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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329 筆:名稱 20・條文 309
公平交易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6.14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4.07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14.07.23
公平交易委員會編制表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8.09
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務規程預覽 ↗
最後修正 106.08.09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3.0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3.0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5.2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事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1.03.0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2.07
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預覽 ↗
最後修正 103.02.19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2.05.09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促銷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1.02.09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2.02.21
八十一年特種考試公平交易管理人員考試規則預覽 ↗
最後修正 99.03.17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3.06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1.31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4.03.06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預覽 ↗
最後修正 113.03.29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及工作報告暨財務報表編製辦法預覽 ↗
最後修正 108.01.31
條文定位309
公平交易法第 1 條預覽 ↗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
公平交易法第 2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事業如下: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
公平交易法第 3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公平交易法第 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競爭,指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 5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
公平交易法第 6 條預覽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
公平交易法第 7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
公平交易法第 8 條預覽 ↗
事業無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於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於相關…
公平交易法第 9 條預覽 ↗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
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預覽 ↗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
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預覽 ↗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
公平交易法第 12 條預覽 ↗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 …
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預覽 ↗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
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預覽 ↗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
公平交易法第 15 條預覽 ↗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或服務之規格或…
公平交易法第 16 條預覽 ↗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
公平交易法第 17 條預覽 ↗
聯合行為經許可後,因許可事由消滅、經濟情況變更、事業逾越許可範圍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所附加之條件或負擔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變更許可內容、令停止、改正其…
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預覽 ↗
主管機關對於前三條之許可及其有關之條件、負擔、期限,應主動公開。
公平交易法第 19 條預覽 ↗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 20 條預覽 ↗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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