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主管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成效者。 二、擘劃週詳,領導有方或工作勤奮,成績優良者。 三、依限完成重要計畫之執行,成績優良者。 四、聯繫協調,對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五、參加各種工作競賽成績優良者。 六、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適當者。 七、愛惜公物,節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體成績者。 八、其他行為足資表率確有獎勵必要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22條,具有以下事蹟之一的人員可以受到嘉獎: 一、對主管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成效者。 例如,一名退伍軍官在擔任人事處長期間,持續研究人事管理相關的最新理論和方法,並成功將其應用於該單位,提高了組織的運作效率和成效。 二、擘劃週詳,領導有方或工作勤奮,成績優良者。 舉例來說,一名中階軍官在擔任某個部門的主管期間,制定了詳細的工作計畫,並有效地領導和管理團隊,導致該部門的業績優秀並超出預期。 三、依限完成重要計畫之執行,成績優良者。 比如說,一位高階軍官負責監督和推動重要的軍事訓練計畫,並成功地按時完成並達到預期的目標。 四、聯繫協調,對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例如,一位退伍軍官在處理複雜的軍事事務期間,能夠有效地與其他部門和機構進行溝通和協調,並提供重要的支持和貢獻。 五、參加各種工作競賽成績優良者。 舉個例子,一位士兵參加了一場軍事射擊競賽並取得優異的成績,展現了出色的技能和專業知識。 六、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適當者。 比如,一位軍官在應對自然災害期間,有效地組織和指揮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保護了人員的安全並減輕了災害的影響。 七、愛惜公物,節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體成績者。 舉例來說,一名士兵在執行任務期間能夠節省資源並妥善使用裝備,同時有效地組織人員並最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八、其他行為足資表率確有獎勵必要者。 例如,一名軍人在執行任務期間展現出色的專業素養和團隊協作能力,值得受到表揚和獎勵。 以上舉例僅為解釋該條法規時的參考,實際適用該法條的具體情況,仍需要依照相關政策及實際運作情況進行判斷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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