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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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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構對到離職職員,應於次月五日填具到 (離) 職彙報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八) ,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53條,各機構在離職職員離職後應於次月五日填寫到職彙報表,並提交給該委員會備查。這個規定要求各機構在離職人員離職後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委員會進行管理和統計。具體的職報表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二十八。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離職職員的資料能夠被准確紀錄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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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53 條規定:「各機構對到離職職員,應於次月五日填具到 (離) 職彙報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八) ,陳報本會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1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