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共 3,881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5 頁,共 20 頁。
- 函釋總數
- 3,881 則
- 公文類型
- 函 2,132 則・函釋 1,044 則・公告 474 則・令 138 則・書函 93 則
101 年
- 有關勞資雙方約定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應予以確明,並據以認定其「每日 」之工作時間是否確符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相關規定
函101.04.11
- 參照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意旨,勞動檢查事項係屬中央主管機關專屬之事務職權事項,而非地方自治事項。準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授權高雄市政府專設之勞動檢查機構,其進行勞動檢查之範圍僅限於改制前原高雄市轄區,不因高雄市之改制而擴大至原高雄縣轄區
公告101.04.10
- 依據工會法第 47 條,新工會法適用前之產業工會,於新工會法適用後, 僅修正章程變更名稱為企業工會,其法人格未有變動,不影響原以產業工 會名義所簽訂團體協約之效力
函101.04.09
- 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2 條規定,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技術 士技能檢定規範及其術科測試相訂關規定,經「在桁架上之駕駛室內操作 」術科測試合格,取得該職類起重機技術士證者具有「在地面操控」之同 職類起重機操作資格
函101.04.09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如聘有助理,得為所 聘助理辦理參加勞保,如未聘有助理,非屬雇主,不符自願參加勞保之規 定,不得參加勞工保險
函101.04.03
- 非自願離職之被保險人,於農、漁會辦理參加農保或勞保,即非失業勞工 身分,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101.04.03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職類之「乙級鍋爐操作人員」、「丙級鍋爐操作人員」之測驗 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公告101.03.30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職類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之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 檢定,自 101 年 9 月 1 日生效
公告101.03.30
- 委任經理人屬雇主性質,遭強制退休之可能性較低,且其平均薪資所得亦高於受僱勞工,故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任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委任經理人,不得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惟對於已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准其繼續加保至退保日止
函釋101.03.29
-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2、8 條,團體協約法未有對雇主之協商代表之資格或 產生之方式有明文規範,應回歸民法之代表、代理或公司法之代表等相關 規定辦理
函101.03.29
- 訂定「一般旅館業鋪床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 作時數之參考
函101.03.27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冒領他人給付者,因非以被保險人本人之身 分領取保險給付,不得自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函101.03.27
-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項等規定,公告修正申請 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關於申請資 格、醫院名稱等資料
公告101.03.21
- 依據工會法第 12、26 條,工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等人之選任規定, 如已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訂定者,即排除人民團體法及其相 關法令之適用
函101.03.21
-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規定,公告辦理「101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 」相關事項之受託機構
公告101.03.20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及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7、8 條等規定,公告 100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 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公告101.03.15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35 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 及補助準則第 4、5 條、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推 動設立庇護工場係屬權責,審核公法人所提申請及發給許可證
函101.03.13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10 條等規 定,公告辦理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等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業務之受託機 構,期間自 101 年 3 月 1 日至 104 年 2 月 28 日止
公告101.03.12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 月 3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
公告101.03.12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1 年 2 月 1 日至同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101.03.05
- 依據工會法第 16 條,未具有會員代表身分之理、監事列席工會會員代表 大會時得否發言及參與討論,應依會議規範或工會自訂之議事規則及尊重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會議主席之權責辦理
函101.03.03
- 如兩造屬承攬關係之當事人,並無僱傭關係,自不得持承攬契約辦理失業 認定,申請失業給付
函101.03.03
-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並變更住宿地點於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期間內,不得為任何人工作
函101.02.24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 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 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函101.02.21
-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度委託(任 )辦理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即發證及專案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 單位」
