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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郭同奇廖穗蓁許旭聖

  • 被告
    葉明泉黃玉秀陳重明張淑惠巫建龍黃希堯林育建哀明仁楊淑蘭許資悅黃志森盧哲富黃玉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明泉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秀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重明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惠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建龍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 律師 林基豐 律師 被   告 黃希堯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 被   告 林育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哀明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楊淑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許資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黃志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盧哲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被   告 黃玉桂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5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9230、19321、23365號、100年度偵字第861、6501、12415號; 併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3527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寅○○、辛○○、庚○○、戊○○、甲○○部分,均撤銷。 寅○○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3、5、7、10、11、14、15、16、17、18、19、29、30、31、32、34、35、36、37、38、44、47、48、49、51、52、53、54、55、58、59、60、62、7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與辛○○、庚○○、戊○○、甲○○、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連帶沒收,如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辛○○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3、5、7、10、11、14、15、16、17、18、19、29、30、31、32、34、35、36、37、38、44、47、48、49、51、52、53、54、55、58、59、60、62、7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與寅○○、庚○○、戊○○、甲○○、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連帶沒收,如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庚○○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3、5、7、10、11、14、15、16、17、18、19、29、30、31、32、34、35、36、37、38、44、47、48、49、51、52、53、54、55、58、59、60、62、7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與寅○○、辛○○、戊○○、甲○○、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連帶沒收,如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戊○○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3、5、7、10、11、14、15、16、17、18、19、29、30、31、32、34、35、36、37、38、44、47、48、49、51、52、53、54、55、58、59、60、62、7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與寅○○、辛○○、庚○○、甲○○、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連帶沒收,如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甲○○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3、5、7、10、11、14、15、16、17、18、19、29、30、31、32、34、35、36、37、38、44、47、48、49、51、52、53、54、55、58、59、60、62、76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陸萬肆仟壹佰貳拾元,與寅○○、辛○○、庚○○、戊○○、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連帶沒收,如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其餘上訴駁回(即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無罪部分)。 犯罪事實 一、寅○○前曾於民國96年2月5日,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詎猶不知警惕行止,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其係大陸地區泉鑫機電五金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深知臺灣與大陸地區及東南亞國家之間有通匯需求;辛○○為中領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領旅行社)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蘇惠珍),平日因旅行社業務之關係而熟悉國內外及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交易之程序。寅○○、辛○○與陳建隆(現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中)、庚○○、戊○○、甲○○及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等人,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即違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以下簡稱為「地下匯兌」),竟共同基於反覆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98年間某日起開始規劃經營國內外及新臺幣與人民幣匯兌交易之業務,待資金及提供匯款之帳戶等條件規劃成熟後,隨即自99年1月間起至99年8月16日止,接受不特定客戶之委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泰國、菲律賓等地間之匯兌業務。渠等約定由陳建隆負責提供資金,每月向寅○○及辛○○收取3%之紅利,而寅○○、辛○○、戊○○、甲○○及「曾先生」在臺灣係以中領旅行社為據點,由寅○○、辛○○決定向客戶報價之匯率後,自行或委由戊○○、甲○○、「曾先生」與客戶聯繫,客戶同意後,即由戊○○、甲○○或「曾先生」協助接單、記帳及轉帳事宜;寅○○、庚○○、「老賴」在大陸地區則以江蘇省崑山市○○路000號超市作為據點, 負責大陸地區客戶之接單、記帳及匯款等事宜,並以辛○○、戊○○、庚○○、甲○○、蕭錦松(所涉幫助違反銀行法犯行,原審現通緝中)及不知情之癸○○、卯○○、子○○(所涉幫助違反銀行法犯行,另由本院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等人提供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渠等從事地下匯兌收、匯款使用。 渠等經營地下匯兌之方式係以行動電話門號或使用SKYPE電腦通訊軟體,接受不特定客戶之委託,並提供匯率報價,匯率決定則以市場平均匯率報價加計千分之 3作為報酬,再由客戶自大陸、泰國、菲律賓等地區交付現金或匯款至渠等指定之大陸及外國金融帳戶後,即可在臺灣地區向寅○○、辛○○等人收取依報價匯率匯兌後之新臺幣;或由客戶先在臺灣地區將新臺幣匯入上述指定金融帳戶後,由庚○○在大陸地區給付依報價匯率匯兌後之人民幣,而以上開方式從事包括如附表三所示之非法匯兌業務。總計自99年1月份起迄99年8月16日止,共獲取如附表四所示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127億7570萬1609元 匯率差額之不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獲利所得共606萬412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八所示)。 嗣先於99年8月17日上午9時1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位於臺中市○○路0段0號之中領旅行社執行搜索,並於同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在臺中市○○路○段0號3樓,將寅○○、辛○○、庚○○拘提到案,經徵得寅○○、庚○○、壬○○同意後執行搜索; 另又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蕭錦松位於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執行搜索;後於同日上午9時35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將丑○○(另為無罪判決)拘提到案,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 再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賴源清位於臺中縣大里市(現已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段000號6樓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物品等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偵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寅○○、辛○○、庚○○、戊○○、甲○○及被告癸○○、乙○○、丙○○、己○○、子○○、卯○○、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丑○○之辯護人等對於卷內之證據能力部分均明確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02年2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原審100年9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此外,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至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亦均未爭執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形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先予指明。又查: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件證人即同案被告寅○○、辛○○、庚○○、戊○○、甲○○、乙○○等人(指相對於其他各該被告等人)分別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已確實保障被告寅○○、辛○○、庚○○、戊○○、甲○○、癸○○、乙○○、丙○○、己○○、子○○、卯○○、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丑○○之辯護人等於原審及本院之對質詰問權及詰問權,本院認以證人寅○○、辛○○、庚○○、戊○○、甲○○、乙○○等人(指相對於其他各該被告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作為證據為適當,先予指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其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證據能力如何: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 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應予補充(最高法院102年9月3日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見)。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寅○○、辛○○於100年5月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99年10月5日檢察官偵查中及證人即同案被告蕭錦松於99年 8月17日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之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供述之內容,雖未經具結,惟檢察官當時係以被告之身分而為訊問,則證人寅○○、辛○○、甲○○及蕭錦松上述檢察官偵查中,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且證人寅○○、辛○○、甲○○及蕭錦松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其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就犯罪之構成要件及態樣記載均屬完整,亦均未發現渠等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有非基於渠等自由意志之情形存在,且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寅○○、辛○○、甲○○及蕭錦松於檢察官偵訊時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亦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綜上可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指同案被告寅○○、辛○○、甲○○及蕭錦松)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其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經證明確具「一致之特信性」,且係與事實相符者,當亦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依現階段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實務運作上,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又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證人寅○○(對同案被告辛○○、庚○○、戊○○、甲○○、己○○、子○○而言)、辛○○(對其餘同案被告而言)、庚○○(對同案被告寅○○、辛○○、戊○○、甲○○而言)、戊○○(對同案被告寅○○、辛○○、庚○○、甲○○而言)、甲○○(對同案被告寅○○、辛○○、庚○○、戊○○、卯○○而言)、乙○○(對同案被告辛○○、己○○而言)、賴源清、蔡莉莉、蔡鳳錦、陳献宗、陳俊男、劉秀雅、謝焙羽、林永富、陳建銓、陳素卿、傅冠穎、陳湘琪、邱慧儀、盧沛穎、楊炘德、鄧妙英、黃敏誠、崔心又、廖芊虹、鄧妙娟、張廖貴瑩、徐貴銘、黃惠敏、許忠嘉、徐麗娟、謝坤玉、吳慶二、廖樹籃、黃照雄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具結之證詞,均未見有受任何不當外力之干擾或為檢察官於偵查時不法取供,且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檢察官有何違背法定程序而對上開證人非法取供之情形,則依前揭說明,上開證人寅○○(對同案被告辛○○、庚○○、戊○○、甲○○、己○○、子○○而言)、辛○○(對其餘同案被告而言)、庚○○(對同案被告寅○○、辛○○、戊○○、甲○○而言)、戊○○(對同案被告寅○○、辛○○、庚○○、甲○○而言)、甲○○(對同案被告寅○○、辛○○、庚○○、戊○○、卯○○而言)、乙○○(對同案被告己○○而言)、賴源清、蔡莉莉、蔡鳳錦、陳献宗、陳俊男、劉秀雅、謝焙羽、林永富、陳建銓、陳素卿、傅冠穎、陳湘琪、邱慧儀、盧沛穎、楊炘德、鄧妙英、黃敏誠、崔心又、廖芊虹、鄧妙娟、張廖貴瑩、徐貴銘、黃惠敏、許忠嘉、徐麗娟、謝坤玉、吳慶二、廖樹籃、黃照雄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四、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係刑事訴訟法第16 5條之1第2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5號、94年度台上字第4665號、第1270號、93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犯有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96年12月11日修正施行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是如依上開程序之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即屬依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有證據能力。即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實乃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是倘係公務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則其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本件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 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門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係依合法核發之通訊監察書而為實施,且其各該監聽期間、監聽電話號碼悉與通訊監察書所核准之範圍相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監字第625號、第792號、第1008號、 99年度聲監續字第71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見警A卷第1之1頁至1之2頁、第1之3至1之4頁、第1之5頁至1之6頁、第1之7頁至1之8頁), 該等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資料經警製作為譯文後,復業經本院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於審判期日向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宣讀或告以要旨,而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均表示沒有意見,且檢察官、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對於通訊監察案件錄音光碟內容之真正並無爭執,對於錄音所譯成通訊監察譯文之真正亦不爭執,且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並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調查,則此項通訊監察之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五、扣案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物,並非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惟上開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物乃員警於前述時、地分別對被告寅○○、辛○○、庚○○、戊○○、壬○○、蕭錦松、丑○○、賴清源、蔡莉莉依法實施搜索後,合法所扣得,且如附表二編號 1、2、3、5、7、10、11、14、15、16、17、18、19、29、30、31、32、34、35、36、37、38、44、47、48、49、51、52、53、54、55、58、59、60、62、76等所示之物品及如附表五所示帳戶之金額,與本件案情均具有關聯性,自有證據能力。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案除上揭一至五所述證據能力部分外,其餘卷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其性質屬於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表示意見。當事人均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除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對於卷內之證據能力部分均明確表示沒有意見外,亦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參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或因距離案發時間較近;或因較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且亦無違法、不當取證之情形存在,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七、按被告(此不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寅○○、辛○○、庚○○、戊○○、甲○○、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於警詢、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被告寅○○、辛○○、庚○○、戊○○、癸○○、丙○○、己○○、子○○、壬○○與渠等之辯護人及被告甲○○、乙○○、卯○○、丑○○之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寅○○、辛○○、庚○○、戊○○、甲○○、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證據部分之證據等,均足認被告寅○○、辛○○、庚○○、戊○○、甲○○、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調查站詢問、檢察官訊問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白(包括部分自白)部分,渠等所為自白內容核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被告寅○○、辛○○、庚○○、戊○○、甲○○及其辯護人等之辯解及辯護部分: 訊據被告寅○○固均坦承確有與同案被告辛○○、庚○○、戊○○、甲○○等人共同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地下匯兌行為,並計算提出如附表四所示自99年1月份起至99年8月16日止所經營之匯兌金額明細,惟被告寅○○及其辯護人則主張稱:①被告寅○○實具有銀行法第125條之4 第2項前段之法定減輕其刑事由,原審判決未據以減刑,應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查被告寅○○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然偵查中承辦檢察官並未告以得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所得以符合減刑事由,致被告寅○○於偵查中並未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然上開規定,並未限制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之時間限於偵查階段,而被告寅○○願意繳交所有犯罪所得財物以符合上開減刑事由,亦經被告於原審100年9月20日刑事準備書狀及歷次審理程序敘明,然被告寅○○繳交所有犯罪所得,實係以國家機關先行開立國庫繳款書為前提,本案於原審審理中不僅於判決前被告寅○○實際犯罪所得之數額有所爭議,原審亦未有命被告依一定金額先行繳交犯罪所得以符合法定減刑事由之命令,即遽於判決理由謂:「被告寅○○、辛○○、庚○○及戊○○雖均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惟渠等迄未自動繳回本案從事地下匯兌之全部所得,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原審判決無視被告寅○○之辯護人於101年8月31日所辯護請求於判決前先命被告繳交犯罪所得之辯護意旨,而將無法符合法定減刑事由之風險歸由被告明泉承擔,實已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明文規定及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之立法目的。 ②又被告實具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後段之法定減輕其刑事由,原審判決未據以減刑,應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判決不載理由、理由矛盾之違誤。原審判決理由雖謂:「被告寅○○、辛○○、庚○○於檢察官偵查中雖均供述本案尚有共犯陳建隆之情,惟檢察官於偵查期間,依被告寅○○與陳建隆之通訊監察對話,即已得知渠等關係密切,似有從事地下匯兌之行為,且依被告寅○○、辛○○、庚○○之證述,雖可認陳建隆似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惟因陳建隆迄未到案,故陳建隆涉案部分尚未偵結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3日中檢輝劍100偵861字第124141號函1份在卷可按, 自難認本案有因被告寅○○、辛○○、庚○○於偵查中之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即陳建隆之情事,是以尚難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查,被告寅○○確已於偵查中供述本案尚有共犯陳建隆,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3日中檢輝劍100偵861字第124141號函說明三(見原審卷㈠第228頁) 亦稱:「嗣經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拘提被告寅○○等人到案,方由被告寅○○、庚○○、辛○○之證述,獲悉陳建隆似有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唯陳建隆未到案,而陳建隆涉案部分尚未偵結,請貴院斟酌依法判斷認定之。」是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係因被告寅○○等人到案證述後,方得知陳建隆似有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進而就陳建隆涉案部分加以偵查。且本案之起訴書及原審判決犯罪事實均載明本案係「由陳建隆負責提供資金,每月向寅○○及辛○○收取3%之紅利。(參起訴書第3頁倒數第2行、原審判決書第5頁第13、14行)」顯見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已認定陳建隆為本案之共犯之一,被告寅○○即已符合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後段之法定減刑之要件。 原審不察,竟於已認定陳建隆為本案之共犯之前提下,又謂「難認本案有因被告寅○○、辛○○、庚○○於偵查中之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即陳建隆之情事。」且僅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3日中檢輝劍100偵861字第124141號函文,卻完全未說明被告寅○○何以不具備減刑要件之原因,即顯有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誤。③又關於本件犯罪所得之計算:關於違法吸金而違反銀行法第29條,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處罰之犯罪所得,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總會決議㈡決議內容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然該決議顯係針對違法吸金即收受存款業務所為之解釋,惟銀行法第125條之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之罰金」,考其立法緣由及意旨,無非以若社會游資氾濫,以驚人高利吸收民間游資之投資公司大幅增加,業務發展迅速,其所吸收之資金規模,甚至不遜於地區合作社及中小企業銀行者,投資公司以高利向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給予憑證,約定返還本金或高利之行為,不僅造成銀行存款之流失,更重要者係各投資公司於高利率之壓力下,大多從事炒做股票、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活動,經營風險偏高,一旦經濟不景氣或一時之週轉不靈,均有釀成金融風暴之可能,且該投資公司並非銀行,既未依法計繳存款準備金,其資金運用,亦不在銀行法約束之列,如允許一般投資公司向社會大眾收受存款,一旦失敗,甚至惡性倒閉,廣大存款人之利益必難獲得確保,而衍生諸多社會問題,鑑於投資公司以高利吸引民眾收取社會大眾游資,往往造成社會大眾財產上之損害,並損害國家正常之經濟及資金活動,因之該條重罰之目的在於藉由嚴懲地下投資公司以杜絕銀行法第29條所稱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受託經理信託資金」,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雖亦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未造成直接危害,因之「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125條所應處罰之行為, 然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則非可同一視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3號判決足茲參照, 故關於犯罪所得之計算,自與違法吸金不同,應以行為人實際收取之利差為其犯罪所得, 相同見解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37號判決,故本件被告寅○○犯罪所得之計算,自非依據其經手匯兌之金額,仍應以其實際收取之匯差為其犯罪所得(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53號判決參照)。④本件應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查「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125條所應處罰之行為, 然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則非可同一視之。 衡諸銀行法第125條對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行為之處罰,僅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惟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並未造成任何影響。因之,上開行為固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等行為, 同列為銀行法第125條所應處罰之行為,然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均不可等同視之。」,已如上述,故其危害不大,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有刑法第59條適用之基礎,為此,請鈞院審酌被告寅○○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狀,依法予以減輕其刑等語。 訊據被告辛○○固均坦承確有與同案被告寅○○、庚○○、戊○○、甲○○等人共同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地下匯兌行為,惟被告辛○○及其辯護人則主張稱:①原審判決就附表五所示之帳戶及其內款項,於理由中係認屬「被告辛○○所有,供地下匯兌使用之款項」( 見原審判決第29頁最末1列至第30頁第1列); 然於附表五中卻認該等現款係屬「已查扣犯罪所得金額」,供犯罪之用或為犯罪所得兩者顯然不同,原判對此之認定前後不一,顯然理由矛盾。且依判決書第29頁第5列認公訴人對被告辛○○所求處之刑 3年6月尚嫌過重,但卻判處超過3年6月之4年2月之刑期,其理由前後矛盾,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②被告辛○○於警偵審訊均有提供本件從事匯兌業務之上手即陳建隆,起訴書及原審判決亦認陳某與被告辛○○等人亦有共犯關係,應符合銀行第125條之4第2項後段之減刑條例。 茲就被告辛○○於偵查中自白供出上手陳建隆乙節, 謹陳報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55號判決書影本乙份。 該判決犯罪事實欄即有載「…嗣林坤財於民國99年 2月間透過友人介紹認識陳品蓉後,向陳品蓉表示文日升在馬來西亞有批美金及英鎊須透過地下匯兌之方式匯回台灣,而陳品蓉可取得其中之匯差利益,陳品蓉遂與友人陳建隆、寅○○於99年3月7日一同前往馬來西亞吉隆坡市…」「…陳建隆遂要求寅○○於當地籌措馬來西亞幣(下稱馬幣)120萬後,並於同年月9日交付馬幣92萬3,000元(相當於新臺幣 〈以下未載明幣別者,均係指新台幣〉1,000萬元) 之倉儲費及其他費用共計馬幣96萬元與文日升介紹之黑人…」(如附件)。從此另案所載之犯罪可知陳建隆確係被告之上手,而被告於偵查中已供出上手為陳建隆, 顯已符合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後段之法定減輕事由。且被告辛○○並無前科,又非主嫌,量處之刑度等同主嫌,且反重於起訴書所求刑度,違反罪刑比例原則。③原判決第25頁有關犯罪所得之計算00000000000÷4.8505=00000000 00(原判決記載0000000000)人民幣。 以原判決所認知1百萬人民幣賺3千元台幣計算,亦應為0000000元(0000000000×0.003=00000 00)等語。 訊據被告庚○○、戊○○固均坦承有參與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地下匯兌行為,惟被告庚○○、戊○○及其辯護人則主張稱:①被告庚○○、戊○○於本件有無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後段在偵查中自白,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應予減輕其刑至2分之1規定適用之餘地? 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者,在偵查中自白,…;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後段本定有明文。 本件原審判決理由雖謂:「被告寅○○、辛○○、庚○○於檢察官偵查中雖均供述本案尚有共犯陳建隆之情,惟檢察官於偵查期間,依被告寅○○與陳建隆之通訊監察對話,即已得知渠等關係密切,似有從事地下匯兌之行為,且依被告寅○○、辛○○、庚○○之證述,雖可認陳建隆似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惟因陳建隆迄未到案,故陳建隆涉案部分尚未偵結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3日中檢輝劍100偵861字第12414l號函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228頁),自難認本案有因被告寅○○、辛○○、庚○○於偵查中之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即陳建隆之情事,是以尚難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查,被告庚○○確已於偵查中供述本案尚有共犯陳建隆,且前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3日中檢輝劍100偵861字第12414l號函說明三亦稱:「嗣經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拘提被告寅○○等人到案,方由被告寅○○、庚○○、辛○○之證述,獲悉陳建隆似有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唯陳建隆未到案,而陳建隆涉案部分尚未偵結,請貴院斟酌依法判斷認定之。」是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係因被告庚○○等人到案證述後,方得知陳建隆似有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進而就陳建隆涉案部分加以偵查。且本案之起訴書及原審判決犯罪事實均載明本案係「由陳建隆負責提供資金,每月向葉明源及辛○○收取3%之紅利」, 原審判決於理由欄內並敘明「被告寅○○、辛○○、庚○○,戊○○、甲○○與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祥綽號『老賴』及『曾先生』之人,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分擔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顯見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已認定陳建隆為本案被告庚○○等人之共犯之一,被告庚○○顯已符合銀行法第125條之4 第2項後段之法定減刑之要件。乃原審不察,竟於已認定由被告庚○○所供出之陳建隆為本案共犯之前提下,又謂「難認本案有因被告寅○○、辛○○、庚○○於偵查中之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即陳建隆之情事」,且既已引用上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3日中檢輝劍100偵861字第12414l號函文之內容,卻又對函文所明載之「嗣經指揮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拘提被告寅○○等人到案,方由被告寅○○、庚○○、辛○○之證述,獲悉陳建隆似有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等語予以忽略漠視,即逕將上開減刑條文所謂之「查獲」限縮解釋為需「檢察官偵查終結」,應認原審判決亦顯有判決理由不備及理由矛盾之違誤。②本件原審判決就附表五所示之款項,於理由中係認屬「被告辛○○所有,供地下匯兌使用之款項」;然於附表五中卻認該等現款係屬「已查扣犯罪所得金額」,並就該附表編號1所示於合作金庫銀行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扣得之153968元認被查扣名義人為被告戊○○(見原審判決第84頁附表五);則此等款項,究係同案被告辛○○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抑或被告戊○○所有,為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原審判決於理由內之記載前後嚴重齟齬,已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原審判決附表五所示之款項,是否得視為同案被告辛○○所有,並供其與被告庚○○、戊○○共犯本件違反銀行法非法匯兌犯行所用之物,而逕予宣告沒收?③另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供犯罪所用得沒收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同法條第三項前段,著有明文,故沒收供犯罪所用,且屬於犯人所有之物,不但應於判決事實欄記載明白,於理由內亦應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否則即難謂適法;又供犯罪所用得沒收之物,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此項為犯人所有之物,必於事實欄內明白記載,其沒收始有依據。 本件原判決於犯罪事實欄內僅記載「…⑷於同日上午9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賴源清位於臺中縣大里市(現已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6樓 之住處執行搜索,而扣得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物…」(見原審判決第6頁第18列至第21列), 對於該等扣押物品之所有權歸屬,於犯罪事實欄內俱未予以記明,且在附表五亦未對查扣款項之所有人予以認定,即於判決主文遽為沒收之諭知,原審判決亦失其正當及適法之依據。綜上所述,原判決認事用法確有諸多違失之處。祈請鈞院明鑒,賜將原判決撤銷,並依罪刑相當之原則,量處被告庚○○、戊○○較輕之刑罰,且衡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於78年07月17日修正前係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之罰金」,嗣於78年07月17日修正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再於89年11月01日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之罰金」,復於93年02月04日將罰金提高至現行規定之「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並增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考其多次修法提高法定刑度,無非係針對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組織違法以高額利潤吸收民間游資,從事股票炒作、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活動,一旦週轉不靈或惡性倒閉,往往釀成金融風暴,並使投資大眾之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故加重處罰以抑制並嚴懲地下投資公司之違法吸金行為。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雖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係違反政府匪兌管制之禁令,影響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之管制,一般情形應不至於對整體金融體系及社會安定速成重大衝擊,因之「內外匯兌業務」與「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固同列為銀行法第125條所應處罰之行為, 然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均非可等同視之。又被告庚○○、戊○○與同案被告辛○○等人共同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業務,而違反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固無足取;但渠等與一般經營地下匯兌業務者相比,乃因兩岸政治情勢特殊,以致在往昔於行政上恆常採取經濟制,致使兩岸缺乏直接通匯之正常管道,無法解決兩岸人民往來日益頻繁所產生之匯兌需求,上開地下匯兌管道乃應運而生,確有其不得已之時空背景,而違反政府行政上對匯兌之管制,其後乃有兩岸政府於98年11月16日簽訂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 核准本國銀行辦理對大陸地區之匯兌業務;是被告庚○○、戊○○之行為,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之財產並未造成任何損害,對於正常之金融秩序及政府對於資金管制之影響亦屬有限等情,顯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有刑法第59條適用之基礎,為此,請鈞院審酌被告庚○○、戊○○犯後態度良好等情狀,依法予以減輕其刑,並予渠二人均緩刑自新之機會,實感德便,至為感禱等詞。 被告甲○○於本院104年1月7日審理期日雖未到庭, 然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確有與同案被告寅○○、辛○○、庚○○、戊○○等人共同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地下匯兌行為,惟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等則主張稱:①原審認地下匯兌不法所得,係以每匯兌100萬元人民幣可獲得新臺幣3,000元計算,係99年1月份至8月份臺灣銀行臺幣兌換人民幣平均匯率4.5805,同案被告寅○○等人自99年1月份至99年8月份所從事之地下匯兌總交易金額為127億7570萬1609元, 換算為人民幣28億822萬2815元,由此計算之犯罪所得為(2,808,222,815×0.003=842萬4,668元)。惟查, 上開計算式乃 有如下之錯誤:1.上開匯兌總交易金額換算人民幣12,775,701,609÷4,5805=2,789,150,007(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 判決竟計算為2,808,222,815,已屬明顯錯誤。是每匯兌100萬人民幣獲取3,000元臺幣之利潤2,789,150,007×0.003=8 ,367,450元,惟原判決竟計算為2,808,222,815×0.003=8, 424,668,亦非正確。是依原判決所認定本案地下匯兌犯罪 所得之計算方式,與所計算之結果乃不相符合,自屬判決理由矛盾之違誤。②原判決理由欄貳、二㈧載略以:「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款項,係被告辛○○所有,供地下匯兌使用之款項,業據被告辛○○供明在卷 ,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再『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該規定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苟能證明係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並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而該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惟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至於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現款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連帶沒收。查被告寅○○、辛○○、庚○○、戊○○、甲○○從事兩岸匯兌業務之犯罪所得共為842萬4668元,已如前述,自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 之規定就屬於共同正犯之被告寅○○、辛○○、庚○○、戊○○、甲○○與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等語,即原判決認附表五所示查扣同案被告辛○○所使用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均屬同案被告辛○○所有,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沒收。又本案所認定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故應諭知對本案所共犯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惟查,原判決附表五所示銀行帳戶,除編號1,係同案共犯戊○○為帳戶所有人,其他均為泉瑞貿易有限公司(編號3至7), 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編號2)及暢鋒開發有限有限公司(編號8、9)等法人為帳戶所有人,該帳戶之存款之所有權或寄託物返還請求權為該法人所有。是原判決認編號2至9之銀行帳戶存款均屬辛○○所有而予以諭知沒收,已屬可議。次查,原審既援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判決要旨,認被告與同案被告為本件地下匯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依其約定或業務性質。仍須返還者,尚非能認定為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該所謂之犯罪所得。惟就原判決附表五所示扣押銀行帳戶內存款,竟認定該存款均係同案被告辛○○所有,且係供犯罪即地下匯兌所用之物,顯有前後矛盾之情事。蓋原判決附表五所示銀行帳戶內之存款,除屬手續費部分可由經營地下匯兌同案被告辛○○等人取得之外,其餘款項依與匯兌客戶之約定而須匯款至該客戶所指定之帳戶,僅因未及匯出而為檢調單位所扣押,是原判決認該附表五所示帳戶內之存款,均係辛○○所有云云,即顯屬違誤。再查,原判決認定附表五所示帳戶,為同案被告辛○○所使用於地下匯兌之用,則該帳戶內之存款已有屬於辛○○向匯兌客戶所收取之手續費,即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在內。是原判決既已就該帳戶所示存款餘額約1300萬餘元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沒收,則其中應已包含原審所認定辛○○本案犯罪所得之842萬餘元在內。 乃原審竟於主文第五項內復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842萬4668元, 與寅○○、辛○○、戊○○、甲○○、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連帶沒收,如一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之財產連帶抵償之。」等語,豈非已有重複沒收之情形,難謂無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③原審判決理由以被告甲○○之辯護人雖辯護以被告甲○○所為之評價應僅為幫助犯云云。惟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或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查被告甲○○知悉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而被告甲○○除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帳戶供被告辛○○使用外,並依被告辛○○之指示至銀行辦理匯兌、提款,且被告甲○○並曾代被告辛○○與謝焙羽聯繫人民幣匯兌事宜,及與被告辛○○商議泰國之地下匯兌事宜等情,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並經謝焙羽於警、偵訊證述明確,且有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與辛○○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及99年5月17日被告甲○○在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提領100萬元之監視器晝面、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附卷可稽, 則被告甲○○除提供銀行帳戶供地下匯兌使用外,既已參與代辛○○向客戶報價、兌換外幣及依辛○○指示至銀行辦理匯兌、提款等之行為,自已實施地下匯兌犯行之一部,被告甲○○與被告辛○○、寅○○、戊○○、庚○○等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並參與地下匯兌構成要件之行為,即應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甲○○之辯護人稱被告甲○○所為應論以幫助犯云云,自非可採…云云,認被告屬同共正犯。原審判決縱認屬實,惟查本件被告甲○○於本案中固有參與代辛○○向客戶報價、兌換外幣及依辛○○指示至銀行辦理匯兌、提款等之行為,而為原判決認已參與地下匯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不論是否基於幫助犯之主觀意思,足認與辛○○等人為本案之共同正犯。惟被告甲○○所為上開行為,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查巫某並未自辛○○處獲得任何報酬。較諸同案被告庚○○、戊○○係按月支領固定薪水,其犯罪情節猶屬輕微。且被告甲○○自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足認犯後態度良好,已深知悔悟。是原判決固據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係針對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組織違法以高額利潤吸收民間游資,從事股票炒作、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活動,一旦週轉不靈或惡性倒閉,往往釀成金融風暴,並使投資大眾之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故乃加重處罰以抑制並嚴懲地下投資公司之違法吸金行為。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雖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僅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不至於對整體金融體系及社會安定造成重大衝擊,故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則與從事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違法組織不能等同視之。況此項兩岸地下通匯業務盛行,主要在政府兩岸政策緊縮,因應往來兩岸人員事實上之需要而生,客觀上有其現實層面考量,雖其仍具有不法之性質,但究與地下投資公司坑殺投資人之情形不同,認被告庚○○、戊○○、甲○○在此環境下而從事此匯兌業務,且各係依從同案被告寅○○、辛○○二人指示辦理,又其等所為違法辦理兩岸匯兌業務,亦係因應前述社會現狀所生,且就本件犯行亦非居於主導地位,惡性尚非重大,如處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 3年,實屬過苛。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是法院於量刑時,依憲法比例原則之派生下位概念之罪刑均衡原則,自應合理適用刑法第57條,不得恣意解釋自由裁量之意義。本件被告甲○○之行為,縱認屬共同正犯,但請考量被告甲○○於本案犯罪行為時,尚無前科,兩岸間之地下匯兌業務,乃因特殊政治背景及法令限制應運而生,辛○○、寅○○等人僅以客戶所委託款項之賺取約千分之3之匯差報酬, 並未牟取暴利,而被告甲○○更僅係一時失慮,為了衝高信用,才借帳戶給辛○○使用,致罹刑章,事後亦無否認犯行,尚知悔悟,且未獲任何利益,經此次偵審程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遽以本罪正犯之罪刑相繩,實為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縱對被告庚○○、戊○○、甲○○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各酌量減輕其等之刑。然原審仍未審酌被告雖受指示而從事正犯構成要件內之行為,原是基於幫助之意思,仍諭知被告有期徒刑1年8月,實屬失之過重,自非允洽。公訴人上訴意旨以目前兩岸雖未開放直接匯兌,惟仍可前往銀行繳付手續費後透過第三地帳戶達到匯款目的,並非無匯款至中國大陸之合法管道,而被告等人共同從事私下兩岸匯兌,除違反法律規定外,更使政府對於匯款資金管制無從落實,被告等人所為確實已影響金融秩序。而原審認被告寅○○等人所為不至對於整體金融體系及社會安定造成重大衝擊,然目前詐騙集團成員…為隱藏其犯罪所得及逃避追緝,轉向利用私下進行兩岸匯兌之帳戶作為匯款之用…云云,認不能僅以對於金融秩序影響非重大即認被告犯罪情狀可憫恕。但上開上訴意旨,實倒果為因,按詐騙集團之行為可恨非地下外匯所致,且非有地下外匯才有詐欺集團之存在,故不能以詐騙集團可惡即認地下外匯之從事者亦可惡,而不能適用刑法第59條,公訴人上訴意旨對此部分之論證有違論理法則請駁回之,被告上訴則有所本,請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較輕之刑等語。 二、本院查: ㈠上開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地下匯兌」犯行,業據被告寅○○、辛○○、庚○○、戊○○、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所供就被告寅○○、辛○○、庚○○、戊○○、甲○○等人親身參與經歷之內容互核大致相符,並經證人乙○○、賴清源、蔡莉莉、蔡鳳錦、陳献宗、陳俊男、劉秀雅、謝焙羽、林永富、陳建銓、陳素卿、傅冠穎、陳湘琪、邱慧儀、盧沛穎、楊炘德、鄧妙英、黃敏誠、崔心又、廖芊虹、鄧妙娟、張廖貴瑩、徐貴銘、黃惠敏、吳慶二、廖樹籃、黃龍貴、黃照雄等人分別於警、偵訊(見警B卷第415至419頁、 99年度偵字第19321號偵查卷﹝下稱偵D卷﹞第55至59頁、 警C卷第715至722頁、第770至771頁、第777至784頁、第798至第800頁、第804至第809頁、第816至817頁、第824至825頁、第827頁、第830至831頁、第837至838頁、第843至845頁、第847至849頁、第854至856頁、 第869至870頁、第874至876頁、第881至882頁、第884至885頁、第890至892頁、第894至896頁、第902至904頁、第913至914頁、第919至921頁、第927至930頁、第934頁、警D卷第158至161頁、警F卷第111至112頁、第116至117頁、警G卷第19至21頁、第22至27頁、99年度偵字第19230號偵查卷㈡﹝下稱偵B卷﹞第17至20頁、第115至118頁、第139至第141頁、 100年度偵字第861號偵查卷㈠﹝下稱偵G卷﹞第84至87頁、第148至151頁、第155至156頁、第158至169頁、第171至172頁、第195至196頁、第199至200頁、第211至213頁、第217至218頁、第224至225頁、99年度他字第3510號偵查卷㈡﹝下稱偵E1卷﹞第93至95頁、第102至103頁、第106至107頁、第164至170頁、100年度偵字第12415號偵查卷﹝下稱偵J卷﹞ 第14至15頁、第19至20頁)及證人子○○、陳永生分別於警詢時(99年度偵字第19230號偵查卷㈢﹝下稱偵C卷﹞第171頁背面至第172頁、警G卷第44至46頁)證述明確, 復有如附表六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卷證標示詳見附表六譯文出處欄所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99年6月 4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戶名: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警A卷第12至16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99年6月8日(99)兆銀東宗字第94號函檢送戶名: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檔交易明細表(見警A卷第17至19頁、第144至146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99年6月1日中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99年3月1日至99年5月27日之交易明細表(見警A卷第20至25頁)、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6月8日一進化字第58號函檢送泉瑞貿易有限公司之開戶基本資料(見警A卷第26至29頁)、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 7月15日一進化字第75號函檢送戶名:暢峰開發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99年6月9日開戶至99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表(見警A卷第30至3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9月8日合庫進化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永高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警B卷第476至508頁)、99年5月17日15時54分被告甲○○在台中商銀北台中分行提領100萬元監視畫面、 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見警C卷第566頁)、台中商業銀行總行99年7月26日中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甲○○之開戶資料 及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590至593頁)、 黃龍貴於台中商銀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匯款明細、匯入匯款明細表(見警C卷第595至609頁)、 黃龍貴於合作金庫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610至618頁)、 子○○於台中商銀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匯款明細、匯入匯款明細表(見警C卷第624至642頁)、 子○○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國內匯款-匯出匯款查詢、全球金融網對帳明細表(見警C卷第643至681頁)、 卯○○於台中商銀之客戶資料、 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683至695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99年9月3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卯○○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696至707頁)、賴源清於台中商銀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772至776頁)、 大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戶名:賴源清、帳號:000000000000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戶名:蔡莉莉、帳號:00000000000000號(見警C卷第785頁)、蔡莉莉所有之筆記本(見警C卷第786至789)、蔡莉莉於台中商銀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01至803頁)、蔡鳳錦於三信商業銀行之交易明細表、三信商業銀行匯款、轉帳憑據 (見警C卷第810至815頁)、彰化商業銀行竹山分行99年 9月10日彰竹字第992700號函檢送戶名:陳献宗、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18至823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5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謝焙羽、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33至835頁)、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99年9月8日彰延(99)字第1931號函檢送戶名:林永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見警C卷第833至835頁)、 陳建銓於彰化銀行之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46頁)、陳素卿於臺灣企銀之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50至853頁)、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28日三信銀業字第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傅冠穎、帳號: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提款監視畫面翻拍照片(見警C卷第857至863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9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傅冠穎、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64至868頁)、 台中商業銀行99年9月3日中西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陳湘琪、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71至87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99年9月17日國世台中字第440號函檢送戶名:王國復、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77至880頁)、合作金庫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盧沛穎使用之帳戶,見警C卷第883頁)、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9年8月30日中南屯字第99H121號函檢送戶名: 楊炘德、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86至889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戶名:鄧妙英,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 (見警C卷第893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99年9月3日元彰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黃敏誠、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897至899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頭份分行99年9月7日(99)兆銀頭份營字第128號函檢送戶名:江楊玉英、帳號: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崔心又使用, 見警C卷第905至908頁)、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4日三信銀管字第9903426號函檢送戶名:何羽遵、帳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廖芊虹使用,見警C卷第915至918頁)、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行99年9月2日中軍功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鄧妙娟、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見警C卷第922至926頁)、臺灣土地銀行南台中分行99年8月30日南中存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張廖貴瑩、帳號:000-000-0 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931至933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30日(99)兆銀台中字第629號函檢送戶名:徐貴銘、帳號: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935至937頁)、 吳慶二匯款予永高公司之憑據(見警F卷第113頁)、偉慶新實業有限公司於玉山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見警F卷第114頁)、偉慶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玉山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見警F卷第115頁)、廖樹藍匯款予永高公司之交易紀錄、匯款憑據 (見警F卷第118至121頁)、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網路交易明細表(見警F卷第162至171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99年8月18日合庫大里存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 戊○○、帳號:0000000000000號函自98年6月6日起迄99年8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表 (見99年度他字第3510號偵查卷㈠﹝下稱偵E卷﹞第89至134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戶名: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表(見偵E卷地35至153頁)、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8月24日一進化字第88號函檢送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及暢峰開發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表(見偵E卷第154至252頁)、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99年 9月28日中北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泉瑞貿易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見偵E卷第253至261頁)、 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存款明細分類帳 (見偵E卷第262至278頁)、外匯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見偵E卷第283至287頁)、OBU外匯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見偵E卷第289至290頁)、三信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三信銀管字第9903107號函檢送戶名:蔡鳳錦、帳號:0000000000號函之交易明細表(見偵E卷第291至318頁)、 中華電信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100年2月16日臺中一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偵G卷第92頁)、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16日台媒100發字第6號函(見偵G卷第93頁)、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0年 2月22日遠傳(企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偵G卷第94頁)、 遠傳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0日函(見偵G卷第97頁)、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0年5月26日中北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戊○○、辛○○自98年1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表(見100年度偵字第861號偵查卷㈡﹝下稱偵H卷﹞第2至25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100年5月30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辛○○自98年1月1日起至99年 8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表(見偵H卷第27至51頁)、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100年5月30日 合庫進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暢鋒開發有限公司之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H卷第53至61頁)、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25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戊○○、 庚○○等自98年1月1日起至99年8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見偵H卷義64至68頁)、 被告寅○○之公司報表(見警A卷第100頁)、被告寅○○所使用之大陸公司帳戶(見警A卷第108頁)、被告庚○○查扣筆電內之臺灣帳號檔案、大陸帳號檔案 (見警A卷第109至111頁)、帳目明細表(見警A卷第112頁、第116至131頁)、被告辛○○遭查扣之HP-compaq硬碟內檔案,檔名:11-1.XLS(見警A卷第187頁)、被告辛○○遭查扣筆電SONY內檔案,檔名:帳號-2(見警A卷第195頁)、被告辛○○遭查扣筆電SONY內檔案, 檔名:大陸帳號(見警A卷第196至197頁)、被告辛○○之HP-compaq台客帳資料(見警A卷第198至206頁)、被告辛○○之HP-compaq台客帳-大陸資料(見警A卷第207至208頁)、被告辛○○遭查扣筆電SONY內檔案,檔名:台客帳(見警A卷第209至226頁)、 被告辛○○於99年4月2日之skype線上對話紀錄(見警A卷第231至232頁)、被告庚○○查扣筆電內檔案,檔名:大陸帳號 (見警B卷第272至273頁)、被告庚○○查扣筆電內檔案,檔名:臺灣帳號(見警B卷第274頁)、被告庚○○之11月26日匯兌帳目資料(見警B卷第275頁)、 被告庚○○所指認之大陸公司帳戶(見警B卷第277頁)、 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見警A卷第194頁)、被告戊○○之三信商業銀行客戶帳卡明細單(見警B卷第291至292頁)、被告戊○○指認使用之臺灣帳戶(見警B卷第306至307頁)、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見警B卷第308至310頁)、 被告戊○○所提供之帳號、帳號密碼、匯款資料(見警B卷第312至314頁)、 查扣被告寅○○所製作匯兌明細表(自99年1月1日至99年8月16日,見警C卷第939至946頁)、99年1月29日、2月9日帳目明細表(見警D卷第380至381頁)、被告寅○○同意搜索書、被告庚○○同意搜索書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搜字第2823號搜索票3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4份(見警A卷第77至84頁、第172至176頁、警B卷第296至302頁、第332至336頁) 及臺中縣霧峰分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見警B卷第259至265頁、警D卷第374至379頁)附卷可稽。 此外,復有如附表二編號 1、2、3、5、7、10、11、14、15、16、17、18、19、29、30、31、32、34、35、36、37、38、44、47、48、49、51、52、53、54、55、58、59、60、62、76所示之物及附表五所示帳戶之金額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寅○○、辛○○、庚○○、戊○○、甲○○之任意性自白核應與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 ㈡公訴人雖認豐達五金有限公司(下稱豐達公司)於臺中商業銀行(下稱臺中銀行) 北臺中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於第一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及胡瑞升於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 大雅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號帳戶,均亦為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所使用之帳戶云云。惟查: 1.公訴人認上開豐達公司帳戶係供被告辛○○等人做為地下匯兌使用,無非係以上開兆豐銀行帳戶開戶時所留之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為中領旅行社之電話及地址,及依臺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顯示該帳戶實際交易人為被告辛○○等為其論據。然查豐達公司於兆豐銀行上開帳戶開戶資料所留存之通訊地址及電話,固係填載中領旅行社之地址及電話,且豐達公司向臺中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臺中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印章, 確均係由被告辛○○保管、使用等情,業據被告辛○○、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㈡第92頁、第113頁背面至第114頁),並有豐達五金有限公司(負責人:癸○○)於臺中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匯入匯款明細表、豐達五金有限公司(負責人:癸○○)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國內匯款查詢、存款轉帳日記帳、匯入匯款解付交易明細表、匯入匯款明細查詢及全球金融網對帳明細表各 1份附卷可稽(見警B卷第511至541頁), 惟被告辛○○堅決否認有以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並供述上開二帳戶係因其投資豐達公司,為方便控管財務而持有,但該二帳戶內之交易明細均係其買賣中領旅行社、投資金額及資金調度之用,與本案地下匯兌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9至93頁),且遍觀全卷,亦乏證人指證或其他證據足證豐達公司上開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上所載交易紀錄(見警B 卷第511至541頁),乃係被告辛○○等人從事本案地下匯兌所為,是以自難僅憑上開二帳戶為被告辛○○所保管、使用,即為該等帳戶係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之認定。 2.另豐達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雖所留傳真電話係中領旅行社之傳真電話, 有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99年10月4日一南台中字第196號函檢送戶名:豐達五金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按(見警B卷第550至552頁),然豐達公司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 並非由被告辛○○所保管、使用,而係由豐達公司原始負責人林金煌保管、使用等情,已據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㈡第92頁),核與證人林金煌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㈡第108頁背面), 且遍觀全卷,亦乏證人指證或其他證據足以憑認被告辛○○等有以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作為渠等從事本案地下匯兌使用,是以自難認上開帳戶亦為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之用。 3.證人許忠嘉、蔡佳惠、蔡信旭、余泰亞、徐麗娟及謝坤玉等人, 分別於99年1月18日、99年1月7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99年1月18日各匯款959,177元、171,014元、 185,693元、500,000元、200,000元、700,000元至胡瑞升於台新銀行大雅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固有匯款憑據4紙(見警E卷第15至17頁、第27頁)及胡瑞升上開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1份附卷足憑(見警E卷第38至44頁)。 惟上開蔡佳惠及蔡信旭名義之匯款,係蔡佳惠依許忠嘉之指示而匯入;另余泰亞、徐麗娟及謝坤玉名義之匯款,則係徐麗娟、謝坤玉依許忠嘉之指示而匯入等情,業據證人許忠嘉、蔡信旭、余泰亞、徐麗娟及謝坤玉分別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E 卷第12至14頁、第18至23頁、第25至26頁、 第28至30頁、第33至35頁、偵I卷第26至27頁、第29頁); 而證人許忠嘉於99年4月14日警詢時證稱:伊係於98年初將伊代理之「魔獸」遊戲儲值卡透過大陸「淘網寶」販售予大陸民眾,再委託大陸友人「邱董」透過地下通匯之方式,將貨款由臺灣的人頭帳戶分別匯入伊個人設於華南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號、遠東商業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00號、蔡佳惠設於土地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99年1月18日、99年1月7日、98年12月30日之 上開匯款均係伊依大陸友人「邱董」之指示,由依個人或委請蔡佳惠匯款至胡瑞升前揭帳戶,因上開款項均為「邱董」所有,伊僅係幫忙匯款等語 (見警E卷第12至14頁)、 於99年11月4日警詢時證述:上開匯款係因伊當時在大陸從事販售遊戲卡業務,需要人民幣週轉,所以欲向辛○○購買人民幣,辛○○要伊先將等值之臺幣匯入胡瑞升帳戶後,再將伊需要之人民幣直接請人匯入伊在大陸地區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分行之帳戶內等語 (見警E卷第18至21頁)、於100年5月5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 伊係欲向辛○○購買人民幣,而依辛○○指示匯款至胡瑞升帳戶等語 (見偵C卷第179頁背面至第181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伊係欲向辛○○購買人民幣,而匯款至上開胡瑞升帳戶內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0至43頁),則依證人許忠嘉前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許忠嘉對於其究係依何人之指示匯款至上開胡瑞升帳戶內,前後所述矛盾不一,已難輕信,參以證人許忠嘉本身亦有從事地下匯兌工作,且與被告辛○○、寅○○間於99年4月2日間因強盜案件而衍生糾紛,亦據證人許忠嘉於原審審理時供證在卷(見原審卷㈡第40頁背面、第44頁背面至第45頁),則證人許忠嘉前揭證述之真實性,益屬堪疑,是以自難憑證人許忠嘉上揭存有瑕疵證述,即遽為上開胡瑞升帳戶係供被告辛○○等人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之認定。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證人胡瑞升上開帳戶係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使用,自難認上開帳戶係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所使用。 4.從而,公訴人認上述豐達公司帳戶及胡瑞升帳戶,亦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云云,容有違誤,併此敘明。㈢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如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或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1333號、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甲○○知悉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 而被告甲○○除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帳戶供被告辛○○使用外,並依被告辛○○之指示至銀行辦理匯兌、提款,且被告甲○○並曾代被告辛○○與謝焙羽聯繫人民幣匯兌事宜,及與被告辛○○商議泰國之地下匯兌事宜等情,業據被告巫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見警C卷第553至563頁、偵E1卷第48至51頁、 原審法院99年度聲羈字第1191號卷第4至5頁),並經證人謝焙羽於警、偵訊證述明確(見警C卷第830至831頁、偵G卷第199至200頁),且有被告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甲○○與辛○○間之通訊監察譯文; 及99年5月17日被告甲○○在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提領100萬元之監視器畫面、 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C卷第566至571頁),則被告甲○○除提供銀行帳戶供地下匯兌使用外,既已參與代辛○○向客戶報價、兌換外幣及依辛○○指示至銀行辦理匯兌、提款等之行為,自已實施地下匯兌犯行構成要件之一部,被告甲○○與被告辛○○、寅○○、戊○○、庚○○等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並參與地下匯兌構成要件之行為,即應論以共同正犯。是被告甲○○辯稱其所為應論以幫助犯,尚非可採。 ㈣被告寅○○等人自99年1月份至99年8月份,所從事之地下匯兌總交易金額為127億7570萬1609元, 有查扣被告寅○○所製作地下匯兌明細表 8紙在卷可按(卷證標示詳如附表四證據出處欄所載)。雖被告寅○○、辛○○辯稱:渠等之犯罪所得應僅為606萬2703元云云。惟查:⑴被告寅○○於99年8月17日警詢時供述:伊係依當日公告之匯率上下0.03為議定匯差等語(見警A卷第1至7頁)、於99年8月18日原審訊問時供述:以當天電腦的人民幣對臺幣、美金牌價來計算匯率,伊收取千分之3的傭金等語(見原審法院99年度聲羈字第970號卷第4至5頁)、 於99年9月10日原審訊問時供述:伊報酬係總匯兌金額的千分之3等語( 見原審法院99年度聲羈更字第10號卷第7至9頁)、於99年9月16日警詢時供述: 伊係以當日兩岸台商網所公告牌價為基準, 買入賣出各差0.003碼(千分之3碼)作為與客戶的匯兌之匯率,如以新臺幣100萬元兌換人民幣,可獲利新臺幣3000元等語(見警A卷第113至114頁)、 於100年1月13日偵查中供述:地下匯兌匯率由伊以臺灣銀行牌價決定等語(見偵C卷第133至138頁)、於100年2月16日警詢時供述: 伊係依據大陸工商銀行的外匯匯率牌價做為參考標準,再視交易金額大小調整匯率比值,原則上伊從中賺取千分之3的利潤,即每1000元人民幣賺取3元人民幣等語(見警E卷第9至11頁)、於100年4月26日警詢時供述:伊與辛○○並未向客戶收取手續費,而是賺取「捷匯」網站及雅虎網站每日公告的匯率牌價, 獲利大約為每100萬元人民幣,賺取3000元新臺幣等語 (見警F卷第10至12頁);⑵被告辛○○於99年 8月17日警詢時供述;伊獲利以人民幣計算,每地下匯兌100萬元人民幣, 獲利新臺幣5000元等語(見警A卷第141至142頁)、於99年8月17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證:伊等每100萬元人民幣賺取新臺幣5000元, 並沒有收手續費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9230號偵查卷㈠﹝下稱偵A卷﹞第200至204頁)、 於99年9月10日原審訊問時供述:伊之報酬係總匯兌金額的千分之3等語 (見原審法院99年度聲羈更字第10號卷第7至9頁)、 於100年1月3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匯率係以雅虎奇摩匯率表來決定多少,這樣伊等可以獲取千分之3的利潤等語(見偵C卷第130至138頁)、於100年4月14日警詢時供述:伊與寅○○並未向客戶收取手續費,而是賺取雅虎網站每日公告的匯率牌價, 獲利大約為每100萬元人民幣, 賺取3000元新臺幣等語(見警F卷第54至57頁); ⑶被告庚○○於99年8月17日警詢時供述:伊等係賺取匯差, 假設臺灣要匯100萬元人民幣至大陸,伊等即會在大陸準備100萬元人民幣,伊等約賺取其匯差為0.005,即賺取新臺幣5000元之匯差等語(見警B卷第237至242頁)、於99年8月17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 伊等係算匯率差,比如100萬元人民幣,賺取0.005的匯率,也就是5000元臺幣等語(見偵A卷第144至147頁)、 於99年9月24日警詢時供述:伊等係以網路公告中間價,差價匯率為0.005匯差,以100萬元人民幣要匯回臺灣為例, 可獲得利潤新臺幣5000元(以匯差0.005×人民幣金額=新臺幣利潤)等語 (見警B卷第280至281頁 )、於原審100年9月20日準備程序供稱:伊知道匯率差額係匯差的千分之3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1頁背面);嗣被告寅○○、辛○○、庚○○、戊○○、甲○○及其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復主張計算犯罪所得應再將渠等所主張之金額除以二(即收取款項、資金後,同一筆款項、資金依約本即應匯出,故同一筆款項會有重覆計算之情形)方為正確云云,被告寅○○及其辯護人並多次提出計算犯罪所得之計算方法及計算式。綜合被告寅○○、辛○○、庚○○及甲○○等人上開供述內容,可知被告寅○○、辛○○、庚○○對於渠等從事地下匯兌所獲取之報酬,所述並非完全一致,且渠等所述所採用之換算基準究係人民幣或新臺幣亦反覆不一,則依「罪疑唯輕,有利被告」之原則,參酌以被告寅○○及其辯護人在原審及本院所提出主張之各種匯兌基準及計算式,應認被告寅○○等人從事地下匯兌所獲取之利潤共計為606萬4120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八所示),原審所認842萬4668元及公訴人認被告寅○○等人之不法所得共3832萬7104元,容均有誤,至被告寅○○、辛○○於原審辯稱渠等之犯罪所得應僅為606萬2703元部分,雖與本院計算之結果約略相同, 然亦非可採;至被告寅○○、辛○○、庚○○、戊○○、甲○○及其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時所主張計算犯罪所得應再將渠等所主張之金額除以二乙節,本院認如附表八所示之計算式本即係採單一款項、資金之匯入、匯出各別計算,並無同一筆款項、資金重覆計算之情形存在(即臺灣地區某帳戶收取匯款需求者所匯入之款項、資金後,該款項、資金當然不可能會在一帳戶內出現同一匯款需求接到其所匯之該筆款項、資金之情形,即在供匯出或匯入使用之帳戶,該帳戶明細內所顯現之匯款數字金額應係個別單一筆之款項、資金,並無重覆計算之可能),且被告寅○○、辛○○、庚○○、戊○○、甲○○等人在原審審理時所提出之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式原亦無主張除以二之情形,故被告寅○○、辛○○、庚○○、戊○○、甲○○及其辯護人等此部分所為之辯解及辯護實屬無據,亦無足採信,併此敘明。 ㈤再者,本件由附表六所示之譯文內容可知,被告寅○○、辛○○、庚○○、戊○○、甲○○確均有參與本件地下匯兌業務之經營無誤,而主導經營地下匯兌之人則為被告寅○○及辛○○2人甚明。綜上諸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寅○○、辛○○、庚○○、戊○○、甲○○犯行均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前開法條所稱「匯兌業務」,乃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著與其他地方的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至於「國內外匯兌」則是指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例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金融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因此,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來就沒有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人民幣為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所以人民幣屬資金、款項,並無疑義(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91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寅○○、辛○○、庚○○、戊○○、甲○○於上開時間,將有需求之個人資金,先在臺灣匯入相當數額之新臺幣,再在大陸地區領取等值人民幣,或先在大陸地區匯入相當數額之人民幣,再在臺灣地區領取等值新臺幣之方式,為不特定之客戶完成資金之移轉,即具有將款項由甲地匯往乙地之功能,屬於辦理匯兌業務之範圍,換言之,依前述判決要旨所示,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而應受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規範。 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關於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之刑罰規定,其犯罪主體,自然人個人與法人併列規定,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本件被告辛○○雖係中領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被告辛○○等人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地下匯兌行為,並非以中領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名義行之,而係由被告寅○○、辛○○、庚○○、戊○○、甲○○以自然人之身分所為,所用以匯款進出之帳戶亦非中領旅行社所開立,故本案被告寅○○、辛○○、庚○○、戊○○、甲○○所為當無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適用。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故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經營規模越大、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遂增訂「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即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至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謂「犯罪所得」究係為如何之定義?現在我國實務界存有二種不同之見解,本院分述如下:①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所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適用之可能;②針對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爰於第125條第1項後段增訂, 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該條項既係就未經允許辦理匯兌業務之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因非銀行違法辦理匯兌業務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其所處罰立法精神本旨,乃針對非銀行違法經營辦理匯兌而收取他人匯兌款項、資金之行為;而行為人所經營之匯兌業務,其規模越為龐大,所收取他人之款項、資金越多,對人民之財產法益及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越嚴重,自有加重其刑責之必要。參酌93年2月 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 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非銀行違法經營辦理匯兌而收取他人資金款項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非銀行違法經營辦理匯兌所收取之款項、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於收取匯兌款項、資金後,負有依約交付返還所欲兌換貨幣種類金額至指定帳戶內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經營地下匯兌業務時,均係保證兌換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向其兌換所需之貨幣種類,若認行為人仍須依約定給付所欲兌換之貨幣種類,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是以,本院認若採上述①所述之見解,則非銀行業者雖有違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地下匯兌之業務,不論行為人所經營辦理地下匯兌之金額有多高,只要行為人主張沒有收取任何佣金、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單純只是協助辦理同額之匯兌,即主張沒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沒有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可能,而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適用之可能, 此顯與該條項之立法目的有違,故本院認上述①之見解實無可採。至本院認應採上②所述見解之理由如下:⑴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行為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其立法目的及精神係在處罰行為人非銀行違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因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其所處罰者乃非法辦理匯兌而收取他人款項、資金之行為,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即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因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並非在處罰行為人非銀行以違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抽取佣金、收取管理費、手續費;或賺取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之行為(即「犯罪所得」並非僅指犯罪之實際獲得利潤而言),為立法目的,此由條文規定之立法理由即可得到印證。⑵對照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即明確指出「犯罪所得」之計算,除包括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部分外,另犯罪行為人所抽取之佣金、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所賺取之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即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扣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如仍有剩餘而是屬於犯人者,則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從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 自係指犯罪行為人經營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取之款項、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匯款金額至指定帳戶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至於同法第136條之1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在本案即指佣金、手續費而言),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語焉。細繹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第136條之1,兩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個別。故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當事人約定應將所匯兌之款項、資金,匯入原匯兌需求者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而為約定匯兌款項、資金之返還,因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判決意旨參見)。 ⑶再者,依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之精神, 即明確指出「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 其犯罪所得之計算說明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經辦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經辦之全部匯兌金額、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匯兌之資金或存款,依契約約定均須匯往匯兌需求者所指定之帳戶,甚至尚應支付佣金、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所辦理之匯兌款項、資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真正規模。且若將依約定匯往匯兌需求者所指定帳戶之款項、資金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又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故在解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 (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參照),即原所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所匯兌之款項、資金之數額及因承辦該匯兌業務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另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可責性在於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之事實,而非有無利用該等匯兌業務獲利。銀行法第125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且犯罪行為既遂之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係於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匯兌款項、資金數額計算犯罪所得,豈可因行為人有無收費用、報酬,致影響犯罪成立與否及既未遂之判斷。⑷另由法條文義解釋觀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處罰規定,並無區分「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不同加重處罰條件, 參酌以銀行法第3條所定銀行經營業務之種類,其中第10款僅規定「辦理國內外匯兌」,並無規定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亦係屬銀行經營之業務,實則銀行收取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應係屬銀行業者經營業務服務及人員管銷之對價。從而辦理國內匯兌業務之經營業務內容當係重在匯兌需求者款項、資金的匯兌行為,從而在認定「犯罪所得」時,當係指辦理銀行業務所為業務內容主體項目之匯兌款項、資金,而不包括經營業務所衍生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甚明。⑸又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細譯該條文內容可知所指「犯罪所得」實係包括兩個部分,其一為「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者,此部分即指業務內容主體項目之匯兌款項、資金而言;另一屬於犯人所有之犯罪所得,則係指經營業務所衍生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而言。故對照銀行法第136條之1條文規範意旨可知,犯本法之罪所指之犯罪所得,當非僅指行為人經營業務所衍生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益明。綜上所述,本院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除包括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在本案即指佣金、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而言)外,當然也包括犯罪行為人經營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取之款項、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履行交付匯款款項、資金至匯款需求者所指定帳戶之義務,亦不得予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從而本件被告寅○○、辛○○、庚○○、戊○○、甲○○及其辯護人等辯解及辯護所稱:計算犯罪所得部分,應僅指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在本案即指佣金、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而言),並不包括行為人經營違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取之款項、資金,當均無足採。 核被告寅○○、辛○○、庚○○、戊○○、甲○○所為,均係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且犯罪所得已逾1億元,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處斷。公訴意旨雖僅記載被告寅○○、辛○○、庚○○、戊○○、甲○○所為,均係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處斷,而未載明究係第1項前段或後段之罪, 然因後段之規定僅係屬加重條件,故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又被告寅○○、辛○○、庚○○、戊○○、甲○○與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及「曾先生」之成年人,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分擔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見)。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業務」, 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見)。則被告寅○○、辛○○、庚○○、戊○○、甲○○於如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時間內,各基於一個從事業務之決意,多次經常性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未曾中斷,在法律概念上僅有一個業務行為,其等多次之辦理國內外匯兌行為均包含於一個業務行為內,亦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關係,而僅各成立一罪。公訴人認被告寅○○、辛○○、庚○○、戊○○、甲○○上開所為,應論以接續犯云云,容有誤會。至檢察官就被告寅○○、辛○○2人移送併辦部分(100年度偵字第23527號),與本案起訴被告寅○○、辛○○2人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又按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之罪, 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寅○○、辛○○、庚○○、戊○○及甲○○雖均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惟渠等迄未自動繳回本案從事地下匯兌之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所得金額之認定,詳見上述),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所規定「---;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惟所謂之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因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指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申言之,即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固非謂被告在偵查中一有「自白」指出其他正犯或共犯,而查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然若在被告偵查中自白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尚非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自白所指之人為本案之正犯或共犯,則嗣後之查獲與被告偵查之中自白間,茍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自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刑。本件被告寅○○、辛○○、庚○○於檢察官偵查中雖均供述本案尚有共犯陳建隆之情,惟檢察官及承辦偵查人員於偵查期間,依被告寅○○、辛○○與陳建隆之通訊監察對話(見附表六編號3、5、6、8、11、12、28、29、34至41、44、95、100至102、111至113、115至126、128至130、136、140、141、199、203、206),即已得知渠等關係密切,似有共同參與從事地下匯兌之行為,是以本案在被告寅○○、辛○○、庚○○於偵查中自白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既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陳建隆為本案之共犯,自難認本案有因被告寅○○、辛○○、庚○○於偵查中之自白而查獲其他共犯即陳建隆之情事,是以尚難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寅○○、辛○○、庚○○之辯護人認本案被告寅○○、辛○○、庚○○具有銀行法第125條之4 第2項之法定減刑事由乙節,自屬有誤。 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係針對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組織違法以高額利潤吸收民間游資,從事股票炒作、外匯、房地產等投機性活動,一旦週轉不靈或惡性倒閉,往往釀成金融風暴,並使投資大眾之利益遭受重大損害,故乃加重處罰以抑制並嚴懲地下投資公司之違法吸金行為。至於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雖同為該條所規範,然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僅係違反政府匯兌管制之禁令,不至於對整體金融體系及社會安定造成重大衝擊,故其不法內涵、侵害法益之範圍及大小則與從事地下投資公司或類似違法組織不能等同視之。況此項兩岸地下通匯業務盛行,主要在政府兩岸政策緊縮,因應往來兩岸人員事實上之需要而生,客觀上有其現實層面考量,雖其仍具有不法之性質,但究與地下投資公司坑殺投資人之情形不同,認被告庚○○、戊○○、甲○○在此環境下而從事此匯兌業務,且各係依從同案被告寅○○、辛○○2人指示辦理,又其等3人所為違法辦理兩岸匯兌業務,亦係因應前述社會現狀所生,且就本件犯行亦非居於主導地位,惡性尚非重大,如處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最低刑有期徒刑7年,實屬過苛, 而均有法重情輕,顯可憫恕之情,縱對被告庚○○、戊○○、甲○○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各酌量減輕其等之刑。 原審認被告寅○○、辛○○、庚○○、戊○○、甲○○ 5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均非無見。然查①本件被告寅○○、辛○○、庚○○、戊○○、甲○○5人所為, 因渠等犯罪所得已超過新臺幣1億元,自應論以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原審認被告寅○○、辛○○、庚○○、戊○○、甲○○5人僅係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自有未洽; ②又本案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內所查扣之款項,應係匯款需求者依被告寅○○、辛○○、庚○○、戊○○、甲○○等人之指示匯款至該帳戶內之款項、資金,此部分之款項、資金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即屬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款項、資金,依法自不得予宣告沒收之,然原審誤認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內查扣之款項,係被告辛○○所有,供地下匯兌使用之款項,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自有未合。本件被告寅○○、辛○○、庚○○、戊○○、甲○○5人上訴意旨認渠等均已坦承犯行, 並在偵查中自白,且有因渠等之自白而查獲共犯陳建隆,或認渠等願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惟原審判決量刑太重,復未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之機會, 並據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上訴由,固均無可採(詳見前述),然被告寅○○、辛○○、庚○○、戊○○、甲○○ 5人上訴理由所指,認原審判決附表五所示之款項,非屬被告辛○○所有,原審逕予宣告沒收自有違誤部分,則為有理由;再者檢察官上訴理由認被告寅○○、辛○○、庚○○、戊○○、甲○○5人所為,因渠等犯罪所得已超過新臺幣1億元,自應論以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則為有理由,本件原審判決就被告寅○○、辛○○、庚○○、戊○○、甲○○5人部分既有上開疏誤之處, 且經被告寅○○、辛○○、庚○○、戊○○、甲○○ 5人及檢察官提起上訴,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寅○○、辛○○、庚○○、戊○○、甲○○ 5人部分予以撤銷,另為適當之判決。爰審酌被告辛○○、庚○○、戊○○、甲○○4人於犯本案前素行均尚屬良好, 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至被告寅○○前已有違反銀行法之前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屬良好,竟仍不知悔改,復與被告辛○○、庚○○、戊○○、甲○○共同參與從事兩岸非法匯兌,除違反法律規定之外,更使政府對於匯款資金管制無從落實,而影響金融秩序、時間甚長,所為破壞國內金融秩序甚鉅,渠等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且被告寅○○、辛○○就本案犯行係居於主導地位,而被告庚○○、戊○○、甲○○僅係依渠等指示辦理相關地下匯兌事務,就本案犯行並非居於主導地位,及本案經營地下匯兌金額甚鉅,兼衡以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謀求自身之利益、被告寅○○、辛○○、庚○○、戊○○、甲○○犯罪時均未受有剌激、被告寅○○、辛○○、庚○○、戊○○、甲○○於犯後均坦承犯行,表示認罪之態度,復衡酌以被告寅○○、辛○○均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庚○○為專科畢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戊○○國中肄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甲○○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參見被告5人於第1次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分別量處如主文欄第二、三、四、五、六項所示之刑。至公訴人於起訴書內針對被告寅○○、辛○○、庚○○、戊○○、甲○○ 5人所為之具體求刑,因本院所認之罪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係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檢察官所為之求刑基礎與本院所認既有不同,自不得拘束本院,併予指明。 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3、5、7、10、11、14、15、16、17、18、19、29、30、31、32、34、35、36、37、38、44、47、48、49、51、52、53、54、55、58、59、60、62、76 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寅○○、辛○○、庚○○、戊○○所有,且供犯上揭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寅○○、辛○○、庚○○、戊○○供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31至132頁、卷㈢101年8月31日審判筆錄第35至37頁),均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帳戶內所查扣之款項,應係匯款需求者依被告寅○○、辛○○、庚○○、戊○○、甲○○等人之指示匯款至該帳戶內之款項、資金,於遭查獲後被告寅○○等人未及依約匯出之款項。此部分之款項、資金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即屬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款項、資金,依法自不得予宣告沒收之。 另如附表一編號1、5、6、7、8、12、14所示之物, 雖分別係被告辛○○、庚○○、戊○○、甲○○所有,供本案地下匯兌所使用之物,然既均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上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再「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 該規定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 苟能證明係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並不以當場搜獲扣押者為限。而該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必限於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惟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至於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現款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連帶沒收(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88年度台上字203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 98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寅○○、辛○○、庚○○、戊○○、甲○○5人從事兩岸匯兌業務之犯罪所得共為606萬4120元,已如前述,自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就屬於共同正犯之被告寅○○、辛○○、庚○○、戊○○、甲○○與陳建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曾先生」之成年人諭知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壬○○為中領旅行社員工,熟悉匯兌之交易程序,與寅○○、辛○○、陳建隆、庚○○、戊○○、甲○○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賴」之人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自98年間某日起,至99年8 月16日止,共同基於違法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間通匯業務之接續犯意聯絡,共組兩岸地下匯兌集團,供不特定人從事大陸、臺灣、泰國、菲律賓等地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癸○○、乙○○、丙○○、丑○○、己○○、子○○及卯○○均可預見將其所支配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可利用該帳戶實施與財產犯罪有關之轉帳、取款動作,竟分別基於幫助寅○○、辛○○、壬○○、陳建隆、戊○○、甲○○、庚○○、「曾先生」及「老賴」違反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不確定故意,為規避寅○○、辛○○、壬○○、陳建隆、戊○○、甲○○、庚○○、「曾先生」及「老賴」遭查緝;乃由癸○○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利用豐達公司向兆豐銀行、臺中銀行申請設立之銀行帳戶,作為資金匯兌之管道;後由蕭錦松以每月1 萬元至2 萬元不等之代價,委請乙○○、丙○○、丑○○及己○○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分別設立泉瑞公司、暢鋒公司、松億公司、永高公司後,欲製作不實資金流向,遂尋求辛○○協助及指示,以泉瑞公司、暢鋒公司、松億公司及永高公司之名義分別向臺中銀行、兆豐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11及15至24所示之銀行帳號,再利用該等帳號製造金流之假象,並以各該公司金融帳號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再以子○○、卯○○分別提供其等所申請之臺中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及辛○○、戊○○、庚○○、甲○○本身支配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2、5至9、12至14及25所示之金融帳戶作為地下匯兌收、 匯款之管道。因認被告壬○○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處斷;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及卯○○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幫助犯論處。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關於被告壬○○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壬○○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辛○○之供述及被告壬○○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壬○○固坦承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其所持用,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自92年5月7日起即任職於台新銀行集團之台銓企業管理顧問公司(下稱台銓公司),自95年5月2日起至台新銀行任職迄今,從未在中領旅行社工作,伊知悉伊妹妹即被告辛○○係從事旅行社工作,但於本案為警查獲前,伊並不知辛○○有從事地下匯兌,當時因伊銀行長官李秀慧要到大陸工作,因大家都知悉伊妹妹辛○○在旅行社工作,有時候會有多餘之人民幣可以兌換,所以李秀慧向伊詢問與辛○○兌換人民幣事宜,但之後辛○○也沒有兌換人民幣給李秀慧等語。 ㈡經查: 1.被告壬○○於警詢時供述:伊目前在台新銀行上班,從事信用貸款業務,伊並未在中領旅行社上班,但因伊妹妹辛○○在中領旅行社上班,所以就無酬讓伊住在4 樓,伊不知道中領旅行社員工有無從事地下匯兌,伊本身沒有從事地下匯兌等語(見警B 卷第319 至324 頁);於99年8 月17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伊並沒有在中領旅行社上班,伊妹妹辛○○在中領旅行社擔任業務經理,因伊每天回家都很晚了,不知道辛○○是否從事地下匯兌等語 (見偵B卷第162至165頁),參以被告壬○○自92年5月7日起即任職於台銓公司,自95年5月2日起任職於台新銀行迄今,亦有被告壬○○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各 1份在卷可按(見原審卷㈠141至143頁),足見被告壬○○應非任職於中領旅行社,且尚難以其上開供述內容,即為被告壬○○知悉並參與本案地下匯兌之認定。公訴人徒以被告壬○○上開供述內容,即遽謂被告壬○○為中領旅行社之員工,且知悉並參與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云云,尚嫌率斷。 2.雖被告壬○○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固有如附表七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卷證標示詳如附表七譯文出處欄所載)。惟證人李秀慧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伊係被告壬○○在台新銀行銷金業務之主管,伊只認識壬○○,並不認識辛○○,伊於99年2月離職轉調至子公司payeazy上班,一開始係在同年3月17日到中國大陸南京工作,4個月之後又調派至上海工作,伊平常在大陸期間不會與以前同事包括壬○○聯繫,但休假回臺灣時會找以前的舊同事聊天,伊當時領薪之方式係由臺灣這邊付伊臺幣,但伊至中國大陸消費需用人民幣,伊到南京時發現無法拿臺幣兌換人民幣,只好先用帶去的美金兌換,不夠就跟同事借錢, 所以在伊第一次約4、5月休假返回臺灣時, 因伊知道壬○○家裡有人開旅行社,伊想說一般如果出國要換當地貨幣都會找導遊,如果旅行社是不是有人民幣可以兌換,伊就與壬○○聯絡,詢問旅行社那邊有沒有人民幣可以換給她,伊想兌換10萬元臺幣等值之人民幣,壬○○表示要幫伊問問看,後來壬○○工作忙,也沒有很明確說要怎麼樣,伊就想說伊先到南京開戶,再將帳號傳給壬○○,伊持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附表七編號2、3、4、8、10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伊與壬○○之通話內容,但最後伊也沒有透過壬○○換到人民幣,也沒有匯款給壬○○等語(見原審卷㈡26至33頁),而證人李秀慧既具結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故為虛偽不實陳述之可能;參以證人李秀慧事後確未匯款至被告壬○○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亦有被告壬○○所有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1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171至172頁),益徵證人李秀慧上開證詞應堪採信。則依證人李秀慧上開證詞,足見被告壬○○僅係因李秀慧向其詢問,而代為向經營中領旅行社之胞妹辛○○查詢人民幣兌換事宜。佐以一般旅行社領隊於帶團過程中,確有提供當地貨幣供現款攜帶不足之團員兌換以為支應乙情,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實,則本案是否能以被告壬○○有代證人李秀慧向辛○○查詢人民幣兌換事宜,即謂被告壬○○知悉辛○○係從事地下匯兌,並參與其事,即屬有疑。 3.證人辛○○雖於100年4月14日警詢時證稱:壬○○負責中領旅行社財務會計業務等語(見警F卷第54至57頁); 惟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中領旅行社是由什麼人開設經營的?)中領旅行社是我開設,我跟蘇慧珍共同經營。」「(主要股東是妳與蘇慧珍?)對。」「(壬○○是不是中領旅行社的股東?)她是我當初要增資的名義股東。」「(是名義上的、登記的股東?)對。」「(實際上的資金是?)是我出資。」 「(臺中市○○路○段0號這個門牌的這個房子是什麼人的?或是什麼人租的,妳清楚嗎?)是中領旅行社租的。」「(它大概是怎樣的使用情形?它的樓層是怎樣?使用情形是怎樣?)一共有四樓,地下室加四樓。」「(地下一樓,然後地上四樓?透天房子?)對。」「(使用情形怎麼樣?)地下室是儲藏室,地上一樓是我們的門面及接待室及所有旅行社的上班空間,二樓的部分是我跟蘇慧珍的辦公室,三樓有一間辦公室跟一間房間,就是王詩喻睡在那一間,四樓有兩間房間,就是我跟壬○○住在四樓。」「(壬○○是中領旅行社的員工嗎?)不是。」「(她為何會住在那邊?)因為當初是只有我一個人,王美雲沒有住在那裡,我一個人不敢住那裡,她的公司是在崇德路跟北平路口,那我就邀請她,其實我們在開旅行社以前,我們兩個姊妹就一直住在一起,然後那時候,因為我也一個人我不敢住,她也跟我一起在那裡住。」「(妳在本案的地下匯兌,妳是認罪的?)對。」「(壬○○有沒有幫妳做,妳所做的地下匯兌業務的分擔什麼樣的工作?)沒有。」「(5月9日23時59分40秒,壬○○有發了一通簡訊至0000000000,請問這個0000000000是妳當時所使用的電話嗎?)是。」「(她發給妳這個簡訊內容是要做什麼?)她就直接發簡訊給我。」「(所以妳不清楚她發這個簡訊給妳做什麼?)對。」「(請看第七通,就是5月10日15時38分28秒壬○○打到妳剛剛0000000000的電話, 有這樣的一個通話內容,請問當時是在連絡什麼事情?)壬○○打電話來問我有沒有人民幣的現鈔,我跟她說沒有,當時是因為我們公司有辦護照,好像有客戶是拿假身分證來辦護照,然後,當時有調查局及警局來請我們協助配合調查,我那時候是希望她趕快把電話掛掉,不要再跟我講話,因為我那時候在配合調查。」「(壬○○當時為何要問妳那邊有沒有人民幣的現鈔?)沒有印象了。」「(5月10日16時50分23秒,壬○○撥打0000000000電話, 該門號是否為當時所持用之手機門號?)不是。」「(通話內容是否妳與壬○○對話內容?)不是。」「(這個對話內容不是妳與壬○○的對話?)不是。」 「(99年5月10日前後,壬○○有沒有幫什麼人來問妳有沒有人民幣現鈔可以兌換的事情?)有。」「(妳有印象?那是誰?)她的主管李秀慧。」「(她哪裡的主管?)她台新銀行的主管。」「(當初請壬○○聯絡是要作什麼事情?)壬○○是跟講說她主管因為工作要調到上海去,她需要人民幣,問我公司有沒有人民幣可以換她,我當時是跟壬○○講說,公司一定是有人民幣,不可能沒有,可是我人民幣的進貨是我要拿來作領隊的零用金,我的進貨成本是5元, 可是現在的市場行情我記得好像是掉到4.2元,我說我如果賣她我肯定賠錢, 可是我現在如果把他當成團費成本的話,我還可以加在客戶身上,所以我不可能賣給李秀慧。」「(那一次的聯絡,最後有沒有換成?)沒有。」「(辯護人黃錦郎律師問:原因?)我的部分是因為我的匯率划不來,我要拿來週轉用,我不是要拿來換給客人的。」「(現貨的部分是要週轉用,不是要換給客人?)對。」「(李秀慧是希望可以換到現鈔?)對。」「(在本案妳所承認的地下匯兌的事情,妳平時是怎麼處理這些客人要跟妳作臺幣要兌換其他外幣的工作?妳平常是如何處理這些事情?)原則上是我有客人要到大陸去設廠或投資,才會問我有沒有人民幣,我會問寅○○有沒有人民幣可以賣給我,我全部都是用網路轉帳,我只是作轉帳的部分,我並沒有作所謂換匯的業務招攬的工作,我們兩個配合的方式,是我這邊純粹只是操作台幣用網路轉帳。」「(所以妳的意思是妳在處理這些事情的時候都是用所謂網路銀行交易的方式在電腦上面操作?)對。」「(有沒有客戶到旅行社去找妳要作這些兌換的事情?)有,可是我不會賣。」「(如果是這樣的話,在妳從事本案的地下匯兌業務的這段時間,妳是跟壬○○住在一起,以妳的立場,妳認為她知不知道妳有在作這些業務?)不知道。」「(為什麼?)因為她也不瞭解我的工作內容,我也不瞭解她的工作內容,我們本身就是各作各的工作,因為我做這個行業到現在已經25年了,她不會去過問我的業務內容,我的業務內容很廣,包括有時候要幫客人接送小孩什麼我都要做,所以我們兩個雖然住在一起,可是我們兩個見面的時間因為工作關係,我有可能做到晚上2、3點,她跟我的工作時間其實是搭不上的,可能她起床的時候我在睡覺,我回家的時候她已經在睡覺,所以我們兩個要碰在一起的機會是不多的。」「(妳跟壬○○之間有沒有所謂的資金往來的情形?)有。」「(情形是怎麼樣?請大概講一下。)原則上壬○○的錢一般來講就是買基金、外匯或是定存,我的部分,資金運用的比較廣,所以有時候我會跟她有借貸的問題,跟她借錢。」「(所以妳會有跟她借錢的情形?妳們的資金往來主要是妳跟她借錢?)對。」「(壬○○她如何交付妳要借的金錢?)一般如果小額我就直接從她錢包拿,如果大額的話,就是我需要用錢,那我就會叫她幫我直接轉到我指定的帳戶裡面去。」「(是不是就是妳在本案所使用那些用來作地下匯兌的帳戶?有沒有曾經轉到這些帳戶?)有。」「(那妳當初是怎麼告訴壬○○的?因為那個帳戶不是妳的帳戶,妳怎麼告訴她說妳要請她匯到一個不是妳的帳戶?妳要跟她借錢,然後妳請她匯到一個不是妳的帳戶,妳當時是怎麼告訴她?)一般我用那個帳戶,我請她匯好像是我的名字嘛、淑惠的名字,然後還有我自己投資的泉瑞公司的名字,所以應該是她沒有特別問我,她不會特別問我,我叫她匯她就會直接匯。」「(是妳請她匯哪一個帳戶她就匯,她不會特別再去過問妳為什麼要去匯到不是妳名下的帳戶?)對。」「(妳們之間的借貸會有利息的問題嗎?)不會。」「(妳剛剛有提到壬○○有幫李秀慧問要換鈔的事情,這種事情常常發生嗎?)一次而已。」「(就這一次?)對。」「(平時譬如說她有朋友換鈔或出國的什麼需求,會問妳嗎?)她有的時候會問我日幣或什麼,因為日幣那種東西我都會叫她請她直接在機場,除非因為李秀慧那天好像是因為她早上的班機,是機場沒有開,因為之前機場是沒有那麼早有人民幣的,所以那時候因為李秀慧會害怕,所以她等於是有點雞婆幫李秀慧一直要處理,不然通常我沒有時間去處理這些業務。」「(所以就妳印象所及,妳姐姐有沒有介紹過客人?)沒有。」「(妳也沒有幫妳姐姐處理過,就是幫她的朋友換匯兌的事情?)沒有。」「(李秀慧那一次是妳姐姐跟妳聯繫,還是李秀慧本人有到旅行社或者是用電話跟妳本人聯繫?)都只有壬○○跟我聯繫。」「(所以妳的意思是說妳的業務內容,妳姐姐完全不知道嗎?就是針對那個網路轉帳匯兌的事情?)不知道。」「(妳從來沒有跟她提過?)沒有,不會提這個。」「(她知道妳整個資金週轉的情況嗎?手頭緊或不緊,或是資金的來源她知道嗎?)不知道。」「(就剛才辯護人問的問題,妳請壬○○直接匯到妳指定的帳戶,這個部分,壬○○從來沒有懷疑過為何要匯到這個帳戶嗎?)不會,她不會懷疑,因為我父親很早就過世了,所以我們家的所有一切都是我在負責,所以她們從來不會過問我的事情。」「(她不會懷疑的原因,是因為她知道這幾個帳戶都是妳在使用?還是說妳叫她匯哪裡她就匯哪裡?)我叫她匯哪裡就哪裡。」「(她知不知道這幾個帳戶其實都是妳在使用?)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3頁背面至第39頁),雖證人辛○○為被告壬○○之胞妹,然觀諸卷附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之方式,確為以轉帳方式為之,而未見有以兌換現鈔方式為之者,且證人辛○○既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衡情亦無為迴護被告壬○○,而故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致罹偽證罪責之風險,是證人辛○○上開證詞應屬可採。則依證人辛○○上開證詞,益徵被告壬○○並非中領旅行社之員工,被告壬○○確實僅係因其前主管李秀慧之要求,而代為向經營中領旅行社之辛○○查詢有無人民幣現鈔可供兌換,但事後並未兌換成功,且被告壬○○亦不知被告辛○○除經營中領旅行社外,尚有從事地下匯兌之行為。是以自難以證人辛○○之證述,即為不利被告壬○○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壬○○確有與同案被告辛○○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 從事地下匯兌之犯意聯絡,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壬○○有罪之心證;且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壬○○確有公訴意旨所指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規定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壬○○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自應為被告壬○○無罪之諭知。 四、關於被告癸○○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癸○○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癸○○於警、偵訊關於提供其名義擔任豐達公司人頭負責人之供述、豐達公司於 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豐達公司於第一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 及豐達公司於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癸○○固坦承擔任豐達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當初係因豐達公司之林金煌向伊胞姐辛○○借款,辛○○希望伊擔任負責人,並表示如果豐達公司做的好的話,伊可以去接手豐達公司,所以伊才擔任豐達公司名義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為林金煌,伊擔任豐達公司負責人之後,辛○○有叫伊去銀行辦理負責人變更,由伊配偶戊○○帶著豐達公司的資料,陪同伊前往銀行辦理負責人變更之手續後,即由戊○○將該等資料取走,至於用途為何,伊並不清楚,且伊亦不知道辛○○有從事地下匯兌等語。 ㈡經查: 1.被告癸○○係自97年6 月26日起擔任豐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豐達公司於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 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均係交由同案被告辛○○使用等情,業據被告癸○○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證人辛○○、戊○○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 (見原審卷㈡第88至95頁、第113頁背面至第114頁), 且有豐達公司於臺中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匯入匯款明細表、豐達公司於兆豐銀行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國內匯款查詢、存款轉帳日記帳、匯入匯款解付交易明細表、匯入匯款明細查詢及全球金融網對帳明細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B卷第511至541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2.惟證人辛○○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上開二帳戶係因伊投資豐達公司,為方便控管財務而持有,但該二帳戶內之交易明細均係伊買賣中領旅行社、投資金額及資金調度之用,與本案地下匯兌無關等語(見原審卷㈡第89至93頁),且遍觀全卷,亦乏證人指證因地下匯兌而匯款至上開帳戶,或其他證據足證豐達公司上開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上所載交易紀錄(見警B卷第511至541頁), 乃係被告辛○○等人從事本案地下匯兌所為,是以自難僅憑上開二帳戶為被告辛○○所保管、使用,即為該等帳戶係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之認定。 3.另豐達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開戶資料,所留傳真電話雖係中領旅行社之傳真電話, 亦有第一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99年10月4日一南台中字第196號函檢送戶名:豐達五金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按(見警B卷第550至552頁), 然豐達公司上開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並非由被告辛○○所保管、使用,而係由豐達公司原始負責人林金煌保管、使用等情,已據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卷㈡第92頁),核與證人林金煌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㈡第108頁背面), 且遍觀全卷,亦乏證人指證因地下匯兌而匯款至該帳戶,或其他證據足以憑認被告辛○○等有以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作為渠等從事本案地下匯兌使用,是以亦難認上開第一商業銀帳戶亦為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之用。 4.從而,本案既乏證據足證被告癸○○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豐達公司所申設之上開三帳戶,係供同案被告辛○○等人作為地下匯兌使用,則雖上開帳戶並非由被告癸○○本人使用,而係提供予同案被告辛○○或證人林金煌使用,但既無證據足證該等帳戶係作為地下匯兌使用,被告辛○○或證人林金煌使用該等帳戶之行為, 即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可言。職是,被告癸○○此等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自難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幫助犯論處。 ㈢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方法,及所指出證明之方法,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癸○○有上揭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使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確有起訴意旨所指之幫助違反銀行法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癸○○犯罪,自應為被告癸○○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五、關於被告乙○○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乙○○於警、偵訊之供述、泉瑞公司於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開戶日起至99年8月16日交易明細表、泉瑞公司於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號帳戶於開戶日起至99年8月16日交易明細、泉瑞公司於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開戶日起至99年8月16日交易明細表各等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擔任以每月1萬元之代價, 擔任泉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4、16、17、18、19所示泉瑞公司銀行帳戶負責人變更手續後,將該等銀行資料交予同案被告辛○○等語,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該等帳戶係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等語。 ㈡經查: 1.被告乙○○係於99年1月間經由蕭錦松介紹,而以每月1萬元之代價擔任泉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乙○○並前往中領旅行社領取泉瑞公司相關資料後,至銀行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4、16、17、18、19所示銀行帳戶負責人變更手續,嗣辦理變更完成後,再將相關泉瑞公司資料拿至中領旅行社由櫃檯人員轉交予同案被告辛○○等情,業據被告乙○○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見警B卷第415至149頁、偵D卷第55至59頁、原審卷㈠第255頁), 並有泉瑞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偵A卷第153頁)。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又證人辛○○於警詢時及原審審理時供證其係以5000元 或1萬元代價,請乙○○擔任泉瑞公司負責人,且有將泉瑞公司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之情節( 見警A卷第136至137頁、原審卷㈡第97頁背面至第99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4、5、89、10、11、12、13、14、15、16、18、19、20、21、26、30、31、32、33、34、35、36、37、39、41、43、44、50、57、58、61、62、63、71所示同案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之交易明細(卷證標示詳見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泉瑞公司於 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偵E卷第135至153頁)、 泉瑞公司於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活期存款明細分類帳(見偵E卷第154至252頁、第62至290頁)及泉瑞公司於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見偵E卷第253至261頁)各1份附卷可稽, 足見被告乙○○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泉瑞公司所申設如附表一編號14、16、17、18、19所示銀行帳戶,確係由同案被告辛○○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堪予認定。 3.雖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述「我認罪」等語,惟被告乙○○於警詢時供述:伊不知道辛○○以泉瑞公司上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等語(見偵D 卷第55至59頁);於原審審理時供述:伊沒有幫助從事地下匯兌等語(見原審卷㈡101年8月31日審判筆錄第81頁),則被告乙○○所為上開「認罪」之供述是否為真實,已屬堪疑。再證人辛○○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泉瑞公司當初係伊個人所開設之公司,伊與寅○○有從事五金買賣,但當時寅○○那邊有另一個總經理虧空公款,伊擔心影響到泉瑞公司的財務,進而影響伊個人之信用,剛好乙○○沒有工作,要去當兵,所以伊才以5千元還是1萬元的代價,請乙○○擔任負責人,但伊僅告訴乙○○泉瑞公司係從事五金業務,並沒有告知該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乙○○亦不知伊有從事地下匯兌之事實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7頁背面至第99頁),而證人辛○○與被告乙○○係透過蕭錦松介紹認識,彼此並非甚為熟稔,衡情證人辛○○應無將其非法從事地下匯兌之事告知不具交情之被告林育健之理,是證人辛○○上開關於被告乙○○對於泉瑞公司銀行帳戶遭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乙節並不知情之證述,應堪採信。 4.況被告乙○○僅為貪圖每月1萬元之代價, 即同意擔任泉瑞公司負責人,並將泉瑞公司上開銀行帳戶交由證人辛○○任意使用,而未加聞問,所為固屬非是,惟現今詐騙、恐嚇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行為,仍以蒐購、租用、商借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遭詐騙或恐嚇款項匯入及存款之用途較屬普遍,此種犯罪手法業經大眾傳播媒體一再披露,一般民眾自難諉稱不知,是以行為人(指出賣、出租、出借帳簿之人)如罔顧遭人從事詐欺、恐嚇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仍執意將帳戶交付與己並非熟識之人使用,固難謂其不具幫助詐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罪故意。然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產生之預見可能性,被告乙○○應無從認識被告辛○○係將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公訴意旨僅因被告乙○○擔任泉瑞公司人頭負責人,且確將上開帳戶交予被告辛○○使用,即認被告乙○○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主觀意思或預見可能,恐嫌率斷,無足憑採。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乙○○涉犯有幫助被告辛○○等人違反銀行法之心證。是本案被告乙○○主觀上是否確有幫助之犯意,尚存有合理之懷疑。又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本案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乙○○有幫助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之犯行,而使本院獲得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則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乙○○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幫助犯行,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乙○○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六、關於被告丑○○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丑○○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丑○○於警、偵訊之供述、同案被告蕭錦松於警、偵訊之供述、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及松億公司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自開戶日起至99年8月16日之交易明細表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丑○○固坦承擔任松億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與蕭錦松係男女朋友,當初蕭錦松告訴伊其有欠稅,且之前開設公司信用破產,所以找伊擔任松億公司負責人,並表示因其從事空調工程,而其之前所經營暢鋒公司又積欠勞、健保費,需另開立銀行帳戶,因此帶同伊前往銀行開立松億公司帳戶,開戶後相關資料均交由蕭錦松,伊並不認識辛○○等語。 ㈡經查: 1.被告丑○○係因同案被告蕭錦松要求,而同意擔任松億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以松億公司名義申辦帳戶後,將所有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蕭錦松等情,業據被告丑○○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 (見警B卷第386至390頁、偵B卷第55至58頁、原審卷㈠第213頁背面),核與證人蕭錦松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A卷第238至244頁),並有松億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見偵A卷第152頁)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99年6月4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 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見警A卷第12至14頁)各1份附卷足憑,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又證人蕭錦松將松億公司上開銀行帳戶交付予同案被告辛○○,而辛○○則將之用以作為從事地下匯兌使用等情,業據證人辛○○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警A卷第136至142頁、第234至235頁、偵A卷第200至204頁、偵C卷第153至153頁背面、原審卷㈡第205頁背面至第212頁), 並有如附表三編號42、64、66、67、69所示同案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之交易明細(卷證標示詳見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99年6月4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及99年 4月28日開戶日起之交易明細表(見警A卷第12至16頁)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丑○○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松億公司所申設之上開銀行帳戶,確係由同案被告辛○○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堪予認定。 3.惟上開銀行帳戶既係蕭錦松交付予同案被告辛○○,且同案被告辛○○與丑○○互不相識等情,亦據被告丑○○及同案被告辛○○分別供明在卷(見原審卷㈡第206頁), 則被告丑○○能否知悉蕭錦松將上開帳戶提供予辛○○,且辛○○又將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即屬堪疑。況被告丑○○同意擔任松億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將以松億公司名義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交予蕭錦松使用,而全未加以聞問,致蕭錦松將上開帳戶交予辛○○作為地下匯兌使用,所為固屬非是,惟現今詐騙、恐嚇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行為,仍以蒐購、租用、商借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遭詐騙或恐嚇款項匯入及存款之用途較屬普遍,此種犯罪手法業經大眾傳播媒體一再披露,一般民眾自難諉稱不知,是以行為人(指出賣、出租、出借帳簿之人)如罔顧遭人從事詐欺、恐嚇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仍執意將帳戶交付與己並非熟識之人使用,固難謂其不具幫助詐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罪故意。然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產生之預見可能性,被告丑○○應無從認識被告辛○○係將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公訴意旨僅因被告丑○○擔任松億公司人頭負責人,且確將上開帳戶交予被告蕭錦松,而由蕭錦松提供該帳戶予辛○○使用,即認被告丑○○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主觀意思或預見可能,恐嫌率斷,無足憑採。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丑○○涉犯有幫助被告辛○○等人違反銀行法之心證。是本案被告丑○○主觀上是否確有幫助之犯意,尚存有合理之懷疑。又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本案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丑○○有幫助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之犯行,而使本院獲得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則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丑○○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丑○○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幫助犯行,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丑○○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七、關於被告丙○○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丙○○於警、偵訊之供述、同案被告蕭錦松於警、偵訊之供述、暢峰公司於第一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號帳戶於開戶日起至99年 8月16日交易明細表及暢峰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於開戶日起至99年8月16日交易明細表等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擔任暢峰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當初係伊友人許博佑於97年間找伊擔任暢峰公司負責人,許博佑為暢峰公司實際負責人,因表示其信用不佳,無法擔任公司負責人,伊想說幫助朋友,所以才同意擔任負責人,之後許博佑入監執行,伊有去暢峰公司瞭解狀況,伊至暢峰公司見到蕭錦松,蕭錦松告知其已接手暢峰公司,並表示會處理執行處之欠款事宜,後來蕭錦松告訴伊因公司要跟銀行有些往來,需開設銀行帳戶,伊才應蕭錦松要求前往銀行開戶,且於開戶後將該等銀行帳戶交予蕭錦松使用,伊並不清楚帳戶使用情形等語。 ㈡經查: 1.被告丙○○係因友人許博佑要求,而同意擔任暢峰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因蕭錦松表示暢峰公司交易需要而前往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及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以暢峰公司名義申辦帳戶後,將所有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蕭錦松等情,業據被告丙○○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見警B卷第462至463頁、偵G卷第184至186頁、原審卷㈠第213頁), 核與證人蕭錦松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見偵A卷第238至244頁),並有暢峰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見警B卷第464頁)、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 7月15日一進化字第75號函檢送戶名:暢峰開發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99年6月9日開戶至99年 6月30日之交易明細表(見警A卷第30至35頁)各1份附卷足憑,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又證人蕭錦松將暢峰公司上開銀行帳戶交付予同案被告辛○○,而辛○○則將之用以作為從事地下匯兌使用等情,業據證人辛○○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警A卷第136至142頁、第234至235頁、偵A卷第200至204頁、偵C卷第153至153頁背面、原審卷㈡第205頁背面至第212頁), 並有如附表三編號28、29、52所示同案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之交易明細(卷證標示詳見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及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 7月15日一進化字第75號函檢送戶名:暢峰開發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暨自99年6月9日開戶至99年6月30日之交易明細表(見警A卷第30至35頁)、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99年8月24日一進化字第88號函檢送暢峰開發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表 (見偵E卷第154至252頁)、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100年5月30日合庫進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暢鋒開發有限公司之存款交易明細表(見偵H卷第53至61頁)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丙○○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暢峰公司所申設之上開銀行帳戶,確係由同案被告辛○○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堪予認定。 3.惟上開銀行帳戶既係蕭錦松交付予同案被告辛○○,且同案被告辛○○與被告丙○○並不認識等情,亦據證人辛○○供證明確(見原審卷㈡第206頁), 則被告丙○○能否知悉蕭錦松將上開帳戶提供予辛○○,且辛○○又將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即屬有疑。況被告丙○○同意擔任暢峰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將以暢峰公司名義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交予蕭錦松使用,而全未加以聞問,致蕭錦松將上開帳戶交予辛○○作為地下匯兌使用,所為固屬非是,惟現今詐騙、恐嚇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行為,仍以蒐購、租用、商借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遭詐騙或恐嚇款項匯入及存款之用途較屬普遍,此種犯罪手法業經大眾傳播媒體一再披露,一般民眾自難諉稱不知,是以行為人(指出賣、出租、出借帳簿之人)如罔顧遭人從事詐欺、恐嚇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仍執意將帳戶交付與己並非熟識之人使用,固難謂其不具幫助詐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罪故意。然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產生之預見可能性,被告丙○○應無從認識被告辛○○係將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公訴意旨僅因被告丙○○擔任暢峰公司人頭負責人,且確將上開帳戶交予被告蕭錦松,而由蕭錦松提供該帳戶予辛○○使用,即認被告丙○○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主觀意思或預見可能,恐嫌率斷,無足憑採。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丙○○涉犯有幫助被告辛○○等人違反銀行法之心證。是本案被告丙○○主觀上是否確有幫助之犯意,尚存有合理之懷疑。又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本案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丙○○有幫助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之犯行,而使本院獲得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則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丙○○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幫助犯行,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丙○○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八、關於被告己○○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己○○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己○○於警、偵訊之供述及永高公司於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開戶日起至99年8月31日交易明細 1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己○○固坦承擔任永高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乙○○與陳子源係永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當初因乙○○要去當兵,乙○○與陳子源乃委請伊擔任永高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向伊表示因公司資金流通需要,請伊至銀行開設甲存帳戶,伊基於幫忙才同意擔任永高公司負責人,且前往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以永高公司名義開立帳戶,開戶後銀行帳戶資料亦均交予陳子源及乙○○,但後來因收到永高公司欠稅通知,伊聯絡不上乙○○與陳自源,即逕行辦理公司註銷等語。 ㈡經查: 1.被告己○○係因友人陳子源與乙○○要求,而同意擔任永高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因陳子源與乙○○表示永高公司資金需要而前往合作金庫銀行進化分行以永高公司名義申辦帳戶後,將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陳子源與乙○○等情,業據被告己○○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見警B卷第472至473頁、警F卷第100至102頁、偵G卷第189至191頁、 原審卷㈠ 第254頁背面), 核與證人乙○○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F卷第103至104頁、原審卷㈡第124頁、第127頁), 並有永高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見警B卷義475頁)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10月21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永高公司最後一次變更登記表、解散相關資料(見本院卷(一)第308至314頁)各份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又以永高公司名義申設之上開帳戶,係綽號「阿源」之臺灣地區男子,因設立永高公司,需培養銀行資金往來信用,而經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醫師介紹,由「阿源」與寅○○達成協議後,「阿源」即依寅○○之指示將永高公司上開銀行帳戶之網路金鑰匙寄予辛○○,寅○○與辛○○等人並以永高公司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等情,業據證人寅○○於警詢時及證人辛○○於警詢暨原審審理時分別供證明確(見警F卷第10至12頁、第52至57頁、原審卷㈡第188頁至191頁), 並有如附表三編號60、76、、77、78、79所示同案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之交易明細(卷證標示詳見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警F卷第13頁背面至第51頁)各1份附卷可按,足見被告己○○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永高公司所申設之上開銀行帳戶,確係由同案被告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堪予認定。 3.惟上開銀行帳戶既係綽號「阿源」之男子經與寅○○協議後,依寅○○之指示交付予同案被告辛○○,且同案被告辛○○與被告己○○並不認識等情,亦據證人辛○○供證明確(見原審卷㈡第190頁背面), 則被告己○○能否知悉該帳戶有提供予辛○○等人使用,且辛○○等人又將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即屬有疑。況被告己○○同意擔任永高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將以永高公司名義所申設之銀行帳戶交予蕭錦松使用,而全未加以聞問,致上開帳戶經由綽號「阿源」之男子交付予辛○○作為地下匯兌使用,所為固屬非是,惟現今詐騙、恐嚇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行為,仍以蒐購、租用、商借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遭詐騙或恐嚇款項匯入及存款之用途較屬普遍,此種犯罪手法業經大眾傳播媒體一再披露,一般民眾自難諉稱不知,是以行為人(指出賣、出租、出借帳簿之人)如罔顧遭人從事詐欺、恐嚇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仍執意將帳戶交付與己並非熟識之人使用,固難謂其不具幫助詐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罪故意。然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產生之預見可能性,被告己○○應無從認識被告辛○○等人係將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公訴意旨僅因被告己○○擔任永高公司人頭負責人,且上開帳戶確由不詳之綽號「阿源」之男子提供予辛○○等人使用,即認被告己○○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主觀意思或預見可能,恐嫌率斷,無足憑採。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己○○涉犯有幫助被告辛○○等人違反銀行法之心證。是本案被告己○○主觀上是否確有幫助之犯意,尚存有合理之懷疑。又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本案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己○○有幫助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之犯行,而使本院獲得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則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己○○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己○○確有公訴意旨所載之幫助犯行,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己○○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九、關於被告子○○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子○○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子○○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被告子○○於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 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於開戶日起至99年 8月30日之交易明細表,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子○○固坦承開設上開帳戶並交付予辛○○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上開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係寅○○之員工,當時寅○○叫伊返臺開設帳戶,因伊在大陸都受老闆照顧,老闆要伊回來開設帳戶,伊就回來開立,但伊不知道要做什麼等語。 ㈡經查: 1.被告子○○所開立之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確遭同案被告寅○○、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等情,業據證人寅○○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見偵C卷第177至181頁、原審卷㈡第173頁、第175頁背面)、 辛○○於偵查中(見偵C卷第178至181頁、原審卷㈡第192頁),並有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同案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之交易明細(卷證標示詳見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及被告子○○於台中銀行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匯款明細、匯入匯款明細表(見警C卷第624至642頁)、 被告子○○於兆豐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國內匯款-匯出匯款查詢、全球金融網對帳明細表(見警C卷第643至681頁)各1份附卷可稽,則被告子○○所開立之上開銀行帳戶,確係由同案被告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固堪認定。 2.惟被告子○○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伊係受僱於大陸泉鑫公司,從事五金工作,臺灣老闆係寅○○,當時泉鑫與泉瑞公司要合併, 寅○○表示兩家公司伊都有領錢,臺灣領臺幣2萬多元, 大陸領人民幣2千多元,叫伊回臺灣開戶,伊才返回臺灣, 依老闆指示開立上開2帳戶,並將存摺等交付予黃姓老闆娘(即辛○○)保管,伊需用錢時再打電話給老闆娘,伊不知道老闆娘將伊帳戶做何使用等語(見偵C卷第171頁背面至第172頁); 於原審審理時供述:伊沒有幫助從事地下匯兌等語 (見原審卷㈢101年8月31日審判筆錄第195頁背面)。而證人寅○○亦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與子○○係在中國泉鑫公司認識,泉鑫公司係從事電子五金、電子刀具、模具等業務,子○○係外務送貨員,後來伊於98年間與臺灣泉瑞公司合併,但因子○○一直待在中國大陸,只有領人民幣,但其需要臺幣交給其母親,所以伊就請子○○回臺灣開戶,直接將臺灣薪資轉到其帳戶即可,子○○開戶後則將帳戶交予辛○○保管,因子○○母親不識字,倘有臺幣入帳時,子○○就可以請辛○○代為領款交給其母親,後來98年底因伊與辛○○地下匯兌需用到臺灣帳戶,伊等未告知子○○,即將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子○○亦不知伊等有從事地下匯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3至179頁);證人辛○○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伊知道子○○係在大陸泉鑫公司擔任外務送貨員,後來泉瑞公司與大陸方面合作,子○○亦有幫泉瑞公司送機器,所以子○○的薪水係由伊與寅○○各自支付,伊在臺灣支付子○○於泉瑞公司部分的薪水,當時伊與寅○○叫子○○回臺開立帳戶,伊等只告訴子○○要作為薪資轉帳使用,沒有跟子○○講太多,因為子○○愛喝酒易誤事,而子○○在申辦上開二帳戶後即將帳戶交給伊保管,此係子○○很少回臺灣,如果臺灣有費用要支付,子○○就會交待伊拿錢給其母親,至於子○○何以開立二個帳戶,係因為當時伊都係所有員工開立二個帳戶,哪個銀行福利好,伊就跟哪個銀行合作,之後伊等將子○○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並沒有告訴子○○,子○○應該也不知道寅○○有從事地下匯兌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92至198頁),經核證人寅○○、辛○○上開證述,就被告子○○當時係因為支領臺灣部分薪資,而應寅○○要求返台開立帳戶,並將帳戶交付予辛○○代為保管,以支應其臺灣家人開支需求,及被告子○○並不知渠等將上開帳戶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等節尚屬一致,且子○○既非受僱於寅○○等人從事地下匯兌業務,而係擔任泉鑫公司五金貨物之外務送貨員,復與寅○○等人並非交情甚篤,衡情寅○○與辛○○應無將渠等非法從事地下匯兌之事告知被告子○○之理,是證人寅○○、辛○○上開證述,應足採信。則被告子○○並不知其上開銀行帳戶遭被告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乙節,應堪認定。被告子○○上開所辯,尚非不足採信。 3.況現今詐騙、恐嚇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行為,仍以蒐購、租用、商借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遭詐騙或恐嚇款項匯入及存款之用途較屬普遍,此種犯罪手法業經大眾傳播媒體一再披露,一般民眾自難諉稱不知,是以行為人(指出賣、出租、出借帳簿之人)如罔顧遭人從事詐欺、恐嚇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仍執意將帳戶交付與己並非熟識之人使用,固難謂其不具幫助詐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罪故意。然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產生之預見可能性,被告子○○應無從認識被告辛○○等人係將其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公訴意旨僅因被告子○○所有上開帳戶遭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即認被告子○○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主觀意思或預見可能,恐嫌率斷,無足憑採。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子○○涉犯有幫助被告辛○○等人違反銀行法之心證。是本案被告子○○主觀上是否確有幫助之犯意,尚存有合理之懷疑。又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本案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子○○有幫助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之犯行,而使本院獲得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則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子○○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子○○確有公訴意旨所載稱之幫助犯行,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子○○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十、關於被告卯○○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卯○○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卯○○於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衛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 開戶日起至99年 8月30日交易明細資料表,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卯○○固坦承將其所申設之上開帳戶交付予辛○○使用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伊因出國,而友人都係將錢匯到伊該二帳戶內,所以伊將帳戶交給辛○○,請辛○○代為提領用以支付機票錢,加上因伊本身想要辦理汽車貸款,也請辛○○幫伊做進出帳,但後來伊因家中有事,就沒有買車了,且伊又急著出國去菲律賓幫友人照顧紡織廠,因此也就沒有向辛○○取回上開帳戶資料等語。 ㈡經查: 1.臺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衛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係被告卯○○所申設,被告卯○○並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付予辛○○等情,業據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證人辛○○於警詢時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警A卷第183至186頁、 原審卷㈡第198頁背面至201頁),並有臺中銀行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683至695頁)、 合作金庫銀行衛道分行99年9月 3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卯○○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696至707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分行 100年12月13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卯○○、 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0年12月13日中北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戶名:卯○○、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見原審卷㈠第345至347頁、第351至353頁)各1份在卷足憑。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又被告卯○○申設之上開銀行帳戶,遭被告辛○○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乙節,亦據被告辛○○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綦詳(見警A卷第183至186頁、原審卷㈡第198頁背面至204頁), 並有如附表三編號6、7、27、47、48、51、65、70、72、73所示同案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之交易明細(卷證標示詳見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臺中銀行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683至695頁) 及合作金庫銀行衛道分行99年9月 3日合金衛道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卯○○交易明細表(見警C卷第696至707頁)各1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卯○○所申設之上開銀行帳戶,確係由同案被告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堪予認定。 3.證人辛○○於警詢時供證:卯○○係伊客人,想要貸款,請伊幫忙做業績等語(見警A卷第183至186頁); 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伊係因中領旅行社以前幫卯○○任職之高雄力霸水產公司開機票,才認識被告卯○○,伊與被告卯○○純粹僅有業務往來,沒有私交,有一次卯○○來中領旅行社拿機票時,伊等聊到卯○○可能需要買車,而買車就有貸款問題,伊覺得伊可以幫卯○○做業績,方便其買車貸款,伊個人也可以多一個帳戶使用,所以就提議要幫卯○○做銀行業績,之後卯○○就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及網路鑰匙等交給伊,伊拿到後就做為地下匯兌使用,卯○○只知道伊開設旅行社,不知道伊尚有泉瑞公司及從事地下匯兌,伊也沒有告訴卯○○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當初約定做半年業績,但之後伊即找不到卯○○等語 (見原審卷㈡第198頁背面至204頁), 而證人辛○○與被告卯○○既無私交,衡情證人辛○○確應無將其非法從事地下匯兌之事告知不具交情之被告卯○○之理,且證人辛○○復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衡情亦無為迴護被告卯○○,而故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致罹偽證罪責之風險,是證人辛○○上開證詞應屬可採。則依證人辛○○上開證述,被告卯○○應不知其上開銀行帳戶遭被告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 4.況被告卯○○僅為圖做銀行帳戶帳面業績,以方便其辦理汽車貸款,即任意將其所有上開銀行帳戶交由證人辛○○使用,所為固屬非是,惟現今詐騙、恐嚇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從事犯罪行為,仍以蒐購、租用、商借他人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遭詐騙或恐嚇款項匯入及存款之用途較屬普遍,此種犯罪手法業經大眾傳播媒體一再披露,一般民眾自難諉稱不知,是以行為人(指出賣、出租、出借帳簿之人)如罔顧遭人從事詐欺、恐嚇取財犯罪之高度可能,仍執意將帳戶交付與己並非熟識之人使用,固難謂其不具幫助詐欺、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罪故意。然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依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所產生之預見可能性,被告卯○○應無從認識被告辛○○係將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公訴意旨僅因被告卯○○所有上開帳戶遭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即認被告卯○○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主觀意思或預見可能,恐嫌率斷,無足憑採。 ㈢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卯○○涉犯有幫助被告辛○○等人違反銀行法之心證。是本案被告卯○○主觀上是否確有幫助之犯意,尚存有合理之懷疑。又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本案檢察官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卯○○有幫助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之犯行,而使本院獲得無庸置疑之確信心證,則此部分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即應對被告卯○○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卯○○確有公訴意旨所載稱之幫助犯行,揆諸上揭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卯○○犯罪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㈣移送併辦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709號) 即被告卯○○被訴為同案被告辛○○等人幫助詐欺部分,查本件起訴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卯○○有幫助辛○○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行,起訴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 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1709號案件移送併辦部分,即無何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併案審理,此部分應予退回,併此敘明。 十一、原審經調查後,為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 1.被告壬○○部分: ⑴證人李秀慧固於審理中附和被告壬○○之辯解,證稱:99年間去中國大陸工作後,第一次休假約在4、5月間,停留時間很短,伊不知道有哪家銀行在辦理臺幣兌換人民幣的業務,當時想到壬○○家中有人開旅行社,推想旅行社是否有一些人民幣可以兌換,所以與壬○○聯絡,請壬○○幫忙詢問兌換人民幣事宜,後來伊滿忙的,就沒有打電話給辛○○,也沒有到旅行社,最後因為伊趕著要離開,感覺好像很麻煩,就沒有匯款給壬○○等語。惟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97年6月25日修正第38條第2項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會同中央銀行訂定辦法,許可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復觀行政院兩岸交流主題網經貿交流區公告, 臺灣自97年6月30日起,受理金融機構申請辦理人民幣兌換業務,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均可在經許可的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及外幣收兌處進行人民幣兌換,迄98年7月31日止, 已有44家金融機構,共2954家分支單位與146家外幣收兌處辦理, 而證人李秀慧前為台新商業銀行之主管, 於99年2月份方轉調至子公司工作,對於金融業務及兌換貨幣方式應頗為熟悉,怎會不知有何銀行可以辦理兌換人民幣之業務?何需特地找自其至中國大陸工作後便未聯絡之被告壬○○幫忙處理?且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審理時證稱:壬○○的主管那次沒有換成功是因為匯率划不來,伊是要拿來週轉用,不是要拿來換給客人的等語,與前開證人李秀慧之證詞內容不一,非無可疑之處。又參以被告壬○○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李秀慧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9年5月10日0時17分16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被告壬○○向證人李秀慧確認「哪個省哪個分行戶名」一情,另於同日17時10分3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為「 B(指李秀慧):我等一下匯新臺幣15萬元給妳,兩個方法,第一個要嘛跟妳拿現金,如果妳家裡問題還沒有解決的話,上海轉匯我的帳戶,轉匯帳戶的話,我晚上要回去問銀行別再打給你」等語,姑不論證人李秀慧欲兌換15萬元,以被告辛○○所提出之當時新臺幣兌換人民幣之匯率為4.6070計算之, 約為人民幣3萬2259元,能否短時間在旅行社兌換,頗有疑義;且倘證人李秀慧僅係因被告壬○○家中有人經營旅行社而請被告壬○○幫忙,應該是直接至旅行社或透過被告壬○○兌換「現金」使用,豈會在與被告壬○○討論時又極為自然地交待被告壬○○可直接匯至其在中國大陸開立之帳戶?足見證人李秀慧自始即知曉被告壬○○之妹妹辛○○有從事地下匯兌業務,欲換匯人民幣款項1筆至中國大陸指定帳戶, 並以被告壬○○為聯繫窗口甚明。又證人李秀慧既係被告壬○○之前主管,同事期間互動良好,前開兌換人民幣未果之證詞,實有迴護被告壬○○之嫌,尚難採信。原審未斟酌及此,逕認證人李秀慧之證詞應堪採信,此部分採證非無違誤。 ⑵又被告壬○○雖辯稱:伊不知道辛○○有從事地下匯兌云云,證人即共同被告辛○○雖附和被告壬○○,證稱:伊與壬○○雖然住在一起,作息不同,因此壬○○不了解伊的工作內容,也不會過問,伊雖有向壬○○借款,但壬○○不知道伊資金調度的情況,伊請壬○○匯至指定之帳戶壬○○就匯云云。然而,被告壬○○與被告辛○○為親姐妹,且自97年至99年均同住在一起,感情甚篤,衡情被告壬○○對於親妹妹之工作內容應不致漠視至完全不知之程度,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此部分證詞顯為迴護被告壬○○,無足採信。又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審理時亦證稱:伊向壬○○借貸,如果小額就直接從壬○○錢包拿,如果比較大額的話伊會請壬○○轉到伊指定的帳戶內,包含本案伊用來從事地下匯兌之帳戶等語,且細研被告壬○○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與被告辛○○、被告戊○○自承用於地下匯兌之戶名為子○○、泉瑞公司、永高公司等有多筆資金往來,則被告辛○○既會要求被告壬○○匯款至不同指定帳戶,且自被告壬○○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觀之,被告辛○○之業務上涉及新臺幣及人民幣等貨幣之兌換,會透過被告壬○○聯繫相關事宜,而被告壬○○本身在銀行工作多年,對於金融業務甚為熟悉,是被告壬○○對於被告辛○○從事人民幣之匯兌業務,斷無不知之理。復佐以被告壬○○於警詢時供稱:99年5月9日23時59分40秒伊持用之行動電話傳簡訊至門號0000000000(被告辛○○所持用),內容為「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是伊以前區主管的先生在大陸,問伊中領旅行社有無人民幣可兌換,要兌換人民幣所用的帳戶等語,益徵被告壬○○有與客戶聯繫,參與收款後換匯人民幣至中國大陸指定帳戶,而完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匯兌手續。再觀被告壬○○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辛○○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9年 5月10日15時38分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以:「 …B(指被告辛○○):沒有,姐姐出事情了,A(指被告壬○○):好,B:妳那個兆豐之前你開那幾張票,A:是,B:現在調查局整個都來抄啦,A:嗯,B:妳那個本票是哪裡的」等語,另被告壬○○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00於99年5月10日15時46分1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略以「……A(指被告壬○○):我剛才打電話回去,我妹說收到贓錢了,B:誰收到,A:不知道阿,現在調查局跑去查帳,B:怎麼會這樣,是誰,A:不知道,好想回去看喔,B:你這樣我嚇掉,你有打去戊○○,A:她很忙……」等語,足徵被告壬○○與被告辛○○間必有資金調度之配合,且對於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業務絕非如其所辯毫不知情,被告壬○○與其選任辯護人所執情詞,顯為臨訟卸責之詞,委無足取。原審認證人辛○○既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衡情亦無迴護被告壬○○,即以證人即被告辛○○之證詞認定被告壬○○不知被告辛○○尚有從事地下匯兌之行為,其採證及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尚有未洽。 2.被告癸○○部分: 原審已認定被告癸○○係自97年 6月26日起擔任豐達五金有限公司(下稱豐達五金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豐達公司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台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均係交予被告辛○○使用。 但卻認本案尚乏證據足證被告癸○○擔任名義負責人之豐達五金公司所申設之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台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及第一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 3帳戶係供被告辛○○等人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然而: ⑴觀卷附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所函附豐達五金公司之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豐達五金公司於98年 1月23日有來自泉瑞公司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之匯款紀錄,於98年1月23日、同年4月17日豐達五金公司有匯款至戊○○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戶內之紀錄,於98年 4月28日豐達五金公司亦有匯款至庚○○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之紀錄,而上述泉瑞公司、戊○○及庚○○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分別為原審認定為被告辛○○等人使用作為從事地下匯兌收、匯款使用之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2、11、13),且係利用網際轉匯之方式完成轉匯,原審認本案無證據足證豐達五金公司上開帳戶係供被告辛○○等人從事地下匯兌使用,尚嫌未洽。是本案應再請被告辛○○、戊○○等人就上述匯款紀錄再為說明來源及用途,並提供相關證據相佐,以利查明渠等所述是否為真,不宜僅憑被告辛○○於審理時證述上開三帳戶與本案地下匯兌無關等語,即對被告癸○○為有利之認定。此外,參以卷內所附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提供之匯出匯款多筆查詢紀錄,黃志勇、廖一暐、王紹安、陳怡芬、彭順能、石宜靜、慧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建榮、蕭錫生、李曉君、王俊平、王士瑋等人均與豐達五金公司有匯兌往來, 匯出匯入金額36萬元至146萬1000元不等;豐達五金公司台中銀行北臺中分行提供之匯入匯款明細表則有汪原青、尹衍標、黃湘婷、林志明、鉦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入豐達五金公司之匯款紀錄, 金額63萬980元至95萬元不等,上述資金往來非無可能係被告辛○○所從事之地下匯兌業務,原審未斟酌於此,此部分認定似嫌未妥。⑵又倘被告辛○○如其證述係為被告癸○○之未來打算,始讓被告癸○○擔任豐達五金公司之負責人,則被告辛○○自始即不應使用豐達五金公司上開帳戶於處理地下匯兌業務,然觀前揭該公司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與其他使用於地下匯兌之帳戶仍有轉匯往來之紀錄,並且亦開立網路金鑰方便轉匯,其證述是否全然可採,尚有疑慮。另雖證人辛○○、戊○○均證稱:癸○○不知渠等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云云,然證人辛○○自承極為疼愛家中獨子癸○○,證人戊○○為癸○○之配偶,渠等之證述均有迴護被告之嫌。且依證人辛○○、戊○○之證詞,證人辛○○身為為被告癸○○之親姐姐,能自由進出被告癸○○之家中,並得使用該住處之網路透過網路銀行處理地下匯兌業務,被告癸○○豈會均無所悉?而證人戊○○為被告癸○○之配偶,被告癸○○身為丈夫斷無不知其配偶平日處理業務內容之理。是被告癸○○明知其姐辛○○與配偶戊○○係從事地下匯兌業務,竟仍提供其名義擔任豐達五金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並交付該公司上開帳戶予被告辛○○、戊○○恣意使用,且對於該公司上開帳戶內帳目往來毫不在意,顯對縱使被告辛○○、戊○○以該公司上開帳戶事地下匯兌業務,亦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癸○○應有幫助被告辛○○、戊○○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確。 3.被告乙○○、丑○○、丙○○、己○○部分: ⑴按現今社會各種詐騙案件猖獗,犯罪集團收購、承租金融機構帳戶,以作為詐騙、恐嚇取財、收受重利或從事地下匯兌等財產犯罪所得款項收取之用,或作為將犯罪之不法所得,再行轉匯以便隱匿並逃避追緝之用,使犯罪追查不易等訊息層出不窮;是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使用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取得帳戶資料者,除係用以作為「擄人勒贖」之被害人家屬交付贖款之用途,顯然超出一般人所得認知之範圍外,其餘如收受詐騙款項、恐嚇取財所得,或重利業者收取重利、本金之用,甚或如本案從事「匯兌」之地下金融業務,均不逾越一般人所得認知之範圍。另刑法上之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含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所謂「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 ⑵就被告乙○○部分, 原審已認定被告乙○○係於99年1月間經由被告蕭錦松(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法通緝)介紹,而以每月1萬元之代價擔任泉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被告乙○○並前往中領旅行社領取泉瑞公司相關資料後,至銀行辦理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16、17、18、19所示銀行帳戶負責人變更手續,嗣辦理變更完成後,再將相關泉瑞公司資料拿至中領旅行社由櫃檯人員轉交予被告辛○○,且被告辛○○有將泉瑞公司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而被告乙○○於審理時坦承其在答應以每月 1萬元之代價擔任泉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時,對於該公司之經營事項及為何要支付代價請其擔任名義負責人,且只被要求至銀行辦理帳戶負責人變更手續等情均未為進一步的確認與查證等情。而有財產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願提供代價,徵求他人提供名義擔任人頭負責人,客觀上應可預見其目的,極可能係在從事某種財產上犯罪,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被告乙○○係智慮成熟之成年人,其答應擔任負責人,既未實際執行泉瑞公司董事長之職務,或參與公司之決策,又不關心公司營運情況或泉瑞公司上開帳戶使用情形,其以每月1萬元之代價, 提供其名義擔任泉瑞公司名義負責人,並交付已變更由其擔任負責人之該公司帳戶資料予被告辛○○,應可預見將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及泉瑞公司上開帳戶提供被告辛○○使用,極有可能幫助被告辛○○實施財產犯罪。況且,依本案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證人即被告辛○○之供述,被告蕭錦松既知曉被告辛○○係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以被告乙○○與被告蕭錦松之交情,對於該公司帳戶可能為被告辛○○利用從事兩岸匯兌業務之用應有預見可能,仍將其所有之國民身分證等資料交予被告辛○○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復配合至各該銀行變更公司帳戶負責人名義事宜,並交付泉瑞公司上開帳戶予被告辛○○恣意使用,顯對縱使被告辛○○以其擔任負責人之泉瑞公司上開帳戶實施取財產上犯罪,亦即利用泉瑞公司上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亦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乙○○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不確定故意,允無疑義。原審逕以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為由,認被告乙○○應無從認識被告辛○○係將泉瑞公司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似嫌率斷,此部分事實認定尚嫌未洽。 ⑶就被告丑○○部分,原審固認定被告丑○○係因被告蕭錦松要求,而同意擔任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松億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前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衛道分行以松億公司名義申辦帳戶後,將所有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被告蕭錦松,且松億公司上開帳戶,確係由被告辛○○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然原審以被告辛○○與被告丑○○互不相識為由,質疑被告丑○○能否知悉被告蕭錦松將松億公司上開帳戶提供予被告辛○○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經查,被告丑○○於警詢時自承:蕭錦松於99年4、5月間,在伊現住處,要求伊擔任松億公司之負責人,蕭錦松是告訴伊說蕭錦松的朋友每個月會給伊2萬元, 伊不知道那個朋友是誰,也沒見過,2萬元都是蕭錦松拿給伊的, 沒有告訴伊要做什麼工作,伊也沒有至松億公司工作,只是名義上負責人等語,復於偵查中供承:蕭錦松說是蕭錦松的友人要成立公司,要用伊的名義去開戶,伊在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前,將以松億公司申辦之帳戶全部資料交給蕭錦松,蕭錦松說要交給朋友,蕭錦松1個月給伊2萬元等語,顯見被告丑○○係貪圖每月2萬元之報酬, 應被告蕭錦松之要求擔任松億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被告丑○○於審理時又陳稱:係蕭錦松之前以暢鋒公司名義承作空調工程,因暢峰公司欠勞、健保費,才改成立松億公司,目的是要開票使用等語,且松億公司於被告丑○○交付松億公司上開帳戶資料予蕭錦松時,松億公司尚未實際營運,開立松億公司上開帳戶係為向銀行申請支票使用等情,亦為被告丑○○供述在卷足參。是依前述情節,被告丑○○既未實際執行松億公司董事長之職務,或參與該公司之決策,又不關心公司營運情況,明知被告蕭錦松要設法美化松億公司帳目以申請支票使用,仍對松億公司上開帳戶使用情形全未加以聞問, 其以每月2萬元之代價,提供其名義擔任松億公司名義負責人,並交付已變更由其擔任負責人之該公司帳戶資料予被告蕭錦松轉交他人,當可預見該公司帳戶,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財產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願給付代價徵求他人提供名義擔任人頭負責人,客觀上應可預見其目的,極可能係在從事某種財產上犯罪,被告丑○○係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應可預見將由其擔任負責人之松億公司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被告蕭錦松轉交友人即被告黃育秀使用,將幫助被告辛○○實施財產犯罪。況且,證人辛○○於審理時證稱:蕭錦松約於99年2月、3月間知曉伊從事地下匯兌, 松億公司帳戶之網路金鑰是99年6月左右交給伊的語,復參以被告辛○○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與被告蕭錦松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99年5月27日11時47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蕭錦松於警詢時就此部分供承:是辛○○打電話跟伊說松億公司向合作金庫衛道分行申請之帳戶網路金鑰遭鎖住,要求伊問銀行如何處理,所以伊就跟辛○○拿該帳戶之印章,與丑○○一同去重新申請網路金鑰,但因銀行行員印章少蓋1個, 所以才又跟辛○○拿印章等語,又觀被告辛○○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蕭錦松與被告辛○○聯繫時,時常提及公司帳戶之網路銀行要匯入美金等不同貨幣之情,顯見被告丑○○應知曉被告蕭錦松有在從事不同貨幣匯兌之業務,對於松億公司上開帳戶可能為被告蕭錦松轉交之人即被告辛○○作為地下匯兌之用應有預見可能,竟仍將其為負責人名義申辦之松億公司上開帳戶交予被告蕭錦松轉交被告辛○○恣意使用,且均未加以過問使用情形,顯對縱使被告辛○○以松億公司上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亦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丑○○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原審逕以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為由,認被告丑○○應無從認識被告辛○○係將松億公司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認事用法尚非無誤。 ⑷就被告丙○○部分,原審固認定被告丙○○係因友人許博佑要求,而同意擔任暢峰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因被告蕭錦松表示暢峰公司交易需要而前往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進化分行及合作金庫進化分行以暢峰公司名義申辦帳戶後,將所有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被告蕭錦松,且被告丙○○擔任名義負責人之暢峰公司所申設之上開銀行帳戶,確係由被告辛○○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之管道等情。而被告丙○○自承:伊於97年間始擔任暢鋒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係許博佑先生,因信用不佳請伊擔任名義負責人等語,則被告丙○○明知要求其掛名董事長一職,極有可能係利用其作為人頭,以遂行不法之目的,否則,如係一般合法經營公司,自不必要請被告作為人頭,以設立公司。嗣許博佑入監服刑,被告丙○○收到執行處通知後,至暢峰公司結識被告蕭錦松,復應被告蕭錦松之要求開立暢峰公司上開帳戶,並將上開帳戶資料全數交付被告蕭錦松使用,被告丙○○未深入追問為何要開立上開帳戶,亦未過問使用情形等節,業據被告丙○○自承在案。另被告蕭錦松於準備程序時陳稱:被告丙○○擔任負責人期間,丙○○有來公司時會給予車馬補助費,有時1000元,有時2000元等語,足見被告丙○○不僅未實際執行公司董事長之職務或參與公司之決策,且明知該公司已無法正常營運,有欠費疑慮,仍因貪圖車馬費,未拒絕繼續擔任人頭負責人,且在與被告蕭錦松不熟識之情況下,因被告蕭錦松告知暢峰公司與銀行有交易往來,未經查證即配合被告蕭錦松開立暢峰公司上開帳戶,將開立之上開帳戶資料及公司大小章交予被告蕭錦松恣意使用。而被告丙○○既係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應可預見配合開立暢峰公司上開帳戶交予被告蕭錦松使用,將幫助被告蕭錦松或其轉交之人實施財產犯罪竟仍為之,且未為任何防範措施或關切暢峰公司上開帳戶之帳目明細、金錢流向及用於何處,顯具縱使被告蕭錦松或其轉交之人以其擔任負責人之暢峰公司名義實施財產上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至明。原審逕以被告辛○○與被告丙○○並不認識,未必知悉被告蕭錦松將上開帳戶提供予被告辛○○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且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為由,認被告丙○○之犯罪不能證明,恐嫌率斷。 ⑸就被告己○○部分,原審已認定被告己○○係因友人陳子源與被告乙○○要求,而同意擔任永高有限公司(下稱永高公司)名義負責人,並因陳子源與被告乙○○表示永高公司資金需要而前往合作金庫進化分行以永高公司名義申辦帳戶後,將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陳子源與被告乙○○;又以永高公司名義申設之上開帳戶,係綽號「阿源」之臺灣地區男子,因設立永高公司,需培養銀行資金往來信用,而經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醫師介紹,由「阿源」與被告寅○○達成協議後,「阿源」即依被告寅○○之指示將永高公司上開銀行帳戶之網路金鑰匙寄予被告辛○○,被告寅○○與辛○○等人並以永高公司上開帳戶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等情。而被告己○○自承:是被告乙○○及陳子源先生委請伊擔任永高公司之負責人,因為當時被告乙○○要去當兵,擔心因此無法顧及公司營運,公司實際上是被告乙○○及陳子源在經營,伊未考慮為何陳子源不自己擔任負責人,因為公司需要流動資金,所以陳子源與被告乙○○叫伊去開戶,並將帳戶資料及公司大小章交給被告陳子源與乙○○等語,是被告己○○明知要求其掛名董事長一職,極有可能係利用其作為人頭,以遂行不法之目的,否則,如係一般合法經營公司,自不必要請被告作為人頭,以設立公司,何況被告乙○○之前擔任負責人時,永高公司為何無流動資金之需求,反而係被告己○○擔任名義負責人時即要求開立永高公司上開帳戶,亦啟人疑竇。則被告己○○既未實際執行公司董事長之職務或參與公司之決策,對於永高公司營運情況、帳目明細與金流情況均不甚了解,竟率爾提供其名義擔任永高公司名義負責人,並開立永高公司上開帳戶,並將上開帳戶資料及公司大小章均交予被告乙○○及陳子源,當可預見永高公司上開帳戶,極可能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財產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名義擔任人頭負責人,客觀上應可預見其目的,極可能係在從事某種財產上犯罪,被告己○○係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有相當社會經驗,應可預見將由其擔任負責人之永高公司上開帳戶提供被告乙○○及陳子源恣意使用,將幫助被告乙○○、陳子源或渠等轉交之人實施財產犯罪竟仍為之,顯具縱使被告乙○○、陳子源或渠等轉交之人以永高公司名義實施財產上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無訛。原審逕以被告辛○○與被告己○○並不認識,未必知悉永高公司上開帳戶會被提供予被告辛○○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且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等情為由,認被告己○○主觀上是否確有幫助犯意尚存有合理之懷疑,似有未妥。 4.被告子○○部分: 原審固已認定被告子○○所開立之台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兆豐銀行東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確遭被告寅○○、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等情。但卻採信證人即被告寅○○、辛○○於審理時關於被告子○○係為支領臺灣部分薪資,而應被告寅○○要求返臺開立上開帳戶,並將上開帳戶交予辛○○代為保管,以支應其臺灣家人開支需求等情之證述內容,而認被告子○○不知其上開帳戶遭被告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然而: ⑴證人寅○○於偵查時證稱:子○○是伊大陸的員工,子○○有提供帳戶給伊使用,用來匯兌及貨款用,伊沒有支付代價,因為子○○是伊的員工,伊就請子○○開帳戶給伊用來匯兌及貨款用等語,證人辛○○證稱:子○○是大陸員工,子○○之帳戶是伊保管等語,足見證人寅○○、辛○○當時請被告子○○開立上開帳戶交予證人辛○○使用之時,被告子○○即已明白係供證人辛○○匯兌及貨款使用。證人寅○○、辛○○固於審理時翻異前詞如上,惟何以在偵訊時證人寅○○、辛○○均未提及前揭係為能讓被告子○○在臺領薪,並支應被告子○○家人生活開銷之情事,反遲至審理時才提出上情,已非無疑。另細究證人寅○○、辛○○之證詞,證人寅○○於審理時證稱:子○○一直在中國,只有領人民幣而已,後來伊跟子○○說如果讓子○○在中國領薪水,子○○都會花掉,每個月要一些錢給母親,所以就請子○○回臺灣把帳戶開好,臺幣直接就轉到子○○之帳上,子○○開戶後將帳戶交予辛○○保管,只有交付帳戶存簿與印章,無提款卡,交予辛○○之目的是倘有台幣入帳時,子○○可以請辛○○代為領款交予其母親,伊交代辛○○1、2個月要把領錢交給子○○之母親,1個月約2萬元台幣等語;證人辛○○於審理時證稱:子○○2005年左右起就在泉鑫公司任職,從事外務送貨,之後伊與大陸合作,在泉瑞部分子○○有幫伊送機器到其他省分,伊會支付子○○薪水,在臺灣這邊支付,當時有講好底薪2萬元, 月加獎金計算,寅○○是支付大陸那邊的薪水,當時是伊陪子○○去開立上開2帳戶, 開戶當天兆豐銀行之存摺、印章、台中銀行之存摺、印章及網路金鑰就都交給伊了,子○○會打電話給伊說要拿錢給其母親,時間及金額都是子○○指示,子○○有交代,就會請員工阿如回二水時拿錢給子○○之母親,算不定時間等語,足見證人寅○○及辛○○為何會請被告子○○在臺灣開立上開二帳戶、代為轉交生活費用予被告子○○之母親之緣由、頻率等細節均不相符,實難令人盡信。而被告子○○於偵訊時供稱:因泉鑫公司與泉瑞公司有業務往來要合併,寅○○說伊兩家公司伊都有領錢,臺灣的帳戶就是領新臺幣兩萬多元,在大陸就是領2000多元人民幣,亦即把薪水拆成兩份,一份領新臺幣,一份領人民幣,伊在大陸都是寅○○照顧伊,所以老闆寅○○叫伊會台灣開戶,伊就特地從大陸回臺開戶,開完戶馬上回大陸,是臺灣的黃姓老闆娘帶伊去開了兩個戶頭,伊不知道是什麼戶頭,因為伊都在大陸地區也不會用到臺灣存摺,怕弄丟所以就交給老闆娘等語,不僅未提及要請被告辛○○代領薪水支付生活費用給其家人之事,就為何開立、 交付上開2帳戶等節亦與證人寅○○、辛○○之證述不相符合,益徵證人寅○○、辛○○於審理中之前揭證述實有迴護被告子○○之疑慮。 況且,倘子○○果需以其上開2帳戶內之款項支應其臺灣家人開支需求,為何不直接將其上開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等物交予其家人使用?被告辛○○直接將被告子○○應得之薪資匯入上開帳戶內,由被告子○○之家人自由提領,豈不更為方便?何需辛○○提領後再拿至被告子○○二水老家交付?實啟人疑竇;證人寅○○、辛○○一方面表示被告子○○只是普通員工,交情不深,因此被告子○○不知渠等從事地下匯兌,一方面卻能要求被告子○○專程返台開立上開2帳戶, 並使被告子○○毫不過問使用目的即交付上開2帳戶予證人辛○○恣意使用, 證人辛○○甚至願代為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送至被告子○○二水老家予其家人,亦非無可疑之處;又若僅為被告子○○薪資轉帳、提領使用,何以當初即要求被告子○○特地返台開立「2」個帳戶使用?又何以不必申辦金融卡, 只需取得存摺、印章及網路金鑰,均有可議之處。原審率爾採信證人寅○○、辛○○於審理時迴護被告子○○之證詞,其採證上實有違誤。 ⑵又被告子○○於偵訊時自承: 伊不知道上開2帳戶內之交易情形,伊沒有想過為何要開此兩個戶頭,老闆這樣講就這樣做等語,證人寅○○於審理時證稱: 被告子○○交付上開2帳戶後,就從來沒有自己使用過, 也未曾關心上開2帳戶內之交易情形,當初伊與辛○○等人被查獲違反銀行法後,被告子○○人還在大陸, 知道出事才回到臺灣向渠等要上開2帳戶等語,證人辛○○於審理時亦證稱:被告子○○交付上開2帳戶是為了能讓伊處理事情, 子○○沒有向伊確認帳戶的用途,也沒有關心過上開2帳戶的交易進出,伊將上開2帳戶直接拿來使用於地下匯兌,是因為被告子○○交付當時即有充分的授權,且沒有說何時要將上開2帳戶取回等語。 衡諸常情,金融帳戶存摺、印鑑均屬一般人管理財產之重要工具,具有高度專屬性,一般人均不會在不詳使用情形下輕易交付他人使用,再以目前金融流通或交易之習慣觀之,為避免隨身攜帶現金所衍生之高度風險,遠距離或大筆金額的流通便利,多以金融機構帳戶轉帳或匯款為之,使金融機構帳戶紀錄,成為查詢資金流向之重要依據;而現金犯罪者為規避事後之查緝,或以洗錢方式為之,或以收集人頭帳戶之方式為之,以切斷檢警追查詐騙所得金錢之流向,均為一般人所得認知。被告子○○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有相當涉會經驗,其既明知被告寅○○、辛○○向其要求交付上開 2帳戶,可能用於泉瑞、泉鑫公司或證人辛○○匯兌及貨款業務,對於上開 2帳戶可能遭用於從事兩岸地下匯兌業務使用應有預見可能,仍將其所有上開2帳戶交予被告辛○○恣意使用 ,且均未加以過問使用情形,顯對縱使被告辛○○以其上開2帳戶從事地下匯兌業務, 亦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子○○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原審逕以利用他人交付之帳戶從事地下匯兌使用乙情尚屬少見為由,認被告子○○應無從認識被告辛○○係將其上開帳戶挪作違反銀行法之用,認事用法尚非無誤。 5.被告卯○○部分: 原審已認定台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衛道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係被告卯○○所申設, 被告卯○○並將上開2帳戶資料交付予被告辛○○,且被告卯○○申設之上開2銀行帳戶, 遭被告辛○○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但卻採信證人即被告辛○○之證詞,認定被告卯○○不知且亦無從認識上開帳戶遭被告辛○○等人用以作為地下匯兌使用。然而: ⑴被告卯○○於審理時辯稱:伊交給辛○○存摺、印鑑章,沒有交付金融卡,帳戶應該是於98年,在中領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交給辛○○本人,交給辛○○的目的是因為伊之前有在出國,伊的錢都請伊臺灣的朋友匯到伊這兩個帳戶,再請辛○○幫伊領錢支付機票錢,且當時伊也有要辦理車貸,欲請辛○○幫伊做進出帳,伊有跟辛○○說幫伊做大概半年左右的業績,後來因為伊家中有事,伊車子也就沒有買了,沒有辦理貸款,然後伊就出國去菲律賓幫朋友顧紡織工廠,當時伊急著要出國,要用錢,所以也沒有跟辛○○拿回存摺等語,姑不論其所辯均無法舉證以實其說,已非無疑,就交付機票款項而言,被告卯○○大可逕自匯款至被告辛○○所指定之帳戶,鮮少有人因此交付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及網路金鑰容任他人恣意使用;就被告卯○○所述欲辦理貸款乙事,之後亦無辦理貸款之紀錄,被告卯○○前揭所辯均難以採信。 ⑵縱如證人辛○○所言,被告卯○○係為圖做銀行帳戶帳面業績,以方便其辦理汽車貸款,證人辛○○於審理時證稱:被告卯○○提及欲貸款購車,伊就提議被告卯○○提供帳戶供伊使用,伊可以幫忙做進出往來帳,被告卯○○就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及網路金鑰予伊,伊跟被告卯○○說約做半年的帳面業績就可以貸款,後來伊就幾乎找不到被告卯○○,被告卯○○沒有跟伊說欲購車之相關細節,也沒有說好何時返還上開2帳戶,被告卯○○沒有關心過上開2帳戶之資金往來狀況,亦從未問過帳戶內之資金來源,感覺被告卯○○什麼事情都不在乎, 伊不知道被告卯○○有無申辦上開2帳戶之金融卡,沒有想過被告卯○○會從中把錢截走等語,而被告卯○○將其上開 2帳戶交予被告辛○○時,既係要求被告辛○○為其美化帳戶內之往來紀錄,以供日後貸款之用,則被告卯○○顯然知悉其帳戶內之資金往來情形非其本人之資金往來,且該資金往來紀錄非但有虛偽造假之情,被告卯○○本人更無從控制其內容之合法性,偽詐或供犯罪使用之情形,均非無可能。何況被告卯○○所圖既係被告辛○○做銀行帳戶帳面業績,足見被告卯○○應知曉被告辛○○有從事大量金流進出往來之業務,非無猜測到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之可能,被告卯○○是否確實無從預見被告辛○○有以其上開2帳戶供地下匯兌非法使用之可能?顯非無疑。 又被告卯○○交付上開2帳戶後,對於上開2帳戶之使用情形、進出往來資金之來源、數額均漠不關心,亦未詢問被告辛○○上開2帳戶帳面業績狀況如何,被告辛○○亦不曾懷疑上開2帳戶內之款項會遭被告卯○○盜領,益徵被告卯○○容任被告辛○○任意使用自己之帳戶資料,主觀上有無幫助被告辛○○為本案違反銀行法犯罪之用之未必故意,諒已明朗。準此,被告卯○○知曉被告辛○○有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需求,對於其交付上開 2帳戶可能被用作地下匯兌有預見可能仍交付之,顯對縱使被告辛○○以其上開 2帳戶實施取財產上犯罪,包含地下匯兌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足認被告卯○○應有幫助被告辛○○違反銀行法之從事地下匯兌之不確定故意,允無疑義。原審未斟酌於此,遽認被告卯○○提供其上開2帳戶之行為, 並無幫助被告辛○○從事地下匯兌業務乙節,實有未當。本件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部分,認事用法既有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詞。 6.然查: 上述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之部分日期,係在99年1月之前,自不足據為對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不利之認定。再者由附表六所示之譯文內容觀之,實亦無從證明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確有參與本件經營地下匯兌之犯行,其餘檢察官於上訴書內所載大抵均係片面推論之論述,自不得逕採為認定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有罪之依據。此外,本件公訴人就被告壬○○所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行;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及卯○○等人所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幫助犯行部分,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程度,且本院調查後亦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確應負此部分罪責,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又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則本案依罪疑唯有利於被告之原則,應對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為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涉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為無罪之判決,經核此部分認事用法所據理由雖有部分未敍明,然結果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片面主觀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認應就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等人涉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經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肆、本件被告甲○○、乙○○、丑○○、卯○○ 4人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29條第1項、第136條之1,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廖 穗 蓁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被告寅○○、辛○○、庚○○、戊○○、甲○○就有罪部分均得上訴。 被告癸○○、乙○○、丙○○、丑○○、己○○、子○○、卯○○、壬○○均不得上訴;檢察官就無罪部分除認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列事項外不得上訴,如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之規定,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 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被告寅○○等人使用帳戶之明細 ┌──┬──────────┬────────┬───────┬─────────┬─────┐ │編號│銀行別 │戶名 │帳號 │證據出處 │備註 │ │ │ │ │ │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辛○○ │0000000000000 │1.被告辛○○於警詢│ │ │ │分行 │ │ │時之自白(見南投縣│ │ │ │ │ │ │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 │ │ │ │ │ │三字第000000000號 │ │ │ │ │ │ │(卷一)【下稱警A │ │ │ │ │ │ │卷】第136至142頁)│ │ │ │ │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衛道分行100年5月30│ │ │ │ │ │ │日合金衛道字第1000│ │ │ │ │ │ │001715號函檢送存戶│ │ │ │ │ │ │辛○○之交易明細表│ │ │ │ │ │ │(見台中地檢100年 │ │ │ │ │ │ │度偵字第861號(卷 │ │ │ │ │ │ │二)【下稱偵H卷】 │ │ │ │ │ │ │第27至51頁) │ │ ├──┼──────────┼────────┼───────┼─────────┼─────┤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卯○○ │0000000000000 │1.證人戊○○於警詢│ │ │ │分行 │ │ │時之證述(見南投縣│ │ │ │ │ │ │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 │ │ │ │ │ │三字第000000000號 │ │ │ │ │ │ │(卷二)【下稱警B │ │ │ │ │ │ │卷】第303至304頁)│ │ │ │ │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衛道分行99年9月3日│ │ │ │ │ │ │合金衛道字第990002│ │ │ │ │ │ │987號函檢送戶名: │ │ │ │ │ │ │卯○○之基本資料及│ │ │ │ │ │ │交易明細表(見南投│ │ │ │ │ │ │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 │ │ │ │ │ │偵三字第000000000 │ │ │ │ │ │ │號(卷三)【下稱警│ │ │ │ │ │ │C卷】第696至707頁 │ │ │ │ │ │ │) │ │ │ │ │ │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衛道分行100年12月 │ │ │ │ │ │ │13日合金衛道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函檢送│ │ │ │ │ │ │戶名:卯○○之開戶│ │ │ │ │ │ │基本資料(見原審卷│ │ │ │ │ │ │㈠第345至347頁) │ │ ├──┼──────────┼────────┼───────┼─────────┼─────┤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進化│永高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 │1.被告己○○於警、│ │ │ │分行 │ │ │偵訊時之供述(見警│ │ │ │ │ │ │B卷第472至473頁、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 │ │ │ │ │調查處中法機字第 │ │ │ │ │ │ │00000000000號卷【 │ │ │ │ │ │ │下稱警F卷】第100至│ │ │ │ │ │ │102頁、台中地檢100│ │ │ │ │ │ │年度偵字第861號偵 │ │ │ │ │ │ │查卷(卷一)【下稱│ │ │ │ │ │ │偵G卷】第189至190 │ │ │ │ │ │ │頁、偵G卷第191頁)│ │ │ │ │ │ │2.證人戊○○於警詢│ │ │ │ │ │ │時之證述(見警B卷 │ │ │ │ │ │ │第303至304頁) │ │ │ │ │ │ │3.證人庚○○於警詢│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 │ │ │ │ │ │警B卷第268至270頁 │ │ │ │ │ │ │、台中地檢99年度偵│ │ │ │ │ │ │字第19230號偵查卷 │ │ │ │ │ │ │(卷三)【下稱偵C │ │ │ │ │ │ │卷】第17至20頁) │ │ │ │ │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進化分行99年9月8日│ │ │ │ │ │ │合庫進化字第990003│ │ │ │ │ │ │443號函檢送戶名: │ │ │ │ │ │ │永高有限公司之開戶│ │ │ │ │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表(見警B卷第476至│ │ │ │ │ │ │508頁) │ │ │ │ │ │ │5.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之交易明細表(見警│ │ │ │ │ │ │F卷第13背至51頁) │ │ │ │ │ │ │6.永高有限公司之基│ │ │ │ │ │ │本資料(見警B卷第4│ │ │ │ │ │ │75頁)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進化│暢鋒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1.被告丙○○於警、│ │ │ │分行 │ │ │偵訊時之供述(見警│ │ │ │ │ │ │B卷第462至463頁、 │ │ │ │ │ │ │偵G卷第184至185頁 │ │ │ │ │ │ │、第186頁) │ │ │ │ │ │ │2.證人戊○○於警詢│ │ │ │ │ │ │時之證述(見警B卷 │ │ │ │ │ │ │第303至304頁) │ │ │ │ │ │ │3.合作金庫銀行進化│ │ │ │ │ │ │分行100年5月30日合│ │ │ │ │ │ │庫進化字第00000000│ │ │ │ │ │ │68號函檢送暢鋒開發│ │ │ │ │ │ │有限公司之存款往來│ │ │ │ │ │ │交易明細表(見偵H │ │ │ │ │ │ │卷第53至61頁) │ │ │ │ │ │ │4.暢鋒開發有限公司│ │ │ │ │ │ │之基本資料(見警B │ │ │ │ │ │ │卷第464頁) │ │ ├──┼──────────┼────────┼───────┼─────────┼─────┤ │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戊○○ │0000000000000 │1.被告戊○○於警、│ │ │ │分行 │ │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 │ │ │ │ │ │自白(見警B卷第283│ │ │ │ │ │ │至285頁、台中地檢 │ │ │ │ │ │ │99年度偵字第19230 │ │ │ │ │ │ │號偵查卷(卷一)【│ │ │ │ │ │ │下稱偵A卷】第268至│ │ │ │ │ │ │274 頁、警B卷第303│ │ │ │ │ │ │至304頁、原審卷㈠ │ │ │ │ │ │ │第129至137頁、原審│ │ │ │ │ │ │卷㈡第25頁背面至46│ │ │ │ │ │ │頁) │ │ │ │ │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大里分行99年8月18 │ │ │ │ │ │ │日合庫大里存字第 │ │ │ │ │ │ │0000 000000號函檢 │ │ │ │ │ │ │送戶名:戊○○之交│ │ │ │ │ │ │易明細表(台中地檢│ │ │ │ │ │ │99年度他字第3510號│ │ │ │ │ │ │偵查卷(卷宗一)【│ │ │ │ │ │ │下稱偵E卷】第89至 │ │ │ │ │ │ │134頁) │ │ ├──┼──────────┼────────┼───────┼─────────┼─────┤ │6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戊○○ │000000000000 │1.被告戊○○於警、│ │ │ │行 │ │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 │ │ │ │ │ │自白(見警B卷第283│ │ │ │ │ │ │至285頁、偵A卷第26│ │ │ │ │ │ │8至274頁、警B卷第3│ │ │ │ │ │ │03至304頁、原審卷 │ │ │ │ │ │ │㈠第129至137頁、原│ │ │ │ │ │ │審卷㈡第25頁背面至│ │ │ │ │ │ │46頁) │ │ │ │ │ │ │2.台中商業銀行北台│ │ │ │ │ │ │中分行100年5月26日│ │ │ │ │ │ │中北中字第00000000│ │ │ │ │ │ │78號函檢送存戶張淑│ │ │ │ │ │ │惠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 │ │ │ │ │(見偵H卷第2至17頁│ │ │ │ │ │ │、第25頁正背面) │ │ ├──┼──────────┼────────┼───────┼─────────┼─────┤ │7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辛○○ │000000000000 │1.台中商業銀行北台│ │ │ │行 │ │ │中分行100年5月26日│ │ │ │ │ │ │中北中字第00000000│ │ │ │ │ │ │78號函檢送存戶黃玉│ │ │ │ │ │ │秀之存款交易明細表│ │ │ │ │ │ │(見偵H卷第2頁、第│ │ │ │ │ │ │18 至22頁) │ │ ├──┼──────────┼────────┼───────┼─────────┼─────┤ │8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甲○○ │000000000000 │1.被告甲○○於警詢│ │ │ │行 │ │ │、偵查中及原審審理│ │ │ │ │ │ │時之供述(見警C卷 │ │ │ │ │ │ │第553至563頁、第58│ │ │ │ │ │ │8至589頁、台中地檢│ │ │ │ │ │ │99年度他字第3510號│ │ │ │ │ │ │偵查卷(卷宗二)【│ │ │ │ │ │ │下稱偵E1卷】第48至│ │ │ │ │ │ │51頁、原審99年度聲│ │ │ │ │ │ │羈字第1191號卷第4 │ │ │ │ │ │ │至5頁、原審卷㈠第1│ │ │ │ │ │ │29至137頁) │ │ │ │ │ │ │2.證人戊○○於警詢│ │ │ │ │ │ │時之證述(見警B 卷│ │ │ │ │ │ │第303至304頁) │ │ │ │ │ │ │3.證人庚○○於警詢│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 │ │ │ │ │ │警B卷第268至270頁 │ │ │ │ │ │ │、偵C卷第17至20頁 │ │ │ │ │ │ │)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總行│ │ │ │ │ │ │99 年7月26日中業管│ │ │ │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 │ │ │ │檢送戶名:甲○○之│ │ │ │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 │表(警C卷第590至 │ │ │ │ │ │ │593 頁背面) │ │ ├──┼──────────┼────────┼───────┼─────────┼─────┤ │9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子○○ │000000000000 │1.被告子○○於偵訊│ │ │ │行 │ │ │及原審審理時之供述│ │ │ │ │ │ │(見偵C卷第171背面│ │ │ │ │ │ │至172頁、原審卷㈠ │ │ │ │ │ │ │第253至259頁背面)│ │ │ │ │ │ │2.證人戊○○於警詢│ │ │ │ │ │ │時之證述(見警B卷 │ │ │ │ │ │ │第303至304頁) │ │ │ │ │ │ │3.台中商業銀行北台│ │ │ │ │ │ │中分行戶名:子○○│ │ │ │ │ │ │之客戶基本資料、交│ │ │ │ │ │ │易明細表、匯款明細│ │ │ │ │ │ │、匯入匯款明細表(│ │ │ │ │ │ │警C卷第624至642頁 │ │ │ │ │ │ │) │ │ ├──┼──────────┼────────┼───────┼─────────┼─────┤ │10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卯○○ │000000000000 │1.證人戊○○於警詢│ │ │ │行 │ │ │時之證述(見警B卷 │ │ │ │ │ │ │第303至304頁) │ │ │ │ │ │ │2.證人庚○○於警詢│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 │ │ │ │ │ │警B卷第268至270頁 │ │ │ │ │ │ │、偵C卷第17至20頁 │ │ │ │ │ │ │) │ │ │ │ │ │ │3.台中商銀北台中分│ │ │ │ │ │ │行戶名:卯○○之客│ │ │ │ │ │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 │ │細表(警C卷第683至│ │ │ │ │ │ │695頁)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北台│ │ │ │ │ │ │中分行100年12月13 │ │ │ │ │ │ │日中北中字第100000│ │ │ │ │ │ │0358號函檢送戶名:│ │ │ │ │ │ │卯○○之開戶基本資│ │ │ │ │ │ │料(原審卷㈠第351 │ │ │ │ │ │ │至353頁) │ │ ├──┼──────────┼────────┼───────┼─────────┼─────┤ │1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戊○○ │000000000000 │1.被告戊○○於警、│ │ │ │中分行 │ │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 │ │ │ │ │ │自白(見警B卷第283│ │ │ │ │ │ │至285頁、偵A卷第 │ │ │ │ │ │ │268至274頁、警B卷 │ │ │ │ │ │ │第303至304頁、原審│ │ │ │ │ │ │卷㈠第129至137頁、│ │ │ │ │ │ │原審卷㈡第25頁背面│ │ │ │ │ │ │至46頁) │ │ │ │ │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 │ │ │ │ │ │月25日兆銀總票據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送戊○○自98年1月1│ │ │ │ │ │ │日起至99年8月31日 │ │ │ │ │ │ │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 │ │ │ │ │ │細表(偵H卷第64至 │ │ │ │ │ │ │67 頁) │ │ ├──┼──────────┼────────┼───────┼─────────┼─────┤ │1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子○○ │00000000000 │1.被告子○○於偵訊│ │ │ │中分行 │ │ │及原審審理時之供述│ │ │ │ │ │ │(見偵C卷第171背面│ │ │ │ │ │ │至172頁、原審卷㈠ │ │ │ │ │ │ │第253至259頁背面)│ │ │ │ │ │ │2.證人戊○○於警詢│ │ │ │ │ │ │時之證述(見警B卷 │ │ │ │ │ │ │第303至304頁) │ │ │ │ │ │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東台中分行戶名:黃│ │ │ │ │ │ │志森之客戶基本資料│ │ │ │ │ │ │、交易明細表、國內│ │ │ │ │ │ │匯款-匯出匯款查詢 │ │ │ │ │ │ │、全球金融網對帳明│ │ │ │ │ │ │細表(警C卷第643至│ │ │ │ │ │ │681頁) │ │ ├──┼──────────┼────────┼───────┼─────────┼─────┤ │1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庚○○ │00000000000 │1.被告庚○○於警詢│ │ │ │中分行 │ │ │、偵查中及原審審理│ │ │ │ │ │ │時之自白(見警B卷 │ │ │ │ │ │ │第237至242頁、原審│ │ │ │ │ │ │99年度聲羈字第970 │ │ │ │ │ │ │號卷第10至12頁、原│ │ │ │ │ │ │審卷㈠第129至137頁│ │ │ │ │ │ │) │ │ │ │ │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 │ │ │ │ │ │月25日兆銀總票據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送戊○○自98年1月1│ │ │ │ │ │ │日起至99年8月31日 │ │ │ │ │ │ │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 │ │ │ │ │ │細表(偵H卷第64至6│ │ │ │ │ │ │8 頁背面) │ │ ├──┼──────────┼────────┼───────┼─────────┼─────┤ │1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泉瑞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被告辛○○於警詢│ │ │ │中分行 │ │ │、偵訊時之自白(見│ │ │ │ │ │ │警A卷第136至142頁 │ │ │ │ │ │ │、偵A卷第200至204 │ │ │ │ │ │ │頁) │ │ │ │ │ │ │2.被告乙○○於警詢│ │ │ │ │ │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 │ │ │ │ │之供述(見警B 卷第│ │ │ │ │ │ │415 至419 頁、台中│ │ │ │ │ │ │地檢99年度偵字第 │ │ │ │ │ │ │1932 1 號 偵查卷【│ │ │ │ │ │ │下稱偵D卷 】第55至│ │ │ │ │ │ │59頁、原審卷㈠第25│ │ │ │ │ │ │3至259背面) │ │ │ │ │ │ │3.證人戊○○於警詢│ │ │ │ │ │ │時之證述(見警B卷 │ │ │ │ │ │ │第303至304頁) │ │ │ │ │ │ │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東台中分行99年6月8│ │ │ │ │ │ │日(99)兆銀東宗字│ │ │ │ │ │ │第94號函檢送戶名:│ │ │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之│ │ │ │ │ │ │客戶基本資料及歷史│ │ │ │ │ │ │檔交易明細表(見警│ │ │ │ │ │ │B卷第446至449頁) │ │ │ │ │ │ │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 │ │東台中分行戶名:泉│ │ │ │ │ │ │瑞貿易有限公司,帳│ │ │ │ │ │ │號:00000000000號 │ │ │ │ │ │ │之交易明細表(見偵│ │ │ │ │ │ │E卷第135至153頁) │ │ │ │ │ │ │6.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 │ │之基本資料(見偵A │ │ │ │ │ │ │卷第153頁;偵D卷第│ │ │ │ │ │ │40 頁) │ │ ├──┼──────────┼────────┼───────┼─────────┼─────┤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衛道│松億國際開發有限│0000000000000 │1.被告丑○○於警詢│ │ │ │分行 │公司 │ │、偵訊時之供述(見│ │ │ │ │ │ │警B 卷第386 至390 │ │ │ │ │ │ │頁、台中地檢99年度│ │ │ │ │ │ │偵字第19230 號偵查│ │ │ │ │ │ │卷(卷二)【下稱偵│ │ │ │ │ │ │B卷 】第55至58頁)│ │ │ │ │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衛道分行99年6月4日│ │ │ │ │ │ │合金衛道字第990001│ │ │ │ │ │ │812號函檢送戶名: │ │ │ │ │ │ │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 │ │ │ │ │ │司之申請人基本資料│ │ │ │ │ │ │及自99年4月28日開 │ │ │ │ │ │ │戶日起之交易明細表│ │ │ │ │ │ │(見警A卷第12至16 │ │ │ │ │ │ │頁) │ │ │ │ │ │ │3.松億國際開發有限│ │ │ │ │ │ │公司之基本資料(見│ │ │ │ │ │ │偵A卷第152頁) │ │ ├──┼──────────┼────────┼───────┼─────────┼─────┤ │16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泉瑞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0 │1.被告辛○○於警詢│ │ │ │行 │ │ │時之自白(見警A卷 │ │ │ │ │ │ │第136至142頁) │ │ │ │ │ │ │2.被告乙○○於警詢│ │ │ │ │ │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 │ │ │ │ │之供述(見警B卷第4│ │ │ │ │ │ │15至419頁、偵D卷第│ │ │ │ │ │ │55至59頁、原審卷㈠│ │ │ │ │ │ │第253至259頁背面)│ │ │ │ │ │ │3.證人戊○○於警詢│ │ │ │ │ │ │時之證述(見警B卷 │ │ │ │ │ │ │第303至304頁) │ │ │ │ │ │ │4.台中商業銀行總行│ │ │ │ │ │ │99年6月1日中業管字│ │ │ │ │ │ │第0000000000號函檢│ │ │ │ │ │ │送戶名:泉瑞貿易有│ │ │ │ │ │ │限公司之開戶基本資│ │ │ │ │ │ │料及自99年3月1日起│ │ │ │ │ │ │至99年5月27日止之 │ │ │ │ │ │ │交易明細表(見警B │ │ │ │ │ │ │卷第458至461頁) │ │ │ │ │ │ │5.台中商業銀行北台│ │ │ │ │ │ │中分行99年9月28日 │ │ │ │ │ │ │中北中字第00000000│ │ │ │ │ │ │237號函檢送戶名: │ │ │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之│ │ │ │ │ │ │帳戶交易明細表(見│ │ │ │ │ │ │偵E卷第253至261頁 │ │ │ │ │ │ │) │ │ │ │ │ │ │6.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 │ │之基本資料(見偵A │ │ │ │ │ │ │卷第153頁;偵D卷第│ │ │ │ │ │ │40 頁) │ │ ├──┼──────────┼────────┼───────┼─────────┼─────┤ │17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泉瑞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被告辛○○於警詢│ │ │ │外匯活期 │ │ │時之自白(見警A卷 │ │ │ │ │ │ │第136至142頁) │ │ │ │ │ │ │2.被告乙○○於警詢│ │ │ │ │ │ │、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 │ │ │ │ │之供述(見警B卷第4│ │ │ │ │ │ │15至419頁、偵D卷第│ │ │ │ │ │ │55至59頁、原審卷㈠│ │ │ │ │ │ │第253至259頁背面)│ │ │ │ │ │ │3.第一商業銀行進化│ │ │ │ │ │ │分行99年8月24日一 │ │ │ │ │ │ │進化字第00088號函 │ │ │ │ │ │ │檢送泉瑞貿易有限公│ │ │ │ │ │ │司之交易明細表(見│ │ │ │ │ │ │偵E卷第154至161頁 │ │ │ │ │ │ │) │ │ │ │ │ │ │4.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 │ │之基本資料(見偵A │ │ │ │ │ │ │卷第153頁;偵D卷第│ │ │ │ │ │ │40 頁) │ │ ├──┼──────────┼────────┼───────┼─────────┼─────┤ │18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泉瑞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被告乙○○於原審│ │ │ │ │ │ │審理時之供述(見原│ │ │ │ │ │ │審卷㈠第253至259頁│ │ │ │ │ │ │背面) │ │ │ │ │ │ │2.證人庚○○於警詢│ │ │ │ │ │ │、偵訊時之證述(見│ │ │ │ │ │ │警B卷第268至270頁 │ │ │ │ │ │ │、偵C卷第17至20頁 │ │ │ │ │ │ │) │ │ │ │ │ │ │3.第一商業銀行進化│ │ │ │ │ │ │分行99年8月24日一 │ │ │ │ │ │ │進化字第00088號函 │ │ │ │ │ │ │檢送泉瑞貿易有限公│ │ │ │ │ │ │司之交易明細表(見│ │ │ │ │ │ │偵E卷第154頁、第16│ │ │ │ │ │ │2至247頁) │ │ │ │ │ │ │4.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 │ │之基本資料(見偵A │ │ │ │ │ │ │卷第153頁;偵D卷第│ │ │ │ │ │ │40頁) │ │ ├──┼──────────┼────────┼───────┼─────────┼─────┤ │19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泉瑞貿易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被告乙○○於原審│ │ │ │OBU │ │ │審理時之供述(見原│ │ │ │ │ │ │審卷㈠第253至259頁│ │ │ │ │ │ │背面) │ │ │ │ │ │ │2.第一商業銀行進化│ │ │ │ │ │ │分行OBU外匯活期存 │ │ │ │ │ │ │款明細分類帳(見偵│ │ │ │ │ │ │E卷第289至290頁) │ │ │ │ │ │ │3.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 │ │之基本資料(見偵A │ │ │ │ │ │ │卷第153頁;偵D卷第│ │ │ │ │ │ │40頁) │ │ ├──┼──────────┼────────┼───────┼─────────┼─────┤ │20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暢鋒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被告丙○○於警、│ │ │ │ │ │ │偵訊時之供述(見警│ │ │ │ │ │ │B卷第462至463頁、 │ │ │ │ │ │ │偵G卷第184至185頁 │ │ │ │ │ │ │、第186頁) │ │ │ │ │ │ │2.第一商業銀行進化│ │ │ │ │ │ │分行99年7月15日一 │ │ │ │ │ │ │進化字第75號函檢送│ │ │ │ │ │ │戶名:暢鋒開發有限│ │ │ │ │ │ │公司之開戶基本資料│ │ │ │ │ │ │及自99年6月9日開戶│ │ │ │ │ │ │起至99年6月30日止 │ │ │ │ │ │ │之交易明細表(見警│ │ │ │ │ │ │B卷第465至470頁) │ │ │ │ │ │ │3.第一商業銀行進化│ │ │ │ │ │ │分行99年8月24日一 │ │ │ │ │ │ │進化字第00088號函 │ │ │ │ │ │ │檢送暢鋒開發有限公│ │ │ │ │ │ │司之交易明細表(見│ │ │ │ │ │ │偵E卷第154頁、第 │ │ │ │ │ │ │249至252頁) │ │ │ │ │ │ │4.暢鋒開發有限公司│ │ │ │ │ │ │之基本資料(見警B │ │ │ │ │ │ │卷第464頁) │ │ ├──┼──────────┼────────┼───────┼─────────┼─────┤ │21 │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暢鋒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被告丙○○於警、│ │ │ │外匯活期 │ │ │偵訊時之供述(見警│ │ │ │ │ │ │B卷第462至463頁、 │ │ │ │ │ │ │偵G卷第184至186頁 │ │ │ │ │ │ │) │ │ │ │ │ │ │2.第一商業銀行進化│ │ │ │ │ │ │ 分行99年8月24日 │ │ │ │ │ │ │ 一進化字第00088 │ │ │ │ │ │ │ 號函檢送暢鋒開發│ │ │ │ │ │ │ 有限公司之交易明│ │ │ │ │ │ │ 細表(見偵E卷第1│ │ │ │ │ │ │ 54頁、第248頁) │ │ │ │ │ │ │3.