式上審查各移送機關所檢附之文件,認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據以執行,核無不合。異議人主張公司於 91 年 1 月至 92 年 7 月期間停業,停業期間員工均已離職,至今未復業,根本無欠被執行之勞工保險費云云,其異議事由與行政執行法第條第 1 項規定異議人得聲明異議之事由未合,依前揭規定,異議人以聲明異議資為排除強制執行之方法,請求撤銷系爭命令,恢復異議人在第三人之銀行存款云云,並無理由。
-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594 號
按事業單位所提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係專戶儲存於中央信託局,並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依法固不得扣押。但事業單位因歇業得申請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遣費,而勞工對於事業單位所得申領之資遣費債權,並非禁止扣押轉讓之債權,於事業單位歇業,申領退還勞工退休準備金作為資遣費時,該款項經主管機關核准自專戶轉出者,即成為中央信託局代事業單位為給付之金錢債權。……其性質已非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1 項禁止讓與、扣押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可比(高等法院 91 年度抗字第 3574 號裁判要旨參照)。復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4 條固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惟退休金(資遣費)若經領取並存入金融機構,其請領退休金(資遣費)之權利已不存在,而轉換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因該存款係退休金(資遣費)而謂不得強制執行,有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抗字第 253 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本件系爭執行命令所扣押之標的款項,異議人既承認原係由其所任職之公司因遣散所得資遣費轉入銀行帳戶內者,是該存款已單純由其向任職公司請領資遣費之權利而轉換為對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債權,參酌上述裁判要旨,該筆存款債權並非不得扣押,異議人執以係資遣費,請求撤銷對該款項之執行,並返還該執行案款云云,自難謂有理由。
-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373 號
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所稱金錢債權,衹須法律並無不得扣押或不得讓與之特別規定,即非不得以之為強制執行標的(高等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四○七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分別為勞動基準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異議人主張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六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行政執行處來函扣押異議人公司之員工即義務人薪津乙案,基於維護勞資雙方和諧及權益,礙難照辦云云,惟查系爭薪津債權法律並無禁止扣押之明文,參照前開裁定意旨,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且前揭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本文固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惟但書明文規定「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執行義務人對於異議人之薪津債權,亦核與前揭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無違。
-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679 號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其中所謂「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最優先受清償權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六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此細則規定係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五條授權,就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相關事宜所訂定,經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該細則規定既具有法規命令之形式並已有效施行,則各機關及人民均應受拘束。 二、次查,異議人等對於義務人之薪資債權雖已取得民事確定給付判決並據為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就該薪資債權存在之實體事項,執行機關固無從再予審酌,惟該判決並未就該薪資債權是否為最優先受清償之債權及其最優先受清償之範圍為判斷,是以,異議人等如主張其雇主即義務人積欠之薪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最優先受清償者,除該薪資債權須符合同條項「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外,異議人等尚須另行檢附義務人已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 法律字第 0910033225 號
有關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請高雄行政執行處代為執行債務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科處罰金,該執行處得否受託執行疑義乙案
- (91)秘台廳民一字第 15494 號
勞工保險局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規定請求雇主返還積欠工資墊款事件,應依其性質係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決定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受理
- 院臺勞字第 0910082832-A 號
關於公有路邊停車場收費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 (90)法律決字第 032730 號
關於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 (90)法律字第 014831 號
關於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工友因公受傷,經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公傷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屆滿上開規則所定二年期限仍未痊癒,其公傷假期限之疑義乙案
- (89)法律決字第 047210 號
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可否依公務員服務法實施週休二日,並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實施休假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