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
103年度易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勝興
- 選任辯護人
- 張居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宋永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沈崇廉律師
- 被告
- 林文化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游琦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逸仁律師
- 被告
- 龔年春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周復興律師
- 被告
- 周瑋則
- 選任辯護人
- 潘仲文律師
- 被告
- 陳采蓉
- 選任辯護人
- 洪瑞霙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 被告
- 張芮蓁
- 選任辯護人
- 許哲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翼升律師
- 被告
- 鄭郁蓁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勛律師
- 被告
- 戴瑋良
- 選任辯護人
- 吳宜星律師
- 被告
- 許國聖
- 被告
- 謝亞倫
- 被告
- 林健忠
- 被告
- 仇維鍵
- 被告
- 陳政裕
- 被告
- 葉明岳
- 被告
- 賴森杰
- 被告
- 程曉明
- 被告
- 楊啟增
- 被告
- 陳立康
- 選任辯護人
- 曾彥錚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 被告
- 方春雅
- 被告
- 王靜玟
- 被告
- 張詠婷
- 被告
- 林麗華
- 被告
- 蔡佩昀
- 被告
- 鍾佩君
- 被告
- 李唯君
- 被告
- 張文馨
- 選任辯護人
- 張智翔律師
- 被告
- 陳可華
- 被告
- 張建中
- 被告
- 詹誌誠
- 選任辯護人
- 陳浩華律師
- 被告
- 蘇琮傑
- 被告
- 張家榮
- 選任辯護人
- 許哲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庭章律師
- 被告
- 洪楷翔
- 被告
- 謝明宏
- 被告
- 陳振昌
- 被告
- 張晏瑞
- 被告
- 洪雨蓓
- 被告
- 闕鈴諺
- 被告
- 陳文傑
- 被告
- 江俊衛
- 被告
- 張巧凡
- 被告
- 黃雅琳
- 被告
- 周修賢
- 被告
- 蔡宜憲
- 被告
- 年禮平
- 被告
- 李連春
- 選任辯護人
- 蕭立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朱逸群律師
- 被告
- 曾右景
- 被告
- 林鈺潔
- 選任辯護人
- 陳葳菕律師
- 被告
- 姚衛恩
- 選任辯護人
- 陳玉林律師
- 被告
- 程凱濱
- 被告
- 林昕宇
- 被告
- 林熊豊
- 被告
- 王志豪
- 被告
- 陳時弘
- 被告
- 張裕城
- 選任辯護人
- 楊雯齡律師
- 被告
- 陳立捷
- 選任辯護人
- 曾彥錚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 被告
- 林羿良
- 被告
- 林冠瑋
- 被告
- 楊郁婷
- 被告
- 賴亭潔
- 被告
- 蔡曉君
- 被告
- 賴品存
- 被告
- 李潔妤
- 被告
- 徐慶祥
- 被告
- 陳耘浚
- 選任辯護人
- 張志新律師
- 被告
- 張國平
- 被告
- 陳柏峯
- 選任辯護人
- 林建宏律師
- 被告
- 黃彥勛
- 選任辯護人
- 洪明立律師
- 被告
- 李瑞哲
- 被告
- 陳宗泰
- 被告
- 趙子毅
- 被告
- 林宇凡
- 被告
- 劉致宏
- 被告
- 盧博任
- 被告
- 范崇瑋
- 被告
- 劉麗鳳
- 被告
- 陳立雅
- 選任辯護人
- 曾彥錚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 被告
- 林良凡
- 被告
- 吳欣鈺
- 被告
- 張念華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皇律師
- 被告
- 何俊德
林承諭
紀雯儀
蘇佳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651、20653、20667、20668、20729、21937、23036、23257、25149、26036、26747、27506、27507、27526、27527、27528、27550號)及追加起訴 (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⒈S○○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⒉戌○○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⒊甲未○○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⒋酉○○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⒌e○○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⒍V○○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⒎甲己○○犯搬運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⒏甲丑○○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⒐X○○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⒑甲寅○○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⒒玄○○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⒓甲○○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⒔f○○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⒕u○○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⒖甲子○○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⒗p○○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⒘t○○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⒙a○○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⒚丙○○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⒛庚○○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T○○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B○○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丙○○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辰○○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卯○○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I○○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陳可華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N○○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v○○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午○○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O○○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F○○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卯○○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i○○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P○○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E○○ (原名洪綾娸)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巳○○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Z○○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癸○○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J○○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r○○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申○○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丁○○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壬○○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辰○○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m○○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C○○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D○○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o○○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地○○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黃○○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j○○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U○○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b○○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宙○○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宇○○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s○○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壬○○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戊○○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癸○○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午○○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徐慶祥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k○○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R○○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g○○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q○○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巳○○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d○○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x○○犯如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亥○○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甲○○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庚○○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H○○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乙○○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c○○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天○○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寅○○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M○○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何俊德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紀雯儀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蘇佳苓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V○○、C○○、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佳苓其餘被訴如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均無罪。
x○○其餘被訴如附表七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前科部分:
㈠e○○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2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甲丑○○前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63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9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㈢t○○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t○○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786號駁回上訴,併諭知緩刑5年確定;又於緩刑期前之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緩刑宣告經撤銷後,上揭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1年1月1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101年3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㈣v○○前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4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v○○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46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2月2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3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㈤壬○○前於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沙簡字第5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㈥辰○○前於8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138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97年10月3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6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㈦徐慶祥前於88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95年11月10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6年9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㈧R○○前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4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92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及以86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3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於89年10月2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3年5月3日;又於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5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R○○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判決駁回上訴,R○○復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9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與上揭殘刑接續執行,於97年8月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7年12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㈨x○○前於9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㈩亥○○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5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1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庚○○前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我國籍)之成年男子因欲在菲律賓籌組跨境詐欺集團,以行騙大陸地區人民,經由辰○○(綽號「B哥」、「老B」)居間介紹而與S○○ (綽號「鼠哥」、「家樂福」)、戌○○(綽號「華哥」、「麻辣王」)聯繫商議後,於100年3月間起,其等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由「大胖董」負責出資在菲律賓籌設詐欺機房,S○○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戌○○負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之調度,辰○○則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之成年男子常駐在菲律賓當地,負責尋找機房地點,向不知情之菲律賓國房東承租該國房屋作為犯罪據點、購置電腦、電話、路由器等相關電腦硬體設備、架設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與維護機房設備,及擔負菲律賓各詐欺機房成員往返臺灣與菲律賓之接送、生活照料、民生必需品補給採買等責任;其等並與亦有犯意聯絡,負責設定電話語音網路介接及提供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技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不法集團合作,由「保時捷」集團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於被害人存、匯款至人頭帳戶後,由該集團轉帳手以不詳匯兌方式,將匯入或存入之款項層層轉出,再通知臺灣地區該集團所屬車手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代號「保時捷」之集團於扣除15%之手續費後,即通知臺灣地區派員收取現金。S○○並於100年7、8月間招募與渠等亦有犯意聯絡之甲未○○(綽號「春哥」、「阿春」)進入該詐欺集團,擔任S○○、戌○○、代號「保時捷」之不法集團與在菲律賓之各詐欺機房間之聯繫窗口,由甲未○○於每日上午8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路0段○○○村00號住處,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境外機房聯繫,掌控境外機房開工情形 (如當日網路是否正常,預計話務語音發射大陸哪些城市等),每日下午2、3時許至其所承租位在臺中市境內之個人辦公室 (先後曾承租臺中市西屯區大業路與河南路口附近之大樓、臺中市○○區○○路0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9樓之1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文心路口之市政香榭大樓、臺中市○○區○○○道○段0○00號中港The one大樓22樓之5等處,約1、2個月即更換一次地點),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即桶仔主)或電腦手聯絡瞭解各該機房所需,以便提供後援,並於每日下午5、6時許即菲律賓各詐欺機房下班後,以skype網路電話與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聯絡核對彙整各機房透過網路傳送當日詐騙大陸地區人民得逞之總金額,於每月列印菲律賓各機房製作傳送之月結業績報表上報S○○,復負責處理國內各項事務,包括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與代號「保時捷」之集團聯絡約定時間、地點收取詐欺所得現金,依菲律賓各詐欺機房結算製作之每月詐欺所得總額、各機房成員每人每月報酬薪資報表,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方式,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提供之薪資帳戶或於各該機房成員返回臺灣時發放現金、抑或將薪資款項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及為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辦理護照、簽證、訂購機票等事務;酉○○ (綽號「瑋則」、「阿則」,100年7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V○○(原名張月鳳,參與時間為101年3月初至101年6月1日止)、h○○(綽號「大頭」,101年3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由本院通緝中,俟到案後再行審理)、e○○(綽號「多多」,於101年4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周○○ (84年8月間生,綽號「白豬」,於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周○○,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100年7月間加入參與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侯立中 (83年6月生,綽號「毛毛」,參與時間不詳,無證據證明其為本案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現通緝中),或由S○○引介予甲未○○,或由甲未○○自行招募後,於其等加入期間內,亦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依照甲未○○之指示分工,酉○○負責購買行動電話機具、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與代號「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所得現金;V○○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匯款支付費用予系統商、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陪同酉○○與代號「保時捷」集團指派之人員接洽收取詐欺所得現金;h○○負責購買行動電話SIM卡、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e○○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劃位,及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支付菲律賓機房成員報酬薪資;周○○亦負責機房成員往返菲律賓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及其他生活日用雜事,其等彼此間並相互支援;另張哲源 (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由本院通緝中,俟到案後再行審理)、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原名洪綾娸)、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C○○、W○○ (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由本院通緝中,俟到案後再行審理)、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Q○○ (原名張瑞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到,由本院通緝中,俟到案後再行審理)、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佳苓、陳酉信(由檢察官另案偵辦)透過彼此相互介紹前往菲律賓詐欺機房,於渠等參與期間內 (出境前往菲律賓及參與時間、所在機房均詳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並與在菲律賓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之成年男子、S○○、戌○○、甲未○○、酉○○、h○○、e○○、V○○、周○○、侯立中及不詳姓名之系統商人員、代號「保時捷」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達成跨境組織詐欺犯罪集團之共同謀議(除甲未○○外,無證據證明S○○、戌○○、甲未○○、酉○○、h○○、e○○、V○○、張哲源、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C○○、W○○、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Q○○、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等人於參與期間對於在臺灣之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少年等情為明知或有所預見)。
三、而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由辰○○在菲律賓馬尼拉市附近,尋找合適之詐欺機房地點,並向不知情之菲律賓房東承租獨棟公寓作為詐欺機房之用,復向該國電信公司申租網路系統後,「大胖董」、S○○、戌○○所組詐欺集團,即自100年3月起,陸續派遣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張哲源等人出境前往菲律賓,率由張哲源於100年3月間,在附表一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及管理第一處機房(即D1機房),並由X○○擔任電腦手,嗣於101年2月17日,張哲源退居幕後,該機房由甲丑○○接手現場管理,並繼續由X○○擔任電腦手;戌○○另於100年10月底,延攬原先在綽號「阿成」、「眼鏡」之人所屬機房從事詐欺工作之v○○及甲午○○,分別擔任其與S○○在附表二所示菲律賓地點成立之第二處機房 (即C3機房)管理人及電腦手;於101年3月間,又指派W○○擔任S○○、戌○○所成立附表三所示之第三處機房(即C2機房)之管理人;迨於101年7月27日,再自其他三處機房找來話務人員,調派其等至附表四之處所成立第四處機房(即B1機房),並由g○○擔任機房管理人,而在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地點,從事詐騙大陸地區民眾金錢之工作。渠等之詐騙方式,係由S○○、戌○○指示辰○○及綽號「美國」之成年男子,找來詐騙語音話務之系統商人員擔任該跨境詐欺集團之詐欺網路流分工 (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並由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即張哲源(D1機房)、甲丑○○(D1機房)、X○○(D1機房)、v○○(C3機房)、甲午○○(C3機房)、W○○ (C2機房)、j○○(C2機房)、g○○ (B1機房,管理人兼電腦手)等人與系統商聯繫,由系統商設定帳號並加以管理,其方式為該系統商設定詐欺專屬網段並設定網路電話,且更改網路顯號設定,使該網路電話顯號為中國大陸各地區醫療保險局之號碼,而非網路電話原先設定之號碼,以此詐術偽裝為大陸地區公部門致電以取信被害人。每日開工前,先由機房電腦手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訊之地區,設定該地區之區碼,由機房電腦手X○○、甲午○○、j○○、g○○等人開啟電腦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群發內容大約為「醫保卡有異常,查詢請按鍵盤『9』回撥」之詐騙簡訊封包予大陸地區民眾,使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回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路徑介接至詐欺機房,由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接起電話即佯稱為該次設定詐騙大陸地區醫療保險局之客服人員,並稱其醫療紀錄有異常現象,因此醫保卡遭強制停卡,且表示經查詢其醫保卡有遭盜用情形,誆稱要協助被害民眾向地區公安部門報案,如需協助即幫忙轉接至公安部門報案,隨即按「##」將電話轉接予第二線詐騙人員接聽;而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即接手訛稱為大陸各地區公安局人員,告知報案需線上製作筆錄,在製作筆錄過程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隨即告知其金融帳戶遭販毒集團或其他犯罪集團使用,有涉及金融洗錢防制條例或詐騙罪等情形,需要調查釐清,再按「##」轉接電話給第三線詐騙人員接聽;該擔任第三線詐騙人員,即詐稱係設定地區之檢察官,並告知須核實名下帳戶之金流情形,調查期間需將該金融帳戶之款項提領至偽稱設定之安全金融帳戶保管,而須至金融機構操作提款機或辦理臨櫃匯款云云。若受騙大陸地區民眾因而陷於錯誤,並接受電話指示操作提款機或辦理匯款,即可成功詐得款項。其等以此方式詐騙如附表七所示大陸地區民眾y○○、未○○、辛○○、丁○○、己○○、n○○、乙○○、l○○、w○○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民眾,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犯罪所得則由代號「保時捷」之不法集團將存、匯至該集團所提供大陸地區銀聯卡人頭帳戶之款項層層轉出後,再通知在國內之車手,持銀聯卡將贓款領出後,由「保時捷」每日與菲律賓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國內帳房甲未○○進行三方對帳,再由「保時捷」聯繫甲未○○交付詐欺所得之時間與地點,以當面交付贓款,後於每月底再由各機房製作明細帳,列出當月總業績、各項費用、須支付成員薪資及盈餘等各項目,以skype傳送予甲未○○核對,甲未○○核對無誤後即依各機房所提供明細匯整各成員之報酬薪資【一線人員為每月底薪新臺幣(下同)3萬元加計詐欺所得金額之5%、二線人員為詐欺所得金額之9%,保證至少可領3萬元,三線人員為詐欺所得金額之7%,機房管理人即桶仔主則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之10%,電腦手領固定薪資另可分紅,煮飯、翻譯人員則領固定薪資3萬元至5萬元不等】,並於次月初依各機房成員選擇之領薪方式,交由酉○○、e○○、h○○、V○○、周○○等人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薪水存入各該機房成員指定之金融帳戶,或於機房成員返國後交付現金、或匯至菲律賓發給菲律賓幣。
四、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1年3月31日起陸續對甲未○○、S○○、e○○等人及該詐欺集團所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v○○、W○○、X○○等人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進行通訊監察,並進行蒐證。另菲律賓國防部海軍情報保安署亦經過長期蒐證發現疑似詐欺機房20處、涉嫌人基本資料等情資,並報由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 (PAOCC)統籌協調該國刑事局、移民局等機關共同偵辦,因上開詐欺機房成員多為我國籍嫌犯,菲律賓總統府反組織犯罪委員會乃於101年7月上旬,以國際合作模式與我國法務部調查局交換犯罪情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於101年7月開始執行跟監,逐一確認S○○、甲未○○及匯款、訂機票成員、菲律賓境外機房成員身分,並於同年7月22日、26日、30日、8月1日4次請刑事警察局國際科駐菲聯絡組協助境外跟監勤務。其後,菲律賓警方取得該國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發現犯嫌有撤離現象,緊急於101年8月23日上午6時許,搜索馬尼拉市周邊區域20處監控之電信詐欺機房,因此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編號2.至22.之甲丑○○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v○○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編號2.至19.之D○○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g○○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機房成員集中於馬尼拉體育館內,搜索扣得之大批電腦、電信器材、被害人名單及教戰手冊等證物 (本案D1、C3、C2、B1機房之扣案物品均由菲律賓警方保管,未移送回臺灣;又除本案外,其餘18處電信詐欺機房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均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起訴),同年月28日由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駐外聯絡官王智勇在菲律賓馬尼拉開箱取證,勘驗、電腦鑑識扣案物證,並依據取證所得被害人轉單資料,持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分別於附表六編號1.至5.、9.、10.所示之時間、地點進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1.至4.、9.、10.所示之物及在附表六編號5.業信旅行社扣得菲律賓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入出境之機票訂位紀錄,並101年9月5日上午10時許在臺南市○○區○○○道000號 (高鐵臺南站)旁拘提甲未○○、同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1樓拘提V○○、同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拘提e○○、同日晚間9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少年周○○、同日晚間9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拘提甲己○○到案。之後經我國駐菲律賓代表處積極協助,附表一編號2.至22.所示D1機房甲丑○○等21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二所示C3機房v○○等19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三編號2.至19.所示C2機房D○○等18名我國籍機房成員、附表四所示B1機房g○○等15名我國籍機房成員,於同年9月19日經菲律賓驅逐出境,旋即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派員以專機自菲律賓解送返回我國桃園國際機場,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復於101年10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拘提h○○、於101年11月6日中午12時10分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2段清水公園 (吉安農會對面)前拘提S○○、於101年11月16日晚間9時4分許在宜蘭縣礁溪鄉○○路0段000號前拘提戌○○、於101年11月27日晚間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6樓拘提酉○○到案,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六編號6.至8.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五、又101年8月23日上午,在菲律賓國編號D1、C3、C2、B1機房被查獲後,甲未○○與適在國內而未被逮捕之張哲源旋即接獲通知,經與S○○聯絡商議後,旋由甲未○○安排購買機票,由張哲源於同日下午搭機飛抵菲律賓處理善後,企圖以金錢向菲律賓警員行賄,搶救在菲律賓遭扣留之機房成員及湮滅機房內之相關詐騙資料、電腦設備,張哲源並與甲未○○聯繫,通知甲未○○將身邊所保管之該集團詐欺所得之部分現金經由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至該集團使用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等人頭帳戶,經層層轉匯交予菲律賓當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莉莉」之菲律賓籍女子,再轉交予張哲源及在菲律賓境內未被查獲綽號「美國」、「大兵」等之成年成員。甲未○○因此於101年8月24日、28日、29日,先後由其本人及指示甲己○○、h○○、酉○○、e○○ (h○○另請不知情之女友王姿涵協助存款),將共計新臺幣(下同)830萬元之詐欺所得,於附表五編號1.至31.所示之時間、地點,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上揭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帳戶內。而甲己○○係甲未○○之配偶,其早已知悉甲未○○為詐欺集團工作,明知甲未○○所屬詐欺集團詐得之款項均為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財物,屬贓物,且於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遭查獲後,甲未○○已告知此情,仍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於101年8月24日上午搭乘甲未○○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由甲未○○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上填具存款帳戶、金額、存款人處書寫「本人」,並交予現金30萬元後,依甲未○○之指示,於附表五編號6.所載時間,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上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由甲未○○再搭載前往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於附表五編號8.所載時間,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上填具存款帳戶、金額、存款人處書寫「鄭伊伊」後,將甲未○○所交付之30萬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陳玲玲上開同一帳戶內,藉以搬運甲未○○所屬詐欺集團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行騙而取得之前揭贓款。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偵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及雲林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分別移請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追加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判權部分:按所謂我國之領土則以固有之領域為範圍,此憲法第4條定有明文。而國家之統治權係以獨立性與排他性行使於其領土之內,此不因領土之一部分由於某種事實上之原因暫時未能發揮作用而有異。茲我國對大陸地區領土之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第8219號著有判例可稽。次按刑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94號、90年度臺上字第705號、98年度臺上字第1667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所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3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C○○、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於附表一至四所載出入境期間(菲律賓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前往菲律賓境內之詐欺機房,撥打電話詐欺大陸地區民眾,該犯罪行為地雖在我國國境外,惟該詐欺集團係撥打電話至大陸地區,向不知情之民眾施行詐術,則被害民眾接獲詐騙電話之處所,仍為本案犯罪行為地,屬在我國統治權範圍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核屬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領域,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S○○及其選任辯護人、被告戌○○及其選任辯護人,以下列證據均屬傳聞證據,而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1.被告S○○部分:
⑴被告戌○○、甲未○○、酉○○、V○○、e○○、h○○、周○庭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被告戌○○於101年11月17日、同年12月11日偵訊時、被告甲未○○於101年9月6日、同年9月14日偵訊時、被告酉○○於101年11月28日偵訊時、被告e○○於101年9月6日、同年10月3日、同年11月15日偵訊時之供述,均以被告身份供述,非以證人身份訊問,未經具結。
2.被告戌○○部分:
⑴被告甲未○○、辰○○、甲丑○○、p○○、v○○、甲午○○、甲巳○○於警詢時之供述。
⑵被告甲未○○、辰○○、甲丑○○、p○○、v○○、甲午○○、甲巳○○於偵訊時未經具結之供述。
(二)有關供述證據部分:
1.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本無證據能力,必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採為證據。其中「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既係傳聞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之要件,即非屬該陳述內容所指事項之憑信性之證明力範疇,與該陳述內容是否真實無關,法院自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外部附隨環境、狀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例如陳述人陳述時之狀況(認真或敷衍)、與詢問者之互動關係(融洽或爭執)、接受詢問之時間、地點 (密閉或公開),筆錄本身記載整體情況(完整或零散、詳細或簡略)等,從形式上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之審判外陳述,客觀上是否呈現出於「如實陳述」之「真意」 (不論其實際上係據實陳述或虛偽陳述),其陳述之「信用性」(即形式上具真實可能性之客觀基礎要件)已獲得確切保障之特別情況。而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甲未○○於101年9月5日、9月14日、11月15日警詢時、被告酉○○於101年11月28日警詢時、被告e○○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被告p○○於101年10月16日警詢時所為陳述,與本院審理時所述前後不符;本院審酌上揭證人即被告甲未○○、酉○○、e○○、甲丑○○、p○○等人警詢時之陳述內容並無實問虛答之情事,對於本案之前因後果及分工細節交待極為詳盡,筆錄內容亦甚為完整,顯示警方係以嚴謹之態度詢問,證人等亦係於認真之狀態下而為陳述,其等當時有為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等情,客觀上已呈現出於「如實陳述」之「真意」,且製作筆錄之警員除有告知其等有關受詢問者之法定權利、亦非於深夜而係於正常上班時間於適當處所依法詢問,上揭被告等顯未受到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之情,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有違法取供之情狀,其等於警詢時之陳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又依本案卷證資料綜合判斷,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上揭證人等人處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亦無從以其他證據代替,而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是以證人甲未○○、酉○○、e○○、甲丑○○、p○○於上開警詢中之陳述,顯就本案重要待證事實存否之證明上有其必要性。依首揭規定及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認證人甲未○○、酉○○、e○○、甲丑○○、p○○前揭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2.次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臺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本院93年臺上字第6578號判例,應予補充(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臺上字第3990號、103年度臺上字第491號判決意旨均同此旨)。查本案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甲未○○於101年9月14日偵訊時、被告e○○於101年11月15日偵訊時,以被告身分接受應訊所為之陳述,雖未具結,然其等既係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且其等偵查中之陳述內容,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其等在警詢所為之陳述。其等於偵查所為陳述,與審判中顯有不符,然經核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述,並無出於非自由意願而為陳述或遭違法取供之情形,參以其等陳述如何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分工細節,亦因此使自己致罹刑章,如非確有其事,又何需扭曲事實、無端生事而為不符事實之陳述,其等於偵查中之陳述應認具任意性,另衡之上揭即證人甲未○○、酉○○、e○○於初始檢察官偵查中所述,因距案發時較近,心理層面所受外部環境壓力較小,且就攸關本案犯罪成立與否之重要事項,均詳予說明,證人等於偵查中證述之任意性、可信性應認獲擔保,且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又證人甲未○○、酉○○、e○○等偵查中之證詞,為證明被告S○○、戌○○有無共同主持本案詐欺犯行之必要關鍵證據,亦具有證明犯罪之特別必要性。被告S○○、戌○○及其等辯護人固爭執上開證人於偵查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然就證人甲未○○、酉○○、e○○等於上開陳述時之外在環境有何顯不可信或有何違法取證之情狀,均未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而僅止於空泛指摘,且與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中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尚能取得證據能力相較,舉輕以明重,上揭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均應賦與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案判斷之依據。
3.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供述證據,除上開1.、2.所示部分外,檢察官、本案全部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理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4.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力。本案全部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所為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本案全部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可供證明本案全部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所為之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足認本案全部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本院所為之自白,應係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下列所述之證據相符者,顯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
1.本案承辦警員對後述本案被告所持用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前經本院核准在案,此有詳載聲監案號、案由、監察電話、對象之本院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附卷可參。且本案被告等人所涉犯之詐欺犯罪,其犯案過程多係透過電話通聯並以代號、暗碼等隱晦方式暗中進行,其犯罪結果嚴重影響社會金融秩序,自屬危害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犯罪嫌疑人之通訊內容要與涉案情節有關,且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又監聽過程中尚查無任何不法或不當侵害人權保障之情事,自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核係依法所為之監聽,尚無不法取證情事或違背法定程序之處。再監聽之內容係有關被告等人彼此間持用行動電話聯繫有關詐欺機房運作情況之事宜,係屬被告等人進行詐欺犯罪行為之對話內容,並非所謂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本案通訊監察所得之錄音自有證據能力。
