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辦理撤銷承領、註銷承領或解除契約,而需通知承領人時,請敘明承領規約約定或民法相關規定函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3279號函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辦理撤銷承領、註銷承領或解除契約,而需通知承領人時,請敘明承領規約約定或民法相關規定
- 「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029450號
「旅遊服務」是否受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原民法)第11條規定之限制
- 二22債權人可否依民法代位申請補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釋疑函釋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52040號函
二22債權人可否依民法代位申請補發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釋疑
- 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已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得代位繼承函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3012號函
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已喪失繼承權之繼承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仍得代位繼承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非經申請在台投資許可者取得股利或盈餘之扣繳規定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08976號令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非經申請在台投資許可者取得股利或盈餘之扣繳規定
-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獲配股利準用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30450517號令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等獲配股利準用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
- 申請調處分割之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已死亡無合法繼承人者,應由申請人履行民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始得受理函內政部內授中辦字第0910020261號函
申請調處分割之共有土地,如共有人之一已死亡無合法繼承人者,應由申請人履行民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始得受理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得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函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16943號函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得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承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除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9014815號函
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後,其地上物應由承租人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規定辦理清除
- 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之權利處理,得比照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者,係指民法物權上之他項權利函內政部台(90)內中地字第9008577號函
撥用公地之他項權利人之權利處理,得比照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辦理者,係指民法物權上之他項權利
- 有關欠繳公共基金之原區分所有權人,如已將其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過戶他人,除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已參照民法第300條或第301條規定,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函釋內政部89營署建管字第40274號
- 台北縣政府函為工程受益費開徵後已逾十五年,是否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不再催繳案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911543號函
- 旅外僑民授權同是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函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8916270號函
旅外僑民授權同是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無民法第106條規定禁止雙方代理之適用
- 新竹市政府函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與民法一般消滅時效規定疑義案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906056號函
-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因應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債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執行疑義。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企字第89004473號
有關「公營事業機構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因應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債編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執行疑義。
- 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函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工程企字第8812614號
政府採購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代辦」是否包括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代理意旨之授與
-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出售妻名義之土地另以夫名義重購可否退稅釋疑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60534568號函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出售妻名義之土地另以夫名義重購可否退稅釋疑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第3款之補償規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有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512843號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第3款之補償規定,當事人之請求權有民法消滅時效之適用
- 抵繳之意思表示有誤可適用民法第88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規定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50326886號函
抵繳之意思表示有誤可適用民法第88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規定
- 關於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並無徵收期限之規定,人民不服提起訴願,因彰化縣政府未重為適法決定,其時間已超過十五年,可否比照民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408611號函
- 一27憑法院和解筆錄移轉共有土地應依民法規定或均分原則課稅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41640561號函
一27憑法院和解筆錄移轉共有土地應依民法規定或均分原則課稅
- 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並非變賣遺產,無民法第1179條第2項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適用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405173號函
遺產之土地被徵收時,遺產管理人具領徵收地價補償費,並非變賣遺產,無民法第1179條第2項應經親屬會議同意之適用
-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209194號函
民法第1174條「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之認定
- 3法人章程記載解散後悉依民法規定處理其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820206657號函
3法人章程記載解散後悉依民法規定處理其受贈土地無免徵土增稅之適用
-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函內政部台內地字第8004720號函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有配偶者發生重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依修正前民法第992條之規定請求撤銷,其對重婚後配偶之遺產有繼承權
- 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760058432號函
聯合財產制中妻名義之緩課股票於民法修正後妻死課稅疑義
- 關於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保存年限及徵收期限可否比照稅捐稽徵法或民法有關規定處理乙案函釋內政部台內營字第502242號函
- 夫將記名股票於民法修正後變更為妻之名義不課證券交易稅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7582191號函
夫將記名股票於民法修正後變更為妻之名義不課證券交易稅
- 十三11民法修正後夫所有房屋供妻作為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規定函釋財政部台財稅第25910號函
十三11民法修正後夫所有房屋供妻作為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規定
- 司法院提示修正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施行時應行注意事項函司法院院台廳一字第03689號函
司法院提示修正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施行時應行注意事項
民法
民法是一部規定民事(例如:買賣、保證、租賃等等)法律關係的法典。
國民法官
依司法院研擬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2條第1款規定「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
備位國民法官
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法院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因應個案審理的需要,可選任1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當審判程序過程中,國民法官有因為辭任、解任等事由而無法繼續參與審判時,就會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編號順序遞補。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婚生推定(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就推定這名子女是婚姻關係中夫的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無論他們之間是否存有真實血緣)。
婚生否認(民法第1063條第2、3項)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果事實上並不是「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是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但要特別注意起訴的期間是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