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平時服務如有優異事蹟或過失,應列舉事證,移送人事單位簽辦。人事單位發現合於獎懲之事實,得主動簽請處理。經核定之獎懲,均應登錄人事資料,另列冊登記,並彙登本會公報。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平時服務如有優異事蹟或過失,應列舉事證,移送人事單位簽辦。人事單位發現合於獎懲之事實,得主動簽請處理。經核定之獎懲,均應登錄人事資料,另列冊登記,並彙登本會公報。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29條,在本會與各機構中,若有職員在平時服務中展現了優異的事蹟或有過失的情況,應該提供相關的事證,並將其提交給人事單位進行審核。如果人事單位確認了符合獎懲的事實,則可以主動提出申請進行相應的處理。經過核定後的獎懲應該被記錄在職員的人事資料中,並另外列冊登記,同時彙報給本會的公報。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a=A48A1DCFEB8050AA&docid=F0BEF6421F87E277]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29條規定了在該機構中對於職員優異事蹟或過失的處理方式。該條款強調了人事單位主動簽請處理獎懲事宜的權限,同時要求將經核定的獎懲記錄在職員的人事資料中並彙報到本會公報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