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人員,未訂有職等者,其有關人事管理事項,得按其職務及工作性質,比照簡、薦、委任 (派) 或僱用人員辦理之。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208條,本會暨各機構人員如果沒有訂定職等,其人事管理事項可以根據其職務及工作性質,採用簡任、薦任、委任(派遣)或僱用人員的方式進行。依據該辦法,從事不同職務和工作性質的人員可能具有不同的人事管理方式。例如,特定職位可能需要委任或派遣人員,而其他職位可能需要薦任或僱用人員。藉由比照不同人事管理方式,可以確保機構內部的人事分配更符合各職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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