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 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函勞動部3字第1040132623號函
經調移之國定假日應列入每 2 週 84 小時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逾法定 正常工作時間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 ,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函釋法務部法律字第10403514580號
勞工特定債權之強制執行客體不在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範圍 ,該規定尚難逕認屬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例外得對信託財產強制 執行之情形,另雇主將資產全數信託是否構成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所 稱「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則應就具體個案認定之
- 勞工積欠雇主借款或其他款項,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 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書函勞動部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
勞工積欠雇主借款或其他款項,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 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適用第 84 條之 1 按月計酬工作者,其基本工資計 算公式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為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 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函勞動部2字第1040132228號函
勞動基準法修正後,適用第 84 條之 1 按月計酬工作者,其基本工資計 算公式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為在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內,每 月工資應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額加上以每月基本工資額計算之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乘以(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時數-174 )小時之總合金額
- 為促各金融機構落實員工權益保障,請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執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提供符合法令規定之工時及加班費等勞動條件,以維護員工權益,請查照。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管銀國字第10400132440號函
為促各金融機構落實員工權益保障,請轉知會員機構應確實執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提供符合法令規定之工時及加班費等勞動條件,以維護員工權益,請查照。
-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之「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 1 年, 但仍應視個別勞工情況而定;另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 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函勞動部2字第1040131179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之「哺乳期間」可解釋為產後 1 年, 但仍應視個別勞工情況而定;另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不得從事夜間工作, 故未親自哺乳女性勞工不包括在內
-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 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函勞動部2字第1040130914號函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 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 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 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又該法所 規範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約定,當可從其約定書函勞動部3字第1040130857號書函
勞工在非約定出勤時間出席法定會議期間,除各該法律或法規命令有明定 該會議期間應視為工作時間外,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又該法所 規範係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勞雇雙方如有優於法令約定,當可從其約定
-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 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 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函勞動部3字第1040130742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等法令規定,勞工如有請假之事由,雇主依 法應給假,勞工若以通訊軟體告知雇主請假理由及日數,事後仍應依工作 規則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請假手續
- 勞動基準法第 37、3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受僱 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 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 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函勞動部1字第1040130697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37、39 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參照,受僱 於公、私立幼兒園之勞工,國定假日均應予休假,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 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 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34 條規定,公告 103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 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040135303號公告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34 條規定,公告 103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 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派駐於其他事業單位之安管人員或警衛人員,尚非 屬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函釋勞動部3字第1040130228號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派駐於其他事業單位之安管人員或警衛人員,尚非 屬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之「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函勞動部3字第1030136648號函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仍應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不得逕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 規定強制該勞工退休
-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之具體情況適用疑 義,與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030132247號函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之具體情況適用疑 義,與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規定之說明
- 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產學專班﹑建教合作班,如適用 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得以技術生或建教生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函勞動部2字第1030140359號函
外籍學生(不含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產學專班﹑建教合作班,如適用 勞動基準法有關技術生之規定,得以技術生或建教生之身分參加勞工保險
- 事業單位欲依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規定變更採行 4 週彈性工時制度, 在該條於 91.12.25 修正公布後,應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若於該條 修正公布前,已徵得當時受僱勞工半數以上同意,雖屬適法,應由事業單 位負舉證之責函勞動部3字第1030131398號函
事業單位欲依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規定變更採行 4 週彈性工時制度, 在該條於 91.12.25 修正公布後,應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若於該條 修正公布前,已徵得當時受僱勞工半數以上同意,雖屬適法,應由事業單 位負舉證之責
- 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 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 等法之立法精神函勞動部4字第1030070998號函
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 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雖無出勤義務,惟事業單位仍可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以落實性別工作平 等法之立法精神
- 勞動部就有關「復健」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解釋,與勞工所受傷病 如本有復原之可能,惟因私人惡意行為,甚至擅自從事加劇原有傷病之活 動,致未能痊癒或延長醫療期間者,涉及同法第 13 條規定,及「原職災 醫療期間」時點之認定等之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030130770號函
勞動部就有關「復健」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解釋,與勞工所受傷病 如本有復原之可能,惟因私人惡意行為,甚至擅自從事加劇原有傷病之活 動,致未能痊癒或延長醫療期間者,涉及同法第 13 條規定,及「原職災 醫療期間」時點之認定等之說明
- 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所規定期限部分,依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如未有故意或過失,並已依法定標準給予補償,不生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處罰問題函勞動部2字第1030130786號函