2.又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此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然如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監聽錄音之譯文真實性並不爭執,顯無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是法院於審判期日就此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調查證據程序即無不合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則上開通訊監察係依法定程序所為,執行監聽機關基於該通訊監察所取得之監聽電話錄音,製作成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係屬合法取得之證據,又本案全部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不爭執上開譯文內容之真實性,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提示上開監聽譯文之調查證據程序,本案卷附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3.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傳聞證據,因與直接、言詞及公開審理之原則相悖,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規定之特信性文書即屬之。而合於本條特信性文書之種類,除列舉於第1款、第2款之公文書及業務文書外,於第3款作概括性之規定,以補列舉之不足。所謂「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具有相同可信程度之文書而言。由於第1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及行政責任,其正確性高,此乃基於對公務機關客觀義務之信賴所致,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具有公示性,非以例行性為必要),設有錯誤,甚易發現而予及時糾正,其真實之保障極高。而第2款之業務文書,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專業人員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足以保障其可信性。因此原則上承認該2款有證據能力,僅在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加以排除,與第3款具有補充性質之文書,必須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而具有積極條件之情形下,始承認其有證據能力之立法例並不相同。換言之,第1、2款之文書,以其文書本身之特性而足以擔保其可信性,故立法上原則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僅在該文書存有顯不可信之消極條件時,始例外加以排除;而第3款之概括性文書,以其種類繁多而無從預定,必以具有積極條件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才承認其證據能力,而不以上揭2款文書分別具有「公示性」、「例行性」之特性為必要,彼此間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除非符合傳聞法則之例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該公安機關非屬我國偵查輔助機關,其所製作之證人筆錄,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或同條之3之規定,而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之公務員,僅限於本國之公務員,且證人筆錄係針對特定案件製作,亦非屬同條第2款之業務文書,但如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得逕依本條第3款之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至於該款所稱之「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自可綜合考量當地政經發展情況是否已上軌道、從事筆錄製作時之過程及外部情況觀察,是否顯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等因素加以判斷 (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於98年4月26日共同簽訂公布之「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3章「司法互助」第8點第1項關於「調查取證」規定:「雙方同意依己方規定相互協助調查取證,包括取得證言及陳述;提供書證、物證及視聽資料;確定關係人所在或確認其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調查;搜索及扣押等」。依此司法互助協議之精神,我方可請求大陸地區公安機關協助調查取證。另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第18條第1項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並符合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參照大陸地區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第98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上開規定亦得作為判斷下列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被害人詢問筆錄,是否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綜合考量因素之一環。經查:本案如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詢問筆錄,係中國大陸地區公安機關所製作之證人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原應無證據能力,惟上開證人筆錄係法務部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請求大陸地區公安及檢察主管部門根據本案D1、C3、C2、B1機房內所查獲之轉單清查詐欺案件之被害人,並製作被害人筆錄;而觀諸上開該筆錄之內容雖採一問一答方式,惟被害人回答內容不僅具體、詳盡及連續,復經被害人親自書寫「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所說的相符」之文句,並簽名及書寫詢問日期於其上,每頁正下方均有其等親自簽名及捺指印,堪認前述文書之取得程序具有合法性,渠等陳述亦均無出於非自由意志之情狀;參以大陸地區公安於詢問之始均有告知詢問人身分為警察、受詢問人應如實回答問題等情,且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被害人於詢問過程所陳述關於被詐騙錢財經過情形,關涉本案被告犯罪之成立與否,是為證明被告犯罪所必要之證據。故由前述筆錄製作過程及陳述時之外部情況觀之,有足以相信其內容為真實之特殊情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4.卷附之現場照片、蒐證照片,純係機械作用而不涉及人為之意志判斷,與傳聞法則所欲防止證人記憶、認知、誠信之誤差明顯有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要件不符。該項證據既無違法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5.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有關犯罪事實、詐欺取財部分:
(一)訊之被告甲未○○、酉○○、e○○、V○○、C○○、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以上為在臺灣查獲之被告)、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以上為在附表一所示D1機房查獲之被告)、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 (以上為在附表二所示C3機房查獲之被告)、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以上為在附表三所示C2機房查獲之被告)、g○○、q○○、巳○○、d○○、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以上為在附表四所示B1機房查獲之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三所載渠等分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渠等彼此擔任之角色分工,及假冒大陸地區公務機關人員以電話詐騙大陸地區不特定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均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所述互核大致相符,且其等所述,核與:
⑴證人陳春蘭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本案菲律賓D1、C3、C2、B1機房成員(除C3機房之甲巳○○、申○○外),均係由被告e○○、V○○、周○○等人持相關證件至其所經營之業信旅行社辦理前往菲律賓之護照、簽證及訂購機票事宜等情【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651號卷(下稱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74至78頁、101年度聲搜字第24號卷第81至82頁】。
⑵證人鍾立軒【p○○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653號卷 (下稱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63頁】、K○○ (N○○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79頁)、z○○(T○○、甲乙○○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92頁)、吳端容(p○○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12頁)、張貞宜(N○○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41頁)、陳顯隴 (B○○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508頁)、林芳汶(甲丑○○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423頁)、黃美玲(林芳汶母親,甲丑○○部分,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423頁)、子○○【B○○部分,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 (下稱警一卷)第46至47頁】、紀雯儀 (甲丑○○部分,見警一卷第96至98頁)、彭瑄惠【壬○○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667號卷 (下稱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05至106頁】、蕭育芬 (甲午○○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01至102頁)、林慧雯 (甲○○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27頁)、鄭朝瑋(m○○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49至150頁)、王惠麗 (甲午○○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80頁)、李哲宇(e○○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06頁)、劉興宜(甲午○○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98頁)、郭家杰(辰○○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20頁)、A○○(亥○○、地○○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36頁)、陳雅文(i○○部分,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2頁)、陳珮玶【j○○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668號卷(下稱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21頁】、巫美金(R○○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28頁)、莎韻尤命 (原名陳淑慧,b○○、a○○、c○○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29至230頁)、陳春光(c○○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46頁)、鄭憶婷(黃○○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305頁)、林維德【天○○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729號卷(下稱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24頁】、謝採玉 (甲丑○○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31頁)、林承諭(X○○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2頁)、吳廖秀霞(寅○○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22至323頁)、丑○○(寅○○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22至323頁)、施沛岑 (地○○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2至443頁)、吳威儂(天○○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7頁)、吳清喜(天○○部分,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7至448頁)於偵訊時證述上揭各該前往菲律賓機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被告等人,依約定抽成比例按月領取之薪資報酬,確有匯入其等申辦之金融帳戶內等情一致。
(二)又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大陸地區被害人y○○、未○○、辛○○、丁○○、己○○、n○○、乙○○、l○○、w○○,於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盡皆居住大陸地區,因接獲本案詐欺集團群發之簡訊而回撥電話,誤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在電話中所述,分別依電話中之指示,前往銀行臨櫃匯款或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匯款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頭金融帳戶,匯出款項旋遭提領一空之事實,分別據被害人y○○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74頁背面至第76頁)、未○○(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7至98頁)、辛○○(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30至335頁)、丁○○(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86頁背面至第至88頁)、己○○(見偵字第20668號卷第90至91頁)、n○○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03至104頁)、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99頁背面至第201頁)、l○○(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2至93頁)、w○○(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06頁背面至第108頁)在大陸地區公安人員詢問時陳述綦詳,且為本案全部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在各該機房查扣之被害人轉單資料、上揭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執據在卷可為佐證(詳附表七編號1.至9.所載)。
(三)另本案詐欺集團自100年3月間第1個機房即D1機房設立後,至101年8月23日上開4個機房為菲律賓警方查獲止,除上揭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被害人因受詐騙匯款外,依下述事證,足認此段期間內亦有大陸地區被害人因受騙而匯款至該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
1.被告甲未○○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機房成員薪水都是月底最後一天機房的電腦手會回報當月業績統計給伊,伊再核對總應領薪水及各個成員薪水是否相符,不符會聯絡電腦手確認,一定都當天確認完畢,匯款是隔天,除非遇到假日順延至星期一,沒有留薪水帳戶的也會依成員所留電話聯絡親友前來領取,寄公司的錢由伊保管,放在伊臺中的租屋處等語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45頁背面至第146頁);復於同日警詢供稱及同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101年8月24日、28日、29日3天匯到陳玲玲、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共4個帳戶內的錢,就是101年8月份4個機房累積的詐騙所得及成員寄放公司的錢,從其中拿900萬元匯往菲律賓打點那邊的事情,保時捷的人會每天或2、3天一次把總進帳交給我們等語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53頁、第243頁)明確。
2.D1機房管理人即被告甲丑○○於本院102年11月7日審理時供稱:D1機房的帳冊是伊製作,每月月底作帳、隔月月初發薪水,一、二、三線成員的薪水需有詐騙成功才能抽成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背面至第61頁),並有卷附自菲律賓警方在D1機房所查扣電腦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6666.txt」、「六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29至30頁、第37頁、卷㈦第280至281頁)、檔案名稱「7777.txt」、「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總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6頁、卷㈦第282至285頁)在卷可參。而觀之上開帳冊報表所載,D1機房於101年6月份之總業績為14,628,8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4,140,000元、總開支3,849,400元,尚有盈餘淨利6,639,400元;於101年7月份之總業績為9,014,3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2,686,600元、總開支4,069,500元,尚有盈餘淨利2,258,200元。
3.C3機房管理人即被告v○○於本院102年11月7日審理時供稱:機房薪水是月底結算,隔月月初領錢,薪水是由臺灣這邊處理,一、二、三線成員的薪水需有詐騙成功才能抽成,一線另有保底3萬元等語 (見本院卷第140頁背面至第141頁);C3機房電腦手即被告甲午○○於本院102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C3機房電腦手,C3機房的帳是伊做的,每天紀錄,每天跟甲未○○報帳,每月月底要彙整員工的業績表給甲未○○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38頁);於本院103年3月3日審理時供稱: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0頁報表是伊製作,有進帳才有做,同卷第50至58頁表格都是伊製作的,有的是員工借支,有的是進帳等語(見本院卷第168頁),並有自菲律賓警方在C3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記載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名稱、應領薪水、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之清冊(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47至49頁)、記載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詐欺收入之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0至54頁)、記載C3機房2至5月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之統計表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5至58頁)存卷可稽。而觀之上開帳冊報表所載,C3機房於101年2月份之總進帳為12,304,1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3,361,900元、在臺開支4,414,850元,尚有盈餘淨利4,527,350元;於101年3月份之總進帳為12,144,6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3,366,700、在臺開支2,434,550元,尚有盈餘淨利6,343,350元;於101年4月份之總進帳為6,362,3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1,957,100元、在臺開支3,096,050元,尚有盈餘淨利1,309,150元。
4.被告D○○於101年11月6日偵訊時供稱:C2機房的帳都是W○○自己做的帳等語(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17頁),並有自菲律賓警方在C2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7月份、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之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9至10頁、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24頁)、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偵20668卷㈡第292頁)存卷可參。而觀之上開帳冊報表所載,C2機房於101年7月份之總進帳為7,206,1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2,275,400元、在臺開支2,886,400元,尚有盈餘淨利2,044,300元。
5.B1機房管理人g○○於警詢、偵訊時供稱: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8月國.xlsSheet1」、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Sheet1」帳冊是伊做的等語(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192頁、卷㈢第385頁),並有自菲律賓警方在B1機房所查扣電腦內勘察取得之資料: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8月國.xlsSheet1」、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Sheet1」之列印資料在卷可參(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55頁、第80至81頁)。而觀之上開帳冊報表所載,B1機房於101年7月份之總進帳為1,584,800元,扣除該機房成員總薪水447,100元、在臺開支753,100元,尚有盈餘淨利384,600元。
6.綜上4個機房帳冊報表所載,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所得款項金額甚鉅,非僅止於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而已;又本案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各機房第一、二、三線人員之薪資,係按前揭所述一線人員月薪為底薪3萬元加計詐欺所得金額之5%、二線人員月薪為詐欺所得金額之9%(有保底3萬元),三線人員月薪為詐欺所得金額之7%,電腦手每月薪資固定但另可分紅、翻譯、煮飯人員薪資固定為3萬元至5萬元不等,機房管理人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之10%之比例,於月底時由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作帳結算,於次月月初,依各機房成員指定之方式,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各機房成員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或寄放現金在公司即甲未○○或S○○處、或給付菲律賓幣等情,迭經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被告甲丑○○等各機房成員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歷次供述明確,均無人陳稱有薪資遭拖欠或未發放薪資之情形,益徵此段期間內,除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被害人因受詐騙匯款外,確另有因渠等之詐欺犯行而致陷錯誤之被害人完成匯款後遭提領,是本案全部被告(除被告甲己○○外)於其等各別參與期間內,就附表七編號10.部分,堪認確有詐欺取財得逞無疑。被告S○○之辯護人以本案電腦鑑識取得之報表資料不知何人製作,其內所載是否隨性胡亂填載俱有可疑,不得徒憑為本案詐欺所得,僅以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9名被害人匯款總額作為本案詐欺所得云云,核無可採。
(四)此外,本案復有下述之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臺灣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9月9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0至22頁)。
2.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2375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6樓之3業信旅行社,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5.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56至59頁)。
3.101年9月5日在業信旅行社內扣得之客戶訂票紀錄共13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61至73頁)。
4.證人陳春蘭指認被告V○○、e○○、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79至8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南市○○區○○○道000號即臺南高鐵站,受搜索人:甲未○○,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1.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19至12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22樓之5即中港The one大樓,受搜索人:甲未○○,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9.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23至12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苗栗縣苗栗市○○路0段○○00號,受搜索人:甲未○○,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2.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27至130頁)。
8.被告甲未○○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39至141頁)。
9.被告V○○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53至155頁)。
1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中區公所出納辦公室,受搜索人:V○○,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4.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57至160頁)。
11.扣案之收支日記簿影本1張、便條紙影本1張、電信費收據影本5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61至163頁)。
12.被告e○○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77至178)。
1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號22樓之16,受搜索人:e○○,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3.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80至184頁)。
14.扣案筆記型電腦內(e○○)資料之擷取畫面22張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92至213頁)。
15.101年7月5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醉鴛鴦啤酒庭園廣場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7張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2至253頁背面)。
16.101年7月8日高鐵烏日站、菲律賓馬尼拉機場之跟監蒐證照片5張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3頁背面至第254頁)。
17.101年7月25日臺中市○○區○○○道0號五角船板餐廳員工聚餐之跟監蒐證照片24張(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56至261頁、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2至107頁)。
18.共犯周○○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70至272頁)。
1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受搜索人:S○○,扣案物詳卷附表六編號10.所示,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97至299頁)。
20.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1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於101年8月29日無摺現金存款2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0至22頁)。
21.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2012年10月31日一頭份字第0012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於101年8月24日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4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39至240頁)。
22.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0月31日一北屯字第00136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於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30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3至296頁)。
23.被告e○○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無摺存款1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8頁)。
24.被告酉○○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299頁)。
25.案外人王姿涵(同案被告h○○女友)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0頁)。
26.被告酉○○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1頁)。
27.案外人王姿涵(同案被告h○○女友)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2頁)。
28.被告酉○○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4頁)。
29.案外人王姿涵(h○○女友)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5頁)。
30.被告e○○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6頁)。
31.被告e○○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7頁)。
32.被告酉○○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8頁)。
33.被告甲己○○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9頁)。
34.被告酉○○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0頁、卷㈤第237頁)。
35.同案被告h○○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1頁、卷㈤第238頁)。
36.被告甲己○○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2頁、卷㈤第236頁)。
37.被告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3頁)。
38.被告酉○○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5頁)。
39.同案被告h○○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6頁)。
40.被告e○○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7頁)。
41.被告e○○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8頁)。
42.同案被告h○○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19頁)。
43.被告甲未○○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0頁)。
44.被告酉○○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1頁、卷㈤第232頁)。
45.同案被告h○○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2頁、卷㈤第233頁)。
46.被告甲未○○於101年8月24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3頁、卷㈤第230頁)。
47.被告甲未○○於101年8月28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4頁、卷㈤第231頁)。
48.被告酉○○於101年8月29日在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5頁)。
49.被告酉○○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9頁)。
50.同案被告h○○於101年8月28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1頁)。
51.被告酉○○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2頁)。
52.案外人王姿涵(同案被告h○○女友)於101年8月29日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至蔣莎密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3頁)。
5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1月21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43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38至345頁)。
5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1月20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43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8日、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49頁、第351至357頁)。
55.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1月8日一中港字第0018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 (e○○)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10至14頁)。
56.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1月8日一中港字第0018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8日、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15至19頁)。
57.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行2012年11月14日一南屯字第0009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8日、8月29日、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9日之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69至372頁)。
58.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1年11月14日一苗栗字第21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4日、8月28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27頁背面至第233頁)。
59.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01年11月14日一苗栗字第21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4日無摺現金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34頁背面至第238頁)
60.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2012年9月28日一圓山字第0010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資料及開戶日起至101年7月止交易往來明細光碟(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5頁)。
61.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2012年10月4日一圓山字第0010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8月交易往來明細(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79至87頁)。
62.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陳南宏)帳戶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迄今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81至185頁)。
63.被告V○○於101年3月2日、101年5月2日、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亥○○、M○○、D○○、鄭朝瑋、p○○、陳淑慧(正確戶名:莎韻尤命)、施沛岑、周佑潔、潘昆志、陳弘珉、蘇嘉雯、鄭憶婷、吳威儂、洪嘉美、許政一、彭瑄惠、Y○○、林育祥等人帳戶內之現場監視錄畫面影像、存款憑條影本、存款單影本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21至334頁)。
64.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5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陳玲玲)帳戶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0至22頁)。
65.第一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2012年11月5日一北臺中字第0013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9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3至25頁)。
6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臺中何厝郵局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e○○)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6至30頁)。
67.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e○○)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1至40頁)。
68.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b○○)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e○○)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41至44頁)。
6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Y○○)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e○○)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45至49頁)。
7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e○○)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50至52頁)。
71.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1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地○○)帳戶101年8月1日、8月2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e○○)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53至60頁)
7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10月17日國世學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D○○)帳戶101年1月20日、3月1日、4月6日、5月2日、6月4日、6月29日、7月2日、7月9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e○○)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61至70頁)
73.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71至73頁)。
7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e○○)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74至76頁)。
7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10月22日(101)遠銀詢字第000134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玲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之開戶明細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查詢、101年1月1日起之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77至84頁)。
76.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2012年10月31日一頭份字第0012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蔣莎密)帳戶101年8月24日現金無摺存款30萬元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62至264頁)。
7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5日偵查報告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1至282頁)。
7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e○○)101年6月26日至101年8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83至94頁)。
79.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甲未○○)行動電話101年3月31日至101年4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82至291頁、卷㈥第307至316頁)。
80.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甲未○○)101年7月1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92頁、卷㈥第320頁)。
8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甲未○○)101年7月17日至101年8月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93至302頁、卷㈥第320至329頁)。
8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俊」)101年5月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5頁)。
8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v○○)101年7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3至357頁、第286至287頁)。
8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持用人「阿嘉」即何俊德)101年7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8頁、第344頁背面至第350頁)。
8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v○○)101年6月15日至101年6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89至290頁)。
86.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持用人「阿鐵」即W○○)101年5月3日至101年7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95至96頁、卷㈥第339至343頁)。
87.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持用人「阿宗」即甲午○○)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9至362頁、第298至301頁)。
88.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甲未○○)101年4月20日至101年4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17至318頁)。
89.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張哲源)101年5月11日至101年5月1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38頁)。
90.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X○○)101年5月20日至101年7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91頁、第344頁)。
91.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辰○○)101年7月13日至101年7月1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1至352頁)。
92.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v○○)101年7月10日至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8頁)。
9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甲午○○)101年5月17日至101年5月27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63至365頁)。
9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q○○)101年7月1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68頁)。
95.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戊○○)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0至11頁)。
96.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至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陳珮玶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珮玶)帳戶內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2至13頁)。
97.共犯周○○於101年7月22日至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7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影像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14頁)。
98.法務部調查局向大陸地區被害人電話查證報告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85至102頁)。
99.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317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3月9日至101年4月6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聲拘字第433號卷(下稱聲拘字第433號卷)第3至4頁】。
100.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59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799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4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4月20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5至6頁、第18至19頁、第22至23頁、第26至27頁)。
