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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司法院

20,483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4 頁,共 20 頁。

114 年

  • 法律字第 11403508090 號

    司法院114.07.16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如係由未具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無論是否透過警政機關轉介,於調解不成立時,具告訴權之人並無從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 條規定,故具告訴權之人可於告訴期間內逕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771 號

    司法院114.07.15

    非公務機關將保有之個人資料,於原始蒐集利用目的外運用技術予以去識別化後,倘依其資料型態與資料本質,客觀上仍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之可能時,利用該等資料仍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29 號

    司法院114.07.14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若有特定目的且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若欲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同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61 號

    司法院114.07.14

    行政機關就個別陳情案件,如需透過設定供他機關閱覽之功能釐清辦理權責,應先審酌提供閱覽之內容範圍,及開放閱覽之被通知機關等,是否確為處理個案分文或管轄疑義所必要

  • 院台廳刑二字第 1140019638 號

    司法院114.07.11

    我國與德國簽署之「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並自 114 年 5 月 12 日生效

  • 法矯字第 11404008340 號

    司法院114.07.10

    法務部修正「法務部指定各監獄收容受刑人類別、容額、指揮執行基準表」,並自 114.07.15 生效

  • 院臺法字第 1141018302 號

    司法院114.07.10

    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3 條第 1 項第 3 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 114 年 7 月 12 日生效

  • 個資籌法字第 1140000880 號

    司法院114.07.09

    關於公司未經住宅使用者同意,擅自於網頁揭露系統櫃安裝照片及社區名稱一節,若該公司本身客觀上就其刊登之資料仍能透過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方式,而得以間接識別特定現生存之自然人者,利用該等資料仍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 法律字第 11403508480 號

    司法院114.07.09

    民法第 1089-1 條之規定乃係於「夫妻未離婚又不繼續共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者」始有適用,但如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得再依本條準用離婚效果之相關規定。另同條但書規定,應排除民法第 1001 條所定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形

  • 院台資一字第 1140011418 號

    司法院114.07.02

    有關司法院同意以 API 方式提供法務部執行「114 年度新世代智慧檢察AI 科技計畫」讀取完整裁判書電子檔資料一案

  • 院臺法字第 1141017190 號

    司法院114.07.01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第三級毒品共 1 項,自民國 114 年 7 月 3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403507580 號

    司法院114.06.27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7 條規定,倘行為人之行為經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應裁處罰鍰,惟若行為人行為時未滿 14 歲,依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項規定,因不具責任能力,則不予處罰

  • 法律字第 11403507970 號

    司法院114.06.24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共有人,應包括法人及自然人。共有物如係不動產,其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應以登記機關登記簿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

  • 院台廳司三字第 11405006101 號

    司法院114.06.17

    核定 1 月 11 日為「司法節」、10 月 2 日為「公證人節」。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014762 號

    司法院114.06.11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適用疑義

  • 法律字第 11403507390 號

    司法院114.06.10

    有關公務員得否擔任合夥人或隱名合夥人,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及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說明及具體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審認之

  • 法律字第 11403506490 號

    司法院114.06.09

    法務部就有關 114.01.01 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施行後之獎勵金發給標準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司法院114.06.09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22 號

    司法院114.06.09

    修正「少年保護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程序權益告知書」,並於第一次寄發被害人通知書或傳票時,併予檢附供參

  • 法律字第 11403506330 號

    司法院114.06.02

    財團法人應以其名義及其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業務或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至於應以何種支付工具為之,財團法人法並未規定。所詢財團法人因業務所需之支付及相關帳務處理疑義,涉及「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個別財團法人所建立之會計制度相關規定事項,屬個別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事項,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5970 號

    司法院114.05.29

    為保障學生權益及建構校園安全環境,自 114 年 6 月 1 日起,各矯正學校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及處理,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各校運用各種集會、訓練課程或其他多元管道,加強宣導少年矯正學校霸凌防制及處理具體措施及其相關規定,俾提升教職員工之專業職能

  •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20 號

    司法院114.05.28

    各矯正機關審查申請返家探視檢附之死亡證明書,自即日起請依說明所示辦理。又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6 條第 1 款所稱死者之死亡證明書,包含醫療機構掣給之死亡證明書及檢察機關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 法檢字第 11404518890 號

    司法院114.05.28

    法務部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法規

  • 院台廳刑二字第 1140015112 號

    司法院114.05.28

    我國與聖露西亞政府簽署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並自 114 年 5 月 9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403506870 號

