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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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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情節尚輕者。 二、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情節尚輕者。 三、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使機關蒙受損害者。 四、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者。 五、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5 條,下列情事之一者,可以給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但情節尚輕。 例如,一位委員工作時不認真、沒有盡力完成職務,但這種情況並未對機關造成重大損害。 二、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但情節尚輕。 例如,一位委員在公職場合表現出不守秩序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不嚴重且沒有對他人造成傷害。 三、監督不週或推諉責任,致使機關受損害。 例如,一位委員在履行職務時沒有盡到監督職責,或者推卸責任導致機關遭受損失。 四、不守辦公時間,擅離職守。 例如,一位委員經常不按時到達或離開辦公地點,或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離開職務。 五、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事項,情節輕微。 這是指其他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令規定但情節較輕微的情況。具體的例子沒有提供。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5 條。

  • 申誡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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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5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辦事敷衍,情節尚輕者。 二、不守秩序或行為失檢,情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