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對到離職職員,應於次月五日填具到 (離) 職彙報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八) ,陳報本會備查。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53條,各機構在離職職員離職後應於次月五日填寫到職彙報表,並提交給該委員會備查。這個規定要求各機構在離職人員離職後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委員會進行管理和統計。具體的職報表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十八。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離職職員的資料能夠被准確紀錄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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