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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683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趙春碧楊文廣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16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縯三(原名林孟源)
選任辯護人
謝錫福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泳昶(原名林國忠)
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逸卉(原名張紫雯)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嘉淇(原名梁美玲)
上訴人
即被告
徐金華
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閔智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豐全(原名張維垣、張榮成)
上訴人
即被告
卓文俊
上列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瑾瑤(原名周淑麗)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張金蘭(原名張金蘭)
上訴人
即被告
羅意燕
上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添淥(原名鍾樹城)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4286號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0、18213、24996、274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

原判決關於寅○○、癸○○、戌○○、申○○、壬○○、酉○○

、午○○、庚○○、丙○○○、E○○、D○○部分均撤銷。

寅○○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癸○○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叄年玖月。

酉○○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叄年。

D○○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庚○○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丙○○○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E○○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申○○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壬○○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叄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戌○○無罪。

┌──────────────────────────────┐

│犯 罪 事 實 │

└──────────────────────────────┘

一、寅○○(原名林孟源)、癸○○(原名林國忠)係兄弟,與D○○(原名鍾樹城)前有下列不良素行紀錄:

㈠寅○○前曾於86年2月20日,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84 年度上易字第2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87年11月1日始因縮短刑期執畢;又於87年7月25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15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87年10月7日經易科繳清罰金執行完畢。

㈡癸○○前曾於民國91年8月9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1年10月16日經易科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3年2月23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中交簡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3年3月25日經易科繳清罰金執行完畢;另於95年4月24日,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中交簡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5年5月11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5年10月10日),後於95年8月8日(起訴書誤認為95年7月12日)將徒刑改易科罰金繳清而執行完畢出監。

㈢D○○前曾於85年9月30日,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86年10月21日始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迨至87年7月1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且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

二、寅○○、癸○○2人於91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設立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原審判處罰金新臺幣30萬元確定,下稱傳奇公司、於91年12月4日核准設立登記,於99年6月4日由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由癸○○擔任公司董事長,為傳奇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寅○○擔任傳奇公司之「總裁」,主導經營傳奇公司全部業務,為傳奇公司實際經營之人,於如附表叄所示時間,分別僱用其2人之姊夫午○○、及申○○、酉○○(原名e○○,自任職後即化名「酉○○」,後於101年10月1日改名酉○○)、庚○○、丙○○○(原名f○○,於101年1月17日更名)、E○○、D○○等人,由午○○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財務長(並兼任總務、倉管),酉○○擔任該公司為總經理(後因業績不佳降為處長),D○○與庚○○(化名為「卓立」)分別擔任傳奇公司前後任之執行長,丙○○○擔任該公司人事副總經理,申○○、E○○分別擔任該公司行政、櫃檯出納人員(起迄時間詳見附表叄所示),壬○○則自93年9月間起加入為傳奇公司會員,其等均明知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不得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竟分別於如附表叄所示時間,自其等在傳奇公司任職或參與說明會時起,共同基於違法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又寅○○、癸○○、午○○、申○○、酉○○、庚○○、丙○○○、E○○、D○○等9人均明知傳奇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並無收受存款之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竟分別於如附表叄所示時間,共同基於違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由寅○○於92年12月31日填具多層次傳銷報備書(預定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之日期為93年1月31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案;復以業務經營需要為由,在與傳奇公司相同人員之組織下,設立無實際對外從事經營行為之「七馬工商資融管顧有限公司」(下稱七馬公司)、「榴樣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富利陞生物科技公司」;癸○○、寅○○2人自93年9月間起,即每週2至3次在傳奇公司內舉辦投資說明會,復邀集均有共同為違法多層次傳銷犯意聯絡之卯○○、巳○○、辛○○、黃羽慈(原名:地○○)、天○○、o○○(原名:王培文、乙○○,係寅○○之前妻)、玄○○、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等人(前列卯○○等12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該公司亦將會員稱作「經銷商」,以下皆稱為「會員」),在投資說明會中先後向不特定之人及如附表壹所示會員宣傳介紹、或經由已加入為會員之壬○○、及上揭卯○○等12人之宣傳介紹,或以利用到傳奇公司上姓名學課程之機會;或以「介紹投資賺錢機會」招募不特定人前來參加該公司投資說明會,在課程中及說明會中對如附表壹所示p○○等及其他不特定人播放傳奇公司「傳奇八大產業」,即傳奇公司投資大陸泉州有686甲開發案、蓋5000棟別墅、奈米能量專利技術原料輸出、兩岸羽芝美容養生會館加盟事業、中法合作廣西路威銘軒美容加盟事業、福建泉州3000坪GMP 國家級保健飲料場、廣西桂林岩洞觀光開發、國際儲蓄理財投資事業部及兩岸合法股票、房地產交易等經濟事業,預計獲利達新臺幣(下同)3000億元之影帶,並發放相關文宣,之後再由寅○○、癸○○;或由酉○○、丙○○○、D○○先後輪流在庚○○所主持之投資說明會(每次參與說明會之人及上台主持說明之人並不固定)上台講解投資傳奇公司「傳奇八大產業」,每1單位為1萬2000元至1萬6000元不等,每月即可分紅630元(即該公司所稱之「630專案」);投資傳奇公司「合會」,每會1萬元,每月僅繳交8200元,每月固定有1800元之利息;投資該公司土地開發案每10萬元每月有紅利4000元、每100萬元紅利每月4萬元或每年50萬等各項投資方案,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並強調現場投資入會者享有優惠,且可獲贈公司之奈米能量水床、記憶冰枕、奈米能量魔術牙膏、奈米能量露、精力素等產品,藉以吸引不特定人參加投資,而向包括如附表壹所示p○○等在內之不特定人吸收資金。此外,投資說明會上更鼓吹已入會會員再招募其他會員入會,除可立即領取推薦獎金400元、600元、1200 元外,更可進入「全球回饋專案」,而依其所推薦之人數、上下線關係及金額,分別晉升金、銀、銅、鐵級董事及專員、主任、襄理、總經理、處經理、協理、總監、副總等職務,再依其職務領取不同比例之「直推對」、「收件」、「紅利回饋」、「全球股東消費分紅」、「專業顧問群招募」等獎金。癸○○、寅○○、D○○、酉○○、午○○、庚○○、丙○○○等人為吸引與會者投資,在投資說明會中,除先後多次安排壬○○、o○○向前來與會之不特定人宣稱其等如何投資、如何獲利外,復安排發放高額紅利、獎金,而由o○○、玄○○、壬○○、卯○○、張博鑫等人上台領取百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紅利、獎金,惟o○○、玄○○、壬○○、卯○○、張博鑫等人於說明會結束後,均因寅○○等人聲稱再投資即可獲較高獎金,而將其等領得之紅利、獎金交還傳奇公司及寅○○,致如附表壹所示p○○等人受到顯不相當之獎金、利息及紅利之吸引,遂分別投資傳奇公司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額。而E○○、申○○於任職期間,負責在投資說明會現場收受當場入會者之投資款,當晚彙整後再交由午○○、寅○○;午○○、寅○○則按月於每月16日,分別指示E○○、申○○填具匯款單後,以匯款方式,將紅利發放予如附表壹所示p○○等會員。傳奇公司、寅○○、癸○○、D○○、酉○○、午○○、庚○○、丙○○○、E○○、申○○等人為吸引如附表壹所示之會員繼續加碼投資,更分別於94年12月27日、95年1月6日、及95年12月10日,先後3次無償招待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之t○○、u○○、v○○、p○○及C○○等各約數十名投資人前往大陸地區,勘查「傳奇八大產業」及大陸泉州地區686甲土地開發案動土典禮,返國後,再將所拍攝之影像製成影帶及文宣,用以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傳奇公司。

三、寅○○、癸○○、午○○、申○○、酉○○、庚○○、丙○○○、E○○、D○○等人先後在傳奇公司任職期間,共同利用上揭方式,透過壬○○、o○○、卯○○、巳○○、辛○○、黃羽慈、天○○、玄○○、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等會員共同違法經營變質多層次傳銷事業,而遂行其等吸收資金之目的,其中:①卯○○之直接下線有s○○、I○○、r○○、謝文玫、吳澍吉、林意軫、紀玉蟬、地○○、孔麗祝、辛○○、亥○○、金宇芳、廖宥宣、林淑閔(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2186萬1537元);②巳○○之直接下線有甲庚○、閻羅秋香、黃湙鴒(即黃鳯娥)、甲己○(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129萬元);③辛○○之直接下線有w○○、U○○、張麗英、許琪芳、y○○○(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593萬7254元);④地○○之直接下線有P○○、巳○○、游彩鳳、陳韞竹、n○、馬連園圓(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830萬5000元);⑤天○○之直接下線有u○○、d○○、T○○、k○○、胡金巿(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464萬1400元);⑥乙○○之直接下線有Q○○、廖若惠(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505萬元)。⑦玄○○之直接下線有p○○、i○○○、N○○、O○○、陳建峯、v○○、陳筠樺、楊慧英、江柳幸、X○○、李珮芝、x○○、曾美宥、陳美琴、甲甲○、蔡泌絨、宙○○、黃春鳯(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3046萬1400元);

⑧林吳紀子直接下線為林國鑫。⑨辰○○之直接下線有卯○○、S○○、V○○、吳姈芳、張鳳蘭、m○○○(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1391萬2000元);⑩宇○○之直接下線有甲戊○、甲丁○、甲丙○(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30 萬2000元;⑪丑○○之直接下線有甲乙○、宇○○(直接下線投資金額總計約86萬元)。迄95年12月間,投資者因傳奇公司未如期發放利息、紅利,而陸續查覺有異,乃向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站報案;寅○○、癸○○為安撫投資者及繼續吸金作為發放紅利、利息及獎金之來源,仍繼續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迄96年3月間止,仍有如附表壹編號133至137所示N○○等人出資加入為會員;寅○○、癸○○、酉○○、午○○、庚○○、丙○○○、申○○、E○○、D○○等9人以收受投資名義,共陸續向如附表壹所示會員吸收資金達1億5350萬4407元(起訴書誤載為1億2692萬元)。

四、嗣於96年2月16日,寅○○因無法支付傳奇公司會員欲領回之投資款項,乃以七馬公司名義經營「合會」,對傳奇公司會員聲稱如不同意將投資在傳奇公司之款項轉入七馬公司合會,所有投資款將會因檢調查緝而無法領回,部分會員(詳見附表壹)因恐投資款無法取回乃簽立轉會同意書,將簽立轉會同意書之投資者原來對傳奇公司之各項投資,轉換成投資七馬公司合會;寅○○另以每月7萬5千元之高薪,聘請不知情之甲○○擔任該七馬公司之總經理,負責所謂「合會管理」,甲○○發現上情後,因不認同寅○○上揭所為,遂於96年6月8日主動離職。然七馬公司仍無法如期支付會員相關款項,如附表壹所示p○○等會員始組成自救會以投資憑證、合會單提出檢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署檢察官於96年7月24日20時許,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傳奇公司,並扣得傳奇公司所有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品。

五、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巿調查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件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寅○○、癸○○、戌○○、申○○、壬○○、酉○○、午○○、庚○○、丙○○○、E○○、玄○○、D○○、及共同被告卯○○、巳○○、辛○○、黃羽慈、天○○、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等人於原審審理時均分別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被告寅○○、庚○○於本院審理中亦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經交互詰問程序確實保障上開被告本人以外其餘共同被告之訴訟權,其等以證人身分之陳述自得作為認定本件被告寅○○等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且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寅○○、癸○○、戌○○、申○○、壬○○、酉○○、午○○、庚○○、丙○○○、E○○、D○○、及共同被告卯○○、巳○○、辛○○、黃羽慈、天○○、玄○○、o○○、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暨證人曾月霞、張德旺、張清順、己○○、甲○○、傅裕隆、r○○、G○○、s○○、y○○○、z○○、甲甲○、d○○、甲庚○、g○○、c○○、p○○、亥○○、t○○、u○○、v○○、a○○、w○○、x○○、b○○、陳建峯、H○○、I○○、J○○、林美紅、陳瑞堂、李錦祿、U○○、V○○、廖若惠、m○○○、宙○○、賴春桃、F○○、未○○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以證人身分所為之陳述,本院審酌檢察官於偵訊時均對上開證人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證人結文後具結,衡情其等均知悉據實陳述以免觸犯偽證罪,其等係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等供述之真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且原審審理時,已依法定程序傳喚其等到場,命其具結陳述,並使本件被告寅○○等人就被告本人以外其餘共同被告及其他證人之陳述,有與上揭證人對質及詰問之機會,已確保本件被告寅○○等人之對質詰問權,本件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之陳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足認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午○○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爭執證人甲○○於偵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自屬無據,附此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固規定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惟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身分調查時,應依同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而言。若非以證人身分,而係以共同被告或共犯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又前揭不論係本案或另案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本案)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惟若已於本案審判中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接受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即已確保其訴訟防禦權,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卯○○、巳○○、辛○○、黃羽慈、天○○、玄○○、o○○、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與上訴人等具共犯關係,其等於檢察官及原審法官以被告或證人身分訊問時所為有關上訴人部分之陳述,就上訴人所涉之本案,雖係審判外之陳述,然原審及本院已以證人身分傳喚其等到庭具結作證(見原審98年7月10日、98年7月31日、99年5月14日、100年2月16日、100年4月6日審判筆錄),並予上訴人等及辯護人詰問、對質之機會,並經原審及本院踐行法定調查證據程序,依照上開說明,自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四、本件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係經警向原審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後,在上開地點實施搜索並查扣在案,此有該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稽,則扣案之上開物品,係依原審法院所核發搜索票以法定程序合法搜索扣得,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係執法人員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又本案卷附由被告及被害人等於偵查及審判中所自行提出之轉單明細表、投資協議書、協議書、契約書、申請書、文宣等文書影本及光碟等物,亦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自有證據能力。

五、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上述一、二、三所示外,其餘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寅○○、癸○○、戌○○、申○○、壬○○、酉○○、午○○、庚○○、丙○○○、E○○、D○○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就該審判外之陳述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該審判外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六、末按被告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有權拒絕陳述,此所以刑事訴訟法第95條賦予被告恐因陳述受追訴或處罰之緘默權,此屬被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被告此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之義務。如檢察官、警察已踐行此項告知義務,未強迫其作出讓自己入罪之陳述,違反不自證己罪之原則,其陳述自具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寅○○、癸○○、申○○、壬○○、酉○○、午○○、庚○○、丙○○○、E○○、D○○於警詢、調查站詢問及偵查中陳述前,均已被告知得保持緘默,有筆錄可稽,被告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寅○○、癸○○、申○○、壬○○、酉○○、午○○、庚○○、丙○○○、E○○、D○○等人均矢口否認有上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其等辯解意旨如下:

㈠被告寅○○辯稱:傳奇公司這期間將近4年8個月,伊是實際負責人,跟癸○○沒有關係,公司剛開始的時候開發22種產品,傳奇所託售的都是大廠商不是爛工廠,傳銷部分630專案占總收入的83%,傳奇公司有報備公交會,630專案它是五代的一個小矩陣第一代630元的組織獎金 , 第二代的獎金1890元,第三代組織獎金就是5670元, 第四代的獎金就是17010元,第五代的獎金就是50060元,依照公交會的報備,最高獎金上限是50%到60%,和起訴書所載的有點誤差,爭議點在這邊,互助會是傳奇原本的會員,占收入約十多%左右,土地部分占總額6%,此部分為私人投資,傳奇公司很大也有到處開很多場說明會,基本支出很多,如果今天真的是要吸金,4年多來吸金一定不只1億,傳奇公司並非如會員所言負債累累,傳奇公司在95年4月份清算,95年4月到95年5月份後每個月攤還本金3千5百2左右,何來吸金之說?像其他投資公司一年就吸金幾億元,他們沒產品,伊還有產品云云。

㈡被告癸○○辯稱:伊係擔任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參與傳奇的營運云云。

㈢被告申○○辯稱:伊只是單純的員工,當初確實是不曉得公司這樣的作法是違法的,如果詐騙的公司會提供員工勞健保?伊以為這是正當的,如果這是違法的,請給伊自新的機會,伊不知道這樣會犯罪云云。

㈣被告壬○○辯稱:伊是單純的投資者,七馬公司沒有實際的營運,伊不是負責人,伊因為改名,寅○○騙取伊的身分證資料而登記成會首,伊質問寅○○後,寅○○才把負責人的名義轉換成別人云云。

㈤被告酉○○辯稱:伊進入傳奇公司當顧問,領兩萬塊的車馬費,後來當基金會的秘書長,伊認為是做善事,後來被招待去大陸,後來就被招攬成為總經理,伊當了4個月的掛名總經理,之後因業績不好,後來伊就離職,伊不知道這樣的行為是犯法的,如果這樣的行為有犯法,請給伊自新的機會云云。

㈥被告午○○辯稱:伊進去傳奇公司只有幾個月的時間,伊擔任管理倉庫和廚工的工作,開會和說明會伊也不曾參加,伊才國小畢業如何擔任財務長?伊不曾犯法,也不知道傳奇公司的業務是什麼云云。

㈦被告庚○○辯稱:伊是後期95年8月底才進公司,10月就被調到森巴會館,是一個正常的健康會館,跟傳奇公司沒有關係,伊是森巴會館的執行長,沒有作業務,在伊進入以前,公司制度及會員募集制度已經完備,受害人和伊完全沒有關連,伊也沒有參與財務,在事情發生後,伊協助受害人成立自救會,請被害人去報案,如果伊是共犯,怎麼會去幫助被害人對抗公司索討本票和債權云云。

㈧被告丙○○○辯稱:伊和庚○○一樣差不多同時進入公司上班,伊上班的時間前後大約1個月的時間,12月的時候伊就被派到森巴會館工作,伊負責的工作就是會員來森巴會館參加說明會時,通知廚房準備需要的東西,伊進行的工作,是接受上司交辦的事項,如果因為這樣獲罪,給伊一個警惕,並給伊自新機會云云。

㈨被告E○○辯稱:當初因為這家公司有勞健保,朋友介紹進來的,伊不是會計,而是櫃台小姐,每個月領2萬4 千元,也沒有參與開會,也沒有決策權等云云。

㈩被告D○○辯稱:因為公司需要奈米專業的解說專員,因為是伊的專業,伊沒有犯意,職務部分僅代表奈米專案開發的執行長,有些會員可能誤解伊是傳奇公司的執行長,後來伊發現奈米產品開發有問題,就和寅○○提出離職,後來土地合會都與伊無關,伊每月只領取4萬多元的薪水,也沒有獎金,伊有跟自救會和解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癸○○、寅○○、午○○、申○○、壬○○、酉○○、庚○○、丙○○○、E○○、D○○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⑴證人即如附表壹編號1至159所示被害人就其等如何投資傳奇公司、及投資項目、金額、如何獲利等情,分別於警詢、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查中指述歷歷(見附表壹編號1至159所示各頁次筆錄),並分別提出投資協議書、互助會繳費明細、匯款單、投資總額表、繳交投資款明細、被告寅○○開立之本票、投資金額簡表、合會單、傳奇公司償還投資款計算及協議書、互助會申請書等在卷可證。

⑵被告癸○○、寅○○、午○○、D○○、庚○○、酉○○、丙○○○等人如何在傳奇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如何以無償招待投資者前往大陸地區勘察投資案、如何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入會可分得推薦獎金等方式招攬投資、如何由申○○、E○○負責收取投資款而共同吸收資金等情,業據下列證人證述明確,分敘如下:

①證人即被害人p○○證稱:其於94年11月間,經玄○○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於每週1、3、6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八大傳奇產業」、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投資案後,以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可領紅利630元,投資傳奇公司共240單位,共計384萬元,有領得12萬元紅利;又經寅○○遊說,投資每10萬元、每月可領3千元紅利、約定2年回本的投資案共180萬元,有領回8個月紅利,本金未領回;其投資款均直接交給被告寅○○,且與其他投資人先後於95年1月間及同年12月間,由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負責人即被告癸○○、總經理即被告豐全等人招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686甲土地開發案;之後又經被告寅○○遊說,再以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800元,投資互助會200萬元,僅拿回利息6萬元;另以每單位1萬6000元,投資「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150萬元,未領得紅利、本金;被告寅○○並告知每推薦1人成為上線,可領得推薦金400元以及直推對、收件、紅利回饋、全球股東消費分紅、專業顧問群招募等獎金,更可依推薦人數晉升等級領取不等比例之獎金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下稱警卷)一第239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5頁、卷四第17頁)。

②證人即被害人亥○○證稱:其經卯○○介紹於94年11月間,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以「八大傳奇產業」、土地開發等投資案鼓吹後,以每單位1萬5000元、每月紅利630元,投資30單位,期間分得紅利約20萬元至30萬元,惟均已再轉入投資;又其於95年1月6日,由傳奇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癸○○、總裁即被告寅○○、執行長即被告D○○等人無償招待其與其他投資人約60 人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其於95年6月又參加該公司互助會共42萬元,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固定1600元;而96年1月初,被告寅○○又改以「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鼓吹其及推薦他人入會, 每單位1萬6000元,每推薦1人可分得400元推薦獎金,之後有直推獎金、收件獎金、紅利回饋、全球股東消費分紅及專業顧問群招募等獎金,其因此又投資,先後領取之紅利及利息分別為20萬至30萬元、5萬3千8百元、27萬元,本金均未領回;而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負責人即被告癸○○、財務即被告午○○、執行長即被告庚○○、總經理即被告酉○○、副總經理即被告丙○○○等人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見警卷二第37頁至第42頁、96 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28頁、卷四第20頁)。

③證人即被害人t○○證稱:其經友人林容彬介紹於95年6月間,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以「八大傳奇產業」、土地開發、互助會等投資案鼓吹後,以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紅利630元,共投資336萬6098元;又被告癸○○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被告寅○○為傳奇公司總裁、、被告酉○○為傳奇公司總經理、被告丙○○○為傳奇公司副總理、被告午○○為公司總務、被告庚○○為公司執行長,上揭被告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其與其他投資人約60人曾於95年12月初,由被告癸○○、寅○○、酉○○、庚○○無償招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等語(見警卷二第47頁至第53頁)。

④證人即被害人r○○證稱:其於94年12月間,經卯○○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以每單位每月可回饋630元紅利及其所稱「八大傳奇產業」、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每100萬元2年期,每月可領4萬元等投資案,投資「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可回饋630元紅利」案360萬元;投資「土地開發每100萬元2年期,每月可領4萬元」案100萬元、「土地開發每100萬元2年期,每月可領3萬3千元」案110萬元;投資「全球回饋」案104萬元;投資互助會700萬元,傳奇公司因此每月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發放紅利;又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分別由被告寅○○、執行長即被告D○○、總經理即被告酉○○主持;其投資款大部分均交由公司會計即被告申○○等語(見警卷一第176 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1第83頁)。

⑤證人即被害人s○○證稱:其經卯○○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所謂「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等投資案後,以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800元,投資互助會24萬元;另投資土地開發案20萬元等語(見警卷一第186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103頁)。

⑥證人即被害人u○○稱證:其經被告天○○介紹於95年5月間,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以每50萬元每月紅利2萬元投資該公司土地開發,及以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800元投資該公司互助會,投資款均交給被告申○○,前後投資247萬餘元;又被告癸○○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被告寅○○為傳奇公司總裁、被告酉○○為傳奇公司總經理、被告丙○○○為傳奇公司副總經理、被告午○○為公司總務、被告庚○○為公司執行長,上揭被告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其與其他投資人約60人於95 年12月初,由傳奇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癸○○、總裁即被告寅○○無償招待人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所謂「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其又因天○○以該公司合會、全球性土地開案鼓吹而投資約100餘萬元等語(見警卷二第54頁至第58頁)。

⑦證人即被害人v○○證稱:其經玄○○介紹於94年初,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會中經被告寅○○以土地開發投資案鼓吹後參與投資以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紅利630 元計算,為獲取高額紅利,故投資240單位共384萬元,投資款均交給被告申○○;又其與其他投資人約60人於95年間,由傳奇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癸○○、寅○○等人無償招待其與其他投資人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 甲土地開發案,之後被告寅○○以「八大傳奇產業」,鼓吹其投資共268萬餘元;另於95年6月,以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600元鼓吹其投資互助會42萬元,會款均交給公司會計即被告申○○。後於96年1月間因傳奇公司無法發放紅利、獎金,被告寅○○又改以「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鼓吹其及推薦他人入會,每單位1萬6千元,每推薦1人可分得400元推薦獎金,之後有直推獎金、收件獎金、紅利回饋、全球股東消費分紅及專業顧問群招募等獎金,其又投資80萬元等語(見警卷二第62頁至第71頁)。

⑧證人即被害人a○○證稱:其經友人介紹於96年1月間,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會中經被告寅○○以土地開發投資案鼓吹後,以每單位1萬6000元,1年後可獲利1倍,故投資176萬元;而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負責人即被告癸○○、財務長即被告午○○、執行長即被告庚○○、總經理即被告酉○○、副總經理即被告丙○○○等人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見警卷二第72頁至第81頁)。

⑨證人即被害人w○○證稱:其經辛○○介紹於95年8月間,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會中經被告寅○○以土地開發投資案鼓吹每投資1單位1萬6000元,紅利依不同等級而異,但不算紅利,光是獲利1年即可達1倍,辛○○、寅○○即逕行宣布其投資400萬元,被告丙○○○、申○○隨即拿單要其填寫,之後其又投資全球回饋專案47萬元,二者合計447萬元。其於96年1月5日領得紅利20萬元,另外又分別領得紅利20萬及6萬元各1次;而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負責人即被告癸○○、財務長即被告午○○、執行長即被告庚○○、總經埋即被告酉○○、副總經理即被告丙○○○等人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惟傳奇公司、七馬公司均無銷售商品等語(見警卷二第88頁至第112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38至239頁)。

⑩證人即被害人x○○證稱:其於94年2月間經玄○○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會中經被告寅○○以土地開發投資案分紅方式為每10萬元每月4000元鼓吹後,投資200萬元,投資款均以現金交給被告E○○、申○○,約領取30萬元紅利,本金均未領回;而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負責人即被告癸○○、財務即被告午○○、執行長即被告庚○○、總經理即被告酉○○、副總經理即被告丙○○○等人均在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等語(見警卷二第113頁至第117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38頁)。

⑪證人即被害人b○○證稱:其經友人介紹於95年12月間,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由被告酉○○親自介紹合會制度及計算紅利後,因而投資9會,之後被告酉○○又介紹認識公司總裁即被告寅○○,經被告寅○○以「全球分紅回饋」專案鼓吹後,投資65單位,前後共投資137萬餘元,紅利數額之計算依合會入單速度及等級而定,傳奇公司招募之合會沒有開標,而是以輪流的方式決定得標者等語(見警卷二第118頁至第123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50頁、卷四第22頁)。

⑫證人即被害人y○○○證稱:其於95年5月間,經辛○○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投資每月每會1萬元,實際繳交8200元,即每月利息高達1800元之互助會共108萬元;而傳奇公司並告以若招攬他人入會,以投資金額計算,將可領取不等之介紹獎金等語(見警卷一第188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97頁)。

⑬證人即被害人z○○證稱:其於95年2月間,經友人張鳳蘭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乃投資互助會14萬6600元等語(見警卷一第193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1第112頁)。

⑭證人即被害人甲甲○證稱:其於94年8月間,經玄○○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說明每單位每月可回饋630元紅利、「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投資「每單位15,000元,每月可回饋630元紅利」案共140萬餘元,部分投資款以現金交給被告申○○;又其與其他投資人於94年12月間,被告寅○○等人更無償招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等語(見警卷一第195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107頁)。

⑮證人G○○證稱:其自95年陸續參加由被告寅○○、酉○○主持之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每1投資單位為1萬6000元、每月可領紅利630元,其共投資15萬8千4百元,投資款均交給被告申○○;被告寅○○、癸○○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其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等語(見警卷一第181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71頁)。

⑯證人即被害人d○○證稱:其於95年6月20日,經天○○介紹後,陸續參加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說明會中被告寅○○、酉○○、庚○○均會講述公司的獲利及經營方向,被告申○○、癸○○也會出席說明會,會中傳奇公司並告以若招攬他人入會,以投資金額計算,將可領取不等之介紹獎金,且說明公司獲利來源即「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鼓吹與會者投資,其因此投資土地開發50萬元2年期,每月利息2萬元、及10萬元1年期,每月利息3千元、互助會41萬3200元,而其前後拿到10餘萬之紅利。而寅○○、癸○○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其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等語(見警卷一第206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56頁)。

⑰證人即被害人未○○證稱:其自95年6月間起,陸續參加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被告申○○、癸○○也會出席說明會,被告寅○○、酉○○、庚○○均會在說明會中講述公司的獲利及經營方向等,會中說明公司獲利來源即「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鼓吹與會者投資,被告寅○○、癸○○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其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其與證人d○○共計投資金額依傳奇公司協議書記載為185萬8027元,天○○是其上線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56頁)。

⑱證人即被害人甲庚○證稱:其於95年6月間,經友人巳○○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由被告寅○○及酉○○主持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投資傳奇公司互助會共60萬元,即每會1萬元,但實際繳交8200元,每月利息達1800元,及以其妻之名廖淑珠投資土地開發案30萬元等語(見警卷一第197、216、217、218頁)。

⑲證人即被害人g○○證稱:其於95年4 月間,經友人曾友宥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又以每會1萬元每月可得利息1800元投資互助會13萬5000元,投資款分別交給被告寅○○及公司會計或匯到公司帳戶;又其參加之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分別由被告寅○○及張姓總經理、女性副總或執行長主持。說明會之目的在鼓吹與會者投資,並告以若招攬他人入會,以投資金額計算,將可領取不等之介紹獎金等語(見警卷一第219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 號卷一第51頁)。

