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共 3,881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4 頁,共 20 頁。
- 函釋總數
- 3,881 則
- 公文類型
- 函 2,132 則・函釋 1,044 則・公告 474 則・令 138 則・書函 93 則
101 年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 條,確認國外原廠設計規範有關安 全闕設定之安全性,並檢附相關資料佐證可確保使用安全者,得依 API56 0 相關規定,採壓力控制閥將爐管壓力維持在最高使用壓力以下之方式處 理
函101.07.26
- 依據工會法第 24、25 條,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 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主管機關 自得本權責由請求之理事或監事中指定召集
函101.07.24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1、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 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勞工有所差別待遇,若遭受雇主 不公平對待之申訴機制及裁處應適用本國法律,以達國際人權保障之國家
函101.07.24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1 條及會議規範第 89 條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之成員應包括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其選任方式 應由雇主召集全體勞工直接選舉,或由勞工共同推選之
函101.07.23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18 條,營造業甲種、乙種及丙種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訓練課程,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勞工 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主管性質不同,不得合併辦理在職教育訓練
書函101.07.19
- 依據工會法第 2、5、6 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 生活,工會之任務及其目的觀之,其係爭取及保障勞工權益為目的,依其 任務及民法分類規定,應屬公益法人
函101.07.17
- 雇主給予外國勞工居住之宿舍面積,應以以外勞宿舍中外勞居住空間為計 算範圍,依外勞居住空間除以住宿外勞人數,不計公共空間,每人平均居 住面積應達 3.2 平方公尺以上
函101.07.16
- 依據工會法第 8、23 條,工會聯合組織雖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與一般 工會透過自然人意思表示請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同,但所屬會員工 會仍有可能表達工會要求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之意思表示
函101.07.16
- 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計算方式,應就申請人於失業給付請領 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算
函101.07.11
- 依據工會法第 38 條,主管機關得就公營事業單位因組織整併後工會之合 併,予以行政指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函101.07.09
- 依據青年就業讚計晝第 3 點,無固定雇主與廠外按件計酬之受僱者,原 則上凡非屬季節性(即旺季或淡季)之期間,大致平均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35 小時者,即歸為全日工作者;反之,則屬部分時間工作者
函101.07.09
-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董事,亦屬公司負責人,非失業勞工,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函101.07.04
- 依據工會法第 11、32 條,工會係先遷址於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工會章程,則向會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並得由該主管機關向原 主管機關請求該工會資料之移轉
函101.07.02
- 依據工會法第 7、8 條及施行細則第 2、3、9 條,為促進勞工之團結, 籌備會未依規定於召開成立大會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工會登 記
函101.06.29
- 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按月連續處罰
函101.06.28
- 參照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勞工保險加保年齡上限為 60 歲,故年逾 60 歲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人員係已逾勞動年齡,如再受僱從事工作,即不得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函101.06.25
-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施行細則第 19 條,工會僅設監事一人時,不得再 設置候補監事,如監事因故出缺時,應立即進行補選,並以補足原任者未 滿之任期為限
函101.06.21
- 有關雇主於各該節日而發給勞工之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金,係具有 恩惠性質之給與,故認非屬工資之範疇
函101.06.21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其工 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以書面為之報請當 地主管機關核備後生效。如附期限,於期限屆滿失效後,有關事項則依勞 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函101.06.18
-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對勞工組織產業工會並未限制其只能組織或加入 一個產業工會
函101.06.18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8 條條文規定,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每人月平均薪資最低數額,自 101 年 6 月 14 日生效
公告101.06.14
- 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如從事部分工時工作且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工作超過 14 日自行離職者,不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101.06.13
-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培訓單位於訓練課程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定原因調課致實際上課情形未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時,應逐月審視且依不同情況處理(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5.10.4 職公字第 0950040392 號函停止適用)
函101.06.13
- 職業工人在家從事本身相關之行業,如其勞務之提供並非為獲取工資或報 酬,不符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相關規定
函101.06.13
-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會員或會員 代表不能出席時,始得委託,如親自出席會議則不得委託,並應親自行使 其權利
函101.06.12
-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5 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已出席之會員代表如確無不能親自填寫選票之情事 者,不得將選票交由他人代為填寫
函101.06.12
- 章程中理、監事等任期修正後之施行日期,如修正須於當屆施行,亦為修 正章程內容,應以特別多數決為之(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函101.06.08
