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
共 196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3 頁,共 4 頁。
66 年
65 年
- 國民中(小)學房地權屬登記事宜
函65.12.30
64 年
-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法申請徵收土地
函64.10.28
- 鄉鎮公所得撥用公地
函64.06.04
63 年
62 年
- 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函62.05.04
- 經核准設立有案之神學院免徵房屋稅
函釋62.03.13
- 重劃後已完成登記之土地因訴願決定重為處分,可囑託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惟不得逕行塗銷他人未經訴願之土地之原有登記
令62.01.04
61 年
- 法院拍賣重劃之農地,原所有權人尚未繳清之工程費可由拍定人負擔繳清
函61.11.06
-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應於一個月內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函61.10.14
- 徵收土地公告期滿補償完畢,縣市地政機關應於1個月內列冊令由該管地政事務所依職權逕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
函61.10.14
- 公共設施用地,使用分區界線應於地籍圖上分割測量,或套繪之,供人民參閱
令61.09.06
-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令61.06.26
- 行政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令61.06.26
- 都市計畫學校保留地屬於公有者,應供設公立學校使用,不得讓售與私立學校
令61.06.12
- 中油公司加油站及油庫留置之空地,不應認屬空地,不徵收空地稅
令61.04.24
60 年
- 原警察後援會土地被擅自出售,應由國有財產局向法院提起訴訟
令60.10.29
- 耕地承租權之繼承,不受遺產稅法之限制
令60.09.15
-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之劃定,可由當地市縣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就實地情況逕行決定
函60.08.24
- 土地總登記由他人代為申請登記完畢,在未依法塗銷前,原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或依法院確定判決取得,由權利關係人申請登記,應予受理
函60.07.13
- 土地徵收之損失補償,如無成文法與習慣上之依據者,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辦理
令60.05.17
- 地主以真買賣假贈與方式移轉耕地,承租人仍有優先承買權,惟應訴請法院救濟
令60.05.11
- 照價收買祭祀公業土地地價之發放,如管理人死亡而未選出新管理人前,可由各房房長共同以自己之名義代表派下全體領取
函60.04.21
- 已依法免稅之土地,均免加徵空地稅
令60.02.09
59 年
58 年
- 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公地,應以撥用方式,不得以交換使用方式辦理
令58.07.10
- 建築執照申請變更名義如何查課之規定
令58.07.03
57 年
- 菸酒公賣局所屬配銷處等徵免房屋稅規定
令57.10.11
- 令發「行政院授權所屬機關處理案件項目表」
令57.05.08
- 承租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如其出售條件有所變更,仍應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通知基地所有權人
令57.03.25
56 年
- 私有基地上之公有房屋處分,仍應送請該管民意機關同意
令56.11.13
- 徵收土地增加使用效能而無違原徵收目的用途者,無土地法第219條之適用
函56.05.02
- 法院依無效之契約為裁判之依據,非登記機關審查之範圍
令56.04.01
- 自治機關指辦理自治事務之機構應包括村里長辦公處但鄰長除外
令56.01.30
55 年
- 耕地原承租人與新承租人係岳婿關係,原為同戶共同生活且具耕作能力,因分戶分炊並經出租人同意者,准予變更租約
令55.11.14
- 地目等則調整原契約期滿時,新契約耕地地租之計算標準
令55.11.14
- 徵收範圍外剩餘廠房自行拆除,而仍在原址重建部分,不得發給遷移費
令55.09.24
- 土地經依法保留徵收後,縣市政府得禁止其權利人有妨礙徵收之使用。
函55.09.19
- 海岸一定限度之劃定如涉及軍事保安、航運港務或其他業務,當地市縣政府應邀同有關機關或主管單位辦理
令55.07.01
- 承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而其分戶共炊之子不願放棄耕作者,准予終止租約
令55.04.23
- 徵收土地案奉准後,擬變更核定計畫者,應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但僅屬事業設計之變更並不違反原核准計畫所定之目的及用途者,可由各該事業核准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毋庸報經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
函55.03.23
- 所謂繼續耕作滿10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應以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算
令55.01.14
54 年
- 撥用公地不需使用時應撤銷撥用
令54.11.06
- 各級法院所購土地應登記為國有
令54.10.29
- 承租人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他人,應准註銷租約
令54.10.08
- 徵收土地不依核准計畫使用之認定標準
令54.08.05
- 日據時期買受土地,於光復後仍由原出賣人登記所有權者,應向原出賣人請求移轉登記
令54.06.12
- 稽徵機關承受欠稅人之不動產,其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令5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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