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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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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大過之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23條,記大過之標準是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規定辦理。具體的記大過之標準可以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中找到。對於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確切的內容,因為我無法查閱最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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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3 條規定:「記大過之標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規定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