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情節尚輕者。 二、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情節尚輕者。 三、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使機關蒙受損害者。 四、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者。 五、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5 條,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給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但情節尚輕。 例如,一位委員工作時不認真、沒有盡力完成職務,但這種情況並未對機關造成重大損害。 二、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但情節尚輕。 例如,一位委員在公職場合表現出不守秩序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嚴重且沒有對他人造成傷害。 三、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使機關受損害。 例如,一位委員在履行職務時沒有盡到監督職責,或者推卸責任導致機關遭受損失。 四、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 例如,一位委員經常不按時到達或離開辦公地點,或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職務。 五、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輕微。 這是指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但情節較輕微的情況。具體的例子沒有提供。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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