101.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746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963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5月16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7至8頁、第20至21頁、第24至25頁)。
102.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0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3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9至10頁、第30至31頁)。
103.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911號、101年度聲監續字第115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 (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1至13頁、第28至29頁)。
104.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1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4至15頁)。
105.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120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7月13日至101年8月10日,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6至17頁)。
106.本院101年度聲監字第128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監察期間: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5日,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警聲搜字第2523號卷第185至186頁)。
10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街000號,受搜索人、h○○,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6.所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257號卷(下稱偵字第23257號卷)第9至11頁】。
108.101年7月1日臺中市○○區○○路○段0號世界之心大樓後門之現場蒐證照片4張 (見偵字第23257號卷第29至30頁)。
109.101年7月22日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大業路出入口(即S○○之計程車行)對面之員警蒐證照片4張【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937號卷(下稱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9頁】。
110.101年8月8日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與市政路口h○○與甲未○○會面之跟監蒐證照片3張(見偵字第23257號卷第55至56頁)。
111.被告h○○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無摺存款25,000原至洪嘉美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照片(偵字第23257號卷第106頁)。
11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宜蘭縣礁溪鄉○○路0段00號;受執行人:戌○○,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8.所示,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5149號卷(下稱偵字第25149號卷)第10至12頁】。
113.被告甲未○○指認何俊德、被告辰○○、戌○○、S○○、U○○、W○○、e○○、h○○、v○○、甲午○○、張哲源、X○○之照片(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33至34頁)。
1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處所:花蓮縣吉安鄉○○0街000巷00號,受搜索人:S○○,扣案物詳見附表六編號7.所示,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21至24頁)。
115.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S○○以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W○○)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賣場內廁所旁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偵字第21937卷第98頁)。
116.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W○○)與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S○○)於101年6月15日晚間9時35分53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99頁背面)。
117.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8分至6時33分S○○以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00號(持用人X○○)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文心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3張(見偵字第21937卷第100頁)。
118.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X○○)與公用電話0000000000號(S○○)於101年7月10日晚間6時29分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01頁)。
119.警方在甲未○○苗栗縣苗栗市○○路0段○○00號住處查扣電腦內與菲律賓成員聯繫及傳送檔案之通訊紀錄 (見雲林縣警察局刑案偵察卷宗第70至71頁)
120.被告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偵字第25149號卷第31頁)。
121.共犯周○○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5037號卷第306頁)。
122.被告S○○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聲拘字第433號卷第102頁)。附表一D1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扣押證物清單 (偵字第20653號卷㈠第205至207頁)。
2.扣押物編號D-1-2-25之10本教戰手則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3至80頁)。
3.扣押物編號D-1-2-19(10)地址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82至90頁)。
4.扣押物編號D-1-2-19(11)帳本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91至115頁背)。
5.扣押物編號D-1-2-19(12)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16至120頁)。
6.扣押物編號D-1-2-19(13)詐騙紀錄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21至123頁)。
7.扣押物編號D-1-2-19(14)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24至140頁)。
8.扣押物編號D-1-2-19(15)教戰手則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41至154頁)。
9.證人陳春蘭提供之機票訂位資料11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66至171頁)。
10.證人陳春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199至200頁)。
1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16至224頁)。
12.101年7月30日臺中高鐵站、臺中市○○區○○路000號北川計程車行前之蒐證照片共4張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73至274頁)。
13.扣押物編號D-1-2-19(1)至(3)筆記本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㈡第276至305頁)。
14.菲律賓警方搜索查扣之詐騙講稿、薪資帳戶、電信機房設備之翻拍照片11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至8頁)。
15.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179張(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9至99頁)。
16.扣押物編號D-1-2-19(4)至(9)教戰手則筆記本、帳本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101至199頁)。
17.扣押物編號D-1-2-20(一)至(四)詐騙紀錄、教戰手則、工作日誌、被害人資料、銀行帳戶等文件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00至254頁)。
18.扣押物編號D-1-2-20(五)被害人資料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56頁)。
19.扣押物編號D-1-2-21編碼本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56至297頁)。
20.扣押物編號D-1-2-22銀行人頭帳戶之翻拍照片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298至301頁)。
21.扣押物編號D-1-2-23教戰手則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02至310頁)。
22.扣押物編號D-1-2-24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11至329頁)。
23.大陸地區被害人辛○○之報案紀錄表、北京市公安局詢問通知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影本(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30至336頁)。
24.大陸地區被害人辛○○提供之北京農商銀行利息清單影本13紙、存款回單2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㈢第337至343頁)。
25.被告甲丑○○、甲寅○○、玄○○、甲○○、X○○、f○○、甲子○○、p○○、t○○、丙○○、王靜玫、B○○、甲辰○○、卯○○、I○○、陳可華、T○○、u○○、N○○之指認相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8至11-1頁、第44至48頁、第61至65頁、第98至102頁、第118至122頁、第155至159頁、第206至210頁、第221至223頁、第232至236頁、卷㈤第20至24頁、第43至47頁、第95至99頁、第147至149頁、第165至169頁、第188至192頁、第201至202頁、第218至220頁、卷㈥第258至262頁、卷㈦第6至8頁、第64至68頁)。
26.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ㄆ.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臺灣中元普渡之桌數)(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28頁)。
27.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全部人員.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4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及總業績金額)(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1至32頁)。
28.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五月資料11點26.txt」之列印資料(見偵20653卷㈦第278至279頁)。
29.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3-2檔案名稱「六月元.xlsx」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29至30頁)。
30.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進帳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7頁)。
31.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六月元.exl」之列印資料(內容均為101年6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0至281頁)。
3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7777.txt」電腦檔案之列印資料(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6頁)。
3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七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7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2至285頁)。
34.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八男.EXL」、「八女.EXL」之列印資料(內容為D1機房101年8月成員每人每日詐騙成功之金額)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㈣第33至35頁)。
35.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八月元.exl」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101年8月份D1機房成員薪資所得、總業績金額、成員之薪資領款方式)(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286頁)。
36.扣押物編號D-1-2-19(2)卯○○之筆記本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175至179頁)。
37.被告N○○手繪D1機房2、3樓工作及宿舍分配圖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32頁)。
38.D1機房扣押物總目錄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80至286頁)。
39.D1機房電腦勘察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㈤第287至293頁)。
40.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子○○)帳戶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04至306頁)。
41.臺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弘珉)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07至309頁)。
42.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甲丑○○)帳戶之交易明細表一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26至327頁)。
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p○○)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45至350頁)。
44.被告p○○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52至352-1頁)。
45.臺灣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19日羅東營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甲子○○)之存戶開戶資料及自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69至371頁)。
4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83至384頁)。
47.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庚○○)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6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1至11頁)。
4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東分行101年9月20日 (101)兆銀羅字第90009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陳可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卯○○)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9月14日止之往來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5至21頁)。
49.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甲丑○○)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止之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2頁至24頁)。
50.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5至26頁)。
5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可華)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33至35頁)。
52.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採玉)帳戶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1年8月31日止交易往來明細表及開戶資料查詢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39至41頁)。
53.龍井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紀雯儀)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2至43頁)。
54.第一商業銀行鶯歌分行101年9月25日一鶯歌字第00088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黃美玲)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4至47頁)。
55.第一商業銀行永和分行2012年9月24日一永和字第001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林芳汶)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提往來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48至51頁)。
5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101年9月25日合金烏日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T○○)帳戶之開戶建檔資料單及100年7月11日至101年8月1日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52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101年10月1日合金太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立軒)帳戶之開戶資料登錄單及100年起54101年9月27日之歷史交易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65至66頁)。
58.板橋新海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K○○)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75頁)。
59.K○○指認被告N○○之相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76至78頁)。
6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營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營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z○○)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9月2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83至84頁)。
61.z○○指認被告T○○相片(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85至88頁)。
62.被告e○○於101年8月1日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市政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9萬元至林慧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27頁)。
63.被告V○○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7萬元至p○○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28頁)。
6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慧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55至159頁)。
65.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子○○)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85至189頁)。
66.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09月19日一北屯字第00117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張貞宜)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97至199頁)。
6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Y○○)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74至276頁)。
68.菲律賓警察署刑事警察局反跨國及網路犯罪處證明書及證明書中文翻譯各1份(見警一卷)第8至10頁)。
69.被告紀雯儀指認被告甲丑○○相片(見警一卷第94至95頁)。
70.被告甲丑○○、甲寅○○、玄○○、甲○○、X○○、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最近2年之入出境紀錄查詢(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3至9頁)。
71.被告張哲源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08至209頁)。
72.被告何俊德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2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卷(下稱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4頁背面至第125頁】。
73.中華郵政清水南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壬○○)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頁40至41頁)。
74.被告林承諭(原名林士堯)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
75.被告紀雯儀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9頁)。
76.被告蘇佳苓之入出境查詢結果(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31頁)。附表二C3團機房部分:
1.菲律賓警方持編號NO.00-00000搜索票進入C3機房執行搜索過程之照片12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09至169頁)。
2.扣押物之翻拍照片6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70至192頁)。
3.扣案門號00000000000號 (持用人辰○○)行動電話內之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11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193至227頁)。
4.扣案門號000000000號 (持用人甲午○○)行動電話內之通訊錄及所留存簡訊翻拍資料照片10張、該門號SIM卡照片1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㈠第227至237頁)。
5.扣案標明「檢察官公務機」字樣之行動電話外觀翻拍照片1張(見偵20667卷㈠第238頁)。
6.電腦勘察資料:群呼系統照片及檔案名稱「2012系統網址」、「888501」、「888501範本」、「手機」等之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3至14頁)。
7.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新文字文件 (7)」、「救回的文件」等資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5至17頁)。
8.電腦勘察資料:亥○○等人之綽號及所對應發放薪資之銀行帳戶帳號、戶名資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8至19頁)。
9.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響不停」、「第一」等及記載「陳書任」、「陳盈羽」等人銀行帳戶資料之文件檔(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20至36頁)。
1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代號「阿發」、「百達」、「小寶貝」、「兩百斤」、「遠雄」等系統商之電信費統計表(2月、3月、4月、5月、8月)(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37至45頁)。
11.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4月份一、二、三線人員每人之業績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46頁)。
1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四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三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00000-laptop14\新資料夾\二月之列印資料(C3機房2月份、3月份、4月份人員代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47至49頁、卷㈩第20至22頁)。
13.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一、二、三線人員每日詐欺成功收入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0至54頁)。
14.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至5月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55至58頁)。
15.電腦勘察資料:C3機房2月至5月生活費用紀錄表、借支金額之紀錄表(見偵20667卷㈡第59至74頁)。
16.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及刑法規定之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75頁)。
17.電腦勘察資料: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姓名、個人證號及銀行帳號等人頭帳戶之資料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76至84頁)。
18.電腦勘察資料:工作打掃分配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85頁)。
19.電腦勘察資料:教戰手冊 (假扮醫保局、公安局、檢察官之詐欺文件講稿內容)(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86至159頁)。
20.電腦勘察資料:記載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之空白格式文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㈡第160至162頁)。
21.被告v○○、O○○、F○○、甲卯○○、i○○、P○○、甲午○○、Z○○、癸○○、J○○、r○○、E○○(原名洪綾娸)、甲巳○○、申○○、甲丁○○、壬○○、辰○○、m○○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㈢第22至26頁、第67至72頁、第101至104頁、第140至143頁、第181至184頁、第219至223頁、第260至263頁、第298至301頁、第337至340頁、第415至418頁、卷㈣第18至21頁、第56至59頁、第241至244頁、第282至286頁、卷㈦第283至286頁、第356至359頁、第400至404頁、第442至445頁)。
22.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其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3至10頁)。
23.C3機房電腦勘察檔案名稱編號一覽表(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12至113頁)。
24.大陸地區被害人資料(俗稱轉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63至168頁)。
25.大陸地區被害人乙○○提出之一卡通明細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之查詢單及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㈤第194頁背至195頁、第197至199頁)。
26.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蕭育芬)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08至109頁)。
27.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1年9月18日作心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甲辛○○)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帳戶往來明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10至112頁)。
28.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彭瑄惠)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13至114頁)。
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朝瑋)帳戶之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59至164頁)。
30.鄭朝瑋指認被告m○○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65頁)。
31.大里草湖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王惠麗)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185至191頁)。
3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劉興宜)帳戶帳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列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00至205頁)。
33.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哲宇)開戶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偵20667卷㈧第208頁、第210頁)。
34.臺中嶺東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郭家杰)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22至224頁)。
35.郭家杰指認被告辰○○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28頁)。
3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帳戶自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39至240頁)。
37.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雅文)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4至245頁)。
38.陳雅文指認被告i○○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6頁)。
3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大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p○○)帳戶於101年5月11日現金提款櫃檯影像及101年3月1日、4月2日、5月2日、5月24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8月6日、8月9日、8月17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影本共6紙、光碟共5片及存款憑條影本共10紙(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48至266頁)。
40.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29日三信銀業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號 (戶名:范瑋凱)101年7月2日於西屯分行、8月1日於中正分行辦理之存款存入憑條影本共2張(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67至269頁)。
41.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5日彰中港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b○○)帳戶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傳票影本1張及櫃檯影像資料光碟1份(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4至285頁)。
42.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0月16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帳戶101年5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6至288頁)。
43.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1年10月18日中北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文)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89至290頁)。
44.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24日中港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亥○○)帳戶101年3月1日、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1至292頁)。
45.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4日西屯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亥○○)帳戶於101年6月1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錄影畫面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3至294頁)。
46.臺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10月23日中四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陳雅文)帳戶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影像等相關資料共7件(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295至296頁)。
47.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v○○)101年7月4日至101年7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㈧第332至334)。
4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南豐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申○○)帳戶之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見偵20667卷㈧第374至375頁)。
4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1年10月17日(101)國世銀員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劉興宜)帳戶101年6月25日、7月13日、8月1日、8月20日臨櫃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至8頁)。
5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23日國世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M○○)帳戶101年2月29日、3月1日、5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至15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帳戶101年5月18日、6月14日、8月10日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6至19頁)。
52.大眾銀行101年10月30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q○○)帳戶101年6月1日及101年7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4至25頁)。
53.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b○○)帳戶101年4月2日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26至27頁)。
5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1年10月19日國世敦化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鄭朝瑋)帳戶101年5月3日、5月28日、8月13日、8月20日、8月27日金融卡存款影像及101年5月2日、6月1日、8月1日現金存入櫃檯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30至39頁)。
5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亥○○帳戶101年5月2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40至41頁)。
5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洪綾娸、彭瑄惠帳戶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44至49頁)。
5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6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洪綾娸、蕭育芬帳戶101年7月2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56至57頁)。
5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1月2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亥○○帳戶101年8月1日無摺存款單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58至60頁)。
59.被告酉○○於101年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元至蕭育芬歸仁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5頁)。
60.被告V○○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5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7頁)。
61.被告V○○於101年6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5,000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78頁)。
62.被告e○○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10萬元至鄭朝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9頁)。
63.被告e○○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22萬元至劉興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80頁)。
64.被告e○○於101年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b○○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81頁)。
65.被告V○○於101年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6萬元至彭瑄惠太平坪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82頁)。
66.被告V○○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87頁)。
67.同案被告h○○於101年3月26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5,000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20667卷㈨第88頁)。
68.被告V○○於101年6月1日在臺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洪嘉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0頁)。
69.被告酉○○於101年7月2日在臺中東興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5萬元至洪綾娸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 (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92頁)。
7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q○○)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08至111頁)。
71.二林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洪綾娸)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38頁)。
7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v○○)101年6月14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82至185頁)。
7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v○○)101年6月22日至101年6月25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186頁)。
7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00- 00000-laptop10\新資料夾⑷\八月、檔案J:\菲律賓案\C3電腦勘查資料00-00000\SW-12-20116-laptop14\新資料夾\五月(5月、8月員工代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入帳戶戶名)(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8至19頁)。
7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0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戶名:壬○○)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61至162頁)。
7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C○○)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036號卷 (下稱偵字第23036號卷)第11至14頁】
77.被告v○○、O○○、F○○、甲卯○○、i○○、P○○、甲午○○、Z○○、癸○○、J○○、r○○、E○○(原名洪綾娸)、甲巳○○、申○○、甲丁○○、壬○○、辰○○、m○○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各1份(見偵20667卷㈢第42至44頁、第87至88頁、第119頁、第160頁、第199頁、第239至240頁、第279至280頁、第317頁、第356頁、第434頁、卷㈣第38頁、第74頁、第259至260頁、第303至304頁、第342頁、第375頁、第420至421頁、第461頁)。
78.被告C○○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036號卷(下稱偵字第23036號卷)第15頁】。附表三C2機房部分:
1.C2機房電腦勘察資料目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0頁)。
2.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ypeLogView」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2至103頁)。
3.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123」之列印資料(教戰手冊)(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04至109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skx」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0頁)。
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報帳」、「彰化1」之列印資料(陳書任、蔡欣哲、林建男之帳戶及帳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1至112頁)。
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報報報/生活公約」之列印資料(一線人員公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3頁)。
7.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菲律賓開支紀錄)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4至116頁、第125至126頁)。
8.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17至122頁、第128至133頁)。
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8頁、卷㈤第12至18頁、第19至21頁)。
10.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七月鐵⑵」、「八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人員薪資匯款帳戶)(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23頁、第134頁)。
11.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8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24頁)。
12.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八月鐵」之列印資料 (內容為C2機房在台開支紀錄)(見偵20668卷㈠第127頁)。
13.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車」、「波濤洶湧」、「鴻馬3」之列印資料(內容為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36至139頁)。
1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案情錄音檔」、「錄音檔」(教戰手冊)紀錄之列印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40至142頁)。
15.C2機房扣案之行動電話照片目錄、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7張、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簡訊之翻拍照片19張(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44至157頁)。
16.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與扣押物品收據及其譯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58至168頁)。
17.C2機房扣押物品照片12張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㈠第169至170頁)。