⑳證人即被害人c○○證稱:其與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為鄰居,而被告午○○則為公司財務長,負責資金銀行匯款,被告癸○○、申○○分別為公司之負責人、行政,其於95年10月31日,經被告寅○○介紹公司開發土地獲利可觀後,投資傳奇公司23萬元,即加入每會1萬元、每月可得利息1800元之互助會。又被告寅○○、癸○○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其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又其曾於95年12月10日,由被告寅○○、癸○○等人帶隊前往大陸地區勘察土地開發案等語(見警卷一第224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42頁)。㉑證人即被害人q○○證稱:其於94年間,經真實年籍不詳綽號「阿照」之友人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後,以每單位1萬2000元,每單位每月可分紅630元之條件投資傳奇公司30萬元等語(見警卷一第165頁)。㉒證人即被害人宙○○證稱:其於95年1月間,經玄○○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以每單位1萬6000 元、每月領回630元,投資傳奇公司共120單位計192萬元;之後分別又投資每會1萬元每月固定利息1600元之合助會50 餘萬元及「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共4萬8000元;投資款均交給被告申○○,有領到數10萬元之紅利,本金均未領回;又被告寅○○、癸○○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其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2332號卷第17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61頁)。㉓證人即被害人C○○證稱:其於95年1月間,經友人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630轉會」(即每單位1萬6000元、每月可領紅利630元)、「八大傳奇產業」、土地開發、全球自動循環專案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共投資傳奇公司219萬元,投資款均直接交給被告寅○○;傳奇公司更曾無償招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參加「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渡假村、遊樂場破土典禮,當時被告寅○○、酉○○保證獲利約3000億元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2332號卷第30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37頁)。㉔證人即被害人F○○證稱:其於95年9月間,經玄○○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之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土地開發等自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投資每會1 萬元每月固定利息1600元之互助會159萬零400元,投資款均匯入傳奇公司;被告寅○○、癸○○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其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傳奇公司更曾於95年12月10日,無償招待其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參加所謂「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渡假村、遊樂場破土典禮,當時被告寅○○、酉○○保證可因此獲利約3000億元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2332號卷第24頁、96年度偵字第28312號卷第46頁)。㉕證人黃○○、陳建多分別證稱:其2人分別於96年2月、96年3月陸續參加由被告寅○○、f○○主持之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每1投資單位1萬6000元、每月可領紅利630元,如果1次買30個單位就可免費1人出國,其等共投資39單位,共50餘萬元,只領回1次1萬2千元;投資款係黃○○簽發配偶陳建多的支票交給被告申○○;黃○○有介紹朋友石素珠加入會員參加合會,但沒有賺取推薦奬金等語,並提出黃○○、陳建多各投資6會之互助會簿為證(見中分一偵0000000000號警卷2-1第226、227、230、231、248至251頁)。

⑶共同被告乙○○、天○○、地○○、張博鑫、卯○○、辰○○、玄○○、林吳紀子、宇○○、丑○○、巳○○、辛○○等人就其等如何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如何參與傳奇公司推出之多層次傳銷而招攬他人投資、如何獲利、暨被告癸○○、寅○○、午○○、D○○、庚○○、酉○○、丙○○○等人如何在傳奇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如何以無償招待投資者前往大陸地區勘察投資案、如何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入會可分得推薦獎金等方式招攬投資等情,業據其等分別於警詢、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查中陳述綦詳,且互核相符,均得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分敘如下:

①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何時加入傳奇公司?經過?)93年9月加入,傳奇公司作土地開發...投資100萬元半年後可拿回150萬」、「(問:是否參加傳奇公司說明會並上臺領取紅利?)有。紅利有現金有本票,現金部分總裁寅○○要我再投資,就又拿回去了,本票部分也是再投資就撕了」、「(問:是否可因為介紹他人加入傳奇公司可領紅利或獎金?)有。我介紹廖若惠、Q○○入會,我自己想說有好東西就介紹朋友加入,3萬元獎金均是傳奇公司撥給我的」、「(問:下線何人?)廖若惠、Q○○」、「(問:領到多少獎金?)廖若惠3.5萬是寅○○給的」、「(問:你有無上臺領過錢?)有。領過40、50、70、80萬都有,每領完後就又繼續投資」、「(問:所以接受表揚的錢都並未實際拿到?)是,都又再投資了」、「(問:公司有無利用說明會表揚績優人員?內容?目的?)有。請賺錢的投資人上臺領取現金,但有時只唱名而以,目的是告訴臺下的投資人賺很多錢」、「(問:你曾經上臺領過錢嗎?多少錢?多少次?)有。領1次現金,有時支票,有時候1百多萬,有時候5、60萬元,但下台後寅○○就叫我們再投資,利潤會多給我多一點,錢就立即還給公司,至少2~3次」、「(問:你上臺前是否知道公司要將錢拿回去?「(問:一起上臺接受表揚還有何人?)玄○○、周璟瑤、卯○○、玄○○先生」、)不知道」、「(問:為什麼公司要將錢拿回去?)因為公司叫我們再投資」等語(見警卷二第170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三第145頁、 卷四第23頁)。由共同被告乙○○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3年9月間投資傳奇公司之土地開發案,每投資100萬元,半年即連本帶利領回150萬,其曾以現金及本票領得紅利,又因推薦廖若惠、Q○○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復多次在傳奇公司舉辦之投資說明會中上臺領取50萬至百萬元不等之獎金,惟投資說明會結束後隨即為獲得較高之利潤又將甫領得之獎金交還傳奇公司。

②共同被告天○○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你是否曾參加該公司舉辦之說明會?時間、地點為何?)有,去年較多,剛加入時1星期會去1次,地點都是在公司內」、「(問:該公司說明會內容為何?由何人主持?)主要是跟我們講說大陸的投資事宜」、「(問:該公司舉辦說明會之目的為何?)是希望我們投資」、「(問:公司有無辦說明會、何時、何地?內容?)內容是介紹公司在大陸投資土地、蓋別墅等,公司非常賺錢,大陸那邊可以分紅」、「95年5月開始投資,一剛開始我買5個單位,一單位是10萬元,是土地投資的部分,後來我又陸續加碼...共投資590幾萬,每單位10萬,每2年一循環,每月有4000元利息」、「(問:是否曾參加傳奇公司說明會並上臺領取紅利?)有。紅利是領現金,我就帶走了」、「(問: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種宣傳內容介紹、鼓吹你投資?請簡述投資過程?何時開始投資?)95年4月份左右,何碧宜介紹我認識一位傳奇生物科技公司酉○○經理,他說他改名字很厲害,地點在崇德路家樂福B棟8樓,該公司的總裁寅○○有介紹我加入互助會,1會1萬元,利息1800元,我在5月份加入該互助會,加入1會。之後寅○○又介紹我投資土地, 1個單位10萬元, 每個月利息4000元,1期2年,我投資6個單位,他說投資5個單位就可以免費招待出國至中國大陸廈門旅遊,而且再贈送漳州的土地50坪。後來他又說互助會有加入24會的話,也可以招待出國,所以我另外加入互助會24 會,我就和我老公一同出國。陸陸續續我又加入互助會及投資土地,共投資進590幾萬」、「(問:你有無介紹或招攬他人加入?多少錢?有無領取到推薦或分紅獎金?)我於95 年5月介紹u○○加入,他投資將近200多萬。我於95年8~9月介紹胡金市加入,他投資將近8~9萬元。我於95年6~7月介紹k○○加入,他投資將近6~7萬元。我於95年11月介紹T○○加入,他投資將近3~4萬元。我於95年6月介紹d○○加入,他投資將近100多萬元。我介紹人加入投資都有領到推薦獎金,但金額都不高」、「(問:被告寅○○、癸○○、梁寶蓮、申○○是否告知你可以找人投資傳奇公司?)有,只有寅○○有」、「(問:你是否曾參加過傳奇公司、被告寅○○、癸○○、梁寶蓮、申○○舉辦的投資參訪行程?過程為何?)有,我跟我先生都有去,行程是5天4夜,行程的花費都是由公司出,要出國的都是投資人,但是要投資50萬元以上才可以去,或是參加互助會24會才可以去」、「(問:該行程如何計費?傳奇公司隨行人員有誰?)都是公司花費,隨行的有寅○○、酉○○、申○○、張函蓁(女的總經理)、卓立(執行長),卓立也常常主持說明會」等語(見警卷二第178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66頁、卷三第145頁、18213號卷四第23頁)。由共同被告天○○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5年5月間,投資傳奇公司之土地開發案,每投資10萬元,每月紅利4000元,共計投資傳奇公司約591萬元,並以現金領取紅利,又被告寅○○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吹其尋找他人投資成為下線,其因之推薦u○○、胡金巿、k○○、T○○、d○○投資傳奇公司而獲得獎金,被告庚○○曾主持說明會,且其因投資達50萬元以上及參加互助會24會,故獲傳奇金司出資前往大陸地區參觀土地開發案。

③共同被告地○○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何時加入傳奇公司?經過?)95年3月16日加入,我投資互助會,一單位1萬元標金1600元利息」、「(問:何人於何時、何地以何種宣傳內容介紹、鼓吹你投資?請簡述投資過程?何時開始投資?)95年3月16日,卯○○說寅○○在做土地開發,也有在招公司互助會,每會1萬元,標金1600元」、「(問:是否可因為介紹他人加入傳奇公司可領紅利及獎金?)可領推薦獎金,我介紹游彩鳳等...我領到的獎金金額忘了,公司在說明會都會以制度鼓吹我們找人入會,名義上是分享的」、「(問:你有無介紹或招攬他人加入?多少錢?有無領取到推薦或分紅獎金?)我有介紹分享給朋友游彩鳳3萬元,有領到推薦獎金3000元、n○60000元,有領到推薦獎金6000元。陳韞竹1萬元,有領到推薦獎金1000元,P○○1萬元,有領到推薦獎金1000元」、「(問:寅○○、癸○○、周璟瑤、庚○○、午○○、甲○○、e○○、f○○、E○○、玄○○、申○○、梁美玲在公司擔任何職?)寅○○是總裁、癸○○是董事長、周璟瑤是投資者、庚○○公司執行長、午○○負責跑銀行、e○○辦行政、f○○業務總經理、玄○○是投資者、申○○及梁美玲都是會計,大部分都是總裁在說」等語(見警卷二第174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三第145頁)。由共同被告地○○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5年3月16日投資傳奇公司互助會,每會1萬元,每月利息1600元,且因推薦游彩鳳、n○、陳韞竹、P○○等人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④共同被告張博鑫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何時加入傳奇公司?經過?)我太太玄○○94年8月用我名義加入」、「(問:是否曾參加傳奇公司說明會並上台領取紅利?)有。領到的紅利是本票發放的,說明會後我就將他撕了,那張本票是可以直接折抵投資金額,也就是說原本投資100萬,未來紅利有30萬,就繳70 萬就可以了,我共領3次」、「(問:你是否在說明會上台接受表揚頒發現金或獎品?共幾次?)有。總共3次。共計領取約新臺幣50萬本票」、「(問:該公司為何要請你們上台接受表揚並頒獎給你們?)總裁寅○○在說明會上公開表揚投資之會員,藉以取信尚未加入投資之人,並藉機炒熱說明會氣氛,鼓吹會員踴躍投資」等語(見警卷二第182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三第145頁)。由共同被告張博鑫上揭陳述可知,其配偶即共同被告玄○○於94年8月間以其名義投資傳奇公司之土地開發案,其曾3次在傳奇公司舉辦之投資說明會中上台領取可直接折抵投資金額之獎金50萬元本票。

⑤共同被告玄○○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何時加入傳奇公司?)94年8月份加入」、「友人吳明清夫婦帶我去傳奇公司」、「(問:被告等人如何鼓吹你們加入傳奇公司的條件?)他們做土地開發買賣,每單位16000元,每月領紅利630元」、「(問:共領多少紅利?如何領得?)每月16日匯到我合庫帳戶內,由6、7 萬到10、20萬不等」、「94年8月間,我的朋友吳明清、宋碧雲夫妻邀我至臺中市○○路○段000號家樂福B棟8樓之1『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說要介紹我賺錢,進去之後該公司總裁寅○○在說明會向我們介紹說他在買賣土地,只要土地賣出去就可以賺錢,只要每買一個單位是16000元,可以領產品牙膏1條、奈米水床、乳液等,1單位每個月可以領回630元分紅,如果一次買30個單位就可以免費一個人出國」、「(問:你是否投資該公司哪些投資方案?投資金額為何?)我總共投資該公司在大陸泉州686甲開發案120個單位,一個單位16000元,一個單位每月可領回630元利息」、「共投資傳奇公司398萬元」、「有領到紅利,95年5月份該公司營運不佳就沒有再領取了」、「(問:共拉幾人入傳奇公司、七馬公司?金額多少?)約10幾人,總投資金額不清楚」、「(問:領多少獎金?)公司給的沒有很多「(問:公司給的獎金沒有很多是指多少?)約40、50 萬元」、「(問:你下線有何人?)張佩虹、楊慧英、江柳幸等人」、「(問:是否因為介紹上述的人入會有領到獎金?)有」、「(問:傳奇公司、七馬公司有無銷售事實?)沒有」等語(見警卷二第82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38頁、卷4第21頁)。由共同被告玄○○上揭陳述可知,其共投資傳奇公司398萬元;且因推薦張佩虹、楊慧英、江柳幸等人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⑥共同被告辰○○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請說明加入傳奇公司經過?)約2、3年前我的鄰居跟我說有人在傳奇公司等我,我就住在傳奇公司對面,到了傳奇公司後見到寅○○林董,他介紹他的事業範圍讓我們知道,他說這裡有很好產品及房地產,要我投資,說可以將之前我被農盟案被騙得80幾萬賺回來」、「(問:你投資幾個單位?一單位多少錢?投資互助會幾會?)20個單位,1單位1萬2千元,共支付24萬。我投資2會...支付3個月共計9萬元」、「(問:投資之前寅○○說紅利如何計算?)每單位為1.5萬,每月可以領630元,可以領10年,他說第一個月就可以領投資金額一半回來」、「(問:癸○○、寅○○等人是否帶你們去大陸去?)有。去勘查房地產,就是扣案的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案文宣,但到現場並無任何建築物,但是寅○○以此要我們繼續投資,還說做土地才會賺大錢」、「(問:當次去大陸去何處?)泉州,去了5、6天」、「(問:你下線有何人?)卯○○、張鳳蘭、S○○、V○○、林羅素雲等,其他我記不得了」、「(問:你介紹朋友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有無領取推薦獎金或紅利?)有領取推薦獎金,但事後我都退還給她們」、「(問:你推薦獎金共領取幾次?多少錢?)我共領取2次推薦獎金共計新臺幣1萬6千元左右」、「(問:你有見過傳奇公司有銷售產品?)有。但都是送給投資會員的但沒在販賣」等語(見警卷二第185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三第166頁)。由共同被告辰○○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4年間, 投資傳奇公司土地開發案, 每單位1萬5000 元,每月紅利630元,共投資33萬元;且被告寅○○、酉○○、D○○均曾主持傳奇公司說明會,並帶團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傳奇公司對會員宣稱之「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案,復因推薦卯○○、張鳳蘭、S○○、V○○、林羅素雲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⑦共同被告卯○○於警詢、偵訊中供稱「我參加傳奇公司互助會、630轉會、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資房地產案、全球回饋、榴樣公司、七馬合會等投資,都沒有拿到錢」、「(問:投資方式為何?)都是投資土地以賺取獲利或跟互助會方式」、「(問:是何人介紹你投資?)答:是辰○○介紹我來投資,公司有給他介紹獎金」、「我是從94年8月份開始投資,一開始有拿到分紅,經過一年後,就沒有拿到錢,目前總共被騙00000000元」、「(問:你下線有何人?)林淑閩、吳信芳、陳正年、孔麗祝、吳澍吉、林意軫、紀王嬋、陳榮彬、金宇芳等人」、「(問:有無因為介紹上述人加入傳奇公司而領到獎金?)有。是被告寅○○以現金發放但我都退給他們」等語(見警卷一第231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四第16頁)。由共同被告卯○○上揭陳述可知,其共投資傳奇公司00000000元;且因推薦林淑閩、吳信芳、陳正年、孔麗祝、吳澍吉、林意軫、紀王嬋、陳榮彬、金宇芳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⑧共同被告巳○○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其於95年8月間,經地○○介紹參加傳奇公司所舉辦之投資說明會,會中經被告寅○○說明「八大傳奇產業」、榴樣公司互助會、全球回饋等宣稱獲利驚人之投資案後,共投資傳奇公司672萬元,傳奇公司並告以若招攬他人入會,以投資金額計算,將可領取不等之介紹獎金,其有邀約甲庚○、閻羅秋香、甲己○、黃湙鴒等4人加入投資該公司等語(見警卷一第197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117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四第24 頁)。由共同被告巳○○上揭陳述可知,其共投資傳奇公司672萬元;且有邀約甲庚○、閻羅秋香、甲己○、黃湙鴒等4人投資該公司而分得獎金。

⑨共同被告林吳紀子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介紹何人加入傳奇公司?)林國鑫等人」、「因為以我的等級(30單位)介紹1人可領公司發放的獎金約新臺幣1萬6千元整,但林國鑫部分我有將獎金給他,所以我共領到獎金約為新臺幣3萬2千元整」等語(見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1第145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四第25頁);共同被告宇○○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介紹何人加入傳奇公司?)甲戊○、高秉緯、甲丙○」、「(問:是否領到獎金?)有。傳奇公司給的」、「(問:你介紹朋友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有無領取推薦獎金或紅利?如何計算?)有領取推薦獎金,每介紹1人1200元,但我都退還給朋友了」等語(見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1第153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四第64頁);共同被告丑○○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介紹何人加入傳奇公司?)宇○○夫婦,有領到獎金」、「(問:獎金何人給的?)傳奇公司發的」、「(問:你邀約有何人加入該公司會員?)有甲乙○、宇○○夫婦」、「(問:你介紹朋友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有無領取推薦獎金或紅利?如何計算?)有領取推薦獎金1200元,下線每1個會員領取200元」等語(見中分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1第155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四第25頁);共同被告辛○○於偵訊中供稱「(問:介紹何人加入傳奇公司?)U○○、w○○等」、「(問:是否有領到獎金?)有」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四第27頁)。由共同被告林吳紀子、宇○○、丑○○、辛○○上揭陳述可知,林吳紀子投資傳奇公司土地開發案,共投資30單位,且因推薦盧勝才、吳清池、林國鑫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宇○○因推薦甲戊○、高秉緯、甲丙○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丑○○因推薦甲乙○、宇○○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辛○○因推薦U○○、w○○投資傳奇公司而分得獎金。

⑷復據下列證人就傳奇公司內部組織、分工、會員加入方式、會員投資之本金、約定之利息、獎金、獲取之獎品、及介紹人為何人等情,於原審審理時均經交互詰問程序而分別具結證述如下:

①證人即七馬公司總經理甲○○證稱「(問:你有提過說癸○○也是實際負責人,午○○是財務長,e○○傳奇公司前總經理,庚○○是森巴會館執行長,申○○是總管,戌○○是會計,是否都實在?)都實在」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6頁背面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②證人即曾在傳奇公司任職之杜建騰(原名:己○○)證稱「(問:你之前在檢察官偵查中作證有提到公司的產品是用送的,只要會員入單,就會送產品?)對,是送不是賣」、「(問:之前你在檢察官偵查中作證說,公司說明會上的獎金制度就像直銷公司拉愈多人入會就領愈多?)是」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38頁正面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③證人r○○證稱「(問:你之前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問:為何投資,一開始如何接觸?)朋友說哪邊有投資要我們去聽老闆寅○○說明投資細節」、「(問:...在警察局偵查中說用現金跟匯款,有一筆是360萬是投資回饋630的專案, 土地有100、110、104、700萬, 總共是1374萬,當初所講的金額是否正確?)應該是正確」、「(問:你在警察局、檢察官所言是否均實在?提示96偵字第210號96年7月24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卷、臺中地檢96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75~78頁、96偵字210第號卷第66~72頁)那時離案發時間比較近,記得比較清楚」、「(問:你從傳奇公司取得哪些產品?)牙膏、噴臉水、涼床墊」、「(問:這些東西是說明會給你的,還是投資後送給你的?)說明會都送小的東西,水床要投資多少錢才給」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45頁背面至152頁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④證人s○○證稱「(問:你有無介紹他人來參加?)有,我有兩位朋友來問我,他們要加入,我就介紹加入,介紹費600元有給我」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3頁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⑤證人亥○○證稱「(問:你之前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630專案,我投資1萬5的30單位,一個月45萬,還有全球自動回饋53單,一單1萬6,合計84萬8千。土地3筆,寄10萬放2年,每月有4千的利息,我投資150萬。還有六個會,每會多少我忘記了,但總共有42萬,總投資321萬8千元」、「(問:630部分,每月拿多少?)630乘以30單,扣掉一單本身的還有29單,還要630乘以29,再乘以0.9的所得稅,所以我就領16443,逐月遞減,第一個月領16443,第二個月只剩28單,就是630乘以28等於17640再乘以0.9」、「(問:土地一單位10萬,每月領4千元?)是」、「(問:你投資時,公司有發給你什麼東西?)以你投資的金額多寡,送水床、牙膏、奈米水、出國等,依你投資單位而給,剛剛有人說產品是買的,我說所有產品全部是贈送」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54頁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

⑥證人t○○證稱「(問:你加入投資時,公司有無讓你帶回怎樣的產品?)產品有一個水床」、「(問:那是你另外花錢買的,還是因為你的投資,所以公司送給你的?)因為投資送的」、「(問:你有無跟公司的人員去過大陸?)有的」、「(問:去過幾次?)一次」、「(問:去大陸的目的是什麼?)去看在大陸投資的土地開發情形」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81頁至183頁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⑦證人u○○證稱「(問:是誰介紹你參加公司的互助會或是全球回饋專案?)是我朋友天○○介紹我參加的」、「(問:傳奇公司有無送過你什麼東西?)有,我有拿到水床、化妝品、牙膏」、「(問:這些東西全部都是送的?)說明會的也有送,可是送的比較少,好像投資幾個會就送你東西」、「(問:你有無另外拿錢去買傳奇公司的產品?)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89頁背面至191頁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⑧證人v○○證稱「(問:你剛才講到有購買傳奇公司的產品630專案,合會、全球回饋專案,你購買這麼多專案,主要是誰介紹你購買的?)是玄○○介紹我們進去的」、「(問:公司的何人有跟你當面解說推廣這些產品?)就是在說明會解說」、「(問:公司有無說你們可以介紹親朋好友加入,有獎金可領?)好像是有紅利可以領」、「(問:你投資時,公司有無送你什麼東西?)化妝品、牙膏、水床」、「(問:是你自己另外花錢買,還是公司用送的?)因為我投資比較多,就用送的,有投資多少送多少產品」等語(見原審卷四第192頁至194頁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⑨證人w○○證稱「(問:你投資公司的兩個方案,是誰找你投資?)上線辛○○」、「(問:辛○○如何跟你講的?)她就說寅○○他們很老實,公司也成立蠻久」、「(問:你會去投資這個方案是因為辛○○的鼓吹,還是公司的說明會的說明讓你去投資的?)都有」、「(問:你是參加傳奇公司的合會還是七馬公司的合會?)我本來是全球專案的,結果沒辦法給我錢,才叫我轉入七馬公司,有參加傳奇公司的合會」、「(問:你有無跟傳奇公司用錢買過產品?)沒有」、「(問:公司有無說你可以找親朋好友來投資,且有獎金可拿?)有」、「(問:你有無從公司領回什麼樣的產品?)就是贈品,像牙膏、化妝品、水床」、「(問:公司送的還是另外花錢買?)送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1頁至205 頁背面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⑩證人x○○證稱「(問:之前有投資傳奇公司?)有」、「(問:你的投資款都交給誰?)交給會計申○○,有時交給E○○」、「(問:你有無領過紅利?)每個月都有領過紅利」、「(問:你投資的是什麼專案?)土地開發的」、「(問:紅利如何計算?)10萬元一個月領8千元」、「(問:你有向公司領過什麼產品?)水床、化妝品、牙膏、乳液」、「(問:是公司送的,還是另外花錢買?)公司送的」、「(問:公司有無說你們可以介紹其他的親朋好友來投資公司,有獎金可以拿?)有」、「(問:你有參加過公司的大陸考察團?)有的,到泉州」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07頁至208 頁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

⑪證人宙○○證稱「(問:妳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問:為何會去投資?)朋友介紹我去」、「(問:是否有去參加說明會?)有」、「(問:投資款是如何交給公司?)我都拿現金支票直接交給會計申○○」、「(問:中間公司有沒有給妳紅利,或是分紅過?)公司說投資土地十萬元一個月三千元紅利,也會贈送土地,紅利的部分撥到存摺,匯到我的帳戶,沒有多少就沒有了」、「(問:妳參加投資的時候,公司有沒有送妳什麼產品或是贈品?妳領到哪些贈品?)有,產品都是送的,不是買的,因為我們投資這麼多錢,他產品又很貴,我們不可能用買的,我有領到水床、保養品、牙膏」、「(問:公司有無要求投資者還可以再介紹親朋好友來投資,並且會分給你們紅利?)他是有說」、「(問:妳說妳有參加互助會,妳參加的是傳奇公司還是七馬互助會?哪一年參加的是否還記得?)我參加傳奇公司,95年就開始了」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80頁至281頁背面99年4月16日審判筆錄)。

⑫證人C○○證稱「(問:妳是95年1月參加傳奇公司的會員是不是?)是」、「(問:妳是何時開始投資630專案的?妳95年加入的時候是先投資哪一個方案?)是630的」、「(問:妳參加的是傳奇公司的合會?後來改為七馬公司妳是否還有繼續參加?)我是參加傳奇公司的合會,後來改為七馬時,我想說已經沒錢了,所以就沒有繼續參加了」、「(問:誰介紹妳參加傳奇公司?)是一個叫陳筠樺的」、「(問:妳參加投資方案是受他人介紹還是說明會?)是因為陳筠樺的介紹我才去的」、「(問:妳之前在警局說630專案是投資30個單位60萬,全球的話是75萬、還有互助會。除了這3個方案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警察局所言是219萬是否正確?...)警局所言219萬是正確,詳細我忘記了」、「(問:妳的投資款都如何交給公司?)交給申○○,她是會計都交給她」、「(問:加入之後妳有沒有拿產品?)產品是送的」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86頁至288頁背面99年4 月16日審判筆錄)。

⑬證人F○○證稱「(問:妳是何時加入傳奇公司?)我是95年8、9月的時候加入的,我是去那邊教舞,然後參加互助會是95年10月開始投資」、「(問:後來是誰叫妳投資傳奇公司的?)是總裁他會叫我到辦公室,叫我投資」、「(問:是寅○○叫妳投資的?)是的,是寅○○叫我投資」、「(問:妳有投資的是互助會?)是,全部都是互助會」、「(問:妳在警察局說是150萬零4百元,後來簽的協議書是150萬9400元,哪1個才是妳正確投資金額?)應該協議書才是正確,是150萬9400元」、「(問:妳的投資款都是如何交給公司?)有時候會拿去公司交,大筆金額是用匯款的」、「(問:妳現金都是交給誰?)現金交給申○○」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89頁背面至290頁99年4月16日審判筆錄)。

⑭證人y○○○證稱「(問:當時為何會去參加傳奇公司投資方案?)朋友介紹」、「(問:是誰介紹你參加傳奇公司的投資?)辛○○」、「(問:妳是否有去參加說明會?)有帶我去聽說明會」、「(問:妳總共投資了多少款項?妳在警察局說是壹佰零八萬,這個金額是否正確?)是的,我共投資壹佰零八萬」、「(問:投資的內容是什麼?)投資的內容是互助會」、「(問:妳的錢是怎麼繳給公司的?)錢大部分是我到公司直接繳給櫃台小姐,有的是用匯款的」、「(問:櫃檯是那位小姐?是否為申○○跟E○○這兩位?)對,她們兩位都有」、「(問:妳投資的時候公司是否有送妳什麼東西?是否有從公司拿過什麼東西?)有,我投資時公司有送保養品、化妝品」、「(問:是純送的還是要另外花錢買的?)是純送的」、「(問:公司有無跟你們這些投資人提到說,你們還可以去介紹其他的親朋好友來加入投資,會有什麼好處?是否會分紅?)我沒有介紹,但有聽到公司這麼講過,我沒有深入去瞭解」等語( 見原審卷四第253頁背面至254頁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⑮證人z○○證稱「(問:是誰介紹妳參加傳奇公司的投資?)我同學張鳳蘭」、「(問:妳為何會參加該公司的投資方案,是因受他人鼓吹還是因為說明會的影響?)說明會、總裁也會鼓吹」、「(問:妳是否有去參加說明會?是投資何種專案?)有,互助會」、「(問:投資款是如何繳給公司?)交給櫃台小姐」、「(問:交給哪一位小姐?)申○○、E○○都有」、「(問:是否有從公司拿到相關產品?是用送的還是買的?)有送牙膏,沒有另外花錢買產品」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57頁正、背面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⑯證人d○○稱證「(問:你之前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是的」、「(問:是誰介紹你去參加傳奇公司投資方案的?)朋友跟我說這邊有投資公司有高利,因為銀行利息很低,所以我們糊塗貪圖高利就參加說明會,然後就投資了」、「(問:錢是如何繳給公司的?是交給誰?)有時匯款,有時給現金給會計,會計申○○比較多,E○○比較少,因為申○○比較常在」、「(問:繳錢的時候是否要告訴會計是哪個方案的投資款?)其實繳到公司的現金大部分都是互助會的錢,其他比較大筆的金額都是用匯款的」、「(問:投資的時候公司是否有送你們產品?有無花錢買商品?是怎樣的贈品?)沒有,那些都是投資的贈品,牙膏、化粧品、水床之類的」、「(問:在說明會上有無聽到台上的人提到,介紹好友加入投資可分紅?)有這樣的說法」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60頁背面至第262頁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⑰證人未○○證稱「(問:你們投資後,錢實際上有無拿回來?)沒有,只有發紀念品牙膏之類的」、「(問:紀念品是送的還是買的?有無另外用錢買過?)紀念品是送的,沒有另外用錢買過產品」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67頁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⑱證人H○○證稱「(問:妳之前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為何會去投資?)有,經由朋友介紹,寅○○說可以投資土地」、「(問:當時透過哪個朋友介紹?)d○○」、「(問:妳當初投資土地是以何人名義去投資?)我以我先生莊建南的名義投資」、「(問:妳總共投資的款項?)土地的部分2百萬,另外有一個是會的部分20萬6600元」、「(問:妳的投資款都是如何交給公司?)我開了兩張國泰世華銀行的支票交給寅○○」、「(問:妳投資的時候公司是否有送妳贈品或是公司有另外要求妳花錢購買公司的產品?)我投資時公司沒有要我花錢購買,但是有送我產品,水床2個、金麗素12 箱,牙膏1 箱」、「(問:寅○○是否有提過邀請其他人加入公司就可以分紅?)有」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6、17頁99年4月22日審判筆錄)。

