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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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101.10.05 至 102 12.31 期間,委託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 102 年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
公告101.11.16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及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 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公告101.11.08
- 勞工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患職業病,於領取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後,因同一疾病死亡,其遺屬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家屬補助
函101.11.06
- 依據工會法第 12 條,可否擔任工會業務及組織發展推動之會務人員,得 由工會於章程中自行訂定,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務人員
函101.10.31
- 依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 2 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102 年度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公告101.10.31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辦理「甲種勞工安全衛生 業務主管」及「營造業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 結訓測驗,訓練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公告101.10.29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中華 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自 101.06.26 起變更為「台灣職業衛生學會」
公告101.10.23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於推介後至參訓前再就業工作逾 14 日自行離職,不得以原非自願離職事由,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101.10.18
- 工會法第 19 條、施行細則第 21 條及民法第 27、62 條,工會會員擔任 財團法人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得否兼任其他職務,並繼續擔任工會聯合 組織理事長,應依基金會捐助章程、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函101.10.12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1 條,如有其他單位就業加保 年資合計滿 3 個月以上,仍得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合理保 障給付權益
函101.10.11
- 依據工會法第 6、7 條,文化部與國父紀念館雖有上下層級之隸屬關係, 惟均係獨立之行政機關(構),無適用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所稱之企 業範圍,應為不同之事業單位
函101.10.09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 資爭議,於爭議結果確定前,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函101.10.04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76 條,若現場之散漿機所設安全設施已能 防止墜落者,自得免設護蓋,如仍需於散漿機之開口投料作業而有墜落之 虞者,則應使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
函101.10.02
- 依據工會法第 36 條、施行細則第 32 條,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因工會提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後,出席裁決委員會之調查及詢問程序,得請公假 處理,整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所需資料文件,非辦理會務之範圍
函101.09.28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8 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初次失業認定前 之短暫就業加保 14 日內之年資,若未完成失業認定,不符失業給付請領 條件,雖有就業加保之事實,仍不得計入滿 3 個月之年資
函101.09.28
- 若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之性質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單位於發 文時通報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法令資訊系統並副知法規會,收錄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各單位作成對各地方政府或所屬下級機關之法規解釋通函
函101.09.27
-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6 條、工會法第 6 條、施行細則第 6 條,為促 進勞資關係之和諧及穩定發展,企業工會會址應設於其組織範圍內有相對 之事業單位或廠場所在行政區域,並以其組織範圍內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為主管機關
函101.09.26
-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為保險給付項目之一種,並非被保險人之遺產,不在請 領人拋棄繼承財產之列
函101.09.26
-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歐盟壓力容器指令(97/2 3/EC) 所稱「壓力容器」,涵蓋所有承壓設備,包括第一種壓力容器及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函101.09.25
- 依據工會法第 8、47、49 條及施行細則第 3 條,為使社會大眾能明確 判斷工會聯合組織之屬性,組織如為綜合性之工會聯合組織者,則以總工 會命名;如為單一業別之工會聯合組織者,則以工會聯合會命名
函101.09.25
- 依據工會法第 2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為強化工會之財務基礎,促 進工會會務發展,可由工會循內部民主程序,經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參酌勞動基準法工資定義,議決其涵蓋範圍
函101.09.24
-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而定。工程 績效獎金,如因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者,依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 則規定,應屬工資,得併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
函101.09.24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受僱者親自哺乳之場所如事業單位內有 哺集乳設施,受僱者宜盡量使用,若無受僱者離開工作場所進行哺乳行為 ,尚無不可
函101.09.21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其於年金施行後退 職退保時,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之一時,除轉 銜為遺屬年金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 差額
函101.09.18
-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規 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歐盟 EN81 -1 標準
