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英傑 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瑛慧 選任辯護人 周美瑩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智豪 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李思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遇 選任辯護人 江楷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冠達 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 鄒志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坤男 選任辯護人 陳榮哲律師 參 與 人 賴佳伶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093、9201、9667、13359、14682、1870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721、1731、5796、18767、21176號、103年度偵字第366、2663、341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103、1569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44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344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H○○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4至8、16、22、24、27、31、70至72、76、81號所示等物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億伍佰壹拾萬伍仟肆佰參拾元伍角,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J○○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㈡編號1、11、14、15、21 至28、32號所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W○○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㈣編號 4號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參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伍角,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零陸佰玖拾肆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㈥編號1至4號所示等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戊○○因H○○本件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如附表一㈠編號82、83 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H○○(英國籍),與J○○(中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為兄妹關係,與a○○(會員名稱使用好康達人)、W○○(對外自稱陳泰銘)、丙○○及己○○於民國99年5、6月間某日,由H○○出資新臺幣(除特別說明幣別外,下同)300 萬元,擔任董事兼主席;J○○擔任H○○之特別助理,負責行政、財務、資金之收付及保管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大小章;W○○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00樓之0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於 100年8月26日變更公司名稱為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雙聯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兼營運長(99年8月2日加入成為金級會員),負責全省之招攬業務及在創業說明會中擔任講師;a○○擔任董事兼總經理(99年8月2日加入成為金級會員,於100年4月10日改任秘書長),負責臺中、桃園及大陸地區之招攬業務,並在創業說明會中擔任講師;丙○○擔任董事兼執行長(嗣改兼秘書長,99年8月2日加入成為會員),負責臺北、桃園及高雄地區之招攬業務及在創業說明會中擔任講師;己○○擔任董事兼副總經理(99年8月18日加入成為會員,於100年 9月20日起擔任副總經理,惟未擔任講師),負責臺北地區之招攬業務。其等除在臺中市設立雙聯網臺中總公司(下稱臺中總公司)外,另於臺北市○○區○○路○段 000號00樓之0及同路段000號00樓之0設立雙聯網臺北分公司(99年8月間成立,下稱臺北分公司)、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00樓之 0設立雙聯網臺南分公司(100年7月28日成立,下稱臺南分公司)、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設立雙聯網高雄分公司(101年1月12日成立,下稱高雄分公司)等地設有分公司,另於桃園縣平鎮市(嗣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號設置「平鎮收件中心」(100年 8、9月成立)、桃園縣楊梅市(嗣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 0號0樓設立「楊梅收件中心」(100年8、9月間成立)、新竹市○○路000號0樓之0設立「新竹收件中心」(100年 9月間成立)、花蓮縣○○市○○路 000號設立「花蓮收件中心」(100年2月間成立)等營運處。H○○、a○○、W○○、丙○○、己○○均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定之行為負責人,且與J○○亦同屬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行為人,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復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仍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之正常經營方式,以非法吸收資金之單一犯意聯絡,自99年 8月間起,以雙聯網公司之名義,利用推廣「 WAKAI」品牌為由,以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方式,對外向不特定民眾吸取大量資金,其等分工方式為:H○○設計「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等分紅及獎金制度後(詳下述),復於同年12月20日起委託錏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錏鈦公司)按其設計之制度及分紅比例,撰寫雙聯網公司網站全球聯動系統制度程式,且該系統使用權限最高者為H○○、J○○,僅H○○、J○○享有操作電腦調整第九金庫點值之權限;又推由J○○請廠商提供型錄、檢驗證明、DM、樣品等資料,再初擬定價交予H○○、丙○○、W○○、a○○及己○○共同開會討論後決定,並依定價供會員以其所加入之會員等級不同,提供會員以PV值兌換商品;另由丙○○、W○○分別與千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千禧公司)負責人黃進忠、艾伯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艾伯生公司)負責人陳逸龍接洽商品代工事宜。另就召開產品說明會方面,則由H○○、a○○及丙○○開會討論後,決定雙聯網公司全台說明會日程後,由J○○製作產品說明會行程表,H○○、a○○、W○○、丙○○即依該說明會行程表,分別在臺北分公司、臺中總公司、臺南分公司、高雄分公司、「平鎮收件中心」、「楊梅收件中心」、「新竹收件中心」等處定期辦理產品說明會及輪流擔任講師,對外宣稱該公司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核准之傳銷公司,以「消費者股東化」為號召,向不特定民眾推廣雙聯網公司傳銷計畫,講解基本運作模式及紅利、獎金發放制度,說明該公司確可依文宣所載週週領得紅利,並向參加產品說明會之民眾表示加入雙聯網公司,繳交不同費用成為不同等級之會員後,除可換取與會員費用定價相同之商品外,無須對外推廣及銷售產品,可獲得雙聯網公司回饋,週週領取高額紅利及獎金,且加入金級會員約 1年半(72週)左右可回本,使參加產品說明會之民眾受高額紅利及獎金吸引而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以此方式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其等復自100年 2、3月間起,復由H○○指示a○○撰寫及編印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說明雙聯網公司之制度、產品內容、成立背景、吸收下線發展組織、分派紅利及獎金等,載明「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等字樣,約定週週給付「聯合分紅」紅利予會員,及依會員有無推薦其他下線會員加入,按人數及業績多寡給付「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供不特定民眾了解雙聯網公司之基本運作模式及紅利、獎金發放制度。而雙聯網公司在各地所設置之分公司及收件中心收取會員繳交之款項後,將報表傳送至臺北分公司,由J○○親自及指示下屬行政人員將會員名稱及繳交之款項輸入雙聯網公司之電腦及伺服器等,再由J○○彙整、核對有無錯誤,及於每週六依當週加入會員人數及吸收之金額輸入電腦,按當週業績由電腦程式計算各該會員所能領取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後,於每週一確認會員所得領取之分紅及獎金數額,將會員所得領取之款項及獎金明細送交各分公司及收件中心,再與各該分公司及收件中心人員對帳;J○○亦會將雙聯網公司臺北分公司、中壢分公司向會員收取之現金,放置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 0住家鞋櫃、鞋盒或「PC HOME」紙箱內,數額分別高達250萬元、1000萬元至2100萬元不等。其等之經營型態,係利用紅利、獎金制度吸引新進會員,復由新進會員介紹下線以抽取佣金,經營手法如下: ㈠以雙聯網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會員,收取費用及發放紅利、獎金,均以美金計價,新進會員入會時所應繳納之美元,均以30.5元兌換1 美元之固定比例計算(非以當時實際匯率);另雙聯網公司發送紅利及獎金時,係以1 美元兌換29.5元之固定比例計算(非以當時實際換率)。民眾欲參加雙聯網公司會員者,需先填寫會員申請表、購物單及繳交入會費40美元,即新臺幣1,220元(計算式:40美元×30.5=1,220元) ,民眾可選擇參加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或金級會員等不同等級入會,準會員應繳交12PV(為Point Volume之簡寫)之費用、基本會員應繳交24PV之費用、高級會員應繳交48PV之費用、金級會員應繳交96PV之費用,且依加入時間不同,每1PV值之美金亦有不同(起訴書認1PV約等於65美元,且於計算時均以每 1PV值65美元計算,容有錯誤,應予更正),自99年8月1日該週起至99年10月23日止,均係每 1PV值為50美元計算,準會員應繳交18,300元(計算式:12PV×50 美元×30.5=18,300元)、基本會員應繳交36,600元(計算 式:24PV×50美元×30.5=36,600元)、高級會員應繳交73 ,200元(計算式:48PV×50美元×30.5=73,200元)、金級 會員應繳交146,400元(計算式:96PV×50美元×30.5=146 ,400元);自99年10月24日該週起至99年12月18日止,均係每1PV值為53美元計算,準會員應繳交 19,398元(計算式:12PV×53美元×30.5=19,398元)、基本會員應繳交38,796 元(計算式:24PV×53美元×30.5=38,796元)、高級會員 應繳交77,592元(計算式:48PV×53美元×30.5=77,592元 )、金級會員應繳交155,184元(計算式:96PV×53美元×3 0.5=155,184元);自99年12月19日該週起至100年3月19日止,均係每 1PV值為56美元計算,準會員應繳交20,496元(計算式:12PV×56美元×30.5=20,496元)、基本會員應繳 交40,992元(計算式:24PV×56美元×30.5=40,992元)、 高級會員應繳交81,984元(計算式:48PV×56美元×30.5= 81,984元)、金級會員應繳交163,968元(計算式:96PV×5 6美元×30.5=163,968元);自 100年3月20日該週起至100 年8月13日止,均係每1PV值為60美元計算,準會員應繳交21,960元(計算式:12PV×60美元×30.5=21,960元)、基本 會員應繳交43,920元(計算式:24PV×60美元×30.5=43,9 20元)、高級會員應繳交87,840元(計算式:48PV×60美元 ×30.5=87,840元)、金級會員應繳交 175,680元(計算式 :96PV×60美元×30.5=175,680元);自 100年8月14日該 週以後均為每 1PV值為65美元計算,準會員應繳交23,790元(計算式:12PV×65美元×30.5=23,790元)、基本會員應 繳交47,580元(計算式:24PV×65美元×30.5=47,580元) 、高級會員應繳交95,160元(計算式:48PV×65美元×30.5 =95,160元)、金級會員應繳交 190,320元(計算式:96PV×65美元×30.5=190,320元)。繳費方式為:會員可至雙 聯網公司前揭分公司、收件中心等各營業據點繳交現金,或以匯款方式,將應繳納之費用,匯入雙聯網公司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H○○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等帳戶。俟J○○或雙聯網公司所僱用不知情之工作人員確認會員繳納入會款項後,復由J○○或工作人員將新進會員資料輸入電腦建檔,每單位給予 1組會員編號,供會員可自行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雙聯網公司網站(http://www.w-union.net),查閱每週可領取之紅利、獎金。又雙聯網公司不同等級之會員,除依其繳交之等級費用,可依雙聯網公司商品目錄所定之產品標示價格,換取相同價格(非相同價值)之雙聯網公司商品外,尚可參加雙聯網公司獎金分紅制度,並獲領「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等紅利及獎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⒈「聯合分紅」部分: 會員加入雙聯網公司成為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或金級會員後,不論會員等級均無須推廣或銷售商品或推薦他人入會,即可取得「聯合分紅」,計算方式為係以投資人所加入之會員等級所獲PV值乘以「當週分紅點值」;而「當週分紅點值」係以雙聯網公司之當週營業額(即向新進會員所收取之入會款項)之40% ,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及金級會員支領「聯合分紅」之週數各為12週、24週、48週、72週。 ⒉「推薦分紅」部分: 會員若有對外招攬他人加入時,即可領取該名下線每週「聯合分紅」之30%獎金,且無推薦人數之限制。 ⒊「組織獎金」(又稱對碰獎金)部分: 會員可發展2 組組織,獎金計算方式係以左右兩組中較小邊業績(無限代)總額5%計算,以領取1 次為限,並依據不同等級會員之組織設有領取組織獎金之上限;若大小邊業績皆達到組織獎金之上限,則組織業績歸零重新累積。 ㈡H○○、J○○、丙○○、a○○、W○○及己○○所經營之雙聯網公司營收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會員等級費用,以供前開紅利及獎金之發放,而非基於推廣及銷售商品所獲之合理市價;而H○○、J○○、丙○○、a○○、W○○及己○○等為使雙聯網公司會員獲取高額紅利及獎金,使會員持續不斷地對不特定民眾宣傳投資該公司確可獲取高額紅利及獎金之訊息,進而推薦及招攬不特定民眾投入資金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及增加民眾投入資金成為該公司會員之誘因,除設計「八金庫」制度計算「原八金庫算出點值」外,尚設計「第九金庫」制度,對外宣稱將未分配予會員之部分資金存放在該「第九金庫」,於當週新加入成為會員之民眾過少,公司業績下滑,則依營業額比例所計算之「原八金庫算出點值」所分配之紅利及獎金隨之降低時,為持續吸引新會員加入及避免舊有會員退會,推由J○○於每週六負責以電腦程式結算,取得該週分紅點值及各該會員所得取得之紅利及獎金後,將結果告知H○○,H○○、丙○○、a○○、W○○及己○○即於99年12月5日該週起至100年2月26日止之週期(除100年1月2日該週外),決議調高第九金庫「0.05至0.2」不等之點值;於100年5月15日該週起至 101年1月28日止,再決議調高第九金庫「0.11至0.74」不等之點值,而「當週分紅點值」(即原八金庫算出點值加計第九金庫之 Final值)經調整後,該公司自99年8月1日該週起至101年1月28日止之當週分紅點值均維持在1至2.5不等之範圍,使該公司會員仍得領取週年利率達71%至 178%不等之高額紅利及獎金,報酬率明顯高於銀行存款、債券等一般合法投資機構所提供之商品,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成為會員,使會員取得相當於存款人之地位,經營收受存款、多層次傳銷業務,以達吸收資金之目的。H○○、J○○、丙○○、a○○、W○○及己○○即以上開方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向不特定民眾宣傳加入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民眾為賺取高額紅利及獎金,繳交款項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共招攬 101單位準會員,36單位高級會員,5081單位金級會員,合計5218單位(起訴書誤載為6574單位,準會員 134單位,高級會員45單位,金級會員6395單位,應予更正),吸收資金總金額共計 9億3923萬5910元(起訴書誤載為12億2456萬6460元,併予更正)。 二、嗣因雙聯網公司吸收會員情況不佳,且甚少民眾單純購買該公司商品,難以繼續發放高額紅利、獎金,遂於100 年12月26日在雙聯網全球資訊網上發出公告,將「每週結算」改為「雙週結算」,並於100 年12月間以落實「消費者股東化」為由,陸續於101年1月11日、101年2月 8日、101年3月13日在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上公告轉換股票之相關辦法,要求會員將「聯合分紅」,以每股28元價格認購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佳一公司)股票,投資會員發覺有異,經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檢舉,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1年4月19日持搜索票及於同年5月 3日、5月31日經J○○同意至附表一所示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㈠至所示等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P○○、甲辰○○、甲丙○○、甲巳○○、R○○、E○○、 Z○○、V○○、i○○、x○○、w○○、v○○、甲子○ ○、甲寅○○、甲丑○○、甲癸○○、子○○、q○○、B○○、 戌○○、甲庚○○、甲○○、s○○、X○○、丁○○、庚○ ○、c○○、u○○、甲壬○○告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 調查處移送、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及證據能力方面: ㈠程序方面: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之所謂「有關係部分」,係指判決之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其為單純一罪者,固無所謂一部、全部可言,若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者,雖僅就其中之一部上訴,基於審判不可分,其效力仍及於全部,即其犯罪事實之全部均生移審之效力。又現行刑事訴訟法就第二審之上訴,採覆審制,對於第二審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但並未有如同法第393 條所定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之規定。故凡第一審判決經合法之上訴部分,無論是否為上訴理由所指摘,亦不問其是否有利於被告,均應調查審理之。蓋第二審法院仍為事實審,有綜核全案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32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起訴書以上訴人即被告H○○、J○○、a○○、W○○、丙○○及己○○(下稱被告H○○、J○○、a○○、W○○、丙○○及己○○)基於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以雙聯網公司名義,利用推廣「WAKAI 」品牌為由,對外向不特定民眾吸收大量資金,係涉嫌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 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嫌,並認上開2罪間,係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H○○、J○○、a○○、W○○、丙○○及己○○此部分係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 2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而予以論罪科刑;並以不能證明其等此部分已成立銀行法第 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於理由內說明因與前開論罪科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諭知等旨。雖檢察官所提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審就被告H○○、J○○、丙○○、a○○、W○○及己○○所為違反銀行法犯行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有何違法及不當,惟已就被告H○○等人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部分提起上訴,且被告H○○、J○○、a○○、W○○、丙○○及己○○亦已就上開經原審判處有罪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部分具狀提起上訴,則前開被訴且經原審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違反銀行法部分,既與經提起上訴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視為亦已上訴,其上訴效力即於全部,均生移審之效力,本院自應合一審判。被告丙○○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辯護意旨稱:「公訴人就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未違反銀行法乙節並未上訴,故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部分已無罪確定」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8頁),容有誤會,自非可採。 ㈡證據能力之說明: 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明定。查,告訴人庚○○等人提出之刑事告訴狀、移送書、m○○提出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陳報狀、警方職務報告書,均屬被告H○○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被告H○○及其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該部分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前審卷㈤第60頁),而該部分核無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4等情事,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均無證據能力。 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而言,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被告H○○、J○○、a○○、W○○、丙○○、己○○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均未於本院前審及更一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前審卷㈤第51至67頁、本院卷㈥第271至422頁、本院卷㈦第219至253頁),且被告H○○、J○○、a○○、W○○、丙○○及己○○均已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本案後述所引之其餘傳聞證據,自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H○○、J○○、a○○、W○○、丙○○、己○○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前審106年5月16日審判程序前,均曾於本院前審及原審爭執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H○○、J○○部分均參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28、249、279至300頁,原審卷㈡第21頁;被告a○○、W○○部分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28、249頁,原審卷㈠第262頁,原審卷㈡第69頁;被告 丙○○部分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76至181頁,本院前審卷㈡第249頁,原審卷㈠第173頁,原審卷㈡第69頁;被告己○○部分見本院前審卷㈡第 116、216、228、249、276頁,原審卷㈠第 262頁,原審卷㈡第69頁》,惟被告H○○、J○○、a○○、W○○、丙○○、己○○及其等辯護人既於本院前審106年5月16日審判程序時均陳稱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均以該次審判期日所述為主,則被告H○○、J○○、a○○、W○○、丙○○、己○○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自應以本院前審106年5月16日所述為據)。又嗣於本院更審之108年7月15日準備程序時,被告J○○、a○○、丙○○、己○○等雖又對被害人或共同被告於警詢之陳述,被告己○○對於其他共同被告於偵查中未經其詰問之證述,認為無證據能力(本院卷㈡第200至202頁);惟嗣又於本院109年9月24日審理時,均陳稱:對於本件證據能力部分沒有何爭執等語(本院卷㈥第269頁),是仍應認上揭證據部分,均有證據能力。 ⒊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H○○、J○○、a○○、W○○、丙○○及己○○均坦承由被告W○○擔任雙聯網公司登記負責人兼營運長,被告H○○擔任董事兼主席,被告J○○擔任主席特別助理,被告a○○擔任董事兼總經理,被告丙○○擔任董事兼執行長(嗣改兼秘書長),被告己○○擔任董事兼副總經理,成立雙聯網臺中總公司、臺北分公司、臺南分公司、高雄分公司,及設立平鎮收件中心、楊梅收件中心、新竹收件中心、花蓮收件中心,由被告H○○設計「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等會員分紅制度,向不特定民眾推廣傳銷計畫及紅利、獎金發放制度,使附表三所示會員加入該公司會員等情不諱,惟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等犯行。①被告H○○於本院前審辯稱:公司決策係經由其與其他被告討論決策,但未包括J○○,且J○○並未共同決定「當週分紅點值」。會員即為消費者,其未指定會員推銷商品,且其等非傳銷商之身分。銷售說明會中有廠商說明產品,故會員出資的屬性不是會費,而是購物金。又 1PV並非固定65美金,65美金係最低產品價值,有的 1PV最高大概75美金,且會員加入時並非填寫入會申請書,還要寫購物申請單。分紅點值係由電腦計算為準,而非人為決定,其等係以商品銷售情形決定分紅,並未向會員保證可以回本並獲利。公司並無組織行銷概念,公司只針對會員,並無上下線組織的問題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㈢第4、5、16、17頁)。②被告J○○於本院前審辯稱:其雖在雙聯網工作,但僅為H○○特助,角色為受薪員工,而非公司最高階人員,無法影響公司決策,不能僅因其與H○○為兄妹關係,即認其可影響公司決策。又公司起初即為推廣自有品牌商品,故舉辦產品說明會,而獎金僅為推廣產品之補助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㈢第3至5頁)。③被告a○○於本院前審辯稱:其於雙聯網公司登記尚未完成前,曾掛名總經理,雙聯網公司成立後,係掛名亞太地區秘書長且以中國大陸為主,有7、8個月時間都在大陸,所以未負責臺灣業務,在臺灣是中部及桃園地區為其業務推展範圍;其雖有掛名董事,但並未出資,係因股東人數需 5人,H○○才請其掛名當董事,且於參與雙聯網公司時,已設計好招募會員制度,係因認同及相信消費者股東化制度,其父母、兄弟姊妹均有參與及拿到商品,並有發票、加入證明及取得商品之證明。又事業手冊所印製的內容,均係公平會所規定之進退貨、相關條文、辦法,所以會員問及是否有報備公平會,均會向會員表示已向公平會報備,並告知可上公平會網站查詢,且事業手冊上有公平會報備函及相關進退貨函查。會員加入時,需有介紹他人加入才有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獎金制度係公司向公平會報備之制度,其係照事業手冊運作推廣。當週分紅係依H○○依電腦數據告知,並非共同決定。其未負責行政及財務,不知會員數及金額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㈢第3、5、17、18、111頁)。④被告 W○○於本院前審辯稱:雙聯網有實體公司,且在媒體、雜誌均有刊登廣告及實質銷售商品,公司係每月獲利予所有會員分紅,如無營業額,不會給予分紅,而非每月固定給予利息,公司於招收會員時亦清楚表示所有商品均有品牌,且可在雜誌、媒體看到,而非市場上其他公司沒有任何商品或低廉商品,雙聯網公司均向大公司大品牌訂購。其於隔年受委任為公司負責人,當時H○○無法擔任公司負責人,遂由其掛名擔任雙聯網公司負責人及董事,其未出資,且未負責公司行政、財務。H○○有找我們討論,但均由H○○決策,因公司系統、行政、財務均由H○○負責,其未經手,其係受H○○委任而拓展業務,因此H○○找其等討論,其等始能決定對外如何拓展業務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㈢第3至5、112頁)。⑤被告丙○○於本院前審辯稱:其原在健康食品公 司擔任講師,H○○告訴其要開公司販賣商品,且報備公平會才參與,因業務推展方便,H○○告知需5人才能成立公 司,才掛名董事兼執行長,並未兼任秘書長及出資,實際上並未參與公司、收納、規劃及制度設計,其認為僅係商品買賣,有報備公平會及登記,並未違法。其與a○○、W○○、己○○僅係受H○○告知,而非與H○○共同討論做決策,而當週分紅點值係電腦計算結果。又其於說明會員成後,由廠商直接做商品說明,並未要求會員及民眾出資,係由會員購買商品,且於DVD中有強調係購買商品,而非投資云云 (見本院前審卷㈢第3至6、17、18、112頁)。⑥被告己○ ○於本院前審辯稱:其尚未進入雙聯網時,公司即已存在,其於99年8月成為會員,隔年雙聯網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H○○即要求其掛名擔任董事,其未出資,僅掛名董事兼副總經理,並無實權。其負責區域為新北市,每星期到臺北分公司1、2次,並未授課,且無決定權,僅為業務,且未負責紅利、獎金計算方式。其與a○○、W○○、丙○○僅係受H○○告知,而非與H○○共同討論做決策,未與H○○共同決策「當週分紅點值」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㈢第3至6、17、18頁)。然查: ㈠於前揭期間,被告W○○擔任雙聯網公司登記負責人兼營運長,被告H○○擔任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被告J○○擔任主席特別助理,被告a○○擔任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被告丙○○擔任該公司董事兼執行長(嗣改兼秘書長),被告己○○擔任該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並成立雙聯網臺中總公司、臺北分公司、臺南分公司、高雄分公司,及設立平鎮收件中心、楊梅收件中心、新竹收件中心、花蓮收件中心,且由被告H○○設計「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等會員分紅制度,向不特定民眾推廣傳銷計畫及紅利、獎金發放制度,並吸收不特定會員加入等情,業據被告H○○、J○○、a○○、W○○、丙○○及己○○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供述甚詳,並有雙聯網事業手冊(見偵卷第50至57頁)、佳一國際事業公司、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偵卷㈡第130至135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101港局商字第 0577號函(見偵卷㈡第166至168頁)、經濟部100年9月27日經授中字第 10032566520號函暨檢附之雙聯網公司變更登記表(見偵卷㈨第20至28頁)、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見調查卷㈠第50至68頁)、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J○○部分,見調查卷㈠第69至7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1)國世松山字第1010000142號函暨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開戶文件及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㈠第89至91、98至131頁)、經濟部經授中字第10032448120號函(見調查卷㈠第92頁)、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見調查卷㈠第94、95頁)、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見調查卷㈠第96、97頁)、聯邦商業銀行聯營管(集)字第10110305834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影本、開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㈠第132至146 頁)、甲戊○○匯豐銀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00 )匯入轉出樹枝圖(見調查卷㈠第 147頁)、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之雙聯網公司(000000000000)匯入轉出樹枝圖(見調查卷㈠第 148頁)、H○○聯邦南崁(000000000000)匯入轉出樹枝圖(見調查卷㈠第149、150頁)、雙聯網商品目錄(見偵卷㈡第86頁)、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獎金制度(見他卷㈩第31至35頁)、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之會員資料冊(見發查卷第 20至165頁)、會員i○○之會員申請表及收據等件(見偵卷第25至31、34、35頁)、會員Z○○之會員申請表、渣打銀行匯款申請表、匯款申請書⑵回條聯、統一發票、收據(見他卷第 9至29頁)、會員庚○○之會員申請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收據等件(見他卷第20至23頁)、會員陳靜瑋之收據(見他卷第40頁)、會員劉竹玲之收據(見他卷第41頁)、會員林立富之收據(見他卷第42頁)、會員劉竹琪之收據(見他卷第43、44頁)、會員劉竹超之收據(見他卷第45至47頁)、會員劉竹瑄之收據(見他卷第48至54頁)、會員x○○之收據(見他卷第55至57頁)、會員劉竹瑗之收據(見他卷第58至67頁)、會員v○○之收據、統一發票(見他卷第68至87頁)、會員w○○之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見他卷第 88至115頁)、會員壬○○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統一發票(見偵卷㈩第31至34頁)、會員j○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統一發票、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見偵卷㈩第35、36、38、39、41頁)、會員孫崇德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㈩第37、40、41頁)、會員f○○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32頁)、會員O○○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33至35頁)、會員甲卯 ○○○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36、37頁)、會員宙○○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38頁)、會員N○○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等件(見偵卷第39至41頁)、會員Y○○之會員申請表等件(見偵卷第42至44頁)、會員I○○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等件(見偵卷第46至47頁)、會員甲丁○ ○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48、49頁)、會員玄○○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50頁)、會員酉○○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51頁)、會員r○○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見偵卷第52至58頁)、會員戊○○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59至62頁)、會員巳○○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63至67頁)、會員h○○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68至70頁)、會員U○○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71至76頁)、會員G○○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77至80頁)、會員申○○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81至85頁)、會員K○○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86至90頁)、會員L○○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91至95頁)、會員M○○○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95至99頁)、會員T○○之發票、收據(見偵卷第 100頁)、會員癸○○(李九招)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101至104頁)、會員l○○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第105至110頁)、會員甲己○○之收 據(見偵卷第11頁)、會員y○○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產品預購單、發票(見偵卷第112至130頁)、會員d○○之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31、32頁)、會員李克農之雙聯網網頁會員資料列印(見他卷第 5至10頁)、會員k○○之解除契約申請書、會員申請表、退出退貨處理、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見偵卷第22至26頁)、會員王麗雪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82、83頁)、會員邱建榮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第84頁)、會員午○○之收據、會員申請表(見他卷第 5、10頁)、會員甲辛○○之收據、 會員申請表(見他卷第5、6頁)、會員地○○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他卷第7至9頁)、會員吳慧美之收據、存摺影本、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182至201頁)、會員李仲豪之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見偵卷㈥第213至214頁)、會員葉子菁之存款憑證、存摺影本、紅包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㈥第223至232頁)、會員林糖之紅包袋(見偵卷㈥第242頁)、會員李高桂英之收據(見偵卷㈥第252頁)、會員桑潘秀碧之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256至261頁)、會員y○○之發票、收據、產品預購單(見偵卷㈥第270至276頁)、會員林狄龍之發票、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 281至284、286頁)、會員陳芸琪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 285頁)、會員劉宸志、張蔡慧娟、李惠美之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299至304頁)、會員甲壬○○、何伶翎、何盈瑩之收據、發票、匯款委託書 、紅包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309至319頁)、會員李原獻之紅包袋(見偵卷㈥第324、325頁)、會員李佩潔、陳秀完、謝李麗春之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341至349頁)、會員江月珠之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支票影本、紅包袋(見偵卷㈥第358至360頁)、會員蔡文姬之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366至370頁)、會員吳瑞盈之收據(見偵卷㈥第 374頁)、會員羅爕美之收據、匯款申請書(見偵卷㈥第379、380頁)、會員蔡翠蓮之收據、會員申請表、匯款申請書、發票(見偵卷㈥第 395、396頁)、會員范瑋庭之收據、簡訊照片(見偵卷㈥第401、402 頁)、會員j○、孫崇德之會員申請表、發票、匯款申請書、收據(見偵卷㈥第407至410頁)、會員劉彥玫、蔡嫘娟之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㈥第415至420頁)、會員陳逸庭之收據、發票、紅包袋(見偵卷㈥第429、430頁)、會員陳信谷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㈥第 439頁)、會員陳盈宏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偵卷㈥第 443頁)、會員江鳳珠之會員申請書、存款憑證、收據、紅包袋(見偵卷㈥第469至478頁)、會員V○○之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㈦第20至21、25、26、39至41頁)、會員江陳秀里之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匯款申請書(見調查卷㈡第 1至11頁)、會員甲辰○○之匯款申請書、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解 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存摺影本(見調查卷㈡第12至20頁)、會員甲丙○○之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存款憑證、解除會 員契約申請書、存摺影本、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調查卷㈡第21至28頁)、會員陳瑀京之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匯款回條聯、存摺影本(見調查卷㈡第29至37頁)、會員牛仕祥之解除會員申請書、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見調查卷㈡第38至39頁)、會員呂億嬌之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匯款申請書、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見調查卷㈡第40至57頁)、會員張津庭、郭裕宏、郭易昌、郭逸琮之會員申請表、發票、收據、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見調查卷㈡第58至69頁)、會員張秀玲、范煥興、酉泰有限公司之匯款申請書、收據(見調查卷㈡第82至85頁)、會員甲巳○○、蘇淑春 、蘇銀朝之會員申請表、匯款申請書、收據(見調查卷㈡第86至91頁,偵卷㈡第 97至102頁)、會員E○○之紅包袋、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見調查卷㈡第94至96頁)、會員蔡英美、劉季華之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匯款申請書(見調查卷㈡第 97至104頁)、會員陳永順之收據、產品預購單、認股同意書(見調查卷㈢第 1至11頁)、會員王建勝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12、13頁)、會員羅爕美之匯款申請書、收據(見調查卷㈢第15至17頁)、會員鍾呂束貞之匯款申請書、發票(見調查卷㈢第18、19頁)、會員林宥豪之紅包袋、發票、會員申請書、存款憑證、收據(見調查卷㈢第20至29頁)、會員林糖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㈢第30頁)、會員陳林素惠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31、35頁)、會員王真、唐千崴之發票、收據(見調查卷㈢第34至41頁)、會員鄭凱茹之發票、收據(見調查卷㈢第43至47頁)、會員鄭玉佩之發票、收據(見調查卷㈢第48、49頁)、張麗華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50、51頁)、會員張重微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52至54頁)、會員梅高梁之存摺影本(見調查卷㈢第55、56頁)、會員李育霆之存摺影本(見調查卷㈢第57、58頁)、會員黃秋菊、黃秋霞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59至62頁)、會員范瑋庭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63、64頁)、會員唐琇卿、吳秀鳳、吳修民、吳予暄、洪文玲、呂久長、葉子菁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65至73頁)、黃秀娥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74至79頁)、上勇實業有限公司(周中生)之匯款申請單、收據、會員申請表(見調查卷㈢第80至82頁)、會員楊佳穎之會員申請表、收據(見調查卷㈢第83至86頁)、會員陳豐彥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㈢第87至89頁)、會員陳麗華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㈢第90頁)、會員葉翠蓮之發票(見調查卷㈢第91、92頁)、會員林欣潔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㈢第93頁)、會員朱祐禎之發票、收據(見調查卷㈢第96至99頁)、會員陳艷芬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 100頁)、會員陳極澤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101至104頁)、會員陳水妹之收據(見調查卷㈢第105 頁)、會員陳克琬之會員申請單(見調查卷㈢第106至107頁)、會員江鳳珠之會員申請單(見調查卷㈢第110至115頁)、會員賴定仔之發票、收據(見調查卷㈢第118、119頁)、會員Q○○之發票(見調查卷㈢第 120頁)、會員甲乙○○ 、z○○、黃○○、鄭洺富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調查卷㈢第121至124頁)、會員莊美月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㈢第 125頁)、會員張裕宏、張發灯、張曾月霞之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㈢第126至132頁)、會員詠任有限公司、陳秀蓮、彭惠珠、林巧雯、林韋伶、羅瑞琴、羅瑞玉、王素月、林雪香、邱皇樺、邱萬樹、詹玉蘭、楊然湖、黃定軫、楊淽翊、陳順桂、陳寶秀、陳臻嬅、R○○、陳徐䓤妹、許水倫、許郁婷、吳亞亭、林憶芳、吳貴翔、許紹賢、許王菊妹之收據、發票、產品訂貨表格、匯款申請書(見調查卷㈢第133至184頁)、會員林狄龍之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 7至10頁)、會員陳芸琪之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11頁)、會員陳美麗之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12頁)、會員鄭秀琴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3頁)、會員金晨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3頁)、會員劉天雄之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14頁)、會員林淑惠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5頁)、會員連淑玲、許庭瑋、許添發、許勝興之收據、解除會員聲請書(見調查卷㈣第15至19頁)、會員劉國惠之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21頁)、會員金品樂器製造有限公司(原為梁秀雲,後變更為吳建億名義)之收據、解除會員聲請書(見調查卷㈣第22至30頁)、會員張嘉真之解除會員聲請書(見調查卷㈣第31頁)、會員陳瑋娟之解除會員聲請書(見調查卷㈣第32頁)、會員陳慧娥之收據、解除會員聲請書(見調查卷㈣第32至34頁)、會員袁貞貞之收據、發票、解除會員聲請書(見調查卷㈣第35、36頁)、會員陳逸庭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37頁)、會員劉宸志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41至44頁)、會員李佩潔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44至47頁)會員楊效千、任怡如之收據、解除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45、60至63頁)、會員李仲豪之解除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48至49頁)、會員李嘉菊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50、51頁)、會員李美雪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52至54頁)、會員陳秀完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52、57頁)、會員古健平之解除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55頁)、會員張蔡慧娟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56頁)、會員楊黃玉燕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56頁)、會員李惠美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57頁)、會員林朝陽之解除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58頁)、會員李佩縈之解除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59頁)、會員謝李麗春之解除會員申請書(見調查卷㈣第64、65頁)、會員李原獻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68頁)、會員陳益萍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68、69頁)、會員陳盈宏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0頁)、會員陳信谷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0頁)、會員陳韋彤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1頁)、會員李彥璋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1頁)、會員楊雅蘭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2頁)、會員廖文理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3頁)、會員劉利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3頁)、會員呂秀慧之收據、解除會員契約書(見調查卷㈣第76至77頁)、會員呂瓊華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8頁)、會員廖月明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79頁)、會員邱一珝之解除會員契約書(見調查卷㈣第80頁)、會員張佳卿之解除會員契約書(見調查卷㈣第81至83頁)、會員張益銘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86至90頁)、會員王森豪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見調查卷㈣第93、94頁)、會員謝耀慶之收據、解除會員申請書、公司股票認購同意書(見調查卷㈣第 97至101頁)、會員劉潤輝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02、103頁)、會員蔡嫘娟、蔡燕君、蔡張秀鳳收據(見調查卷㈣第 104、109、110頁)、會員劉彥玫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 105頁)、會員古玉燕(劉姿宏)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 106頁)、會員劉詹美祐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06頁)、會員劉姿宏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07頁)、會員葉麗玉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 107頁)、會員蔣素雲之匯款申請書、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11至114頁)、會員黃雪之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15至120頁)、會員吳瑞麟之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21至122頁)、會員陳志明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㈣第123、124頁)、會員江月珠之支票影本、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25至127頁)、會員吳侑蓉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28、129頁)、會員吳瑞源之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30至132頁)、會員陳和發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㈣第 133頁)、會員李松柏之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34至140頁)、會員陳淑悟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㈣第 141頁)、會員林茂城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㈣第142、143頁)會員陳雪真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㈣第 144頁)、會員吳盛清之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45至148頁)、會員王幸璋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49至157頁)、會員林素蘭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58至164頁)、會員洪永川之收據、發票(見調查卷㈣第165至172頁)、會員金秀英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調查卷㈣第 173頁)、會員黃逸家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75至180頁)、會員陳美蓁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81、182頁)、會員黃吳玉鶴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83至185頁)、會員黃德煌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86至188頁)、會員黃建睿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89至191頁)、會員黃銀風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92至194頁)、會員黃昱晴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95、196頁)、會員劉逸文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197至199頁)、會員周思廷之存摺影本、收據(見調查卷㈣第200至202頁)、會員黃建榮(黃上銘)之收據、聲明書(見調查卷㈣第204至207頁)、會員李盈穎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208、209頁)、會員林培勳之存摺影本(見調查卷㈣第210至211頁)、會員呂慧美之收據、存摺影本(見調查卷㈣第212至214頁)、會員陳綺華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215、216頁)、會員陳可恬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217頁)、會員許意群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218、219 頁)、會員劉啟清之收據(見調查卷㈣第220至231頁)、會員j○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匯款單(見調查卷㈤第10至19頁)、會員張淑如之收據(見調查卷㈤第20、21頁)、會員張秀絹之收據(見調查卷㈤第22至30頁)、會員鄭桐益之收據(見調查卷㈤第31、32頁)、會員邱綾君之收據(見調查卷㈤第33、34頁)、會員吳文貴之收據(見調查卷㈤第35至37頁)、會員吳瑞盈之收據(見調查卷㈤第38至39頁)、會員張倩怡之收據(見調查卷㈤第40頁)、會員u○○(劉月琴)、劉吳美妹、鄧劉華容、黃瑞芳、劉昭義之收據、發票、紅包袋(見調查卷㈤第59至76頁)、會員廖苡柔、c○○之收據、會員申請表、發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紅包袋(見調查卷㈤第 91至115頁)、會員甲壬○○ 、何伶翎、何盈瑩之匯款委託書、發票、收據、會員申請單、紅包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調查卷㈤第146 至179 頁)、會員e○○之發票、收據、會員申請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調查卷㈤第180至183頁)、會員廖振城、李慧玲提出之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偵卷㈡第66頁)、會員陳豐彥之會員申請表、匯款回條聯、收據、發票(見偵卷㈢第14至18頁)、會員e○○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見偵卷㈢第23、24頁)、會員黃秋菊、黃秋霞之收據、發票(見偵卷㈢第63至66頁)、會員劉月琴、劉吳美妹、黃瑞芳、劉昭義之收據(見偵卷㈢第116至122頁)、會員林宥豪之發票、會員申請表、存款憑證、收據、紅包袋(見偵卷㈢第129至141頁)、會員呂瓊華、呂秀慧之收據、會員申請表、解除契約申請書(見偵卷㈢第145至150頁)、會員李美雪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產品訂購單、解除契約申請書(見偵卷㈢第160至164頁)、會員楊淽翊之收據(見偵卷㈢第 187頁)、會員邱萬樹、邱皇樺、楊孟湖之會員申請單、收據、匯款申請書、紅包袋(見偵卷㈢第204至211頁)、會員陳寶秀之存摺影本(見偵卷㈢第228至231頁)、會員吳富芳之存摺影本(見偵卷㈢第 240至241頁)、會員王森豪之收據、會員申請單(見偵卷㈢第248至252 頁)、會員楊佳穎之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㈢第267至272頁)、會員楊黃玉燕、楊效千、任怡如之收據、解除契約書、存款影本(見偵卷㈢第276至293頁)、會員王真、唐千崴之會員申請書、發票、收據(見偵卷㈢第298至312頁)、會員袁貞貞之發票、收據(見偵卷㈣第 133頁)、會員陳慧娥之收據(見偵卷㈣第159頁)、會員陳瑋娟之發票(見偵卷㈣第188頁)、會員賢德企業社之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紅包袋、存款憑條(見偵卷㈣第240至256頁)、會員許嘉愷、天源企業社、許翠玲、許荃淯、許尤桑之紅包袋、存款憑條、發票(見偵卷㈣第283至303頁)、會員張嘉真之發票(見偵卷㈣第 328頁)、會員吳予暄、鄭凱茹之收據(見偵卷㈣第414至417頁)、會員葉哲瑋之存款憑證、存摺影本(見偵卷㈤第41至43頁)、會員許勝興之解除會員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㈤第51至53頁)、會員張曾月霞、張發灯、張裕宏之紅包袋、發票、收據、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電子錢包提領申請單、會員申請表、匯款申請書(見偵卷㈤第 86至128、140至143頁)、會員陳克襄之收據(見偵卷㈤第 185頁)、會員莊美月之收據、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發票、紅包袋(見偵卷㈤第218至221頁)、會員z○○之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㈤第249頁)、會員Q○○之發票(見偵卷㈤第261頁)、會員劉鳳剛、鄭嘉珠、劉張信貞、劉庭昊、劉庭忻、劉鳳慧之紅包袋、收支筆記、樹枝圖、收據、發票、匯款申請書、匯款回條聯、會員申請表、珠寶簽收單、存摺影本(見偵卷㈤第298至381頁)、會員天○○、張昱琪、A○○之紅包袋、收據、發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見偵卷㈤第413至424頁)、會員林俊雄之收據、存款憑證、發票、紅包袋(見偵卷㈤第457至461頁)、會員彭莊貴春之發票、收據、匯款申請書、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㈤第472至482頁)、會員侯凱登之會員申請書(見他卷㈨第48至51頁)、會員張秀玲、范煥興、吳忠宏、甲巳○ ○、蘇淑春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據等(見他卷第97至103 頁)、會員R○○、許郁婷、許王菊妹、許紹賢、張家馨、詹于萱、許水倫之收據(見他卷第109至112頁)、會員n○○之會員申請表、紅包袋、購買發票(見他卷第47至72頁)、會員甲丙○○之存款憑證、會員申請表、解除會 員契約申請書(見他卷第73至76頁)、會員牛仕祥之匯款申請書、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見他卷第77至81頁)、會員P○○之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發票、匯款申請書、收據、會員申請表、產品預購單(見他卷第 82至111頁)、會員郭易昌之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匯款回條(見他卷第113至118頁)、會員甲辰○○之匯款申請書、發票、收據、會員 申請表、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存摺影本(見他卷第 119至132 頁)、會員呂億嬌之匯款申請書、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見他卷第133至135頁)、會員e○○之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見他卷第162至167頁)、會員甲壬○○之匯款 委託書、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紅包袋(見他卷第168至174、187至190、197至202頁)、會員何盈瑩之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紅包袋(見他卷第 175至180、190頁)、會員何伶翎發票、收據、會員申請表、紅包袋(見他卷第181至186、190 頁)、會員劉月琴、劉吳美妹、劉昭義、黃瑞芳、鄧劉華容之收據、發票、紅包袋(見他卷第 203至238 頁)、會員c○○、廖苡柔之收據、紅包袋、發票、入會申請單(見他卷第249至271頁)、會員d○○之收據(見原審卷㈠第73、74頁)、會員C○○之會員樹枝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會員申請表(見原審卷㈠第 142至 148、150至162頁)、會員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會員申請表(見原審卷㈠第164、165頁)、會員甲甲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甲甲○○之會員申請表( 見原審卷㈠第167至168頁)、會員c○○、廖苡柔、甲壬○○ 、何伶翎、何盈瑩、u○○(劉月琴)、黃瑞芳、劉昭義、劉吳美妹之會員申請表、收據、發票(見偵卷㈧第17至58頁)、會員v○○、w○○、劉竹玲、林立富、劉竹琪、劉竹超、劉竹瑄、x○○、劉竹瑗、甲子○○、戌○○、甲丑○○、 甲寅○○、甲癸○○、甲庚○○、B○○、X○○、丁○○之收據 、發票、匯款申請書、會員申請表(見偵卷㈧第 86至171頁)、會員D○○○之收據、匯款申請書(見偵卷㈨第31至98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合先說明。 ㈡被告H○○、J○○、a○○、W○○、己○○及丙○○犯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方面: ⒈雙聯網公司之運作模式係屬多層次傳銷部分: ⑴被告H○○、J○○、丙○○、W○○、a○○及己○○各於警詢及調查時之供述,分述如下: ①被告H○○於101年4月19日警詢供稱:「雙聯網公司之營業項目主要為多層次傳銷,有依照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所販售之產品係自有品牌做以WAKAI 之健康食品、活氧負離子釋壓床、寶石能量床及香氛沐浴禮盒等」、「雙聯網公司在臺中市○○路000○0號設有『WAKAI 』品牌產品之展示門市,展示的物品有健康食品、活氧負離子釋壓床、寶石能量床、按摩椅、飲水機等產品,設立此門市主要之用意是向雙聯網公司的會員介紹公司的相關產品,另外有找建商希望配合採購『WAKAI 』的床、飲水機及按摩椅,做為賣房屋配件,但是成交量很小,業績不好」、「而佳一公司是擔任雙聯網公司所銷售之『 WAKAI』品牌產品之供貨商」等語(見偵卷第17至19頁)。 ②被告J○○於101年4月19日警詢供稱:「本公司成立時曾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所販售產品為 WAKAI自有品牌之保健食品、活氧負離子釋壓床、按摩椅、寶石能量床及香氛沐浴等」、「雙聯網公司商標『WAKAI 』之產品主要為淨水器、床及保健食品等,前述本公司各分公司及會員自行設立的收件中心皆為自有品牌『 WAKAI』之展示門市,本公司設立展示門市的用意在於招攬民眾購買本公司產品、成為本公司會員,再由會員招攬新會員加入本公司賺取佣金」等語(見偵卷第81、82頁)。 ③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警詢供稱:「(問:雙聯網公司在何處設有自有品牌『 WAKAI』產品的展示門市?展示物品為何?設立此門市之用意為何?)在臺中市大墩路(詳細地址不清楚)設有展示門市,展示的物品有 WAKAI自有品牌之健康食品、活氧負離子釋壓床、寶石能量床、香氛沐浴及珠寶等,設立此門市之目的是為了對外推廣業務及銷售產品」等語(見偵卷第206頁)。 ④被告W○○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公司係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所販售產品係自有品牌之健康食品、活氧負離子釋壓床、寶石能量床及香氛沐浴產品等」、「(問:雙聯網公司在何處設有自有品牌WAKAI 產品的展示門市?展示物品為何?設立此門市之用意為何?)『WAKAI』產品的展示門市設於臺中市○○路000號 0、0 樓,主要展示物品為前述公司推廣販售之產品,設立門市用意為讓消費者認同本公司品牌的相關產品,並購買使用該些產品」等語(見他卷第178、179頁)。 ⑤被告a○○部分: 被告a○○於101年4月10日警詢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在何處設有自有品牌『 WAKAI』產品的展示點?展示物品為何?係由何人在該展示點管理?)雙聯網公司僅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設有本公司自有品牌一『 WAKAI』產品的展示點,展示物品包括林書煒所代言的極致能量水機、活氧負離子釋壓床,另外尚有保養品、保健品及全能健康按摩椅等『WAKAI』產品」等語(見偵卷㈠第176頁)。 被告a○○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自有品牌『 WAKAI』產品的展示門市,僅臺中市於○○路000○0號設有單獨門市,其餘在臺北、高雄、臺南服務中心及楊梅、平鎮花蓮收件中心均有劃定獨立區域展示『 WAKAI』品牌產品,展示產品計有健康食品、活氧負離子釋壓床、極致能量水機及香氛沐浴組合」等語(見偵卷㈠第 224頁)。 ⑥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本公司係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所販售產品係WAKAI 自有品牌之健康食品、活氧負離子釋壓床、寶石能量床及香氛沐浴禮盒等產品」、「各分公司、收件中心均設有展示門市,有些下線會員家中也會擺設『 WAKAI』品牌產品,產品包括了按摩椅、釋壓床、床被及健康食品等,主要是用來讓下線挑選需採購的產品,並增加下線參與投資的意願」等語(見他卷第161、162頁)。 ⑵依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所印製之獎金制度記載如下:「 ⒈入會資格:(略) ⒉入會條件:繳交會員費美金40元。 ⒊獎金計算單位: 獎金計算單位以1單位等於1PV(Point Volume)為計算。每一等級之會員有不同之單位標準,1PV 等於65美金,用以計算組織獎金之營業額。 ⒋晉升條件: ┌────┬──────────────────┐│ 等級 │ 晉升資格 │├────┼──────────────────┤│準會員 │⒈以12單位(12PV入會) ││ │⒉購買體驗套裝美金$780元 │├────┼──────────────────┤│基本會員│⒈以24單位(24PV入會) ││ │⒉購買體驗套裝美金$1560元 │├────┼──────────────────┤│高級會員│⒈以48單位(48PV入會) ││ │⒉購買體驗套裝美金$3120元 │├────┼──────────────────┤│金級會員│⒈以96單位(96PV入會) ││ │⒉購買體驗套裝美金$6240元 │└────┴──────────────────┘ ⒌組織發展 每位會員擁有一個專屬編號,每個會員編號可發展兩組組織。此處所謂之兩組組織將以A組織與B組織做說明。A組織可以發展出A1與A2組織,B組織可以發展出B1與B2組織。 ⒍獎金領取方法: a)聯合分紅: Ⅰ以公司營業額之40%,透過八金庫分配技術,進行聯合分紅發放之方式。(下略) Ⅳ獎金計算方式(以美金計算) 當週聯合分紅:會員等級之合格PV值×當週分紅點值 (以實際業績平均值為基準係數) Ⅴ以下圖表為獎金領取有效期限: ┌────────┬─────────┬─────────┬─────────┐ │準會員(12單位)│基本會員(24單位)│高級會員(48單位)│金級會員(96單位)│ ├────────┼─────────┼─────────┼─────────┤ │ 領取12週 │ 領取24週 │ 領取48週 │ 領取72週 │ └────────┴─────────┴─────────┴─────────┘ b)直推分紅: Ⅰ直接人數無上限。直推分紅為直接會員每週聯合分紅之30%。(下略) Ⅳ獎金計算方式(以美金計算) 當週直推分紅:推薦下線之合格PV值×當週分紅點值 (以實際業績平均值為基準係數)×30%。 Ⅴ以下圖表為獎金領取有效期限: ┌────────┬─────────┬─────────┬─────────┐ │準會員(12單位)│基本會員(24單位)│高級會員(48單位)│金級會員(96單位)│ ├────────┼─────────┼─────────┼─────────┤ │直推分紅上限36PV│直推分紅上限36PV │直推分紅上限72PV │ 直推分紅無上限 │ └────────┴─────────┴─────────┴─────────┘ 例如:一位準會員以12單位入會,介紹以下四位會員加入組織的獎金領取: 介紹第一位為準會員(12單位入會):可領取直推分紅的點數為12PV 介紹第二位為基本會員(24單位入會):可領取直推分紅的點數為24PV 介紹第三位為高級會員(48單位入會):可領取直推分紅的點數為36PV 介紹第四位為金級會員(96單位入會):可領取直推分紅的點數為36PV 以此類推… C)組織分紅: Ⅰ組織分紅又稱對碰獎金,公司採雙軌制,即每個會員可發展兩組組織。組織分紅是以較小邊業績,無限代業績總額之5%計算。(下略) Ⅴ以下圖表為獎金領取有效期限: ┌────────┬─────────┬─────────┬─────────┐ │準會員(12單位)│基本會員(24單位)│高級會員(48單位)│金級會員(96單位)│ ├────────┼─────────┼─────────┼─────────┤ │ USD $2380 │ USD $2380 │ USD $4680 │ USD $9680 │ └────────┴─────────┴─────────┴─────────┘ 」等情,有該公司獎金制度在卷(見他卷㈩第31至33頁)。⑶會員C○○於原審提出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會員專區查詢網頁資料,於會員「C○○」之「組織查詢- 直立安置組織」中,會員「C○○」下有會員「C○○-2」及會員「C○○-3」;會員「C○○-2」下有下線會員「甲甲○○」及下線 會員「C○○-4」;「C○○-3」下有下線會員「C○○-5」及下線會員「卯○○」,有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網頁列印資料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42至148頁)。 ⑷綜上所述,雙聯網公司係以販售「 WAKAI」品牌之健康食品、按摩椅、飲水機、活氧負離子釋壓床、寶石能量床及香氛沐浴禮盒為名義,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等地設有產品展示門市,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繳交會員費美金40元後,再以購買商品名義,依民眾加入等級之不同,而向民眾收取不等費用,分別取得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及金級會員之資格,再由會員招攬新會員加入雙聯網公司,依加入會員等級不同,賺取聯合分紅(各可取得12週、24週、48週、72週之分紅)、推薦分紅(會員招攬他人加入時,可領取該新加入之下線會員每週「聯合分紅」之30%獎金,且無限制推薦人數)及組織分紅(發展之 2組組織中較小邊業績總額5%,以領取1次為限)之紅利,並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等情,業據被告H○○、J○○、丙○○、W○○、a○○及己○○各於警詢及調查時供述在卷(供述內容詳前述),並有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獎金制度、會員C○○提出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會員專區查詢網頁資料在卷(證據內容見前述),堪信屬實。是依雙聯網公司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參加人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項後(會員費及不同金額之購物金),始得加入成為雙聯網公司經銷商,且其招募方式需由已加入為雙聯網公司經銷商之介紹,始能加入成為該推薦加入之下線會員,成為雙聯網公司之經銷商,顯已具有所謂平行擴散性。此外,推薦會員之加入與取得「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分紅」間有因果關係。從而,雙聯網公司之運作模式係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為之,屬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多層次傳銷,已堪認定。至於被告H○○上訴意旨指稱雙聯網公司之運作模式不符合多層次傳銷之定義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37至145頁),自非可採。 ⒉雙聯網會員取得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部分: ⑴被告H○○、J○○、丙○○、a○○、W○○及己○○各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之供述,分述如下:①被告H○○部分: 被告H○○於101年4月19日警詢供稱:「雙聯網公司係以當週營業額的 40%做為會員的聯合分紅,其計算方式係透撥過雙聯網公司網路程式『八金庫』的公式計算而得,初期參加雙聯網公司的金級會員(即投資96PV之會員),每一週約可領得聯合分紅5000元,其計算公式為96PV乘上當週業績(即當週分紅點值)再乘上29.5(美元對新臺幣匯率),但是後來由於雙聯網公司的業績逐漸下滑,我設每週領取的聯合分紅剩下約3000元,後來到了101年2月間改為每2週領取1次,其後就因為業績太差,而無法再發放聯合分紅」、「(問:雙聯網公司如何保障所有會員得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該等分紅之資金來源為何?)雙聯網公司之所以讓會員可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等獎金,而該等分紅獎金之資金來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所招攬之業績,即所招攬新的下線會員加入雙聯網公司之投資消費,所投入之金錢」、「雙聯網公司的會員參加雙聯網公司投資誘因,主要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但是也有少部分的會員是因為雙聯網公司『WAKAI 』品牌產品而加入投資」、「會員參與雙聯網公司投資,有少部分會員是因為認為雙聯網公司之『 WAKAI』品牌之床墊、按摩椅等產品很好,才參與投資的,但是雙聯網公司仍會依照公司的制度計算他投資的分紅,並沒有發生僅領取公司產品,而不領取前揭分紅的情形」、「雙聯網公司向會員所吸收之資金主要用途係發放會員之前揭各種獎金分紅,其比例佔總金額之67%,另外,產品成本約為15%、廣告預算約為3%,其餘的部分則為公司的人事、行政等相關管銷開支」等語(見偵卷第21至24頁)。 被告H○○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供稱:「(問:雙聯網開始營運至今,有無其他工作?)都是一些小型投資,如買賣股票」、「(問:你們是用何誘因吸引會員加入?)等值商品給會員,另外就是公司的分紅。(既然會員可以取得等值商品,又可分紅,公司如何獲利?)產品成本佔營業額 10%至15%,扣掉管銷費用及人事成本及紅利,公司約有 7%的獲利」、「(問:有無會員不領商品?)95% 都有領商品,不領商品的都是後期加入的,有些會員不領商品就可以去申請退費」等語(見偵卷第73至75頁)。 被告H○○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單純買賣產品的營收是多少?)應該1個月營業額約 1000萬左右,詳細要看報表,公司可獲取百分之30的利潤,占公司整個營業額的百分之10」等語(見偵卷第160頁)。 被告H○○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的資金來源各為何?)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的資金來源是本公司銷售產品的營利,至於分紅的多寡則視當期營利的狀況而定」等語(見偵卷第123頁)。 被告H○○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雙聯網公司,你以前都有講過很多的產品,你是否還記得有哪些商品?)水機、床墊、按摩椅、健康食品、保養品,還有日常生活用品,一些棉被,還有什麼珠寶首飾這些。(問:你有無統計過按摩椅在這些產品裡面所佔的這個營業額的比例是多少?)…應該有百分之10到15吧,是很大概。(問:即按摩椅佔了整個營業額的百分之10至15?)是。(問:有百分之85至90是否是其他的產品?)是,其他的東西」、「(問:你們在進新產品或是舊產品的進貨的時候,成本與售價的利潤,這個比例大約是多少?)以我的認定,成本我們是廠商一次去採購,所以我們的目標是要壓到20%以下」、「(問:平均起來差不多?)大概20到15」、「(問:你在偵查當中曾提及雙聯網公司會根據營業額提撥百分之67作為會員的分紅?)是」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240、241、243頁)。 ②被告J○○部分: 被告J○○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本公司吸引會員加入公司的最大誘因應是公司紅利制度和產品」、「(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沒有」等語(見偵卷第84、88頁)。 被告J○○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的資金來源都是依照公司營業額來計算,其中『聯合分紅』是依據每期公司營業額的40% 作為計算的基礎,至於『直推分紅』大約是每期『聯合分紅』的 30%,而『組織分紅』並沒有固定發放比例的數額」等語(見偵卷第145頁)。 ③被告a○○部分: 被告a○○於101年4月10日警詢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會員若沒有繼續對外招攬下線會員投資,是否就沒有業績?)是的」、「而雙聯網公司主要業務就是對外招攬會員。向會員收取『購物金』並發放允諾給會員的獎金分紅」、「(問:雙聯網公司提供予投資會員相關紅利之資金來源即為會員所吸收之下線參與投資的款項。換言之,雙聯網公司必須不斷有新資金的挹注,雙聯網公司才可以持續發放會員的相關紅利,是否如此?)是的」、「(問:據本處調查瞭解,雙聯網公司『 WAKAI』品牌之相關產品,其定價均高於市場上同等產品之市價的數倍至10倍不等,其原因為何?)雙聯網公司『 WAKAI』品牌之相關產品,其定價確實高於市場上同等產品之市價,但是該等產品的定價均係H○○、J○○及丙○○等人所定的,所以經過情形我不太清楚」等語(見偵卷㈠第174、175、178、180頁) 被告a○○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如何保障所有會員得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該等分紅之資金來源為何?)該等分紅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於會員吸收下線發展組織中新會員入會費與購物金。雙聯網公司無法保障所有會員,得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必須依靠會員吸收下線發展組織才有資金來源」等語(見偵卷㈠第 226頁)。 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沒有新的會員加入,也了解這是絕對沒辦法撐下去?)如果沒有新的會員加入,分紅就會沒有,就等於沒有新的營業額進來,就會沒有分紅」、「(問:公司的營收,除了會員的會費以外,有無包括銷售商品的收入?)譬如說有的客戶會買健康食品那種小金額,還是會有,還是會買那種商品」、「(問:你所提供紅利的資金來源,就是會員吸收下線,參與投資的款項?)他們買了商品之後,就一筆錢交給公司,公司就是用這筆錢去做這個分配,把剛才所講那些該發出去的獎金就給它發出去」、「(《提示101年偵字9667號卷一第178頁》問:你有提到雙聯網公司所提供投資會員相關紅利的資金來源,是會員所吸收下線參與投資的款項,對此有無意見?)沒有」、「(問:你在偵查中曾經講過,你們所賣的東西這個價格,都遠高於市面上,有一些甚至是幾倍的價格?)對」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6、157、160、161、164頁)。 被告a○○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因此同案被告J○○於偵查時,她稱大概的成本是售價的1至2成,你覺得是否屬實?成本大概是定價的1到2成即售價的 1到 2成?)我覺得合理,因為這個是所有的傳銷公司,所有的定價方式都是這樣子」、「(問:所以那個商品的價值是否與他的會員費是一樣的?)是,一樣的,同等值的。(問:如此公司還要賺什麼錢?)…因為產品的成本大約就是10到20%這個部分」、「(問:所以你們中間就有一個利潤?)有那個利潤,所以才有辦法去發所謂的聯合分紅」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142、147頁)。 ④被告W○○部分: 被告W○○於101年4月19日調查詢問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何時變更每週一出金之允諾?變更理由為何?)自101年1月16日起,雙聯網公司由每週一出金,變更為每兩週出金一次。是因公司業績持續下滑,新的投資金額進入大幅減少,無法依照約定每週一出金,因此變更為每兩週出金一次」、「(問:雙聯網公司何時停止出金?理由為何?事後如何處理?)雙聯網公司於101年2月20日起停止出金,當時由H○○宣布停止出金,理由係所有會員幾乎都沒有業績,H○○並希望所有幹部、會員再衝刺一下業績,希望101年3月19日恢復出金,但投資人因公司停止出金,已對公司沒有信心,101年3月間公司已停擺,我也主動辭去董事長、營運長職務」等語(見他卷第184至185頁)。 被告W○○於101年4月20日偵查中供稱:「(問:進貨與定價的價差為何?)進貨是定價的 10至15%。(問:為何價差這麼大?)因為要發放獎金,100 元的東西,成本可能是10到15元,剩下的要發放獎金及管銷成本」等語(見他卷第199頁)。 被告W○○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的資金來源即為會員入會時所繳交之會費,以及會員購買公司產品時之營收」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0至11頁)。 ⑤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所有的分紅來源必須依據每週營業額,才能提撥40%的分紅獎金 ,所以雙聯網公司如果營業額下降,不足提撥分紅獎金時,即無法保障所有會員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等語(見偵卷第208頁)。 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H○○跟何人訂貨?)千禧股份有限公司、艾索企業社、麗姿珠寶、傑鼎公司,其他我不知道」、「(問:會員兌換的商品是否與他們繳交的入會費等值?)等值。因為商品的市場價值跟他繳交的會費是一樣的」、「(問:為何會員可以得到市場等值的商品,又可以分紅?)商品本身就有價差。(問:為何可以分營業額的 40%紅利?)進貨的成本只有售價的 10至15%,這是H○○跟廠商談的」等語(見偵卷第229至230頁)。 被告丙○○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是以個人消費購物分紅的方式對外招攬會員,並以『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的特色來吸引會員參加,是後來因為市場同業競爭激烈,導致公司營收急劇下降,造成公司無法繼續支付紅利,才會倒閉」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1頁)。 被告丙○○於102年8月 7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分紅的機制是否會隨你們營業額的多或少而不同,營業好分紅就多、營業少分紅就少、沒有營業額分紅就是 0?)是,我在講課都有講,業績是 0,公司沒有利潤就沒有分紅」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0頁)。 ⑥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產品本身並沒有如此昴貴的價格,會員之所以願意入會購買前述產品,主要是在繳交會款後就可以除了拿到產品後,又可以參與『消費者股東化』的活動,亦即可以參與各種分紅制度」等語(見他卷第167頁)。 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供稱:「除了為了加入會員購買產品外,通常加入不會再購買產品,加入會員後就可以領取分紅」、「公司產品成本抓 10至15%左右,如16萬元加入會員,取得產品成本在 10至15%左右,否則根本沒有錢可以分紅。就是16萬元的床,實際成本就只有10至15%」等語(見他卷第173、174頁)。 被告己○○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的資金來源各為何?)所有分紅的資金來源都是會員繳交的入會費」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6頁)。 ⑵證人E○○等人各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分述如下: ①證人E○○於101年7月16日偵查時證稱:「他們說公司產品成本只有1成,有賺的錢就可以分給我們,其餘就放在八大 金庫」等語(見偵卷㈡第74頁)。 ②證人丑○○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陳稱:「該等分紅之資金來源是新加入會員投資金,若不足部分由臺北公司匯款」等語(見偵卷㈠第31頁)。 ③證人江陳秀里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陳稱:「目之寶產品的價格高於市價約有10倍」、「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要獲取高額的利益,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WAKAI相關產品,況且該公司WAKAI相關產品的價格比市面同產品的價格高出很多,不可能去銷售」等語(見他卷㈩第274、275頁)。 ④證人陳瑀京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陳稱:「該等產品之價值係由雙聯網公司自行訂定,我是發覺到該公司所訂之產品訂價多有偏高情形」、「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要獲取高額的利益,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 WAKAI相關產品」等語(見他卷㈩第487、489頁)。 ⑤證人張秀玲部分: 證人張秀玲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陳稱:「雙聯網公司之產品均以美金作定價,且該公司產品之定價均超出市價之10餘倍,且H○○、W○○及丙○○在給我上課時也坦白承認,該公司之產品實際上只有市價之1至2成」、「我們加入雙聯網公司之傳銷事業,本來就不是要買他的商品,主要在被該公司之高額分紅吸引,而想要賺取高額分紅」等語(見他卷第64、65頁)。 證人張秀玲於101年6月18日偵查時證稱:「(問:他的產品品質?)不怎麼樣,我拿了床及按摩椅及水機,我覺得床比較好睡,按摩椅沒幾次就故障,水機就跟一般的濾心機差不多,我時有去賣場看價格,雙聯網有比較高」等語(見偵卷㈡第62頁)。 ⑥證人黃建榮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陳稱:「(問:承前宣傳文件第35頁『雙聯網八大金庫』顯示『32+28 = 60個金庫分擔所有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係指為何?)該段文字係指雙聯網公司有60個金庫可以承擔會員的紅利發放,即使全公司沒有任何會員加入或沒有任何對外銷售的業績,但在2至3個月內,公司獎金、紅利仍可正常發放,至於『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在公司完全沒有任何鎖售業績或會員加入時,是不可能達成的」、「雙聯網公司提供珠寶、床、棉被組、營養品、飲水機、按摩等產品供會員領取,該等產品價值應由J○○訂定,但我個人認為部分產品之定價高於市價」等語(見偵卷㈠第56、57頁)。 ⑦證人袁麗莉部分: 證人袁麗莉於101年6月11日偵查時證稱:「(問:拿到的商品是否與你付出的金錢等值?)我不清楚,但 OPP說產品是用售價的1折去買的」等語(見偵卷㈡第15頁)。 證人袁麗莉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陳稱:「(問:說明會有無介紹產品?說明會是著重在產品介紹與推銷或分紅制度的介紹?)有。說明會是著重在分紅制度的介紹」等語(見偵卷㈢第261頁)。 ⑧證人林子涵部分: 證人林子涵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陳稱:「雙聯網公司提供保健食品、保養品、鑽石、珠寶、皮草、床組、按摩椅、飲水機等產品供會員領取,該等產品的價格,先由佳一公司向廠商進貨,並以進貨成本的2 倍價格賣給雙聯網公司,雙聯網公司再以購買價格的5 倍金額作為產品定價販售給消費者,此等產品的價格制訂標準,是雙聯網公司財務長m○○制訂後,再由特助J○○告知我們的」等語(見偵卷第13頁)。 證人林子涵於101年4月20日偵查時證稱:「(問:你知道這些產品成本多少?)賣出價的10分之 1,所有員工都知道…(問:這個產品來源?)跟廠商購買,是直接跟廠商購買,購買價格是我們賣給會員10分之 1。但是後來佳一公司成立後,就由佳一公司先跟廠商進貨,再以雙倍價格賣給雙連網公司,雙連網再賣給會員。這時候變成雙連網公司進價的 5分之1」等語(見偵卷第34至35頁)。 ⑨證人甲丙○○部分: 證人甲丙○○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陳稱:「我有聽過P○○ 提到『WAKAI 』是雙聯網公司的品牌,但我並不清楚該品牌的內容或產品,我也沒有買賣過該品牌的產品」等語(見他卷㈩第412頁)。 證人甲丙○○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陳稱:「我本人是選床墊 和被套,但我個人認為該床墊和被套,絕對沒有19萬元的價值…,我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後,曾收到雙聯網公司宅配的2組被套和1組彈簧床墊,但我並不認為該等產品與我投資的金額等值,因為那些被套和床墊的品質並沒有那個等級,頂多市價只有1、2萬元而已」、「我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後,從來沒有認購過任何商品來轉售予他人…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就是賺取高額的紅利利潤,並沒有要銷售該公司WAKAI產品的意思」等語(見他卷㈩第418至420頁)。 ⑩證人牛仕祥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陳稱:「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要獲取高額的利益,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WAKAI相關產品」等語(見他卷㈩第491頁)。⑪證人R○○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陳稱:「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要獲取高額的利益,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WAKAI相關產品」等語(見他卷第108頁)。⑫證人盧明華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陳稱:「(問:你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可以獲取高額的利益,並兼顧人情,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 WAKAI相關產品,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他卷第124頁)。 ⑬證人李威德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陳稱:「(問:你於 100年11月24日至101年1月16日在雙聯網公司擔任財務會計經理期間,主要負責業務為何?相關業務係向何人負責?你的部門有哪些人?)我擔任財務會計經理,主要負責記帳…(問:你為何於100年11月24日到職,101年 1月16日即離職?)我從事財務會計工作已20餘年,我進入雙聯網公司半個月後,就發現該公司有漏開營業稅發票及公司有類似以前鴻源公司吸金的手法,我發現問題後就想離職…我發現公司有漏開營業稅發票,是從公司的相關憑證發現現金入帳大於開立的營業稅發票額,而發現公司有吸金情形,是因為公司每週發出大量的獎金,而公司收入來源是以販售 WAKAI自有產品為幌子,實際上主要是以發放大額獎金吸收會員」、「(問:會員分紅之資金來源為何?)來自於所有會員的收入,一定要由後金推前金,才能維持」、「會員所吸收之資金主要是做獎金分紅使用」等語(見偵卷㈠第20至23頁)。 ⑶證人即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承辦人員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問:針對公平法第23條,依照你們的專業、你們的判斷基準,你們是做什麼樣的判斷?)原則上我們在做變質多層次傳銷禁止的時候,如果事業在銷售商品,就是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可以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的收入來源,這是我們判斷的一個依據」、「(問:妳剛才提到的商品虛化,什麼叫作商品虛化?)比方說今天可能商品是有的,可是不見得確實有提供這樣的商品,即雖然有賣這個商品,可是實際上只是一個媒介物,它其實基本上都沒有出現過,這是一個比較商品虛化的典型」、「(問:成本會是你們做商品虛化的考量嗎?)應該是說可能成本跟合理市價,我們都會去考量它,可是我們的重點還是,今天他不可以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的收入來源,因為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定,基本上傳銷人的收入,應該是因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獲得的獎金、佣金或其他利益,所以前提是因為他推廣銷售商品、或是服務而獲得的獎金,而不是以介紹他人參加來獲得獎金,這是一個比較明確的界定方式,只是商品的部分,有些公司說有賣商品,可是商品的價值很低或是商品從頭到尾參加人根本不在乎商品,他可能連領貨都沒有領貨,有很多種狀況會產生」、「在 100年11月11日我們發函給臺灣高等檢察署的部分,其實在函中就已經說明了,我們認為這樣的獎金制度設計,覺得公司的營業收入不足以因應以後的獎金發放,所以雙聯網公司的參加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要後續不斷有人加入,才能夠獲得這樣的一個經濟利益,換句話說,就是要不停有新的人加進來,不停的挹注資金,我們覺得這樣的一個操作方式,就是有所謂的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的性質,我們在函裡面已經有解釋了」、「(問:雙聯網公司違法的標準為何?)之前雙聯網公司因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的部分,我們有處分過,在100年6月 8日我們去雙聯網公司業務檢查的時候,發現他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 項的規定,還有就是雙聯網公司的負責人,沒有在實施前向我們報備,然後這個部分被我們處分了二次,後來在 100年 9月15日的時候,就是這一次我們移送的原因,就是我們發現他有變相吸金的狀況,這個時候雙聯網公司還在辦理變更報備補正,因為如果變更報備資料不齊全的話,我們會請公司補正到完整為止,就是我們覺得有疑問的話會去問,然後這個時候雙聯網公司還在變更報備補正,所以我們請公司到會說明跟提供他們現在的資料,我們發現他這份資料是100年8月10日生效,我們就認為他那個時候實施的獎金制度主要收入來源,有疑似基於他人介紹他人加入,容有違反修法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變質多層次傳銷的一個禁止規定,因為刑事優先原則,又涉及到刑事責任,所以我們在100年11月11日移送高檢署偵辦,之後在101年3月1日,我們又不停的接到民眾陸續檢舉雙聯網公司沒有依據修法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3條之2辦理退出、退貨的規定,這個部分我們當時有去立案調查,至於民眾有檢舉他違反變質多層次傳銷的部分,因為已經移請檢調單位,所以我們這個部分就把資料移送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去參處,我們案件在不停的調查當中,後來在101年3月19日的時候,雙聯網公司已經沒有營業跡象,然後我們發函請雙聯網公司的負責人說明案情也都沒有辦法送達,後來才在 4月21日的時候,知道檢調單位搜索雙聯網,然後因為101年3月 1日以後陸續很多民眾檢舉,後來我們沒有辦法進行調查,就只能停止調查,該公司後來也被經濟部解散」、「(問:針對獎金的制度,公平會到底會不會進行實際的調查、檢查或任何相關的行政作為?包括本案在內,也就是包括這一件雙聯網公司的獎金制度到底是不是合法,當然在報備的時候,可能都只是形式的去看一下,但是當你們去實際的業務檢查的時候,會不會實際的去計算、去調查他們獎金制度是否合法?)雙聯網公司的報備案並不是我處理的,檢查紀錄也不是我處理的,所以我不確定,可是如果以現在來講的話,基本上我們去做檢查,都會先去算一下獎金的狀況,且實際上運作,我們還是要去公司去做瞭解,因為報備是一回事,實際上運作是另外一回事,有時還要去搭配公司的獎金發放狀況,我們必須要做相關的勾稽,因為我們都是讓公司自由填寫,再透過很多資料的勾稽,然後去瞭解公司的獎金發放的狀況」、「(問:根據公平會在105年5月24日的函文,裡面有提到100年9月15日接獲民眾檢舉,所以公平會是根據100年9月15日民眾檢舉之後,你們才認為獎金制度有違法嗎?)不是獎金制度違法,而是公司做的整個行為是有涉及到變質多層次傳銷,民眾檢舉給我們的話,我們會依照民眾提供的事證去做相關的瞭解,經過我們請公司的人到會提供相關資料整理之後,我們認為公司有疑似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虞,所以依照權責,我們移送給檢調機關去處理」、「(問:本案在 100年11月11日,妳因為認為當初雙聯網公司有疑似成為變質多層次傳銷的情事,所有移請臺灣高檢署去做偵辦,當初你們懷疑是變質多層次傳銷,是不是就是因為妳認為計算出來,他們所謂的參加者獎金、紅利等等經濟利益的來源主要是因為介紹他人所得,而不是推廣這些商品?)我們認為是,按照函的意思應該是這樣」等語(本院卷㈣第361至390頁);及「(問:針對雙聯網公司,後來你們在做相關的行政檢查時,有沒有發現原本的報備制度跟它們實施的多層次傳銷,有什麼不同的地方?)當初我們在瞭解的時候,其實雙聯網公司一直在做變更報備,所謂變更報備就是它們不停地在變更獎金制度,所以問題是只要它還在補正的階段,我們沒有辦法確定它報備的資料是不是當初一開始的那個資料,而且我們要去做業務檢查,是因為公司報給我們是一套制度,可是實際上它操作是另外一套制度,所以我們要佐以業務檢查才能夠瞭解實際的狀況」、「(問:所以你們在業務檢查之後,有發現他們實施的是另外的哪一套制度嗎?不是實施另外一套,而是它可能內容有一些不太一樣的地方,這個部分我們當初是收到民眾的檢舉,應該是說發現它的這一套制度可能是有涉及到變質傳銷,報備只是一個有點像是通知的觀念,報備不是核准」、「(這種虛化的商品,有什麼具體的特質嗎?)就像雖有商品,可是它實際上沒有存在或是實際上沒有提供,比方這個商品根本沒有問世,可是它市面上在銷售這樣的商品,它就是一個商品虛化;或是像在銷售按摩椅,可是它的東西都放在日本,實際上是不是有放置他們賣的東西、且有沒有這麼多臺,其實都沒有辦法確認,也是商品虛化的一種;另外一種是它確實有銷售商品,可是它銷售商品的目的其實只是為了要參加組織去領取獎金,就是雖然形式上都有賣商品,可是它實際上根本就沒有提供,它主要都是為了要領獎金,而不是為了銷售商品,即不是為了多層次傳銷一開始的目的」、「(問:在本件裡面就有 3種獎金分紅,一個是聯合分紅、一個是組織分紅、一個是推薦分紅,在本案的聯合分紅這一部分,也就是向雙聯網公司購買貨品之後,他就能夠獲得營業利益的30%的分紅,這一部分跟一般所謂的公平交易法傳銷商的分紅,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嗎?)一般通常是銷售商品然後才會有獎金出來,雙聯網這個案子,基本上雖然也是透過銷售商品,可是,實際上當初我們調查的狀況,其實基本上、90%以上都是買最高等級進去的,然後它基本上是按照他的會員等級可以連續領取不同週數,如果今天沒有一直銷售商品的話,怎麼可能去一直領到這個獎金呢?所以它的獎金制度設計是傳銷商購買高單價的商品享有連續高期數的分紅獎金,如果今天你沒有銷售商品,你怎麼會有獎金進來?可是今天雙聯網公司雖然講說它是用營業額的40%,然後透過它的分配技術去達到這個東西,可是問題是實際上它的獎金制度是他可以享受連續高期數的分紅獎金,你怎麼知道說今天它的商品有銷售出去?其今天只要買了一個資格,就可以一直領獎金,這應該跟原來正常的傳銷公司制度設計是不太一樣的,至於是不是有違法或是不是這樣的運作,還是要由司法機關去認定,只是我們當初看到這樣的制度,我們推算出我們覺得它的營業收入是不足以因應後續獎金的發放,所以疑有變質傳銷,移請檢調機關處理」等語(本院卷㈤第207至227頁)。 ⑷雙聯網商品目錄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等書證內容,分述如下: ①依雙聯網商品目錄記載,雙聯網公司提供會員兌換之商品共計有:能量戒指、頂級EGF 活膚膠囊、葛洛莉拼皮包、漆皮袋鼠包(黑色)、雙環束口經典牛皮包(黃色)、華麗交織真皮編織包(白色)、時尚太陽眼鏡(黑)、時尚太陽眼鏡(褐)、豹紋太陽眼鏡、瓜拿納加強版、固健靈、目之寶、御品樟芝、優質初乳錠、乳油木沐浴禮盒、全方位微型淨水器、孟涵媚- 傳明酸雪白保養6 瓶組、珍珠胜太柔皙精華液、玫瑰幹細胞全效保養組、愛娃珍品私護凝膠、頂級皇家菁油禮盒- 清新抗菌舒壓組、頂級皇家菁油禮盒- 光彩活力保健組、頂級皇家菁油禮盒- 窈窕美麗回春組、珠寶、極致能量水機(自動斷水,加送微型淨水器)、寶石能量床(送能量枕1 個)、活氧負離子釋壓床等,此有雙聯網商品目錄在卷可稽(見偵卷㈡第86頁)。 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 年11月11日公參字第1001462157號函載明:「由雙聯網公司之獎金制度可查悉,加入該公司主要收入可分為兩種,其中聯合分紅部分,只要加入較高階之會員層級,嗣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領取較入會金額近1 倍甚至更高之獎金(越多人加入則營業額走高,分紅點值亦會提升),如購買5,240 美元之商品,不須再從事任何活動即可獲得10,022.4美元(拫據雙聯網公司提供之資料數值推算,平均當週分紅點值為1.45 = 1.45 * 96單位*72 週),由此獎金制度之設計即可知悉該公司之營業收入並不足以因應後續獎金之發放,是雙聯網公司之參加人所獲得之經濟利益,端視後續不斷有人員加入,始得獲領該獎金等經濟利益,即系爭行銷制度唯不斷有新進會員加入,並不斷挹注資金,方得維繫組織之正常運作。雙聯網公司之操作已逸脫以『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做為合法取得多層次傳銷銷獎佣金或經濟利益,實不無有『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之性質』之情。況雙聯網公司之參加人倘尚每介紹一人加入(以金級會員介紹金級會員加入),還可按週領取該被推薦人所領取之聯合分紅獎金之30%,是倘只要介紹4人加入,加上原本之直推分紅獎金,共可領取 2倍以上之獎金,即繳交 6,240美元,除可領取10,022.4美元外,另就再推薦4人加入部分,亦可再領取12,026.88美元(假設被推薦人共領10,022.4美元),共可領取22049.28美元,如此高額之獎金更可證該公司之獎金發放係以推薦他人加入而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此外雙聯網公司之準會員與基本會員,其聯合分紅所能領取之總獎金遠低於高級會員及金級會員,更凸顯該公司以高額獎金吸引參加人加入,另可由該公司參加人 98.8%(以10月底參加人計算)皆係參加金級會員可證;綜上,雙聯網公司所實施之多層次傳銷制度,主要收入來源疑似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容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虞」等情,有該函在卷(見他卷第14至16頁)。 ③公平交易委員會105年5月24日公競字第1051460613號函載明:「100年9月15日接民眾檢舉雙聯網公司涉有變相吸金情事,因雙聯網公司仍辦理變更報備補正,經函請該公司到會說明及提供資料,發現該公司最新獎金制度自100年8月10日起生效,而該公司實施之獎金制度,主要收入來源疑似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容有違反修法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規定,復因涉及同法第35條第 2項規定之刑事責任,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所定刑事優先原則,爰於100年11月11 日移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偵辦」、「有關雙聯網公司提供之商品是否合於市價乙節:⒈…查雙聯網公司之參加人因取得佣金、獎金及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涉有違反修法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禁止規定,因涉刑事責任,承如前述,本會己移送高檢署偵辦。⒉至於雙聯網公司報備之商品是否合於市價,按有關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除考量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外,得輔以比較傳銷事業與非傳銷事業銷售相同或同類商品或勞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建請參酌現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條規定意旨辦理,併予敘明」等情,有該函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㈢第110至111頁)。 ⑸綜上所述,被告H○○經營之雙聯網公司,提供予會員之聯合分紅係以被告H○○自行設計之「八金庫」公式,以當週業績為基礎,計算會員當週之分紅點值再乘以29.5(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因此會員所可取得「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均係以雙聯網公司當週之業績為依據。如雙聯網公司當週業績不佳,會員可領取之前述分紅及獎金均將隨之減少;反之,雙聯網公司當週業績提升,會員可領取之分紅及獎金亦均隨之提高。故雙聯網公司會員所可取得之分紅及獎金多寡,取決於雙聯網公司業績高低。然雙聯網公司產品成本為訂價之10%至15%,縱使存在認同該公司所推出之商品,而有意願購買該公司商品之一般消費者,亦會考量該公司商品成本僅有定價之10%至15%,再付出「會員費美金40元」之代價,即可享有按會員等級之不等週數之分紅,實無可能僅購買商品而不加入會員,此據①被告H○○於警詢時供稱:「並沒有發生僅領取公司產品,而不領取前揭分紅的情形」等語(見偵卷第23頁),②被告J○○於警詢時供稱:「(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沒有」等語(見偵卷第88頁),③被告己○○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除了為了加入會員購買產品外,通常加入不會再購買產品」等語甚詳。且會員即證人江陳秀里、甲丙○○、陳瑀京、張秀玲、牛仕祥、R○○、盧明華均稱 其等係受高額分紅吸引而加入會員,意在獲取高額分紅,而非對外推廣或銷售該公司商品,亦未曾對外推廣或銷售該公司商品,甚且該公司產品之定價高於市面同產品,根本不可能銷售該公司產品,亦未購買過該公司產品等情甚詳(詳細供述內容詳見前述),堪認該公司會員商品定價甚高,如非有高額紅利及獎金,自無可能向該公司購買商品,且已加入之會員亦難以在市面上對一般消費者推廣及銷售該公司商品,是單純向雙聯網公司購買商品之一般消費者甚少,雙聯網公司因單純銷售商品所取得之營業額根本不足以吸引民眾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此與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有無不是會員,也不是股東的一般民眾購買產品,就是純粹來買產品?)沒有」等語相符(見原審卷㈡第 208頁),堪認雙聯網公司主要係以吸收會員加入,而非由經銷商即會員對外推廣或銷售產品。此外,①被告H○○於警詢時亦坦承:「該等分紅獎金之資金來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所招攬之業績,即所招攬新的下線會員加入雙聯網公司之投資消費,所投入之金錢」等語(見偵卷第21頁);②被告a○○於101年4月10日警詢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會員若沒有繼續對外招攬下線會員投資,是否就沒有業績?)是的」、「雙聯網公司主要業務就是對外招攬會員,向會員收取『購物金』並發放允諾給會員的獎金分紅」等語(見偵卷㈠第174、175頁),及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必須依靠會員吸收下線發展組織才有資金來源」等語(見偵卷㈠第226頁);③被告己○○於101年4 月19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供稱:「除了為了加入會員購買產品外,通常加入不會再購買產品,加入會員後就可以領取分紅」等語(見他卷第173頁),及於101年 7月26日調查時供稱:「所有分紅的資金來源都是會員繳交的入會費」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6頁反面),經核與雙聯網公司財務會計經理李威德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公司收入來源是以販售 WAKAI自有產品為幌子,實際上主要是以發放大額獎金吸收會員」、「(問:會員分紅之資金來源為何?)來自於所有會員的收入,一定要由後金推前金,才能維持」等語相符(見偵卷㈠第20至22頁),堪認雙聯網公司對外雖以販售商品為名義,惟實際上該公司發放予會員之紅利及獎金均係來自於會員繳交之款項,而非由會員推廣及銷售該公司商品,如後續無其他新會員加入繳交款項供上線會員領取紅利及獎金,則雙聯網公司將產生無法發放獎金之情形,益徵雙聯網公司會員所取得之紅利及獎金,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自有商品虛化之情。此外,雙聯網公司以此模式經營,於後期因無其他會員繼續加入,取得「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及「金級會員」新會員繳交之款項後,因雙聯網公司除收取會員繳交之款項外,其餘銷售商品之收入甚少,導致雙聯網公司無法支付紅利及獎金予會員,遂於101年2月20日停止支付前開紅利及獎金乙節,亦據被告W○○於調查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於101年2月20日起停止出金,當時由H○○宣布停止出金,理由係所有會員幾乎都沒有業績」等語甚詳(見他卷第184至185頁),益徵雙聯網公司因商品定價過高(僅為成本10%至15%),並無一般消費者購買商品而使雙聯網公司獲利,且民眾加入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之目的並非在推廣及銷售公司商品,僅係獲取紅利及獎金,堪認雙聯網公司確有商品虛化之情。 ⑹至於被告H○○上訴意旨稱:「雙聯網公司發放給會員之紅利及獎金,資金來源係來自會員之商品消費公司所得營業收入,非源自會員之入會費」、「雙聯網公司販賣之各該商品市價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雖從雙聯網公司被查獲之資料,商品成本價為售價之10%至15%…雙聯網公司之產品與市價相當。因此,雙聯網公司發放紅利及獎金之資金,係來自於會員購買商品之消費,讓公司因為銷售商品而產生營業利益,再以營業利益分享會員」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48至57頁);被告a○○、W○○上訴意旨稱:「會員能領取紅利獎金之多寡,取決於購買商品或銷售商品多寡,且無保證獲利模式,與一般傳銷公司經營模式並無不同」、「雙聯網公司產品價格是否合理,應與同類傳銷公司產品相互比較。原審判決未詳加調查雙聯網公司商品是否確有不等值或高於市價不合理之情,僅憑會員事後片面稱產品不等值,非為產品而加入等語即論斷,其判決違背法令」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4至36頁);被告丙○○上訴意旨稱:「雙聯網大部分會員都有以入會費用購得等值產品之事實,且未說明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 242號判決所稱之『合理市價』即『產品成本及合理利潤或參考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等因素加以考量』,在毫無客觀計算基準或證據下,僅以同案被告所稱雙聯網公司定價,商品之價格遠高於市價,有一些甚至是數倍的價格,推論雙聯網公司參加人員並非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58至60頁);被告己○○上訴意旨稱:「原審判決認定雙聯網公司之大部分會員都有以入會費購得商品,然卻未依其成本及合理之利潤或參考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等因素,分析參加人員是否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認雙聯網違反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㈡第 115至116頁)。經查: ①雙聯網公司於100 年10月3 日推由不知情之m○○以佳一公司名義,與力陽公司簽訂委託代工契約書,約定委由力陽公司生產WAKAI Live3D,代工費用每台2萬8500元,及於100年10月至101年2月,以佳一公司名義向力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總價979萬9350元之商品;又於100年12月 1日以佳一公司名義,以艾伯生公司簽訂委託代工契約書,約定委由艾伯生公司生產WAKAI極致活力水機,代工費用每台9000元或8500元,及於100年11、12月間以佳一公司名義向艾伯生公司購買總價153萬8000元之商品,且於100年8月至101年 1月間以雙聯網公司名義向艾伯生公司購買總價 862萬4000元之商品;復於 100年12月15日推由被告丙○○以佳一公司名義,與千禧公司簽訂委託代工契約書,約定委由千禧公司生產WAKAI活氧負離子釋壓床,代工費用每床1萬8000元,及於101年1、2月間以佳一公司向千禧公司購買總價727萬7772元之商品,且於100年 5月至100年11月間,以雙聯網公司名義向千禧公司購買總價2251萬8114元之商品。復於100年8月23日,以雙聯網公司名義與貝立德公司簽訂之「媒體作業承攬合約」,約定由貝立德公司負責為雙聯網公司商品廣告之媒體企劃、研究及購買之代辦、代洽與代購等事宜,並且研議在電視媒體、臺灣高鐵等處刊登廣告,及於100年9月間,再與平和媒體有限公司簽訂「媒體租賃合約書」,約定在臺北捷運之臺北轉運站、忠孝敦化站刊登廣告,再於 100年12月31日以佳一公司名義,與徐乃麟個人工作室簽訂合約書,約定就佳一公司所生產、代理、銷售之產品wakai 3D按摩椅,由徐乃麟擔任代言人,負責拍攝電視廣告、出席產品發表會及使用肖像權等,繼於 100年11月12日以佳一公司名義,與冠品傳播科技有限公司簽訂「HD產品3D功能示意動畫委託製作合約書」,約定由冠品公司製作「WAKAI-3D零重力按摩椅3D功能示意動畫影片」等情,業據雙聯網公司會員張朝凱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向雙聯網公司購買商品嗎?)有。…艾伯生的淨水器。…兩臺。(問:雙聯網公司賣商品給你有開立統一發票給你嗎?)有。(問:你實際上有收到你購買的商品嗎?)當然有」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㈢第182 頁);雙聯網公司會員謝耀慶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你與雙聯網公司是否有何關係?)我是他的會員。(問:你從何時加入雙聯網公司的會員?)應該差不多100 、101 年那個時候。(問:你有無向雙聯網公司買商品?)有。…按摩椅。…還有床。…按摩椅 1張,床好像有4、5張,可是還有沒有領完的,床好像後面不知道還1張,還2張還沒領」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 133頁);千禧公司負責人黃進忠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這一份委託代工契約書是你親自代表千禧公司跟佳一國際有限公司簽立的嗎?)是。(問:當時佳一公司是由何人代表跟你簽立這個契約?)是被告丙○○。(問:契約中的商品即代工的標的物WAKAI 活氧負離子釋壓床是結合床跟電位治療器成為一個商品嗎?)對」、「(問:千禧公司有沒有在雙聯網公司辦的商品發表會或說明會帶你去參加做產品說明?)有產品說明」、「(問:你們出貨給雙聯網公司有開發票嗎?)有,每一筆都開」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㈢第175、177頁);艾伯生公司負責人陳逸龍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艾伯生公司有沒有在雙聯網公司所辦的產品發表會或說明會上對客戶做這種濾水機的產品說明?)有。(問:說明會跟發表會的現場你本身有去嗎?)有」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㈢第180 頁);力陽公司負責人陳科伯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這一份的委託代工契約書,是否是你代表力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的?)是」、「(問:你有無參加雙聯網他們所辦的商品發表會或說明會,去跟客戶做商品說明?)沒有」、「(問:當時你是與何人簽立此份契約?)當時是與m○○」、「(問:你在出貨給佳一公司的時候,你們力陽公司是否會據實開發票?)是。(問:所以有出貨,你就會開發票給佳一公司?)是。(問:所以是否是根據實際出貨的數量與金額來開發票?)是。(問:有無漏開?)沒有。(問:有無多開?)沒有。(問:所以有開發票的部分,是否就是實際出貨的金額?)是」、「(問:你們向國稅局報稅之資料,有關於佳一公司的部分,此金額是否正確?)是,正確。(問:有無少報?)沒有。(問:所以只要有出貨給佳一公司作為銷項而報稅?)是」等語甚詳(見本院前審卷㈣第131、132頁),並有委託代工契約書 3份(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53至262、265至268頁)、千禧公司登記案卷(見本院前審卷㈢第59至65頁)、艾伯生國際實業公司登記案卷(見本院前審卷㈢第66至77頁)、力陽公司登記案卷(見本院前審卷㈢第78至80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6年3月3日資理字第106000580號函附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資料(見本院前審卷㈣第84至86、89至91、94至101頁)、媒體作 業承攬合約(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56至165頁)、媒體租賃合約書(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66至168頁)、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與徐乃麟個人工作室簽訂之合約書(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47至150頁)、HD產品3D功能示意動畫委託製作合約書(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52至154頁)在卷可稽。準此,雙聯網公司之商品目錄上將能量戒指等物列為該公司商品,並委託力陽公司、艾伯生公司、千禧公司生產按摩椅、極致活力水機、活氧負離子釋壓床等商品,且委託貝立德公司、平和媒體公司負責媒體企劃及研議在臺灣高鐵、臺北捷運等處刊登廣告,復僱請藝人擔任代言,宣傳該公司產品;而會員張朝凱、謝耀慶加入成為會員後,亦取得淨水器、按摩椅及能量床等物之事實,固堪認定。然雙聯網公司會員所發放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均依賴後續新會員之加入,而非舊會員之推廣及銷售產品,且舊會員亦係受高額分紅吸引而加入會員,並非欲取得經銷商資格用以推廣及銷售產品;甚且該公司發放予會員之紅利及獎金均係來自於會員繳交之款項,而非由會員推廣及銷售該公司商品,自有商品虛化等情,均詳如前述理由⑸所載,是雙聯網公司雖有委託其他公司代工生產商品,並編列商品目錄,僱請藝人代言及刊登廣告,然此部分僅能解為雙聯網公司創設該公司確有從事商品出售及業績良好之外觀,吸引他人加入成為下線會員,使下線會員相信雙聯網公司確實可經由此種經營模式獲利,進而繳納款項,使會員得以獲取「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之手段,尚不足以據此即認雙聯網公司無商品虛化之情形。 ②按80年2 月4 日制定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 項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其中所稱「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係以參加人員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為判斷;至其價格是否係「合理市價」,應依其成本及合理之利潤或參考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等因素加以考量,並可經由司法審查予以認定,非可單以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及已否確實依法執行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 2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雙聯網公司向會員收取會員費美金40元後,如欲取得商品,尚須依前取得之會員等級不同,繳交美金各 780元、1560元、3120元、6240元後,各取得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金級會員之資格,並得依繳交之款項換取雙聯網商品目錄上之商品(見偵卷㈡第86頁),又本院前審依職權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調取雙聯網公司、佳一公司、力陽公司、千禧公司、艾伯生公司自99年 5月至101年2月間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資料記載,雙聯網公司(含佳一公司)向力陽公司訂購按摩椅之金額共 979萬9350元、向艾伯生公司訂購極致能量水機之金額共1016萬2000元、向千禧公司訂購活氧負離子釋壓床之金額共2979萬5886元,且依力陽公司負責人陳科伯、艾伯生公司負責人陳逸龍、千禧公司負責人黃進忠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均證稱其等出貨均按實際出貨之數量開立發票等情,堪認上開金額確係雙聯網公司及佳一公司向力陽公司、艾伯生公司及千禧公司交易往來之確實金額無誤(此部分發票金額未必全屬代工費用,亦有可能包括其他細項費用,諸如運費、稅金及等件等,惟雙方交易既以委託代工為主,如將上開發票面額全數認定為代工費用,進而計算雙聯網公司訂購之商品數量,屬對被告H○○等人最有利之認定方式,自非不能作為判斷雙聯網公司有無商品虛化之依據。又後述計算、認定委託代工商品之數量,非指確實委託之數量,僅係作為判斷有無商品虛化之標準,特予說明)。再依雙聯網公司、佳一公司委託力陽公司代工按摩椅之費用為每台 2萬8500元、委託艾伯生公司代工極致能量水機之費用為每台9000元或8500元、委託千禧公司代工活氧負離子釋壓床之費用為每床 1萬8000元,足以計算出雙聯網公司、佳一公司於此段期間向力陽公司訂購之按摩椅約有344張(計算式:979萬9350元÷28500元=343.8《以 下四捨五入》)、向艾伯生公司訂購之極致能量水機約有1189台(以每台8500元計算對被告等人最有利,故以8500元計算,計算式:1016萬2000元÷8500元=1188.5(《以下四捨 五入》)、向千禧公司訂購之活氧負離子釋壓床約有1655張(計算式: 2979萬5886元÷18000元=1655.3《以下四捨五 入》)。而雙聯網公司於此段經營期間,金級會員部分共計有6379單位,以雙聯網公司極致能量水機1組定價為美元3120元,該公司向艾伯生訂購之水機僅能供594.5單位之金級會員兌換;另以雙聯網公司按摩椅1張、活氧負離子釋壓床1組(含能量枕1對)之定價均為美元6240元,至多僅能供344單位、1655單位之金級會員兌換,上開3種商品合計僅能供2593.5單位之金級會員兌換(此部分係以每1PV值為65美元計算,如以每 1PV值為50美元、53美元、56美元、60美元計算,則會員所得換之商品將更少),已不足讓所有金級會員兌換,更遑論尚有其他商品足供銷售予一般非加入會員之市面消費者,適足以證明雙聯網公司商品目錄上之商品,主要係供會員兌換,而非對外銷售使用,則會員所可取得之紅利及獎金,顯係基於來自介紹他人加入成為會員,而非既有會員推廣及銷售產品。縱使被告H○○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單純買賣產品的營收是多少?)應該 1個月營業額約1000萬元左右」等語屬實(見偵卷第 160頁),則每月對外銷售予一般消費者之營業額如按被告H○○自稱可從營業額之 67%作為「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之比例,每月僅有670萬元(每週平均僅有167萬5000元)得作為紅利及獎金發放,仍不足以作為主要發放予會員紅利及獎金之財源,益徵雙聯網公司會員所取得之紅利及獎金,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自有商品虛化之情。至於雙聯網公司商品目錄上,除按摩椅、極致能量水機、活氧負離子釋壓床外,尚有能量戒指、活膚膠囊、葛洛莉拼皮包、體驗套裝等商品(詳見前述之雙聯網商品目錄),然該等商品之定價各有美金50元、60元、80元、90元、150元、200元、640元、720元、850元、980元不等價格,均遠低於按摩椅、極致能量水機、活氧負離子釋壓床,縱有一般非會員之消費者有購買按摩椅、極致能量水機、活氧負離子釋壓床以外之商品,則依被告H○○前揭供稱售予一般消費者之營業額(全部商品之合計)每月僅有1000萬元,所能提供作為「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予會員之款項亦甚少,已如前述。是雙聯網公司雖有銷售按摩椅、極致能量水機、活氧負離子釋壓床以外之商品,仍不足以據此即認無商品虛化之情形。 ③被告丙○○上訴意旨尚稱:「雙聯網所支付獎金數額,占銷售額67% ,與其他直傳銷公司所報備之比例相當。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97年6 月出版之中華民國96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概況調查報告,民國93至96年金佣金支付比例在60% 至70%,分別占全體直傳銷公司約 5%、8%、3%、5%,足認雙聯網公司支付之佣金比例,仍屬合理合法範疇」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58至60頁),並提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7年 6月出版之中華民國96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概況調查報告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㈠第62至63頁)。然依上開調查報告記載:「就佣金(獎金)支付比率之事業家數觀察,以營業總額40%至未及50%之事業最多,計67家(占25.97%),其次為30%至未及40%之事業58家(占22.48%),第三為50%至未及60%之事業41家(占15.89%)」(見本院前審卷㈠第63頁),是佣金比例部分,多數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比例均屬未及 60%,雖93至96年金佣金支付比例在60%至70%,分別占全體多層次傳銷事業比例各5.07%、7.99%、3.21%、5.43%,仍屬少數,足認雙聯網公司將商品售價之 67%作為會員佣金及獎金,縱使於93至96年間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概況調查結果中仍屬少數,而非常態。況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年 6月出版之前開調查報告,僅係統計市場上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佣金(獎金)支付比率,並將調查結果列於調查報告中,而無評價之意,亦非得以持上開調查結果,即認雙聯網公司並無商品虛化之情節。是被告丙○○上訴意旨以前開調查報告所得結果,認雙聯網公司支付之紅利及獎金比例係屬合法範圍云云,自非可採。 ⒊被告H○○上訴意旨以:「雙聯網公司係向經濟部登記有案之合法公司,其經營方式及獎金制度,亦有申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獲准,其所為任何一筆商品交易行為,均依法開立發票報稅,雖曾經該會委員糾正,但未經該委員會就經營方式有所指正或命令停業,足認雙聯網公司均係在主管機關監督下經營,遵照法令辦理」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48至57頁)。然查,雙聯網公司於收受會員所繳交之費用後,並非每一筆均有開立發票予會員部分,詳見後述理由㈤⒈部分,被告H○○上訴意旨指稱「任何一筆商品交易行為,均依法開立發票報稅」云云,與事實不符,自非可採。