⑲證人I○○證稱「(問:妳之前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為何會去投資?)有,當時寅○○參加我們社團的活動,他剛好贊助社團費用,我去收費用時,剛好有我的朋友在裡面,我們聊完天當天就刷卡參加」、「(問:當天在公司的時候,是誰跟妳介紹投資內容邀請妳來投資的?)就是寅○○本人,因為那天我剛好是去找他收顧問費用,還有一個卯○○她是我們社團成員,她介紹我去的」、「(問:請提示警卷二第141頁,筆錄上妳有提到妳到傳奇公司之後寅○○還有負責人癸○○,向妳介紹說他們在買賣土地,還有經營生物科技,在東南亞有置產有成立公司,在大陸有土地開發,台中也有森巴休閒會館,全國電子的老闆是他們親叔叔,邀請妳投資?)對,那天就是聊了很多,都是這一類的事」、「(問:那天跟妳提到這些投資內容時,除了寅○○在場,癸○○是否也有?)我去公司癸○○在,還有一個自稱代書的拿著一大堆土地買賣不動產類似法拍屋的那種資料給我看,意思說他們做這個買賣賺了很多錢」、「(問:癸○○是跟妳介紹哪些內容?)癸○○他是講合會,但是說完合會之後接著說獲利來源,獲利來源是指那個投資不動產標地的獲利來源,投資的那個叫法拍屋」、「(問:寅○○、癸○○在介紹投資方案時,是否有說介紹親朋好友參加可分紅利?)我知道有這個方案,但我沒有介紹」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8至20 頁99年4月22日審判筆錄)。

⑳證人G○○證稱「(問:妳之前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問:G○○妳當時參加傳奇公司互助會誰介紹的?)因為有活動,我去參加,是涂金城介紹我去的」、「(問:妳說是以妳母親名義加入這個互助會的?)對」、「(問:妳母親叫什麼名字?)母親名叫朱玄清」、「(問:公司是否有要求你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公司有說介紹親朋好友進來可分紅利,但我沒有介紹」、「(問:妳是否有拿貨?)我有拿貨」、「(問:妳那些貨是用買的還是送的?)送的,那個貨都是用送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4、25頁99年4月22日審判筆錄)。㉑證人L○○證稱「(問:妳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問:妳是否有去參加公司的說明會?)我有去參加說明會,才決定投資」、「(問:妳是用妳先生陸雲華名義投資?)對」、「(問:公司是否有要求你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有」、「(問:妳實際上投資的金額是65萬元?)對,我實際投資金額是65萬元」等語(見原審卷五第38頁背面、39頁9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㉒證人M○○證稱「(問:妳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問:警訊中稱因涂金城介紹參加說明會?)是」、「(問:公司有無要求投資者還可以再介紹親朋好友來投資,並且會分給你們紅利?)有,公司有提到介紹親朋加入可以分紅利,我沒有介紹」、「(問:妳投資630專案公司有產品給你?是送的還買的?)就是投資多少就拿多少產品」、「(問:投資產品後為何還領回20萬?)因為還有每個月的紅利」等語(見原審卷五第44頁至第46頁9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㉓證人P○○證稱「(問:你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問:是何人介紹你去投資?)是我的乾女兒地○○介紹的」、「(問:你是投資哪一種方案?)參加互助會」、「(問:你總共投資了多少錢?)前後共繳了17萬整」、「(問:投資款是如何交給公司?)我的錢都現金繳給櫃台申○○」、「(問:公司有無要求投資者還可以再介紹親朋好友來投資,並且會分給你們紅利?)公司有說可介紹人投資,但我沒有介紹」等語(見原審卷五第47頁背面99年4月23日審判筆錄)。㉔證人R○○證稱「(問:你有無投資傳奇公司?)有」、「(問:為何去投資?)當初因酉○○他在那裡,電話通知我們去看,那我就去看」、「(問:你是否有去聽說明會?)有」、「(問:私底下酉○○有無跟你介紹投資的細節?)也有」、「(問:酉○○跟你介紹的是哪幾種投資方案?)他還有跟那個執行長鍾天祿他們說明說,介紹大陸泉州那邊有開發渡假村,說投資那裡將來報酬會很好」、「(問:寅○○是否也有?)寅○○也有」、「(問:公司有無要求投資者還可以再介紹親朋好友來投資,並且會分給你們紅利?)我有聽其他投資人說找其他人投資可分紅」、「(問:你投資傳奇公司的介紹人是何人?)是我太太先去,後來我才去,我是我太太的下線,一樣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90至93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㉕證人S○○證稱「(問:妳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問:是何人介紹妳投資傳奇公司?)辰○○介紹我進去」、「(問:公司是否有要求妳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有,公司有說可以介紹親友投資,賺紅利,我從來沒有介紹過」、「(問:妳是否有看過鍾天祿有介紹過公司的奈米產品?)我有拿過贈品,但是我沒有感覺說他們有在介紹產品,那個都是贈品」等語(見原審卷五第96至99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㉖證人T○○證稱「(問:妳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問:是何人介紹妳投資傳奇公司?)是天○○介紹我去參加姓名學的課」、「(問:妳投資前是否都有去參加公司的說明會?)有去聽過,聽一聽我自己去投資那個會」、「(問:酉○○他有上姓名學的課?)對,上姓名學的課空檔的時候會介紹全球專案內容」、「(問:酉○○他有利用上姓名學的空檔跟妳們介紹全球回饋專案內容?)對,有說明」、「(問:公司是否有要求妳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這個訊息我知道」、「(問:妳是否還記得妳投資的內容?)就是那個互助會1會,後來有投資那個全球回饋專案」、「(問:全球回饋專案妳總共投資多少金額?)全球回饋專案它好像是1球1萬6千元,我投資3球3個單位」、「(問:互助會的部分?)互助會就是1會」、「(問:妳總共繳多少錢?)我的單子上是10萬7千9佰元」、「(問:妳是否有拿到傳奇公司的產品?)它那個全球專案有送6罐乳液」、「(問:這6罐乳液是送的還是買的)送的,我沒有付錢」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00至104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㉗證人U○○證稱「(問:妳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問:是何人介紹妳投資傳奇公司?)辛○○介紹的」、「(問:妳投資前是否都有去參加公司的說明會?)我參加1次說明會」、「(問:寅○○是否有在上面介紹產品?)有」、「(問:他介紹哪一種投資內容?)他介紹互助會的內容」、「(問:妳剛才說傳奇公司在結束清算的時候,開了1張支票金額為十萬零五百元的票給妳,但是妳在警察局的時候是說後來協議的金額是十萬五千元、到期日期是97年7月31日、妳是否可以確定金額是十萬零五百元還是十萬五千元,提示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卷第1宗第74頁)?應該是十萬五千元才對」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06至107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㉘證人W○○證稱「(問:妳是否有投資傳奇公司?)有」、「(問:是何人介紹妳投資傳奇公司?)是張鳳蘭介紹的」、「(問:妳投資前是否都有去參加公司的說明會?)很少去,我只有去一、二次」、「(問:妳是不是投資一個單位1萬2000元那個方案?)對」、「(問:妳領傳奇公司的產品是用買的還是送的?)他說加入單位就可以領產品」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09至110頁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㉙證人k○○證稱「朋友說她也有投資,然後我去學姓名學的時候中間有穿插說傳奇公司的事情」、「我的朋友天○○她問我是否有興趣想學姓名學,我就跟她去上課,上課之後我才加入」、「(問:是何人穿插跟妳說傳奇的事情?)就是那個e○○(酉○○)在說姓名學的時候講的」、「他只有教姓名學時,說這裡有全球回饋案等」、「(問:公司是否有要求妳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說明會是有講介紹人參加可以分紅,但我都沒有介紹」、「(被告寅○○問:妳當時去公司聽說明會,在說明會之前是否有先講產品例如牙膏、酵素?)就是有拿到那個乳液,你說一會送二瓶的那個乳液」、「(問:妳有無拿產品?)產品他說是贈送的,我們沒有付錢」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31至135頁99年5月7日審判筆錄)。㉚證人Y○○證稱「(問:妳為何會去投資傳奇公司,是何人介紹?)跟朋友去說要玩賓果之後,他們有那個說明會,有人上台去講那個說明會,說要跟會」、「(問:妳在警察局說妳朋友s○○介紹妳去傳奇公司的是否正確?)對」、「(問:是何人邀妳投資?)寅○○也有講,其他忘記了」、「(問:(提示臺中市警卷第二卷第二宗第548頁,筆錄上妳說加入傳奇公司之後,除了寅○○之外,還有總經理酉○○,還有副總經理f○○,還有庚○○有跟妳介紹說他們公司有在買賣土地,可以投資可以賺錢是否正確?)對,說大陸也有投資」、「(問:f○○、庚○○、酉○○他們3個人是在何種情況下跟妳介紹產品?在說明會上說的,沒介紹」、「(問:妳的意思是說在說明會上有聽過他們3個人說是否正確?)對」、「(問:公司是否有要求妳們找其他人加入,還能領取獎金跟分紅?)公司有說介紹親友參加可分紅,但我沒介紹過」、「(問:妳投資傳奇公司是否有拿到產品?)有,投資傳奇公司他就送1組乳液那個東西給我們」、「(問:妳是否有另外拿錢跟公司買產品?)我沒有拿錢去買」等語(見原審卷五第136至142頁99年5月7日審判筆錄)。

⑸依上開證人及共同被告等人之陳述可知,傳奇公司並未販售水床、牙膏、乳液等產品,該公司推出之產品係用以贈送參加說明會及出資參加投資入會之投資人;又傳奇公司所推出之「630專案」,係每1單位為1萬2千元至1萬6000元不等,每月可分紅630元,以每1單位投資款1萬6000元計算,其年投資報酬率為47.25%;該公司所推出之「合會」,每會1 萬元,每月僅須繳交8200元,每月可固定獲取1800元之利息;該公司推出之土地開發案,每10萬元每月有紅利4000元、每100萬元紅利每月4萬元或每年50萬,年投資報酬率為48%至50%;且被告寅○○、癸○○、D○○、庚○○、酉○○、丙○○○等人確實分別在傳奇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各項投資方案,並宣稱1年後可獲利1倍以上,又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入會可分得推薦獎金等收受投資名義招攬投資,而向如附表壹所示p○○等及其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⑹至本案固有多名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訴遭被告寅○○等人詐騙云云,惟被告寅○○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所為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係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等所收取被害人交付之款項或資金,均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此觀諸證人T○○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妳當初加入傳奇是否在說明會之後,妳購買了3個單位,1萬6千元1個單位?)對」、「(問:妳加入3單位第1次領到金額是3千元是否正確?)對」、「(問:第2次領到2萬3千元是否正確?)對」等語(見原審99年4月29日審判筆錄)、暨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有領回全數投資款者(例如附表壹編號7、14、15、20所示)、有領回金額高於原來交付之投資款者(例如附表壹編號24、25所示)自明,則被告寅○○等人既有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之款項予他人,顯然被告寅○○等人取得如附表壹所示資金時,自難遽指其等無真正「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尚無從認定被告寅○○等人取得上開資金,自始即具有詐欺之犯意,附此敘明。

⑺被告寅○○、癸○○、酉○○、午○○、庚○○、丙○○○、申○○、E○○、玄○○、D○○就其等如何經營傳奇公司、如何參與傳奇公司各項業務以招攬投資、如何獲利、暨被告癸○○、寅○○、午○○、D○○、庚○○、酉○○、丙○○○等人如何在傳奇公司說明會上以發放固定紅利鼓吹與會者投資、如何以無償招待投資者前往大陸地區勘察投資案、如何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入會可分得推薦獎金等方式招攬投資等情,業據其等分別於警詢、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查中陳述綦詳,且互核相符,均得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認定,分敘如下:

①被告寅○○於偵查中供稱「(問:公司擔任何職?負責何業務?)總裁,負責公司土地開發,土地在大陸泉州」、「(問:大陸土地開發總投資金額?)簽約是5億台幣」、「(問:你是否向會員宣傳公司獎金制度及投資特性?公司如何對投資會員履行獲利保證)公司本來就有在做」、「(問:貴公司如單純互助會,為何有推薦會員領獎金?)本來就有」、「(問:投資八大傳奇產業資金何來?共多少?)我們是傳銷來的,共需要1億多」、「(問:以七馬公司與傳奇公司及八大傳奇產業及互助會名義共募得多少資金?用於何處?)七馬公司3、4百萬,傳奇公司約1億左右,傳奇公司之前做傳銷由94年8月起公司要結束,所以就每月固定退還給卯○○等人投資款,共1億多,損失部分只有公司開銷」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10頁、卷三第10頁);且於96年7月25日警詢中供稱「(問:公司有無請公司成員及會員至大陸參觀開發案?於何時前往?共幾次?由何人帶隊?當時該地景觀為何?)有,共去3次。第一是去帶71個會員過去,但正確時間我忘記了。第二次於95年元月6日到泉州的工地。第三次是95年12月10日左右前往大陸泉州開工破土。每次都是我帶隊。當時只有一間實品屋兼辦事處」、「(問:大陸投資開發案目前狀況為何?有無繼續投資?)到目前為止還是只有那間實品屋兼辦事處,自開工後就沒再動工了」等語(見警卷一第80至94頁)。由被告寅○○上揭供述可知,其為傳奇公司總裁,並自稱傳奇公司在大陸從事「八大傳奇產業」,所需資金5億元來自傳奇公司會員之「互助會」及傳銷,其以傳奇公司、七馬公司募得1億餘元資金,復自承傳奇公司以發放推薦獎金方式,鼓吹會員推薦他人加入「互助會」,復先後3次帶領會員前往大陸地區參觀開發案。

②被告癸○○於偵查中供稱「(問:傳奇科技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何人?)癸○○」、「(問:在公司擔任何職?負責何務?)我是負責人,負責公司幹部開會」、「(問:為何要做1億5千多萬元的存款額證明書?)因為泉州的官員要瞭解我們公司的財力背景...因為我是負責人,所以後來向就向合庫申請一張餘額1、2百萬而已的餘額證明」、「(問:傳奇公司的文宣每加入1萬元可以得到1千8百元的利息,這是誰擬具的文宣?)是我聘任的執行長D○○所擬具」、「(問:有無經過你的同意?)當時有幹部會議來共同做出這個決定」、「(問:何人參與幹部會議做出這個發放利息的決定?)我、寅○○、酉○○於94年底在臺中市○○路0 段000號8樓之1的傳奇公司會議室共同決定,當時f○○尚未到公司,但f○○後來擔任講師工作」、「p○○是投資我們傳奇公司」、「(提示被害人初步清查結果、問:扣案電腦資料調閱被害人名冊,初步清查w○○、p○○等101 位被害人就因為傳奇公司說明會投資資金近9453萬元,錢的下落何在?)投資用,及每月會員領的」、「(問:提示文化城規劃書,傳奇公司是否投資該八大事業?)儲蓄理財部分我不懂,其他都有」、「(問:大陸泉州686甲開發土地資金何來?)資金是傳奇公司資金,是公司會員的入會款投資款」、「(問:你們怎麼讓會員覺得傳奇公司有前途而投資?)因為我們傳奇公司主要作土地投資,後來我們傳奇公司在93年改以販賣牙膏、能量水床等10多種商品為多層次公司,並向公平會報備,這期間並沒有遭罰鍰」、「(問:何時開始做大陸不動產投資的說明,吸引投資?)從95年初以合會型態來吸引投資」、「(問:警方在現場所查獲的奈米能量水床3個是否有申請專利?)有申請但沒下來,但是包裝箱在核准之前就事先印製好」、「(問:尚未核准就可以先印製在產品上取信會員?)是我們公司疏忽」、「(問:規劃書上高爾夫球場及兒童樂園委由何設計師設計?)目前都還沒動,只是圖形而已」、「(問:為何公司為用一個合會契約,而不用股份?)因為臺中地區已有20、30多家公司用合會來收取資金,並且吸收到很多資金,所以就模仿他們,於幹部會議中決定」、「(問:你們是否向會員或投資者宣傳公司獎金制度?會員獎金來源?及計算標準為何?)合會有獎金,會員有找人加入合會就有獎金」、「(提示調查站卷第75頁以下,問:75、76頁都是94年底幹部會議擬定的嗎?)是,有擬定互助聯誼會單會獲利一覽表,為同一批人擬定的,目的是為了招攬會員,但這種不一定有效果;第79頁的獎金制度上下層樹枝圖,就是決定業務獎金發放的根據」、「(問:最下層會員怎麼招攬?)會員會找會員,另外我們會辦理業務說明會,由會員找新會員來參與」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210號卷第8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15頁、卷三第10頁)。由被告癸○○上揭供述可知,其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與被告寅○○、酉○○、D○○共同擬具每會1萬元每月固定利息1800元之投資文宣及獎金制度、業務獎金發放標準表,以合會之名吸引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投資傳奇公司而收受資金;且傳奇公司以所謂「八大傳奇產業」吸引不特定人投資,所需資金均來自會員之入會款及投資款,並無實際販售貨物之行為,而係以發放推薦獎金、組織獎金方式,鼓吹會員推薦他人投資,其等向投資人募集之投資款係供投資及每月會員領取之用。被告癸○○顯然確實參與傳奇公司各項業務之營運,其事後改詞辯稱:伊係擔任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參與傳奇的營運云云,洵為飾卸之詞,自不可採。至證人即共同被告寅○○於99年12月21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癸○○在傳奇公司未擔任職位,是掛名負責人。互助會約1400萬元,都是我經手的,癸○○未經手」云云、於本院102年5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被告癸○○在傳奇公司是掛名負責人,他有沒有實質上去執行業務的工作?)完全沒有」云云,顯屬迴護之詞,亦不可採。

③被告酉○○於偵查中供稱「(問:是否曾任職傳奇公司?)是。1年多,由94年12月起到96年2月離職。剛開始是擔任顧問,之後寅○○說要成立傳奇基金會請我擔任秘書長,之後基金會不作了,就做互助會,我擔任總經理」、「(問:是否與寅○○等人帶團去大陸?目的?)是寅○○帶我們大家去,一次去桂林一次去泉州,去桂林目的是看兩岸加盟中法案。去泉州看土地開發」、「(問:傳奇公司每週是否舉辦說明會?地點?內容?)有。在公司,每週3次都是寅○○上去講,我們講他不滿意,說產品、制度」、「(問:任職期間是否出席說明會?出席幾次?)每次都會出席」等語;復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警卷傳奇公司彩色文宣,傳奇公司文宣,是否為說明會現場發送吸引入會的文宣資料?)是」、「(問:你是否出現在該彩色文宣內?)是。去大陸及苗栗大窩山莊」、「(問:『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以何種方式藉上述各項名義招募會員?)寅○○是以召開說明會方式由他自己上台說明推銷各項投資方案,我們曾上去臺上說明寅○○都不滿意,說明會結束前寅○○就會詢問有沒有會員要加入投資方案,幾乎每次都是由壬○○第一個舉手表態要加入投資方案,他們就是以這種方式誘使會員紛紛加入投資方案及互助會」、「(問:是否在會中強調獲利,要拉會員,要會員拉人入會分享獎金?)是」、「(問:拉人入會獎金方式?)制度都是寅○○寫,介紹一人獎金由該人入會費20%起跳」、「(問:是否告知已入會會員拉越多人入會層級愈高?)是。層級愈高,領組織獎金愈多,獎金比例較高」、「(問:互助會錢交何人?)會計申○○收」、「(問:午○○掌管傳奇公司何財務?)會計在每天晚上9時許下班,將當日所收會費現金交午○○」、「(問:卓立何人?)公司執行長庚○○,但不知道是否改名, 是後期才去的」等語 (見警卷二第1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272頁)。由被告酉○○上揭陳述可知,其受僱於被告寅○○,擔任傳奇公司總經理一職,與被告寅○○共同在傳奇公司內不定期舉行之說明會中,對不特定人聲稱在大陸地區有「八大傳奇產業」鼓吹與會者投資,並以互助會之名招募資金,說明會中並以獎金鼓吹會員推薦他人投資入會,介紹越多人入會投資,組織獎金越多,分配比例也越高;更曾與被告寅○○等人偕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其等自稱之「八大傳奇產業」土地開發案,而被告午○○為公司財務長,每日公司所收之會費均交予被告午○○,被告庚○○則為公司執行長。足認被告酉○○所為,與被告寅○○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提出上訴狀辯稱伊僅掛名擔任傳奇公司總經理一職,依寅○○指示,於投資說明會中負責講解「合會投資方案」,並未經手傳奇公司任何財物,亦無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決策云云,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④被告午○○於警詢中供稱「(問:你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項業務?薪資多少?)答:我是公司總務,負責銀行兌匯利息及紅利給會員、採買伙食給員工及會員食用,月薪4萬元」、「(問:你負責何業務?)我負責去銀行匯會員紅利,負責買菜煮飯、現燈管等工作」、「(問:各員工職掌為何?)董事長癸○○、總裁寅○○、酉○○是總經理,執行長卓立就是庭上庚○○,我是總務」、「(問:有無去過大陸?目的?與何人同行?)去泉州觀光1次,同行有癸○○、寅○○及會員」、「(問:為何公司要招待你們去?)公司工作辛苦出去走一走」、「(問:會員為何去?)回饋」、「(問:去那些景點?)泉州水庫」、「(問:公司有無請公司成員及會員至大陸參觀開發案,於何時前往?共幾次?由何人帶隊?當時該地景觀為何?)有,泉州開發案共去2次,都是由總裁寅○○帶隊過去的,第1次的時候我有參加,第1次是94年間,當時大陸泉州實況只有兩座水庫。第2次我沒去」等語(見警卷二第4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頁)。由被告午○○上揭供述可知,其受僱於被告寅○○,擔任傳奇公司總務一職,負責將傳奇公司發放之紅利匯款給投資人,且曾於94年間與被告寅○○等人偕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又上揭證人即被害人亥○○、t○○、a○○、w○○等人亦均證稱被告午○○係傳奇公司財務經理(或稱財務長)、及共同被告酉○○亦供稱「(問:午○○掌管傳奇公司何財務?)會計在每天晚上9時許下班,將當日所收會費現金交午○○」等語、證人即被害人甲甲○證述其亦曾於94年12月間與其他投資人約50人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勘察「八大傳奇產業」中686甲土地開發案等語;且觀諸被告午○○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臺胞證影本觀之,確有簽注日期為94年12月27日之壹次入出境大陸地區紀錄,有該臺胞證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5 頁),足認被告午○○係於94年12月27日前往大陸地區之前即加入傳奇公司,雖其亦擔任傳奇公司總務、廚房事務,惟被告午○○既經手發放傳奇公司紅利、匯款給投資人等事宜,其對被告寅○○所主導之上揭傳奇公司相關業務自無不知之理,被告午○○所辯伊進去傳奇公司只有幾個月的時間,伊擔任管理倉庫和廚工的工作,開會和說明會伊也不曾參加,伊不知道傳奇公司的業務是什麼云云,顯為飾卸之詞,洵不可採。

⑤被告申○○於偵訊中供稱「(問:是否任職傳奇公司?職務?期間?)有,95年2月到96年6月間任職,剛開始是櫃臺出納後來變成行政公關」、「(問:公司產品銷售點在何處?或批給何人?)都沒對外銷售是贈送給合會的會員」、「(問:傳奇公司有無實際生產產品及販賣?)每次都有產品進來公司,產品都沒賣都是入會贈送。我在職時以做互助會,都是入會送產品領利息,推薦別人入會領獎金」、「(問:會員入會方式?領取紅利方式?)入會是以現金繳納會費,合會每會1萬元,加入合會每月有1800元利息」、「(問:會員的會款繳給何人?)前半年會款繳給寅○○,後來交給午○○,午○○是擔任公司財務經理及總務是寅○○姊夫」、「(問:經手多少會款?)應該有上千萬」、「(問:傳奇公司有何人?)寅○○是總裁、癸○○是負責人、午○○是財務部財務長負責跑銀行、e○○合會總經理、周璟瑤是會員,她幾乎都會參加說明會、庚○○是執行長、傅裕榮是全球回饋專案負責人,D○○是我剛近公司時的執行長、f○○是後期副總」、「(問:說明會內容目的?)總裁說明產業背景及會員獲利方式」、「(問:可否現場入會?)我有見過,當場寫入會單,可能當日繳款也可能次日交款」、「(問:說明會是否闡述獲利方式鼓吹在場人當場入會?)會,講台上會說,已入會會員也會拉人入會,因為有推薦獎金」、「(問:說明會上現場收的會員的錢或刷卡金交何人?)當晚交給寅○○或午○○」、「(問:推薦獎金如何計算?)是總經理酉○○以電腦計算」、「(問:有無見過獎金發放?)是行政人員發放,當時我也是其中一員,可以用現場領取,也可匯款入帳」「(問:你經手發放多少獎金?)約300萬」、「(問:獎金發放標準有無等級?)有,他有分職稱階級,職稱階級是以會數量及召集線」、「(問:所以上線可以分取下線獎金差額?)是」、「(問:傳奇公司每月幾號發紅利?)每月16日,電腦計算,程式是傅裕榮設計,午○○或癸○○會去銀行匯出紅利」、「(問:傳奇公司開說明會用意?)說明公司背景招攬投資」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20頁、卷四第19頁)。由被告申○○上揭陳述可知,其自95年2月起至96年6月止,分別擔任傳奇公司櫃臺及行政公關,而被告癸○○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被告寅○○為總裁、被告午○○為財務長、被告酉○○為合會總經理、被告庚○○為執行長、被告D○○為前執行長、被告f○○為副總,傳奇公司無實際販售貨物之行為,所有的產品都只是拿來贈送給合會會員;且傳奇公司的合會每會1萬元,每月可獲1800元的利息;其所經手之合會款前後有上千萬元,均交給被告寅○○及午○○;又傳奇公司舉辦說明會之目的在於招攬會員投資,被告寅○○在說明會中說明公司產業背景及會員獲利方式,吸引與會者入會及鼓吹會員再拉人入會,曾有與會者當場填單、繳款入會,投資說明會現場所收之投資款當晚即均交由被告寅○○、午○○;合會總經理即被告酉○○依會員推薦入會之人數、上下線、金額所定之職稱、階級計算各項獎金,再由酉○○在說明會現場或以匯款方式發放,其經手之獎金達300萬元,足認被告申○○所為,與被告寅○○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提出上訴狀辯稱伊非核心人物,僅屬領薪員工,且又未曾招攬會員,領取推薦獎金或其他公司之紅利利潤,伊本身未參與公司之投資運作,無主觀犯意云云,為卸責之詞,自不可採。

