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111 號 判決案由勞動基準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之規定,資方遇有勞方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而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
-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416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退休應依公務員法令之規定,勞動基準法第84 條規定甚明。所稱公務員法令,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他之公務員退休法令而言。
-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510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固可認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但公司之員工與公司間究屬僱傭或委任關係?仍應依契約之實質關係以為斷,初不得以公司員工職務之名稱逕予推認。且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
-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勞上字第 18 號 判決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不定期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勞工雖得隨時預告終止,惟該項規定乃任意規定,並不排除當事人以合意限制勞工終止權之行使,若該合意限制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亦未違背公序良俗或有顯失公平之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應認該項約定為有效。 (與本件相同法律見解之…
-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630 號 民事判決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㈠按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⑴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⑵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⑶經濟上從…
-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779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債務人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又勞工因遭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補償,該雇主所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並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539 號案由勞動基準法
依公司法經理人、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係屬委任關係,非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之勞工;董事長係事業之負責人,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上述人員非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其退休金不得自事業單位依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應。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56 條 (91.12.25)…
-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415 號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所稱「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且雇主之給付如係因勞工方面有特定情事發生,勞工所受之勉勵,恩惠性之給付,即不屬經常性之給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工資,尚非全民健…
-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度判字第 2315 號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指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擬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工資之規定為其認定標準,並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後所申報之投保金額,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曾經行政院衛生署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衛署健係字第八四○三一一三四號函釋示在案。行政…
-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629 號 民事判決案由給付補償金事件
一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疾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可免發給工資,為保障受職業災害勞工之生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雇主應按勞工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此所稱原領工資,應係指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而無工資可得之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而言;其工資為…
-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67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依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上開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更規定:年滿六十五歲者,應限齡退休。則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年滿六十五歲時,令其退職,能否謂非強制上訴人退休,自待研求。
-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294 號 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給付補償費)事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雇主之補償範圍並非悉與勞保醫療給付相同,亦即並非勞工已參加保險者,雇主即不必補償其醫療費用,否則同條但書即不必規定雇主得就勞保已給付之部分主張抵充,是勞工已參加保險者,雇主僅得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勞保已支付部分主張抵充;勞保不給付部分…
- 最高行政法院 86 年度判字第 1412 號案由勞動基準法事件
主管機關所發令雇主按期給付勞工工資之命令,具有強制性,雇主應現 實履行其受強制之義務內容–給付工資,始符合強制規定之立法意旨,自不容再主張抵銷,免除應給付工資之強制義務。且事實上,雇主初無抵銷之舉,其未按期給付工資,無異預扣,如許於主管機關發限期給付工資命令後主張抵銷,與預扣工資…
-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255 號 民事判決案由給付退休金事件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如為勞務性給與及經常性給與性質即屬工資。主管機關唯恐不明確,特於施行細則第十條明定十一款名義之給與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按工資實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609 號 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協成公司所訂立之「工作規則」,其第十一章「退休」第七十六條有「從業人員退休金之給予標準如左: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前,員工退休金依照有關法令辦理……」等語,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足見上訴人協成公司就在勞動基準法實施前之員工退休金已自訂退休規定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則上訴人姜火主張上…
- 最高行政法院 83 年度判字第 801 號案由勞動基準法事件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 ,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準此,則按件計酬之勞工,如每日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小時者,其每月工資即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73.07.30)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14 …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2938 號 民事案由給付退休金
上訴人以公司虧損為由,商得被上訴人同意,於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遣被上訴人,隨即與被上訴人訂定新約,自七十五年元月起以臨時工按日計酬繼續僱用,自與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訂定新約無異,既在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後,原審認被上訴人之退休年資應合併計算,且有該法第十條之適用,其適用法律…