此外,原審依聲請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8月16日以公競字第1020013684號函覆稱:「向本會報備僅為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之法定義務之一,報備不代表該事業經營行為即一切合法,雙聯網公司即曾因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經本會以100年9月13日公處字第100166號處分書予以處分;本會亦於100年9月間因接獲民眾反應,爰就雙聯網公司涉有從事變質傳銷進行調查,且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所定刑事優先原則,將雙聯網公司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調查結果,以本會 100年11月11日公參字第1001462157號函移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偵辦」等語,有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8月16日公競字第1020013684號函在卷(見原審卷㈡第 235頁)。佐以證人未○○前揭證述,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惟報備僅係從事傳銷活動前履行之法定義務,非指該事業所從事之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屬合法,或違反法律規定可因報備予以免責。是被告H○○此部分上訴理由,亦非可採。 ⒋另被告a○○、W○○上訴意旨略以:「雙聯網公司係自創WAKAI 品牌,建立產品通路,在高鐵站、各媒體、雜誌刊登廣告行銷,公司產品有能量床、負離子釋壓床、保健食品、美容保養品,並提出『消費者股東化』概念,讓會員能分享公司獲利,即由消費者購買商品後進而成為公司會員,並依公司之銷售營業總額採聯合分紅制度,分配予會員,並非加入會員後始贈與等值商品」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4至36頁)。經查: ⑴被告H○○、J○○、丙○○、a○○、W○○及己○○各於警詢、調查、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之供述,分述如下:①被告H○○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會員專區公告資料確實是公司的公告,雙聯網公司確實以落實『消費者股東化』為由,請求投資會員以獎金分紅換購股票,該『股票』係指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的股票,該股票的價格係由雙聯網公司所訂定的,每股的價格為28元,每張股票(千股)為2萬8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5頁)。 ②被告J○○於101年 4月19日警詢時供稱:「我記得100年12月底,H○○、W○○等董事即已著手發行佳一公司股票予公司會員認購等事宜,不過,關於發行股票等相關細節,我均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90頁)。 ③被告a○○部分: 被告a○○於101年4月10日警詢時供稱:「所謂『消費者股東化』的意義,就是消費者除了買到雙聯網公司的產品後,又可以領到分紅,就好像是公司的股東一樣。其概念就是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 3週後,就可以在每週領取而後雙聯網公司於72週所產生的業績的40%分紅」等語(見偵卷㈠第173頁)。 被告a○○於101年 7月26日調查時供稱:「100年12月15日至29日期間,當時我人在中國大陸,H○○除告知我紅利計算週期由單週改為兩週結算一次的訊息外,並未告知我消費者股東化計畫的訊息,但我所屬體系大陸長沙的會員黃曉曉,自雙聯網公司網站得知公司將實施消費者股東化計畫後,曾針對此事向我詢問該情,惟我當時無法回答,只表示要致電回台瞭解」、「我12月29日回台後得知消費者股東化計畫已在台實施,臺灣會員每認購 1單元(96PV)者必須認購香港佳一公司股票1張,每張股票2萬8000元,該股款係自會員每週之聯合分紅中扣除,推薦分紅及組織分紅則繼續領取,不受任何影響,我當時並不知H○○為何如此作為,現今回想起來,我認為在 100年12月間,當時雙聯網公司已缺乏現金支應會員每週之獎金分紅,因此才將聯合分紅部分改採發放股票方式來因應」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8至29頁)。 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消費者股東化是什麼概念?)因為我們以傳銷的角度來講,就是譬如我們產品的成品大概 10至15%,一般的傳銷公司就是把這個部份,譬如說透過組織的方式,發給有做推薦的人,我們會把百分之40的部份留下來,做所謂消費者股東化,你已經有參與的人,未來公司營業額百分之40,多或少你都一樣可以分的到,就像你加入,你買了商品,以後公司新的營業進來,你一樣可以跟著分紅,所以把它簡稱為消費者股東化」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8頁)。 ④被告W○○部分: 被告W○○於101年 4月19日調查時供稱:「H○○於101年1月2日邀集公司幹部於臺北分公司開會,會中宣布因為公司資金短缺,可能會有出金上的問題,因此提出投資會員以紅利認購於香港註冊的佳一公司股票,希望用此配套措施減緩出金壓力,採會員自由認購方式,隔日(1月3日)即在公司網站上公告,據H○○表示,係請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估算該公司資產價值後,訂出每股28元認購價格」、「(問:為何在101年 1月20日的公告中聲稱,該股票價格預計在101年4月2日將由每股28元調整至每股35元?)調整股票認購價格係由H○○與m○○討論後決定,因為當時公司資金已無法按時出金,所以希望會員改為認購股票,減緩出金壓力,但是反而造成會員恐慌,質疑公司營運發生問題」等語(見他卷第185頁)。 被告W○○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當初因雙聯網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為了避免雙聯網公司的會員陸續要求退費,所以由H○○、m○○,以及張泳男討論後制訂本計畫,目的是要說服公司會員轉投資購買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股票,並購買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的健康床、按摩椅等產品,H○○並因此委任張泳男擔任雙聯網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向投資會員講解,並於101年1月間開始宣傳執行,但據我所知張泳男 1個月後即自行離職,原因我則不清楚」、「該等『消費者股東化計畫』確實是雙聯網公司為應付無法依分紅制度發放紅利獎金給會員之作為」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1至12頁)。 ⑤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因為雙聯網公司的商品供應商佳一公司計劃發行股票,所以雙聯網公司就以落實『消費者股東化』為由,要求投資會員以紅利認購股票,該『股票』係指佳一公司股票,價格係由H○○訂定。本來該認購股票的計劃係要於101年3月間推行,因為公司營運出現困難、資金不足,H○○為以分紅認購股票方式解決無法發放分紅之情形,乃於101年1月間告知會員以紅利認購股票,以減少現金分紅之金額」等語(見偵卷第211頁)。 被告丙○○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貴單位所示計畫是在 100年12月間,H○○找J○○、W○○、a○○、己○○、m○○及我本人,共同討論要將雙聯網公司上市上櫃股票公開發行,但當時並沒有決定實施的時間。到了101年2月間,因為公司營運績效下滑,H○○找我們討論後,就決定要公布實施。H○○實施該計晝的用意,就是因為雙聯網公司當時已經無法繼續發放會員紅利,希望能用轉認購公司股票的方式來留住會員」、「有關轉認購香港佳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部分,都是由H○○自行訂定規劃,我本人並沒有參與。至於在101年2月間倉促推行『消費者股東化計畫』的目的,確實是為了應付無法依分紅制度發放紅利獎金給會員之作為」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0頁)。 被告丙○○於102年8月7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 (《提示上開卷一第20頁並告以要旨》你有提到 100年12月間,H○○有找J○○、W○○、a○○、己○○、m○○及你本人,有共同討論雙聯網公司上市、上櫃、股票公開發行的問題,但沒有決定實施的時間,到101年2月間因為公司營運績效下滑,H○○就找你們討論後就決定要公布實施,對此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找我們討論是因為業務端是我們在接觸會員,他希望我們能夠配合這樣的政策,讓會員轉成股東。(後來換股的辦法有無實施?)有,有跟會員講。(會員有無意願要換股?)大概一半一半,有意願的也是很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1頁)。 被告丙○○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你有無聽過公司有一個制度叫做『消費者股東化』這樣的制度或概念?)有,我們在講就講這個部分。…因為H○○告訴我們就是這個案子不一樣的地方就是把金融跟組織結合在一起,然後過去那個公司有營運分紅,要股東才能拿得到,然後我們是消費者才可以拿得到,所以就是消費股東化這樣的概念。(問:所以簡單來說,消費者股東化這個制度,或這個概念,是否是H○○提出來、設計出來的?)是」、「(問:剛才你有提到所謂消費者股東化的概念,此消費者股東化的概念是何時提出來的?是在雙聯網公司一成立開始,或者是更早H○○在找你們一起要做此事業的時候,還是雙聯網公司經營不下去以後,說要在香港另外成立一個公司要用出資換股的方式,這三個時間點是哪一個時間點?)就在業務推廣之後中間就提出來了,並不是在股票那邊才提出來。(問:所以不是雙聯網公司一開始就已經講說這個是所謂消費者股東化的概念,是否如此?)一開始沒有」、「(問:講出這樣的概念的時候,你們所謂的『八大金庫』那些營運是否正常?)那時候是正常」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 230、231、236至238頁)。 ⑵證人林子涵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分述如下: ①證人林子涵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雙聯網公司自101年1月 9日時,將發放日期延後到隔週,不過到101年1月16日之後,雙聯網公司也都一直沒有出金,而是改由會員以累積獎金認購佳一公司股票之方式處理」、「雙聯網公司自100 年12月間,即於公司公告欄上張貼認購佳一公司股票抵分紅獎金之投資方案,財務長m○○在臺北市○○路○段 000號00樓舉辦會員講座時,也曾公開向會員表示,佳一公司股票認購價格每股28元,m○○並強調,佳一公司馬上就會上市,上市後股票即可增值到每股35元,之後還會飆升至每股100 元,以高投資報酬率吸引會員,鼓勵會員以分紅獎金轉換認股,當天就有許多會員因而前往認股,而一直到101年1月16日,由於雙聯網公司已經無法如期出金,因此雙聯網公司即強制將會員分紅獎金轉換為佳一公司股票,並表示會員只要在 2月15日仍可以每股28元之價格認購佳一公司股票,一旦在4月2日以後,佳一公司每股認購價格即會調整為每股35元,至於佳一公司股票價格如何制訂,我不清楚」等語(見偵卷第15至16頁)。 ②證人m○○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證稱:「該公司營運在100年9、10月間已經惡化,入不敷出,該公司推出『消費者股東化』之目的是將消費者投資之資金變成股票,以股票換取現金並延後償付紅利款項,試圖拯救公司」、「我曾經聽H○○講過消費者股東化計晝,不過該計畫是何時開始、經何人參與討論後訂定,我不清楚,但我個人認為其用意是以股票換取現金,延緩、減少雙聯網公司資金支付」、「但我曾經於101年1月19日去函雙聯網公司董事會,就為何以28元計價及有無依法核准提出質疑,不過董事會並未答覆我。…香港佳一公司根本沒有營運計畫,也沒有實際經營事業,沒有獲利來源所以每股28元沒有計算基礎,根本就是空的,所以我認為是不可能的事」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2至44頁)。 ③證人廖娟霙於101年5月 9日警詢時證稱:「我於任職該公司時於2月6日有聽說獎金發放部份改成認講股票,詳情我就不知道。(問:當時《2月6日》你有聽說獎金發放部份改成認購股票,係何人指示?)是主席H○○指示」等語(見偵卷㈨第8頁)。 ④證人P○○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證稱:「我是後期發覺不對,在去年年底參加a○○、丙○○及廖振城的說明會」等語(見偵卷㈡第74至75頁)。 ⑤證人江陳秀里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P○○通知我,自101年1月下旬,雙聯網公司由每週一出金,變更為每兩週出金一次,另外雙聯網公司於101年3月 5日以簡訊通知會員,因同業競爭,臺灣區營業額嚴重下滑,因此臺灣會員之獎金將暫不發放並存放於個人電子錢包帳戶,會員亦可以帳戶內美金90元換得換得股票1張」等語(見他卷㈩第275至276頁)。 ⑥證人甲丙○○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雙聯網公司是從 101年2月 7日後就沒有再出金發放紅利,但公司曾發送訊息,要求會員以紅利認購公司股票,並訂定900美金換1張公司股票」等語(見他卷㈩第412頁)。 ⑦證人陳瑀京於101年 3月25日警詢時證稱:「100年12月間,我的上線P○○向我表示,雙聯網公司的簡訊及公司網站有公告,其關係企業『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將尋求在香港上市櫃,希望投資人能將應得之包括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等利潤轉換為持有『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每股為28元)」等語(見他卷㈩第480頁)。 ⑧證人呂億嬌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大約在101年2月間,雙聯網公司表示無法再支付現金紅利,將改以股票方式支付…我記得雙聯網公司有以簡訊方式通知,將以佳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支付紅利」等語(見他卷第 3頁)。 ⑨證人郭易昌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在今年 1月間,P○○表示,雙聯網公司已無法正常支付投資者之紅利,要求會員以紅利認購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股票,但我及張津庭均表示無法接受,要求雙聯網公司能繼續支付現金紅利」等語(見他卷第34頁)。 ⑩證人張秀玲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雙聯網公司自101年2月 6日後停止出金後,向會員分析換購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股票之好處,變相強制要求會員將應得的紅利以每股28元認購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股票」等語(見他卷第68頁)。 ⑪證人R○○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我在101年2月間有前往臺北分公司開會,據H○○表示,因同業競爭致業績不好,無法正常以現金支付紅利,且表示『金級會員』以上投資人需加購 1球,除可獲得佳一公司股票一張外,另可領現金5,000元,且佳一公司股票需到4月間始能領取,我迄今亦未領到任何佳一公司股票」等語(見他卷第108頁)。 ⑫證人盧明華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在雙聯網公司發生發不出分紅獎金後,雙聯網公司要求會員必須同意轉認購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股票,否則雙聯網公司要將每週4,000 元之聯合分紅獎金驟降至數百元,因此眾多會員才不得不同意轉認購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股票」等語(見他卷第120頁)。 ⑬證人c○○方面: 證人c○○於101年3月23日偵訊時證稱:「我分紅領到12月底後,公司就說投資人可以認股票,可能認股的人太少,要發的獎金分不出來,要投資人體恤他們改為兩個星期分紅一次,然後於過完年後,領了 1次分紅,然後他就告訴我們說要認股,然後就發不出來了」等語(見偵卷第5頁)。 證人c○○於101年10月8日偵訊時證稱:「農曆年之後他們說公司營運不善,改成兩週分紅一次,後來他們又分不出來,他們又問公司有股票,要不要買股票,後來我沒有買股票」等語(見偵卷㈧第307頁)。 ⑭證人黃建榮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當時雙聯網公司已經發生資金不足的困境,故雙聯網公司以落實『消費者股東化』為由,要求投資會員以紅利認購香港的佳一公司『WAKAI 』股票,每股認購價為28元臺幣,可分16期扣紅利如不即時換購,該公司股票將於101年4月 2日後,每股換購價調高為45元臺幣,該股票價格應為H○○等人訂定」等語(見偵卷㈠第58頁)。 ⑮證人張朝凱於101年 4月19日警詢時證稱:「約於100年12月間雙聯網公司實際上已快發不出紅利,因此以公司未來將發行股票之方式安撫會員,該『股票』係指佳一公司股票,然而實際上H○○等核心幹部並未曾向相關單位申請發行佳一公司股票,H○○在巡迴說明之過程中,均向會員宣稱其透過會計師精算後,佳一公司之每股股票價值為28元,也就是每張股票價值2萬8,000元」等語(見偵卷㈠第92頁)。 ⑯證人廖振城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因為雙聯網公司已經無法發放紅利,為求公司之存續,H○○等人先行製作雙聯網公司積欠每位會員的紅利金額,並要求我等會員以尚未領取之紅利金額認購佳一公司的股票,每股以28元計價,並預定於101年5月 7日發放認股憑證給我等會員,待日後佳一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再以認股憑證換取等量之股票,且宣稱規劃佳一公司朝上市櫃公司發展,到時就可在市場上賣出解套」等語(見偵卷㈠第126頁)。 ⑰證人顏家城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該公司於101年1月間,因無法落實說明會所承諾發放高額分紅獎金,故改以消費者股東化為號召,遊說各會員將原有紅利獎金改購香港佳一公司未上市股票,藉以持續吸引民眾加入會員,但該號召係以到101年5月間配發股票,因公司在同年 3月間結束營業,所以並沒有落實消費者股東化」、「因公司無法落實說明會所承諾發放高額分紅獎金,故改以消費者股東化為號召,遊說各會員將原有紅利獎金改認購香港佳一司未上市股票,藉以持續吸引民眾加入會員。依公司公告內容,H○○規畫香港佳一公司股票於101年4月 2日前每股28元,之後每股35元」等語(見偵卷㈠第142、144頁)。 ⑱證人林玉蕾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雙聯網公司有用簡訊通知我入股,但是我沒有理它」等語(見偵卷㈢第 153頁)。 ⑲證人u○○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問:雙聯網公司H○○等人有無以落實『消費者股東化』名義,強迫會員以每週應領之『聯合分紅』等獎金,以每股28元認購香港佳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每張 1,000股),並聲稱若沒有參加認股活動,未來每週獎金將不會有加權分紅,且不會回本?)是的。(問:雙聯網公司H○○等人係強迫投資會員以幾週《次》之『聯合分紅』獎金、總計多少金額,認購1張《1,000股》香港佳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週、每張金額28,000元」等語(見偵卷㈢第110頁)。 ⑳證人呂瓊華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該公司有以手機傳簡訊告訴我該消息,但我加入沒多久該公司已倒閉,所以沒有分到股票」等語(見偵卷㈢第143至144頁)。 ⑶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公司公告、認股同意書及消費者股東化計畫書等書證資料方面: ①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公司公告部分: 100 年12月26日雙行字第1011226001號公告事項載明:「由於農曆年前業績未能達至預期成長目標,為確保會員聯合分紅之穩定,因應實際市場營運狀況,雙聯網公告調整目前業績結算方式,由每週結算調整為雙週結算業績1 次,並於2012年1月9日實施」等情,有該公告在卷(見偵卷第62頁)。 101年1月11日公告事項載明:「雙聯網通訊:因應落實消費者股東化,多數於去年10月份以後加入者積極爭取認購股票,公司將於本週贈送50張股票,凡於1/14前入96PV三單者參加人可獲贈價值2.8萬元股票1張」等情,有該公告在卷(見偵卷第63頁)。 101年2月 8日公告事項載明:「公告事項:公司將統一以2012年 2月20日為首次供股日。如之前生效之聯合分紅己於P111210週期(1/2 日生效),P111224週期(1/16日生效),P120107週期(2/6日生效)。扣除之認股聯合分紅將於2012年4月30日前退回帳戶。2012年2月20日起實施股票加權分紅。即日起生效之聯合分紅,認股股東可獲補額外點值,一般會員將以實際電腦結算點值計算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則依據下線因應認股狀態所得之聯合分紅30%計算。2012年2月15日為最後登記日會員須交回認股同意書。應多數會員建議,原聯合紅連績8次供股,改為16次50%供股之方式,惟因電腦程式設定問題(1/30日至2/11日現金入單件不需供股),2/20日需全額供股。2012年4月2日起股票價格調整為每股35元(以聯合分紅連續20次50%之方式供股)」等情,有該公告在卷(見偵卷第32、33頁)。 101年3月13日公告事項載明:「首先在此感謝您的一路支持,因近期臺灣區同業之競爭,本公司臺灣區營業額嚴重下滑與衰退,為免產生崩盤危機,目前臺灣區會員之獎金暫不發放並存於個人之電子錢包帳戶,臺灣區會員亦可以帳戶內美金900元換得股票一張」等情,有公告在卷(見偵卷第68 頁)。 ②會員i○○、謝耀慶提出之認股同意書: 會員i○○提出之認股同意書載明:「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者股東化計畫為雙聯網內部限定之配股辦法,已充分瞭解有關香港佳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佳一)換股辦法之內容,並同意依照該計畫內每個雙聯網會員帳號認購佳一股票一張」、「中民國101年2月 8日」等情,有該認股同意書在卷(見偵卷第36頁)。 會員謝耀慶提出之股票認購同意書載明:「甲乙雙方經協商後,達成協議如下:㈠股票認購內容:折合新臺幣 $20.00。㈡認購股數: 100,000股。㈢認購價值: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整」、「101年1月17日」等情,有該公司股票認購同意書在卷(見偵卷㈥第206至208頁)。 ③雙聯網公司之消費者股東化計畫書載明:「主旨:為落實『消費者股東化』之理念,以及拓展國際市場業務,公司即將進行大型內部配股計畫,由原香港佳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轉讓持有之部分股份予計畫申請人」、「期間:準備階段為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4 月27日。預計股份轉讓時間為四月下旬,預計申請人領取股條時間為2012年5月7日」等情,有該消費者股東化計畫書在卷(見調查卷㈠第16頁,偵卷第130頁)。 ⑷綜上所述,被告H○○、J○○、丙○○、a○○、W○○及己○○經營之雙聯網公司,於運作及吸收會員加入期間,固以「消費者股東化」作為宣傳,並向民眾說明如加入會員後,無庸推廣或銷售產品即可享有「聯合分紅」紅利,如再推薦或招攬他人加入,更可獲取「推薦分紅」或「組織獎金」之紅利及獎金,用以吸引及招攬民眾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並繳交不同等級會員所相對應之款項。然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後,並不因此成為雙聯網公司股東,且會員所分得之紅利及獎金,均取決於後續會員加入所繳交之款項,是被告H○○所創設之「消費者股東化」概念,僅係為促使民眾加入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並繳交款項成為不同等級會員之說詞,尚難據此即認雙聯網公司之經營型態非屬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況依被告H○○所稱「消費者股東化」,係指加入成為雙聯網公司不同等級之會員後,即成為雙聯網公司之「消費股東」,得依其會員等級之不同而享有不同週數之雙聯網公司營業利益,而非成為「佳一公司」之「消費股東」。而雙聯網公司因經營狀況不佳,新加入之會員人數過低,導致難以發放紅利及獎金予會員,遂於100 年12月26日在雙聯網全球資訊網上發出公告,將「每週結算」改為「雙週結算」,並於100 年12月間提出落實「消費者股東化」之計畫後,鼓勵及促使雙聯網公司會員將所可領取之「聯合分紅」換取佳一公司股票,陸續於101年1月11日、101年2月 8日、101年3月13日在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上發出公告,告知關於轉換股票之相關辦法,足徵被告H○○於 100年12月間,因新會員加入之人數及單位降低,如依其設計之「八金庫」程式,則舊會員所得領取之「聯合分紅」金額過低,造成舊會員申請退出,始提出「消費者股東化計畫書」,載明為落實雙聯網公司會員「消費者股東化」之理念,要求雙聯網公司會員將原可領取之「聯合分紅」換取「佳一公司」股票,「準備階段為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 4月27日」,堪認被告H○○係為舒緩雙聯網公司無法招攬、吸收新會員加入之壓力,避免新加入會員所繳交之款項過低,舊會員可分得之紅利數額隨之降低,日後將更困難吸收新會員加入,遂以落實「消費者股東化」之說詞,將舊有會員所得領取「聯合分紅」之款項,以每股28元價格,每張 2萬8000元價格認購成為「佳一公司」股東,自難據此即認雙聯網公司之經營型態非屬公平交易法所禁止之變質多層次傳銷。 ㈢被告H○○、J○○、a○○、W○○、己○○及丙○○犯銀行法第 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方面: ⒈被告H○○等人經營之雙聯網公司,以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獎金,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方面: ⑴被告H○○、J○○、丙○○、a○○、W○○及己○○各於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分述如下: ①被告H○○部分: 被告H○○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而八金庫的制度係由我本人所設計,其意義為設計一個可以使會員在不論公司的業績波動,均可以領取一定的『聯合分紅』」、「所謂的『第九金庫』之設計,則是為了『八大金庫』之業績長期不佳時,則由『第九金庫』的錢加以挹注,而『第九金庫』的來源,則為雙聯網公司公司盈利結餘及應撥投而未撥之獎金」、「(問:前揭雙聯網公司之宣傳文件係由何人所製作?)我只知道該份雙聯網公司之宣傳文件係由業務單位自行製作」、「(問:雙聯網公司之所以讓會員可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等獎金,而該等分紅獎金之資金來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所招攬之業績,即所招攬新的下線會員加入雙聯網公司之投資消費,所投入之金錢」等語(見偵卷第20、21頁)。 被告H○○於101年6月29日偵查時供稱:「(提示J○○101年6月22日筆錄並告以要旨,問:對於J○○所述從去年 9月開始每週分紅點值依電話計算結果,她向你告知後,你與其他股東經過開會決議,會將點值提高等語,有無意見?)確實從去年 9月份業績有受到同業影響,希望維持公司競爭力,我們五個W○○、a○○、己○○、丙○○還有我開會決定把點值提高,讓公司少賺一點,當時記錄可能是J○○或m○○」、「實際的時間要查開會記錄,分紅點值J○○算出後,都會給W○○、a○○、己○○、丙○○、我,從去年 9月份開始,約每二禮拜,我們五個人就會開會,針對分紅點掉下來來討論,討論要不要維持電腦算出來的點值或增加,我是主張要依電腦算出來的點值公布並計算紅利,但其他人是業務代表,他們認為已有其他公司在競爭,如點值減少會影響入會意願」、「(《提示告訴人Z○○提供是雙聯網事業手冊》問:這本是誰印製的?)由台北分公司印的,由古經理撰寫,在印刷前我有看過」等語(見偵卷第95、96頁)。 被告H○○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前示八金庫點值確是由雙聯網公司所設計的電腦程式運算,但是九金庫的點值則是由我及W○○、丙○○、a○○、己○○等董事於99年 8月間開會討論,依據本公司獎金回流的情形決定九金庫的點值,再請J○○進行人工調整。(問:前述九金庫點值係由何人決定是否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之依據為何?有無負調整之情?)前述九金庫點值是依據當期獎金回流的情況來決定其點值,因為有應當發放而未發放獎金(例如會員的等級未到達而無法領取較高等級的獎金,其獎金差額就會回流至公司)、另外本公司銷售產品的利潤,所以才會發生獎金回流的狀況,如前述,是我及W○○、丙○○、a○○、己○○等董事開會討論後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之依據即為當期獎金回流的情況,但是到100年9月間開始為本公司業績下滑,故而我們以公司的盈利來貼補九金庫的點值。(問:本處協請錏鈦公司將101年 5月31日J○○扣押物編號壹-2:雙聯網公司資料庫備份光碟還原得知,你和W○○等人為吸引會員加入,有關當週分紅在 100年11月19日週期前,點值均維持在1.4以上,至101年1月7日當週分紅值尚維持為 1〈八金庫0.67加上九金庫0.33〉,另據丙○○於今日接受本處調查稱:『H○○和我等從事業務的董事討論決議,為能吸引新的會員加入,必須維持每期分紅點值的比率(約 1.6)』,顯示你前述九金庫點值是依當期獎金回流的情況來決定其點值之供述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是的,雙聯網公司營運之初確實是依據當期獎金回流的金額來決定分紅點值。而且我與W○○、丙○○、a○○、己○○等董事確曾開會決議,維持每期分紅點值的比率,但是自100年9月之後公司業績下滑,才會以公司的盈利來貼補九金庫,以免每期分紅點值的比率下滑,造成會員投資意願降低。(問:雙聯網公司為何要將『當週分紅點值』維持在一定比例?是否係為能吸引會員持續投資,藉以挹注資金來維持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推薦及組織等分紅制度之運作?)雙聯網公司於 100年10月之前,確是依據制度來分紅,但自 100年10月後,因本公司業績下滑,經我及W○○、丙○○、a○○、己○○等董事開會討論,決定將以往所賺取的利潤拿出來貼補,以使雙聯網公司『當週分紅點值』維持在一定比例,而希望會員能夠持續投資經營,以使資金能夠繼續投資,以維持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推薦及組織等分紅制度之運作」、「「問:雙聯網公司之『~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資料第35頁雖表示『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而你等對外吸收雙聯網會員期間,曾否告知投資會員,往後可能會有無法週週領到現金、領到約滿為止的情況?)該份雙聯網公司之『~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資料,並非我所製,而是雙聯網公司的董事a○○系統自行印製的,我們在對會員宣傳的僅告訴會員公司發放獎金的制度,是依據八金庫及九金庫的公式來發放,金額的高低則視當期營業額的多寡而定(提取40%作為獎金),所以若連續8週營業額皆為零,當然就無法發放獎金,我在吸收雙聯網會員期間,並沒有明確告知投資會員,往後可能會有無法週週領到現金、領到約滿為止的情形,我們在吸收會員時,均會對會員告知只有在連續 8週之營業額皆為零的情形,才可能無法發放獎金」等語(見偵卷第122、123頁)。 被告H○○於101年4月20日偵查時供稱:「(問:你對W○○說,分紅點值太低時,你會把他調高來避免影響新人入會意願,有何意見?)沒有爭議。調高的部分是來自於未發的獎金及公司的盈餘」等語(見偵卷第74頁)。 被告H○○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剛剛有問到證人的部分,即『第九金庫』的啟動,你是誰來發動?誰第一個提議的?)第九金庫當時就是作為公司一個預備金,所以就是如果有什麼同業競爭或是業績下滑的情況,我們會做一個微撥,來提升我們的分紅的點值。(問:準備要啟動,第一個提議的是誰?)第一個提議是我。(問:等比值調整到1.2至1.8,這個是誰提議的?)因為我們其實分兩個階段,因為中期曾經有啟動過一次,但是其中大概 1個月還是 7個禮拜後,我們就停止了,後期的話是因為太多人退貨,公司財務一直,因為他們按照這個直傳銷管理辦法,六個月內會減損去做退貨,我們被退了快8000多萬元,我記得印象中,退貨太多,我們的周轉出現狀況,當然就是硬著頭皮也要把公司營運跟一些包括第九金庫有微撥下去」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244、245頁)。 ②被告J○○部分: 被告J○○於101年4月19日警詢供稱:「(提示:雙聯網公司宣傳文件影本 1份,問:所示資料係何人所製作?用途為何?)所示文件應是a○○和臺中總公司員工所製作,主要用途為向會員說明購買本公司產品擔任會員後,如何賺取佣金以及佣金如何計算等吸引會員加入公司之宣傳資料」、「『八金庫』程式的概念是由主席H○○設計,詳細設計概念和分紅的程式必須問H○○比較清楚,我平常都是將營業額輸入電腦透過該程式計算會員分紅的金額」、「因此,在本公司剛成立即加入會員,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一年後即可坐領超過投資金額 1倍以上的紅利收入,實際利率我無法計算」、「當週分紅點值則為浮動的。(問:承前,從雙聯網公司成立迄今,『當週分紅點值』之平均數值為何?)我記得雙聯網公司成立時,當時『當週分紅點值』差不多都在2.5左右,至101年 3月間,媒體揭露本公司從事多層次行銷後,本公司實際上已結束營業後(但公司尚未辦理歇業登記),『當週分紅點值』剩下 1左右,至於平均數值我無法精確計算,大約在 1.5左右」、「(問:承前,宣傳文件第35頁『雙聯網八大金庫』顯示『32+28 = 60個金庫分擔所有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係指為何?)我不知道這份文宣是何人撰寫,其內容顯示『32+28 = 60個金庫分擔所有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是a○○公司自行創作」、「(問:雙聯網公司如何保障所有會員得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分紅』?該等分紅之資金來源為何?)雙聯網公司係利用新會員加入本公司所繳交的會費及購買本公司產品的現金,作為週週發給會員『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分紅』的資金來源,因為『當週分紅點值』是根據當週公司營業額40 %去計算的浮動數字,所以必須視業績的多寡決定發給會員每週紅利」、「『第九金庫安全機制』是指雙聯網公司補貼會員的當週分紅點值,該補貼額度、公司應提撥的金額若干,均需通過雙聯網公司董事會開會同意,沒有固定標準」等語(見偵卷第83、84頁)。被告J○○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供稱:「(問:八金庫及第九金庫是誰設計的?)H○○」等語(見偵卷第 143頁)。 被告J○○於101年7月26日警詢稱:「(《提示:雙聯網公司當週分紅點值計算一覽表 1份》問:當週分紅點值係雙聯網公司每週期發放聯合、推薦、組織等紅利時,作為計算基數,該點值計算方式以2011年8月6日該週期為例…當週分紅點值 1.6=1.47《八金庫點值》+0.13《九金庫點值》,其餘各週期分紅點值以此類推,是否如此?)是的。(問:據本處調查瞭解,前示八金庫點值係由電腦程式運算,而九金庫點值係由人為自行調整,是否如此?)是的」、「(問:前述九金庫點值係由何人決定是否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之依據為何?有無負調整之情?)約於100年 5、6月間由H○○、W○○、丙○○、a○○、己○○等人共同決定加計『九金庫點值』,其等再交辦我修改電腦運算,將會員分紅加計入『九金庫點值』,但從來沒有負調整之情況,至於調整幅度之依據為何,因為我並未參與決議,故要向H○○、W○○、丙○○、a○○、己○○等人詢明」、「(問:你等為何要將『當週分紅點值』維持在一定比例?是否係為能吸引會員持續投資,藉以挹注資金來維持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推薦及組織等分紅制度之運作?)據我所知,八金庫點值一直都是根據電腦程式來運算。從100年 5、6月起因公司結算的分紅點值有降低的情形,所以才由H○○、W○○、丙○○、a○○、己○○等人共同決定來調整九金庫的點值,照理來說調高分紅點值後,會員可以領取的分紅即能提高,至於這樣的調整是否是為了吸引新會員持續投資,藉以挹注資金來維持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推薦及組織等分紅制度之運作,因非我個人來決策,所以要向H○○、W○○、丙○○、a○○、己○○等人詢明」、「(問:雙聯網公司之『~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資料第35頁雖表示『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而你等對外吸收雙聯網會員期間,曾否告知投資會員,往後可能會有無法週週領到現金、領到約滿為止的情況?)我確實在公司內有看該份『~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資料,當時係由陳志豪為首的組織設計、製作及使用的,僅供公司個別體系之教育訓練之用,並非對外公開及提供予會員。依據公司的制度規劃,確實每期都可以領取紅利,但每期領取的紅利是浮動的」等語(見偵卷第143至146頁)。 被告J○○於101年6月22日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他們講的有發生,從去年約 9月份就有這種情形,我印象中每週幾乎都會調高一點。我負責系統管理,他們有告知我,我是每週六負責結算,用電腦程式去跑,跑出來的結果會有該週分紅點值及每一個會員該週可分得的紅利,我不會先公布,會將結算的資料,我會電話告知H○○該週分紅點值,a○○、W○○、己○○也都可以問我,a○○比較常問,m○○沒有問過,我把結算結果在週六跟他們說,他們會在當天或隔天回覆我要公布的分紅點值為多少,通常是由H○○跟我說要公布的分紅點值,也曾發生我旁聽他們開會,他們開完跟我說。開會主要就是H○○、W○○、a○○、丙○○、己○○。(問:丙○○是否知道調高分紅點值之事?)我以為他們都知道,這個情況從去年8、9月,就開始,就算他們一開始不知道,到去年11、12月也應該要知道,我記得比較清楚是有一次在去年12月,他們 5個H○○、W○○、a○○、丙○○、己○○都有在台北分公司一起開會,我有在場,當時他們討論的項目之一就是分紅點值,H○○認為不要再把點值調高,其他人認為還是要調高,結論是要調高,就是調到比電腦結算的分紅點值還高,我記得好像是要維持1.2」等語(見偵卷第73頁)。 ③被告a○○部分: 被告a○○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投資會員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領取12週『聯合分紅』獎金208.8美元」、「『當週分紅點值』數值在1.0~2.1之間,一般平均值均在 1.3~1.5之間左右,營運期間『當週分紅點值』之平均數值約在1.23左右」、「雙聯網八大金庫是本公司發獎金的機制;『第九金庫安全機制』係指組織分紅制度下未發的獎金、門市的盈餘利潤及雙聯網的廣告收益(迄今未收益),若當週的分紅點值過低則會將該等第9金庫產生的金額分配至8個金庫,以提升當週分紅點值,並分配給會員,該機制有無執行我並不知道,要問H○○與J○○才會知道」、「雙聯網公司自前年8月 2日起至本(101)年3月 5日止均有依制度發放獎金,但本年3月19日則已完全無法發放獎金,所以上述宣傳文件第35頁『雙聯網八大金庫』顯示『32+28 = 60個金庫分擔所有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之宣傳內容顯有不實,有欺騙會員之嫌」、「(問:雙聯網公司如何保障所有會員得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該等分紅之資金來源為何?)該等分紅之資金來源係來自於會員吸收下線發展組織中新會員入會費與購物金。雙聯網公司無法保障所有會員,得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必須依靠會員吸收下線發展組織才有資金來源」等語(見偵卷㈠第225至227頁)。 被告a○○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提示:雙聯網公司當週分紅點值計算一覽表 1份》問:當週分紅點值係雙聯網公司每週期發放聯合、推薦、組織等紅利時,作為計算基數,該點值計算方式以2011年8月6日該週期為例…當週分紅點值 1.6=1.47《八金庫點值》+0.13《九金庫點值》,其餘各週期分紅點值以此類推,是否如此?)是的,FINAL點值的計算方式確如貴處提示的資料所示。(問:…前示八金庫點值係由電腦程式運算,而九金庫點值係由人為自行調整,是否如此?)是的,前示八金庫點值係由電腦程式運算而來,運算後而產出之報表只有H○○及J○○能持有,並知悉報表內容,而九金庫點值係由H○○及J○○自行調整而來,我本人並無自行調整之權限」、「(問:你等為何要將『當週分紅點值』維持在一定比例?是否係為能吸引會員持續投資,藉以挹注資金來維持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推薦及組織等分紅制度之運作?)就我所知,『當週分紅點值』並未維持在固定比例,我曾經見過『當週分紅點值』為1.2或1.4的情況,最高也曾達到 2.1。雙聯網公司的會員分紅制度,是吸引會員持續投資的主要誘因,而當週分紅點值大於 1,更是讓會員願意持續投資及推薦其他會員加入投資的主要誘因」、「雙聯網公司經營階層確係以前述營運方式吸收資金,並牟取不法利益,我雖擔任雙聯網公司董事並兼任秘書長職務,但僅係掛名性質,未實際出資,亦非公司實際經營者,實際上我係雙聯網公司第一代直銷幹部,並不能參與公司決策」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6、30頁)。 被告a○○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在第八、第九金庫這個制度是何人設計的?)H○○設計的。(問:設計過程你有無參與?)沒有」、「(問:第九金庫機制,它的啟動是由何人來決定?因為第九金庫照你所講,它是第八金庫的預備,它平常不會啟動?)是,是由H○○來決定的」、「(問:所以你是否並無印象有開過會來做一個啟動的動作,先討論,然後再做啟動?)沒有」、「(問:啟動的原因為何?)業績滑落。(問:為何業績滑落就要啟動第九金庫?)因為那時候外面有競爭對手,有很多,因為我們業績滑落點值就會下降,下降的時候,啟動第九金庫的原因就是說,我們要讓它可以維持那個,當然也是要第九金庫裡面有錢,才有辦法去作維持。(問:業績滑落、點值下降,所以就是指會員所可以分紅的金額會減少,是否如此?)是,降低。(問:會員金額如果不減少,沒有啟動第九金庫的話,就會可能分的比上一期所取得還要低?)是,會越分越少。(問:越來越少的情況下,此部分再加上你剛才有提到有所謂其他同業的競爭,如此在沒有啟動第九金庫的情況下,這樣招攬會員會越來越容易,還是越來越不容易?)如果不啟動,應該是越來越困難。(問:越來越困難代表新加入會員越來越少,所以在下一期的時候,會員是否所分得的紅利,聯合分紅就會越少?)是,會越少。(問:所以第九金庫的啟動,是否要確保會員可以分得一定點值以上的分紅,來增加會員投入的金額或參加,舊會員投入的金額以及吸收新會員的誘因,是否如此?)可以這樣說,但是再怎麼樣,都是以第九金庫可以補的金額為主」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145至147頁)。 ④被告W○○部分: 被告W○○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提示:雙聯網公司宣傳文件影本 1份》問:所示資料係何人所製作?用途為何?)該些宣傳文件都是由總公司規劃設計印製,內容包括雙聯網公司的營運願景,文件內第16頁『公司背景』有登載雙聯網公司創辦人是主席H○○;第18頁『品牌故事』即登載 WAKAI是雙聯網公司產品的品牌;第19~22頁即是各項產品的介紹;第24~36頁,就是雙聯網公司獎金分紅制度的介紹」、「當週分紅點值1.45係公司能正常營運時才能達到,如果營運不佳,分紅點值會往下修正,投資會員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參加會員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坐領高額紅利,我們對外招攬會員時,都宣傳公司發放 1年半的分紅點值即可還本」、「我們對外招攬會員時,大概都會宣傳加入金級會員,約一年半便可將投入的資金還本,我於招攬會員時,會以圖表向欲加入之會員簡單解釋八金庫分紅的計算方式」、「(問:承前,宣傳文件第35頁『雙聯網八大金庫』顯示『32+28 = 60個金庫分擔所有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係指為何?)『32+28 =60個金庫』係指會員參加後,前4週並未領取紅利,即累積有32個金庫,另開始領取紅利 8週後,仍然保留有28個金庫未領,所以會計算出60個金庫分擔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問:雙聯網公司如何保障所有會員得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分紅』?該等分紅之資金來源為何?)即是以前述八金庫之概念作保障,參加之會員如果都接續吸收其他會員加入,公司營業額即能受到保障,也由新會員加入繳交的會費得到分紅資金的來源。(問:雙聯網公司係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係以何種誘因吸引民眾投資入會?)由會員對外尋找不特定民眾參加公司舉辦的 OPP說明會(即創業說明會),會中再發放前示宣傳說明文件等方式招攬加入為新會員」、「(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誘因,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係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誘因之一,另外公司會定期舉辦說明會,介紹公司營運願景,參加之會員認同公司的規劃願景,才會參加會員」等語(見他卷第180至182頁)。 被告W○○於101年4月20日偵查時供稱:「(問:當週分紅點值如何算出?)我不清楚。是H○○請電腦工程師利用電腦算出來的。(問:工程師是誰?)當週分紅點值是由H○○公佈。(問:你能否確認每次的當週分紅點值一定是由電腦算出來的?)不能。因為有時候業績下滑,H○○會跟電腦工程師溝通,請程式設計師更改點值。所以點值計算的方式是可以由H○○決定,因為有時業績下滑,點值太低,會影響新人入會意願,所以就調高程式設計,讓點值算出來不要那麼低。(問:為何知道H○○會更改程式計算?)因為有時跟另外 4個股東討論時會跟我們提。四個股東是我、己○○、丙○○、a○○」、「(問:你們既然要採浮動利率,當業績下滑時,為何要更改程式來維持分紅點值?)因為要增加消費者信心。當點值太低時,我們就會拉高一點,如果太高,也會把它調低,因為怕會員一開始領太多,後來如果太少會哇哇叫」等語(見他卷第198、199頁)。 被告W○○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當週分紅點值係雙聯網公司每週期發放聯合、推薦、組織等紅利時,作為計算基數,該點值計算方式以2011年8月6日該週期為例)…當週分紅點值1.6= 1.47《八金庫點值》+0.13《九金庫點值》,其餘各週期分紅點值以此類推,是否如此?)對於八金庫、九金庫之分紅概念,以及相關的計算公式制度,都是由H○○自行設計,…所以該制度的分紅點值的計算,要問H○○才清楚。(問:據本處調查瞭解,前示八金庫點值係由電腦程式運算,而九金庫點值係由人為自行調整,是否如此?)是的,八金庫點值係由電腦程式運算,九金庫是隨雙聯網公司營運狀況,也就是當月份會員繳費狀況浮動,該分紅的點值分配情形,H○○、J○○、我及a○○、己○○、丙○○等人均有參與討論,至於浮動方式及幅度,都是由H○○ 1人自行決定,決定後再由J○○透過雙聯網網站公告各服務據點及會員」、「(問:你等為何要將『當週分紅點值』維持在一定比例?是否係為能吸引會員持續投資,藉以挹注資金來維持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推薦及組織等分紅制度之運作?)是的,該等制度確實有吸引會員持續投資之作用。(問:據H○○於101年7月26日接受本處調查時供稱,有關前述九金庫調整,自你等於99年 8月間共同經營雙聯網公司起,即由他與丙○○、a○○、己○○及你本人等董事進行開會討論決定,與你前述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H○○、J○○、丙○○、a○○、己○○及我本人,確實曾經就九金庫調整事宜進行董事會議,但會議中H○○並未與我等討論,而是直接告知我們他已決定將該等比值調整幅度固定於於1.2至1.8之間,H○○是告知,而非經過與我等討論之結果」等語(見調查卷㈠第8至10頁)。 被告W○○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之『~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資料第35頁雖表示「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而你等對外吸收雙聯網會員期間,曾否告知投資會員,往後可能會有無法週週領到現金、領到約滿為止的情況?)該宣傳資料確實是由雙聯網公司製作,用以吸收投資會員之用,但我在對投資會員演講時,未曾使用過該等資料,我僅對會員講解公司未來產業規劃,以及公司獎金分紅制度,並對會員表示分紅金額是浮動的,但我及公司未曾告知投資會員,往後可能會有無法週週領到現金、領到約滿為止」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1頁)。 ⑤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當週分紅點值係雙聯網公司每週期發放聯合、推薦、組織等紅利時,作為計算基數,該點值計算方式以2011年8月6日該週期為例)…當週分紅點值1.6= 1.47《八金庫點值》+0.13《九金庫點值》,其餘各週期分紅點值以此類推,是否如此?)貴單位所提示八金庫所計算出的點值,是由電腦程式依照雙聯網公司每期(1 期原本是每1週,後來改為2週)營運收入金額狀況計算出來的,至於程式的計算方式我不清楚。另外第九金庫的點值,是在99年 8月雙聯網公司剛成立時,H○○和我本人、a○○、W○○、己○○共同討論決議出的機制,目的就是為了要維持每期分紅金額的水準,利用每期節餘的獎金,以人工調整點值的方式,在第八金庫計算點值小於1.6時,用第九金庫的點值作人工調整加至1.6左右,也就是所謂的『負調整』。剛開始公司營運狀況不錯,不須要用到第九金庫的機制,到100年 6、7月左右,因公司的營運收入開始下滑,將造成每期股東分紅金額減少,H○○和W○○、a○○、己○○及我本人《均係從事業務招攬的董事》就共同決議啟動第九金庫的機制,也就是以人工方式調整第九金庫的點值,讓每期發放給會員的分紅,能維持在點值 1.6左右,後來每期H○○就依照該原則,指示J○○調整第九金庫的點值。(問:據本處調查瞭解,前示八金庫點值係由電腦程式運算,而九金庫點值係由人為自行調整,是否如此?)如我前述,八金庫點值的計算就是由電腦程式運算出來的,至於九金庫的點值,就是人為調整的。(問:前述九金庫點值係由何人決定是否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之依據為何?有無負調整之情?)如我前述,第九金庫的點值,是在100年6、7 月左右,因為公司營運收入開始下滑,影響到每期發放給會員的分紅,所以H○○和W○○、a○○、己○○及我本人等有從事業務招攬的董事,共同決議要啟動第九金庫的機制,讓發放紅利的點值維持在 1.6的水準。所以後來H○○都會依照每期的狀況,人工調整第九金庫的點值,以吸引新的會員加入,所謂『負調整』就是在第八金庫點值不足1.6 的時候,以人工調整方式加入第九金庫的點值,讓點值維值 1.6左右。(問:你等為何要將『當週分紅點值』維持在一定比例?是否係為能吸引會員持續投資,藉以挹注資金來維持雙聯網公司有關聯合、推薦及組織等分紅制度之運作?)H○○和我等從事業務的董事討論決議,為能吸引新的會員加入,必須維持每期分紅點值的比率(約 1.6)。所以H○○會視當期的業績狀況適時調整分紅點值,業績好的時候,要多留一些資金起來作為準備基金,業績不好的時候,也要把點值調高,讓分紅獎金維持一定的水準,也才能保持平衡。我們認為如此才能對投資的會員及新進的會員維持一定的吸引力」、「雙聯網公司的資金來源,就是來自會員參加入會時所支付的金額」、「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資料是雙聯網臺中辦公室a○○以『Just For Be-st』團隊名義印製的,後來雙聯網公司很多人就拿這份資料來對外招攬新會員,應該也是有強調能『週週領紅利』」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7至19頁)。 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投資會員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坐領年利率約50%至107.8 %之間的高額紅利」、「(問:『當週分紅點值』之平均數值為何?)『當週分紅點值』為浮動值,約為 0.6至 1.2間,最高曾到1.45左右」、「當『當週分紅點值』金額不足時便從第九金庫提撥金額補充,以利發放分紅獎金。(問:承前,宣傳文件第35頁『雙聯網八大金庫』顯示『32+28 = 60個金庫分擔所有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係指為何?)宣傳文件第35頁『雙聯網八大金庫』顯示『32+28 = 60個金庫分擔所有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係指本公司為符合公平交易會規定的買賣(加入會員)鑑賞期14日,並讓會員感到能夠確保週週有紅利可領到約滿」、「(問:雙聯網公司係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係以何種誘因吸引民眾投資入會?)…誘因係以前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組織分紅』等分紅制度吸引民眾投資入會」等語(見偵卷第206至208頁)。 被告丙○○於101年8月13日偵查時供稱:「(問:第九金庫的機制是從何時提出的?)從99年 8月份雙聯網剛開始成立就有了,當時是由H○○提出來,這個機制的目的是業績低的時候,來做補的動作,我、W○○、a○○、己○○都知道H○○提出這個機制,也有同意這樣做」、「(問:當時是否有講好點值要維持在1.2?)100年8、9月業績滑落時,有啟動第9金庫的機制」、「(問:誰提議點值要維持在1.2?)H○○、我、W○○、己○○、a○○開會決定維持在1.2左右。(問:為何要維持在1.2?)維持在 1.2是因為消費者加入雙聯網會有一點點獲利,可以讓消費者感覺到買東西變便宜」、「(問:為何錏鈦的資料顯示你們是將點值維持在1.6?)100年8月業績滑落時,我們一開始是維持在1.6,後來業績滑落的幅度太大,所以就維持在 1.2」、「(問:第 9金庫的點值是否人為調整?)是。(問:上開人為調整是否都會經過開會決定?)有時會開會,有時由H○○或J○○電話通知,開會時會說這週的點值剩多少,要從第九金庫補多少點值,看我們的意見,電話通知也是會說這週的點值剩多少,要從第九金庫補多少點值,看我們的意見,開會也是由H○○、我、W○○、a○○、己○○,電話通知也會知會我」等語(見他卷㈡第204至205頁)。 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提示丙○○調查處筆錄第 7頁》問:你說『八金庫』的設計是要讓會員確保週週有紅利可以領到期滿?)我有這麼說」、「(問:在說明會時有保證72週?可以領得紅利?)有保證可以領72週,但之後卻跟我們說公司營業額不好」、「(問:當時加入時是否覺得可以分紅也可以拿產品很不合理?)所以公司就用八大金庫來說明」等語(見他卷第 230頁、他卷㈨第250頁)。 被告丙○○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自 100年12月間將紅利計算週期由單週改為兩週結算一次,係經何人討論而決定?)H○○於101年2月間某日,在雙聯網公司臺北總公司找了J○○、W○○、a○○、己○○、m○○及我本人,開會討論調整紅利發放由單週改為兩週結算一次,會議中H○○提到是因為公司業績萎縮所以必須進行調整,與會人士也都同意這樣的作法」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0頁)。 被告丙○○於102年8月 7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為何你《於調查時》會回答是你、H○○、W○○、a○○、己○○共同決議啟動《第九金庫》,點值部分也是你們決議的,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問:是你們決議要啟動的嗎?)有說要啟動。(問:為何H○○會問W○○、a○○、己○○及你,而不是自己做決定?)他是告訴我們目前的狀況,所有公司的財務是他在掌控,他跟我們講說他要,其實我們都是被告知的狀況。(問:是否也要你們同意?)沒有同不同意,他是一定會執行,只是告知我們,因為業務端是我們在推展」、「(問:公司如果營運下滑,沒有盈餘分配,為何你們還要維持點值在 1.6?)因為『第九金庫』就是公司本來該撥出去的獎金比,裡面是沒有撥放出去的,那個錢還是要回歸給會員,所以是用那個來補。(問:為何要給外面一個假象說你們營運還是維持在一定水準而不是下滑?)有下滑,這個業績有補,會員都知道是公司『第九金庫』補的,不是讓他們不知道,他們是在知道的狀況下。(問:所以外面的會員都知道你們已經公司營運不好,是你們強制補上去的?)營運好不好他們或許不知道、或許知道,可是『第九金庫』在補,會員是知道的」、「(《提示上開卷一第19頁反面並告以要旨》問:你提到一個『讓你與全球人分享財富』,這份文宣是雙聯網辦公室a○○以Justfor best團隊名義印製的,雙聯網很多人就拿這份資料對外招攬新會員,這份文宣就是保證所有會員紅利發放,周週領紅利領到約滿,對你所述有無意見?)沒有意見,確實是臺中a○○他下面團隊去印製出來的,不是公司印製的,只有這份經銷文宣,其他文宣都是產品的DM,招募會員部分只有這份文宣,沒有其他的」、「(《提示上開卷一第20頁並告以要旨》問:你提到H○○在101年2月間某日在雙聯網公司台北總公司,找了J○○、W○○、a○○、己○○、m○○及你本人,開會討論調整紅利發放由單週改為2週結算1次,會議中H○○有提到因為公司業績萎縮,所以必須進行調整,與會人士也都同意這樣的作法,對你述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為何H○○要找你所提到這些人來討論?)因為業務端,包含跟會員接觸,是我們 4個在推展業務跟會員接觸,因為怕公司一執行的話會員會直接反彈問題,怕我們一問三不知,H○○才會先告知我們,說與會人士同意是因為業績滑落沒辦法,我們也是被告知的狀況下還是要同意」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9至211頁)。 被告丙○○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八金庫』、『九金庫』的這種制度,就你所知,此制度是何人制訂的?)H○○。(問:己○○有無參與此制度制訂的過程?)他是後面才進來的。(問:所以此制度在公司一開始成立的時候是否就有了?)是」、「因為調整也是H○○告訴我們說要這樣子調整,才能夠繼續維持下去,他並沒有投票,沒有表決。(問:是否沒有所謂的投票或舉手表決這樣的事情?)沒有」、「就是包含己○○、W○○、a○○還有我,我們根本看不到財務營運的狀況,我們都看不到,這也是H○○告訴我們說現在的狀況業績滑落,然後必須要做這樣的調整。(問:如果你們有人反對調整紅利結算的週數,怎麼辦?H○○他們,你們是否會投票?還是沒有,即向來的開會,均為H○○告知你們,你們業務端就去做了?)就他告知我們的。(問:然後你們業務端就只好去執行了,是否如此?)是。(問:簡單來講,是否H○○說的算?)是」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228至230頁)。 ⑥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100年8月間左右公司的營業額成長率曾經突破至 10%,所以當週分紅點值也曾達到1.45以上,但100年9月開始營業額就開始下滑,分紅點值下降到 1.2左右,據我瞭解,公司為了維持分紅金額,就自『第九金庫』提撥現金支應分紅之用,約至今(101)年3月間就沒再發放紅利了,至於沒有發放的原因,主席H○○告知我因為沒有業績成長,所以金庫內已無現金,導致無法發放」等語(見他卷第164頁)。 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講課內容強調可以分紅?)講制度。(問:重點是加入即可以得到多少紅利?)是」等語(見他卷第173頁)。 被告己○○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當週分紅點值係雙聯網公司每週期發放聯合、推薦、組織等紅利時,作為計算基數該點值計算方式以2011年8月6日該週期為例:…當週分紅點值1.6 =1.47〈八金庫點值〉+0.13〈九金庫點值〉,其餘各週期分紅點值以此類推,是否如此?)…提示之分紅點值計算表內容是正確的」、「九金庫是應發而未發的獎金,原先是作為業績不足時補點值之用,但第九金庫實際使用方式、計算方法,都是由H○○控制,我曾私下問過H○○第九金庫的使用方法,他只告訴我因為業績不如預期,所以他將第九金庫中的錢轉出補充八金庫的點值」、「我知道當週分紅點值越高,聯合分紅的金額也越高,但是這是以當週的業績來決定。…由於上述的紅利遠高於一般定存,所以可以吸引會員投資,才可以維持有關聯合、推薦及組織等分紅制度之運作」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4、35頁)。 ⑵證人林子涵等人各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分述如下: ①證人林子涵部分: 證人林子涵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至於『週週領到紅利』,則是顏家誠在招攬我購買投資 1顆球成金級會員時曾告訴我,只要成為金級會員,每週都可以領取紅利」、「我在加入時,曾經也詢問過顏家誠有關會員是否真的可以週週領到『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之問題,顏家誠當時向我表示,因為雙聯網公司獲利很高,可以吸引會員加入,而會員一定可以領取到分紅,因為只要公司營運得當,源源不絕的新會員會陸續加入投資,則分紅資金就會源源不絕」、「雙聯網公司對外宣稱,只要加入會員,不但可以領取到等值的產品,而且還可以週週分紅,而且分紅金額遠比一般投資報酬率還高,此外,雙聯網公司幾乎每天都舉辦 OPP說明會(即創業說明會)、及發放前示宣傳說明文件等方式,供投資者參考,而該等文宣資料都特別強調此種分紅方式遠比其他投資工具之報酬率高,藉此吸引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等語(見偵卷第10頁)。 證人林子涵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證稱:「(問:你們文宣資料強調?)強調公司利潤回饋很高,文宣我沒有仔細看過」等語(見偵卷第34頁)。 ②證人m○○部分: 證人m○○於101年8月13日偵訊時證稱:「(問:我直到去年11月才知道公司的資金調度有問題,好像是H○○或其他公司的人跟我說,發不出錢,我才請H○○把資料給我看,我看完就跟他說這個制度不行,收入支出無法平衡。(問:何時知道雙聯網疑似違法吸金的公司?)剛開始我不知道,直到我看了那些資料後我就懷疑這個是違法吸金的公司,這樣無法經營」…「(問:何謂投資1元公司回饋出金1.5元?)公司的制度我沒有詳細去算,如是金級會員可領72週,每單領的錢約入會費的 1.5倍,我只簡略算一下」等語(見偵卷㈡第205至206頁)。 證人m○○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證稱:「(《提示:雙聯網公司之「~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資料影本 1份》問:所示資料係何人所製作?用途為何?)H○○曾拿過該份文件給我看過,我告訴H○○有關獎金分紅內容是不能做的,建議公司轉型,不然公司一定會倒,至於該份資料是由何人製作,我並不清楚。H○○拿給我該份文件的目的,是要了解有關分紅所得跟報稅之間的關係,及如何報稅。(問:承前,你前述『…,建議公司轉型,不然公司一定會倒』之依據為何?)因為我認為以雙聯網公司之經營模式,收進來的資金不足以支付要支出的獎金及分紅,據我粗估,會員投資1元,公司獎金加紅利就要支出1.5元,根本就是入不敷出」等語(見調查卷㈠第42頁)。 ③證人P○○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雙聯網公司向投資會員宣稱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每週坐領高額紅利,以金級會員而言,投資19萬1540元,連續領取每週紅利4500元共72週,共可領取達32萬4000元,『聯合分紅』之利息高達年利率 107.08%以上」、「依據我參加雙聯網公司說明會時,陳泰銘、a○○及廖振城等人宣稱,雙聯網公司在會員加入投資時,會提撥部份款項存入『八大金庫』及『第九金庫』中,若日後公司營運不如預期,則會自『八大金庫』及『第九金庫』中提撥款項以發放會員紅利」等語(見他卷㈩第205、206頁)。 ④證人李育霆於101年7月28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聽說明會過,我參加過2次,時間大約是在100年 3月份,地點是在高雄市福建街一間枝仔冰城內,講師就是我所稱之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是有這樣說過」等語(見偵卷㈥第 458至459頁)。 ⑤證人江鳳珠於101年8月 9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聽說明會過,入會前我參加過 2次左右,時間大約是在100年8月份,地點是在高雄市福建街一間枝仔冰城內,還有在台南市西門路三段(大潤發大賣場附近),講師除了我所稱之陳泰銘外,另外還有 4人,有陳泰銘的弟弟、還有一名女性的秘書、一名香港人,但名字我不清楚」、「(《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是有這樣說過」等語(見偵卷㈥第464至465頁)。 ⑥證人E○○、R○○、甲巳○○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均證稱 :「(問:說明會的重點為何?)產品介紹、公司的理念大方向、分紅」、「(問:說明會有無著重於分紅制度的介紹?)有。(問:H○○說明重點為何?)也是在講分紅。均問:(問:產品介紹由誰負責?)廠商負責,1場說明會約1小時到 1小時半,產品說明約半小時。(問:每場說明會是否都有產品說明?)不一定。(問:有無就產品舉辦產品說明會?)有些說明會會請廠商來說明,但沒有單獨就產品舉辦說明會」、「(《提示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文件第 1頁》問: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保證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有,H○○、丙○○、W○○都有講。(問:他們有無說明公司如何保證你們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他們說公司產品成本只有一成,有賺的錢就可以分給我們,其餘就放在八大金庫。…他們在說明會有說紅利是依營業額來分配,但他們也有強調分紅點值會維持在某個固定點值以上」、(問:如果說明會未保證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妳們是否會入會?)不會」等語(見偵卷㈡第73、74頁)。⑦證人陳麗華於101年7月27日警詢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參加過3次說明會。100年6月中旬到6月底之間參加的,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00樓之0〉。講師中2次是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第㈥第327至328頁)。⑧證人甲辰○○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證稱:「(問:如果未保 證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妳們是否會入會?)不會」等語(見偵卷㈡第73頁)。 ⑨證人李原獻於101年7月25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1次。時間是100年7月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00樓之0 〉。講師是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322頁)。 ⑩證人張秀玲部分: 證人張秀玲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在我參加說明會時,雙聯網公司均宣稱投資會員加入後,每週均可領取聯合分紅,若值營收不足時則會由公司之第八、第九金庫挹注資金,讓會員足額領取聯合分紅,『每週營收分紅值』如何計算我不清楚,但是會公佈在公司網站上…是的,雙聯網公司確實向投資會員宣稱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每週坐領高額紅利」、「依據我參加雙聯網公司說明會時,H○○、W○○等人宣稱,雙聯網公司在會員加入投資時,會提撥部份款項存入『八大金庫』及『第九金庫』中,若日後公司營運不如預期,則會自『八大金庫』及『第九金庫』中提撥款項以發放會員紅利」等語(見他卷第65頁)。 證人張秀玲於101年6月18日偵訊時證稱:「(問:入會前有無參加過說明會?)有,在楊梅的收件中心,上W○○的課,他說約 1個多小時,他講的重點是我們投資一口金級會員多少錢,有東西給我們,一個月後每個星期就有 4、5000元的。