18.菲律賓警方執行搜索扣押過程之照片217張(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135至252頁)。
19.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全球通資料.txt」、「老呼、系統、呼的厲害.txt」之列印資料(內容為群呼系統)(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3至284頁)。
20.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成員101年6月30日至101年7月30日使用系統商「阿飛」、「雞董」、「遠雄」之網路平台充值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7頁)。
21.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8月一、二、三線人員薪資紀錄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8頁)。
22.電腦勘查資料:C2機日常開銷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89頁背至第291頁)。
23.電腦勘查資料:C2機房7月份業績表(見偵20668卷㈡第292頁)。
24.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投名狀.txt」之列印資料 (業績最高者)(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2頁背)。
25.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每日報表.txt」之列印資料(系統商部分)(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3頁)。
26.電腦勘查資料:檔案名稱「HOT大聯盟.txt」之列印資料(各銀行之人頭帳戶數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3頁背)。
27.電腦勘查資料:申辦工商銀行網銀之方式說明(見偵20668卷㈡第294頁)。
28.電腦勘查資料:大陸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之聯繫電話及大陸區碼資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㈡第299至306頁)。
29.被告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8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㈢第12至13頁、第35至36頁、第60至62頁、第91至93頁、第112至113頁、第141至143頁、第175至176頁、第193至194頁、第221至223頁、第253至255頁、第286之288頁、第324至325頁、第349至351頁、第374至376頁、卷㈣第10至12頁、第35至37頁、第65至67頁、第94至96頁)。
3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9月19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Y○○)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13至215頁)。
31.臺灣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101年9月24日西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迄今之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19至220頁)。
32.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原名陳淑慧)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3至234頁)。
33.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5號書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之存摺明細分類帳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5至237頁)。
34.南投縣竹山鎮農會101年9月20日竹鎮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巫美金)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往來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38頁)。
35.關西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陳春光)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48至250頁)。
36.陳春光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51至252頁)。
37.彰化銀行中壢分行101年9月26日彰壢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書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盈羽)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259至266頁)。
38.花蓮國安郵局帳號0000000號(戶名:鄭憶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307至308頁)。
39.鄭憶婷指認被告黃○○之照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㈣第313頁)。
40.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份人員綽號名稱、薪資及付款方式、匯款帳戶戶名清冊)(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9至10頁)。
41.電腦勘查資料:檔名「七月鐵」之列印資料(內容為C2機房7月份每日成功進帳、客戶、換算新臺幣金額統計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1頁)。
42.臺中大墩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U○○)帳戶之個人資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32至34頁)。
4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101年9月19日國世學府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D○○)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帳務類歷史交易資料查詢(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91至102頁)。
44.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2012年10月05日一臺中字第00281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20668卷㈤第125至127頁)。
4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101年10月9日合金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T○○)帳戶101年3月2日、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櫃檯影像光碟、存款憑條影本、101年6月2日存款機存款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28至130頁)。
46.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中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Y○○)帳戶101年5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1至133頁)。
47.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101年10月11日合金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Y○○)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監視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4至136頁)。
48.戶名Y○○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7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5至136頁、第138至139頁、第154頁、第156頁)。
4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1年10月15日合金朝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Y○○)帳戶101年6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37至139頁)。
5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0頁)。
5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1年10月15日中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號「莎韻尤命」帳戶101年5月3日在臺中何厝郵局存款之監視錄影光碟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1至143頁)。
52.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16日一中港字第00160號函暨檢送帳號0000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4月2日、6月1日、7月2日、8月1日櫃臺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4至147頁)。
53.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101年10月19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戊○○)、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地○○)帳戶101年8月1日、101年8月21日之存款單影本及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48至152頁)。
5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苗栗分行101年10月23日合金北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Y○○)帳戶101年1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3至154頁)。
5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Y○○)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5至157頁)。
5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權分行101年10月26日合金五權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T○○)帳戶101年7月2日現金無摺存款影像光碟、存款憑條(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58至159頁)。
5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10月1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T○○)帳戶101年8月1日現金無摺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62至163頁)。
58.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帳戶101年1月5日至101年8月22日之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95至196頁)。
59.玉山銀行豐原分行101年10月8日玉山豐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 (戶名:午○○)帳戶101年5月24日取款憑條影本及影像(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197頁)。
6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甲癸○○)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㈤第247至249頁)。
6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庄郵局101年10月5日南庄字第2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101年6月8日提款單影本及相關影像檔(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至3頁)。
62.臺灣土地銀行中港分行101年10月08日中港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陳珮玶)101年8月1日存款憑條影本及錄影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至7頁)。
63.玉山銀行文心分行101年10月29日玉山文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帳戶101年4月12日、5月11日之現金存款憑條影本、101年5月23日至7月13日ATM轉帳匯入帳號資料、影像光碟(見偵20668卷㈥第8至10頁)。
6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101年10月12日合金黎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Y○○)帳戶101年1月3日、6月28日、3月2日、8月29日、1月2日存款憑款影本、取款憑條影本及101年8月29日影像光碟(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3至22頁)。
65.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戊○○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4頁)。
66.被告e○○於101年6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地○○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5頁)。
67.被告e○○於101年8月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0,100元至地○○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6頁)。
68.被告e○○於101年8月21日在聯邦銀行北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地○○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7頁)。
69.被告V○○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D○○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28頁)。
70.被告e○○於101年6月4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0萬元至D○○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0頁)。
71.被告e○○於101年7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D○○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1頁)。
72.被告酉○○於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萬8400元至D○○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35頁)。
73.被告e○○於101年6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32,300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1頁)。
74.共犯周○○於101年7月2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0,000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2頁)。
75.被告e○○於101年8月1日在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0萬元至莎韻尤命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3頁)。
76.被告V○○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4頁)。
77.被告e○○於101年5月3日在台中何厝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2萬元至莎韻尤命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單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5頁)。
78.被告e○○於101年8月1日在合作金庫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64,900元至Y○○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48頁)。
79.共犯周○○於101年8月1日在土地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2萬元至陳珮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5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53頁)。
80.彰化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101年9月20日彰北中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b○○)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00年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68至72頁)。
81.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行101年10月29日彰南屯字第311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b○○)帳戶101年4月2日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73頁)。
82.被告e○○於101年6月1日在彰化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7萬元至b○○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74頁)。
83.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地○○)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16至118頁)。
84.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戊○○)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㈥第172至175頁)。
85.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18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地○○)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1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1日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3至15頁)。
86.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午○○)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表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6頁、第20頁背面至第22頁、第25頁、第27頁)。
87.聯邦商業銀行101年9月21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回覆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地○○)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戊○○)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29至37頁)。
88.C2機房現場查獲記載大陸被害人y○○、丁○○、n○○、己○○、未○○、l○○、w○○等33人個人資料之單據(俗稱轉單)33份及照片(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38至71頁)。
89.大陸地區被害人y○○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74頁)。
90.大陸地區被害人y○○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1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77至82頁)。
91.大陸地區被害人丁○○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83頁)。
92.大陸地區被害人丁○○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0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88頁背面至第89頁)。
93.大陸地區被害人l○○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號於101年8月21日通聯紀錄(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3頁)。
94.大陸地區被害人l○○之報案材料(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4頁)。
95.大陸地區被害人未○○之報案紀錄表(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5頁)。
96.大陸地區被害人未○○提出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4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99頁背至100頁)。
97.大陸地區被害人n○○之中國建設銀行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1份(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㈦第104頁背面)。
98.被告D○○、o○○、地○○、戊○○、j○○、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W○○、黃○○、U○○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 ( 見偵字第20668號卷㈢第15頁、第38頁、第64頁、第115頁、第148頁、第202頁、第225頁、第260頁、第299頁、第327頁、第355頁、第379頁、卷㈣第16頁、第41頁、第71頁、第98頁、卷㈤第167頁、雲林縣警察局雲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8頁、第212頁)。附表四B1機房部分:
1.被告q○○、巳○○、d○○、張瑞賢、甲甲○○、甲庚○○、g○○、H○○、c○○、寅○○之指認相片10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51至54頁、第84至85頁、第99頁、第124頁、第158至159頁、第175至178頁、第214至216頁、第232頁、第282頁、第291至292頁、第322至324頁)。
2.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1檔案名稱「8月國.xlsm員工薪水」(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55頁)。
3.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B1-2-8-6檔案名稱「稿.txt」、「帳密.txt」(內容分別為教戰手冊講稿、帳號)(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76至77頁)。
4.電腦勘察資料:檔案名稱「7月國.xls員工薪水」、「7月國.xls Sheet1」(內容為B1機房人員一、二、三線每日進帳,及人員薪資、付款方式、匯款帳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80至81頁)。
5.被告x○○、亥○○、g○○、M○○、天○○、d○○、甲甲○○、寅○○、甲乙○○、c○○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共10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130至132頁、第148至151頁、第197至199頁、第344至346頁、卷㈣第105至109頁、卷㈤第14至15頁、第28至29頁、第62至63頁、第154頁、第160至161頁、第165至166頁、第172至173頁)。
6.電腦勘察資料:扣押物編號D1-2-2-1檔案名稱「6666.txt」、「7777.txt」(內容為B1機房員工名稱、應領薪水)(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213頁、第281頁)。
7.被告g○○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225至226頁)。
8.被告寅○○之Skype對話紀錄1份(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32至333頁)。
9.菲律賓警方提供菲國搜索票編號NO.00-00000之證明文件及其譯文;電腦鑑識取得證明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75至385頁)。
10.法務部調查局有關D1、B1機房查扣被害人轉單資料向大陸地區受害人電話查證之調查報告(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86至390頁、卷㈣第209至212頁)。
11.B1機房之勘驗物編號名稱及內容、數量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㈠第391至392頁)。
12.法務部調查局所翻拍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所得轉單資料(勘驗物編號D-2-2-7)(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63至82頁、第250頁、第353至361頁)。
13.菲律賓警方提供之案件背景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91至99頁)。
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8月7日偵查報告(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42至150頁)。
15.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V○○)101年5月10日至101年5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60頁背面至第161頁、第175頁背面至第176頁)。
16.101年7月30日在臺中高鐵站之跟監照片3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93至194頁)。
17.101年8月4日跟監甲未○○照片6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196至198頁)。
18.菲律賓警方搜索B1機房現場之翻拍照片110張(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251至305頁)。
19.扣押物編號D-2-2-1之現場查獲記載大陸地區區碼之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08至311頁)。
20.扣押物編號D-2-2-3之訂位紀錄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26至333頁)。
21.扣案物編號D-2-2-4之現場查獲日記帳單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34至344頁)。
22.扣押物編號D-2-2-5之一、二、三線成員名稱、業績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45至351頁)。
23.扣押物編號D-2-2-6之現場查獲之銀行人頭帳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52頁)。
24.扣押物編號D-2-2-8⑴之現場查獲筆記本(指導操作系統商所提供群呼系統之文件)(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62至367頁)。
25.扣押物編號D-2-2-8⑵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地區區碼)(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68至371頁)。
26.扣押物編號D-2-2-8⑶之現場查獲筆記本(記載大陸各地區醫保中心之聯繫電話)(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㈡第372至375頁)。
27.扣押物編號D-1-2-4、D-1-2-4⑵、D-1-2-4⑶、D-1-2-4⑷之現場查獲筆記本影本4本(教戰守則、詐騙講稿)(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㈢第2至104頁)。
28.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內之簡訊翻拍資料(見偵20729卷㈢第106-110頁)。
29.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 (戶名:林維德)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0月31日至101年9月3日客戶帳卡明細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26頁)。
30.大肚區農會101年9月24日肚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謝採玉)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交易往來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37至239頁)。
31.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行101年9月24日民雄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育祥)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起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48至253頁)。
3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1年9月21日日銀字第1012E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勝傑)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起之歷史交易明細(見偵20729卷㈣第259至266頁)。
3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戶名:林士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8至279頁)。
3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戶名:蘇嘉雯)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83頁)。
35.吳端容指認被告p○○之相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15至318-1頁)。
36.陳顯隴指認被告B○○之相片(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517至519頁)。
3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1年9月19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L○○)帳戶於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359至370頁)。
38.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1年9月20日西屯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子○○)、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廖秀霞)之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至101年9月18日之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08至418頁)。
39.鹿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碧桃)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27頁)。
40.埔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施沛岑)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45至446頁)。
41.臺中南屯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威儂)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51至452頁)。
42.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9月27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淑媚)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67至468頁)。
4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101年9月26日彰潭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吳廣治)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迄今之交易明細查詢(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494至498頁)。
44.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美慧)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515至516頁)。
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M○○)帳戶之帳務類歷史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20至22頁)。
46.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錄、101年8月間通聯紀錄(g○○所持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0至61頁)。
47.被告V○○於101年6月1日在土地銀行西屯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53萬元至亥○○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7頁)。
48.被告酉○○於101年8月1日在臺中公益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萬元至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8頁)。
49.被告V○○於101年5月2日在臺中公園路郵局辦理現金無摺存款1萬元至亥○○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69頁)。
50.被告V○○於101年5月2日在國泰世華商業中臺中分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45,000至M○○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70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101年9月28日合金村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A○○)帳戶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4日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0頁)。
52.臺中福平里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亥○○)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1頁)。
53.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亥○○)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42至144頁)。
54.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T○○)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64頁背面)。
55.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2012年09月21日一屏東字第00245號書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莎韻尤命)帳戶知個人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起之交易明細 (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69至171頁)。
5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101年11月6日國世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d○○)帳戶100年1月至101年10月30日止之交易明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178頁)。
5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30日三信銀管字第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號(戶名:H○○)帳戶自101年5月1日至101年11月28日客戶帳卡明細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4至5頁)。
58.大眾銀行101年10月01日眾個營密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q○○)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21日交易明細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6至9頁)。
59.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101年9月21日玉山個(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g○○)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100年起至101年8月28日之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10頁、第17至18頁、第22頁)。
6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101年9月25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q○○)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100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7日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23至30頁)。
61.臺中東興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 (戶名:莎韻尤命)帳戶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振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87至88頁)。
6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士堯)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清單(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㈣第278至279頁)。
63.被告q○○、巳○○、d○○、張瑞賢、x○○、亥○○、甲甲○○、甲庚○○、g○○、H○○、甲乙○○、c○○、天○○、M○○、寅○○等15人最近兩年入出境資料(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37至39頁)。綜上各節相互佐證,上揭被告等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五)就被告S○○、戌○○部分:
1.訊之被告S○○、戌○○固不否認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惟就其等參與程度一節:
⑴被告S○○辯稱:伊不是詐欺集團負責人,也不是首腦,伊是因為缺錢才會加入詐欺集團,不是伊去籌組,100年3月辰○○跟「大胖董」(臺語音)找伊加入,辰○○帶伊去舞廳跟「大胖董」認識,因為伊國語說不好,沒辦法去菲律賓,所以在臺灣負責找人,伊只有找甲未○○、V○○加入,其他的人伊不知道他們是怎麼加入的,這個詐欺集團其他的部分伊都沒有參與云云。選任辯護人亦為被告S○○辯護稱:本案詐欺集團實際出資者即老闆為「大胖董」,實際負責人為辰○○,國內主管為甲未○○,S○○因辰○○介紹認識「大胖董」,受「大胖董」委託幫忙找人參加詐欺工作,僅受「大胖董」指示,負責集團人員招募、溝通聯繫、安排人員出國等行政庶務,S○○對於集團內之決策、各區詐騙案件之進行、帳務管理等核心事務,均無置喙餘地,S○○並非老闆或國內事務之負責人,無起訴書所指與戌○○合夥共同詐欺集團之情事。部分共同被告指稱S○○為老闆,實僅因S○○介紹渠等加入集團,或因S○○負責居中溝通聯繫,因而誤認S○○為實際負責人。
⑵被告戌○○辯稱:伊知道綽號「阿鐵」的W○○在菲律賓做詐騙,伊在菲律賓有朋友,伊只有101年5月左右請伊菲律賓的朋友幫W○○租房子做機房,W○○說有賺錢會從他的股份裡面拿一點給伊,伊不知道W○○跟誰一起做。W○○有問題時會請教伊,問伊有關人員變動或是有人生病要回臺灣怎麼辦等事,他想參考伊的意見,伊有辦法就幫他,沒辦法就沒幫他,此外伊沒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伊沒有負責菲律賓機房人員的調動云云。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戌○○辯護稱:戌○○就起訴書所列4個機房均無出資,亦無與S○○共同合夥籌組境外詐欺機房,戌○○除曾於S○○經營之車行與甲未○○、甲午○○等人有數面之緣,與多數被告均未曾謀面,縱戌○○有出入S○○經營之車行,亦無與之共同籌組詐騙集團之情事。又戌○○雖於電話中與菲律賓當地之共同被告有所聯繫並提及人員之調度問題,此純粹基於較年長之地位而向W○○等人提出建議,實無據此即定戌○○為詐騙集團首腦或與D1、C3、B1機房人員共犯詐欺取財罪之情事。另卷內通訊監察譯文中雖有戌○○與W○○之對話提及營業額之數額,惟除W○○外,無其他之「桶仔主」或相關人員向戌○○報告營業額,此應係W○○要求戌○○為期承租房屋時所承諾將酬謝戌○○且為確保戌○○日後可持續提供其所需資源而所為取信戌○○之舉云云。
2.經查,被告S○○、戌○○經由被告辰○○從中介紹聯繫,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之我國籍成年男子,共組本案詐欺集團等情,業經被告辰○○於101年12月14日偵訊時以證人身份證稱:當時有一個「大胖董」,是伊去跟他談要不要成立機房的事,是伊先跟「大胖董」談了之後,再用skype讓他們去聯絡,可以時,他就幫我們成立這家公司,S○○、戌○○在臺灣幫忙「大胖董」找人處理臺灣的事務,還有找過來菲律賓機房工作的人,他們怎麼抽成伊不知道,本來不是很順,後來開始有盈收,本來伊也在裡面學習,100年底伊才開始跑外面,「大胖董」有什麼事情,就透過伊用skype跟S○○、戌○○聯絡,成立機房的費用,都是「大胖董」拿披索 (菲律賓幣)給我們,沒有從臺灣拿錢過去。伊很早就認識S○○,他說他缺錢,伊說沒關係,臺灣的部分請他負責幫忙,酬勞的部分是「大胖董」跟他講,伊不清楚,伊也沒有拿錢給S○○過,S○○、戌○○都是幫「大胖董」處理臺灣這邊的事,伊負責菲律賓的事務等語綦詳(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77至178頁);且D1機房管理人即甲丑○○於101年10月16日警詢供述、本院102年6月13日審理時證述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10頁、本院卷㈨第21頁背面至第29頁)、B1機房管理人即被告g○○於101年11月23日偵訊時供述(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㈤第377頁背面)其等均有接觸過「大胖董」該人,堪信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之我國籍成年男子,應確有其人,且為本案詐欺集團幕後首腦之一,要無疑義。
3.被告S○○、戌○○亦為本案詐欺集團幕後首腦,而分由被告S○○在臺灣地區負責集團成員招募、菲律賓機房所需軟硬體設備之供應、機房運作相關事務之後援、詐欺所得款項之帳務總理等事務、戌○○負責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之調度等情,有下述事證可資佐證:
⑴依卷附被告甲未○○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S○○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3月31日至101年4月6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82至291頁、卷㈥第307至316頁,並節錄如附表八之一所示),可知被告S○○就機房成員前往菲律賓時順便攜帶機房所需設備、機房人員前往菲律賓時遭拒絕入境遣返回臺、甲未○○整理結算101年3月份D1、C3、C2等3個機房之總進帳金額、總開支金額、淨利等,對甲未○○均多有指示,且依2人言談內容顯示「華哥」即被告戌○○就菲律賓機房事務、詐欺所得帳務均有所悉,亦有指示。又依被告X○○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S○○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公用電話於101年7月10日下午6時29分9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44頁,如附表八之二所載),被告S○○主動以公用電話聯繫X○○,詢問D1機房運作狀況,並建議使用「語查機」。觀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核與被告甲未○○:①於101年9月5日警詢時供稱:S○○應該是詐欺集團老闆,綽號「華哥」應該是S○○的合夥人。臺灣這邊都是聽從S○○的指示行事,伊聽說「華哥」是負責菲律賓的詐欺集團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37頁);②於101年9月14日警詢時供稱:菲律賓機房電腦手每天5、6,點,最晚8點多跟伊回報下課,並向伊匯報營業額多少,伊把4個機房的營業額總數向S○○回報。S○○負責臺灣員工的工作分配,「華哥」戌○○負責菲律賓話務機房人員的管理及決定桶仔主是誰擔任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8頁背面至第9頁);③於101年9月14日偵訊時供稱:伊是向S○○負責,S○○交代伊進來的人,由伊分派給他們做等語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8頁背面);
④於101年11月15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伊是對S○○,伊知道「華哥」負責菲律賓機房人員調動,臺灣的人就是由S○○來管理。第一個成立的機房,伊是跟X○○過帳,X○○那團的管理人是否張哲源伊不知道,伊有時候也會跟張哲源對帳,但是菲律賓的成員調動是由「華哥」在負責,要由誰當機房的管理人是「華哥」在決定,伊打電話過去就是找團裡面比較老的成員,他們才有手機可以對外聯絡。菲律賓那邊會跟「華哥」對帳,S○○也會跟「華哥」對帳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41至244頁);⑤於101年11月21日警詢時供稱:通訊監察譯文中彙報機房業績時稱「大胖子」、「長腳」、「阿鐵」等綽號代表3個機房,是S○○跟伊說D1機房以「大胖子」為代號、C3機房以「長腳」為代號,C2機房以「阿鐵」為代號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79頁背面);⑥於101年11月21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們的錢都沒有放在銀行,保時捷那邊把錢拿給酉○○,酉○○拿給伊,如果錢太多,伊就會拿給S○○,拿那些現金去發放員工薪水,根本就沒有存在銀行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10頁);⑦於本院10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時供稱:菲律賓機房每天向伊報帳,每個月月底結帳伊會向S○○報告,伊會列印後拿每個月的月結表給S○○看,在臺灣伊就對S○○負責。有些員工的薪水是放在S○○那裡,例如S○○的姪女I○○的薪水,之前有一次要用錢,臨時不夠,S○○叫伊去找V○○拿過一次,應該是他把錢放在V○○那裡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80頁背面至第181頁)相符,堪信被告甲未○○上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述,應屬實情。被告甲未○○於本院102年6月13日審理以證人身份證述其與S○○聊誰做多少、要花多少錢等事,因為伊是S○○介紹進去,伊想說跟他講沒差,警詢時伊說「華哥」應該是S○○的合夥人,是伊自己猜想的,伊說「華哥」負責菲律賓的詐騙集團,是伊聽來的,因為伊一般都不會跟「華哥」聯絡云云 (見本院卷㈨第37至47頁),顯與上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之客觀事證不符,自不足採為有利被告S○○、戌○○認定之依據。