主管機關作成罰鍰處分前,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時,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所規定期限部分,依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雇主如未有故意或過失,並已依法定標準給予補償,不生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處罰問題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34 條規定,公告 102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 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030056433號公告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34 條規定,公告 102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 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 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 間工作等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須經工會 同意,但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得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 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代之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字第1030051386號函
事業單位如設有眾多廠場,擬實施彈性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或女工夜 間工作等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須經工會 同意,但考量各廠場工作型態難以一致,得優先經廠場企業工會同意,如 廠場勞工未組織企業工會者,則由同一事業單位企業工會之同意代之
-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 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 斷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字第1020131923號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 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 斷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喪葬費」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 所需之殯葬費用,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喪葬事宜非由死 亡勞工遺屬辦理,得由實際辦理人請領喪葬費,惟不影響雇主抵充權益, 另喪葬費如由勞動契約約定負責喪葬事宜之人領取,可從其約定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3字第1020132017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喪葬費」指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勞工, 所需之殯葬費用,性質屬因死亡所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喪葬事宜非由死 亡勞工遺屬辦理,得由實際辦理人請領喪葬費,惟不影響雇主抵充權益, 另喪葬費如由勞動契約約定負責喪葬事宜之人領取,可從其約定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34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8 條,公告 1 01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4字第1020056768號公告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34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8 條,公告 1 01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主管機關及勞動檢 查機構如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將事業單位處以停工處分時,停工 期間之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20150046號函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主管機關及勞動檢 查機構如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將事業單位處以停工處分時,停工 期間之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
-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時工作,其工資計算涉及 勞動基準法第 24、32、36、40 條等規定之說明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字第1010090930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時工作,其工資計算涉及 勞動基準法第 24、32、36、40 條等規定之說明
- 依據工會法第 2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為強化工會之財務基礎,促 進工會會務發展,可由工會循內部民主程序,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參酌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議決其涵蓋範圍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字第1010127113號函
依據工會法第 2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為強化工會之財務基礎,促 進工會會務發展,可由工會循內部民主程序,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參酌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議決其涵蓋範圍
-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工程 績效獎金,如因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 則規定,應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字第1010028123號函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工程 績效獎金,如因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 則規定,應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
-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 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4字第1010131995號函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 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 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 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 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 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 所稱之工會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字第1010020751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 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 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 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 所稱之工會
訴願機關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的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個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就是這個訴願事件的訴願機關。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行政處分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該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訴願機關原則上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但如果原處分機關已是最高層級機關,就以原處分機關為訴願機關。 例如:不服行政院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訴願機關仍是行政院。
一例一休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休假的一種規定。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原始核心意涵,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隨著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此一概念也包含勞方於集體勞資關係中的不當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是雇主與勞工雙方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行為的總稱。詳言之,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關係雖然是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基礎而訂定。不過,雇主處於優勢談判地位,則是勞動關係的現實。為了避免缺乏談判實力的勞工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以保護個別勞工的權利。但是,勞動基準法只能緩和勞工在契約上不對等的地位,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低勞動條件。勞資雙方的最適勞動條件,則不可能以法律硬性規定,因為最適勞動條件終究仍受市場法則的支配,必須經由勞資雙方談判,才能得到最適的結論。而勞動基準法不能改變個別勞工缺乏談判力量之現實,只能藉由保障「集體勞動權」的方式,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並在一定的行為規範下,與資方談判,藉以達成適切的集體勞動條件。不過,雇主對於勞工本來就掌握人事懲戒權、管理權、制定工作規則等大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拿來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如果勞工因參與工會而受到雇主的不利益待遇,或者工會之活動受雇主支配介入,則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仍然無法獲得保障。立法者為了杜絕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就以「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集體協商權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集體爭議權。其中,工會法第35條禁止及雇主對勞工行使勞動三權時,支配介入之行為或不利益待遇等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禁止勞資雙方拒絕協商或不以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另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遭到打壓的工會以及工會成員經常無力承擔冗長的時間成本,為了能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章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程序,藉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
訴願決定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訴願機關審查後,所作成對外發生效力的審查結果,就是「訴願決定」。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訴願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另外,甲對A機關提出申請,如果A機關沒有在期限內作成行政處分,甲也可以提起訴願,請求救濟。
變形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有30分鐘的休息。但為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的營運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另訂有彈性工時制度,允許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就是「變形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