(問:W○○有無說紅利是隨業績調查,不保障每個月都有紅?)他有說是紅利以業績來調整,但他沒有說能2000多或3000多,他沒有提到有可能領不到紅利,他假如有這麼說的話,我們就不可能參加。(問:W○○有無說保障週週領紅利,保障領到?)他跟我們說是說週週領,可以領到72週,但金額是隨業務調整。…當初他們說我投資多少錢可以拿等價的產品,後來可以按營業額領紅利,不一定拿得回來,因為當時他跟我說可以領72週紅利,還可以拿產品,如果虧的話,不至於虧那麼多,當時的想法是這樣,我領約30次,他就沒有了。(問:W○○有無說可以拿回本金?)他說以當時的業績,有可能拿回本金,還可以賺一點紅利。(問:W○○有無說保證可以拿回本金?)他沒有說保證一定可以拿,他說保證可以領72週,他說是用營業額來算紅利,所以我也知道不一定可以領回全部本金。(問:既然知道不一定可以領回本金,為何仍願意投資?)他能保障能給我領72週,如業績往下掉,仍可領紅利,他說會維持到3500到4200,讓我們投資者可以領這樣子的錢,我曾問他一週領4000多塊能領多久,他說以營業額來計算,儘量能給會員每週3500到4300的紅利,他有保證可以領紅利,沒有保證每週紅利可以領多少,當時他就是說儘量能給會員每週3500到4300的紅利。…(問:是否曾發生分紅點值公布後事後又變動?)有,好像有 2次,他在網路已經公布,後來又調降,我有打電話問台北分公司的小姐,她說她們也不清楚,後來有問收件中心,他說紅利算錯,會員退費,紅利會減少」等語(見偵卷㈡第62頁)。 ⑪證人陳逸庭於101年8月 6日警詢時證稱:「(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3次。在100年6 月中旬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 0),講師是H○○」、「(《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426至427頁)。 ⑫證人羅翊菱於101年4月10日偵訊時證稱:「第九金庫是如果當週有應撥而未撥的獎金,傳統通路即賣商品的錢,還有廣告收益,就全部撥到第九金庫,如果說當週的營業額不好,無法分紅就可以從第九金庫撥出」等語(見他卷㈨第 249頁)。 ⑬證人黃建榮部分: 證人黃建榮於101年6月11日偵訊時證稱:「每週點值是公布在網路上,有會員跟我反應為何前天晚上10點多在網頁看到是1.4,隔天變1.2,我就去問J○○,她說本來開會決定是1.4,她跟H○○反應錢沒有那麼多,H○○就改1.2,我才知道原來這是他們用人為在操作,以前訓練他跟我們說這是電腦程序算的,我遇到這種情況約 2次,H○○跟我說這是公司的機密,程序不能公開,所以我也不知道點值怎麼算。(提示市調處所提供之雙聯網文宣,問:在台北分公司是否有看過這份文宣?)有,但這文宣是a○○跟大家說由臺中做出來的,他很得意本來顏家誠有先寫一份,後來a○○有做一些修改,做成這份文宣,我上開所述到台中參加二天一夜的培訓,教材內容跟這個一樣。(問:H○○是否知道上開文宣的內容?)他一定知道,因為當時我們反應沒有一本美編的教材,後來他們有開會,開會一定有H○○,決定後就交由臺中進行美編及印刷,丙○○也有參與修改,他們知道哪些該講,那些不該提」等語(見偵卷第29頁)。 證人黃建榮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雙聯網八大金庫』是H○○設計的程式,目的是為了讓會員知道,雙聯網公司的獎金可以持續發放2至3個月,即使全公司沒有任何會員加入或沒有任何對外銷售的業績,但在2至3個月內,公司獎金仍可正常發放。『第九金庫安全機制』也是H○○設計的機制,第九金庫的資金來源是組織獎金到達給付上限(亦即「封頂」)後,多餘的獎金都會歸入第九金庫中,當會員分紅因業績降低減少時,會從該金庫撥款給會員用來分紅,讓會員覺得紅利發放有保障」等語(見偵卷㈠第55至56頁)。 ⑭證人蔡嫘娟於101年8月 6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我參加過 3次、,100年9、10月間,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 000號00樓之0),講師是丙○○。劉彥玫在100年 9月左右與我一同參加過1次,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00樓之0),講師也是丙○○」、「(《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413頁)。 ⑮證人李威德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雙聯網公司係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係以何種誘因吸引民眾投資入會?)以開說明會的方式招禮會員,我曾在台北公司聽過一場,以發放分紅為誘因」等語(見偵卷㈠第22頁)。 ⑯證人袁麗莉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說明會的人作上開保證?)有以八金庫作保障」等語(見偵卷㈢第261頁)。 ⑰證人張朝凱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有關該文件內之『雙聯網八大金庫』所指意義如我前述,即雙聯網公司為了要避免每週分紅額度差距過大,因此將每週營收之4096分為8等份,因此每週之分紅就是將包含當週以前之8週,1 分別抽取8分之1後合計,作為當週分紅之計算基礎;至於『第九金庫安全機制』則是雙聯網公司基於『組織分紅』之獎金會有未發放完畢之金額保留情形,因此公司設計將該等發放剩餘之保留金額轉作為一種預備金性質之款項,可以作為墊補獎金不足時之用,讓會員對公司分紅制度可以感到安全、放心」等語(見偵卷㈠第88頁)。 ⑱證人t○○部分: 證人t○○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雙聯網公司將投資人投資之款項,分前放置在『雙聯網八大金庫』,因應業績下滑時,為免支付投資人紅利及獎金之資金不足,另設『九金庫安全機制』,主要提供前述不足之資金」、「(問:雙聯網公司係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係以何種誘因吸引民眾投資入會?)主要利用舉辦 0PP說明會(即創業說明會)機會向投資人發放前示宣傳說明文件及現場說明投資可獲分紅及獎金等方式,吸引投資人入會投資」、「(問:雙聯網公司係於何時開始以前述獎金分紅制度對外招攬投資會員?)雙聯網公司係於99年 9月間開始以前述獎金分紅制度對外招攬投資會員」等語(見偵卷㈠第114、116頁)。 證人t○○於101年6月12日偵訊時證稱:「(問:上過誰的說明會?)蘇婷惠、張朝凱、黃上銘、H○○。(問:他們上課時有無提到保證獲利?)有,他們說他們經營的百分之40拿出來給我們獲利,他們講課時,都有保證每週可以領到紅利,除非連續 8週沒有業績,那就沒有錢,他們說不可以會發生這種情況,除了大家不參加,他們說就是要去推廣」等語(見偵卷㈡第24頁)。 ⑲證人j○於101年8月 2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1次。100年9月初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號),講師是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7 》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404至405頁)。 ⑳證人廖振城部分: 證人廖振城於101年4月19日警詢稱:「雙聯網公司除公開召開說明會,讓會員利用說明會招攬新的會員加入外,也會透過網路購物網站,以及發放前示宣傳說明文件,以及會員利用個人交情引薦等方式,招攬新會員加入。至於新會員加入的誘因,當然就是前述的分紅制度」、「(問:換言之,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誘因,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是的」等語(見偵卷㈠第 123頁)。 證人廖振城於101年6月12日偵訊時證稱:「(問:他們上課的重點為何?)可以產生獲利,買東西本錢會回來,剛開始是說產品床、飲水機,後面才說消費者股東化,就是消費會回饋。)是」等語(見偵卷㈡第29頁)。 ㉑證人蔡翠蓮於101年8月 6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2次。第1、2次都是在100年 9月初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 0)。講師是林實安、一位施老師(姓名我忘記了)及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392至393頁)。 ㉒證人嚴家麒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雙聯網公司係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係以何種誘因吸引民眾投資入會?)招攬會員利用創業說明會、發放宣傳資料、利用媒體、雜誌等管道吸引民眾加入會員,因加入會員買產品可以當消費者股東到公司分紅」等語(見偵卷㈠第 130頁)。 ㉓證人顏佳麗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雙聯網公司係於何時開始以前述獎金分紅制度對外招攬投資會員?)就我所知是前(99)年 8月間開始以前述獎金分紅制度對外招攬投資會員」等語(見偵卷㈠第137頁)。 ㉔證人顏家城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總公司係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係以何種誘因吸引民眾投資入會?)公司都是利用舉辦 OPP說明會(即創業說明會)、發放前示宣傳說明文件等方式,以高額分紅制度吸引民眾加入會員。(問:雙聯網公司十二月份〈即 100年12月〉、元月份〈即101年1月〉全台說明會行程表,暨雙聯網公司101年1、2、3月份產品說明會各 1份,主要用意為何?)如前所述,主要是為向民眾說明加入本公司會員,購買公司產品可以分得高額紅利,藉以吸引民眾加入」等語(見偵卷㈠第142頁)。 ㉕證人甲壬○○於101年7月25日警詢稱:「(問:入會前,你有 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8次。於100年11、12月底加入於雙聯網公司(○○路○段000號00樓之0)。講師大部分是W○○、H○○」、「(《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307頁)。 ㉖證人u○○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問:你在說明會有無看過系爭宣傳文件?)我有看過。(問:說明會的講師是否依系爭宣傳文件來講解分紅制度?)是的。(《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說明會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的」等語(見偵卷㈢第 109頁)。 ㉗證人P○○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證稱:「(問:陳珈儀有無保證週週領紅利,領到72週?)她就拿資料給我看,說可以領72週。(問:如果陳珈儀沒有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妳是否會入會?)如果不能領到約滿,我就不要入會」等語(見偵卷㈡第75頁)。 ㉘證人周中生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說明會的人作上開保證?)有以口頭保證,也以該宣傳文件及各分公司呈現財力表現讓投資人相信以便購質產品或參與更多的單位爭取更多的股東紅利」、「(問:雙聯網公司H○○等人在招攬你繳款投資前,是否曾經告知或提醒你後續可能會有領不到分紅獎金之情形?)沒有。H○○等人保證會領到」等語(見偵卷㈡第173、174頁)。 ㉙證人李美雪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如果沒有保證當場不會參加。而且當初我姪子劉宸志是跟我解說加入雙聯網公司是投資就有送產品,並不是為了要購買產品」等語(見偵卷㈡第178頁)。 ㉚證人e○○、呂紹昇、林宥豪、楊淽翊、許紹賢、詹于萱、陳臻嬅、楊孟胡於101年7月23日警詢時均證稱:「(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㈢第7至8、85、127、185、189、193、197、201頁)。 ㉛證人呂紹昇於101年7月21日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共約1至2次,時間我忘記了,地點是在台中市台中港路上的大樓內(詳細地點我不清楚)講師就是陳泰銘」等語(見偵卷㈢第85頁)。 ㉜證人林宥豪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我去參加過20幾場說明會。我於100年10月初是去臺北市○○路000號00樓之0 雙聯網臺北分公司開始參加說明會。H○○等人輪流擔任講師」等語(見偵卷㈢第127頁)。 ㉝證人楊淽翊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3次說明會。我於100年4月左右在楊孟湖家中由陳學解說。另2次於100年 8月左右在朋友張秀玲楊梅市(住址:不詳)由陳泰銘當場解說」等語(見偵卷㈢第185頁)。 ㉞證人許紹賢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3次。於100年 9月左右在桃園縣楊梅市詠任公司(楊梅收件處)由陳泰銘現場解說,及到臺北市圓山大飯店參加說明會,由H○○等人現場解說」等語(見偵卷㈢第189頁)。 ㉟證人詹于萱於101年8月 3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於 100年11月初有在楊梅市後站觀天下大樓參加說明會 1次。講師是陳泰銘」等語(見偵卷㈢第193頁)。 ㊱證人陳臻嬅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大約 5次。我於100年5月左右由朋友袁莉莉帶陳泰銘到我自宅說明如何投資入會。其他說明會都於星期六在朋友張秀玲家中由陳泰銘解說」等語(見偵卷㈢第197頁)。 ㊲證人楊孟湖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於100年4月左右有到臺北公司參加說明會一次。及100年5月左右陳秦銘在到我住處辦說明會。另於100年5月左右到泳任公司及袁莉莉住處樓下社區共參加 3次左右說明會。負責說明之講師為陳泰銘及施友升」等語(見偵卷㈢第201頁)。 ㊳證人陳秀蓮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於101年5月份左右,顏麗麗小姐帶W○○,到我姐姐家(桃園縣楊梅市《詳細地址不詳》)舉辦說明會,會中只有我、我姐姐及其他人共約 6、7人,負責說明的講師為W○○。我只參加過這一次」 、「(《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口頭上保證」等語(見偵卷㈢第217頁)。 ㊴證人羅瑞琴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入會前我有參加過 1次,地點在我朋友陳臻嬅小姐家中。講師是W○○,入會後我參加5至6次,地點在桃園縣楊梅市新農街上一間酉泰公司內」、「(《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的」等語(見偵卷㈢第221頁)。 ㊵證人陳秀菊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 2次說明會。第一次於100年5月底在楊梅市某一會員家中參加說明會。第二次於100年9月中旬有到楊梅市內詠任公司(楊梅收件處)參加說明會。負責講師是W○○」、「(《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㈢第237頁)。 ㊶證人邱鈺淇於101年8月 2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入會前於100年9月初開始在臺北6次、楊梅市 2次參加說明會共8次。負責說明之講師為H○○等人」、「(《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以口頭保證」等語(見偵卷㈢第265頁)。 ㊷證人楊效千於101年8月 2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於101年1月左右到桃園縣中壢市參加說明會 1次。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丙○○」、「(《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以口頭保證」等語(見偵卷㈢第274頁)。 ㊸證人王真於101年8月 3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於100年7月15日到臺北參加說明會 1次。H○○等人輪流解說」、「(《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口頭保證」等語(見偵卷㈢第295至296頁)。 ㊹證人辛○○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加入之前沒有參加;加入會員後我有參加 6、7次的說明會,間大約在100年10月至12月期間,地址在臺中市西屯區的某一個大樓16樓,詳細地址我忘記了;當時向我說明的講師張朝凱、a○○、蘇婷惠等人」、「(《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㈣第29至30頁)。 ㊺證人S○○於101年7月25日警詢時證稱:「(《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㈣第55頁)。 ㊻證人林崇蘭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在臺北總公司尾牙活動時有口頭表示,現場有人在檯上以白板說明公司制定與八大金庫。(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包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我不會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等語(見偵卷㈣第106頁)。 ㊼證人b○○、袁真真、陳惠娥、陳瑋娟、葉麗玉、謝政達、許映梅、許翠玲、鍾呂束貞、洪永川、劉天雅、張淑如、金秀英、張重微、劉國惠、陳永順、吳慧美、葉子菁、林糖、郭益坤、高李桂英、黎文姬、吳瑞盈、王仙蘭、范瑋庭、陳信谷、陳盈宏於警詢時均證稱:「(《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㈣第81、131至132、157、185、212、 213、237、238、280、352、353頁,偵卷㈥第35、52、55、65、70、81、99、112、180、221、238、246、249至250、 364、371、386、399、437、442頁)。 ㊽證人江月珠於101年7月27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1次。時間是100年8月中旬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段000號00樓之0)參加過。講師是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355頁)。 ㊾證人吳燮美於101年7月3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入會前沒有,但是入會後100年5月份有參加過說明會加過3、4次。講師是陳泰銘、H○○,說明會地點在雙聯網公司」、「(《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376至377頁)。 ㊿證人丑○○於101年7月25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 1次,我於101年1月初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00號之0雙聯網公司參加過說明會,當時講師有H○○跟a○○」、「(《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㈣第379頁)。 證人鄭凱茹於101年7月28日警詢時證稱:「陳泰銘一開始以『消費者股東化』的說法,向我們招募,參加他們的說明會,陳泰銘他們有拿保健食品給我們介紹,說這是新成立的公司,陸續會有新的產品推出,也有說到不用推銷商品,如果參加的話公司因為每個月會有業績,我們可以自業績中用百分比的算法,每個禮拜會將獎金回饋給我們,可以領72週,每次約可以領到3-4000元左右,領到期滿為止,所以我才會被騙而加入」、「(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他們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很多次,幾乎都是每個禮拜一,在他們台北總公司在臺北市○○路○段000號00樓之0,我過去的時後大部份都是陳泰銘檐任講師」等語(見偵卷㈣第405至406頁)。 證人葉哲瑋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約 1次之說明會,約於100年12月初〈確實日期已忘記〉之中午14-16時,地點是在高雄市前鎮區中山路與一心路口國泰大樓19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等語(見偵卷㈤第36至37頁)。 證人陳水妹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約7至8次之說明會,約於 100年7至8月間(確實日期已忘記)之中午12至15時,地點是在高族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乙間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等語(見偵卷㈤第57至58頁)。 證人康秀梅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約 2次之說明會,約於 100年7至8月間(確實日期已忘記)之中午12至16時許,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乙間枝仔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等語(見偵卷㈤第65至66頁)。 證人陳豔芬於101年8月 1日警詢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約 3次之說明會,約於100年7月初〈確實日期已忘記〉之中午14至16時,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枝仔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等語(見偵卷㈤第72至73頁)。 證人張曾月霞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從 100年07月20日入會後每周三中午14時至16時之說明會我約參加 3次說明會,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乙間枝仔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保證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81至82頁)。 證人陳克襄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人會前我曾於100年7月初有參加過一次說明會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乙間枝仔冰城內二樓,時間是下午14時至16時,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保證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180至181頁)。 證人賴定仔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入會前我曾於100年7月間有參加過一次說明會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乙間枝仔冰城內二樓,時間是下午12時至15時左右,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保證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189至190頁)。 證人梅高樑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約2、3次左右說明會,我只記得於100年7月初〈確實日期已忘記〉在中午14至16時,有前往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枝仔冰城店內2樓,其他2次時間已經忘記,但是地點一樣。 3次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保證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197至198頁)。 證人陳極澤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入會前我沒有參加過說明會是陳艷芬跟我說明而已,我從100年7月26日入會後每周二中午12時至16時之說明會我大部份均有參加,共約參家20次說明會,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乙間枝仔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保證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205至206頁)。 證人莊美月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入會前我曾在張曾月霞家中聽上線林安玄說明,於 100年11月11日入會後有參加過 5次說明會,地點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乙間枝仔冰城內二樓及高雄市一心路與中山路口乙楝國泰大樓19樓內,時間是下午14時至16時左右,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保證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213至214頁)。 證人鄭洺富於101年8月 2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從100年7月29日入會後每周三中午14時至16時之說明會我約參加約10次說明會,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乙間枝仔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保證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243至244頁)。 證人Q○○於101年8月 2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入會前我曾於100年10至12月間(確實日期已忘記)有參加過3次說明會,地點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乙間枝仔冰城內二樓,時間是下午14時至16時左右,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保證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257至258頁)。 證人陳克琬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約 1次之說明會,約於100年7月底〈確實日期已忘記〉之下午14時許,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枝仔冰城店內2 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等語(見偵卷㈤第 284至285頁)。 證人劉鳳剛於101年8月3日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0年 7月28日入會後每周三中午13時至16時之說明會我約參加約10至20次說明會,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技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公司主席H○○、講師施友升等人」、「(《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 293至294頁)。 證人張昱琪於101年8月3日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過1次之說明會,約於100年8月11日左右中午12時,說明會正式時間是14至16時,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枝仔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公司主席H○○、執行長丙○○、秘書長a○○」、「(《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等語(見偵卷㈤第407至408頁)。 證人林俊雄於101年8月6日警詢時證稱:「我是於100年8月10日入會後每周三中午13時至15時之說明會我約參加約1次說明會,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乙間枝仔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452至453頁)。 證人彭莊貴春於101年8月 6日警詢時證稱:「入會前我有參加過說明會,我是於100年8月間入會前每周三中午13時至16時之說明會我約參加約 1次說明會,地點是在高雄市新興區民族路與民生路口之乙間枝仔冰城店內 2樓,負責說明之講師是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說明會的講師有以口頭方式講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並可以領得到」等語(見偵卷㈤第465至466頁)。 證人張麗華於101年7月27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只參加過 3次餐會。入會前我有參加過餐會(詳細時間我已忘記)。負責說明之講師為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5至6頁)。 證人吳瓊玲於101年7月24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只參加過 3次餐會。時間為 100年6月、9月、12月(詳細時間我已忘記)。負責說明之講師為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11至12頁)。 證人蔣素雲於101年7月27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只參加過 1次餐會。時間為100年9月初左右(詳細時間我已忘記)。負責說明之講師為營運長W○○(對外自稱陳泰銘)還有林書煒、寇乃馨等藝人」、「(《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17至18頁)。 證人c○○於101年7月27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1次。時間是100年9月初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00樓之 0)參加過。講師是W○○」、「(《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352頁)。 證人黃秀娥於101年7月30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我有參加過 1次說明會。100年8月左右曾參加過1次,參加地點在臺北市○○路0段(詳細地點已忘記),講師是H○○」、「(《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47至48頁)。 證人李嘉菊於101年8月 3日警詢時證稱:「(《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我參加說明會曾聽講師說過,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期滿為止」等語(見偵卷㈥第75頁)。 證人許添發於101年7月30日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過 3次說明會。於100年4月、7月及8月有參加過。地點在臺北北市○○路0段000號00樓。講師為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86頁)。 證人鄭凱茹於101年7月30日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過說明會 4次左右,地點在臺北市基隆路與忠孝東路口附近。講師為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104頁)。 證人陳美麗於101年7月30日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過 1次說明會。於100年11月25日參加過1次說明會,地點在臺北市基隆路。講師為H○○」、「(《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108頁)。 證人吳三福於101年7月30日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過 1次說明會。100年7月左右曾參加過 2次,參加地點在臺北市基隆路 2段(詳細地點已忘記),講師是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130頁)。 證人謝耀慶於101年7月23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1、2次。時間是100年7月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00樓之 0〉。講師是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203至204頁)。 證人李仲豪於101年7月23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1次。在101年 1月中旬在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段000號00樓之 0〕。講師是營運長W○○(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210頁)。 證人吳素琴於101年7月23日警詢時證稱:「入會後我有參加說明會,總共參加過3到4次。說職會一開始在100年8月份於雙聯網公司(台北市○○路0段000號00樓之 0),講師是W○○、還有一位顏姓講師,姓名我忘記了,過年前後我也有去參加,講師也是W○○」、「(《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216至217頁)。 證人y○○於101年7月20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3次。都是100年10月初左右去的,每周去1次,前後去了 3次,都是在雙連網公司(台北市○○路○段 000號00樓),二次都是W○○(對外稱陳泰銘),另外一位是誰我忘記了」、「(《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265至266頁)。 證人林狄龍於101年7月24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1次。於100年10月底加入於雙聯網公司(○○路○段000號00樓之 0)。講師是H○○」、「(《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279頁)。 證人陳云琪於101年7月24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1次。於100年10月底加入於雙聯網公司(○○路○段000號00樓之 0)。講師是H○○」、「(《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289頁)。 證人劉宸志於101年7月25日警詢時證稱:「(問:入會前,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所舉辦的說明會?參加過幾次?時間、地點為何?負責說明之講師為何人?)有,參加過 3次。於100年12月底加入於雙聯網公司(○○路○段000號00樓之 0)。講師是陳泰銘」、「(《提示系爭宣傳文件第35頁》問:依該頁記載『前人種樹,後人乘涼,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為止』,說明會的講師有無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向你及其他參加的人作上開保證?)有」等語(見偵卷㈥第289頁)。 ⑶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所刊登之「雙聯網消費者回饋專案」等書證方面: ①101年3月23日自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列印之「宇宙無敵世界第一分紅制度」、「雙聯網消費者回饋專案」載明:「入會方式:入會費:USD$40〈網管費〉 1PV:USD$65準會員:◎12PV領取分紅12週 ◎12×US$65+US$40=NT$25,010 基本會員:◎24PV 領取分紅24週 ◎24×US$65+US$40=NT$48,800 高級會員:◎48PV 領取分紅48週 ◎48×US$65+US$40=NT$96,380 金級會員:◎96PV 領取分紅72週 ◎96×US$65+US$40=NT$191,540 雙聯網成本及獲利分析 ┌────┬─────────────────────────┐ │聯合分紅│40% │ ├────┼─────────────────────────┤ │推薦分紅│12%(推薦分紅為聯合分紅之30% ,40% ×30% =12%) │ ├────┼─────────────────────────┤ │組織分紅│15%(以小邊業績之5%發放,以最高三碰計算,故為15%)│ ├────┼─────────────────────────┤ │收件中心│ 3% │ ├────┴─────────────────────────┤ │管銷+公司利潤+產品成本 30% │ └──────────────────────────────┘ ㈠聯合分紅40% 雙聯網公司全球營業額 40%作為全體會員分紅,所有會員不論加入時間先後一律可以分紅,以會員加入之PV值依據,再依公司營收浮動值分配,目前浮動值約在US$1.2至2.5,例:以每週浮動值US1.8計算 準會員 12PV*US1.5*匯率29.5=NT531*12週=約領回 NT$6,372元,投資報酬率約25% 基本會員 24PV*US1.5*匯率29.5=NT1,062*24週=約領 回NT25,488元,投資報酬率約52% 高級會員 48PV*US1.5*匯率29.5=NT2,124*48週=約領 回NT101,952元,投資報酬率約106% 金級會員 96PV*US1.5*匯率29.5=NT4,248*72週=約領 回NT305,856元,投資報酬率約208% 不用推薦~週週全球營業額分紅 沒有壓力~週週有車馬費、生活費 被動收入~週週收租、週週收息 完美投資~週週回饋、報酬率高 (略) ㈡推薦分紅20% 介紹一位新會員,公司每週提撥聯合分紅的30% 給介紹人,新會員領幾週聯合分紅,介紹人就領幾週推薦分紅,例:介紹一位金級會員,該會員一週領NT4000*30%=1200元,72週約領回NT86,400元。 (略) ㈢組織分紅5% 發展兩邊組織,領取小邊業績的5%,未碰業績大邊永久保留不歸零,且無推薦人限制,只要碰到就可領錢」等情,有雙聯網消費者回饋專案列印本在卷(見他卷㈨第145、146頁)。 ②雙聯網紅利及獎金制度之說明載明:「 一、聯合分紅:40% 每週公司營收紅利提撥40% 給會員,每週(六)結算、每週一領取。結算方式:會員等級PV值×每週營收紅利 值(浮動值約1.2~2.5美金)*費率浮動值 金級會員=每週約領4500*領72週=約領回324000元約170% 高級會員=每週約領2200*領48週=約領回105600元約110% 基本會員=每週約領1100* 領24週=約領回 26400元約54% 準會員=每週約領 550* 領12週=約領回 6600元約26% 二、推薦分紅:12% 會員介紹一位新會員,公司每週提撥會員聯合分紅 30%給介紹人。結算方式:聯合分紅*30%=推薦分紅~新會員領幾週聯合分紅,介紹人就領幾週。 金級會員=4500*30%=每週約領1350,領72週=約領回97200 元 高級會員=2200*30%=每週約領660 ,領48週=約領回31680 元 基本會員=1100*30%=每週約領330 ,領24週=約領回7920元 準會員=550*30% =每週約領165 ,領12週=約領回1980元 如金級會員推薦10個人年薪就60萬,推薦20個人年薪就120 萬,時間到了永久循環,年年年薪破百萬,收入只會高不會低,上去下不來,領到不會停。 三、組織獎金:發展兩線組織,領取小邊業績的5%」等情,有該雙聯網紅利及獎金制度在卷(見他卷㈨第10頁)。③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方面(見調查卷㈠第50至68頁): 雙聯網公司上開文宣之獎金制度(第27至31頁)載明:「 ㈠聯合分紅40% 雙聯網將公司營業額40% 作為全體會員分紅(按照2010年7 月~2011年5 月取得平均值1.55~2.1 ),EX: 準 會 員:12PV* 1.6 US*30=NT$576* 12 週= 營利分紅約NT$6,912 基本會員:24PV* 1.6 US*30=NT$1,152*24週= 營利分紅約NT$27,648 高級會員:48PV* 1.6 US*30=NT$2,304*48週= 營利分紅約NT$110,592 金級會員:96PV* 1.6 US*30=NT$4,608*72週= 營利分紅約NT$331,776 *以上計算僅供參考使用,實際數據以當時業績計算為主 ★消費回饋~週週全球營業額分紅★ ★輕鬆經營~週週有車馬費、生活費★ ★穩定收入~週週收租、週週收息★ ★完美投資~週週回饋、報酬率高★ ㈡推薦分紅12% 介紹一位新會員,公司每週提撥聯合分紅的30%給介紹人 聯合分紅40%×30%=12%推薦分紅獎金。 〈新會員領幾週聯合分紅,介紹人就領幾週〉 準 會 員:576 *30%= $ 173*12週= 約NT$2,076 基本會員:1152*30%= $ 346*24週= 約NT$8,304 高級會員:2304*30%= $ 691*48週= 約NT$33,168 金級會員:4608*30%= $1382*72週= 約NT$99,504 ㈢組織獎金5% 發展兩線組織,領取小邊業績的5%,未碰業績永久保留 EX:金級會員96PV(96PVP*60US*NT30.86=NT 177,754 )左96PV$17萬/右96PV17萬 小邊5%=8500 ┌──────┬─────────┬──────┐│組織對碰組數│ 小邊5% │ 月收入 │├──────┼─────────┼──────┤│ 1碰 │ 約$8,500 │ 約25.5萬 │├──────┼─────────┼──────┤│ 2碰 │ 約$17,000 │ 約51萬 │├──────┼─────────┼──────┤│ 3碰 │ 約$25,500 │ 約76.5萬 │├──────┼─────────┼──────┤│ 4碰 │ 約$34,000 │ 約102萬 │├──────┼─────────┼──────┤│ 5碰 │ 約$42,500 │ 120萬封頂 │└──────┴─────────┴──────┘」,有雙聯網公司之獎金制度在卷可稽(見調查卷㈠第62至65頁)。 雙聯網公司上開文宣之「八大金庫」(該文宣第35頁)載明:「前人種樹,後人乘涼,32+28=60金庫分擔所有投資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有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在卷(見偵卷㈢第54頁)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1年5月31日持搜索票至附表一㈡所示地址,扣得如附表一㈡編號34號之「雙聯網公司電磁證物扣押備份光碟」2片(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1-17之證物編號256,光碟片放置在偵卷證物袋內),該2片光碟其中 1片光碟封面書寫「錏鈦公司自動備份資料庫轉檔資料」,本院前審列印該光碟內儲存之檔案名稱「雙聯網週期表資料.xls」檔(見本院前審卷㈤第159、160頁)。依該週期表資料所示,雙聯網公司於99年12月 5日該週起至100年2月26日止之週期(除100年1月 1日該週外),均以人為調整第九金庫點值「0.05至0.2」不等;於100年 5月15日該週起至101年1月28日止均以人為調整第九金庫點值「0.11至0.74」不等。另當週分紅點值(即原八金庫算出點值加計第九金庫之Final值),從99年8月8日該週起至99年9月25日最高之「2.5」至101年1月 7日最低之「1」,因此雙聯網公司為吸收會員投入資金所給予之「當週分紅點值」,應以「1至2.5」不等計算其週年利率(至於101年2月11日、2月25日、3月10日之點值各為 0.59、052、0.44,此部分係因雙聯網公司實際上已屬經營末期,且未再以人為調整第九金庫點值方式促使新會員加入,故計算雙聯網為吸收資金而給予會員之『當週分紅點值』部分,係以最後一次以人為調整第九金庫之101 年1月28日前為準,而不以2月11日、2月25日、3月10日之當週分紅點值)。 ④被告丙○○擔任講師之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如下:「大姐你貴姓不好意思,(台下有女聲回應,聽不清楚)羅姐,羅姐她參加之後,怎麼都有了,我純粹就是因為雙聯網的朋友都很好,我想說畢竟它比銀行的存款、郵局的存款來的高,我就是要來賺利息錢的,我不要產品了。那我會建議羅姐,來我們介紹你看要捐給老人院、孤兒院、還是什麼教養院(中間內容省略)…參加之後它有什麼好處呢,有什麼好處,(中間內容省略)…。第 1個好處呢,它叫做聯合分紅(書寫聯合分紅),所謂聯合分紅的意思就是說,我參加我剛剛講到的消費股東,好,如果你是參加12PV的,公司就是會讓你領12次(於聯合分紅下書寫12次/週),每個禮拜領1次,從第4個禮拜的禮拜一,大概21天到28天左右,第4個禮拜開始領,總共可以領12個禮拜,這個呢(於12次/週下書寫24次/週),它可以領24次,大概約半年,這個呢大概約一年(於24次/週下書寫48次/週),這個呢72週(於 48次/週下書寫72次/週),1年半,重點能領多少錢,要講清楚啊,不然人家會誤會嘛,那到底領多還是領少,在這個聯合分紅裡面(中間內容省略)…。如果是12PV的,兩萬多塊的,拿了產品回家開始用之後,總共12個禮拜,你大概可以拿回來 3成(於12次/週右方書寫 3成),好像買東西打7折,好,比較便宜啦,如果是參加4萬多的,24PV的,大概可以拿回來大概6成(於24次/週右方書寫6成),買東西打 4折,這個是沒有回本,那這個地方呢,9 萬多的(於48次/週右方書寫11~12万),我們大概可以拿回來11萬到12萬左右,賺了2、3萬塊,產品用健康用不用錢用到還有好幾萬塊可以賺,那這個呢當然就更高,因為它跟保險概念一樣,時間拉長嘛,平均呢,我們大概在3500到4500左右,好我抓中間值,假設每個禮拜領4000塊(書寫4000),它會高會低它會浮動的,不是固定的(中間內容省略)…你72個禮拜,總共可以拿回來多少?28萬8(於4000右方書寫x72= 28.8万)。啊是不是你才繳這樣,結果拿這麼多,是比外面來的高,大概在 30%、130%左右,比130%,所以,這個地方聯合分紅我把它叫雞沒抓到米還在。(中間內容省略)…今天羅姐邀約你來,好你聽她覺得床、床你也躺的不錯,參加了,191540,每一個禮拜領領領領領領,誒你到後來錢還可以回來」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㈡第86、87頁)。 ⑷綜上所述,被告H○○擔任雙聯網公司董事兼主席,設計「八金庫」制度,委請錏鈦公司按被告H○○設計之制度及分紅比例撰寫電腦程式後,由被告J○○依當週加入會員人數及吸收之金額輸入電腦,按當週業績(即新加入會員之多寡)計算各該會員所能領取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另被告H○○為維持每週紅利及獎金之數額,使已加入之會員得繼續推薦其他民眾加入,並增加民眾投入資金成為該公司會員之誘因,設計「第九金庫」制度,對外宣稱將未分配予會員之部分資金存放在該「第九金庫」,以人為調整之方式,於公司業績下滑時提高「當週分紅點值」,提高會員所得領取之紅利及獎金數額,復推由被告a○○撰寫及編印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載明「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等字樣,約定給付週週給付「聯合分紅」紅利予會員,及依會員有無推薦其他下線會員加入,按人數及業績多寡給付「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而被告H○○、丙○○及W○○再於雙聯網公司舉辦之產品說明會中擔任講師,負責向不特定民眾講解前開制度,說明確實可依文宣所載週週領得紅利,並以口頭方式表示如為金級會員,約1年半即可回本。嗣因 新加入會員過少,雙聯網公司無法再提供高額紅利及獎金予會員,為避免已加入之會員退出並取回已繳交之款項,以及促使會員繼續推薦其他民眾加入,被告H○○、丙○○、a○○、W○○及己○○遂開會決議除由電腦程式運作所產生之「八金庫」點值外,再以人為調整方式,外加「第九金庫」之點值,使「當週分紅點值」維持一定比例,讓會員得領取相當數額之紅利及獎金,再由被告J○○依決議後之「當週分紅點值」,修改電腦程式所計算之點值,將會員分紅加計「第九金庫」點值,其中於99年12月5日該週起至100年2 月26日止之週期(除100年1月1日該週外),決議調高第九 金庫「0.05至0.2」不等之點值;於100年5月15日該週起至101年1月28日止,再決議調高第九金庫「0.11至0.74」不等 之點值,而「當週分紅點值」(即原八金庫算出點值加計第九金庫之Final值)經調整後,該公司自99年8月8日該週起 至101年1月28日止之當週分紅點值均維持在1至2.5不等之事實,業據被告H○○、J○○、丙○○、a○○、W○○及己○○各於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供述甚詳(供述內容見前述),經核與證人林子涵各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情節相符(證述內容見前述),並有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列印之「宇宙無敵世界第一分紅制度」、「雙聯網消費者回饋專案」、紅利及獎金制度及「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雙聯網週期表資料.xls」檔案列印在卷(證據內容見前述),堪信屬實。此外,被告H○○等人在雙聯網公司產品說明會中,向參加該產品說明會之民眾表示加入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後,不需推廣或銷售產品,可週週領取高額紅利,且加入金級會員約1年半左右即可回本(與金級會員 可領取72週紅利之時間相當)乙節,亦據被告J○○於警詢時供稱:「在本公司剛成立即加入會員,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1年後即可領超過投資金額1倍以上的紅利收入」等語(見偵卷第83頁);被告a○○於警詢時供稱:「投資會員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領取12週『聯合分紅』獎金208.8美元」等語(見偵卷㈠第225頁);被告W○○於調查時供稱:「投資會員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參加會員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坐領高額紅利,我們對外招攬會員時,都宣傳公司發放1年半的分紅點值即可還 本」、「我們對外招攬會員時,大概都會宣傳加入金級會員,約一年半便可將投入的資金還本」、「『32+28=60個金庫』係指會員參加後,前4週並未領取紅利,即累積有32個金 庫,另開始領取紅利8週後,仍然保留有28個金庫未領,所 以會計算出60個金庫分擔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等語(見他卷第180、181頁);被告丙○○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資料是雙聯網臺中辦公室a○○以『Just For Best』團隊名義印製的,後來雙聯網公司很多 人就拿這份資料來對外招攬新會員,應該也是有強調能『週週領紅利』」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9頁),及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投資會員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坐領年利率約50 %至107.8%之間的高額紅利」、「宣傳文件第35頁『雙聯網八大金庫』顯示『32+28 = 60個金庫分擔所有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係指本公司為符合公平交易會規定的買賣(加入會員)鑑賞期14日,並讓會員感到能夠確保週週有紅利可領到約滿」等語(見偵卷第206至208頁),復於101年4月19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在說明會時有保證72週?可以領得紅利?)有保證可以領72週,但之後卻跟我們說公司營業額不好」等語(見偵卷第230頁) ;被告己○○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講課內容強調可以分紅?)講制度。(問:重點是加入即可以得到多少紅利?)是」等語甚詳(見他卷第173頁),經核與 證人林子涵等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證述內容見前述)。再參以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刊登之「雙聯網消費者回饋專案」載明「不用推薦~週週全球營業額分紅」、「沒有壓力~週週有車馬費、生活費」、「被動收入~週週收租、週週收息」、「完美投資~週週回饋、報酬率高」;雙聯網紅利及獎金制度載明:「★消費回饋~週週全球營業額分紅★」、「★輕鬆經營~週週有車馬費、生活費★」、「★穩定收入~週週收租、週週收息★」、「★完美投資~週週回饋、報酬率高★」;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文宣載明:「前人種樹,後人乘涼,32+28=60金庫分擔所有投資風險,保障所有會員紅利發放,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等情,均向不特定民眾傳達加入雙聯網會員後,只要繳交不同等級之會員費用,除可換取與定價相同之商品外,無須對外推廣及銷售商品,即可獲得雙聯網公司回饋,且保障每週均可領取「報酬率高」紅利及獎金之訊息,堪認被告H○○、J○○、丙○○、a○○、W○○及己○○所共同經營之雙聯網公司,於招攬新會員加入時,確有以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獎金,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此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1年10月11日銀局(法)字第 10100331760號函亦載明:「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之違法吸金行為,係指提供資金者於提供資金後,尚無須提供勞務或履行其他義務,日後即能獲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情,有該函影本在卷(見原審卷㈢第166頁),是被告H○○、J○○、丙○○、a ○○、W○○及己○○經營之雙聯網公司,對外既以加入會員後,無庸推廣或銷售產品,即可週週坐領高額紅利,自屬銀行法所禁止之違法吸金行為。 ⑸又被告H○○、J○○、丙○○、a○○、W○○及己○○為使雙聯網公司會員獲取高額紅利及獎金,及由會員持續不斷地對不特定民眾宣傳投資該公司確可獲取高額紅利及獎金之訊息,進而推薦及招攬不特定民眾投入資金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於該公司加入成為會員之人數逐漸減少,則依營業額比例所分配之紅利及獎金隨之降低時,決議以人為調整「第九金庫」點值之方式,調高「當週分紅點值」,使該公司會員仍得持續領取相當比例之紅利及獎金等節,業據被告H○○於101年6月29日偵查時供稱:「確實從去年9月份業績 有受到同業影響,希望維持公司競爭力,我們五個W○○、a○○、己○○、丙○○還有我開會決定把點值提高」等語(見偵卷第95頁),及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九金庫的點值則是由我及W○○、丙○○、a○○、己○○等董事於99年8月間開會討論,依據本公司獎金回流的情形決 定九金庫的點值,再請J○○進行人工調整」等語(見偵卷第122頁);被告J○○於警詢時供稱:「約於100年5、6月間由H○○、W○○、丙○○、a○○、己○○等人共同決定加計『九金庫點值』,其等再交辦我修改電腦運算,將會員分紅加計入『九金庫點值』」等語(見偵卷第143頁 );被告丙○○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第九金庫的點值,是在99年8月雙聯網公司剛成立時,H○○和我本人 、a○○、W○○、己○○共同討論決議出的機制,目的就是為了要維持每期分紅金額的水準,利用每期節餘的獎金,以人工調整點值的方式,在第八金庫計算點值小於1.6時, 用第九金庫的點值作人工調整加至1.6左右,也就是所謂的 『負調整』」、「到100年6、7月左右,因公司的營運收入 開始下滑,將造成每期股東分紅金額減少,H○○和W○○、a○○、己○○及我本人《均係從事業務招攬的董事》就共同決議啟動第九金庫的機制,也就是以人工方式調整第九金庫的點值,讓每期發放給會員的分紅,能維持在點值1.6 左右,後來每期H○○就依照該原則,指示J○○調整第九金庫的點值」等語,及於101年8月13日偵查時供稱:「從99年8月份雙聯網剛開始成立就有了,當時是由H○○提出來 ,這個機制的目的是業績低的時候,來做補的動作,我、W○○、a○○、己○○都知道H○○提出這個機制,也有同意這樣做」、「(問:誰提議點值要維持在1.2?)H○○ 、我、W○○、己○○、a○○開會決定維持在1.2左右」 等語(見他卷㈡第204頁);被告W○○於101年4月20日偵 查時供稱:「(問:為何知道H○○會更改程式計算?)因為有時跟另外4個股東討論時會跟我們提。4個股東是我、己○○、丙○○、a○○」等語(見他卷第198頁),及於 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該分紅的點值分配情形,H○○、J○○、我及a○○、己○○、丙○○等人均有參與討論,至於浮動方式及幅度,都是由H○○1人自行決定,決 定後再由J○○透過雙聯網網站公告各服務據點及會員」、「H○○、J○○、丙○○、a○○、己○○及我本人,確實曾經就九金庫調整事宜進行董事會議,但會議中H○○並未與我等討論,而是直接告知我們他已決定將該等比值調整幅度固定於於1.2至1.8之間」等語甚詳(見調查卷㈠第8、9頁)。準此,被告H○○設計之「八金庫」係按雙聯網公司當週營業額多寡計算,如當週加入會員人數過低時,會員所可領取之紅利及獎金亦隨之降低;而第九金庫即採人為調整之方式提高「當週分紅點值」,目的係增加會員所得領取之紅利及獎金,確保會員每期可以領取相當金額之紅利及獎金,目的顯係以提供高額紅利及獎金之方式,誘使不特定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以達吸收資金之目的。茲以100年8月6日為例,當週原按電腦程式計算所得之當週分紅點值為「 1.47」,如按雙聯網八金庫之設計,會員於該期原僅能分得「1.47」之紅利及獎金;惟被告H○○等人認此分紅點值過低,遂以「第九金庫」提高點值「0.13」,使會員得以領取當週分紅點值「1.6」之紅利及獎金,則被告H○○等人確 以提高當週分紅點值之方式,使雙聯網公司所發放之紅利及獎金得以維持一定比例,增加既有會員信心,且得以高報酬率之紅利及獎金,繼續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堪認被告H○○等人確有以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獎金,向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之事實。 ⒉不特定民眾受雙聯網公司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獎金吸引,繳交費用而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方面: ⑴被告H○○、J○○、丙○○、a○○、W○○及己○○各於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之供述,分述如下:①被告H○○於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的會員參加雙聯網公司投資誘因,主要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但是也有少部分的會員是因為雙聯網公司『WAKAI 』品牌產品而加入投資」等語(見偵卷第22頁)。 ②被告J○○部分: 被告J○○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在全省各地舉辦的 0PP說明會(即創業說明會),或由原會員自行招攬新會員加入本公司,本公司吸引會員加入公司的最大誘因應是公司紅利制度和產品」、「(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沒有」等語(見偵卷第84、88頁)。 被告J○○於101年4月20日偵訊稱:「(問:為何會員願意加入雙聯網?)有些是喜歡產品,有些喜歡紅利。(問:有喜歡產品,不喜歡紅利嗎?)沒有,大家都喜歡紅利」等語(見偵卷第143頁)。 被告J○○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是否一定要買產品才能加入會員,加入會員後才可享有公司分紅制度?)對」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1頁)。 ③被告W○○部分: 被告W○○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前述高額之獎金紅利係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誘因之一」等語(見他卷第182頁)。 被告W○○於101年4月20日偵查時供稱:「(問:為何會員都說是因為基於紅利制度才入會?)我們傳述給消費者,消費者傳述不一樣,他們會覺得買商品又可以賺錢。消費者去解釋就誤導了,所以有些會員買了很多商品,他的重點不是商品本身,而是在於做公益節稅及賺取後面的分紅」、「(問:你們知道有些消費者是因為貪圖紅利才加入會員?)知道」等語(見他卷第199頁)。 ④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問: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誘因,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是的」、「產品本身並沒有如此昴貴的價格,會員之所以願意入會購買前述產品,主要是在繳交會款後就可以除了拿到產品後,又可以參與『消費者股東化』的活動,亦即可以參與各種分紅制度」等語(見他卷第 164、167頁)。 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為什麼實際成本10%至15%,還願意購買產品?)他們就是要參加分紅」等語(見他卷第173頁)。 ⑤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會員要加入是否一定要先購買產品,沒買產品可否加入?)沒買不能加入。(問:加入會員後就可享受分紅?)對」、「(問:有無不是會員,也不是股東的一般民眾購買產品,就是純粹來買產品?)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4、208頁)。⑥被告a○○部分: 被告a○○於101年4月10日警詢時供稱:「事實上,我在招攬下線會員時,主要係提供我本身在公司所領取相獎金分紅的數據,及雙聯網公司每週營業額之獲利點值,並強調雙聯網公司的營業收入穩定度,藉以吸引下線會員參與投資,至於『八大金庫』及『第九金庫』的運作模式,僅是模糊的帶過,所有的下線會員應該都是受公司的獎金分紅制度所吸引才加入雙聯網公司的投資」、「(問:據本處調查瞭解,雙聯網公司的會員並沒有向其他直銷公司一樣,將所換取的『WAKWI 』品牌之相關產品轉售予他人,如此而言,雙聯網公司的會員究係由雙聯網公司之相關高額紅利分紅所吸引而參加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抑或是為雙聯網公司的『 WAKAI』品牌之相關產品之吸引而參加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是的,絕大部分的會員確實是因雙聯網公司之相關高額紅利分紅制度,而參加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的」等語(見偵卷㈠第178、180頁)。 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提示 101年度偵字第9667號卷一第 178頁反面》問:你有提到至於八大金庫跟第九金庫的運作模式,僅是模糊帶過,所謂的下線會員,應該是受公司的獎金分紅制度所吸引,才加入雙聯網公司投資,對此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問:是否這樣?)對」、「(問:所以他們是看中分紅制度?)對。產品的部份在之前是有講過他們是有拿產品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2頁)。 ⑵證人林子涵等人各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分述如下: ①證人林子涵部分: 證人林子涵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約於100年3月16日,雙聯網公司總監顏家誠向我招攬,並說明投資相關細節及獎金分紅制度,只要買『金級會員』資格,也就是以96PV入會,每週可分紅 5,000多元,一年半後總計可以領回兩倍的投資本金,也就是30餘萬元,我聽到雙聯網公司會員獲利如此豐厚,因此就不疑有他地同意投資『1 顆球』,成為『金級會員』」、「雙聯網公司則是透過召開說明會,以及提供相關紅利獎金制度資料,以高額分紅獎金制度吸引不特定民眾前來投資,因此,投資會員所加入的主要考量,並非係希望得到等值產品,而是希望能夠領取到雙聯網公司允諾提供之高額分紅獎金…大部分的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原因,確實是因為可以領取前述高額的獎金分紅」、「(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沒有,確實有部分會員不領取產品,只領取前揭分紅獎金,不過並沒有任何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分紅」等語(見偵卷第6、7、10、13頁) 證人林子涵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證稱:「顏家誠是公司總監,也是我的上線,他拉我加入,他說可以領一年半,可以領獎金,領很高額的獎金,我因為獎金才加入,而不是產品。我得到約20初萬元獎金」、「(問:你加入會員是為了獎金?)是,不是為了產品。…他們說加入不用作業績不用拉下線,一樣可以領到錢,錢如何來我不知道,所以有大批會員加入,因為不必拉下線就可領」、「(問:你們公司吸引會員加入的賣點為何?)不用工作就有錢賺,也不用拉下線及推銷產品就可分紅,所以我才加入,如果拉下線可以拿更高」等語(見偵卷第33、34頁)。 ②證人江鳳珠於101年8月 9日警詢時證稱:「(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不會…(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是為了分紅加入」等語(見偵卷㈥第465至466頁)。 ③證人P○○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我們加入雙聯網公司之傳銷事業,本來就不是要買他的商品,主要在被該公司之高額分紅吸引,而欲賺取高額分紅」、「我會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該公司宣稱之高額紅利,且72週短期之內即可獲利了結」等語(見他卷㈩第202至203、209頁)。 ④證人甲辰○○、甲丙○○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均證稱:「型錄 上沒有產品價格,另外會有訂購單,上面會記載哪一種會員可以換購哪些產品,但沒有標示產品價格。…我都沒領」、「(問:妳們為何會加入雙聯網?)張津庭游說我約 3個月,主要要賺紅利」等語(見偵卷㈡第72至73頁)。 ⑤證人梅高樑於101年8月 1日警詢稱:「(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我主要是為了要分紅利跟產品」等語(見偵卷㈤第199頁)。 ⑥證人甲巳○○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稱:「(問:入會目的為 何?)要賺紅利,又可以領產品」等語(見偵卷㈡第74頁)。 ⑦證人b○○、袁真真、陳惠娥、陳瑋娟、謝政達、葉麗玉、許映梅均於警詢證稱:「(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最主要是為了分紅賺錢」等語(見偵卷㈣第81、131至132、157、185、212至213、237至238、352至353頁)。 ⑧證人李育霆於101年7月28日警詢時證稱:「(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不會…(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是為了分紅加入」等語(見偵卷㈥第459至460頁)。 ⑨證人P○○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證稱:「(問:陳珈儀有無保證週週領紅利,領到72週?)