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
共 177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2 頁,共 4 頁。
77 年
- 私人投資興辦都市計畫事業所需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函77.04.21
- 公有土地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如再經民意機關決議不得處分,原核定處分效力不受影響
函77.04.20
76 年
- 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
函釋76.08.20
- 1田賦自76年第2期起停徵
函釋76.08.20
- 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函76.03.28
-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得申請讓售所需公共設施用地
函76.01.21
75 年
- 台灣省已放租之未登記土地,經測量後辦理總登記之處理方式
函75.12.05
- 政府取得投資開闢公共設施所產生之廢置未登記土地,其登記簿已建立標示部者,辦理所有權登記方式
函75.11.19
-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得受領補償地價之耕地承租人係指自任耕作之自然人或合作農場
函75.08.28
- 台北市已測量編號建立標示之未登記土地處理原則
函75.07.18
- 公有土地為畸零地而鄰接私有土地,或公有土地非畸零地而鄰接私有畸零地者,相鄰之任何一方欲建築使用,均應先與鄰地協議調整地形
函75.07.10
- 公有土地之處分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以都市計畫尚未變更致未依土地法完成處分程序,至都市計畫變更後,毋需再送請民意機關審議
函75.06.10
- 行政院75.4.19.臺內字第七八九九號函
函釋75.04.19
海員適用勞基法疑義
- 一併徵收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函75.02.15
- 徵收或收買土地,其工程受益費不得在補償地價項下代為扣除
函75.01.15
74 年
- 台北市改制後,原台灣省有及台北縣有而漏列移交或錯誤移交之房地,省市縣政府嗣後不得再依「省市財產劃分原則」主張移交或更正
函74.12.06
- 高速公路局移交地方主管機關接管養護之道路,得簡化手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函74.12.02
-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應如何取得管理權及如何辦理登記問題,以及各級政府為興辦鐵、公路工程,需用未登記國有土地,准於辦理國有登記時,將土地管理機關逕登記為該鐵、公路主管機關
函74.10.30
- 公有土地經編定為市場用地,如承租人已建有房屋且民意機關亦同意處理,准於申請投資興建市場之承租人依計畫興建後予以讓售
函74.06.20
- 公有土地已依法完成處分程序,嗣後辦理出售時,因出售對象與原核定清冊對象不符,毋庸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函74.05.09
- 私有土地滅失回復原狀時,原所有權人得依土地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請求回復其所有權
函74.01.10
73 年
72 年
- 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其他機關管有公地簡化撥用作業事項
函72.08.31
- 徵收完畢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同時追究用地機關與地政機關有關人員之責任
函72.07.30
71 年
70 年
- 各級政府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定撥用公有土地之辦理程序
函70.12.14
- 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取得未登記土地所有權範圍之認定原則
函70.10.21
- 經奉核定撤銷徵收之土地,除照原徵收價退還外,不宜加計利息
函70.06.25
- 台灣省、台北市及高雄市為農地重劃條例之施行區域
函70.05.25
69 年
- 徵收土地之補償地價不足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舊欠土地稅,以抵押權優先代為清償
函69.11.19
- 地政機關於徵收公告及通知函中應註明「凡得提出異議之人對於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
函69.11.17
- 行政院核釋何種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出售予興辦事業人
函69.06.25
- 重測前後面積變動之處理研商結果
函69.04.02
68 年
- 保護旅日僑胞在國內財產權益之規定,可擴大範圍而適用於其他地區之華僑
函68.05.24
67 年
- 台灣糖業公司非一般佃農,其承租公私有耕地,於收回時無給予補償必要
函67.06.19
- 應給予承租人1/3地價補償之土地以已按耕地放租者為範圍,不以田、旱地目為限
函67.04.13
66 年
65 年
- 國民中(小)學房地權屬登記事宜
函65.12.30
64 年
-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函64.10.28
- 鄉鎮公所得撥用公地
函64.06.04
63 年
62 年
- 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函62.05.04
- 經核准設立有案之神學院免徵房屋稅
函釋62.03.13
- 重劃後已完成登記之土地因訴願決定重為處分,可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惟不得逕行塗銷他人未經訴願之土地之原有登記
令62.01.04
61 年
-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函61.11.06
-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應於一個月內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函61.10.14
-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縣市地政機關應於1個月內列冊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函61.10.14
-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地籍圖上分割測量,或套繪之,供人民參閱
令61.09.06
-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令6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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