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 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以及如何請假與工時及工 資給付計算等相關事宜說明,另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 理相關事項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事實函勞動部2字第1070130381號函
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 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以及如何請假與工時及工 資給付計算等相關事宜說明,另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 理相關事項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事實
- 有關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涉及同法第 24、32、36 條及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070130380號函
有關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涉及同法第 24、32、36 條及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說明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6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相關事宜公告勞動部4字第1070135227號公告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6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相關事宜
- 檢送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及相關事宜 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070130318號函
檢送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參考例及相關事宜 說明
- 因 107.01.31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條文,將自同年 03.01 日施行 ,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部分,自 107.03.01 停止適用函勞動部3字第1070130377號函
因 107.01.31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條文,將自同年 03.01 日施行 ,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未合部分,自 107.03.01 停止適用
- 因勞動基準法增訂第 32-1 條規定,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 107 .03.01 停止適用函勞動部2字第1070130229號函
因勞動基準法增訂第 32-1 條規定,前函釋與新修正規定牴觸者,自 107 .03.01 停止適用
- 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範目的,有關 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事業單位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 業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退休金處理方式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070135081號函
為兼顧退休勞工權益及落實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範目的,有關 勞工於關係企業間調動,事業單位訂定優惠退休辦法併計勞工任職不同事 業單位間之工作年資,及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退休金處理方式說明
-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動支勞工 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 印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函勞動部3字第1060136338號函
事業單位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工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 員會副主任委員時,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本權責查明確認事業單位動支勞工 退休準備金之目的確為給付勞工退休金之用,由雇主簽署(公司及負責人 印鑑)動支準備金支付勞工退休金
- 有關「勞動基準法持續輔導分級檢查實施計畫」之計畫重點,及辦理後續 相關事宜函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3014號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持續輔導分級檢查實施計畫」之計畫重點,及辦理後續 相關事宜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06.06.16 修正已增訂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時,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給付相關規定,前函釋與施行細則修正規 定牴觸,爰自 106.06.18 停止適用函勞動部2字第1060131328號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06.06.16 修正已增訂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 時,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給付相關規定,前函釋與施行細則修正規 定牴觸,爰自 106.06.18 停止適用
-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之「連續性」,原則上需有一旦執行工作即 無法中斷之特性;同條但書規定「緊急性」,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 而定,二者皆須依個案事實認定函勞動部3字第1060063666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之「連續性」,原則上需有一旦執行工作即 無法中斷之特性;同條但書規定「緊急性」,端視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 而定,二者皆須依個案事實認定
-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006020號令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提撥之金額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 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 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 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函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60503935號函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 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 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 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
- 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 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函勞動部2字第1060130619號函
有關實施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及正常工 作日遇國定假日時,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之處理方式
-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 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 有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 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函勞動部3字第1060049558號函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 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 有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 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 有關勞動基準法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彈性工時、特別休假及雇主 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與延時工資等規定相關疑義回覆書函勞動部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彈性工時、特別休假及雇主 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與延時工資等規定相關疑義回覆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5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060049568號公告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5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
- 保險業應將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於年度財務報告其他揭露 事項中揭露,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1060號函
保險業應將勞工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於年度財務報告其他揭露 事項中揭露,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為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維護員工權益之情形,有關勞動部等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為之勞工檢查,就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並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管證投字第1060006347號函
為揭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維護員工權益之情形,有關勞動部等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72 條第 1 項所為之勞工檢查,就檢查結果違反勞動基準法事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並自 105 年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 第 2 項規定,其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故其因同一 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 領取之退休金抵充函勞動部2字第1050133076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疾病或死亡時,依勞動基準法第 61 條 第 2 項規定,其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故其因同一 職業災害於離職後死亡,雇主仍應依該法規定予以死亡補償,且無得以已 領取之退休金抵充