⑵被告戌○○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承:警方有播放通訊監察音檔給伊聽,裡面叫「華哥」的人跟這些對象的通話內容,是伊本人跟這些對象通的電話,通話裡面的「華哥」確實是伊本人等語(見偵字第25149號卷第70頁背面);於101年11月17日偵訊時供承本案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其中「華哥」之人是其本人無誤等語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60頁背面)。而依卷附同案被告W○○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5月3日至101年7月19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39至343頁,節錄如附表八之三所示),可知C3機房負責人「阿鐵」即W○○於每日機房工作結束後,於下午5、6時均會向被告戌○○報告當日機房詐騙所得成果,並就機房運作過程如有發生網路斷訊、大陸地區系統維修、菲律賓警方查緝等問題告知被告戌○○,聽從被告戌○○之指示,被告戌○○亦會詢問各該筆詐欺所得款項,負責接聽電話之一、二、三線成員為何人;參之被告辰○○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戌○○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7月17日下午9時31分3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1至352頁,見附表八之四,被告辰○○於本院審理時業已承認該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其所使用(見本院卷第135頁背面至第136頁)】,被告辰○○就W○○向戌○○告知菲律賓警方查緝機房一事,亦指示辰○○將機房人員移至辰○○所住之「22號」。被告戌○○辯稱其僅幫W○○租房子做機房,其有基於較年長之地位而向W○○提出建議云云;被告辰○○於本院102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戌○○只是負責幫忙找人云云(見本院卷㈥第149頁)、於本院102年6月13日審理時證稱其在集團內很少跟戌○○聯繫,戌○○沒有指揮其做事,戌○○是幫「大胖董」處理臺灣這邊的問題云云(見本院卷㈨第50頁背面至第55頁),顯均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之客觀事證不符,均無足採。
⑶又觀之卷附被告甲午○○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戌○○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1年5月1日至101年7月2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59至362頁、第298至301頁,節錄如附表八之五所示),可知C3機房電腦手「阿宗」即被告甲午○○於C3機房工作結束後,約下午5、6時亦會向被告戌○○報告當日機房詐騙所得成果,被告戌○○就較大額之詐欺所得亦會詢問負責接聽電話之一、
二、三線成員為何人,且依101年7月22日下午5時17分19秒(附表八之五編號11.)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戌○○並向C3機房管理人v○○指示C3機房成員之調動。被告甲午○○於101年12月3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v○○本來跟伊一樣都在「眼鏡」那裡做,後來「眼鏡」跟「華哥」合夥,我們就過去「華哥」那裡,一起去的還有申○○、甲巳○○。101年農曆年後回到菲律賓,C3機房和阿元的機房各自運作,人員會有調動支援,這部分應該是「華哥」在處理等語(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㈥第147頁背面至第148頁),核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顯示之情形相符,應堪採信。被告戌○○辯稱並無其他機房之「桶仔主」或相關人員向其報告營業額云云,洵無足採。被告甲午○○於本院102年6月27日審理時證稱:伊有電話跟戌○○報帳,是因為v○○跟伊說,老闆說叫伊下班時跟戌○○說我們今天做多少,v○○交代伊什麼伊就做什麼。v○○跟伊說打給「華哥」報一下帳,伊就會打,有好幾次,有一陣子時間比較長是2個禮拜,有上班就報帳,內容是講今天做多少。偵查中伊比較緊張,伊想要自保,實際上伊只知道伊的老闆是「成哥」,「成哥」有無跟「華哥」合夥,伊不清楚云云 (見本院卷㈩第28至34頁),應係迴護被告戌○○之詞,自不足採為有利被告戌○○之認定。
⑷另參以:
①被告S○○於101年11月7日偵訊時供承:所有臺灣這邊的業務是伊在負責,甲未○○打電話給伊,他要取得伊的信任,因為這個帳做出來是大家的,甲未○○是因為伊才來做這個工作,伊負責的是臺灣這邊業務的管理等語(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34頁背面至第136頁)。
②被告V○○於本院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伊本來是在中區公所當臨時代工,101年2月底時伊去找伊弟弟S○○,伊知道S○○有員工在菲律賓,但不知道在做什麼工作,伊想去國外做,但S○○說伊不適合,101年2月29日左右S○○叫伊去跟著甲未○○做,之後伊就跟著甲未○○。後來伊有跟S○○說伊不要做了,S○○拿員工110萬元的薪水給伊,叫伊說員工回來要讓他們領,伊叫他存入他的帳戶,他說員工回來要領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5頁背面至第6頁)。
③被告酉○○於101年11月28日警詢時供稱:甲未○○會用電腦公事包放錢,叫伊拿去給S○○,時間不一定,伊印象中最多的時候有電腦公事包七八分滿那麼多,有時候V○○會叫伊拿錢給甲未○○、S○○。龔年春要拿東西給S○○時,會透過V○○聯絡伊,叫伊去找甲未○○拿東西給S○○,伊記得伊有拿過別人的證件影本、手機、錢給S○○等語(見偵字第26036號卷第15至16頁)。
④被告e○○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伊將員工護照、機票訂位完成後,出發當天伊將員工護照、機票拿到家樂福後門對面計程車行即S○○家,交給要前往菲律賓的員工,有幾次叔仔S○○在場,他會鼓勵員工出國工作要加油,雖然甲未○○、V○○、大頭沒有告訴伊S○○是老闆,但伊在聽他與員工之間互動,感覺他就像是老闆的口吻在對員工說話。公司只要從菲律賓回來的人員比較多,7至8人以上就會舉辦聚會,聚會時S○○、甲未○○會說些鼓勵員工的話,S○○平常沒有跟我們一起工作,但聚餐時他都會參加,並交代回國員工把護照交給伊去送簽,他通常坐一下和員工說說話就離開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頁背面至第3頁);於101年11月15日偵訊時證稱:S○○會叫伊工作認真一點,伊跟他接觸的感覺就覺得他是老闆。S○○是在幾次聚會中會鼓勵員工好好做,把護照交給伊,請伊幫他們辦簽證等語 (見本院卷㈥第255頁背面);於本院10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101年4月加入,是S○○介紹伊給甲未○○認識。員工聚會辦的時間不一定,S○○有參加過幾次,S○○參加的時候,人都很多,伊不太知道張勝興講什麼,但有聽到他有說一些鼓勵的話,例如要多加油、多認真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88頁背面至第189頁);於本院102年6月27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警詢時伊說負責人是S○○,是因為我們出國的據點都是在S○○的計程車行,當要出國的員工在那邊等待一些還沒到的人,因為我們都會聚集在那邊,當時有幾次見到S○○,聽他講話輩份感覺就很像老闆,S○○是對大家講工作認真一點。伊拿護照過去,張勝興會跟伊講護照怎麼辦,會問伊今天有辦誰的護照,伊就放在桌上,如果這個人的護照有什麼問題,他通常會跟伊講。伊有參加聚餐,聚餐時S○○在聊天談吐間會有一些激勵的話語,所以感覺他比較像老闆等語(見本院卷㈩第11至16頁)。
⑤被告甲丑○○於本院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菲律賓D1機房先成立,之後才陸續成立v○○、W○○、g○○管理的機房,有從張哲源和伊管理的D1機房調派人手到v○○管理的機房,是「華哥」戌○○負責調動機房人員。甲未○○是臺灣負責發放薪水的,李連春負責我們在菲律賓對外的外務如找房子、網路、買東西或修電話,S○○是老闆。伊所述有關甲未○○、辰○○、S○○、戌○○在集團分工的情形都實在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於本院102年3月2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管理的機房跟v○○、W○○、g○○管理的機房都是同一個老闆,老闆是「胖董」,「華哥」也會負責調動機房的人員,他應該主要是負責找人,新的人由他安排到哪個機房,如果有新的人安排到伊的機房,他會透過甲未○○或許國聖跟伊講有新人要來,新來的人問是誰找他來的,他們也都會講是「華哥」找的,S○○負責的部分應該也是跟「華哥」一樣負責找人,S○○是張哲源的叔叔,機房的成員、臺灣的成員都對S○○很客氣,帳上記載「打鼠」的意思是指錢寄放在S○○那裡,「打元」是指錢寄放在張哲源那裡等語 (見本院卷㈥第11頁),被告甲丑○○上揭所述,核與附表八之一至附表八之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彰顯被告S○○與甲未○○、X○○之對話、被告戌○○與W○○、李連春、甲午○○之對話,其2人均具有主導、指示地位之情形相符,堪信屬實。至被告甲丑○○於本院102年6月13日審理時雖以證人身份證稱: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伊說S○○是老闆,是因為他是張哲源的叔叔,伊以為他是老闆,本案的老闆應該是「大胖董」(臺語音),伊在菲律賓有見過「大胖董」,是101年農曆過年前伊跟張哲源去見「大胖董」,聽張哲源跟他講電話的感覺,「大胖董」才是集團的老闆。伊不認識「華哥」戌○○,但在S○○的車行有見過1、2次,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準備程序時伊說戌○○負責調度伊和v○○的機房、找人,是伊在菲律賓工作場合聽人家聊天時說的,伊忘記聽何人說的,伊沒有接受過戌○○的指揮調度,沒聽說有同事是戌○○介紹來的云云(見本院卷㈨第21頁背面至第30頁),惟被告甲丑○○在菲律賓時既已經見過「大胖董」該人,且其依張哲源與「大胖董」對話之感覺,認為「大胖董」是老闆,何以其於本院送審訊問時仍指稱S○○為老闆?又其所述是在菲律賓工作場合聽聞人家聊天時說戌○○負責調度機房成員,然其為D1機房管理人,機房成員如何安排、流動,由何人居中調派,其豈有可能不知,而需聽聞他人提及?證人甲丑○○於本院102年6月13日審理作證時所述,顯係迴護被告S○○、戌○○之詞,誠難採信。
⑥被告p○○於101年10月16日警詢時供稱:D1、C3、C2、B1的老闆是「華哥」及「家樂福」,「華哥」負責4個團的人員掌控及調度,「家樂福」負責財務部分等語(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㈦第332頁);於101年11月26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伊在車行跟「鼠哥」S○○聊天時,他說他們的人在100年3月時已經開始上班,伊在臺灣見過戌○○2、3次面,他跟S○○是合夥的,戌○○負責人員調動,在菲律賓調動是他在指揮,S○○負責管錢、收錢等語(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138頁背面);於本院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伊知道集團臺灣有2個幹部,一個是「鼠哥」、一個是「華哥」,「華哥」負責管人事,「鼠哥」負責管理錢,幕後還有沒有人伊不知道,機房有事情管理人張哲源、甲丑○○、v○○都是和這2個人聯絡,「鼠哥」名字叫做S○○,他還有另一個綽號叫「家樂福」,「華哥」名字叫做戌○○。「B哥」是李連春,辰○○在菲律賓找機房租房子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38頁背面);於102年3月2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於101年1月31日過去菲律賓時,換到「長腳」詹誌誠管理的機房,是臺灣這邊「華哥」安排的。臺灣這邊人事調動是「華哥」負責,伊是到計程車行的時候被告知要過去v○○那裡,我們要去菲律賓前會在大業路S○○的計程車行集合,伊問其他人去哪裡,他們說是「華哥」叫他們去哪裡。張哲源、甲丑○○幕後負責的人伊不知道,伊只知道「華哥」負責菲律賓機房人員調動,「鼠哥」負責我們的薪資,還有如果要借款可以跟「鼠哥」調錢,或是打電話跟「阿春」龔年春講,但是甲未○○還是要問「鼠哥」。去菲律賓時,伊問「阿元」張哲源要借錢,張哲源就說要看「鼠哥」是否同意,後來伊有借到錢等語(見本院卷㈥第24頁);於本院102年6月13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鼠哥」S○○在集團內是管錢的,伊要跟公司借錢,伊打給「鼠哥」,他跟伊說等一下,他要問一下,伊前往菲律賓的機票簽證、護照及車資是S○○交給伊的,伊在S○○的計程車行拿到這些東西,S○○跟伊說去他那邊拿比較方便。伊在聚餐時見過戌○○,一次是吃尾牙,一次在計程車行買東西回來吃,一次是要出國時看過他,伊在送審訊問時說戌○○負責管理人事,因為戌○○在我們要過去菲律賓時,就是我們2、3個人要過去菲律賓,戌○○會跟我們交待一下,說不要亂跑之類的,戌○○在集團安排人的調度等語(見本院卷㈨第31至35頁)。
⑦被告I○○於101年11月30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伊第一次出境去菲律賓是公司送伊出去的,公司是伊叔叔S○○開的,伊自己要去的,伊的薪水是回臺灣再領現金,是寄伊叔叔S○○那裡等語(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05至206頁);於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是伊叔叔S○○介紹伊去菲律賓機房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79頁背面);於本院102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100年5月份伊沒有工作,是伊叔叔張勝興找伊去的,S○○叫伊去菲律賓工作,他跟伊說去菲律賓從事詐騙、接電話,伊本來不知道S○○在做詐騙,是他找伊那天伊才知道,S○○跟伊講完之後就馬上安排伊過去菲律賓,伊是100年7月9日前往菲律賓加入詐欺機房,前往菲律賓的機票、簽證是張勝興幫伊辦的,伊的薪水都放在S○○那裡,回臺灣再向S○○領薪水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29頁背面)。
⑧被告D○○於102年4月1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是透過女朋友T○○的朋友認識「鼠哥」S○○,當時伊的經濟狀況不好,「鼠哥」覺得伊可以,就讓伊到菲律賓去,他有說到菲律賓是從事接電話詐騙的工作,伊到菲律賓是「鼠哥」安排的。伊4次去菲律賓的期間,有換過機房,第1次去菲律賓是在張哲源的機房,第2次去菲律賓先短暫在v○○的機房,換機房是「鼠哥」安排,伊還沒到菲律賓之前,他就先跟伊說,伊沒有問他換機房的原因,第3次到菲律賓換到許元榕的機房,也是「鼠哥」跟伊說的,101年3月9日時伊本來想離開不做,但因為已經加入,且伊當時也住在臺中,「鼠哥」、「春哥」他們都跟伊聯繫,勸伊繼續做,伊受不了金錢誘惑,101年3月29日同意繼續幫「鼠哥」做這個工作,「鼠哥」跟伊說這次去菲律賓就到W○○的機房,第4次去菲律賓,曾經到陳柏峯的機房支援,當時是「鼠哥」跟伊說g○○的機房剛成立沒有人,要伊去支援,所以第4次到菲律賓伊先回W○○的機房約5、6天,應該是101年7月28日g○○的機房開始之後,伊就過去支援等語 (見本院卷㈦第131頁背面)。
⑨被告O○○於101年12月14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這個集團是戌○○跟伊叔叔S○○合夥的,辰○○不是老闆,是他負責四桶的接應等語(見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171頁);於本院102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這4個機房都是S○○與戌○○合夥的,這是伊去菲律賓後第1次回臺灣時聽S○○講的,當時伊去找S○○,伊跟他說伊都在菲律賓,S○○才跟伊講,他說我們現在做的機房都是他跟戌○○在負責的,臺灣這邊都是他介紹人過去,戌○○處理菲律賓的人員調動等語(見本院卷㈥第139頁)。至被告O○○於本院102年6月27日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證稱:伊一開始先在廟會認識辰○○,他跟伊說菲律賓有工作叫伊過去做,100年3月份過去菲律賓擔任二線,伊於102年3月28日準備程序時說4個機房都是S○○跟林文化所管,那時伊放假回來,去找伊叔叔S○○,伊跟伊叔叔說伊在菲律賓工作,他叫伊要好好做,他說那跟我們有關係,剛好「華哥」戌○○也在那邊泡茶,伊自己誤以為他們2人是合夥云云(見本院卷㈩第18頁);惟其同日亦證稱:伊跟S○○講伊在菲律賓工作時,沒有具體明確跟他講伊在菲律賓從是詐騙工作、在誰的機房工作。(嗣改稱)那時伊是跟S○○說伊在菲律賓工作,伊記得伊有跟他說伊在做詐騙集團,伊沒有具體描述我們集團的成員有哪一些人、大概在哪一個地點,S○○就跟伊說這是跟我們有關係的,他的意思是叫伊要好好做,跟我們有關係,他只有這樣說,都沒有解釋。伊與S○○在此之前沒有任何仇隙等語(見本院卷㈩第19至20頁)。則依被告O○○上揭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未曾向S○○表明其在菲律賓是從事詐騙工作 (或其之後改稱係未向S○○具體描述所參與者是何詐欺機房、所在地點),被告張勝興倘非早知O○○所參與者係自己籌設之詐欺集團,豈有可能如此明白表示這跟我們有關係、要好好做等語,被告O○○上揭於本院審理證述是其自己誤以為S○○、戌○○為合夥云云,明顯係迴護被告S○○、戌○○之詞,亦難信實。
⑩被告徐慶祥於102年4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公司老闆是S○○,伊在臺中市區見過S○○,是101年6月份,因父親住院開刀,伊回臺灣向公司拿薪水3萬元的那段時間,公司有聯繫伊何時再過去菲律賓,張勝興有找伊出來喝茶,跟伊談做三線的事,他說伊做二線成績不理想,問伊要不要換個方式要不要做三線,他說收入會比較好,當時伊不知道他是老闆,在此之前伊沒有碰過S○○,後來伊回菲律賓問W○○才知道S○○是老闆等語(見本院卷㈧第44頁背面)。至被告徐慶祥於本院102年11月14日審理時雖改供稱:伊在交保之前在看守所禁見房,有同房的人去開庭,不是本案被告,他說開庭回來時在車上時碰到甲未○○,甲未○○跟他說公司老闆是S○○,伊怕沒辦法交保,為了想交保,所以之前才說老闆是S○○,但伊從頭到尾都不認識S○○,伊沒跟S○○喝過茶,喝茶的事是伊亂講的云云(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惟被告徐慶祥於警詢、偵訊時均未曾供稱S○○為公司老闆一情,嗣其於本院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後已經本院諭知交保釋放,其於本院102年4月18日準備程序時供稱S○○找其喝茶談做三線的事一情,顯非為交保始為此供述,被告徐慶祥本院102年11月14日審理時翻異前詞之所述,洵無足採。
⑪被告C○○於102年4月11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加入詐欺機房不需要面試,但是有去KTV唱歌、看一下,是v○○的朋友「華哥」要看一下伊長得怎麼樣,看伊會不會說話,「華哥」當場有跟伊說可以加入,還跟伊說加入這個可以賺很多錢,講得很好,叫伊放心過去菲律賓,意思就是不會被抓,伊不知道「華哥」的全名,是「小美」還有一些朋友說「華哥」要看會不會說話,才能確定能不能去菲律賓機房,但「華哥」沒有在機房裡面,伊見過「華哥」之後約1、2週就去菲律賓等語,且經本院提示偵字第20667號卷㈩第26頁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後,指認「華哥」即該指認表編號11之戌○○(見本院卷㈦第124頁)。
⑫合上所述,堪信被告S○○、戌○○確屬本案詐欺集團幕後操控集團運作之人,被告S○○、戌○○及其等辯護人前揭所辯,均不足採。
4.至被告S○○之辯護人雖另為被告S○○辯護稱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為警查獲後,指示甲未○○匯款至菲律賓之人是張哲源,並非S○○云云;又被告甲未○○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本院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10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時亦均供稱:是張哲源打電話回來給伊,叫伊把錢轉到菲律賓,101年8月24日、28日、29日3天匯款金額都是張哲源跟伊講的云云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53頁、本院卷㈡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卷㈤第181頁)。惟觀之卷附被告甲未○○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36至337頁),被告甲未○○於101年8月23日上午8時6分53秒與在菲律賓之集團成員「大兵」聯繫確認菲律賓機房遭菲律賓警方查獲後,旋即分別與S○○、張哲源電話聯繫,並通知張哲源前往S○○住處商議【其中101年8月23日8時21分9秒、8時55分59秒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阿元」張哲源)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節錄如附表九編號1.、2.所示】,其後甲未○○即與業信旅行社負責人陳春蘭聯繫訂購同日下午前往菲律賓之機票,安排張哲源前往菲律賓處理後續事宜,此足見被告甲未○○於本案菲律賓詐欺機房遭查獲後,S○○亦於第一時間即得悉上情,並進而與張哲源、甲未○○商議確認後續如何補救處理,只是其後匯往菲律賓之款項金錢多少、如何匯款等細節,係由張哲源與甲未○○聯絡處理,是被告S○○之辯護人此部分所辯,亦無足取。
(六)起訴意旨雖認被告V○○參與期間為101年3月間某日起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為警查獲止云云。就此,被告V○○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本來是在中區公所當臨時代工,101年2月底時伊去找伊弟弟S○○,伊想去國外做,但S○○說伊不適合,101年2月29日左右S○○叫伊去跟著甲未○○做,甲未○○叫伊辦員工出國的護照、機票,102年3月1日起參與匯款。之後伊知道是國外菲律賓那邊詐欺的錢,伊覺得良心不安,101年4月初伊就跟甲未○○說伊不要做了,後來伊去補習班報考公職,用這個藉口離職,最後一次101年6月1日匯款後伊就沒做了等語。查起訴意旨此部分所認,主要乃以被告酉○○於101年11月28日偵訊時供稱:V○○有辦護照、簽證、機票,也有去跟保時捷拿錢,並有做存現金的事,期間是101年3、4月開始到8月機房被查獲為止云云 (見偵字第26036號卷第66頁背面)及卷附101年8月1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監視器畫面影像照片(見起訴書第187頁之記載,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9頁),因認被告V○○有於101年8月1日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款10萬元至鄭朝瑋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惟查:
1.被告酉○○於本院102年6月27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V○○離開集團的確定時間伊不記得,伊偵查中所述V○○工作到101年8月,當時伊也沒辦法那麼確定,101年8月時V○○已經沒有工作,V○○離開時伊還在集團內。101年2、3月之後伊有去跟「保時捷」拿過款項,甲未○○或V○○會陪伊去,與「保時捷」見面都是伊一個人,他們在旁邊離伊有一小段距離,見完面的當下就會把錢交給V○○或甲未○○。V○○陪伊去的時間在101年3、4月到6月,101年6月之後伊沒有再與V○○接洽,因為她沒做了等語(見本院卷㈩第3頁背面至第8頁)。
2.被告S○○於101年11月7日、101年12月11日偵訊時供稱:V○○從101年3月左右做到101年5、6月,她跟甲未○○、伊說那是違法的,她不要做,101年6月底之後她就沒有做了 (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33頁背面、第225頁背面);於本院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101年3月伊叫伊姐姐V○○找甲未○○,101年6月初V○○跟伊說好像是在做違法的工作,伊就跟V○○說不然你不要做了,V○○在101年6月底就沒做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4頁背面)。
3.被告e○○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伊進公司甲未○○叫伊幫忙辦護照,由V○○帶伊跟旅行社接洽,‧‧代辦護照員工的照片及身分證影本集中放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3段9樓之11世界之心,如果需要辦護照時,V○○帶伊到世界之心取員工的照片及身分證影本,再到旅行社辦理相關事宜,101年6月V○○離職後,鑰匙就交由伊保管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頁背面);於本院102年6月27日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101年3月伊加入後,有看過V○○,是V○○帶伊去熟悉辦理護照的工作,101年5、6月間,伊有因為其他事項跟V○○碰面過,101年7、8月間就沒有跟V○○碰面接洽等語(見本院卷㈩第16頁)。
4.被告甲未○○於101年9月14日警詢時時供稱:V○○是S○○介紹來上班,她101年3月至6月負責跑旅行社跟匯錢的部分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8頁背面)明確。
5.是綜上同案被告所述,並無人供稱被告V○○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為警查獲時;參以卷附起訴意旨所憑之偵字第20667號卷㈨第79頁臨櫃存款之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該存款憑條上所載存款日期雖為101年8月1日,然同頁檢附之影像照片時間則為101年6月1日上午11時19分49秒許,且該照片內臨櫃辦理無摺存款之人與卷附由被告V○○於101年5月2日、101年6月1日辦理無摺存款至M○○、D○○、鄭朝瑋、p○○、陳淑慧 (正確戶名:莎韻尤命)、亥○○、施沛岑、周佑潔、潘昆志、陳弘珉、蘇嘉雯、鄭憶婷、吳威儂、洪嘉美、許政一、彭瑄惠、Y○○、林育祥等人帳戶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影像照片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23至334頁)內之V○○本人影像均不相同,顯見101年8月1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辦理無摺存摺至鄭朝瑋帳戶之女子並非被告V○○。
6.合上所述,本院認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尚不足為被告V○○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至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為警查獲為止之積極證明,依現有事證,應僅能認被告V○○參與期間為101年3月初起至101年6月1日辦理無摺存款至上揭帳戶時止。
(七)又追加起訴意旨雖依被告癸○○、I○○於偵訊時證述被告何俊德曾任D1機房桶仔主云云,認被告何俊德曾擔任菲律賓機房之管理人。就此,被告何俊德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於張哲源離開、甲丑○○接手桶仔主之前,未曾擔任過D1機房桶仔主等語。而查:
1.被告I○○於101年11月30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訊問以「何俊德本來要接桶仔主嗎?」時,雖有證稱:「應該吧」云云,惟其同時亦證稱:伊也不清楚,100年7月伊去菲律賓是去張哲源的機房,100年還是張哲源管理機房,101年2、3月才換甲丑○○管理,張哲源就沒有管理了,何俊德是二線,我們都叫他阿嘉,他都待在張哲源的機房等語 (見偵字第20653號卷㈧第207頁)。是被告I○○於偵查中,並未肯認何俊德為D1機房管理人。
2.被告癸○○於101年11月22日偵訊時雖證稱:101年5月8日到7月18日伊先到阿元的機房,伊知道桶仔主是張哲源,但有一陣子伊沒有看到他,他不在時是「阿嘉」何俊德在管,伊待了一個月左右就回到v○○管理的機房云云(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294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101年2月8日伊到菲律賓加入詐欺機房,101年5月份伊到一個機房學三線,那個機房伊看到是何俊德在管理,那個機房電腦手叫「阿勝」(音同),伊在這個機房待了快1個月,是張哲源把這個位置交給何俊德做的,101年5月份伊又回去v○○管理的機房云云 (見本院卷㈦第115頁背面)。惟被告癸○○在菲律賓期間,主要係在v○○管理之C3機房工作,其至D1機房支援工作期間不到1個月,即又調回C3機房,此情業經被告癸○○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在卷,則其個人就D1機房管理人之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已有可疑。且本案在D1機房查獲之被告甲丑○○、X○○、甲寅○○、玄○○、甲○○、f○○、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I○○、陳可華、N○○ (u○○、卯○○參與時,何俊德因遭菲律賓拒絕入境,故與何俊德參與期間並無重疊)於警詢、偵訊時,除自白自己參與之工作,並指認相關其他被告分工之情形外,均無人指證被告何俊德在該機房中曾擔任管理人,被告何俊德倘確有擔任D1機房管理人,豈有可能其他在D1機房工作之成員均不知情?被告癸○○所述,顯難逕採為此部分不利被告何俊德之認定。
3.又被告林承諭於本院103年2月17日準備程序時雖供稱:伊開始去菲律賓機房時負責人是張哲源,沒多久張哲源回臺灣,機房負責人就換成何俊德、甲丑○○,何俊德時間不長,因為何俊德後來無法入境菲律賓,所以應該是何俊德先當機房負責人,何俊德之後換甲丑○○云云(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7號卷第39頁);惟其亦坦認稱:伊當時是一線,上面的事伊知道的也不多等語(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7號卷第39頁);參之其於101年11月30日偵訊時,經檢察官訊問以其是否在菲律賓期間都待在甲丑○○管理之機房時,供稱:伊一開始去時是阿元、後來才變成甲丑○○等語 (見偵字第26748號卷第17頁背面),並未提及何俊德曾擔任該機房管理人;又其於本院103年2月1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何俊德曾任機房管理人一節,核與被告甲丑○○於本院103年3月3日審理時供稱:伊100年9月23日第1次前往菲律賓機房接電話,之後都在同一D1機房,當時D1機房負責人是張哲源,101年2月17日伊再到菲律賓,就開始擔任D1機房負責人到被查獲,伊是跟張哲源交接,伊接之前的負責人就是張哲源,伊接D1機房負責人後,張哲源就很少在那邊。何俊德在D1機房是做二線,在伊100年9月23日到D1機房時,何俊德就是做二線等語(見本院卷第167頁背面至第168頁)、被告紀雯儀於本院103年1月27日準備程序時供稱:伊去菲律賓時機房負責人是張哲源,後來變成甲丑○○為負責人,何俊德沒有擔任過負責人等語(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7號卷第30頁)、被告甲未○○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何俊德原本要叫他過去當機房負責人,因為他沒有辦法入境菲律賓,後來叫陳酉信當負責人,結果陳酉信也跑回來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54頁背面)均不相同,且本案在D1機房查獲之機房成員均無人指證被告何俊德在該機房中曾擔任管理人,有如前述,是被告林承諭於本院103年2月17日準備程序供稱何俊德曾任機房管理人云云,自難信實。本院尚難遽認被告何俊德曾擔任菲律賓D1機房之管理人。
(八)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著有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例可參;且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亦有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次按犯罪之行為,係指發生刑法效果之意思活動而言;自其發展過程觀之,乃先有動機,而後決定犯意,進而預備、著手及實行,而犯罪型態有一人單獨為之者,有二人以上為之者;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至於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亦為共同正犯,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亦同負責任(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理由參照),此即學理所稱之「共謀共同正犯」。又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第28條雖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與「預備共同正犯」,但仍無礙於「共謀共同正犯」之存在。故參與共謀者,其共謀行為,應屬犯罪行為中之一個階段行為,而與其他行為人之著手、實行行為整體地形成一個犯罪行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而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自應共同負責。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提供資金至籌設電話機房、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收購取得人頭帳戶、發送不實簡訊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各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依被告S○○、戌○○、甲未○○、酉○○、V○○、e○○、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C○○、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所述,其等所參與者,係跨臺灣、菲律賓與大陸地區之詐欺取財集團,各階段均需有人分工,方能遂行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渠等由共犯「大胖董」負責提供資金在菲律賓籌設詐欺機房、被告S○○負責臺灣方面人員招募、聯繫、總理詐欺所得帳務、並僱由被告甲未○○作為帳務總管,負責與菲律賓機房聯繫、核對彙整機房詐欺所得業績及指派被告酉○○、e○○、V○○、周○○、共犯h○○、侯志中等人負責菲律賓機房後援即辦理前往菲律賓機房成員之護照、簽證、機票訂購及集團成員每月薪資之匯款發放、系統商帳款支付等行政事務、被告戌○○負責菲律賓各機房成員間之調度、被告辰○○負責菲律賓4個機房之租屋、網路設備、物品採買及機房人員接送,菲律賓各機房陸續設立後,共犯許哲源、被告甲丑○○、v○○、共犯W○○、被告g○○則分別擔任各該機房管理人、被告X○○、甲午○○、j○○擔任各該機房電腦手、被告甲寅○○、玄○○、甲○○、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O○○、F○○、甲卯○○、i○○、P○○、Z○○、癸○○、r○○、E○○、甲巳○○、申○○、甲丁○○、壬○○、辰○○、C○○、D○○、o○○、地○○、黃○○、戊○○、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H○○、q○○、c○○、d○○、共犯Q○○、被告甲甲○○、巳○○、甲乙○○、亥○○、M○○、天○○、x○○、甲庚○○、寅○○、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等人先後於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不同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自渠等加入期間擔任第一線、第二線、第三線,被告f○○、J○○、m○○先後於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11.、18.所載不同時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分別自渠等加入期間擔任採買煮飯、翻譯、煮飯人員,客觀行為固為詐欺取財罪犯罪構成要件外之行為,惟其本係基於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之故意而前往菲律賓,而詐欺機房準備膳食、翻譯之目的,係為避免該集團成員外出用餐而增添為警查緝之風險及為解決需與菲律賓人接觸時之語言翻譯問題,堪認其等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中,且其等並約定以前揭比例或固定薪資朋分詐騙所得,足認上揭被告等人均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各自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渠等顯係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各該行為人均應成立共同正犯。又上揭4個菲律賓機房成員彼此間、與在臺灣之幕後操控者S○○、戌○○、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之甲未○○、酉○○、h○○、e○○、V○○、周○○、侯志中等人雖未必熟識,而無直接之犯意聯絡,惟依附表一至附表四「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欄(此欄位所載內容係依據各該機房成員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及其等供述各次前往菲律賓時所在機房位置所彙整)所載各機房成員出境前往菲律賓期間及所在機房,可知本案D1、C3、C2、B1機房間,或因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故機房成員互有流動,且透過被告S○○、戌○○、甲未○○、辰○○居間聯繫、調度,而得彼此互通有無,相互利用,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每日向在臺灣之甲未○○報帳,每月彙整月結業績表予甲未○○,於次月初由甲未○○統一發放薪資,亦經被告甲未○○、甲丑○○、X○○、v○○、甲午○○、g○○等人供述屬實,是上揭被告等人就附表七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自應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負共同詐欺之責任,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大胖董」、h○○、張哲源、W○○、Q○○、少年周○○、侯立中、陳酉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國」、「大兵」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車手集團成員間,均論以共同正犯。
(九)綜上所述,本案上開犯罪事實、部分,事證明確,被告S○○、戌○○、甲未○○、酉○○、e○○、V○○、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C○○、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就渠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有關犯罪事實搬運贓物部分:
(一)訊之被告甲己○○固不否認有與甲未○○於附表五編號6.、8.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各存款30萬元、30萬元至陳玲玲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事實,惟辯稱:伊不知道甲未○○的工作,伊自己做泰式按摩,每天工作16小時,沒辦法過問他的事情。101年8月24日甲未○○因為忙不過來,拿現金給伊,拜託伊幫忙匯款,他好像很急,伊沒有問他要匯到哪裡,伊也不知道那是什麼錢云云。經查:
1.被告甲己○○於101年8月24日上午搭乘被告甲未○○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由甲未○○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上填具存款帳戶、金額、存款人處書寫「本人」,並交予現金30萬元後,依甲未○○之指示,於附表五編號6.所載時間,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30萬元至陳玲玲上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由甲未○○再搭載前往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於附表五編號8.所載時間,在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上填具存款帳戶、金額、存款人處書寫「鄭伊伊」後,將甲未○○所交付之30萬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陳玲玲上開同一帳戶內之事實,業經被告甲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認在卷,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未○○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述情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28頁背面至第130頁),復有被告甲己○○上揭臨櫃辦理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影本及影像照片在卷可稽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9頁、第312頁、卷㈤第236頁),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2.被告甲未○○交予被告甲己○○辦理無摺存款之60萬元現金,係甲未○○所屬詐欺集團在菲律賓之4個機房於101年8月間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詐騙取得之款項及機房成員寄放公司的薪資,甲未○○從中取用匯往菲律賓一情,業經被告甲未○○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述及同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述明確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53頁、第243頁),據此,堪認該60萬元款項確屬實施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贓物無訛。
3.被告甲己○○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甲己○○於101年11月21日偵訊時坦認稱:存款憑條第1張是甲未○○幫伊填的,第2張甲未○○跟伊說不要用真實姓名,所以伊就以鄭伊伊的名義匯款,上面留的電話也是假的等語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76頁背面);於本院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供稱:伊寫「鄭伊伊」是因為甲未○○叫伊不要寫自己的姓名,當時我覺得有點怪怪的,但因為太急了,就沒想那麼多,就照他說的做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3頁背面);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稱:有寫「本人」那張存款憑條是甲未○○進入銀行拿單子出來寫,然後叫伊進去匯款,他在銀行外面等,「鄭伊伊」那張存款憑條是伊自己進去銀行填單後匯款,甲未○○在外面等,甲未○○跟伊說如果要寫名字,不要寫自己的名字,這兩次是同一天辦的,伊都是在銀行門口才拿到錢,甲未○○把錢放在他的皮包裡,皮包放在車子後座,伊當時坐在副駕駛座等語 (見本院卷第214頁背面至第215頁)。基上所述,被告甲己○○就甲未○○委託辦理存款60萬元之舉,顯已有懷疑,其卻仍配合予以存款至陳玲玲上開帳戶內,主觀上難謂無贓物之認識。再者,贓物認識,只須認識其來源確係因財產犯罪所得為已足,提供贓物者究犯詐欺、背信、竊盜或強盜等罪名,並無礙於贓物罪之成立,被告甲己○○辦理無摺存款之資金倘屬合法、正當來源之款項,儘可以自己之名義存款,何需以假名辦理,且被告甲己○○當時係年逾30歲之成年人,有相當之社會歷練、經驗,依當時客觀情事,應可得知甲未○○委託其辦理無摺存款之款項係因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而來之不法贓物。佐以被告甲未○○於101年11月15日警詢時供稱:甲己○○知道伊從事詐欺,但她不知道101年8月24日匯款的目的是做什麼,她知道菲律賓的成員被抓,伊又請她幫忙匯款,她很緊張怕會牽連到她,所以情急之下,將自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的120萬元存款領出,她跟伊說她已經透過匯兌管道匯往大陸地區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53頁背面);於101年11月21日偵訊時證稱:甲己○○於101年8月30日將她國泰世華銀行120萬元領出來,是因為出事情後,S○○跟伊說連我們的口卡片都出來了,所以伊就跟甲己○○說不然你把你的錢領出來,比較不會受到連累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310頁背面),並有被告甲己○○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存卷可參(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274至275頁),益徵被告甲己○○應知悉該60萬元乃甲未○○所屬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之贓物。綜上各情,被告甲己○○所犯搬運贓物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起訴意旨雖認被告甲己○○上揭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云云。惟查:
1.按洗錢防制法第1條規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各種管道漂白非法所得之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以遏阻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其保護之法益係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權;洗錢防制條例第2條明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並於同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者,屬重大犯罪:可見行為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收受、搬運、寄藏、故買、牙保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當然成立洗錢罪,而須上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且行為人基於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防礙該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始克相當。又刑法第349條規定之贓物,以關於他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為限,若係自己財產犯罪所得之物,縱有事後處分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故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之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必均為贓物,其中屬於贓物之性質者,若有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者,洗錢罪固為刑法贓物罪之特別法,惟未具贓物之性質者,自無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者,主觀上對其收受、搬運者為「重大犯罪」所得,當應有認識。
2.被告甲己○○並非詐欺集團成員,並未參與本案詐欺大陸地區被害人之犯行,有如前述,且依被告甲未○○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稱:101年8月24日伊有帶甲己○○去匯款,錢是伊帶在身上,在銀行門口交給她,甲己○○匯款時,伊沒有進去銀行,存款憑條好像是伊在車上寫好才叫她進去銀行。甲己○○匯到菲律賓的錢都是伊交給她的等語 (見本院卷第128頁背面至第130頁),則以被告甲己○○辦理無摺存款之金額合計僅60萬元,又遍觀全卷,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己○○於101年8月24日辦理無摺存款時,知悉被告甲未○○轉匯往菲律賓之犯罪所得金額有逾500萬元,準此,被告甲己○○於101年8月24日轉匯贓款時,其可預見者僅係其所收受之60萬元款項係甲未○○所屬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所得,至於甲未○○所屬詐欺集團詐欺行為之態樣與內容為何?是否屬於洗錢防制法所定義之「重大犯罪」,實無證據足認被告甲己○○就此部分有所認識。而被告甲己○○主觀上對其搬運者為甲未○○所屬詐欺集團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既無認識,自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相繩,本案被告甲己○○所為,應僅構成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搬運贓物罪,起訴意旨認其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之罪,容有未洽。因被告甲己○○於附表五編號6.、8.所示時間,至第一商業銀行頭份分行、苗栗分行臨櫃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陳玲玲名義之上揭帳戶,已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載明,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349條第2項搬運贓物罪論處。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即本案判決犯罪事實)雖有敘及被告甲未○○、酉○○、e○○、甲己○○與同案被告h○○,將共計955萬元(本院認定金額為830萬元,詳後述㈣部分所載)之詐欺所得,分別於附表五所載時間、地點,臨櫃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附表五所示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前揭帳戶內,然所犯法條並未載明被告甲未○○、h○○、酉○○、e○○此部分所為涉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 (見起訴書第22頁、第272至274頁)。而按是否成立洗錢防制法 (修正前)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或同條第2項之常業洗錢罪,依同法第1條、第2條第1款之規定,應以行為人是否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詐欺罪之追查或處罰,而另有掩飾或隱匿自己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洗錢行為為必要,亦即行為人須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詐欺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洗錢之犯意),並有為逃避或妨礙其所犯常業詐欺罪之追查或處罰而有掩飾或隱匿之行為(洗錢之行為),始克相當。若行為人僅單純的提領詐欺所得之財物供己花用,並無洗錢之犯意或無洗錢之行為,自不能以洗錢防制法 (修正前)第9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相繩。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洗錢者利用洗錢行為,掩飾其犯罪事實,逃避或妨礙重大犯罪(同法第3條)之追查或處罰,以阻遏洗錢者享受其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該法第1條之立法理由說明參照),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妨礙國家對於重大犯罪之訴追及處罰」。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956號、94年度臺上字第5441號、96年度臺上字第24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其他使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之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均屬之。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藏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即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對象。查被告甲未○○、酉○○、e○○於101年8月23日菲律賓4個機房為菲律賓警方查獲後,於附表五所載時間、地點臨櫃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分別將詐欺所得存入附表五所示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前揭帳戶內等情,固據被告甲未○○於101年11月15日於警詢、偵訊及本院102年1月3日送審訊問時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㈤第153頁、第243頁、本院卷㈡第12頁)、被告酉○○於101年11月28日警詢、偵訊、本院103年3月3日審理時(見偵字第26036號卷第15頁、第66至67頁、本院卷第168頁背面)、被告e○○於101年11月15日偵訊、本院103年3月3日審理時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254頁、本院卷第168頁背面至第169頁)供認屬實,惟觀之卷附101年8月23日菲律賓4個機房為菲律賓警方查獲後,被告甲未○○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在菲律賓未被查獲之共犯「大兵」、及當日下午搭機飛抵菲律賓之張哲源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歷次通話內容詳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㈥第336頁背面至第337頁,並擷錄如附表九編號3.至8.所示),其等臨櫃存款至陳玲玲、蔣莎密名義申設之前揭帳戶,目的係為動員在菲律賓之人脈打通菲國警方人員,以處理在菲律賓遭扣留之機房成員及湮滅機房內之相關詐騙資料、電腦設備等事宜,是被告甲未○○、酉○○、e○○自行辦理現金無摺存款,並非出於妨礙或阻撓對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其等顯非意在避免追訴、處罰而合法化犯罪所得財物之來源,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因認被告甲未○○、酉○○、e○○之行為應屬行為人對犯罪所得財物之處分行為。是被告甲未○○、酉○○、e○○所為,尚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附此敘明。
