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暨各機構員工申請入出境及護照,依照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及護照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因公出國須報由本會核辦。
根據提供的文本,這節提到的第174條是關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的一項規定。根據這項規定,該委員會及其機構的員工如果需要申請入出境和護照,必須遵從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管理作業規定以及護照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辦理。此外,對於因公出國的情況,需向該委員會報告並經其核辦。關於這一條規定的詳細內容以及相關的例子,並未在提供的文本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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