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記功一次。 一、對於主管業務有重大推進或改革或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成效者。 三、執行公務或見義勇為,捨己救人者。 四、臨財不茍或檢舉及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足為一般表率者。 五、遭遇災禍,搶救得當,減免公家損失者。 六、計畫週密,管理得法,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績效卓著者。 七、其他重要功績或行為足資楷模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1 條,有以下事蹟之一者,可以記功一次: 1. 對於主管業務有重大推進或改革或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者。 舉例:在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中,有位委員提出了一項關於改革退休金制度的具體建議,並經行政院核可後成功實施,使得退除役官兵的輔導工作得到了重大推進。 2. 辦理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成效者。 舉例:在一次國軍退役官兵重返職場的就業博覽會中,一位官兵輔導人員領導了團隊成功組織了整個活動,確保所有計劃內容準時完成,並取得了積極的成果。 3. 執行公務或見義勇為,捨己救人者。 舉例:在一次災害事故中,一位官兵輔導人員見到有人遇陷入危險,毫不猶豫地冒著生命危險前去救援,最終成功拯救了該人的性命。 4. 臨財不茍或檢舉及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足為一般表率者。 舉例:一位官兵輔導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了某個部門存在財務上的不當行為,他毅然決然地舉報了該行為,並協助調查人員完成了案件的調查,最終將違法舞弊行為揭露出來。 5. 遭遇災禍,搶救得當,減免公家損失者。 舉例:在一次火災事故中,一位官兵輔導人員迅速反應並指揮其他人員有效撲滅了火勢,減免了損失,保護了公家財產。 6. 計畫週密,管理得法,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績效卓著者。 舉例:一位官兵輔導人員負責籌劃了一項退除役官兵培訓計劃,他進行了週密的計劃和管理,最後成功節省了大量的資金和人力成本,並且培訓效果非常卓著。 7. 其他重要功績或行為足資楷模者。 舉例:一位官兵輔導人員長期以來在工作中表現出色,不僅完成了既定的工作任務,還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展現了良好的職業操守和責任心,成為其他同事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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