⑥被告庚○○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是否任職傳奇公司?任職期間?傳奇公司有那些員工?)有。由95年8 月16日至96年3月底,在場被告都是公司員工」、「(問:傳奇公司職稱?)執行長」、「(問:你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項業務?薪資多少?)我是公司執行長,擔任內部員工管理(服務態度、服裝儀容)及公司活動或說明會(但比較少)主持人,月薪4萬元」、「(問:有無參加過傳奇公司說明會?)是。我是主持人」、「(問:參加或主持幾次說明會?)公司每週舉行1、2」、「(問:傳奇公司說明會說何事?)總裁說互助會的事,我參加過7、8次」、「(問:是否介紹完寅○○就來開說明會?)介紹寅○○並做結尾,謝謝大家參加」、「(問:是否曾要求會員投資公司投資案?)沒有。都是總裁跟會員說」、「(問:各員工職掌為何?)我以為董事長是寅○○,因為都是他在發配工作、酉○○是總經理」、「(問:財務何人負責?)有時會計,有時請款跟午○○請款」、「(問:『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或該公司內相關人員有誰?成員間的關係為何?薪資為何?)公司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我認為是寅○○,另外總裁是寅○○,負責公司全般業務及公司說明會講解工作。總經理是酉○○,他負責合會的獎金發放及說明會講解工作,月薪多少不清楚。副總經理f○○,他負責公司內部的管理,有時負責說明會的主持工作。財務午○○,負責所有金錢的管理。歷任會計有小燕(E○○)、申○○、現任梁美玲,都是老闆負責交代任務」、「(問:公司有無請公司成員及會員至大陸參觀開發案,於何時前往?共幾次?由何人帶隊?當時該地景觀為何?)有,去年12月,有招待公司的員工及會員去泉州,我只去這1 次,總裁寅○○帶隊,有1個實品屋,其他都沒有」、「(問:為何去大陸泉州?)我們員工是招待旅遊,帶會員去參觀標的物」、「(問:投資何標的物?)度假山莊」、「(問:何人說要蓋5000戶別墅?)寅○○說的」等語(見警卷二第7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至4頁)。由被告庚○○上揭陳述可知,其於95年8月16日至96年3月底受僱於被告寅○○,任職期間曾擔任傳奇公司執行長一職,負責主持傳奇公司不定期舉行之說明會,由公司總裁即被告寅○○在會中以宣傳在大陸地區之「八大傳奇產業」及互助會,鼓吹與會者投資,而被告午○○負責傳奇公司財務;其曾與被告寅○○等人偕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參觀開發案。則被告庚○○於任職期間既負責主持傳奇公司不定期舉行之說明會,其對被告寅○○在說明會中如何對與會者推銷互助會及在大陸地區之「八大傳奇產業」鼓吹與會者投資等情,豈有不知之理,其竟仍參與其事,足認被告庚○○所為,與被告寅○○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提出上訴狀辯稱傳奇公司伊未參與傳奇公司之核心決策,多數被害人對伊根本不認識,伊僅在傳奇公司任職不到2個月即調往傳奇公司投資的傳統事業森巴SPA檢負責管理三溫暖、游泳班,且伊有幫助自救會成員云云,縱係屬實,仍無從卸免其共同正犯之責。

⑦被告丙○○○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是否任職傳奇公司?任職時間?傳奇公司有那些員工?)有。擔任人事副總,由95年8月份至96年4月底,在場被告都是公司員工」、「(問:你負責何業務?)我沒做業務,我是管員工出勤及接待會員」、「(問:各員工職掌為何?)癸○○是負責人、總裁寅○○、酉○○是總經理,執行長卓立就是庭上庚○○」、「(問:『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以何種方式藉上述各項名義招募會員?)寅○○是以召開說明會方式由他自己上台說明推銷各項投資方案,我們曾上去臺上說明寅○○都不滿意,說明會結束前寅○○就會詢問有沒有會員要加入投資方案,幾乎每次都是由壬○○第一個舉手表態要加入投資方案,他們就是以這種方式誘使會員紛紛加入投資方案及互助會。再藉由會員邀約朋友加入方式,並於每次說明會結束後將有參加投資方案的會員帶到寅○○辦公室進一步遊說」、「(問:說明會說八大產業為何?)寅○○要我們這樣介紹,讓會員知道公司有這些產業」、「(問:你是否曾帶領公司成員及會員前往大陸泉州參觀貴公司所開發之土地或其他投資案?共幾次?時間為何?)我於95年12月份有去過1趟,但不是由我帶隊,是寅○○帶隊的」、「(問:有無去過大陸泉州?目的?)有。寅○○說別墅區動土儀式」等語(警卷二第14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6頁)。由被告丙○○○上揭陳述可知,其受僱於被告寅○○,擔任傳奇公司人事副總經理一職,被告癸○○、寅○○、酉○○、庚○○分別為公司負責人、總裁、總經理及執行長;而傳奇公司之業務內容及說明會目的均為招募投資互助會,其與被告寅○○在說明會中對與會者推銷互助會及在大陸地區之「八大傳奇產業」,鼓吹與會者投資;其曾與被告寅○○等人偕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泉洲地區參觀開發案。足認被告丙○○○燕所為,與被告寅○○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提出上訴狀辯稱伊工作職掌,與傳奇公司推出之630專案、合會等各項商品並無直接關聯,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云云,亦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⑧被告E○○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你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項業務?薪資多少?)我在公司擔任簡易會計工作,月薪2萬5千元」、「(問:在傳奇公司擔任何職?)去年7月到今年2月任會計」、「(問:說明會都是誰主持?)大部分都是寅○○主持,e○○偶而也會串場主持,庚○○也是串場主持人,到晚上小姐會將款項交給午○○,f○○是較後期才進來,也會主持說明會,周璟瑤就我們認知她是我們會員」、「(問:傳奇公司有何人?)寅○○是總裁、癸○○是負責人、午○○是財務部財務長負責跑銀行、e○○合會負責人、周璟瑤會員,她幾乎都會參加說明會、庚○○是執行長」、「(問:『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或該公司內相關人員有誰?成員間的關係為何?)公司負責人是癸○○、總裁寅○○負責全盤性決策、總經理是酉○○,他負責合會的說明會講解工作及行政業務,月薪4萬元;副總經理f○○,月薪3萬5千元,他負責公司的業務推廣及開會的串場主持人,午○○是總裁的姊夫,他是財務長,歷任會計有申○○、現任梁美玲」、「(問:寅○○、癸○○、午○○、庚○○、f○○、e○○、周璟瑤在說明會上是否會鼓吹大家入會?)多少有」、「(問:他們在說明會上如何鼓吹在場人入會?)說在大陸有設置土地,總裁寅○○在大陸有投資房地產」、「(問:仲介他人入會獎金如何計算?)我不會算,都是e○○計算,每月16日發獎金」、「(問:傳奇公司每月幾號發紅利?)每月16日,都是e○○在算紅利,午○○去銀行匯出紅利」、「(問:在說明會上是否當場收入會費?)有。收現金」、「(問:說明會是否可刷卡?)有」、「(問:說明會上現場收的會員的錢或刷卡金交何人?)當晚交給寅○○或午○○」、「(問:傳奇公司開說明會用意?)招攬會員投資」等語(見警卷二第31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16頁、卷四第19頁)。由被告E○○上揭陳述可知,其自95年7月至96年2月,受僱於被告寅○○,擔任傳奇公司會計一職,被告癸○○為傳奇公司負責人、被告寅○○為傳奇公司總裁、被告酉○○為傳奇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合會及說明會之講解工作及行政業務、被告丙○○○為傳奇公司副總理,負責業務推廣及說明會串場主持人、被告午○○為傳奇公司財務長、被告申○○為會計;而被告寅○○在說明會中對與會者推銷互助會及在大陸地區之「八大傳奇產業」,鼓吹與會者投資,並由總經理即被告酉○○核計後,於每月16日發放紅利予會員。足認被告E○○所為,與被告寅○○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提出上訴狀辯稱伊受僱於傳奇公司,並非傳奇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也非該公司股東,無權參與公司經營決策,更非實際主導公司業務之負責人,僅為單純行政庶務工作,屬傳奇公司之基層員工,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及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云云,屬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⑨被告D○○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在傳奇公司任職情形?)94年9月到95年5月初任職,1個月45000元薪資,掛名執行長,實際上如發言人」、「(問:你在『傳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何職務?負責何項業務?薪資多少?)我是公司執行長,擔任公司活動或說明會主講人,月薪4萬5千元」、「(問:有無聽過傳奇公司八大產業?)有聽過,是寅○○說的」、「(問:公司有無對投資人舉行投資說明會?時間、地點、內容?主持人?有幾次?)有對投資人舉行投資說明會或餐會。地點大多在公司8樓,也有在其他地方,傳銷的時候1週舉辦1~2次說明會,都在介紹土地投資、互助會、產品及獎金制度」、「(問:會員如何來?)人拉人進公司」、「(問:你是否主持說明會?目的?)有。目的是為招募會員」、「(問:是否現場鼓吹大家入會?)有」、「(問:如何入會?分紅?)好像12000元,每月領回630元」、「(問:公司有無在大陸泉州686甲開發案,要蓋5000棟的別墅、經營奈米能量專利技術原料輸出、兩岸羽芝美容養生會館加盟事業、中法合作廣西威銘軒美容加盟事業、福建泉州3000坪GMP國家級保健飲料廠、廣西桂林岩洞觀光開發、國際儲蓄理財投資事業部及兩岸合法股票及房地產交易經濟事業等?投資金額?)這是寅○○講的,實際有無投資我不是很清楚。投資金額多少我不清楚」、「(問:你是否主持說明會?目的?)有。目的是為招募會員」、「(問:你在說明會上主持內容為何?)奈米技術產品」、「(問:講奈米技術產品目的?)產品宣導」、「(問:你本身有無賣過傳奇公司奈米產品?)加入會員時,會員將產品拿回去」、「(問:傳奇公司有何成員?)寅○○、癸○○、酉○○、午○○是負責總務」等語(見警卷二第162頁及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二第271頁)。由被告D○○上揭陳述可知,其自94年8月中旬起至95年5月間,以月薪4萬5千元受僱於被告寅○○擔任傳奇公司執行長,且知悉傳奇公司係以「八大傳奇產業」名義吸引不特定人投資,並以發放獎金方式,鼓勵推薦他人投資;而其於說明會中雖有解說奈米商品,然奈米商品係由加入傳奇公司會員者拿回,其並未銷售過奈米商品,其亦知悉傳奇公司說明會之目的在鼓吹與會者投資入會,每單位為1萬2千元,每月紅利630元,卻仍在說明會上產品宣導鼓吹投資,足認被告D○○所為,與被告寅○○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提出上訴狀辯稱伊雖為執行長,但非傳奇公司核心人員,對於傳奇公司內之實際運作模式並不瞭解,並無犯罪之故意,與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洵屬事後卸責之詞,不可採信。

⑩被告壬○○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問:你投資傳奇公司多少錢?)5、6百萬」、「(問:上線何人?)我沒上線」、「(問:傳奇公司分紅方式?)投資1萬元入會後內標」、「(問:是否曾在傳奇公司任職?)沒有」、「我參加互助會投資說明會」、「(問:你有無參加傳奇公司成員及會員前往大陸泉州參觀開發案?何時前往?由何人帶領前往?)有。95年12月前往。我只知道寅○○、酉○○、申○○及會員共計約4、50人前往」、「公司是以說明會播放大陸泉州影片給會員看方式招攬會員加入」 等語( 見中分一偵0000000000號警卷第1卷第39至43頁、96年度偵字第18213號卷一第258至264頁、96年度偵字第210號卷第66頁)。核被告周瑤所述,與前揭證人及共同被告所述「周璟瑤是會員」等情相符,雖被告壬○○並無直接下線會員,惟依證人t○○於原審具結證稱「(問:壬○○在說明會上會說她投資的情形,她有無公開說過她會再加碼公司?)我忘記了,因為我只記得她會上台說投資的經驗」、「(問:當時公司安排她上台做投資經驗的分享,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是說她加入的情形,還有她獲利的情形,事實上也是她投資的經驗分享」等語(見原審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u○○於原審具結證稱「壬○○我認識,在說明會時,她都是在台上做投資分享」等語(見原審99年4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y○○○於原審具結證稱(問:當時妳到警察局做證說,在說明會現場有一個叫壬○○的人,一直在現場跟你們鼓吹,她投資了很多錢,叫你們要相信寅○○,妳當時這樣講是否實在?是否確實有妳講的情形?)當時他確實有這樣講,說他在裡面有投資多少錢」等語(見原審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證人d○○於原審具結證稱「壬○○應該是投資人,據我所知她應該是被害人,她投資很多,曾經在頒發獎金時,上台領過獎金,投資金額比較多的前幾名會有獎金」等語(見原審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可知被告壬○○確有參加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其自明知傳奇公司之會員並未推廣或銷售商品,傳奇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係藉由各該會員自己所購買單位數暨所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所購買單位數而投資之金錢,亦明知會員可獲得之上開獎金,並非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而係推薦他人加入即可獲得,被告壬○○竟仍利用自己本身經驗參與推廣傳奇公司推出之上開投資案,足認被告壬○○與被告寅○○等人間有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⑻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見)。本案傳奇公司並非金融機構,其所營事業登記項目亦無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且傳奇公司所為多層次傳銷並未販售產品,而係招攬會員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以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而被告寅○○擔任傳奇公司之「總裁」,主導經營傳奇公司全部業務,被告癸○○擔任公司董事長,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參與傳奇公司之經營,被告午○○、申○○、酉○○、庚○○、丙○○○、E○○、D○○等人則分別於如附表叄所示時間,自其等在傳奇公司任職時起,擔任如附表叄所示之職務、參加說明會及招攬會員,已見前述,其等對傳奇公司所營事業登記項目、各項推出運作之投資內容,均無不知之理,其等仍各自依自己擔任之職務而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且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招攬會員加入並介紹他人加入以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暨吸收資金等犯罪目的,其等就各自在傳奇公司任職之時起,彼此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堪認定。至被告壬○○與寅○○、癸○○等人間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一節,詳見後述。

⑼再觀諸傳奇公司、七馬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傳奇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見警卷一第1、2頁、96年度他字第2332號卷第60頁),可知被告癸○○擔任傳奇公司、七馬公司之負責人,傳奇公司之登記資本額僅1100萬元、營業項目均不包括銀行業務;又依扣案之傳奇公司「全球自動循環回饋專案」文宣內容(見警卷一第30頁至第43頁)、扣案電腦內「業續獎金試算」檔案翻拍照片(見警卷一第123頁),可知該文宣及檔案明確載明投資者紅利回饋方式及以推薦人數、件數計算為基礎,計算推薦獎金之方式、領取方式,且以推薦人數、件數為基礎,設立金、銀、銅、鐵級董事、專員、主任、襄理、總經理、處經理、協理、總監、副總等職稱晉升制度及因而領取不比例獎金之計算比例,吸引被害人不斷邀集他人再投資傳奇公司,亦證傳奇公司確以投資分紅為名,吸引投資,更以發放獎金方式吸引已投資之被害人再邀他人投資;再依扣案之七馬公司、傳奇公司發予各投資人之互助聯誼會獲利一覽表、計算表及被告酉○○以傳奇公司名義發佈之參加合會贈品表等文宣內容(見警卷一第44頁至第56頁),可知傳奇公司「合會」係保證每會1萬元,固定標金1800元之獲利,且入會之初,可依參加之會數領取不同價值之贈品,即參加會數越多、獲利越多,又對會員宣稱「得標後獲利了結,免繳死會」(見警卷一第55頁互助聯誼會說明單備註欄所載);另依傳奇公司「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及「傳奇八大產業」文宣內容(見警卷一第59頁至第79頁),益徵被告寅○○、癸○○所經營之傳奇公司確實自製文宣記載「傳奇八大產業」,以對外宣稱傳奇公司將投資大陸泉州有686甲開發案蓋5000棟別墅、奈米能量專利技術原料輸出、兩岸羽芝美容養生會館加盟事業、中法合作廣西路威銘軒美容加盟事業、福建泉州3000坪GMP國家級保健飲料場、廣西桂林岩洞觀光開發、國際儲蓄理財投資事業部及兩岸合法股票及房地產交易等經濟事業,預計獲利約3000億元等等各項投資名目,以招攬如附表壹所示p○○等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而吸收資金。此外,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者所繳交的資金及應發放予傳奇公司各該會員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等,均透過傳奇公司名義所設立之合作金庫中權分行帳戶收取、支付。足認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玄○○、D○○等人確以傳奇公司名義推出「八大傳奇產業」而招攬如附表壹所示p○○等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而吸收資金。

⑽至被告癸○○、寅○○等人有以榴樣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利陞生物科技公司等名義招攬會員參與投資,又被告申○○、壬○○2人均曾出名擔任七馬公司之負責人,被告壬○○亦曾為七馬合會之總會首等節,經質之被告寅○○供稱:上開公司雖有辦理公司登記,但均係依附在傳奇公司,並無對外之實際經營行為等語,且證人即七馬公司之總經理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七馬公司實際上並未經營任何業務,七馬公司名下之合會亦係由傳奇公司合會會員轉入,七馬公司名下之合會,原來係屬傳奇公司所招攬等語,足認被告癸○○、寅○○等人以榴樣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利陞生物科技公司名義所招攬會員參與投資之行為暨成立在七馬公司名下之合會,均同屬被告癸○○、寅○○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所招攬會員參與投資之行為,附此敘明。

㈡茲究明傳奇公司上揭營運方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如下:

⑴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營利事業媒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由此可知,多層次傳銷須具有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即平行擴散性)、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等要素。本件傳奇公司實際上並無銷售商品之事實,純係以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即可領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紅利回饋;又傳奇公司確實訂有會員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及排列下線組織之方式作為計算額外能獲得之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及領袖分紅等制度等事實,已詳見前述,並有傳奇公司發放予會員之文宣、及傳奇公司之獎金制度等文件在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可知傳奇公司係以會員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為其主要招募會員之方式,顯然具有所謂之平行擴散性,又介紹新會員入會與取得該公司所制定各該獎金、紅利間復具有因果關係,足認傳奇公司上開運作模式,確係從事多層次傳銷。

⑵次按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此規定意涵,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2號解釋理由書加以詳述,即「多層次傳銷,如其參加人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其計畫或組織,而非基於參加人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乃屬不正當之多層次傳銷,蓋此種主要以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利之設計,將成為參加人更加速介紹他人參加之誘因,而使後參加人成幾何倍數之增加,終至後參加人將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毫無風險,且獲暴利,破壞市場機能,嚴重妨害經濟之安定與繁榮...81年3月23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研釋字第008號解釋,就公平交易法第23條『主要』及『合理市價』之認定標準案,其研析意見:『一、【主要】-㈠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利潤來源若可清楚劃分為二,一為單純來自介紹他人加入,一為來自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此時先認定其利潤來源,若主要係來自介紹他人加入,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主要】如何認定,美國法院解釋【主要】為【顯著地】,並曾以50%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屆時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及檢舉受害層面和程度等實際狀況做一合理認定。㈡多數之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利潤來源無法明確分割多少純係來自介紹他人,多少純係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兼含此兩種報酬,此時欲判斷其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從其商品售價是否係【合理市價】判定之。二、【合理市價】-㈠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欲認定是否係【合理市價】時,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產品或勞務之售價、品質應係最主要之參考依據,此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獲利率,與以非多層次傳銷方式行銷相同或同類產品行業獲利率之比較,亦可供參考,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㈡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勞務:此時因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認定【合理市價】較為困難,不過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其有關『主要』部分之研析意見,與舊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尚無不合。惟有關市場無同類商品或勞務可資比較,只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訂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退貨之規定,並確實依法執行,則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價格,基本上應可視為『合理市價』部分之研析意見,與上開條項規定之意旨則有未符,併此指明」。是以判斷多層次傳銷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而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自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⑶本案被告癸○○、寅○○、申○○、壬○○、酉○○、午○○、庚○○、丙○○○、E○○、D○○、及共同被告玄○○、卯○○、巳○○、辛○○、黃羽慈、天○○、o○○、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等人上開所為,其等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或自己加入傳奇公司成為會員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傳奇公司純粹藉由各該會員所介紹他人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所購買單位數及所排列下線組織整體單位數,作為發放各該會員所能獲得推薦獎金、組織獎金、輔導獎金及領袖分紅之計算依據,換言之,傳奇公司之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且傳奇公司並未銷售其推出之產品,而係供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贈送兌換之用,可知傳奇公司推出之產品係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傳奇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足認被告癸○○、寅○○、申○○、壬○○、酉○○、午○○、庚○○、丙○○○、E○○、D○○、及共同被告玄○○、卯○○、巳○○、辛○○、黃羽慈、天○○、o○○、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等人所為確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

⑷至被告寅○○所辯傳奇公司之多層次傳銷案,係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云云,惟多層次傳銷案呈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備案之事,係屬行政程序事項,倘以不法方式進行多層次傳銷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仍應依法相繩,此依卷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內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文予被告傳奇公司之書函即明示「報備並不代表一切行為即為合法,貴公司實施之多層次傳銷營運計畫或規章及執行,應確實遵照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益明,可知傳奇公司多層次傳銷案呈送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與被告寅○○等人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係屬二事,被告寅○○此部分辯詞,委無足採。

⑸綜上所述,本案傳奇公司所為前揭運作模式,主要係由參加之會員給付一定代價成為會員後,再介紹新會員加入該公司成為會員,並據以獲得經濟利益;又會員加入該公司,主要是欲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並未為任何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且由於上開獎金、紅利制度之設計,參加會員之收入來源,均非源於任何商品行銷,而係藉由該公司之會員組織不斷擴充,而由先加入之會員朋分其後加入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依各自向該公司所認購投資單位數所繳交之金錢,是以,參加會員所得之收入來源,主要係基於介紹新會員加入,並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合理市價;惟倚賴介紹新會員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勢必藉由組織之不斷發展始能維持經營,且組織愈底層之會員人數會愈多,如此一來,該公司之發展終將因加入之人數漸多而無以為繼,故該公司之運作模式,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被告癸○○、寅○○、申○○、壬○○、酉○○、午○○、庚○○、丙○○○、E○○、D○○等人於原審所辯傳奇公司定有完備之事業發展計劃,參與經營者之獎金、分紅、消費回饋,皆係因為商品之推廣、銷售而來,並非僅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所得云云,自屬卸責之詞,委不足採。

㈢再詳究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等人上揭所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規定如下:

⑴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而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觀諸上開傳奇公司運作之「消費回饋金」制度,係會員投資傳奇公司「傳奇八大產業」每1單位為1萬2千元至1萬6000元不等,每月可分紅630元,以每1單位投資款1萬6000元計算,其年投資報酬率為47.25%;投資傳奇公司「合會」每會1萬元,每月僅即繳交8200元,每月固定有1800元之利息獲利,且「得標後獲利了結,免繳死會」;投資該公司土地開發案每10萬元每月有紅利4000元、每100萬元紅利每月4萬元或每年50萬,年投資報酬率達48%至50%以上;而如附表壹所示p○○等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該公司上開項目,均係受該公司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其等參與、加入該公司,其目的僅在於領取優厚之消費回饋金,此據如附表壹所示證人p○○等人陳述明確,已詳見前述,則依如附表壹所示本案已查知向傳奇公司申請加入會員之被害人及所各自購買不等投資單位數、或「合會」金額計算,即如附表壹所示傳奇公司會員人數高達159人、所繳交之資金總額則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 , 共計達1億5350萬4407元,衡以一般人社會生活經驗可知,近10年來因貨幣鬆政策導致銀行存款利率甚低,一般銀行存款年利率、臺灣銀行定存牌告機動利率、一般牌告利率年利率均未逾7%,此亦為本院審判上已知之事項,可知傳奇公司推出運作之上揭各投資項目,顯然均與投資人約定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用以吸引不特定投資人交付上揭資金。

⑶至被告癸○○、寅○○等人於原審固辯稱:會員沒有達到業績就無法發放消費回饋金云云;惟依上開證人之陳述,可知其等領取傳奇公司發放之消費回饋金,並無業績條件之限制,且觀之卷附傳奇公司獎金制度表文宣內容,其上僅記載有關消費回饋金之撥放期、領回金額等事宜,並無附記說明領取消費回饋金尚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限制條件;又遍觀卷附傳奇公司發放予各該會員之文宣內容,亦未見有以任何文字註明發放予會員之消費回饋金必須達到一定業績作為限制條件之記載,被告癸○○、寅○○此部分辯詞自難採信。

⑷另被告申○○、E○○等所辯其等僅基層員工,被告酉○○、午○○、庚○○、丙○○○、D○○等所辯其等係受僱於寅○○,均支領固定薪資,均聽命行事,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一節,衡諸行政刑法之犯罪,以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已違背法律規定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上之動機違法為必要。又法律規定所謂「以oo論」,係指其行為之態樣雖與另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事實不完全相同,而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是行政刑法之處罰,不以行為人主觀之動機目的意思而阻卻其違法責任。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犯罪構成要件,不以主觀動機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34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申○○、E○○、酉○○、午○○、庚○○、丙○○○、D○○等人均明知傳奇公司並非金融機構,自不得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已詳見前述,其等主觀之動機縱係基於職場倫理而聽命行事,惟依上開說明,仍無從阻卻其等違法責任。

㈣另被告寅○○等人辯稱傳奇公司「合會」及七馬公司「合會」,其性質均屬民間互助會云云,及被告癸○○、申○○、酉○○、午○○、庚○○、f○○、E○○、D○○等人於原審均辯稱本案「合會」係依據民法債編之規定所成立,應屬合法云云。究明如下:

⑴民法所稱合會,係由會首邀集2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民法第709條之1及709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析言之,民法上之合會成立時,會員人數、身分及會期均已告確定,且會員無論係以本名或綽號入會,均屬於可得特定之人;因此合會會員並無層次、先後之分,亦無持續推廣擴大之可能,會首或會員並不會因為日後不斷招募新會員,而得以領取更多之標金,此亦為民法上之合會契約與前述多層次傳銷截然不同之處。

⑵又民法上合會或民間互助會,會員依資金需求緩急,而有出價標息之不同,不一定每位會員都可獲取利潤,無資金需求者,自可賺取會員出價之標息,而有資金需求急欲得標獲取資金者,即須按會員人數依其出價得標之標息支付利息。即合會會員每期可否取得利潤,或利潤之多少,會隨得標者所出標息高低而有所不同,得標者並非必然可以賺取利潤,此因合會本質為民間互助性質,以解決會員資金週轉需求為目的,與資金存放銀行專為保本暨領取固定利息有別,故民法上合會,倘所有會員皆無資金需求,而須以抽籤決定得標者時,因繳交死會會費,係支付活會會員利息,對會員而言係不利之義務,仍有虧損之風險,絕無「得標後獲利了結,免繳死會」之保證獲利情事。

⑶本件被告癸○○、寅○○、申○○、酉○○、午○○、庚○○、f○○、E○○、D○○等人以傳奇公司之名招募之合會(七馬公司合會係承受傳奇公司原有會員),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具平行擴散性,且傳奇公司合會成立時,會員人數、身分及會期均不確定,亦未見會首有何交付會款之行為,包含共同被告卯○○等人在內之較早加入之會員將因為日後不斷招募新會員入會,而得以領取更多之經濟利益,介紹新會員入會與取得會款、獎金間具有因果關係;又被告寅○○等人所招募之傳奇公司合會,係與會員約定並無虧損風險之固定利息,復對會員宣稱「得標後獲利了結,免繳死會」,已詳見前述,依照上開說明,顯非民法所規範之合會,僅係假合會之名義,遂行其等違法吸金之目的,被告等人所辯自無足採。

㈤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癸○○、寅○○、申○○、酉○○、午○○、庚○○、f○○、E○○、D○○等人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銀行法等犯行洵堪認定,被告壬○○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行亦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之說明: │└──────────────────────────────┘查被告D○○行為後,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29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查被告D○○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業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亦有修正,分別適用新、舊法比較結果,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即舊法之「實施」已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雖限縮共同正犯之適用範圍,但無礙於實行共同正犯之存在,比較結果,因本件被告D○○原即屬實行共同正犯,再參酌以法律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此係針對各該被告經各別比較適用後之結果而言),被告D○○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06號判決意旨參見)。

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有所修正, 新修正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與修正前第31條第1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刑法第31條第1項之修正, 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D○○。

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5條除規定「從一重處斷」外,並增列但書:「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但書之規定,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法定刑為罰金刑部分:被告D○○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惟經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再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D○○有關刑法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四、論罪之說明 │└──────────────────────────────┘㈠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項, 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必須以前揭和平之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僅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該款項即屬於贓物,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詐欺罪為常業之範圍, 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6、746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之取得款項,自始即具有詐欺之意思,其自始無真正「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或給付一部分利息,亦僅為詐取財物之引人入殼方法而已,與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須以詐欺(或常業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上開後段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適用之可能。至於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從而,非銀行如僅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固仍應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但無依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此乃該罪犯罪性質之特性使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犯罪所得,亦不屬詐欺罪詐取之財物。蓋詐欺罪本質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紅利或利息意思,與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非銀行收受存款之規定者(不含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等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就所取得他人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其主觀上自始即有返還本金並給付利息之意思迥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5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㈢按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係以「行為人」為規範對象,由於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具有非依附或服從傳銷事業指令,得獨立決定商品銷售策略,為一獨立之營業主體,與傳銷事業內部成員有間之特性;且多層次傳銷當事人間有多面之法律關係,即傳銷事業與參加人間、參加人與其所介紹之參加人間、其所介紹之參加人與再被介紹者繼續介紹之參加人間,以及傳銷事業與各階層參加人間多重關係,倘其中有發生不當傳銷行為者,其效應將如網狀一般擴散,影響社會經濟層面頗鉅,故所定之「行為人」並不囿於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主體負責人,多層次傳銷事業中之參加人或未參加該多層次傳銷事業之人,若擔任傳銷事業重要職務或屬於傳銷組織之高聘參加人,或與傳銷事業合意決定重大之營運事項,或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或領得高額獎金不法經濟利益,經綜合判斷而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自應認該當於上開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

㈣被告癸○○係擔任傳奇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亦為傳奇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另被告寅○○為傳奇公司之「總裁」,負責並主導公司全部業務之經營,被告申○○、酉○○、午○○、庚○○、丙○○○、E○○、D○○先後任職傳奇公司,其等以傳奇公司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以收受投資名義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消費回饋金,依據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應以收受存款論,核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等人此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又本案被告等人收受存款之金額如上所述固然達到約1億5350萬4407元,惟其等以傳奇公司名義所為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係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等所收取被害人交付之款項或資金,均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已見前述,依照上開說明,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尚無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檢察官起訴書認其等此部分所為,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容有誤會,因與起訴法條係屬同一條文,起訴法條自無庸變更,併予敘明。 而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是傳奇公司犯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但此部分並無規定對法人科以罰金刑,僅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故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等人此部分所為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論處。

