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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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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 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權利爭議。 四、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五、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建築基地租用爭議。 六、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耕地租用爭議。 七、本法施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八、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住宅租賃爭議。 九、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十、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發還土地爭議。 十一、地籍清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十二、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十三、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十四、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之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十五、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十六、地籍清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十七、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十八、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之更正登記爭議。 十九、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更正登記及第三項規定之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逕為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一、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非以自然人、法人或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名義更正登記爭議。 二十二、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二十三、地籍清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二十四、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土地總登記爭議。 二十五、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二十六、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之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爭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2 條規定以下各項不動產糾紛案件可以透過該辦法進行調處: 1.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的共有物分割爭議。 範例:共有人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的案件。 2.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的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範例:在地籍圖重測時產生的界址爭議。 3. 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土地權利爭議。 範例:牽涉土地權利爭議的案件。 4. 土地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房屋租用爭議。 範例:涉及房屋租賃方面的爭議。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實際案件的具體情況還需參考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判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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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2 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 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