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員工出國觀光以具有休假資格者為限,其觀光天數不得超過其本人應休假之天數,新婚人員得利用婚假合併申請。 各附屬機構首長出國觀光及探親須報由本會核辦。其餘人員由各該首長負責查註逕行函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並副知本會。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75條,該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員工欲出國觀光需具有休假資格,且觀光天數不得超過其應休假天數。此外,新婚人員可以合併婚假來申請出國觀光。附屬機構首長欲出國觀光或探親須向該委員會報告核辦。其他人員則由該首長負責查註並轉交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手續,並通知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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