㈤又按銀行法第125條關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之刑罰規定,其犯罪主體,自然人個人與法人併列規定,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並不及於未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係指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有司法院廳刑一字第667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之研究意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癸○○係擔任傳奇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亦為傳奇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另被告寅○○為傳奇公司之「總裁」,負責並主導公司全部業務之經營,為傳奇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被告酉○○擔任該公司為總經理(後因業績不佳降為處長);被告午○○自任職後起則擔任該公司財務長並兼任總務、倉管,被告D○○與庚○○分別自任職起擔任傳奇公司前後任之執行長;被告丙○○○自任職起則擔任該公司人事副總經理;被告申○○、E○○則分別自任職起擔任該公司行政、櫃檯出納及會計人員,均為實際負責傳奇公司上開各項業務之人,而傳奇公司設立之型態為「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而被告寅○○、申○○、酉○○、午○○、庚○○、丙○○○、E○○、D○○等人皆未擔任傳奇公司董事一職,亦非傳奇公司依章程規定設置及依法委任、申請登記之經理人,均非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或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經理人」,惟其等既分屬實際經營負責主導或知情承辦傳奇公司吸金業務之重要人員,其等雖均不具備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關係,惟與具有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之被告癸○○(不包括自95年5月11 日起至95年8月8日止在監服刑之期間),分別自93年9月間及如附表叄所示之時間起,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申○○、酉○○、午○○、庚○○、丙○○○、E○○、D○○均為承辦傳奇公司吸金業務之重要人員,惟究非法人行為負責人本人或實際經營負責主導之人,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均減輕其刑。

㈥被告癸○○係擔任傳奇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登記負責人,亦為傳奇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另被告寅○○為傳奇公司之「總裁」,負責並主導公司全部業務之經營,被告申○○、酉○○、午○○、庚○○、丙○○○、E○○、D○○先後任職傳奇公司,其等以傳奇公司名義從事多層次傳銷,惟傳奇公司招募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消費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該公司藉由消費回饋金之發放方式,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該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為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又被告壬○○參加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與共同被告玄○○、卯○○、巳○○、辛○○、黃羽慈、天○○、o○○、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等人均以「介紹投資賺錢機會」而招募前來參加傳奇公司投資說明會之不特定人,衡之其等上揭參與之程度,經綜合判斷可認定與傳銷事業負責人即被告癸○○間,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該當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條文中「行為人」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壬○○此部分所為,皆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管理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論處。又被告癸○○(不包括自95年5月11日起至95年8月8日止在監服刑之期間)、寅○○、申○○、酉○○、午○○、庚○○、丙○○○、E○○、D○○、壬○○等人,與共同被告卯○○、巳○○、辛○○、黃羽慈、天○○、o○○、張博鑫、林吳紀子、辰○○、宇○○、丑○○等人,就前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各應自其等任職及參與招攬之時間起,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至傳奇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禁止規定,業經原審依同法第38條規定科以同法第35條第2項之罰金刑30萬元確定,附此敘明。

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 93年度臺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業務」,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見)。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上揭以傳奇公司名義違反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及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壬○○上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所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至被告癸○○雖曾因公共危險罪,自95年5月11日起至95年8月8日止入監服刑,然因被告癸○○上開所犯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其性質上均係屬集合犯,被告癸○○於出監後既仍承續同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而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自仍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

㈧如附表壹編號157、158、159所示被害人C○○、楊桂粟、黃春鳯等3人均為本案被告寅○○等人違反銀行法犯行之被害人;又如附表壹編號155、156所示壬○○、林吳紀子2人固均同屬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共同正犯,惟其2人均為傳奇公司之投資人,已詳見前述,其等與如附表壹編號145至154所示乙○○等人均同為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違反銀法犯行之被害人,起訴書就如附表壹編號155至159所示部分均漏未記載,因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其餘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應逕予審究,併予敘明。

㈨被告寅○○、癸○○、申○○、酉○○、午○○、庚○○、丙○○○、E○○、D○○等人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斷,因其等以一招募行為同時招募會員加入並吸收資金,均係以一招募意思決定,實施一行為,而侵害數個獨立之法益,進而觸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罪,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處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49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起訴書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論處,尚有未洽,併予指明。

㈩被告癸○○前曾於91年8月9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1年10月16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3年2月23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中交簡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3年3月25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原審判決應予撤銷改判之說明 │└──────────────────────────────┘㈠被告壬○○被訴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行不能證明(詳見後述);且被告寅○○、癸○○、申○○、酉○○、午○○、庚○○、丙○○○、E○○、D○○等人所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與被告壬○○間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審未予詳查,遽認其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有未洽。

㈡被告戌○○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等犯行不能證明(詳見後述),且被告寅○○、癸○○、申○○、酉○○、午○○、庚○○、丙○○○、E○○、D○○、壬○○等人所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與被告戌○○間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又被告寅○○、癸○○、申○○、酉○○、午○○、庚○○、丙○○○、E○○、 D○○等人所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行為,與被告戌○○間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原審未予詳查,遽認被告戌○○亦犯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等犯行,復認其等間為共同正犯,自有違誤。

㈢原審未詳予勾稽卷內事證,就下列事實認定有誤:

⑴被告午○○、庚○○、E○○、D○○在傳奇公司任職之起迄時間,被告午○○係於94年12月27日往大陸地區之前某日起、被告庚○○係於95年8月16日至96年3月底止、被告E○○係自95年7月間某日起至96年2月間某日止、被告D○○係自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初某日止;原審卻認被告午○○係於95年7月間起、被告庚○○係自95年8月底某日起至96年5月間某日止、被告E○○係自95年8月間某日起至96年2月底某日止、被告D○○係自94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初某日止,均有未合。

⑵附表壹編號158、159所示被害人楊桂粟、黃春鳯2人均為本案被告寅○○等人違反銀行法犯行之被害人;又附表壹編號155、156所示壬○○、林吳紀子2人固均同屬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共同正犯,惟其2人均為傳奇公司之投資人,已見前述,其等與附表壹編號145至154所示乙○○等人均同為被告寅○○、癸○○、申○○、酉○○、午○○、庚○○、丙○○○、E○○、D○○違反銀法犯行之被害人,原審漏未審酌,自有未洽。

⑶被告寅○○、癸○○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而向如附表壹所示之會員違法收受金錢,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1億5350萬4407元,已詳見前述,原審卻認係1億2692萬元,亦有違誤。

㈣被告寅○○、癸○○、申○○、酉○○、午○○、庚○○、丙○○○、E○○、D○○等人所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而被告壬○○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而提起上訴,則有理由,且原判決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寅○○、癸○○、申○○、酉○○、午○○、庚○○、丙○○○、E○○、D○○、壬○○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

┌──────────────────────────────┐│六、科刑之說明 │└──────────────────────────────┘㈠主刑部分:爰審酌被告寅○○、癸○○、D○○3人各有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酉○○、午○○、庚○○、丙○○○、E○○等人則無不良素行紀錄,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圖一時之利益、其等犯罪時均未受有刺激、與被害人間復均無任何恩怨仇隙、被告癸○○係擔任傳奇公司董事長,為傳奇公司之行為負責人,參與經營傳奇公司;被告寅○○為傳奇公司之「總裁」,負責並主導公司全部業務之經營,共同以傳奇公司名義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犯行,且未經主管機關准許,藉由發放優渥之消費回饋金、獎金及紅利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違法收受投資資金,被告申○○、酉○○、午○○、庚○○、丙○○○、E○○、D○○先後任職傳奇公司,分別自如附表叄所示任職時起參與從事違法多層次傳銷及吸金犯行,前後合計吸金總額達1億5350萬4407元;又被告壬○○參與由被告寅○○主導以傳奇公司名義所為變質多層次傳銷,其等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對國家金融、經濟秩序造成直接而重大之危害,而本件受害之投資人甚多,雖被告寅○○等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屬法定犯之行政刑罰,對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如附表壹所示之投資人因此項犯罪而所受損害係屬間接被害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例意旨參照),惟上開被害人所為如附表壹所示投資,均係投入多年勞心勞力所得之金錢,其中有多人血本無歸,受有重大損害,兼衡被告寅○○、癸○○、申○○、酉○○、午○○、庚○○、丙○○○、E○○、D○○等人在傳奇公司分別擔任之職位、負責業務、任職時間長短及被告壬○○參與之程度、又被告壬○○、酉○○、D○○犯後與被害人子○○、亥○○等人籌組之自救會達成和解,其餘被告迄未與投資人和解,且被告寅○○主導傳奇公司所有投資案,惟案發後未提出任何清償方案,並考之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檢察官起訴書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具體請求判處被告癸○○、寅○○、午○○有期徒刑15 年,被告酉○○有期徒刑11年,被告丙○○○有期徒刑10年,被告庚○○有期徒刑8年,被告D○○有期徒刑12年,被告壬○○有期徒刑8年云云,惟被告癸○○、寅○○、午○○、酉○○、丙○○○、庚○○、D○○等人所犯之罪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處,被告壬○○則應依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論處,其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則無證據足資證明(詳見後述),檢察官上開具體求刑自有未洽,附此敘明。

㈡被告E○○前無犯罪紀錄,被告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於97年10月27日判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其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壬○○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於91年3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於95年3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緩刑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衡以被告申○○、E○○任職傳奇公司基層員工,為謀工作糊口支領薪資致參與本案犯行,而被告壬○○自己亦投入金錢參加投資,同時兼有被害人之身分,其等僅為圖一時之利益致失慮罹犯本件刑典,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申○○、E○○、壬○○等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又為使被告申○○、E○○、壬○○能深知警惕,綜合考量其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犯罪情節,應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分別命其等應向公庫各支付10萬元,期使其等確切明瞭上開犯行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㈢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係傳奇公司所有,此經被告寅○○、癸○○2人供明在卷,該物品固足供佐證被告寅○○等人上開犯罪,惟其中有傳奇公司員工任職時所用之物品、有傳奇公司贈送會員所使用之贈品、有傳奇公司營運計畫及會員前往大陸地區出遊等文宣品、亦有傳奇公司會員因籌組自救會所衍生之物品,惟均非供被告等人直接犯罪所用之物,又均非屬違禁物,尚無從宣告沒收;另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被告寅○○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所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並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可言,已見前述,故本件上開違法收受存款金額1億5350萬4407元既非「犯罪所得」,自無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肆、被告壬○○被訴違反銀行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 及被告戌○○無罪之說明: │└──────────────────────────────┘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戌○○明知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且被告壬○○、戌○○均明知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被告戌○○竟與前揭被告寅○○等人共同基於不法之犯意聯絡,擔任傳奇公司會計人員,自93年9月起,於每週2至3次在傳奇公司內舉行之投資說明會現場,負責向前來參加該公司投資說明會之不特定人收受當場入會者之投資款,當晚彙整後再交由被告午○○、寅○○。被告午○○則於每月16日,指示被告戌○○與E○○、申○○填具匯款單後,以匯款方式,將紅利發放予p○○等投資會員;而被告壬○○出名擔任七馬公司之負責人,亦曾為七馬合會總會首,且在投資說明會中向前來與會之不特定人等宣稱其已投資傳奇公司4、5000萬元,在投資說明會進行中,每當提出投資案,被告壬○○即起身回應表態再加碼投資,復上台佯為領取百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紅利、獎金,惟於說明會結束後,即交還傳奇公司及寅○○,而與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等人等人以上揭方式陸續吸金達1億2692萬元,因認被告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而涉犯同法第35條第2項之罪嫌及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罪嫌;被告壬○○亦涉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2750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再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末按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此101年1月17日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㈠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戌○○、壬○○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同上所述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戌○○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並辯稱伊只在森巴會館當出納,是96年6月才進入傳奇公司,沒有收過會員的錢,也沒有參加說明會等語。被告壬○○亦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並辯稱伊只是投資人等語。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戌○○(即梁美玲)於96年7月24日20時許,經警在傳奇公司實施搜索時,因同時在現場而被查獲;又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等人如何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而犯同法第35條第2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罪、及犯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等犯行,均有公訴意旨所憑之前揭證據足資證明,已詳見前述,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被告戌○○在上址之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如何,業據被告戌○○於警詢中供稱「我於96年4月加入至今,擔任會計一職,負責公司開銷處理及公司雜務,月薪新臺幣25000元」、「我進公司後負責人就一直在處理公司資金週轉問題不斷與會員協商」、「(問:公司的獲利所得來源為何?)目前沒有任何收入」、「(問:會員如何將投資的錢繳交給公司?)我沒有經手」、「(問:公司無法發放奬金後,有無召開會議進行協議...?)有。從96年4月份起陸續協商,從7份起已開了三次協調會,都在公司現址,主持人都是總裁寅○○,參加的人除了會員以外還有癸○○,我則是會場招待」等語(見警卷一第112至120頁),核其所述,與證人即傳奇公司董事長癸○○於警詢中證稱「梁美玲負責森巴SPA會館及後來傳奇生技公司的帳務工作」、「96年5月起公司就沒有任何的投資款項進來,所以現任會計梁美玲就不需要計算奬金,更不用匯錢給會員」、「森巴SPA會館是用租的...用來優惠傳奇公司會員前往消費同時也對外營業,95年11月承租至96年5月底左右才...頂讓出去」等語(見警卷一第95至103頁)、及證人即傳奇公司總裁寅○○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問:被告戌○○的業務?)他在最後2個月才到公司工作,一開始先到森巴會館,後來才回來傳奇公司,他是幫忙處理善後的問題,他在公司時間很短」、「(問:當時還有新的投資者出現?)沒有」等語(見原審99年6月18日審判筆錄)相符;且96年7月24日20時許,經警在傳奇公司實施搜索時,同在現場之證人即傳奇公司會員y○○○、d○○、g○○於96 年7月25日警詢中均證稱「當時我們在開協調會,商討如何追討被騙的資金」等語(見警卷一第188、206、219頁),足認被告戌○○所辯伊只在森巴會館當出納,是96年6月才進入傳奇公司,沒有收過會員的錢,也沒有參加說明會等語並非虛言。再觀諸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p○○等人加入傳奇公司會員參加投資之時間,均係96年4月之前,彼時被告戌○○尚未進入森巴會館及傳奇公司,豈可能參與被告癸○○、寅○○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推出「八大傳奇產業」而為非法多層次傳銷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吸收資金等犯行;且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偵訊及原審審理中陳述其等如何投資傳奇公司之過程及如何交付投資款時,或證稱未見過被告戌○○、或證稱投資款係交予傳奇公司會計申○○、E○○等語,均未見有任何被害人指訴被告戌○○有何透過傳奇公司說明會或該公司所推出之「八大傳奇產業」等項目招攬其等投資,足認被告戌○○係於被告癸○○、寅○○等人上揭犯罪行為完成之後始受僱加入傳奇公司,自難遽指被告戌○○與被告癸○○、寅○○等人共同以前揭違法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不特定之人投資而違法吸收資金。

㈡被告壬○○曾出名擔任七馬公司之負責人,亦曾為七馬合會總會首等情,固據被告壬○○自承明確,惟被告寅○○於原審供稱:七馬公司雖有辦理公司登記,但均係依附在傳奇公司,並無對外之實際經營行為等語,復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當初我找她(壬○○)的原因是她在公司的形象比較好,因會員都認識她,她不是公司的人,因為認識,但她擔任不到1個月,就換成癸○○為負責人,她擔任七馬公司負責人不到1個月,七馬公司也沒有收到互助會的錢」、「壬○○未在傳奇公司任職」等語(見原審99年6月18日、100年4月6日審判筆錄);又證人即七馬公司之總經理甲○○於偵訊中證稱:七馬公司實際上並未經營任何業務,七馬公司名下之合會亦係由傳奇公司合會會員轉入,七馬公司名下之合會,原來係屬傳奇公司所招攬等語;又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被告壬○○問:我有委託你要進七馬公司的合會嗎?)沒有,是由寅○○總裁跟我講,我後來才知道會首是她」等語(見原審99年3月26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害人宙○○、C○○、F○○、L○○於原審審理時均具結證稱:壬○○也是會員等語(見原審99年4月16日、23日審判筆錄);證人y○○○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壬○○問:妳是否因為我上台去講,受我的影響,所以妳才投資傳奇公司?)不是受妳的影響,妳也是投資人」等語(見原審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證人d○○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總共參加過幾次說明會?)次數蠻多的,我忘記了」、「(問:除了壬○○有上台領過紅利,其他還有誰?)我記得有林寶村、玄○○,前三名都會上台」、「(問:說明會是否有投資分享這個程序?)應該是週年慶的時候,不是每次都有」等語(見原審9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足認被告寅○○等人所推出之七馬公司「合會」,亦屬被告寅○○等人以傳奇公司名義所為招攬會員參與投資之行為,且被告壬○○並未在傳奇公司任職,亦無參與傳奇公司或七馬公司內部行政、投資計劃或其他業務等行為。再依據現有卷證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壬○○有何與下線會員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行為,故無從僅憑被告壬○○曾出名擔任七馬公司之負責人及曾為七馬公司合會之總會首或曾在傳奇公司說明會中表態加碼投資及領取紅利奬金等情,遽指被告壬○○與被告癸○○、寅○○、申○○、酉○○、午○○、庚○○、丙○○○、E○○、D○○等人有何以傳奇公司名義推出「八大傳奇產業」而招攬如附表壹所示p○○等及其他不特定人投資而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至證人I○○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壬○○是會首大概95年10月左右,當時會首就是壬○○」、「(問:妳說妳有加入合會,妳加入合會的公司名稱?我加入的是榴樣公司」、「(問:當時她是如何跟寅○○一搭一唱?)就說她參加很久,也賺很多錢,聽說是她參加了很多錢,所才會當會首」云云(見原審99年4月22日審判筆錄)、證人即被害人Y○○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壬○○是會計」云云(見原審99年5月7日審判筆錄),核與本案卷證資料不符,證人I○○、Y○○此部分所述,顯有誤會,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壬○○之認定,附此敘明。