公告101.02.20
-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規定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讓與公司或 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以符合併購基準日暫停提撥之數額, 得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
函101.02.17
- 被保險人於離職日仍屬在職,且離職退保當日 24 日時前保險效力仍有效 存在,尚不得於該日至公立就業服機構申請失業認定
函101.02.16
- 事業單位依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時,巳 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地方主管機關應准其專戶餘 額全數移入受讓公司,並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函101.02.16
- 依據團體協約法第 10 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5、 14 條,勞方當事人如非工會,而係勞工個人或多數人時,因機關無組織 隸屬之上級機關,且該爭議如經調解成立,無團體協約之效力
函101.02.10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6 條之 1規定,公告辦理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委託審查業務相關事項之受託機 構,期間自 101 年 1 月 16 日至同年 12 月 25 日
公告101.02.10
- 依據工會法第 4 條,其他受僱之勞工如非屬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 人員,仍得依工會法規定組織及加入工會
函101.02.09
- 依據工會法第 19 條,工會理事、監事同時擔任工商業會理事、監事,即 已喪失工會理、監事資格,與事後再行辭去工商業會理、監事之身分無涉
函101.02.09
- 核釋有關仲介公司受任安排外國人入國後工作每滿 6 個月、18 個月以 及 30 個月之健康檢查,係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 規定列舉之就業服務事項,因此,該所需接送外國人之交通費用,應內含 於向外國人收取之服務費用內,不得另外再向外國人收取之
函101.02.08
- 依據工會法第 17 條,如工會於章程中明定副理事長之選任由理事長從理 事或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至數人擔任,並無不可
函101.02.08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於 98 年 1 月 1 日後再受僱而參加職業災 害保險者,如符合 97 年 7 月 17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 得選擇請領職業災害失能或死亡一次給付
函101.02.04
- 依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外國人具備前述情事之一者, 倘因故需變更原所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得依個人意願,選擇至其 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並不需原雇主或雇主所 委任仲介之同意
函101.01.31
- 重新申請非因提前復職或其他因素致中斷請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其 平均月投保薪資仍應以最初申請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 除以六計算
函101.01.20
-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從事 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 30 日內,以函文併同光碟資料之方式向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完成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自 101 年 1 月 20 日生效
公告101.01.20
- 依據工會法第 17、26 條,工會聯合組織乃工會之聯合,工會是否加入工 會聯合組織,應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
函101.01.19
-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2、165 條,由原設置於高雄第 四貨櫃中心 120 號碼頭沿軌道運行至 121 號碼頭設置,因貨櫃起重機 之結構、安全裝置及基礎等均未變動,僅沿港內軌道移動至不同碼頭區設 置,無竣工檢查之適用
函101.01.17
- 就業保險法第 27 條所定「7 日」回覆推介卡之期間係以日曆天計算,其 立法理由係為暸解申請人是否已順利再就業,並避免於其已再就業,仍繼 續為其媒合就業機會,致浪費行政資源
函101.01.16
- 喪葬津貼因請領人無法協議共同具領者,應按核計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 各申請人
函101.01.13
- 依據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19、221 條,遇緊急事故時,能迅速通知 、調度責任區域之技術人員就近處理,其通聯系統能接收工廠之運轉、異 常警報、跳車等訊號及自遠端啟動機器與停機能力,無具於現場操控管理
函101.01.13
- 申請人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仍以發給就業 保險法第 16 條所定之給付期間為限
函101.01.13
- 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告辦理推介符合「就業 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措施」之失業勞工就業相關事項之受託 機構,期間自 101 年 1 月 6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告101.01.06
-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障國民於老年生活基本保障, 與失業給付為薪資補償性質不同,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年滿 65 歲前非自願離職,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年滿 65 歲,並領取國民年 金老年年金給付者,得依規定繼續核發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101.01.03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8 條,鄉(鎮、市)民代表於所屬代表會成立勞保投 保單位參加勞保,應視鄉(鎮、市)民代表與其代表會間有無僱傭關係來 判斷,如兩者間無僱傭關係,不得以代表會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函101.01.03
-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18、40 條,未置理事長而由常務理事輪流駐會之 工會,對外行文時仍應由常務理事共同簽署,不得逕以理事長頭銜對外代 表工會
函101.01.03
-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投保單位如未依據該條例第 11 條前段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投保,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 之前一日應處以罰鍰。所謂「參加保險」之日係指勞工保險生效日,即同 條例第 11 條後段規定之投保單位通知保險人之翌日
函101.01.02
100 年
其他發文機關
本頁最多列出最近的 1,000 則,其餘請到行政函釋工作站用發文機關篩選並搭配關鍵字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