她就拿資料給我看,說可以領72週。(問:如果陳珈儀沒有說週週領紅利,領到約滿,妳是否會入會?)如果不能領到約滿,我就不要入會。(問:為何會加入?)我覺得有這樣的紅利還不錯,我要賺紅利」等語(見偵卷㈡第75頁)。 ⑩證人江陳秀里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我會加入成為會員,主要的關鍵是可以獲取高額紅利」、「(問:你為何會想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主要目的為何?)主要目的當然是為了獲取高額的紅利,另外所繳交之款項亦可向該公司取得等值之產品」、「我加入成為會員主要目的當然是為了獲取高額的紅利」等語(見他卷㈩第 269、273、275頁)。 ⑪證人甲丙○○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我當初會被吸引 來投資,也是因為他的『聯合分紅』吸引我,而且除了『聯合分紅』外,如果會員能夠招攬其他的人入會,也可以酬再領取『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問:你為何會想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主要目的為何?)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獲取高額的紅利」、「(問:雙聯網公司會員為何要配合該公司不斷對外招攬他人加入成為會員?)會員會想要持續對外招攬他人加入會員,應該是為了能取得『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之紅利,也為了自己的親朋好友也能像自己一樣賺取高額的『聯合分紅』之紅利」、「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就是賺取高額的紅利利潤,並沒有要銷售該公司WAKAI產品的意思」等語(見他卷㈩第415、418至420頁)。 ⑫證人陳瑀京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我投資雙聯網公司會員主要目的當然是為了獲取該公司於文宣中所允諾之高額紅利,另外在獲取紅利外,該公司亦另提供高價值之鑽石等產品。…我投資該公司主要係要獲取高額紅利,所以並不會因雙聯網公司所訂之產品價格高於市價,而退出投資」、「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要獲取高額的利益,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 WAKAI相關產品」等語(見他卷㈩第487、489頁)。 ⑬證人牛仕祥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要獲取高額的利益,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WAKAI相關產品」等語(見他卷㈩第491頁)。⑭證人郭易昌於101年3月25日警詢時證稱:「(問:綜你前述,你及張津庭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要獲取高額的利益,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 WAKAI相關產品,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他卷第34頁)。 ⑮證人張秀玲部分: 證人張秀玲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我參加投資主要係為了得到該公司所宣稱之高額分紅」、「我們投資人投資主要是獲取高額分紅,而不是在得到商品,如此作只是在應付公平交易委員會。…(問:既然前述產品與市價價差如此之大,為何不退出該雙聯網公司之傳銷事業?)如前述,我們加入雙聯網公司之傳銷事業,本來就不是要買他的商品,主要在被該公司之高額分紅吸引,而想要賺取高額分紅」、「是的,雙聯網公司確實向投資會員宣稱只要繳交一定金額後,不須推廣或銷售商品,即可每週坐領高額紅利」、「我會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該公司宣稱之高額分紅,且在72週短期之內即可獲利了結」等語(見他卷第63至65、67頁)。 證人張秀玲於101年6月18日偵訊時證稱:「當時想說有紅利,也有產品,當時也有點錢,想投資,所以就參加。(問:如果沒有紅利,是否願意花這麼多錢買產品?)不會」…(問:當初是因為需要這些產品才入會嗎?)不是,我主要的目的是要拿取紅利」等語(見偵卷㈡第62頁)。 ⑯證人R○○部分: 證人R○○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我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要獲取高額的利益,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WAKAI相關產品」等語(見他卷第108頁)。證人R○○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時證稱:「(問:入會目的為何?)要賺紅利,又可以領產品」等語(見偵卷㈡第74頁)。 ⑰證人E○○部分: 證人E○○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當時我因為該公司有高額的紅利所以才加入」等語(見他卷第114頁)。 證人E○○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證稱:「(問:入會目的為何?)要賺紅利,又可以領產品」等語(見偵卷㈡第74頁)。 ⑱證人陳信谷於101年8月13日警詢時證稱:「(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不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分紅」等語(見偵卷㈥第437至438頁)。 ⑲證人盧明華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當初吸引我同意加入之誘因,係因為有高額之紅利」、「(問:你投資加入雙聯網公司會員之目的,主要就是可以獲取高額的利益,並兼顧人情,而非要對外銷售該公司 WAKAI相關產品,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他卷第120、124頁)。 ⑳證人庚○○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證稱:「(問:你有買任何實際商品?)我加入的目的不是要買商品,而是要投資有獲利」等語(見他卷第30頁)。 ㉑證人黃建榮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我個人認為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的最主要誘因應該是雙聯網公司的高額紅利,另外該公司銷售的產品品質也不錯,亦有部分吸引力,我個人也是因為高額紅利吸引,才會投資並引介家人投資入會」、「(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不可能,會員之所以入會應該是被高額紅利吸引,產品僅是附加價值而已」等語(見偵卷㈠第56、57頁)。 ㉒證人丑○○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雙聯網公司係如何對外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會員?係以何種誘因吸引民眾投資入會?)是以舊會員找新會員來公司聽 OPP說明會(即創業說明會)方式來招收新會員,民眾會加入會原因係因為高紅利分紅制度吸引」等語(見偵卷㈠第31頁)。 ㉓證人袁麗莉部分: 證人袁麗莉於101年6月11日偵訊時證稱:「(為何售價訂這麼高,還有人願意購買?)因為大家心裡想還可以分紅還有產品」等語(見偵卷㈡第15頁)。 證人袁麗莉於101年8月 1日警詢時證稱:「(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不會。…(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分紅」等語(見偵卷㈢第261頁)。 ㉔證人陳逸庭於101年8月 6日警詢時證稱:「(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不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分紅」等語(見偵卷㈥第427頁)。 ㉕證人t○○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你為何會參與投資雙聯網公司?)我是基於貪圖雙聯網公司的高額獎金及分紅,因此才會加入雙聯網公司的會員」、「(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沒有,投資人入會投資之主要目的是要領取高額獎金及分紅,故未有會員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之情形」等語(見偵卷㈠第112、116頁)。 ㉖證人廖振城部分: 證人廖振城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沒有,我所接觸的會員均有領取紅利」等語(見偵卷㈠第125頁)。 證人廖振城於101年6月12日偵訊時證稱:「(問:加入會員是否因為可以賺取紅利?)是」等語(見偵卷㈡第29頁)。㉗證人蔡嫘娟於101年8月 6日警詢時證稱:「(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不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分紅」等語(見偵卷㈥第413頁)。 ㉘證人嚴家麒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換言之,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誘因,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有些會員是因為獎金分紅加入,其他是因為產品好才加入」、「(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沒有」等語(見偵卷㈠第130頁)。 ㉙證人顏佳麗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換言之,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誘因,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類之獎金分紅?)是的」、「(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不可能,不拿白不拿」等語(見偵卷㈠第136、137頁)。 ㉚證人顏家城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據我所知,會員如果有填寫產品訂購單給公司的話,就會領到商品,許多會員因主要著眼於分紅利潤,且訂購商品較多,所以不領商品,另有一些是公司沒有給廠商商品貸款,所以沒有商品給會員商品,至於商品價格則為公司進貨價的10倍。(問:有無會員僅領取產品而不支領前揭分紅?)我沒聽說過」等語(見偵卷㈠第143頁)。 ㉛證人張泳男於101年6月12日偵訊時證稱:「(問:誰招攬你入會?)a○○跟我說,有床還可以分紅,我剛開始是棒場,後來有領到錢,我又陸續加入的主要原因是要分紅」等語(見偵卷第61頁)。 ㉜證人陳盈宏、u○○、P○○、周中生、李美雪、楊然湖、陳順桂、陳寶秀、張文長、e○○、黃秋菊、陳水清、李沛縈、呂紹昇、林宥豪、呂瓊華、林玉蕾、李美雪、林憶芳、楊淽翊、許紹賢、詹于萱、陳臻嬅、楊孟湖、彭惠珠、陳秀蓮、羅瑞琴、陳秀菊、王森豪、古健平、邱鈺淇、楊效千、王真、辛○○、S○○、許翠玲、張嘉真、丑○○、鄭凱茹、吳正龍、葉哲瑋、許勝興、陳水妹、康秀梅、陳豔芬、張曾月霞、陳克襄、賴定仔、陳極澤、莊美月、鄭洺富、Q○○、陳克琬、劉鳳剛、張昱琪、林俊雄、彭莊貴春、張麗華、吳瓊玲、蔣素雲、吳陳玉秀、李彥璋、鍾呂束貞、張秀絹、黃秀娥、洪永川、劉天雅、鄭秀琴、張淑如、金秀英、李嘉菊、張重微、許添發、張倩怡、劉國惠、鄭凱茹、陳美麗、陳永順、王建勝、洪文玲、吳三福、梁秀雲、吳慧美、李仲豪、吳素琴、葉子菁、陳和發、林糖、郭益坤、高李桂英、桑潘秀碧、y○○、林狄龍、陳云琪、劉宸志、甲壬○○、 李原獻、陳麗華、c○○、江月珠、黎文姬、吳瑞盈、吳燮美、唐琇卿、王仙蘭、陳淑悟、蔡翠蓮、范瑋庭、j○均於警詢時均證稱:「(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期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不可能。(問:雙聯網公司H○○等人在招攬你繳款投資前,是否曾經告知或提醒你後續可能會有領不到分紅獎金之情形?)沒有。(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領取紅利」等語(見偵卷㈡第 75、174、179、183、184、188、189、193、194、199頁,偵卷㈢第7、8、61、109、78、79、82、85、127、143、152、156、175、185、189、193、197、201、213、217、221、224、237、245、256、265、274、296頁,偵卷㈣第 29、30、55、56、280、281、327、379、380、406、409頁,偵卷㈤第36、37、48、57、58、66、73、82、181、190、206、214、215、243、258、285、294、408、409、453、454、466頁,偵卷㈥第 6、7、10、11、18、19、24、29、30、35、42、43、48、52、55、56、60、61、65、70、75、76、81、82、86、92、99、100、104、 108、112、124、125、130、135、180、211、217、221、235、239、246、250、254、266、279、280、293、307、322、328 、352、356、363、372、373、377、382、386、389、393、399、405、442頁)。 ㉝證人張朝凱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沒有收到雙聯網公司所給你的紅利?)有,那時候有收到。(問:雙聯網公司為何會支給紅利?)因為他當初跟我們講的是消費分紅。(問:你有沒有所謂的下線會員?)我那時候有跟朋友講,他聽到有興趣就有參加。(問:是加入為會員還是去買商品?)成為會員跟公司買商品。(問:你是雙聯網公司的傳銷商嗎?)是,我是會員傳銷商。(問:你有賣它的商品嗎?)我沒有賣,我只是買它的而已,我沒有在賣,我是單純的會員」、「(問:其他會員會向雙聯網公司叫進商品來賣嗎?)據我所知都沒有」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㈢第 182、183頁)。 ⑶綜上所述,證人P○○等人繳交費用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原因,並非以加入之費用換取與雙聯網公司定價相符之商品,而係受被告H○○等人及雙聯網公司宣傳之高額紅利及獎金吸引,為賺取高額紅利及獎金而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且無庸推廣或銷售產品、拉取下線會員加入即可按週分得「聯合分紅」,如有推薦下線會員加入,尚可賺取金額不等之「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等情,業據證人林子涵等人於警詢、偵訊證述甚詳(證述內容詳見述),核與被告H○○於警詢時坦承:「雙聯網公司的會員參加雙聯網公司投資誘因,主要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等語(見偵卷第22頁);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有無不是會員,也不是股東的一般民眾購買產品,就是純粹來買產品?)沒有」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208頁);被告a○○於警詢時坦承:「所有的下線會員應該都是受公司的獎金分紅制度所吸引才加入雙聯網公司的投資」、「絕大部分的會員確實是因雙聯網公司之相關高額紅利分紅制度,而參加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的」等語(見偵卷㈠第178、180頁);被告W○○於調查時坦承:「前述高額之獎金紅利係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誘因之一」等語(見他卷第 182頁),及於偵查時供稱:「(問:你們知道有些消費者是因為貪圖紅利才加入會員?)知道」等語(見他卷第 199頁);被告己○○於調查時坦承:「(問:不特定民眾投資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之主要誘因,係因可領取前述高額之獎金分紅?)是的」等語(見他卷第 164頁),及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坦承:「(問:為什麼實際成本10%至15%,還願意購買產品?)他們就是要參加分紅」等語相符(見他卷第 173頁),堪認證人P○○等人均係受被告H○○等人經營之雙聯網公司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獎金吸引,繳交費用而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 ⑷至於被告H○○之辯護人於本院前審聲請傳喚證人即雙聯網公司會員謝耀慶,且證人謝耀慶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有無代他銷售商品?)有銷售商品」、「(問:你幫公司賣了幾張床及按摩椅?)也不是賣床,就是分享這個健康的床,有朋友也有買」、「(問:你是介紹朋友向雙聯網公司買商品,是否是這個意思?)是」、「(問:你是否是因為買東西,所以去加入會員的?)當初是想要買他的按摩椅,然後他們又有分紅」、「(問:你是因該商品有值那個價錢,所以你去向他購買商品,是否如此?)產品倒是沒有概念,但是當初是想要買給爸爸那個按摩椅」、「(問:在你自己加入會員取得經銷商資格以後,你總共介紹多少人來加入雙聯網公司?)應該是 2個」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㈣第134、136、138頁)。然證人謝耀慶於警詢係證稱:「( 問:如果雙聯網沒有保證投資會員可以『週週領到紅利、領到約滿為止』,你是否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不會因為要購買雙聯網產品而繳交入會費」、「(問:你加入雙聯網會員之目的為何?主要是為了分紅,還是購買產品?)分紅」等語甚詳(見偵卷㈥第 203頁),顯與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係為父親購買按摩椅,且有分紅,始加入會員之情節不符。再參以證人謝耀慶於雙聯網公司經營後期無法持續給付高額紅利與獎金時,於101年3月13日提出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在解除契約原因欄載明「領不到分紅」之事實,有解除會員契約申請書在卷(見調查卷㈣第98、99頁),足見證人謝耀慶於無法領得高額紅利及獎金時,為取回自己當初參加雙聯網公司會員所繳交之款項(除會員費用美金$40元外),填寫解除契約之原因為「領不到分紅」,而非商品有何瑕疵或認該商品不符合定價;如證人謝耀慶加入雙聯網成為會員之目的,係在換取與雙聯網定價相符(而非價值相符)之商品,縱使雙聯網日後無法繼續發放高額紅利及獎金予會員,證人謝耀慶亦不致於向雙聯網提出解除契約之申請,顯見證人謝耀慶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之前揭證述,與事實不符,自難採憑。 ⒊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稱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收受資金,並約定交付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該條所定相當相符。此與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本質上亦有差異。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否則銀行法上開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444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該條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顯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而應依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39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證人即錏鈦公司負責人黃政斌於101年6月12日偵訊時證稱:「依資料顯示當週分紅點值為1至2.5不等;而九金庫部分,最高調整數值為0.74,最低為 0」等語甚詳(見偵卷第 104頁)。依此,證人黃政斌係受雙聯網公司委託而依被告H○○設計之「八金庫」、「第九金庫」等內容設計、維護電腦程式,其於案發後以網際網路連結讀取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8日該週起至101年1月28日結算為止各週之「當週分紅點值」及以人為調整之「第九金庫」點值,自可採信。是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8日該週起至101年1月28日止之當週分紅點值在1至2.5不等之範圍(計算至101年1月28日之理由詳見前述),匯率以29.5計算,「當週分紅點值」以 1計算,以1PV值為65美元(採1PV值65美元計算,而不採50美元、53美元、56美元、60美元計算,係屬對被告最有利之計算方式),準會員繳納23,790元(12PV×65×30.5),每週可領 「聯合分紅」354元(12 PV×1×29.5),領取12週則為4,2 48元;基本會員繳納47,580元(24PV×65×30.5),每週可 領「聯合分紅」708元(24PV×1×29.5),領取24週共計16 ,992元;高級會員繳納95,160元(48PV×65×30.5),每週 可領「聯合分紅」1,416元( 48PV×1×29.5),領取48週共 計67,968元;金級會員繳納 190,320元(96PV×65×30.5) ,每週可領「聯合分紅」2,832元(96PV×1×29.5),領取 72週共計 203,094元,換算週年利率約71%。另「當週分紅點值」以 2.5計算,準會員繳納23,790元,每週可領「聯合分紅」885元(12 PV×2.5×29.5),領取12週則為10,620元 ;基本會員繳納 47,580元,每週可領「聯合分紅」1,770元(24PV×2.5×29.5),領取24週共計42,480元;高級會員繳 納95,160元(48PV×65×29.5),每週可領「聯合分紅」3, 540元(48PV×2.5×29.5,)領取48週共計 169,920元;金 級會員繳納 190,320元(96PV×65×29.5),每週可領「聯 合分紅」7,080元(96PV×2.5×29.5),領取72週共計509,7 60元,換算週年利率約178%。是以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 1日該週起至101年3月10日結算為止,曾以當週分紅點值1至2.5不等之數額發放「聯合分紅」之紅利予會員,而依上開計算結果,相當於週年利率約71%至178%不等。觀之國內金融機構於99年8月至101年3月間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040%至1.380%間,此有本院前審查詢臺灣銀行存(放)款牌告利率在卷可參(見本院前審卷㈤第162、163頁),則雙聯網公司給付予投資民眾之紅利,遠超過相同期間合法金融業者支付活期或定期存款戶之利息。復依前述理由⒉所載證人P○○等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詞(證詞內容見前述理由⒉⑵所載),其等確亦係因雙聯網公司所給付之「聯合分紅」,其利率遠高於銀行等合法金融機構業者提供之存款利率,為賺取高額紅利,始加入投資。可證以上揭紅利之約定吸收存款、資金,與當時當地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相較,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收存款、資金行為蔓延滋長,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 1所定「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要件相符。 ㈣被告H○○、J○○、丙○○、a○○、W○○及己○○就違反多層次傳銷及銀行法等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方面: ⒈被告H○○、J○○、丙○○、a○○、W○○及己○○各於警詢、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之供述,分述如下: ⑴被告H○○部分: ①被告H○○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99年間來臺灣與W○○(陳泰銘)、a○○、己○○及丙○○等人,共同創設雙聯網公司,並由我擔任公司主席」、「雙聯網公司登記負責人係W○○,實際上係由我及W○○、a○○、己○○及丙○○等人共同負責公司業務,其中W○○擔任營運長,a○○先後擔任總經理及秘書長,己○○擔任副總經理,丙○○擔任執行長,我則係擔任公司主席,而公司董監事除了我們 5人之外,尚包括監察人m○○,他是負責公司的財務稅務相關業務」、「W○○(陳泰銘)對外自稱陳泰銘,擔任雙聯網公司營運長,主要負責臺北分公司之招攬業務,另外也負責全省之產品、業務之說明會;a○○先後擔任總經理及秘書長,主要負責雙聯網臺中總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00樓之 0)之業務,另外,也負責大陸地區的業務拓展;丙○○擔任執行長,主要負責公司對外公關,及南部地區的業務拓展;m○○擔任財務長,主要負責雙聯網公司的相關財務、稅務方面的業務」、「J○○在雙聯網公司擔任特助,負責公司所有行政業務」、「臺北分公司業務由陳泰銘、己○○負責,臺南分公司業務則由總監張泳男負責,高雄分公司的業務則由丙○○負責,而臺北分公司的會計業務主要由我胞妹J○○及會計林子涵等人負責,臺中公司的會計業務則由曾詩媛負責,臺南分公司的會計業務則由張泳男負責,而高雄分公司業務尚未起步,所以並沒有負責的會計」、「(《提示:雙聯網公司十二月份〔即100年12月〕、元月份〔即101年 1月〕全台說明會行程表,暨雙聯網公司101年1、2、3月份產品說明會各 1份》問:所示資料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經檢視後,該等全台說明會行程表及產品說明會等資料,係由雙聯網公司行政部J○○所製作,其製作之依據是我、a○○、丙○○等總監級以上之幹部開會討論後,所決定的行程,而全台說明會行程表是排定各個幹部參加各地說明會的日程,而產品說明會則是由各產品之廠商前往各分公司招開產品說明會」、「(問:雙聯網公司提供哪些產品供會員領取?該等產品之價格係如何訂定?)如前述,雙聯網公司提供『 AWKAI』相關品牌產品供會員以投資PV值換取,該等產品之價格多係由我及W○○、a○○、己○○及丙○○等 5人開會討論後而訂定」等語(見偵卷第17、21至23頁)。 ②被告H○○於101年3月14日警詢時供稱:「公司產品內容和公司制度主要是陳泰銘(即W○○)在負責」等語(見偵卷㈦第17頁)。 ③被告H○○於101年4月20日偵查時供稱:「(問:當初為何會成立雙聯網?)我們五人一起成立,這個想法是我想出來的。是丙○○、W○○、己○○、a○○、我五人一起成立。(問:每個人出資多少?)300 萬左右,由我代墊。其他人去接完業務回來,賺到錢再補回來」、「(問:公司的講師有那些人?)市場部的主要是W○○負責管理,另外有丙○○、a○○及總監級以上的,如莊鳳嬌、黃上銘、顏家誠、顏佳麗等人。(問:誰負責教這些講師?)W○○、丙○○、a○○都有」、「(問:公司的重大決策是由誰來決定?)五個董事即W○○、己○○、a○○、丙○○、我都要在。而m○○是監察人跟財務長的角色」、「(問:誰決定產品的定價?)由J○○把價格算好,由我們 5個董事審核,但沒有很嚴格」等語(見偵卷第73、74頁)。 ④被告H○○於101年6月29日偵查時供稱:「(問:各地收件中心的紅利是否由臺北分公司發送?)是每一個收件中心及各分公司自己收錢,自己管理,報表傳給臺北分公司,臺北分公司會將每週發放獎金的名細送各分公司及各收件中心,這個部分是行政部門我們的員工負責,電腦的資料統籌是J○○及林子涵」、「(問:J○○是負責何部分?)主要是電腦的資料庫,其他是員工的培訓,怎麼作帳、入帳、會員入會時如何打單都是由她負責培訓,財務是財務部門主管m○○負責,m○○之前我們 5個都有在管理,我們是按報表看公司的業績,臺北的財務是J○○處理,但其他地方不是。(問:是否由J○○跟各地收件中心跟公司對帳?)應該是J○○負責跟各收件中心及各分公司來對帳,林子涵也會對帳」、「(問:J○○薪資如何計算?)一個月固定台幣3萬,沒有領任何的分紅或獎金」、「(提示J○○101年 6月22日筆錄並告以要旨,問:對於J○○所述從去年 9月開始每週分紅點值依電話計算結果,她向你告知後,你與其他股東經過開會決議,會將點值提高等語,有無意見?)確實從去年 9月份業績有受到同業影響,希望維持公司競爭力,我們五個W○○、a○○、己○○、丙○○還有我開會決定把點值提高,讓公司少賺一點,當時記錄可能是J○○或m○○」、「實際的時間要查開會記錄,分紅點值J○○算出後,都會給W○○、a○○、己○○、丙○○、我,從去年9 月份開始,約每二禮拜,我們五個人就會開會,針對分紅點掉下來來討論,討論要不要維持電腦算出來的點值或增加我是主張要依電腦算出來的點值公布並計算紅利,但其他人是業務代表,他們認為已有其他公司在競爭,如點值減少會影響入會意願」、「(問:為何a○○等其他股東都說他們不知情?)他們所說不實,他們不可能不知道調高點值的事情,因為每調高點值,公司就要花好幾百萬,如我是獨資,何必提高點值,台北地區都是W○○負責的,因為他是負責人,所以每週他會拿雙聯網在國泰世華的存摺、印章到下面的銀行提領現金,雙聯網在合作金庫的帳戶是臺中a○○保管,丙○○是管理高雄,己○○是負責大陸的紅利發放。(問:為何丙○○及己○○知道分紅點值有調高的事情?)因為我們 5個都有開會,所以會知道」、「(問:W○○、a○○、己○○、丙○○等人是否會看帳?)每個月看一次,J○○及財務長m○○每月結算會將全公司的報表給他們看,也有開放雙聯網後台的密碼給他們使用,他們可以自己進入雙聯網後台去看,但他們無法更改,J○○是負責營業額、獎金紅利的結算報表」等語(見偵卷第94、95頁)。 ⑤被告H○○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W○○、丙○○、a○○、己○○等人擔任雙聯網公司董事期間,每人每月可領取 3萬元的車馬費外,另每人可領取各人旗下有下線每月營業額(即所有下線所繳交的投資款)5%的董事分紅」、「雙聯網公司自 100年12月間將紅利計算週期由單週改為兩週結算一次,是經由我及W○○、丙○○、a○○、己○○等董事開會決定後才實施的」等語(見偵卷第121、124頁)。 ⑥被告H○○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在座幾位被告,有無加入為公司的股東及董事?)有,他們是管理層,都是董事。(問:他們有無出資?)全額都是我出資。(他們雖然當董事及當時協議是這樣,他們負責業務的招攬,把業績做進來。(問:在座幾位被告等人,是否都是擔任地區負責人及講師,在推銷這套制度?)對」、「(問:公司資金的收入,也就是公司賣產品、收取會員的錢,被告W○○有無管理這筆錢?)有,臺北每個星期一的銀行提款,針對公司銀行帳戶的提款都是透過W○○做提領動作,一定要他親自去領,公司的印章、存摺都在他那邊」、「(問:己○○何時進入你們公司?)他是在比較後期。(他在公司擔任什麼角色?)負責大陸的拓展、還有會員糾紛的事情,不做講師,但是業務部分他還是有在推廣。(問:他有無用說明會方式去做推廣?)沒有」、「(問:雙聯網的秘書長是誰?)a○○。(問:丙○○在雙聯網公司內的職掌為何?)執行長。(問:他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引進產品、台北會員的管理、公司開會的重要決策」、「(問:你們的會議是什麼名稱?)管理層的會議記錄。(問:主席是誰?)我。(問:參與者有誰?)主要是我們 5個,有時候有一些其他行政經理、採購經理、美工設計師參與。(問:決策形成是多數決還是單策決?)多數決,用投票方式表示」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12至214、216頁)。 ⑦被告H○○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J○○在雙聯網公司是擔任何職務?)就我們的行政部門的其中一個主管。…是雙聯網公司雇用的」、「(問:J○○一個月薪水多少錢?)早期是 3萬元,到後期因為有調好幾次,我不太確定,大概可能 4萬元左右」、「(問:你妹妹J○○對於雙聯網公司的經營及你們公司的經營方針,有無參與決定的權利?)沒有。(問:她參加你們的會議是作何事?)做會議記錄」、「(問:J○○在雙聯網公司的工作是受誰的指揮監督?)主要是受我跟公司另外一個總經理,公司另外還有一個總經理的,另外有聘,就是一個行政部的經理」、「(問:如果決定了新產品的話,最後要不要經過你的同意?)也是要開會,一定要送過來我們看,我們花那麼多錢投資一個商品,不可能不知道。(問:所以最後的裁決決定的是誰?)嚴格來講是我」、「(丙○○)他有協助公司去處理這方面的一些意見,舉例按摩椅什麼顏色比較好賣,一些包包、一些市調功能上的瑕疵,他都有去盡力去幫公司去處理。(問:其他的被告有無也是行政部門的人?)針對產品的部分是丙○○先生比較有接觸到」、「(問:如你剛才所說,丙○○除了推展業務及對產品有一些意見,他有無負責雙聯網公司的人事或財務?)這個問題,我還是維持我原本在偵查中當時的答辯,因為公司畢竟是6000多個經營單位,公司全省那麼多地方在經營,在管理上,我們需要很多人來支持公司,所以我們有請丙○○協助公司的一些營運上面的協助是有」「(問:你曾經於地院時有做證過,管理層會議,決策形成是採多數決,是用投票的方式?)是」、「(問:管理層會議的定義,你可否大概說明?)就是調整公司的政策,包括一些業務面到底在推廣上會不會產生問題,包括有一些會員他的行為不當,我們都會去開會宣導,就是開會看怎麼處理就是了。(問:你剛才說用投票的方式,投票的方式是如何?)其實 6個人,不用一人一票,只是舉手大家詢問一下意見,大家就知道一個答案了」、「(問:公司是否都是你決定負責經營的?)公司是不是我決定要經營,我當然有決定經營,不經營怎麼會我在公司。(問:現在的意思是說,針對剛才有一些共同的證人的問題,雙聯網公司是實際上由你個人單獨執行的,是否如此?)公司規模有一定的程度,其實早期他們在這個講法是沒有錯,我不否認,早期那是公司經營到6000多個會員,有時候各方面的,全北中南的話,我一個人也沒有能耐全部管到那麼完整。(問:公司在經營的期間,有無召開過董事會議?)董事會議是有召開過。…主席是我」、「(問:在會議中的決定是否都是由你個人來決定?)…當然最後決定是我,我不否認這個部分,但是在決策的過程中,都會需要一些意見的參考」、「(問:J○○在公司是擔任何職務?)其實公司就是有一些財務報表、電腦資料建檔,包括每個禮拜誰要到臺中要發獎金,她要做一些調度,其實也不只有她一個,只是當時承辦的檢察官是因為可能比較針對她,所以就變成只有她,實際上公司針對這個行政的部門,有編計大概6、7個員工在處理的。(問:會議記錄是否由J○○擔任?)不一定,有的時候也有別人在擔任過,『卜經理』也有擔任過。(問:你剛才有提到會議記錄經決議以後,書面的資料還要負責用電郵來傳送,就此部分她是否也有參與?)有,J○○有參與過」、「(問:J○○在雙聯網公司有無推展業務?)沒有推展業務。(問:她有無分到獎金、紅利?)沒有,都沒有」、「(問:J○○,你妹妹的英文名字為何?)gloria。(問:剛才你有提到J○○主要是負責行政的事務?)確實是。(問:然後底下有6、7位行政的人員,其他行政的人員是否都是歸你妹妹J○○來管理、調度、支配?)當時由我們的行政經理調配主要是,gloria比較著重在電腦資料庫的管理維護比較多這個部分」、「(問:J○○自己本人有無負責收現金或者是核對匯款來輸入會員的資料?)通常不是她做的,我印象中。(問:她要不要去核對底下的這些其他負責支付的人員?)這因為當天都會結總表,以我知道他們的程序,他如果總表跟電腦資料不符,他會去調,一筆一筆去調,如果相符的話,可能就沒有這個問題。(問:J○○也會做核對的動作,是否正確?)是。(《提示原審卷㈣第108頁》問:上面有一個KEY單人員,上面寫『gloria』是否就是J○○所輸入的資料?)是,gloria就是她,也有其他的。(問:所以上面寫這個gloria的這個英文名字,是否是她親自負責輸入的資料?)是,應該是,沒有錯。(問:其他有 winnie、apple這些就是其他行政人員負責輸入的?)(見本院前審卷㈣第 251頁)是。(問:是否就不是由J○○本人輸入的?)這不是」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 239、240、242、244、245、248、249、251、252頁)。 ⑵被告J○○部分: ①被告J○○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約於99年 9月間由H○○、W○○、丙○○、a○○等人共同設立,公司登記負責人係W○○,另由a○○、己○○、丙○○和我胞兄H○○等人擔任董事,我胞兄H○○擔任本公司主席,由我擔任主席特別助理,丙○○為本公司執行長,a○○本為公司總經理,後來本公司將總經理職缺改稱秘書長,監察人係m○○」、「我擔任H○○主席特別助理期間,主要負責協助主席H○○處理公司財務、收取會員入會申請表、監督員工執行會員建檔作業、處理客戶投訴、協調並過濾配合廠商、統籌分配支付原會員介紹新會員加入本公司應領取之佣金等行政業務,我分內業務均須向本公司主席H○○負責」、「雙聯網公司除於臺中市○○路○段000巷0號00樓之0 設有據點之外,另設有臺北分公司(亦稱臺北服務中心),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臺北分公司並無特定負責人,但我和H○○、W○○等幹部都會到臺北分公司上班,另外本公司另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租用一辦公室,作為特殊會員交誼、聊天場所,並非營運地點;臺中分公司臺中市○○路○段000巷0號00樓之 0則由a○○主持,另設有臺中市○○路○段000巷0號00樓之 0之據點,亦由a○○負責主持;臺南分公司(亦稱臺南服務中心),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 0,臺南分公司由本公司總監(或顧問)張泳男負責營運;高雄分公司(亦稱高雄服務中心),址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00F之 0,高雄分公司亦由張泳男負責主持」、「(《提示:雙聯網公司十二月份〔即 100年12月〕、元月份〔即101年 1月〕全台說明會行程表,暨雙聯網公司101年1、2、3月份產品說明會各1份。》問:所示資料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所示資料原本由W○○設計,後來由a○○進行修改,說明會之用途為向全省各地之新會員說明本公司營運方式、產品介紹,招攬新會員加入」、「(問:雙聯網事業手冊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所示雙聯網公司事業手冊是公司企劃部員工江貝渝依指示整合本公司網路資訊製作,其整合後曾交給我本人、主席H○○及各董事審核後,發予各新會員收執」、「(《提示『2011.12~2012.6 月份獎金計算週期暨發放日』資料 1份》問:所示資料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所示資料應是丙○○或本公司行政人員依董事會決議指示製作,讓會員知悉紅利確定發放日期」、「(問:雙聯網公司提供哪些產品供會員購買?該等產品之價值係如何訂定?)雙聯網公司提供『 WAKAI』品牌的電位床、淨水器、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等販售予入會會員,該等產品售價由我先初擬,產品成本約為販售價格的1至2成,我擬定各產品售價後,會交給主席H○○、W○○等董事認可後即訂定產品販售價格」、「(《提示:扣押物編號: 18-18-2H○○住所扣押筆記本 1本》問:所示筆記本內容是由何人記載?其中,從 100年2月27日起至5月10日止,連續以10頁篇幅記載,『PCHOME』、『鞋櫃』、『鞋』及『臺北』數十筆動千萬以上巨額款項紀錄?『 0000000』、『鞋』、『鞋櫃』、『臺北』所指意思為何?前揭記載款項來源及流向各為何?)『PCHOME』是指紙箱、『鞋』係指鞋盒、『鞋櫃』指桃園縣○○鄉○○路○段000號0樓之 0住家的鞋櫃、「臺北」是指臺北分公司之意,該等記載主要意思我將雙聯網公司於臺北分公司或中壢分公司向會員收取的現金,帶回存放在南崁住家的『 PCHOME』紙箱、鞋盒或鞋櫃內的現金數額, 以2月27日記載為例即指,『PCHOME』紙箱內存放 1000萬元現金,『鞋櫃』內存放 2100萬元現金,另外『台北』250萬,我已忘記是指我將臺北分公司拿回家中存放的現金或是我放在臺北分公司的現金,其後,我依續將我每日自雙聯網公司帶回家中存放的現金數量記載在筆記本中,一直登記到100年5月10日為止,我記載的現金大部分作為發放中壢分公司會員紅利之用,作為發放會員紅利的金額」、「由於雙聯網公司成立後並未聘任會計人員,一直到 100年6、7月m○○財務長進入公司後,雙聯網公司才正式聘任會計人員,在此之前,都是由我胞兄H○○負責處理每日向會員收取之現金,由於我是主席特助,所以我才會協助胞兄H○○將現金帶回家中給H○○」、「其他董事知悉我會將每日會員繳交的現金鉅款帶回桃園住家一事」、「據我所知,雙聯網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台中逢甲支庫帳戶係W○○於100 年3、4月間開立,因為董事會成員曾開會討論,最後決議繼續以現金支付紅利予各會員,所以我才會持續協助H○○將每日會員繳交現金搬回住家存放」等語(見偵卷第80至82、85至87、90、91頁)。 ②被告J○○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供稱:「(問:為何會跟H○○成立雙聯網?)一開始剛好認識丙○○、W○○、a○○,他們有傳直銷的制度概念,就是會員不用介紹別人加入,就可以領分紅的概間念,有了這個概念就開始做。(問:己○○何時加入?)100年 2、3月,時間不太記得,應該就是晚幾個月」、「(問:雙聯網主要的決策有誰會參與討論?)W○○、H○○、己○○、a○○、丙○○、m○○,我有時會參與,有時不會參與。(問:是何人設計分紅制度?)主要是H○○設計的,可是他們會共同討論,因為他們幾個常常開會。(問:你在雙聯網負責什麼?)我是主席H○○的特助,一開始所有的事都做,如行政、廠商溝通、會員意見、領獎金的流程、登記每個地方領了多少紅利,收了多少入會費」、「(問:雙聯網公司的大小章是你在保管嗎?是。包含銀行的章」、「(問:依現場扣到的筆記,你為何會將現金拿回家藏放?)主要是發放中壢收件中心的會員獎金,我是拿回家,隔天他們會來我的住處拿」、「(問:你是否從雙聯網成立開始,就參與營運?)是。我沒有其他工作」、「(問:公司進貨及定價是誰負責?)我會擬定價給董事H○○、W○○、丙○○他們核定,進貨的部分是我會把資料做出來,例如廠商拿DM過來,我會整理,然後給董事H○○、W○○、丙○○、a○○、己○○、m○○共同決定」、「(問:H○○如何分紅?)他本身沒有加入會員,是跟其他董事一樣領幹部的獎金,幹部獎金就是有一組會員編號,這組編號可以領組織分紅,丙○○、W○○、a○○、H○○來分組織分紅,每人每月約可用這個方式分10幾萬到30幾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42至144頁)。 ③被告J○○於101年4月23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所架設的網站(網址: www.w-union.net)內存放有本公司獎金分紅制度所有資料,包括會員名冊(包括中國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入出金紀錄以及所有的公告資料。該網站是由本公司委託錏鈦科技有限公司負責維護,相關資料則由我及各分公司即會員服務中心的行政人員上傳,並由我負責彙整及檢查」、「聯網公司所吸收資金,現金部分主要是和林子涵保管存放在臺北公司的保險櫃內的現金,而匯款部分,是由我負責保管雙聯網公司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的帳戶存摺。再者有關支付廠商款項部分,則完全是由我決定是否放行」、「(問:雙聯網公司會員組織內容,可於雙聯網公司網站之遠端伺服器內何選項進行瀏覽?)有關於會員組織部分,可由該遠端伺服器首頁中『會員組織管理』選項進入,點選『會員組織查詢』進行查詢;由該頁面之『內縮型組織』選項的組織圖來看。丙○○、好康達人(即a○○)、陳泰銘(即W○○)等 3人皆是雙聯網公司第一代上線會員,而己○○則是丙○○的下線會員。另外,按該頁面之『直立安置圖』來看,a○○與W○○是整個雙聯網直銷組織的最上線,而丙○○是配置在W○○之下線,己○○又是丙○○的下線」、「(問:承前,何謂第一代上線會員?)即是雙聯網公司的創始元老,所以a○○、W○○、丙○○及己○○這些人都有賺到錢,該等人除取得聯合分紅外,也賺取不少直推、組織等分紅獎金」等語(見偵卷第150至152、154頁)。 ④被告J○○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W○○、丙○○、a○○、己○○等人擔任董事期間,除領取聯合、推薦及組織等3種分紅外,尚有領取『報件佣金』及『公球對碰』 等分紅。因W○○、丙○○、a○○、己○○等人負責各體系的運作,每月會依據各體系招收新進會員的金額5%(扣除『收件中心』所得之佣金)來計算『收件佣金』」、「該等『收件佣金』於每月上旬以現金、匯款或加計入『電子錢包』等方式給予W○○等人;而H○○、W○○、丙○○、a○○等 4人,尚可領取『公球對碰』分紅」、「己○○確實沒有領取『公球對碰』分紅獎金,但有領取『報件佣金』,依據貴處於101年5月 3日J○○所查扣之扣押物編號『貳拾-1』~『貳拾-3』:佣金資料 3冊內,即有記載己○○領取『報件佣金』之紀錄」、「(問:前述九金庫點值係由何人決定是否進行調整?調整幅度之依據為何?有無負調整之情?)約於 100年5、6月間由H○○、W○○、丙○○、a○○、己○○等人共同決定加計『九金庫點值』,其等再交辦我修改電腦運算,將會員分紅加計入『九金庫點值』」、「100 年12月間,由H○○、W○○、丙○○、a○○、己○○等人共同開會討論,H○○於開會後將該次開會資料的手稿交給我繕打,其中即有記載香港佳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每股定價為28元」、「(問:雙聯網公司自 100年12月間將紅利計算週期由單週改為兩週結算一次,係經何人討論而決定?)我記得當時公司資金已經有開始不足以支應每週出金之情形。由單週改為 2週計算,是H○○、W○○、丙○○、a○○、己○○等人共同開會討論而決定的」、「(問:消費者股東化計畫係於何時、經何人參與討論後訂定?用意為何?認購的標的為何?)所示計晝係於 100年12月間,由H○○、W○○、丙○○、a○○、己○○等人共同開會討論後訂定」、「至於該計畫所認購之標的是香港佳一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提示:101年5月3日J○○扣押物編號『肆- 1』~『肆- 3』:會議記錄3冊》問:所示會議記錄資料係何人製作?用途為何?)H○○等人主要經營者,針對公司相關營運事項進行討論時所做出之會議記錄,部分會議我也有參與,並擔任會議之記錄人」、「(《提示:101年5月3日J○○扣押物編號『貳拾- 1』~『貳拾- 3』:佣金資料3冊》所示佣金資料係作何用途?)所示資料即我前述W○○、丙○○、a○○、己○○等人擔任董事期間,除領取聯合、推薦及組織等 3種分紅外,尚有領取『報件佣金』及『公球對碰』等分紅之佣金資料,所示即為其等領取『報件佣金』及『公球對碰』之獎金細目」等語(見偵卷第142至144、146至149頁)。 ⑤被告J○○於101年6月22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提示『己○○-消費與獎金』、『陳泰銘-消費與獎金』、『a○○-消費與獎金』、『丙○○-消費與獎金』之總表與明細、『收件佣金、長官佣金、收件中心佣金』、『主席2012年1、2月份應付帳款』、『其他補助』等表格,問:這些資料是否從你上開GOOGLE帳號所節錄?)是的。我是根據伺服器的資料製作的。(問:上開己○○等人之消費與獎金是否自雙聯網開始分紅起,雙聯網停止營業?)以我所知這就是己○○從開始分紅到停止分紅所得的全部獎金與消費,消費與獎金明細的第一欄位如『P100807』就是代表2010年8月 7日」、「(問:他們講的有發生,從去年約 9月份就有這種情形,我印象中每週幾乎都會調高一點。我負責系統管理,他們有告知我,我是每週六負責結算,用電腦程式去跑,跑出來的結果會有該週分紅點值及每一個會員該週可分得的紅利,我不會先公布,會將結算的資料,我會電話告知H○○該週分紅點值,a○○、W○○、己○○也都可以問我,a○○比較常問,m○○沒有問過,我把結算結果在週六跟他們說,他們會在當天或隔天回覆我要公布的分紅點值為多少,通常是由H○○跟我說要公布的分紅點值,也曾發生我旁聽他們開會,他們開完跟我說。開會主要就是H○○、W○○、a○○、丙○○、己○○。(問:丙○○是否知道調高分紅點值之事?)我以為他們都知道,這個情況從去年8、9月,就開始,就算他們一開始不知道,到去年11、12月也應該要知道,我記得比較清楚是有一次在去年12月,他們 5個H○○、W○○、a○○、丙○○、己○○都有在台北分公司一起開會,我有在場,當時他們討論的項目之一就是分紅點值,H○○認為不要再把點值調高,其他人認為還是要調高,結論是要調高,就是調到比電腦結算的分紅點值還高,我記得好像是要維持 1.2」、「(問:為何W○○、a○○、己○○、丙○○等人都說產品是你跟H○○在決定的?)我沒有在決定,我會請廠商提供型錄,檢驗證明、DM、樣品等資料,通常再把資料給H○○。至於最後是誰決定決定,我不清楚,但有些產品是他們介紹廠商例如床,就是丙○○介紹廠商,所以我覺得W○○等人應該都有參與決定。另外,還有茶葉是向己○○接洽進貨,美容產品是a○○及丙○○都有介紹」、「(提示『收件佣金、長官佣金、收件中心佣金』一覽表何意?)收件中心佣金的計算總表是從成立到去年的12月31日,長官佣金是指他們 5個人討論出來的佣金,算法就是每個人就他的旗下的收件中心或組織每個月可抽百分之 5,再扣除收件中心可得的百分比,例如a○○旗下的中壢收件中心,該月業績如收件中心可抽百分之 3,剩下百分之 2就是給a○○,所謂業績就是該月會員購買產品入會所繳的總金額,所謂的組織是指如今天會員是直接到台北分公司入會,我們會請他寫介紹人,再依介紹人去畫分他是屬於W○○、a○○、己○○、丙○○的哪一位的線。該會員所繳的購買產品入會費,該位股東就可抽百分之 5,這跟直推、組織分紅都不一樣。是他們開會討論出來的,從雙聯網成立時就有了」等語(見偵卷第72至74頁)。 ⑥被告J○○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其他被告a○○、W○○等人,在公司內是否都擔任主要的地區負責人?)對」、「(問:何時開始到雙聯網公司任職?)99年 8月。(問:剛開始公司成員有何人?)我、我哥哥、丙○○、a○○、W○○,己○○當時還沒有到公司」、「(問:妳到公司時,被告W○○、a○○各擔任何職務?)W○○是營運長、a○○是總經理。(問:妳認識己○○時,他擔任何職務?)業務副總。(問:他們 3人是否都是業務員?)他們都有處理這個部分。(問:還有無處理其他事務?)講解公司制度,就是怎麼分紅、怎麼賣產品。(問:公司有無委託他們管理從會員處收取的錢?)沒有」、「(問:公司此套分紅制度是否W○○、a○○、己○○共同決定的?)不是。(問:妳在偵訊中稱,公司的決策都是被告H○○、W○○、a○○、丙○○他們共同決定的,妳所指為何?)除了制度以外,可能包含什麼時候辦活動、獎金發放點值或平常營運上的細節。(問:被告W○○、a○○、己○○能否決定這個星期我點值要多少?)不清楚,我通常都是收到最後的訊息,過程要問H○○。(問:最後的訊息是誰告知妳?)通常是H○○」、「(問: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是獨資公司嗎?)應該是。(問:由誰出資?)應該是H○○」、「(問:公司帳戶的錢誰可支用?)H○○」、「(問:講課成員除了W○○、a○○、丙○○外,是否還有其他會員也會參與講解、上課?)有些個別的講師,他們也是會員。(問:被告己○○有無當講師?)沒有。(問:被告a○○、W○○擔任講師的講課情形,與其他沒有被起訴的講師,上課內容是否相同?)大致上都一樣。(問:他們屬於第一、二代會員,與其他代會員的工作內容有無差別?)職稱不同,獎金比較多,其他事務都一樣」、「(問:被告a○○問:我後來都在大陸,所以公司的課程是否都沒有安排到我?)有一段時間因為a○○沒有在臺灣,所以都沒有安排他」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198、199、200、202、203頁)。 ⑦被告J○○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妳於偵查中曾提及雙聯網公司販售的這個產品售價,由妳先來初擬,產品成本的佔這個售價的1至2成,此部分再擬好以後,再交董事會決定,此是否為屬實之陳述?…)…應該是因為我本身也不認識廠商,那廠商回來之後,大概就知道那個價格是多少,然後就是有擬那個售價,可是後面也是交給他們去討論的」、「(問:妳於偵查中提到,會交給主席H○○、W○○等董事認可,到底他們認可的過程是如何?)有時候我也不知道,東西給他們,就他們自己討論,我不會說全程都參與。(問:妳印象當中,妳的東西給過誰?妳經手辦過的,給過哪些人?)我通常都是給H○○,那如果他們開會要討論的話,有時候我也不在,反正他們可能討論完,我不知道過程是怎麼樣」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253、254頁)。 ⑶被告a○○部分: ①被告a○○於101年4月10日警詢時供稱:「我和丙○○是在從事直銷業務認識的,而丙○○在直銷界一直是W○○的下線。丙○○在99年 6月間即引介我與H○○認識,並由其等邀約我一起合夥經營雙聯網公司。之後我又找了W○○,而丙○○又找了己○○。99年 8月間開始經營時,H○○就擔任主席,也就是實際負責人,丙○○則擔任執行長,W○○是擔任營運長,己○○是擔任副總經理,我則擔任總經理。後來我又轉職稱為亞太區執行長、秘書長。100年8月間,H○○又找了m○○進來,擔任財務長。其中,H○○主要負責雙聯網公司行政、財務及人事等業務,而丙○○、W○○、己○○及我等人主要負責對外招攬會員的業務」、「後來99年 4月間,經友人丙○○引介與香港籍人士H○○認識,H○○向我表示其要以『消費者股東化』名義拓展直銷事業,之後我又向我的結拜兄弟W○○(對外自稱:陳泰銘)與H○○認識,因此,H○○、丙○○、W○○及我等人於99年 8月間合夥發展『雙聯網』事業,後來丙○○又引介其友人己○○與H○○認識,之後該事業就由我等 5人共同推展」、「雙聯網公司由主席H○○綜理全公司業務,其中雙聯網公司行政事務及人事等業務,均是由H○○一人獨攬大權,並委任其胞妹J○○(英文名字:Gloria)擔任其特別助理,協助H○○處理有關雙聯網公司所有財務業務」、「另外,執行長丙○○、營運長W○○、副總經理己○○及我等人,則負責對外招攬吸收會員業務,其中丙○○、W○○及己○○辦公室在雙聯網公司臺北總公司,其中W○○所招攬的會員組織最為龐大,會員遍及全國;丙○○招攬的下線會員主要是在臺北地區、桃園地區及高雄地區;己○○招攬的下線會員主要是在臺北地區及大陸金門地區」、「我招攬的下線會員主要是在臺中地區、桃園地區及大陸地區。」、「至於101年1月間成立雙聯網高雄分公司部分,由於高雄地區會員大部分是W○○及丙○○的下線」、「(問:你擔任雙聯網公司秘書長期間,主要負責業務為何?)我擔任雙聯網公司秘書長期間,主要負責對外招攬會員,如我前述幹部的下線會員主要是臺中地區及桃園地區」、「(問:雙聯網公司何時開始利用獎金分紅制度吸收會員?)雙聯網公司於99年8月初即開始利用獎金分紅制度吸收會員,一直到101年 2月間因公司無法繼續支付會員每週的獎金分紅為止」、「(《提示:雙聯網公司宣傳文件影本 1份》問:所示資料係何人所製作?用途為何?是否係雙聯網公司所製作並作為其營運〔含分紅制度〕依據之資料?)所示資料第 1至23頁之『公司背景』、『品牌故事』及『 WAKAI』各項產品的介紹等資訊,均是由雙聯網公司所規劃出之內容,而第24至36頁,有關雙聯網公司分紅制度,是由H○○所規劃,雙聯網公司的營運方式(含分紅制度)確依據該資料來運作」、「(問:據本處調查瞭解,雙聯網公司『 WAKAI』品牌之相關產品,其定價均高於市場上同等產品之市價的數倍至10倍不等,其原因為何?)雙聯網公司『 WAKAI』品牌之相關產品,其定價確實高於市場上同等產品之市價,但是該等產品的定價均係H○○、J○○及丙○○等人所定的,所以經過情形我不太清楚」等語(見偵卷㈠第173至177、180頁)。 ②被告a○○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H○○擔任主席,綜理全公司業務;W○○對外自稱陳泰銘,擔任營運長,負責全省之招攬業務,主要下線客戶在臺北;我a○○擔任秘書長,負責吸收下線發展組織,主要下線客戶在中部及桃園、中壢;丙○○擔任執行長,負責吸收下線發展組織,協助引進產品,主要下線客戶在臺北、桃園、高雄;己○○擔任業務副總,負責吸收下線發展組織,主要客戶在大陸及臺北地區;m○○擔任財務長、監察人,負責公司財務,不負發展組織」、「(問:雙聯網公司提供哪些產品供會員領取?該等產品之價值係如何訂定?)只要為公司所販售產品例如:WAKAI 自有品牌之健康食品、活氧負離子釋壓床、極致能量水機、寶石能量床及香氛沐浴組合等,皆可領取。要係由H○○、J○○決定。丙○○為負責介紹床與按摩椅的廠商」、「(《提示:雙聯網公司宣傳文件影本 1份》問:所示資料係何人所製作?用途為何?)該文件係雙聯網公司H○○要我太太蘇婷惠製作,文宣內容由H○○等人提供,再由我太太蘇婷蕙彙整製作。該文件內容主要為說明創辦人H○○的理念、WAKAI 產品、成立背景及吸收下線組織發展獎金分紅制度等」等語(見偵卷㈠第224至225頁)。 ③被告a○○於101年6月14日偵查時供稱:「(問:公司變成股份有限公司時,股東有我跟丙○○、己○○、W○○、H○○,我跟己○○、丙○○、W○○都沒有出資,H○○出資多少我不知道」、「(問:誰決定哪些商品要用 WAKAI行銷?)是H○○跟J○○決定」、「(問:誰跟廠商接洽?)J○○,我本身沒有跟廠商接洽過,W○○、丙○○、己○○都負責推廣業務組織,我知道己○○、W○○沒有,但丙○○有介紹廠商」、「我有跟J○○接洽過溝通本的事情。(提示雙聯網DM,問:是否就是你說的溝通本?)是。(問:是誰製作?)美工部分是我用 PPT製作,內容來源是H○○跟我講他制度的內容,當時有一份臺北做好的簡略的PPT,我有上網抓H○○給我PPT的電子檔」、「(問:誰叫你做上開DM?)H○○叫我幫忙做。(問:正式印刷前有無給H○○看過內容?)有先把做好的 PPT列印出來,將原始稿給H○○看過,他當時剛好在臺中,他看過後有做滿多的修正,修正完他就交給美工溫小僾拿去印刷」等語(見偵卷㈡第54、56至58頁)。 ④被告a○○於101年7月17日偵查時供稱:「(提示雙聯網『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文件,問:如何製造?)這是由我太太製造,我人在大陸,校稿是H○○」等語(見偵卷㈡第125頁)。 ⑤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有無參與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自100年8月起就擔任該公司的股東兼董事?)剛開始籌措的時候沒有。(問:剛開始的時候沒有,後來有擔任該公司一般股東,又被推選為董事,還有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執行長?)那是一開始,也沒有所謂雙聯網公司,都是用香港境外公司的時候。…就一開始 4個月掛總經理。(問:還有執行長、祕書長?)那是後面」、「(問:你是否負責吸收台灣地區的地下會員,招攬會員?)對。(問:你招攬的對象分佈在中部地區跟桃園這一帶?)對。(問: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這一套吸金計劃跟分紅獎金制度,你是否都有參與草擬?)沒有。(問:你負責做何事?)運作,就是照這套制度去解說。(問:這套制度是誰草擬出來的?)被告H○○。(問:你是執行層面的?)是。(問:你個人吸收多少下線會員?)大約5、600人。應該說5、600單,有一些人可能是重複,比如說他加1單、3單這樣,賺到錢又加。(問:收集的資金有 3億元,就光你這一塊,有 3億元,你負責的?)如果用他們賺到再投入的話,應該是不到。賺到再投入,這樣來算的話,大概 1億」、「(問:你怎麼認識被告H○○?)透過丙○○介紹的。(問:你們一起談合作事情的時候,誰在場?)我跟丙○○、被告H○○ 3個」、「(問:何時經過丙○○的介紹,認識H○○?)應該是99年 6月中旬或下旬的時候。(問:W○○跟己○○是如何加入的?)我跟W○○是結拜兄弟,有一次我們在台中碰到面,丙○○以前是他組織的下線,有一次他看到我跟被告H○○及丙○○在一起,他很好奇,問我們怎會在一塊,我們就說現在就是有個案子要開始啟動。後來W○○都在臺北比較多,透過被告H○○及丙○○,有再進一步跟他做過說明之後,然後他就進來參與這樣的業務」、「(問:《J○○》…她在公司負責何工作?)我大部份都在台中,被告J○○都在台北居多,就是負責整個行政方面的事情。…所有的行政工作都是由她這邊去處理」、「(問:公司商品訂價怎麼訂的?)…是被告H○○告訴我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2至154、157、159、161頁)。 ⑥被告a○○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就你所知,同案被告丙○○有無參與雙聯網公司的相關產品的定價及與商品供應商的接洽?)就我所知道,跟商品供應商好像有,可是定價應該是沒有」、「(問:你除了跑業務、招攬會員以外,有無參與雙聯網公司,包括人事、財務、行政,或是公司的營運政策等決定權,這些你有無參與過?)沒有」、「(問:除此之外,這個公司你還是公司的董事,你有無參加過雙聯網公司的董事會的會議?)應該是說m○○那時候有召開過一次,我們通常有開的會議就是屬於業務會議,就是公司那邊有什麼決策,然後來告知我們,我們要怎麼去執行這樣子」、「(問:就你參加的,當然是你要親身參加的,就你參加過2、3次,這2、3次是何人召開的?)召開會議是H○○。…因為會議通常是用告知的,就是比如說公司現在要做什麼,包括請個代言人這個部分,然後公司有高鐵的什麼廣告那些會先讓我們知道這樣」、「(問:…要探討的即為你們除了推展業務、招攬會員以外,對於公司的營運,你們有無決策權、參與權?)沒有。…我們 4個包含己○○,包含W○○,我們都是業務面發展」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142至144頁)。 ⑷被告W○○部分: ①被告W○○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登記負責人係我,實際負責人為主席H○○(香港籍人士),另由a○○、己○○、丙○○、H○○等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係m○○」、「我擔任董事長、營運長期間,主要負責公司業務推廣,於總公司、分公司對加入之會員授課,授課內容包括公司未來營運規劃及展望,另我與其他幹部及會員一樣,必須從事發展組織傳銷業務,並依據個人吸收會員業績計算領取分紅及組織發展獎金,有關業務推廣部分,均由我負責統籌規劃,公司都是依照我的規劃來安排課程」、「H○○擔任主席,綜理全公司業務,包括行政、財務都由他負責管理,…公司的大、小章也均由H○○之胞妹J○○保管、使用」、「(問:雙聯網公司係於何時開始以前述獎金分紅制度對外招攬投資會員?)我是在99年 8月間才參加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我也是在99年 8月開始以獎金分紅制度對外招攬投資會員,據我所知,公司係在99年6、7月間開始規劃對外招攬會員」等語(見他卷第179、184頁)。 ②被告W○○於101年4月20日偵查時供稱:「(問:誰邀你進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a○○。他跟我說結拜兄弟一起進公司,他說有一個很好的案子希望我跟他一起做」、「(問:你本身有無擔任講師?)有」、「(問:公司的大小章是何人保管?)J○○。(問:營業額是何人統計?)H○○、J○○。而J○○有一個特助叫林子涵。(問:每週紅利發放是何人決定?)H○○」等語(見他卷第197至198頁)。 ③被告W○○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自 100年12月間將紅利計算週期由單週改為兩週結算一問次,係經何人討論而決定?)該決定係經過H○○、J○○、我及雙聯網公司秘書長a○○等人開會討論後所做出之決議,會中H○○對我們表示雙聯網公司營運狀況不佳,已無力負擔會員每週高額之紅利獎金,所以決定改為每兩週結算1次,我們也均表示同意」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1頁)。 ④被告W○○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你是否都負責在臺北市招攬下線會員?)是。(問:你是否有擔任雙聯網公司的董事長兼營運長?)對,委任的。(問:那是否也擔任公司的講師?)對。營運長就是講課」、「(問:a○○找你加入雙聯網?)是」、「(問:你為何會變董事兼總經理這個角色?)我是委任的,因為那時候被告H○○他說他是香港籍的身份,丙○○本身是因為信用的問題等等,他們都有,剛好我本身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反正我覺得合作,我不疑他人,我就想說好,反正大家就來合作」、「(問:丙○○的部份是否有出資?)據我所知,只有被告H○○負責的,他有出資,其他人都沒有」、「(問:雙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的財會部是誰在負責的?)由被告J○○負責」、「(問:當初是誰任命被告J○○為財會部的管理者?)一定是被告H○○,因為他們是兄妹。(問:雙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是誰在做的?)也是被告J○○,全部都是」、「(問:雙聯網會員管理資料是誰在處理的?)也是被告J○○在處理。(問:會員所繳交的會費入誰的帳戶?)有二個帳戶,一個是公司帳戶」、「(問:那二個帳戶的錢,何人可支用?)只有被告H○○。(問:整個公司的人事任命權,誰在主導?)被告H○○」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66、169至171頁)。 ⑤被告W○○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你在雙聯網公司經營的時間之內,你有無曾經與其他共同被告一起開過會?)有。(問:你們一起開會的時候,被告J○○是擔任何種角色?)就是寫會議記錄。(問:她擔任會議記錄,有無發表意見?)沒有。(問:是否單純是會議記錄?)是。(問:其他的公司經營決策,被告J○○有無參與?)她是都參與做記錄」、「(問:你在雙聯網公司擔任何種職務?)營運長。(問:營運長的權限為何?)就是負責講課,全省講課」、「(問:對公司的決策有無參與?)你說決策基本上,如果公司有要聯絡叫我們去開會,我們就去開會。(問:所開會的內容跟公司未來經營的方向策略有無相關?)公司未來的走向要怎麼樣,要告知我們,我們就去做。(問:是告知或是一起做決定?)告知。(問:會議的決策都是由何人主持?)主席H○○」、「(問:所以公司的決定是否都是H○○?)是。(問:公司的分紅、一些決策,你也沒有辦法?)因為制度是他設計的,所以系統我們基本上是看不到」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 148、149、151頁)。 ⑸被告丙○○部分: ①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登記負責人係W○○,另由a○○、己○○、我及H○○等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係m○○,但實際出資者僅有W○○及H○○2人,該2人是該公司持有股份的實際負責人」、「(問:你於雙聯網公司擔任執行長期間,主要負責業務為何?相關業務係向何人負責?)我主要負責臺北分公司業務推廣,相關業務我要向W○○及H○○報告及負責」、「雙聯網公司設有臺北分公司,負責人是H○○、W○○,會計是J○○(GLORIA),她是H○○的妹妹,J○○也是總公司的總務主管,我則是業務推廣部門的主管,臺南分公司」、「(提示雙聯網公司宣傳文件,問:係何人所製作?用途為何?)這份雙聯網公司宣傳文件是a○○所製作,…這份宣傳資料是為了推廣業務、拓展組織而使用」等語(見偵卷第205、206頁)。②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原審羈押訊問時供稱:「(問:為何會加入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為一開始是跟其他 4個朋友即W○○、己○○、H○○、a○○一起籌備,是由H○○發起,一開始是我跟H○○認識,我再介紹a○○跟H○○認識,然後W○○是a○○介紹,我透過許中賓而認識己○○,再將己○○介紹給H○○認識」、「H○○擔任主席,W○○是雙聯網的負責人兼營運長,a○○擔任秘書長、己○○擔任副總」、「99年 8月份我的朋友H○○到臺灣來籌備時就找我合作,我沒有入股,我純粹是技術入股,我目前還是董事」、「(問:雙聯網制度是何人創立?)大家一起想出來」等語(見偵卷第228、250頁)。 ③被告丙○○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自 100年12月間將紅利計算週期由單週改為兩週結算一次,係經何人討論而決定?)H○○於101年2月間某日,在雙聯網公司臺北總公司找了J○○、W○○、a○○、己○○、m○○及我本人,開會討論調整紅利發放由單週改為兩週結算一次,會議中H○○提到是因為公司業績萎縮所以必須進行調整,與會人士也都同意這樣的作法」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0頁)。 ④被告丙○○於102年7月31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是否從籌備階段就參與雙聯網?)是。(問:你是否有擔任執行長?)有,我從開始就擔任執行長。(問:你主要發展組織的地方是臺北市、桃園縣跟高雄市?)對」、「(問:你是否有擔任雙聯網公司的講師?)有。執行長只是業務的一個頭銜,並不是真正去擔任執行的部份」、「(問:被告H○○在雙聯網公司擔任何職務?)我們稱他為主席。(問:他的業務範圍為何?)整個公司的運作是他在負責」、「(《提示上開卷一第20頁並告以要旨》問:你提到H○○在101年2月間某日在雙聯網公司台北總公司,找了J○○、W○○、a○○、己○○、m○○及你本人,開會討論調整紅利發放由單週改為二週結算一次,會議中H○○有提到因為公司業績萎縮,所以必須進行調整,與會人士也都同意這樣的作法,對你述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為何H○○要找你所提到這些人來討論?)因為業務端,包含跟會員接觸,是我們 4個在推展業務跟會員接觸,因為怕公司一執行的話會員會直接反彈問題,怕我們一問三不知,H○○才會先告知我們,說與會人士同意是因為業績滑落沒辦法,我們也是被告知的狀況下還是要同意」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3、174、211頁)。 ⑤被告丙○○於102年8月 7日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是否從籌備階段就參與雙聯網?)是。(問:你是否有擔任執行長?)有,我從開始就擔任執行長。(問:你主要發展組織的地方是台北市、桃園縣跟高雄市?)對」、「(問:被告H○○在雙聯網公司擔任何職務?)我們稱他為主席。(問:他的業務範圍為何?)整個公司的運作是他在負責」、「一開始我跟H○○認識,H○○說要推展一個產品,這個產品就是要創造自己的一個品牌,那時候也沒有叫『WAKAI 』,是後來慢慢形成後名稱才出來的,就是以銷售產品、建立創立品牌,是以這樣的理念在推展雙聯網公司」、「(問:你、被告W○○、己○○、a○○有無出資?)