五、綜觀本案所有卷證資料及上開說明,尚無法證明被告戌○○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而犯同法第35條第2項、及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等犯行,亦無法證明被告壬○○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犯行,檢察官所舉證據及卷內資料,業經逐一調查,尚有合理懷疑存在,仍未能獲被告戌○○有罪及被告壬○○此部分有罪之確切心證;本案既乏積極明確之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戌○○、被告壬○○有此部分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戌○○非法多層次傳銷、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被告壬○○此部分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亦屬不能證明。原審未予詳查,遽予論罪科刑,自有未洽,被告戌○○提起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戌○○部分撤銷,改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壬○○此部分罪嫌,因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壬○○此部分所為與前開起訴成罪部分有裁判上不可分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23 條、第35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修正後第31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平交易法第23條(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獨占、聯合、仿冒行為之處罰)違反第 10 條、第 14 條、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41 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 23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房 柏 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壹:
 ┌──────────────────────────────────────────────────────────┐
 │傳奇公司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被害人及投資明細一覽表                                                                │
 ├──┬─────┬────┬───┬──────┬─────╥─────────┬────┬──────┬─────┤
 │編號│被害人姓名│被害日期│介紹人│投資「傳奇八│已獲取紅利║投資傳奇公司「互助│已獲取利│是否領取介  │筆錄名稱及│
 │    │          │        │      │大產業」單位│金額(新臺║會」金額(新臺幣)│息金額(│紹人佣金    │頁次      │
 │    │          │        │      │數或金額(新│幣)      ║                  │新臺幣)│            │          │
 │    │          │        │      │臺幣)      │          ║                  │        │            │          │
 ├──┼─────┼────┼───┼──────┼─────╫─────────┼────┼──────┼─────┤
 │1   │p○○    │94.11   │玄○○│①240個單位 │①12萬元  ║200萬元           │6萬元   │            │1.96.07.17│
 │    │          │        │      │  /384萬元  │②每10萬元║                  │        │            │  警詢筆錄│
 │    │          │        │      │②180 萬元  │  每個月領║                  │        │            │  (內政部│
 │    │          │        │      │③150萬元   │  回3000元║                  │        │            │  警政署刑│
 │    │          │        │      │            │  的紅利,║                  │        │            │  事警察局│
 │    │          │        │      │            │  領了8個 ║                  │        │            │  警卷一第│
 │    │          │        │      │            │  月(共43║                  │        │            │  239~244 │
 │    │          │        │      │            │  萬2千元 ║                  │        │            │  頁)    │
 │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245│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支票影本│
 │    │          │        │      │            │          ║                  │        │            │  及退票理│
 │    │          │        │      │            │          ║                  │        │            │  由單(第2│
 │    │          │        │      │            │          ║                  │        │            │  46頁)   │
 ├──┼─────┼────┼───┼──────┼─────╫─────────┼────┼──────┼─────┤
 │2   │亥○○    │94.11   │卯○○│加計後列之合│1.領20-30 ║    42萬          │5萬3千  │            │1.96.08.09│
 │    │          │        │      │會投資款共  │  萬元    ║                  │800元   │            │  警詢筆錄│
 │    │          │        │      │321萬8千元  │2.約27萬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37-4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43-│
 │    │          │        │      │            │          ║                  │        │            │  44頁)   │
 │    │          │        │      │            │          ║                  │        │            │3.臺灣銀行│
 │    │          │        │      │            │          ║                  │        │            │  及合作金│
 │    │          │        │      │            │          ║                  │        │            │  庫匯款條│
 │    │          │        │      │            │          ║                  │        │            │  (第45、4│
 │    │          │        │      │            │          ║                  │        │            │  6頁)    │
 │    │          │        │      │            │          ║                  │        │            │⒋99.03.26│
 │    │          │        │      │            │          ║                  │        │            │  審判筆錄│
 │    │          │        │      │            │          ║                  │        │            │(原審卷第│
 │    │          │        │      │            │          ║                  │        │            │  四宗第  │
 │    │          │        │      │            │          ║                  │        │            │  153頁   │
 │    │          │        │      │            │          ║                  │        │            │  背面)  │
 ├──┼─────┼────┼───┼──────┼─────╫─────────┼────┼──────┼─────┤
 │ 3  │t○○    │95.06   │亥○○│336萬6098元 │          ║                  │        │            │1.96.08.22│
 │    │          │        │(起訴│            │          ║                  │        │            │  警詢筆錄│
 │    │          │        │書誤為│            │          ║                  │        │            │  (內政部│
 │    │          │        │被告林│            │          ║                  │        │            │  警政署刑│
 │    │          │        │榮賓)│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47-5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336 │
 │    │          │        │      │            │          ║                  │        │            │  萬6098元│
 │    │          │        │      │            │          ║                  │        │            │   (第53頁│
 │    │          │        │      │            │          ║                  │        │            │  )       │
 ├──┼─────┼────┼───┼──────┼─────╫─────────┼────┼──────┼─────┤
 │4   │r○○    │94.12   │卯○○│674萬元     │不清楚獲利║700萬餘元         │        │            │96.07.24警│
 │    │          │        │      │            │多少      ║                  │        │            │詢筆錄(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
 │    │          │        │      │            │          ║                  │        │            │刑事警察局│
 │    │          │        │      │            │          ║                  │        │            │警卷一第17│
 │    │          │        │      │            │          ║                  │        │            │6-180頁) │
 ├──┼─────┼────┼───┼──────┼─────╫─────────┼────┼──────┼─────┤
 │5   │j○○    │93年間  │不詳  │共計1萬7千元│約5千元   ║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407│
 │    │          │        │      │            │          ║                  │        │            │-408頁)  │
 ├──┼─────┼────┼───┼──────┼─────╫─────────┼────┼──────┼─────┤
 │6   │楊寶厚    │93年間  │蔡英  │共1萬2千元  │          ║                  │        │            │96.08.22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183│
 │    │          │        │      │            │          ║                  │        │            │頁)。    │
 ├──┼─────┼────┼───┼──────┼─────╫─────────┼────┼──────┼─────┤
 │7   │王玉燕    │93年間  │楊淑蕙│3萬6千元 (本│利息有領  ║                  │        │            │96.08.23警│
 │    │          │        │      │金已領回)   │到5-6次, ║                  │        │            │詢筆錄(中│
 │    │          │        │      │            │每次1千7百║                  │        │            │分一偵0960│
 │    │          │        │      │            │零1元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58│
 │    │          │        │      │            │          ║                  │        │            │頁)      │
 ├──┼─────┼────┼───┼──────┼─────╫─────────┼────┼──────┼─────┤
 │8   │張鳳蘭    │93年間  │辰○○│1萬2千元    │共約9仟元 ║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27│
 │    │          │        │      │            │          ║                  │        │            │-528頁)  │
 ├──┼─────┼────┼───┼──────┼─────╫─────────┼────┼──────┼─────┤
 │9   │x○○    │94.02   │玄○○│共約200多萬 │30萬元    ║                  │        │推薦獎金約6 │96.08.22警│
 │    │          │        │      │元          │          ║                  │        │千元        │筆錄(內政│
 │    │          │        │      │            │          ║                  │        │            │部警政署刑│
 │    │          │        │      │            │          ║                  │        │            │事警察局警│
 │    │          │        │      │            │          ║                  │        │            │卷二第114-│
 │    │          │        │      │            │          ║                  │        │            │117頁)   │
 ├──┼─────┼────┼───┼──────┼─────╫─────────┼────┼──────┼─────┤
 │10  │王玉珍    │94.05   │      │投資「富利陞│2千餘元   ║                  │        │            │96.09.17警│
 │    │          │        │      │投資公司」  │          ║                  │        │            │詢筆錄(中│
 │    │          │        │      │7萬7仟元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17│
 │    │          │        │      │            │          ║                  │        │            │-518頁)  │
 ├──┼─────┼────┼───┼──────┼─────╫─────────┼────┼──────┼─────┤
 │11  │王素貞    │94.05   │      │投資「富利  │14萬元    ║4萬元             │        │            │96.09.17警│
 │    │          │        │      │陞投資公司」│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25│
 │    │          │        │      │            │          ║                  │        │            │-526頁)  │
 ├──┼─────┼────┼───┼──────┼─────╫─────────┼────┼──────┼─────┤
 │12  │林淑閔    │94.06   │卯○○│約60幾萬    │約25萬    ║共55萬2千6百元    │11萬元  │            │  96.09.07│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 號 │
 │    │          │        │      │            │          ║                  │        │            │  第2卷-2 │
 │    │          │        │      │            │          ║                  │        │            │  472-475 │
 │    │          │        │      │            │          ║                  │        │            │  頁)    │
 ├──┼─────┼────┼───┼──────┼─────╫─────────┼────┼──────┼─────┤
 │13  │L○○    │94.07   │自行前│65萬元      │約29萬元  ║                  │        │            │1.96.08.22│
 │    │          │        │去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3│
 │    │          │        │      │            │          ║                  │        │            │  11-31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⒉99.04.23│
 │    │          │        │      │            │          ║                  │        │            │  審判筆錄│
 │    │          │        │      │            │          ║                  │        │            │(原審卷第│
 │    │          │        │      │            │          ║                  │        │            │  五宗第  │
 │    │          │        │      │            │          ║                  │        │            │  38頁)  │
 ├──┼─────┼────┼───┼──────┼─────╫─────────┼────┼──────┼─────┤
 │14  │林冬祝    │94.07   │j○○│共24萬元    │領回本金  ║                  │        │            │96.08.31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376│
 │    │          │        │      │            │          ║                  │        │            │-378頁)  │
 ├──┼─────┼────┼───┼──────┼─────╫─────────┼────┼──────┼─────┤
 │15  │謝文玫    │94.07   │卯○○│36萬元      │          ║投資全數轉為合會,│        │            │96.08.22警│
 │    │          │        │      │            │          ║本金全數領回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122│
 │    │          │        │      │            │          ║                  │        │            │-125頁)  │
 ├──┼─────┼────┼───┼──────┼─────╫─────────┼────┼──────┼─────┤
 │16  │徐秀琴    │94.07   │      │投資「富利陞│3萬9千餘元║                  │        │            │1.96.09.17│
 │    │          │        │      │投資公司」10│          ║                  │        │            │  警詢筆錄│
 │    │          │        │      │萬元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5│
 │    │          │        │      │            │          ║                  │        │            │  19-5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郵政儲金│
 │    │          │        │      │            │          ║                  │        │            │  簿影本 (│
 │    │          │        │      │            │          ║                  │        │            │  第521至 │
 │    │          │        │      │            │          ║                  │        │            │  524頁)  │
 ├──┼─────┼────┼───┼──────┼─────╫─────────┼────┼──────┼─────┤
 │    │M○○    │94.07   │涂金城│共20萬餘元  │20萬元    ║95年4月12日開始, │        │            │1.96.08.22│
 │17  │          │        │      │            │          ║投資15萬8千4百元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3│
 │    │          │        │      │            │          ║                  │        │            │  31-33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郵政儲金│
 │    │          │        │      │            │          ║                  │        │            │  存簿影本│
 │    │          │        │      │            │          ║                  │        │            │  第336-33│
 │    │          │        │      │            │          ║                  │        │            │  8頁)    │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21萬8 │
 │    │          │        │      │            │          ║                  │        │            │  千350元 │
 │    │          │        │      │            │          ║                  │        │            │  (第339-3│
 │    │          │        │      │            │          ║                  │        │            │  40頁)   │
 ├──┼─────┼────┼───┼──────┼─────╫─────────┼────┼──────┼─────┤
 │18  │K○○    │94.08   │      │約27萬元    │9萬元     ║未領回之18萬5千33 │        │            │1.96.08.22│
 │    │          │        │      │            │          ║元轉為互助會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3│
 │    │          │        │      │            │          ║                  │        │            │  00-30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活期存摺│
 │    │          │        │      │            │          ║                  │        │            │  影本 (第│
 │    │          │        │      │            │          ║                  │        │            │  305至308│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轉單名細│
 │    │          │        │      │            │          ║                  │        │            │  表(第309│
 │    │          │        │      │            │          ║                  │        │            │  、310頁 │
 ├──┼─────┼────┼───┼──────┼─────╫─────────┼────┼──────┼─────┤
 │19  │O○○    │94.08   │玄○○│1萬2千元    │3千8百99元║                  │        │            │96.08.29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369│
 │    │          │        │      │            │          ║                  │        │            │-371頁)  │
 ├──┼─────┼────┼───┼──────┼─────╫─────────┼────┼──────┼─────┤
 │20  │楊邱阿美  │94.08   │簡姓友│1萬1千元    │2千多元   ║                  │互助會方│            │96.08.31警│
 │    │          │        │人    │            │          ║                  │案全數領│            │詢筆錄(中│
 │    │          │        │      │            │          ║                  │回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379│
 │    │          │        │      │            │          ║                  │        │            │-382頁)  │
 ├──┼─────┼────┼───┼──────┼─────╫─────────┼────┼──────┼─────┤
 │21  │陳筠樺    │94.08   │玄○○│共約100萬元 │          ║                  │        │            │1.96.08.22│
 │    │          │        │      │(尚有47萬餘│          ║                  │        │            │  警詢筆錄│
 │    │          │        │      │  元本金未領│          ║                  │        │            │  (中分一│
 │    │          │        │      │  回)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4│
 │    │          │        │      │            │          ║                  │        │            │  3-47頁)│
 ├──┼─────┼────┼───┼──────┼─────╫─────────┼────┼──────┼─────┤
 │22  │楊慧英    │94.08   │玄○○│240個單位共 │          ║投資額全數轉入互助│已領回1 │            │1.96.08.22│
 │    │          │        │      │288萬元     │          ║會                │百多萬元│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5│
 │    │          │        │      │            │          ║                  │        │            │  0-55頁)│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100萬 │
 │    │          │        │      │            │          ║                  │        │            │  元(第56 │
 │    │          │        │      │            │          ║                  │        │            │  頁)     │
 ├──┼─────┼────┼───┼──────┼─────╫─────────┼────┼──────┼─────┤
 │23  │張佩虹    │94.08   │玄○○│126個單位, │不詳      ║                  │        │            │1.96.07.25│
 │    │          │        │      │共支付140萬 │          ║                  │        │            │警詢筆錄(│
 │    │          │        │      │餘元        │          ║                  │        │            │內政部警政│
 │    │          │        │      │            │          ║                  │        │            │署刑事警察│
 │    │          │        │      │            │          ║                  │        │            │局警卷一第│
 │    │          │        │      │            │          ║                  │        │            │195-19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96.07.25│
 │    │          │        │      │            │          ║                  │        │            │檢察官訊問│
 │    │          │        │      │            │          ║                  │        │            │筆錄(96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18│
 │    │          │        │      │            │          ║                  │        │            │213號卷一 │
 │    │          │        │      │            │          ║                  │        │            │第107-110 │
 │    │          │        │      │            │          ║                  │        │            │頁)      │
 ├──┼─────┼────┼───┼──────┼─────╫─────────┼────┼──────┼─────┤
 │24  │W○○    │94.08   │張鳯蘭│共12萬元    │約15萬元  ║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93│
 │    │          │        │      │            │          ║                  │        │            │-494頁)  │
 ├──┼─────┼────┼───┼──────┼─────╫─────────┼────┼──────┼─────┤
 │25  │B○○    │94.08   │甲乙○│2萬4仟元    │約2萬5仟元║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03│
 │    │          │        │      │            │          ║                  │        │            │-504頁)   │
 ├──┼─────┼────┼───┼──────┼─────╫─────────┼────┼──────┼─────┤
 │26  │甲乙○    │94.09   │丑○○│30單位/36萬 │30萬元    ║1會               │        │            │1.96.08.22│
 │    │          │        │      │元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中分一偵09│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第1卷-2第5│
 │    │          │        │      │            │          ║                  │        │            │67-570頁)│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匯款紅利證│
 │    │          │        │      │            │          ║                  │        │            │明 (第571 │
 │    │          │        │      │            │          ║                  │        │            │、572頁)  │
 ├──┼─────┼────┼───┼──────┼─────╫─────────┼────┼──────┼─────┤
 │27  │鄭勝光    │94.09   │陳博興│3萬6千元    │3萬元左右 ║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50│
 │    │          │        │      │            │          ║                  │        │            │-352頁)  │
 ├──┼─────┼────┼───┼──────┼─────╫─────────┼────┼──────┼─────┤
 │28  │詹秀娟    │94.09   │q○○│39萬6 元    │約7~8萬元 ║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05│
 │    │          │        │      │            │          ║                  │        │            │-506頁)  │
 ├──┼─────┼────┼───┼──────┼─────╫─────────┼────┼──────┼─────┤
 │29  │P○○    │94.10   │地○○│            │          ║17萬              │        │            │96.08.31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372│
 │    │          │        │      │            │          ║                  │        │            │-375頁)  │
 ├──┼─────┼────┼───┼──────┼─────╫─────────┼────┼──────┼─────┤
 │30  │江柳幸    │94.10   │玄○○│            │          ║40萬餘元          │總共大概│            │96.08.22警│
 │    │          │        │      │            │          ║                  │約2萬元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58-│
 │    │          │        │      │            │          ║                  │        │            │61頁)    │
 ├──┼─────┼────┼───┼──────┼─────╫─────────┼────┼──────┼─────┤
 │31  │賴何淑娥  │94.10   │簡彩雲│            │          ║總計約29萬4千4百元│2次,每 │            │96.08.22警│
 │    │          │        │      │            │          ║                  │次1千2百│            │詢筆錄(中│
 │    │          │        │      │            │          ║                  │元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186│
 │    │          │        │      │            │          ║                  │        │            │-189頁)  │
 ├──┼─────┼────┼───┼──────┼─────╫─────────┼────┼──────┼─────┤
 │32  │鄭秋敏    │94.10   │詹玉雪│1萬5千元    │7次,每次 ║                  │        │            │1.96.08.23│
 │    │          │        │      │            │567元,共 ║                  │        │            │  警詢筆錄│
 │    │          │        │      │            │3969元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3│
 │    │          │        │      │            │          ║                  │        │            │  74-37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匯款紅利│
 │    │          │        │      │            │          ║                  │        │            │  證明 (第│
 │    │          │        │      │            │          ║                  │        │            │  379、380│
 │    │          │        │      │            │          ║                  │        │            │  頁)     │
 ├──┼─────┼────┼───┼──────┼─────╫─────────┼────┼──────┼─────┤
 │33  │V○○(劉│94.10   │辰○○│120個單位, │約領65萬元║                  │        │            │1.96.09.17│
 │    │泉代理人)│        │      │共120萬元   │          ║                  │        │            │  警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偵│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          ║                  │        │            │  07號第2 │
 │    │          │        │      │            │          ║                  │        │            │  卷-2第48│
 │    │          │        │      │            │          ║                  │        │            │  0-48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合會代 │
 │    │          │        │      │            │          ║                  │        │            │   收明細 │
 │    │          │        │      │            │          ║                  │        │            │   單 (第4│
 │    │          │        │      │            │          ║                  │        │            │   84-487 │
 │    │          │        │      │            │          ║                  │        │            │   頁)    │
 ├──┼─────┼────┼───┼──────┼─────╫─────────┼────┼──────┼─────┤
 │34  │m○○○  │94.10   │辰○○│107萬元     │每期所得之║以傳奇公司投資紅利│12萬5仟8│            │1.96.09.23│
 │    │          │        │      │            │紅利再繼續║充作合會入會金額  │百元    │            │  警詢筆錄│
 │    │          │        │      │            │投資該公司║                  │        │            │  (中分一│
 │    │          │        │      │            │合會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 號 │
 │    │          │        │      │            │          ║                  │        │            │  第2卷-2 │
 │    │          │        │      │            │          ║                  │        │            │  535-536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53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537至5│
 │    │          │        │      │            │          ║                  │        │            │  38頁)   │
 ├──┼─────┼────┼───┼──────┼─────╫─────────┼────┼──────┼─────┤
 │35  │S○○    │94.11   │辰○○│17萬2千元   │3千多元   ║1會               │        │            │1.96.08.22│
 │    │          │        │      │(原審誤為1 │          ║                  │        │            │  警詢筆錄│
 │    │          │        │      │萬2千元)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 號 │
 │    │          │        │      │            │          ║                  │        │            │  第1卷-2 │
 │    │          │        │      │            │          ║                  │        │            │  573-57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580│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證明( │
 │    │          │        │      │            │          ║                  │        │            │  第581頁)│
 ├──┼─────┼────┼───┼──────┼─────╫─────────┼────┼──────┼─────┤
 │36  │涂金城    │94.11   │自行前│            │          ║18萬元            │        │            │96.08.22警│
 │    │          │        │去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19-│
 │    │          │        │      │            │          ║                  │        │            │24頁)    │
 ├──┼─────┼────┼───┼──────┼─────╫─────────┼────┼──────┼─────┤
 │37  │劉碧玲    │94.11   │阿紅  │45萬元      │          ║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280│
 │    │          │        │      │            │          ║                  │        │            │-283頁)  │
 ├──┼─────┼────┼───┼──────┼─────╫─────────┼────┼──────┼─────┤
 │38  │吳姿儀    │94.11   │陳筠樺│36萬5千餘元 │約24萬元  ║                  │        │            │1.96.08.23│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2│
 │    │          │        │      │            │          ║                  │        │            │  88-29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293│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轉單名明│
 │    │          │        │      │            │          ║                  │        │            │  表及饋餘│
 │    │          │        │      │            │          ║                  │        │            │  額(第294│
 │    │          │        │      │            │          ║                  │        │            │  -295頁) │
 │    │          │        │      │            │          ║                  │        │            │4.活期存摺│
 │    │          │        │      │            │          ║                  │        │            │  影本 (第│
 │    │          │        │      │            │          ║                  │        │            │  296~299 │
 │    │          │        │      │            │          ║                  │        │            │  頁)     │
 ├──┼─────┼────┼───┼──────┼─────╫─────────┼────┼──────┼─────┤
 │39  │甲戊○    │94.11   │宇○○│23萬元      │14萬元左右║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38│
 │    │          │        │      │            │          ║                  │        │            │-342頁)  │
 ├──┼─────┼────┼───┼──────┼─────╫─────────┼────┼──────┼─────┤
 │40  │甲丁○    │94.11   │宇○○│約6萬元     │領3萬餘元 ║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53│
 │    │          │        │      │            │          ║                  │        │            │-356頁)  │
 ├──┼─────┼────┼───┼──────┼─────╫─────────┼────┼──────┼─────┤
 │41  │Q○○    │93.9    │乙○○│345萬       │無        ║                  │        │            │1.96.09.14│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3│
 │    │          │        │      │            │          ║                  │        │            │  98至399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本票影本│
 │    │          │        │      │            │          ║                  │        │            │  金額合計│
 │    │          │        │      │            │          ║                  │        │            │  345萬元(│
 │    │          │        │      │            │          ║                  │        │            │  第401至4│
 │    │          │        │      │            │          ║                  │        │            │  02頁)   │
 ├──┼─────┼────┼───┼──────┼─────╫─────────┼────┼──────┼─────┤
 │42  │鄭雀惠    │94.11   │蔡沁絨│30個單位,共│約30萬元左║                  │領回14萬│            │96.08.31警│
 │    │          │        │      │45萬元。    │右        ║                  │        │            │詢筆錄 (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06│
 │    │          │        │      │            │          ║                  │        │            │-412頁)   │
 ├──┼─────┼────┼───┼──────┼─────╫─────────┼────┼──────┼─────┤
 │43  │李錦祿    │94.11   │g○○│            │          ║13萬5千元。       │        │            │96.09.05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46│
 │    │          │        │      │            │          ║                  │        │            │-449頁)   │
 ├──┼─────┼────┼───┼──────┼─────╫─────────┼────┼──────┼─────┤
 │44  │J○○    │94.12   │不詳  │            │          ║200萬餘元         │50多萬元│            │96.08.22警│
 │    │          │        │      │            │          ║                  │        │            │詢筆錄(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
 │    │          │        │      │            │          ║                  │        │            │刑事警察局│
 │    │          │        │      │            │          ║                  │        │            │警卷二第15│
 │    │          │        │      │            │          ║                  │        │            │0-154頁) │
 ├──┼─────┼────┼───┼──────┼─────╫─────────┼────┼──────┼─────┤
 │45  │廖若惠    │93.10   │乙○○│共160萬元   │          ║45萬元            │ 35萬元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11│
 │    │          │        │      │            │          ║                  │        │            │-512頁)  │
 ├──┼─────┼────┼───┼──────┼─────╫─────────┼────┼──────┼─────┤
 │46  │古芳榆    │94.12   │嚴筠驊│            │          ║11萬5千元         │20-30萬 │            │1.96.08.22│
 │    │          │        │      │            │          ║                  │,但都繼│            │  警詢筆錄│
 │    │          │        │      │            │          ║                  │續投資下│            │  (中分一│
 │    │          │        │      │            │          ║                  │去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5│
 │    │          │        │      │            │          ║                  │        │            │  -8頁)  │
 │    │          │        │      │            │          ║                  │        │            │2.古月娥繳│
 │    │          │        │      │            │          ║                  │        │            │  款單第9 │
 │    │          │        │      │            │          ║                  │        │            │  、11頁  │
 │    │          │        │      │            │          ║                  │        │            │3.古月娥合│
 │    │          │        │      │            │          ║                  │        │            │  會證明影│
 │    │          │        │      │            │          ║                  │        │            │  本(第10 │
 │    │          │        │      │            │          ║                  │        │            │  頁)     │
 ├──┼─────┼────┼───┼──────┼─────╫─────────┼────┼──────┼─────┤
 │47  │曾美宥    │94.12   │玄○○│            │          ║10萬元            │        │介紹2個人加 │1.96.08.23│
 │    │          │        │      │            │          ║                  │        │合會,領到幾│  警詢筆錄│
 │    │          │        │      │            │          ║                  │        │百元獎金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2│
 │    │          │        │      │            │          ║                  │        │            │  07-21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212至2│
 │    │          │        │      │            │          ║                  │        │            │  14頁)   │
 ├──┼─────┼────┼───┼──────┼─────╫─────────┼────┼──────┼─────┤
 │48  │吳輝煌    │94.12   │p○○│            │          ║85萬元            │2次利息 │            │96.09.05警│
 │    │          │        │      │            │          ║                  │約3萬元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36│
 │    │          │        │      │            │          ║                  │        │            │-440頁)  │
 ├──┼─────┼────┼───┼──────┼─────╫─────────┼────┼──────┼─────┤
 │49  │嚴筠驊    │94年間  │甲甲○│108萬元     │50萬元左右║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409│
 │    │          │        │      │            │          ║                  │        │            │-411頁)  │
 ├──┼─────┼────┼───┼──────┼─────╫─────────┼────┼──────┼─────┤
 │50  │張玉芬    │94年間  │張曉玲│45萬元      │20萬元    ║                  │        │            │96.09.26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412│
 │    │          │        │      │            │          ║                  │        │            │-415頁)  │
 ├──┼─────┼────┼───┼──────┼─────╫─────────┼────┼──────┼─────┤
 │51  │q○○    │94年間  │阿照  │30萬元(全數 │          ║                  │        │            │96.07.25警│
 │    │          │        │      │轉入互助會)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417│
 │    │          │        │      │            │          ║                  │        │            │-420頁)  │
 ├──┼─────┼────┼───┼──────┼─────╫─────────┼────┼──────┼─────┤
 │52  │v○○    │94年間  │玄○○│共732萬元   │數十萬元,║42萬元            │        │            │1.96.08.22│
 │    │          │        │      │            │惟未領取而║                  │        │            │  警詢筆錄│
 │    │          │        │      │            │全數轉為投║                  │        │            │  (內政部│
 │    │          │        │      │            │資款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62-6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69-│
 │    │          │        │      │            │          ║                  │        │            │  71頁)   │
 ├──┼─────┼────┼───┼──────┼─────╫─────────┼────┼──────┼─────┤
 │53  │陳芷薰    │94年間  │D○○│4萬8千元    │1萬多元   ║                  │        │            │96.09.0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69│
 │    │          │        │      │            │          ║                  │        │            │-471頁)  │
 ├──┼─────┼────┼───┼──────┼─────╫─────────┼────┼──────┼─────┤
 │54  │張長炎    │94年間  │張鳳蘭│49萬6千元   │20萬元,惟║18萬              │        │            │1.96.08.22│
 │    │          │        │      │            │未領取而全║                  │        │            │  警詢筆錄│
 │    │          │        │      │            │數轉為投資║                  │        │            │  (中分一│
 │    │          │        │      │            │款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9│
 │    │          │        │      │            │          ║                  │        │            │  2-93頁)│
 │    │          │        │      │            │          ║                  │        │            │2.支票影本│
 │    │          │        │      │            │          ║                  │        │            │  (第94頁)│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95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96頁) │
 ├──┼─────┼────┼───┼──────┼─────╫─────────┼────┼──────┼─────┤
 │55  │甲丙○    │94年間  │宇○○│            │          ║1萬2千元          │1萬2千元│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72│
 │    │          │        │      │            │          ║                  │        │            │-373頁 ) │
 ├──┼─────┼────┼───┼──────┼─────╫─────────┼────┼──────┼─────┤
 │56  │廖宥宣    │94年間  │卯○○│1萬2仟元    │幾百元    ║                  │        │            │96.09.05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50│
 │    │          │        │      │            │          ║                  │        │            │-452頁)  │
 ├──┼─────┼────┼───┼──────┼─────╫─────────┼────┼──────┼─────┤
 │57  │R○○    │95.01   │酉○○│1萬8千3百   │          ║28萬7仟元         │        │            │1.96.08.04│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5│
 │    │          │        │      │            │          ║                  │        │            │  19-52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證明  │
 │    │          │        │      │            │          ║                  │        │            │  (第523、│
 │    │          │        │      │            │          ║                  │        │            │  524 頁) │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521、5│
 │    │          │        │      │            │          ║                  │        │            │  22、55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556│
 │    │          │        │      │            │          ║                  │        │            │  頁)     │
 ├──┼─────┼────┼───┼──────┼─────╫─────────┼────┼──────┼─────┤
 │58  │汪何碧宜  │95.01   │酉○○│            │          ║30萬5千3百元      │        │            │1.96.08.21│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5│
 │    │          │        │      │            │          ║                  │        │            │  50-55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證明及│
 │    │          │        │      │            │          ║                  │        │            │  本票影本│
 │    │          │        │      │            │          ║                  │        │            │(第555頁) │
 ├──┼─────┼────┼───┼──────┼─────╫─────────┼────┼──────┼─────┤
 │59  │劉江良惠  │95.01   │不詳  │            │          ║13萬多元          │        │3、4千元    │96.08.22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153│
 │    │          │        │      │            │          ║                  │        │            │-156頁)  │
 ├──┼─────┼────┼───┼──────┼─────╫─────────┼────┼──────┼─────┤
 │60  │鍾延庭    │95.01   │辛小姐│50萬餘元    │4萬1千23元║                  │        │            │1.96.08.23│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 號 │
 │    │          │        │      │            │          ║                  │        │            │  第2卷-1 │
 │    │          │        │      │            │          ║                  │        │            │  239-242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榴樣顧管│
 │    │          │        │      │            │          ║                  │        │            │  申請書( │
 │    │          │        │      │            │          ║                  │        │            │  第243頁)│
 ├──┼─────┼────┼───┼──────┼─────╫─────────┼────┼──────┼─────┤
 │61  │陳美琴    │95.01   │玄○○│            │          ║22萬6千800元(起訴│6萬元   │            │96.08.23警│
 │    │          │        │      │            │          ║書誤載為17萬6仟元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25│
 │    │          │        │      │            │          ║                  │        │            │-328頁)  │
 ├──┼─────┼────┼───┼──────┼─────╫─────────┼────┼──────┼─────┤
 │62  │李宜穎    │95.01   │李宜穎│            │          ║9萬5千元          │9萬元   │            │96.08.23警│
 │    │          │        │之姊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46│
 │    │          │        │      │            │          ║                  │        │            │-349頁)  │
 ├──┼─────┼────┼───┼──────┼─────╫─────────┼────┼──────┼─────┤
 │63  │蔡沁絨    │95.01   │玄○○│58萬元      │          ║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09│
 │    │          │        │      │            │          ║                  │        │            │-510頁)  │
 ├──┼─────┼────┼───┼──────┼─────╫─────────┼────┼──────┼─────┤
 │64  │z○○    │95.02   │張鳯蘭│            │          ║1單位/14萬6千6百元│        │            │96.07.25檢│
 │    │          │        │      │            │          ║                  │        │            │察官訊問筆│
 │    │          │        │      │            │          ║                  │        │            │錄(96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1821│
 │    │          │        │      │            │          ║                  │        │            │3號卷一第1│
 │    │          │        │      │            │          ║                  │        │            │12-115頁)│
 ├──┼─────┼────┼───┼──────┼─────╫─────────┼────┼──────┼─────┤
 │65  │h○○    │95.02   │張長炎│30單位/36萬 │3萬多元   ║1.95.05將餘額     │1.96.03 │            │1.96.08.22│
 │    │          │        │      │4千9百50元  │          ║  33萬2千64元轉為 │  將餘額│            │  警詢筆錄│
 │    │          │        │      │            │          ║  互助會款項      │  25萬元│            │  (中分一│
 │    │          │        │      │            │          ║                  │  轉為投│            │  偵096003│
 │    │          │        │      │            │          ║2.96.01加入榴樣資 │  資土地│            │  4107號第│
 │    │          │        │      │            │          ║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2.領回3 │            │  1卷-2第 │
 │    │          │        │      │            │          ║  司,投資3單位, │  千元  │            │  320-325 │
 │    │          │        │      │            │          ║  計4萬9千元      │        │            │  頁)    │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326│
 │    │          │        │      │            │          ║                  │        │            │  、327頁)│
 │    │          │        │      │            │          ║                  │        │            │3.轉單名細│
 │    │          │        │      │            │          ║                  │        │            │  表(第328│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支票影本│
