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部就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等 各種情形,工資給付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110140212號函
勞動部就台電電廠故障事故導致事業單位停工,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等 各種情形,工資給付原則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說明
- 領有營造業法及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所定登記證書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 僱工地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工作者相符 時,適用該條規定函勞動部3字第1110140140號函
領有營造業法及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所定登記證書並依法得營業者,其所 僱工地監造人員工作性質如與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工作者相符 時,適用該條規定
-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違 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第 5 項有關禁 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 保護之必要,亦為我國憲法第 156 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函勞動部2字第1100131169號函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違 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第 5 項有關禁 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 保護之必要,亦為我國憲法第 156 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 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函勞動部2字第1100130738號函
事業單位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致勞工未能工作期間,適 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4 款規定,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 、通路商等)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致生如何適用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100130312號函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相關廠商(如製造、物流 、通路商等)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致生如何適用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
- 勞動部就「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 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100130282號函
勞動部就「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 困振興辦法」第 3 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 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 勞動部公告 109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100135128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 109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 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函勞動部3字第1090131037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 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不應有相 互取代關係函勞動部2字第1090131005號函
勞動基準法所定退休金與職業災害補償之請求權係為分別獨立,不應有相 互取代關係
-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3 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 工資給付標準令勞動部
令釋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3 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 工資給付標準
- 事業單位為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 ,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得 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規定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 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之意旨函勞動部3字第1090130352號函
事業單位為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 ,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得 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35 規定使勞工於工作相當長度之時間後,應給予休 息,以利其體力之恢復之意旨
- 勞動部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 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090050303號函
勞動部就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 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涉及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函勞動部3字第1090130295號函
重申「重大傳染病」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事變」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 108 年度勞工退休 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090047461號公告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等規定,公告 108 年度勞工退休 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 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090130090號函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勞動部就各級醫療院所或相關廠商 配合防疫需求,致生延長工時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4 項及第 40 條規定之說明
- 勞動部就勞工罷工時雇主工資給付責任,及罷工與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事 假有別,應予分列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等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090130058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罷工時雇主工資給付責任,及罷工與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事 假有別,應予分列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 條等規定之說明
-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至非屬前 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函勞動部3字第1080130988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以比照政府行 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至非屬前 開調整態樣,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 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住院醫師於工作當月全為輪班制、 全為非輪班制、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等各種情形時,其「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計算方式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080130940號函
勞動部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住院醫師於工作當月全為輪班制、 全為非輪班制、月中轉換輪班及非輪班制者等各種情形時,其「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計算方式說明
-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規定,其立法理由及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 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範例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080127136號函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規定,其立法理由及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 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範例說明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情形者,若該派遣勞工認與要派單位間實質上具有僱傭關 係,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確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定函勞動部2字第1080127025號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情形者,若該派遣勞工認與要派單位間實質上具有僱傭關 係,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確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定
-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經法院判決違法解僱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於訴訟期 間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年終獎金、遲延利息、晉升條件及回任後特別 休假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080130702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經法院判決違法解僱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於訴訟期 間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年終獎金、遲延利息、晉升條件及回任後特別 休假等事項涉及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7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公告勞動部4字第1080135302號公告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 107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
-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雇雙方如約定「按 月計酬」每月正常工時時數 240 小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 未達約定時數,其當月工資仍應以約定時數核計,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 另依同法第 24-1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函勞動部2字第1080130246號函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雇雙方如約定「按 月計酬」每月正常工時時數 240 小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縱當月 未達約定時數,其當月工資仍應以約定時數核計,如有延長工作時間者, 另依同法第 24-1 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之說明書函勞動部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之工作者於總統、副總統、各類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是日出勤之工資給付,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 規定之說明
-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應查核事項者,應先送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之法源依據,涉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080135091號函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應查核事項者,應先送 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之法源依據,涉及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準備 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 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涉及「僱用部 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 15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函勞動部2字第1080130017號函
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涉及「僱用部 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 15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選擇換 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 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 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而定函勞動部2字第1070130882號函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選擇換 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 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應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 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而定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 理方式說明函勞動部3字第1070130884號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等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涉及擬實施「彈性工時」等工時變更時,其處 理方式說明
- 有關事業單位修正所訂工作規則,於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自 107.03.01 施行後,涉及之相關調整事項說明函勞動部1字第1070130489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修正所訂工作規則,於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自 107.03.01 施行後,涉及之相關調整事項說明
- 依「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有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0700046250號
依「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辦理契約變更,有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2條之1執行疑義
變形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有30分鐘的休息。但為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的營運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另訂有彈性工時制度,允許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就是「變形工時」。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原始核心意涵,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隨著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此一概念也包含勞方於集體勞資關係中的不當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是雇主與勞工雙方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行為的總稱。詳言之,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關係雖然是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基礎而訂定。不過,雇主處於優勢談判地位,則是勞動關係的現實。為了避免缺乏談判實力的勞工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以保護個別勞工的權利。但是,勞動基準法只能緩和勞工在契約上不對等的地位,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低勞動條件。勞資雙方的最適勞動條件,則不可能以法律硬性規定,因為最適勞動條件終究仍受市場法則的支配,必須經由勞資雙方談判,才能得到最適的結論。而勞動基準法不能改變個別勞工缺乏談判力量之現實,只能藉由保障「集體勞動權」的方式,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並在一定的行為規範下,與資方談判,藉以達成適切的集體勞動條件。不過,雇主對於勞工本來就掌握人事懲戒權、管理權、制定工作規則等大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拿來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如果勞工因參與工會而受到雇主的不利益待遇,或者工會之活動受雇主支配介入,則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仍然無法獲得保障。立法者為了杜絕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就以「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集體協商權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集體爭議權。其中,工會法第35條禁止及雇主對勞工行使勞動三權時,支配介入之行為或不利益待遇等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禁止勞資雙方拒絕協商或不以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另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遭到打壓的工會以及工會成員經常無力承擔冗長的時間成本,為了能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章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程序,藉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
一例一休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休假的一種規定。
訴願機關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的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個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就是這個訴願事件的訴願機關。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行政處分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該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訴願機關原則上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但如果原處分機關已是最高層級機關,就以原處分機關為訴願機關。 例如:不服行政院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訴願機關仍是行政院。
訴願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另外,甲對A機關提出申請,如果A機關沒有在期限內作成行政處分,甲也可以提起訴願,請求救濟。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訴願決定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訴願機關審查後,所作成對外發生效力的審查結果,就是「訴願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