我沒有,W○○、a○○有無出資我不清楚,己○○沒有。(問:公司的分紅制度是誰決定的?)H○○發明的。(問:你、W○○、己○○、a○○有無參與?)都沒有。(問:你為何在調查局或地檢署稱,公司這套制度,也就是『八大金庫』、『九大金庫』,是你、H○○、W○○、a○○、己○○共同決定的?)沒有,他發明之後告訴我們,我們共同運作這個制度」、「(問:所以事實上是H○○一人設計出來,這套制度怎麼去運作是你們五人去實行,是否如此?)是。(問:所謂實行是否包含講課、推銷產品、找產品這些?)找產品沒有,是業務的推展部分。(問:業務的推展方式為何?)公司有排定說明會,由會員去邀請他們朋友來參加說明會的方式。100年9、10月開始我們有打品牌廣告,因為公司會員數有到那邊,H○○告訴我們這時候要做品牌廣告,才交給一個承辦的經理去做高鐵及雜誌廣告」、「(問:說明會上課的人除了你以外,被告W○○、a○○、己○○是否會去上課?)W○○、a○○會,己○○不會。(問:你是不是董事?)掛名董事,H○○叫我擔任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3、174、204至206頁)。 ⑹被告己○○部分: ①被告己○○於100年12月19日調查時供稱:「於99年8月中旬應徐中賓多次邀約,才以 8萬餘元加入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48PV高級會員,沒多久雙聯網事業有限公司主席H○○升任我為該公司副總經理,100 年7、8月間因該公司改制為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我也就除原副總經理職任外,再以每個月車馬費 3萬元之酬勞兼任公司獨立董事迄今」、「雙聯網公司登記負責人係W○○,公司實際負責人、主席及董事均係H○○,另由a○○、丙○○及我本人等人也都擔任董事,監察人係m○○」、「我加入雙聯網公司後,便以招覽下線會員為主要業務,偶而協助部分下線介紹推廣相關產品及招募會員」等語(見他卷第161頁)。 ②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H○○擔任主席,綜理全公司業務;W○○對外自稱陳泰銘,擔任營運長,負責臺北分公司之招攬業務,也擁有雙聯網公司最多的下線;丙○○擔任執行長,也負責臺北分公司之招攬業務,是我的上線,而丙○○同時是W○○的下線;a○○擔任秘書長,負責中南部地區招攬業務」、「雙聯網公司下有臺北分公司(亦稱臺北服務中心)分別設在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另有臺南分公司(亦稱臺南服務中心,設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還有高雄分公司(亦稱高雄服務中心),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000之 0,另對於招募下線人員不足以成立分公司的地方,則以設立收件中心做為服務據點,包括平鎮收件中心、花蓮收件中心等,但到底有多少收件中心與地址我不清楚,因為這些都是執行長W○○與主席H○○在處理,詳情要問他們才知道」等語(見他卷第161至162頁)。 ③被告己○○於101年4月19日原審羈押審理時供稱:「99年 8月一個朋友許中賓找我很多次說很好賺,所以就加入,繳納8 萬元入會金,之後擔任公司副總經理,這是我們的主席H○○升我的,後來又擔任獨立董事,也是H○○升的。(問:H○○是公司何人?)雙連網公司的主席,及一切事情由他處理,就是實際負責人」、「(問:認識登記負責人?)參加時認識,登記負責人W○○,他是董事長,就是跟我們一樣是跑業務,公司大小事都是H○○作決定。(問:跟你們一樣職位?)一個執行長叫丙○○,他會負責跟公平會報備。秘書長a○○,負責臺中業務」等語(見他卷第 172頁)。 ④被告己○○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據H○○於101年7月26日接受本處調查時供稱,有關前述九金庫調整,自你等於99年 8月間共同經營雙聯網公司起,即由他與W○○、丙○○、a○○、己○○等董事進行開會討論決定、與你前供述不符,對此你作何解釋?)八金庫、九金庫的制度在99年 8月間我加入之前,H○○等人就已經討論好並且已經推行,所以我不可能也並未參加在99年 8月20日之前所開會議,討論如何調整九金庫的事宜,我加入後開會也並未再就第九金庫議題提出討論,直到 100年年底開會時,H○○會中表示第九金庫的資金已經補完,我當時問他為何第九金庫會沒有錢了,他表示因為業績不好,持續補到前八金庫所造成的,目前第九金庫要有錢,每週要有 2萬單位以上的資金挹注才有辦法周轉」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5頁)。 ⑤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你從何時加入雙聯網?)我是99年 8月底的時候,因為朋友來很多次,給他捧場。(問:是否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只是掛名」、「(問:你在這家公司做了多久?)其實我還沒進去的時候,公司就已經開始運作了。(問:你加入以後?)真正有在做,差不多一年左右」、「(問:業務在開會時會有誰在場?)像說明會,我不講課的」、「(問:被告J○○在裡面擔任何職務?)我向會員收的錢都交給她,她好像是負責出納這部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5、176頁)。 ⒉證人黃進忠等人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之證述,分述如下: ⑴千禧公司負責人黃進忠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被告丙○○當初是以個人名義還是公司名義跟你接洽這個生意?)當初他來的時候是用雙聯網公司的名義」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㈢第176頁)。 ⑵艾伯生公司負責人陳逸龍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稱:「(問:佳一公司是由何人出面跟你簽立這個契約?)一開始是被告W○○來公司談,後來我們的合約應該是寄到他們公司簽完之後再寄回來的」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㈢第179頁)。 ⑶證人甲戊○○部分: ①證人甲戊○○於101年4月19日警詢稱:「H○○曾在100年3、 4 月間,數度指示我到雙聯網中壢分公司發放獎金及紅利給會員,並收取中壢分公司向會員收取的入會費及會款,交給J○○」、「H○○的妹妹J○○會先把預計發放的獎金紅利款項交給我,我到中壢分公司後,中壢分公司員工金亞璇會將每位會員應領的獎金紅利列表給我,我再依表列的金額將紅利裝到紅包袋裡」、「我在 100年3、4月間,H○○曾要我到中壢分公司,將入會會員所繳交的入會費和會款收回來,所以我每隔幾天就會到中壢分公司收款,每次收款金額約 70多萬元到400多萬元不等。中壢分公司主管廖振城會將當天所有入會會員的姓名、繳交金額作成一張表,連同入會費及會款都交給我,我回家以後再把表格和現金或支票交給J○○」等語(見偵卷第5、6頁)。 ②證人甲戊○○於101 年4 月20日偵訊稱:「金亞璇員工會先結 算出來,列出來再跟總公司報,然後J○○再拿錢給我去發。(你一個禮拜發多少獎金?)100 萬元到300 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3頁)。 ⑷證人林子涵部分: ①證人林子涵於警詢稱:「我的直屬業務主管係特別助理J○○,我們都稱呼J○○為張特助,J○○是H○○的妹妹,如果會現金繳納會費,我會將現金直接交給J○○,由J○○直接鎖在保險櫃中」、「J○○(香港籍人士)是雙聯網公司特助,只要主席H○○或財務長m○○不在,即由J○○負責綜理公司業務」、「以往都是由J○○直接與『錏鈦科技』工程師直接聯絡的」、「雙聯網公司向會員吸收之投資資金,均是由財務長J○○負責處理」等語(見偵卷第6 至8 、14頁)。 ②證人林子涵於偵訊時證稱:「J○○職稱是總經理室特助,…營運長W○○,負責全省業務。主席H○○,負責管理我們人員及獎金計算,是實際負責人。秘書長a○○,負責臺中業務及管理臺中公司。執行長丙○○,負責高雄業務。吳副總己○○,負責台北市新店區的業務及中國大陸的業務,他是負責新店收件中心是由他管理。財務長m○○,也是公司監察人,負責公司財務及監察公司的一些事情」、「錢是J○○轉給我,我再拿給櫃檯發,如果拿大額的由我匯款或者發現金」等語(見偵卷第34頁)。 ⑸證人E○○於101年7月16日偵訊稱:「(問:說明會的講師是誰?)我只記得陳泰銘。」、「(問:說明會的重點為何?)產品介紹、公司的理念大方向、分紅」、「(問:H○○說明重點為何?)也是在講分紅」等語(見偵卷㈡第73頁)。 ⑹證人R○○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證稱:「(問:說明會的講師是誰?)H○○、丙○○、陳泰銘」、「(問:說明會的重點為何?)如E○○所述」、「(問:H○○說明重點為何?)也是在講分紅」等語(見偵卷㈡第73頁)。 ⑺證人甲巳○○於101年7月16日偵訊時證稱:「(問:說明會的 講師是誰?)H○○、W○○、丙○○」、「(問:說明會的重點為何?)直推、聯合分紅、八大金庫及各種等級會員的介紹及產品」、(問:H○○說明重點為何?)也是在講分紅」等語(見偵卷㈡第73頁)。 ⑻證人張秀玲於101年3月26日警詢時證稱:「我於100年5月間經由友人之介紹而參加雙聯網公司之說明會,而加入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我的上線為陳臻嬅當天由W○○、H○○、丙○○等人向我們上課,並向我們宣稱:加入雙聯網公司投資1單位,金額為17萬8,988元,即成為金級會員,可連續領取紅利72週,每週至少可領 4,000元左右之紅利,獲利豐厚,所以我於100年5月27日以我先生范煥興之名義參與投資」等語(見他卷第63頁)。 ⑼證人張秀玲於101年6月18日偵訊時證稱:「(問:還上過誰的課?)H○○,我是在楊梅收件中心上的,當時我已經入會,他上課的重點跟W○○一樣,都是在講紅利制度,H○○上課我不太清楚。還有聽過 1次丙○○的課,他上課的內容比較沒印象,但有聽他說以後要開購物中心」等語(見偵卷㈡第62頁)。 ⑽證人c○○於101年3月23日偵訊時證稱:「公司開課都會由負責人W○○、丙○○、H○○講課」等語(見偵卷第 5頁)。 (11)證人羅翊菱於101年4月10日偵訊時證稱:「(問:說明會由何人主持?)每次都由不一樣的人主持,大都是蘇婷惠主持,另外還有一位a○○,他們二人是夫妻,另外還有一位W○○,我曾經有參加過他們的講師培訓」等語(見他卷㈨第248頁)。 (12)證人黃建榮於101年6月11日偵訊時證稱:「OPP 我有聽過W○○、丙○○、a○○、蘇婷惠,他們都著重講分紅, 1堂約1小時至1個半小時,前半小時會請廠商來說明產品,再來就是由講師介紹公司的其他產品、理念、分紅制度,講師約用3分之1的時講產品及理念,3分之2來講分紅制度,因為分紅制度很難講,因為要算給聽的人看,還要說要怎麼樣分紅」等語(見偵卷第29頁)。 (13)證人李威德部分: ①證人李威德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H○○與他的妹妹J○○,掌握公司大部分資金收支,綜理全公司業務,大權在握」等語(見偵卷㈠第21頁)。 ②證人李威德於101年6月11日偵訊時證稱:「J○○跟H○○負責收錢及發錢」等語(見偵卷第32頁)。 (14)證人丑○○部分: ①證人丑○○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我受僱於雙聯網顧問有限公司,擔任行政助理工作,所負責業務為客戶資料建檔工作、會員投資款項之收受、保管、會員紅利發放等工作…至於會員獎金之發放係由台北雙聯網分公司J○○(H○○胞妹)會將當周要發放之獎金總表寄到我的電子信箱給我,我再將臺南會員的獎金表會員名單篩選出來後,交由雙連網臺中總公司的行政助理曾詩媛確認無誤後,曾詩媛會向J○○報備臺中及臺南的會員各需要發放多少獎金,張琪慧會詢問我臺南分公司的金庫是餘款是否足夠發放獎金,如果足夠發放,即由我直接以臺南分公司的金庫餘款發放,若臺南分公司餘款不足,J○○會匯入張泳男於合作金庫台南分行的私人帳戶內,再由我提領發放給會員」等語(見偵卷㈠第28頁)。 ②證人丑○○於101年6月11日偵訊時證稱:「去年 8月轉到雙聯網因為兩家是同一個上班地點,原先在雙聯網的行政人員離職,我過去遞補。(問:妳在這兩家公司任何職?)行政助理,我轉過去雙聯網,就主要負責雙聯網」、「(問:妳跟臺北何人聯繫?)J○○,我大部分是跟林子涵講,因為J○○很忙,林子涵會再跟J○○報告。(問:妳記的帳會給誰看?)J○○,我都是用 EXCEL檔給她看」等語(見偵卷第34頁)。 (15)證人袁麗莉部分: ①證人袁麗莉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我也擔任雙聯網公司的楊梅收件中心的負責人,代收雙聯網公司新會員加入文件及該公司會員購買商品費用代轉及代收業務」、「J○○應該是H○○的妹妹,負責帳務、貨款及貨品交易的問題」等語(見偵卷㈠第42、44頁)。 ②證人袁麗莉於101年8月1日警詢時證稱:「我於100年 2月左右入會前有到臺北公司參加過一次說明會,講師是陳泰銘、丙○○」等語(見偵卷㈢第261頁)。 (16)證人張朝凱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J○○(香港籍人士)是H○○之胞妹,負責控管雙聯網公司之全部財務及帳目」等語(見偵卷㈠第86頁)。 (17)證人廖振城部分: ①證人廖振城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雙聯網公司計算每週會員發放獎金明細後,有時主席H○○會親自將現金及明細表交給我代為發放,或是匯款到前述我兒子廖蒼俊在彰化網公商業銀行新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號,我再依據公司提供之明細表轉發給會員,有的會員會親自前來領取現金,有的則會要求我將款項匯到其所指定之帳戶內」等語(見偵卷㈠第123至124頁)。 ②證人廖振城於101年6月12日偵訊時證稱:「(問:上過誰的說明會?)我聽過W○○、丙○○、a○○、張朝凱」、「(問:臺北分公司都跟誰接洽?)J○○,有關金錢的問題都是跟她接洽,像對帳、獎金的發放。…有問題我就跟J○○聯絡」等語(見偵卷㈡第29、30頁)。 (18)證人顏佳麗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證稱:「J○○是H○○的妹妹,她擔任總公司的會計,我們都會向她請款」等語(見偵卷㈠第134頁)。 (19)證人顏家城於101年6月12日偵訊時證稱:「我都跟J○○接洽請款,我會介紹廠商給J○○」、「(問:分紅點值是誰決定?)公司決定,應該是H○○決定的,因為系統都是他在管的」等語(見偵卷第59、60頁)。 (20)證人黃政斌於101年6月12日偵訊時證稱:「(問:承前,該網站相關管理項目之最高權限者為何?)依該系統的使用權限管理項目來看,gloria(即J○○)及kelvin(即H○○)是最高權限者,可以看到該系統所有的資料」、「(問:前述營業收入之週期結算,雙聯網公司H○○等人可否自行將系統結算週期由單週調整為雙週?)不可以,本公司當初是依照H○○、J○○ 2人的要求進行設計,其等並無法自行變更;後來在去(100)年 12月間J○○主動與我聯繫表示,要將單週結算更改為雙週,我才指示曾政雄協助更改系統」、「(問:前述八金庫及九金庫之數值,H○○等人可否自行調整?)八金庫部分,因為係依照該公司實際營收計算,因為公式是固定的,所以不能調整,但九金庫部分,就只有H○○、J○○ 2人可以進行調整,所以計算紅利的當週分紅點值是八金庫所計算的數值,再加上他們兩人自行輸入的九金庫數值」、「(問:雙聯網公司網站內有關認股名單部分,總計有多少會員?)經資料庫內資料顯示,總計有 4,878人次(即會員編號);另外,J○○在101年2月17日也有寄 1份認股名單給我,人次亦是與資料庫內資料相同。(問:前述J○○為何要在101年2月17日寄認股名單給貴公司?)J○○寄前述認股名單,除了要我幫忙在會員基本資料上註記為股東外,並表示自101年1月 8日起,若沒有成為股東的會員,作為計算紅利基數的當週分紅點值,就不能加計九金庫(即H○○、J○○ 2人自行上調的數值)」等語(見偵卷第102、103、105頁)。 (21)證人曾詩媛於101年7月23日偵訊時證稱:「(問:雙聯網臺中公司的任職期間為何?)99年底到今年 4月,我是面試一般行政,是H○○個人在臺中幫我面試。(問:一般行政的工作內容?)我有負責臺中公司發放紅利,也有去領錢,會員要入會時,我會幫忙 KEY單」、「(問:是H○○或J○○指示你領錢?)兩個都會,J○○比較常跟我說。(問:她如何指示妳)我會算臺中需要多少錢來發紅利,再跟J○○核對,核對完跟他說臺中還有缺多少錢,她會匯到雙聯網合庫的帳戶」等語(見偵卷㈡第 143頁)。 ⒊雙聯網會議紀錄、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雙聯網全球資訊網公告及全台說明會行程表等書證方面,分述如下: ⑴雙聯網核心高層會議之會議紀錄部分: ①雙聯網核心高層會議100年8月12日會議紀錄記載:「100年8月12日星期五下午 4點30分,地點:雙聯網臺北分公司,與會人員:主席H○○,秘書長a○○,營運長陳泰銘,執行長丙○○,副總己○○,財務長m○○,行政經理古瑞芝,主席特助J○○。會議內容:收件中心結算日。100年9月 3日大型造勢活動晚會。公司核心職務分配:主席:公司營運方針,教育訓練處理。秘書長:教育訓練,內部行政公告,中國大陸市場開發。營運長:全省說明會講師行程安排及說明會流程檢討。執行長:大型活動安排,公關事務處理(記者會,發表會)。副總:中國大陸市場開發,輔導內部組織人士問題處理,核心會議安排及會議主持」等情,有該會議紀錄在卷(見偵卷第133頁)。 ②雙聯網核心高層會議100年9月16日會議紀錄記載:「100年9月16日星期五下午 4點30分,地點:雙聯網臺北分公司,與會人員:主席H○○,秘書長a○○,營運長陳泰銘,執行長丙○○,副總己○○,財務長m○○,企劃部經理陳致富,主席特助J○○,行政經理古瑞芝。會議內容:公司組織架構說明。9月3日產品發表及廣告費用支出明細。下一次廣告規劃,制訂日期及計畫行程表。公司基本營運評估及成本計算。國際市場的遊戲規則。公司未來的投資方向及目標。講師的專業訓練及培養。收件中心的申請過程」等情,有該會議紀錄在卷(見偵卷第135頁)。 ⑵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記載:「 100年10月12日下午 2點整,地點:本公司臺北會議室。出席人員簽名:己○○、W○○、a○○、丙○○、H○○。…討論事項:㈠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共六筆總面積4987坪,總價新臺幣伍仟萬元整,購買案。…決議:照案通過,並授權H○○、m○○全權處理相關事宜」等情,有該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在卷(見偵卷第136頁)。 ⑶雙聯網全球資訊網公告部分: ①雙聯網全球資訊網於100年4月25日公告:「由即日(2011年4 月10日)起,雙聯網正式委任a○○先生為雙聯網亞太區秘書長,a○○秘書長即將負責公司全面性的策略規劃,公司活動安排,會員訊息和公告之發佈,以及國際市場開發等」,有雙聯網全球資訊網100年4月25日公告在卷(見調查卷㈠第151頁)。 ②雙聯網全球資訊網於100年9月20日公告:「即日起雙聯網正式委任副總己○○先生,全權負責協助公司處理組織人事問題,立即生效,特此公告」,有雙聯網全球資訊網100年9月20日公告在卷(見調查卷㈠第152頁)。 ⑷雙聯網公司十二月、元月份份全台說明會行程表記載被告W○○、a○○、H○○、丙○○於產品說明會中均有擔任講師乙節,有該說明會行程表在卷(見偵卷㈠第25頁)。 ⑸被告W○○代表雙聯網公司於2010年12月20日與錏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電腦軟體系統委託設計合約書」、「電腦軟體系統委託維護合約書」,約定由錏鈦公司開發傳銷資訊管理系統及維護,有該設計合約書、報價單在卷(見偵卷第118至121頁,調查卷㈠第175至182頁)。 ⒋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 862號判例可資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H○○、J○○、丙○○、a○○、W○○及己○○彼此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業據被告H○○、J○○、丙○○、a○○、W○○及己○○各於警詢、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之供述甚詳,經核與證人黃進忠等人各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雙聯網會議紀錄、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雙聯網全球資訊網公告及全台說明會行程表在卷,並就被告H○○等人之行為分擔,分述如下:⑴被告H○○、J○○、丙○○、a○○、W○○及己○○在雙聯網公司擔任之職務及負責之事務方面: 被告H○○於99年 5、6月間,由被告H○○出資300萬元,與被告丙○○、W○○、a○○及己○○共同在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00樓之 0創設雙聯網公司,由被告H○○擔任主席,被告W○○擔任該公司負責人兼營運長,主要負責臺北分公司(亦稱臺北服務中心,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負責全省之招攬業務及在創業說明會中擔任講師;被告丙○○擔任執行長,負責臺北、桃園及高雄地區之招攬業務;被告a○○先擔任總經理,後於100年4月10日改任秘書長,負責雙聯網臺中總公司、桃園地區之招攬業務、及大陸地區業務拓展;被告己○○,負責拓展臺北分公司業務(未擔任講師)及大陸地區之招攬業務,並於100年9月20日起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被告J○○擔任主席特別助理,負責公司所有財務、行政業務,及保管雙聯網公司大小章。 ⑵雙聯網公司變更分紅週數、以人為調高第九金庫點值及實施消費者股東化等重大決策方式方面: 雙聯網公司之重大決策均由被告H○○、丙○○、a○○、W○○及己○○共同開會以多數決決定,包括雙聯網公司於100 年間因新加入之會員人數過低後,由被告J○○於每週六負責以電腦程式結算,取得該週分紅點值及各該會員所得取得之紅利及獎金後,將結果告知被告H○○,被告H○○、丙○○、a○○、W○○及己○○即以開會決議以人為方式提高「第九金庫」點值,使「當週分紅點數」能維持在一定比例,且錏鈦公司依被告H○○委託設計之電腦程式,該系統使用權限最高者為被告H○○、J○○,且僅有被告H○○、J○○享有調整第九金庫點值之權限;於100 年12月間將原訂每週結算、發放紅利及獎金,由被告H○○、丙○○、a○○、W○○及己○○決議改為雙週發放紅利及獎金後,再由被告J○○通知錏鈦公司負責人黃政斌協助更改電腦程式為雙週發放;且於100 年12月間,被告H○○、丙○○、a○○、W○○及己○○開會決議落實「消費者股東化」後,決議將佳一公司股票票面金額定為每股28元。 ⑶雙聯網事業手冊及「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務」宣傳文宣之製作方面: 雙聯網公司企劃部員工江貝渝依公司全球資訊網之資訊製作該公司事業手冊,交由被告被告H○○、J○○、丙○○、a○○、W○○及己○○審核後,發放給會員收執;另雙聯網之「讓你與全球的人分享財富」宣傳文宣,係由被告H○○指示被告a○○,由被告a○○製作,說明雙聯網公司之制度、產品內容、成立背景、吸收下線發展組織、分派紅利及獎金等。 ⑷被告H○○、丙○○、a○○及W○○擔任雙聯網公司產品說明會講師方面: 被告H○○、a○○及丙○○開會討論決定雙聯網公司全台說明會日程後,由被告J○○製作產品說明會行程表,被告H○○、a○○、W○○、丙○○即依該說明會行程表,在產品說明會講師,向不特定民眾推廣及宣傳該公司獎金及紅利制度,使該公司會員受高額獎金及紅利吸引而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 ⑸雙聯網公司對外簽訂委託代工合約書及商品之定價方面: 雙聯網公司之產品定價,先由被告J○○請廠商提供型錄、檢驗證明、DM、樣品等資料,再初擬定價,交予被告H○○、丙○○、W○○、a○○及己○○共同開會決定後討論決定,並依定價供會員以其所加入之會員等級不同,提供會員以PV值兌換商品;另由被告丙○○、W○○分別與千禧公司負責人黃進忠、艾伯生公司負責人陳逸龍接洽商品代工事宜。 ⑹雙聯網公司向會員收取款項、發放「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予會員之方式: 雙聯網公司在各地所設置之分公司及收件中心收取會員繳交之款項後,將報表傳送至臺北分公司,由被告J○○親自及指示下屬行政人員將會名稱及繳交之款項輸入雙聯網公司之電腦及伺服器等建檔作業,再由被告J○○負責彙整、核對有無錯誤,即由電腦依程式計算每週應發放給各該會員之紅利及獎金,由被告J○○將每週應發放之獎金明細送交各公司及收件中心,再與各該分公司及收件中心人員對帳;且被告J○○亦會將雙聯網公司臺北分公司、中壢分公司向會員所收取之現金,放置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1住家鞋櫃、鞋盒或「PCHOME」紙箱內,數額分別高達250萬元、1000萬元至2100萬元不等。另於發放紅利及獎金方面,由被告J○○保管雙聯網公司帳戶存摺及印章,於每週一確認會員所得領取之分紅及獎金數額後,持前開銀行帳戶及印章領取現金,將會員所得領取之款項發放予會員,且雙聯網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均係由被告H○○可決定動用。 ⑺被告H○○、丙○○、a○○、W○○及己○○除領取自身擔任上線會員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外,尚領取「收件佣金」及「公球對碰」獎金方面: 被告a○○、W○○分別以「好康達人」及「陳泰銘」名義加入成為雙聯網公司第一代上線會員,而被告丙○○為被告W○○之下線,被告己○○再為被告丙○○之下線,除可取高額「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外,尚可領取每月3 萬元車馬費、「收件佣金」(即各收件中心每月所收取新進會員款項之5%)、「公球對碰」(被告己○○未領取公球對碰獎金)等獎金。 ⒌被告J○○、丙○○、a○○、W○○及己○○辯解不足採信方面: ⑴被告J○○上訴意旨指稱:「被告J○○並非雙聯網公司管理階層,其參加會議只是紀錄,並無參與公司決策之權力,並無與其他五位被告有犯意聯絡。又並無任何一位會員指訴被告曾在說明會上解說任何商品、公司制度或推廣或招攬他人加入雙聯網公司之行為,且被告J○○亦未加入雙聯網會員,未如同被告W○○等人一樣發展自己的組織,更未領取任何紅利。被告J○○進入雙聯網公司協助被告H○○處理行政事務,係當時J○○受另案刑事追訴,無法在臺灣謀職,生活陷入困境,只好擔任H○○之特別助理,依據H○○指示,處理H○○交辦之雙聯網公司行政及會計事項,每月領取薪資維持生計,工作內容與擔任助理之林子涵相同,而林子涵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被告J○○僅因與被告H○○有血緣關係,即被認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54至57頁)。然被告J○○擔任被告H○○特別助理,負責公司所有行政、財務及保管公司大、小章、製作產品說明會行程表、對公司商品初擬定價;於錏鈦公司設計之雙聯網公司網站中與被告H○○享有最高權限,於每週六負責以電腦程式結算該週分紅點值,再將該點值告知被告H○○,並通知錏鈦公司負責人黃政斌更改為雙週發放紅利及獎金;甚至將雙聯網公司向會員所收取之現金攜回桃園市蘆竹區住處,且負責發放紅利及獎金予會員等,已如前述。是被告J○○係直接承被告H○○之命,處理雙聯網公司前開核心事務,且掌管該公司資金款項,係屬該公司核心人物,而非僅係單純處理行政事務。至於被告H○○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雖證稱:「(問:你妹妹J○○對於雙聯網公司的經營方針,有無參與決定的權利?)沒有」等語,惟雙聯網公司重大決策形成方式,諸如變更分紅週數、以人為調高第九金庫點值及實施消費者股東化等,均係由被告H○○召開會議,通知被告丙○○、a○○、W○○及己○○到場討論後決議,已如前述,被告J○○雖擔任被告H○○之特別助理,惟其並非僅負責行政庶務,其分工方式本非與被告H○○、丙○○、a○○、W○○及己○○共同討論經營決策及方針,被告J○○既與被告H○○、丙○○、a○○、W○○及己○○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院自難僅以被告J○○於會議中未討論及在產品說明會中擔任講師,即認被告J○○與被告H○○等人間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⑵被告丙○○上訴意旨指稱:「由原審勘驗被告丙○○演講影片譯文可知,被告向消費者宣傳內容多所著重於WAKAI 品牌及產品,並非只要求會員單純吸收下線賺取獎金」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1頁)。然查,被告丙○○於雙聯網公司產品說明會之演講內容,業經原審勘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見原審卷㈡第84至92頁)。而被告丙○○於該產品說明會中,先向在場民眾表示該公司為「網路購物公司」、「網路平台」,消費者前來購買產品後,即可給予會員分紅回饋,且該公司有「 WAKAI」品牌可行銷,而會員無庸對外推廣或銷售產品,即可享有高額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等紅利及獎金,惟就該公司產品部分,僅提及該公司有健康床、按摩椅、保養品等,但未具體說明各該產品之效用及內容等情(因全部勘驗筆錄甚長,不予逐一列出,惟就吸收會員方面,詳見前述),堪認被告丙○○於該產品說明會所說明之內容,均係著重於吸收不特定民眾繳交費用成為該公司會員,而非介紹該公司產品。是被告丙○○此部分上訴意旨,與勘驗筆錄不符,自非可採。 ⑶被告a○○、W○○上訴意旨指稱:「被告a○○、W○○係擔任公司業務招攬等工作,執行H○○已決定之決策,並無主導公司人事、行銷、獎金分配及發放方式事項,且與其餘會員同,僅係獲取雙聯網營運模式之報酬。被告a○○、W○○雖有參與公司會議,但無否決權,亦無管領公司資金,一切均由H○○規劃主導,且W○○亦於101年9月11日與雙聯網公司終止委任關係。是被告a○○、W○○僅為雙聯網公司名義上董事,非實際負責人,對公司人事、行銷、財務管理等公司核心營運管理事項均無決定權,原判決認為被告a○○、W○○均為雙聯公司之決策成員,而屬經營違法多層次傳銷之行為人,實有違誤」(見本院前審卷㈠第34至36頁)、「被告a○○不負責公司決策及制度草擬,僅負責雙聯網公司之業務開發、拓展下線等執行層面之工作,為業務人員,非主體負責人,董事兼總經理僅為掛名而非具有實權之重要職務,且被告a○○對公司人事、行銷、財務管理等公司核心營運事項均無決定權,與H○○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25至130頁)。然查,被告a○○、W○○均與被告H○○共同成立雙聯網公司,分別以「好康達人」、「陳泰銘」名義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為該公司成立之初之第一代會員,在該公司分別擔任負責人兼營運長、總經理(後改為秘書長),且均擔任講師對外吸收會員,復與被告H○○、丙○○、己○○共同開會決定重要事項、商品定價,而被告a○○甚至製作雙聯網之「讓你與全球的人共同分享財富」之文宣等情,已如前述。況被告丙○○、a○○、W○○及己○○均負責各地分公司之業務推展事宜,直接面對繳交款項之會員,其中被告丙○○、a○○、W○○更擔任產品說明會講師,直接以高額紅利及獎金向不特定會員推廣加入會員,如雙聯網公司所發放之紅利及獎金過低,則被告丙○○、a○○、W○○及己○○將直接面對會員質疑,且必須安撫會員不安情緒,自無可能未參與公司以人為方式調整第九金庫點值之情事。又雙聯網公司如提高第九金庫點值,則雙聯網公司勢必再自他處(例如:雙聯網公司原本存放在帳戶內之現金、被告H○○等人各自保存之現金或其他帳戶內之款項等)取出現金交付予會員,亦無可能僅由被告H○○一人單方面提出現金發放予各該會員;如未經被告H○○、丙○○、a○○、W○○及己○○開會討論,自無可能由被告H○○片面、單獨決定提高點值,抑或僅以告知被告丙○○、a○○、W○○及己○○之方式即調整第九金庫點值。是被告a○○、W○○並非類似其他較低位階負責吸收民眾加入成為會員之業務人員,而係與享有公司決策之核心人物,且與被告H○○、J○○、丙○○、己○○間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誤。 ⑷被告己○○於原審辯稱:「我是在公司成立之後,約99年11月加入會員,100年3、4月時掛名副總,100年 8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才擔任董事。擔任董事之前並沒有在雙聯網擔任任何職務,只是單純的會員,並招收下線」云云(見原審卷㈤第31頁)。然查,被告己○○係於公司成立之初即加入成為雙聯網公司會員,為被告W○○、丙○○之下線,雖未如同被告a○○、W○○、丙○○領有「收件佣金」及擔任講師,且係於100年9月20日始掛名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惟其於成立之初即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並負責臺北分公司之業務推展,並與被告H○○、丙○○、a○○及W○○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務(諸如變更分紅週數、落實消費者股東化及人為調整第九金庫點值等)等,自與被告H○○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於被告丙○○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己○○是後面才進來的」、「(問:就你所知,雙聯網公司的財務、會計,這種稅務方面,己○○有無負責這方面的事務?)沒有」、「(問:己○○有無負責雙聯網公司的人事的事務?)也沒有。(問:己○○有無負責雙聯網公司的行政事務?)沒有。(問:就你所知,己○○有無擔任過講師?)沒有,己○○沒有上去講過課」、「(問:己○○與你,你們的董事身分,有無實際的權利?)沒有。(問:你們的董事身分是否只是用來招攬業務用?還是有其他什麼作用?)我們招攬業務用,己○○就掛副總的職務招攬業務,然後我也是掛名掛執行長招攬業務。(問:所以你的執行長身分及己○○的副總身分,都是招攬業務用,頭銜而已,是否沒有實際權利?)沒有」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227、228頁),及被告J○○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有關於公司的財務、會計、稅務這方面,被告己○○有無經手?)他沒有。(問:就妳所知,己○○有無擔任過講師?)講師沒有,或許只有跟他自己的會員去宣導過」、「(問:剛才妳有證述,妳其實是在雙聯網公司的行政部門,妳所負責的行政事務,是否會與己○○有所謂的互動或交集?)就只有他有會員要領獎金,或是他們的會員要拿貨的時候,才會比較有交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 255頁),仍難據此為有利於被告己○○之認定,併此說明。 ㈤被告H○○等人經營之雙聯網公司吸收資金之會員人數、單位及金額方面: ⒈附表三所示之雙聯網公司會員資料所示之會員人數、會員單位等資料,係自雙聯網公司位在香港地區之伺服器所下載,資料內容正確無誤方面: ⑴被告H○○、J○○、丙○○、a○○、W○○及己○○各於警詢、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之供述,分述如下: ①被告H○○部分: 被告H○○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錏鈦公司確於99年12月20日起承包雙聯網公司網站全球聯動系統制度之程式設計及業務」、「依據該會員投資之電磁紀錄所載內容應該正確」等語(見偵卷第121、124至125頁)。 被告H○○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有設立網站,雙聯網會員若要暸解本身投資情形,可以利用網路連接到雙聯網公司的網站,以其本身的會員編號(即帳號)及自行設定的密碼進入『會員專區』瞭解其投資情形,以及雙聯網公司的各項營收狀況,也可以看到雙聯網公司的各項公告」(見偵卷第23頁)。 被告H○○於101年4月20日偵查時供稱:「(問:公司的財務是誰在記?)m○○在去年 7月份加入後,就由他在記。m○○加入前是由J○○、林子涵在記帳。(問:J○○、林子涵把帳記在那裡?)臺北分公司的電腦主機內,網路伺服器應該也有」等語(見偵卷第74頁)。 被告H○○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對於檢察官102年12 月27日之補充理由書,有何意見?)會員資料沒有意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6頁)。 被告H○○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電腦資料管理維護的具體內容為何?)就是把公司所銷售的營業額,按照他們的提貨單跟會員申請表的記錄,要確認他正確輸入到電腦的建檔,如果他明明買 1萬元,他寫10萬元,公司不是就出問題嗎。(問:會員繳交會費的方式有哪幾種?…是否有可能以現金,也有可能以匯款的方式?)是,也有現金,也有匯款,確實是這樣子。(問:在匯款的時候,你們公司是要由何人來負責將此匯款的金額輸入至電腦中?是否是行政人員?)匯款的記錄輸入到電腦裡面是行政人員。(問:是否包括J○○?)是」、「(問:如果金額輸入錯誤,比如說加入是金級會員,結果你們輸成準會員,這樣對他日後分紅,是否會有造成影響?)有,很嚴重的影響。(問:會員是否會反應?)是一定會反應。(問:所以你們輸入的這個會員資料是否都會講求他的正確性?)一定要接合。(問:一定要正確?)是。(問:如果錯誤的話,會員是否馬上會反應?)很快,不過很少會錯這個部分。(問:幾乎沒錯?)有也是一次、二次吧,以我所知道,因為我沒有管到那麼細的東西。(問:所以有一次、二次以後,是不是會員反應,你們查核無誤以後,也會做更正的動作?)是,也是會。(問:所以你們輸入收到的錢,不管是現金或者匯款輸入電腦的資料,可以說這樣說是否都是正確的?)是,正確的」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㈣第249至251頁)。 ②被告J○○部分: 被告J○○於101年4月19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有設立官方網站,網址為 w-union.net,民眾成為會員後,本公司會給予一組會員編號,會員可以利用網路到雙聯網公司的網站,以會員編號《即帳號》及自己的身分證後 4碼《即密碼》進入『會員專區』瞭解分紅情形,且也可以看到本公司的各項公告」、「(問: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至 101年3月止,對外共招收『準會員』、『基本會員』、『高級會員』及『金級會員』數千名,各級會員數量以及本公司共收取多少會員繳交款項均可以登入本公司網頁查詢」等語(見偵卷第87、88頁)。 被告J○○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供稱:「(問:會員名冊是何人保管?)放在公司電腦裡,是存在伺服器,我是用上開E-MAIL跟香港一家公司租伺服器,後來就由經鈦科技公司跟他聯絡,工程師姓鄭。(問:是否同意查看雙聯網伺服器內的資料?)同意」、「(問:你們如何確保各收件中心收的錢都會繳回公司?)只有繳到公司,會員才拿的到收據發票,才能登錄系統。(問:誰負責輸入會員資料?)各分公司的員工。各收件中心不行。(問:各分公司可否發收據?)可以,但各收件中心不行」等語(見偵卷第144頁)。 被告J○○於101年4月23日警詢時供稱:「雙聯網公司所架設的網站(網址: www.w-union.net)內存放有本公司獎金分紅制度所有資料,包括會員名冊(包括中國大陸地區及香港地區)、入出金紀錄以及所有的公告資料。該網站是由本公司委託錏鈦科技有限公司負責維護,相關資料則由我及各分公司即會員服務中心的行政人員上傳,並由我負責彙整及檢查」、「我在今年 3月間,因H○○、W○○、a○○、丙○○、己○○等人想瞭解雙聯網公司有關獎金分紅制度的實際營運情況以及各會員賺錢情形,因此曾將該遠端伺服器內有關『會員資料管理』及『銷、借貨管理』等資料進行彙整,並做成EXCEL表,該表即可瞭解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迄今收取多少投資單位以及多少款項」等語(見偵卷第 150、153頁)。 被告J○○於101年6月22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稱:「(問:各收件中心如何對帳?)我會確定他們所招攬的會員繳交的錢有進到公司,才會給他們會員編號」等語(見偵卷第73頁)。 被告J○○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問:前述雙聯網網站內有關會員入金、出金及傳銷體系等資料內容是否實在?有無任何會員反應相關資料有不實或誤失之情?)因為該雙聯網網站內有關會員入金、出金及傳銷體系等資料內容均由我負責管理及核對,雖然偶爾會有會員反應資料有誤,例如訂單的數量、金額有錯誤,我均有即時更正及修改,故我得確信該等內容均是實在」、「雙聯網公司網站內所有會員投資之電磁紀錄是由我個人彙總及處理,該等資料均屬實在,故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1日至101年3月7日止對外吸收 會員之人次及總金額確係無誤」等語(見偵卷第143、147頁)。 被告J○○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對於檢察官102年12 月27日之補充理由書,有何意見?)沒有意見。如果是從光碟印出來的,我沒有意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6頁) 。 ③被告a○○部分: 被告a○○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會員可自雙聯網公司網站之會員專區內,看到會員編號、所屬組織體系、電子錢包及相關公告資料。我個人所屬組織體系之會員約2、300人」、「(問:前述雙聯網網站內有關會員入金、出金及傳銷體系等資料內容是否實在?有無任何會員反應相關資料有不實或誤失之情?)前述雙聯網網站內有關會員入金、出金及傳銷體系等資料內容均實在,我沒有聽過有會員反應相關資料有不實或誤失之情況」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5、26頁)。 被告a○○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對於檢察官102年12 月27日之補充理由書,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6頁)。 ④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警詢稱:「(問:雙聯網公司會員如何掌握本身投資情形?)雙聯網公司有設立網站,民眾在成為會員後,會給予會員一組會員編號,會員可以利用網路到雙聯網公司的網站,以會員編號(即帳號)及自己的身分證後四碼(即密碼)進入『會員專區』瞭解投資情形,且也可以看到該公司的各項公告。(問:雙聯網公司網站會員專區資料,網址: www.w-union.com係由何人建置?何人於何處負責維護?)是由H○○建置,由J○○負責維護」等語(見偵卷第210頁)。 被告丙○○於101年4月19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每週的營業額是何人算的?)J○○統計的。我去招攬會員後,會員會寫申請單,由櫃檯小姐輸入電腦」等語(見偵卷第231頁)。 被告丙○○於101年7月26日調查時供稱:「(問:前述雙聯網網站內有關會員入金、出金及傳銷體系等資料內容是否實在?有無任何會員反應相關資料有不實或誤失之情?)據我瞭解,雙聯網網站內有關會員入金、出金及傳銷體系等資料應該都是實在的,我沒有聽說過有會員反應資料有不實或誤失的情況」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7至18頁)。 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對於檢察官102年12月27日之補充理由書,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見 原審卷㈢第186頁)。 ⑤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於101年7月26日調查稱:「(問:會員是否可自雙聯網公司網站(網址: www.w-union.net)之會員專區內,看到會員編號、所屬組織體系《即W○○、丙○○、a○○、己○○等》、電子錢包及相關公告資料?)會員進入電腦輸入會員編號、密碼後,就會看到自己的相關資料,例如個人參與聯合分紅的金額,公司電腦的設計是上線可看到下線相關資料,但下線僅能看到自己以下的資料,如果是純會員僅能看到自己的資料,電腦並不會顯示各個會員屬於哪個組織,但上線可以看到自己所屬組織的會員樹狀圖」、「(問:前述雙聯網網站內有關會員入金、出金及傳銷體系等資料內容是否實在?有無任何會員反應相關資料有不實或誤失之情?)雙聯網網站內有關會員入金、出金及傳銷體系等資料內容都實在,沒有會員向我抱怨相關資料有不實或誤失的情形」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4頁)。 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對於檢察官102年12 月27日之補充理由書,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6頁)。 ⑥被告W○○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問:對於檢察官102年12 月27日之補充理由書,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6頁)。 ⑵證人即錏鈦公司負責人黃政斌於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網站內相關營運資料係存放在何處?)該等資料均是存放在該公司向香港商資訊網路有限公司所租用之伺服器主機電腦內」、「有關雙聯網公司營運制度方面係由H○○與我洽談,至於合約期間、合約金額、匯款方式、網站管理及後續相關制度的調整與聯繫等業務,則都是由J○○負責聯繫。經雙方協議後,於99年12月20日,由我與H○○、J○○ 2人簽立該份設計合約,議定的設計費為45萬元(未稅)」、「(問:你是否願意協助將101年5月31日『J○○扣押物編號壹 -2:雙聯網公司網站資料庫備份』還原,並提取該公司每期營收、當週分紅點值及電子錢包H○○、J○○、陳泰銘(即W○○)、丙○○、a○○(或蘇婷惠)、己○○、m○○,暨資料庫內與J○○提供認股名單等電磁紀錄以供本處偵辦參考?)我願意請本公司工程師曾政維將貴處所需相關電磁紀錄,全部燒錄於光碟片中;但有關電子錢包部份,僅陳泰銘、丙○○、蘇婷惠及己○○等 4人,其餘並無電子錢包悵戶」等語(見偵卷第100、106頁)。 ⑶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1年5月31日持搜索票至附表一㈡所示地址,扣得如附表一㈡編號34號之「雙聯網公司電磁證物扣押備份光碟」2片(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1-17之證物編號256,光碟片放置在偵卷證物袋內),該2片光碟其中 1片光碟封面書寫「錏鈦公司自動備份資料庫轉檔資料」,本院前審自該光碟內儲存之檔案名稱-「股東名單00000000-FORMJ○○.xls」檔,列印本案加入雙聯網公司之會員名單、會員職級等資料,詳如附表三所示(原始檔案內含有會員姓名、性別、身分證號、入會日期、生日、行動電話、推薦人編號、推薦人姓名、會員職級、戶籍地址等欄位,因身分證字號、性別、生日、行動電話及戶籍地址等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且無礙於本案關於會員人數、單位及吸收金額之認定,故於本判決之附表中不予列出)。 ⑷綜上所述,被告H○○於99年12月20日起委託錏鈦公司設計雙聯網公司網站全球聯動系統制度之程式設計;雙聯網各地分公司及收件中心收取會員繳交之款項後,將報表傳送至臺北分公司,由被告J○○親自或由分公司員工將會員名稱及繳交之款項輸入電腦建檔,再由被告J○○負責彙整、核對有無錯誤,而該公司會員亦得自該公司網頁之「會員專區」瞭解其會員資料、投資單數及紅利等情,業據被告H○○、J○○、丙○○、a○○及己○○各於警詢、調查、偵訊、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之供述甚詳,經核與證人即錏鈦公司負責人黃政斌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三所示之會員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以觀,不特定民眾加入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後,不論會員等級均可取得會員編號,於進入雙聯網公司全球資訊網後亦可查詢會員等級及可領取之紅利及獎金等,且被告J○○收受各分公司及收件中心繳交之會員名單後,仍會核對資料與網站內輸入之資料是否相符,如有錯誤亦會立即更正;再參以被告H○○、J○○、丙○○、a○○、W○○及己○○於法院時表示自伺服器下載之資料均屬正確,且無會員反應輸入之資料與實際不符等情以觀,堪認臺中市政府調查處自雙聯網公司設於香港伺服器下載如附表三所示之會員資料等事項均屬正確,合先說明。 ⒉按銀行法第 125條第1項後段將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定為加重處罰要件,無非係基於違法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取得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者,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較為鉅大。就違法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而言,行為人於違法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行為人事後予以返還,仍無礙於成立犯罪。「犯罪所得」自係指行為人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所收受資金總額而言,即令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應返還投資人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甚至已經實際支付投資人者,均不得予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781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 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再按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理由:㈠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銀行法第 125條修正說明二參照),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㈡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銀行法第 125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㈢不符人民法感情,有罪刑失衡之虞:吸金金額超逾一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一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當非立法意旨。㈣犯罪行為既遂之時點: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依照刑法理論,自應以犯罪行為既遂為時點而為計算之,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最高法院 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參照)。經查: ⑴依本案卷附證據資料,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1日該週起至101年3月25日止,共計吸收如附表三所示之會員共計5218單位,其中 5081單位為金級會員、36單位為高級會員、101單位為準會員。再依被告H○○於調查時供稱:「自雙聯網公司成立之初,每 1PV值為50美元,後來依據『八金庫』的計算公式,而逐次調漲為53美元、56美元、60美元,最後則調漲為65美元」、「(問:…雙聯網公司紅利制度係以美元計價,會員之匯款係以美元兌多少新臺幣計算?另該公司出金時,其匯率又為何?)雙聯網公司在會員繳款時,是以 1美元兌換30.5元計算,而雙聯網公司在發放獎金紅利時,則是以1 美元兌29.5元計算」等語(見偵卷第19、23頁),並有雙聯網外幣匯率設定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㈤第 156頁),而依前述扣案如附表一㈡編號34號之「雙聯網公司電磁證物扣押備份光碟」2 片中之「錏鈦公司自動備份資料庫轉檔資料」,其光碟內「雙聯網週期表資料」所示(附於本院前審卷㈤第157、158頁),99年8月1日該週起至99年10月23日止,均係每 1PV值為50美元;99年10月24日該週起至99年12月18日止,均係每1PV值為53美元;99年12月19日該週起至100年3月19日止,均係每1PV值為56美元;100年3月20日該週起至100年8月13日止,均係每 1PV值為60美元;100年8月14日該週以後均為每 1PV值為65美元。是被告H○○經營之雙聯網公司於收受會員繳款時,既然均以30.5元新臺幣兌換 1PV之方式向會員收取資金,且每 1PV值依加入時間差異而有不同,此部分吸收資金之數額詳如附表三所載。 ⑵又按銀行法於93年2月4日增訂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 5億元以下罰金,其立法意旨在貫徹取締地下投資公司之目的,及考量此種對外違法吸金業務之金融犯罪,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越大,故該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可責性,在於「對外違法吸金且達一定規模」之行為態樣,是於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金後,該犯罪行為即屬既遂,不論犯罪行為人事後有無依約返還投資人所投資之本金,抑或用以支付業務人員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均無礙其先前已成立違法吸金之行為,是於計算犯罪所得,自無扣除之必要。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多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藉以誘使他人投入資金、取信投資人,如不列入犯罪所得之計算,顯難明確判斷犯罪行為人違法吸金之規模,且與立法意旨及人民感情有悖,更無法達到抑制犯罪之目的,故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38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H○○於調查時供稱:「依照規定繳交入會費(即網管費)40美元,匯率以30.5計算,折合臺幣為1220元」等語(見偵卷㈦第21頁),足認被告H○○收取之入會費既係作為雙聯網公司網路之管理費使用,則該會員於入會時所繳交之入會費40美元即屬公司管銷費用,於計算公司吸收資金之數額時,自不應扣除。是被告H○○、J○○、丙○○、a○○、W○○及己○○以雙聯網公司名義所吸收資金(會員等級費用9億3286萬9950元,加上入會費636萬5960元)共計9億3923萬5910元,詳如下附表三所載。 ⑶又雙聯網公司將紅利及獎金發放予舊會員時,係將紅利及獎金之電子錢包點數轉換成現金發放予會員,亦有部分會員將電子錢包點數轉投資成為新會員之事實,業據被告J○○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該電子錢包內所顯示數值即是會員領取之『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之獎金累積,會員可以將電子錢包轉換成現金紅利,抑或是將該等金額轉換為購物金續行投資」等語(見偵卷第72頁),及被告a○○、W○○、己○○、丙○○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對於他們加入的金額有意見,有些是被害人自己投入,他已經領回來,他又投入,實際上他只是原本的本金再投資」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㈢第 186頁);經核與證人林子涵於警詢證稱:「當時我在 111人力銀電子錢包部分,由於有的會員沒有前來領取分紅獎金,依照每位會員對應不同之會員編號,該等獎金會留置在所對應會員編號之電子錢包內,而只要獎金累積金額達到該會員想參加之投資金額,就可以將獎金轉為投資款項」等語相符(見偵卷第11頁)。依此,雙聯網公司之部分舊會員,於取得雙聯網公司所發放之紅利及獎金後,固然會將該等「電子錢包」內之購物金轉為投資款續行投資。然被告J○○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亦供稱:「(問:各收件中心如何對帳?)我會確定他們所招攬的會員繳交的錢有進到公司,才會給他們會員編號」等語甚詳(見偵卷第73頁),足徵被告J○○亦係確認舊會員已將可領得之購物金轉換為投資款後,始會再核發新會員編號。因此此等由舊會員以購物金轉換所取得之新會員資格,實際上亦係舊會員將其可兌換成現金之點數轉換成會員資格;而雙聯網公司於收受舊會員以「購物金」所繳交之點數後,亦可發放予其他會員,且其他會員也可以提領現金之方式領出,是此等情形與舊會員直接持現金再加碼投入資金成為新會員之情形無異。故就舊會員直接將紅利及獎金繼續投資成為新會員之款項,亦屬雙聯網公司所吸收之資金,自應計入雙聯網公司吸收資金之範圍,而不予扣除,且無重複計算之問題。 ⑷另被告W○○、a○○及丙○○等人於 101年1月至2月間,曾因雙聯網公司營運資金不足,無法支付予公司員工及「聯合分紅」獎金,由被告W○○、a○○、丙○○挹注個人資金交予公司等情,業據被告J○○於101年7月26日警詢時供稱:「(《提示:101年4月19日a○○扣押物編號『28-2』:『獎金資料』2 張》問:所示『獎金資料』係由何人製作?該『獎金資料』作何用途?該『獎金資料』?所記載之資料是否實在?)(經檢視後)所示『獎金資料』係由我所製作無誤,該份『獎金資料』係於 101年1月至2月間,因公司營運資金不足,需要給付員工薪資及『聯合分紅』獎金,故W○○、a○○、丙○○及H○○等人有挹注個人的資金交給公司人員入帳,我再依據實際的情形製作本表,依據『獎金資料』內所記載之資料,W○○出資 215萬2778元、a○○出資610萬5880元、丙○○出資350萬元,至於H○○出資數千萬元,至於詳細金額我已無法確記,該資料所記載之數額均實在」等語(見偵卷第151頁),另於 101年6月22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稱:「(問:雙聯網發不出紅利時,己○○等人有無拿錢出來發紅利?)每個人都有,但金額我忘記了,每個人都有拿約幾百萬的規金出來,有可能交給我,有可能交給其他員工。(問:對W○○、H○○說,有時因分紅點值太低怕影響招攬會員」等語(見偵卷第72至73頁),復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後期公司營運不佳時,被告W○○、己○○、a○○有無借錢給公司?)有。(問:大約從何時開始?借給公司的金額為多少?)不記得」、「(問:他們為何借給公司?)公司現金不夠」、「(問:丙○○有無借錢給公司?)好像有。…金額忘記了」、「(問:公司大概何時進行會員業務的召集?)99年8月。(問:大概何時財務出現週轉失靈的狀況?)100年年底」等語甚詳(見原審卷㈡第 200、202、203頁),經核與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後期營運不佳時你借了多少錢給公司?)不記得。(問:W○○有無借錢給公司?)我、W○○、a○○、己○○都有借錢給公司。(問:為何要借錢給公司?)公司本來就是要正常營運,公司營運有困難,我們覺得幫公司度過難關,這個公司我們還是要繼續長久做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 207頁),及另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因為在雙聯網己○○、我,然後陳泰銘、W○○,我們是 4個人自己的團隊運作,公司發生事情的時候,我跟我己○○,我們都有拿錢去解決會員一些,還是公司發不出來的時候,我們還是有自己去發,發給我們自己團隊的會員,也是希望看看公司能不能重整之後,再重新開始」等語相符(見本院前審卷㈣第228、229頁)。是以被告W○○、a○○及丙○○等人於雙聯網公司於 101年1月、2月間財務吃緊時,有提出個人資金交予雙聯網公司支應員工薪資及會員紅利、獎金,惟被告W○○等人此舉係為維繫公司運作,「幫公司度過難關」、「再重新開始」,以繼續為吸收資金之違反銀行法行為,而非於本案案發後與被害人和解之行為。故被告W○○、a○○及丙○○等人於 101年1月、2月間以個人資金挹注公司之行為,係屬被告W○○等人於雙聯網公司運作期間,支付予投資人之紅利、獎金及公司管銷費用,依最高法院 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自不於吸收資金之數額中扣除。另被告H○○上訴意旨指稱:「被告於公司分不出紅利之時以自有鉅款提交公司作為紅利發放給會員,減少會員損失,此等犯罪後良善之態度,為何未能獲得減輕其刑度之待遇,仍被判處最高法定刑,理由安在,亦付闕如」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53頁)。然被告H○○此部分上訴意旨,僅有被告J○○前揭供述,尚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H○○確有提出鉅款用以挹注於公司使用。再參以被告己○○於調查時供稱:「當時H○○告訴我,因業績下滑,他已從100年9月開始到12月連續 3個月用『第九金庫』彌補紅利,但當時我曾告訴他,你說有彌補,我不曉得補了多少錢,他回說補了 2億多現金,但由於無任何書面資料,所以我也不曉得H○○所說是真是假」等語(見他卷第 168頁);況縱使被告H○○於公司資金調度困難時,有提出個人款項用以支付予公司員工薪資或會員之紅利及獎金,惟此部分亦僅係被告H○○等人於犯罪行為實施中,為維繫公司運作,以續行其等吸收資金之犯行,難認係屬「犯罪後良善之態度」,併此說明。 ⑸至於公訴及上訴意旨認為:「本案依被告之供述及自雙聯網公司伺服器下載之檔案(檔案名稱:『雙聯網會員資料』)依篩選臺灣地區會員、扣除以被告W○○、己○○、丙○○及雙聯網公司之名義加入之會員單位後,自99年8月7日起至101年2月13日止,共計招攬6574單位會員,其中有6395單位為金級會員、45單位為高級會員、134 單位為準會員,依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入會會費計算(即金級會員繳納19萬320元、高級會員繳納9萬5160元、準會員繳納 2萬3790元),會員繳納總額高達12億2456萬6460元(計算方式:19萬320元×6395+9萬5160元×45+2萬3790元×134)。然依原 審判決內附表二之被害人名冊,竟僅記載編號1至462、被害人姓名P○○等共計462人,總計投資金額2億2598萬3377元,總計已領取紅利5201萬5564元,總計損失金額約 1億2038萬 760元,於理由中既未述及於此,亦未有載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依據,且此攸關就被告科刑輕重之標準,依此顯有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云云(見本院前審卷㈠第83至84頁)。然按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 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㈢參照)。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共同正犯即被告H○○以雙聯網公司名義、被告W○○、丙○○、己○○等人以自己投入之資金,均應列入所「吸收資金」之數額而不應扣除,是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應扣除此部分金額計算「吸收資金」乙節,亦有誤會。 ⑹另被告H○○於101年7月26日警詢辯稱:「據我所知實際上雙聯網公司所收取的銷售額並沒有這麼多,僅約7、8億元」云云(見偵卷第124至125頁),於其上訴意旨指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認定被告共計招攬如其附表二所示會員及其他會員,約6574單位,總金額約12億2000萬元,然原判決內附表二之被害人姓名共計僅 462人,總計交付雙聯網公司之金額為 2億2598萬3377元,已支給之紅利5201萬5564元,損失1億2038萬760元,兩者相差懸殊,所認定之依據為何。又縱使原審認定雙聯網公司招攬會員及其他會員,約6574單位,總金額約12億2000萬元,縱然屬實,然會員取得等值之商品及分取營業額57%之紅利,如採購產品成本佔銷售額20%,則會員已獲取12億2000萬元之利益,差額僅 2億8000萬元,再扣除公司經營花費,所餘更少,無原判決所認定獲取總金額12億2000萬元之情形」云云(本院前審卷㈠第48至57頁)。然本院計算雙聯網公司吸收資金之總額,係自雙聯網公司向香港地區之資訊公司承租之伺服器主機下載,該等資料均經被告H○○、J○○、丙○○、W○○、a○○及己○○確認正確無訛,且本院計算如附表三所示會員加入之款項時,亦參酌憑以證明各該會員所加入之證據資料、與時間不同,計算加入之金額不同,均如前述。況被告H○○、J○○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均聲請拷貝扣案如附表一㈡編號34號之「雙聯網公司電磁證物扣押備份光碟」2 片中之「錏鈦公司自動備份資料庫轉檔資料」(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33、252頁),本院前審亦均依辯護人聲請而交付上開光碟,惟被告H○○、J○○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除具狀列載認應予剔除之部分外,均未另指出前開資料有何錯誤或不足採信之處。是被告H○○此部分上訴意旨,亦非可採。 ⑺又被告等於本院更審審理中,雖聲請再傳喚證人m○○到庭作證;然證人m○○經本院傳拘無著,自無從再就此部分予以調查,附予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H○○、J○○、a○○、W○○、己○○及丙○○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 ㈠被告H○○、J○○、a○○、W○○、丙○○及己○○行為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業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該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18條規定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18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而舊法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及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違反第23條規定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億元以下罰金」。是被告H○○、J○○、a○○、W○○、丙○○及己○○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即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較為有利,自均應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 2項規定予以論處。 ㈡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法人違反上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 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 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又如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並得減輕其刑(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金額之行為,當不限於單純之收受存款,舉凡與其相同之返還本金、提領存款、支付利息、紅利等業務,均應包括在內(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36號刑事判決意旨)。查被告H○○出資設立雙聯網公司,開立銀行帳戶,擔任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被告J○○擔任主席特助、被告W○○擔任雙聯網公司登記負責人兼營運長、被告a○○擔任董事兼總經理、被告丙○○擔任董事兼執行長(嗣改兼秘書長)、被告己○○擔任擔任董事兼任副總經理,且設立臺中總公司、臺北分公司、臺南分公司、高雄分公司、平鎮收件中心、楊梅收件中心、新竹收件中心及花蓮收件中心等營業處所,復委請錏鈦公司依被告H○○設計之分紅及獎金制度架設網站及設計程式,顯然有以反覆實行本案行為之意思,自有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存款業務之性質。又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並不及於未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亦有司法院廳刑一字第667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之研究意 見可資參照。而被告H○○、W○○、a○○、丙○○及己○○均為雙聯網公司董事,且實際負責雙聯網公司上開各項業務,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為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負責人。是雙聯網公司既非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被告H○○、丙○○、a○○、W○○及己○○卻以雙聯網公司名義為上開吸金行為,且吸金規模已達1億元 以上,是核被告H○○、a○○、W○○、丙○○及己○○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行為負 責人非銀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 上罪及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之非法多層 次傳銷罪。