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獎勵或懲處,分為左列各種: 一、獎勵: (一) 記大功。 (二) 記功。 (三) 嘉獎。 二、懲處: (一) 記大過。 (二) 記過。 (三) 申誡。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19條,該會及其各機構對職員的獎勵和懲處分為以下幾種:一、獎勵:(1)記大功。(2)記功。(3)嘉獎。二、懲處:(1)記大過。(2)記過。(3)申誡。 此參考資料來自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版本。根據該法條,該機構對於職員的獎勵可以通過記大功、記功或嘉獎的方式進行。而對於職員的懲處則可以通過記大過、記過或申誡的方式進行。這些獎勵和懲處的措施將根據職員的表現和行為適用。 例如,在某位職員表現出色並表現出卓越的成績時,該會可以選擇記大功來獎勵該職員。同樣地,該會也可以根據職員的不當行為或失職情況選擇記大過或記過的方式進行懲處。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法規並未具體說明每種獎勵或懲處的具體內容和細節,因此實際應用時可能會有進一步的細則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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