 │    │          │        │      │            │          ║                  │        │            │  (第3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5.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330│
 │    │          │        │      │            │          ║                  │        │            │  頁)     │
 ├──┼─────┼────┼───┼──────┼─────╫─────────┼────┼──────┼─────┤
 │66  │吳湦蕍    │95.02   │何碧宜│            │          ║2個互助會,每期各1│        │            │96.09.29警│
 │    │          │        │      │            │          ║萬元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67│
 │    │          │        │      │            │          ║                  │        │            │-569頁)  │
 ├──┼─────┼────┼───┼──────┼─────╫─────────┼────┼──────┼─────┤
 │67  │陳建峯    │95.03   │玄○○│            │          ║29單位/共29萬元   │1千4百76│            │1.96.08.22│
 │    │          │        │      │            │          ║                  │元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124-12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129│
 │    │          │        │      │            │          ║                  │        │            │  至131頁)│
 ├──┼─────┼────┼───┼──────┼─────╫─────────┼────┼──────┼─────┤
 │68  │G○○    │95.03   │涂金城│            │          ║15萬8千400元      │800元   │            │96.07.24警│
 │    │          │        │      │            │          ║                  │        │            │詢筆錄(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
 │    │          │        │      │            │          ║                  │        │            │刑事警察局│
 │    │          │        │      │            │          ║                  │        │            │警卷一第18│
 │    │          │        │      │            │          ║                  │        │            │1-185頁) │
 ├──┼─────┼────┼───┼──────┼─────╫─────────┼────┼──────┼─────┤
 │69  │X○○    │95.03   │玄○○│1單位/10萬元│4萬元     ║16萬元            │        │介紹林妙釵  │1.96.08.22│
 │    │          │        │      │            │          ║                  │        │、金春妹加入│  警詢筆錄│
 │    │          │        │      │            │          ║                  │        │共領取4千元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 │
 │    │          │        │      │            │          ║                  │        │            │  79-8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互助會繳│
 │    │          │        │      │            │          ║                  │        │            │  款證明( │
 │    │          │        │      │            │          ║                  │        │            │  第8486、│
 │    │          │        │      │            │          ║                  │        │            │  87、8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91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90頁) │
 ├──┼─────┼────┼───┼──────┼─────╫─────────┼────┼──────┼─────┤
 │70  │歐天河    │95.03   │寅○○│            │          ║1單位/共繳3萬多元 │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1│
 │    │          │        │      │            │          ║                  │        │            │  09-11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申請書│
 │    │          │        │      │            │          ║                  │        │            │  影本(第 │
 │    │          │        │      │            │          ║                  │        │            │  113頁)  │
 ├──┼─────┼────┼───┼──────┼─────╫─────────┼────┼──────┼─────┤
 │71  │A○      │95.03   │寅○○│①25個單位,│①119412元║                  │        │            │1.96.08.22│
 │    │          │        │      │  共152萬2千│②6萬7千元║                  │        │            │  警詢筆錄│
 │    │          │        │      │  元        │          ║                  │        │            │  (中分一│
 │    │          │        │      │②86萬元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1│
 │    │          │        │      │            │          ║                  │        │            │  61-16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證明  │
 │    │          │        │      │            │          ║                  │        │            │  (第16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申請書│
 │    │          │        │      │            │          ║                  │        │            │  (第17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4.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167頁)│
 ├──┼─────┼────┼───┼──────┼─────╫─────────┼────┼──────┼─────┤
 │72  │l○○    │95.03   │不詳  │            │          ║1會/6萬3千800元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232│
 │    │          │        │      │            │          ║                  │        │            │-236頁)  │
 ├──┼─────┼────┼───┼──────┼─────╫─────────┼────┼──────┼─────┤
 │73  │王麗華    │95.03   │江姓友│            │          ║19萬餘元          │        │            │96.08.23警│
 │    │          │        │人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00│
 │    │          │        │      │            │          ║                  │        │            │-304頁)  │
 ├──┼─────┼────┼───┼──────┼─────╫─────────┼────┼──────┼─────┤
 │74  │Y○○    │95.03   │s○○│10萬        │4萬餘元   ║14個單位/共13萬7千│        │            │1.96.09.27│
 │    │          │        │      │            │          ║2佰元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5│
 │    │          │        │      │            │          ║                  │        │            │  47-55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證明  │
 │    │          │        │      │            │          ║                  │        │            │  (第555、│
 │    │          │        │      │            │          ║                  │        │            │  556 頁) │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   │
 │    │          │        │      │            │          ║                  │        │            │ 557頁)  │
 ├──┼─────┼────┼───┼──────┼─────╫─────────┼────┼──────┼─────┤
 │75  │g○○    │95.04   │曾美宥│            │          ║13萬5千元         │6佰元   │            │96.07.25警│
 │    │          │        │      │            │          ║                  │        │            │詢筆錄(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
 │    │          │        │      │            │          ║                  │        │            │刑事警察局│
 │    │          │        │      │            │          ║                  │        │            │警卷一第21│
 │    │          │        │      │            │          ║                  │        │            │9-223頁) │
 ├──┼─────┼────┼───┼──────┼─────╫─────────┼────┼──────┼─────┤
 │76  │林意軫    │95.04   │卯○○│            │          ║23萬元            │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1│
 │    │          │        │      │            │          ║                  │        │            │  45-14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149│
 │    │          │        │      │            │          ║                  │        │            │  、150頁)│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第151頁)  │
 │    │          │        │      │            │          ║                  │        │            │          │
 ├──┼─────┼────┼───┼──────┼─────╫─────────┼────┼──────┼─────┤
 │77  │紀玉嬋    │95.04   │卯○○│            │          ║14萬餘元          │        │            │96.08.22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157│
 │    │          │        │      │            │          ║                  │        │            │-160頁)  │
 ├──┼─────┼────┼───┼──────┼─────╫─────────┼────┼──────┼─────┤
 │78  │李黃嫌    │95.04   │江良惠│            │          ║37萬5千元         │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 │
 │    │          │        │      │            │          ║                  │        │            │  171-175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互助會繳│
 │    │          │        │      │            │          ║                  │        │            │  款證明  │
 │    │          │        │      │            │          ║                  │        │            │  (第176、│
 │    │          │        │      │            │          ║                  │        │            │  177頁)  │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匯款帳戶│
 │    │          │        │      │            │          ║                  │        │            │  號碼(第1│
 │    │          │        │      │            │          ║                  │        │            │  78頁)   │
 │    │          │        │      │            │          ║                  │        │            │4.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179│
 │    │          │        │      │            │          ║                  │        │            │  、180頁)│
 ├──┼─────┼────┼───┼──────┼─────╫─────────┼────┼──────┼─────┤
 │79  │林美紅    │95.04   │陳瑞堂│50萬元      │5萬元     ║16萬6千元         │8萬元   │            │1.96.09.20│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034107號│
 │    │          │        │      │            │          ║                  │        │            │  第2卷-2 │
 │    │          │        │      │            │          ║                  │        │            │  第531-53│
 │    │          │        │      │            │          ║                  │        │            │  3頁)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  第534頁)│
 ├──┼─────┼────┼───┼──────┼─────╫─────────┼────┼──────┼─────┤
 │80  │陳瑞堂    │95.04   │李羅素│            │          ║12萬5千元         │        │            │1.96.09.26│
 │    │          │        │雲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034107號│
 │    │          │        │      │            │          ║                  │        │            │  第2卷-2 │
 │    │          │        │      │            │          ║                  │        │            │  第540-54│
 │    │          │        │      │            │          ║                  │        │            │  2頁)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543│
 │    │          │        │      │            │          ║                  │        │            │  頁)     │
 ├──┼─────┼────┼───┼──────┼─────╫─────────┼────┼──────┼─────┤
 │81  │陳賴春茶  │95.04   │陳恭仁│            │          ║12萬5千元         │        │            │1.96.09.26│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5│
 │    │          │        │      │            │          ║                  │        │            │  44-54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      │
 │    │          │        │      │            │          ║                  │        │            │  (第546及│
 │    │          │        │      │            │          ║                  │        │            │  其背面) │
 │    │          │        │      │            │          ║                  │        │            │          │
 ├──┼─────┼────┼───┼──────┼─────╫─────────┼────┼──────┼─────┤
 │82  │方聖賢    │95.05   │      │投資富利陞生│          ║                  │        │            │96.08.23警│
 │    │          │        │      │物科技公司,│          ║                  │        │            │詢筆錄(中│
 │    │          │        │      │約9萬多元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356│
 │    │          │        │      │            │          ║                  │        │            │-358頁)  │
 ├──┼─────┼────┼───┼──────┼─────╫─────────┼────┼──────┼─────┤
 │83  │u○○    │95.05   │天○○│119萬元     │          ║128餘萬元         │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54-58頁)│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59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本票影本│
 │    │          │        │      │            │          ║                  │        │            │  (第60頁)│
 │    │          │        │      │            │          ║                  │        │            │4.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61 │
 │    │          │        │      │            │          ║                  │        │            │  頁)     │
 ├──┼─────┼────┼───┼──────┼─────╫─────────┼────┼──────┼─────┤
 │84  │葉黃泳雪  │95.05   │s○○│            │          ║35萬7千2百元      │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5│
 │    │          │        │      │            │          ║                  │        │            │  58-56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563│
 │    │          │        │      │            │          ║                  │        │            │  、564頁)│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會員姓名│
 │    │          │        │      │            │          ║                  │        │            │  為葉全財│
 │    │          │        │      │            │          ║                  │        │            │  ,第565 │
 │    │          │        │      │            │          ║                  │        │            │  頁)     │
 ├──┼─────┼────┼───┼──────┼─────╫─────────┼────┼──────┼─────┤
 │85  │金春妹    │95.05   │X○○│20萬元      │8萬元     ║                  │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7│
 │    │          │        │      │            │          ║                  │        │            │  5-77頁)│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78 │
 │    │          │        │      │            │          ║                  │        │            │  頁)     │
 ├──┼─────┼────┼───┼──────┼─────╫─────────┼────┼──────┼─────┤
 │86  │許琪芳    │95.05   │辛○○│            │          ║21萬5千元         │        │            │1.96.08.23│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3│
 │    │          │        │      │            │          ║                  │        │            │  05-30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310│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互助會繳│
 │    │          │        │      │            │          ║                  │        │            │  款證明- │
 │    │          │        │      │            │          ║                  │        │            │  (第314、│
 │    │          │        │      │            │          ║                  │        │            │  315頁)  │
 │    │          │        │      │            │          ║                  │        │            │4.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311頁)│
 ├──┼─────┼────┼───┼──────┼─────╫─────────┼────┼──────┼─────┤
 │87  │y○○○  │95.05   │辛○○│            │          ║108萬元           │曾收到利│            │96.07.24警│
 │    │          │        │      │            │          ║                  │息,但總│            │詢筆錄(內│
 │    │          │        │      │            │          ║                  │額無法確│            │政部警政署│
 │    │          │        │      │            │          ║                  │知      │            │刑事警察局│
 │    │          │        │      │            │          ║                  │        │            │警卷一第18│
 │    │          │        │      │            │          ║                  │        │            │8-192頁) │
 ├──┼─────┼────┼───┼──────┼─────╫─────────┼────┼──────┼─────┤
 │88  │吳美紅    │95.05   │鄰居介│48萬元      │24萬4千6百║124萬4千8百元     │7萬2千1 │            │1.96.09.01│
 │    │          │        │紹    │            │元        ║                  │百44元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4│
 │    │          │        │      │            │          ║                  │        │            │  17-42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423│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轉單名細│
 │    │          │        │      │            │          ║                  │        │            │  表(第424│
 │    │          │        │      │            │          ║                  │        │            │  頁)     │
 ├──┼─────┼────┼───┼──────┼─────╫─────────┼────┼──────┼─────┤
 │89  │賴冬妹    │95.05   │      │投資富利陞投│1萬2千元  ║                  │        │            │96.09.17警│
 │    │          │        │      │資公司10萬元│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01│
 │    │          │        │      │            │          ║                  │        │            │-502頁)  │
 ├──┼─────┼────┼───┼──────┼─────╫─────────┼────┼──────┼─────┤
 │90  │陳恭仁    │95.05   │謝月英│            │          ║投資2單位,已經領 │        │            │1.96.09.27│
 │    │          │        │      │            │          ║1個單位,還有1個單│        │            │  警詢筆錄│
 │    │          │        │      │            │          ║位33萬元未領回。  │        │            │ (中分一 │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5│
 │    │          │        │      │            │          ║                  │        │            │  58-56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563│
 │    │          │        │      │            │          ║                  │        │            │  、564頁)│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會員姓名│
 │    │          │        │      │            │          ║                  │        │            │  為郭玉珍│
 │    │          │        │      │            │          ║                  │        │            │  ,第565 │
 │    │          │        │      │            │          ║                  │        │            │  頁)     │
 ├──┼─────┼────┼───┼──────┼─────╫─────────┼────┼──────┼─────┤
 │91  │甲庚○    │95.06   │巳○○│90萬元      │          ║                  │        │            │1.96.07.25│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一第│
 │    │          │        │      │            │          ║                  │        │            │  211-215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216│
 │    │          │        │      │            │          ║                  │        │            │  、217頁)│
 ├──┼─────┼────┼───┼──────┼─────╫─────────┼────┼──────┼─────┤
 │92  │陳賞      │95.06   │謝月召│            │          ║140萬元           │約1萬多 │            │1.96.08.23│
 │    │          │        │      │            │          ║                  │元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3│
 │    │          │        │      │            │          ║                  │        │            │  63-36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本票影本│
 │    │          │        │      │            │          ║                  │        │            │  (第36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367 │
 │    │          │        │      │            │          ║                  │        │            │ 、368頁) │
 ├──┼─────┼────┼───┼──────┼─────╫─────────┼────┼──────┼─────┤
 │93  │林秀淳    │93.10   │林素靜│約35萬餘元  │約5、6 萬 ║                  │        │            │96.09.17警│
 │    │          │        │      │            │元。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07│
 │    │          │        │      │            │          ║                  │        │            │-508頁)  │
 ├──┼─────┼────┼───┼──────┼─────╫─────────┼────┼──────┼─────┤
 │94  │d○○    │95.06   │天○○│185萬8027元 │          ║                  │        │            │99.04.15審│
 │    │未○○    │        │      │(d○○、高│          ║                  │        │            │判筆錄(原│
 │    │          │        │      │秋榮夫妻2人 │          ║                  │        │            │審卷第四宗│
 │    │          │        │      │共同投資金額│          ║                  │        │            │第215頁) │
 │    │          │        │      │)          │          ║                  │        │            │、傳奇公司│
 │    │          │        │      │            │          ║                  │        │            │投資協議書│
 ├──┼─────┼────┼───┼──────┼─────╫─────────┼────┼──────┼─────┤
 │95  │游彩鳳    │95.06   │地○○│不詳        │          ║                  │        │            │96.08.22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583│
 │    │          │        │      │            │          ║                  │        │            │-586頁)  │
 ├──┼─────┼────┼───┼──────┼─────╫─────────┼────┼──────┼─────┤
 │96  │林妙釵    │95.06   │X○○│共10萬5千元 │          ║                  │9萬3千2 │            │1.96.08.22│
 │    │          │        │      │            │          ║                  │百元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1│
 │    │          │        │      │            │          ║                  │        │            │  14-11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120│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121頁)│
 ├──┼─────┼────┼───┼──────┼─────╫─────────┼────┼──────┼─────┤
 │97  │羅銀妹    │95.06   │g○○│62萬元      │14至16萬  ║28萬元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16│
 │    │          │        │      │            │          ║                  │        │            │-321頁)  │
 ├──┼─────┼────┼───┼──────┼─────╫─────────┼────┼──────┼─────┤
 │98  │趙葉靜妹  │95.06   │寅○○│            │          ║2會/18萬4百元     │每會息  │            │96.09.17警│
 │    │          │        │      │            │          ║                  │1800元直│            │詢筆錄(中│
 │    │          │        │      │            │          ║                  │接抵繳會│            │分一偵0960│
 │    │          │        │      │            │          ║                  │款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88│
 │    │          │        │      │            │          ║                  │        │            │-492頁)  │
 ├──┼─────┼────┼───┼──────┼─────╫─────────┼────┼──────┼─────┤
 │99  │林靜霞    │95.07   │陳筠樺│            │          ║1萬元             │3千6百元│            │96.08.22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1-4│
 │    │          │        │      │            │          ║                  │        │            │頁)      │
 ├──┼─────┼────┼───┼──────┼─────╫─────────┼────┼──────┼─────┤
 │100 │k○○    │95.07   │子○○│            │          ║11萬7千9百元      │2萬8千7 │            │1.96.08.22│
 │    │          │        │      │            │          ║                  │百元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2│
 │    │          │        │      │            │          ║                  │        │            │  5-29頁)│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30 │
 │    │          │        │      │            │          ║                  │        │            │  、33頁) │
 │    │          │        │      │            │          ║                  │        │            │3.合作金庫│
 │    │          │        │      │            │          ║                  │        │            │  存款條 (│
 │    │          │        │      │            │          ║                  │        │            │  第31、32│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互助會繳│
 │    │          │        │      │            │          ║                  │        │            │  款證明( │
 │    │          │        │      │            │          ║                  │        │            │  第36至  │
 │    │          │        │      │            │          ║                  │        │            │  4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⒌99.05.07│
 │    │          │        │      │            │          ║                  │        │            │  審判筆錄│
 │    │          │        │      │            │          ║                  │        │            │(原審卷第│
 │    │          │        │      │            │          ║                  │        │            │  五宗第  │
 │    │          │        │      │            │          ║                  │        │            │  132頁) │
 ├──┼─────┼────┼───┼──────┼─────╫─────────┼────┼──────┼─────┤
 │101 │U○○    │95.07   │辛○○│            │          ║10萬5千元         │        │            │99.04.29審│
 │    │          │        │      │            │          ║(原審誤為14萬元)│        │            │判筆錄(原│
 │    │          │        │      │            │          ║                  │        │            │審卷第五宗│
 │    │          │        │      │            │          ║                  │        │            │)        │
 ├──┼─────┼────┼───┼──────┼─────╫─────────┼────┼──────┼─────┤
 │102 │許純      │95.07   │陳賞  │            │          ║60幾萬元          │約10 萬 │            │96.08.23警│
 │    │          │        │      │            │          ║                  │元,惟未│            │詢筆錄(中│
 │    │          │        │      │            │          ║                  │領取而轉│            │分一偵0960│
 │    │          │        │      │            │          ║                  │為投資款│            │034107號第│
 │    │          │        │      │            │          ║                  │;另領回│            │2卷-2第402│
 │    │          │        │      │            │          ║                  │5千元紅 │            │-405頁)  │
 │    │          │        │      │            │          ║                  │利。    │            │          │
 ├──┼─────┼────┼───┼──────┼─────╫─────────┼────┼──────┼─────┤
 │103 │w○○    │95.08   │辛○○│447萬       │          ║                  │20萬元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88-9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94頁) │
 ├──┼─────┼────┼───┼──────┼─────╫─────────┼────┼──────┼─────┤
 │104 │甲己○    │95.08   │巳○○│            │          ║10萬5千元         │        │            │1.96.08.23│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3│
 │    │          │        │      │            │          ║                  │        │            │  33-33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337│
 │    │          │        │      │            │          ║                  │        │            │  頁)     │
 ├──┼─────┼────┼───┼──────┼─────╫─────────┼────┼──────┼─────┤
 │105 │何劉鳳嬌  │95.08   │d○○│            │          ║7萬2千2百元       │        │            │1.96.09.05│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 號 │
 │    │          │        │      │            │          ║                  │        │            │  第2卷-2 │
 │    │          │        │      │            │          ║                  │        │            │  453-45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支票影本│
 │    │          │        │      │            │          ║                  │        │            │  及退票理│
 │    │          │        │      │            │          ║                  │        │            │  由單(第 │
 │    │          │        │      │            │          ║                  │        │            │  457頁)  │
 │    │          │        │      │            │          ║                  │        │            │3.互助會繳│
 │    │          │        │      │            │          ║                  │        │            │  費證明( │
 │    │          │        │      │            │          ║                  │        │            │  第458至 │
 │    │          │        │      │            │          ║                  │        │            │  462頁)  │
 ├──┼─────┼────┼───┼──────┼─────╫─────────┼────┼──────┼─────┤
 │106 │吳秀鳳    │95.09   │x○○│30單位/48萬 │          ║27萬5千元         │領回利息│            │1.96.09.01│
 │    │          │        │      │元          │          ║                  │4萬8千元│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 號 │
 │    │          │        │      │            │          ║                  │        │            │  第1卷-2 │
 │    │          │        │      │            │          ║                  │        │            │  383-38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388│
 │    │          │        │      │            │          ║                  │        │            │  、389頁)│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390頁)│
 ├──┼─────┼────┼───┼──────┼─────╫─────────┼────┼──────┼─────┤
 │107 │張麗英    │95.09   │辛○○│            │          ║7萬2千2百元       │後將權利│領取16000元 │1.96.08.22│
 │    │          │        │      │            │          ║                  │轉予黃有│            │  警詢筆錄│
 │    │          │        │      │            │          ║                  │火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 │
 │    │          │        │      │            │          ║                  │        │            │  126-131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本票影本│
 │    │          │        │      │            │          ║                  │        │            │  --8萬5千│
 │    │          │        │      │            │          ║                  │        │            │  元 ( 由 │
 │    │          │        │      │            │          ║                  │        │            │  癸○○開│
 │    │          │        │      │            │          ║                  │        │            │  立予張麗│
 │    │          │        │      │            │          ║                  │        │            │  英,第12│
 │    │          │        │      │            │          ║                  │        │            │  3頁)    │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133頁)│
 ├──┼─────┼────┼───┼──────┼─────╫─────────┼────┼──────┼─────┤
 │108 │n○      │95.09   │地○○│            │          ║120餘萬元         │2萬餘元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252│
 │    │          │        │      │            │          ║                  │        │            │-256頁)  │
 ├──┼─────┼────┼───┼──────┼─────╫─────────┼────┼──────┼─────┤
 │109 │閻羅秋香  │95.09   │巳○○│            │          ║3單位/25萬5千元   │        │            │1.96.08.23│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2│
 │    │          │        │      │            │          ║                  │        │            │  71-27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互助會繳│
 │    │          │        │      │            │          ║                  │        │            │  款證明( │
 │    │          │        │      │            │          ║                  │        │            │  第275至 │
 │    │          │        │      │            │          ║                  │        │            │  279頁)  │
 ├──┼─────┼────┼───┼──────┼─────╫─────────┼────┼──────┼─────┤
 │110 │黃陳秀卿  │95.09   │寅○○│10萬5千元   │          ║                  │        │            │1.96.09.17│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 │
 │    │          │        │      │            │          ║                  │        │            │  495-499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10萬│
 │    │          │        │      │            │          ║                  │        │            │  5千元(第│
 │    │          │        │      │            │          ║                  │        │            │  500頁)  │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499頁)│
 ├──┼─────┼────┼───┼──────┼─────╫─────────┼────┼──────┼─────┤
 │111 │c○○    │95.10   │寅○○│23萬元      │          ║                  │        │            │1.96.07.25│
 │    │          │        │      │            │          ║                  │        │            │  檢察官訊│
 │    │          │        │      │            │          ║                  │        │            │  問筆錄(│
 │    │          │        │      │            │          ║                  │        │            │  96年偵字│
 │    │          │        │      │            │          ║                  │        │            │  第18213 │
 │    │          │        │      │            │          ║                  │        │            │  號卷一第│
 │    │          │        │      │            │          ║                  │        │            │  42-44頁)│
 │    │          │        │      │            │          ║                  │        │            │2.互助會繳│
 │    │          │        │      │            │          ║                  │        │            │  費證明(│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一第│
 │    │          │        │      │            │          ║                  │        │            │  228頁) │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第229頁)  │
 │    │          │        │      │            │          ║                  │        │            │          │
 ├──┼─────┼────┼───┼──────┼─────╫─────────┼────┼──────┼─────┤
 │112 │H○○    │95.10   │d○○│200萬元     │27萬4千元 ║20萬6千6百元      │2萬1千5 │            │1.96.08.23│
 │    │          │        │      │            │          ║                  │元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132-136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同意│
 │    │          │        │      │            │          ║                  │        │            │  書(第141│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證明( │
 │    │          │        │      │            │          ║                  │        │            │  第140頁)│
 │    │          │        │      │            │          ║                  │        │            │4.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137頁)│
 ├──┼─────┼────┼───┼──────┼─────╫─────────┼────┼──────┼─────┤
 │113 │i○○○  │95.10   │玄○○│            │          ║2單位/20萬元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351│
 │    │          │        │      │            │          ║                  │        │            │-354頁)  │
 ├──┼─────┼────┼───┼──────┼─────╫─────────┼────┼──────┼─────┤
 │114 │I○○    │95.10   │卯○○│與後列合會投│10萬元    ║10單位/約10萬餘元 │        │            │1.96.08.23│
 │    │          │        │      │資款共計51萬│          ║                  │        │            │  警詢筆錄│
 │    │          │        │      │6千7百37元  │          ║                  │        │            │  (內政部│
 │    │          │        │      │(原審誤為50│          ║                  │        │            │  警政署刑│
 │    │          │        │      │萬餘元)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142-14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支票影本│
 │    │          │        │      │            │          ║                  │        │            │  (癸○○ │
 │    │          │        │      │            │          ║                  │        │            │  支付予李│
 │    │          │        │      │            │          ║                  │        │            │  蕙蘭,第│
 │    │          │        │      │            │          ║                  │        │            │  148 頁) │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書51萬6千 │
 │    │          │        │      │            │          ║                  │        │            │7百37元(第│
 │    │          │        │      │            │          ║                  │        │            │149頁)    │
 ├──┼─────┼────┼───┼──────┼─────╫─────────┼────┼──────┼─────┤
 │115 │孔麗祝    │95.10   │卯○○│            │          ║1單位/6萬5千2百元 │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1│
 │    │          │        │      │            │          ║                  │        │            │  95-19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支票影本│
 │    │          │        │      │            │          ║                  │        │            │  (癸○○ │
 │    │          │        │      │            │          ║                  │        │            │  支付予孔│
 │    │          │        │      │            │          ║                  │        │            │  麗祝,第│
 │    │          │        │      │            │          ║                  │        │            │  201頁)  │
 ├──┼─────┼────┼───┼──────┼─────╫─────────┼────┼──────┼─────┤
 │116 │施榮岳    │95.10   │癸○○│            │          ║1單位/5萬5千元    │        │            │1.96.08.22│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3│
 │    │          │        │      │            │          ║                  │        │            │  60-36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互助會入│
 │    │          │        │      │            │          ║                  │        │            │  會證明--│
 │    │          │        │      │            │          ║                  │        │            │  5萬5千元│
 │    │          │        │      │            │          ║                  │        │            │  (第364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3.互助會繳│
 │    │          │        │      │            │          ║                  │        │            │  費證明--│
 │    │          │        │      │            │          ║                  │        │            │  8千4百元│
 │    │          │        │      │            │          ║                  │        │            │  (第36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4.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367頁)│
 ├──┼─────┼────┼───┼──────┼─────╫─────────┼────┼──────┼─────┤
 │117 │金宇芳    │95.11   │卯○○│            │          ║15萬9千6百元      │        │            │96.08.31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91│
 │    │          │        │      │            │          ║                  │        │            │-394頁)  │
 ├──┼─────┼────┼───┼──────┼─────╫─────────┼────┼──────┼─────┤
 │118 │b○○    │95.12   │張麗英│            │          ║137萬餘元         │4千7百元│            │96.08.22警│
 │    │          │        │      │            │          ║                  │        │            │詢筆錄(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
 │    │          │        │      │            │          ║                  │        │            │刑事警察局│
 │    │          │        │      │            │          ║                  │        │            │警卷二第11│
 │    │          │        │      │            │          ║                  │        │            │8-123頁) │
 ├──┼─────┼────┼───┼──────┼─────╫─────────┼────┼──────┼─────┤
 │119 │T○○    │95.12   │天○○│3單位(加計 │2萬6千1百 ║ 1會              │        │            │1.96.08.22│
 │    │          │        │      │合會投資款共│元        ║                  │        │            │  警詢筆錄│
 │    │          │        │      │計10萬7900元│          ║                  │        │            │  (中分一│
 │    │          │        │      │,原審誤為4 │          ║                  │        │            │  偵096003│
 │    │          │        │      │萬9千元、24 │          ║                  │        │            │  4107號第│
 │    │          │        │      │萬元)      │          ║                  │        │            │  1卷-2第5│
 │    │          │        │      │            │          ║                  │        │            │  87-59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全球投資│
 │    │          │        │      │            │          ║                  │        │            │  案轉合會│
 │    │          │        │      │            │          ║                  │        │            │  同意書( │
 │    │          │        │      │            │          ║                  │        │            │  第593頁)│
 │    │          │        │      │            │          ║                  │        │            │3.萬事達公│
 │    │          │        │      │            │          ║                  │        │            │  司獎金明│
 │    │          │        │      │            │          ║                  │        │            │  細表(第5│
 │    │          │        │      │            │          ║                  │        │            │  95頁)   │
 │    │          │        │      │            │          ║                  │        │            │4.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597│
 │    │          │        │      │            │          ║                  │        │            │5.原審卷第│
 │    │          │        │      │            │          ║                  │        │            │  100至104│
 │    │          │        │      │            │          ║                  │        │            │  頁)     │
 ├──┼─────┼────┼───┼──────┼─────╫─────────┼────┼──────┼─────┤
 │120 │李珮芝    │95.12   │玄○○│            │          ║5萬元             │5萬元   │            │96.08.22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97-│
 │    │          │        │      │            │          ║                  │        │            │98頁)    │
 ├──┼─────┼────┼───┼──────┼─────╫─────────┼────┼──────┼─────┤
 │121 │柯定宏    │95.12   │癸○○│            │          ║1萬6千8 百元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15│
 │    │          │        │      │            │          ║                  │        │            │-516頁)  │
 ├──┼─────┼────┼───┼──────┼─────╫─────────┼────┼──────┼─────┤
 │122 │陳韞竹    │95.12   │地○○│            │          ║5萬5千元          │        │            │1.96.08.23│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2│
 │    │          │        │      │            │          ║                  │        │            │  19-22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5萬5│
 │    │          │        │      │            │          ║                  │        │            │  千元(第2│
 │    │          │        │      │            │          ║                  │        │            │  24頁)   │
 ├──┼─────┼────┼───┼──────┼─────╫─────────┼────┼──────┼─────┤
 │123 │羅佳瑞    │95.12   │鄰居  │            │          ║7萬餘元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21│
 │    │          │        │      │            │          ║                  │        │            │-324頁)  │
 ├──┼─────┼────┼───┼──────┼─────╫─────────┼────┼──────┼─────┤
 │124 │王景修    │95年間  │不詳  │1單位/1萬2千│2~3千元   ║                  │        │            │96.09.03警│
 │    │          │        │      │元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395│
 │    │          │        │      │            │          ║                  │        │            │-397頁)  │
 ├──┼─────┼────┼───┼──────┼─────╫─────────┼────┼──────┼─────┤
 │125 │張珍      │95年間  │柯定宏│            │          ║2會/約3萬元       │        │            │96.09.1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403│
 │    │          │        │      │            │          ║                  │        │            │-405頁)  │