暢鋒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之基本資料(見警│ │ │ │ │ │ │ B卷第464頁)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扣案編號│數量│所有人│備註 │ │ │ │ │ │或提出│ │ │ │ │ │ │人 │ │ │ │ │ │ │ │ │ ├──┼──────────┼────┼──┼───┼─────┤ │1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2-c1-1 │1支 │寅○○│ │ │ │(手機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含中國│ │ │ │ │ │ │移動門號00000000000 │ │ │ │ │ │ │號SIM卡1枚) │ │ │ │ │ ├──┼──────────┼────┼──┼───┼─────┤ │2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2-c1-2 │1支 │寅○○│ │ │ │(手機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含門號│ │ │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 │ │ │ │ │ ├──┼──────────┼────┼──┼───┼─────┤ │3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2-c1-3 │1支 │寅○○│ │ │ │(手機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含全球│ │ │ │ │ │ │通門號00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1枚) │ │ │ │ │ ├──┼──────────┼────┼──┼───┼─────┤ │4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12-c1-4 │1支 │寅○○│ │ │ │(手機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號,含全球 │ │ │ │ │ │ │通門號00000000000號 │ │ │ │ │ │ │SIM卡1枚) │ │ │ │ │ ├──┼──────────┼────┼──┼───┼─────┤ │5 │GIORGID ARMANI廠牌行│12-c1-5 │1支 │寅○○│ │ │ │動電話(手機序號:35│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SIM卡1枚) │ │ │ │ │ ├──┼──────────┼────┼──┼───┼─────┤ │6 │中華電信門號 │12-c1-6 │1枚 │寅○○│ │ │ │0000000000號SIM卡 │ │ │ │ │ ├──┼──────────┼────┼──┼───┼─────┤ │7 │Celcom Prepaid SIM卡│12-c1-7 │1枚 │寅○○│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 │591662) │ │ │ │ │ ├──┼──────────┼────┼──┼───┼─────┤ │8 │中國聯通SIM卡(卡號 │12-c1-8 │1枚 │寅○○│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 │ │5E) │ │ │ │ │ ├──┼──────────┼────┼──┼───┼─────┤ │9 │神州行SIM卡(卡號: │12-c1-9 │1枚 │寅○○│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 │ │ │ │ │ ├──┼──────────┼────┼──┼───┼─────┤ │10 │D-LINK廠牌行動網卡(│12-c1-10│1支 │寅○○│ │ │ │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 │6號, 含卡號:21E05A│ │ │ │ │ │ │U470033號SIM卡1枚) │ │ │ │ │ ├──┼──────────┼────┼──┼───┼─────┤ │11 │ASUSW5000筆記型電腦 │12-c1-11│1台 │寅○○│ │ ├──┼──────────┼────┼──┼───┼─────┤ │12 │帳冊(黑皮封面) │12-c1-12│1本 │寅○○│ │ ├──┼──────────┼────┼──┼───┼─────┤ │13 │電話簿、帳號(活頁本│12-c1-13│1本 │寅○○│ │ │ │) │ │ │ │ │ ├──┼──────────┼────┼──┼───┼─────┤ │14 │帳號筆記本(棕皮) │12-c1-14│1本 │寅○○│ │ ├──┼──────────┼────┼──┼───┼─────┤ │15 │帳冊(A4) │12-c1-15│1本 │寅○○│ │ ├──┼──────────┼────┼──┼───┼─────┤ │16 │帳冊8/17(B5) │12-c1-16│1本 │寅○○│ │ │ │ │ │ │ │ │ ├──┼──────────┼────┼──┼───┼─────┤ │17 │帳冊7/30(B5) │12-c1-17│1本 │寅○○│ │ ├──┼──────────┼────┼──┼───┼─────┤ │18 │帳冊6/30(B5) │12-c1-18│1本 │寅○○│ │ ├──┼──────────┼────┼──┼───┼─────┤ │19 │帳冊(A4) │12-c1-19│1本 │寅○○│ │ ├──┼──────────┼────┼──┼───┼─────┤ │20 │外國紙幣(佰元鈔美金│13-B1 │80張│辛○○│美金8000元│ │ │) │ │ │ │ │ ├──┼──────────┼────┼──┼───┼─────┤ │21 │贓款(仟元鈔新台幣)│13-B2 │2000│辛○○│新台幣200 │ │ │ │ │張 │ │萬元 │ ├──┼──────────┼────┼──┼───┼─────┤ │22 │外國紙幣(佰元鈔人民│13-B3 │2100│辛○○│人民幣21萬│ │ │幣) │ │張 │ │元 │ ├──┼──────────┼────┼──┼───┼─────┤ │23 │外國紙幣(佰元44張、│13-B4 │54張│辛○○│馬幣4508元│ │ │伍拾1張、拾元5張、伍│ │ │ │ │ │ │元1張、壹元3張馬幣)│ │ │ │ │ ├──┼──────────┼────┼──┼───┼─────┤ │24 │外國紙幣(壹萬元1張 │13-B5 │2張 │辛○○│韓幣11000 │ │ │、壹仟元1張韓幣) │ │ │ │元 │ ├──┼──────────┼────┼──┼───┼─────┤ │25 │外國紙幣(伍拾3張、 │13-B6 │7張 │辛○○│港幣230元 │ │ │貳拾4張港幣) │ │ │ │ │ │ │ │ │ │ │ │ ├──┼──────────┼────┼──┼───┼─────┤ │26 │外國紙幣(貳拾元1張 │13-B7 │9張 │辛○○│葡幣100元 │ │ │、拾元8張葡幣) │ │ │ │ │ ├──┼──────────┼────┼──┼───┼─────┤ │27 │外國紙幣(伍佰元1張 │13-B8 │4張 │辛○○│歐幣1100元│ │ │、貳佰元3張歐幣) │ │ │ │ │ ├──┼──────────┼────┼──┼───┼─────┤ │28 │存摺(合作金庫)(戶│13-B9 │1本 │辛○○│ │ │ │名:辛○○) │ │ │ │ │ ├──┼──────────┼────┼──┼───┼─────┤ │29 │大同廠牌行動電話(手│13-B10 │1支 │辛○○│ │ │ │機序號:000000000000│ │ │ │ │ │ │257號,含門號0000000│ │ │ │ │ │ │359、0000000000號 │ │ │ │ │ │ │SIM卡各1枚) │ │ │ │ │ │ │ │ │ │ │ │ ├──┼──────────┼────┼──┼───┼─────┤ │30 │對帳單 │13-B11 │3張 │辛○○│ │ ├──┼──────────┼────┼──┼───┼─────┤ │31 │匯款單 │13-B12 │1疊 │辛○○│ │ ├──┼──────────┼────┼──┼───┼─────┤ │32 │電腦 │13-B13 │3台 │辛○○│SONY VAIO │ │ │ │ │ │ │廠牌共2台 │ │ │ │ │ │ │、HP廠牌1 │ │ │ │ │ │ │台 │ ├──┼──────────┼────┼──┼───┼─────┤ │33 │監視器主機 │13-B14 │1組 │辛○○│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74│ ├──┼──────────┼────┼──┼───┼─────┤ │34 │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23-12c1 │1台 │庚○○│不含電池 │ │ │含電源線、充電器) │ │ │ │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33│ ├──┼──────────┼────┼──┼───┼─────┤ │35 │筆記簿 │23-12c2 │1本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34│ ├──┼──────────┼────┼──┼───┼─────┤ │36 │隨身碟(2G) │23-12c3 │1個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35│ ├──┼──────────┼────┼──┼───┼─────┤ │37 │HTC廠牌、型號:HD2行│23-12c4 │1支 │庚○○│即起訴書附│ │ │動電話(手機序號:35│ │ │ │表二編號36│ │ │0000000000000,含門 │ │ │ │ │ │ │號00000000000SIM卡1 │ │ │ │ │ │ │枚) │ │ │ │ │ ├──┼──────────┼────┼──┼───┼─────┤ │38 │Changjiang廠牌、型號│23-12c5 │1支 │庚○○│即起訴書附│ │ │:A328行動電話(手機│ │ │ │表二編號37│ │ │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 │4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含門號0000000000│ │ │ │ │ │ │7號、00000000000號 │ │ │ │ │ │ │SIM卡各1枚) │ │ │ │ │ ├──┼──────────┼────┼──┼───┼─────┤ │39 │HTC廠牌、型號:HD │23-12c6 │1支 │庚○○│即起訴書附│ │ │mini T5555(手機序號│ │ │ │表二編號38│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SIM卡1枚) │ │ │ │ │ ├──┼──────────┼────┼──┼───┼─────┤ │40 │華南銀行金融卡 │23-12c7 │1張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39│ ├──┼──────────┼────┼──┼───┼─────┤ │41 │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 │23-12c8 │1張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0│ ├──┼──────────┼────┼──┼───┼─────┤ │42 │第一銀行提款卡 │23-12c9 │1張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1│ ├──┼──────────┼────┼──┼───┼─────┤ │43 │中國工商銀行提款卡 │23-12c10│1張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2│ ├──┼──────────┼────┼──┼───┼─────┤ │44 │隨身碟(8G) │23-12c11│1支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3│ ├──┼──────────┼────┼──┼───┼─────┤ │45 │建設銀行網銀鑰匙 │23-12c12│2支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4│ ├──┼──────────┼────┼──┼───┼─────┤ │46 │工商銀行網銀鑰匙 │23-12c13│2支 │庚○○│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5│ ├──┼──────────┼────┼──┼───┼─────┤ │47 │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14-B1 │1支 │戊○○│即起訴書附│ │ │(手機序號:00000000│ │ │ │表二編號46│ │ │00000000號,含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 │ │ │ │ │ ├──┼──────────┼────┼──┼───┼─────┤ │48 │筆記本 │14-B2 │2本 │戊○○│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7│ ├──┼──────────┼────┼──┼───┼─────┤ │49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印章│14-B3 │1枚 │戊○○│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8│ ├──┼──────────┼────┼──┼───┼─────┤ │50 │辛○○印章 │14-B4 │1枚 │戊○○│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49│ ├──┼──────────┼────┼──┼───┼─────┤ │51 │第一銀行存摺(帳號:│14-B5 │1本 │戊○○│即起訴書附│ │ │000-00-0000000號、戶│ │ │ │表二編號50│ │ │名:泉瑞貿易公司) │ │ │ │ │ ├──┼──────────┼────┼──┼───┼─────┤ │52 │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及│14-B6 │205 │戊○○│即起訴書附│ │ │收據 │ │張 │ │表二編號51│ ├──┼──────────┼────┼──┼───┼─────┤ │53 │暢鋒開發有限公司第一│14-B7 │10張│戊○○│即起訴書附│ │ │銀行進化分行往來明細│ │ │ │表二編號52│ │ │表 │ │ │ │ │ ├──┼──────────┼────┼──┼───┼─────┤ │54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第一│14-B8 │13張│戊○○│即起訴書表│ │ │銀行進化分行往來明細│ │ │ │二編號53 │ │ │表 │ │ │ │ │ │ │ │ │ │ │ │ ├──┼──────────┼────┼──┼───┼─────┤ │55 │第一銀行匯入匯款通知│14-B9 │45份│戊○○│即起訴書附│ │ │書及外匯存款提出書 │ │ │ │表二編號54│ ├──┼──────────┼────┼──┼───┼─────┤ │56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購物│14-B10 │2張 │戊○○│即起訴書附│ │ │發票 │ │ │ │表二編號55│ ├──┼──────────┼────┼──┼───┼─────┤ │57 │泉瑞貿易公司員工勞健│14-B11 │1袋 │戊○○│即起訴書附│ │ │保資料 │ │ │ │表二編號56│ ├──┼──────────┼────┼──┼───┼─────┤ │58 │觸控式電腦msi │14-B12 │1台 │戊○○│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57│ ├──┼──────────┼────┼──┼───┼─────┤ │59 │msi鍵盤滑鼠 │14-B13 │1組 │戊○○│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58│ ├──┼──────────┼────┼──┼───┼─────┤ │60 │SENSE牌USB集線器 │14-B14 │1個 │戊○○│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59│ ├──┼──────────┼────┼──┼───┼─────┤ │61 │ASUS電腦主機(型號:│1 │1台 │壬○○│即起訴書附│ │ │NOVA EP20) │ │ │ │表二編號60│ ├──┼──────────┼────┼──┼───┼─────┤ │62 │Sony Vaio筆記型電腦 │2 │1台 │壬○○│即起訴書附│ │ │(PCG21112P) │ │ │(黃玉│表二編號61│ │ │ │ │ │秀所有│ │ │ │ │ │ │) │ │ ├──┼──────────┼────┼──┼───┼─────┤ │63 │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 │3 │1支 │壬○○│即起訴書附│ │ │(手機序號:00000000│ │ │ │表二編號62│ │ │767035號,含門號 │ │ │ │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 │ │ │ │ │ ├──┼──────────┼────┼──┼───┼─────┤ │64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帳│17-C1 │1本 │蕭錦松│即起訴書附│ │ │號:000000000000號、│ │ │ │表二編號63│ │ │戶名:蕭錦松) │ │ │ │ │ ├──┼──────────┼────┼──┼───┼─────┤ │65 │新光銀行存摺(帳號:│17-C2 │1本 │蕭錦松│即起訴書附│ │ │0000000000000號、戶 │ │ │ │表二編號64│ │ │名:蕭錦松) │ │ │ │ │ ├──┼──────────┼────┼──┼───┼─────┤ │66 │陽信商業銀行存摺(帳│17-C3 │1本 │蕭錦松│即起訴書附│ │ │號:00000000000號、 │ │ │ │表二編號65│ │ │戶名:蕭錦松) │ │ │ │ │ ├──┼──────────┼────┼──┼───┼─────┤ │67 │彰化銀行存摺(帳號:│17-C4 │1本 │蕭錦松│即起訴書附│ │ │00000000000000號、戶│ │ │ │表二編號75│ │ │名:暢鋒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68 │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帳│17-C5 │1本 │蕭錦松│即起訴書附│ │ │號:0000000000號、戶│ │ │ │表二編號66│ │ │名:暢鋒開發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69 │銀行存款憑條 │17-C6 │10張│蕭錦松│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67│ ├──┼──────────┼────┼──┼───┼─────┤ │70 │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7-C7 │1份 │蕭錦松│即起訴書附│ │ │資料 │ │ │ │表二編號68│ ├──┼──────────┼────┼──┼───┼─────┤ │71 │公司及員工資料 │17-C8 │6張 │蕭錦松│賴姵予電腦│ │ │ │ │ │ │擷取資料 │ │ │ │ │ │ │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69│ ├──┼──────────┼────┼──┼───┼─────┤ │72 │報(估)價單 │17-C9 │4張 │蕭錦松│劉士銘電腦│ │ │ │ │ │ │擷取資料 │ │ │ │ │ │ │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70│ ├──┼──────────┼────┼──┼───┼─────┤ │73 │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 │無 │1支 │丑○○│即起訴書附│ │ │(手機序號:00000000│ │ │ │表二編號71│ │ │000000-000,含門號09│ │ │ │ │ │ │00000000號SIM卡1枚)│ │ │ │ │ ├──┼──────────┼────┼──┼───┼─────┤ │74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20A-1 │1台 │賴源清│即起訴書附│ │ │含線組) │ │ │ │表二編號72│ ├──┼──────────┼────┼──┼───┼─────┤ │75 │筆記本 │21-A1 │1本 │蔡莉莉│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73│ ├──┼──────────┼────┼──┼───┼─────┤ │76 │匯款出入1-5月帳冊 │12-B1 │5本 │寅○○│即起訴書附│ │ │ │ │ │ │表二編號76│ └──┴──────────┴────┴──┴───┴─────┘ 附表三:被告寅○○等人經營地下匯兌之客戶(經傳訊之證人) 往來明細表 ┌──┬────┬────────┬───────┬────┬───────┬────────┬───────┬─────┐ │編號│證人 │銀行別 │帳號 │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被告使用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 │ │ │ │ │ │ │ │ │ │ ├──┼────┼────────┼───────┼────┼───────┼────────┼───────┼─────┤ │1 │謝焙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99.04.09│49,170 │合作金庫大里分行│99年度他字第35│ │ │ │ │逢甲分行 │ │ │ │-戊○○ │10號偵查卷卷一│ │ │ │ │ │ │ │ │ │宗【下稱偵E卷 │ │ │ │ │ │ │ │ │ │】第55頁 │ │ ├──┼────┼────────┼───────┼────┼───────┼────────┼───────┼─────┤ │2 │謝焙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99.05.14│53,300 │合作金庫大里分行│偵E卷第55頁 │ │ │ │ │逢甲分行 │ │ │ │-戊○○ │ │ │ ├──┼────┼────────┼───────┼────┼───────┼────────┼───────┼─────┤ │3 │陳湘琪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000000000000 │99.05.07│49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99年度他字第 │ │ │ │ │中分行 │ │ │ │ │3510號偵查卷卷│ │ │ │ │ │ │ │ │ │二宗【下稱偵E1│ │ │ │ │ │ │ │ │ │卷】第61頁 │ │ ├──┼────┼────────┼───────┼────┼───────┼────────┼───────┼─────┤ │4 │陳湘琪 │台中商業銀行西台│000000000000 │99.05.26│49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61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5 │鄧妙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5.24│48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65頁 │ │ │ │ │東台中分行 │ │ │ │ │ │ │ ├──┼────┼────────┼───────┼────┼───────┼────────┼───────┼─────┤ │6 │鄧妙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6.10│425,000 │卯○○ │偵E1卷第65頁 │ │ │ │ │東台中分行 │ │ │ │ │ │ │ ├──┼────┼────────┼───────┼────┼───────┼────────┼───────┼─────┤ │7 │鄧妙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6.22│521,355 │卯○○ │偵E1卷第65頁 │ │ │ │ │東台中分行 │ │ │ │ │ │ │ ├──┼────┼────────┼───────┼────┼───────┼────────┼───────┼─────┤ │8 │鄧妙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7.07│488,484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65頁 │ │ │ │ │東台中分行 │ │ │ │ │ │ │ ├──┼────┼────────┼───────┼────┼───────┼────────┼───────┼─────┤ │9 │楊炘德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000000000000 │99.04.01│70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0頁 │ │ │ │ │分行 │ │ │ │ │ │ │ ├──┼────┼────────┼───────┼────┼───────┼────────┼───────┼─────┤ │10 │楊炘德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000000000000 │99.04.14│50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0頁 │ │ │ │ │分行 │ │ │ │ │ │ │ ├──┼────┼────────┼───────┼────┼───────┼────────┼───────┼─────┤ │11 │楊炘德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000000000000 │99.05.07│1,089,903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0頁 │ │ │ │ │分行 │ │ │ │ │ │ │ ├──┼────┼────────┼───────┼────┼───────┼────────┼───────┼─────┤ │12 │楊炘德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000000000000 │99.06.04│49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0頁 │ │ │ │ │分行 │ │ │ │ │ │ │ ├──┼────┼────────┼───────┼────┼───────┼────────┼───────┼─────┤ │13 │楊炘德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000000000000 │99.06.09│534,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1頁 │ │ │ │ │分行 │ │ │ │ │ │ │ ├──┼────┼────────┼───────┼────┼───────┼────────┼───────┼─────┤ │14 │鄧妙娟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000000000000 │99.04.02│453,771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7頁 │ │ │ │ │分行 │ │ │ │ │ │ │ ├──┼────┼────────┼───────┼────┼───────┼────────┼───────┼─────┤ │15 │鄧妙娟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000000000000 │99.04.14│50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7頁 │ │ │ │ │分行 │ │ │ │ │ │ │ ├──┼────┼────────┼───────┼────┼───────┼────────┼───────┼─────┤ │16 │鄧妙娟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000000000000 │99.05.03│49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8頁 │ │ │ │ │分行 │ │ │ │ │ │ │ ├──┼────┼────────┼───────┼────┼───────┼────────┼───────┼─────┤ │17 │鄧妙娟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000000000000 │99.05.18│640,096 │甲○○ │偵E1卷第78頁 │ │ │ │ │分行 │ │ │ │ │ │ │ ├──┼────┼────────┼───────┼────┼───────┼────────┼───────┼─────┤ │18 │鄧妙娟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000000000000 │99.05.25│1,359,767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8頁 │ │ │ │ │分行 │ │ │ │ │ │ │ ├──┼────┼────────┼───────┼────┼───────┼────────┼───────┼─────┤ │19 │鄧妙娟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000000000000 │99.06.04│792,635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8頁 │ │ │ │ │分行 │ │ │ │ │ │ │ ├──┼────┼────────┼───────┼────┼───────┼────────┼───────┼─────┤ │20 │鄧妙娟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000000000000 │99.06.09│690,7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8頁 │ │ │ │ │分行 │ │ │ │ │ │ │ ├──┼────┼────────┼───────┼────┼───────┼────────┼───────┼─────┤ │21 │鄧妙娟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000000000000 │99.07.08│484,008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79頁 │ │ │ │ │分行 │ │ │ │ │ │ │ ├──┼────┼────────┼───────┼────┼───────┼────────┼───────┼─────┤ │22 │盧沛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99.05.28│200,000 │甲○○ │偵E1卷第84頁 │ │ │ │ │中興分行 │ │ │ │ │ │ │ ├──┼────┼────────┼───────┼────┼───────┼────────┼───────┼─────┤ │23 │何羽遵 │三信商業銀行北屯│0000000000 │99.07.16│466,000 │甲○○中商 │偵E1卷第89頁 │ │ │ │ │簡易分行 │ │ │ │ │ │ │ ├──┼────┼────────┼───────┼────┼───────┼────────┼───────┼─────┤ │24 │黃敏誠 │元大商業銀行彰化│00000000000000│99.04.02│(234,000) │甲○○台中商銀北│偵E1卷第114頁 │ │ │ │ │分行 │20 │ │ │台中分行 │ │ │ ├──┼────┼────────┼───────┼────┼───────┼────────┼───────┼─────┤ │25 │黃敏誠 │元大商業銀行彰化│00000000000000│99.05.07│(233,000) │甲○○台中商銀北│偵E1卷第114頁 │ │ │ │ │分行 │20 │ │ │台中分行 │ │ │ ├──┼────┼────────┼───────┼────┼───────┼────────┼───────┼─────┤ │26 │王國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99.06.02│3,536,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122頁 │ │ │ │ │台中分行 │ │ │ │ │ │ │ ├──┼────┼────────┼───────┼────┼───────┼────────┼───────┼─────┤ │27 │江楊玉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7.13│780,000 │卯○○ │偵E1卷第129頁 │ │ │ │ │頭份分行 │ │ │ │ │ │ │ ├──┼────┼────────┼───────┼────┼───────┼────────┼───────┼─────┤ │28 │江楊玉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7.14│780,000 │暢鋒開發有限公司│偵E1卷第129頁 │ │ │ │ │頭份分行 │ │ │ │ │ │ │ ├──┼────┼────────┼───────┼────┼───────┼────────┼───────┼─────┤ │29 │江楊玉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7.15│780,000 │暢鋒開發有限公司│偵E1卷第129頁 │ │ │ │ │頭份分行 │ │ │ │ │ │ │ ├──┼────┼────────┼───────┼────┼───────┼────────┼───────┼─────┤ │30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2.08│1,201,827 │一銀 │偵E1卷第139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31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2.10│690,000 │中商銀 │偵E1卷第139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32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2.10│115,000 │中商銀 │偵E1卷第139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33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3.01│231,000 │一銀 │偵E1卷第139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34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3.03│138,300 │一銀 │偵E1卷第139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背面 │ │ ├──┼────┼────────┼───────┼────┼───────┼────────┼───────┼─────┤ │35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3.09│449,280 │一銀 │偵E1卷第139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背面 │ │ ├──┼────┼────────┼───────┼────┼───────┼────────┼───────┼─────┤ │36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3.31│297,700 │中商銀 │偵E1卷第140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37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4.07│321,300 │一銀 │偵E1卷第140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 │ ├──┼────┼────────┼───────┼────┼───────┼────────┼───────┼─────┤ │38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4.14│274,200 │陽信銀郭進財 │偵E1卷第140頁 │ │ │ │ │北斗分行 │ │ │ │ │背面 │ │ ├──┼────┼────────┼───────┼────┼───────┼────────┼───────┼─────┤ │39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4.19│364,800 │一銀 │偵E1卷第140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背面 │ │ ├──┼────┼────────┼───────┼────┼───────┼────────┼───────┼─────┤ │40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4.26│385,900 │中商銀甲○○ │偵E1卷第140頁 │ │ │ │ │北斗分行 │ │ │ │ │背面 │ │ ├──┼────┼────────┼───────┼────┼───────┼────────┼───────┼─────┤ │41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5.03│292,830 │一銀 │偵E1卷第140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背面 │ │ ├──┼────┼────────┼───────┼────┼───────┼────────┼───────┼─────┤ │42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5.26│1,809,600 │合庫 │偵E1卷第141頁 │ │ │ │ │北斗分行 │ │ │ │松億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 │ │ │ ├──┼────┼────────┼───────┼────┼───────┼────────┼───────┼─────┤ │43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5.27│696,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141頁 │ │ │ │ │北斗分行 │ │ │ │ │ │ │ ├──┼────┼────────┼───────┼────┼───────┼────────┼───────┼─────┤ │44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6.10│464,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141頁 │ │ │ │ │北斗分行 │ │ │ │ │背面 │ │ ├──┼────┼────────┼───────┼────┼───────┼────────┼───────┼─────┤ │45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6.14│31,000 │陽信銀郭進財 │偵E1卷第141頁 │ │ │ │ │北斗分行 │ │ │ │ │背面 │ │ ├──┼────┼────────┼───────┼────┼───────┼────────┼───────┼─────┤ │46 │陳素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 │99.07.21│233,500 │中商銀卯○○ │偵E1卷第142頁 │ │ │ │ │北斗分行 │ │ │ │ │ │ │ ├──┼────┼────────┼───────┼────┼───────┼────────┼───────┼─────┤ │47 │陳建銓 │彰化商業銀行營業│000000000000 │99.08.03│900,000 │卯○○ │偵E1卷第146頁 │ │ │ │ │部 │ │ │ │ │ │ │ ├──┼────┼────────┼───────┼────┼───────┼────────┼───────┼─────┤ │48 │陳建銓 │彰化商業銀行營業│000000000000 │99.08.03│1,100,000 │卯○○ │偵E1卷第146頁 │ │ │ │ │部 │ │ │ │ │ │ │ ├──┼────┼────────┼───────┼────┼───────┼────────┼───────┼─────┤ │49 │傅冠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99.07.01│1,160,000 │暢鋒開發有限公司│偵E1卷第159頁 │ │ ├──┼────┼────────┼───────┼────┼───────┼────────┼───────┼─────┤ │50 │傅冠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99.07.05│1,30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偵E1卷第159頁 │ │ ├──┼────┼────────┼───────┼────┼───────┼────────┼───────┼─────┤ │51 │傅冠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99.07.13│982,000 │卯○○ │偵E1卷第159至 │ │ │ │ │ │ │ │ │ │160頁 │ │ ├──┼────┼────────┼───────┼────┼───────┼────────┼───────┼─────┤ │52 │傅冠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99.08.09│1,175,466 │暢鋒開發有限公司│偵E1卷第160頁 │ │ ├──┼────┼────────┼───────┼────┼───────┼────────┼───────┼─────┤ │53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02.27│(4,000) │戊○○ │南投縣政府警察│ │ │ │ │中分行 │ │ │ │ │局投警刑偵三字│ │ │ │ │ │ │ │ │ │第0000000000 │ │ │ │ │ │ │ │ │ │號【下稱警C卷 │ │ │ │ │ │ │ │ │ │】第802頁 │ │ ├──┼────┼────────┼───────┼────┼───────┼────────┼───────┼─────┤ │54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04.20│450,000 │子○○ │警C卷第802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55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04.21│(400,000) │戊○○ │警C卷第802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56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04.27│10,000 │黃龍貴 │警C卷第802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57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07.16│22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警C卷第803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58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07.16│50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警C卷第803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59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07.16│(250,000) │辛○○ │警C卷第803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60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09.28│490,000 │永高有限公司 │警C卷第803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61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10.23│48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警C卷第803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62 │蔡莉莉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000000000000 │98.12.10│490,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警C卷第803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63 │蔡鳳錦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0000000000 │99.03.18│255,00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警C卷第810頁 │ │ │ │ │部 │ │ │ │ │ │ │ ├──┼────┼────────┼───────┼────┼───────┼────────┼───────┼─────┤ │64 │蔡鳳錦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0000000000 │99.06.03│2,200,000 │松億國際開發有限│警C卷第811頁背│ │ │ │ │部 │ │ │ │公司 │面 │ │ ├──┼────┼────────┼───────┼────┼───────┼────────┼───────┼─────┤ │65 │陳献宗 │彰化商業銀行竹山│00000000000000│99.07.19│500,000 │卯○○ │警C卷第821頁 │ │ │ │ │分行 │ │ │ │ │ │ │ ├──┼────┼────────┼───────┼────┼───────┼────────┼───────┼─────┤ │66 │林永富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00000000000000│99.05.05│1,000,000 │松億有限公司 │警C卷第841頁 │ │ │ │ │分行 │ │ │ │ │ │ │ ├──┼────┼────────┼───────┼────┼───────┼────────┼───────┼─────┤ │67 │林永富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00000000000000│99.07.16│800,000 │松億有限公司 │警C卷第841頁 │ │ │ │ │分行 │ │ │ │ │ │ │ ├──┼────┼────────┼───────┼────┼───────┼────────┼───────┼─────┤ │68 │林永富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00000000000000│99.07.16│700,000 │丑○○ │警C卷第842頁 │ │ │ │ │分行 │ │ │ │ │ │ │ ├──┼────┼────────┼───────┼────┼───────┼────────┼───────┼─────┤ │69 │林永富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00000000000000│99.07.23│1,000,000 │松億有限公司 │警C卷第842頁 │ │ │ │ │分行 │ │ │ │ │ │ │ ├──┼────┼────────┼───────┼────┼───────┼────────┼───────┼─────┤ │70 │張廖貴瑩│臺灣土地銀行南臺│000000000000 │99.06.09│1,510,000 │卯○○ │警C卷第933頁 │ │ │ │ │中分行 │ │ │ │ │ │ │ ├──┼────┼────────┼───────┼────┼───────┼────────┼───────┼─────┤ │71 │徐貴銘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5.19│38,860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警C卷第937頁 │ │ │ │ │台中分行 │ │ │ │ │ │ │ ├──┼────┼────────┼───────┼────┼───────┼────────┼───────┼─────┤ │72 │徐貴銘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5.26│828,000 │卯○○ │警C卷第937頁 │ │ │ │ │台中分行 │ │ │ │ │ │ │ ├──┼────┼────────┼───────┼────┼───────┼────────┼───────┼─────┤ │73 │徐貴銘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6.09│464,000 │卯○○ │警C卷第937頁 │ │ │ │ │台中分行 │ │ │ │ │ │ │ ├──┼────┼────────┼───────┼────┼───────┼────────┼───────┼─────┤ │74 │徐貴銘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6.25│461,000 │永高有限公司 │警C卷第937頁 │ │ │ │ │台中分行 │ │ │ │ │ │ │ ├──┼────┼────────┼───────┼────┼───────┼────────┼───────┼─────┤ │75 │徐貴銘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7.16│837,000 │戊○○ │警C卷第937頁 │ │ │ │ │台中分行 │ │ │ │ │ │ │ ├──┼────┼────────┼───────┼────┼───────┼────────┼───────┼─────┤ │76 │偉慶新公│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99.06.22│3,269,000 │永高有限公司 │法務部調查局臺│ │ │ │司(吳慶│ │ │ │ │ │中市調查處中法│ │ │ │二) │ │ │ │ │ │機字第00000000│ │ │ │ │ │ │ │ │ │510號卷【下稱 │ │ │ │ │ │ │ │ │ │警F卷】第113頁│ │ ├──┼────┼────────┼───────┼────┼───────┼────────┼───────┼─────┤ │77 │偉慶豐公│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99.06.24│3,085,450 │永高有限公司 │警F卷第113頁 │ │ │ │司(吳慶│ │ │ │ │ │ │ │ │ │二) │ │ │ │ │ │ │ │ ├──┼────┼────────┼───────┼────┼───────┼────────┼───────┼─────┤ │78 │廖樹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6.15│11,368,000 │永高有限公司 │警F卷第118、 │ │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 │120頁 │ │ ├──┼────┼────────┼───────┼────┼───────┼────────┼───────┼─────┤ │79 │廖樹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 │99.06.18│5,504,600 │永高有限公司 │警F卷第119、 │ │ │ │ │南京東路分行 │ │ │ │ │121頁 │ │ └──┴────┴────────┴───────┴────┴───────┴────────┴───────┴─────┘ 附表四:被告寅○○等人自行計算提出之地下匯兌集團不法營利總額(自99年1月間起至99年8月16日止) ┌──┬──┬───────┬───────┬─────┐ │編號│月份│ 金額 │證據出處 │備 註│ ├──┼──┼───────┼───────┼─────┤ │1 │1月 │2,790,437,066 │查扣寅○○所製│新臺幣 │ │ │ │ │作匯兌明細表(│ │ │ │ │ │見警C卷第939頁│ │ │ │ │ │) │ │ ├──┼──┼───────┼───────┼─────┤ │2 │2月 │1,066,731,620 │同上匯兌明細表│新臺幣 │ │ │ │ │(見警C卷第940│ │ │ │ │ │頁) │ │ ├──┼──┼───────┼───────┼─────┤ │3 │3月 │1,415,046,158 │同上匯兌明細表│新臺幣 │ │ │ │ │(見警C卷第941│ │ │ │ │ │頁) │ │ ├──┼──┼───────┼───────┼─────┤ │4 │4月 │1,279,559,899 │同上匯兌明細表│新臺幣 │ │ │ │ │(見警C卷第942│ │ │ │ │ │頁) │ │ ├──┼──┼───────┼───────┼─────┤ │5 │5月 │1,876,228,498 │同上匯兌明細表│新臺幣 │ │ │ │ │(見警C卷第943│ │ │ │ │ │頁) │ │ ├──┼──┼───────┼───────┼─────┤ │6 │6月 │2,091,731,062 │同上匯兌明細表│新臺幣 │ │ │ │ │(見警C卷第944│ │ │ │ │ │頁) │ │ ├──┼──┼───────┼───────┼─────┤ │7 │7月 │1,376,764,987 │同上匯兌明細表│新臺幣 │ │ │ │ │(見警C卷第945│ │ │ │ │ │頁) │ │ ├──┼──┼───────┼───────┼─────┤ │8 │8月 │879,202,319 │同上匯兌明細表│新臺幣 │ │ │ │ │(見警C卷第946│ │ │ │ │ │頁) │ │ ├──┼──┼───────┼───────┼─────┤ │9 │總計│12,775,701,609│ │新臺幣 │ └──┴──┴───────┴───────┴─────┘ 附表五:本案犯罪所得查扣清冊 ┌──┬──────────┬───────┬───────────┬─────┬──────┐ │編號│被查扣人(戶名) │已查扣犯罪所得│已查扣犯罪所得物品 │證據出處 │備註 │ │ │ │金額 │ │ │ │ ├──┼──────────┼───────┼───────────┼─────┼──────┤ │1 │戊○○ │153,968 │合庫銀行大里分行 │偵辦寅○○│ │ │ │ │ │0000000000000 │等人從事地│ │ ├──┼──────────┼───────┼───────────┤下匯兌集團├──────┤ │2 │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385,467 │合庫銀行衛道分行 │凍結帳戶一│ │ │ │ │ │0000000000000 │覽表(見警│ │ ├──┼──────────┼───────┼───────────┤C卷第947頁├──────┤ │3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15,178 │兆豐銀行東台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 │4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27,941 │臺中商銀北臺中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5 │暢鋒開發有限公司 │1.78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外匯活│ │美金 │ │ │ │ │期00000000000 │ │ │ │ │ │ │ │ │ │ ├──┼──────────┼───────┼───────────┤ ├──────┤ │6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2,684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 │7 │泉瑞貿易有限公司 │600.36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 │ │美金 │ │ │ │ │OBZ00000000000 │ │ │ ├──┼──────────┼───────┼───────────┤ ├──────┤ │8 │泉瑞開發有限公司 │11,838,150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 │9 │暢鋒開發有限公司 │6,575.21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外匯活│ │美金 │ │ │ │ │期00000000000 │ │ │ │ │ │ │ │ │ │ ├──┼──────────┼───────┼───────────┼─────┼──────┤ │總計│台幣合計 │13,423,388 │ │ │ │ ├──┼──────────┼───────┼───────────┼─────┼──────┤ │總計│美金合計 │7,177.35 │ │ │ │ └──┴──────────┴───────┴───────────┴─────┴──────┘ 附表六:與本案相關之譯文部分 ┌──┬────────┬──────┬──────────────────────────┬─────┬───────┬───┐ │編號│通訊聯絡方式 │通訊開始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基地台位置│譯文出處 │備註 │ ├──┼────────┼──────┼──────────────────────────┼─────┼───────┼───┤ │1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1日 │B:還在睡哦 │未提供 │南投縣政府警察│ │ │ │0000000000號SKYP│21時09分37秒│A:在夜市 │ │局投警刑偵三字│ │ │ │E網路電話(代號 │ │B:有吃飯嗎 │ │第000000000號 │ │ │ │B)撥打辛○○所 │ │A:有煮麵麵吃 │ │(卷一)卷宗【│ │ │ │持用門號00000000│ │B:不是看大愛再看夜市 │ │下稱警A卷】第 │ │ │ │27號行動電話(代│ │A:大愛完了,大愛到8點50 │ │47頁正背面 │ │ │ │號A) │ │B:今天陳副總加班到7-8點才走 │ │ │ │ │ │ │ │A:為什麼,今天不是比較早 │ │ │ │ │ │ │ │B:在等貨,還有左正新的事,左正新與老仔吵架,我叫他 │ │ │ │ │ │ │ │ 不要做了,換小張上來,跟他凶公司帳戶的事,自一二 │ │ │ │ │ │ │ │ 年前我就叫他弄,尹有什麼狀況都不講,現在法令及稅 │ │ │ │ │ │ │ │ 務都改了,慶昇一直在警告 │ │ │ │ │ │ │ │A:ㄟ開玩笑,尹不要裝空空傻傻,尹是負責人,如果有問 │ │ │ │ │ │ │ │ 題會被抓去關 │ │ │ │ │ │ │ │B:所以慶昇在防尹負責人,老仔我今天打過去,他想負責 │ │ │ │ │ │ │ │ 人掉,因為少年人也不能有事情,講這樣也有理,有什 │ │ │ │ │ │ │ │ 麼事都不講,現在固邦的那事情,慶昇講的比較嚴重, │ │ │ │ │ │ │ │ 尹人比較怕死,怕我們買的客人不認識,跟我們告或盧 │ │ │ │ │ │ │ │ (台語) │ │ │ │ │ │ │ │A:很簡單,叫他公司先收掉 │ │ │ │ │ │ │ │B:我現在在考慮公司不要做了 │ │ │ │ │ │ │ │A:因為這塊也賺不到錢 │ │ │ │ │ │ │ │B:可是之前已經花那麼多了 │ │ │ │ │ │ │ │A:你不趁沒事前先收掉,後面會花更多,我不騙你 │ │ │ │ │ │ │ │B:我接沒幾條,後面華南朋友那一條3000,我跟他說有一 │ │ │ │ │ │ │ │ 條要進了,他都不講,裝褲褲 (台語) │ │ │ │ │ │ │ │A:我跟你說全新問題那麼多,乾脆收掉不用 │ │ │ │ │ │ │ │B:全新已經換名了 │ │ │ │ │ │ │ │A:現在左正新還有那些公司 │ │ │ │ │ │ │ │B:天富投資,做比較大 │ │ │ │ │ │ │ │A:天富不是還沒動 │ │ │ │ │ │ │ │B:固邦的幾百萬,那小事,寫借條大家簽一簽 │ │ │ │ │ │ │ │A:固邦現在是怎樣 │ │ │ │ │ │ │ │B:尹的會計比較怕死,寫借款,現在要還款,寄一張單子 │ │ │ │ │ │ │ │ 來叫我們簽,大家怕死,慶昇也怕,說怎樣,其實只是 │ │ │ │ │ │ │ │ 寫一張伊欠我們,也沒什麼 │ │ │ │ │ │ │ │A:你說什麼,固邦匯草紙 (人民幣)給我們,會計師要我們│ │ │ │ │ │ │ │ 簽尹借款給我們。 │ │ │ │ │ │ │ │B:現在慶昇的意思,我們要做一個去年尹欠我們的,現在 │ │ │ │ │ │ │ │ 幾百萬的草紙是他還我們的還款 │ │ │ │ │ │ │ │A:不對,你自己推算,當初如果他有欠你錢,你公司並沒 │ │ │ │ │ │ │ │ 有打錢給他,你沒辦法提出資金證明,慶昇怎麼能這樣 │ │ │ │ │ │ │ │ 講,固邦不可能還你錢,因為你要有打錢給固邦,固邦 │ │ │ │ │ │ │ │ 再還你 │ │ │ │ │ │ │ │B:所以現在要做一張借據,當初現金借錢,尹那邊 (大陸 │ │ │ │ │ │ │ │ )以借錢沒關係,不像我們這邊用發票去沖 │ │ │ │ │ │ │ │A:我問你當初不是可以用投資款 │ │ │ │ │ │ │ │B:還款或投資款都可以,投資款要扣25% 的稅金,這今年 │ │ │ │ │ │ │ │ 新的 │ │ │ │ │ │ │ │A:慶昇當初怎麼沒說稅金的問題 │ │ │ │ │ │ │ │B:是今年改,後面要入好幾千,不要再入投資款了,是這 │ │ │ │ │ │ │ │ 樣,尹在講是比較怕那一部分,並不一定扣到稅,現在 │ │ │ │ │ │ │ │ 左正新不提出意見讓大家講,又鬧情緒,琴仔就叫他不 │ │ │ │ │ │ │ │ 要做,尹也在提議尹的3-4年都到極限了,2個兄弟、老 │ │ │ │ │ │ │ │ 仔的卡都用3-4年,量都很大 │ │ │ │ │ │ │ │A:量大你就乾脆都不用,都關掉,不能放著不動 │ │ │ │ │ │ │ │B:慶昇的工仔是可以去收十幾個身份證去開一開給我用 │ │ │ │ │ │ │ │A:左正新會擔心又不敢講,你知道嗎 │ │ │ │ │ │ │ │B:對啦,看我們最近出入那麼大,也擔心我們收到黑錢, │ │ │ │ │ │ │ │ 慶昇都會去想到這些,像上次常熟正常的工廠都會有事 │ │ │ │ │ │ │ │ ,何況我們是做這個的,不會收到黑錢,那工廠到最後 │ │ │ │ │ │ │ │ 吳明耀沒怎樣,拿一疊資料來說出入那麼多,還好不是 │ │ │ │ │ │ │ │ 針對我們,他們要查吳明耀、丁群光他們,不然一疊資 │ │ │ │ │ │ │ │ 料拿出來一大疊。 │ │ │ │ │ │ │ │A:你天富、天將負責人不用他,也要有人選才能換,我問 │ │ │ │ │ │ │ │ 你換負責人要二代證正本嗎 │ │ │ │ │ │ │ │B:要大陸的身份證正本 │ │ │ │ │ │ │ │A:台灣人不行嗎? │ │ │ │ │ │ │ │B:如果可以,我就用護照去弄了,我們算外資 │ │ │ │ │ │ │ │A:老爺,我的想法是公司的錢我們什麼做不到的是什麼你 │ │ │ │ │ │ │ │ 知道嗎,未來公司的錢做不到,因為太多生意人都知道 │ │ │ │ │ │ │ │ 公司帳戶可以打私人帳戶 │ │ │ │ │ │ │ │B:像ANME那時就做了 │ │ │ │ │ │ │ │A:所以公司乾脆收掉了,省了以後有事尾,天富、天將留 │ │ │ │ │ │ │ │ 著出入了這樣就好了,回收的不好請,留著,其他不要 │ │ │ │ │ │ │ │ 留 │ │ │ │ │ │ │ │B:換負責人好了,我想天富天將留著,全新、全衛那個不 │ │ │ │ │ │ │ │ 要了,都要繳稅金,一年要繳將近1萬。 │ │ │ │ │ │ │ │A:基本上他如果不要,就不要了,不然就換方式找人頭做 │ │ │ │ │ │ │ │ 負責人,照拼照走(台語),看多少錢給他,卡省事尾 │ │ │ │ ├──┼────────┼──────┼──────────────────────────┼─────┼───────┼───┤ │2 │辛○○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1日 │B:我突然想到,你台灣手機又沒開了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4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1時35分04秒│A:我換到9959那一支 │區安中路二│ │ │ │ │電話(代號B)撥 │ │B:羽庭那一支? │段300號9樓│ │ │ │ │打寅○○所持用門│ │A:她那一支沒錢了,遠傳的 │頂及R2F頂 │ │ │ │ │號000000000000號│ │B:你換來換去也不跟我講,你有沒有叫小張他爸媽去開戶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A:那麼老了,麻煩 │ │ │ │ │ │A) │ │B:老有什麼緊,老才好,反正只是開戶用而已 │ │ │ │ │ │ │ │A:現在有的來開就夠用了 │ │ │ │ │ │ │ │B:我感覺現在就可以先開來等,台胞證就可以開了 │ │ │ │ │ │ │ │A:現在卡有多少張你知道嗎,有兩三個大格子,有時候拿 │ │ │ │ │ │ │ │ 錯時很麻煩(人頭帳戶很多) │ │ │ │ │ │ │ │B:我就跟你說有幾年不用了,就一次都不用 │ │ │ │ │ │ │ │A:人客有些都固定了,向孫燕玲伊都是1萬5、2萬都是自動│ │ │ │ │ │ │ │ 進去的 │ │ │ │ │ │ │ │B:所以你要給人客一段時間可以改 │ │ │ │ │ │ │ │A:卡我現在用的就夠了,農行有5個夠用了,農行最常用了│ │ │ │ │ │ │ │B:我想我們的證件去開一開,連我弟也去做證件也去開 │ │ │ │ │ │ │ │A:做一本證件要一兩萬塊,夠就好了 │ │ │ │ │ │ │ │B:我的意思就是叫伊辦台胞證,帶他們去玩順便辦。 │ │ │ │ │ │ │ │A:那太麻煩了,專程一趟去開戶,你都想那個「有洞沒筍 │ │ │ │ │ │ │ │ 」的,如果朋友去順便開還可以 │ │ │ │ │ │ │ │B:我是怕你不夠用,你說我「有洞沒筍」 │ │ │ │ │ │ │ │A:現在戶頭是夠用,問題是有時領現金或要起時,要本人 │ │ │ │ │ │ │ │ 比較有關係 │ │ │ │ │ │ │ │B:那這樣像竟清的開一開就可以起了 │ │ │ │ │ │ │ │A:現在一本台胞證,工商可以開2張,一行可開2張,2本就│ │ │ │ │ │ │ │ 可以開好幾張,可以用一二年還OK,現在農行的簡時政 │ │ │ │ │ │ │ │ ,都是用那5本。 │ │ │ │ │ │ │ │B:好啦,你OK就好了 │ │ │ │ ├──┼────────┼──────┼──────────────────────────┼─────┼───────┼───┤ │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B:喂!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9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9時51分52秒 │A:大仔!你昨天到了嗎? │區同安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B:嘿!啊你在那裡? │225巷45號9│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A:嘿!在台南!你那隻大陸電話會通了嗎?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會通了!謝謝!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昨天我有叫那個去開通!奇怪你那隻就開通一年的…那 │ │ │ │ │ │ │ │ 會又停掉呢? │ │ │ │ │ │ │ │B:不知道!可能錢沒了吧? │ │ │ │ │ │ │ │A:你不是那天才入5000塊?大仔!你昨天到了嗎? │ │ │ │ │ │ │ │B:可能錢沒了停掉!又入錢沒開機啦!你還在台南嗎? │ │ │ │ │ │ │ │A:噢噢!我今天要上來中部呢!你還有其他的事嗎? │ │ │ │ │ │ │ │B:今天沒啦!今天我可能在台 │ │ │ │ │ │ │ │ 北開一個戶頭,開好後台的部分,才匯進我台幣的帳戶 │ │ │ │ │ │ │ │ 內! │ │ │ │ │ │ │ │A:好!這樣好,才不會現金在那邊拿來拿去!用轉匯就好 │ │ │ │ │ │ │ │ 了! │ │ │ │ │ │ │ │【註:小葉事後與小黃通電:抱怨客戶老人叫他們用帳戶轉│ │ │ │ │ │ │ │匯新台幣500萬元會害他們資金流向曝光】 │ │ │ │ │ │ │ │B:對對!用轉的較快! │ │ │ │ │ │ │ │A:你開好後用這隻…我用轉匯過去就好了! │ │ │ │ │ │ │ │B:好好!你今天會到台中嗎? │ │ │ │ │ │ │ │A:嘿嘿! │ │ │ │ │ │ │ │B:OK!OK!我知!我知! │ │ │ │ ├──┼────────┼──────┼──────────────────────────┼─────┼───────┼───┤ │4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B:你好。 │臺南縣下營│警A卷第36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59分25秒│A:不用煮我的飯,我吃完在上來! │鄉中山路一│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我就知道,誰不知道你就不想吃啦! │段257號4F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不然你煮起來讓它冷掉啊!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不要、不要!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菲律賓那個不要給他報啦,十幾萬而已…(談地下匯兌 │ │ │ │ │ │ │ │ ) │ │ │ │ │ │ │ │B:又沒多少錢,嘿啊,沒多少錢,不要跟他做啦! │ │ │ │ │ │ │ │A:要是好幾佰再來做,十幾萬而已…美啊(美鈔)才報6. │ │ │ │ │ │ │ │ 825而已,我就跟他們說不收了,6.80再來講啦! │ │ │ │ │ │ │ │B:嗯嗯!太高啦!「阿咪」那邊都沒收那個價格。 │ │ │ │ │ │ │ │A:現在大家也沒有收那個價格,「客人仔」以前收那麼高 │ │ │ │ │ │ │ │ ,現在也沒有人收那麼高,沒人要啦!現在台幣弄成這 │ │ │ │ │ │ │ │ 樣…什麼人要啊!「客人仔」早上還問我「小號」(指 │ │ │ │ │ │ │ │ 人民幣現鈔)要嗎? │ │ │ │ │ │ │ │B:嗯嗯!「小號」(指人民幣現鈔)他們要算多少啊? │ │ │ │ │ │ │ │A:他們都算84或83啊! │ │ │ │ │ │ │ │B:你跟他講我是頭殼撞到喔! │ │ │ │ │ │ │ │A:他都要算這樣啊!這麼久了,也沒人跟他買,他又不捨 │ │ │ │ │ │ │ │ 去結算台幣,會積很多啦! │ │ │ │ │ │ │ │B:他要賣那種價格,要怎麼給人家啦?他當作我們賣給客 │ │ │ │ │ │ │ │ 人有那麼高啊!還當作我們是客人啊! │ │ │ │ │ │ │ │A:所以我事後電腦禁掉了,不跟他講了!還有什麼生意嗎 │ │ │ │ │ │ │ │ ?他不是推「阿陽」一套勒? │ │ │ │ │ │ │ │B:那有,就一套台幣(新台幣一佰萬元)啦! │ │ │ │ │ │ │ │A:哭夭!我聽他講的很多,還跟他喊價! │ │ │ │ │ │ │ │B:不知道啊!「小杰」有決定嗎? │ │ │ │ │ │ │ │A:「小杰」啊!不知道啊?看他有沒有發帳號給他? │ │ │ │ │ │ │ │B:沒有啊!現在只有「阿陽」而已啊!我這邊只有「阿祥 │ │ │ │ │ │ │ │ 」這邊的,「阿祥」這邊只賣美金,沒賣草紙,草紙這 │ │ │ │ │ │ │ │ 邊沒有賣到。 │ │ │ │ │ │ │ │A:他那邊要美金嗎? │ │ │ │ │ │ │ │B:他說他那邊已向人轉引介美金啊!我不是跟你講透早我 │ │ │ │ │ │ │ │ 就先決定美金給他了嗎! │ │ │ │ │ │ │ │A:嗯!31塊4嗎? │ │ │ │ │ │ │ │B:48啦A:喔!31.48可以啦!好啦!我慢慢開啦! │ │ │ │ │ │ │ │B:好! │ │ │ │ │ │ │ │A:你洗好等我喔! │ │ │ │ │ │ │ │B:好啦!沒問題! │ │ │ │ │ │ │ │A:豬哥啊喔! │ │ │ │ │ │ │ │B:哈哈!跟人家講又這樣講! │ │ │ │ │ │ │ │ 裝瘋子! │ │ │ │ │ │ │ │A:你大姊辦周歲喔!請他們吃飯不用買東西嗎? │ │ │ │ │ │ │ │B:免啦!我有買! │ │ │ │ │ │ │ │A:OK!拜拜! │ │ │ │ ├──┼────────┼──────┼──────────────────────────┼─────┼───────┼───┤ │5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Jacky(小黃英文名字)...麻煩匯款(500) 國泰世華銀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8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24分48秒│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陳建隆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傳送予辛○○│ │ │5之7號7F頂│ │ │ │ │所持用門號093250│ │ │ │ │ │ │ │4927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簡訊 │ │ │ │ │ │ ├──┼────────┼──────┼──────────────────────────┼─────┼───────┼───┤ │6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A:喂!喂! │未提供 │警A卷第18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33分05秒│B:喂!Jacky喔! │ │ │ │ │ │電話(代號B)撥 │ │A:是!聽得到嗎?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那個簡訊有沒有收到?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嘿!我沒有看呢!我有看到一個簡訊,我先接電話,所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以還沒看到簡訊內容! │ │ │ │ │ │ │ │B:請你那個啊!我台北的帳戶啦!國泰世華的帳戶,麻煩 │ │ │ │ │ │ │ │ 你把那個匯到那邊! │ │ │ │ │ │ │ │A:好,沒問題! │ │ │ │ │ │ │ │B:OK!拜拜! │ │ │ │ ├──┼────────┼──────┼──────────────────────────┼─────┼───────┼───┤ │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B:喂! │彰化縣彰化│警A卷第62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03分55秒│A:喂!「客人仔」講要向我們借貨【指資金】啦!講要借 │市崙美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 兩、三套【指200或300萬元,幣值不詳】…我跟他講有 │477號2F頂 │ │ │ │ │打庚○○所持用門│ │ 也是一套、一套多【指100或100多萬元,幣值不詳】這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樣借他們啦…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沒啊呢! │ │ │ │ │ │ │ │A:啊都籌沒有啦? │ │ │ │ │ │ │ │B:嘿啊!賣了不少呢! │ │ │ │ │ │ │ │A:今天都有賣了嗎? │ │ │ │ │ │ │ │B:嗯啊! │ │ │ │ │ │ │ │A:不然就跟他講,晚一點泰國那邊有進來【指資金】,再 │ │ │ │ │ │ │ │ 借他們這樣嘛! │ │ │ │ │ │ │ │B:嘿! │ │ │ │ │ │ │ │A:不然就籌泰國那邊的啊!跟他講晚一點我們會進來【指 │ │ │ │ │ │ │ │ 資金】…最少借他們一套這樣好了! │ │ │ │ │ │ │ │B:要借他們一套喔? │ │ │ │ │ │ │ │A:嘿啊嘿啊!泰國那邊看能不能再多叫一些? │ │ │ │ │ │ │ │B:嗯啊! │ │ │ │ │ │ │ │A:就這樣,你跟台北那邊講一下! │ │ │ │ │ │ │ │B:嗯好! │ │ │ │ ├──┼────────┼──────┼──────────────────────────┼─────┼───────┼───┤ │8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A:喂!你好! │未提供 │警A卷第18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04分43秒│B:Jacky嗎? │ │ │ │ │ │電話(代號B)撥 │ │A:是!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有沒有收到短訊?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你說匯那個帳號的嗎?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我發給你有沒有收到? │ │ │ │ │ │ │ │A:帳號的是不是?對!有、有! │ │ │ │ │ │ │ │B:對、對!那今天就麻煩你了! │ │ │ │ │ │ │ │A:沒問題!做好通知你! │ │ │ │ │ │ │ │B:謝謝你! │ │ │ │ │ │ │ │ │ │ │ │ ├──┼────────┼──────┼──────────────────────────┼─────┼───────┼───┤ │9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B:喂! │彰化縣彰化│警A卷第3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05分27秒│A:喂!今天泰國的貨叫多還是叫少?【指泰國進來的資金 │市金馬路一│ │ │ │ │電話(代號A)撥 │ │ 】 │段605號5F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目前只有一套多而已啊!【指資金約100多萬、幣值不詳│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看能不能再增加嗎?「客人仔」又要向我們調貨! │ │ │ │ │ │ │ │ 要借一套、半套啊!一套借他啦!啊陳志雄他們今天說 │ │ │ │ │ │ │ │ 賣到沒有了呢!所以泰國的貨能夠多叫的話,多叫一些 │ │ │ │ │ │ │ │ 來放啦! │ │ │ │ │ │ │ │B:我知啊!嗯嗯!哎呀!有啦!他們說有多少通通給你了 │ │ │ │ │ │ │ │ 啦!剛講確定一套,我說再來、再來不夠! │ │ │ │ │ │ │ │A:嘿嘿! │ │ │ │ │ │ │ │B:我跟說一件事情喔!老人啊!今天入他的喔!真的開他 │ │ │ │ │ │ │ │ 的名字啦! │ │ │ │ │ │ │ │A:開他的名字喔!你現把他打進去嗎? │ │ │ │ │ │ │ │B:嘿啊!我就跟「淑惠」說做一條進去啊! │ │ │ │ │ │ │ │A:好啦!做一條好啦!他開哪一家銀行啊? │ │ │ │ │ │ │ │B:國泰世華! │ │ │ │ │ │ │ │A:他家樓下或厝邊好像有一家國泰世華? │ │ │ │ │ │ │ │B:他老母就用國泰世華啊! │ │ │ │ │ │ │ │A:他兒子也是國泰世華啊!怎麼會開他自己的呢?不知道 │ │ │ │ │ │ │ │ 會有什麼目的嗎? │ │ │ │ │ │ │ │B:哪知啊! │ │ │ │ │ │ │ │A:現在後面那一張,我們就把那個叫他自己拿出去轉交換 │ │ │ │ │ │ │ │ 就好了啊! │ │ │ │ │ │ │ │B:嗯!對啊!看他來怎麼講再說啊! │ │ │ │ │ │ │ │A:可以的話,就拿給他!讓他 │ │ │ │ │ │ │ │ 自己拿回去入帳戶進去,先寄進去,這樣較乾脆,不用 │ │ │ │ │ │ │ │ 我們進去轉交換,不然那個資金流向啊?對否?【兩人 │ │ │ │ │ │ │ │ 擔心資金流向被追查】 │ │ │ │ │ │ │ │B:嗯!看他怎麼講啊! │ │ │ │ │ │ │ │A:這樣啦!那個泰國那裏啊! │ │ │ │ │ │ │ │ 你跟他說叫他有多少,全部來啊…下午啦! │ │ │ │ │ │ │ │B:嗯嗯!我每天都這樣跟他們講! │ │ │ │ │ │ │ │A:喔!「客人仔」他們這陣子怎麼缺貨缺成這樣子? │ │ │ │ │ │ │ │B:對啊!哪知啊! │ │ │ │ │ │ │ │A:還是外面真的都沒貨啊?真的外面都沒貨嗎? │ │ │ │ │ │ │ │B:嗯嘿!一定啊!他自己能缺成這樣子!而且他向你叫貨 │ │ │ │ │ │ │ │ 最好了啊!對否? │ │ │ │ │ │ │ │A:好啦!我現電話進來!我聽一下! │ │ │ │ │ │ │ │B:好! │ │ │ │ ├──┼────────┼──────┼──────────────────────────┼─────┼───────┼───┤ │10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B:喂嗯! │臺中市西屯│警A卷第3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15分21秒│A:我們…那個帳戶是不是96510 嗎?美金是11嗎? │區環中路三│ │ │ │ │電話(代號A)撥 │ │B:嘿對! │段888號5F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差一字嗎!96510嘛!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對!一個是1仟的!一個是1仟1的!1仟1的是美金用的!│ │ │ │ │ │動電話(代號B) │ │A:OK!好! │ │ │ │ ├──┼────────┼──────┼──────────────────────────┼─────┼───────┼───┤ │11 │辛○○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A: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8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25分58秒│B:哈囉!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董仔!麻煩你幫我查收一下,有匯好了!你幫我查收一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 下! │ │ │ │ │ │號00000000000號 │ │B:查收喔!好好!謝謝!【小黃匯入客戶國泰世華帳戶內5│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00萬台幣完成地下匯兌交易】 │ │ │ │ │ │) │ │A:不會!拜拜! │ │ │ │ ├──┼────────┼──────┼──────────────────────────┼─────┼───────┼───┤ │12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2日 │小葉告訴老人已回到台中了,並告知下禮拜要到中國昆山!│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10分46秒│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 │ │ │ ├──┼────────┼──────┼──────────────────────────┼─────┼───────┼───┤ │13 │阿祥所持用門號 │99年4月22日 │B:喂!泉哥嗎?我「阿祥」…「福哥」那邊…! │未提供 │南投縣警察局投│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43分20秒│A:嘿!「阿祥」! │ │警刑偵三字第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現在喔!我這個朋友要從「三亞」這邊要打錢…要打 │ │000000000號( │ │ │ │打寅○○所持用門│ │ 公司的錢出來!現在是他們沒有和伊做過生意啦!現在 │ │卷二)卷宗【下│ │ │ │號0000000000號行│ │ 是打去隔天才能領出來嘛!對否? │ │稱警B卷】第278│ │ │ │動電話(代號A) │ │A:對呀! │ │至279頁 │ │ │ │ │ │B:譬如說今天他們打200【指200萬元人民幣】進去,現在 │ │ │ │ │ │ │ │ 如果要打的時候,我和你去台北一趟,他意思是不曾和 │ │ │ │ │ │ │ │ 我們做過…我一個朋友要保證啦!要保證他打進來,我 │ │ │ │ │ │ │ │ 們這條錢不會遺失啦!現在就是說…譬如說今天打200萬│ │ │ │ │ │ │ │ 進來,我們能先打100萬的草紙換算的台幣給他嗎?可以│ │ │ │ │ │ │ │ 這樣嗎? │ │ │ │ │ │ │ │A:喔!是先一半給人家啊! │ │ │ │ │ │ │ │B:啊這個我來負責啦! │ │ │ │ │ │ │ │A:這個有沒有入帳…我們沒辦法那個啊? │ │ │ │ │ │ │ │B:他「水單」會隨到!假使沒到…我們可以馬上回來,這 │ │ │ │ │ │ │ │ 條我負責…我們可以馬上來…我有一位朋友他負責的… │ │ │ │ │ │ │ │ 我們可以馬上拿回來 │ │ │ │ │ │ │ │A:但是你…公司帳的戶頭趴數的問題,你有跟他講好了嗎 │ │ │ │ │ │ │ │ ? │ │ │ │ │ │ │ │B:我有跟他們講好了! │ │ │ │ │ │ │ │A:這第1點…啊第2點匯率呢? │ │ │ │ │ │ │ │B:匯率我也可以跟他們喬好!匯率隨便我們啊! │ │ │ │ │ │ │ │A:匯率要喬低下來啊!這個你是要先付人家一半嘿? │ │ │ │ │ │ │ │B:這我知!嘿嘿嘿!我知!那個匯率我可以先跟他講…伊 │ │ │ │ │ │ │ │ 要我們保證先給伊一半…這個本來我也向你負責…你放 │ │ │ │ │ │ │ │ 心啦!這你問「福哥」…我和他很久了…這我和你去台 │ │ │ │ │ │ │ │ 北操作這個工作…伊打好,「單子」馬上傳給我們,我 │ │ │ │ │ │ │ │ 們就200打100…。 │ │ │ │ │ │ │ │A:嘿嘿嘿!草紙打台幣給他們啦… │ │ │ │ │ │ │ │B:對對對!現在進去…到帳以後再打另一半給他們,這樣 │ │ │ │ │ │ │ │ 可以嗎? │ │ │ │ │ │ │ │A:可以啊! │ │ │ │ │ │ │ │B:連選舉2500呢啦!【指欲操作連同選舉資金地下匯兌達2│ │ │ │ │ │ │ │ 500萬人民幣之金額】 │ │ │ │ │ │ │ │A:這些OK!我都答應你!另外一點就是你還要再來一趟上 │ │ │ │ │ │ │ │ 海,我「少年仔」【指任職於中國地下匯兌據點之員工 │ │ │ │ │ │ │ │ 】一些程序喔…要叫伊寫借款、往來款…這攏要叫伊大 │ │ │ │ │ │ │ │ 家攏寫一寫呢! │ │ │ │ │ │ │ │B:寫往來款可以嗎? │ │ │ │ │ │ │ │A:寫往來款喔!這今年又有一個新規定啊!不知要寫往來 │ │ │ │ │ │ │ │ 款還是借款嘛?還要大家一個協議的單據寫出來,簽一 │ │ │ │ │ │ │ │ 簽ㄟ再來做!【指捏造假借據等書面資料俾利操作前述 │ │ │ │ │ │ │ │ 地下匯兌之金額】 │ │ │ │ │ │ │ │B:還要簽那個…喔!現在就是來不及了呀!要趕一趕…後 │ │ │ │ │ │ │ │ 面再補一補來得及嗎? │ │ │ │ │ │ │ │A:補也是可以啦!啊你要跟對方講這些程序要寫呀! │ │ │ │ │ │ │ │B:嗯!我和對方講好後,我和裏面的會計來台北去找他們 │ │ │ │ │ │ │ │ 一趟,可以嗎? │ │ │ │ │ │ │ │A:嘿啊嘿啊!你要和他們講好後,我再叫我「少年仔」看 │ │ │ │ │ │ │ │ 要寫什麼單啊、大家可以簽一簽ㄟ這樣啊! │ │ │ │ │ │ │ │B:我們可以在台灣講一講?再叫「三亞」那邊過去上海簽 │ │ │ │ │ │ │ │ ?台灣這邊講一講… │ │ │ │ │ │ │ │A:也可以這樣啊!那個用傳真就可以了啦! │ │ │ │ │ │ │ │B:嗯!簡單啦啊!我就和他公司的人來台北…。 │ │ │ │ │ │ │ │A:到時候我叫我公司的人傳真去台北給你們看呀!再開始 │ │ │ │ │ │ │ │ 打錢啊! │ │ │ │ │ │ │ │B:你人在台北嗎? │ │ │ │ │ │ │ │A:沒啊!我在中部喔! │ │ │ │ │ │ │ │B:不然在中部見面也可以啊!我朋友在中部!可以嗎? │ │ │ │ │ │ │ │A:嘿嘿!什麼時候啊?你約什麼時候?我都在中部! │ │ │ │ │ │ │ │B:都可以啊!看你明天什麼時間啊!就約在中部見面好了 │ │ │ │ │ │ │ │ ! │ │ │ │ │ │ │ │B:喂嗯!泉哥你好!「阿祥」!不好意思啊!我現在和伊 │ │ │ │ │ │ │ │ 討論這個喔…伊現在講說係伊公司之前向你借款就對了 │ │ │ │ │ │ │ │ 啦? │ │ │ │ │ │ │ │A:對! │ │ │ │ │ │ │ │B:啊算之前沒憑據啦! │ │ │ │ │ │ │ │A:啊憑據就是說我們現在另外再寫一張我們的協議書嘛! │ │ │ │ │ │ │ │ 這一張就是預防人家查的啦!其實這一張都沒什麼作用 │ │ │ │ │ │ │ │ 的啦!沒什麼作用的啦!我們也不會拿這一張去向伊討 │ │ │ │ │ │ │ │ 錢!這不可能會這樣啦!【指捏造假借據等書面資料】 │ │ │ │ │ │ │ │B:嗯!錢已經匯回來了!也不可能會這樣啦! │ │ │ │ │ │ │ │A:對!因為這種是說…所以…因為伊有打前回來,我們也 │ │ │ │ │ │ │ │ 是要防他啊!因為伊可以跟我們講說…伊在法律上他有 │ │ │ │ │ │ │ │ 打錢給我們呢!嘿啊!會變成我們欠他呢!所以就是說 │ │ │ │ │ │ │ │ …我們要先出一張單講說伊有欠我們錢…伊先簽好說是 │ │ │ │ │ │ │ │ 還款給我們啊!【指捏造假借據等書面資料】 │ │ │ │ │ │ │ │B:嗯喔!我們再簽一條收據給他這樣嘛…! │ │ │ │ │ │ │ │A:嘿啊對啊!要簽這些程序嘛! │ │ │ │ │ │ │ │B:算往回都有了啦! │ │ │ │ │ │ │ │A:對!往回都有啊呢!這是預防大陸那邊要查的話,才有 │ │ │ │ │ │ │ │ 現那一張單子出來,不然那就都毀掉了啊!我們都做成 │ │ │ │ │ │ │ │ 投資失敗都沒了呀! │ │ │ │ │ │ │ │B:多久的期限會沒了啊? │ │ │ │ │ │ │ │A:嘿一、兩年內投資失敗呀!跟伊其實都無關係啦!伊反 │ │ │ │ │ │ │ │ 而省下很多稅金…不然他們那些錢弄不出來啦!你先講 │ │ │ │ │ │ │ │ 這個給他聽啦!到時我那個資料若傳來給伊看,他OK才 │ │ │ │ │ │ │ │ 同意簽啊!【雙方藉由地下匯兌管道逃漏稅金】 │ │ │ │ │ │ │ │B:嗯!