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
共 196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4 頁,共 4 頁。
53 年
- 各級政府機關奉准撥用公地,應於1年內按計畫使用
令53.10.01
- 釋土地法第219條
函53.06.30
- 公地承租人擅於承租地上填土所支費用,於該公地依法讓售時不得請求補償
令53.04.09
- 徵收公告張貼後因意外原因而毀損者,不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實已否知悉或何時知悉均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令53.01.07
- 公告文黏貼於公告揭示處後意外毀損,不影響公告之效力
令53.01.07
52 年
- 公地之他項權利因撥用而終止,其處理依土地法關於徵收私有土地之規定
令52.10.05
- 公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可依法辦理徵收
令52.06.08
51 年
- 依破產法承受之土地辦理移轉登記免附完稅證明
令51.12.28
- 土地法第247條規定所稱對估定有異議者,僅指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需用土地人不得提出
令51.08.13
- 耕地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未成年,由同戶共同生活接耕扶養者,不宜終止租約
令51.03.22
- 土地法第25條規定「民意機關同意」,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
令51.03.11
- 為處理違建而遷建住戶所需土地,不得撥用公地
令51.02.19
- 因分耕申請辦理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予照准,惟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如有爭議,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辦理
令51.01.11
50 年
- 撥用國有土地應事先與管理機關協議,協議不成將雙方所持理由報院
令50.12.21
- 民營事業得就增資部份提撥職工福利金,並得作為費用列帳分年攤列,但仍應不超過當年期純益額之一定比例
函釋50.12.18
- 台灣銀行非屬國家機關之組織型態,不得撥用公地
令50.06.06
49 年
- 公司法人之國營事業,不得撥用公地
令49.03.31
48 年
- 職工福利社所經營之食堂、理髮室、沿室等毋庸辦理特種營業登記
函釋48.12.09
- 政府機關需用放領公地時,應依法辦理徵收或撥用疑義及徵收實施耕者有其田放領土地之地價補償標準
令48.11.05
- 人民因不服行政機關對於承受日產產權所為之審查認定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令48.07.21
- 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撥用公地,應以直接需用者為限
令48.04.24
46 年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條規定處理地租之方式
令46.11.15
45 年
- 各機關申請徵收土地或撥用公地,應先洽請該管縣市政府查勘並出具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令45.04.25
- 租佃爭議之調處不成立者,不許重加調處
令45.01.06
44 年
- 租佃爭議事件,經調解調處移送法院審理,原告撤回其訴後再行起訴,其就同一事件重行起訴之認定標準
令44.12.09
- 徵收土地機關對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依法評定之事項不得異議
令44.12.02
- 承租人以雇工耕作為主體者為不能自任耕作;承租人將承租耕地無償讓與他人使用,為違反原約定之使用方式
令44.11.22
- 非城市地方房屋或基地之租金,不能援照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
令44.07.14
- 佃農轉租耕地而由出租人收回時,該地由出租人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出租人可自行選擇
令44.07.09
- 國防事業需要使用已放租之公地,得辦理撥用,承租人不得援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令44.02.12
- 私人興辦教育慈善等公共事業不得徵收土地
令44.02.11
- 公營事業增資時不必提撥福利金
令44.02.08
43 年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七條「執行費用」,係指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所定「執行費」而言
令43.12.15
-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處理之事項
令43.12.11
- 耕地改良未失效能之價值,須於耕地返還出租人時始得向其請求償還
令43.01.21
42 年
- 依法已喪失占有權利者,不得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
令42.09.05
- 原承租耕地因滅失而改訂租約,嗣土地浮復,原承租人對該浮復地不應再有租賃權
令42.08.05
41 年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免收裁判費不包括執行費
令41.11.15
- 縣市議會不得自動決議處分縣市有土地交行政機關執行
令41.11.13
- 土地法第68條至第70條適用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函41.05.26
40 年
- 國家行局提撥職工福利金辦法
令40.07.28
39 年
- 日據時期臺灣省之公益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財產於光復後處理事宜
函3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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