- 最高法院 79 年度台上字第 1916 號 民事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上訴人原任被上訴人化纖總廠產業工會理事,緣七十八年四月間,被上訴人將員工徐正焜調職,該工會於同年五月八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發生勞資糾紛,上訴人為達抗爭目的,當將印有:「調職?迫害?」;「怒吼的綿羊」;「重新認識縣太爺及資本家的真面目」;「不允許公司是一唯利是圖,侵害人權、不負責的…
-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2552 號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
交通及伙食津貼之性質,係對每一從事工作之勞工給與便利工作之報酬 ,亦應視為其提供勞務所得之薪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一併列入計算,不因其給付方式不同,而受影響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24、79 條 (73.07.30)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輯之裁判內容》 按雇主延…
- 最高行政法院 78 年度判字第 2341 號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
僱用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八小時 ,僱用輪班制勞工,工作時間內未給足三十分鐘以上之休息,女工晝夜三班制並未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即逕自實施,均應受罰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30、35、79 條 (73.07.30)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9…
- 最高行政法院 77 年度判字第 1770 號案由請求補發退休金差額事件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遺辦法」業經行政院核定實施, 應屬廣義公務員法令之一種,適用於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 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84 條 (73.07.03) 《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彙編第 8 輯之裁判內容》 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 (派) 免、薪資、獎懲、…
- 最高行政法院 76 年度判字第 1534 號案由勞保爭議事件
保險人加入勞工保險之翌日,病情已達右肢麻木情況嚴重,雙腳無力,反應遲鈍之程度,足證加保時已難從事實際工作,難以認定其為實際從事工作之專任員工。 參考法條:勞工保險條例 第 6、8、24 條(68.02.19) 勞動基準法 第 43 條(73.07.30)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條…
-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2456 號 民事案由給付退休金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一部歇業,而同性質之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用勞工時,本諸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意旨 (勞動基…
- 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126 號 民事
〔依法得自請退休之勞工自請退休,雇主不得拒絕〕 查適用勞動基準報之事業,其勞工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是凡合於該條款規定之勞工,即有自退休之權利,雇主不得拒絕。
-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2129 號 民事
〔臺灣省營事業所屬工廠工人退休金給付之基數內涵,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前,應適用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十條及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 被上訴人為公營事業,所屬工人屬公務人員性質。行政院基於整體衡平立場,認軍公人員退休 (職) 金或退伍金之計算,均未包括工作補助費及房租津貼,適用事…
訴願決定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訴願機關審查後,所作成對外發生效力的審查結果,就是「訴願決定」。
變形工時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該有30分鐘的休息。但為了因應各行各業不同的營運型態,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另訂有彈性工時制度,允許在符合一定要件下,可重新分配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就是「變形工時」。
不當勞動行為
「不當勞動行為」的原始核心意涵,是指雇主意圖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所採取的不公平行為。隨著集體勞資關係的發展,此一概念也包含勞方於集體勞資關係中的不當行為。「不當勞動行為」是雇主與勞工雙方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行為的總稱。詳言之,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契約關係雖然是以契約自由、私法自治為基礎而訂定。不過,雇主處於優勢談判地位,則是勞動關係的現實。為了避免缺乏談判實力的勞工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規定了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以保護個別勞工的權利。但是,勞動基準法只能緩和勞工在契約上不對等的地位,確保勞工可以獲得最低勞動條件。勞資雙方的最適勞動條件,則不可能以法律硬性規定,因為最適勞動條件終究仍受市場法則的支配,必須經由勞資雙方談判,才能得到最適的結論。而勞動基準法不能改變個別勞工缺乏談判力量之現實,只能藉由保障「集體勞動權」的方式,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並在一定的行為規範下,與資方談判,藉以達成適切的集體勞動條件。不過,雇主對於勞工本來就掌握人事懲戒權、管理權、制定工作規則等大權,這些「勞動行為」可以拿來改善公司運作效率、維持工作場合公平,卻也可以拿來打壓工會幹部、破壞或弱化工會活動。如果勞工因參與工會而受到雇主的不利益待遇,或者工會之活動受雇主支配介入,則勞工之集體勞動權仍然無法獲得保障。立法者為了杜絕上述「不當勞動行為」,就以「勞動三法」,也就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集體協商權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集體爭議權。其中,工會法第35條禁止及雇主對勞工行使勞動三權時,支配介入之行為或不利益待遇等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禁止勞資雙方拒絕協商或不以誠信原則進行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另為避免訴訟曠日廢時,遭到打壓的工會以及工會成員經常無力承擔冗長的時間成本,為了能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章規定有關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程序,藉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
訴願機關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的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這個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就是這個訴願事件的訴願機關。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行政處分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該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訴願機關原則上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但如果原處分機關已是最高層級機關,就以原處分機關為訴願機關。 例如:不服行政院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訴願機關仍是行政院。
受僱人
甲乙雙方約定,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甲為乙提供勞務,乙則給付甲報酬,屬於民法上的僱傭契約,提供勞務的甲為受僱人,給付報酬的乙是僱用人。僱傭契約通常也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形下,勞工就是受僱人,雇主則為僱用人。
一例一休
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工休假的一種規定。
訴願
A機關對人民甲作出行政處分(例如:不許可聘僱外籍勞工、違反勞動基準法而被處罰鍰等),甲如果認為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的情形,並且導致甲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甲可以向A機關的上級機關或法律規定的受理機關(即訴願機關、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審查後如果認為的確有違法或不當,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行政處分,讓甲可以獲得救濟。另外,甲對A機關提出申請,如果A機關沒有在期限內作成行政處分,甲也可以提起訴願,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