好好! │ │ │ │ │ │ │ │A:程序上而已啦!沒什麼法律作用啦! │ │ │ │ │ │ │ │B:泉哥!麻煩你那一份先傳過來好嗎? │ │ │ │ │ │ │ │A:那一份喔!現大陸那些「少年仔」在外面,要到下午傳 │ │ │ │ │ │ │ │ 過來才能傳給你!【指大陸員工傳真假借據等資料給阿 │ │ │ │ │ │ │ │ 祥】 │ │ │ │ │ │ │ │B:我傳真先給你,你在幫我傳一下! │ │ │ │ │ │ │ │A:來!你傳真幾號啊? │ │ │ │ │ │ │ │B:我看一下,等一下打給你! │ │ │ │ ├──┼────────┼──────┼──────────────────────────┼─────┼───────┼───┤ │14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4日 │A:你在公司嗎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62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14分33秒│B:我在農行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你回去開SKYPE看與小清看伊臨時的有多少發給你,左正│102號14樓 │ │ │ │ │打庚○○所持用門│ │ 新如果不做,就不做,讓阿勤去發落了,伊難教,扶不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起的阿斗,老仔的600的事,你跟他講大約2700萬,做55│ │ │ │ │ │動電話(代號B) │ │ 的給他,現在4.5,給他太好的價,大約55-56 │ │ │ │ │ │ │ │B:好 │ │ │ │ ├──┼────────┼──────┼──────────────────────────┼─────┼───────┼───┤ │15 │庚○○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4日 │B:天富的這支鑰匙取消了,我找不到,勤姊問左正新說取 │未提供 │警A卷第62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49分17秒│ 消了 │ │ │ │ │ │電話(代號B)撥 │ │A:禮拜一又要開始打錢了 │ │ │ │ │ │打寅○○所持用門│ │B:這花十萬開的,不知為什麼取消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叫慶昇想辦法看有沒有辦法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 │ │ │ │ │ │ │ │ │ ├──┼────────┼──────┼──────────────────────────┼─────┼───────┼───┤ │16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5日 │B:NIKE(指甲○○)的說現在進25公斤(萬-幣值不詳)多│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48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11分08秒│ ,打過去給胡老闆跟我說最近這種貨不敢收 │三民路三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你就直接問他 │190之1號5F│ │ │ │ │打辛○○所持用門│ │B:他講我聽不清楚,說最近詐騙的怎樣,一大堆,還是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NIKE的不好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我也是要問胡老闆 │ │ │ │ │ │ │ │B:不然你回來再打電話問他 │ │ │ │ │ │ │ │A:好 │ │ │ │ ├──┼────────┼──────┼──────────────────────────┼─────┼───────┼───┤ │1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6日 │A:乙那個四筆有入嗎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37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55分38秒│B:四筆什麼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有寫給你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B:你等一下,今天系統這樣子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11萬、13萬、5萬、90萬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你這樣寫我怎麼知道,沒有看到90萬的 │ │ │ │ │ │ │ │A:我有寫著還有90萬的 │ │ │ │ │ │ │ │B:入哪裡 │ │ │ │ │ │ │ │A:烏龍,說價錢沒有比較好,我報給他看,你瞎眼,台幣 │ │ │ │ │ │ │ │ 什這樣,還要高一點 │ │ │ │ │ │ │ │B:嗯 │ │ │ │ │ │ │ │A:被我罵 │ │ │ │ │ │ │ │B:果汁嗎 │ │ │ │ │ │ │ │A:嗯 │ │ │ │ │ │ │ │B:我等一下接給你 │ │ │ │ ├──┼────────┼──────┼──────────────────────────┼─────┼───────┼───┤ │18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6日 │A:你們還沒有吃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62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0時13分19秒│B:現在在抓帳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阿咪今天打15萬 │5之7號7F頂│ │ │ │ │打庚○○所持用門│ │B:不知道,他湊15萬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你有替阿咪打台幣嗎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他沒有做帳給我 │ │ │ │ │ │ │ │A:這樣那條他們還沒有做帳 │ │ │ │ │ │ │ │B:對啊 │ │ │ │ │ │ │ │A:沒有做帳我不知道,人家休息就休息 │ │ │ │ │ │ │ │B:好 │ │ │ │ ├──┼────────┼──────┼──────────────────────────┼─────┼───────┼───┤ │19 │庚○○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7日 │A:哈囉! │未提供 │警A卷第6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37分21秒│B:哈囉!「小明」剛打來在哀啊!講說伊「泰仔」及「台 │ │ │ │ │ │電話(代號B)撥 │ │ 仔」做不進來!看能不能再縮小一點? │ │ │ │ │ │打寅○○所持用門│ │【意為台幣及泰幣之匯差能拉開,才有利潤之意】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好啊!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我說我要跟你報告啊! │ │ │ │ │ │ │ │A:你跟他講…好啊!因為…你跟他講會報那麼貴,就是匯 │ │ │ │ │ │ │ │ 費很小啊…像今天做一條30萬的那有關係…平日那個一 │ │ │ │ │ │ │ │ 筆50…50的匯費很重呢! │ │ │ │ │ │ │ │B:對啊!伊現在好像講…很多…很多…伊在講好像「泰仔 │ │ │ │ │ │ │ │ 」對「台仔」做不到…否則很多可以收啦! │ │ │ │ │ │ │ │A:「泰仔」做「台仔」喔?好喔好! │ │ │ │ │ │ │ │B:嘿噢! │ │ │ │ │ │ │ │A:明天再跟他報啊…你跟他講明天再跟他報啊! │ │ │ │ │ │ │ │B:明天再跟他報!好好…董仔問說你什麼時候來啊? │ │ │ │ │ │ │ │A:就這禮拜啊! │ │ │ │ │ │ │ │B:好好…! │ │ │ │ ├──┼────────┼──────┼──────────────────────────┼─────┼───────┼───┤ │20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8日 │A:大哥大請你們吃飯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6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22分44秒│B:我們要去吃香菜,我、老孫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喔,你跟老孫交代明天若要報價先來問我 │5之7號7F頂│ │ │ │ │打庚○○所持用門│ │B:好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他在你旁邊嗎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在開車 │ │ │ │ │ │ │ │A:你們都開一台嗎 │ │ │ │ │ │ │ │B:沒有 │ │ │ │ │ │ │ │A:卡晚再講 │ │ │ │ │ │ │ │B:好 │ │ │ │ ├──┼────────┼──────┼──────────────────────────┼─────┼───────┼───┤ │21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9日 │A:到了嗎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6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48分25秒│B:剛到,今天有漲嗎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今早漲一點而已,昨晚貶1角多 │5之7號7F頂│ │ │ │ │打庚○○所持用門│ │B:60而已嗎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現在電腦價60而已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昨天…都亂跳,昨天…出62 │ │ │ │ │ │ │ │A:我知道,早上是60幾,我都開高,都沒人買,卓仔那裡 │ │ │ │ │ │ │ │ 買55的台幣,要墊高賺,也沒事先跟我講,我615給他,│ │ │ │ │ │ │ │ 半點給他,下次如果有,再報高1點給他 │ │ │ │ │ │ │ │B:茂祥電子李嘉興的都固定1點 │ │ │ │ │ │ │ │A:我有叫他們做起來,魏家良的 │ │ │ │ │ │ │ │B:魏家良的,他有三個帳戶 │ │ │ │ │ │ │ │A:在陽信的阿芬的帳戶內有一個40萬的,沒人要認 │ │ │ │ │ │ │ │B:40,我跟你說是不是叫吳麗敏的 │ │ │ │ │ │ │ │A:不是吳麗敏進來的 │ │ │ │ │ │ │ │B:吳姐啦,就是卡早與博仔在用賭的那一個,昨天跟我講 │ │ │ │ │ │ │ │ 要入一條40的,結果他的孩子在讀書,沒辦法去匯 │ │ │ │ │ │ │ │A:這樣這條是他的,這個要打給誰 │ │ │ │ │ │ │ │B:有電話,00000000000,就是穿貂皮的那一個,如果是 │ │ │ │ │ │ │ │ 40,應該是他 │ │ │ │ │ │ │ │A:打電話問一下 │ │ │ │ ├──┼────────┼──────┼──────────────────────────┼─────┼───────┼───┤ │22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29日 │A:你休息了嗎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64至65 │ │ │ │0000000000號行動│23時24分06秒│B:還沒 │漢口路四段│頁 │ │ │ │電話(代號A)撥 │ │A:今天很多插撥的,還有沒顯號的,我沒接到的可能有十 │5之7號7F頂│ │ │ │ │打庚○○所持用門│ │ 幾通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來不及接啦,有時兩個同時響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沒顯號的我就沒回了,應該漏掉不少人,今天腳仔我都 │ │ │ │ │ │ │ │ 沒做,我標得高高的,都沒推出去,只有賣給卓仔,其 │ │ │ │ │ │ │ │ 他都沒有 │ │ │ │ │ │ │ │B:洪文輝不是要美仔 │ │ │ │ │ │ │ │A:洪文輝沒有打進來,我裡面現在有多少你知道嗎,有21 │ │ │ │ │ │ │ │ 套 │ │ │ │ │ │ │ │B:昨天泰國又擠進來 │ │ │ │ │ │ │ │A:晚上又擠6套 │ │ │ │ │ │ │ │B:總共21 │ │ │ │ │ │ │ │A:就海南的又打進來,他那個不是做完,叫他們蓋章 │ │ │ │ │ │ │ │B:現在蓋章的要做起來,他們對方有叫蘇州有一間有系統 │ │ │ │ │ │ │ │ 的,有請幾個會計師,那份是會計師打出來的文,那個 │ │ │ │ │ │ │ │ 會計師全鋒的貴仔也認識,有跟他打招呼 │ │ │ │ │ │ │ │A:這樣來蓋就OK了,不用再跑到海南了 │ │ │ │ │ │ │ │B:現在有是要有一份改天還款的 │ │ │ │ │ │ │ │A:還款的看他們進來多少,我才有寫還款的 │ │ │ │ │ │ │ │B:對 │ │ │ │ │ │ │ │A:早上那個聽的人反應很慢,人跟他發一個招商的商州的 │ │ │ │ │ │ │ │ ,說錢要打到那裡,聽不懂,海南打300給我們,我們打│ │ │ │ │ │ │ │ 290幾萬去商州那裡,提出台幣 │ │ │ │ │ │ │ │B:怎麼這樣 │ │ │ │ │ │ │ │A:今天小隻的有去找工商的講,700多的公司帳戶不讓我們│ │ │ │ │ │ │ │ 領,只准我一天轉150,現在工商的400要跟我拿1萬,0.│ │ │ │ │ │ │ │ 0025,03要給他們,我叫小隻的開02的,看銀行怎麼講 │ │ │ │ │ │ │ │ ,銀行說好,我就說好,400一萬 │ │ │ │ │ │ │ │B:因為如果經過我們,有一部份做不好,出差錯 │ │ │ │ │ │ │ │A:經過銀行,現金又給我們,又斷線 │ │ │ │ │ │ │ │B:公司帳戶給他們提供 │ │ │ │ │ │ │ │A:他們提供公司帳戶,負責弄出來,400才損失1萬,沒差 │ │ │ │ │ │ │ │B:我們反而安心,又安全 │ │ │ │ │ │ │ │A:今天小隻的說有一家公司帳戶配合工商的 │ │ │ │ │ │ │ │B:我之前就叫他找好 │ │ │ │ │ │ │ │A:今天他馬上去,本來說千分之3,後說千分之2,他們說 │ │ │ │ │ │ │ │ 好,銀行1萬也是多賺的,昨晚老仔跟誰講到那有的沒的│ │ │ │ │ │ │ │B:現在就是上海的百樂門的人跟他熟,在玩百家樂被到山 │ │ │ │ │ │ │ │ 東,我說子也發生過,要出來要500,後來拜託北京市的│ │ │ │ │ │ │ │ 公安,那個公安跟他講不要再跟別人講了 │ │ │ │ │ │ │ │A:當初要帶那個蘇董的出來,我也參與到,後來我也閃, │ │ │ │ │ │ │ │ 那時還拜託到江欽仔,他是頭還是玩的 │ │ │ │ │ │ │ │B:他是玩的 │ │ │ │ │ │ │ │A:玩的沒差,那小事啦,頂多關一二個月,當時要抓是要 │ │ │ │ │ │ │ │ 抓楠梓坑蘇董的,那時台南的老大牛屎伯出面,竹君跑 │ │ │ │ │ │ │ │ 大陸好幾趟,最後花了500萬台幣,那時雙伍的出來,派│ │ │ │ │ │ │ │ 四台車要抓子隆,被傻明看到,叫子隆快跑 │ │ │ │ │ │ │ │B:但不是都匯給對方 │ │ │ │ │ │ │ │A:還有要求台幣,光台幣就匯了一二千萬到台南,草紙建 │ │ │ │ │ │ │ │ 龍也有幫忙處理,晚上講要早上準備400提去給人,都在│ │ │ │ │ │ │ │ 茶行用兩只皮箱裝的,還有匯的…,總共五六千萬,是 │ │ │ │ │ │ │ │ 老闆才有這樣,如果賭的罪不重 │ │ │ │ │ │ │ │B:是人講給他聽,可能想有什麼辦法 │ │ │ │ │ │ │ │A:這個有人專門靠這賺錢 │ │ │ │ │ │ │ │B:他明天要回來透早十點,他說現在沒用到,看要用多久 │ │ │ │ │ │ │ │ 沒關係,他還要再放進來,我說禮拜一要匯過你那裡 │ │ │ │ │ │ │ │A:禮拜一可以給他就給他,我想說拖一下,不然堆在那裡 │ │ │ │ │ │ │ │ 賣不出去,今天價錢很差,我開615、62都賣不出去,他│ │ │ │ │ │ │ │ 開625賣難怪沒人買,他說人客嫌太貴,我說61給你,你│ │ │ │ │ │ │ │ 賣615絕對可以出去,他說人向別人買了 │ │ │ │ │ │ │ │B:他說人客跟別人買61的 │ │ │ │ │ │ │ │A:不可能,民政賣615,他明天上海賣別人615 的1600萬的│ │ │ │ │ │ │ │ 台幣,已經跟我定好,我今天跟他講好了 │ │ │ │ │ │ │ │B:小傑那套可能要再堆一個禮拜 │ │ │ │ │ │ │ │A:小傑還沒打出去 │ │ │ │ │ │ │ │B:他昨天打一個40幾的跟阿發換貨的,還寄60幾的,不知 │ │ │ │ │ │ │ │ 還有沒有再打 │ │ │ │ │ │ │ │A:今天做出去了,我今天還做350的台幣 │ │ │ │ │ │ │ │B:他台幣都給我們 │ │ │ │ │ │ │ │A:我跟他說下午不夠,泰國那邊今天打2000多出去 │ │ │ │ │ │ │ │B:泰國的貨沒比較便宜 │ │ │ │ │ │ │ │A:沒有,約60,明天61就要推出去,今天老仔小條的我都 │ │ │ │ │ │ │ │ 不接,黑面的一二萬台幣也在問,2萬台幣也在問匯入,│ │ │ │ │ │ │ │ 就自己做一做,這些腳仔要跟他訓練,不然電話接死了 │ │ │ │ │ │ │ │ ,要做腳仔連資訊都不知道,黑面仔說不知要看什麼盤 │ │ │ │ │ │ │ │ ,4.5收一收啊。 │ │ │ │ │ │ │ │B:你還在外面 │ │ │ │ │ │ │ │A:對 │ │ │ │ │ │ │ │B:有下雨嗎 │ │ │ │ │ │ │ │A:有啊,下很大 │ │ │ │ │ │ │ │B:我這邊也在下 │ │ │ │ │ │ │ │A:明天下午三四點要出門,那邊會冷嗎,要帶外套嗎 │ │ │ │ │ │ │ │B:我那邊外套要帶一件,早晚會冷,我今天也是套件外套 │ │ │ │ │ │ │ │ 回來 │ │ │ │ │ │ │ │A:明天月底,明天要開金卡最好開,我那一張許玉輝的是 │ │ │ │ │ │ │ │ 金卡嗎 │ │ │ │ │ │ │ │B:是金的啊 │ │ │ │ │ │ │ │A:明天上班再說了 │ │ │ │ ├──┼────────┼──────┼──────────────────────────┼─────┼───────┼───┤ │23 │辛○○所持用門號│99年4月30日 │B:捉龜跑鱉,我打電話怎麼都不接 │臺中縣沙鹿│警A卷第37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42分14秒│A:在計程車上塞車,我剛到 │鎮中清路44│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怎麼讓你上 │號2F │ │ │ │ │打寅○○所持用門│ │A:卡緊啦,用跑得啊,你剛剛跟誰在講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跟宋差啦,他說人客我差給他的港紙怎麼都扣手續這樣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我講給他聽,他說他沒做過,每筆金額扣的都不一樣 │ │ │ │ │ │ │ │ ,他說這樣費用很多,匯費很多,他說費用很高,我說 │ │ │ │ │ │ │ │ 有時賺有時賠,不是每筆都賺,做同業就這樣,我問你 │ │ │ │ │ │ │ │ 這段時間,他們有問題要找誰,都交代好了嗎 │ │ │ │ │ │ │ │A:我有叫陳副總開我的SKYPE │ │ │ │ │ │ │ │B:我有叫他幫忙接,我想說你怎麼沒講,那兩隻小隻猴還 │ │ │ │ │ │ │ │ 在問我陳副總怎麼找 │ │ │ │ │ │ │ │A:有啦,我有打給陳副總 │ │ │ │ │ │ │ │B:好,那我跟他講,那我上傳真 │ │ │ │ │ │ │ │A:你會想我嗎 │ │ │ │ │ │ │ │B:會啊,講那傻話,不然你不要去,我打電話說你那個是 │ │ │ │ │ │ │ │ 遺失票 │ │ │ │ │ │ │ │A:說我偷渡,現在4點50就要登機,大陸的很多,會想你,│ │ │ │ │ │ │ │ 晚上你要跟你姊睡,不要亂跑 │ │ │ │ │ │ │ │B:能去那裡(另支電話小黃與孫經理對話說陳副總開老大 │ │ │ │ │ │ │ │ 的),沒有在線上 │ │ │ │ │ │ │ │A:我叫他開怎麼沒開 │ │ │ │ │ │ │ │B:好啦,我跟他處理 │ │ │ │ ├──┼────────┼──────┼──────────────────────────┼─────┼───────┼───┤ │24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30日 │A:你叫老孫說民政的1600萬還沒打完,說還有一條40幾萬 │臺中縣沙鹿│警A卷第37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48分51秒│ 的沒入 │鎮中清路4 │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以另支電話與孫經理對話:孫經理楊民政的還沒打完 │之3號3樓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 嗎?你有跟賈小姐報明細嗎,可能楊民政有打電話跟老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大講還有一筆40幾萬的還沒入),他說賈小姐說都好了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好 │ │ │ │ ├──┼────────┼──────┼──────────────────────────┼─────┼───────┼───┤ │25 │寅○○所持用門號│99年4月30日 │B:你怎麼還可以講電話 │臺中縣沙鹿│警A卷第3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18分07秒│A:HONEY,找時間打電話給你,不然飛過去就要講國際的,│鎮中清路4 │ │ │ │ │電話(代號A)撥 │ │ 你還下班,我以為你跑去睡 │之3號3樓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B:我在做帳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你跑去睡,那兩隻猴大陸人就會擱著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阿傑入的東西,我都來不及跟他講 │ │ │ │ │ │ │ │A:NIKE今天有入一條小條的十幾萬 │ │ │ │ │ │ │ │B:有,我問你今天有給淑惠一筆許昭文的嗎 │ │ │ │ │ │ │ │A:許昭文,進鴻的,有二筆加起來八十,民政的台中商銀 │ │ │ │ │ │ │ │ 的,進來的四百多 │ │ │ │ │ │ │ │B:我與賈小姐都對過了 │ │ │ │ │ │ │ │A:小傑打多少台幣進來 │ │ │ │ │ │ │ │B:1864 │ │ │ │ │ │ │ │A:這他港紙還沒跟我們結哦,他港紙打多少 │ │ │ │ │ │ │ │B:1萬660 │ │ │ │ │ │ │ │A:我以為打多少 │ │ │ │ │ │ │ │B:剛打完三點半給我單子,四點對方跟我說還沒收到 │ │ │ │ │ │ │ │A:民政叫我幫他打一條1萬的美金,沒傳過來喔 │ │ │ │ │ │ │ │B:沒有 │ │ │ │ │ │ │ │A:沒傳來就好,今天泰國入多還是少 │ │ │ │ │ │ │ │B:還沒對到那裡 │ │ │ │ │ │ │ │A:好 │ │ │ │ ├──┼────────┼──────┼──────────────────────────┼─────┼───────┼───┤ │26 │陳俊男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日 │A:喂!你好! │臺中市北區│南投縣政府警察│ │ │ │0000000000號行動│08時42分03秒│B:喂!你好!黃小姐嗎?我是兆豐銀行那個…「黃素娥」 │漢口路四段│局投警刑偵三字│ │ │ │電話(代號B)撥 │ │ 黃經理跟我介紹啦…因為我想要…換一些人民幣呀! │5之7號7F頂│第000000000號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嗯!嗯! │ │(卷三)卷宗【│ │ │ │號0000000000號行│ │【兆豐銀行「黃素娥」經理介紹陳先生找小黃辦理地下匯款│ │下稱警C卷】第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826頁 │ │ │ │ │ │B:因為我大概只有5萬塊…我用台幣跟你換…這樣方不方便│ │ │ │ │ │ │ │ ? │ │ │ │ │ │ │ │A:你是要現金還是匯款? │ │ │ │ │ │ │ │B:喔匯款!就是人民幣我要用匯款的…啊台幣我用現金拿 │ │ │ │ │ │ │ │ 給你呢? │ │ │ │ │ │ │ │A:喔!可以呀!可以呀! │ │ │ │ │ │ │ │B:喔!可以噢!那我怎麼樣去找你方便? │ │ │ │ │ │ │ │A:嗯…怎麼樣噢…我想看看嘿…你在那裏呢? │ │ │ │ │ │ │ │B:喔!我在台中啊!就是那個…文化中心這邊! │ │ │ │ │ │ │ │A:喔!文化中心這邊喔! │ │ │ │ │ │ │ │B:嗯!就是林森路跟美村路口…林森路跟五權西路這邊啦 │ │ │ │ │ │ │ │ ! │ │ │ │ │ │ │ │A:嗯…這樣噢…這樣要不要我請我們小姐順便過去跟你收 │ │ │ │ │ │ │ │ ? │ │ │ │ │ │ │ │B:喔…也可以啊! │ │ │ │ │ │ │ │A:嗯…你給我…我請我們小姐跟你聯絡…看你住址在那裡 │ │ │ │ │ │ │ │ ? │ │ │ │ │ │ │ │B:好好好!啊那個小姐姓什麼? │ │ │ │ │ │ │ │A:黃! │ │ │ │ │ │ │ │B:喔!也是姓黃喔?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B:好好好!那麻煩他跟我聯絡! │ │ │ │ │ │ │ │A:你貴姓呢? │ │ │ │ │ │ │ │B:我姓陳! │ │ │ │ │ │ │ │A:OK!好好好! │ │ │ │ │ │ │ │B:麻煩你喔!好! │ │ │ │ ├──┼────────┼──────┼──────────────────────────┼─────┼───────┼───┤ │27 │陳俊男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日 │A:你好!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82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08時55分07秒│B:喂!黃小姐嗎?我姓陳…我剛有打電話給你,不好意思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 …要跟你問一下,今天的匯率是多少啊?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A:今天喔…今天不知呢?但是…但是我可以給你47啦!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喔…這樣噢!好好好…這樣我有跟那個黃小姐講…現在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在就是講…伊過來我這邊…我拿給伊…我把戶頭給你… │ │ │ │ │ │ │ │ 你幫我匯進去嘛…?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B:這樣是等黃小姐過來我店嘛!再聯絡喔? │ │ │ │ │ │ │ │A:對呀對呀對呀! │ │ │ │ │ │ │ │B:OK!OK!那他到我店裏…再電話跟你聯絡就行啦? │ │ │ │ │ │ │ │A:沒有…你再把資料給他就可以了!好! │ │ │ │ │ │ │ │B:喔好!再把資料給他,是不是? │ │ │ │ │ │ │ │A:對對對!那好了我會請你…原則上啦…就是我們都中午 │ │ │ │ │ │ │ │ 以後統一去做嘛…做好我會跟你通知這樣啦! │ │ │ │ │ │ │ │B:好好好! │ │ │ │ ├──┼────────┼──────┼──────────────────────────┼─────┼───────┼───┤ │28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日 │A:你好!董仔! │未提供 │警A卷第188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40分46秒│B:嘿你好!那個「王詩雨」電話怎麼都無人接啊?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嘿我不知呢?去客人那邊呢!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喔…去客人那邊噢!下午會不會回來?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下午…他跟我們另外一個同事一起去,我不知道他們要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跑幾個地方? │ │ │ │ │ │ │ │B:這樣喔!我想來台中一趟呢? │ │ │ │ │ │ │ │A:好啊! │ │ │ │ │ │ │ │B:還有那個喔…乾脆把後面那一張那個500萬的支票…我帶│ │ │ │ │ │ │ │ 回來台北…直接在台北交換…就好了喔! │ │ │ │ │ │ │ │【續之前0422-13:30通訊內容;研判為地下匯兌後續之尾 │ │ │ │ │ │ │ │ 】 │ │ │ │ │ │ │ │A:可以啊!可以啊!沒問題!沒問題! │ │ │ │ │ │ │ │B:有在辦公室嘛! │ │ │ │ │ │ │ │A:有有有! │ │ │ │ │ │ │ │B:那我下午坐高鐵來台中,那你盡量聯絡「王詩雨」回來 │ │ │ │ │ │ │ │ 辦公室! │ │ │ │ │ │ │ │A:好好好!OK! │ │ │ │ │ │ │ │B:一起吃個晚飯吧!好不好? │ │ │ │ │ │ │ │A:好!沒問題!OK! │ │ │ │ ├──┼────────┼──────┼──────────────────────────┼─────┼───────┼───┤ │29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日 │B:喂!你好! │臺中市北區│臺灣臺中地方法│ │ │ │0000000000號行 │13時25分45秒│A:董仔!我是Jacky!董仔我想請問一件事,我今天是不是│漢口路四段│院檢察署99年度│ │ │ │動電話(代號A) │ │ 要入東西給你,對不對…我今天是不是要入東西給你? │5之7號7F頂│偵字第19230號 │ │ │ │撥打陳建隆所持用│ │ 然後呢…我明天台北約一個客人收…1500(萬元)現的 │ │(卷一)偵查卷│ │ │ │門號0000000000號│ │ …所以我要問說那我是要這個跟你換呢?還是我明天收 │ │【下稱偵A卷】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完後…交到台北給你? │ │第188頁背面 │ │ │ │) │ │B:對…喔…我無所謂呀!我也不急著用啊! │ │ │ │ │ │ │ │A:沒有…如果說是那個的話…你就要放在家裏…慢慢放進 │ │ │ │ │ │ │ │ 去啊!還是你就是要找你媽媽…用你媽媽的方式…請你 │ │ │ │ │ │ │ │ 媽媽把你放記去?因為你沒有那麼多的出路…你知道嗎 │ │ │ │ │ │ │ │ ?你在台灣沒有那麼多的出路啊! │ │ │ │ │ │ │ │B:喔…你現在講什麼我聽不太懂! │ │ │ │ │ │ │ │A:我講…我明天在台北約一個客人要拿1500斤的魚仔,你 │ │ │ │ │ │ │ │ 知道嗎?…現撈的魚仔啦(指1500萬元的現金)我現在 │ │ │ │ │ │ │ │ 的意思是說…要是這樣子的話…我是不是明天給你1500 │ │ │ │ │ │ │ │ 斤現撈的魚仔…今天先把尾數補給你? │ │ │ │ │ │ │ │B:不要緊…我無所謂呀! │ │ │ │ │ │ │ │A:嘿!這樣我就不用台北又提回來台中!因為我明天… │ │ │ │ │ │ │ │B:喔…不要緊…我無所謂!我無所謂! │ │ │ │ │ │ │ │A:好!我先跟你…董仔報告一下…我今天先把尾數補上去 │ │ │ │ │ │ │ │ 就好了! │ │ │ │ │ │ │ │B:啊你明天再補也沒關係呀! │ │ │ │ │ │ │ │A:喔…好好好! │ │ │ │ │ │ │ │B:我無所謂!我是要放在那裏…慢慢來…有那個行情再買 │ │ │ │ │ │ │ │ 台灣的股票啊!不急不急…你現未補也沒關係…明天再 │ │ │ │ │ │ │ │ 弄就好! │ │ │ │ │ │ │ │A:嗯…OK!我要先跟你…董仔報告一下! │ │ │ │ │ │ │ │B:不要緊…不要緊…沒關係呀! │ │ │ │ │ │ │ │A:你坐幾點跟我講…我再過去接! │ │ │ │ │ │ │ │B:已經在車上了! │ │ │ │ │ │ │ │A:喔…已經在車上了噢!OK! │ │ │ │ │ │ │ │B:我坐幾點的呢?!一點半的…一點半的…現人在車上了 │ │ │ │ │ │ │ │ ! │ │ │ │ │ │ │ │A:一點半的票…OK好! │ │ │ │ │ │ │ │B:不用…我坐計程車就好了!我到了再說啦…不急啦!你 │ │ │ │ │ │ │ │ 不要緊張…沒事! │ │ │ │ │ │ │ │A:OK好好…! │ │ │ │ │ │ │ │【續之前0503-12:40通訊內容;研判為小黃在協調地下匯 │ │ │ │ │ │ │ │兌後續之尾款金額給付方式】 │ │ │ │ ├──┼────────┼──────┼──────────────────────────┼─────┼───────┼───┤ │30 │劉秀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日 │B:喂!黃小姐嗎?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82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33分49秒│A:是!你好!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是那個劉小姐啦!我那個帳號跟你講可以嗎?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可以啊!來你說…你等一下…你等一下…你等一下!好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來…你說!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嗯6013…8262…0100…4530…385…林…雙木林、唱歌的│ │ │ │ │ │ │ │ 的歌、美麗的美、林歌美,沒有!就林歌美。 │ │ │ │ │ │ │ │A:6013…8262…0100…4530…385…什麼名字…有簡體字嗎│ │ │ │ │ │ │ │ ?沒有?好!什麼銀行、什麼分行? │ │ │ │ │ │ │ │B:中國銀行…然後他們沒有說什麼分行,他們說在鄭州… │ │ │ │ │ │ │ │ 鄭州分行! │ │ │ │ │ │ │ │A:嗯嗯!鄭州…OK!好好! │ │ │ │ │ │ │ │【中國銀行-浙江-鄭州分行、姓名林歌美、帳號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31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日 │B:喂!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82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2分36秒│A:你好!不好意思喔!我是黃小姐,你趕快先幫我查一下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 …他說那個帳戶與戶名不符呀? │5之7號7F頂│ │ │ │ │打劉秀雅所持用門│ │B:帳戶與戶名不符…?中國銀行、林歌美啊!沒有錯啊!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對!對!可是他說現在已經轉…轉了啊…可是就是帳戶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與戶名不符…所以我才會問你說…那你會不會有簡寫的 │ │ │ │ │ │ │ │ 問題啊!我念一次帳號給你聽喔…6013…8262…0100… │ │ │ │ │ │ │ │ 4530…385對呀!林…雙木林、唱歌的歌、美麗的美!對│ │ │ │ │ │ │ │ 呀! │ │ │ │ │ │ │ │B:對對!嗯…我現在馬上打電話問! │ │ │ │ │ │ │ │A:好好!謝謝! │ │ │ │ ├──┼────────┼──────┼──────────────────────────┼─────┼───────┼───┤ │32 │劉秀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日 │B:喂!你好黃小姐!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82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6分37秒│A:是是是!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沒有錯啊!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A:沒有錯?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嵊州是不是左邊一個山、右邊一個乘法的乘?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嵊州的嵊…?左邊一個山…? │ │ │ │ │ │ │ │B:右邊一個加減乘除的乘嘛…浙江省嵊州市那個嵊州不是 │ │ │ │ │ │ │ │ 嘛? │ │ │ │ │ │ │ │A:哎呀…不是啦…你說的是…我聽成鄭州啦! │ │ │ │ │ │ │ │B:嵊州…我說嵊州啊!左邊一個山…右邊一個加減乘除的 │ │ │ │ │ │ │ │ 乘。 │ │ │ │ │ │ │ │A:你等我…你不要掛喔! │ │ │ │ │ │ │ │【以下小黃同時撥打給「阿咪」(00000000000)告知鄭州 │ │ │ │ │ │ │ │ 更正為嵊州浙江省的】 │ │ │ │ │ │ │ │B:好好…謝謝! │ │ │ │ ├──┼────────┼──────┼──────────────────────────┼─────┼───────┼───┤ │3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日 │B:妳那個SKYPE怎麼寫600【指泰幣600萬下同】 │未提供 │警A卷第51頁背 │ │ │ │00000000000號行 │20時12分21秒│A:伊今天總共是300 │ │面 │ │ │ │動電話(代號B) │ │B:280多吧 │ │ │ │ │ │撥打辛○○所持用│ │A:280多還有寄在大支那裡,10多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B:17啦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A:我合過,剛好300正正 │ │ │ │ │ │)、陳建隆(代號│ │B:這樣也不夠,大支下午說那晚有寄他們17啦 │ │ │ │ │ │C) │ │A:17多啦,反正你今天跟我記300就對了,另外300已經敲 │ │ │ │ │ │ │ │ 好今天總共給我是600萬啦,都是4.5的價錢啦【地下匯 │ │ │ │ │ │ │ │ 兌匯率】然後600萬我先把帳結掉,他說另外300萬是青 │ │ │ │ │ │ │ │ 邁【泰國資金總共600萬】那裡出來的,明天早上我們才│ │ │ │ │ │ │ │ 會收到 │ │ │ │ │ │ │ │B:這樣 │ │ │ │ │ │ │ │A:所以我今天先把帳做出來,是600萬的部份就是先做這樣│ │ │ │ │ │ │ │ 子 │ │ │ │ │ │ │ │B:有寄17多就對了 │ │ │ │ │ │ │ │A:反正這些尾數合起來就是300啦,今天早上給我們300, │ │ │ │ │ │ │ │ 明天早上給我們300 │ │ │ │ │ │ │ │B:好啦,我知道啦 │ │ │ │ │ │ │ │A:我們能接受明天早上報,他今天才要賣給我們,不然對 │ │ │ │ │ │ │ │ 我們不好意思,不要緊我也沒有用,我把帳做出來,你 │ │ │ │ │ │ │ │ 明天給我,我們的貨看價錢多少,明天馬上僑啊 │ │ │ │ │ │ │ │B:嗯 │ │ │ │ │ │ │ │A:反正他可以給我們一天6套、10套【泰幣600或1000萬】 │ │ │ │ │ │ │ │ 盡量在我們這邊擠,我跟他講,我跟他敲了,價錢我今 │ │ │ │ │ │ │ │ 天敲可以,你什麼時候要進貨沒有關係,你再把貨補進 │ │ │ │ │ │ │ │ 來就可以了 │ │ │ │ │ │ │ │B:嗯,我知道啦 │ │ │ │ │ │ │ │A:我去吃飯一下子 │ │ │ │ │ │ │ │B:我也要吃飯 │ │ │ │ │ │ │ │A:不用吃太好了 │ │ │ │ │ │ │ │B:他這裡總共600就對了 │ │ │ │ │ │ │ │A:對,還要查工商【中國工商銀行】有進來嗎 │ │ │ │ │ │ │ │B:沒有進來,那條交行【中國交通銀行】的也進來一筆而 │ │ │ │ │ │ │ │ 已 │ │ │ │ │ │ │ │A:是,工商【中國工商銀行】還要進來十幾啦,卡晚叫大 │ │ │ │ │ │ │ │ 支幫查一下 │ │ │ │ │ │ │ │B:在誰那裡 │ │ │ │ │ │ │ │A:子○○,他的都是子○○【黃世森為對象之人頭帳戶】 │ │ │ │ │ │ │ │B:好啦 │ │ │ │ │ │ │ │A:你等一下【以下由小葉與地下匯兌客戶老人閒聊】 │ │ │ │ │ │ │ │C:老爺,大也,你吃飽了嗎 │ │ │ │ │ │ │ │B:有啊 │ │ │ │ │ │ │ │C:放清 │ │ │ │ │ │ │ │B:有啦… │ │ │ │ ├──┼────────┼──────┼──────────────────────────┼─────┼───────┼───┤ │34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A:董也,我是玉秀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89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02分45秒│B:我現在有一部分台幣想要匯給妳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A:嗯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B:那個四、五佰這樣,匯給妳,我媽媽交代錢不要放台灣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全部放大陸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嗯 │ │ │ │ │ │ │ │B:我這裡還有四、五佰的台幣匯給妳【匯款台幣400、500 │ │ │ │ │ │ │ │ 萬 │ │ │ │ │ │ │ │A:嗯 │ │ │ │ │ │ │ │B:要匯給妳,妳把他的帳戶給我 │ │ │ │ │ │ │ │A:好 │ │ │ │ │ │ │ │B:今天最慢,明天匯給妳 │ │ │ │ │ │ │ │A:好 │ │ │ │ │ │ │ │B:下禮要用草仔【人民幣】的時候再向老爺【小葉】拿就 │ │ │ │ │ │ │ │ 好 │ │ │ │ │ │ │ │A:好 │ │ │ │ │ │ │ │B:妳把帳戶給我 │ │ │ │ │ │ │ │A:好 │ │ │ │ ├──┼────────┼──────┼──────────────────────────┼─────┼───────┼───┤ │35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給我帳號 好送貨【同上匯款台幣400、500萬】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89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14分16秒│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傳送予辛○○│ │ │5之7號7F頂│ │ │ │ │所持用門號093250│ │ │ │ │ │ │ │4927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簡訊 │ │ │ │ │ │ ├──┼────────┼──────┼──────────────────────────┼─────┼───────┼───┤ │36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A:董也 │未提供 │警A卷第189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34分08秒│B:我跟妳講喔,我剛剛在一銀匯好了,470【匯台幣470萬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好,謝謝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會匯去妳講那個泉瑞那裡【對象使用泉瑞貿易之OBU外│ │ │ │ │ │動電話(代號A) │ │ 幣帳戶-專供洗錢用途】 │ │ │ │ │ │ │ │A:好 │ │ │ │ │ │ │ │B:470妳再查一下 │ │ │ │ │ │ │ │A:好 │ │ │ │ ├──┼────────┼──────┼──────────────────────────┼─────┼───────┼───┤ │37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B:Jacky,世華通知我說匯到第一銀行被退回【匯台幣470 │未提供 │警A卷第189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54分03秒│ 萬被退回】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怎會這樣子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退回理由是其他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什麼叫做其他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對 │ │ │ │ │ │ │ │A:他也不知道是什原因 │ │ │ │ │ │ │ │B:對 │ │ │ │ │ │ │ │A:還是你有單子有寫錯嗎 │ │ │ │ │ │ │ │B:我寫其他,號碼不會錯啊 │ │ │ │ │ │ │ │A:我是直接用簡訊貼給你的,他有沒有寫錯帳號 │ │ │ │ │ │ │ │B:自己寫的,那個短訊號碼 │ │ │ │ │ │ │ │A:對啊 │ │ │ │ │ │ │ │B:除非妳給我短訊號碼是錯的 │ │ │ │ │ │ │ │A:我看一下,我等一下回你電話 │ │ │ │ │ │ │ │B:好 │ │ │ │ ├──┼────────┼──────┼──────────────────────────┼─────┼───────┼───┤ │38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A:董也,不好意思,我給錯銀行名字了,是台中北台中啦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90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57分18秒│B:唉,哭妖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不好意思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B:我等一下再去一次好了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好,謝謝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北台中嗎 │ │ │ │ │ │ │ │A:台中商行北台中,對 │ │ │ │ │ │ │ │B:台中第一銀行 │ │ │ │ │ │ │ │A:我是給你台中商業銀行 │ │ │ │ │ │ │ │B:妳給我解第一銀行 │ │ │ │ │ │ │ │A:所以我寫錯了,是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 │ │ │ │ │ │ │【對象使用泉瑞貿易之OBU外幣帳戶開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北 │ │ │ │ │ │ │ │中分行-專供洗錢用途】 │ │ │ │ │ │ │ │B:妳重新發一個短訊給我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39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B:Jacky,來不及了銀行關門了 │未提供 │警A卷第190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13分07秒│A:我知道沒有關係 │ │ │ │ │ │電話(代號B)撥 │ │B:明天早上再匯了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好,不好意思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明天早上再匯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好 │ │ │ │ │ │ │ │ │ │ │ │ ├──┼────────┼──────┼──────────────────────────┼─────┼───────┼───┤ │40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B:Jacky,錢匯出去了,我媽媽到世華來馬上就ok了 │未提供 │警A卷第190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33分24秒│【完成匯台幣470萬之匯款】 │ │ │ │ │ │電話(代號B)撥 │ │A:好,還要你媽媽出面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現在確定已出去了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好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 │ ├──┼────────┼──────┼──────────────────────────┼─────┼───────┼───┤ │41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A:董也,Jacky啦!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90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54分19秒│B:有沒有收到?【詢問完成匯台幣470萬之匯款有否入帳】│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不會啦,他四點半上日帳了,可能收不到!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B:問一下,那個女孩子有沒有歸建?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我問她,她說沒有收到文!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這樣,ok! │ │ │ │ │ │ │ │A:我叫她這二天要注意,看怎樣再跟我說! │ │ │ │ │ │ │ │B:對,ok! │ │ │ │ │ │ │ │A:好! │ │ │ │ ├──┼────────┼──────┼──────────────────────────┼─────┼───────┼───┤ │42 │寅○○使用門號 │99年5月4日 │B:妳不是要出門了? │未提供 │警A卷第45頁 │ │ │ │0000000000號SKYP│19時21分21秒│A:我跟妳講喔…我要出門時,許仔【被害人欲質疑強盜案 │ │ │ │ │ │E網路電話(代號 │ │ 情】打電話一直來亂啦…我出門時越想越不對,因為今 │ │ │ │ │ │B)撥打辛○○所 │ │ 天的東西【指囤積很多現金下同】很多你知道嗎!我們 │ │ │ │ │ │持用門號00000000│ │ 只是替他收而已,本來我叫耐吉去收啦! │ │ │ │ │ │27號行動電話(代│ │B:嗯! │ │ │ │ │ │號A) │ │A:耐吉又不在啦,許仔來亂一亂我問志仔啦,志啊他們一 │ │ │ │ │ │ │ │ 群人【耐吉與志啊他們一群人應為小葉之手下小弟疑涉 │ │ │ │ │ │ │ │ 嫌強盜案之人】可能去做大條工作【從事不法犯行】都 │ │ │ │ │ │ │ │ 沒有在台中啦! │ │ │ │ │ │ │ │B:嗯! │ │ │ │ │ │ │ │A:我問你…我東西收一收要放在家裡?放在家裡,那個瘋 │ │ │ │ │ │ │ │ 子這樣跟我亂,我想一想不對啦!因為有派少年【小葉 │ │ │ │ │ │ │ │ 之手下小弟】帶我去沒有錯,我想一想不對,我還是要 │ │ │ │ │ │ │ │ 放在家裡啊!這些貨我們也無效,我倒不如跟姐啊換一 │ │ │ │ │ │ │ │ 換,讓姐啊去背這個責任,我為何要背這個責任?我就 │ │ │ │ │ │ │ │ 問她東西要否?我明天跟妳換東西…她說好!聽到多爽 │ │ │ │ │ │ │ │ 啊!我說好,妳叫妳少年去,我在路上電話交給她們, │ │ │ │ │ │ │ │ 妳們對通電話…妳跟他下去連絡,你們下去就好,我想 │ │ │ │ │ │ │ │ 一想被他亂一下,我想算了…! │ │ │ │ │ │ │ │B:嗯,怎麼可以打SKYPE 【網路電話】? │ │ │ │ │ │ │ │A:沒有啦,我剛回來而已!換耐吉說泰國那一邊要交東西 │ │ │ │ │ │ │ │ 【泰國金主要匯資金】。後來耐吉問我什麼情形?不然叫│ │ │ │ │ │ │ │ 少年去了以後又說不要…是什麼事情?我說沒有啦…我 │ │ │ │ │ │ │ │ 想一想不要,我貨放在家裡無效啊!我怎麼放在家裡… │ │ │ │ │ │ │ │ 我跟人家換掉,所以我叫少年不用出去了! │ │ │ │ │ │ │ │B:換阿芬在收嗎? │ │ │ │ │ │ │ │A:嘿啊! │ │ │ │ │ │ │ │B:阿芬那裡有人嗎 │ │ │ │ │ │ │ │A:她那什麼沒有…全一些牛鬼蛇神…怎麼沒有人?剛說收 │ │ │ │ │ │ │ │ 到了…收到…妳們拿回去啊!妳們姐阿要用啊! │ │ │ │ │ │ │ │B:他們台北也有人可以收嗎? │ │ │ │ │ │ │ │A:沒有啦…我要求他們送來台中啦! │ │ │ │ │ │ │ │B:喔…他們送來台中的噢! │ │ │ │ │ │ │ │A:對啊!送來台中去接東西…正常接東西就接東西沒有什 │ │ │ │ │ │ │ │ 麼啊!問題是要出門時許仔【被害人】在那裡亂…在那 │ │ │ │ │ │ │ │ 裡屎尿一大堆…跟「惠敏」【05/04-17:52譯文內容代 │ │ │ │ │ │ │ │ 接被害人來電之女子】講那些…我越想越不對啊!越想 │ │ │ │ │ │ │ │ 越…我收回來還是放在家裡【指大量資金放公司】,我 │ │ │ │ │ │ │ │ 們放在家裡…我們…講難聽點,咱出入口只有一個而已 │ │ │ │ │ │ │ │ …伊【指被害人】要怎樣在門口等你就好了!今天想一 │ │ │ │ │ │ │ │ 想越想說…我那天跟你講的…我感覺這樣來講甘脆我不 │ │ │ │ │ │ │ │ 要在這裡做,我去找一個公寓有大門出入的…今天又嗆 │ │ │ │ │ │ │ │ 說…跟大姐說…妳是中領員工對否?妳中領旅行社…妳 │ │ │ │ │ │ │ │ 們慘了,妳們事情大條…妳們試試看? │ │ │ │ │ │ │ │B:我跟妳講…剛好…阿志他們剛好不在,不然給伊打電話 │ │ │ │ │ │ │ │ 倒嗆…叫伊晚上邀出來輸贏也沒有關係! │ │ │ │ │ │ │ │ 【顯係阿志為渠等使喚之手下】 │ │ │ │ ├──┼────────┼──────┼──────────────────────────┼─────┼───────┼───┤ │43 │寅○○所使用門號│99年5月4日 │A:我剛才在路上晚一想…東西不要放在家裡,我本來想不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45頁背 │ │ │ │0000000000號SKYP│19時21分23秒│ 要給芬啊!我東西收一收回來放在志仔伊店裡【阿志有 │漢口路四段│面 │ │ │ │E網路電話(代號 │ │ 開設不明之店家,藏置不法資金之處所】,你知道…我 │5之7號7F頂│ │ │ │ │B)撥打辛○○所 │ │ 們才會安心!最後眼鏡【手下小弟】跟你說店裡沒有大 │ │ │ │ │ │持用門號00000000│ │ 人【指「志仔」不在店裏】!哭夭…店裡沒有大人我怎 │ │ │ │ │ │27號行動電話(代│ │ 麼能放!對啊!說店裡大人最快晚上回來,最晚也要明 │ │ │ │ │ │號A) │ │ 天!這樣子…我下回…下回要放,再放他家就好了! │ │ │ │ │ │ │ │B:嗯…喔你們不是去到台北接的噢…是伊送來到台中噢? │ │ │ │ │ │ │ │A:伊本來叫我去台北接…我不要…我跟他講我不要…而且 │ │ │ │ │ │ │ │ 我跟講他我不要去你的地方接…我怎麼知道你門口有跟 │ │ │ │ │ │ │ │ 著人嗎?泰國說反正以你講為主…伊要求人客都要配合 │ │ │ │ │ │ │ │ 我們啦…即然這樣是最好了! │ │ │ │ │ │ │ │B:我跟妳講啦…現在這個…這個番仔【指被害人】…因為 │ │ │ │ │ │ │ │ 伊也被泰國跟伊斷啦【指被害人泰國資金來源遭切斷】 │ │ │ │ │ │ │ │ …妳知道不知道? │ │ │ │ │ │ │ │A:我那裡不知道!因為伊被泰國斷的氣,都推到我這邊來 │ │ │ │ │ │ │ │ 啦… │ │ │ │ │ │ │ │B:對! │ │ │ │ │ │ │ │A:我只是想一想…我沒有找他講也不行啊…不然伊都把你 │ │ │ │ │ │ │ │ 家事情都當做是我這裡…你當作我細漢的…我就好欺侮 │ │ │ │ │ │ │ │ 喔!我本來…我想說算了,我不要跟伊講…讓你跟伊講 │ │ │ │ │ │ │ │ 就好,後來我想一想…不是啊!你今天跟「惠敏」嗆這 │ │ │ │ │ │ │ │ 個什麼意思?伊現在當作…反正我就是最軟的…大家都 │ │ │ │ │ │ │ │ 不欺負…都欺負我而已喔! │ │ │ │ │ │ │ │B:所以就是要伊【指手下阿志】…有一個…再一個那個… │ │ │ │ │ │ │ │ 台中這裡…我就說阿志最好啊【指阿志是動手修理被害 │ │ │ │ │ │ │ │ 人最好的人選】…給伊敲下去【指再藉機敲竹槓】…邀 │ │ │ │ │ │ │ │ 他出來啊!一下就把他邀他出來啦啊…! │ │ │ │ │ │ │ │A:嗯,對啊,我說現在是什麼情形?講到這樣子…他不是 │ │ │ │ │ │ │ │ 沒有你的電話?為什麼我最好欺負…你有事情就要找我 │ │ │ │ │ │ │ │ …嘿啊! │ │ │ │ │ │ │ │B:阿芬這條39.4【指地下匯兌之匯率】有嗎? │ │ │ │ │ │ │ │A:有喔?我先跟他們講一下! │ │ │ │ │ │ │ │B:好 │ │ │ │ ├──┼────────┼──────┼──────────────────────────┼─────┼───────┼───┤ │44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4日 │A:董也 │未提供 │警A卷第190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21時23分11秒│B:妳今天有沒有要來台北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你不要我就沒有上去拿了,他送來給我們了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他送來給妳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對啊,如果在台北我們就直接這樣子,我再跟他見個面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如果沒有我就不上去了,而且他今天增加兩倍。 │ │ │ │ │ │ │ │【續05/03-13:25譯文內容指台北入資金增為台幣3000萬元│ │ │ │ │ │ │ │B:這樣 │ │ │ │ │ │ │ │A:對啊,所以就沒有上去,請他送下來 │ │ │ │ │ │ │ │B:他全部自己送下來 │ │ │ │ │ │ │ │A:對啊 │ │ │ │ │ │ │ │B:幾佰斤重了【指資金增為台幣3000萬元之重量】 │ │ │ │ │ │ │ │A:對啊,還好啦,座高鐵 │ │ │ │ │ │ │ │B:他有沒有帶保鑣 │ │ │ │ │ │ │ │A:沒有,到台中我就不去接了,叫外面小弟去接了 │ │ │ │ │ │ │ │【續05/04-19:21上通譯文內容為渠等手下阿志等人到台北│ │ │ │ │ │ │ │3000萬之資金】 │ │ │ │ │ │ │ │B:這樣子喔,我不知道妳身邊還有小弟【同前述】 │ │ │ │ │ │ │ │A:沒有啦,一定有我們配合,不然什麼事都要我們去還得 │ │ │ │ │ │ │ │ 了 │ │ │ │ │ │ │ │B:對、對 │ │ │ │ │ │ │ │A:萬一有事情還是很危險啊【豢養手下小弟防範遭黑吃黑 │ │ │ │ │ │ │ │】 │ │ │ │ │ │ │ │B:對、對 │ │ │ │ │ │ │ │A:本來我上去台北順便跟他老闆見面,因為他後面還很多 │ │ │ │ │ │ │ │嘛! │ │ │ │ │ │ │ │B:妳還是要跟他見面 │ │ │ │ │ │ │ │A:不用啦,其實他那個後面的數量都談好了 │ │ │ │ │ │ │ │B:喔 │ │ │ │ │ │ │ │A:只是想剛好這樣本來 │ │ │ │ │ │ │ │B:他們幾點到台中 │ │ │ │ │ │ │ │A:很快就下來啊,七點就到台中了 │ │ │ │ │ │ │ │B:七點後來怎麼放啦 │ │ │ │ │ │ │ │A:我們有配合的冰箱啊 │ │ │ │ │ │ │ │B:有冰箱就行了 │ │ │ │ │ │ │ │A :有啦 │ │ │ │ │ │ │ │B:明天再送去 │ │ │ │ │ │ │ │A:沒有,不送出去啦,那種東西【指資金】就固定在冰箱 │ │ │ │ │ │ │ │ 了【指大量不法資金有特定之場所供藏匿】 │ │ │ │ │ │ │ │B:我下次託妳時,妳就藏在冰箱喔【同上述】 │ │ │ │ │ │ │ │A:沒問題,我有那麼大的冰箱可以藏【同上述】 │ │ │ │ │ │ │ │B:開玩笑,老爺幾時… │ │ │ │ │ │ │ │A:老爺喔OK吧,他在那邊我沒有看到 │ │ │ │ │ │ │ │B:妳沒有跟他通過電話 │ │ │ │ │ │ │ │A:上班的時間都有 │ │ │ │ │ │ │ │B:這樣,回去跟老爺商量 │ │ │ │ │ │ │ │A:快了今天四日明天五日,他後來就回去了 │ │ │ │ │ │ │ │B:很多事跟他商量,我要把阿信跟他們講,仔細解釋跟他 │ │ │ │ │ │ │ │ 們聽啊!我堅持原因! │ │ │ │ │ │ │ │A:嗯!他知道啦 │ │ │ │ │ │ │ │B:你們老爺一腳伸進去,就拉不出來了,好OK │ │ │ │ ├──┼────────┼──────┼──────────────────────────┼─────┼───────┼───┤ │45 │寅○○所使用門號│99年5月4日 │A:喂! │未提供 │警A卷第46頁背 │ │ │ │0000000000號SKYP│22時43分42秒│B:大胖咪啊!妳是跑去約會呢啊? │ │面 │ │ │ │E網路電話(代號B│ │A:在樓上啦…跟你女朋友吵架啦… │ │ │ │ │ │)撥打辛○○所持│ │B:是怎樣吵呢啊?你吵得贏嗎? │ │ │ │ │ │用門號00000000 │ │A:伊下班就跑去你的位置坐啦…躺啦!我說你是在躺火大 │ │ │ │ │ │27號行動電話(代│ │ 的嗎?為什麼跑到3樓…? │ │ │ │ │ │號A) │ │B:聞味道…聞味道! │ │ │ │ │ │ │ │A:嘿啦…對啦,跟你講…我們今天講A咪心情差…上班的事│ │ │ │ │ │ │ │ 情啦,跟你講你沒有疼她啦…,我講好啦…一句話二萬 │ │ │ │ │ │ │ │ 啦…給我回來上班啦!她說二萬喔…二萬她要美金啦, │ │ │ │ │ │ │ │ 我講要美金…剩下的找妳男朋友討啦…我講妳男朋友給 │ │ │ │ │ │ │ │ 妳二億啦…二億的金筒啦! │ │ │ │ │ │ │ │B:要幾拾億都有! │ │ │ │ │ │ │ │A:這樣喔,(阿嫂有聽到嗎,妳男朋友說幾拾億都有,不要│ │ │ │ │ │ │ │ 二億太少了)她說要美金啦 │ │ │ │ │ │ │ │B:美金要找美國仔! │ │ │ │ │ │ │ │A:他說找個美國仔就有美金了,她說不合啦! │ │ │ │ │ │ │ │B:美國的尺寸比18較大! │ │ │ │ │ │ │ │A:她說美國比18還要好,她說不夠硬! │ │ │ │ │ │ │ │B:她試過嗎…她怎麼知道? │ │ │ │ │ │ │ │A:老人今天有打給你嗎? │ │ │ │ │ │ │ │B:都沒! │ │ │ │ │ │ │ │A:說九點多打給我…問我要上台北嗎?幾點到啦!我說沒 │ │ │ │ │ │ │ │ 有啦…因為我說原本想說董仔要的…這樣比較沒有紀錄 │ │ │ │ │ │ │ │ 【逃避稽查及漏稅】!我台北東西【地下匯兌資金】收 │ │ │ │ │ │ │ │ 到之後我就給董仔,我順便跟人家講…見個面…這樣生 │ │ │ │ │ │ │ │ 意才好催喬!現在你都不要了啊…我再上去我再把東西 │ │ │ │ │ │ │ │ 拿下來…我頭腦又不是壞掉了?他說樣要怎麼辦?我就 │ │ │ │ │ │ │ │ 說叫人送下來了啊!伊說啊…人客肯配合送下來喔?我 │ │ │ │ │ │ │ │ 說怎麼不肯!伊說這樣喔…我就說後面還很多…伊說這 │ │ │ │ │ │ │ │ 樣妳不用上台北跟人家見個面嗎?我說不用啊…這個都 │ │ │ │ │ │ │ │ 喬好了,東西都講好…都決了啊!,這種東西又不是大 │ │ │ │ │ │ │ │ 件的東西,價格會信任講得會合…就送下來了啊!這都 │ │ │ │ │ │ │ │ 有人掛保証的!也不是說誰先給人家…我們先給人家的 │ │ │ │ │ │ │ │ 問題…人家一聲是拿東西給你…你【指客戶-老人】明天│ │ │ │ │ │ │ │ 或是後天要處理再來處理啦啊!我就是故意這樣跟他講 │ │ │ │ │ │ │ │ !他說你好嗎?我就說好喔…那會不好!那裏有少年有 │ │ │ │ │ │ │ │ 什麼不好的!他說我有跟你講電話嗎?從早上就掛上了 │ │ │ │ │ │ │ │ …那有沒有講電話!他說今天沒有打給你,他說要跟你 │ │ │ │ │ │ │ │ 好好聊天,很久沒有跟你談談,要講明阿清的事情給你 │ │ │ │ │ │ │ │ 聽啦,要跟你解釋為什麼清仔東西不可以投資怎樣…, │ │ │ │ │ │ │ │ 我就說感謝啦…都董仔幫牽成…幫我們注意啦!我今天 │ │ │ │ │ │ │ │ 有個OS在想…幹!這個死老猴喔,今天會說把東西匯過 │ │ │ │ │ │ │ │ 來…再匯過去的…是不是又不想留在台灣了啊? │ │ │ │ │ │ │ │ 【雙方談及:台北送來台中由阿志等人押送取回之3000 │ │ │ │ │ │ │ │ 萬元資金並批評客戶-老人很難搞、搞怪之意】 │ │ │ │ │ │ │ │B:對啊,伊現不玩股票了…還在留在台灣幹什麼?因為興 │ │ │ │ │ │ │ │ 緻勃勃要去台中要跟她見面,看她這樣就軟一截! │ │ │ │ │ │ │ │A:問題你連講都不用講,你連問都不要問! │ │ │ │ │ │ │ │B:他的人也要面子啦,就不要講了,這個還用講嗎,他也 │ │ │ │ │ │ │ │ 當作思儀不知道大陸的事情,他現在認為也是這樣,也 │ │ │ │ │ │ │ │ 交代盡量不要讓她知道! │ │ │ │ │ │ │ │A:問題是…你不用好嘴嗎? │ │ │ │ │ │ │ │B:他有下去就算是好嘴了呀!不然要怎樣! │ │ │ │ │ │ │ │A:有人這樣嗎…有人這樣下來算好嘴嗎?我在想今天想要 │ │ │ │ │ │ │ │ 匯回去,我在想那個老人不曉得要打算什麼? │ │ │ │ │ │ │ │ 【雙方猜疑、提防客戶-老人之意】 │ │ │ │ │ │ │ │B:不想留在台灣! │ │ │ │ │ │ │ │A:不一定想趕快看你那台摩托車長的怎樣? │ │ │ │ │ │ │ │B:野狼啊…野狼啊125! │ │ │ │ ├──┼────────┼──────┼──────────────────────────┼─────┼───────┼───┤ │46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5日 │【以上談友人感冒事情】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2頁背 │ │ │ │00000000000號行 │22時39分51秒│B:阿政連絡一些港紙【港幣】的事情…我以為多少,才三 │漢口路四段│面至53頁背面 │ │ │ │動電話(代號B) │ │ 十幾萬而已! │5之7號7F頂│ │ │ │ │撥打辛○○所持用│ │A:他不是最近要過來嗎?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B:有啊!他說這二天…他也在等香港那個「賴仔」啊!現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 於香港在開戶…他老母的戶…他在大陸草紙【人民幣】 │ │ │ │ │ │) │ │ 都便便【隨時都有之意】! │ │ │ │ │ │ │ │A:卡晚那個瘋子【指被害人】再發簡訊…又發一模一樣的 │ │ │ │ │ │ │ │ 簡訊,再發一次你知道嗎? │ │ │ │ │ │ │ │B:怕妳沒有收到啊! │ │ │ │ │ │ │ │A:嗯…嗯!我是…我是…今天「耐吉」【指甲○○-小葉手│ │ │ │ │ │ │ │ 下】來,是要講伊昨天…伊前二天有邀他【指被害人】 │ │ │ │ │ │ │ │ 出去啦!整個面看起來非常憔悴啦!伊就問他…做夥的 │ │ │ │ │ │ │ │ 【指被害人】現在樣了?看你無精打彩的,他【指被害 │ │ │ │ │ │ │ │ 人】就講…意思是說…就是泰國兩邊配合的都暫時休息 │ │ │ │ │ │ │ │ 這樣啦!最後說他【指被害人】也被斷掉了…股東那邊 │ │ │ │ │ │ │ │ 有問題斷掉了啦!然後說伊要做可以…一星期做四天啦 │ │ │ │ │ │ │ │ …一次金額不可超過二佰…二佰以內!二佰以上就要讓 │ │ │ │ │ │ │ │ 他欠啦!現在在講什麼情形!…瘋子! │ │ │ │ │ │ │ │B:讓伊欠…伊當作那個…伊說伊去探聽都是郝小【白賊話 │ │ │ │ │ │ │ │ 之意】的啦 │ │ │ │ │ │ │ │A:不是探聽啦!我感覺他不是探聽去問人家…伊將這個情 │ │ │ │ │ │ │ │ 形講給人家聽…一定講給人家聽!人家跟他講這樣我們 │ │ │ │ │ │ │ │ 也有責任,就是講我們衝空【設局】的…那是一定的, │ │ │ │ │ │ │ │ 旁邊的人一定會提供這些意見,不要講什麼啦!以我來 │ │ │ │ │ │ │ │ 講我遇上了…我也會認為一定是人家弄的…人家用的是 │ │ │ │ │ │ │ │ 那一方面…那一邊跟你用的?這個就很有眉角了! │ │ │ │ │ │ │ │【指被害人懷疑遭小葉設局陷害】 │ │ │ │ │ │ │ │B:這自己分析啦!所以我會說這個要喬出來講…還要講得 │ │ │ │ │ │ │ │ 讓他心服口服…擱兼伊又那個…伊就很吃力了伊…! │ │ │ │ │ │ │ │【指如要帶被害人出來講的話,這件事會讓被害人很嚴重,│ │ │ │ │ │ │ │虧損很多之意】 │ │ │ │ │ │ │ │A:我心裡想說…也對啦!我就免急著要跟他講什麼有的沒 │ │ │ │ │ │ │ │ 有的…我電話就不跟你接勒…有辦法你就來公司找我啊 │ │ │ │ │ │ │ │ ! │ │ │ │ │ │ │ │B:嗯…伊【指被害人】好膽伊若來…伊就該死伊!侵門踏 │ │ │ │ │ │ │ │ 戶下去才…那個要找伊麻煩…有很多麻煩可以騎呢! │ │ │ │ │ │ │ │【指小葉等人故意閃避,設局讓被害人進到小葉公司的話,│ │ │ │ │ │ │ │渠等即可再藉詞找麻煩之意】 │ │ │ │ │ │ │ │A:我跟耐吉講…伊當你作什麼?是好朋友嗎?自己人喔! │ │ │ │ │ │ │ │ 有苦講給你聽這樣哦!他又講一半…有苦又很難言…! │ │ │ │ │ │ │ │【兩人討論耐吉很可疑,為何替被害人傳話?】 │ │ │ │ │ │ │ │B:他邀出來是台中…還是邀在那裡? │ │ │ │ │ │ │ │A:都是耕讀園! │ │ │ │ │ │ │ │B:都在約在那裡喔! │ │ │ │ │ │ │ │A:是啊!講他這陣子很艱苦! │ │ │ │ │ │ │ │B:多艱苦?幹! │ │ │ │ │ │ │ │A:我再想有啦!他除了遇上這個…他老婆不會番嗎?不一 │ │ │ │ │ │ │ │ 定女人的事情都番出來啊!那有可能這樣就放你算啦! │ │ │ │ │ │ │ │B:可能對啦!你外面這樣交…外面這樣碰嗆【澎風之意】 │ │ │ │ │ │ │ │ ! │ │ │ │ │ │ │ │A:我們說真的一般來講…一般老婆遇到這種事情,不一 │ │ │ │ │ │ │ │ 定會安慰你們男人…在旁邊一直念一直罵而已,不然叫 │ │ │ │ │ │ │ │ 她幹什麼! │ │ │ │ │ │ │ │B:照講他還沒有艱苦到…猴啊!伊這幾年實力賺的…還沒 │ │ │ │ │ │ │ │ 有甘苦到啦! │ │ │ │ │ │ │ │A:老爺你不可以這樣講!說沒有艱苦到…第一生意也沒有 │ │ │ │ │ │ │ │ 了啊!他現在生意沒得做了啊… │ │ │ │ │ │ │ │B:伊【指被害人】現在泰國…伊不知會去想到我們這邊已 │ │ │ │ │ │ │ │ 接去做…會不會否? │ │ │ │ │ │ │ │ │ │ │ │ │ │ │ │A:我跟你講喔!還沒有這些事情的時候,伊就懷疑我們接 │ │ │ │ │ │ │ │ 起來做啊!伊就有問宋釵【泰國金主】啊!宋釵跟伊講 │ │ │ │ │ │ │ │ 沒有啊!你想喔!昨天我去宋釵接這支人客…弄這些貨 │ │ │ │ │ │ │ │ ,宋釵說原本叫伊下去幫忙接你知道嗎?接到最後伊整 │ │ │ │ │ │ │ │ 碗都捧走呢!伊捧走接一陣子,對方再跟宋釵講,說要 │ │ │ │ │ │ │ │ 給宋釵做,不要給伊做這樣呢! │ │ │ │ │ │ │ │B:是這樣喔! │ │ │ │ │ │ │ │A:對! │ │ │ │ │ │ │ │B:太篙人【台語骯髒人】!幹你娘!難怪人家討厭這樣子 │ │ │ │ │ │ │ │ ! │ │ │ │ │ │ │ │A:宋釵開口叫我們幫忙接貨,他賺的利潤和我們對半!我 │ │ │ │ │ │ │ │ 算一算他賺很少,我還要跟你對半?我要怎麼跟妳算? │ │ │ │ │ │ │ │ 因為妳是台的!不是泰的!我要怎麼跟妳算利潤?所以 │ │ │ │ │ │ │ │ 小青問我這個利潤要怎麼算?我不知道!原則上我這邊 │ │ │ │ │ │ │ │ 是妳寄在我這裡,這裡的台啊我們跟泰國一樣啦!你們 │ │ │ │ │ │ │ │ 都要這樣算?我泰國的貨要我跟妳怎麼算?…因為我泰 │ │ │ │ │ │ │ │ 國的貨很少! │ │ │ │ │ │ │ │B:也沒有多少啊! │ │ │ │ │ │ │ │A:畢竟你這邊東西比較多嘛!她後面還有三億你知道嗎? │ │ │ │ │ │ │ │ 講難聽點我怎麼跟妳對半分?你問宋釵…看宋釵怎樣再 │ │ │ │ │ │ │ │ 講…撥一些利潤、走路工就好啊!其他就不用講了啦! │ │ │ │ │ │ │ │B:妳跟他講,賺的不用分給我們啦!一點…工資就好了! │ │ │ │ │ │ │ │A:我跟她講我不會接這些貨,我會叫耐吉去接,你給我利 │ │ │ │ │ │ │ │ 潤我會給細漢仔喝茶這樣!【意指蠅頭小利給耐吉】 │ │ │ │ │ │ │ │B:對啦,給少年的而已! │ │ │ │ │ │ │ │【顯示「耐吉」等人確為渠等身邊小弟】 │ │ │ │ │ │ │ │A:TONY說不要讓宋釵接這些東西!TONY說萬一接?會牽連 │ │ │ │ │ │ │ │ 到我們你知道嗎?我跟TONY說不會!我們也不會去接啦 │ │ │ │ │ │ │ │ !萬一牽連到我們…也是多餘的…!隔一道防火牆叫少 │ │ │ │ │ │ │ │ 年去接就好啊!【意指萬一出事由耐吉等人承擔】 │ │ │ │ │ │ │ │ 『中間談論泰國金主宋釵與TONY經營方式及理念等問題 │ │ │ │ │ │ │ │ -略』 │ │ │ │ │ │ │ │A:我就講他的人【耐吉】好來好去…剛好遇到那個浮隆貢 │ │ │ │ │ │ │ │ 軟土深掘型的啦! │ │ │ │ │ │ │ │ │ │ │ │ │ │ │ │【指耐吉個性隨和而被害人個性輕浮沒有社會經驗且遇軟就│ │ │ │ │ │ │ │硬吃之意】 │ │ │ │ │ │ │ │ │ │ │ │ │ │ │ │B:但是…耐吉他們也現在剛好遇到沒工作…他們原本在想 │ │ │ │ │ │ │ │ …他們嘉董【指被害人】…這邊現…變沒縫啊?哪有縫 │ │ │ │ │ │ │ │ 【指被害人出事後已沒有利潤可圖】?我們剛好有縫【 │ │ │ │ │ │ │ │ 小葉自稱這邊有利可圖】…嘿! │ │ │ │ │ │ │ │【指耐吉原依被害人牟利,因被害人出事改投靠渠等賺錢】│ │ │ │ │ │ │ │A:我跟你講…那像伊【指被害人】這陣子這樣子…你都不 │ │ │ │ │ │ │ │ 用想…伊都沒有心做工作啦! │ │ │ │ │ │ │ │B:對啦!有影沒有心做工作了啦! │ │ │ │ │ │ │ │A:我在想…可能是伊【指被害人】自己也沒有主張了啦! │ │ │ │ │ │ │ │ 家裡再亂一下,不然依伊的個性八點多會發這個訊息給 │ │ │ │ │ │ │ │ 我…這個時間不是跟人家秋條【囂張】…就是在酒店的 │ │ │ │ │ │ │ │ 人,那有這個時候發訊息給你…絕對是在鬱悶…才會寫 │ │ │ │ │ │ │ │ 這些…! │ │ │ │ │ │ │ │B:他想說八點發的妳沒有回啊!這時候再發一下!這樣啦 │ │ │ │ │ │ │ │ ! │ │ │ │ │ │ │ │A:對啊!同樣一模一樣的訊息…我本來想說伊還會再寫什 │ │ │ │ │ │ │ │ 麼?我再看完全都一模一樣啊!【指被害人發簡訊質疑 │ │ │ │ │ │ │ │ 】 │ │ │ │ │ │ │ │B:這樣是再重發的啦!伊想說你沒收到?再發給你收啊! │ │ │ │ │ │ │ │A:對啊!所以我就說…所以你…暫時我認為不可能的啦! │ │ │ │ │ │ │ │B:他也沒有什麼行動採取啦!最好伊【指被害人】是去和 │ │ │ │ │ │ │ │ 耐吉邀求說…若有少年出來跟我們講…那最好!若去的 │ │ │ │ │ │ │ │ 話…剛好現喬下去【指修理被害人】、剛好現催下去【 │ │ │ │ │ │ │ │ 指毆打被害人】、我剛好現煽下去【指向被害人勒索財 │ │ │ │ │ │ │ │ 物】!這一下更好喔! │ │ │ │ │ │ │ │A:我認為不敢啦!這陣子講難聽點,他之前什麼兄啊?那 │ │ │ │ │ │ │ │ 個議員還是代表啦? │ │ │ │ │ │ │ │B:那個議員啦! │ │ │ │ │ │ │ │A:伊怎麼不喬他出來?你不看看人家要找伊嗎?我講難聽 │ │ │ │ │ │ │ │ 一點,他的人照理來講…他澎嗆【澎風】的人還會這樣 │ │ │ │ │ │ │ │ 子…我感覺太離譜啦! │ │ │ │ │ │ │ │B:應該小慧一定跟伊亂…亂你酒這玧喝、這樣條【囂張】 │ │ │ │ │ │ │ │ 、還澎嗆【澎風】嘛! │ │ │ │ │ │ │ │A:問題是我感覺太離譜啊!基本上來講伊接久了…伊的人 │ │ │ │ │ │ │ │ 又愛面子啊!又愛臭屁啦!那會跟耐吉講那些實話,說 │ │ │ │ │ │ │ │ 伊已經要死洞洞搖了啊…你不感覺太離譜嗎? │ │ │ │ │ │ │ │【兩人討論耐吉很可疑之處?】 │ │ │ │ │ │ │ │B:被伊老婆亂嘛! │ │ │ │ │ │ │ │A:我跟耐吉說現在是什麼情形?伊把你當作麻吉、自己人 │ │ │ │ │ │ │ │ 喔?還是怎樣?怎麼會跟你講這些?伊最愛面子的人, │ │ │ │ │ │ │ │ 還會跟你講他現在要死洞洞搖了?嘿啊…你不感覺太離 │ │ │ │ │ │ │ │ 譜嗎? │ │ │ │ │ │ │ │【兩人討論耐吉很可疑之處?】 │ │ │ │ │ │ │ │B:伊跟人家講這些…後面生意誰敢跟伊做啊? │ │ │ │ │ │ │ │A:對啊!所以我才跟耐吉開玩笑說…人是怕人家知道,伊 │ │ │ │ │ │ │ │ 是看到人就講,我是不知道他會跟別人家講嗎?問題是 │ │ │ │ │ │ │ │ 他跟你講,把你當作自己人?伊認為你不會反背伊?還 │ │ │ │ │ │ │ │ 是怎樣?怎麼會講這些給你聽!對嗎?嘿啊…你不感覺 │ │ │ │ │ │ │ │ 太離譜嗎?【兩人討論耐可疑之處?】 │ │ │ │ │ │ │ │B:太離譜就對啊! │ │ │ │ │ │ │ │A:我覺得伊已經亂掉了…不按牌裡出牌了啦! │ │ │ │ │ │ │ │B:有一點神經去啦! │ │ │ │ │ │ │ │A:頭腦秀逗 │ │ │ │ │ │ │ │B:對啊 │ │ │ │ │ │ │ │A:瘋子,好啦不要說了,你到人家那裡好好陪替人家 │ │ │ │ │ │ │ │B:我在外面客廳! │ │ │ │ │ │ │ │A:好 │ │ │ │ ├──┼────────┼──────┼──────────────────────────┼─────┼───────┼───┤ │4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0日 │B:妳有通知芬啊,叫芬啊那些錢不要發給人家嗎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4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2時49分58秒│A:我有跟她講了,問題是他說他那裡沒有一直問題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B:你跟他講我們上級九拾幾萬都是他這幾天入的 │5之7號7F頂│ │ │ │ │撥打辛○○所持用│ │A:呵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B:你就跟他講,叫伊那些錢不要帶出去發人家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A:好 │ │ │ │ ├──┼────────┼──────┼──────────────────────────┼─────┼───────┼───┤ │48 │辛○○以號碼0422│99年5月10日 │B:淑惠,我剛才忘記小青的 │中華電信未│警B卷第315頁 │ │ │ │919092號電話(代│17時53分27秒│A:嗯 │提供 │ │ │ │ │號B)撥打戊○○ │ │B:有一筆四萬七仟九這個啊 │ │ │ │ │ │所持用門號092509│ │A:對 │ │ │ │ │ │9769號行動電話(│ │B:退費是不是 │ │ │ │ │ │代號A) │ │A:對,她的帳號不對,我用合庫也補不回去,整個帳都不 │ │ │ │ │ │ │ │ 對 │ │ │ │ │ │ │ │B:17日我那個 │ │ │ │ │ │ │ │A:那個沒有做 │ │ │ │ │ │ │ │B:做得出去嗎 │ │ │ │ │ │ │ │A:不知道 │ │ │ │ │ │ │ │B:可是我們一銀有錢怎麼會沒有做呢 │ │ │ │ │ │ │ │A:15啊 │ │ │ │ │ │ │ │B:40啦 │ │ │ │ │ │ │ │A:怎會40,我剛要走是15,幫妳補看看 │ │ │ │ ├──┼────────┼──────┼──────────────────────────┼─────┼───────┼───┤ │49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1日 │A:醬油那邊的電話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4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4時00分59秒│B:醬油那邊的電話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A:是啊,要拿貨的電話 │5之7號7F頂│ │ │ │ │撥打辛○○所持用│ │B:那個醬油叫我們這邊,我們給他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A:什麼意思,為什麼我們這邊要給他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B:我們這邊給他 │ │ │ │ │ │ │ │A:我不知道 │ │ │ │ │ │ │ │B:我問馬上跟妳講 │ │ │ │ │ │ │ │A:你電話要給人家,160不是醬油按好,叫伊拿160給他嗎 │ │ │ │ │ │ │ │B:對、對 │ │ │ │ │ │ │ │A:電話看要怎樣連絡,你向我講一下 │ │ │ │ ├──┼────────┼──────┼──────────────────────────┼─────┼───────┼───┤ │50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1日 │A:有沒有電話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4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07分03秒│B:00000000000陳小姐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好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 │ │ │ │ │ │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 │ │ │ │ │) │ │ │ │ │ │ ├──┼────────┼──────┼──────────────────────────┼─────┼───────┼───┤ │51 │某女以號碼042230│99年5月11日 │B:張小姐,我是第一銀行 │中華電信未│警B卷第315頁 │ │ │ │0311號電話(代號│16時35分29秒│A:對 │提供 │ │ │ │ │B)撥打戊○○所 │ │B:妳會過來 │ │ │ │ │ │持用門號092509 │ │A:不會,我明天早上才會過去 │ │ │ │ │ │9769號行動電話(│ │B:水單有找到嗎 │ │ │ │ │ │代號A) │ │A:妳要跟水單一起是不是 │ │ │ │ │ │ │ │B:水單一定要還給我,還給我代表這筆交易取消,才能退 │ │ │ │ │ │ │ │ 給妳 │ │ │ │ │ │ │ │A:水單還要回去公司,因為水單都是黃小姐在保管的 │ │ │ │ │ │ │ │B:印章有沒有在妳身上 │ │ │ │ │ │ │ │A:印章在我身上 │ │ │ │ │ │ │ │B:妳會早上會過來蓋嗎 │ │ │ │ │ │ │ │A:我可先蓋,水單再補給妳嗎 │ │ │ │ │ │ │ │B:可是你明天要給我,我才可以做 │ │ │ │ │ │ │ │A:還是我明天一起找給妳 │ │ │ │ │ │ │ │B:好啊,反正明天不要太晚來蓋,還要二佰二喔 │ │ │ │ │ │ │ │A:好 │ │ │ │ ├──┼────────┼──────┼──────────────────────────┼─────┼───────┼───┤ │52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2日 │B:玉秀啊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72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0時18分42秒│A:你找我哦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B:你在忙嗎 │5之7號7F頂│ │ │ │ │打蕭錦松所持用門│ │A:我在發訊息啦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剛剛打電話你沒接,後天你可以一部份先借我嗎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多少 │ │ │ │ │ │ │ │B:差不多70,我下禮拜再收客票給你 │ │ │ │ │ │ │ │A:70哦 │ │ │ │ │ │ │ │B:因為我要拿房子去貸款,下禮拜三我會去收客票給你, │ │ │ │ │ │ │ │ 我天要用,拿房子去貸款比較快,免得向人借,找人投 │ │ │ │ │ │ │ │ 資麻煩 │ │ │ │ │ │ │ │A:好 │ │ │ │ │ │ │ │B:你另外那個我開始用了,我到時另外那個你也要跟我用 │ │ │ │ │ │ │ │ 一下 │ │ │ │ │ │ │ │A:好.. 