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記過一次。 一、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者。 二、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誡不悛者。 三、玩忽命令,不聽指揮者。 四、疏於監督,致屬員有貪污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者。 六、破壞公共秩序者。 七、妄控攻訐,損害機關或他人名譽者。 八、行為不檢,有損公務人員信譽者。 九、處理公務,故為出入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者。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24條規定了幾項可記過一次的情事: 1. 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 2. 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誡不悛。 3. 玩忽命令,不聽指揮。 4. 疏於監督,致屬員有貪污或其他不法行為。 5. 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 6. 破壞公共秩序。 7. 妄控攻訐,損害機關或他人名譽。 8. 行為不檢,有損公務人員信譽。 9. 處理公務時,故為出入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 典型範例:若某位退役軍官在處理公務時,因疏於監督,而造成屬員貪污,這就是一種可被記過的情事。 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1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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