公告101.09.14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為木材加工用圓盤 鋸及研磨機之型式檢定機構,辦理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之型式檢定 業務
公告101.09.12
- 依據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45 條,為兼顧升降機捲揚用鋼索之安全 性及使用需求,升降機捲揚用鋼索之安全係數不小於 12 者,得使用公稱 直徑在 10mm 以上
函101.09.07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2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 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若涉就業服務法之情事,該等 人員僅為傳達雇主之意思表示,自對雇主發生效力,有就業服務法之適用
函101.09.06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告技術士技能檢定保密性之學、術科試題職類級別 甲、乙、丙級或單一級別之公告
公告101.09.05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 條,依社會通念應屆畢業生係指學涯過程各階於限 年度內學成者,亦因學成教育階段不同而有分類,又夜間就讀中係指運用 夜間時段於某教育地點進修者,難謂直接與年齡項目連結
函101.09.04
- 雇主對前來應徵之外國人如已盡其注意義務,得免其疏失之責,惟個案之 情狀不同者,仍不得一概而論,另審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與非法聘 僱外國人工作之可責性相當,雇主自應查核該等人員是否為得合法在臺工 作外國人
函101.09.03
-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6、8、9 條,被保險人於從事已加保之工作 且符合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規定時,其本人或遺屬始得依該規定請領相關津 貼補助
函101.08.31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二梯次建築物室內設 計職類乙級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1.08.31
- 依據青年就業讚計晝第 3 點,計畫推動之目的係鼓勵未就業青年強化技 能及提升就業能力,以促進就業,申請資格認定仍以其勞工保險退保之日 起算失業期間,並扣除在學間間合併計算連續失業 6 個月以上
函101.08.31
- 依據工會法第 28、35 條及施行細則第 26 條,雇主向員工發出調查是否同意代扣會費之聲明書,是否屬不當勞動行為,應依規定,並視具體個案事實依職權裁決
函101.08.28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53 條及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 5 條,調解委員之資格 係屬消極性之規定,無明定民意代表得擔任調解委員及調解人,民意代表 內政部函釋不得擔任調解委員
函101.08.28
- 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網頁設計職類規範,技術士乙級之工作範圍及應具知 能和丙級之工作範圍及應具知能,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101.08.23
-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9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65 條,國人赴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踴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涉有從事仲介 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地區打工度假者,應申請設立許可,始得從事仲介 前往外國打工度假等就業服務業務
函101.08.22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並無限制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 給付後,不得再以同一離職事由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101.08.21
- 依據工會法第 37 條,如工會會員人數不足(低於 30 人),而有規定之 情事時,主管機關自得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解散之
函101.08.16
-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7~9 條,至臨廠健康服務,與一般診療服 務不同,係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主動至勞工工作現場,掌握個別 勞工之作業暴露與健康風險,其服務涵蓋各類工作場所之勞工,尚非侷限 於工廠型態
函101.08.10
-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6 條,如該複數協商當事人遇有協商資格之他方當事 人要求協商時,應善盡推選協商代表之義務,或與各該工會分別進行協商
函101.08.10
- 勞工出勤工作後,雇主如未提供餐食,勞工為維持接續工作上之體力,為 必要之外出用餐,於外出用餐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
函101.08.09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二梯次各職類( 建築物室內設計職類除外)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1.08.07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如欲調整委員任期,應將委員任期及 實施日期明定於組織規章,如組織規章未配合修正,則依原規章之規定辦 理
函101.08.01
- 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於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消滅 前,向雇主提出給付退休金之申請,雇主不得因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拒絕給付退休金
函101.07.31
- 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 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同意安置 的外籍勞工,即使雇主結清外國人薪資,主管機關仍得依實際情形認定安 置事由是否消滅
函101.07.30
- 勞動基準法第 30、30-1、32、49 條等規定所稱「工會」,係指依工會法 規定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 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及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 與從屬關係之企業之勞工所組織之企業工會,均非屬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 所稱之工會
函101.07.30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1 條,投保單位於勞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 同時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 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應 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函101.07.27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4 款等規定,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 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院所名單之資 料,並自 101 年 7 月 27 日生效
公告10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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