- 因 105.12.21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已增訂休息日相關規定,並於 105. 12.23 生效,旨揭函釋與修正規定牴觸,爰自同日停止適用函勞動部2字第1050133046號函
因 105.12.21 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已增訂休息日相關規定,並於 105. 12.23 生效,旨揭函釋與修正規定牴觸,爰自同日停止適用
-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事業單位間所約定勞務契約樣態,涉及有無勞動基準法 等勞動法令之適用,為避免其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740 號解釋就保險 業務員招覽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有所誤解,請各級勞動主管機 關協助輔導轄內保險事業單位,辦理所屬保險業務員相關事宜函勞動部2字第1050128739號函
保險業務員與保險事業單位間所約定勞務契約樣態,涉及有無勞動基準法 等勞動法令之適用,為避免其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740 號解釋就保險 業務員招覽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有所誤解,請各級勞動主管機 關協助輔導轄內保險事業單位,辦理所屬保險業務員相關事宜
-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指 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並檢附原住民 族委員會公告 105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函勞動部3字第10501315841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第 9 款規定,指 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應放假日,並檢附原住民 族委員會公告 105 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
-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 、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 (集)乳時間等相關假別及權益請求時之辦理原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勞工亦應參照該原則辦理函勞動部4字第1050131141號函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 、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 (集)乳時間等相關假別及權益請求時之辦理原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勞工亦應參照該原則辦理
- 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如事業單位倘稱曾該依規定,經勞 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應由事業單位負舉證之責;又核備多併 附期限,是否確有仍得依修正前規定實施之情事,宜查明後本權責核處函勞動部3字第1050131185號函
修正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如事業單位倘稱曾該依規定,經勞 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應由事業單位負舉證之責;又核備多併 附期限,是否確有仍得依修正前規定實施之情事,宜查明後本權責核處
-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雖與現行勞 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有所差異,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修正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函勞動部4字第1050130987號函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雖與現行勞 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有所差異,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修正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4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050135234號公告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4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
-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續領其自身之老年年金給付,致未領取遺 屬年金給付,尚不符同一事故已領取勞工保險給付之情形,亦即非屬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給付死亡補償及喪葬費函勞動部2字第1050130149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死亡,其遺屬續領其自身之老年年金給付,致未領取遺 屬年金給付,尚不符同一事故已領取勞工保險給付之情形,亦即非屬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給付死亡補償及喪葬費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若合意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 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函勞動部2字第105013016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之特別休假,事業單位得否以半日為給假單位,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若合意以半日實施,縱經勞工同意於該半日出勤,不 論其出勤時數,雇主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半日之工資
- 勞工請假當日抵扣時數應以勞動契約約定該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如勞工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雇主規定其請假時數逾約定正常 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函勞動部3字第1050130186號函
勞工請假當日抵扣時數應以勞動契約約定該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如勞工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時,雇主規定其請假時數逾約定正常 工作時數,致有溢扣工資情事,恐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規定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訴願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另外,甲對A機關提出申請,如果A機關沒有在期限內作成行政處分,甲也可以提起訴願,請求救濟。
訴願決定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訴願機關審查後,所作成對外發生效力的審查結果,就是「訴願決定」。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原始核心意涵,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隨著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此一概念也包含勞方於集體勞資關係中的不當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是雇主與勞工雙方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行為的總稱。詳言之,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關係雖然是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基礎而訂定。不過,雇主處於優勢談判地位,則是勞動關係的現實。為了避免缺乏談判實力的勞工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以保護個別勞工的權利。但是,勞動基準法只能緩和勞工在契約上不對等的地位,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低勞動條件。勞資雙方的最適勞動條件,則不可能以法律硬性規定,因為最適勞動條件終究仍受市場法則的支配,必須經由勞資雙方談判,才能得到最適的結論。而勞動基準法不能改變個別勞工缺乏談判力量之現實,只能藉由保障「集體勞動權」的方式,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並在一定的行為規範下,與資方談判,藉以達成適切的集體勞動條件。不過,雇主對於勞工本來就掌握人事懲戒權、管理權、制定工作規則等大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拿來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如果勞工因參與工會而受到雇主的不利益待遇,或者工會之活動受雇主支配介入,則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仍然無法獲得保障。立法者為了杜絕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就以「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集體協商權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集體爭議權。其中,工會法第35條禁止及雇主對勞工行使勞動三權時,支配介入之行為或不利益待遇等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禁止勞資雙方拒絕協商或不以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另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遭到打壓的工會以及工會成員經常無力承擔冗長的時間成本,為了能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章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程序,藉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
一例一休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休假的一種規定。
變形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有30分鐘的休息。但為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的營運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另訂有彈性工時制度,允許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就是「變形工時」。
訴願機關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的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個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就是這個訴願事件的訴願機關。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行政處分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該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訴願機關原則上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但如果原處分機關已是最高層級機關,就以原處分機關為訴願機關。 例如:不服行政院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訴願機關仍是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