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共 732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2 頁,共 15 頁。
102 年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並欲就讀建教合作班,如未經相關單位依法核准從 事工作,或依法規尚不符合在臺工作之規定者,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函102.05.10
- 職災勞工申請輔助器具補助後,嗣於最低使用年限內以不同職災事故再申 請同類別輔助器具,仍應就各該職災事故所申請之輔助器具依補助標準表 規定辦理
函102.04.16
- 雇主原則上應依勞動契約給付約定工資、按約定金額扣除膳宿費及按約定 負擔外國人來臺(返國)機票費,主管機關於實施工資檢查時,倘發現勞 動契約約定之內容與工資切結書約定內容不一致,應以較有利於外國人之 約定,作為工資檢查之準據
函102.04.12
-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02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一梯次各職類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2.04.10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委託設計我國參加第 42 屆國際技能競賽 代表團服裝承辦單位
公告102.04.01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 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公告日生效
公告102.03.29
- 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不論其回 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函102.03.22
- 依據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經 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 6 條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公告102.03.18
- 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科學工業園區勞工業務處理辦 法第 3、4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 6 條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公告102.03.18
- 依據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55 條,公告補助項目資格條件及應檢送 文件
公告102.03.18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34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8 條,公告 1 01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 其積存金額
公告102.03.11
- 民眾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已非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請領失業給付,亦 無效力溯至原應辦理之失業再認定日之適用
函102.03.06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 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公告102.02.25
- 依據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 6 條,公告四氫喃等五種有害物作 業環境測定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
公告102.02.21
- 依據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公告 102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要點受理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公告102.02.07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委託台 灣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公告102.02.07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4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告委 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 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
公告102.02.06
-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公告 102 年度委託( 任)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 辦單位
公告102.02.05
-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 公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增列氣體燃料導管配管乙 級、視聽電子甲級、室內配線乙級及自來水管配管丙級委託辦理術科測試 單位
公告102.02.04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事業主,指事業之經營主體,在法人組織 時為該法人,在個人企業則為企業之業主,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指法人之 代表人、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或事業單位之實際負責人,如廠長、經理 人等
函102.02.01
- 依據工會法第 26 條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7 條,為保障工會及其所屬會 員之權益,工會於申請一方交付仲裁時,檢附系爭調整事項勞資爭議於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紀錄
函102.01.30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1、62 條,被保險人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 院之日起未逾 2 年者,應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 5 年內提出申 請,辦理核退醫療費用
函102.01.25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主管機關及勞動檢 查機構如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將事業單位處以停工處分時,停工 期間之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
函102.01.22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6-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 6 條,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 統績效認可委託審查業務
公告102.01.22
- 有關允許自然人投標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須具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故無本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適用
函102.01.17
- 配合 101 年 12 月 5 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9 條 規定,首次參加勞保之勞工,如年逾 65 歲,則不得加保; 65 歲前曾參 加勞工保險因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逾 65 歲再實際從事工 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函102.01.16
-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所屬勞動檢 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勞動檢查業務
公告102.01.11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 險人之當日零時起算,轉出單位保險效力同時停止
函102.01.10
- 勞動部就事業單位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延時工作,其工資計算涉及 勞動基準法第 24、32、36、40 條等規定之說明
函102.01.09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 102.01.07 生效
函釋102.01.07
101 年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修正生效前,保險給付請求權時效已逾 2 年未提 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保險人核定不予給付者,其保險給付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未逾 2 年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函釋101.12.26
- 勞工月投保薪資超過基本工資者,如其再就業天數逾 14 日離職,應以再 就業後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始得申請失業給付
函101.12.26
-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102.01.01 至 102.12.31 期間,授權經濟部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之 勞動檢查業務
公告101.12.24
-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102.01.01 至 102.12.31 期間,授權科學工 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 勞動檢查中心執行各轄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公告101.12.24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公 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三梯次各職類(美容等 7 職類除外 )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1.12.20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1 條及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 保單位加、退保作業之通知,應以投保單位送交保險人或原寄郵局之郵戳 日為準
函101.12.11
- 依據工會法第 13、24、27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人民團體法第 27、2 9 條,工會各種會議開會應到人數額數之計算,應以章程所定會員代表、 理事、監事之名額或實際會員人數,於不扣除因公、因病及其他原因請假 人數,應有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函101.11.30
- 申請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加保於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應得認 定有實際從事工作,不得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辦理眷屬加發給付 或津貼
函101.11.27
-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部辦公室 102.01.01 至 102.12.31 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檢定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公告101.11.27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公 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固定式起重機操作等 7 職 類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1.11.22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 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公告日生效
公告101.11.20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10 條及行 政程序法第 16 條,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為木材加工用圓 盤鋸及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之型式檢 定業務
公告101.11.20
-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101.10.05 至 102 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公告101.11.16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及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 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公告101.11.08
- 勞工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患職業病,於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後,因同一疾病死亡,其遺屬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家屬補助
函101.11.06
- 依據工會法第 12 條,可否擔任工會業務及組織發展推動之會務人員,得 由工會於章程中自行訂定,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務人員
函101.10.31
- 依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 2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102 年度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公告101.10.31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辦理「甲種勞工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及「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 結訓測驗,訓練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公告101.10.29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中華 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自 101.06.26 起變更為「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公告101.10.23
- 工會法第 19 條、施行細則第 21 條及民法第 27、62 條,工會會員擔任 財團法人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得否兼任其他職務,並繼續擔任工會聯合 組織理事長,應依基金會捐助章程、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函10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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