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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380 筆:名稱 70・條文 1,310
醫師懲戒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1.10.09
公務員懲戒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6.10
法醫師懲戒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95.12.26
專利師懲戒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懲戒法院組織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6.10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4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2.04
懲戒法院檔案管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9.24
懲戒法院圖書管理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9.10.19
懲戒法院收文作業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5.02
懲戒法院辦案期限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5
懲戒法院圖書採購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9.24
懲戒法院分層負責明細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9.11.12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6.21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8.24
公務員懲戒案件閱卷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09
懲戒法院廉政會報設置要點預覽 ↗
最後修正 109.12.21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4.30
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9.07.1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0.08.25
條文定位1,310
公務員懲戒法第 1 條預覽 ↗
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法之規定,對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於任職期間之行為,亦適用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預覽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預覽 ↗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預覽 ↗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
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預覽 ↗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預覽 ↗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公務員懲戒法第 7 條預覽 ↗
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懲戒法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公務員懲戒法第 8 條預覽 ↗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預覽 ↗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
公務員懲戒法第 10 條預覽 ↗
懲戒處分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 一、行為之動機。 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四、行為之手段。 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六、行為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1 條預覽 ↗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預覽 ↗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
公務員懲戒法第 13 條預覽 ↗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4 條預覽 ↗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預覽 ↗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公務員懲戒法第 16 條預覽 ↗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第 17 條預覽 ↗
罰款,其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預覽 ↗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預覽 ↗
申誡,以書面為之。
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預覽 ↗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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