好 │ │ │ │ ├──┼────────┼──────┼──────────────────────────┼─────┼───────┼───┤ │53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2日 │A:換別間啦,這間很麻煩啦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812頁 │原譯文│ │ │0000000000號行動│22時52分46秒│B:我朋友在廈門就只有這個帳號 │漢口路四段│ │誤植為│ │ │電話(代號A)撥 │ │A:這種一般普通沒人在用,如果用要跨行 │5之7號7F頂│ │「蔡錦│ │ │打蔡鳳錦所持用門│ │B:什麼意思 │ │ │鳳」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我跟你講一般普通沒人用這間銀行,看有沒有農仔、交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仔(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等的有的沒有的,不要 │ │ │ │ │ │ │ │ 這種奇奇怪怪的 │ │ │ │ │ │ │ │B:好,我現在馬上問,看他能不能用別間 │ │ │ │ ├──┼────────┼──────┼──────────────────────────┼─────┼───────┼───┤ │54 │辛○○以號碼0422│99年5月13日 │B:淑惠,後來陳明勇這個啊,做多少給他 │臺中市北屯│警B卷第315頁 │ │ │ │919092號電話(代│10時56分04秒│A:妳看一下我電腦的尾數,16多 │區麻園西街│ │ │ │ │號B)撥打戊○○ │ │B:16多,妳直接一筆從意雯那邊出喔 │52號7F頂 │ │ │ │ │所持用門號092509│ │A:對 │ │ │ │ │ │9769號行動電話(│ │B:妳叫意雯先給我那一筆的單啊,哭ㄠ要死 │ │ │ │ │ │代號A) │ │A:有,我有跟他講 │ │ │ │ │ │ │ │B:至多也有十通電話來 │ │ │ │ │ │ │ │A:叫什麼 │ │ │ │ │ │ │ │B:好 │ │ │ │ ├──┼────────┼──────┼──────────────────────────┼─────┼───────┼───┤ │55 │辛○○以號碼0422│99年5月13日 │B:我看不到妳寫在那裡 │臺中市北屯│警B卷第315頁 │ │ │ │913646號電話(代│10時58分17秒│A:在右邊,妳看200、300 │區麻園西街│ │ │ │ │號B)撥打戊○○ │ │B:右邊喔 │52號7F頂 │ │ │ │ │所持用門號092509│ │A:上面,昨天的 │ │ │ │ │ │9769號行動電話(│ │B:看不到在那裡,0000000、200、300、514 │ │ │ │ │ │代號A) │ │A:對,然後全部加起來的尾數,就是那個,我還沒有把尾 │ │ │ │ │ │ │ │ 數記上去 │ │ │ │ │ │ │ │B:好 │ │ │ │ ├──┼────────┼──────┼──────────────────────────┼─────┼───────┼───┤ │56 │蔡鳳錦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3日 │B:妳給我傳真,我不會打簡訊,我幫妳傳過去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812頁 │原譯文│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55分27秒│A:00000000 │漢口路四段│ │誤植為│ │ │電話(代號B)撥 │ │B:中國農業銀行可以嗎 │5之7號7F頂│ │「蔡錦│ │ │打辛○○所持用門│ │A:可以 │ │ │鳳」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現在跟妳傳,錢幫妳匯過去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好 │ │ │ │ │ │ │ │ │ │ │ │ ├──┼────────┼──────┼──────────────────────────┼─────┼───────┼───┤ │57 │甲○○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3日 │B:乾媽,生病的人還扒扒走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56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01分42秒│A:要被你氣死了,忙得要死,叫你幫忙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電話放巷在包包,沒有聽到 │305號4F頂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怎樣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他那一筆一萬二有進來嗎(疑犯罪所得金錢)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有一個一萬二的,但是不知道你說的是那一筆 │ │ │ │ │ │ │ │B:對啊,聰榮啊 │ │ │ │ │ │ │ │A:對啊,有啊 │ │ │ │ │ │ │ │B:OK我給你帳號,我等一下傳給妳,晚上幫我打一下 │ │ │ │ │ │ │ │A:好 │ │ │ │ │ │ │ │B:算多少 │ │ │ │ │ │ │ │A:給他55好了(自訂匯率) │ │ │ │ │ │ │ │B:給他55 │ │ │ │ │ │ │ │A:看你要怎玧跟他算啊 │ │ │ │ │ │ │ │B:你給他52就好了 │ │ │ │ │ │ │ │A:好OK │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58 │甲○○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3日 │台新.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0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56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03分51秒│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傳送予辛○○│ │ │305號4F頂 │ │ │ │ │所持用門號093250│ │ │ │ │ │ │ │4927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簡訊 │ │ │ │ │ │ ├──┼────────┼──────┼──────────────────────────┼─────┼───────┼───┤ │59 │某男所持用門號 │99年5月14日 │B:現在草仔(指人民幣)..什麼價錢 │臺中市北區│偵A卷第213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3時12分41秒│A:57,4.57啦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B:剩57 │102號14樓 │ │ │ │ │撥打寅○○所持用│ │A:現在沒人要,我裡面一大堆,你要我59、58給你 │頂 │ │ │ │ │門號000000000000│ │B:我現在欠草仔,不欠台幣 │ │ │ │ │ │8號行動電話(代 │ │A:我也知道,大家都在推台幣,我裡面很多 │ │ │ │ │ │號A) │ │B:好啦,我報報看 │ │ │ │ │ │ │ │ │ │ │ │ ├──┼────────┼──────┼──────────────────────────┼─────┼───────┼───┤ │60 │盧仔所持用門號 │99年5月14日 │B:港紙(港幣,下同)的匯率怎樣 │臺中市北區│偵A卷第213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5時48分58秒│A:港紙要換什麼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B:港紙換草仔(人民幣,下同) │5之7號7F頂│ │ │ │ │撥打寅○○所持用│ │A:港仔換草仔0.87,一百萬的港紙我們給他們八十七萬的 │ │ │ │ │ │門號000000000000│ │ 草紙 │ │ │ │ │ │8號行動電話(代 │ │B:那草紙要匯過去呢 │ │ │ │ │ │號A) │ │A:草紙換港紙嗎 │ │ │ │ │ │ │ │B:嗯 │ │ │ │ │ │ │ │A:0.89 │ │ │ │ │ │ │ │B:哦,沒什差別,才差兩碼 │ │ │ │ │ │ │ │A:嗯,差兩碼 │ │ │ │ │ │ │ │B:好 │ │ │ │ ├──┼────────┼──────┼──────────────────────────┼─────┼───────┼───┤ │61 │甲○○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4日 │B:乾媽,你人在外面 │臺中市北屯│警C卷第56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14分28秒│A:對 │區崇德路二│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請教一下,你之前打的,他說有扣手續費,為什麼要 │段252號19 │ │ │ │ │打辛○○所持用門│ │ 扣手續費?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什麼手續費,好的嗎?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對啊 │ │ │ │ │ │ │ │A:廢話,扣的不是手續費,是匯費 │ │ │ │ │ │ │ │B:你今天不是有打一筆什麼,小林入六筆,總共是44600 │ │ │ │ │ │ │ │A:我告訴你那是是他去提款存的,現金存入要扣手續費 │ │ │ │ │ │ │ │B:你那邊有好幾筆沒有打上去 │ │ │ │ │ │ │ │A:那有好幾筆?你打給我,我去查就知道,反正你去對, │ │ │ │ │ │ │ │ 沒有的,你就打到SKYPE給我,我回去會看 │ │ │ │ │ │ │ │B:因之前我有打在你SKYPE上 │ │ │ │ │ │ │ │A:我不是有給你看對話 │ │ │ │ │ │ │ │B:有啊,但有些都沒上去 │ │ │ │ │ │ │ │A:我們沒同時上時,就不會上去 │ │ │ │ │ │ │ │B:那我不是要重打 │ │ │ │ │ │ │ │A:你看我漏掉幾條跟我說 │ │ │ │ │ │ │ │B:好 │ │ │ │ ├──┼────────┼──────┼──────────────────────────┼─────┼───────┼───┤ │62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5日 │A:還在休息 │桃園縣大園│警A卷第66至67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38分13秒│B:起來了 │鄉三石村航│頁 │ │ │ │電話(代號A)撥 │ │A:昨晚沒酒醉 │站南路9號 │ │ │ │ │打庚○○所持用門│ │B:後來我去張仔那裡,也在跟黃雨琴在那裡 │4F(二期航│ │ │ │ │號00000000000號 │ │A:在他家? │站西側)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B:在那家小酒吧 │ │ │ │ │ │) │ │A:伊很難搞,反起反落,我被他打敗 │ │ │ │ │ │ │ │B:伊我不知道怎麼講,講說黃雨琴找他,實在感覺是伊找 │ │ │ │ │ │ │ │ 他 │ │ │ │ │ │ │ │A:伊纏她不讓她走,又要昆山的小敏,那個人家也OK,到 │ │ │ │ │ │ │ │ 時看怎麼辦 │ │ │ │ │ │ │ │B:我感覺會漏氣 │ │ │ │ │ │ │ │A:我要跟你講那個康宏,不要讓阿嘉跟小林仔尹用,找一 │ │ │ │ │ │ │ │ 個建行的給尹用 │ │ │ │ │ │ │ │B:找一個建仔? │ │ │ │ │ │ │ │A:前徐秀珍那個還可用嗎 │ │ │ │ │ │ │ │B:可以 │ │ │ │ │ │ │ │A:可以電腦轉帳嗎 │ │ │ │ │ │ │ │B:可以啊 │ │ │ │ │ │ │ │A:我看改那個給他們用,因為康宏人在昆山,我昨晚有跟 │ │ │ │ │ │ │ │ 小林仔尹少年仔在一起講,他們做得那麼辣,雖然他洗 │ │ │ │ │ │ │ │ 得很乾淨才進來我們這裡,但我們最後一道防火牆還是 │ │ │ │ │ │ │ │ 要築起來。 │ │ │ │ │ │ │ │B:3000嘿,江仔說台仔有拿去了 │ │ │ │ │ │ │ │A:有啦,台仔一禮拜前泰國有一條1500現仔,先叫他去收 │ │ │ │ │ │ │ │ ,就寄在他那,他才草紙(指人民幣)去收,壞嘴啦, │ │ │ │ │ │ │ │ 拜六、禮拜入八、九十,不然3000沒剩多少 │ │ │ │ │ │ │ │B:都是他在弄 │ │ │ │ │ │ │ │A:阿芬都說沒有沒有,我查阿芬現在還是接些有的沒有的 │ │ │ │ │ │ │ │ (指非法洗錢) │ │ │ │ │ │ │ │B:他的單沒在過濾的 │ │ │ │ │ │ │ │A:伊沒有在過濾有名的,東莞後街有名的,…,民和的會 │ │ │ │ │ │ │ │ 中感覺很莫名奇妙,是民和的名、民和的卡 │ │ │ │ │ │ │ │B:孫彥林的也很奇怪 │ │ │ │ │ │ │ │A:對,彥林的也奇怪 │ │ │ │ │ │ │ │B:對根本不搭嘎的東西 │ │ │ │ │ │ │ │A:像民和是林民和的卡,他用…,台仔四大哥有打給我說 │ │ │ │ │ │ │ │ 下禮拜共有3700要做,我說一天可能做500,台幣可能要│ │ │ │ │ │ │ │ 先打給他,他知道我要出差,他在煩惱,我說找交代你 │ │ │ │ │ │ │ │ 都一樣,現在昆山有一個姓鄭的,爭著要做,姓鄭的前 │ │ │ │ │ │ │ │ 啊來,跟我說我們在昆山做得很搖擺 (台語,意驕傲),│ │ │ │ │ │ │ │ 這個鄭的來過我們那裡,現在也在昆山做,說我們監視 │ │ │ │ │ │ │ │ 器安了十幾支,用公司啦,這是攻擊嗎,阿靜也認識, │ │ │ │ │ │ │ │ 阿靜仔那天來在哭訴他先生的事,說鄭仔跟他報4.66賣 │ │ │ │ │ │ │ │ 他,靜仔先生要買,我報他先生4.62還63,我跟靜仔說 │ │ │ │ │ │ │ │ ,像這樣他還要來跟我們拿貨 │ │ │ │ │ │ │ │B:一樣來跟我們用的,跟他隱瞞4塊也是剛好而已,他就安│ │ │ │ │ │ │ │ 全了 │ │ │ │ │ │ │ │A:這個姓鄭的,不知道那打聽到四大哥這裡,他也要爭, │ │ │ │ │ │ │ │ 我看拜一要報做54,給四大哥2點56,差不多這個空隙,│ │ │ │ │ │ │ │ 我們卡好解脫,但台幣要先打給他,沒關係再安排,拜 │ │ │ │ │ │ │ │ 一我會在線上貨要幫忙銷,伊說最好一個禮拜看能不能 │ │ │ │ │ │ │ │ 做起來,一個禮拜3700,7*5=35,一天要700 │ │ │ │ │ │ │ │B:一天要2000多到3000的台幣 │ │ │ │ │ │ │ │A:最主要是買市差,如果買市好那有要緊,你今天就把其 │ │ │ │ │ │ │ │ 他的行都開開起,卡利便 │ │ │ │ │ │ │ │B:拿台胞證就可以嗎 │ │ │ │ │ │ │ │A:對拿台胞,拿些現金去入,他們很高興,我那天拿70過 │ │ │ │ │ │ │ │ 去,椅子就端出來了,我交代那兩隻,有去銀行,舊的 │ │ │ │ │ │ │ │ 都截止,結清報廢,開新的 │ │ │ │ │ │ │ │B:好 │ │ │ │ │ │ │ │A:宋差如果要開價錢,我再與你連線,你再報,泰國那裡 │ │ │ │ │ │ │ │ ,我看下禮拜有四大哥的貨可以脫,我看泰國的貨也不 │ │ │ │ │ │ │ │ 太需要拿 │ │ │ │ │ │ │ │B:用不太到,昨天小潔的台幣沒結 │ │ │ │ │ │ │ │A:小潔給我的多台幣8萬,你報的與JACKEY的不一樣,你多│ │ │ │ │ │ │ │ 記8萬 │ │ │ │ │ │ │ │B:460加404 │ │ │ │ │ │ │ │A:對,你給我的單是876,多8萬 │ │ │ │ │ │ │ │B:我跟小潔結的擱正確 │ │ │ │ │ │ │ │A:但草紙給他出去的是對的,這邊的台幣對的 │ │ │ │ │ │ │ │B:單子我有印起來…哦對啦,0000000,我打0000000 │ │ │ │ │ │ │ │A:對啦,你今天去開戶開一開,宋差那個我們也可以報草 │ │ │ │ │ │ │ │ 紙給他 │ │ │ │ │ │ │ │B:好 │ │ │ │ ├──┼────────┼──────┼──────────────────────────┼─────┼───────┼───┤ │63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6日 │我怕他們會要美金電文我資料好像沒帶到我看一下如果有我│臺中縣大里│警B卷第31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8時44分16秒│修改一下方信箱如果沒有我用一個範本你在照抄 │市健行路 │ │ │ │ │電話傳送予戊○○│ │ │189號5樓頂│ │ │ │ │所持用門號092509│ │ │ │ │ │ │ │9769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簡訊 │ │ │ │ │ │ │ │ │ │ │ │ │ │ ├──┼────────┼──────┼──────────────────────────┼─────┼───────┼───┤ │64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6日 │A:妳有看到我給妳的簡訊,不過我們今天晚上才到飯店, │臺中縣大里│警B卷第315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21時09分42秒│ 飯店說沒有網路,大廳才有網路,我們晚一點等一下回 │市健行路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 來,到大廳試看看,試沒有辦法,我也辦法弄 │189號5樓頂│ │ │ │ │打戊○○所持用門│ │B:那怎麼辦,有問題再打給你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明天你要叫陳副總跟泰國報價,宋差或小青如果問我,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你不會回答,你就叫陳副總回答 │ │ │ │ │ │ │ │B:好,我直接貼給他,你SKYPE密碼呢 │ │ │ │ │ │ │ │A:9898,你要開兩個,我的、你的都要開 │ │ │ │ │ │ │ │B:好 │ │ │ │ ├──┼────────┼──────┼──────────────────────────┼─────┼───────┼───┤ │65 │何耿銘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7日 │B:請問是黃小姐嗎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15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37分00秒│A:是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是玉秀的朋友,妳匯給大里市農會的錢,名字寫錯了 │5之7號7F頂│ │ │ │ │打戊○○所持用門│ │ ,妳可以去補一個章嗎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寫錯了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嗯 │ │ │ │ │ │ │ │A:哪裡錯 │ │ │ │ │ │ │ │B:我不知道哪裡錯,妳可以去妳匯款補一個章嗎 │ │ │ │ │ │ │ │A:可是我是用網銀做的,你要讓我知道哪裡錯,我才能修 │ │ │ │ │ │ │ │ 改 │ │ │ │ │ │ │ │B:妳是網上匯的喔 │ │ │ │ │ │ │ │A:對啊 │ │ │ │ │ │ │ │B:怎麼會錯呢 │ │ │ │ │ │ │ │A:對啊,可是我有放行成功 │ │ │ │ │ │ │ │B:那我等一下打給妳好了 │ │ │ │ │ │ │ │A:好 │ │ │ │ ├──┼────────┼──────┼──────────────────────────┼─────┼───────┼───┤ │66 │何耿銘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7日 │B:小姐,妳是用網路轉,妳是不是有打名字 │未提供 │警B卷第315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39分04秒│A:對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那個名字打錯了 │ │ │ │ │ │打戊○○所持用門│ │A:名字是不是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是不是款項退回去,妳再重新一下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妳把他退回來我再重新做一次 │ │ │ │ │ │ │ │B:我現在把款項退回去,因為那銀行我姊姊打電話給我說 │ │ │ │ │ │ │ │ 名字寫錯了 │ │ │ │ │ │ │ │A:嗯 │ │ │ │ │ │ │ │B:需要我重新傳一個給妳嗎 │ │ │ │ │ │ │ │A:好,妳傳給我好了 │ │ │ │ │ │ │ │B:好 │ │ │ │ ├──┼────────┼──────┼──────────────────────────┼─────┼───────┼───┤ │67 │何耿銘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7日 │大里市農會東榮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何耿銘,〈NO〉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15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41分25秒│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傳送予打張淑│ │ │5之7號7F頂│ │ │ │ │惠所持用門號0925│ │ │ │ │ │ │ │099769號行動電話│ │ │ │ │ │ ├──┼────────┼──────┼──────────────────────────┼─────┼───────┼───┤ │68 │何耿銘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7日 │B:小姐有收到嗎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15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41分45秒│A:有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麻煩妳重新再把我弄一次好不好 │5之7號7F頂│ │ │ │ │打戊○○所持用門│ │A:好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 │ ├──┼────────┼──────┼──────────────────────────┼─────┼───────┼───┤ │69 │戊○○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7日 │A:何先生嗎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15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02分17秒│B:是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是黃小姐這邊,我用舊資料再重新匯一次,我看我的 │5之7號7F頂│ │ │ │ │打何耿銘所持用門│ │ 資料沒有錯也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舊資料有照我傳給妳的何耿銘啊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有 │ │ │ │ │ │ │ │B:那怎麼會錯呢 │ │ │ │ │ │ │ │A:我的電腦也是這樣,我再匯一次看看 │ │ │ │ │ │ │ │B:好 │ │ │ │ ├──┼────────┼──────┼──────────────────────────┼─────┼───────┼───┤ │70 │戊○○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7日 │B:聽得到嗎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1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41分17秒│A:奇磨都壞掉,我沒辦法寄信,我沒有關機,我要檔妳要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 記得收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哇,我怕收不到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為什麼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對啊,不然妳要隨身碟存起來,帶回來我晚點再敲妳好 │ │ │ │ │ │ │ │ 不好,我們現在到飯店了,其實中午早早就可以接了 │ │ │ │ │ │ │ │A:好啊,不然妳打電話過來 │ │ │ │ │ │ │ │B:好啊 │ │ │ │ ├──┼────────┼──────┼──────────────────────────┼─────┼───────┼───┤ │71 │蔡鳳錦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9日 │B:我現在傳真過去,你幫我匯5萬 │未提供 │警C卷第812頁 │原譯文│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00分13秒│A:你等一下 │ │ │誤植為│ │ │電話(代號B)撥 │ │B:玉秀 │ │ │「蔡錦│ │ │打辛○○所持用門│ │C:請問你那裡 │ │ │鳳」 │ │ │號0000000000號,│ │B:我蔡小姐 │ │ │ │ │ │而由惠敏(代號A │ │C:她出國 │ │ │ │ │ │)、戊○○(代號│ │B:按捺什麼人匯,我傳真過去,5萬人民幣,她之前有給我│ │ │ │ │ │C)接聽 │ │ 一個帳戶,我直接匯到裡面嗎 │ │ │ │ │ │ │ │C:那一個 │ │ │ │ │ │ │ │B:我看一下,陳明全 │ │ │ │ │ │ │ │C:不是 │ │ │ │ │ │ │ │B:對啊陳明全啊,那要匯那一個 │ │ │ │ │ │ │ │C:我給你,你等我一下,你匯第一銀行進化分行泉瑞貿易 │ │ │ │ │ │ │ │ 有限公司【經查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B:等一下,我這裡有泉瑞貿易,可是我不知道是不是一銀 │ │ │ │ │ │ │ │C:一銀嗎…..背景男音: 00000000000 │ │ │ │ │ │ │ │B:00000000000這個我有,這個我早就在匯,那5萬你馬上 │ │ │ │ │ │ │ │ 上幫我轉,我馬上匯進去 │ │ │ │ │ │ │ │C:好 │ │ │ │ ├──┼────────┼──────┼──────────────────────────┼─────┼───────┼───┤ │72 │蔡鳳錦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B:玉秀還沒回來 │未提供 │警C卷第812頁背│原譯文│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36分36秒│A:還沒 │ │面 │誤植為│ │ │電話(代號B)撥 │ │B:那今天我等一下要匯那個給伊 │ │ │「蔡錦│ │ │打辛○○所持用門│ │A:你等一下 │ │ │鳳」 │ │ │號0000000000號,│ │C:喂 │ │ │ │ │ │而由惠敏(代號A │ │B:我蔡小姐(原譯文誤植為鄭小姐),我等一下拿帳號過 │ │ │ │ │ │)、戊○○(代號│ │ 去,我要匯那一個 │ │ │ │ │ │C)接聽 │ │C:一樣啊泉瑞那一個 │ │ │ │ │ │ │ │B:你再一分鐘下來,我拿帳號給你,我匯去泉瑞 │ │ │ │ │ │ │ │C:好 │ │ │ │ ├──┼────────┼──────┼──────────────────────────┼─────┼───────┼───┤ │7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甘有什代誌,我剛下飛機 │桃園縣大園│警A卷第6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45分53秒│B:沒什代誌,華哥來這坐,張仔說明天草仔【指人民幣】 │鄉三石村航│ │ │ │ │電話(代號A)撥 │ │ 要入500,500要還 │站南路9號 │ │ │ │ │打庚○○所持用門│ │A:他跟GY拿那一張,現在他甘有做嗎 │4F(二期航│ │ │ │ │號00000000000號 │ │B:有啦,做175的台仔 │站西側)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A:那伊那一張要蓋那一張的,你看 │ │ │ │ │ │) │ │B:哦現在兩岸的很犀利 │ │ │ │ │ │ │ │A:兩岸這伊講是開給台北博愛路一間金仔店在做的,姓陳 │ │ │ │ │ │ │ │ ,那個我認識 │ │ │ │ │ │ │ │B:後來在喊,我說來換你開什麼價我都做,開63,就做起 │ │ │ │ │ │ │ │ 來 │ │ │ │ │ │ │ │A:好先跟他做起來,華仔有傳一個傳訊給我,你那裡有 │ │ │ │ │ │ │ │B:有 │ │ │ │ │ │ │ │A:我剛開機看到,看怎樣再聯絡,還在路上,還要幾個小 │ │ │ │ │ │ │ │ 時 │ │ │ │ │ │ │ │B:好 │ │ │ │ ├──┼────────┼──────┼──────────────────────────┼─────┼───────┼───┤ │74 │戊○○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淑惠哦,你問一下宋差【泰國地下匯兌負責人】今天有 │桃園縣大園│警B卷第31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52分19秒│ 沒有做 │鄉三石村航│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做,但他叫我們做很多台幣 │站南路9號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然後呢 │4F(二期航│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可能不太夠 │站西側) │ │ │ │ │動電話(代號A) │ │A:阿富【同行-邱經富】要拿0000000過去給你,你不夠有 │ │ │ │ │ │ │ │ 沒有跟陳副總說 │ │ │ │ │ │ │ │B:現在差不多怕老王傳單,他現在要傳兩百多 │ │ │ │ │ │ │ │A:他再傳,你就說不急就好了,那你叫宋差打我手機給我 │ │ │ │ │ │ │ │B:好 │ │ │ │ ├──┼────────┼──────┼──────────────────────────┼─────┼───────┼───┤ │75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淑惠你幫我看現在的盤是多少 │桃園縣大園│警B卷第28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55分48秒│B:美金嗎 │鄉中正東路│ │ │ │ │電話(代號A)撥 │ │A:美金跟人民幣 │442號10樓 │ │ │ │ │打戊○○所持用門│ │B:你放在那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你看yahoo或…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你有放在你的最愛嗎 │ │ │ │ │ │ │ │A:有啊 │ │ │ │ │ │ │ │B: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辛○○已回國】 │ │ │ │ ├──┼────────┼──────┼──────────────────────────┼─────┼───────┼───┤ │76 │戊○○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B:鉅亨的可以嗎 │桃園縣蘆竹│警B卷第28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00分51秒│A:可以啊 │鄉南興村南│ │ │ │ │電話(代號B)撥 │ │B:32.1060然後人民幣的是4.7019,小蔡有拿東西要來做,│竹路2段339│ │ │ │ │打辛○○所持用門│ │ ,可是東西還沒進來,我帳號就沒有給陳副總 │號5樓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他拿多少東西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他拿快20 │ │ │ │ │ │ │ │A:台幣 │ │ │ │ │ │ │ │B:不是,要做的人民幣 │ │ │ │ │ │ │ │A:他要叫人拿來還是匯進來 │ │ │ │ │ │ │ │B:他要匯進來 │ │ │ │ │ │ │ │A:還沒匯進來?還是要做,給陳副總做 │ │ │ │ │ │ │ │B:還是要做 │ │ │ │ │ │ │ │A:你有沒有跟宋差講我找他 │ │ │ │ │ │ │ │B:有 │ │ │ │ ├──┼────────┼──────┼──────────────────────────┼─────┼───────┼───┤ │77 │某男所持用門號 │99年5月24日 │B:上海那有一個做建築的,6億說一個禮拜要做你有辦法嗎│新竹縣湖口│偵A卷第231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4時19分14秒│A:多少? │鄉八德段 │ │ │ │ │動電話(代號B) │ │B:6億 │1013地號 │ │ │ │ │撥打寅○○所持用│ │A:6億?做建築的?會回台的嗎?他東西在公司帳戶裡嗎?│ │ │ │ │ │門號000000000000│ │B:他說去捧現金 │ │ │ │ │ │8號行動電話(代 │ │A:不太可能,在大陸捧現仔不可能 │ │ │ │ │ │號A) │ │B:你一天跟他做幾百件,捧現金卡安全 │ │ │ │ │ │ │ │A:他價錢軟嗎 │ │ │ │ │ │ │ │B:還是你跟他講 │ │ │ │ │ │ │ │A:電話多少 │ │ │ │ │ │ │ │B:叫什麼芬的我忘記了,電話0000-000000(王碧芬) │ │ │ │ ├──┼────────┼──────┼──────────────────────────┼─────┼───────┼───┤ │78 │戊○○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淑惠他現金拿多少進去 │苗栗縣公館│警B卷第31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48分50秒│B:我不知道他又補多少來,剛剛就給你說的金額來 │鄉鶴子崗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A:他說要補六萬多,又來了嗎 │0000-0000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來了,可是我沒下去 │地號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你把資料給小青,請她打297萬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等一下好嗎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79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局名:關廟郵局 │臺中縣神岡│警B卷第28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10分31秒│帳號:00000000000000 │鄉三角村承│ │ │ │ │電話傳送予戊○○│ │戶名:張秀甲做二萬 │德路8巷17 │ │ │ │ │所持用門號092509│ │ │號4F頂 │ │ │ │ │9769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簡訊 │ │ │ │ │ │ ├──┼────────┼──────┼──────────────────────────┼─────┼───────┼───┤ │80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他說億多要一天做,那有辦法 │臺中市西屯│偵A卷第213頁 │ │ │ │0000000000000號 │15時13分25秒│B:看多少現仔給我們,能做多少做多少 │區中清路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A:他說要做一天,他不要分天 │208之22號 │ │ │ │ │)撥打某男所持用│ │B:我沒有辦法 │9F │ │ │ │ │門號00000000000 │ │A:一天 要付他五六億的台幣,且都不是先給我們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B:那不要理他 │ │ │ │ │ │B) │ │A:好 │ │ │ │ ├──┼────────┼──────┼──────────────────────────┼─────┼───────┼───┤ │81 │戊○○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B:小青問你剛剛做的泰幣是內扣嗎 │臺中市西屯│警B卷第28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15分59秒│A:匯費嗎 │區中康街81│ │ │ │ │電話(代號B)撥 │ │B:嗯 │號5F頂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對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 │ ├──┼────────┼──────┼──────────────────────────┼─────┼───────┼───┤ │82 │蔡鳳錦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B:玉秀,你小姐錢還沒幫我匯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812頁背│原譯文│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00分57秒│A:沒有啦,不是她匯,是大陸那邊匯,反正你固定5點左右│漢口路四段│面 │誤植為│ │ │電話(代號B)撥 │ │ 打 │5之7號7F頂│ │「蔡錦│ │ │打辛○○所持用門│ │B:我是怕她沒做,我都照那個算,看如果有不足再跟我講 │ │ │鳳」 │ │ │號0000000000號行│ │ ,我再補給你,錢都匯給你了 │ │ │ │ │ │動電話 │ │A:OK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阿敦哦,你找我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6頁正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15分02秒│B:泉哥,歹勢,我卡失禮,叫你打給我,我歹勢打給你 │漢口路四段│背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A:不會,我今天剛回來 │5之7號7F頂│ │ │ │ │打楊惟敦所持用門│ │B:先跟你商量,你看是否妥當,阿富(指邱經富)是我十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幾年的老兄弟,伊該當有賺也要賺,因為我另外一個朋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友,要怎麼厚此薄彼,伊在哀不划算時,我總要尋求一 │ │ │ │ │ │ │ │ 個平衡點,不然改天伊起貓仔面時,伊要自己處理,都 │ │ │ │ │ │ │ │ 不要弄了,之前一比一時都相安無事,但現在自己要貼 │ │ │ │ │ │ │ │ 錢時,伊會哀了,我意思是私底下跟你商量,假如是一 │ │ │ │ │ │ │ │ 比一匯率時,哥哥我就跟你做,我不是故意要將阿富跳 │ │ │ │ │ │ │ │ 過讓過,差別划算時,可賸出可跟阿富分時,哥哥你就 │ │ │ │ │ │ │ │ 跟我講今天要找阿富報,我就知道要給阿富賺 │ │ │ │ │ │ │ │A:你今天總共跟他收多少台幣 │ │ │ │ │ │ │ │B:我今天總共二百九十七,他過去是不是也是二百九十七 │ │ │ │ │ │ │ │A:剛好收二百九十七而已,你自己沒疊上去賺 │ │ │ │ │ │ │ │B:都沒有,今天這樣來去,我身上剩幾百塊,我今天是摸 │ │ │ │ │ │ │ │ 鳥賺高興(台語)而已 │ │ │ │ │ │ │ │A:但我今天有另外踩一萬多元給阿富賺 │ │ │ │ │ │ │ │B:我跟你講阿富要雙頭賺,我會不知道 │ │ │ │ │ │ │ │A:照之前的匯率他可賺二萬多元,我今天踩萬多元給他賺 │ │ │ │ │ │ │ │B:所以這樣我那個朋友跟我哭夭了,明天還要匯一條130的│ │ │ │ │ │ │ │ 他可能不給我匯了,你知道嗎,所以我想幾次給阿富賺 │ │ │ │ │ │ │ │ ,幾次給… │ │ │ │ │ │ │ │A:對啦,我這頭沒報給阿富他就不知道,我接很多種工作 │ │ │ │ │ │ │ │ ,畢竟匯率的問題一定會有差,你阿富踩在中間,你就 │ │ │ │ │ │ │ │ 要有本事人來盤,不是只在空中喊而已 │ │ │ │ │ │ │ │B:他今天跟我拿的算高,你說你今天退他萬多元,他又跟 │ │ │ │ │ │ │ │ 我收三萬多 │ │ │ │ │ │ │ │A:他又跟你收三萬多哦,那對?這樣就不對 │ │ │ │ │ │ │ │B:大哥,這是我們兄弟私底下的事,給他賺我不會篤爛, │ │ │ │ │ │ │ │ 你不要胡亂想 │ │ │ │ │ │ │ │A:這我知道,我做這做很久了,你今天到底收給他多少錢 │ │ │ │ │ │ │ │B:我總共跟他收二百九十七 │ │ │ │ │ │ │ │A:你交來我這裡多少 │ │ │ │ │ │ │ │B:還有多 │ │ │ │ │ │ │ │A:你還要退三萬給阿富,那你就要虧錢了 │ │ │ │ │ │ │ │B:我就說我虧錢 │ │ │ │ │ │ │ │A:你為何要退三萬給他 │ │ │ │ │ │ │ │B:他跟我講的,我這裡有寫,阿富(指邱經富)叫我拿 │ │ │ │ │ │ │ │ 0000000給你,我泰仔那邊就297了,後來我人走他又說 │ │ │ │ │ │ │ │ 不夠,他又要我補65351,我跟今天總共0000000,他還 │ │ │ │ │ │ │ │ 要我給給他32800 │ │ │ │ │ │ │ │A:你不用再給他了,他的額度在我這 │ │ │ │ │ │ │ │B:我已經給他,我先給他16400,我剛匯,我如果號效(台│ │ │ │ │ │ │ │ 語)被車撞死 │ │ │ │ │ │ │ │A:我匯給他,他那天寄在我這5千多,我今天匯了14800給 │ │ │ │ │ │ │ │ 他 │ │ │ │ │ │ │ │B:我知道他要賺給他賺,但一半次私底下我找你 │ │ │ │ │ │ │ │A:這樣不對,大家可以喬的,怎麼可以再吐錢給他 │ │ │ │ │ │ │ │B:他跟我講要我找業主拿,就像豬打死再講價 │ │ │ │ │ │ │ │A:你下次1萬多元不用再給他了,這1萬多元我賺回來給你 │ │ │ │ │ │ │ │B:現在問題我這個鬥陣仔在不爽了篤爛,起貓仔面,幹你 │ │ │ │ │ │ │ │ 娘阿敦你什效公司,胡亂搞 │ │ │ │ │ │ │ │A:最近泰國內亂,不然照銀行盤報就可以了,阿富不能再 │ │ │ │ │ │ │ │ 跟你拿二萬多元 │ │ │ │ │ │ │ │B:要跟我拿三萬二千八呢,我跟他說沒錢先給他一萬六千 │ │ │ │ │ │ │ │ 四,下次再補了 │ │ │ │ │ │ │ │A:今天這條錢包括我這邊要賺四五萬多,不對了 │ │ │ │ │ │ │ │B:我看銀行匯率知道他賺多少了,我想細水長流,我這個 │ │ │ │ │ │ │ │ 朋有介紹一個越南的客戶 │ │ │ │ │ │ │ │A:你先按答這個朋友,泰國發生事情說盤沒報好勢,歹勢 │ │ │ │ │ │ │ │B:明天還有一條130 │ │ │ │ │ │ │ │A:明天你就不用再補給阿富,也不用再跟他講了 │ │ │ │ │ │ │ │B:明天你收我130,過去那邊也是130嗎,還是我還要補 │ │ │ │ │ │ │ │A:你0000000給我就好了 │ │ │ │ │ │ │ │B:他還有牽一個越南的朋友,美仔要換台仔,那個正生意 │ │ │ │ │ │ │ │ 人差不多美仔有30,我想要牽給你處理 │ │ │ │ │ │ │ │A:可以啊,今天我在路上,剛好阿富打來說297,現在泰國│ │ │ │ │ │ │ │ 報要1比1多,我今天要付不止297,我還退給阿富萬多元│ │ │ │ │ │ │ │ ,我也是爛帕捏著,我今天跟人報出價,就不能再多收 │ │ │ │ │ │ │ │B:明這條我就直接找黃小姐 │ │ │ │ │ │ │ │A:我也在這 │ │ │ │ │ │ │ │B:好 │ │ │ │ ├──┼────────┼──────┼──────────────────────────┼─────┼───────┼───┤ │84 │郭小姐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B:葉先生 │臺中市北區│偵A卷第214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7時20分06秒│A:你好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B:我郭小姐,早上我有請你同事幫我匯人民幣37911中國銀│5之7號7F頂│ │ │ │ │撥打寅○○所持用│ │ 行桂花鋼支行李雙理 │ │ │ │ │ │門號000000000000│ │A:應該他們會處理 │ │ │ │ │ │8號行動電話(代 │ │B:可是他到現在還沒收到,他打來說錢還沒進去 │ │ │ │ │ │號A) │ │A:中國銀行可能會比較慢,我馬上聯繫 │ │ │ │ ├──┼────────┼──────┼──────────────────────────┼─────┼───────┼───┤ │85 │某男所持用門號 │99年5月24日 │B:我看到負的,嚇一跳 │臺中市北區│偵A卷第214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9時12分29秒│A:正的啦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B:聽嘸 │5之7號7F頂│ │ │ │ │撥打寅○○所持用│ │A:現在我倒欠你 │ │ │ │ │ │門號000000000000│ │B:我知道,那個人說明天才要匯 │ │ │ │ │ │8號行動電話(代 │ │A:我這條沒人認,我做給你,這個很晚才進來 │ │ │ │ │ │號A) │ │B:我跟他報68,他跟公司報72,你說我會賺死 │ │ │ │ │ │ │ │A:明天看打多少,你再說,你這條50幾的很晚才進來,我 │ │ │ │ │ │ │ │ 有做帳起來 │ │ │ │ │ │ │ │B:好 │ │ │ │ ├──┼────────┼──────┼──────────────────────────┼─────┼───────┼───┤ │86 │甲○○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乾媽你電話沒帶到 │臺中市西屯│警C卷第56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51分24秒│B:剛剛我在騎車,是你打給我 │區文心路三│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那有打給你,我打你又沒接 │段181-1號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那不知道誰用SKYPE打給我,我跟他說在騎車 │8F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剛剛那裡回電話,說那個老闆說今天很危險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我問一下等一下打給你 │ │ │ │ │ │ │ │A:尹說今天有到5 │ │ │ │ │ │ │ │ │ │ │ │ ├──┼────────┼──────┼──────────────────────────┼─────┼───────┼───┤ │87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直接送交胡老闆(指泰國宋差) │中華電信未│警C卷第56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57分52秒│ │提供 │ │ │ │ │電話傳送予甲○○│ │ │ │ │ │ │ │所持用門號093341│ │ │ │ │ │ │ │1557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簡訊 │ │ │ │ │ │ ├──┼────────┼──────┼──────────────────────────┼─────┼───────┼───┤ │88 │甲○○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乾媽,伊說老闆那邊有危險 │臺中市西屯│警C卷第56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58分22秒│B:你不管,那是他一個股東不接,現在胡老闆說不管直接 │區文心路三│ │ │ │ │電話(代號A)撥 │ │ 找胡老闆就好 │段181-1號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好那我打電話跟他講 │8F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 │ │ │ ├──┼────────┼──────┼──────────────────────────┼─────┼───────┼───┤ │89 │甲○○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4日 │A:乾媽,他說明天啦 │臺中市西屯│警C卷第56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0時33分12秒│B:明天白天嗎 │區大河一巷│ │ │ │ │電話(代號A)撥 │ │A:他那個部分已經交掉了,說去跟胡老闆搞不好那個說不 │5弄5-2號4F│ │ │ │ │打辛○○所持用門│ │ 收,他們沒辦法現金帶那麼多,他們就去找另外一主了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說明天開始又走我們這邊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不過他說白天是那個搞不定的收,晚上是胡老闆收 │ │ │ │ │ │ │ │A:他們小朋友已經過去了,他們就說很亂不敢收,小朋友 │ │ │ │ │ │ │ │ 嚇到就找另外一個,說明天開始又從我們這裡了 │ │ │ │ │ │ │ │B:好 │ │ │ │ │ │ │ │【甲○○與辛○○談泰國地下匯兌因紅衫運動亂改變原來方│ │ │ │ │ │ │ │式】 │ │ │ │ ├──┼────────┼──────┼──────────────────────────┼─────┼───────┼───┤ │90 │門號00000000000 │99年5月25日 │ │中華電信未│偵A卷第214頁 │ │ │ │號行動電話傳送予│10時00分02秒│泉哥今天台??人民??率是多少? │提供 │ │ │ │ │寅○○所持用門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之簡訊 │ │ │ │ │ │ ├──┼────────┼──────┼──────────────────────────┼─────┼───────┼───┤ │91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5日 │4.68 │中華電信未│偵A卷第214頁 │ │ │ │0000000000000號 │10時01分11秒│ │提供 │ │ │ │ │行動電話傳送予 │ │ │ │ │ │ │ │門號00000000000 │ │ │ │ │ │ │ │號行動電話之簡訊│ │ │ │ │ │ ├──┼────────┼──────┼──────────────────────────┼─────┼───────┼───┤ │92 │門號00000000000 │99年5月25日 │?我台??? │中華電信未│偵A卷第214頁 │ │ │ │號行動電話傳送予│10時33分47秒│ │提供 │ │ │ │ │寅○○所持用門號│ │ │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之簡訊 │ │ │ │ │ │ ├──┼────────┼──────┼──────────────────────────┼─────┼───────┼───┤ │9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5日 │合作金庫、衛道分行0000000000000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未│偵A卷第214頁 │ │ │ │0000000000000號 │10時35分23秒│ │提供 │ │ │ │ │行動電話傳送予 │ │ │ │ │ │ │ │門號00000000000 │ │ │ │ │ │ │ │號行動電話之簡訊│ │ │ │ │ │ ├──┼────────┼──────┼──────────────────────────┼─────┼───────┼───┤ │94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5日 │今日匯入多少? │中華電信未│偵A卷第214頁 │ │ │ │0000000000000號 │10時51分26秒│ │提供 │ │ │ │ │行動電話傳送予 │ │ │ │ │ │ │ │門號00000000000 │ │ │ │ │ │ │ │號行動電話之簡訊│ │ │ │ │ │ ├──┼────────┼──────┼──────────────────────────┼─────┼───────┼───┤ │95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5日 │B:老大,兩件事情跟你報告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91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0時55分40秒│A:董仔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第一件一銀進化分行有送我一個五佰,我從國泰世華仁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 愛分行送的,明天再送五佰,我自己的要換成草(指人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民幣)的要送那個戶頭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一樣啊就一銀這個就可以了 │ │ │ │ │ │ │ │B:這個帳號沒錯啦,中間有個1000的,第二件就是跟你商 │ │ │ │ │ │ │ │ 量,本來約你朋友29日見面,可不可提前兩天 │ │ │ │ │ │ │ │A:我等一下打電話給她 │ │ │ │ │ │ │ │B:因為我有一個美國朋友到上海,我28日必須趕到上海 │ │ │ │ │ │ │ │A:好,應該沒事 │ │ │ │ │ │ │ │B:25、26、27都可以,我急著要見她,第三件就是你老爺 │ │ │ │ │ │ │ │ 在那裡 │ │ │ │ │ │ │ │A:在台中啊 │ │ │ │ │ │ │ │B:那好,如果能夠約明天,順便見你們 │ │ │ │ │ │ │ │ │ │ │ │ ├──┼────────┼──────┼──────────────────────────┼─────┼───────┼───┤ │96 │某男所持用門號 │99年5月25日 │B:匯入多少 │臺中市北區│偵A卷第214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1時45分54秒│A:47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B:47?怎麼越來越高,同樣是泉瑞嗎?我打47剛好100哦 │5之7號7F頂│ │ │ │ │撥打寅○○所持用│ │A:好 │ │ │ │ │ │門號000000000000│ │ │ │ │ │ │ │8號行動電話(代 │ │ │ │ │ │ │ │號A) │ │ │ │ │ │ ├──┼────────┼──────┼──────────────────────────┼─────┼───────┼───┤ │97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5日 │B:大哥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6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48分46秒│A:阿敦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人客說要改明天,你要回來幾天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A:我還在這兒,你今天怎麼報 │ │ │ │ │ │號00000000 00號 │ │B:我還沒跟他報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A:明天是明天的價錢,最近變化很大 │ │ │ │ │ │) │ │B:我知 │ │ │ │ ├──┼────────┼──────┼──────────────────────────┼─────┼───────┼───┤ │98 │甲○○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5日 │A:乾媽…你講好了嗎? │臺中縣潭子│警C卷第56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48分42秒│B:還沒…他人不在線上!【地下匯兌泰國金主-宋猜】 │鄉頭家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A:哇…他們要去交了呢?【地下匯兌交易】 │100號7F頂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先交…你有也是先交這裡啊!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啊他們現在那個…不敢進去啊…他們那裏不敢進去啊!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指泰國情勢不穩,地下匯兌交易不敢匯入泰國】 │ │ │ │ │ │ │ │B:那怎麼辦? │ │ │ │ │ │ │ │A:對啊!我現在等你的電話而已啊! │ │ │ │ │ │ │ │B:等一下…好不好? │ │ │ │ │ │ │ │A:好好…你盡快喔!他們在那裏等了啊! │ │ │ │ ├──┼────────┼──────┼──────────────────────────┼─────┼───────┼───┤ │99 │甲○○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5日 │A:乾媽…聯絡的怎樣? │臺中縣潭子│警C卷第56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8時14分28秒│B:哇…他都沒接電話! │鄉東員寶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那怎麼辦?他們現在…他說…我剛又問他…伊說問好現 │0000-0000 │ │ │ │ │打辛○○所持用門│ │ 在又不能進去…現在不敢進去了!【指泰國情勢不穩, │地號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地下匯兌交易不敢匯入泰國】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奧…是他們不敢進去…不是我們叫他不要進去喔?不然 │ │ │ │ │ │ │ │ 你昨天跟我講是那邊叫伊不要進去! │ │ │ │ │ │ │ │A:沒啊…一開始原本是這樣!現在那邊…太那個啊…! │ │ │ │ │ │ │ │B:伊自己也不敢進去啊…就對啊! │ │ │ │ │ │ │ │A:嘿啊!要保護那些小朋友的安全啊【指新台幣因紙幣上 │ │ │ │ │ │ │ │ 印有小孩圖像;怕錢匯入無法再匯出】!今天的金額是 │ │ │ │ │ │ │ │ 505.78 │ │ │ │ │ │ │ │B:問題是…這樣…這樣伊是要怎麼用?還是曼谷…還是 │ │ │ │ │ │ │ │ 叫伊去別處收?你意思是不是這樣? │ │ │ │ │ │ │ │A:嘿啊…對啊! │ │ │ │ │ │ │ │B:好啦!我打給他! │ │ │ │ │ │ │ │A:你就問胡老闆【地下匯兌泰國金主-宋猜-下同】還有那 │ │ │ │ │ │ │ │ 裏…有那個點啊!暫時就不要入曼谷啊…我剛有問他… │ │ │ │ │ │ │ │ 說入觀光區芭搭雅那邊的樣子啊!【地下匯兌交易】 │ │ │ │ │ │ │ │B:你跟胡老闆問的…還是跟誰問的? │ │ │ │ │ │ │ │A:沒啦…我這邊的啦!我跟他們那邊問的啦…說比較靠近 │ │ │ │ │ │ │ │ 那裏…就說觀光區芭搭雅那邊啊【指泰國情勢不穩,地 │ │ │ │ │ │ │ │ 下匯兌交易不敢匯入泰國曼谷】 │ │ │ │ │ │ │ │B:奧…那我問看看…芭搭雅那邊好像可以喔? │ │ │ │ │ │ │ │A:嘿啊…對啊!如果可以就叫伊在那邊交啊…拿給他們就 │ │ │ │ │ │ │ │ 好啊!他們那裏點一點ㄟ…對啊! │ │ │ │ │ │ │ │B:好啦好啦!掛掉掛掉! │ │ │ │ ├──┼────────┼──────┼──────────────────────────┼─────┼───────┼───┤ │100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A:老仔你坐幾點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9時27分05秒 │B:還沒,我先去銀行匯五百萬同樣一銀進化泉瑞貿易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你坐幾點跟我講我過去接你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B:好啦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我沒事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沒事我就早點下去 │ │ │ │ ├──┼────────┼──────┼──────────────────────────┼─────┼───────┼───┤ │101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B:JACKEY跟你報告一下,我早上匯一個五百台下去一銀進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91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0時07分30秒│ 化(匯500萬台幣至一銀台中進化分行泉瑞貿易帳戶)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A:好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B:草(指人民幣)的禮拜五再給我就好了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好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你老爺早上打電話給我說他沒事很無聊 │ │ │ │ │ │ │ │A:那你可以早點下來聊聊天 │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102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A:大仔歹勢,我剛剛沒接到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0時13分20秒│B:沒要緊,我是要跟你講早上匯一個五百一銀進化泉瑞,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 應該中午就到了,草(指人民幣)的你星期五再給我就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 好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好我安排起來,你要坐車時再跟我講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你今天沒事嗎,我怕影響你 │ │ │ │ │ │ │ │A:我轉給副總,見面一下,我們很久沒見了 │ │ │ │ │ │ │ │B:好 │ │ │ │ ├──┼────────┼──────┼──────────────────────────┼─────┼───────┼───┤ │10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A:咪仔,不是你煮的不好吃,我要載老人去吃飯 │臺中市北屯│警A卷第3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53分48秒│B:真的?絕對是 │區中清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A:伊一點到,要載人去吃飯,不然我晚點吃,有沒開我的 │108之35號5│ │ │ │ │打辛○○所持用門│ │ SKYPE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有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有沒有人問 │ │ │ │ │ │ │ │B:沒有 │ │ │ │ │ │ │ │A:如果客人仔你也跟他接,你說我出去SKYPE轉給你,那個│ │ │ │ │ │ │ │ 到趕緊與一銀決,問飛天虎OK不OK,我來扣那個0.05的 │ │ │ │ │ │ │ │B:好 │ │ │ │ ├──┼────────┼──────┼──────────────────────────┼─────┼───────┼───┤ │104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B:大哥 │臺中市中清│警A卷第56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21分27秒│A:阿敦 │路180-40號│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差不多兩點多過去 │3樓頂 │ │ │ │ │打寅○○所持用門│ │A:你怎樣報了嗎 │ │ │ │ │ │號00000000 00號 │ │B:我還沒報,我在等你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A:今天我這裡跟你收1.01,你用130乘1.01,所以你要收 │ │ │ │ │ │) │ │ 1.015,現在電腦價1.015,你會算嗎 │ │ │ │ │ │ │ │B:算1.015就對 │ │ │ │ │ │ │ │A:你跟他收這樣,你給我的是1.01這樣,就是你給我1326 │ │ │ │ │ │ │ │ ,130的泰銖,你收1.015的 │ │ │ │ │ │ │ │B:我過去你有在嗎 │ │ │ │ │ │ │ │A:幾點 │ │ │ │ │ │ │ │B:兩點多 │ │ │ │ │ │ │ │A:有 │ │ │ │ ├──┼────────┼──────┼──────────────────────────┼─────┼───────┼───┤ │105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B:哥哥,一比一做好嘛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6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14分40秒│A:一比一怎麼做?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拜託著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A:現在看電腦跟銀行買就1.0幾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有看電腦,我今天沒算,已連續兩次虧錢了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虧錢就是要虧錢了,不然能怎樣 │ │ │ │ │ │ │ │B:都被阿富給搞了,可以嗎 │ │ │ │ │ │ │ │A:好 │ │ │ │ │ │ │ │B:那我過去了 │ │ │ │ ├──┼────────┼──────┼──────────────────────────┼─────┼───────┼───┤ │106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A:你冰箱(帳戶)有要到了嗎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3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40分52秒│B:沒有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何時有?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冰箱(帳戶)要到了,他現在人在台北,明天就會給我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們了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明天 │ │ │ │ │ │ │ │B:嗯 │ │ │ │ ├──┼────────┼──────┼──────────────────────────┼─────┼───────┼───┤ │10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A:陳副總,…仔有入一個450的? │臺中市西屯│警A卷第6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07分53秒│B:那是蘇大哥的 │區四川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知 │200之1號5F│ │ │ │ │打庚○○所持用門│ │B:現在小隻仔在查,現在在查全部的 │頂 │ │ │ │ │號00000000000號 │ │A:剛剛有通知,我忘了跟你講,可以出去的,先跨行出去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阿貴亂整天.. │ │ │ │ │ │) │ │B:伊實在.. │ │ │ │ │ │ │ │A:跟他講那個東西會有安排,一直亂….改天再甲修理 │ │ │ │ │ │ │ │B:問神仔的我不先支付…. │ │ │ │ │ │ │ │A:這樣有理,剩下的到帳再給他 │ │ │ │ │ │ │ │B:現在蘇昭仁說打了,我明天再查好了… │ │ │ │ │ │ │ │A:淑惠跑了嗎 │ │ │ │ │ │ │ │B:沒看,她在線上 │ │ │ │ │ │ │ │A:這樣,我叫JACKEY查 │ │ │ │ │ │ │ │B:你不是出門了 │ │ │ │ │ │ │ │A:我有帶電腦出門,還開著上線 │ │ │ │ │ │ │ │B:好 │ │ │ │ ├──┼────────┼──────┼──────────────────────────┼─────┼───────┼───┤ │108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A:蘇昭仁是不是合庫松億的 │臺中市西屯│警A卷第6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09分55秒│B:松億? │區四川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A:現在資料可查,應該他不會白賊,你跟他講進來就好, │200之1號5F│ │ │ │ │打庚○○所持用門│ │ 給他好了,我們自己做帳 │頂 │ │ │ │ │號00000000000號 │ │B:好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 │ │ │ │ │) │ │ │ │ │ │ ├──┼────────┼──────┼──────────────────────────┼─────┼───────┼───┤ │109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A:敏煌的你先開470給他 │臺中市西區│警A卷第6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8時04分21秒│B:470不會太低嗎 │東興路3段 │ │ │ │ │電話(代號A)撥 │ │A:不然你開472 │126之3號5 │ │ │ │ │打庚○○所持用門│ │B:好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 │ │ │ │ │) │ │ │ │ │ │ ├──┼────────┼──────┼──────────────────────────┼─────┼───────┼───┤ │110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6日 │B:喂! │臺中市北屯│警B卷第37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0時02分58秒│A:喂! │區四平路35│ │ │ │ │電話(代號A)撥 │ │B:嘿玉秀 │號6F頂 │ │ │ │ │打蕭錦松所持用門│ │A:我明天透早要冰箱可以嗎?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你說怎樣?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你那個冰箱透早會給我嗎? │ │ │ │ │ │ │ │B:冰箱? │ │ │ │ │ │ │ │A:是 │ │ │ │ │ │ │ │B:我湘仔! │ │ │ │ │ │ │ │A:對啦!我今天不是有問你有冰箱嗎?你不說你有4個? │ │ │ │ │ │ │ │B:喔好阿!對啦!有阿!有阿!我明天回去可能一兩點了 │ │ │ │ │ │ │ │ 。 │ │ │ │ │ │ │ │A:嘿 │ │ │ │ │ │ │ │B:我明天回去透早你幾點要? │ │ │ │ │ │ │ │A:沒有關係中午之前給我就好了。 │ │ │ │ │ │ │ │B:好OK! │ │ │ │ │ │ │ │A:好喔!我要能查東西有沒有進來嗎? │ │ │ │ │ │ │ │B:會啦!那個都有辦法查。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B:我明天差不多9點多我叫人家拿過去給你? │ │ │ │ │ │ │ │A:OK好。 │ │ │ │ │ │ │ │B:好拜! │ │ │ │ ├──┼────────┼──────┼──────────────────────────┼─────┼───────┼───┤ │111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泉仔,歹勢,今天台灣銀行的462那個是分一條還是好幾│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6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8分56秒 │ 條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不知道,我要問一下,早上作業都發出去了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B:你發個短訊給我,他要知道分成幾條,多少這樣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A:好 │ │ │ │ │ │電話(代號A) │ │ │ │ │ │ ├──┼────────┼──────┼──────────────────────────┼─────┼───────┼───┤ │112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台幣462萬一筆匯入! │中華電信未│警A卷第94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13分26秒│ │提供 │ │ │ │ │電話傳送予寅○○│ │ │ │ │ │ │ │所持用門號861586│ │ │ │ │ │ │ │239998號行動電話│ │ │ │ │ │ │ │之簡訊 │ │ │ │ │ │ ├──┼────────┼──────┼──────────────────────────┼─────┼───────┼───┤ │113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謝謝 │中華電信未│警A卷第94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14分06秒│ │提供 │ │ │ │ │電話傳送予寅○○│ │ │ │ │ │ │ │所持用門號861586│ │ │ │ │ │ │ │239998號行動電話│ │ │ │ │ │ │ │之簡訊 │ │ │ │ │ │ ├──┼────────┼──────┼──────────────────────────┼─────┼───────┼───┤ │114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玉秀呢?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7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47分40秒│C:(淑惠)你等一下喔!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玉秀我東西拿到了我現在在你們門口,你那個松億簿子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 跟印章拿給我!【人頭帳號】 │ │ │ │ │ │號0000000000 號 │ │A:你等一下,淑惠淑惠!他在樓下你拿下去給他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C:(淑惠)喂 │ │ │ │ │ │)、戊○○(代號│ │B:我要松億簿子跟印章 │ │ │ │ │ │C) │ │C:簿子跟印章? │ │ │ │ │ │ │ │B:他那個說那個跟人家辦印章沒有蓋到 │ │ │ │ │ │ │ │C:好 │ │ │ │ │ │ │ │B:你現在在忙嗎? │ │ │ │ │ │ │ │C:是 │ │ │ │ │ │ │ │B:你跟他說我電腦跟那個冰箱的東西我拿來了你拿上去給 │ │ │ │ │ │ │ │ 他 │ │ │ │ │ │ │ │C:好阿!那個什麼?松億的今天會好嗎? │ │ │ │ │ │ │ │B:他印章沒蓋到。 │ │ │ │ │ │ │ │C:是補章而已 │ │ │ │ │ │ │ │B:他印章跟人家送去總公司沒有蓋到你下來在說我電話不 │ │ │ │ │ │ │ │ 要一直說 │ │ │ │ │ │ │ │C:好。 │ │ │ │ ├──┼────────┼──────┼──────────────────────────┼─────┼───────┼───┤ │115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水仔,歹勢,頭次做很麻煩,伊在問462從那銀行出去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6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01分59秒│A:我們的?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你不是說做一筆出去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A:是啊,但從好幾個家出去,今天透早就出去了,我問小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姐 │ │ │ │ │ │電話(代號A) │ │B:好 │ │ │ │ ├──┼────────┼──────┼──────────────────────────┼─────┼───────┼───┤ │116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A:大仔,台中商銀北台中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6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05分08秒│B:好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 │ │ │ ├──┼────────┼──────┼──────────────────────────┼─────┼───────┼───┤ │117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水仔,今天做這個462的是陳由豪的親弟弟(指陳由哲)│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6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32分25秒│A:他在廈門有很多東西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就跟他講,你就打電話給你哥哥,問你哥跟我的交情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 就知道了,你就相信了,因為陳由豪所有銀行界的都欺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負他,只有我攔他,所以對我特別好,我去他還請我吃 │ │ │ │ │ │電話(代號A) │ │ 魚翅 │ │ │ │ │ │ │ │A:我們廈門阿密那邊有做到他公司的一點點而已,我之前 │ │ │ │ │ │ │ │ 想向你報告,後來忙忘記了 │ │ │ │ │ │ │ │B:有需要我帶你去廈門找陳由豪就好了 │ │ │ │ │ │ │ │A:伊都在廈門,有一個查某在管 │ │ │ │ │ │ │ │B:伊現在有一個少年某很漂亮,也在廈門 │ │ │ │ │ │ │ │A:對都一個財務在處理 │ │ │ │ │ │ │ │B:那個跟他很久了 │ │ │ │ │ │ │ │A:那個我們有做到 │ │ │ │ │ │ │ │B:現在這個是他的親小弟,剛剛通電話他說台中銀行北台 │ │ │ │ │ │ │ │ 中分行不會講話,我跟他講完叫台灣銀行去照會,北台 │ │ │ │ │ │ │ │ 中分行說這條還沒做出去,這樣就得罪人了 │ │ │ │ │ │ │ │A:現在銀行有沒有都不講,銀行有一些規矩 │ │ │ │ │ │ │ │B:因他頭次做比較緊張,可是北台中分行跟他回還沒匯出 │ │ │ │ │ │ │ │ 去,這樣就死 │ │ │ │ │ │ │ │A:電腦轉的應該進去了,現在銀行在回話都這樣 │ │ │ │ │ │ │ │B:可是台灣銀行還沒收到 │ │ │ │ │ │ │ │A:那可能是金資中心對金資中心的問題… │ │ │ │ │ │ │ │B:這件事你要注意一下,等事成,跟陳由豪聯絡,我們到 │ │ │ │ │ │ │ │ 廈門找陳由豪 │ │ │ │ ├──┼────────┼──────┼──────────────────────────┼─────┼───────┼───┤ │118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A:董仔,我是JACKEY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91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40分25秒│B:我知道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跟你報告一下,我剛剛打電話到國泰世華的館前,說 │5之7號7F頂│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 這條款項早就到他們的戶頭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是台灣銀行嗎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不是,你是給我國泰世華不是台灣銀行 │ │ │ │ │ │ │ │B:什麼國泰世華館前 │ │ │ │ │ │ │ │A:那個陳由哲啊 │ │ │ │ │ │ │ │B:陳由哲昨天是給台灣銀行戶頭 │ │ │ │ │ │ │ │A:沒有,國泰世華館前分行 │ │ │ │ │ │ │ │B:你有沒有搞錯,昨天傳給重明明明是台灣銀行 │ │ │ │ │ │ │ │A:重明給我也是國泰世華,你等我一下我確認一下 │ │ │ │ │ │ │ │B:你匯錯了喔 │ │ │ │ │ │ │ │A:可是不對啊,帳戶名都對啊 │ │ │ │ │ │ │ │B:戶名是陳由什麼的 │ │ │ │ │ │ │ │A:陳由哲,不要掛,我問一下陳副總……董仔重明說他確 │ │ │ │ │ │ │ │ 定國泰世華館前分行,陳副總說你給他的簡訊還沒刪 │ │ │ │ │ │ │ │B:哦…. 國泰世華館前分行說名字跟帳戶都對嗎 │ │ │ │ │ │ │ │A:對 │ │ │ │ │ │ │ │B:好,我馬上聯絡 │ │ │ │ ├──┼────────┼──────┼──────────────────────────┼─────┼───────┼───┤ │119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JACKEY哦,是我們的錯,國泰世華第一次沒有做成給的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91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47分45秒│ 帳號,昨天是給台灣銀行嘛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可是陳副總說他可發簡訊回傳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B:昨天我是給你老爺,你老爺給他的啊,昨天給他的是台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灣銀行,現在我在我趕快通知陳由豪弟弟錢進了國泰世 │ │ │ │ │ │電話(代號A) │ │ 華的帳戶,那是第一次沒弄成的,帳號我給重明的 │ │ │ │ │ │ │ │A:還有第一次我不知道 │ │ │ │ │ │ │ │B:第一次本來講好,他一百沒有出來,昨天出來他給的台 │ │ │ │ │ │ │ │ 灣銀行的帳號,所以我傳給重明,重明以為跟上次一樣 │ │ │ │ │ │ │ │ ,沒有把第一次的改掉,可能打開電腦看有了,就沒有 │ │ │ │ │ │ │ │ 注意到,昨天明明我收到的是台灣銀行,你老爺叫我轉 │ │ │ │ │ │ │ │ 傳給他,我現在打開也還是台灣銀行,昨天傳的是台灣 │ │ │ │ │ │ │ │ 銀行 │ │ │ │ │ │ │ │A:好我跟他說 │ │ │ │ │ │ │ │B:叫他留意一下,客戶給的帳戶不會每次都一樣,你老爺 │ │ │ │ │ │ │ │ 也記得是台灣銀行,我們自己犯錯就不要去怪客戶,我 │ │ │ │ │ │ │ │ 剛剛就先跟陳由豪弟弟說是我們弄錯了,錢進了第一次 │ │ │ │ │ │ │ │ 的帳戶,趕快承認錯誤,不然客人會不高興 │ │ │ │ ├──┼────────┼──────┼──────────────────────────┼─────┼───────┼───┤ │120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泉仔,我剛先打電話向陳由豪小弟說抱歉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52分05秒│A:怎樣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們說要一佰後來沒做成的那個,那時他給我們的帳戶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 是國泰世華館前分行,重明有打入電腦紀錄,昨天是給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我們台灣銀行的帳戶,你不是叫我傳給重明,我即將台 │ │ │ │ │ │電話(代號A) │ │ 灣銀行帳戶傳給重明,重明認為電腦裡面有,沒想到兩 │ │ │ │ │ │ │ │ 次帳戶不一樣,就直接傳到國泰世華,難怪台灣銀行打 │ │ │ │ │ │ │ │ 電話去查,查不到,這個你要重明講,這種錯誤不應該 │ │ │ │ │ │ │ │ 發生 │ │ │ │ │ │ │ │A:好,以後每次都要問 │ │ │ │ │ │ │ │B:不能假設每人用同一個帳戶,昨天我有照你的意思轉訊 │ │ │ │ │ │ │ │ 給他 │ │ │ │ │ │ │ │A:對,我有說你要再發一個轉訊 │ │ │ │ │ │ │ │B:但剛剛我跟JACKEY講,JACKEY講的我不太高興,JACKEY │ │ │ │ │ │ │ │ 說有問重明,重明說他手機上我傳給他的是國泰世華的 │ │ │ │ │ │ │ │A:這樣是不是你昨天傳國泰世華的 │ │ │ │ │ │ │ │B:我國泰世華的早就洗掉了,我過夜就把資料洗掉了,我 │ │ │ │ │ │ │ │ 昨天拿給你看的是不是台灣銀行的,你叫我轉我就馬上 │ │ │ │ │ │ │ │ 轉出去了 │ │ │ │ │ │ │ │A:好,現在叫他們重新記錄起來 │ │ │ │ │ │ │ │B:他怎麼可以說跟JACKEY說我昨天傳的是國泰世華的,不 │ │ │ │ │ │ │ │ 能這樣,這叫睜眼說瞎話,我們不對沒關係,快跟客戶 │ │ │ │ │ │ │ │ 說抱歉就好了,我昨天給你看過台灣銀行才轉發給他, │ │ │ │ │ │ │ │ 他怎麼可以說我發國泰世華的 │ │ │ │ │ │ │ │A:好,我再來處理,我聽有 │ │ │ │ ├──┼────────┼──────┼──────────────────────────┼─────┼───────┼───┤ │121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泉仔,重明你不要罵他,他一天處理那麼多,犯錯是難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56分09秒│ 免的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A:我知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代號A) │ │ │ │ │ │ ├──┼────────┼──────┼──────────────────────────┼─────┼───────┼───┤ │122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轉寄: 從: +000000000000 訊息: 台灣銀行松江分行戶名: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91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5分25秒│新加坡商星順發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傳送予辛○○│ │帳號:000-000-000000 │5之7號7F頂│ │ │ │ │所持用門00000000│ │【經查該簡訊是從000000000000轉寄,該持機人為陳品蓉、│ │ │ │ │ │27號行動電話之簡│ │Z000000000、62.06.04、台北縣中和市連城里11鄰連城路 │ │ │ │ │ │訊 │ │139巷3號1樓】 │ │ │ │ ├──┼────────┼──────┼──────────────────────────┼─────┼───────┼───┤ │123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轉寄:從:+000000000000訊息:台灣銀行松江分行戶名:│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6分58秒│新加坡商星順發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傳送予寅○○│ │000-000-000000 │5之7號7F頂│ │ │ │ │所持用門00000000│ │ │ │ │ │ │ │59號行動電話之簡│ │ │ │ │ │ │ │訊 │ │ │ │ │ │ ├──┼────────┼──────┼──────────────────────────┼─────┼───────┼───┤ │124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泉仔,陳由豪小弟說明天在一佰,拜託一定送台灣銀行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7分07秒│ 啦,我已發短訊給你,你應該會收到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A:明天在一佰就對了,我會特別記錄起來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B:我會發短訊給你及JACKEY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A:有,我有收到了 │ │ │ │ │ │電話(代號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5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江蘇建設銀行昆山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許玉輝 │中華電信未│警A卷第94頁背 │ │ │ │000000000000號行│16時29分28秒│ │提供 │面 │ │ │ │動電話傳送予陳建│ │ │ │ │ │ │ │隆所持用門號1586│ │ │ │ │ │ │ │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 │話之簡訊 │ │ │ │ │ │ │ │ │ │ │ │ │ │ ├──┼────────┼──────┼──────────────────────────┼─────┼───────┼───┤ │126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B:泉仔A:大仔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4頁背 │ │ │ │00000000000號行 │16時31分32秒│B:我有收到你的短訊是什麼意思 │漢口路四段│面 │ │ │ │動電話(代號B) │ │A:我拜託你明天入這個(帳戶) │5-7號7F │ │ │ │ │撥打寅○○所持用│ │B:好 │頂 │ │ │ │ │門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 │ │ │ │ │ │A) │ │ │ │ │ │ ├──┼────────┼──────┼──────────────────────────┼─────┼───────┼───┤ │12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7日 │A:吃了嗎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6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1時18分24秒│B:現在跟小楊在酒吧在坐了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明天是發阿輝(許玉輝)的給老人 │5之7號7F │ │ │ │ │打庚○○所持用門│ │B:我知 │頂 │ │ │ │ │號00000000000號 │ │A:我本來想說發子○○的給他,幹你娘,好賴給他,怕又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害到自己,我現在也不敢跟他講一百的問題,沒有證據 │ │ │ │ │ │) │ │B:到底不知是為什麼被凍,不知會不會是黑南的 │ │ │ │ │ │ │ │A:明早小敏及小隻仔的會去問原因,再做進一步的推測 │ │ │ │ │ │ │ │B:勤姊拜託小敏去問,這不知會不會牽涉到黑南的還是什 │ │ │ │ │ │ │ │ 麼 │ │ │ │ │ │ │ │A:現在三千的農仔不用還有勤仔的 │ │ │ │ │ │ │ │B:都沒用了,三千的建設的好幾天沒動了,我跟老孫的講 │ │ │ │ │ │ │ │ ,那條進來就出去,不要併我們的再出去,花點匯費沒 │ │ │ │ │ │ │ │ 關係 │ │ │ │ │ │ │ │A:明天先了解被凍的原因 │ │ │ │ │ │ │ │B:我今天下午在看帳,施大哥在旁,老孫不太敢講,施大 │ │ │ │ │ │ │ │ 哥走開,我問老孫怎樣,說被凍結,我叫他快查看有那 │ │ │ │ │ │ │ │ 些被凍結 │ │ │ │ │ │ │ │A:施大哥進來的現都在招仔(招商銀行)及中仔(中國銀 │ │ │ │ │ │ │ │ 行)嗎 │ │ │ │ │ │ │ │B:對 │ │ │ │ │ │ │ │A:都要留在這些要打才會大,明天看怎樣都給他出去,我 │ │ │ │ │ │ │ │ 今天會去找王仔拿那個,就是要趕快出去 │ │ │ │ │ │ │ │B:老大,我們香港的帳戶還沒開好嗎 │ │ │ │ │ │ │ │A:不讓我們開,好幾家都不讓我們開,有要用嗎 │ │ │ │ │ │ │ │B:為什麼不讓我們開 │ │ │ │ │ │ │ │A:沒什業績不讓我們開,荷蘭的講一講也不讓我們開,那 │ │ │ │ │ │ │ │ 個名都過名了 │ │ │ │ │ │ │ │B:我知,匯豐的呢 │ │ │ │ │ │ │ │A:你開匯豐的,台灣也要開匯豐的,人要查都查匯豐的, │ │ │ │ │ │ │ │ 一銀、兆豐這人比較不會動,我們出入那麼大,匯豐的 │ │ │ │ │ │ │ │ 馬上被叫去,台灣的匯豐我們又不熟,像一銀、台中商 │ │ │ │ │ │ │ │ 銀我們有熟,電腦有設定都自動出去 │ │ │ │ │ │ │ │B:我現在是怕香港的只有一個(帳戶) │ │ │ │ │ │ │ │A:王仔的那個(帳戶)用十幾年了,那個萬國地的沒關係 │ │ │ │ │ │ │ │ ,過年後本來要重開,後來都改名了,本來都是我還有 │ │ │ │ │ │ │ │ JACKEY的,現在名都改了,如果被那個也沒有我們的代 │ │ │ │ │ │ │ │ 啊 │ │ │ │ │ │ │ │B:生仔打來問說打給他女兒的是用什麼的,我說你女兒又 │ │ │ │ │ │ │ │ 不是建行的,打給他嘸要怎樣,我想嘸 │ │ │ │ │ │ │ │A:我在擔心,他就硬說那是海南林董的打來的,啊林董打 │ │ │ │ │ │ │ │ 過來就沒事嗎 │ │ │ │ │ │ │ │B:對 │ │ │ │ │ │ │ │A:5月5日一條152最大,4月份一條有一條100,還有昨天入│ │ │ │ │ │ │ │ 最多的 │ │ │ │ │ │ │ │B:對 │ │ │ │ │ │ │ │A:明天可以話草紙可以出去,儘量出去,放太多擔心 │ │ │ │ │ │ │ │B:明天再推 │ │ │ │ │ │ │ │A:明天推多一點 │ │ │ │ │ │ │ │B:今天錢兄那裡沒推他沒生意,是小潔的生意最好,洋仔 │ │ │ │ │ │ │ │ 打來跟我對帳,我說明天還有草紙,你去衝 │ │ │ │ │ │ │ │A:衝衝掉好啦 │ │ │ │ ├──┼────────┼──────┼──────────────────────────┼─────┼───────┼───┤ │128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8日 │A:哈囉,大仔。