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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36 筆:名稱 24・條文 212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87.01.21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4.06
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8.05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94.05.27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8.04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7.17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89.03.20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3.02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0.11.08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4.21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0.03.1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法院值日(夜)人員報酬支給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1.01
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3.20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指定律師辦理辯護案件支給報酬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95.06.30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證人鑑定人日旅費、報酬之徵收、發放作業方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5.05.19
懲戒法院辦理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08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1.10.28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審理訴訟事件專家學者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02
行政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17
憲法訴訟案件專家證人鑑定人特約通譯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費用支給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5.01.22
條文定位212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1 條預覽 ↗
本準則依著作權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2 條預覽 ↗
) 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演出使用報酬之基準,應審酌左列事項計算之: 一、著作之種類、性質或價值。 二、利用之方式或性質。 三、對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行使所可能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3 條預覽 ↗
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4 條預覽 ↗
公益活動之節目。超出原先安排者,其超出部分之使用報酬,亦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如為重複使用者,其應支付之報酬額免除二分之一。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5 條預覽 ↗
每場公益活動之參加人數未超過一百人者,其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之十。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6 條預覽 ↗
一場所舉辦數場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二分之一;其係於各地區巡迴舉辦者,除第一場外,其餘場次各應支付之報酬總額免除百分之二十。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7 條預覽 ↗
公益活動依本準則應支付之報酬總額,每場不得超過新台幣二千元。 公益活動得分割成數項單元者,其單項活動應支付之報酬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元。 公益活動應支付之使用報酬總額超過前二項規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8 條預覽 ↗
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有關本準則所定使用報酬之爭議,得向主管機關請求調解。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9 條預覽 ↗
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使用報酬額,主管機關得就國民所得水準或其他相關因素,依第二條規定調整之。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第 10 條預覽 ↗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義務辯護律師為單一被告擔任辯護工作並完成該審級之辯護時,第一審於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元至二萬八千元額度內,第二審於一萬三千元至二萬三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義務辯護律師就同一案件為二以上被告擔任並完成該審級之義務辯護工作時,應於各項所定酬金標準下限至酬金標準下限乘以被告人數所得總額之範圍…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或受處分人、提出辯護狀、出庭辯護及代為撰寫理由書狀、上訴或抗告狀及其他必要事項。 除前項規定外,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4 條預覽 ↗
判長或法院斟酌義務辯護律師已執行工作之比例,酌減報酬。 第一點第一項、第二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院得酌減報酬: (一)案情單純,且一次庭期終結案件。 (二)義務辯護律師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5 條預覽 ↗
五、義務辯護律師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指定為被告辯護後,因案件以協商程序終結而完成其工作者,於五千元至二萬三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6 條預覽 ↗
六、協商之案件義務辯護律師經指定協助進行協商者,於二千元至九千元額度內,由審判長決定給付酬金之數額。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7 條預覽 ↗
忽執行其職務之情事,致未能完成辯護工作者,不支給報酬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8 條預覽 ↗
八、有關義務辯護律師之考核、列入名冊、移出名冊、不予派案及派案後撤銷指定之標準,各法院得徵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意見,並參酌義務辯護律師之專業素養、敬業態度及是否…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9 條預覽 ↗
狀者,由原審之審判長於二千元至五千元之範圍內支給報酬
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10 條預覽 ↗
十、有關義務辯護律師酬金給付數額,各法院於本要點所定酬金範圍內,得徵詢轄區之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及參酌案件性質、程序久暫及所生勞費支出等訂定酬金核給參考準據,並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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