被告J○○為主席特助,雖非公司法第8條所列 雙聯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公司負責人,而非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惟被告J○○與具有法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H○○、a○○、W○○、丙○○及己○○共同犯本案,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上開罪名 。 ㈢被告H○○、J○○、丙○○、a○○、W○○及己○○利用不知情之下線以遂行本件犯行,均係間接正犯。 ㈣被告H○○、J○○、a○○、W○○、丙○○及己○○對上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3937、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H○○、J○○、a○○、W○○、丙○○及己○○於上開期間,共同以變質之多層次傳銷方式吸引會員加入,以及多次收受會員款項而違法吸金之行為,核其等之行為性質,均顯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各僅成立一罪。 ㈥按刑事訴訟係對於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經由審判程序確定國家刑罰權存否及其範圍之程序。而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避免法院突襲性裁判,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並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及就辯明事項之始末連續陳述;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更得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該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第96條、第288條第3項、第289條第1項參照)。而所謂「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除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外,自包含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條規定起訴效力所及,因而擴張之犯罪事實及新增之罪名。法院應於認為有擴張犯罪事實或新增、變更所犯罪名之情形時,隨時、但至遲於審判期日,踐行上開告知程序,使被告知悉而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以避免突襲性裁判,俾確保訴訟權益;否則,如僅就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調查、辯論終結後,擅自擴張或新增、變更起訴書所記載以外之犯罪事實、罪名而為判決,就此等未經告知而擴張之犯罪事實或新增、變更之罪名而言,無異剝奪被告依同法第96條、第 289條等規定所應享有之辯明犯罪嫌疑及就事實與法律辯論等程序權,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於法無違(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02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起訴書就雙聯網公司吸收資金之會員部分認「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間起至101年 2月間止,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向已查知如其附表三所示會員及未查知之上千名會員,共計招攬6574單位」,而未及於共同正犯即被告H○○以雙聯網公司名義、被告W○○、丙○○、己○○等人以自己投入之資金,惟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一併審酌。是被告H○○等共同正犯自己投入之資金,亦應計入「吸收資金」之數額而不應扣除,已如前述,惟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較起訴及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已有擴張。本院於審判期日就前開新增之犯罪事實告知及訊問被告H○○、J○○、丙○○、a○○、W○○及己○○,使為詳細陳述,並充分答辯之機會,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㈣第 126頁、本院卷㈥第267頁、㈦第220頁),並無礙於被告H○○等 6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併此說明。 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13103、1569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害人D○○○、c○○、甲壬○○、e○ ○、u○○、x○○、w○○、v○○、甲子○○、甲寅○○、 甲丑○○、甲癸○○、子○○、q○○、B○○、甲庚○○、s○ ○、甲○○、戌○○、X○○、丁○○部分(見原審卷㈠第133至13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17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f○○、O○○、甲卯○○○、宙 ○○、莊色雲、Y○○、I○○、甲丁○○、玄○○、酉○○ 、r○○、戊○○、巳○○、h○○、U○○、G○○、申○○、K○○、L○○、M○○○、T○○、癸○○、l○○、甲己○○、y○○部分(見原審卷㈡第32-2至32-7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21、579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關於被害人壬○○、j○、i○○部分(見原審卷㈡第96-3至96-6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午○○、秋建宇、甲辛○○部 分(見原審卷㈡第126至12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 187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d○○部分(見原審卷㈢第117至120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 211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t○○、亥○○、o○○、廖銀娥、何禹臻、乙○○、g○○部分(見原審卷㈢第122至12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366、2663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C○○、卯○○、甲甲○○、寅○○部分(見原審卷㈢第216至219頁);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341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k○○、宇○○(見原審卷㈢第226至229頁)移送原審併案;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3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p○○、許菱壁部分(見本院前審卷㈡第211至214頁)移送本院前審併案審理部分,與起訴事實為同一事實,且均係被告H○○、J○○、丙○○、a○○、W○○及己○○基於同一犯意所為之同一犯罪行為,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㈧被告H○○、J○○、a○○、W○○、丙○○及己○○以一招攬會員行為同時違反前述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二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犯罪所得達1 億元以上罪處斷。 ㈨被告J○○為主席特助,雖非公司法第8 條所列雙聯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公司負責人,而非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然其自雙聯網公司成立時起,即擔任被告H○○特別助理,負責公司所有行政、財務及保管公司大、小章、製作產品說明會行程表、對公司商品初擬定價;於錏鈦公司設計之雙聯網公司網站中與被告H○○享有最高權限,於每週六負責以電腦程式結算該週分紅點值,再將該點值告知被告H○○,並通知錏鈦公司負責人黃政斌更改為雙週發放紅利及獎金;甚至將雙聯網公司向會員所收取之現金攜回桃園市蘆竹區住處,且負責發放紅利及獎金予會員等,已如前述。是被告J○○係直接承被告H○○之命,處理雙聯網公司前開核心事務,且掌管該公司資金款項,係屬該公司核心人物,與單純受雇而受負責人指揮之情形不同,是依被告J○○參與程度,尚無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減輕之必要,併予指明。 ㈩另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該條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妥速審判之權利。其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換言之,訴訟程序之延滯,必須屬於「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者,始與前述規定相當。又繫屬之案件,因其事實、法律關係及案情繁雜,所需調查之人證、事證甚多,歷審法院為釐清犯罪經過以發現實質真實,致案件前後持續之訴訟歷程逾10年之久,縱認法院無怠惰延宕之情事,亦不能認係被告之因素所肇致。即此種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可歸責於被告,對其迅速受審之權利不能謂無侵害。經查,本件被告H○○、J○○、a○○、W○○、丙○○、己○○係於101年10月9日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見原審卷㈠第 1頁),迄本院更審判決時均已逾 8年,審酌本案卷證繁雜,被害人人數眾多,歷審並有傳喚多位證人到庭交互詰問,然被告H○○等 6人於本案歷審審理中均有到庭,關於法院發回更審程序等延滯,尚非全然屬於被告H○○等 6人個人事由所造成,爰依該條規定對被告H○○、J○○、a○○、W○○、丙○○、己○○均減輕其刑。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與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H○○、J○○、a○○、W○○、丙○○、己○○所招攬之投資人,尚包括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投資者等人,而認亦均屬被告H○○、J○○、a○○、W○○、丙○○、己○○本件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被害人云云。然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公訴與併辦意旨所指此等部分之被告犯罪嫌疑,除被告之唯一自白外,查該等投資者,俱未曾經檢、警通知到案訊問、詢問投資本案之相關情節;復經本院通知,亦皆未於本院審理期日到庭陳述、說明投資本案之相關內容,且依現有卷證,亦無從據以認定其等確有投資本案之具體事證,基於罪證有疑唯利於被告之原則,自難認被告H○○、J○○、a○○、W○○、丙○○、己○○亦有對此部分之人,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行,惟因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刑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行有集合犯之同一案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予說明。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H○○、J○○、a○○、W○○、丙○○及己○○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故不論自然人或法人,不論以何名目,凡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為銀行法所稱之「收受存款」,皆應依同法第 125條規定處罰(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47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H○○、J○○、丙○○、a○○、W○○及己○○以投入資金加入雙聯網公司成為會員,每週可領取高額「聯合分紅」為由,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宣導、鼓勵投資人推薦新投資人,即可獲得「推薦分紅」及「組織獎金」,以多層次傳銷方法陸續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所為係收受存款之行為,自屬違反銀行法第 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罪。原審認被告H○○等人所為非屬銀行法所定之「收受存款」,因認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且與論罪科刑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容有違誤。⒉原審判決就雙聯網公司吸收之會員方面,先於犯罪事實欄一㈡⒈最末說明「在已知6574單位會員中,其中準會員僅占134 單位,高級會員為45單位,其餘6395單位均屬金級會員」(見原審判決書第6 頁倒數第18行起),惟於犯罪事實欄一最末又稱「雙聯網公司自99年8月間起至 101年2月間止,在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共計招攬如附表二所示會員及其他會員,約6574單位,總金額約12億2000多萬元」(見原審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6行起),且依原審判決書附表二所列會員人數共計僅 500位(原審判決書附表二編號欄有誤載,其中於編號349號後應為編號350號《見原審判決書第86頁》,惟原審判決書誤載為 340號,以下編號亦均連帶誤植;另原審判決書第93頁之編號402號應為編號412號,且編號375號以下應自編號413號以後繼續編號,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亦有錯誤,併此說明),所投資之單位明顯未及6574單位,且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稱之總計投資金額 2億2598萬3377元,與原審犯罪事實所認定「總金額約12億2000多萬元」亦有不符,原審判決關於雙聯網公司吸收之會員單位及投資金額等之犯罪事實認定,均有矛盾。⒊本案屬被告H○○、J○○、W○○、己○○等人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僅有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4至8、16、22、24、27、31、70至72、76、81號,附表一㈡編號1、11、14、15、21至28、32號 ,附表一㈣編號 4號及附表一㈥編號1至4號所示等物,惟原審就附表一㈠編號1至81號、附表一㈡編號1至35號、附表一㈢編號1至7號、附表一㈣編號1至4號、附表一㈤編號 1至10號、附表一㈥編號1至7號所示等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尚有未洽。⒋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 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 1日施行,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宣告沒收,容有未洽,詳後述。⒌又原審判決未及為刑事妥訴審判法第 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均有違誤不當。被告H○○、J○○、丙○○、a○○、W○○及己○○上訴意旨否認犯行,固無理由,且檢察官上訴意旨僅指摘及⒉部分,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H○○前於95、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232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確定;被告J○○前於95、96年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被告a○○前未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W○○、丙○○及己○○均無任何前案紀錄,有被告H○○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被告H○○竟仍出資設立雙聯網公司,擔任董事兼主席,掌管該公司所有事務,於本案犯罪中居於主導者地位;被告J○○雖擔任主席特助,未實際負責招攬業務,惟管理該公司所吸收之資金,並將雙聯網公司所吸收之資金攜回住處藏放,實際掌管該公司金流,而違反銀行法之案件類型中,最重要即為確保犯罪所得及掌管財務足認被告J○○於本案犯行中分擔重要角色;被告W○○擔任雙聯網公司登記負責人兼營運長、被告a○○擔任董事兼總經理、被告丙○○擔任董事兼執行長(嗣於100年4月25日改兼秘書長),均屬雙聯網公司之第一代會員,且在該公司擔任要職,並於產品說明會中擔任講師,負責向不特定民眾說明該公司紅利及獎金制度,促使民眾投入資金成為該公司會員,且與其他被告共同開會決議重要事項,諸如以人為調整第九金庫點值、變更分紅週期及實施消費者股東化,要求會員將紅利及獎金轉為佳一公司股票等,均屬以非法多層次傳銷之方式,而吸收資金之重要犯行;另被告己○○擔任董事,且自100年9月20日尚擔任副總經理,雖未在產品說明會中擔任講師,惟仍屬該公司第一代會員,負責推廣及吸收會員等業務,並與被告H○○等人開會共同決議上開重要事項,犯罪情節難認輕微。又被告H○○、J○○、丙○○、a○○、W○○及己○○以上開方式吸收資金數額高達 9億3923萬5910元,吸金規模甚鉅,對廣大會員造成之損害甚鉅,危害國家金融秩序之安定,被告H○○扣案之犯罪所得 680萬元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7億510萬5430元5角,被告J○○之犯罪所得66萬元、被告丙○○之犯罪所得1億694萬5642元、被告W○○之犯罪所得 5373萬2214元5角、被告a○○之犯罪所得4996萬2675元、被告己○○之犯罪所得6249萬2623元(實際宣告沒收之數額,應扣除案發後賠償予被害人之 766萬元,詳後述),及被告H○○、J○○、丙○○、a○○、W○○犯後均未能賠償被害人,僅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期間賠償被害人沈秀晃22萬元(包括沈秀晃及其下線鄭伊雅、徐星源)、被害人許乾鍾 100萬元(包括許乾鍾及其下線張素卿、黃聰斌、吳寶玉、黃志銘、吳秀卿、余如萍、洪嘉聰、張博峻、林金和、劉得鎮、溫宏傑、林美妹)、及於本院前審審理期間賠償被害人吳杏豊20萬元、被害人吳東泰 110萬元、被害人粘鈺梅60萬、被害人吳佳盈96萬元、被害人沈志雲19萬元、被害人吳坤北94萬元、被害人鄭和男50萬元、被害人楊翠玲60萬元、被害人黃呈祥74萬元、被害人吳文德50萬元、被害人黃淑環11萬元等情,有被告己○○於原審提出之和解書 2紙(見原審卷㈢第203、205頁)及本院前審提出之和解書11紙在卷(見本院前審卷㈤第134至144頁),暨參酌告訴人甲巳○○、Z○○、i○○、c○○、甲壬○○、被 害人陳水清、林崇蘭、許映梅、許翠玲、乙○○、t○○、R○○、F○○、u○○、x○○、w○○、v○○、被害人張秀玲之代理人范煥興於原審102年8月14日審理時所述關於量刑之意見(見原審卷㈡第236至238頁);另兼衡被告H○○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㈦第16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被告J○○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80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被告a○○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㈠第 173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被告W○○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發查卷㈠第 168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被告丙○○自陳為陸軍官校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他卷第 205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被告己○○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他卷第 161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第二至七項所示之刑。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H○○領有英國護照,係英國籍,為外國人,業經被告供述屬實,且有被告H○○之英國護照影本在卷(見偵卷㈦第18頁),其在我國境內犯罪,且就本案犯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考量被告H○○本案犯罪情節嚴重,違反銀行法所吸收之資金甚鉅,不宜任令被告H○○在我國境內繼續居留,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其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至於被告J○○為香港地區人民,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影本在卷(見偵卷第8 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4款規定,屬大陸地區人民,應適用前開條例規定,而非依刑法第95條規定予以驅逐出境。又本案被告J○○於我國境內有犯罪行為,且其屢次犯罪之行為亦足認為有危害社會安定之虞,是就被告J○○部分,有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 1項第4款、第5款規定之適用,宜由檢察官於被告J○○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本於權責處理,非本院所得審理範圍,附此說明。 ㈣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原審判決就被告犯罪量刑部分,…僅為法律抽象之一般規定,並未說明各該事項之具體情形,尤其未有審酌刑法第57條第 3款、第6款、第8款及第10款之情況,其量刑是否妥適,既無從據以斷定,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㈠第83至84頁);被告H○○上訴意旨稱:「有關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之相關具體事項,則未為具體詳述」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㈠第53頁);被告己○○上訴意旨指稱:「原審判決在對被告己○○量刑時,並未就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詳加審酌,…原審判決顯有不載理由之違法」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㈠第65至66頁);被告丙○○上訴意旨指稱:「被告丙○○並未實質出資雙聯網公司,雙聯網公司之營業方式與獎金制度均是由H○○設計,被告丙○○平時執行業務僅係H○○指示行事,原審量刑並未考量上開因素而判決被告與其他共同被告幾乎相同之刑度,量刑失衡,顯然有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㈡第19至27頁)。然按刑之量定,核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復未逾法定刑度,自無違法。又依刑事訴訟法第 310條第 3款規定,有罪判決書固應於理由內記載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然並不以就此條各款事項逐款論列記載其具體審酌之情形為必要,倘已就此條各款所列事項為概括綜合之審酌說明,即難謂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審判決雖未具體說明被告己○○、丙○○所指前揭情狀並載明於量刑理由,惟已說明被告H○○等人之素行資料、所為犯行對社會經濟及被害人之危害、各該被告參與之角色地位、被告己○○與被害人和解及被告均否認犯行之情狀,此與未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之情形有別,自難認原判決於量刑時有何漏未審酌之瑕疵。是檢察官、被告己○○及丙○○此部分上訴意旨均非可採,併此說明。 六、沒收方面: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 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刑法施行,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據此說明,銀行法第136條之1雖有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惟於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修正後,本案即應適用現行刑法沒收規定。又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自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業於104年8月11日之 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先前採取共犯連帶說之判例、決議,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限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 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a○○、W○○、丙○○及己○○部分: ⑴被告H○○、J○○、a○○、W○○及己○○各於警詢時之供述方面: ①被告H○○於警詢時供稱:「(問:本處協請錏鈦公司將『101年5月31日J○○扣押物編號壹-2:雙聯網公司網站資料庫備份』進行還原,並提取陳泰銘《即W○○》、丙○○、好康達人、己○○之電子錢包資料得知,陳泰銘部分,累積電子貨幣是190萬8437美元、已使用182萬1431美元,剩餘 8萬7006美元;丙○○部分,累積電子貨幣是375萬572美元、已使用 362萬5276美元、剩餘12萬5296美元;好康達人部分,累積電子貨幣是170萬2854美元,已使用169萬3650美元,剩餘 9204美元;己○○部分,累積電子貨幣是221萬1312美元、已使用211萬8394美元、剩餘8萬2918美元,該累積、已使用及剩餘電子貨幣金額係指為何?)該累積電子貨幣金額是指前述各人所領到公司的獎金總金額,已使用的電子貨幣金額是指陳泰銘等人自該電子錢包內提領出獎金的金額,另外剩餘電子貨幣金額則是指剩餘在電子錢包中的金額」等語(見偵卷第123頁)。 ②被告J○○於警詢時供稱:「『累積電子貨幣』係指W○○等人至目前為止所累積的『聯合分紅』、『直推分紅』及『組織分紅』之全部分紅,另包含部分的『報件獎金』及『公球對碰』分紅獎金,至於『已使用電子貨幣』表示W○○等人已轉換成現金之分紅或扣除購物之金額,至於『剩餘電子貨幣』即是『累積』扣除『已使用』之電子貨幣金額。(問:承前,『已使用』之電子貨幣金額,是否即係W○○等人實際有拿到的紅利?)是的,『已使用』之電子貨幣金額即表示其以領取現金的紅利或其續行投資已抵銷之購物金」等語(見偵卷第144至145頁)。 ③被告a○○於調查時供稱:「累積電子貨幣金額係指我個人所屬組織體系的獎金收入總額,已使用電子貨幣金額係指已經領取的獎金總額,剩餘電子貨幣金額係指尚未領取的獎金數額」等語(見調查卷㈠第27頁)。 ④被告W○○於調查時供稱:「該累積、已使用及剩餘電子貨幣金額即為我前述電子錢包內之比值,可以依照前述比例換算成現金紅利」等語(見調查卷㈠第10頁)。 ⑤被告己○○於調查時供稱:「以我名義所累積電子貨幣是221 萬1312美元,其實是我以及我的下線應領取各類紅利總金額,已使用211 萬8394美元是我個人以及我的下線經由我已經領取上述金額的各類紅利,剩餘8 萬2918美元是公司尚未實際發放給我的各類紅利金額」等語(見調查卷㈠第36頁)。 ⑵證人黃政斌於偵訊時證稱:「(問:你是否願意協助將 101年5月31日『J○○扣押物編號壹-2:雙聯網公司網站資料庫備份』還原,並提取該公司每期營收、當週分紅點值及電子錢包H○○、J○○、陳泰銘(即W○○)、丙○○、a○○〔或蘇婷惠)、己○○、m○○,暨資料庫內與J○○提供認股名單等電磁紀錄以供本處偵辦參考?)我願意請本公司工程師曾政維將貴處所需相關電磁紀錄,全部燒錄於光碟片中;但有關電子錢包部分,僅陳泰銘、丙○○、蘇婷惠及己○○等 4人,其餘並無電子錢包帳戶。(問:陳泰銘、丙○○、蘇婷惠及己○○等 4人之電子錢包內總收益金額、匯出金額及餘額各為何?)陳泰銘部分,累積電子貨幣是 190萬8437美元、已使用182萬1431美元,剩餘8萬7006美元;丙○○部分,累積電子貨幣是375萬572美元、已使用362萬5276美元、剩餘12萬5296美元;蘇婷惠部分,累積電子貨幣是6萬2495美元、已使用 6萬1280美元、剩餘1215美元,己○○部分,累積電子貨幣是221萬1312美元、已使用211萬8394元、剩餘8萬2918美元」等語(見偵卷第106至107頁)。 ⑶綜上所述,被告a○○、W○○、丙○○及己○○在雙聯網公司網站均有電子錢包統計其所得領取之「聯合分紅」、「推薦分紅」、「組織獎金」、「報件獎金」及「公球對碰」獎金數額,而該電子錢包清楚紀錄上開被告所得向雙聯網公司領取之「累積電子貨幣金額」、已自電子錢包換取現金之「已使用電子貨幣金額」及尚未領出之「剩餘電子貨幣金額」。是被告a○○、W○○、丙○○及己○○雖得向雙聯網公司主張「累積電子貨幣金額」之紅利及獎金,惟就本案認定各人所分得之犯罪所得部分,既係以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者為限,則被告W○○、丙○○、a○○及己○○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係「已使用電子貨幣金額」,而不包括尚未領取而仍在雙聯網公司帳戶內之款項即「剩餘電子貨幣」。準此,W○○、丙○○、a○○及己○○之犯罪所得各為美元182 萬1431元、美元362 萬5276元、美元169 萬3650元、211 萬8394元;又參酌被告W○○、丙○○、a○○及己○○等人欲自雙聯網公司之電子錢包兌換成新臺幣時,係以固定匯率1 美元兌換29.5新臺幣之方式,亦據被告W○○、己○○於調查時供稱:「會員繳款時,是以1 美元兌30.5新臺幣計算,但雙聯網公司出金時,卻是以1 美元兌29.5新臺幣計算」等語(見他卷第166、183頁),則被告W○○、丙○○、a○○及己○○既已實際自雙聯網公司之電子錢包內提領、兌換,則就被告W○○、丙○○、a○○及己○○之犯罪所得部分即應以新臺幣計算。從而,被告W○○之犯罪所得為5373萬2214元5角(計算式:182萬1431元×29.5=5373萬2214元5角);被告丙○○之犯罪所得為1 億694萬5642元(計算式:362萬5276元×29.5=1億694萬56 42元);被告a○○之犯罪所得為4996萬2675元(計算式:169萬3650元×29.5= 4996萬2675元);被告己○○之犯罪 所得為6249萬2623元(計算式:211萬 8394元×29.5=6249 萬2623元)。是以,被告W○○、丙○○及a○○如前所述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被告己○○部分詳後述理由⑷),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均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 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被告犯行中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W○○、丙○○、a○○經營雙聯網公司所支出之管銷費用、業已給付之佣金、於雙聯網公司財務吃緊時,為使公司得以順利運作而以自己資金挹注公司等部分,均屬其等為達成犯罪目的所自行評估付出之犯罪成本,依新法所採取之「總額原則」,並無給予保障而加以扣除之必要;再者,被告丙○○、a○○、W○○雖亦為投資者,然此部分係以類似投資者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亦應屬於犯罪所得之一部分,不予扣除,併此說明。 ⑷又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因過往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以供被害人求償,但因實際上被害人因現實或各種因素,卻未另行求償,反致行為人因之保有犯罪所得。是修正後刑法之沒收、追徵不法利得條文,係以杜絕避免行為人保有犯罪所得為預防目的,並達成調整回復財產秩序之作用,故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封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然因個案中,被告仍可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他民事上之解決,而以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已經實現給付之情狀,雖未實際合法發還,仍無礙過苛條款之適用,仍得以之調節而不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期間賠償被害人沈秀晃22萬元、被害人許乾鍾 100萬元、及於本院前審審理期間賠償被害人吳杏豊20萬元、被害人吳東泰 110萬元、被害人粘鈺梅60萬、被害人吳佳盈96萬元、被害人沈志雲19萬元、被害人吳坤北94萬元、被害人鄭和男50萬元、被害人楊翠玲60萬元、被害人黃呈祥74萬元、被害人吳文德50萬元、被害人黃淑環11萬元等情,有被告己○○於原審提出之和解書2紙(見原審卷㈢第203、205頁)及本院前審提出之和解書11紙在卷(見本院前 審卷㈤第134至144頁),已返還予被害人之款項共計766萬 元,倘於本判決再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及追徵及其價額,對被告己○○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將被告己○○之犯罪所得6249萬2623元扣除766萬元後,僅就5483萬2623元部分,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己○○犯行中,諭知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5483萬2623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被告J○○部分: 被告J○○於調查時供稱:「我擔任主席H○○特別助理期間,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 萬元,均由我胞兄以現金支付予我,我並未領取分紅獎金」等語甚詳(見調查卷第91頁),經核與被告H○○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問:J○○每月有領取雙聯網薪資3萬元,是何時起至何時為止?)從 她上班開始,是99年5月份開始到101年 2月份為止。(問:薪資都是3萬元,還是後來有調整?)都是3萬。(問:這部分是否由你以現金支付?)是由雙聯網公司的會計部門處理,由雙聯網的資金所支付」等語相符(見本院前審卷㈤第227頁),足認被告J○○自雙聯網公司於99年 5月份起至101年2月份止,向雙聯網公司領取每月3萬元,共22月,合計領取66萬元乙節,應可認定。而被告J○○在雙聯網公司係擔任被告H○○之特別助理,負責公司所有行政、財務事項、製作產品說明會行程表、初擬公司商品定價,與被告H○○享有雙聯網公司網站之最高權限,及將會員繳交之現金攜回住處,且發放現金紅利及獎金予會員等情,已如前述。被告J○○於本案中雖未同被告丙○○、a○○、W○○及己○○領取前開紅利及獎金,惟其於本案犯罪行為分擔中係處於核心地位,且與被告H○○、丙○○、a○○、W○○及己○○均屬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此與單純在雙聯網公司任職而不知情之其他行政人員,僅係為獲有薪資報酬而在雙聯網公司工作不同;況被告J○○既與被告H○○、丙○○、a○○、W○○及己○○均同屬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其與被告H○○、丙○○、a○○、W○○及己○○共同在雙聯網公司經營期間,對外吸收資金時所為之行為,均屬共同正犯彼此間行為分擔之一部份,核屬犯罪行為,其自雙聯網公司吸收之資金內,從中獲取每月 3萬元之代價,共計66萬元,自屬其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 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J○○犯行中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第三人甲戊○○部分: 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 ⑴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82、83號BMW廠牌自小客車 2部及鑰匙2支方面: 被告H○○於偵訊時供稱:「(問:以甲戊○○的名義買 2台 BMW車子,金錢來源為何?)從雙聯網賺來的。(問:2台車買多少錢?)350萬,是一次付清」等語甚詳(見偵卷第160頁),經核與第三人甲戊○○於偵訊時供稱:「(問:你名 下有2部BMW車子?)是。今天有被扣案,是H○○購買的,也是他出的錢,1台是我在使用,1台他使用」等語(見偵卷第12頁),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問:登記在甲戊○ ○名下之2部BMW汽車,係由何人出資購買?)H○○出資買的」等語相符(見本院前審卷㈤第 225頁)。依此,附表一編號82、83號所示之 BMW廠牌自小客車及鑰匙,均係被告H○○以犯罪所得 350萬元購買而登記在第三人甲戊○○名下, 為被告H○○變得之物。是附表一㈠編號82、83號所示之物係甲戊○○因被告H○○違反銀行法之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 且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2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⑵桃園縣○○鄉○○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 596)及其上桃園縣○○鄉○○段000 ○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縣○○鄉○○路○段000 號0 樓之0 )方面: ①被告H○○於100年3月29日以1380萬元價格購入上開房地,其資金來源係出售舊屋所得 580萬元及因本案違反銀行法犯行所吸收之資金800萬元乙節,業據被告H○○於 101年4月20日偵訊時供稱:「(問:桃園縣○○鄉○○路○段000號0樓之0住多久了?)大約8個月左右。這是在我太太名下,我們一起買的,尚在繳房貸,買 1300萬左右,貸款800萬元」等語(偵卷第73頁),及於101年4月24日偵訊時供稱:「(問:南崁路的房子如何付款?)我們把我老婆名下桃園中正路的舊房子賣掉賣得580萬,南崁路的現金付了800萬,再加上原來賣舊房子的 580萬,…房子總價是1300多」、「(問:買房子的 800萬現金何來?)雙聯網股東分紅」等語(見偵卷第 161頁);被告J○○於調查時供稱:「甲戊○○ 並無職業,其為家管,主要在家照顧 8個月大的兒子,並無收入,均依賴H○○支應其日常支出」等語甚詳(見偵卷第91頁),經核與證人甲戊○○於偵訊時證稱:「(問:做什 麼?)在家帶小孩,沒有職業。(問:你本身的財產?)沒有。結婚後有買房子及車子,錢是先生出的錢,我先生是H○○,錢都不是我出的。(問:娘家有無財產?)沒有。錢也不是娘家出的」等語(見偵卷第12頁),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之前我也有拿我的錢出來,後面他拿他一部份的錢」等語相符(見本院前審卷㈤第 228頁),並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見偵卷第28、29頁)。是被告H○○出資之 800萬元為其犯罪所得,合先說明。 ②至於被告H○○於100年3月29日以1380萬元購入上開房地後,於101年2月23日再以上開房地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辦理擔保債權總金額 9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等情,業據第三人甲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 「後來有用房子貸款,貸款出來,他說他公司要用,後面貸款800萬我自己去工作自己付的,所以800萬元我已經還他了,所以房子也不關他的事情了」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㈤第228 頁);被告H○○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我太太確實在國泰人壽借款 800萬元,資金來源是來自貸款,目前尚欠銀行700多萬,我服刑期間都是我太太繳的」等語(見本院 前審卷㈤第 228頁),亦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見偵卷第28、29頁)。是以,被告H○○於100年3月29日以第三人甲戊○○名義購入上開房地後,雖 提供800萬元之犯罪所得,惟於 101年2月23日向國泰人壽辦理上開貸款後已取回該筆 800萬元,且無證據證明係由第三人甲戊○○取得該筆800萬元,尚難認第三人甲戊○○對該筆800 萬元有何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自無從對第三人甲戊○○宣告 沒收該筆800萬元。 ⒋被告H○○部分: ⑴扣案之犯罪所得680萬元方面: ①被告H○○於101年4月24日偵訊時供稱:「(問:在臺南是否有以你太太的名義買一筆土地?)有,目前土地還沒過戶」、「(問:目前付多少款項?)1360萬元,付給臺南地方法院」、「(問:1360萬來源?)是來自雙聯網公司的錢,是會員繳的的錢」等語(見偵卷第160、161頁);及於101年7月20日偵訊時供稱:「(問:甲戊○○用來繳給臺南地院 的土地的保證金來源就是雙聯網收入嗎?)是我們經營雙聯網的錢」、「(問:以甲戊○○名義繳交的保證金金額多少? )1360萬元」、「(問:是否同意繳回1360萬的保證金?)同意繳回」等語(見偵卷第109頁);暨於本院前審審理 時供稱:「(問:被告H○○於本案案發前,雙聯網公司是否曾經董事會決議在臺南購買一筆土地?)是」、「(問:支付多少價金?)之前檢察官問的時候有說。(問:如何支付?)公司的帳上支付的。(《提示原審卷㈡第95、96頁》問:依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記載,以甲戊 ○○名義繳到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的保證金為 680萬元,業經臺南地院匯款至臺中地檢署扣案,有無意見?)沒有意見」、「(問:繳到臺南地院作為保證金之款項,究竟是1360萬元?抑或 680萬元?)1300多萬,確實繳多少錢到臺南地院我也不記得,當時是要標售臺南的土地。(問:該筆款項是否為經營雙聯網公司所得,而非甲戊○○所有?)對」等語 (見本院前審卷㈤第226、227頁)。 ②證人甲戊○○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我記得在去(10 0 )年間(詳細時間記不清楚)某日,H○○告訴我,他在臺南買了一筆土地,他要把土地過戶到我的名下,所以要我陪他到土地銀行南崁分行辦手續,當時我有填了一些基本資料,其他都是銀行人員幫我處理,至於是辦什麼手續,我不清楚。後來H○○曾經告訴我,他已經付了一部份的土地款,但是錢不夠,至於後續土地如何處理,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偵卷第9、10頁)。 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2 年4 月24日以南院勤司執吉字第38405號函將680萬元匯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保管,且該署於贓證物物品清單之備註欄記載:「甲戊○○是H○○之妻,此 筆款項是甲戊○○於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繳納之保證金,經檢 察官查扣後匯回,因與本案有直接關係,待判決確定方行處分」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在卷(見原審卷㈡第95、96頁)。 ④綜上所述,被告H○○雖經雙聯網公司董事會決議,欲在臺南地區經法院拍賣程序購買不動產而匯款680 萬元,嗣因故未能購得該筆土地,該筆土地並未曾登記在第三人甲戊○○名 下,且680 萬元自始未曾由第三人甲戊○○持有或有事實上之 處分權限,自無從對第三人甲戊○○宣告沒收。是扣案之 680 萬元屬被告H○○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H○○犯行中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7億510萬5430元5 角方面: ①被告H○○於101年4月19日調查時供稱:「(問:雙聯網公司主要是提供哪些帳戶供會員繳交投資款之用?)雙聯網公司主要是提供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雙聯網公司》,及我本人在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H○○)」、「(《提示:同前扣押物編號: 18-46『H○○存摺』》問:該存摺是否為你本人使用?其用途為何?)該聯邦銀行南崁分行H○○存摺,確為我本人使用,其用途為讓雙聯網公司會員匯入投資款使用」等語(見偵卷第22、27頁);及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供稱:「(問:會員為何會把錢匯入你私人的帳戶?)因為有些會員不想要有所得稅的問題,所以匯入我私人帳戶」、「(問:你私人的帳戶是誰在管理?)聯邦銀行帳戶是我自己管理」等語(見偵卷第74頁)。 ②被告J○○於101年4月20日調查時供稱:「(問:你既僅為主席H○○之特別助理,非雙聯網公司聘任員工,為何你可為雙聯網公司處理每日數以千萬計算的現金收入,而非由雙聯網公司聘請之會計或財務人員處理現金等帳務?)由於雙聯網公司成立後並未聘任會計人員,一直到 100年6、7月間m○○財務長進入公司後,雙聯網公司才正式聘任會計人員,在此之前,都是由我胞兄H○○負責處理每日向會員收取之現金,由於我是主席特助,所以我才會協助胞兄H○○將現金帶回家中給H○○」、「雙聯網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合作金庫臺中逢甲支庫帳戶係W○○於 100年3、4月間開立,因為董事會成員曾開會討論,最後決議繼續以現金支付紅利予各會員,所以我才會持續協助H○○每日將現金搬回住家存放」等語(見調查卷第91頁);於101年4月20日偵訊時供稱:「(問:為何會員的會費會匯到H○○私人帳戶?)一開始是因為公司帳戶還沒有開,後來因為會員或會員的公司有稅務問題,可能匯到H○○帳戶,有些就沒有開發票」、「(問:雙聯網公司的大小章是你在保管嗎?)是,包含銀行的章。(問:H○○的私人帳戶是你在保管嗎?)不是。是他自己保管」、「(問:H○○自己的聯邦銀行南崁分行帳戶是何人管理?)他自己在管」等語(見偵卷第143、145頁);於101年6月22日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稱:「(問:各收件中心如何對帳?)我會確定他們所招攬的會員繳交的錢有進到公司,才會給他們會員編號」等語(見偵卷第73頁)。 ③被告W○○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問:會員所繳交的會費入誰的帳戶?)有2個帳戶,1個是公司帳戶, 1個是被告H○○的帳戶。(那 2個帳戶的錢何人可支用?)只有被告H○○」等語甚詳。 ④綜上所述,被告H○○以雙聯網公司名義向不特定民眾以高額紅利及獎金,吸收不特定民眾加入成為該公司會員所吸收之資金,不論係以匯款或繳交現金方式,被告J○○均會確定會員所繳納之款項有進入公司實際管領中,始會給予會員編號,且雙聯網公司帳戶及被告H○○帳戶,均實際由被告H○○管領而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則扣除被告丙○○、a○○、W○○、己○○實際自雙聯網公司電子錢包中取走之前揭犯罪所得、被告J○○取得之犯罪所得66萬元、扣案之680 萬元及購買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82、83號BMW 自小客車2 部之價金350 萬元,即屬被告H○○之犯罪所得。是以被告H○○之犯罪所得應為7億510萬5430元5角(計算式:9億3923萬5910元-1億694萬5642元《被告丙○○》-5373萬2214元 5角《被告W○○》-4996萬2675元《被告a○○》-6249萬2623元《被告己○○》-66萬元《被告J○○》-680萬元《扣案之保證金》-350萬元《甲戊○○無償取得如附 表一㈠編號82、83號所示之物》=7億510萬5430元 5角),且均未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於被告H○○犯行中宣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104 年12月30日修正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新法對於上開物品仍與舊法相同,採取得科主義,是法院對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沒收與否,本可自由裁量(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要旨)。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一㈠編號4 至8 、16、22、24、27、31、70至72、76、81號所示等物,為被告H○○所有,業據被告H○○於調查時供述甚詳(各該扣案物用途之供述內容,詳見偵卷第125 至128 頁);扣案如附表一㈡編號1 、11、14、15、21至28、32號所示等物,為被告J○○所有,業據被告J○○於調查時供述甚詳(各該扣案物用途之供述內容,詳見偵卷第153 至157 頁);扣案如附表一㈣編號4 號所示物品,為被告W○○所有,業據被告W○○於調查時供述甚詳(各該扣案物用途之供述內容,詳見調查卷㈠第13頁);扣案如附表一㈥編號1至4號所示物品,為被告己○○所有,業據被告己○○於調查時供述甚詳(各該扣案物用途之供述內容,詳見他卷第168、169頁),且均供犯本案非法多層次傳銷及銀行法犯行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 規定,分別於被告H○○、J○○、W○○及己○○犯行中宣告沒收。 ⒉至於其餘扣案物分屬公司內部資料(包括內部會議紀錄、統計會員繳款及名單、內部統計紅利及獎金文件、廠商請款及付款等)、或會員填寫後交予公司之會員資料(包括入會申請書、解約申請書、獎金代領授權書等)、或個人所有之物品(包括H○○個人先前投資、其他公司簡介資料等),與被告H○○、J○○、丙○○、a○○、W○○及己○○以雙聯網公司名義對外以非法多層次傳銷方式吸收資金之犯行無關,爰不另宣告沒收。 ⒊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4至106 號所示財物,業據被告H○○於本院前審審理時供稱:「這些都是在經營雙聯網之前所取得」等語(見本院前審卷㈤第 225頁),且無證據證明係被告H○○自本案犯罪所得中所變得之物,亦不另於本案中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第136條之1,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35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95條、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2項第2款、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2第 2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曉萍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岱霖、陳怡珍、李芳瑜、顏偉哲、楊展庚、林婉儀移送併辦,檢察官朱介斌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偉移送併辦,檢察官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於101 年4 月19日持搜索票及於同年5 月3 日、5 月31日經被告J○○同意至下述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下述㈠至所示等物。 ㈠被告H○○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01 │連購網提貨單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02 │連購網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03 │投資項目文件資料│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04 │產品廣告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05 │雙聯網培訓計畫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06 │傳銷系統開發合約│2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6 │偵18708 號│ │ │書 │ │ │ │ │第61-5頁 │ ├──┼────────┼───┼─────┼─────────────────┼─────┼─────┤ │07 │會員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08 │雙聯網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09 │廣告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10 │投資資料文件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11 │帳戶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12 │銀行對帳單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13 │捷鼎控股文件資料│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14 │資料光碟 │9片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15 │匯款單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16 │千禧產品廣告資料│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17 │收支日記簿 │2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18 │筆記本 │2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19 │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1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0 │J○○筆記本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0-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1 │連購網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2 │名片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3 │各類卡片 │6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4 │WAKAI廣告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5 │帳戶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6 │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7 │雙聯網分紅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6頁 │ ├──┼────────┼───┼─────┼─────────────────┼─────┼─────┤ │28 │匯款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29 │m○○人事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2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0 │佳亞環球會員資料│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1 │雙聯網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2 │對帳單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3 │匯款通知單 │2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4 │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5 │雙聯網高雄辦公室│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5 │偵18708 號│ │ │工程合約 │ │ │ │ │第61-7頁 │ ├──┼────────┼───┼─────┼─────────────────┼─────┼─────┤ │36 │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7 │長泓公司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8 │荷蘭皇家基金資料│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39 │雜記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3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40 │網站空間租用合約│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0 │偵18708 號│ │ │書等資料 │ │ │ │ │第61-7頁 │ ├──┼────────┼───┼─────┼─────────────────┼─────┼─────┤ │41 │產品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42 │雜記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43 │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7頁 │ ├──┼────────┼───┼─────┼─────────────────┼─────┼─────┤ │44 │產品廣告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45 │甲戊○○存摺 │6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46 │H○○存摺 │3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47 │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48 │文件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49 │帳務資料 │29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4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50 │帳務資料 │29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5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51 │電子產品(H○○│1支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51 │偵18708 號│ │ │使用之手機) │ │ │ │ │第61-8 頁 │ ├──┼────────┼───┼─────┼─────────────────┼─────┼─────┤ │52 │電子產品(H○○│1支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52 │偵18708 號│ │ │使用之手機) │ │ │ │ │第61-8 頁 │ ├──┼────────┼───┼─────┼─────────────────┼─────┼─────┤ │53 │電子產品(J○○│1支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67 │偵18708 號│ │ │使用之手機) │ │ │ │ │第61-8 頁 │ ├──┼────────┼───┼─────┼─────────────────┼─────┼─────┤ │54 │電子產品(甲戊○○│1支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69 │偵18708 號│ │ │使用之HTC手機) │ │ │ │ │第61-8 頁 │ ├──┼────────┼───┼─────┼─────────────────┼─────┼─────┤ │55 │H○○個人證件 │1件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7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56 │電子產品(甲戊○○│1支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75 │偵18708 號│ │ │使用之手機) │ │ │ │ │第61-8 頁 │ ├──┼────────┼───┼─────┼─────────────────┼─────┼─────┤ │57 │電子產品(H○○│1支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76 │偵18708 號│ │ │使用之手機) │ │ │ │ │第61-8 頁 │ ├──┼────────┼───┼─────┼─────────────────┼─────┼─────┤ │58 │電子產品(ALL-IN│1台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77 │偵18708 號│ │ │-ONE電腦主機HP)│ │ │ │ │第61-8 頁 │ ├──┼────────┼───┼─────┼─────────────────┼─────┼─────┤ │59 │電子產品(點鈔機│1台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7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8 頁 │ ├──┼────────┼───┼─────┼─────────────────┼─────┼─────┤ │60 │電子產品(ALL-IN│1台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79 │偵18708 號│ │ │-ONE電腦主機ACER│ │ │ │ │第61-9 頁 │ │ │) │ │ │ │ │ │ ├──┼────────┼───┼─────┼─────────────────┼─────┼─────┤ │61 │電子產品(WD隨身│2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80 │偵18708 號│ │ │碟) │ │ │ │ │第61-9 頁 │ ├──┼────────┼───┼─────┼─────────────────┼─────┼─────┤ │62 │電子產品(監視器│1台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81 │偵18708 號│ │ │主機) │ │ │ │ │第61-9 頁 │ ├──┼────────┼───┼─────┼─────────────────┼─────┼─────┤ │63 │電子產品(SONY筆│1台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82 │偵18708 號│ │ │電) │ │ │ │ │第61-9 頁 │ ├──┼────────┼───┼─────┼─────────────────┼─────┼─────┤ │64 │電子產品(ASUS平│1台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83 │偵18708 號│ │ │版電腦) │ │ │ │ │第61-9 頁 │ ├──┼────────┼───┼─────┼─────────────────┼─────┼─────┤ │65 │電子產品(APPLE │1台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18-84 │偵18708 號│ │ │I-PAD) │ │ │ │ │第61-9 頁 │ ├──┼────────┼───┼─────┼─────────────────┼─────┼─────┤ │66 │記事本 │2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67 │會議資料 │2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68 │企畫書 │1件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69 │存摺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70 │WAKAI產品型錄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71 │獎金分配表 │4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72 │教戰手冊 │1件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73 │健康食品出貨報表│3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74 │加盟契約書 │1件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75 │便條紙 │2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9 頁 │ ├──┼────────┼───┼─────┼─────────────────┼─────┼─────┤ │76 │雙聯網獎勵公告 │1件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77 │存摺權狀 │3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78 │會員名冊 │1件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79 │分紅試算草稿 │1件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80 │存摺影本 │1件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81 │公告資料 │1本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82 │BMW 車輛鑰匙 │2支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01-1 │偵18708 第│ │ │(0000-00、0000 │ │ │ │19-01-2 │38頁 │ │ │-00 ) │ │ │ │ │ │ ├──┼────────┼───┼─────┼─────────────────┼─────┼─────┤ │83 │BMW車輛 │2台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18-1 │偵18708 第│ │ │(0000-00、0000 │ │ │ │19-18-2 │38頁 │ │ │-00 ) │ │ │ │ │ │ ├──┼────────┼───┼─────┼─────────────────┼─────┼─────┤ │84 │贓款(本國紙幣)│6200元│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20-2 │偵18708 第│ │ │ │ │ │ │ │40頁 │ ├──┼────────┼───┼─────┼─────────────────┼─────┼─────┤ │85 │人民幣100元133張│135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70 │偵18708 第│ │ │、20元21張 │ │ │ │ │40頁 │ ├──┼────────┼───┼─────┼─────────────────┼─────┼─────┤ │86 │美金100 元21張、│45張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71 │偵18708 第│ │ │、50元7 張、20元│ │ │ │ │40頁 │ │ │3 張、10元8 張、│ │ │ │ │ │ │ │1 元6張 │ │ │ │ │ │ ├──┼────────┼───┼─────┼─────────────────┼─────┼─────┤ │87 │贓款 │11600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73 │偵18708 第│ │ │ │元 │ │ │ │40頁 │ ├──┼────────┼───┼─────┼─────────────────┼─────┼─────┤ │88 │贓款 │402000│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74 │偵18708 第│ │ │ │元 │ │ │ │40頁 │ ├──┼────────┼───┼─────┼─────────────────┼─────┼─────┤ │89 │紅包袋 │2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 │偵18708 第│ │ │ │ │ │ │ │40頁 │ ├──┼────────┼───┼─────┼─────────────────┼─────┼─────┤ │90 │DIAMOND錶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53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91 │ROUND WELL錶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54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92 │水晶手環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55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93 │戒指(鑽石戒子)│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56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94 │玉墜子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57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95 │玉手環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58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97 │能量手環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59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98 │手錶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0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99 │金戒指(金戒指)│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1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100 │鑽石戒指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2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101 │ROLEX勞力士手錶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3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102 │ROLEX勞力士手錶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4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103 │手環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5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104 │ROLEX勞力士手錶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6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105 │金戒指(金戒指)│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8-1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106 │黃金(金飾) │1個 │H○○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8-68-2 │偵18708 第│ │ │ │ │ │ │ │41頁 │ └──┴────────┴───┴─────┴─────────────────┴─────┴─────┘ ㈡被告J○○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電腦設備(電腦)│10台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壹-1至10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02 │出貨通知單 │2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1至2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03 │租約資料 │2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參-1至2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04 │會議資料 │3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肆-1至3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05 │匯款資料 │2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伍-1至2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06 │記事本 │2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陸-1至2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07 │聘書 │6張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柒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08 │薪資表 │2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捌-1至2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09 │獎金紀錄資料 │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玖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10 │珠寶資料 │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11 │產品訂購單 │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壹 │警卷㈠第72│ │ │ │ │ │ │ │頁 │ ├──┼────────┼───┼─────┼─────────────────┼─────┼─────┤ │12 │支票 │2張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貳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13 │每期獎金總表 │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參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14 │存摺 │10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肆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15 │電腦設備(筆電)│2台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伍-1至2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16 │存摺資料 │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陸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17 │帳號資料 │1張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柒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18 │試算表 │2張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捌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19 │銷售日報表 │5張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拾玖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20 │佣金資料 │3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1至3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21 │會員訂貨單 │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壹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22 │會員申請單 │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貳 │警卷㈠第73│ │ │ │ │ │ │ │頁 │ ├──┼────────┼───┼─────┼─────────────────┼─────┼─────┤ │23 │印章 │1包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參 │警卷㈠第74│ │ │ │ │ │ │ │頁 │ ├──┼────────┼───┼─────┼─────────────────┼─────┼─────┤ │24 │獎金總表 │2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肆-1至│警卷㈠第74│ │ │ │ │ │ │2 │頁 │ ├──┼────────┼───┼─────┼─────────────────┼─────┼─────┤ │25 │電子錢包提領申請│4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伍-1至│警卷㈠第74│ │ │書 │ │ │ │4 │頁 │ ├──┼────────┼───┼─────┼─────────────────┼─────┼─────┤ │26 │電子錢包總表 │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陸 │警卷㈠第74│ │ │ │ │ │ │ │頁 │ ├──┼────────┼───┼─────┼─────────────────┼─────┼─────┤ │27 │收據 │1箱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柒 │警卷㈠第74│ │ │ │ │ │ │ │頁 │ ├──┼────────┼───┼─────┼─────────────────┼─────┼─────┤ │28 │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捌 │警卷㈠第74│ │ │ │ │ │ │ │頁 │ ├──┼────────┼───┼─────┼─────────────────┼─────┼─────┤ │29 │有發票獎金表 │3張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拾玖 │警卷㈠第74│ │ │ │ │ │ │ │頁 │ ├──┼────────┼───┼─────┼─────────────────┼─────┼─────┤ │30 │請款單 │3件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參拾-1至3 │警卷㈠第74│ │ │ │ │ │ │ │頁 │ ├──┼────────┼───┼─────┼─────────────────┼─────┼─────┤ │31 │存摺影本 │1件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參拾壹 │警卷㈠第74│ │ │ │ │ │ │ │頁 │ ├──┼────────┼───┼─────┼─────────────────┼─────┼─────┤ │32 │銷售週報表 │2件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參拾貳-1至│警卷㈠第74│ │ │ │ │ │ │2 │頁 │ ├──┼────────┼───┼─────┼─────────────────┼─────┼─────┤ │33 │匯款單 │3本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參拾參-1至│警卷㈠第74│ │ │ │ │ │ │3 │頁 │ ├──┼────────┼───┼─────┼─────────────────┼─────┼─────┤ │34 │雙聯網公司電磁證│2片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壹-1 │警卷㈠第78│ │ │物扣押備份光碟 │ │ │ │壹-2 │頁 │ ├──┼────────┼───┼─────┼─────────────────┼─────┼─────┤ │35 │電子郵件 │2張 │J○○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貳 │警卷㈠第78│ │ │ │ │ │ │ │頁 │ └──┴────────┴───┴─────┴─────────────────┴─────┴─────┘ ㈢被告a○○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公司資料 │7張 │張智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28-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4頁 │ ├──┼────────┼───┼─────┼─────────────────┼─────┼─────┤ │02 │獎金資料 │2張 │張智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28-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4頁 │ ├──┼────────┼───┼─────┼─────────────────┼─────┼─────┤ │03 │銀行資料 │3張 │張智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28-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4頁 │ ├──┼────────┼───┼─────┼─────────────────┼─────┼─────┤ │04 │存款憑條資料 │16張 │張智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28-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4頁 │ ├──┼────────┼───┼─────┼─────────────────┼─────┼─────┤ │05 │存證信函 │2張 │張智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28-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4頁 │ ├──┼────────┼───┼─────┼─────────────────┼─────┼─────┤ │06 │存摺 │3本 │張智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28-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4頁 │ ├──┼────────┼───┼─────┼─────────────────┼─────┼─────┤ │07 │電子產品(隨身碟│2支 │張智豪 │彰化縣○○鎮○○路0段00巷00號 │28-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4頁 │ └──┴────────┴───┴─────┴─────────────────┴─────┴─────┘ ㈣被告W○○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雙聯網公司董監事│1本 │W○○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9-1 │偵18708 號│ │ │聯席會議紀錄及入│ │ │樓 │ │第61-3頁 │ │ │會申請資料 │ │ │ │ │ │ ├──┼────────┼───┼─────┼─────────────────┼─────┼─────┤ │02 │佳一國際公司組織│1本 │W○○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9-2 │偵18708 號│ │ │圖及資產負債表 │ │ │樓 │ │第61-3頁 │ ├──┼────────┼───┼─────┼─────────────────┼─────┼─────┤ │03 │雙聯網公司合作聲│1本 │W○○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9-3 │偵18708 號│ │ │明書 │ │ │樓 │ │第61-3頁 │ ├──┼────────┼───┼─────┼─────────────────┼─────┼─────┤ │04 │雙聯網公司商品目│1本 │W○○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9-4 │偵18708 號│ │ │錄 │ │ │樓 │ │第61-4頁 │ ├──┼────────┼───┼─────┼─────────────────┼─────┼─────┤ │05 │W○○存證信函影│1件 │W○○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9-5 │偵18708 號│ │ │本 │ │ │樓 │ │第61-4頁 │ └──┴────────┴───┴─────┴─────────────────┴─────┴─────┘ ㈤被告丙○○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會員獎金表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02 │會員獎金表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03 │會員獎金表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04 │會員獎金表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05 │雜記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06 │雜記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07 │匯款單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08 │記事本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09 │記事本 │1本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10 │名片 │2張 │丙○○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15-1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頁 │ ├──┼────────┼───┼─────┼─────────────────┼─────┼─────┤ │11 │雙聯網會員獎金資│5張 │丙○○ │基隆市○○區○○路0巷 00弄00○0號 │3-1 │偵18708 號│ │ │料表 │ │ │ │ │第61-3頁背│ │ │ │ │ │ │ │面 │ └──┴────────┴───┴─────┴─────────────────┴─────┴─────┘ ㈥被告己○○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雙聯網公司獎金發│1件 │己○○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6-1 │偵18708 號│ │ │給資料 │ │ │ │ │第61-4頁 │ ├──┼────────┼───┼─────┼─────────────────┼─────┼─────┤ │02 │雙聯網公司獎金發│1件 │己○○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6-2 │偵18708 號│ │ │給資料 │ │ │ │ │第61-4頁 │ ├──┼────────┼───┼─────┼─────────────────┼─────┼─────┤ │03 │雙聯網公司收據等│1件 │己○○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6-3 │偵18708 號│ │ │資料 │ │ │ │ │第61-5頁 │ ├──┼────────┼───┼─────┼─────────────────┼─────┼─────┤ │04 │雙聯網公司會議流│1件 │己○○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6-4 │偵18708 號│ │ │程、公告等資料 │ │ │ │ │第61-5頁 │ ├──┼────────┼───┼─────┼─────────────────┼─────┼─────┤ │05 │雙聯網公司事業手│1本 │己○○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6-5 │偵18708 號│ │ │冊 │ │ │ │ │第61-5頁 │ ├──┼────────┼───┼─────┼─────────────────┼─────┼─────┤ │06 │雙聯網公司簡介 │1本 │己○○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6-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5頁 │ ├──┼────────┼───┼─────┼─────────────────┼─────┼─────┤ │07 │雙聯網公司會員申│1本 │己○○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 │16-7 │偵18708 號│ │ │請表(原審誤載書│ │ │ │ │第61-5頁 │ │ │聯網) │ │ │ │ │ │ └──┴────────┴───┴─────┴─────────────────┴─────┴─────┘ ㈦佳一公司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行政院衛生署醫療│1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1 │偵18708 號│ │ │器材許可證 │ │ │ │ │第61-3頁 │ ├──┼────────┼───┼─────┼─────────────────┼─────┼─────┤ │02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1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2 │偵18708 號│ │ │照 │ │ │ │ │第61-3頁 │ ├──┼────────┼───┼─────┼─────────────────┼─────┼─────┤ │03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1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3 │偵18708 號│ │ │照 │ │ │ │ │第61-3頁 │ ├──┼────────┼───┼─────┼─────────────────┼─────┼─────┤ │04 │店鋪營運人事工作│15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4 │偵18708 號│ │ │規 │ │ │ │ │第61-3頁 │ ├──┼────────┼───┼─────┼─────────────────┼─────┼─────┤ │05 │聯合分紅及組織獎│3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5 │偵18708 號│ │ │金發放標準 │ │ │ │ │第61-3頁 │ ├──┼────────┼───┼─────┼─────────────────┼─────┼─────┤ │06 │雙聯網Q&A │4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3頁 │ ├──┼────────┼───┼─────┼─────────────────┼─────┼─────┤ │07 │會員名冊 │4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3頁 │ ├──┼────────┼───┼─────┼─────────────────┼─────┼─────┤ │08 │公司申登資料及員│7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8 │偵18708 號│ │ │工名冊 │ │ │ │ │第61-3頁 │ ├──┼────────┼───┼─────┼─────────────────┼─────┼─────┤ │09 │公司報銷資料 │1本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0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3頁 │ ├──┼────────┼───┼─────┼─────────────────┼─────┼─────┤ │10 │統一發票專用章及│2個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10 │偵18708 號│ │ │m○○印章 │ │ │ │ │第61-3頁 │ ├──┼────────┼───┼─────┼─────────────────┼─────┼─────┤ │11 │WAKAI 顧客資料表│13張 │佳一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0號 │2-11 │偵18708 號│ │ │(空白) │ │ │ │ │第61-3頁 │ └──┴────────┴───┴─────┴─────────────────┴─────┴─────┘ ㈧林子涵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光碟 │1片 │林子涵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12-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 頁 │ ├──┼────────┼───┼─────┼─────────────────┼─────┼─────┤ │02 │手機(SE) │1支 │林子涵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12-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4 頁 │ └──┴────────┴───┴─────┴─────────────────┴─────┴─────┘ ㈨m○○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公司資料 │2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02 │公文資料 │2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03 │傳票 │2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04 │股東同意書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05 │收文簿 │2本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06 │董事會簽到簿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07 │委託代工契約書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08 │財務規劃報告書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09 │宣傳資料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9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10 │商標專利資料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1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0頁 │ ├──┼────────┼───┼─────┼─────────────────┼─────┼─────┤ │11 │公司營運資料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1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12 │公司財務資料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1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13 │合約書 │1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1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14 │公司文件 │2件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1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15 │名片資料 │1張 │m○○ │桃園縣○○市○○○街00號 00樓 │22-1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㈩廖振城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雙聯網公司會員申│1件 │廖振城 │園縣○○市○○街00巷00號0樓 │23-1 │偵18708 號│ │ │請 │ │ │ │ │第61-11頁 │ ├──┼────────┼───┼─────┼─────────────────┼─────┼─────┤ │02 │筆記本 │1本 │廖振城 │桃園縣○○市○○街00巷00號0樓 │23-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詠任公司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雙聯網臺北公司說│1本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1 │偵18708 號│ │ │明會時間表 │ │ │ │ │第61-11頁 │ ├──┼────────┼───┼─────┼─────────────────┼─────┼─────┤ │02 │會員獎金發放表 │1本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03 │會員獎金發放袋 │1包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04 │電子錢包提領申請│1張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4 │偵18708 號│ │ │單 │ │ │ │ │第61-11頁 │ ├──┼────────┼───┼─────┼─────────────────┼─────┼─────┤ │05 │雙聯網公司制度說│1本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5 │偵18708 號│ │ │明 │ │ │ │ │第61-11頁 │ ├──┼────────┼───┼─────┼─────────────────┼─────┼─────┤ │06 │雙聯網獎金代領授│1件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6 │偵18708 號│ │ │權 │ │ │ │ │第61-11頁 │ ├──┼────────┼───┼─────┼─────────────────┼─────┼─────┤ │07 │會員申請表 │1件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08 │匯款憑證及回條 │1件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1頁 │ ├──┼────────┼───┼─────┼─────────────────┼─────┼─────┤ │09 │詠任公司土地銀行│1本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9 │偵18708 號│ │ │楊梅分行存摺 │ │ │ │ │第61-11頁 │ ├──┼────────┼───┼─────┼─────────────────┼─────┼─────┤ │10 │會員帳戶資料 │1件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1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11 │會員帳戶資料 │1件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1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12 │會員申請表 │1本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1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13 │電子產品(隨身碟│1個 │詠任公司 │桃園縣○○市○○路00○ 0號0樓 │25-1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t○○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讓渡書 │1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02 │送件記錄表 │1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03 │週報告 │1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04 │菁英講師培訓計畫│1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05 │公司資料 │2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06 │會員資料 │5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07 │講師簽到表 │3張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08 │消費者股東化計畫│10張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09 │獎金計算週期發放│2張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9 │偵18708 號│ │ │日 │ │ │ │ │第61-12頁 │ ├──┼────────┼───┼─────┼─────────────────┼─────┼─────┤ │10 │切結書 │10張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1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11 │讓渡書 │11張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1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12 │電子錢包管理表 │9張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1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2頁 │ ├──┼────────┼───┼─────┼─────────────────┼─────┼─────┤ │13 │會員收據 │1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1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14 │匯款憑證 │1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1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15 │存款收執聯 │1本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1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16 │電子產品(隨身碟│1支 │t○○ │桃園縣○○鄉○○路00巷 00號 │26-1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景鈦公司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雙聯網公告資料 │18張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02 │雙聯網公司廣告資│6張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2 │偵18708 號│ │ │料 │ │ │ │ │第61-13頁 │ ├──┼────────┼───┼─────┼─────────────────┼─────┼─────┤ │03 │會員推薦獎金發放│28張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3 │偵18708 號│ │ │明細 │ │ │ │ │第61-13頁 │ ├──┼────────┼───┼─────┼─────────────────┼─────┼─────┤ │04 │入會申請表及收據│1包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4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05 │公司雜項資料 │1本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06 │送件記錄表 │1本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6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07 │授權書等雜項資料│1本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08 │庫存日報表 │1張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8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09 │臺幣收款等雜項資│1本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9 │偵18708 號│ │ │料 │ │ │ │ │第61-13頁 │ ├──┼────────┼───┼─────┼─────────────────┼─────┼─────┤ │10 │商品目錄等資料 │1本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10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11 │認股同意書等資料│1本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11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12 │電子資料光碟 │2片 │景鈦公司 │桃園縣○○市○○路00號 │27-12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3頁 │ └──┴────────┴───┴─────┴─────────────────┴─────┴─────┘ 雙聯網公司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會員資料申請書 │1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1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02 │雙聯網公司公告資│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2 │偵18708 號│ │ │料 │ │ │樓之0 │ │第61-2頁 │ ├──┼────────┼───┼─────┼─────────────────┼─────┼─────┤ │03 │會員訂貨表格 │3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3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04 │會員獎金資料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4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05 │獎金計算及發放資│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5 │偵18708 號│ │ │料 │ │ │樓之0 │ │第61-2頁 │ ├──┼────────┼───┼─────┼─────────────────┼─────┼─────┤ │06 │公司資料 │4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6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07 │會員資料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7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08 │a○○互助會資料│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8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09 │佳一公司租約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09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10 │佳一公司藥商資料│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10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11 │電話資料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11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12 │資格查核表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12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13 │認股同意書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13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14 │認股權讓渡書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14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15 │代領授權書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15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16 │員工履歷表 │1本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16 │偵18708 號│ │ │ │ │ │樓之0 │ │第61-2頁 │ ├──┼────────┼───┼─────┼─────────────────┼─────┼─────┤ │17 │電腦設備( 電腦主│2台 │雙聯網公司│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00│1-17 │偵18708 號│ │ │機) │ │ │樓之0 │ │第61-3頁 │ └──┴────────┴───┴─────┴─────────────────┴─────┴─────┘ 雙聯網公司分公司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認股權讓渡書 │1件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1 │偵18708 號│ │ │ │ │台南 │ │ │第61-14頁 │ ├──┼────────┼───┼─────┼─────────────────┼─────┼─────┤ │02 │認股同意書 │1件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2 │偵18708 號│ │ │ │ │台南 │ │ │第61-14頁 │ ├──┼────────┼───┼─────┼─────────────────┼─────┼─────┤ │03 │訂購表 │1件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3 │偵18708 號│ │ │ │ │台南 │ │ │第61-14頁 │ ├──┼────────┼───┼─────┼─────────────────┼─────┼─────┤ │04 │收據 │1件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4 │偵18708 號│ │ │ │ │台南 │ │ │第61-14頁 │ ├──┼────────┼───┼─────┼─────────────────┼─────┼─────┤ │05 │電子錢包提領申請│3件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5 │偵18708 號│ │ │書 │ │台南 │ │ │第61-14頁 │ ├──┼────────┼───┼─────┼─────────────────┼─────┼─────┤ │06 │會員申請書正本 │1件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6 │偵18708 號│ │ │ │ │台南 │ │ │第61-14頁 │ ├──┼────────┼───┼─────┼─────────────────┼─────┼─────┤ │07 │公司資料 │6件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7 │偵18708 號│ │ │ │ │台南 │ │ │第61-14頁 │ ├──┼────────┼───┼─────┼─────────────────┼─────┼─────┤ │08 │電子產品(電磁記│1支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8 │偵18708 號│ │ │錄、隨身碟) │ │台南 │ │ │第61-14頁 │ ├──┼────────┼───┼─────┼─────────────────┼─────┼─────┤ │09 │存摺 │11本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9 │偵18708 號│ │ │ │ │台南 │ │ │第61-14頁 │ ├──┼────────┼───┼─────┼─────────────────┼─────┼─────┤ │10 │印文 │6顆 │雙聯網公司│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29-10 │偵18708 號│ │ │ │ │台南 │ │ │第61-15頁 │ ├──┼────────┼───┼─────┼─────────────────┼─────┼─────┤ │11 │業務招攬資料 │3件 │雙聯網公司│高雄市○○區○○○路000 號00樓之0 │31-1 │偵18708 號│ │ │ │ │高雄 │ │ │第61-15頁 │ ├──┼────────┼───┼─────┼─────────────────┼─────┼─────┤ │12 │公司資料 │1件 │雙聯網公司│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1-2 │偵18708 號│ │ │ │ │高雄 │ │ │第61-15頁 │ ├──┼────────┼───┼─────┼─────────────────┼─────┼─────┤ │13 │會員資料 │4件 │雙聯網公司│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1-3 │偵18708 號│ │ │ │ │高雄 │ │ │第61-15頁 │ └──┴────────┴───┴─────┴─────────────────┴─────┴─────┘ 顏佳麗部分: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扣押物品地點 │扣押編號 │備註 │ ├──┼────────┼───┼─────┼─────────────────┼─────┼─────┤ │01 │會員申請書(花蓮│1本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1 │偵18708 號│ │ │等) │ │ │ │ │第61-15頁 │ ├──┼────────┼───┼─────┼─────────────────┼─────┼─────┤ │02 │會員獎金入戶明細│27本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2 │偵18708 號│ │ │(郵局) │ │ │ │ │第61-15頁 │ ├──┼────────┼───┼─────┼─────────────────┼─────┼─────┤ │03 │會員收據 │1本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3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5頁 │ ├──┼────────┼───┼─────┼─────────────────┼─────┼─────┤ │04 │入會匯款收據(匯│14張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4 │偵18708 號│ │ │款申請書 │ │ │ │ │第61-15頁 │ ├──┼────────┼───┼─────┼─────────────────┼─────┼─────┤ │05 │會員認股同意書 │19張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5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5頁 │ ├──┼────────┼───┼─────┼─────────────────┼─────┼─────┤ │06 │會員領取獎金明細│1件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6 │偵18708 號│ │ │表 │ │ │ │ │第61-15頁 │ ├──┼────────┼───┼─────┼─────────────────┼─────┼─────┤ │07 │銀行存摺 │8本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7 │偵18708 號│ │ │ │ │ │ │ │第61-15頁 │ ├──┼────────┼───┼─────┼─────────────────┼─────┼─────┤ │08 │會員(從電子錢包│30本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8 │偵18708 號│ │ │領現金(申請書)│ │ │ │ │第61-15頁 │ │ │收據 │ │ │ │ │ │ ├──┼────────┼───┼─────┼─────────────────┼─────┼─────┤ │09 │會員獎金入戶明細│1件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9 │偵18708 號│ │ │(中信銀) │ │ │ │ │第61-15頁 │ ├──┼────────┼───┼─────┼─────────────────┼─────┼─────┤ │10 │100 雙聯網會員基│1片 │顏佳麗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32-10 │偵18708 號│ │ │本資料光碟 │ │ │ │ │第61-15頁 │ └──┴────────┴───┴─────┴─────────────────┴─────┴─────┘ 附表二:本案卷宗標目索引 ┌──┬───────────────────┬──────┐ │編號│ 卷 宗 名 稱 │ 代 號 │ ├──┼───────────────────┼──────┤ │ 1 │101年度偵字第9667號(卷一) │ 偵卷㈠ │ ├──┼───────────────────┼──────┤ │ 2 │101年度偵字第9667號(卷二) │ 偵卷㈡ │ ├──┼───────────────────┼──────┤ │ 3 │101年度偵字第9667號(卷三) │ 偵卷㈢ │ ├──┼───────────────────┼──────┤ │ 4 │101年度偵字第9667號(卷四) │ 偵卷㈣ │ ├──┼───────────────────┼──────┤ │ 5 │101年度偵字第9667號(卷五) │ 偵卷㈤ │ ├──┼───────────────────┼──────┤ │ 6 │101年度偵字第9667號(卷六) │ 偵卷㈥ │ ├──┼───────────────────┼──────┤ │ 7 │101年度偵字第11109號 │ 偵卷㈦ │ ├──┼───────────────────┼──────┤ │ 8 │101年度偵字第15693號 │ 偵卷㈧ │ ├──┼───────────────────┼──────┤ │ 9 │101年度偵字第13103號 │ 偵卷㈨ │ ├──┼───────────────────┼──────┤ │ 10 │102年度偵字第5796號 │ 偵卷㈩ │ ├──┼───────────────────┼──────┤ │ 11 │102年度偵字第721號 │ 偵卷 │ ├──┼───────────────────┼──────┤ │ 12 │102年度偵字第1731號 │ 偵卷 │ ├──┼───────────────────┼──────┤ │ 13 │102年度偵字第18767號 │ 偵卷 │ ├──┼───────────────────┼──────┤ │ 14 │103年度偵字第366號 │ 偵卷 │ ├──┼───────────────────┼──────┤ │ 15 │103年度偵字第2663號 │ 偵卷 │ ├──┼───────────────────┼──────┤ │ 16 │103年度偵字第3410號 │ 偵卷 │ ├──┼───────────────────┼──────┤ │ 17 │102年度偵字第21176號 │ 偵卷 │ ├──┼───────────────────┼──────┤ │ 18 │102年度偵字第44號 │ 偵卷 │ ├──┼───────────────────┼──────┤ │ 19 │101年度偵字第18708號 │ 偵卷 │ ├──┼───────────────────┼──────┤ │ 20 │101年度偵字第7093號 │ 偵卷 │ ├──┼───────────────────┼──────┤ │ 21 │101年度偵字第13359號 │ 偵卷 │ ├──┼───────────────────┼──────┤ │ 22 │101年度偵字第14682號 │ 偵卷 │ ├──┼───────────────────┼──────┤ │ 23 │101年度偵字第9201號(卷一) │ 偵卷 │ ├──┼───────────────────┼──────┤ │ 24 │101年度偵字第9201號(卷二) │ 偵卷 │ ├──┼───────────────────┼──────┤ │ 25 │101年度偵字第9202號 │ 偵卷 │ ├──┼───────────────────┼──────┤ │ 26 │101年度偵字第9203號 │ 偵卷 │ ├──┼───────────────────┼──────┤ │ 27 │104年度偵字第18344號 │ 偵卷 │ ├──┼───────────────────┼──────┤ │ 28 │101年度他字第2899號 │ 他卷㈠ │ ├──┼───────────────────┼──────┤ │ 29 │101年度他字第3213號 │ 他卷㈡ │ ├──┼───────────────────┼──────┤ │ 30 │101年度他字第4700號 │ 他卷㈢ │ ├──┼───────────────────┼──────┤ │ 31 │101年度他字第4697號 │ 他卷㈣ │ ├──┼───────────────────┼──────┤ │ 32 │101年度他字第4698號 │ 他卷㈤ │ ├──┼───────────────────┼──────┤ │ 33 │101年度他字第4346號 │ 他卷㈥ │ ├──┼───────────────────┼──────┤ │ 34 │101年度他字第4699號 │ 他卷㈦ │ ├──┼───────────────────┼──────┤ │ 35 │101年度他字第5193號 │ 他卷㈧ │ ├──┼───────────────────┼──────┤ │ 36 │100年度他字第8482號 │ 他卷㈨ │ ├──┼───────────────────┼──────┤ │ 37 │101年度他字第5445號(卷一) │ 他卷㈩ │ ├──┼───────────────────┼──────┤ │ 38 │101年度他字第5445號(卷二) │ 他卷 │ ├──┼───────────────────┼──────┤ │ 39 │101年度他字第1759號 │ 他卷 │ ├──┼───────────────────┼──────┤ │ 40 │101年度他字第1535號 │ 他卷 │ ├──┼───────────────────┼──────┤ │ 41 │101年度他字第5809號 │ 他卷 │ ├──┼───────────────────┼──────┤ │ 42 │102年度他字第11412號 │ 他卷 │ ├──┼───────────────────┼──────┤ │ 43 │103年度他字第452號 │ 他卷 │ ├──┼───────────────────┼──────┤ │ 44 │101年度他字第3718號 │ 他卷 │ ├──┼───────────────────┼──────┤ │ 45 │101年度他字第1824號 │ 他卷 │ ├──┼───────────────────┼──────┤ │ 46 │101年度他字第3566號 │ 他卷 │ ├──┼───────────────────┼──────┤ │ 47 │101年度他字第3239號 │ 他卷 │ ├──┼───────────────────┼──────┤ │ 48 │104年度他字第459號 │ 他卷 │ ├──┼───────────────────┼──────┤ │ 49 │101年度聲他字第1556號 │ 聲他卷㈠ │ ├──┼───────────────────┼──────┤ │ 50 │101年度聲他字第806號 │ 聲他卷㈡ │ ├──┼───────────────────┼──────┤ │ 51 │101年度聲他字第2086號 │ 聲他卷㈢ │ ├──┼───────────────────┼──────┤ │ 52 │102年度聲他字第265號 │ 聲他卷㈣ │ ├──┼───────────────────┼──────┤ │ 53 │101年度偵聲字第198號 │ 偵聲卷㈠ │ ├──┼───────────────────┼──────┤ │ 54 │101年度偵聲字第201號 │ 偵聲卷㈡ │ ├──┼───────────────────┼──────┤ │ 53 │101年度偵聲字第227號 │ 偵聲卷㈢ │ ├──┼───────────────────┼──────┤ │ 54 │101年度偵聲字第228號 │ 偵聲卷㈣ │ ├──┼───────────────────┼──────┤ │ 53 │101年度偵聲字第315號 │ 偵聲卷㈤ │ ├──┼───────────────────┼──────┤ │ 54 │101年度偵聲字第321號 │ 偵聲卷㈥ │ ├──┼───────────────────┼──────┤ │ 55 │100年度發查字第3309號 │ 發查卷 │ ├──┼───────────────────┼──────┤ │ 56 │103年度聲字第1049號 │ 聲卷㈠ │ ├──┼───────────────────┼──────┤ │ 57 │101年度聲字第2307號 │ 聲卷㈡ │ ├──┼───────────────────┼──────┤ │ 58 │102年度聲字第389號 │ 聲卷㈢ │ ├──┼───────────────────┼──────┤ │ 59 │101年度聲羈字第314號 │ 聲羈卷㈠ │ ├──┼───────────────────┼──────┤ │ 60 │101年度聲羈字第315號 │ 聲羈卷㈡ │ ├──┼───────────────────┼──────┤ │ 61 │中法機字第10160501380號(卷一) │ 調查卷㈠ │ ├──┼───────────────────┼──────┤ │ 62 │中法機字第10160501380號(卷二) │ 調查卷㈡ │ ├──┼───────────────────┼──────┤ │ 63 │中法機字第10160501380號(卷三) │ 調查卷㈢ │ ├──┼───────────────────┼──────┤ │ 64 │中法機字第10160501380號(卷四) │ 調查卷㈣ │ ├──┼───────────────────┼──────┤ │ 65 │中法機字第10160501380號(卷五) │ 調查卷㈤ │ ├──┼───────────────────┼──────┤ │ 66 │102年度查扣字第322號 │ 查扣卷 │ ├──┼───────────────────┼──────┤ │ 67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 │ 公會卷 │ ├──┼───────────────────┼──────┤ │ 68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卷(卷一) │ 原審卷㈠ │ ├──┼───────────────────┼──────┤ │ 69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卷(卷二) │ 原審卷㈡ │ ├──┼───────────────────┼──────┤ │ 70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卷(卷三) │ 原審卷㈢ │ ├──┼───────────────────┼──────┤ │ 71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卷(卷四) │ 原審卷㈣ │ ├──┼───────────────────┼──────┤ │ 72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卷(卷五) │ 原審卷㈤ │ ├──┼───────────────────┼──────┤ │ 73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2443號卷(卷六) │ 原審卷㈥ │ ├──┼───────────────────┼──────┤ │ 74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661號卷(卷一) │本院前審卷㈠│ ├──┼───────────────────┼──────┤ │ 75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661號卷(卷二) │本院前審卷㈡│ ├──┼───────────────────┼──────┤ │ 76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661號卷(卷三) │本院前審卷㈢│ ├──┼───────────────────┼──────┤ │ 77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661號卷(卷四) │本院前審卷㈣│ ├──┼───────────────────┼──────┤ │ 78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卷(卷一) │ 本院卷㈠ │ ├──┼───────────────────┼──────┤ │ 79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卷(卷二) │ 本院卷㈡ │ ├──┼───────────────────┼──────┤ │ 80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卷(卷三) │ 本院卷㈢ │ ├──┼───────────────────┼──────┤ │ 81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卷(卷四) │ 本院卷㈣ │ ├──┼───────────────────┼──────┤ │ 82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卷(卷五) │ 本院卷㈤ │ ├──┼───────────────────┼──────┤ │ 83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卷(卷六) │ 本院卷㈥ │ ├──┼───────────────────┼──────┤ │ 84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卷(卷七) │ 本院卷㈦ │ ├──┼───────────────────┼──────┤ │ 85 │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卷(卷八) │ 本院卷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