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7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0時43分23秒│B:那個寶島那邊如果需要我幫忙不要客氣喔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現在也是剛要打給你跟你說而已。 │5-7號7F │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B:沒關係,我坐飛機馬上就回來了。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我有跟他談到你,他說OK啦,以前在台北就跟你有熟了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現在有問題出來就是,因為他們一次要做那麼大,要 │ │ │ │ │ │ │ │ 一次可能… │ │ │ │ │ │ │ │B:其實他那種人我們就坦白跟他說沒關係,坦白跟他說我 │ │ │ │ │ │ │ │ 們資金沒那麼多,每天還要應付那麼多客人,我們的客 │ │ │ │ │ │ │ │ 人坦白跟他說沒關係。他們那種人個性能接受啦,他們 │ │ │ │ │ │ │ │ 只是怕被騙而已。 │ │ │ │ │ │ │ │A:對啦,這點他們是怕被騙沒錯,所以他們要求台資本票 │ │ │ │ │ │ │ │ 啦,要求大家要簽合同。 │ │ │ │ │ │ │ │B:沒關係,必要時可以請姊夫做保就好了。 │ │ │ │ │ │ │ │A:好,我會再和他談,另外我跟你報告一下,陳由哲(音 │ │ │ │ │ │ │ │ 譯)那條OK了。 │ │ │ │ │ │ │ │B:好。以前深圳有一個沈小姐,沈淑惠,你記得嗎? │ │ │ │ │ │ │ │A:喔,沈淑惠。 │ │ │ │ │ │ │ │B:現在我拜託他接洽一個客人,大概有眉目了,他都是給 │ │ │ │ │ │ │ │ 我們人民幣,我們美金給他,他一個禮拜都做好幾趟。 │ │ │ │ │ │ │ │ 可能我直接要他的電話,你直接跟他聯絡。 │ │ │ │ │ │ │ │A:好。 │ │ │ │ │ │ │ │B:我來跟沈淑惠說不要這樣轉來轉去,該給他的就會給他 │ │ │ │ │ │ │ │A:對阿,那個會累積起來再一次給他,像曾董就是這樣10 │ │ │ │ │ │ │ │ 天或一個禮拜結一次。 │ │ │ │ │ │ │ │B:好。 │ │ │ │ │ │ │ │ │ │ │ │ │ │ │ │(註:雙方談論合作地下匯兌工作及客戶情形) │ │ │ │ ├──┼────────┼──────┼──────────────────────────┼─────┼───────┼───┤ │129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8日 │A:哈囉,大仔。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7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3分58秒│B:泉仔,我在機場喔。那個陳于陳先生陳玉蘭的弟弟。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對。 │5-7號7F │ │ │ │ │打寅○○所持用門│ │B:他現在說一天100啦,禮拜一再100,問說要不要換帳戶 │頂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 │電話(代號A) │ │A:不用,用今天這個就好。他那個東西都在昆山打的耶。 │ │ │ │ │ │ │ │B:對對對,可能是的樣子。 │ │ │ │ │ │ │ │A:我說他貨應該都是在昆山。 │ │ │ │ │ │ │ │B:貨(指錢)在昆山,人在台北。他說差不多1天100,都 │ │ │ │ │ │ │ │ 用這個帳戶沒錯啦? │ │ │ │ │ │ │ │A:就用這個就好 │ │ │ │ │ │ │ │B:他當天就會收到嗎? │ │ │ │ │ │ │ │A:會啦,因為用這個我B B CALL都會馬上響阿。 │ │ │ │ │ │ │ │B:好。 │ │ │ │ ├──┼────────┼──────┼──────────────────────────┼─────┼───────┼───┤ │130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5月28日 │A: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7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6分16秒│B:喂,泉仔喔,他是說每一天出100啦,但是我不好意思問│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 他到底要連續幾天。 │5-7號7F │ │ │ │ │打寅○○所持用門│ │A:不然有沒有電話,我來問他好嗎? │頂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B:他也是透過陳小姐跟我聯絡的耶。不然你直接跟陳小姐 │ │ │ │ │ │電話(代號A) │ │ 聯絡。 │ │ │ │ │ │ │ │A:陳小姐的電話我有,我再跟他聯絡沒關係。 │ │ │ │ │ │ │ │B:你就說都是你在發落就好,你跟他說我有特別拜託你他 │ │ │ │ │ │ │ │ 那邊的客人價錢都用最好的。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 │ │(註:餘閒聊女人的事) │ │ │ │ ├──┼────────┼──────┼──────────────────────────┼─────┼───────┼───┤ │131 │庚○○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0日 │B: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70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00時50分48秒│A:喂,許育輝有打給他老婆耶。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B:30多啊。我打在上面阿,你沒看喔。 │5之7號7F頂│ │ │ │ │撥打寅○○所持用│ │A:我沒在電腦上,我禮拜五問老孫許育輝有沒有打,他跟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 我說沒有,現在跟我說有…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B:5月25日30多啦。 │ │ │ │ │ │) │ │A:對啊,所以明天許育輝我看弄出來。 │ │ │ │ │ │ │ │B:所以現在就是阿喜有問他的名字。 │ │ │ │ │ │ │ │A:他有唸啦,我們預防萬一啦,禮拜一留在那裡我看事發 │ │ │ │ │ │ │ │ 個中國還是工商給他,跨行進來也不要緊啦。 │ │ │ │ │ │ │ │B:對。 │ │ │ │ │ │ │ │A:我們禮拜一早上先轉掉,馬上拿我的簿子去建行轉掉, │ │ │ │ │ │ │ │ 明天我看那個75要先弄出來 │ │ │ │ │ │ │ │B:明天就只剩總行有開而已,不知道有沒有辦法。 │ │ │ │ │ │ │ │A:沒辦法,如果用電腦呢? │ │ │ │ │ │ │ │B:電腦也沒辦法轉啊。一定要有桶子讓我們接啊。 │ │ │ │ │ │ │ │A:轉過去你那一支阿(指帳戶) │ │ │ │ │ │ │ │B:能轉50而已。 │ │ │ │ │ │ │ │A:50也要轉啊。你要先轉50過去你那支(指帳戶)之後禮拜 │ │ │ │ │ │ │ │ 一進來100,留在那裡讓他進來啦,跟他拼了,萬一怎麼│ │ │ │ │ │ │ │ 了就來賴給他,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我們盡量不要 │ │ │ │ │ │ │ │ ,禮拜一進來就拿我的證件馬上轉掉,要這樣做。 │ │ │ │ │ │ │ │B:好。 │ │ │ │ │ │ │ │A:許育輝的我看最近不要用好了。(指人頭帳戶) │ │ │ │ │ │ │ │B:好,我知道了。 │ │ │ │ ├──┼────────┼──────┼──────────────────────────┼─────┼───────┼───┤ │132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0日 │B: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70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04分07秒│A:喂,那個徐秀珍的台胞不是還在?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B:我要問琴姐,辦一辦不知道收到哪裡去。 │5之7號7F頂│ │ │ │ │打庚○○所持用門│ │A:那本叫他去開一條交行(交通銀行的帳號)的出來,我現 │ │ │ │ │ │號00000000000號 │ │ 在要統合,都要讓他進交行。小明那邊一些工作都讓他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進交行,跟小林及阿嘉的我全部讓他們進交行。 │ │ │ │ │ │) │ │B:進交的喔。 │ │ │ │ │ │ │ │A:對,專用就好了,找徐秀珍那本好了。問琴仔一下,看 │ │ │ │ │ │ │ │ 怎樣這幾天開交行的。 │ │ │ │ │ │ │ │B:好。 │ │ │ │ ├──┼────────┼──────┼──────────────────────────┼─────┼───────┼───┤ │13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1日 │B:怎樣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38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0時33分02秒│A:今天美國休息,妳那個有搬嗎,搬多或少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這個以前就搬了,以前就在台灣,所以我根本就沒有搬 │5之7號7F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都有在台灣就對了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有七、八十在台灣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今天統統賣一賣,今天要應付薛大哥,今天買賣的人 │ │ │ │ │ │ │ │B:那個周令剛呢 │ │ │ │ │ │ │ │A:周令剛他人飛過去香港啊,我現在聯絡不到他的人,我 │ │ │ │ │ │ │ │ 現在問賓哥,賓哥說,他本來在香港很多日,什麼太貴 │ │ │ │ │ │ │ │ ,又飛回上海睡,今天又飛過去,這個還不能按的,他 │ │ │ │ │ │ │ │ 如果沒有東西到帳,他也沒有要做啦,現在又給他打過 │ │ │ │ │ │ │ │ 來台灣也要二天,又休息 │ │ │ │ │ │ │ │B:嗯 │ │ │ │ │ │ │ │A:所以今天妳要多賣點 │ │ │ │ │ │ │ │B:好,我會處理 │ │ │ │ │ │ │ │A:嗯 │ │ │ │ ├──┼────────┼──────┼──────────────────────────┼─────┼───────┼───┤ │134 │寅○○所持用門號│99年5月31日 │A:劉福,那個是昆山公安溫州來的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43頁背 │ │ │ │000000000000號行│13時48分50秒│B:嗯 │漢口路四段│面 │ │ │ │動電話(代號A) │ │A:還是要他交出電話和台灣的帳號 │5-7號7F頂 │ │ │ │ │撥打辛○○所持用│ │B:嗯,奇怪,為什麼都沒有少,三仟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A:嗯,都沒有找三仟,都是找他們打錢給他們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B:對啊 │ │ │ │ │ │) │ │A:現在在調查了 │ │ │ │ │ │ │ │B:他這樣等於讓我感覺是鎖定三仟,從旁邊都撈下去,就 │ │ │ │ │ │ │ │ 是不找三仟啊 │ │ │ │ │ │ │ │A:現在還在調查三仟的事情,但是他是從旁邊調查的 │ │ │ │ │ │ │ │B:嗯,就像阿財這樣,我問你啦,劉福他是怎樣講,為什 │ │ │ │ │ │ │ │ 麼叫他拿帳號給他 │ │ │ │ │ │ │ │A:劉福去是怎樣講的,用電話通知的 │ │ │ │ │ │ │ │B:劉福又沒有說到匯水的,為什麼要交帳號,我向三仟借 │ │ │ │ │ │ │ │ 錢為什麼要交帳號 │ │ │ │ │ │ │ │A:他現在是用電話而已 │ │ │ │ │ │ │ │B:你就很簡單去就劉福講啊,三仟也不多,我就向他借三 │ │ │ │ │ │ │ │ 仟 │ │ │ │ │ │ │ │A:嗯 │ │ │ │ │ │ │ │B:我就是沒有錢,有什麼意思伊為什麼打給我,就是很簡 │ │ │ │ │ │ │ │ 單我沒有錢,所以借個三仟要交什麼 │ │ │ │ │ │ │ │A:那是溫州打的,不是昆山的 │ │ │ │ │ │ │ │B:你就直接跟他講,我就是跟他借三仟 │ │ │ │ │ │ │ │A:妳就跟他欠三仟,這樣講得過去嗎,他說和台灣人生意 │ │ │ │ │ │ │ │ 買賣的啦 │ │ │ │ │ │ │ │B:他自己還講這樣嗎,三仟塊而已,還生意買賣,頭腦壞 │ │ │ │ │ │ │ │ 掉 │ │ │ │ │ │ │ │A:三仟塊還要交出帳號麻煩啦 │ │ │ │ │ │ │ │B:對 │ │ │ │ │ │ │ │A:要提供台灣人的真實姓名啦 │ │ │ │ │ │ │ │B:現在真實姓名都通得到 │ │ │ │ │ │ │ │A:對 │ │ │ │ │ │ │ │B:很單純講到借錢就好 │ │ │ │ │ │ │ │A:這個把他推掉,用電話打都推掉就好 │ │ │ │ │ │ │ │B:嗯 │ │ │ │ │ │ │ │ │ │ │ │ ├──┼────────┼──────┼──────────────────────────┼─────┼───────┼───┤ │135 │辛○○所持用門 │99年5月31日 │B:玉秀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73至 │ │ │ │號0000000000 號 │19時56分55秒│A:他有跟你講囉唆嗎? │漢口路四段│375頁背面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B:他跟打你給我的我打他還在開會說叫我明天在找他。 │5之7號7F頂│ │ │ │ │)撥打蕭錦松所持│ │A:哼哼 │ │ │ │ │ │用門號0000000000│ │B:不過聽他的口氣不單純?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A:因為我跟你講那個林世宗有叫他回來了。 │ │ │ │ │ │B) │ │B:嘿! │ │ │ │ │ │ │ │A:他說他6與3日會回來沒有跟你問你不要跟他講,如果有 │ │ │ │ │ │ │ │ 跟他說好我會跟他通知他快回來。 │ │ │ │ │ │ │ │B:我知道,因為他今天就有我講。 │ │ │ │ │ │ │ │A:哼 │ │ │ │ │ │ │ │B:他今天就有跟我講,你老闆今天聯絡得到嗎? │ │ │ │ │ │ │ │A:哼哼 │ │ │ │ │ │ │ │B:最好今天回來!講清楚 │ │ │ │ │ │ │ │A:哼哼 │ │ │ │ │ │ │ │B:因為我怕到時候會拖到!整個都拖下去。 │ │ │ │ │ │ │ │A:哼哼!所以我今天跟他講,你今天這樣反正你就是要回 │ │ │ │ │ │ │ │ 來面對,因為真正熟悉只有你,我們又不熟悉。 │ │ │ │ │ │ │ │B:對阿!現在是對方那個人出問題? │ │ │ │ │ │ │ │A:對阿!現在是他要跟林世宗聯絡的不是我們阿! │ │ │ │ │ │ │ │B:喔 │ │ │ │ │ │ │ │A:阿所以你要問我!你知道不是林世宗跟李明傑聯絡的, │ │ │ │ │ │ │ │ 阿是不是林世宗才有辦法找到李明傑還是說 │ │ │ │ │ │ │ │B:對阿! │ │ │ │ │ │ │ │A:他才有辦法提供李明傑的資料,哪沒有我要跟你講什麼 │ │ │ │ │ │ │ │ ,他長的是圓是扁的我哪知道。 │ │ │ │ │ │ │ │B:阿哪知道一條處理好再來一條。 │ │ │ │ │ │ │ │A:是阿! │ │ │ │ │ │ │ │B:他現在就是你那間的所有的口座(指帳號)都跟你查得 │ │ │ │ │ │ │ │ 很清楚。 │ │ │ │ │ │ │ │A:一定的。 │ │ │ │ │ │ │ │B:一條一條念給我聽 │ │ │ │ │ │ │ │A:哼 │ │ │ │ │ │ │ │B:哈哈一條一條念給我聽我在寫那邊抄 │ │ │ │ │ │ │ │A:哼 │ │ │ │ │ │ │ │B:他也跟我講白的 │ │ │ │ │ │ │ │A:哼 │ │ │ │ │ │ │ │B:他說本來高雄那個要跟我們結案。 │ │ │ │ │ │ │ │A:哼 │ │ │ │ │ │ │ │B:喔屏東的要結案,阿後來並出這個人有問題! │ │ │ │ │ │ │ │A:哼 │ │ │ │ │ │ │ │B:他就說沒有辦法幫你結? │ │ │ │ │ │ │ │A:哼 │ │ │ │ │ │ │ │B:我聽了差一點暈倒! │ │ │ │ │ │ │ │A:哼 │ │ │ │ │ │ │ │B:我看你暫時那個用少一點 │ │ │ │ │ │ │ │A:哼 │ │ │ │ │ │ │ │B:我這邊趕快用給你我這邊還有兩本。 │ │ │ │ │ │ │ │A:哼 │ │ │ │ │ │ │ │B:我辦快一點就好了 │ │ │ │ │ │ │ │A:哼 │ │ │ │ │ │ │ │B:是阿!你那個稍微檔一下沒有出問!沒有你那個出問提 │ │ │ │ │ │ │ │ 怕到時候下去出問題。 │ │ │ │ │ │ │ │A:哼 │ │ │ │ │ │ │ │B:是阿!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B:這樣我明天叫我們胖風去開一本給你用。 │ │ │ │ │ │ │ │A:哼 │ │ │ │ │ │ │ │B:你去一銀不要用合庫,我的一銀的,一銀你有嗎? │ │ │ │ │ │ │ │A:有阿! │ │ │ │ │ │ │ │B:那我明天先叫那個來一銀,辦一本給你拿過去那邊好了 │ │ │ │ │ │ │ │ 。 │ │ │ │ │ │ │ │A:你要順便跟他講要外匯的。【要辦人頭帳號】 │ │ │ │ │ │ │ │B:好OK │ │ │ │ │ │ │ │A:是阿! │ │ │ │ │ │ │ │B:好,你開發票較正常阿! │ │ │ │ │ │ │ │A:哼哼 │ │ │ │ │ │ │ │B:開發票到時候沒有差阿!我發票也開不少阿! │ │ │ │ │ │ │ │A:哼哼 │ │ │ │ │ │ │ │B:是阿!比較不怕啦! │ │ │ │ │ │ │ │A:沒有我這腳(台)主要是主要我會去用我這腳(台)是 │ │ │ │ │ │ │ │ 美金的部分,那時候是用到這樣的時候我才移到這腳( │ │ │ │ │ │ │ │ 台),沒有我這腳(台)是沒有在給人家入的, │ │ │ │ │ │ │ │B:喔 │ │ │ │ │ │ │ │A:台的部分我很少給人家入,我都是出,丟美金出去的。 │ │ │ │ │ │ │ │B:喔 │ │ │ │ │ │ │ │A:你知道嗎?所以我就這段期間才有這樣用沒有腳(台) │ │ │ │ │ │ │ │ 可以接多少有限。 │ │ │ │ │ │ │ │B:喔我今天被那個也搞到哇考! │ │ │ │ │ │ │ │A:男的還是女的? │ │ │ │ │ │ │ │B:男的 │ │ │ │ │ │ │ │A:哼 │ │ │ │ │ │ │ │B:潭子人, │ │ │ │ │ │ │ │A:哼潭子喔! │ │ │ │ │ │ │ │B:是阿! │ │ │ │ │ │ │ │A:哼!他剛在豐原不是嗎?那個地方在豐原阿! │ │ │ │ │ │ │ │B:對 │ │ │ │ │ │ │ │A:對阿! │ │ │ │ │ │ │ │B:不是台北的喔! │ │ │ │ │ │ │ │A:哼 │ │ │ │ │ │ │ │B:不是豐原的,是台北的喔! │ │ │ │ │ │ │ │A:嘿!喔台北的打電話下來問的。 │ │ │ │ │ │ │ │B:對!這是台北的是法務部的 │ │ │ │ │ │ │ │A:哼他台中還是有辦事處阿? │ │ │ │ │ │ │ │B:對阿!沒有他這個電話都是台北的。 │ │ │ │ │ │ │ │A:我想說我之前 │ │ │ │ │ │ │ │B:他那個電話都有顯示 │ │ │ │ │ │ │ │A:我想說我之前去都豐原的阿! │ │ │ │ │ │ │ │B:沒有這個台北的是這個人住在豐原那邊。 │ │ │ │ │ │ │ │A:哼 │ │ │ │ │ │ │ │B:他跟我說他也是中部人啦!我問他哪裡他說潭子。 │ │ │ │ │ │ │ │A:哼 │ │ │ │ │ │ │ │B:是阿! │ │ │ │ │ │ │ │A:嘿!阿還好了 │ │ │ │ │ │ │ │B:我明天看跟他講的怎樣我會馬上跟你聯絡,因為我明天 │ │ │ │ │ │ │ │ 要拿東西去給你 │ │ │ │ │ │ │ │A:是阿! │ │ │ │ │ │ │ │B:這兩天忙到忘記 │ │ │ │ │ │ │ │A:原則上說難聽一點,我們的東西你要的我都給你,我又 │ │ │ │ │ │ │ │ 沒有在避妳 │ │ │ │ │ │ │ │B:對阿!要準備好。 │ │ │ │ │ │ │ │A:是阿! │ │ │ │ │ │ │ │B:搞一稿怎會搞到我這邊我怎知道。 │ │ │ │ │ │ │ │A:恩奇怪他怎樣知道你的電話。 │ │ │ │ │ │ │ │B:我也不知道阿! │ │ │ │ │ │ │ │A:哼 │ │ │ │ │ │ │ │B:我也不知搞到我這邊來。 │ │ │ │ │ │ │ │A:他打你哪一支?打這支嗎? │ │ │ │ │ │ │ │B:沒有他打公司的。 │ │ │ │ │ │ │ │A:哼奇怪喔! │ │ │ │ │ │ │ │B:是阿!後來變這樣我整個都花掉! │ │ │ │ │ │ │ │A:還是當初那個董仔有去留電話在那邊。 │ │ │ │ │ │ │ │B:沒有沒有。 │ │ │ │ │ │ │ │A:是阿!沒有說難聽一點我都記不起來了。 │ │ │ │ │ │ │ │B:他都打我公司的,他不知道怎樣去牽!現在沒有在我這 │ │ │ │ │ │ │ │ 邊斬斷在延出去那邊彙整米籮(台)。 │ │ │ │ │ │ │ │A:哼哼他打電話找你嗎? │ │ │ │ │ │ │ │B:他要打電話找林董 │ │ │ │ │ │ │ │A:哼 │ │ │ │ │ │ │ │B:阿林董我說不在,跟他說我是這邊的經理才跟他檔起來 │ │ │ │ │ │ │ │ ,因為我怕別人接沒有辦法跟他講。 │ │ │ │ │ │ │ │A:阿還好你有在。 │ │ │ │ │ │ │ │B:對阿!我這幾天剛好公司打到溶故故(台),我再重用 │ │ │ │ │ │ │ │ 準備要應付明天大潤發都上任了。 │ │ │ │ │ │ │ │A:哼 │ │ │ │ │ │ │ │B:就任了!我10號之前公司要用好他們要下來。 │ │ │ │ │ │ │ │A:喔 │ │ │ │ │ │ │ │B:我才在搞公司整間敲到溶故故(台),我都在公司剛好 │ │ │ │ │ │ │ │ 被我接到。 │ │ │ │ │ │ │ │A:哼 │ │ │ │ │ │ │ │B:是阿!我本來想說要邀你來坐,但整間溶故故(台), │ │ │ │ │ │ │ │ 等過一段時間都用好再來。 │ │ │ │ │ │ │ │A:哼OK │ │ │ │ │ │ │ │B:明天我去辦一辦件好我就將簿子跟印章拿去給你。 │ │ │ │ │ │ │ │A:哼OK │ │ │ │ │ │ │ │B:換另外一組跟我的混在一起就好了 │ │ │ │ │ │ │ │A:哼 │ │ │ │ │ │ │ │B:喔 │ │ │ │ │ │ │ │A:我主要是有外匯轉定存轉外匯進去 │ │ │ │ │ │ │ │B:好阿, │ │ │ │ │ │ │ │A:外匯轉活期啦! │ │ │ │ │ │ │ │B:我明天要去我是叫人家帶他去,明天要去我會叫人家打 │ │ │ │ │ │ │ │ 給你我會跟他講那支電話幾號你才跟他接一下 │ │ │ │ │ │ │ │A:哼 │ │ │ │ │ │ │ │B:辦好我在拿過去給你就好了。 │ │ │ │ │ │ │ │ │ │ │ │ ├──┼────────┼──────┼──────────────────────────┼─────┼───────┼───┤ │136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日 │A: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4頁背 │ │ │ │00000000000號行 │10時51分55秒│B:泉仔嗎 │漢口路四段│面 │ │ │ │動電話(代號B) │ │A:ㄟ大仔 │5-7號7F │ │ │ │ │撥打寅○○所持用│ │B:我現在跟你討論事情好嗎溫州說兩個公安來查戶頭 │頂 │ │ │ │ │門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註:A與B討論大陸戶頭被查封要如何處理) │ │ │ │ ├──┼────────┼──────┼──────────────────────────┼─────┼───────┼───┤ │13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日 │B:喂 │臺南縣永康│警A卷第38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11分51秒│A:阿在忙嗎 │市中正北路│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是啊!做帳 │89號4F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阿那個你交代陳副總!那個薛大哥如果要算錢先不要算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他那個如果有理過去那最少要花一佰萬起來,我會跟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你講怎麼用 │ │ │ │ │ │ │ │B:喔好我會跟他講 │ │ │ │ │ │ │ │A:是阿給你賺一佰萬了,不要讓你再花一佰萬 │ │ │ │ │ │ │ │B:OK好! │ │ │ │ │ │ │ │A:阿帳還沒做好嗎 │ │ │ │ │ │ │ │B:對!要傳真給你還是怎樣 │ │ │ │ │ │ │ │A:我回到家的時候你再傳給我吧 │ │ │ │ │ │ │ │B:OK好好 │ │ │ │ │ │ │ │A:還是你要傳真給我也可以 │ │ │ │ │ │ │ │B:OK好拜拜 │ │ │ │ ├──┼────────┼──────┼──────────────────────────┼─────┼───────┼───┤ │138 │甲○○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日 │A:大媽 │臺中縣潭子│警C卷第56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44分40秒│B:嘿你說 │鄉東員寶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大媽樂腳(台)叫我跟你講你們那個…什麼401報表那個│0000-0000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嘿 │地號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看有沒有辦法做到2萬多嗎?你們昨天那個切西(台)拿│ │ │ │ │ │動電話(代號B) │ │ 給我看是做到6千有的8千這樣? │ │ │ │ │ │ │ │B:哼 │ │ │ │ │ │ │ │A:是阿! │ │ │ │ │ │ │ │B:問題是我們的東西都跟航空公司連線 │ │ │ │ │ │ │ │A:是喔! │ │ │ │ │ │ │ │B:對阿! │ │ │ │ │ │ │ │A:這樣沒有辦法? │ │ │ │ │ │ │ │B:是阿,我們的部分是固定的。 │ │ │ │ │ │ │ │A:是喔!你401那個部分? │ │ │ │ │ │ │ │B:對阿! │ │ │ │ │ │ │ │A:401那個部分? │ │ │ │ │ │ │ │B:對阿! │ │ │ │ ├──┼────────┼──────┼──────────────────────────┼─────┼───────┼───┤ │139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日 │B:喂 │未提供 │警A卷第3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56分18秒│A:阿有吃飯沒有 │ │ │ │ │ │電話(代號A)撥 │ │B:還沒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怎麼這麼晚還沒吃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阿我在用水單給泰國阿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喔這樣喔!你那單我有看到一條很大條就不對了阿!美 │ │ │ │ │ │ │ │ 金二十萬怎麼才會只有二十六萬的台幣 │ │ │ │ │ │ │ │B:二十六萬的台幣 │ │ │ │ │ │ │ │A:嗯!賣二十六萬的台幣也是二十六萬 │ │ │ │ │ │ │ │B:阿就今天泰國很多條沒做,打電話來催 │ │ │ │ │ │ │ │A:他那邊可能要退喔 │ │ │ │ │ │ │ │B:要退怎樣 │ │ │ │ │ │ │ │A:那裡剩一千萬左右又要退掉 │ │ │ │ │ │ │ │B:什麼意思 │ │ │ │ │ │ │ │A:退人民幣給他啦 │ │ │ │ │ │ │ │B:為什麼 │ │ │ │ │ │ │ │A:阿他那個就說要加到幾點到幾點阿 │ │ │ │ │ │ │ │B:喔喔反正後來你跟他講這樣他不能接受就對了 │ │ │ │ │ │ │ │A:加兩點給他賺不夠後來再加到四點還不要 │ │ │ │ │ │ │ │B:我覺得這樣太離譜了你決定下去了後來又說不要 │ │ │ │ │ │ │ │A:因為其中有一個人那天已經賺二十萬人民幣了,現在就 │ │ │ │ │ │ │ │ 是跟台灣股東難交代,他們兩人已經跟人賺多少了 │ │ │ │ │ │ │ │B:是薛大哥跟他們喔還是怎樣 │ │ │ │ │ │ │ │A:薛大哥這一條如果賺起來二點四是賺兩百多萬,阿那個 │ │ │ │ │ │ │ │ 人傳十六萬人民幣 │ │ │ │ │ │ │ │B:阿現在薛大哥不怕趴回去得失到他們 │ │ │ │ │ │ │ │A:不知道管他的,外點去吃飯啦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 │ ├──┼────────┼──────┼──────────────────────────┼─────┼───────┼───┤ │140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B:泉仔嗎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95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0時48分43秒│A:大也 │區安中路一│ │ │ │ │動電話(代號B) │ │B:陳由哲昨天那個一佰的,早上說台還沒有進去啦 │段678號3樓│ │ │ │ │撥打寅○○所持用│ │A:有啊早上有跟他做出去了 │ │ │ │ │ │門號000000000000│ │B:他在等收到,今天還要做一佰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A:好,我現在先催一下,因為我們銀行有做出去了 │ │ │ │ │ │A) │ │B:銀行做出去了,他沒有收到 │ │ │ │ │ │ │ │A:好,我幫他催一下 │ │ │ │ │ │ │ │B:他在等收到,他今天還要出一佰這樣 │ │ │ │ │ │ │ │A:好 │ │ │ │ │ │ │ │B:今天一佰,明天還要一佰 │ │ │ │ │ │ │ │A:好 │ │ │ │ │ │ │ │B:已經做出去了嗎 │ │ │ │ │ │ │ │A:有 │ │ │ │ │ │ │ │B:那家銀行出去的 │ │ │ │ │ │ │ │A:我看一下,我等一下發簡訊給你講 │ │ │ │ │ │ │ │B:好 │ │ │ │ ├──┼────────┼──────┼──────────────────────────┼─────┼───────┼───┤ │141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第一銀行、進化分行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95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10時52分17秒│ │區同安路 │ │ │ │ │動電話傳送予陳建│ │ │225巷45號9│ │ │ │ │隆所持用門號1586│ │ │樓頂 │ │ │ │ │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 │話之簡訊 │ │ │ │ │ │ ├──┼────────┼──────┼──────────────────────────┼─────┼───────┼───┤ │142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A:蕭仔我跟你講你找一個孫小姐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7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0時59分44秒│B:孫小姐?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A:對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嘿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阿你跟他講要開那個什麼台幣跟美金綜合戶這樣就好了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 │ │ │ │ │ │B:喔好孫小姐。 │ │ │ │ │ │ │ │A:我本來要講要開OBU結果OBU不可以,OBU要等林董回來開│ │ │ │ │ │ │ │B:喔好! │ │ │ │ │ │ │ │A:喔 │ │ │ │ │ │ │ │B:你說台幣跟美金綜合戶就好了是嗎? │ │ │ │ │ │ │ │A:是台幣跟外幣的綜合存款 │ │ │ │ │ │ │ │B:喔好!阿另外那天臨時用的都用好了? │ │ │ │ │ │ │ │A:那個沒有用啦!後來沒有用阿! │ │ │ │ │ │ │ │B:喔好OK!人家在問我。 │ │ │ │ │ │ │ │A:沒有 │ │ │ │ │ │ │ │B:好OK │ │ │ │ │ │ │ │A:取消了! │ │ │ │ │ │ │ │B:好OK │ │ │ │ │ │ │ │ │ │ │ │ ├──┼────────┼──────┼──────────────────────────┼─────┼───────┼───┤ │14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A:我們副總那裡有要欠,我這裡有要欠,我被你喔 │臺南市安南│偵A卷第215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12時03分38秒│B:裡面剩下五萬,等一下進來再轉給他,我有跟他講了, │區同安路 │ │ │ │ │動電話(代號A) │ │ 轉那些五萬多要要一條帳尾,因為下雨,我這裡六、七 │225巷45號9│ │ │ │ │撥打門號00000000│ │ 十萬金啊銀不能滾,私人的錢都壓著,差二天啦 │樓頂 │ │ │ │ │688號行動電話( │ │A:趕快張羅一下 │ │ │ │ │ │代號B) │ │B:金啊銀等好天氣,下雨天不能做啦 │ │ │ │ │ │ │ │A:好 │ │ │ │ │ │ │ │B:你在那裡 │ │ │ │ │ │ │ │A:台灣啦 │ │ │ │ │ │ │ │B:怎麼用大陸機打 │ │ │ │ │ │ │ │A:才不會偷聽 │ │ │ │ │ │ │ │B:嗯,我下禮拜要回去了 │ │ │ │ │ │ │ │A:你趕快去張羅一下,今天不能東西,下午有趕快進來喔 │ │ │ │ ├──┼────────┼──────┼──────────────────────────┼─────┼───────┼───┤ │144 │周大哥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B:泉哥 │臺南市安南│偵A卷第21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06分19秒│A:周大哥 │區同安路 │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昨天拿了你五佰萬嘛 │225巷45號9│ │ │ │ │打寅○○所持用門│ │A:對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00號│ │B:然後,你明天、後天再匯三佰一人民幣,三佰一先還你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 二十 │ │ │ │ │ │) │ │A:就是二佰九,我只要打二佰九 │ │ │ │ │ │ │ │B:不是,我要打三佰一台幣給你嘛 │ │ │ │ │ │ │ │A:對 │ │ │ │ │ │ │ │B:然後我要還掉你的,五佰二萬港幣跟五佰萬的人民幣 │ │ │ │ │ │ │ │A:那一邊要還伍十六萬七的人民幣 │ │ │ │ │ │ │ │B:我欠你伍十六萬七的原來欠你二十 │ │ │ │ │ │ │ │A:對 │ │ │ │ │ │ │ │B:要還給你七十六萬七 │ │ │ │ │ │ │ │A:對 │ │ │ │ │ │ │ │B:如果你給我,三佰一減七十六萬七多少 │ │ │ │ │ │ │ │A:233.3人民幣 │ │ │ │ │ │ │ │B:233.3人民幣,三佰十萬我要給你多少台幣 │ │ │ │ │ │ │ │A:我幫你算一下,1481.8 │ │ │ │ │ │ │ │B:你乘多少 │ │ │ │ │ │ │ │A:4.78 │ │ │ │ │ │ │ │B:1481.8對不對,233.3對不對 │ │ │ │ │ │ │ │A:對,我會幫你入這個數字的 │ │ │ │ │ │ │ │B:我就把前面二十萬也還清了,前二天匯款的 │ │ │ │ │ │ │ │A:對 │ │ │ │ │ │ │ │B:如果要做,明天一早開始做 │ │ │ │ │ │ │ │A:我今天可以幫你入了,戶頭趕快給我,我可以幫你入了 │ │ │ │ │ │ │ │ ,233.3我先幫你入了 │ │ │ │ │ │ │ │B:我明天早上才能給你喔 │ │ │ │ │ │ │ │A:沒關係台幣,你明天給我,14818 │ │ │ │ │ │ │ │B:我給你一個簡訊,台幣照我的,我現在這個手機,你有 │ │ │ │ │ │ │ │ 沒有筆,台北手機 │ │ │ │ │ │ │ │A:我今天打給你的,我知道 │ │ │ │ │ │ │ │B:好,233.3的帳戶我們發給你 │ │ │ │ │ │ │ │A:好 │ │ │ │ │ │ │ │B:OK │ │ │ │ ├──┼────────┼──────┼──────────────────────────┼─────┼───────┼───┤ │145 │周大哥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楊廷芳帳戶:交通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電信未│偵A卷第215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4時15分12秒│ │提供 │ │ │ │ │動電話傳送予葉明│ │ │ │ │ │ │ │泉所持用門號8615│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之簡訊 │ │ │ │ │ │ │ │ │ │ │ │ │ │ ├──┼────────┼──────┼──────────────────────────┼─────┼───────┼───┤ │146 │周大哥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B:阿泉你有沒有收到 │臺南市安南│偵A卷第21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16分30秒│A:有 │區同安路 │ │ │ │ │電話(代號B)撥 │ │B:楊延芳,交通銀行 │225巷45號9│ │ │ │ │打寅○○所持用門│ │A:我馬上就處理過去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00號│ │B:然後我的一仟四佰八十幾萬明天中午以前會匯給你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A:好 │ │ │ │ │ │) │ │B:基本上都清了 │ │ │ │ │ │ │ │A:是 │ │ │ │ │ │ │ │B:那個二十萬欠那麼久不好意思 │ │ │ │ │ │ │ │A:不會 │ │ │ │ │ │ │ │B:我明天還不會走,你明天收到錢跟我打個電話 │ │ │ │ │ │ │ │A:好 │ │ │ │ │ │ │ │B:你帳號還沒有給我啊 │ │ │ │ │ │ │ │A:我現在在傳了 │ │ │ │ │ │ │ │B:好,謝謝 │ │ │ │ ├──┼────────┼──────┼──────────────────────────┼─────┼───────┼───┤ │14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台北富邦,仁愛分行000000000000樊國立-台幣00000000 │臺南市安南│偵A卷第216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14時18分08秒│ │區同安路 │ │ │ │ │動電話傳送予周大│ │ │225巷45號9│ │ │ │ │哥所持用門號 │ │ │樓頂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之簡訊 │ │ │ │ │ │ ├──┼────────┼──────┼──────────────────────────┼─────┼───────┼───┤ │148 │周大哥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B:你幫我匯33860人民幣,匯到一個夏志強,大陸的農業銀│臺南市安南│偵A卷第21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25分18秒│ 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金額33860元 │區安中路一│ │ │ │ │電話(代號B)撥 │ │A:打到這裡 │段678號3 │ │ │ │ │打寅○○所持用門│ │B:你告訴我33860人民幣是多少台幣,就跟明天一仟四佰多│樓 │ │ │ │ │號000000000000號│ │ 萬的一起匯給你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A:這邊要161850元 │ │ │ │ │ │) │ │B:OK,我會加在上面,明天中午給你 │ │ │ │ │ │ │ │A:好,周大哥我請教你,楊延芳是那裡的交通銀行,那一 │ │ │ │ │ │ │ │ 省的 │ │ │ │ │ │ │ │B:上海 │ │ │ │ │ │ │ │A:了解 │ │ │ │ ├──┼────────┼──────┼──────────────────────────┼─────┼───────┼───┤ │149 │周大哥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夏志強,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金額33860│中華電信未│偵A卷第216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4時33分16秒│元 │提供 │ │ │ │ │動電話傳送予葉明│ │ │ │ │ │ │ │泉所持用門號8615│ │ │ │ │ │ │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之簡訊 │ │ │ │ │ │ ├──┼────────┼──────┼──────────────────────────┼─────┼───────┼───┤ │150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共計台幣00000000謝謝! │臺南市安南│偵A卷第216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14時41分44秒│ │區同安路 │ │ │ │ │動電話傳送予周大│ │ │225巷45號9│ │ │ │ │哥所持用門號0922│ │ │樓頂 │ │ │ │ │007788號行動電話│ │ │ │ │ │ │ │之簡訊 │ │ │ │ │ │ ├──┼────────┼──────┼──────────────────────────┼─────┼───────┼───┤ │151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周大哥更改台北富邦.仁愛分行000000000000樊國立-台幣 │臺南市安南│偵A卷第216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14時49分18秒│0000000 │區同安路 │ │ │ │ │動電話傳送予周大│ │ │225巷45號9│ │ │ │ │哥所持用門號 │ │ │樓頂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 │電話之簡訊 │ │ │ │ │ │ ├──┼────────┼──────┼──────────────────────────┼─────┼───────┼───┤ │152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合作金庫、衛道分行0000000000000松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中華電信未│偵A卷第216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14時52分33秒│-台幣0000000 │提供 │ │ │ │ │動電話傳送予周大│ │ │ │ │ │ │ │哥所持用門號0922│ │ │ │ │ │ │ │007788號行動電話│ │ │ │ │ │ │ │之簡訊 │ │ │ │ │ │ ├──┼────────┼──────┼──────────────────────────┼─────┼───────┼───┤ │15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B:你再給我一個合作金庫的是什麼意思 │臺南市安南│偵A卷第216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15時18分57秒│A:我把他更正,拆開,樊國立五佰多萬就好了 │區同安路 │ │ │ │ │動電話(代號A) │ │B:你上面都有寫金額對不對,就是合作金庫五佰多萬 │225巷45號9│ │ │ │ │撥打周大哥所持用│ │A:九佰一拾幾,就是分成合作九佰多 │樓頂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B:然後台北富邦的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A:五佰九 │ │ │ │ │ │) │ │B:都有寫金額吧 │ │ │ │ │ │ │ │A:對 │ │ │ │ │ │ │ │B:三萬也有算 │ │ │ │ │ │ │ │A:有 │ │ │ │ │ │ │ │B:ok明天中午以前 │ │ │ │ │ │ │ │A:好 │ │ │ │ ├──┼────────┼──────┼──────────────────────────┼─────┼───────┼───┤ │154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B:表哥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5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58分14秒│A:阿敦 │區同安路 │ │ │ │ │電話(代號B)撥 │ │B:我晚點可以跟你見面嗎 │225巷45號9│ │ │ │ │打寅○○所持用門│ │A:我沒有在中部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關係到那種工作啦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你有沒有像我講的那樣嗎 │ │ │ │ │ │ │ │B:有,有像你講的,他很願意,需要我提供一樣東西 │ │ │ │ │ │ │ │A:他要提供什麼 │ │ │ │ │ │ │ │B:就是有財力的証明這樣 │ │ │ │ │ │ │ │A:這種東西,我們做不到的,我們不可能顯這樣,他要顯 │ │ │ │ │ │ │ │ 這樣,要給我們什麼保障,不是他有錢而已,我們錢也 │ │ │ │ │ │ │ │ 不一定比人家少啊,所以顯這個財力是不必要的 │ │ │ │ │ │ │ │B:讓我先解釋一下,我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事,不過附帶一 │ │ │ │ │ │ │ │ 項條件是一些重要的資料全部都可覆蓋過去,顯出來那 │ │ │ │ │ │ │ │ 個金額就可以了,再過來,這樣的話,我們提供這種東 │ │ │ │ │ │ │ │ 西出來,所在、地點、時間他們的人,隨時都可以來 │ │ │ │ │ │ │ │A:嗯, 這個要約個時間大家碰個頭,這樣不是辦法,如 │ │ │ │ │ │ │ │ 果要顯這些東西,我跟你講個最簡單的,這二天你們台 │ │ │ │ │ │ │ │ 中案件你有看嗎,那個財力証明有好嗎【指天下簽賭站 │ │ │ │ │ │ │ │ 被破獲】 │ │ │ │ │ │ │ │B:有啊 │ │ │ │ │ │ │ │A:政府跟他凍結那個賺起來那個啦,那個有財力証明嗎, │ │ │ │ │ │ │ │ 我們去殺到這個,阿敦我們就壞掉了 │ │ │ │ │ │ │ │B:這樣我用其他的方法再跟他溝通啦 │ │ │ │ │ │ │ │A:對 │ │ │ │ │ │ │ │B:保持連絡 │ │ │ │ ├──┼────────┼──────┼──────────────────────────┼─────┼───────┼───┤ │155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A:阿敦,我跟你講二個重點,他如果要附和我們的做法,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5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04分16秒│ 我們才可以做啦,如果我能過做伍佰萬、一仟萬附和這 │區同安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 個條件,東西先給我們,我們再做,這個第一要件。第 │225巷45號9│ │ │ │ │打楊惟敦所持用門│ │ 二要件,他如果東西都在香港,我們可以帶他去,他把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錢存在第一銀行,然後開始操作,這樣就是他的保障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好,了解,到了 │ │ │ │ │ │ │ │A:要了解情況而已,如果他要存在匯豐或是什麼的,我們 │ │ │ │ │ │ │ │ 沒辦法掌控 │ │ │ │ │ │ │ │B:了解 │ │ │ │ │ │ │ │A:東西來,請他去第一銀行開個戶,存在裡面,我們就有 │ │ │ │ │ │ │ │ 辦理來處理了,好不好,這個要件 │ │ │ │ │ │ │ │B:好,謝謝大哥 │ │ │ │ ├──┼────────┼──────┼──────────────────────────┼─────┼───────┼───┤ │156 │戊○○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B:妳明天那個港幣不要放行啊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1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28分27秒│A:嗯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他說要領櫃座,因為他還限制,是匯匯款才能那個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A:聽不懂嗯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晚點到家打給你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好 │ │ │ │ │ │ │ │ │ │ │ │ ├──┼────────┼──────┼──────────────────────────┼─────┼───────┼───┤ │15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日 │B:妳知道那一條歐元,要賠一佰多萬的台幣 │未提供 │警A卷第46頁 │ │ │ │0000000000號SKYP│21時26分17秒│A:為什麼,歐元還是澳幣 │ │ │ │ │ │E網路電話(代號 │ │B:澳幣啦 │ │ │ │ │ │B)撥打辛○○所 │ │A:沒有啊,我算過了啊 │ │ │ │ │ │持用門號00000000│ │B:妳怎麼算的 │ │ │ │ │ │27號行動電話(代│ │A:5.7啦 │ │ │ │ │ │號A) │ │B:八十萬的歐元啦,向台灣買要用28元算 │ │ │ │ │ │ │ │A:我算過要26塊多,今天的價錢 │ │ │ │ │ │ │ │B:算27塊好了,二仟一佰六拾萬啦,今天收四佰伍拾六萬 │ │ │ │ │ │ │ │ 的台幣啦,4.66啦。才賣二仟一佰二拾萬而已 │ │ │ │ │ │ │ │A:沒有,我有算過,如果你用美金是要用除的 │ │ │ │ │ │ │ │B:用美金算是6.84啦 │ │ │ │ │ │ │ │A:我有跟陳副總講啊,6.8多啊,昨天報5.1,我利潤抓一 │ │ │ │ │ │ │ │ 抓是OK的 │ │ │ │ │ │ │ │B:我剛才算差那麼多,現在向台灣買要28 │ │ │ │ │ │ │ │A:我是從美金換算啊 │ │ │ │ │ │ │ │B:沒有,要賣六塊,因為我們買草紙,四佰伍拾六萬草紙 │ │ │ │ │ │ │ │ 賣4.73的,才有賺錢,因為我們草紙賣4.66而已,少了 │ │ │ │ │ │ │ │ 七碼錢 │ │ │ │ │ │ │ │A:沒有錯啦,但是你賣得出嗎,現在盤價4.7多,但是賣不│ │ │ │ │ │ │ │ 到4.7多,這個是事實啊 │ │ │ │ │ │ │ │B:那些草紙我賣到是4.66而已 │ │ │ │ │ │ │ │A:對,你今天早上跟我說你沒有人民幣了,你想我們去泰 │ │ │ │ │ │ │ │ 國進4.64的貨,明後天沒有貨,你要進會比4.64以上 │ │ │ │ │ │ │ │B:我等於叫4.73的貨進來 │ │ │ │ │ │ │ │A:我知道,我都核算過,照我的想法美金一直漲,台幣一 │ │ │ │ │ │ │ │ 直貶,就算我賣不到,美金轉澳幣我會賺中間的差價… │ │ │ │ │ │ │ │ …我們沒有薛大哥的貨了,泰國的貨拿來賣同業,小傑 │ │ │ │ │ │ │ │ 、楊民政也好,這個就可賺了……我星期日過去夏門再 │ │ │ │ │ │ │ │ 飛回上海就好了 │ │ │ │ │ │ │ │B:妳去阿咪夏門的事辦一辦,昆山的事辦一辦,才飛往海 │ │ │ │ │ │ │ │ 南跟我會合才對…… │ │ │ │ │ │ │ │A:我禮拜天過去,晚上飛上海就對…. │ │ │ │ │ │ │ │B:妳做個決定,你在幹什麼 │ │ │ │ │ │ │ │A:在四樓看電視 │ │ │ │ │ │ │ │B:好 │ │ │ │ ├──┼────────┼──────┼──────────────────────────┼─────┼───────┼───┤ │158 │辛○○所持用門號│99年6月3日 │A:我跟你講喔!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75頁 │ │ │ │0000000000號行 │13時50分52秒│B:嘿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A) │ │A:我們那個跟我幫忙跑那個要晚一點,如果你有趕要叫你 │5之7號7F頂│ │ │ │ │撥打蕭錦松所持用│ │ 們那個去跑,因為一樣合庫對合庫。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B:喔現在是要怎樣走!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A:因為我叫他下去我沒有人出去匯單阿? │ │ │ │ │ │) │ │B:喔 │ │ │ │ │ │ │ │A:是阿!他3點半之前一定來得及 │ │ │ │ │ │ │ │B:因為我是要入票款的。 │ │ │ │ │ │ │ │A:這樣沒要緊阿!還是要做一次。 │ │ │ │ │ │ │ │B:因為我是越早入進去越好。 │ │ │ │ │ │ │ │A:那樣你看要叫你那個 │ │ │ │ │ │ │ │B:沒有我叫張小過去 │ │ │ │ │ │ │ │A:喔好阿 │ │ │ │ │ │ │ │B:過去跟你拿 │ │ │ │ │ │ │ │A:好 │ │ │ │ ├──┼────────┼──────┼──────────────────────────┼─────┼───────┼───┤ │159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3日 │B:喂!玉秀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7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14分32秒│A:嘿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你匯的是70萬還是700?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A:700是別人不是你啦! │ │ │ │ │ │號0000000000 號 │ │B:是啦!我知道你要匯出去的不過你的取款條是寫70。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A:喔張小姐你取款條是寫70 │ │ │ │ │ │) │ │B:匯款寫700取款條寫70 │ │ │ │ │ │ │ │A:700ㄟ │ │ │ │ │ │ │ │B:對阿!你匯款寫700? │ │ │ │ │ │ │ │A:那樣他寫錯了 │ │ │ │ │ │ │ │B:是70還是700 │ │ │ │ │ │ │ │A:是700 │ │ │ │ │ │ │ │B:我叫他改 │ │ │ │ │ │ │ │A:沒有印章阿!我小姐寫錯了。 │ │ │ │ │ │ │ │B:你寫好我叫人過去拿。 │ │ │ │ │ │ │ │A:好。 │ │ │ │ ├──┼────────┼──────┼──────────────────────────┼─────┼───────┼───┤ │160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3日 │B跟A說寫630就好那70已經領走了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7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17分38秒│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 │ │ │ │ │ │號0000000000 號 │ │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 │ │ │ │ │ │) │ │ │ │ │ │ ├──┼────────┼──────┼──────────────────────────┼─────┼───────┼───┤ │161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5日 │B:喂A:起來了嘛。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3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37分45秒│B:對。 │區安中路二│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跑一趟高雄回來了耶。 │段300號9樓│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去哪。 │頂及R2F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機場,你把薛大哥的總數給我。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我在外面洗頭,回去在給你。 │ │ │ │ │ │ │ │A:好。 │ │ │ │ ├──┼────────┼──────┼──────────────────────────┼─────┼───────┼───┤ │162 │辛○○所持用門號│99年6月5日 │A:喂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3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11分52秒│B:000000000。 │區同安路 │ │ │ │ │電話(代號B)撥 │ │A:對。 │225巷45號9│ │ │ │ │打寅○○所持用門│ │B:好。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 │ ├──┼────────┼──────┼──────────────────────────┼─────┼───────┼───┤ │16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5日 │B:喂。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3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26分04秒│A:喂。 │區安中路二│ │ │ │ │電話(代號A)撥 │ │B:聽的到嗎。 │段300號9樓│ │ │ │ │打辛○○所持用門│ │A:週一沒草紙(指人民幣)可賣喔,沒庫存。 │頂及R2F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知道。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 │ │ │ ├──┼────────┼──────┼──────────────────────────┼─────┼───────┼───┤ │164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5日 │周現300更改匯入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43頁背 │ │ │ │000000000000號行│17時44分35秒│ │區同安路 │面 │ │ │ │動電話傳送予黃玉│ │ │225巷45號9│ │ │ │ │秀所持用門號0932│ │ │樓頂 │ │ │ │ │504927號行動電話│ │ │ │ │ │ │ │之簡訊 │ │ │ │ │ │ ├──┼────────┼──────┼──────────────────────────┼─────┼───────┼───┤ │165 │辛○○所持用門號│99年6月5日 │A:喂 │未提供 │警A卷第39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15分13秒│B:他要入那裡。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我昨天傳給他松億。 │ │ │ │ │ │打寅○○所持用門│ │B:為何要換。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拿那麼多我也麻煩。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你不用放,你將鑰匙放秘密基地就好了。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B:你女朋友說要等你說。 │ │ │ │ │ │ │ │A:喔。 │ │ │ │ │ │ │ │B:不要打給我,我在看戲。 │ │ │ │ │ │ │ │A:好。 │ │ │ │ ├──┼────────┼──────┼──────────────────────────┼─────┼───────┼───┤ │166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5日 │B:喂。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3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3時45分26秒│A:我週一要收,周杰倫(音譯)一條950台的,要發哪個比│區同安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 較好。 │225巷45號9│ │ │ │ │打辛○○所使用04│ │B:我想想看,他要一個,你給他入台中商銀的泉瑞好了。 │樓頂 │ │ │ │ │00000000號室內電│ │A:好,另外他在阿咪那邊都要用現金出入,我跟他開475賣│ │ │ │ │ │話(代號B) │ │ 。 │ │ │ │ │ │ │ │B:阿咪他們那邊也都這樣啊。 │ │ │ │ │ │ │ │A:拜託ㄚ咪他們週二250草ㄟ。 │ │ │ │ │ │ │ │B:我怕說週二來不及250那麼多。 │ │ │ │ │ │ │ │A:沒辦法領那麼多嗎。 │ │ │ │ │ │ │ │B:怕啊,我知道他們那邊出入都很緊張,怕互相趴到。 │ │ │ │ │ │ │ │A:要怎樣跟阿咪講。 │ │ │ │ │ │ │ │B:我明天過去再跟他說。 │ │ │ │ │ │ │ │A:那邊如果寄現金看要怎樣跟阿咪聯絡,聯絡方式你要跟 │ │ │ │ │ │ │ │ 我講一下。 │ │ │ │ │ │ │ │B:嗯。 │ │ │ │ │ │ │ │A:他們一週如果結帳,有剩的,現金都會寄我們這邊。 │ │ │ │ │ │ │ │B:好。 │ │ │ │ │ │ │ │A:一個禮拜都1、2百出入。 │ │ │ │ │ │ │ │B:嗯。 │ │ │ │ │ │ │ │A:那我發泉瑞給他。 │ │ │ │ │ │ │ │B:台中的喔。 │ │ │ │ │ │ │ │A:好。 │ │ │ │ ├──┼────────┼──────┼──────────────────────────┼─────┼───────┼───┤ │16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6日 │B:喂。 │臺南市中西│警A卷第40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21時24分46秒│A:胖子到沒(指辛○○)。 │區民主里友│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在我旁邊。 │愛街363號 │ │ │ │ │打庚○○(代號B │ │A:他電話沒開。 │11F頂 │ │ │ │ │)、辛○○(代號│ │B:手機沒電。 │ │ │ │ │ │C)所使用0000000│ │A:叫他聽一下。 │ │ │ │ │ │2727號行動電話 │ │B:好。 │ │ │ │ │ │ │ │C:喂。 │ │ │ │ │ │ │ │A:吃飯沒。 │ │ │ │ │ │ │ │C:有。 │ │ │ │ │ │ │ │A:我晚上沒睡,約3-4點出門。 │ │ │ │ │ │ │ │C:好,我還沒打電話跟阿咪講那事情。 │ │ │ │ │ │ │ │A:我有跟他講,他說OK,明天就可以轉過去,現在都是直 │ │ │ │ │ │ │ │ 接跟阿如聯絡。 │ │ │ │ │ │ │ │C:我跟你講,我的想法是不用轉,明天跟阿咪買。 │ │ │ │ │ │ │ │A:可以ㄚ,週二才給他的阿。 │ │ │ │ │ │ │ │C:對,不用轉,叫他們有的都收起來放。 │ │ │ │ │ │ │ │A:因為這後面我跟周杰倫有講 │ │ │ │ │ │ │ │ 好了,現在他們是要做六合,阿如他們籌500,周杰倫他│ │ │ │ │ │ │ │ 們250,阿如他們250,明天他們買只買175而已。 │ │ │ │ │ │ │ │C:不是250喔。 │ │ │ │ │ │ │ │A:減25,卓ㄟ(音譯)明天會 │ │ │ │ │ │ │ │ 拿先50給我們,所以週二我們要準備225給阿如那下下禮│ │ │ │ │ │ │ │ 拜剩的、賺的、咬的都會在我們這裡。(指由他們負責 │ │ │ │ │ │ │ │ 匯款) │ │ │ │ │ │ │ │C:好,我知道。 │ │ │ │ │ │ │ │A:所以ㄚ咪哪裡看有冰箱或什麼地方可以放這些現的,輸 │ │ │ │ │ │ │ │ 贏可能幾十萬或近百萬。 │ │ │ │ │ │ │ │C:你就用簡單東西就先放我們冰箱,要的話就從阿咪那裡 │ │ │ │ │ │ │ │ 出。A:都要用現金喔。 │ │ │ │ │ │ │ │C:現在阿咪他們那邊環境也是這樣。 │ │ │ │ │ │ │ │A:因為我跟周杰倫要求現金, │ │ │ │ │ │ │ │ 他們說知道,阿如過去那邊很久了都是在籌備這事,可 │ │ │ │ │ │ │ │ 能阿邦(指陳任邦)他那事完可能另外重組,六合本來 │ │ │ │ │ │ │ │ 就會賺,清阿就是做六合起來的。 │ │ │ │ │ │ │ │C:好了不跟你講,我要跟董ㄟ辭一下。 │ │ │ │ │ │ │ │A:好。 │ │ │ │ ├──┼────────┼──────┼──────────────────────────┼─────┼───────┼───┤ │168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6日 │A:哈囉。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44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23時23分05秒│B:我問你喔你那台中泉瑞給他了嘛。 │區同安路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對了。 │225巷45號9│ │ │ │ │撥打辛○○所持用│ │B:我熊熊想到永高可用說。 │樓頂 │ │ │ │ │門號00000000000 │ │A:沒關係啦,先給泉瑞,永高我們後面可以再用。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B:好,因為永高大條的可以汽轉啊。 │ │ │ │ │ │B) │ │A:泉瑞義文(音譯)可以轉啊,你明天要跟壬○○(音譯 │ │ │ │ │ │ │ │ )拿什麼。 │ │ │ │ │ │ │ │B:就手機而已,拿機我叫他放秘密基地啊。 │ │ │ │ │ │ │ │A:他不上來喔。 │ │ │ │ │ │ │ │B:我不知道你跟他聯絡,我叫 │ │ │ │ │ │ │ │ 他將我手機轉一轉,一支轉給惠敏,一支轉給淑惠啊, │ │ │ │ │ │ │ │ 你鑰匙跟東西在秘密基地交給他就好了。 │ │ │ │ │ │ │ │A:我會拿皮帶跟20萬放進去。 │ │ │ │ │ │ │ │B:不要啦,你那帶出來,你那 │ │ │ │ │ │ │ │ 不要放秘密基地啦。【疑密櫃藏有重要物品】 │ │ │ │ │ │ │ │A:我會進去啦,會帶出來啦。 │ │ │ │ │ │ │ │B:喔。 │ │ │ │ │ │ │ │A:閒了喔。 │ │ │ │ │ │ │ │B:沒有啦,跟副總在講話。 │ │ │ │ │ │ │ │A:好啦,我也要休息了。 │ │ │ │ │ │ │ │B:好。 │ │ │ │ ├──┼────────┼──────┼──────────────────────────┼─────┼───────┼───┤ │169 │辛○○所持用門號│99年6月7日 │A: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40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06時00分38秒│B:老公,幫我看手機裡面,蕭ㄟ的電話(指蕭錦松)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A:密碼呢。 │5之7號7F頂│ │ │ │ │撥打寅○○所持用│ │B:4個0。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A:第2個卡也要哦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B:要啊A:0000-000000。 │ │ │ │ │ │) │ │B:好 │ │ │ │ ├──┼────────┼──────┼──────────────────────────┼─────┼───────┼───┤ │170 │蔡鳳錦所持用門號│99年6月7日 │A:喂。 │未提供 │警C卷第812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18分32秒│B:玉秀。 │ │面 │ │ │ │電話撥打辛○○所│ │A:不好意思,玉秀出國,你哪裡。 │ │ │ │ │ │持用門號00000000│ │B:那他什麼時候會回來。 │ │ │ │ │ │27號行動電話(黃│ │A:你等一下喔。 │ │ │ │ │ │玉秀出國由不詳2 │ │B:好。 │ │ │ │ │ │人接聽)(代號A │ │C:喂。 │ │ │ │ │ │、C) │ │B:玉秀出國喔,什麼時候回來。 │ │ │ │ │ │ │ │C:下禮拜。 │ │ │ │ │ │ │ │B:你怎麼稱呼,我叫人直接找你談就好。 │ │ │ │ │ │ │ │C:他是要匯草(指人民幣)是不是。 │ │ │ │ │ │ │ │B:對,我叫他直接去找你,電話中不要說。 │ │ │ │ │ │ │ │C:好。 │ │ │ │ │ │ │ │B:要找誰。 │ │ │ │ │ │ │ │C:找張小姐。 │ │ │ │ │ │ │ │B:你應看過他啦,上次有去找過玉秀,有跟他談過,那我 │ │ │ │ │ │ │ │ 叫他直接找張小姐喔,看他要怎麼弄,你們直接談。 │ │ │ │ │ │ │ │C:好。 │ │ │ │ │ │ │ │B:你都在樓上還是。 │ │ │ │ │ │ │ │C:在樓上。 │ │ │ │ │ │ │ │B:好。 │ │ │ │ ├──┼────────┼──────┼──────────────────────────┼─────┼───────┼───┤ │171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7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28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49分09秒│B:ㄟ!玉秀ㄌㄟ │ │ │ │ │ │電話(代號B)撥 │ │A:ㄟ!他出國ㄋㄟ!請問你那裡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我蕭仔!她有沒有叫你說寫資料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他有傳真資料過來 │ │ │ │ │ │動電話(辛○○出│ │B:這樣我等一下過去拿!我再打她的手機你再拿到門口給 │ │ │ │ │ │國由戊○○接聽)│ │ 我好嗎 │ │ │ │ │ │(代號A) │ │A:好 │ │ │ │ │ │ │ │B:麻煩一下 │ │ │ │ ├──┼────────┼──────┼──────────────────────────┼─────┼───────┼───┤ │172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7日 │B:我在門口了 │未提供 │警B卷第289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53分38秒│A:好 │ │ │ │ │ │電話(代號B)撥 │ │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辛○○出│ │ │ │ │ │ │ │國由戊○○接聽)│ │ │ │ │ │ │ │(代號A) │ │ │ │ │ │ ├──┼────────┼──────┼──────────────────────────┼─────┼───────┼───┤ │173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6月7日 │A:喂。 │中華電信未│警A卷第5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58分47秒│B:大哥。 │提供 │ │ │ │ │電話(代號B)撥 │ │A:阿敦喔。 │ │ │ │ │ │打寅○○所持用門│ │B:是,今天要做,要跟他報多少。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泰的喔。 │ │ │ │ │ │動電話(代號A) │ │B:是。 │ │ │ │ │ │ │ │A:1.02。 │ │ │ │ │ │ │ │B:我等一下跟你說要拿多少交過去。 │ │ │ │ │ │ │ │A:好。 │ │ │ │ ├──┼────────┼──────┼──────────────────────────┼─────┼───────┼───┤ │174 │辛○○所持用門號│99年6月7日 │A:喂。 │未提供 │警A卷第40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4時02分46秒│B:你怎麼打這支。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我進來漫遊,我就不要發射。 │ │ │ │ │ │撥打寅○○所持用│ │B:ㄚ接呢。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A:接沒關係,接又不知道哪裡發射。 │ │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B:接也有。 │ │ │ │ │ │) │ │A:接沒有啦,阿敦那有泰幣喔。 │ │ │ │ │ │ │ │B:阿敦還要收喔。 │ │ │ │ │ │ │ │A:要跟他收台幣,等一下他會報給我。 │ │ │ │ │ │ │ │B:今天剛好小明有給我們。 │ │ │ │ │ │ │ │A:90幾,你有報帳戶給他匯90 幾。 │ │ │ │ │ │ │ │B:沒有,他們那邊要現金啦。 │ │ │ │ │ │ │ │A:那你有將帶小明叫他拿現金過去。 │ │ │ │ │ │ │ │B:嗯。 │ │ │ │ │ │ │ │A:今天會很忙嗎。 │ │ │ │ │ │ │ │B:還好啦。 │ │ │ │ │ │ │ │A:剛有人問要買買多少ㄟ475會高嗎。 │ │ │ │ │ │ │ │B:今天的底價到68。 │ │ │ │ │ │ │ │A:客人啊多少給他。 │ │ │ │ │ │ │ │B:324。 │ │ │ │ │ │ │ │A:那他不久爽到。 │ │ │ │ │ │ │ │B:早上看到3238他說他不要,他說要324,沒多久就上324 │ │ │ │ │ │ │ │ 。 │ │ │ │ │ │ │ │A:他要給我們扣0.05,所以他是3235,我們要3235的錢給 │ │ │ │ │ │ │ │ 他喔。 │ │ │ │ │ │ │ │B:我知道,他問陳副總說今天的再給我們好嗎,我跟他說 │ │ │ │ │ │ │ │ 好,他就跟陳副總說,你可以作主嗎,不可以作主還問 │ │ │ │ │ │ │ │ 人家---斷訊 │ │ │ │ ├──┼────────┼──────┼──────────────────────────┼─────┼───────┼───┤ │175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6月7日 │A:喂。 │中華電信未│警A卷第5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24分23秒│B:大哥,我ㄚ敦,今天要過去那邊的是316。 │提供 │ │ │ │ │電話(代號B)撥 │ │A:我算一下再打給你。 │ │ │ │ │ │打寅○○所持用門│ │B:好。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 │ ├──┼────────┼──────┼──────────────────────────┼─────┼───────┼───┤ │176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376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0時41分48秒│B:喂,我「蕭仔」啦,我等一下去拿松億的印章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好。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要去第一銀行另外開,同組的印章就好了嗎?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對。 │ │ │ │ │ │動電話(辛○○出│ │B:我待會去找你拿印章。 │ │ │ │ │ │國由戊○○接聽)│ │A:那我交代給樓下1樓的會計 │ │ │ │ │ │(代號A) │ │B:好。 │ │ │ │ │ │ │ │【蕭錦松要另開人頭帳戶】 │ │ │ │ ├──┼────────┼──────┼──────────────────────────┼─────┼───────┼───┤ │177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376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18分29秒│B:那個北台中在哪裡阿。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北台中在大雅路上。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台中商業耶。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對,在大雅路上。 │ │ │ │ │ │動電話(辛○○出│ │B:是不是在大雅路跟天津路那邊。 │ │ │ │ │ │國由戊○○接聽)│ │A:天津路再過去一點。 │ │ │ │ │ │(代號A) │ │B:那個過去要找誰阿? │ │ │ │ │ │ │ │A:找一個葉小姐。 │ │ │ │ │ │ │ │B:直接說找葉小姐,好,ok。 │ │ │ │ ├──┼────────┼──────┼──────────────────────────┼─────┼───────┼───┤ │178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376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41分59秒│B:那個台中不用外幣嘛?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不用。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好,我轉跟key就好了。你打電話給那個葉小姐說我們人│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在這裡了。 │ │ │ │ │ │動電話(辛○○出│ │A:好。 │ │ │ │ │ │國由戊○○接聽)│ │ │ │ │ │ │ │(代號A) │ │ │ │ │ │ ├──┼────────┼──────┼──────────────────────────┼─────┼───────┼───┤ │179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376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57分09秒│B:喂,那個匯豐要找誰阿?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匯豐沒有認識的耶。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沒有認識的,那第一是跟孫小姐嘛。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對。 │ │ │ │ │ │動電話(辛○○出│ │B:好。 │ │ │ │ │ │國由戊○○接聽)│ │ │ │ │ │ │ │(代號A) │ │ │ │ │ │ ├──┼────────┼──────┼──────────────────────────┼─────┼───────┼───┤ │180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376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19分06秒│B:喂,他那個開外幣活存要不要帶外幣?