 ├──┼─────┼────┼───┼──────┼─────╫─────────┼────┼──────┼─────┤
 │126 │朱碧鳳    │95年間  │v○○│            │          ║1個單位/7萬5千元  │約8萬4  │            │1.96.08.22│
 │    │          │        │      │            │          ║                  │千元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6│
 │    │          │        │      │            │          ║                  │        │            │  2-65頁)│
 │    │          │        │      │            │          ║                  │        │            │2.本票影本│
 │    │          │        │      │            │          ║                  │        │            │  --7萬5千│
 │    │          │        │      │            │          ║                  │        │            │  元 (林泳│
 │    │          │        │      │            │          ║                  │        │            │  昶開立予│
 │    │          │        │      │            │          ║                  │        │            │  朱碧鳳,│
 │    │          │        │      │            │          ║                  │        │            │  第67頁) │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7萬5│
 │    │          │        │      │            │          ║                  │        │            │  千元(第6│
 │    │          │        │      │            │          ║                  │        │            │  8、69頁)│
 │    │          │        │      │            │          ║                  │        │            │4.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66頁) │
 ├──┼─────┼────┼───┼──────┼─────╫─────────┼────┼──────┼─────┤
 │127 │胡金市    │95年間  │天○○│            │          ║7萬5千6百元       │9萬元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284│
 │    │          │        │      │            │          ║                  │        │            │-287頁)  │
 ├──┼─────┼────┼───┼──────┼─────╫─────────┼────┼──────┼─────┤
 │128 │張哲能    │95年間  │楊淑蕙│6萬元       │          ║                  │        │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29│
 │    │          │        │      │            │          ║                  │        │            │-332頁)  │
 ├──┼─────┼────┼───┼──────┼─────╫─────────┼────┼──────┼─────┤
 │129 │馬連園圓  │95年間  │地○○│            │          ║16萬元            │        │            │96.09.01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13│
 │    │          │        │      │            │          ║                  │        │            │-416頁)  │
 ├──┼─────┼────┼───┼──────┼─────╫─────────┼────┼──────┼─────┤
 │130 │林國鑫    │95年間  │林吳紀│45萬元投資額│4萬元     ║                  │2萬5千元│            │1.96.09.01│
 │    │          │        │子    │,扣除自我回│          ║                  │        │            │  警詢筆錄│
 │    │          │        │      │饋金後,實繳│          ║                  │        │            │  (中分一│
 │    │          │        │      │37萬元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4│
 │    │          │        │      │            │          ║                  │        │            │  25-4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活期存款│
 │    │          │        │      │            │          ║                  │        │            │  存摺影本│
 │    │          │        │      │            │          ║                  │        │            │  ,傳奇公│
 │    │          │        │      │            │          ║                  │        │            │  司匯款證│
 │    │          │        │      │            │          ║                  │        │            │  明(第433│
 │    │          │        │      │            │          ║                  │        │            │  至43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430頁)│
 ├──┼─────┼────┼───┼──────┼─────╫─────────┼────┼──────┼─────┤
 │131 │林蓁蓁    │95年間  │楊桂花│            │          ║2會/共14萬元      │14萬元  │            │96.09.07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66│
 │    │          │        │      │            │          ║                  │        │            │-468頁)  │
 ├──┼─────┼────┼───┼──────┼─────╫─────────┼────┼──────┼─────┤
 │132 │林翔年    │95年間  │子○○│            │          ║1單位/8千4百元    │紅利及本│            │96.09.17警│
 │    │          │        │      │            │          ║                  │金全數領│            │詢筆錄(中│
 │    │          │        │      │            │          ║                  │回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529│
 │    │          │        │      │            │          ║                  │        │            │-530頁)  │
 ├──┼─────┼────┼───┼──────┼─────╫─────────┼────┼──────┼─────┤
 │133 │N○○    │96.01   │玄○○│            │          ║10單位/約20多萬元 │約10萬元│            │96.08.23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1卷-2第359│
 │    │          │        │      │            │          ║                  │        │            │-362頁)  │
 ├──┼─────┼────┼───┼──────┼─────╫─────────┼────┼──────┼─────┤
 │134 │a○○    │96.01   │黃淑玲│143單位/176 │5萬8千元  ║                  │        │            │1.96.08.22│
 │    │          │        │      │萬元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二第│
 │    │          │        │      │            │          ║                  │        │            │  72-7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77 │
 │    │          │        │      │            │          ║                  │        │            │  頁)     │
 ├──┼─────┼────┼───┼──────┼─────╫─────────┼────┼──────┼─────┤
 │135 │黃○○    │96.02   │a○○│與編號137所 │與編號137 ║                  │        │領取1千元   │1.96.08.23│
 │    │          │        │      │示陳建多共計│示陳建多共║                  │        │            │  警詢筆錄│
 │    │          │        │      │投資39單位,│計領得1 萬║                  │        │            │  (中分一│
 │    │          │        │      │共計50餘萬元│2千元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2│
 │    │          │        │      │            │          ║                  │        │            │  25-2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231頁)│
 ├──┼─────┼────┼───┼──────┼─────╫─────────┼────┼──────┼─────┤
 │136 │蔡伯煉    │96.02   │簡彩雲│            │          ║500萬元           │        │            │96.09.05警│
 │    │          │        │      │            │          ║                  │        │            │詢筆錄(中│
 │    │          │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441│
 │    │          │        │      │            │          ║                  │        │            │-445頁)  │
 ├──┼─────┼────┼───┼──────┼─────╫─────────┼────┼──────┼─────┤
 │137 │陳建多    │96.03   │      │與編號135所 │與編號135 ║                  │        │            │1.96.08.23│
 │    │          │        │      │示黃○○共計│示黃○○共║                  │        │            │  警詢筆錄│
 │    │          │        │      │投資39單位,│計領得1萬2║                  │        │            │  (中分一│
 │    │          │        │      │共計50餘萬元│千元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2│
 │    │          │        │      │            │          ║                  │        │            │  48-25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230頁)│
 ├──┼─────┼────┼───┼──────┼─────╫─────────┼────┼──────┼─────┤
 │138 │丁○○    │95.02   │何碧宜│            │          ║63萬3千元         │3萬6仟元│            │1.96.08.24│
 │    │          │(原審誤│      │            │          ║(原審誤為63萬7 百│        │            │  警詢筆錄│
 │    │          │為96.04 │      │            │          ║元)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1卷-2第5│
 │    │          │        │      │            │          ║                  │        │            │  40-541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合會簿封│
 │    │          │        │      │            │          ║                  │        │            │  面影本( │
 │    │          │        │      │            │          ║                  │        │            │  第545頁)│
 │    │          │        │      │            │          ║                  │        │            │3.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63萬│
 │    │          │        │      │            │          ║                  │        │            │  3千元 ( │
 │    │          │        │      │            │          ║                  │        │            │  第546至 │
 │    │          │        │      │            │          ║                  │        │            │  547頁)  │
 │    │          │        │      │            │          ║                  │        │            │4.森巴健康│
 │    │          │        │      │            │          ║                  │        │            │  休閒會館│
 │    │          │        │      │            │          ║                  │        │            │  訂講單( │
 │    │          │        │      │            │          ║                  │        │            │  第548頁)│
 ├──┼─────┼────┼───┼──────┼─────╫─────────┼────┼──────┼─────┤
 │139 │s○○    │不詳(正│卯○○│20萬元      │所獲紅利未║24萬元            │        │有領取介紹金│96.07.25檢│
 │    │          │確時間已│      │            │領取,轉為║                  │        │,但領多少錢│察官訊問筆│
 │    │          │忘)    │      │            │互助會之投║                  │        │不記得      │錄(96年度│
 │    │          │        │      │            │資款      ║                  │        │            │偵字第1821│
 │    │          │        │      │            │          ║                  │        │            │1號卷第102│
 │    │          │        │      │            │          ║                  │        │            │-105頁)  │
 ├──┼─────┼────┼───┼──────┼─────╫─────────┼────┼──────┼─────┤
 │140 │吳澍吉    │不詳(正│卯○○│30單位/45 萬│9萬元     ║7萬元             │690元   │            │1.96.08.22│
 │    │          │確時間已│      │元          │          ║                  │        │            │  警詢筆錄│
 │    │          │忘)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1│
 │    │          │        │      │            │          ║                  │        │            │  35-14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141│
 │    │          │        │      │            │          ║                  │        │            │  頁)     │
 ├──┼─────┼────┼───┼──────┼─────╫─────────┼────┼──────┼─────┤
 │141 │吳美玉    │不詳(正│高秋榕│            │          ║8個單位/7萬5仟餘元│        │            │96.08.23警│
 │    │          │確時間已│      │            │          ║                  │        │            │詢筆錄(中│
 │    │          │忘)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1第202│
 │    │          │        │      │            │          ║                  │        │            │-206頁)  │
 ├──┼─────┼────┼───┼──────┼─────╫─────────┼────┼──────┼─────┤
 │142 │吳思靜    │不詳(正│N○○│17個單位/14 │          ║                  │        │            │96.08.23警│
 │    │          │確時間已│      │萬餘元      │          ║                  │        │            │詢筆錄(中│
 │    │          │忘)    │      │            │          ║                  │        │            │分一偵0960│
 │    │          │        │      │            │          ║                  │        │            │034107號第│
 │    │          │        │      │            │          ║                  │        │            │2卷-2第343│
 │    │          │        │      │            │          ║                  │        │            │-345頁)  │
 ├──┼─────┼────┼───┼──────┼─────╫─────────┼────┼──────┼─────┤
 │143 │Z○○○  │不詳(正│午○○│            │          ║7萬2仟2佰元       │        │            │1.96.09.09│
 │    │          │確時間已│      │            │          ║                  │        │            │  警詢筆錄│
 │    │          │忘)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2第4│
 │    │          │        │      │            │          ║                  │        │            │  64-465頁│
 │    │          │        │      │            │          ║                  │        │            │  )      │
 ├──┼─────┼────┼───┼──────┼─────╫─────────┼────┼──────┼─────┤
 │144 │黃奕鴒(原 │不詳(正│巳○○│            │          ║3萬元             │        │            │96.09.17警│
 │    │:黃鳯娥) │確時間已│      │            │          ║                  │        │            │詢筆錄(中│
 │    │          │忘)    │      │            │          ║                  │        │            │分一偵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號第2卷-2 │
 │    │          │        │      │            │          ║                  │        │            │第513-514 │
 │    │          │        │      │            │          ║                  │        │            │頁)      │
 ├──┼─────┼────┼───┼──────┼─────╫─────────┼────┼──────┼─────┤
 │145 │乙○○    │93.9    │林國華│250萬       │紅利、奬金║合會3萬           │        │3萬元       │96.09.27警│
 │    │(下線:廖│        │      │            │均未領取,║                  │        │            │詢筆錄(內│
 │    │若惠、林美│        │      │            │全部轉為投║                  │        │            │政部警政署│
 │    │桃)      │        │      │            │資款      ║                  │        │            │刑事警察局│
 │    │          │        │      │            │          ║                  │        │            │警卷二第17│
 │    │          │        │      │            │          ║                  │        │            │1-172頁) │
 ├──┼─────┼────┼───┼──────┼─────╫─────────┼────┼──────┼─────┤
 │146 │卯○○    │94.08   │辰○○│1134萬2556元│          ║                  │        │領取1次推薦 │1.96.07.25│
 │    │          │        │      │(原審誤為  │          ║                  │        │獎金1萬3 仟 │  警詢筆錄│
 │    │          │        │      │1134萬 )   │          ║                  │        │元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一第│
 │    │          │        │      │            │          ║                  │        │            │  231-234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1千1百│
 │    │          │        │      │            │          ║                  │        │            │  34萬2千 │
 │    │          │        │      │            │          ║                  │        │            │  550元(警│
 │    │          │        │      │            │          ║                  │        │            │  卷一第23│
 │    │          │        │      │            │          ║                  │        │            │  6頁)    │
 │    │          │        │      │            │          ║                  │        │            │3.支票影本│
 │    │          │        │      │            │          ║                  │        │            │  --3萬5千│
 │    │          │        │      │            │          ║                  │        │            │  530元及 │
 │    │          │        │      │            │          ║                  │        │            │  支票3萬3│
 │    │          │        │      │            │          ║                  │        │            │  千元與退│
 │    │          │        │      │            │          ║                  │        │            │  票影本 (│
 │    │          │        │      │            │          ║                  │        │            │  警卷一第│
 │    │          │        │      │            │          ║                  │        │            │  237-23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4.96.10.0.│
 │    │          │        │      │            │          ║                  │        │            │  01警詢筆│
 │    │          │        │      │            │          ║                  │        │            │  錄(中分│
 │    │          │        │      │            │          ║                  │        │            │ 一偵09600│
 │    │          │        │      │            │          ║                  │        │            │   4107號 │
 │    │          │        │      │            │          ║                  │        │            │  第1卷-1 │
 │    │          │        │      │            │          ║                  │        │            │  第121-12│
 │    │          │        │      │            │          ║                  │        │            │  2頁)   │
 ├──┼─────┼────┼───┼──────┼─────╫─────────┼────┼──────┼─────┤
 │147 │玄○○    │94.08   │吳明清│398萬餘元   │          ║                  │        │領取1次推薦 │1.96.08.22│
 │    │          │        │、宋碧│            │          ║                  │        │獎金8千元   │警詢筆錄(│
 │    │          │        │雲    │            │          ║                  │        │            │內政部警政│
 │    │          │        │      │            │          ║                  │        │            │署刑事警察│
 │    │          │        │      │            │          ║                  │        │            │局警卷二第│
 │    │          │        │      │            │          ║                  │        │            │82-87頁) │
 │    │          │        │      │            │          ║                  │        │            │2.96.09.27│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中分一偵09│
 │    │          │        │      │            │          ║                  │        │            │00000000號│
 │    │          │        │      │            │          ║                  │        │            │第1卷-1第1│
 │    │          │        │      │            │          ║                  │        │            │39-141頁)│
 ├──┼─────┼────┼───┼──────┼─────╫─────────┼────┼──────┼─────┤
 │148 │丑○○    │94.08   │不詳  │49萬2千元   │沒有計算,║                  │        │領取1次推薦 │1.96.08.22│
 │    │          │        │      │            │所以不知道║                  │        │獎金1200 元 │警詢筆錄(│
 │    │          │        │      │            │多少錢    ║                  │        │、下線獎金11│中分一偵  │
 │    │          │        │      │            │          ║                  │        │萬4仟元,共 │0000000000│
 │    │          │        │      │            │          ║                  │        │計新台幣15  │號第2卷-1 │
 │    │          │        │      │            │          ║                  │        │仟2百元     │104-108頁 │
 │    │          │        │      │            │          ║                  │        │            │)2.96.10.│
 │    │          │        │      │            │          ║                  │        │            │11警詢筆錄│
 │    │          │        │      │            │          ║                  │        │            │(中分一偵│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號第1卷-1 │
 │    │          │        │      │            │          ║                  │        │            │第155-156 │
 │    │          │        │      │            │          ║                  │        │            │頁)      │
 ├──┼─────┼────┼───┼──────┼─────╫─────────┼────┼──────┼─────┤
 │149 │辰○○    │94年間  │自行前│24萬元      │約7萬元   ║9萬元             │        │2次推薦獎金 │1.96.08.22│
 │    │          │        │去    │            │          ║                  │        │計1萬6千元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1│
 │    │          │        │      │            │          ║                  │        │            │  2-17頁)│
 │    │          │        │      │            │          ║                  │        │            │2.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 (第18│
 │    │          │        │      │            │          ║                  │        │            │  頁)     │
 ├──┼─────┼────┼───┼──────┼─────╫─────────┼────┼──────┼─────┤
 │150 │宇○○    │94年間  │丑○○│50萬元      │38萬全領回║                  │        │            │⒈96.08.23│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  │
 │    │          │        │      │            │          ║                  │        │            │  034107號│
 │    │          │        │      │            │          ║                  │        │            │  第2卷-2 │
 │    │          │        │      │            │          ║                  │        │            │  第369   │
 │    │          │        │      │            │          ║                  │        │            │  -371頁)│
 │    │          │        │      │            │          ║                  │        │            │⒉98.07.10│
 │    │          │        │      │            │          ║                  │        │            │  審判筆錄│
 │    │          │        │      │            │          ║                  │        │            │(原審卷第│
 │    │          │        │      │            │          ║                  │        │            │  三宗第  │
 │    │          │        │      │            │          ║                  │        │            │  41 頁   │
 │    │          │        │      │            │          ║                  │        │            │  背面)  │
 ├──┼─────┼────┼───┼──────┼─────╫─────────┼────┼──────┼─────┤
 │151 │地○○    │95.03   │卯○○│            │          ║40幾萬元          │約10幾萬│介紹四人,共│96.09.27警│
 │    │          │        │      │            │          ║                  │元      │領取1萬1千元│詢筆錄(內│
 │    │          │        │      │            │          ║                  │        │            │政部警政署│
 │    │          │        │      │            │          ║                  │        │            │刑事警察局│
 │    │          │        │      │            │          ║                  │        │            │警卷二第17│
 │    │          │        │      │            │          ║                  │        │            │4-177頁) │
 ├──┼─────┼────┼───┼──────┼─────╫─────────┼────┼──────┼─────┤
 │152 │辛○○    │95.05   │卯○○│            │          ║91萬餘元          │        │            │1.96.08.23│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  偵096003│
 │    │          │        │      │            │          ║                  │        │            │  4107號第│
 │    │          │        │      │            │          ║                  │        │            │  2卷-1第2│
 │    │          │        │      │            │          ║                  │        │            │  64-26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傳奇公司│
 │    │          │        │      │            │          ║                  │        │            │  投資協議│
 │    │          │        │      │            │          ║                  │        │            │  書(第269│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3.支票影本│
 │    │          │        │      │            │          ║                  │        │            │  --11萬3 │
 │    │          │        │      │            │          ║                  │        │            │  千498元 │
 │    │          │        │      │            │          ║                  │        │            │  及4千30 │
 │    │          │        │      │            │          ║                  │        │            │  元 (林泳│
 │    │          │        │      │            │          ║                  │        │            │  昶開立予│
 │    │          │        │      │            │          ║                  │        │            │  辛○○,│
 │    │          │        │      │            │          ║                  │        │            │  第270頁)│
 ├──┼─────┼────┼───┼──────┼─────╫─────────┼────┼──────┼─────┤
 │153 │巳○○    │95.08   │地○○│            │          ║672萬元           │        │            │⒈96.07.25│
 │    │          │        │      │            │          ║                  │        │            │  警詢筆錄│
 │    │          │        │      │            │          ║                  │        │            │  (內政部│
 │    │          │        │      │            │          ║                  │        │            │  警政署刑│
 │    │          │        │      │            │          ║                  │        │            │  事警察局│
 │    │          │        │      │            │          ║                  │        │            │  警卷一第│
 │    │          │        │      │            │          ║                  │        │            │  197-201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⒉99.05.14│
 │    │          │        │      │            │          ║                  │        │            │  審判筆錄│
 │    │          │        │      │            │          ║                  │        │            │(原審卷第│
 │    │          │        │      │            │          ║                  │        │            │  五宗第  │
 │    │          │        │      │            │          ║                  │        │            │  174頁) │
 ├──┼─────┼────┼───┼──────┼─────╫─────────┼────┼──────┼─────┤
 │154 │天○○    │95.05   │何碧宜│約270萬餘元 │紅利含合會║321萬元           │近20萬元│介紹u○○、│⒈96.07.25│
 │    │          │        │      │            │部份共領回║                  │        │胡金市、林素│  警詢筆錄│
 │    │          │        │      │            │50多萬元  ║                  │        │甘、d○○加│  (內政部│
 │    │          │        │      │            │          ║                  │        │入,有領到推│  警政署刑│
 │    │          │        │      │            │          ║                  │        │薦獎金,但金│  事警察局│
 │    │          │        │      │            │          ║                  │        │額都不高    │  警卷一第│
 │    │          │        │      │            │          ║                  │        │            │  202-205 │
 │    │          │        │      │            │          ║                  │        │            │  頁)96.0│
 │    │          │        │      │            │          ║                  │        │            │  .09.27  │
 │    │          │        │      │            │          ║                  │        │            │⒉警詢筆錄│
 │    │          │        │      │            │          ║                  │        │            │  (中分一│
 │    │          │        │      │            │          ║                  │        │            │  偵0960  │
 │    │          │        │      │            │          ║                  │        │            │  034107號│
 │    │          │        │      │            │          ║                  │        │            │  第1卷-1 │
 │    │          │        │      │            │          ║                  │        │            │  第131-13│
 │    │          │        │      │            │          ║                  │        │            │  4頁)   │
 ├──┼─────┼────┼───┼──────┼─────╫─────────┼────┼──────┼─────┤
 │155 │壬○○    │93年9月 │無    │5、6百萬    │          ║                  │        │            │96.11.12訊│
 │    │          │間      │      │            │          ║                  │        │            │問筆錄(96│
 │    │          │        │      │            │          ║                  │        │            │年偵字第  │
 │    │          │        │      │            │          ║                  │        │            │18213號卷 │
 │    │          │        │      │            │          ║                  │        │            │四第25頁)│
 ├──┼─────┼────┼───┼──────┼─────╫─────────┼────┼──────┼─────┤
 │156 │林吳紀子  │93年間  │寅○○│⒈36萬元/30 │          ║                  │        │介紹盧勝才、│96.10.03警│
 │    │          │        │      │  單位      │          ║                  │        │吳清池、林國│詢筆錄(中│
 │    │          │        │      │⒉10萬元    │          ║                  │        │鑫等,介紹1 │分一偵0960│
 │    │          │        │      │            │          ║                  │        │人可領得1萬6│034107號第│
 │    │          │        │      │            │          ║                  │        │千元,林國鑫│1卷-1第   │
 │    │          │        │      │            │          ║                  │        │部分有將獎金│145-150頁 │
 │    │          │        │      │            │          ║                  │        │退回,故共領│)        │
 │    │          │        │      │            │          ║                  │        │得3萬2千元  │          │
 ├──┼─────┼────┼───┼──────┼─────╫─────────┼────┼──────┼─────┤
 │157 │宙○○    │95年1月 │玄○○│①192萬元   │5萬多元   ║50萬餘元          │⒈15萬元│            │96.7.17警 │
 │    │          │        │      │②4萬8仟元  │          ║                  │⒉3000元│            │詢筆錄(96│
 │    │          │        │      │            │          ║                  │        │            │年警聲搜字│
 │    │          │        │      │            │          ║                  │        │            │第2797號第│
 │    │          │        │      │            │          ║                  │        │            │卷第38-42 │
 │    │          │        │      │            │          ║                  │        │            │頁)      │
 ├──┼─────┼────┼───┼──────┼─────╫─────────┼────┼──────┼─────┤
 │158 │F○○    │95年9月 │玄○○│            │          ║150萬9千4百元     │        │            │96.7.18警 │
 │    │          │        │      │            │          ║                  │        │            │詢筆錄(96│
 │    │          │        │      │            │          ║                  │        │            │年警聲搜字│
 │    │          │        │      │            │          ║                  │        │            │第2797號第│
 │    │          │        │      │            │          ║                  │        │            │卷第25-30 │
 │    │          │        │      │            │          ║                  │        │            │頁)      │
 ├──┼─────┼────┼───┼──────┼─────╫─────────┼────┼──────┼─────┤
 │159 │C○○    │95年1月 │不詳姓│ 219萬元    │          ║                  │        │            │96.7.18警 │
 │    │          │        │名友人│            │          ║                  │        │            │詢筆錄(96│
 │    │          │        │      │            │          ║                  │        │            │年警聲搜字│
 │    │          │        │      │            │          ║                  │        │            │第2797號第│
 │    │          │        │      │            │          ║                  │        │            │卷第32-36 │
 │    │          │        │      │            │          ║                  │        │            │頁)      │
 ├──┴─────┴────┴───┴──────┴─────╨─────────┴────┴──────┴─────┤
 │備註:上列編號1至159所示被害人總投資金額,依各被害人所述之投資最低金額及提出之相關憑證核計結果,共約1億5350萬4407元 │
 │                                                                                                                    │
 └──────────────────────────────────────────────────────────┘
  附  表  貳:扣押物品明細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 查      獲      地      點         │所       有        人   │
 ├──┼──────────────────┼────┼──────────────────┼────────────┤
 │ 1  │      奈米能量露                    │ 1瓶    │傳奇公司總裁(即被告寅○○)辦公室  │傳奇公司                │
 ├──┼──────────────────┼────┼──────────────────┼────────────┤
 │ 2  │      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書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3  │      傳奇國際集團產品目錄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4  │      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圖        │ 1張    │同  上                              │同上                    │
 ├──┼──────────────────┼────┼──────────────────┼────────────┤
 │ 5  │      公司組織系統圖                │ 1張    │同  上                              │同上                    │
 ├──┼──────────────────┼────┼──────────────────┼────────────┤
 │ 6  │      增值股東紅利專案              │ 8張    │同  上                              │同上                    │
 ├──┼──────────────────┼────┼──────────────────┼────────────┤
 │ 7  │      不動產增值專案                │ 1張    │同  上                              │同上                    │
 ├──┼──────────────────┼────┼──────────────────┼────────────┤
 │ 8  │      傳奇會員自救委會名單          │ 1張    │同  上                              │同上                    │
 ├──┼──────────────────┼────┼──────────────────┼────────────┤
 │ 9  │      臺中縣烏日鄉都巿計劃土地使用分│        │                                    │同上                    │
 │    │      區證明書                      │ 1張    │同  上                              │                        │
 ├──┼──────────────────┼────┼──────────────────┼────────────┤
 │ 10 │      不動產合作專案合約書          │ 2張    │同  上                              │同上                    │
 ├──┼──────────────────┼────┼──────────────────┼────────────┤
 │ 11 │      太平巿振武路評估案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12 │      房屋租賃契約書                │ 3張    │同  上                              │同上                    │
 ├──┼──────────────────┼────┼──────────────────┼────────────┤
 │ 13 │      營運計劃                      │ 10張   │同  上                              │同上                    │
 ├──┼──────────────────┼────┼──────────────────┼────────────┤
 │ 14 │      安全針筒營運計劃書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15 │      東本國際企業集團經銷商基本資料│ 30份   │同  上                              │同上                    │
 ├──┼──────────────────┼────┼──────────────────┼────────────┤
 │ 16 │      泉洲開發案設計圖              │ 2份    │同  上                              │同上                    │
 ├──┼──────────────────┼────┼──────────────────┼────────────┤
 │ 17 │      電漿熔融技術簡介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18 │      奈米科技報告                  │ 3本    │同  上                              │同上                    │
 ├──┼──────────────────┼────┼──────────────────┼────────────┤
 │ 19 │      中國科研文化教育百貨通路巿場整│4份(原 │                                    │同上                    │
 │    │      合規劃案(含光碟)            │審誤載為│同  上                              │                        │
 │    │                                    │3本)   │                                    │                        │
 ├──┼──────────────────┼────┼──────────────────┼────────────┤
 │ 20 │   全球行銷科技事業有限公司員工守則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21 │      泉洲巿大中華文化城總體規劃草案│ 2張    │同  上                              │同上                    │
 ├──┼──────────────────┼────┼──────────────────┼────────────┤
 │ 22 │      粵台農業發展園區圖            │ 1張    │同  上                              │同上                    │
 ├──┼──────────────────┼────┼──────────────────┼────────────┤
 │ 23 │      傳奇國集團總裁寅○○名片      │ 1盒    │同  上                              │同上                    │
 ├──┼──────────────────┼────┼──────────────────┼────────────┤
 │ 24 │      傳奇國際集團廣告DVD           │ 85片   │傳奇公司倉庫                        │同上                    │
 ├──┼──────────────────┼────┼──────────────────┼────────────┤
 │ 25 │      傳奇國際集團投資開發案介紹片  │ 10片   │同  上                              │同上                    │
 ├──┼──────────────────┼────┼──────────────────┼────────────┤
 │ 26 │      傳奇國際集團考察片DVD         │ 10片   │同  上                              │同上                    │
 ├──┼──────────────────┼────┼──────────────────┼────────────┤
 │ 27 │    傳奇國際集團投資人投資說明會VCD │ 19片   │同  上                              │同上                    │
 ├──┼──────────────────┼────┼──────────────────┼────────────┤
 │ 28 │      傳奇奈米能量魔術牙膏          │ 3條    │同  上                              │同上                    │
 ├──┼──────────────────┼────┼──────────────────┼────────────┤
 │ 29 │      會員轉帳單(合作金庫)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30 │      公司會員資料                  │ 1箱    │同  上                              │同上                    │
 ├──┼──────────────────┼────┼──────────────────┼────────────┤
 │ 31 │      能量水床                      │ 3盒    │同  上                              │同上                    │
 ├──┼──────────────────┼────┼──────────────────┼────────────┤
 │ 32 │      公司房地產宣傳掛畫            │ 9塊    │同  上                              │同上                    │
 ├──┼──────────────────┼────┼──────────────────┼────────────┤
 │ 33 │      互助聯誼會獲利一覽表          │ 1宗    │同  上                              │同上                    │
 ├──┼──────────────────┼────┼──────────────────┼────────────┤
 │ 34 │      洗卸天然潔膚凝膠              │ 1瓶    │同  上                              │同上                    │
 ├──┼──────────────────┼────┼──────────────────┼────────────┤
 │ 35 │      電腦主機                      │ 1台    │傳奇公司負責人辦公室                │同上                    │
 ├──┼──────────────────┼────┼──────────────────┼────────────┤
 │ 36 │      會員出遊光碟                  │ 1片    │同  上                              │同上                    │
 ├──┼──────────────────┼────┼──────────────────┼────────────┤
 │ 37 │      電腦主機                      │ 3台    │傳奇公司會計室                      │同上                    │
 ├──┼──────────────────┼────┼──────────────────┼────────────┤
 │ 38 │      文宣                          │ 1批    │同  上                              │同上                    │
 ├──┼──────────────────┼────┼──────────────────┼────────────┤
 │ 39 │      會員名冊                      │ 1疊    │同  上                              │同上                    │
 ├──┼──────────────────┼────┼──────────────────┼────────────┤
 │ 40 │      會員繳款資料                  │ 1疊    │同  上                              │同上                    │
 ├──┼──────────────────┼────┼──────────────────┼────────────┤
 │ 41 │      公司收入明細                  │ 1批    │同  上                              │同上                    │
 ├──┼──────────────────┼────┼──────────────────┼────────────┤
 │ 42 │      投資人簽到表                  │ 1張    │同  上                              │同上                    │
 ├──┼──────────────────┼────┼──────────────────┼────────────┤
 │ 43 │      來賓簽到表                    │ 3張    │同  上                              │同上                    │
 ├──┼──────────────────┼────┼──────────────────┼────────────┤
 │ 44 │      薪獎制度表                    │ 2份    │同  上                              │同上                    │
 ├──┼──────────────────┼────┼──────────────────┼────────────┤
 │ 45 │      薪資明細表                    │ 1份    │同  上                              │同上                    │
 ├──┼──────────────────┼────┼──────────────────┼────────────┤
 │ 46 │      員工資料表                    │ 1疊    │同  上                              │同上                    │
 ├──┼──────────────────┼────┼──────────────────┼────────────┤
 │ 47 │      傳奇海外香港迪士尼福建泉洲六日│        │                                    │同上                    │
 │    │      遊光碟                        │ 1片    │同  上                              │                        │
 ├──┼──────────────────┼────┼──────────────────┼────────────┤
 │ 48 │      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        │                                    │同上                    │
 │    │      記證影本                      │ 2份    │同  上                              │                        │
 ├──┼──────────────────┼────┼──────────────────┼────────────┤
 │ 49 │      傳奇生物科技公司公司營運文件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50 │      七馬工商資融公司、榴樣資產管理│        │                                    │同上                    │
 │    │      公司營運文件                  │ 1本    │同  上                              │                        │
 ├──┼──────────────────┼────┼──────────────────┼────────────┤
 │ 51 │      傳奇生技公司員工勞保卡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52 │      傳奇、七馬、榴樣公司大小章    │ 1批    │同  上                              │同上                    │
 ├──┼──────────────────┼────┼──────────────────┼────────────┤
 │ 53 │      會員活動光碟                  │ 2片    │同  上                              │同上                    │
 ├──┼──────────────────┼────┼──────────────────┼────────────┤
 │ 54 │      七馬員工通訊錄                │ 1張    │同  上                              │同上                    │
 ├──┼──────────────────┼────┼──────────────────┼────────────┤
 │ 55 │      會員投資金額明細表            │ 1張    │同  上                              │同上                    │
 ├──┼──────────────────┼────┼──────────────────┼────────────┤
 │ 56 │      攝影機                        │ 1台    │傳奇公司96.7.24說明會現場           │同上                    │
 ├──┼──────────────────┼────┼──────────────────┼────────────┤
 │ 57 │      營運計劃                      │ 35張   │同  上                              │同上                    │
 ├──┼──────────────────┼────┼──────────────────┼────────────┤
 │ 58 │      傳奇會員自救委員會名冊        │ 3張    │同  上                              │同上                    │
 ├──┼──────────────────┼────┼──────────────────┼────────────┤
 │ 59 │      中國民國專利證書              │ 1本    │同  上                              │同上                    │
 ├──┼──────────────────┼────┼──────────────────┼────────────┤
 │ 60 │      駿騰大中華文化城規劃說明書    │53本(原│同  上                              │同上                    │
 │    │                                    │審誤載為│                                    │                        │
 │    │                                    │35本)  │                                    │                        │
 ├──┼──────────────────┼────┼──────────────────┼────────────┤
 │ 61 │      傳奇會員第三次協商簽到表      │ 1張    │同  上                              │同上                    │
 └──┴──────────────────┴────┴──────────────────┴────────────┘
  附  表  叄:
┌─────┬────────────┬─────────────────┐
│被告姓名  │擔任職務名稱            │起      迄      時      間        │
├─────┼────────────┼─────────────────┤
│申○○    │傳奇公司櫃檯出納、行政公│自95年2月間某日起至96年6月間某日止│
│          │關;另曾出名擔任七馬公司│                                  │
│          │之負責人                │                                  │
├─────┼────────────┼─────────────────┤
│酉○○    │傳奇公司總經理、處長    │自94年12月間某日起至96年2月間某日 │
│          │                        │止                                │
├─────┼────────────┼─────────────────┤
│午○○    │傳奇公司副總經理、財務長│自94年12月27日前某日起至96年4月24 │
│          │、總務、倉管            │日前某日止                        │
├─────┼────────────┼─────────────────┤
│庚○○(化│傳奇公司執行長,後於95年│自95年8月16日起至96年3月底某日止  │
│名卓立)  │12月間調至森巴會館      │                                  │
├─────┼────────────┼─────────────────┤
│丙○○○  │傳奇公司人事副總經理    │自95年8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底某日止│
│          │                        │(95年9月、10月間請假)           │
├─────┼────────────┼─────────────────┤
│E○○    │傳奇公司會計人員        │自95年7月間某日起至96年2月間某日止│
├─────┼────────────┼─────────────────┤
│D○○    │傳奇公司執行長          │自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5月初某日止│
├─────┼────────────┼─────────────────┤
│壬○○    │傳奇公司會員            │ 自93年9月間起參加說明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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