    司法院114.05.27

    有關財團法人經董事會通過受贈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涉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對於公司之經營,是否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有無改變該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等,涉及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限,請主管機關參酌說明及個案情形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 法律字第 11403506960 號

    司法院114.05.27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經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完成變賣程序者,即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又登記機關接獲通知後,即得逕為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分署

  •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0603 號

    司法院114.05.27

    於審理民事保護令事件涉及性影像保護令款項時,應注意性影像證據的隱私保護及卷證管理

  • 法律字第 11403506020 號

    司法院114.05.23

    機關所為之行政罰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其對於該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仍得併予裁處。又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有關吊銷駕照處分之裁決作業、流程及裁處權時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因涉及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仍宜請裁處機關表示意見

  • 法律字第 11403505530 號

    司法院114.05.22

    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會董監事改選、遴聘、徵選作業疑義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403506540 號

    司法院114.05.22

    法務部公告辦理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業務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法規

  •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2030 號

    司法院114.05.22

    依據 114.05.14 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為即時掌握囚情動態,各機關辦理重大事件(事故)通報相關事宜,自 114.06.02 起請依說明辦理

  • 法律字第 11403505730 號

    司法院114.05.20

    公費就養榮民如有心智功能障礙情形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則退住處分及怠金處分之送達,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義務人對於怠金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則除義務人已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外,在行為義務之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怠金處分均屬未確定狀態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191 號

    司法院114.05.20

    有關刑事案件鑑定之書面報告及到庭說明,其費用支給之疑義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190 號

    司法院114.05.20

    有關鑑定人、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經法院傳喚到庭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宜採「解說先行」方式進行交互詰問

  • 院台廳民二字第 1140100668 號

    司法院114.05.16

    法院民事執行處製作裁判書及司法文書,應妥適遮隱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資訊隱私,以符法令及兒童權利公約等意旨

  • 院臺法字第 1145008999 號

    司法院114.05.14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以加強管制,自民國 114 年 5 月 16 日生效

  • 法律字第 11403503820 號

    司法院114.05.12

    個別民意代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得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而政府資訊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意見所拘束,仍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 法律字第 11403505800 號

    司法院114.05.12

    有關土地法第 34-1 條所規範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否屬於民法第 828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之權利行使」而受「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行使之限制疑義之說明

  •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40200754 號

    司法院114.05.12

    修正「刑事訴訟鑑定新制問答集」(新增 Q10-1、A10-1 、修正 Q12、A12) ,供辦理刑事案件參考

  • 法律字第 11403506120 號

    司法院114.05.09

    法務部 111.01.12 法律字第 11003512280 號公告、法律字第 11203506250 號公告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法規及項目,自 114.05.17 停止適用

  • 法律字第 11403502100 號

    司法院114.05.06

    法務部就有關依「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請領退職酬勞金,涉有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之說明

  • 法廉字第 11405001510 號

    司法院114.05.06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6 款「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計算方式,應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各該機關團體」之全年度補助或交易總額各別計算,避免造成不符合比例原則之限制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400533 號

    司法院114.05.06

    有關少年法院就少年刑事案件宣示裁定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 條之1 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踐行通知等相關法定程序

  • 院台廳少家四字第 1140400490 號

    司法院114.05.01

    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應妥適遮隱未成年人、被害人等依法不得揭示身分之資訊隱私

  • 法律字第 11403505670 號

    司法院114.04.30

    法務部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所指「當場舉發」包含「肇事」案件,是否違反處罰法定原則一案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1403503060 號

    司法院114.04.30

    財團法人若已停止運作多年,若其董事長因死亡缺位,且無法依相關規定由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時,主管機關得依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並指定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以對其送達,俾利辦理解散清算、廢止設立許可等程序及後續法人變更登記事宜

  • 法律字第 11403500830 號

    司法院114.04.30

    對於因行政處分、法院裁定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行政處分、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對於直接依法令負有義務之人所為之執行,自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得再執行。已開始執行之行政事件,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起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期間屆滿之日起經過 10 年,不得再繼續執行

  •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 1140008146 號

    司法院114.04.28

    少年事件移送前程序實務運作之說明

  •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1140400465 號

    司法院114.04.24

    調整放寬候補法官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及期間,僅及於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未涵括家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

  • 法矯署安決字第 11404005060 號

    司法院114.04.23

    法務部矯正署 113.02.20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4410 號函及其附件,自 114.05.01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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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與各主管機關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