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外幣活存?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對,要不要外幣?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外幣?不用阿。直接外幣活儲就好了阿。 │ │ │ │ │ │動電話(辛○○出│ │B:不用入外幣進去就對了?開活存不是都要有勤進去嗎? │ │ │ │ │ │國由戊○○接聽)│ │A:有的要有的不用。 │ │ │ │ │ │(代號A) │ │B:那匯豐那邊我不知道要不要耶? │ │ │ │ │ │ │ │A:他如果要的話你就存100元美金進去,看多少錢我這邊再│ │ │ │ │ │ │ │ 算給你。 │ │ │ │ │ │ │ │B:好,ok。 │ │ │ │ ├──┼────────┼──────┼──────────────────────────┼─────┼───────┼───┤ │181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376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52分29秒│B:喂,匯豐哪邊有啊? │ │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匯豐在文心路上玉山銀行隔壁。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好,ok。掰掰。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辛○○出│ │ │ │ │ │ │ │國由戊○○接聽)│ │ │ │ │ │ │ │(代號A) │ │ │ │ │ │ ├──┼────────┼──────┼──────────────────────────┼─────┼───────┼───┤ │182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37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51分42秒│B:他那個第一怎麼說網路要一個月才能來裝機。 │ │ │ │ │ │電話(代號B)撥 │ │A:對,他那個要等他裝機。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喔,說要等一個月,還有外幣說要存錢進去才會有存摺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 │動電話(辛○○出│ │A:對。 │ │ │ │ │ │國由戊○○接聽)│ │B:那我等一下就把外幣的帳號、印章還有活存的簿子給你 │ │ │ │ │ │(代號A) │ │ 就好了。 │ │ │ │ │ │ │ │A:好。 │ │ │ │ │ │ │ │B:我現在要去匯豐啦。等全部弄好回來再拿給你。 │ │ │ │ │ │ │ │A:好 │ │ │ │ ├──┼────────┼──────┼──────────────────────────┼─────┼───────┼───┤ │183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37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29分26秒│B:喂,那個匯豐說每個月餘額要有50萬喔。 │ │ │ │ │ │電話(代號B)撥 │ │A:每個月餘額...會有。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好,ok。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辛○○出│ │ │ │ │ │ │ │國由戊○○接聽)│ │ │ │ │ │ │ │(代號A) │ │ │ │ │ │ ├──┼────────┼──────┼──────────────────────────┼─────┼───────┼───┤ │184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290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42分04秒│B:匯豐說這邊客戶要先設定喔 │ │ │ │ │ │電話(代號B)撥 │ │A:要先設定?要怎麼設定? │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我們公司要匯款給對方要先設定。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可是多方匯款不是有那種非約定的,他沒有那種非約定 │ │ │ │ │ │動電話(辛○○出│ │ 的嗎? │ │ │ │ │ │國由戊○○接聽)│ │B:沒有非約定的。公司戶沒有非約定的。個人戶才有。 │ │ │ │ │ │(代號A) │ │A:那先不要設定好了,因為客人不一定阿。 │ │ │ │ │ │ │ │B:對,我知道阿,但他說沒有設定不行阿。 │ │ │ │ │ │ │ │A:要怎麼辦? │ │ │ │ │ │ │ │B:你問他一下吧。 │ │ │ │ │ │ │ │A:好,我問他一下,等一下回你。 │ │ │ │ ├──┼────────┼──────┼──────────────────────────┼─────┼───────┼───┤ │185 │簡小姐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簡小姐嗎? │未提供 │警B卷第290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6時38分57秒│B:恩,那個「遼寧菜鶴」的怎麼樣?他說他那邊銀行在等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 │ │ │ │ │ │撥打辛○○所持用│ │A:可是我這邊沒有退匯耶。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B:沒有退匯,那上面有沒有寫錯? │ │ │ │ │ │行動電話(辛○○│ │A:沒有。 │ │ │ │ │ │出國由戊○○接聽│ │B:菜是種菜的菜。 │ │ │ │ │ │)(代號A) │ │A:因為要等他退匯回來我才知道,他沒有退匯回來耶。我 │ │ │ │ │ │ │ │ 是照你第二次補的菜補的。 │ │ │ │ │ │ │ │B:第二次補的是什麼? │ │ │ │ │ │ │ │A:我不知道你們第二次補的是什麼,我是照著複製上去的 │ │ │ │ │ │ │ │ 。 │ │ │ │ │ │ │ │B:因為他那邊沒有收到的話一直在打,他說他在銀行那邊 │ │ │ │ │ │ │ │ 等。 │ │ │ │ │ │ │ │A:如果他等一下有退的話我就幫他補,因為也要退回來我 │ │ │ │ │ │ │ │ 才能幫他補。 │ │ │ │ │ │ │ │B:你有照那個改嗎 │ │ │ │ │ │ │ │A:我已經改第二次了,你跟銀行說,如果有錯的話請他退 │ │ │ │ │ │ │ │ 回來給我,我就可以馬上補。 │ │ │ │ │ │ │ │B:就已經改過第二次了是吧? │ │ │ │ │ │ │ │A:恩,已經有改過第二次了。 │ │ │ │ │ │ │ │B:那個確定是種菜的菜? │ │ │ │ │ │ │ │A:對。 │ │ │ │ │ │ │ │B:好,那我知道了。 │ │ │ │ ├──┼────────┼──────┼──────────────────────────┼─────┼───────┼───┤ │186 │簡小姐所持用門號│99年6月9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290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6時50分56秒│B:喂,他說他有退回去了。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我看一下喔…開不出來耶。你過十分鐘打給我好不好, │ │ │ │ │ │撥打辛○○所持用│ │ 因為他現在開不出來耶。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B:你看一下如果退回去,你幫他補進去。 │ │ │ │ │ │行動電話(辛○○│ │A:好,如果退回來,我就馬上補 │ │ │ │ │ │出國由戊○○接聽│ │B:補的話今天能到嗎? │ │ │ │ │ │)(代號A) │ │A:要看他的銀行接不接收。 │ │ │ │ │ │ │ │B:他好像都在那邊等著呢。菜是種菜的菜、鶴是單頂鶴的 │ │ │ │ │ │ │ │A:好,掰掰。 │ │ │ │ ├──┼────────┼──────┼──────────────────────────┼─────┼───────┼───┤ │187 │簡小姐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0日 │A:喂 │未提供 │警B卷第290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3時17分53秒│B:喂,你好,那個昨天有條美的,3萬多有進嗎?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3萬多的進在哪? │ │ │ │ │ │撥打辛○○所持用│ │B:香港那個。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 │A:那個要問黃姐(辛○○),因為我這邊沒有管外幣。 │ │ │ │ │ │行動電話(辛○○│ │B:他電話不是這一支喔? │ │ │ │ │ │出國由戊○○接聽│ │A:他這一支沒有帶出去。我請他撥給你好了。 │ │ │ │ │ │)(代號A) │ │B:好。 │ │ │ │ │ │ │ │ │ │ │ │ ├──┼────────┼──────┼──────────────────────────┼─────┼───────┼───┤ │188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7日 │B: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39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36分21秒│A:那個王仔!要再入五十是要入香港還是入台灣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ㄟ!台灣 │5之7號7F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好!台灣就好嗎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嗯!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 │ │ │ ├──┼────────┼──────┼──────────────────────────┼─────┼───────┼───┤ │189 │豆油(代號B)、 │99年6月17日 │A:謂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18頁 │ │ │ │戊○○(代號C) │13時12分53秒│B:積奇那個都收到了ㄛㄣ │漢口路四段│ │ │ │ │所持用門號092654│ │A:對 │5之7號7F │ │ │ │ │6038號行動電話撥│ │B:那個剛剛我有發一個訊息給陳副總你抄一下 │頂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等一下我這個電話在跟別人講你直接跟他講好嗎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他叫我跟你講阿他說是你這邊接的,他教我跟你講阿他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不要兩邊收阿 │ │ │ │ │ │ │ │A:哎呀那淑惠你先跟他講 │ │ │ │ │ │ │ │C:謂 │ │ │ │ │ │ │ │B:你收到的是0000000沒錯吧 │ │ │ │ │ │ │ │C:0000000 │ │ │ │ │ │ │ │B:喔300喔然後你剛剛我訊息發給陳副總是七十九萬七千一│ │ │ │ │ │ │ │ 百零一你抄一下這個是農行的陳志成、帳號是: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你叫他這個金額馬上打阿剩下的│ │ │ │ │ │ │ │ 錢就打到我建行的帳戶 │ │ │ │ │ │ │ │A:好 │ │ │ │ │ │ │ │B:剩下多少你們除以四點六九剩下多少你就叫他打到我建 │ │ │ │ │ │ │ │ 行的帳戶 │ │ │ │ │ │ │ │A:好 │ │ │ │ │ │ │ │B:OK謝謝 │ │ │ │ ├──┼────────┼──────┼──────────────────────────┼─────┼───────┼───┤ │190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7日 │香港花旗銀行短訊:香港花旗銀行 │中華電信未│警A卷第43頁背 │ │ │ │000000000000號行│17時09分07秒│Bank:Citi bank hong kong │提供 │面 │ │ │ │動電話傳送予黃玉│ │ Account:000 000 00000000(HKD) Swifty │ │ │ │ │ │秀所持用門號0932│ │ │ │ │ │ │ │504927號行動電話│ │ │ │ │ │ │ │之簡訊 │ │ │ │ │ │ ├──┼────────┼──────┼──────────────────────────┼─────┼───────┼───┤ │191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7日 │code:CTHKAX(MT103) │中華電信未│警A卷第43頁背 │ │ │ │000000000000號行│17時09分11秒│Name:CHEN WEI LIANG │提供 │面 │ │ │ │動電話傳送予黃玉│ │ │ │ │ │ │ │秀所持用門號0932│ │ │ │ │ │ │ │504927號行動電話│ │ │ │ │ │ │ │之簡訊 │ │ │ │ │ │ ├──┼────────┼──────┼──────────────────────────┼─────┼───────┼───┤ │192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7日 │A: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60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0時31分48秒│B:大哥!我阿敦啦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A:ㄟ!阿敦 │5之7號7F頂│ │ │ │ │打寅○○所持用門│ │B:抱歉有在忙嗎 │ │ │ │ │ │號000000000000 │ │A:沒有啦你說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B:那個如果美國那邊匯的回來嗎 │ │ │ │ │ │A) │ │A:會阿 │ │ │ │ │ │ │ │B:會啦喔 │ │ │ │ │ │ │ │A:那個美國那邊匯回來較麻煩如果較大筆的較麻煩 │ │ │ │ │ │ │ │B:阿也是一樣要香港那個嗎 │ │ │ │ │ │ │ │A:對阿美國要匯過來香港阿 │ │ │ │ │ │ │ │B:對啦那樣我沒有跟他講錯,現在還在談 │ │ │ │ │ │ │ │A:匯過來香港可以阿你要跟他說,現鈔匯過來香港不能匯 │ │ │ │ │ │ │ │ 喔 │ │ │ │ │ │ │ │B:沒有他那個在戶頭內 │ │ │ │ │ │ │ │A:匯戶頭可以要慢慢匯美國那邊,不能一次匯很多阿,我 │ │ │ │ │ │ │ │ 給你兩個戶頭你一天一百這樣匯 │ │ │ │ │ │ │ │B:好好這樣我跟他講看看 │ │ │ │ │ │ │ │A:喔 │ │ │ │ │ │ │ │B:大哥感謝喔 │ │ │ │ ├──┼────────┼──────┼──────────────────────────┼─────┼───────┼───┤ │19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7日 │A:謂!阿敦!阿休息了沒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7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22時49分31秒│B:還沒!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A:阿你今天接的是怎麼樣!他那個是什麼樣的錢 │5之7號7F頂│ │ │ │ │打楊惟敦所持用門│ │B:那正常的啦!之前我不是告訴過你我高雄的朋友做珠寶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的有沒有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做珠寶的為何不自己匯回台灣就是因為他們要繳稅 │ │ │ │ │ │ │ │B:那都是他的客人且原本他就有在做小額的!我有跟他講 │ │ │ │ │ │ │ │ 說如果有比較大筆的可以拿給我們做!我報給他後他再 │ │ │ │ │ │ │ │ 去報給他的客人這樣 │ │ │ │ │ │ │ │A:這我還要在跟你講一點,如果他們用打的他們就不用在 │ │ │ │ │ │ │ │ 繳稅了 │ │ │ │ │ │ │ │B:對阿對阿 │ │ │ │ │ │ │ │A:我們台灣要繳稅喔!他們打回來自己結要繳稅喔 │ │ │ │ │ │ │ │B:是阿我跟他們講說我們沒有跟他們收手續費 │ │ │ │ │ │ │ │A:我們都報費率而已啦 │ │ │ │ │ │ │ │B:對阿我們都報費率而已!但是他們如果到銀行匯還要再 │ │ │ │ │ │ │ │ 扣手續費 │ │ │ │ │ │ │ │A:對阿!且我們台灣結匯還要報稅喔,我們公司的優勢就 │ │ │ │ │ │ │ │ 是我們OBU錢在外國,且我們有照正常手續在做,且我們│ │ │ │ │ │ │ │ 有用公司在接,不是個人在接,都有在繳稅我們的優勢 │ │ │ │ │ │ │ │ 就是在這裡 │ │ │ │ │ │ │ │B:好 │ │ │ │ │ │ │ │A:阿我們沒有在跟人收稅金的 │ │ │ │ │ │ │ │B:這我學起來了!我學起來了 │ │ │ │ │ │ │ │A:你如果出去跟人講!可以這樣跟人講,我們都是用未進 │ │ │ │ │ │ │ │ 口貨品那個三角貿易在做的,所以我們現在進來我現在 │ │ │ │ │ │ │ │ 一天都結快一佰萬的美金,一天都結幾千萬的台幣,但 │ │ │ │ │ │ │ │ 是結幾千萬的台幣,銀行不給你現金,你打一天要五六 │ │ │ │ │ │ │ │ 千萬都沒關係啦,但是現金他就要跟你控制了 │ │ │ │ │ │ │ │B:我知道!我今天我跟他解釋如有真的有多因為第一次配 │ │ │ │ │ │ │ │ 合因為他們也不是還很相信咱們 │ │ │ │ │ │ │ │A:對啦先慢慢的用你就先從十萬美金還是五萬慢慢打 │ │ │ │ │ │ │ │B:後面他們要在更多的時候,超過一千萬的時候,先給你 │ │ │ │ │ │ │ │ 這樣就對了我是這樣跟他解釋 │ │ │ │ │ │ │ │A:對啦你跟他答應這樣可以啦 │ │ │ │ │ │ │ │B:你要跟我教,我就慢慢的學習啦,我朋友在那邊就很多 │ │ │ │ │ │ │ │ ,大家都知己的都會問,但是有時問到我會不知道,不 │ │ │ │ │ │ │ │ 知道我就會常打電話跟你亂而已 │ │ │ │ │ │ │ │A:不會啦!我明天出門啦我禮拜天就會再回來了 │ │ │ │ │ │ │ │B:喔好ㄚ │ │ │ │ │ │ │ │A:你就下個禮拜我在的時候在聊阿 │ │ │ │ │ │ │ │B:好阿!我現在就等消息阿他們如果問我不知道我再打電 │ │ │ │ │ │ │ │ 跟你問 │ │ │ │ │ │ │ │A:好 │ │ │ │ │ │ │ │B:好大哥我們在聯絡 │ │ │ │ │ │ │ │【寅○○教楊惟墩如何做地下匯兌】 │ │ │ │ ├──┼────────┼──────┼──────────────────────────┼─────┼───────┼───┤ │194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8日 │A:喂。 │臺中縣神岡│警A卷第57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21分54秒│B:泉哥喔,今天客人在問說草ㄟ的匯率多少。 │鄉下溪洲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A:什麼對大陸的。 │後壁厝(小│ │ │ │ │打寅○○所持用門│ │B:台ㄟ。 │段18-367)│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475,你的包括在我這。 │18-46地號 │ │ │ │ │動電話(代號A) │ │B:好,哪我知道。 │ │ │ │ ├──┼────────┼──────┼──────────────────────────┼─────┼───────┼───┤ │195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8日 │A:喂。 │苗栗縣三義│警A卷第5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33分53秒│B:大哥,那客人說另外有一組報給他,我就照你報給我的 │鄉西湖村伯│ │ │ │ │電話(代號B)撥 │ │ 報給他,他是有常常在做啦。 │公坑40號3 │ │ │ │ │打寅○○所持用門│ │A:你跟他如有熟,問他看對方報給他多少。 │樓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台ㄟ對草ㄟ是4.71,如草ㄟ對台ㄟ是4.65。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差不多這個價,如果今天他要4.71今天我們可以給他。 │ │ │ │ │ │ │ │B:他是草ㄟ要回來的喔。 │ │ │ │ │ │ │ │A:65這樣比較硬喔,也是可以做,我也會給你,先把他吃 │ │ │ │ │ │ │ │ 下來 │ │ │ │ │ │ │ │B:好。 │ │ │ │ ├──┼────────┼──────┼──────────────────────────┼─────┼───────┼───┤ │196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8日 │B:喂。 │桃園縣大園│警A卷第43頁背 │ │ │ │000000000000號行│16時07分03秒│A:你打給陳富雄(音譯),他在找 │鄉國際路二│面 │ │ │ │動電話(代號A) │ │B:他在找,什麼事,已下班了,有事找淑惠,淑惠去銀行 │段759號4樓│ │ │ │ │撥打辛○○所持用│ │ 。 │ │ │ │ │ │門號0000000000 │ │A:可能討水單。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B:對阿,等一下再回。 │ │ │ │ │ │B) │ │A:好。 │ │ │ │ │ │ │ │B:他們2個跑去華航貴賓室。 │ │ │ │ │ │ │ │A:可能是老人帶他去。 │ │ │ │ │ │ │ │B:對。 │ │ │ │ │ │ │ │A:好。 │ │ │ │ ├──┼────────┼──────┼──────────────────────────┼─────┼───────┼───┤ │197 │辛○○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8日 │B:喂。 │桃園縣大園│警B卷第317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41分17秒│A:你走了喔。 │鄉國際路三│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還沒。 │段22號3樓 │ │ │ │ │打戊○○所持用門│ │A:你要上我信箱還是怎樣,因為我電腦被老爺拿去了。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不回答我。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他又不會打字。 │ │ │ │ │ │ │ │B:他要帳號要台灣的。 │ │ │ │ │ │ │ │A:他又要打進來喔。 │ │ │ │ │ │ │ │B:100。 │ │ │ │ │ │ │ │A:好,你今天有做完嗎。 │ │ │ │ │ │ │ │B:但是我發現怎麼多給我錢。 │ │ │ │ │ │ │ │A:哪有可能,賣2次耶,你總共賣多少。 │ │ │ │ │ │ │ │B:早上的30、50、30。 │ │ │ │ │ │ │ │A:這樣110耶。 │ │ │ │ │ │ │ │B:對。 │ │ │ │ │ │ │ │A:你今天怎能賣110。 │ │ │ │ │ │ │ │B:人工啊。 │ │ │ │ │ │ │ │A:夭壽,人工也不能給他賣110,我跟你說你人工只能賣90│ │ │ │ │ │ │ │ ,剩下你只能拿編號而已耶。 │ │ │ │ │ │ │ │B:他說拆開作就可以。 │ │ │ │ │ │ │ │A:不行啦,做了就做了,下回不能這樣。 │ │ │ │ │ │ │ │B:我覺得他多給我錢耶。 │ │ │ │ │ │ │ │A:泰國做多少。 │ │ │ │ │ │ │ │B:快1000。 │ │ │ │ │ │ │ │A:那你要多1000,淑惠老王的東西,60就有1900,泰國用1│ │ │ │ │ │ │ │ 000,是不是還有近1000。 │ │ │ │ │ │ │ │B:對。 │ │ │ │ │ │ │ │A:所以怎會超過,你不能聽他說,他又不專業,他不懂得 │ │ │ │ │ │ │ │ 做上,他當然都跟你說可以,所以不能超過90。 │ │ │ │ │ │ │ │B:好。 │ │ │ │ │ │ │ │A:要丟信箱喔。 │ │ │ │ │ │ │ │B:你怎還沒上飛機。 │ │ │ │ │ │ │ │A:再等啊5點10分的啊。 │ │ │ │ │ │ │ │B:那你幹麻怎那麼早去。 │ │ │ │ │ │ │ │A:要提前2小時要到機場,那我手機32轉到惠敏那我會開88│ │ │ │ │ │ │ │ 這支。 │ │ │ │ │ │ │ │B:兆豐有無跟你照會。 │ │ │ │ │ │ │ │A:有2筆。 │ │ │ │ │ │ │ │B:好。 │ │ │ │ ├──┼────────┼──────┼──────────────────────────┼─────┼───────┼───┤ │198 │辛○○所持用門號│99年6月18日 │A:喂。 │桃園縣大園│警A卷第44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46分27秒│B:你在哪裡。 │鄉三石村航│ │ │ │ │電話(代號B)撥 │ │A:抽菸這。 │站南路9號 │ │ │ │ │打寅○○所持用門│ │B:還不出來。 │B1F(二期 │ │ │ │ │號000000000000號│ │A:要啊。 │航站東側停│ │ │ │ │行動電話(代號A │ │B:我們都在候機室,你電腦呢。 │車場) │ │ │ │ │) │ │A:電腦在壬○○(音譯)那,他沒跟你哦。 │ │ │ │ │ │ │ │B:他說在書局,我去書局遶,沒看到他的人。 │ │ │ │ │ │ │ │A:他說他要顧行李跟電腦啊,他說要去書局。 │ │ │ │ │ │ │ │B:我就去書局找不到他。 │ │ │ │ │ │ │ │A:跑去哪裡。 │ │ │ │ │ │ │ │B:不知道,我跟董ㄟ都在這啊。 │ │ │ │ │ │ │ │A:好,我要過去了。 │ │ │ │ │ │ │ │B:喔。 │ │ │ │ ├──┼────────┼──────┼──────────────────────────┼─────┼───────┼───┤ │199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1日 │A: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192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6時50分47秒│B:喂,JACKY喔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A:聲音怎麼這麼虛弱。 │5之7號7F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剛動完雷射手術,把臉上的斑去掉。 │頂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A:這麼要漂亮喔 │ │ │ │ │ │電話(代號A) │ │【A與B閒聊手術的事】 │ │ │ │ │ │ │ │B:簡訊我有收到,你發一個,還有一個是誰發的? │ │ │ │ │ │ │ │A:我發的啦,因為我不大會用簡訊,所以我乾脆用電腦打 │ │ │ │ │ │ │ │ 一打再傳,所以出現的不會是我的手機號碼 │ │ │ │ │ │ │ │B:喔,這樣喔,就是補68000。 │ │ │ │ │ │ │ │A:對,我有問他啦,他說怎麼不要你打給他,怎麼是我問 │ │ │ │ │ │ │ │ 他,我說我就順便問一下啊 │ │ │ │ │ │ │ │B:誰?誰說我不打給他? │ │ │ │ │ │ │ │A:MAGGIE啦。因為我剛好看到他MSN上線,所以我就順便問│ │ │ │ │ │ │ │ 他。所以他就說他會跟你講 │ │ │ │ │ │ │ │B:我昨天有發簡訊給他,他都是回我1個字2個字的。 │ │ │ │ │ │ │ │A:因為我跟你講他也不太會發簡訊啦。你發訊息的速度真 │ │ │ │ │ │ │ │ 的比我們快很多很多。 │ │ │ │ │ │ │ │B:我打字很快啊。 │ │ │ │ │ │ │ │A:我打電腦很快,但我打手機很慢啊。我們都是打電腦習 │ │ │ │ │ │ │ │ 慣啊。 │ │ │ │ │ │ │ │B:我就閒著無聊,整天發簡訊啊。 │ │ │ │ │ │ │ │A:你看哪時候下來,我叫人去接你。 │ │ │ │ │ │ │ │B:好。 │ │ │ │ ├──┼────────┼──────┼──────────────────────────┼─────┼───────┼───┤ │200 │辛○○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2日 │B:喂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17頁背│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10分33秒│A:喂,淑惠哪個小青在問你的單今天能給她嗎?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我沒辦法給他,我今天的都給他了,手工單都沒辦法給 │5之7號7F頂│ │ │ │ │打戊○○所持用門│ │ 他,他昨天的部分都是手工單。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昨天的部分都是手工單,然後今天的你都給他了? │ │ │ │ │ │動電話(代號B) │ │B:對。有一筆沒做,他自己說可以明天做的。他自己知道 │ │ │ │ │ │ │ │ 。 │ │ │ │ │ │ │ │A:好。 │ │ │ │ ├──┼────────┼──────┼──────────────────────────┼─────┼───────┼───┤ │201 │劉秀雅所持用號碼│99年6月23日 │A:喂。 │臺中市北區│警C卷第829頁 │ │ │ │0000000000號電話│10時56分30秒│B:請問是黃小姐嗎。 │漢口路四段│ │ │ │ │(代號B)撥打黃 │ │A:是。 │5之7號7F頂│ │ │ │ │玉秀所持用門號 │ │B:我是陳俊男(音譯)的朋友。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 │A:陳俊男是誰。 │ │ │ │ │ │電話(代號A) │ │B:我是之前請妳們幫忙處理事情的那個,我是劉小姐,之 │ │ │ │ │ │ │ │ 前有在文心路3段10號麻煩妳們一件事的。 │ │ │ │ │ │ │ │A:喔,我知道,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 │B:我現在還要在麻煩你一次,我現在在我公司,我金額很 │ │ │ │ │ │ │ │ 少是之前的尾款,沒有差吧。 │ │ │ │ │ │ │ │A:沒差。 │ │ │ │ │ │ │ │B:那要到哪裡方便,還是要到文心路3段10號這,我的公司│ │ │ │ │ │ │ │ 是在南屯區在向心路這邊,看你哪裡方便。 │ │ │ │ │ │ │ │A:我們是在北屯區,但今天我們小姐不在。 │ │ │ │ │ │ │ │B:明天沒關係,我給你我的電話0000-000000另一支0938-0│ │ │ │ │ │ │ │ 81522。 │ │ │ │ │ │ │ │A:好。 │ │ │ │ │ │ │ │B:謝謝你。 │ │ │ │ │ │ │ │A:不會。 │ │ │ │ ├──┼────────┼──────┼──────────────────────────┼─────┼───────┼───┤ │202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3日 │B:喂。 │臺中市中區│警A卷第39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54分17秒│A:你用skype跟沈明正(音譯)聯絡一下他在問20萬台幣之│民權路32號│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 事。 │8樓頂 │ │ │ │ │打辛○○所持用門│ │B:我知道,因為同時有很多電話一直進來,我沒法一個一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個講,只選先跟一個講,他那是幾號的。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你叫陳副總查,43010草紙,上週的。 │ │ │ │ │ │ │ │B:好。 │ │ │ │ ├──┼────────┼──────┼──────────────────────────┼─────┼───────┼───┤ │203 │陳建隆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4日 │B:阿水仔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8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18分00秒│A:大仔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B)撥 │ │B:有什麼消息嗎? │5-7號7F │ │ │ │ │打寅○○所持用門│ │A:喔現在泰國那邊說什麼趴數的問題在斟酌。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喔這樣喔!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這個還沒有一個確認阿! │ │ │ │ │ │ │ │B:喔ㄏA:你在家裡喔? │ │ │ │ │ │ │ │B:我在外面跟朋友在一起。 │ │ │ │ │ │ │ │A:這樣 │ │ │ │ │ │ │ │B:阿惠洲那邊的時間呢? │ │ │ │ │ │ │ │A:惠洲那邊時間還沒有拿到。 │ │ │ │ │ │ │ │B:這樣喔! │ │ │ │ │ │ │ │A:是 │ │ │ │ │ │ │ │B:喔你看慢會慢到哪時候? │ │ │ │ │ │ │ │A:應該都在月底之前這段時間。 │ │ │ │ │ │ │ │B:月底之前? │ │ │ │ │ │ │ │A:是,所以我沒有確定這樣也難排你的工作? │ │ │ │ │ │ │ │B:對阿! │ │ │ │ │ │ │ │A:你有要從大陸進去嗎? │ │ │ │ │ │ │ │B:我是沒有趕啦? │ │ │ │ │ │ │ │A:嘿嘿 │ │ │ │ │ │ │ │B:如果整星期沒事情我就先進去,如有事情我就留在這邊 │ │ │ │ │ │ │ │ 。 │ │ │ │ │ │ │ │A:那這樣這個星期事情還沒有進展。 │ │ │ │ │ │ │ │B:這個星期內嗎? │ │ │ │ │ │ │ │A:是這個星期內還沒有進展。 │ │ │ │ │ │ │ │B:差不多一個星期內還沒有進展。 │ │ │ │ │ │ │ │A:呦 │ │ │ │ │ │ │ │B:喔好好。 │ │ │ │ │ │ │ │A:有動差不多在月底了。 │ │ │ │ │ │ │ │B:月底喔? │ │ │ │ │ │ │ │A:呦 │ │ │ │ │ │ │ │B:OK那我知道,那動的話要動好幾天。 │ │ │ │ │ │ │ │A:是阿!要動好幾天。 │ │ │ │ │ │ │ │B:這樣喔! │ │ │ │ │ │ │ │A:呦 │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 │ │A:沒關係!你進去大陸我們隨時從香港去再轉到香港去。 │ │ │ │ │ │ │ │B:我在轉到香港 │ │ │ │ │ │ │ │A:那我們就直接來那裡碰頭。 │ │ │ │ │ │ │ │B:喔對。 │ │ │ │ ├──┼────────┼──────┼──────────────────────────┼─────┼───────┼───┤ │204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8日 │B問A說有客戶台幣換人民幣現金 │臺中市北屯│警A卷第5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8時17分03秒│A說大陸那麼大你要看他在哪裡我們只做上海 │區南京東路│ │ │ │ │電話(代號A)撥 │ │ │三段142號 │ │ │ │ │打楊惟敦所持用門│ │ │12F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 │ │ │ ├──┼────────┼──────┼──────────────────────────┼─────┼───────┼───┤ │205 │楊惟敦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8日 │B:他說好啦!打簿子這邊跟他拿現金他人在高雄? │臺中市東區│警A卷第58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8時25分14秒│A:人在高雄? │旱溪東路一│ │ │ │ │電話(代號B)撥 │ │B:是阿! │段456號4F │ │ │ │ │打寅○○所持用門│ │A:要過去跟他拿現金喔?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是阿!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大陸他要現金喔? │ │ │ │ │ │ │ │B:大陸他打簿子 │ │ │ │ │ │ │ │A:大陸本來就打簿子。 │ │ │ │ │ │ │ │B:是阿! │ │ │ │ │ │ │ │A:坐飛機也不能拿,大陸拿現金比我們嚴。 │ │ │ │ │ │ │ │B:他會拿大陸的簿子。 │ │ │ │ │ │ │ │A:嘿!數字多少? │ │ │ │ │ │ │ │B:他說現在200阿! │ │ │ │ │ │ │ │A:200的草紙換台幣。 │ │ │ │ │ │ │ │B:我沒有跟他問清楚,只是說先問價格。 │ │ │ │ │ │ │ │A:你跟他開472給他。 │ │ │ │ │ │ │ │B:472? │ │ │ │ │ │ │ │A:嘿 │ │ │ │ │ │ │ │B:現在這麼高了? │ │ │ │ │ │ │ │A:現在電腦跳到475了,48幾也都在跳了! │ │ │ │ │ │ │ │B:這樣煩我還要跑一趟去跟他收。 │ │ │ │ │ │ │ │A:當然阿!這種東西你跟他熟是到什麼程度? │ │ │ │ │ │ │ │B:那個好朋友沒關係啦! │ │ │ │ │ │ │ │A:好朋友叫他用打進來就好。 │ │ │ │ │ │ │ │B:他就是不要。 │ │ │ │ │ │ │ │A:他不要打喔? │ │ │ │ │ │ │ │B:不要打 │ │ │ │ │ │ │ │A:不要打就是有崎嶇的錢阿! │ │ │ │ │ │ │ │B:他說匯口座要在報(指登記)。 │ │ │ │ │ │ │ │A:ㄟ │ │ │ │ │ │ │ │B:是阿他被問小問鼻(台)他不要。 │ │ │ │ │ │ │ │A:你現在跟他問是200的台幣或草紙? │ │ │ │ │ │ │ │B:好。 │ │ │ │ │ │ │ │A:200的台幣連下去你都不用下去一趟工。 │ │ │ │ │ │ │ │B:好。 │ │ │ │ ├──┼────────┼──────┼──────────────────────────┼─────┼───────┼───┤ │206 │寅○○所持用門號│99年6月29日 │B: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98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29分05秒│A:大ㄟ,你跟阿建租的那裡是用誰的名字租的。 │漢口路四段│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我記得是他租的。 │5-7號7F │ │ │ │ │打陳建隆所持用門│ │A:他那邊被抓了,我們副總去那收錢也被抓。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這樣喔。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不是用你名字租的。 │ │ │ │ │ │ │ │B:不是。 │ │ │ │ │ │ │ │A:那有20幾人被抓。 │ │ │ │ │ │ │ │B:重明去那幹嘛。 │ │ │ │ │ │ │ │A:應是收錢,及看球賽吧。 │ │ │ │ │ │ │ │B:是喔。 │ │ │ │ │ │ │ │A:不是你名字就好,我要趕快想辦法找人把它弄出來。 │ │ │ │ │ │ │ │B:喔。 │ │ │ │ ├──┼────────┼──────┼──────────────────────────┼─────┼───────┼───┤ │207 │庚○○(代號B) │99年7月2日 │B:老大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71頁 │ │ │ │、辛○○(代號C │19時20分06秒│A:出門要帶一些錢出去? │文心路四段│ │ │ │ │)以所持用門號 │ │B:有啦! │212號12F頂│ │ │ │ │00000000000號行 │ │A:帶一本出去阿! │ │ │ │ │ │動電話撥打寅○○│ │B:好。 │ │ │ │ │ │所持用門號097574│ │A:沒有要用? │ │ │ │ │ │9959號行動電話(│ │B:沒關係啦!要用我叫老孫打就好了。 │ │ │ │ │ │代號A) │ │A:用打卡這樣喔!也是要帶一些在身上,你等一下。 │ │ │ │ │ │ │ │C:(辛○○)喂 │ │ │ │ │ │ │ │B:嘿! │ │ │ │ │ │ │ │C:你去燕桐那裡多久? │ │ │ │ │ │ │ │B:燕桐那裡喔? │ │ │ │ │ │ │ │C:ㄟ │ │ │ │ │ │ │ │B:再說吧!先看局勢怎樣阿? │ │ │ │ │ │ │ │C:他那裡很辣ㄟ? │ │ │ │ │ │ │ │B:燕頭呢? │ │ │ │ │ │ │ │C:我跟你講他們沿海都很辣,去幾天就好了? │ │ │ │ │ │ │ │B:嘿 │ │ │ │ │ │ │ │C:阿貴那邊比較沒有那麼辣? │ │ │ │ │ │ │ │B:我來那邊住幾天再進去阿! │ │ │ │ │ │ │ │C:是阿!阿傑這邊今天通知我了,耐吉他們今天來通知說 │ │ │ │ │ │ │ │ 台灣來好幾組人了要聯合3邊攏總操(台) │ │ │ │ │ │ │ │B:嘿 │ │ │ │ │ │ │ │C:尤其是結合組仔、滴水的,跟我們這個? │ │ │ │ │ │ │ │B:嘿 │ │ │ │ │ │ │ │C:總操(台)要操7個月 │ │ │ │ │ │ │ │B:嘿 │ │ │ │ │ │ │ │C:台中台灣這邊一個小隊要交一個人出來,要交辦組織犯 │ │ │ │ │ │ │ │ 罪的 │ │ │ │ │ │ │ │B:嘿 │ │ │ │ │ │ │ │C:對阿!這次跟台灣做一次辦連台灣跟菲律賓、泰國。 │ │ │ │ │ │ │ │B:嘿 │ │ │ │ │ │ │ │C:伊說要做一次操到乾啦(台)! │ │ │ │ │ │ │ │B:ㄟ │ │ │ │ │ │ │ │C:是阿!真的啦!到了啦出事情了。 │ │ │ │ │ │ │ │B:嘿 │ │ │ │ │ │ │ │C:是阿! │ │ │ │ │ │ │ │B:好 │ │ │ │ │ │ │ │C:所以他那邊那麼辣你去鄉下一點去種菜好了。 │ │ │ │ │ │ │ │B:好阿! │ │ │ │ │ │ │ │C:喔!要每天聯絡喔! │ │ │ │ │ │ │ │B:好我知道。 │ │ │ │ ├──┼────────┼──────┼──────────────────────────┼─────┼───────┼───┤ │208 │庚○○所持用門號│99年7月3日 │B:老大!亮仔那裡說星期一有700-800斤台唧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72頁 │ │ │ │00000000000號行 │18時30分53秒│A:那個靜仔嗎?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B) │ │B:亮仔! │5之7號7F頂│ │ │ │ │撥打寅○○所持用│ │A:亮仔! │ │ │ │ │ │門號0000000000 │ │B:說要分兩邊一邊要拿現撈的,阿珠那邊我都另外開?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A:那個要另外開,阿珠那邊要另外開。 │ │ │ │ │ │A) │ │B:嘿 │ │ │ │ │ │ │ │A:呦! │ │ │ │ │ │ │ │B:我暫時跟他報65的。 │ │ │ │ │ │ │ │A:ㄟ65的而已? │ │ │ │ │ │ │ │B:是還沒有跟他講,伊說看哪時候?那天是65的星期一不 │ │ │ │ │ │ │ │ 知道 │ │ │ │ │ │ │ │A:他如果要現仔要開48。 │ │ │ │ │ │ │ │B:嘿!他們都會算。 │ │ │ │ │ │ │ │A:要看導遊那邊要跟我們拿多少? │ │ │ │ │ │ │ │B:他們那邊是1300? │ │ │ │ │ │ │ │A:喔!沒關係你大約跟他算一下 │ │ │ │ │ │ │ │B:沒有。 │ │ │ │ │ │ │ │A:到了嗎? │ │ │ │ │ │ │ │B:到了。 │ │ │ │ │ │ │ │A:在那裡跟大家打招呼。 │ │ │ │ │ │ │ │B:好。 │ │ │ │ │ │ │ │A:那個發仔也知道他們在那裡? │ │ │ │ │ │ │ │B:誰? │ │ │ │ │ │ │ │A:發仔! │ │ │ │ │ │ │ │B:發仔!跟我那個舅仔跟眼鏡的。 │ │ │ │ │ │ │ │A:喔!是眼鏡的不是認識眼鏡的。 │ │ │ │ │ │ │ │B:他認識眼鏡的。 │ │ │ │ │ │ │ │A:跟GAN頭不一樣就是了。 │ │ │ │ │ │ │ │B:不一樣不一樣!GAN頭跟眼鏡的是一樣。 │ │ │ │ │ │ │ │A:這樣喔!東莞那邊可以去洗三溫暖比台北俗。 │ │ │ │ │ │ │ │B:嘿 │ │ │ │ │ │ │ │A跟B說可以去快樂一下。 │ │ │ │ ├──┼────────┼──────┼──────────────────────────┼─────┼───────┼───┤ │209 │寅○○所持用門號│99年7月4日 │B:老大明和那個是小姐通知的還是哪一個?明和自己打的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72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2時38分10秒│ ?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不是是他們小姐! │5之7號7F頂│ │ │ │ │打庚○○所持用門│ │B:他們小姐有一個過去台灣? │ │ │ │ │ │號00000000000號 │ │A:嘿!是那個很會撒嬌那個?是哈哈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B:好那我知道。 │ │ │ │ │ │) │ │A:怎樣通知怎樣? │ │ │ │ │ │ │ │B:沒有啦!我想說他們那個小姐回去誰打來? │ │ │ │ │ │ │ │A:打給我昨天? │ │ │ │ │ │ │ │B:是阿!星期五沒有送過來阿? │ │ │ │ │ │ │ │A:星期五沒有送過來,他湍有去轉了吧? │ │ │ │ │ │ │ │B:有喔! │ │ │ │ │ │ │ │A:他們昨天有上班!他差豪傑9萬多元沒有跟人家打阿! │ │ │ │ │ │ │ │B:嘿 │ │ │ │ │ │ │ │A:後來明和說要自己補,當作昨天有上班。 │ │ │ │ │ │ │ │B:嘿 │ │ │ │ │ │ │ │A:昨天他們有的有上班,說要補後來說不用補、應該有打 │ │ │ │ │ │ │ │ 用打的打進來。 │ │ │ │ │ │ │ │B:喔好。 │ │ │ │ │ │ │ │A:都報紅韻那個 │ │ │ │ │ │ │ │B:我知道。 │ │ │ │ │ │ │ │A:魏成功的說這將的今天會入啦!我傳兩咖給他。 │ │ │ │ │ │ │ │B:有我知道。 │ │ │ │ ├──┼────────┼──────┼──────────────────────────┼─────┼───────┼───┤ │210 │寅○○所持用門號│99年7月5日 │B:喂 │臺中市北區│警A卷第59頁 │ │ │ │000000000000號行│14時34分26秒│A:淑惠喔,寧波500多萬那個快放行。 │漢口路四段│ │ │ │ │動電話(代號A) │ │B:好 │102號14樓 │ │ │ │ │撥打戊○○所持用│ │A:他快吵死了。 │頂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 │ │ │ │ │ │B) │ │ │ │ │ │ ├──┼────────┼──────┼──────────────────────────┼─────┼───────┼───┤ │211 │寅○○所持用門號│99年7月9日 │B:喂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7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47分54秒│A:喂,我發那樣你看的懂嗎?那就是豬尾(台)那個阿田 │區北安路三│ │ │ │ │電話(代號A)撥 │ │ 要做的台幣30萬啦。轉給這個蔡政仁啦。6萬3 │段128號5樓│ │ │ │ │打庚○○所持用門│ │B:豬尾(台)60喔。 │頂 │ │ │ │ │號00000000000號 │ │A:經過昨天豬尾(台)講,我不是留阿田又另外留1支電話│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現在少年仔又留2支電話…,那個北港財也有要做一筆│ │ │ │ │ │) │ │ 台幣30萬的喔 │ │ │ │ │ │ │ │B:對,豬尾(台)台的要在哪? │ │ │ │ │ │ │ │A:我有發給你了。 │ │ │ │ │ │ │ │B:好 │ │ │ │ ├──┼────────┼──────┼──────────────────────────┼─────┼───────┼───┤ │212 │寅○○所持用門號│99年7月9日 │B:喂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42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4時23分55秒│A:喂,有一筆一銀燦豐的台幣30萬有進來嗎? │區北安路三│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你是說蔡政仁的嗎? │段128號5樓│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對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進來了。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進來了,你叫他們快點做一做。 │ │ │ │ │ │ │ │B:好。 │ │ │ │ │ │ │ │A:現在會很忙嗎? │ │ │ │ │ │ │ │B:沒有生意,一直跌。 │ │ │ │ │ │ │ │A:跌我們又沒有美金可以賣,沒差啦。 │ │ │ │ │ │ │ │B:問題是我們炒的都賠錢,你知道他們都很過份砍到470 │ │ │ │ │ │ │ │ 、471耶。 │ │ │ │ │ │ │ │A:同行啦。 │ │ │ │ │ │ │ │B:對啊。 │ │ │ │ │ │ │ │(註:餘閒聊未提到重點) │ │ │ │ ├──┼────────┼──────┼──────────────────────────┼─────┼───────┼───┤ │213 │寅○○所持用門號│99年7月9日 │B:喂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7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9時43分17秒│A:出去在外面嗎? │區同安路 │ │ │ │ │電話(代號A)撥 │ │B:對阿,現在要出門。那個單有清楚嗎? │225巷45號 │ │ │ │ │打庚○○所持用門│ │A:阿財打進來弘毅哪裡嗎? │9樓頂 │ │ │ │ │號00000000000號 │ │B:對。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A:要我們做台幣嗎? │ │ │ │ │ │) │ │B:對啊。一筆他要人民幣,一筆打到他老婆那邊,要人民 │ │ │ │ │ │ │ │ 幣是說他朋友要的。 │ │ │ │ │ │ │ │A:對,他有欠我啊,他打到那裡9000喔 │ │ │ │ │ │ │ │B:對 │ │ │ │ │ │ │ │A:這筆你要扣起來,記到我這邊的帳,不然他又不能轉還 │ │ │ │ │ │ │ │ 我。 │ │ │ │ │ │ │ │B:那不一樣,加起來沒有耶。 │ │ │ │ │ │ │ │A:喔,那沒有加喔。 │ │ │ │ │ │ │ │B:他如果前面有寫就不是了。 │ │ │ │ │ │ │ │A:喔,好啦 │ │ │ │ ├──┼────────┼──────┼──────────────────────────┼─────┼───────┼───┤ │214 │寅○○所持用門號│99年7月9日 │B:喂 │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42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21時12分07秒│A:要吃飯沒? │區安中路二│面 │ │ │ │電話(代號A)撥 │ │B:剛要吃而已(註:餘閒聊與本案無關) │段300號9樓│ │ │ │ │打辛○○所持用門│ │A:那個帳就是阿發那筆47萬5 │頂及R2F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昨天那筆有進來了啊,我有做在今天了啊。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今天又有做,你昨天有做沒有記在總帳就對了。 │ │ │ │ │ │ │ │B:我不是說昨天卡掉了。 │ │ │ │ │ │ │ │A:另外許志中的沒那麼多,你怎麼記那麼多。 │ │ │ │ │ │ │ │B:後來我們做到很晚啊。 │ │ │ │ │ │ │ │A:後來有進來那麼多喔? │ │ │ │ │ │ │ │B:沒有啦,你聽我說,許志中的陳副總本來叫我先做,後 │ │ │ │ │ │ │ │ 來我們等到很晚都沒有進來,陳副總說這樣他不要做, │ │ │ │ │ │ │ │ 我說我這邊把帳卡掉改95,你那邊的帳已經傳出去來不 │ │ │ │ │ │ │ │ 及了。陳副總的帳是很晚才進來給我的啊。 │ │ │ │ │ │ │ │A:他的帳做90幾,你的做110 幾阿。 │ │ │ │ │ │ │ │B:許志中就很堅決說他有進啊。 │ │ │ │ │ │ │ │A:後來呢? │ │ │ │ │ │ │ │B:沒進,我查到6、7點都沒進,所以就沒做 │ │ │ │ │ │ │ │A:喔,好啦,我知道。 │ │ │ │ ├──┼────────┼──────┼──────────────────────────┼─────┼───────┼───┤ │215 │辛○○所持用門號│99年7月10日 │JACKEY…沒人在昆山,我快瘋了。老人怕孤獨,確然。泉兄│臺南市安南│警A卷第42頁背 │ │ │ │0000000000號行動│13時03分11秒│,重明都不在,說話的人也沒有,好不淒涼!你們都好吧!│區同安路 │面 │ │ │ │電話傳送予寅○○│ │陳老 │225巷45號9│ │ │ │ │所持用門號098878│ │ │樓頂 │ │ │ │ │7039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簡訊 │ │ │ │ │ │ ├──┼────────┼──────┼──────────────────────────┼─────┼───────┼───┤ │216 │寅○○所持用門號│99年7月15日 │A說劉仔那裡3套確定 │臺南市北區│警A卷第73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8時46分59秒│B:有決定喔?什麼價? │前鋒路293 │ │ │ │ │電話(代號A)撥 │ │A:我開75的給他 │號12樓頂 │ │ │ │ │打庚○○所持用門│ │B:那你明天要跟王仔調 │ │ │ │ │ │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 │ │ │ ├──┼────────┼──────┼──────────────────────────┼─────┼───────┼───┤ │217 │寅○○所持用門號│99年7月15日 │B:要638張單子給他 │臺中市漢口│警A卷第55頁 │ │ │ │00000000000號( │21時01分26秒│A:喔他會來! │路四段5之7│ │ │ │ │代號B)行動電話 │ │B:有,我現在叫他過去。【阿敦】 │號7F頂 │ │ │ │ │撥打辛○○所持用│ │A:好OK。 │ │ │ │ │ │門號000000 0000 │ │B:638張單子 │ │ │ │ │ │號行動電話(代號│ │A:好 │ │ │ │ │ │A) │ │ │ │ │ │ ├──┼────────┼──────┼──────────────────────────┼─────┼───────┼───┤ │218 │辛○○所持用門號│99年7月15日 │A跟B說阿敦來拿貨了638張 │臺中市漢口│警A卷第5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1時18分10秒│ │路四段5之7│ │ │ │ │電話(代號A)撥 │ │ │號7F頂 │ │ │ │ │打寅○○所持用門│ │ │ │ │ │ │ │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行動電話(代號B │ │ │ │ │ │ │ │) │ │ │ │ │ │ ├──┼────────┼──────┼──────────────────────────┼─────┼───────┼───┤ │219 │蕭錦松所持用門號│99年7月26日 │B:那個有回來有什麼事情嗎?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7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56分27秒│A:我目前什麼事情都沒有。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沒有,也都沒有那個? │5之7號7F頂│ │ │ │ │打辛○○所持用門│ │A:是啊!沒有阿!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他是有回來他在問我?我跟他說我不知道我要問?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沒有阿!靜靜如也? │ │ │ │ │ │ │ │B:喔好那我知道。 │ │ │ │ │ │ │ │A:我這邊什麼都沒有了?要看你那邊要開始運作? │ │ │ │ │ │ │ │B:我就是不敢動,因為我東西都好了再等。 │ │ │ │ │ │ │ │A:我這邊都沒有東西都沒有什麼? │ │ │ │ │ │ │ │B:你打另外一支給我 │ │ │ │ │ │ │ │A:我等一下打 │ │ │ │ └──┴────────┴──────┴──────────────────────────┴─────┴───────┴───┘ 附表七: ┌──┬────────┬──────┬──────────────────────────┬─────┬───────┬───┐ │ 1 │辛○○所持用門號│99年5月9日 │中國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2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3時59分40秒│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傳送予壬○○│ │ │5之7號7F頂│ │ │ │ │所持用門號091247│ │ │ │ │ │ │ │0891號行動電話之│ │ │ │ │ │ │ │簡訊 │ │ │ │ │ │ ├──┼────────┼──────┼──────────────────────────┼─────┼───────┼───┤ │ 2 │壬○○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0日 │那個省分那個分行戶名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2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00時17分16秒│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傳送予門號09│ │ │5之7號7F頂│ │ │ │ │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之簡訊 │ │ │ │ │ │ ├──┼────────┼──────┼──────────────────────────┼─────┼───────┼───┤ │ 3 │壬○○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0日 │B:阿桂 │臺中市北屯│警B卷第32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1時53分57秒│A:妳沒有回給我 │區綏遠路2 │ │ │ │ │電話(代號A)撥 │ │B:重點我不知道,我先給妳換一點 │段72號10F │ │ │ │ │打李秀慧所持用門│ │A:好啦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 │ │ │ ├──┼────────┼──────┼──────────────────────────┼─────┼───────┼───┤ │ 4 │李秀慧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0日 │B:可以直接換 │臺中市北屯│警B卷第32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7分17秒│A:可以 │區綏遠路2 │ │ │ │ │電話(代號B)撥 │ │B:換五萬、十萬、我要找誰 │段72號10F │ │ │ │ │打壬○○所持用門│ │A:玉秀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好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 │ │ │ ├──┼────────┼──────┼──────────────────────────┼─────┼───────┼───┤ │ 5 │壬○○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0日 │B:姐姐我好忙喔,我等一下再打給妳 │臺中市北屯│警B卷第32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38分28秒│A:我問一下妳那邊有沒有鈔紙(指人民幣)現貨 │區綏遠路2 │ │ │ │ │電話(代號A)撥 │ │B:沒有,姐姐出事情了 │段72號10F │ │ │ │ │打辛○○所持用門│ │A:好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妳那個兆豐之前妳開那幾張票 │ │ │ │ │ │動電話(代號B) │ │A:是 │ │ │ │ │ │ │ │B:現在調查局整個都來抄啦 │ │ │ │ │ │ │ │A:嗯 │ │ │ │ │ │ │ │B:妳那個本票是那裡的 │ │ │ │ ├──┼────────┼──────┼──────────────────────────┼─────┼───────┼───┤ │ 6 │壬○○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0日 │A:妳今天不要進公司喔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2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40分19秒│B:為什麼,什麼意思,會被抓到嗎 │崇德路二段│ │ │ │ │電話(代號A)撥 │ │A:調查局在我們的公司 │252號19樓 │ │ │ │ │打李秀慧所持用門│ │B:真的嗎,會不會有問題啊 │頂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A:不知道,很亂,我剛才打電話去公司,她叫我不要回去 │ │ │ │ │ │動電話(代號B) │ │ 啊 │ │ │ │ │ │ │ │B:要小心點喔 │ │ │ │ │ │ │ │A:晚點她會打電話 │ │ │ │ │ │ │ │B:妳在上班需不需我幫妳看一下 │ │ │ │ │ │ │ │A:沒關係,我妹妹在公司啊 │ │ │ │ │ │ │ │B:好 │ │ │ │ ├──┼────────┼──────┼──────────────────────────┼─────┼───────┼───┤ │ 7 │林羽庭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0日 │B:什麼事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25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5時46分19秒│A:我剛才打電話回去,我妹說收到贓錢了 │綏遠路2段 │ │ │ │ │電話(代號B)撥 │ │B:誰收到 │72號10F頂 │ │ │ │ │打壬○○所持用門│ │A:不知道啊,現在調查局跑去查帳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怎麼會這樣,是誰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不知道,好想回去看喔 │ │ │ │ │ │ │ │B:妳這樣我嚇掉,妳有打去戊○○ │ │ │ │ │ │ │ │A:她很忙 │ │ │ │ │ │ │ │B:妳等一下便看,妳也幫不了什麼忙 │ │ │ │ │ │ │ │A:好 │ │ │ │ ├──┼────────┼──────┼──────────────────────────┼─────┼───────┼───┤ │ 8 │李秀慧所持用門號│99年5月10日 │B:妳先給妳的帳號,我先台幣匯給妳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26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17時10分32秒│A:我的帳號00000000000銀行代碼812 │綏遠路2段 │ │ │ │ │電話(代號B)撥 │ │B:妳這個是台新的南屯分行的,00000000000000 │72號10F頂 │ │ │ │ │打壬○○所持用門│ │A:對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我等一下匯十五萬給妳,兩個方法,第一個要嘛跟你拿 │ │ │ │ │ │動電話(代號A) │ │ 現金,如果妳家裡問題還沒有辦法解決的話,上海轉匯 │ │ │ │ │ │ │ │ 我的帳戶,轉匯帳戶的話,我晚上要回去銀行別再打給 │ │ │ │ │ │ │ │ 妳 │ │ │ │ │ │ │ │A:好 │ │ │ │ │ │ │ │B:等一下你家的事情打給我,我才會處理 │ │ │ │ │ │ │ │A:好 │ │ │ │ ├──┼────────┼──────┼──────────────────────────┼─────┼───────┼───┤ │ 9 │辛○○以號碼0422│99年5月10日 │B:淑惠,我剛才忘記小青的 │中華電信未│警B卷第315頁 │ │ │ │919092號電話(代│17時53分27秒│A:嗯 │提供 │ │ │ │ │號B)撥打戊○○ │ │B:有一筆四萬七仟九這個啊 │ │ │ │ │ │所持用門號092509│ │A:對 │ │ │ │ │ │9769號行動電話(│ │B:退費是不是 │ │ │ │ │ │代號A) │ │A:對,她的帳號不對,我用合庫也補不回去,整個帳都不 │ │ │ │ │ │ │ │ 對 │ │ │ │ │ │ │ │B:17日我那個 │ │ │ │ │ │ │ │A:那個沒有做 │ │ │ │ │ │ │ │B:做得出去嗎 │ │ │ │ │ │ │ │A:不知道 │ │ │ │ │ │ │ │B:可是我們一銀有錢怎麼會沒有做呢 │ │ │ │ │ │ │ │A:15啊 │ │ │ │ │ │ │ │B:40啦 │ │ │ │ │ │ │ │A:怎會40,我剛要走是15,幫妳補看看 │ │ │ │ ├──┼────────┼──────┼──────────────────────────┼─────┼───────┼───┤ │10 │某女所持用門號 │99年5月10日 │B:有什麼事情嗎 │臺中市北區│警B卷第327頁 │ │ │ │0000000000號行動│20時03分00秒│A:應該沒有事吧,現貨不能動,用轉給妳的 │漢口路四段│ │ │ │ │電話(代號B)撥 │ │B:妳說什麼不能動 │5之7號7F頂│ │ │ │ │打壬○○所持用門│ │A:現貨不能動,從大陸轉給妳的就好了,可不可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 │B:有一點問題,好啦 │ │ │ │ │ │動電話(代號A) │ │A:從大陸打給妳,妳那邊分行別 │ │ │ │ │ │ │ │B:我等一下跟西門講一下,看他怎樣,我們那裡一毛人民 │ │ │ │ │ │ │ │ 幣都沒有,怕的是說,這樣子,在那邊念就對了,如果 │ │ │ │ │ │ │ │ 沒有我在機場換這樣子 │ │ │ │ │ │ │ │A:好啊 │ │ │ │ │ │ │ │B:沒有什事讓我嚇一跳 │ │ │ │ │ │ │ │A:我也不知道,調查局帶一堆人來,到底什麼事也不知道 │ │ │ │ │ │ │ │ 啊 │ │ │ │ │ │ │ │B:好 │ │ │ │ │ │ │ │A:還不知道細節 │ │ │ │ │ │ │ │B:希望是沒有事 │ │ │ │ │ │ │ │A:好 │ │ │ │ └──┴────────┴──────┴──────────────────────────┴─────┴───────┴───┘ 附表八:被告寅○○、辛○○、庚○○、戊○○、甲○○違反銀行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行為獲利所得計算式:(均係採用以對被告寅○○等人所主張之最有利數據為計算基礎)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被告所收取之佣金計算方式: 算法1:step1: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新臺幣以臺灣銀行當月最後一日之匯率兌換人民幣 step2: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新臺幣以臺灣銀行當月最後一日之匯率加上0.003做為幫客戶兌換人民幣之 匯率 step3:被告所得利潤即上開二者之差額 step4:被告將所得利潤換算成新臺幣 算法2:step1: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新臺幣以臺灣銀行當月最後一日之匯率兌換人民幣 step2:將step1所兌換後之人民幣以臺灣銀行當月最後 一日之匯率扣掉0.003做為幫客戶兌換新臺幣之 匯率 step3:被告所得利潤即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新臺幣與step2所兌換新台幣之差額 備註:算法1所計算之金額較有利於被告。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被告所收取之佣金計算方式: step1: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新臺幣以臺灣銀行當月最後 一日之匯率兌換人民幣 step2: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新臺幣以臺灣銀行當月最後 一日之匯率加上0.003做為幫客戶兌換人民幣之 匯率 step3:被告所得利潤即上開二者之差額 step4:被告將所得利潤換算成新臺幣 ㈢新臺幣幣兌美金,被告所收取之佣金計算方式: step1: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新臺幣以臺灣銀行當月最後 一日之匯率兌換美金 step2: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新臺幣以臺灣銀行當月最後 一日之匯率加上0.003做為幫客戶兌換美金之匯率 step3:被告所得利潤即上開二者之差額 step4:被告將所得利潤換算成新臺幣 ㈣美金兌人民幣,被告所收取之佣金計算方式: step1: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美金以99年1月至8月之歷史平 均匯率兌換人民幣 step2: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美金以99年1月至8月之歷史平 均匯率扣掉0.003做為幫客戶兌換人民幣之匯率 step3:被告所得利潤即上開二者之差額 step4:被告將所得利潤換算成新臺幣 ㈤港幣兌人民幣,被告所收取之佣金計算方式: step1: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港幣以99年1月至8月之歷史平 均匯率兌換人民幣 step2:將被告該月所收取之港幣以99年1月至8月之歷史平 均匯率扣掉0.003做為幫客戶兌換人民幣之匯率 step3:被告所得利潤即上開二者之差額 step4:被告將所得利潤換算成新臺幣 99年1月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算法1:381,967,909(臺)÷4.5350=84,226,661(人) 381,967,909(臺)÷(4.5350+0.003)=84,170,980(人) 84,170,980(人)-84,226,661(人)=55,681(人) 55,681(人)×4.5350=252,513(臺) 算法2:381,967,909(臺)÷4.5350=84,226,661(人) 84,226,661(人)×(4.5350-0.003)=381,715,228(臺) 381,967,909(臺)-381,715,228(臺)=252,681(臺)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 274,121,506(臺)÷4.5350=60,445,757(人) 274,121,506(臺)÷(4.5350+0.003)=60,405,797(人) 60,445,757(人)-60,405,797(人)=39,960(人) 39,960(人)×4.5350=181,219(臺) ㈢新臺幣兌換美金 145,688,838(臺)÷31.63=4,606,033(美) 145,688,838(臺)÷(31.63+0.003)=4,605,597(美) 4,606,033(美)─4,605,597(美)=436(美) 436( 美 )× 31.63 = 13,791( 臺 )8,217 ㈣美金兌換人民幣 6,407,323(美)×6.8066=43,612,085(人) 6,407,323(美)×(6.8066-0.003)=43,592,863(人) 43,612,085(人)-43,592,863(人)=19,222(人) 19,222(人)×4.5350=81,712(臺) ㈤港幣兌換人民幣 604,200(港)×0.8758=529,158(人) 604,200(港)×(0.8758-0.003)=527,346(人) 529,158(人)-527,346(人)=1,812(人) 1,812(人)×4.5350=8,217(臺) 小計:252,513+181,219+13,791+81,712+8,217=537,452 99年2月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算法1:375,469,475(臺)÷4.548=82,557,053(人) 375,469,475(臺)÷(4.548+0.003)=82,502,631(人) 82,557,053(人)─82,502,631(人)=54,422(人) 54,422(人)×4.548=247,511(臺) 算法2:375,469,475(臺)÷4.548=82,557,053(人) 82,557,053(人)×(4.548-0.003)=375,221,806(臺) 375,221,806(臺)-375,469,475(臺)=247,669(臺)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 197,614,967(臺)÷4.548=43,450,960(人) 197,614,967(臺)÷(4.548+0.003)=43,422,318(人) 43,450,960(人)-43,422,318(人)=28,642(人) 28,642(人)×4.548=130,264(臺) ㈢新臺幣兌換美金 222,650,541(臺)÷31.725=7,018,142(美) 222,650,541(臺)÷(31.725+0.003)=7,017,478(美) 7,018,142(美)─7,017,478(美)=664(美) 664(美)×31.725=21,065(臺) ㈣美金兌換人民幣 8,741,827(美)×6.8066=59,502,120(人) 8,741,827(美)×(6.8066-0.003)=59,475,894(人) 59,502,120(人)-59,475,894(人)=26,226(人) 26,226(人)×4.548=119,276(臺) 小計:247,511+130,264+21,065+119,276=518,116 99年3月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算法1:466,006,254(臺)÷4.519=103,121,543(人) 466,006,254(臺)÷(4.519+0.003)=103,053,130(人) 103,121,543(人)-103,053,130(人)=68,413(人) 68,413(人)×4.519=309,158(臺) 算法2:466,006,254(臺)÷4.519=103,121,543(人) 103,121,543(人)×(4.519-0.003)=465,696,888(臺) 466,006,254(臺)-465,696,888(臺)=309,366(臺)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 321,499,460(臺)÷4.519=71,143,939(人) 321,499,460(臺)÷(4.519+0.003)=71,096,740(人) 71,143,939(人)-71,096,740(人)=47,199(人) 47,199(人)×4.519=213,292(臺) ㈢新臺幣兌換美金 161,479,090(臺)÷31.45=5,134,470(美) 161,479,090(臺)÷(31.45+0.003)=5,133,980(美) 5,134,470(美)─5,133,980(美)=490(美) 490(美)×31.45=15,411(臺) ㈣美金兌換人民幣 15,028,438(美)×6.8066=102,292,566(人) 15,028,438(美)×(6.8066-0.003)=102,247,481(人) 102,292,566(人)-102,247,481(人)=45,085(人) 45,085(人)×4.519=203,739(臺) ㈤港幣兌換人民幣 44,944(港)×0.8758=39,362(人) 44,944(港)×(0.8758-0.003)=39,227(人) 39,362(人)-39,227(人)=135(人) 135(人)×4.519=610(臺) 小計:309,158+213,292+15,411+203,739+610=742,210 99年4月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算法1:505,059,654(臺)÷4.510=111,986,620(人) 505,059,654(臺)÷(4.510+0.003)=111,912,177(人) 111,986,620(人)-111,912,177(人)=74,443(人) 74,443(人)×4.510=335,738(臺) 算法2:505,059,654(臺)÷4.510=111,986,620(人) 111,986,620(人)×(4.510-0.003)=504,723,696(臺) 505,059,654(臺)-504,723,696(臺)=335,958(臺)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 476,427,495(臺)÷4.510=105,638,025(人) 476,427,495(臺)÷(4.510+0.003)=105,567,803(人) 105,638,025(人)-105,567,803(人) =70,222(人) 70,222(人)×4.510=316,701(臺) ㈢新臺幣兌換美金 51,583,980(臺)÷31.03=1,662,391(美) 51,583,980(臺)÷(31.03+0.003)=1,662,230(美) 1,662,391(美)─1,662,230(美) =161(美) 161(美)×31.03=4,996(臺) ㈣美金兌換人民幣 6,817,262(美)×6.8066=46,402,376(人) 6,817,262(美)×(6.8066-0.003)=46,381,924(人) 46,402,376(人)-46,381,924(人)=20,452(人) 20,452(人)×4.510=92,239(臺) ㈤港幣兌換人民幣 8,783,412(港)×0.8758=7,692,512(人) 8,783,412(港)×(0.8758-0.003)=7,666,162(人) 7,692,512(人)-7,666,162(人)=26,350(人) 26,350(人)×4.510=118,839(臺) 小計:335,738+316,701+4,996+92,239+118,839=868,513 99年5月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算法1:806,084,643(臺)÷4.604=175,083,545(人) 806,084,643(臺)÷(4.604+0.003)=174,969,534(人) 175,083,545(人)-174,969,534(人) =114,011(人) 114,011(人)×4.604=524,907(臺) 算法2:806,084,643(臺)÷4.604=175,083,545(人) 175,083,545(人)×(4.604-0.003)=805,559,391(臺) 806,084,643(臺)-805,559,391(臺)=525,252(臺)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 475,772,851(臺)÷4.604=103,339,021(人) 475,772,851(臺)÷(4.604+0.003)=103,271,728(人) 103,339,021(人) -103,271,728(人) =67,293(人) 67,293(人)×4.604=309,817(臺) ㈢新臺幣兌換美金 328,993,273(臺)÷31.70=10,378,337(美) 328,993,273(臺)÷(31.70+0.003)=10,377,355(美) 10,378,337(美)─10,377,355(美) =982(美) 982(美)×31.70=31,129(臺) ㈣美金兌換人民幣 8,404,821(美)×6.8066=57,208,255(人) 8,404,821(美)×(6.8066-0.003)=57,183,040(人) 57,208,255(人)-57,183,040(人)=25,215(人) 25,215(人)×4.604=116,090(臺) ㈤港幣兌換人民幣 1,207,070(港)×0.8758=1,057,152(人) 1,207,070(港)×(0.8758-0.003)=1,053,531(人) 1,057,152(人)-1,053,531(人)=3,621(人) 3,621(人)×4.604=16,671(臺) 小計:524,907+309,817+31,129+116,090+16,671=998,61499年6月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算法1:721,168,765(臺)÷4.655=154,923,473(人) 721,168,765(臺)÷(4.655+0.003)=154,823,694(人) 154,923,473(人) -154,823,694(人) =99,779(人) 99,779(人)×4.655=464,471(臺) 算法2:721,168,765(臺)÷4.655=154,923,473(人) 154,923,473(人)×(4.655-0.003)=720,703,996(臺) 721,168,765(臺)-720,703,996(臺)=464,769(臺)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 411,825,817(臺)÷4.655=88,469,563(人) 411,825,817(臺)÷(4.655+0.003)=88,412,584(人) 88,469,563(人)-88,412,584(人) =56,979(人) 56,979(人)×4.655=265,237(臺) ㈢新臺幣兌換美金 402,546,658(臺)÷31.80=12,658,700(美) 402,546,658(臺)÷(31.80+0.003)=12,657,506(美) 12,658,700(美)─12,657,506(美)=1,194(美) 1,194(美)×31.80=37,969(臺) ㈣美金兌換人民幣 16,620,962(美)×6.8066=113,132,240(人) 16,620,962(美)×(6.8066-0.003)=113,082,377(人) 113,132,240(人)-113,082,377(人)=49,863(人) 49,863(人)×4.655=232,112(臺) ㈤港幣兌換人民幣 10,235,000(港)×0.8758=8,963,813(人) 10,235,000(港)×(0.8758-0.003)=8,933,108(人) 8,963,813(人)-8,933,108(人)=30,705(人) 30,705(人)×4.655=142,932(臺) 小計:464,471+265,237+37,969+232,112+142,932 =1,142,721 99年7月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算法1:588,617,465(臺)÷4.646=126,693,385(人) 588,617,465(臺)÷(4.646+0.003)=126,611,629(人) 126,693,385(人)-126,611,629(人)=81,756(人) 81,756(人)×4.646=379,838(臺) 算法2:588,617,465(臺)÷4.646=126,693,385(人) 126,693,385(人)×(4.646-0.003)=588,237,387(臺) 588,617,465(臺)-588,237,387(臺)=380,078(臺)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 381,985,979(臺)÷4.646=82,218,248(人) 381,985,979(臺)÷(4.646+0.003)=82,165,192(人) 82,218,248(人)-82,165,192(人)=53,056(人) 53,056(人)×4.646=246,498(臺) ㈢新臺幣兌換美金 17,040,542(臺)÷31.66=538,236(美) 17,040,542(臺)÷(31.66+0.003)=538,185(美) 538,236(美)─538,185(美)=51(美) 51(美)×31.66=1,615(臺) ㈣美金兌換人民幣 12,240,871(美)×6.8066=83,318,713(人) 12,240,871(美)×(6.8066-0.003)=83,281,990(人) 83,318,713(人)-83,281,990(人)=36,723(人) 36,723(人)×4.646=170,615(臺) ㈤港幣兌換人民幣 2,413,500(港)×0.8758=2,113,743(人) 2,413,500(港)×(0.8758-0.003)=2,106,503(人) 2,113,743(人)-2,106,503(人)=7,240(人) 7,240(人)×4.646=33,637(臺) 小計:379,838+246,498+1,615+170,615+33,637=832,203 99年8月 ㈠人民幣兌換新臺幣 算法1:312,110,574(臺)÷4.627=67,454,198(人) 312,110,574(臺)÷(4.627+0.003)=67,410,491(人) 67,454,198(人)-67,410,491(人)=43,707(人) 43,707(人)×4.627=202,232(臺) 算法2:312,110,574(臺)÷4.627=67,454,198(人) 67,454,198(人) ×(4.627-0.003)=311,908,212(臺) 312,110,574(臺)-311,908,212(臺)=202,362(臺) ㈡新臺幣兌換人民幣 134,446,434(臺)÷4.627=29,056,934(人) 134,446,434(臺)÷(4.627+0.003)=29,038,107(人) 29,056,934(人)-29,038,107(人)=18,827(人) 18,827(人)×4.627=87,113(臺) ㈢新臺幣兌換美金 189,052,936(臺)÷31.7=5,963,815(美) 189,052,936(臺)÷(31.7+0.003)=5,963,251(美) 5,963,815(美)─5,963,251(美)=564(美) 564(美)×31.7=17,879(臺) ㈣美金兌換人民幣 7,772,525(美)×6.8066=52,904,469(人) 7,772,525(美)×(6.8066-0.003)=52,881,151(人) 52,904,469(人)-52,881,151(人)=23,318(人) 23,318(人)×4.627=107,892(臺) ㈤港幣兌換人民幣 661,025(港)×0.8758=578,926(人) 661,025(港)×(0.8758-0.003)=576,943(人) 578,926(人)-576,943(人)=1983(人) 1,983(人)×4.627=9,175(臺) 小計:202,232+87,113+17,879+107,892+9,175=424,291 計算式: 537,452(99年1月)+518,116(99年2月)+742,210(99年3月)+868,513(99年4月)+998,614(99年5月)+1,142,721(99年6月)+832,203(99年7月)+424,291(99年8月)=6,06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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