(四)至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即本案判決犯罪事實)認被告甲未○○、酉○○、e○○、甲己○○、同案被告h○○ (另請不知情之女友王姿涵辦理臨櫃存款)於101年8月24日、28日、29日共計將955萬元之詐欺所得以臨櫃存款之方式輾轉匯出至菲律賓一節。查101年8月23日菲律賓詐欺機房為警查獲後,係由被告甲未○○本人及其指示之甲己○○、h○○ (另請不知情之女友王姿涵辦理臨櫃存款)、酉○○、e○○分別以臨櫃存款之方式將詐欺所得存入以陳玲玲、蔣莎密名義在第一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申設之帳戶之情,此據被告甲未○○、甲己○○、酉○○、e○○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有如前述,然觀之卷附本判決附表五編號32.至35.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2.、28.至30.)所示之臨櫃存款人「某男」之存款影像及存款憑條影本(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03頁、第314頁、第327頁、第303頁、第334頁、第335頁),該「某男」之真實身分為何人、與本案詐欺集團間有無關係,遍觀全案卷證,並無相關資料足資佐證,實乏證據可認屬本案匯往菲律賓之詐欺所得,自應予排除;另加計附表五編號31.所示起訴書漏列亦由被告酉○○臨櫃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蔣莎密上揭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之25萬元(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㈣第325頁之存款影像照片及存款憑條影本),本院認本案所能認定告甲未○○、酉○○、e○○、甲己○○、同案被告h○○(另請不知情之女友王姿涵辦理臨櫃存款)經手輾轉匯往菲律賓之詐欺所得金額合計應為830萬元,附此說明。
參、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犯罪事實、部分:
(一)核被告S○○、戌○○、甲未○○、酉○○、e○○於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V○○於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 (101年3月至101年6月1日止),就附表七編號10.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於其等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載在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各編號所為,均各犯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x○○於其如附表四編號6.所載前往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就其等如附表一編號23.至26.所載前往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編號10.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C○○就其如附表二編號19.所載前往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就附表七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39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上開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實行)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 (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院99年臺上字第1128號判決參照);又我國刑法原則上採「自己責任主義」,除共犯間存有犯意之聯絡外,行為人僅為其自己之行為負責,乃屬當然,故若行為人確實不知其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則其犯罪惡性究竟尚非等同於明知共同犯罪之人係兒童或少年之人,若此時仍強令行為人負上開法條規定之加重責任,實屬過苛;又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 (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第70條移列為第112條)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雖係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件為必要,其若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 (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欲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行為人明知共同犯罪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就該等情事有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共同犯罪人係兒童或少年,且對於與兒童或少年共同犯罪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查共犯周○○於84年8月間出生,有周○○之年籍資料在卷可稽,其參與本案詐欺犯行時,尚未滿18歲,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所稱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被告甲未○○於59年3月19日出生,亦有其年籍資料附卷可考,於為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被告甲未○○雖辯稱其不知道周○○未滿18歲云云,證人即共犯周○○於本院103年3月3日審理時亦證稱:伊是經由在網咖認識綽號「大胖」(臺語音)的朋友介紹而認識甲未○○,「大胖」看伊沒有錢,帶伊去網咖跟甲未○○認識,伊加入是甲未○○跟伊面試,面試時甲未○○有問伊幾歲,是否熟知辦理銀行匯款、護照的工作,伊告訴甲未○○伊滿18歲,因為甲未○○有說未滿18歲不讓伊工作,甲未○○沒有拿伊的身份證來看,也沒有問伊讀何學校云云(見本院卷第105頁背面至第116頁),惟證人周○○本院同日審理時亦證稱:伊當時看起來就未滿18歲,「大胖」知道伊未滿18歲,伊也不知道甲未○○為何會相信伊說滿18歲,伊不知道「大胖」有無跟甲未○○講,當時伊在念僑泰中學高職部夜間部,但伊休學等語(見本院卷第105頁背面至第116頁);且觀之卷附少年周○○之照片(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66頁),面貌較之同年齡者更顯青澀,從其面貌外觀判斷即可疑其年齡應不滿18歲,倘甲未○○以年滿18歲作為雇用之條件,並先予面試,豈可能就此均未有質疑?參以被告甲未○○於101年9月5日在臺南高鐵站與周○○一同為警查獲後,於101年9月6日警詢時供稱:伊昨天因為擔心周○○未成年,會影響前途,所以不想供述他參與的情形,周○○都負責跑腿雜務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143頁),堪信被告甲未○○應明知或可得而知周○○為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甲未○○就其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且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另起訴意旨雖認周○○與被告酉○○、h○○、V○○、e○○等人均受被告甲未○○指示分工辦理在臺灣地區之機票訂購、匯款等事務,則就被告酉○○、h○○、V○○、e○○等人是否知悉周○○為未滿18歲少年一節,依少年周○○於101年9月6日警詢時供稱:S○○伊叫他叔叔,101年7月多「春哥」找伊一起去找S○○去五角船板吃飯,V○○伊不認識、e○○伊不認識,伊只有講過幾次話,是去五角船板吃飯時有來,h○○伊不認識,也是去五角船板時有來才認識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268頁);於同日偵訊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多多e○○有時會拿護照給伊,去業信旅行社辦機票等語 (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㈠第328頁);於101年12月13日警詢時供稱:e○○吃飯時有見過面,甲未○○會要伊拿錢給她,其他的時候我們就沒有接觸等語(見偵字第19651號卷㈦第6頁背面);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證稱:在庭的被告S○○、戌○○、酉○○、h○○、e○○、V○○都沒有跟伊一起去長灘島玩。伊不知道S○○是誰,伊有去過大業路的計程車行放辦護照剩下來的錢,把錢放在抽屜,伊就走了,甲未○○有告訴伊如果他不在,錢要放在哪個抽屜。伊想不起來聚餐時有無看過S○○、戌○○、酉○○、h○○、e○○、V○○,現在時間過太久,伊想不起來,偶爾甲未○○帶伊去吃飯,可能伊有看過,但年紀有差,不好意思跟他們講話,沒有跟他們很熟識。(改稱)e○○在吃飯時伊看過,在業信旅行社也有看過,但沒什麼交談,h○○在吃飯時伊有看過,戌○○在吃飯時伊有看過,伊想不起來吃飯時有無看過酉○○,工作上沒有接觸過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背面至第117頁),所述核與被告甲未○○於本院供稱:伊沒有固定的辦公室,伊會租套房放電腦跟菲律賓通話,該套房只有伊一個人會在那裡,其他在臺灣的成員e○○、酉○○、h○○、V○○、周○○,伊需要他們做事的時候才打電話給他們約在外面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80頁背面、本院卷第128頁);被告酉○○於本院10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時供稱:S○○介紹伊跟甲未○○認識,替甲未○○做事,甲未○○給伊手機,打手機跟伊聯絡,會叫伊到他租的套房附近或他指定的地方見面等語 (見本院卷㈤第181頁);被告h○○於本院102年3月14日準備程序時供稱:甲未○○都是打電話跟伊聯絡,叫伊在路邊等他,不會叫伊去他的套房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88頁背面)相符,是周○○與被告酉○○、h○○、e○○、V○○間,雖均屬本案詐欺集團負責臺灣事務之成員,然顯係分別與甲未○○接洽,彼此間顯少直接接觸,本案尚難認被告S○○、戌○○、酉○○、e○○、V○○就周○○係未滿18歲之少年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等就前開所犯詐欺取財罪,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13號、98年度臺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C○○、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前往菲律賓從事電話詐騙犯行,其等彼此間、機房成員與在臺灣之幕後首腦S○○、戌○○、負責相關行政事務之甲未○○、酉○○、h○○、e○○、V○○、周○○雖未必相互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惟依附表一至附表四「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欄 (此欄位所載內容係依據各該機房成員之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及其等供述各次前往菲律賓時所在機房位置所彙整)所載各機房成員出境前往菲律賓期間及所在機房,可知本案D1、C3、C2、B1機房間,或因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故機房成員互有流動,且透過在臺灣主導犯罪之被告S○○、戌○○、負責臺灣事務之甲未○○、酉○○、e○○、V○○、周○○、4個機房管理幹部之被告辰○○、負責設定電腦、電話語音網路介接及提供排除網路介接障礙技術之系統商、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及車手集團等成年共犯,並與之謀議,始得備齊各項犯罪工具及所需人力,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並由各機房管理人或電腦手每日向在臺灣之甲未○○報帳,每月彙整月結業績表予甲未○○,於次月初由甲未○○統一發放薪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而非單以各別行為人之進行階段,分別論處相異之罪名。是被告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C○○、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 (以上各被告實際共同參與期間、參與情形,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與被告S○○、戌○○、甲未○○、酉○○、e○○、V○○、同案被告h○○(本院通緝中)、張哲源(本院通緝中)、W○○(本院通緝中)、Q○○(本院通緝中)、共犯周○○、侯立中、陳酉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美國」、「大兵」之成年男子、不詳姓名之系統商及代號「保時捷」之地下匯兌、車手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七各編號所載之詐欺犯行,各於參與本院詐欺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內,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另據被告癸○○之入出境資料,可知被告癸○○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之101年7月18日返臺,短暫停留後,於101年8月7日再度搭機前往菲律賓之詐欺機房,惟其返回國內之時間短暫,且其前往菲律賓後,又返回原所在之犯罪據點即C3機房,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癸○○於出境離開菲律賓返回臺灣期間有脫離該詐欺集團之意思,其既係以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部分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之犯罪計畫,與集團內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其就返回臺灣期間,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負共同正犯之責任,附此說明。
(四)被告S○○、戌○○、甲未○○、酉○○、e○○、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就附表七編號1.、2.、3.、4.、5.、7.、9.所載各次詐欺取財犯行 (被告x○○依其加入時間,僅參與附表七編號4.、5.、7.、9.部分犯行),均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完成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緊接之密接時間內,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各該被害人受騙後接續匯款,各侵犯被害人同一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該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屬接續犯之實質一罪。又就附表七編號10.部分,依卷內現存證據資料,無從特定上開期間遭詐騙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難據以估算實際接獲詐騙電話簡訊回撥受騙之對象多寡,此即影響於詐欺罪數之評價,是此期間內被害人究有幾人,是否係同一被害人,又係何時、如何遭詐騙等均無從證明,惟本案既可確定此段期間內確有被害人受詐騙匯入款項,有如前述,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認定為接續對同一不詳年籍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所得,而就本案全部被告 (除被告甲己○○外)及其他在此期間內參與詐欺集團之共犯,就附表七編號10.所示時間內,各就其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均各論以一詐欺取財既遂罪為適當。再起訴意旨雖認本案被告等人如犯罪事實欄二、三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因各機房成員之薪水係依約定比例於月底由機房管理人統計結算,並於次月月初,按各機房成員要求之方式給付,應以全部被告分別參與詐欺集團之期間,按月計算罪數而分論併罰云云。惟附表七編號1.至9.之部分已足以特定被害人身分,自應以被害人為詐欺犯行罪數之評價,況起訴意旨以按月計算罪數,乃以本案詐欺集團採月結發放薪資報酬之時間、方式為依據,此與詐欺罪係屬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目的顯然有悖,自難以按月分論併罰而認定被告等人犯行之罪數,亦不能因有無查得被害人而異其認定罪數之標準,起訴意旨認應以被告等人參與詐欺集團期間,按月計算罪數部分,容有誤會。
(五)按我國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施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又依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方屬接續犯之範疇,足見「接續犯」之成立,係以時、空密接性為前提要件,即透過對於同一法益之同種類侵害行為繼續不間斷之實行,業已稀釋個別行為之獨立性,致使刑法評價時將之視為單一、整體之犯罪行為,以符合社會一般人對於行為概念之認知,並與行為人之犯罪目的相互結合;至於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態樣,此即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亦已認知該種行為類型之反覆性,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仍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為長期不間斷的反覆實施,均有其可能性,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況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僅將專以觸犯該等法條之罪,為其日常生活之職業者之常業犯,認為其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在法律上將之擬制為一罪(即學理上稱之實質上一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5115號判決、92年度臺上字第4959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3609號判決、94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參見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因此,有關多次詐欺取財犯罪之行為,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即對於行為人之多數詐欺行為,應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故被告S○○、戌○○、甲未○○、酉○○、e○○、甲丑○○、X○○、甲寅○○、玄○○、甲○○、f○○、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v○○、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辰○○、m○○、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g○○、q○○、巳○○、d○○、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就其等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被告x○○就其所犯如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應回歸一般刑法上行為單、複數之認定,而予論罪科刑,始為適法,是上揭被告等人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各罪(被告x○○部分,係犯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均予分論併罰。被告甲未○○之辯護人辯以甲未○○所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自始俱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意思決定而為本案詐騙行為,所為是一個接續的行為云云;被告V○○之辯護人以本案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均在101年8月間,而V○○於101年6月2日已離職,認V○○所犯僅該當詐欺取財未遂罪責云云;被告e○○之辯護人以e○○受僱從事工作,乃基於一個概括犯意,所為行為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一罪云云;被告O○○之辯護人以O○○所參與詐騙集團之犯罪模式,詐騙時間密集,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詐欺行為之決意,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云云,均無足採,併此說明。
(六)被告e○○、甲丑○○、t○○、v○○、壬○○、辰○○、徐慶祥、R○○、x○○、亥○○、甲庚○○分別有如犯罪事實所載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卷附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其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附表七所示各罪,均為累犯,均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就犯罪事實部分:按刑法第349條第2項所謂「搬運」,係指藉搬移運送而移轉贓物原所在處所。核被告甲己○○就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搬運贓物罪。又法院之審判,固應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範圍,但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所謂事實同一,指刑罰權所以發生之原因事實係屬同一而言,非謂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同一,亦非謂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申言之,起訴書所指之罪名,對於審判上無拘束之效力,祇須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縱令行為之程度有所差異,亦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仍得自由認定事實,變更檢察官所認之罪名,予以適用刑罰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2716號判決參照)。被告甲己○○於附表五編號6.、8.所載時間、地點,臨櫃以現金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共計60萬元至陳玲玲名義之上揭帳戶,已據檢察官於起訴書中載明,且檢察官起訴被告甲己○○洗錢之事實與本院認定搬運贓物之事實,僅在於被告甲己○○主觀上對其搬運者為被告甲未○○所屬詐欺集團詐欺之重大犯罪所得,有無認識,兩者就被告甲己○○此部分所為之客觀事實,屬同一基本社會事實之範圍,檢察官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既屬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54條第2項之搬運贓物罪。又被告甲己○○如附表五編號6.、8.所為,係同一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認係基於同一搬運贓物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被告宇○○、甲壬○○、黃○○、r○○、午○○、甲乙○○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被告q○○、a○○、g○○之辯護人亦分別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q○○、a○○、g○○之刑。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手段、犯罪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或係無不良素行、經濟困難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著有45年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可資參照(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935號、51年臺上字第899號判例、70年度臺上字第2511號判決、77年度臺上字第4382號判決、91年度臺上字第733號判決意旨,亦同此旨)。本案被告宇○○、甲壬○○、黃○○、r○○、午○○、甲乙○○、q○○、a○○、g○○均為成年人,有相當之學歷及人生閱歷,竟因經濟不景氣,為圖獲取非法所得,前往菲律賓機房參與本案跨國犯罪集團,以前述詐欺方式行騙,致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等本案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再者,依前開說明,被告犯罪之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乙節,僅係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之理由。本院斟酌上情,且全案無從證明被告宇○○、甲壬○○、黃○○、r○○、午○○、甲乙○○、q○○、a○○、g○○有何客觀上特殊原因,或有何情堪憫恕等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四、爰審酌本案被告(除被告甲己○○外)均屬年輕力壯之人,本應依循正途工作以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跨國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尤其正值電話及簡訊詐騙猖獗之今日,思慮未周受騙上當之海峽兩岸民眾不知凡幾,所損失金額更加難以估計,亦不因渠等所詐騙之對象為大陸地區人民,而可稍減其犯罪惡性。加以本案犯罪手法係高度組織分工下之跨國高科技犯罪,以佯裝被害人法域內公部門之犯罪偵查為詐騙主要劇本,層昇虛構之案情以詐取財物,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被告等人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欺集團之羽翼,且為躲避員警追緝而不惜遠赴民情、語言及生活習慣均與我國不同之國外地區從事犯罪行為;加以被告等人係以迂迴之網路介接過程,使被害民眾難以追查確切發話所在,犯罪分工堪稱細密,組織陣容亦屬龐大,相對而言,渠等藉由多名成員以多線電話廣泛撥打詐騙電話,影響所及之被害民眾為數非少;甚且,本案係經由跨國合作管道破案查獲,我國追訴犯罪機關動員人力、花費鉅額公帑,與菲律賓警方、中國大陸地區公安等機關聯繫取得本案相關之犯罪證據,耗費國家機關相關人力、物力及金錢,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復兼衡酌被告S○○、戌○○經由被告辰○○之聯繫,與共犯「大胖董」共組本案詐欺集團,隱身幕後,在臺灣管理招募人員、調派操控組織各層次,且逐步擴大成員組織,先後成立4個詐欺機房,所得不法利益金額龐大,犯罪參與程度最深且重,於本案惡性最重;被告甲未○○受被告S○○指揮管理集團帳務及指示被告酉○○等人辦理機房運作所需後援事務及發放薪資等行政事項、被告辰○○負責菲律賓4個機房之租屋、網路設備、物品採買及機房人員接送,且被告辰○○於警詢時自陳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2成之報酬,均屬該詐欺集團內部之管理階層人員,於本案之惡性均次之;被告甲丑○○、v○○、g○○參與加入後,進而擔任菲律賓機房管理人,綜理各該機房詐騙之前、後線事務及機房人員管理,可分得詐欺所得淨額之10%報酬,於本案之惡性與被告辰○○、甲未○○相當;其餘被告X○○、甲寅○○、玄○○、甲○○、u○○、甲子○○、p○○、t○○、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r○○、申○○、甲丁○○、壬○○、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徐慶祥、k○○、R○○、q○○、巳○○、d○○、x○○、亥○○、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C○○、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受召募而前往菲律賓參與本案詐欺機房,分別擔任啟動網路平台自動撥化系統、群發簡訊之電腦手或接聽電話之一線、二線、三線人員,各按假冒之角色依比例獲取薪資報酬,可分得之報酬比例大致相當,其等惡性又再次之;被告酉○○、e○○、V○○受被告甲未○○指示辦理機房運作所需後援事務及發放薪資等行政事項,使該詐欺集團得以順暢運作,惟每月領取薪資固定,並無比例分成;被告J○○、f○○、m○○在菲律賓機房分別擔任翻譯、採買煮飯人員,未接聽電話,每月領取固定薪資,亦無比例分成,參與犯罪之程度較低,其等惡性更再次之;被告甲己○○明知甲未○○於菲律賓機房為警查獲後,交其辦理無摺存款之金額為詐欺所得財物,屬贓物,竟協助搬運匯款,除助長犯罪風氣外,更增加被害人取回失去財物之困難;並考量本案被告等人參與犯罪之時間長短 (其中被告Z○○、r○○、壬○○、黃○○、戊○○、j○○、s○○、甲戊○○、午○○、巳○○、x○○、甲甲○○、寅○○、蘇佳苓、甲庚○○均於101年7月後始加入,參與時間為未滿1個月至1個多月,時間較短)、在集團內擔任分工行為之重要性高低、被害人受損害金額之多寡、其等犯罪規模及主觀惡性,量刑仍不宜過輕,否則勢將無從發揮警惕教化之效果。末參以被告S○○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戌○○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未○○自述高職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酉○○自述大學肄業、家庭經濟一般、被告V○○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e○○自述國中肄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己○○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丑○○自述高工肄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寅○○自述高中肄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玄○○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X○○自述大學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f○○自述國小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u○○自述大學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甲子○○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p○○自述空軍通訊電子學校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t○○自述高商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a○○自述高工肄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丙○○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庚○○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T○○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B○○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丙○○自述高商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辰○○自述技術學院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卯○○自述高商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I○○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況、被告陳可華自述高商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N○○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v○○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甲午○○自述專科畢業、家庭經濟貧寒、被告辰○○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O○○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貧寒、被告F○○自述高中休學、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甲卯○○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i○○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P○○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Z○○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癸○○自述高職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J○○自述大學畢業、家庭經濟貧寒、被告r○○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貧寒、被告E○○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巳○○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申○○自述高職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甲丁○○自述高中肄業、家庭經濟貧寒、被告壬○○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m○○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D○○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o○○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地○○自述高職畢業、家庭經濟貧寒、被告黃○○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戊○○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j○○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U○○自述高中肄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b○○自述高職肄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宙○○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貧寒、被告宇○○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貧寒、被告s○○自述國中肄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壬○○自述高中肄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甲戊○○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甲癸○○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午○○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徐慶祥自述五專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k○○自述高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R○○自述國中肄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g○○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q○○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巳○○自述高職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d○○自述高職肄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x○○自述高中肄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亥○○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甲甲○○自述高職肄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甲庚○○自述家庭經濟小康、被告H○○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甲乙○○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c○○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勉持、被告天○○自述國中畢業、家庭經濟貧困、被告寅○○自述中學畢業、家庭經濟小康、被告M○○自述大學在學、家庭經濟小康等之智識程度及生活情況 (以上見各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S○○、戌○○雖坦認參與本案詐欺,惟就其等參與程度始終避重就輕,難認有真誠之悔意,被告甲未○○、辰○○、g○○、甲午○○於偵查中即供出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分工,其餘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認犯行,尚見悔意,及被告S○○、戌○○、甲未○○、e○○、V○○、I○○、v○○、甲午○○、O○○、g○○、H○○、b○○、宇○○、U○○、辰○○、甲丑○○、亥○○、地○○、癸○○、J○○、P○○、E○○、Z○○、m○○、申○○、甲巳○○、F○○、蔡儀憲、甲辰○○、丙○○、i○○、X○○、T○○、甲寅○○、f○○、B○○、天○○、寅○○、t○○、庚○○、u○○、甲庚○○、甲乙○○、巳○○、o○○、甲癸○○、M○○、q○○、徐慶祥、p○○、甲子○○、卯○○、陳可華、甲丙○○、甲卯○○、宙○○、戊○○、s○○、j○○、黃○○、甲壬○○等人雖於本院審理終結前,自行發起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捐贈2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社會救助金 (收據見本院卷第7至37頁)以求從輕量刑,惟與其等因本案獲取之報酬尚難認屬相當,仍不宜輕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全部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並增訂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由受刑人自行衡量,賦與受刑人有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就前揭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是經比較新、舊法律,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則本案被告t○○、徐慶祥、R○○、亥○○前開所犯各罪,同時存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此種情形,本院自不得就其等所犯全部罪刑併定應執行刑,僅就被告t○○、徐慶祥、R○○、亥○○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即如附表七編號1.至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等各應執行之刑,並均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S○○、戌○○、甲未○○、辰○○、甲丑○○、v○○、g○○所犯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另被告酉○○、e○○、X○○、甲寅○○、玄○○、甲○○、f○○、u○○、甲子○○、p○○、a○○、丙○○、庚○○、T○○、B○○、甲丙○○、甲辰○○、卯○○、I○○、陳可華、N○○、甲午○○、O○○、F○○、甲卯○○、i○○、P○○、E○○、甲巳○○、Z○○、癸○○、J○○、r○○、申○○、甲丁○○、壬○○、m○○、D○○、o○○、地○○、黃○○、戊○○、j○○、U○○、b○○、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k○○、q○○、巳○○、d○○、x○○、甲甲○○、甲庚○○、H○○、甲乙○○、c○○、天○○、寅○○、M○○所犯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均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新、舊法比較適用之餘地,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t○○、徐慶祥、R○○、亥○○所犯上開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即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附表七編號10.部分)間,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雖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被告t○○、徐慶祥、R○○、亥○○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另公訴人雖具體請求量處被告S○○、戌○○各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7月以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另具體請求量處被告甲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被告v○○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甲丑○○、g○○、D○○、j○○、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X○○、辰○○、地○○、徐慶祥、亥○○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被告k○○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以上、被告黃○○、U○○、午○○、R○○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以上、被告酉○○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被告e○○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其餘各機房成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宣告刑如得易科罰金,各以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惟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就各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資懲儆,檢察官上開具體求刑,尚屬過重,併此敘明。
六、至被告甲未○○、V○○、酉○○、甲己○○、D○○、k○○、O○○、C○○等之辯護人請求給予上揭被告等人緩刑宣告、被告宇○○、甲壬○○、黃○○、r○○、午○○、天○○亦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一節,按緩刑之宣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經查,上揭被告等人雖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惟並未能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其等為圖謀一己私利,參與跨國詐欺集團對大陸地區人民實行電話詐騙,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亦損害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秩序至深,其等所犯上開情節並非輕微,實不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自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七、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件被告所有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又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如於犯罪無直接關係,僅係供間接使用者,即難依上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 (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4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為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列。又所謂犯罪所得之物,乃指因犯罪所直接取得之原物而言。若非因犯罪直接所得之物,如變賣盜贓或詐欺、侵占之物所得之價金,即不得依此規定諭知沒收 (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應予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所示之行動電話機具係被告甲未○○購買後預備作為工作機使用、編號1.之⑫所示之手寫資料、編號2.之③至⑤所示之行動電話、編號2.之⑦所示之電腦主機、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甲未○○所有供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未○○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8頁、第121頁),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就本案全部被告 (除被告甲己○○外)所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罪名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2.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之⑪至⑬所示之物,係被告e○○或該詐欺集團所有供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e○○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9頁背面),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就本案全部被告 (除被告甲己○○外)所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罪名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3.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之①至③所示之物,係被告V○○所有於101年3至5月間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V○○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20頁),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就本案全部被告 (除被告甲己○○外)所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罪名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4.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之④所示行動電話,同案被告h○○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坦認係其所有供其與被告甲未○○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見本院卷第120頁背面),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就本案全部被告(除被告甲己○○外)所犯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罪名之主文項下,均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不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③至⑤所示之現金,係被告甲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獲取之薪資報酬,雖屬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財物,惟非本案犯罪所直接取得之原物;另如附表六編號1.之①、②、⑩、⑬、編號2.之①、⑥所示之物,雖係被告甲未○○所有,惟被告甲未○○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所關連 (見本院卷第118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被告甲未○○、本案其餘被告、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2.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⑥、編號2.之②所示之物,雖係被告甲己○○所有,惟被告甲己○○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詐欺或其所犯搬運贓物罪有所關連(見本院卷第208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3.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之①至⑩、⑭所示之物,被告e○○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關連(見本院卷第119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被告e○○、本案其餘被告、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4.扣案如附表六編號5.所示之客戶訂票紀錄13張,雖記載本案菲律賓詐欺機房成員前往菲律賓之時間及機票訂購紀錄,惟非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之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5.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之①至③所示之行動電話,雖係同案被告h○○所有,惟同案被告h○○否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犯罪有關連 (見本院卷第120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同案被告h○○、本案其餘被告、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所有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6.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之①至③所示之行動電話及現金、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0.之①至④所示之物,被告S○○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均否認與本案詐欺犯罪有所關連(見本院卷第120頁背面、第121頁背面),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被告S○○、本案其餘被告、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所有為本案犯罪所用、供預備犯罪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所得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核均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7.扣案如附表六編號8.所示之物,被告戌○○於本院102年12月12日審理時否認與本案詐欺犯罪有所關連(見本院卷第121頁),復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係被告戌○○、本案其餘被告、共犯或所屬詐欺集團所有供本案犯罪或犯罪預備所用之用,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且非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併予諭知沒收。
