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人事資料登記,除左列事項外,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統一管理辦法」辦理。 一、機構資料: (一) 成立經過及銜名變遷事項。 (二) 組織法規訂定及修正事項。 (三) 首長異動事項。 (四) 印信頒發事項。 (五) 團體獎懲事項。 (六) 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二、職員資料: (一) 任免、調遷、任命 (加委) 、銓審及動態登記事項。 (二) 升遷考核、請調核定列冊事項。 (三) 停職、退休、資遣、死亡開缺事項。 (四) 到、離職日期事項。 (五) 退除役官兵身分階級及其變更事項。 (六) 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外職停役事項。 (七) 考試、檢覈及格或銓定資格事項。 (八) 學歷、訓練、進修、國外考察事項。 (九) 列為察看事項。 (十) 實習考核成績事項。 (十一) 年終考績 (成、核) 成績及其獎懲事項。 (十二) 平時獎懲事項。 (十三) 保舉最優或當選優良人員事項。 (十四) 頒發紀念章事項。 (十五) 親屬增減事項。 (十六) 住址變更事項。 (十七) 健康情況變更事項。 (十八) 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根據上述內容,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人事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了本會暨各機構人事資料登記的內容。該條款列舉了兩個主要的資料類別:機構資料和職員資料。機構資料包括成立經過及銜名變遷事項、組織法規訂定及修正事項、首長異動事項、印信頒發事項、團體獎懲事項和其他應行記載事項。職員資料包括任免、調遷、任命、銓審及動態登記事項、升遷考核、請調核定列冊事項、停職、退休、資遣、死亡開缺事項、到、離職日期事項、退除役官兵身分階級及其變更事項、借調其他機關人員或外職停役事項、考試、檢覈及格或銓定資格事項、學歷、訓練、進修、國外考察事項、列為察看事項、實習考核成績事項、年終考績成績及其獎懲事項、平時獎懲事項、保舉最優或當選優良人員事項、頒發紀念章事項、親屬增減事項、住址變更事項、健康情況變更事項和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根據最新的「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統一管理辦法」(2021年修正)第 7 條,機關應對人事資料進行統一管理,其中包括機構資料和職員資料,並且應根據相關法規進行登記。此外,根據該法規第 7 條第 2 項,機構資料應包括機構成立經過、銜名變遷、組織規定等事項。職員資料則應包括任免、調遷、任命、銓審、升遷考核等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知道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人事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了該機構的人事資料登記內容,包括了機構資料和職員資料。具體的資料項目包括機構的成立經過、組織法規的訂定及修正、首長異動、印信頒發等事項;職員的任免、調遷、任命、銓審、升遷考核、停職、退休、資遣、死亡開缺等事項。這些資料的登記是為了統一管理機構的人事資料,並依據相關法規進行。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資料統一管理辦法(2021年修正)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 - 憲法 - 民事訴訟法 - 最高法院判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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