-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
函101.06.07
-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7、14 條,一般民營事業機構、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應依據市場需求機制並配合原 設立主體專長領域,辦理設立證書載明之訓練職類課程
函101.06.07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外籍勞 工於等待轉換或遣返期間,雇主委任仲介公司代為外籍勞工生活照顧管理 時,倘雇主並無發生無法妥善照顧管理外籍勞工等符合臨時安置要點規定 之情事時,應於住宿地點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 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函101.06.04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65 條、施行細則第 14 條,投保單位於其勞工離 職當日辦理退保,同時為被保險人申請老年年金給付者,應由保險人依法 審核後,自其離職退保翌日當月起,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函101.06.04
-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7 條第 2 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第 2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持工作簽證外國人經鑑別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業務之受託機關,期間自 101 年 6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101.06.01
- 依據工會法第 6 條、施行細則第 2、9 條,如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應由 工會共同協調推派人數;如該等工會無法協調推派人數,則由雇主召集全 體勞工直接選舉勞工代表擔任委員
函101.06.01
-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7 條第 2 項、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 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第 2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持工作簽證外國人經 鑑別為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安置保護業務之受託機關 ,期間自 101 年 6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101.06.01
- 雇主有保存勞工出勤紀錄之義務,應覈實記載俾明確勞資權益。工作場所 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應就員工之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
函101.05.30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外籍勞 工於等待轉換或遣返期間,雇主委任仲介公司代為外籍勞工生活照顧管理 時,倘雇主未於住宿地點變更後七日內,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 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雇主及就業服務機構即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第 9 款及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
函101.05.30
- 依據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第 5、6、13 條,申請人 勞工保險投保非按摩職業工會,是否可視為符合請領資格,就個案是否未 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之事實認定
函101.05.25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申 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院所 名單及醫院名稱等資料
公告101.05.23
-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 2 週工作 總時數 84 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若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 之 1 規定之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者,仍應從其所約定 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函101.05.22
-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6 條,如一方有違反規定,他方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規定向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函101.05.22
-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及施行細則第 3、6 條,如擬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修改章程擴大組織區域及組織對象,應依規定辦理,惟擴大組織區域後, 其工會名稱應與章程所定之組織區域一致
函101.05.17
-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說明第 5 點,重機操作人員如報 考固定式(架空)起重機操作技術士證照之「在地面操控」術科檢定,尚 非不可
函101.05.17
-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係包括規 則之「訂定」及「變更」,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補充規定訂立工作規 則後應於 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函101.05.15
- 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 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外國人與雇主間發生刑事訴訟, 若外國人係告訴人,此情狀已較該點所列情事為重,地方主管機關得專案 核定同意安置。倘外國人為被告,則自不予以安置
函101.05.15
- 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屆滿前,再就業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之申請人,得 申領失業給付,惟該申領仍應符合法定請領條件
函101.05.14
-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 條,主任設計者相關實務經驗 之認定,得依從事申請型式檢查對象機具之相關設計、製造或檢查實務經 驗年數累計認定
函101.05.11
- 依據工會法第 23、26 條及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6 條,工會召開監事會須符合會議形式,若僅二人開會,如出席會議之二 人已達成一致決議時,其決議仍為有效
函101.05.08
- 重申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認定原則,係指當 外國人連續三日於應工作期間曠工且失去聯繫,並於第三日應工作期間屆 滿後,則雇主即得依前述第 56 條規定辦理通報
函101.05.08
- 事業單位因公司合併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如無 法取得消滅公司原負責人原留印鑑,得由地方主管機關查明,於函轉銀行 之公文附註,避免影響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權益
函101.04.18
-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1 梯次各職類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1.04.16
其他發文機關
本頁最多列出最近的 1,000 則,其餘請到行政函釋工作站用發文機關篩選並搭配關鍵字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