8.被告甲己○○於附表五編號6.、8.所載時間、地點辦理無摺存款之存款憑條各1張,雖係其犯本案搬運贓物罪所用、所生之物,惟業經被告甲己○○先後交予第一商業銀頭份分行、苗栗分行行員收執,已非被告甲己○○所有之物,自無從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起訴意旨認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沒收,容有誤會。
9.本案經菲律賓警方查獲扣押之相關證物,雖係本案詐欺集團所有,且供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之物,然均未經移交我國,且均非屬違禁物,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七編號1.至9.所載時間,分別以前述方式向害人詐欺取財得逞,因認被告V○○、C○○、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就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被告x○○就附表七編號1.至3.部分,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 (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V○○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為101年3月初起至101年6月1日止,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二)被告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3.至26.所示出入境時間前往菲律賓D1機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被告C○○於附表二編號19.所示出入境時間前往菲律賓C3機房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返回臺灣後,其等即未再前往菲律賓機房等情,業經被告何俊德、紀雯儀、蘇佳苓、林承諭於本院103年1月27日準備程序時(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7號卷㈠第29至30頁)、被告林承諭於本院103年2月17日準備程序時 (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7號卷㈠第39頁)、被告C○○於本院102年4月11日準備程序時 (見本院卷㈦第124頁)供認在卷,並有被告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之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 (見偵字第21937號卷第129頁、偵字第26748號卷第124頁背面至第125頁、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第129頁、第131頁、偵字第23036號卷第15頁)各1份在卷可稽。
(三)被告x○○係於101年8月7日搭機出境前往菲律賓B1機房,亦據被告x○○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並有被告x○○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份存卷足參(見偵字第20729號卷㈥第37頁背面)。
(四)是被告V○○、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於附表七編號1.至9.所載時間,顯已脫離本案詐欺集團、被告x○○於附表七編號1.至3.所時間,則尚未加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公訴意旨認被告V○○、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有參與附表七編號1.至9.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x○○有參與附表七編號1.至3.所載之詐欺取財犯行,容有誤認。本案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V○○、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有公訴意旨所指於附表七編號1.至9.所載日期與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被告x○○有公訴意旨所指於附表七編號1.至3.所載日期與本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之真實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V○○、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x○○此部分有罪之心證,依罪疑唯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對被告V○○、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x○○就此部分為不利之認定;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V○○、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x○○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V○○、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x○○此部分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應為被告V○○、何俊德、林承諭、紀雯儀、蘇佳苓、C○○、x○○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
丙、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修正後)、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G○○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D1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3月間 機房地點:No.2 Laurel Street, Cinco Hermano st., Brgy Escopa II,Marikina City ┌──┬───┬────┬────┬───────────────┬────────┬──────┐ │編號│姓名 │綽 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D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張哲源│大胖仔、│桶仔主 │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7月1日 │100年3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經本 │阿源 │ │2.100年7月9日至100年10月2日 │ │至10. │ │ │院合法│ │ │3.100年10月13日至100年11月3日 │ │ │ │ │傳喚拘│ │ │4.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18日 │ │ │ │ │提未到│ │ │5.101年3月2日至101年3月8日 │ │ │ │ │,另行│ │ │6.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5日 │ │ │ │ │通緝中│ │ │7.101年5月14日至101年5月31日 │ │ │ │ │) │ │ │(案發後於101年8月23日出境,迄 │ │ │ │ │ │ │ │ 未入境) │ │ │ ├──┼───┼────┼────┼───────────────┼────────┼──────┤ │ 2 │甲丑○○│瑋良 │桶仔主兼│1.100年9月23日至101年1月18日 │100年9月2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三線 (原│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5月23日 │ │至10. │ │ │ │ │為三線,│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101年2月│(以上均在張哲源及其本人所管理 │ │ │ │ │ │ │17日接任│之機房) │ │ │ │ │ │ │桶子主) │ │ │ │ ├──┼───┼────┼────┼───────────────┼────────┼──────┤ │ 3 │X○○│阿聖 │電腦手 │1.100年3月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技術人 │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 │ │至10. │ │ │ │ │員) │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 │ │ │ │ │ │ │ │之機房) │ │ │ ├──┼───┼────┼────┼───────────────┼────────┼──────┤ │ 4 │甲寅○○│阿倫 │一線 │1.101年4月5日至101年4月15日 │101年4月5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5 │玄○○│建中 │二線 │101年2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2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6 │甲○○│小財 │一線、二│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8月24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0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9月後改 │2.101年2月1日至101年4月30日 │ │ │ │ │ │ │擔任二線│(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7 │f○○│小陳 │採買、煮│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飯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8 │u○○│阿金、小│二線 │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金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9 │甲子○○│阿賴 │二線、電│1.101年3月2日至101年6月30日 │101年3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腦輔助人│2.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員 │(以上均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10 │p○○│無毛、毛│二線兼廚│1.100年8月24日至101年1月3日 │100年8月24日 │附表七編號1.│ │ │ │哥 │師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10日 │ │ │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5月2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在v○○所管理機房,101年6 │ │ │ │ │ │ │ │月1日調派至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11 │t○○│小增、阿│二線 │101年4月2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正 │ │(先在v○○所管理機房,101年5 │ │至10. │ │ │ │ │ │月間某日調派至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 │) │ │ │ ├──┼───┼────┼────┼───────────────┼────────┼──────┤ │ 12 │a○○│阿康 │二線 │1.101年2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 │101年2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13 │丙○○│小方 │一線 │1.100年12月13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12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2月22日至101年4月6日 │ │至10. │ │ │ │ │ │3.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 │ │ │ │ │ │ │ │4.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14 │庚○○│靜雯 │一線 │101年5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5 │T○○│小班 │一線 │1.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 │100年10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2月15日至101年5月22日 │ │至10. │ │ │ │ │ │3.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16 │B○○│牡丹 │一線、二│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 │101年2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7月改擔 │(以上2期均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 │任二線) │ │ │ │ ├──┼───┼────┼────┼───────────────┼────────┼──────┤ │ 17 │甲丙○○│琪姊、阿│一線、三│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姐 │線(助理)│(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8 │甲辰○○│忠妹、鍾│一線 │101年5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14日 │附表七編號1.│ │ │ │妹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9 │卯○○│唯唯、微│一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微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20 │I○○│文心、文│三線 │1.100年7月9日至100年11月10日 │100年7月9日 │附表七編號1.│ │ │ │新 │ │2.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 │ │至10. │ │ │ │ │ │3.101年2月22日至101年5月22日 │ │ │ │ │ │ │ │4.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1 │陳可華│小華、可│一線 │1.100年12月1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12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華 │ │2.101年2月27日至101年5月31日 │ │至10. │ │ │ │ │ │3.101年6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2 │N○○│中哥 │二線 │1.100年11月13日至101年1月9日 │100年11月1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2月3日至101年4月10日 │ │至10. │ │ │ │ │ │3.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 │ │ │ │ │ │ │ │4.101年7月13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 │ │ │ │ │ │ │ │機房,101年2月3日至菲律賓後, │ │ │ │ │ │ │ │曾短暫支援v○○所管理機房) │ │ │ ├──┼───┼────┼────┼───────────────┼────────┼──────┤ │ 23 │何俊德│阿嘉 │一線、二│1.100年7月20日至101年1月11日 │100年9月間至101 │附表七編號10│ │ │ │ │線 │(何俊德供稱100年9月間始進入張 │年6月11日 │. │ │ │ │ │ │ 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 │2.101年2月20日至101年4月25日 │ │ │ │ │ │ │ │3.101年5月3日至101年6月11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4 │林承諭│士堯 │二線 │101年2月22日至101年7月22日 │101年2月22日至10│附表七編號10│ │ │(原名 │ │ │(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機房) │1年7月22日 │. │ │ │林士堯│ │ │ │ │ │ │ │) │ │ │ │ │ │ ├──┼───┼────┼────┼───────────────┼────────┼──────┤ │ 25 │紀雯儀│小Q │一線 │1.100年11月22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11月22日至1│附表七編號10│ │ │ │ │ │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6月18日 │01年6月18日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甲丑○○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26 │蘇佳苓│佳玲 │一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5月13日 │101年4月18日至10│附表七編號10│ │ │ │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1年5月13日 │. │ └──┴───┴────┴────┴───────────────┴────────┴──────┘ 附表二(C3機房): 成立時間:100年10月底 機房地點:NO.41 Jazmine Street,Town and Country, Subdivision,Marcos Highway,Cainta,Rizal ┌──┬───┬────┬────┬───────────────┬────────┬──────┐ │編號│姓名 │綽 號│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C3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v○○│長腳 │桶仔主兼│1.100年11月2日至101年1月2日 │100年11月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三線 │2.101年1月27日至101年1月31日 │ │至10. │ │ │ │ │ │3.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日 │ │ │ │ │ │ │ │4.101年3月6日至101年4月25日 │ │ │ │ │ │ │ │5.101年5月8日至101年6月5日 │ │ │ │ │ │ │ │6.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2 │甲午○○│阿忠、阿│網路技術│1.100年10月14日至101年1月2日 │100年10月14日 │附表七編號1.│ │ │ │宗 │人員、電│2.101年2月3日至101年5月14日 │ │至10. │ │ │ │ │腦手 │3.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3 │辰○○│B哥、老B│4個機房 │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14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之管理幹│2.100年7月6日至100年10月27日 │ │至10. │ │ │ │ │部(負責4│3.100年11月8日至101年1月20日 │ │ │ │ │ │ │個機房之│4.101年1月31日至101年4月26日 │ │ │ │ │ │ │租屋、電│5.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 │ │ │ │ │ │ │腦、網路│6.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架設、採│(負責協助管理4個機房) │ │ │ │ │ │ │買、人員│ │ │ │ │ │ │ │接送) │ │ │ │ ├──┼───┼────┼────┼───────────────┼────────┼──────┤ │ 4 │O○○│家榮、佳│一線、二│1.100年3月22日至100年7月8日 │100年5月間某日 │附表七編號1.│ │ │ │龍 │線(100年│(O○○供稱100年5月間始進入張 │ │至10. │ │ │ │ │7月改擔 │ 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任二線) │2.100年7月18日至100年12月2日 │ │ │ │ │ │ │ │(100.10月之後至v○○所管理機 │ │ │ │ │ │ │ │房) │ │ │ │ │ │ │ │3.101年2月27日至101年4月6日 │ │ │ │ │ │ │ │4.101年4月13日至101年6月20日 │ │ │ │ │ │ │ │5.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3期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5 │F○○│小翔、葉│二線 │1.101年2月26日至101年6月24日 │101年2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少軍 │ │2.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6 │甲卯○○│小謝 │二線 │101年2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2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7 │i○○│阿昌 │一線、二│1.100年9月3日至100年12月14日 │100年9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3月改擔 │2.101年2月3日至101年6月20日 │ │ │ │ │ │ │任二線) │3.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8 │P○○│阿哲、哲│二線 │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16日 │101年1月31日 │附表七編號1.│ │ │ │偉 │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9 │Z○○│文傑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0 │癸○○│阿俊 │三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4月30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5月8日至101年7月18日 │ │ │ │ │ │ │ │(101年5月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 │不到1個月後又回到v○○所管理 │ │ │ │ │ │ │ │機房) │ │ │ │ │ │ │ │3.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11 │J○○│小凡 │翻譯 │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2 │r○○│ANNA │一線 │101年7月1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3 │E○○│琪琪、琦│一線 │1.101年3月16日至101年7月3日 │101年3月16日 │附表七編號1.│ │ │(原名 │琦 │ │2.101年7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洪綾娸│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 │ │ │ │ │ ├──┼───┼────┼────┼───────────────┼────────┼──────┤ │ 14 │甲巳○○│阿寶 │一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 │ │至10. │ │ │ │ │ │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 │ │ │ │ │ │ │ │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15 │申○○│阿耀 │二線 │1.100年10月20日至100年10月27日│100年10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0年11月5日至100年12月31日 │ │至10. │ │ │ │ │ │3.101年2月9日至101年5月22日 │ │ │ │ │ │ │ │4.101年6月23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16 │甲丁○○│小蔡 │一線、二│1.101年1月31日至101年5月23日 │101年1月3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2.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7月改擔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 │任二線) │ │ │ │ ├──┼───┼────┼────┼───────────────┼────────┼──────┤ │ 17 │壬○○│阿平 │一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8 │m○○│煮飯 │煮飯 │1.101年4月11日至101年7月9日 │101年4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19 │C○○│小鈺 │一線 │1.100年11月22日至100年12月31日│100年11月22日至1│附表七編號10│ │ │ │ │ │2.101年2月10日至101年3月12日 │01年3月12日 │.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林 │ │ │ │ │ │ │ │鈺潔係清查C3機房查獲薪資帳戶文│ │ │ │ │ │ │ │件,得知其有在v○○所管理之機│ │ │ │ │ │ │ │房從事詐欺工作,並有共犯指認,│ │ │ │ │ │ │ │非現場查獲。 │ │ │ └──┴───┴────┴────┴───────────────┴────────┴──────┘ 附表三(C2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3月間 機房地點:NO.22 Ubas Street,Town and Country,Executive V illage,Barangay Mayamot,Antipolo City ┌──┬───┬────┬────┬───────────────┬────────┬──────┐ │編號│ 姓 名│綽 號 │角色分工│ 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C2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W○○│阿鐵 │桶仔主兼│1.100年3月11日至100年6月23日 │100年3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經本 │ │三線 │2.100年9月1日至101年1月1日 │ │至10. │ │ │院合法│ │ │3.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 │ │ │ │ │傳喚、│ │ │4.101年6月14日至101年8月12日 │ │ │ │ │拘提未│ │ │5.101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4日 │ │ │ │ │到,另│ │ │(未在機房內被查獲) │ │ │ │ │行通緝│ │ │ │ │ │ │ │中) │ │ │ │ │ │ ├──┼───┼────┼────┼───────────────┼────────┼──────┤ │ 2 │D○○│小恩 │二線、三│1.100年7月6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7月改擔 │2.101年2月13日至101年3月8日 │ │ │ │ │ │ │任三線) │(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3月29日至101年7月6日 │ │ │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 │ │ │ │ │ │4.101年7月22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W○○所管理機房,期間曾至 │ │ │ │ │ │ │ │g○○所管理機房支援一星期) │ │ │ ├──┼───┼────┼────┼───────────────┼────────┼──────┤ │ 3 │o○○│阿濱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W○○所管理機房) │ │ │ ├──┼───┼────┼────┼───────────────┼────────┼──────┤ │ 4 │地○○│世昕 │二線、三│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 │101年2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在v○○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7月改擔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任三線) │(在W○○所管理機房) │ │ │ ├──┼───┼────┼────┼───────────────┼────────┼──────┤ │ 5 │黃○○│阿讚 │二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6 │戊○○│小胖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7 │j○○│石頭 │二線、10│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1年8月起│(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任電腦手│ │ │ │ │ │ │ │(操作網 │ │ │ │ │ │ │ │路、監看│ │ │ │ │ │ │ │系統) │ │ │ │ ├──┼───┼────┼────┼───────────────┼────────┼──────┤ │ 8 │U○○│可樂 │二線 │101年5月29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9 │b○○│小捷 │二線(101│1.100年3月8日至100年6月5日 │100年3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年7月曾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短暫任電│2.101年1月31日至101年6月5日 │ │ │ │ │ │ │腦手) │(101年1月31日至101年3月間在詹 │ │ │ │ │ │ │ │誌誠所管理機房,之後到W○○所│ │ │ │ │ │ │ │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 │ ├──┼───┼────┼────┼───────────────┼────────┼──────┤ │ 10 │宙○○│咪咪 │二線 │101年6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6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1 │宇○○│小偉 │二線 │1.100年9月11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9月1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5月31日 │ │ │ │ │ │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W○○所管理之機房) │ │ │ ├──┼───┼────┼────┼───────────────┼────────┼──────┤ │ 12 │s○○│小J │一線 │101年7月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3 │甲壬○○│小潔 │一線 │1.100年7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2月19日至101年3月10日 │ │至10. │ │ │ │ │ │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4月12日 │ │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 │4.101年5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張哲源所管理機房,不久後 │ │ │ │ │ │ │ │再到W○○所管理機房) │ │ │ ├──┼───┼────┼────┼───────────────┼────────┼──────┤ │ 14 │甲戊○○│小君 │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5 │甲癸○○│小存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6月2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W○○所管理機房) │ │ │ ├──┼───┼────┼────┼───────────────┼────────┼──────┤ │ 16 │午○○│千千、小│一線 │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3日 │附表七編號1.│ │ │ │金 │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7 │徐慶祥│強哥 │二線、三│1.101年4月12日至101年6月18日 │101年4月1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101年│2.101年7月3日至101年9月19日 │ │至10. │ │ │ │ │7月改擔 │(以上均在W○○所管理機房) │ │ │ │ │ │ │任三線) │ │ │ │ ├──┼───┼────┼────┼───────────────┼────────┼──────┤ │ 18 │k○○│阿強 │二線 │101年5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5月27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19 │R○○│阿平 │一線兼二│101年4月12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12日 │附表七編號1.│ │ │ │ │線 │(在W○○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附表四(B1機房): 成立時間:101年7月27日 機房地點:NO.1 Dona Justina Avenue Filinvest East Subdiv ision Brgy San Isidro, Cainta Rizal ┌──┬───┬────┬────┬───────────────┬────────┬──────┐ │編號│姓名 │綽號 │角色分工│出入境時間及所在機房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被害人 │ │ │ │ │ │(B1機房於101年8月23日為警查獲)│時間 │ │ ├──┼───┼────┼────┼───────────────┼────────┼──────┤ │ 1 │g○○│阿國 │桶仔主兼│1.100年7月9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7月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三線兼電│(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腦手 │2.101年2月17日至101年3月14日 │ │ │ │ │ │ │ │(在甲丑○○所管理機房擔任二線, │ │ │ │ │ │ │ │曾短暫至v○○所管理機房支援) │ │ │ │ │ │ │ │3.101年3月20日至101年7月15日 │ │ │ │ │ │ │ │(在甲丑○○所管理之機房內,短暫 │ │ │ │ │ │ │ │至W○○所管理機房支援) │ │ │ │ │ │ │ │4.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自己擔任B1機房管理人) │ │ │ ├──┼───┼────┼────┼───────────────┼────────┼──────┤ │ 2 │q○○│彥勛 │二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g○○所管理機房) │ │ │ ├──┼───┼────┼────┼───────────────┼────────┼──────┤ │ 3 │巳○○│阿哲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先至W○○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至10. │ │ │ │ │ │7月底調派至g○○所管理機房) │ │ │ ├──┼───┼────┼────┼───────────────┼────────┼──────┤ │ 4 │d○○│英雄 │二線 │101年4月18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4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101年4月先到甲丑○○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於101年7月初短暫至W○○所管│ │ │ │ │ │ │ │理機房支援,101年7月底調派至陳│ │ │ │ │ │ │ │柏峯所管理機房) │ │ │ ├──┼───┼────┼────┼───────────────┼────────┼──────┤ │ 5 │Q○○│阿賢 │電腦手 │101年8月15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15日 │附表七編號7.│ │ │(原名 │ │(操作網 │(在g○○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張瑞賢│ │路、監看│ │ │ │ │ │,經本│ │系統) │ │ │ │ │ │院合法│ │ │ │ │ │ │ │傳喚、│ │ │ │ │ │ │ │拘提未│ │ │ │ │ │ │ │到,另│ │ │ │ │ │ │ │行通緝│ │ │ │ │ │ │ │中) │ │ │ │ │ │ ├──┼───┼────┼────┼───────────────┼────────┼──────┤ │ 6 │x○○│阿毅 │一線 │101年8月7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7日 │附表七編號4.│ │ │ │ │ │(在g○○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 │ │ │ ├──┼───┼────┼────┼───────────────┼────────┼──────┤ │ 7 │亥○○│香蕉 │三線 │1.101年2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 │101年2月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v○○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4月27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v○○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 │ │ │ │ │ │7月底調派至g○○所管理機房) │ │ │ ├──┼───┼────┼────┼───────────────┼────────┼──────┤ │ 8 │甲甲○○│阿寶 │一線 │101年8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8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g○○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9 │甲庚○○│小盧 │二線 │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1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先到W○○所管理之機房,於101│ │至10. │ │ │ │ │ │年7月底調派至g○○所管理機房)│ │ │ ├──┼───┼────┼────┼───────────────┼────────┼──────┤ │ 10 │H○○│小天 │二線 │1.101年5月15日至101年8月3日 │101年5月15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先到甲丑○○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至10. │ │ │ │ │ │7月底調派至g○○所管理機房) │ │ │ │ │ │ │ │2.101年8月1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g○○所管理機房) │ │ │ ├──┼───┼────┼────┼───────────────┼────────┼──────┤ │ 11 │甲乙○○│娃娃 │一線 │1.100年7月29日至100年10月24日 │100年7月29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0年10月29日至100年12月4日 │101年6月14日 │至10. │ │ │ │ │ │(以上均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6月14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W○○所管理之機房,於101│ │ │ │ │ │ │ │年7月底調派至g○○所管理機房)│ │ │ ├──┼───┼────┼────┼───────────────┼────────┼──────┤ │ 12 │c○○│小雅 │一線 │1.100年8月18日至101年1月17日 │100年8月1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在張哲源所管理機房) │ │至10. │ │ │ │ │ │2.101年2月18日至101年6月18日 │ │ │ │ │ │ │ │(先到甲丑○○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 │ │ │ │ │ │5月間調派至W○○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1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先到W○○所管理機房,於101年│ │ │ │ │ │ │ │7月底調派至g○○所管理機房) │ │ │ ├──┼───┼────┼────┼───────────────┼────────┼──────┤ │ 13 │天○○│旺來 │一線 │1.101年2月20日至101年5月22日 │101年2月20日 │附表七編號1.│ │ │ │鳳梨 │ │2.101年6月13日至101年7月6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甲丑○○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g○○所管理機房) │ │ │ ├──┼───┼────┼────┼───────────────┼────────┼──────┤ │ 14 │寅○○│BOBO │一線 │101年7月26日至101年9月19日 │101年7月26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先至甲丑○○所管理之機房,3日後│ │至10. │ │ │ │ │ │改至g○○所管理機房) │ │ │ ├──┼───┼────┼────┼───────────────┼────────┼──────┤ │ 15 │M○○│小華 │一線 │1.101年2月8日至101年3月28日 │101年2月8日 │附表七編號1.│ │ │ │ │ │2.101年4月2日至101年7月11日 │ │至10. │ │ │ │ │ │(以上均在v○○所管理機房) │ │ │ │ │ │ │ │3.101年7月30日至101年9月19日 │ │ │ │ │ │ │ │(在g○○所管理機房) │ │ │ └──┴───┴────┴────┴───────────────┴────────┴──────┘ 附表五(101年8月23日菲律賓機房被查獲後,臺灣地區以無摺現 金存款方式輾轉匯至菲律賓之詐欺所得): ┌──┬────────┬──────┬─────────────┬───┬────┬──────┬────────┐ │編號│時間 │地點 │存入帳戶 │存款人│存款金額│辦理存款時所│卷證頁數 │ │ │ │ │ │ │(新臺幣)│留存款人姓名│ │ ├──┼────────┼──────┼─────────────┼───┼────┼──────┼────────┤ │ 1.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甲未○○│3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5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0頁、卷 │ │ │ │ │ │ │ │ │㈤第100頁 │ ├──┼────────┼──────┼─────────────┼───┼────┼──────┼────────┤ │ 2.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酉○○│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0頁 │ ├──┼────────┼──────┼─────────────┼───┼────┼──────┼────────┤ │ 3.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酉○○│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1頁 │ ├──┼────────┼──────┼─────────────┼───┼────┼──────┼────────┤ │ 4.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h○○│25萬元 │陳宏義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9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1頁 │ ├──┼────────┼──────┼─────────────┼───┼────┼──────┼────────┤ │ 5.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h○○│25萬元 │陳宏義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19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2頁 │ ├──┼────────┼──────┼─────────────┼───┼────┼──────┼────────┤ │ 6.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甲己○○│3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23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9頁 │ ├──┼────────┼──────┼─────────────┼───┼────┼──────┼────────┤ │ 7.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酉○○│4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1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8頁 │ ├──┼────────┼──────┼─────────────┼───┼────┼──────┼────────┤ │ 8.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甲己○○│30萬元 │鄭伊伊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4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2頁、卷 │ │ │ │ │ │ │ │ │㈤第97頁 │ ├──┼────────┼──────┼─────────────┼───┼────┼──────┼────────┤ │ 9. │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h○○│40萬元 │簡益慶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5分 │頭份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9頁 │ ├──┼────────┼──────┼─────────────┼───┼────┼──────┼────────┤ │ 10.│101年8月24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甲未○○│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3頁 │ ├──┼────────┼──────┼─────────────┼───┼────┼──────┼────────┤ │ 11.│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甲未○○│30萬元 │g○○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8分 │苗栗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4頁 │ ├──┼────────┼──────┼─────────────┼───┼────┼──────┼────────┤ │ 12.│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酉○○│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3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4頁 │ ├──┼────────┼──────┼─────────────┼───┼────┼──────┼────────┤ │ 13.│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酉○○│25萬元 │王士則 │見偵字第19651號 │ │ │9時3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5頁 │ ├──┼────────┼──────┼─────────────┼───┼────┼──────┼────────┤ │ 14.│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酉○○│25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9頁 │ ├──┼────────┼──────┼─────────────┼───┼────┼──────┼────────┤ │ 15.│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酉○○│25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299頁 │ ├──┼────────┼──────┼─────────────┼───┼────┼──────┼────────┤ │ 16.│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h○○│30萬元 │簡益慶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7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6頁 │ ├──┼────────┼──────┼─────────────┼───┼────┼──────┼────────┤ │ 17.│101年8月28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8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5頁 │ ├──┼────────┼──────┼─────────────┼───┼────┼──────┼────────┤ │ 18.│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e○○│1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52頁 │ ├──┼────────┼──────┼─────────────┼───┼────┼──────┼────────┤ │ 19.│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e○○│1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9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298頁 │ ├──┼────────┼──────┼─────────────┼───┼────┼──────┼────────┤ │ 20.│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h○○│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0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起訴 │ │ │卷㈣第331頁 │ │ │ │ │ │書誤載│ │ │ │ │ │ │ │ │為王姿│ │ │ │ │ │ │ │ │涵) │ │ │ │ ├──┼────────┼──────┼─────────────┼───┼────┼──────┼────────┤ │ 21.│101年8月28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0時3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0頁 │ ├──┼────────┼──────┼─────────────┼───┼────┼──────┼────────┤ │ 22.│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酉○○│25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2頁 │ ├──┼────────┼──────┼─────────────┼───┼────┼──────┼────────┤ │ 23.│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商銀00000000000000號帳│酉○○│25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1時28分 │銀行公益分行│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1頁 │ ├──┼────────┼──────┼─────────────┼───┼────┼──────┼────────┤ │ 24.│101年8月29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酉○○│25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1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13頁 │ ├──┼────────┼──────┼─────────────┼───┼────┼──────┼────────┤ │ 25.│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4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3頁 │ ├──┼────────┼──────┼─────────────┼───┼────┼──────┼────────┤ │ 26.│101年8月29日上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王姿涵│30萬元 │(空白) │偵字第19651號卷 │ │ │11時42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㈣第302頁 │ ├──┼────────┼──────┼─────────────┼───┼────┼──────┼────────┤ │ 27.│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e○○│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21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6頁 │ ├──┼────────┼──────┼─────────────┼───┼────┼──────┼────────┤ │ 28.│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e○○│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21分 │中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7頁 │ ├──┼────────┼──────┼─────────────┼───┼────┼──────┼────────┤ │ 29.│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e○○│2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39分 │北臺中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18頁 │ ├──┼────────┼──────┼─────────────┼───┼────┼──────┼────────┤ │ 30.│101年8月29日下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e○○│20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2時40分 │北臺中分行 │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7頁 │ ├──┼────────┼──────┼─────────────┼───┼────┼──────┼────────┤ │ 31.│101年8月29日上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酉○○│25萬元 │本人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1時40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5頁 │ ├──┴────────┴──────┴─────────────┴───┴────┴──────┴────────┤ │ 以上合計:830萬元 │ ├──┬────────┬──────┬─────────────┬───┬────┬──────┬────────┤ │ 32.│101年8月28日中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3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22分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30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22.) │ │ │ │ │ │ │ │ │ │ ├──┼────────┼──────┼─────────────┼───┼────┼──────┼────────┤ │ 33.│101年8月29日(起 │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4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訴書誤載為101年 │銀行公益分行│2951號帳戶(戶名:蔣沙密) │ │ │ │卷㈣第334頁 │ │ │8月9日)中午12時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23分 │ │ │ │ │ │編號28.) │ ├──┼────────┼──────┼─────────────┼───┼────┼──────┼────────┤ │ 34.│101年8月29日中午│遠東國際商業│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某男 │4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23分 │銀行公益分行│2963號帳戶(戶名:陳玲玲) │ │ │ │卷㈣第303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29.) │ ├──┼────────┼──────┼─────────────┼───┼────┼──────┼────────┤ │ 35.│101年8月29日中午│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 │某男 │40萬元 │(空白) │見偵字第19651號 │ │ │12時39分 │南屯分行 │帳戶(戶名:蔣莎密) │ │ │ │卷㈣第327頁 │ │ │ │ │ │ │ │ │(即起訴書附表五 │ │ │ │ │ │ │ │ │編號30.) │ └──┴────────┴──────┴─────────────┴───┴────┴──────┴────────┘ 附表六:本案扣押物品 ┌──┬───────┬────┬───────┬──────────────────────────┬────┐ │編號│執行搜索時間 │受搜索人│執行搜索地 │扣押物品 │是否沒收│ ├──┼───────┼────┼───────┼──────────────────────────┼────┤ │ 1. │101年9月5日上 │甲未○○ │臺南市歸仁區歸│①新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 │不沒收 │ │ │午9時30分許 │ │仁大道100號旁 │②郵政金融卡(卡號:0-00000000000000號)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道路 (臺南高鐵│③千元新臺幣共123張(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之 │ │ │ │卷㈠第119至121│ │站) │ 上方置物箱內扣得) │ │ │ │頁) │ │ │④千元新臺幣共80張(在甲未○○皮夾內扣得) │ │ │ │ │ │ │⑤在甲未○○身上扣得33,200元 │ │ │ │ │ │ │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號)1張 │ │ │ │ │ │ ├──────────────────────────┼────┤ │ │ │ │ │⑦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沒收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⑧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⑨諾基亞牌藍色行動電話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⑩諾基亞牌灰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不沒收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⑪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沒收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⑫甲未○○手寫資料2張(甲己○○攜帶之皮包內) │ │ │ │ │ │ ├──────────────────────────┼────┤ │ │ │ │ │⑬甲己○○手寫帳號資料2張(甲己○○攜帶之皮包內) │不沒收 │ ├──┼───────┼────┼───────┼──────────────────────────┼────┤ │ 2. │101年9月5日下 │甲未○○ │苗栗縣苗栗市復│①郵政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號)1本 │不沒收 │ │ │午2時30分許 │ │興路5段玫瑰57 │②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 │ │ │ │(偵字第19651號│ │號(甲未○○、鄭 ├──────────────────────────┼────┤ │ │卷㈠第127至130│ │郁蓁住處) │③三星牌銀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 │沒收 │ │ │頁) │ │ │④三星牌紅色行動電話(插用SIM卡:0000000000號)1支 │ │ │ │ │ │ │⑤諾基亞牌行動電話1支 │ │ │ │ │ │ ├──────────────────────────┼────┤ │ │ │ │ │⑥筆記本1本 │不沒收 │ │ │ │ │ ├──────────────────────────┼────┤ │ │ │ │ │⑦電腦主機1臺 │沒收 │ ├──┼───────┼────┼───────┼──────────────────────────┼────┤ │ 3. │101年9月5日上 │e○○ │臺中市西屯區文│①筆記型電腦(ASUS牌)1臺 │不沒收 │ │ │午10時55分許 │ │心路3段6號22樓│②中華民國護照(郭家杰: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護照( │ │ │ │(偵字第19651號│ │之16(e○○居 │ 張婕:Z000000000號) │ │ │ │卷㈠第180至184│ │處) │③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林政緯:Z000000000 │ │ │ │頁) │ │ │ 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胞證、P○○:A12904│ │ │ │ │ │ │ 4943號)各1本 │ │ │ │ │ │ │④菲律賓幣(1000元鈔24張)、新臺幣千元鈔17張、500元鈔 │ │ │ │ │ │ │ 1張、100元鈔3張 │ │ │ │ │ │ │⑤新光銀行五常分行存摺(P○○、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本 │ │ │ │ │ │ │⑥玉山銀行大雅分行存摺(李哲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本、玉山銀行金融卡(李哲宇、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1張 │ │ │ │ │ │ │⑦李哲宇印章1個 │ │ │ │ │ │ │⑧陳奕學國民身分證、駕照影本各1張 │ │ │ │ │ │ │⑨艾桓玉國民身分證1張、艾桓玉退役證明書1張 │ │ │ │ │ │ │⑩x○○國民身分證1張、x○○免役證明書1份 │ │ │ │ │ │ ├──────────────────────────┼────┤ │ │ │ │ │⑪筆記本1本 │沒收 │ │ │ │ │ │⑫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 │ │ │ │ │ │ 16332號)、NOKIA牌雙插卡行動電話機具(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號,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 │ │ │ │ │ │ │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 │ │ │ │ │ │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機具(│ │ │ │ │ │ │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動電話│ │ │ │ │ │ │ 機具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NG牌行│ │ │ │ │ │ │ 動電話機具 (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SUMSU│ │ │ │ │ │ │ NG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 │ 9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 │ │ │ │ │ │ 876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號)、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0810│ │ │ │ │ │ │ 000000000)、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亞太門號不詳、1010│ │ │ │ │ │ │ 000000000號)各1支 │ │ │ │ │ │ │⑬NOKIA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1支 │ │ │ │ │ │ ├──────────────────────────┼────┤ │ │ │ │ │⑭IPHONE4牌行動電話機具(無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不沒收 │ │ │ │ │ │ 號)、IPHONE4S牌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 │ 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各1支 │ │ ├──┼───────┼────┼───────┼──────────────────────────┼────┤ │ 4. │101年9月5日上 │V○○ │臺中市中區區公│①收支日記簿1本 │沒收 │ │ │午9時50分許 │ │所(V○○工作 │②便條紙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地點) │③電信費收據5張 │ │ │ │卷㈠第157至160│ │ │ │ │ │ │頁) │ │ │ │ │ ├──┼───────┼────┼───────┼──────────────────────────┼────┤ │ 5. │101年9月5日上 │業信旅行│臺中市西區華美│客戶訂票紀錄13張 │不沒收 │ │ │午9時31分許 │社 │西街1段137號6 │ │ │ │ │(偵字第19651號│ │樓之3業信旅行 │ │ │ │ │卷㈠第56至59頁│ │社 │ │ │ │ │) │ │ │ │ │ ├──┼───────┼────┼───────┼──────────────────────────┼────┤ │ 6. │101年10月22日 │h○○ │臺中市北屯區松│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不沒收 │ │ │下午5時38分許 │ │山街221號(陳韋│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偵字第23257號│ │安住所,起訴書│②NOKIA牌黑色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 │ │ │卷第9至11頁) │ │誤載為臺中市逢│ 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大路98號) │③NOKIA牌白色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 │ │ │ │ │④NOKIA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9 │沒收 │ │ │ │ │ │ 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7. │101年11月6日下│S○○ │花蓮縣吉安鄉吉│①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不沒收 │ │ │午1時許 │ │昌二街220巷30 │ 序號00000000000000號) │ │ │ │(偵字第21937號│ │號居所(起訴書 │②SUMSUNG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卷第21至24頁) │ │誤載為花蓮縣吉│ 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安鄉三段清水公│③現金10萬元 │ │ │ │ │ │園前) │ │ │ ├──┼───────┼────┼───────┼──────────────────────────┼────┤ │ 8. │101年11月16日 │戌○○ │宜蘭縣礁溪鄉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 │不沒收 │ │ │晚間10時40分許│ │溪路六段99號居│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偵字第25149號│ │所(起訴書誤載 │ │ │ │ │卷第10至12頁) │ │為礁溪路4段169│ │ │ │ │ │ │號) │ │ │ ├──┼───────┼────┼───────┼──────────────────────────┼────┤ │ 9. │101年9月5日中 │甲未○○ │臺中市西屯區中│①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中港The one大樓,租期10年7月1日 │沒收 │ │ │午12時25分許 │ │港路三段7之21 │ 至102年6月30日) │ │ │ │(偵字第19651號│ │號22樓之5(中港│②筆記本1本 │ │ │ │卷㈠第123至125│ │The one大樓) │③點鈔機1臺 │ │ │ │頁) │ │ │④傳真機1臺 │ │ │ │ │ │ │⑤計算機1臺 │ │ ├──┼───────┼────┼───────┼──────────────────────────┼────┤ │ 10.│101年9月5日上 │S○○ │臺中市南區大業│①第一無線海盜站名片2張 │不沒收 │ │ │午11時20分許 │ │路369號(S○○│②中華電信繳費單1張 │ │ │ │(偵字第19651號│ │住處兼計程車行│③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愈 │ │ │ │卷㈠第297至299│ │) │ 號000000000000000號) │ │ │ │頁) │ │ │④HME攝影機主機及螢幕1組 │ │ └──┴───────┴────┴───────┴──────────────────────────┴────┘ 附表七: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匯款時│匯入帳戶 │詐騙金額(人 │相關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 │ │ │間 │ │民幣) │ │ │ ├──┼───┼──────┼───────┼──────┼────────┼───────────────────────────┤ │ 1. │y○○│101年8月1日 │大陸地區帳號:│①1,6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在C2 │下午2時30分 │000000000000**│②4,700元 │ y○○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許接到詐騙電│*4號 │③1,20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獲轉單│話後,同日即│ │④500元 │ 錄(見偵字第206│沒收。 │ │ │) │匯款 │ │⑤300元 │ 68號卷㈦第74頁│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 │ │ │ │ │ │ 背面至第76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⑦8,000元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⑧9,200元 │2.轉單資料(見偵 │收。 │ │ │ │ │ │⑨9,000元 │ 字第20668號卷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⑩10,000元 │ ㈦第39頁)。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⑪10,000元 │3.中國建設銀行自│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共計54,600元│ 動櫃員機存取款│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一體機客戶通知│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單11張 (見偵字│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第20668號卷㈦ │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第77至82頁)。 │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亥○○、甲庚○○均共同犯│ │ │ │ │ │ │ │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 │未○○│101年8月3日 │大陸地區帳號:│①10,0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在C2 │上午9時許接 │00000000000000│②9,500元 │ 未○○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到詐騙電話後│10104,戶名: │③9,90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獲轉單│,同日即匯款│胡強 │④9,900元 │ 錄(見偵字第206│沒收。 │ │ │) │ │(見偵字第20668│共計39,300元│ 68號卷㈦第97至│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 │ │ │ │號卷㈡第296頁)│ │ 98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2.轉單資料(見偵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字第20668號卷 │收。 │ │ │ │ │ │ │ ㈦第56頁)。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3.中國建設銀行自│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 │ 動櫃員機存取款│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一體機客戶通知│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單4張(見偵字第│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20668號卷㈦第9│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9頁背面至第100│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頁)。 │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亥○○、甲庚○○均共同犯│ │ │ │ │ │ │ │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3. │辛○○│101年8月3日 │大陸地區帳號:│①62,0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在D1 │上午11時26分│00000000000000│②93,000元 │ 辛○○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許接獲詐騙電│2462,戶名:王│共計155,000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獲轉單│話後,於同日│磊 │元 │ 錄(見偵字第206│沒收。 │ │ │) │下午5時30分 │(見偵字第20668│ │ 53號卷㈢第330 │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 │ │ │、4時30分許 │號卷㈠第138頁)│ │ 至335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匯款 │ │ │2.轉單資料(見偵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字第20653號卷 │收。 │ │ │ │ │ │ │ ㈢第317頁背面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 │3.北京農商銀行利│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息清單13張、存│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款回單2張(見偵│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字第20653號卷 │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㈢第337至341頁│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第343頁)。 │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亥○○、甲庚○○均共同犯│ │ │ │ │ │ │ │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 │丁○○│101年8月7日 │大陸地區帳號:│①9,3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在C2 │中午接到詐騙│00000000000000│②100元 │ 丁○○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電話後,同日│00104,戶名: │③9,60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獲轉單│即匯款 │胡強 │④9,800元 │ 錄(見偵字第206│沒收。 │ │ │) │ │(見偵字第20668│⑤9,500元 │ 68號卷㈦第86頁│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 │ │ │ │號卷㈡第296頁)│⑥9,900元 │ 背面至第88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⑦100元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⑧9,700元 │2.轉單資料(見偵 │收。 │ │ │ │ │ │⑨4,800元 │ 字第20668號卷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⑩5,400元 │ ㈦第42頁)。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共計68,200元│3.中國建設銀行自│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動櫃員機存取款│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一體機客戶通知│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單10張 (見偵字│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第20668號卷㈦ │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第88頁背面至第│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89頁)。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x○○、亥○○、甲庚○○│ │ │ │ │ │ │ │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5. │己○○│101年8月7日 │不詳之大陸地區│①2,8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 │ │(在C2 │上午10時許接│人頭帳戶 │②5,800元 │ 己○○於大陸地│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到詐騙電話後│ │共計8,60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獲轉單│,同日即匯款│ │ │ 錄(見偵字第206│收。 │ │ │) │ │ │ │ 68號卷㈦第90至│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 │ │ │ 91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2.轉單資料(見偵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字第20668號卷 │收。 │ │ │ │ │ │ │ ㈦第50頁)。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x○○、亥○○、甲庚○○│ │ │ │ │ │ │ │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 │n○○│101年8月9日 │大陸地區帳號:│9,900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 │ │(在C2 │下午2時許接 │00000000000000│ │ n○○於大陸地│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到詐騙電話後│****0000000000│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獲轉單│,同日即匯款│ │ │ 錄(見偵字第206│收。 │ │ │) │ │ │ │ 68號卷㈦第103 │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 │ │ │ 至104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2.轉單資料(見偵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字第20668號卷 │收。 │ │ │ │ │ │ │ ㈦第49頁)。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3.中國建設銀行自│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 │ 動櫃員機存取款│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一體機客戶通知│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單1張(見偵字第│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20668號卷㈦第1│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04頁背面)。 │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x○○、亥○○、甲庚○○│ │ │ │ │ │ │ │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 │乙○○│101年8月20下│大陸地區帳號:│①27,444.44 │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在C3 │午3時許接到 │00000000000000│元 │ 乙○○於大陸地│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詐騙電話後,│80845號 │②44,222.22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 │ │獲轉單│先後於同日及│ │元 │ 錄(見偵字第206│沒收。 │ │ │) │翌日(21日)匯│ │③449.01元 │ 67號卷㈤第199 │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 │ │ │款 │ │共計72,115.6│ 頁背面至第201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7元 │ 頁)。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起訴書誤載 │2.轉單資料(見偵 │收。 │ │ │ │ │ │為27,600元、│ 字第20667號卷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45,000元,合│ ㈤第164頁)。 │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計72,600元) │3.一卡通明細表、│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中華郵政儲蓄銀│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桐城市支行查詢│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單及交易明細 (│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見偵字第20667 │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號卷㈤第194至1│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95頁、第197至1│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98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x○○、亥○○、甲庚○○│ │ │ │ │ │ │ │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8. │l○○│101年8月21日│不詳之大陸地區│2,300元(起訴│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 │ │(在C2 │接到詐騙電話│人頭帳戶 │書誤載為2,38│ l○○於大陸地│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後,同日即匯│ │0元)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獲轉單│款 │ │ │ 錄(見偵字第206│收。 │ │ │) │ │ │ │ 68號卷㈦第92至│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 │ │ │ │ │ │ 93頁)。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2.轉單資料(見偵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字第20668號卷 │收。 │ │ │ │ │ │ │ ㈦第59頁)。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3.l○○之陳述狀│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 │ 。 │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x○○、亥○○、甲庚○○│ │ │ │ │ │ │ │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9. │w○○│101年8月21日│不詳之大陸地區│①28萬元 │1.大陸地區被害人│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扣│ │ │(在C2 │上午10時許 │人頭帳戶 │②166,000元 │ w○○於大陸地│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機房查│接獲詐騙電話│ │共計446,000 │ 區製作之警詢筆│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獲轉單│後陸續於同日│ │元 │ 錄(見偵字第206│收。 │ │ │) │及翌日(22日)│ │ │ 68號卷㈦第106 │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 │ │ │匯款 │ │ │ 頁背面至第108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頁)。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2.轉單資料(見偵 │收。 │ │ │ │ │ │ │ 字第20668號卷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㈦第68頁)。 │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六編│ │ │ │ │ │ │ │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 │ │ │ │ │ │ │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酉○○、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 │ │ │ │ │ │ │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甲午○○、O○○、洪│ │ │ │ │ │ │ │楷翔、甲卯○○、i○○、P○○、E○○(原名洪綾娸)、闕鈴│ │ │ │ │ │ │ │諺、Z○○、癸○○、r○○、申○○、甲丁○○、D○○、程│ │ │ │ │ │ │ │凱濱、地○○、黃○○、戊○○、j○○、U○○、b○○、│ │ │ │ │ │ │ │宙○○、宇○○、s○○、甲壬○○、甲戊○○、甲癸○○、午○○│ │ │ │ │ │ │ │、k○○、q○○、巳○○、d○○、甲甲○○、H○○、劉麗│ │ │ │ │ │ │ │鳳、c○○、天○○、寅○○、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 │ │ │ │ │t○○、壬○○、徐慶祥、R○○、x○○、亥○○、甲庚○○│ │ │ │ │ │ │ │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 │ │ │ │ │ │ │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0.│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大陸地區之│不詳金額 │D1、C3、C2、B1機│S○○、戌○○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大陸地│菲律賓機房10│人頭帳戶 │ │房電腦檔案列印資│。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區被害│0年3月成立起│ │ │料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編號6.之④、編號9.│ │ │人 │起至101年8月│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22日止間某不│ │ │ │甲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 │ │詳時間 │ │ │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 │ │ │ │ │ │ │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編號6.之④、編號9.│ │ │ │ │ │ │ │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甲丑○○、v○○、辰○○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 │ │ │ │ │ │ │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編│ │ │ │ │ │ │ │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g○○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 │ │ │ │ │ │ │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 │ │ │ │ │ │ │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酉○○、V○○、f○○、J○○、m○○均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 │ │ │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 │ │ │ │ │ │ │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編號6.之④、編│ │ │ │ │ │ │ │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 │ │ │ │ │ │ │、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 │ │ │ │ │ │ │①至③、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X○○、甲寅○○、玄○○、甲○○、u○○、甲子○○、p○○│ │ │ │ │ │ │ │、a○○、丙○○、庚○○、T○○、B○○、甲丙○○、鍾佩│ │ │ │ │ │ │ │君、卯○○、I○○、陳可華、N○○、何俊德、林承諭 (原│ │ │ │ │ │ │ │名林士堯)、紀雯儀、甲午○○、O○○、F○○、甲卯○○、陳 │ │ │ │ │ │ │ │振昌、P○○、E○○(原名洪綾娸)、甲巳○○、癸○○、周修│ │ │ │ │ │ │ │賢、甲丁○○、C○○、D○○、o○○、地○○、U○○、陳│ │ │ │ │ │ │ │立捷、宙○○、宇○○、甲壬○○、甲癸○○、k○○、q○○、│ │ │ │ │ │ │ │d○○、H○○、甲乙○○、c○○、天○○、M○○均共同犯│ │ │ │ │ │ │ │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 │ │ │ │ │ │ │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編號6.│ │ │ │ │ │ │ │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Z○○、r○○、黃○○、戊○○、j○○、s○○、甲戊○○│ │ │ │ │ │ │ │、午○○、巳○○、甲甲○○、寅○○、蘇佳苓均共同犯詐欺取│ │ │ │ │ │ │ │財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 │ │ │ │ │ │ │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編號6.之④、│ │ │ │ │ │ │ │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t○○、徐慶祥、R○○、亥○○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 │ │ │ │ │ │ │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 │ │ │ │ │ │ │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 │ │ │ │ │ │ │、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壬○○、x○○、甲庚○○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 │ │ │ │ │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案如附表六編號1.之⑦至⑨、⑪、⑫、編號2.之③至⑤、⑦、│ │ │ │ │ │ │ │編號3.之⑪至⑬、編號4.之①至③、編號6.之④、編號9.之①│ │ │ │ │ │ │ │至⑤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八:本案與S○○、戌○○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 附表八之一: ┌───────────────────────────────────────────────┐ │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甲未○○)(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3月31日下午│0000000000(S○○)│B:怎樣? │偵字第1965│ │ │7時38分56秒 │ │A:大尾等下電腦跟白盒子等下拿過去,他說│1號卷㈥第3│ │ │ │ │ 他要放在後面就好了。 │07頁 │ │ │ │ │B:甚麼放在後面? │ │ │ │ │ │A:電腦跟白盒子阿。明天要帶過去了阿。 │ │ │ │ │ │B:嘿!放在大頭(h○○)的車上,大頭明天 │ │ │ │ │ │ 早上他也要過來啊。 │ │ │ │ │ │A:沒有啦,我叫偉哲拿過去ㄇㄟ。 │ │ │ │ │ │B:不用啦,拿給大頭(h○○)就好了。 │ │ │ │ │ │A:檳榔五千是阿鐵(W○○)的。 │ │ │ │ │ │B:好啦。甚麼阿鐵的?長腳(v○○)他們沒 │ │ │ │ │ │ 有嗎? │ │ │ │ │ │A:長腳他三千麻,長腳後天他們還有人要過│ │ │ │ │ │ 去,四個人要過去帶一萬,他五千,你大│ │ │ │ │ │ 胖的五千這樣子。 │ │ │ │ │ │B:新竹那兩個是要過去大胖子(張哲源)那裡│ │ │ │ │ │ 喔! │ │ │ │ │ │A:你跟我講要去長腳那裏。 │ │ │ │ │ │B:沒有啦,長腳後來說要讓他們過去大胖子│ │ │ │ │ │ 那邊。 │ │ │ │ │ │A:那我就都記錯了。 │ │ │ │ │ │B:到時候重新改一下就好了。好,你辛苦一│ │ │ │ │ │ 點,大頭(h○○)出來了嗎? │ │ │ │ │ │A:大頭說他要出去了。 │ │ │ │ │ │B:好。 │ │ ├──┼────────┼─────────┼───────────────────┼─────┤ │ 2. │101年4月1日上午 │0000000000(S○○)│A:哈囉! │偵字第1965│ │ │10時8分55秒 │ │B:我買一個皮箱給他們去用啦。 │1號卷㈥第3│ │ │ │ │A:多少? │07頁背面 │ │ │ │ │B:八百多你記一千啦。 │ │ │ │ │ │A:我問你一下,你又借小偉錢嗎? │ │ │ │ │ │B:怎樣? │ │ │ │ │ │A:昨天長腳跟我報帳啦,說要收小偉兩萬啦│ │ │ │ │ │ 。 │ │ │ │ │ │B:哪個小偉? │ │ │ │ │ │A:大胖子(阿源、張哲源)那邊的小偉。 │ │ │ │ │ │B:你板子上沒有嗎? │ │ │ │ │ │A:我有找過沒有看到阿。我是怕你沒有跟我│ │ │ │ │ │ 講,我沒有記到。 │ │ │ │ │ │B:艾莉絲借多少? │ │ │ │ │ │A:他這次回去跟你借一萬阿。 │ │ │ │ │ │B:有時候跟我借一萬兩萬又跟我講話我就會│ │ │ │ │ │ 忘記跟你講了。小偉他們都會還拉,哪有│ │ │ │ │ │ 像阿財,那個會講嗎? │ │ │ │ │ │A:哪個阿財? │ │ │ │ │ │B:阿源(大胖子)那個阿。 │ │ │ │ │ │A:你說王董喔! │ │ │ │ │ │B:現在借錢沒有還的,現在不知道是算公帳│ │ │ │ │ │ 還是怎樣?如果算公帳的話,我比較不會 │ │ │ │ │ │ 傷到,像王哥、阿正那邊抵掉多少,所有│ │ │ │ │ │ 的帳幫我列起來,我那個四百萬你幫我算│ │ │ │ │ │ 看總共抵多少? │ │ │ │ │ │A:還有一條新屋的,那個也一條幾十萬的。│ │ │ │ │ │B:那是阿鐵他們的嗎? │ │ │ │ │ │A:沒有,哪是阿鐵開始做之後,說還有一間│ │ │ │ │ │ 新房子。 │ │ │ │ │ │B:那個B哥(辰○○)跟講的阿。以後也是要 │ │ │ │ │ │ 給阿鐵他們用阿。 │ │ │ │ │ │A:目前還是空的阿。 │ │ │ │ │ │B:那個多少? │ │ │ │ │ │A:後面又買十個黑盒子、三十機盒,五台電│ │ │ │ │ │ 腦總共幾十萬。 │ │ │ │ │ │B:後面又買五台電腦? │ │ │ │ │ │A:那個是阿鐵他們要用的。就是你沒有拿手│ │ │ │ │ │ 機的時候,華哥(戌○○)叫我去買五台阿│ │ │ │ │ │ 。 │ │ │ │ │ │B:買五台幹嘛? │ │ │ │ │ │A:他說沒有要用的放在阿源那裏,我們也要│ │ │ │ │ │ 買起來準備阿。我哪知道。 │ │ │ │ │ │B:現在筆電很便宜。這種的現在沒有人用了│ │ │ │ │ │ 阿。 │ │ │ │ │ │A:房租跟那些合起來也好幾十阿。 │ │ │ │ │ │B:到時候帳要報出來啊。結算的時候,要報│ │ │ │ │ │ 出來啊。像之前那一百多萬要怎麼辦?之 │ │ │ │ │ │ 前尾牙一百五十萬也要列出來看要怎樣處│ │ │ │ │ │ 理。我的四百多萬也要列出來,看王哥、│ │ │ │ │ │ 阿正的要抵掉多少? │ │ │ │ │ │A:我先把帳算好,先不抵掉,你自己看怎麼│ │ │ │ │ │ 樣啦。 │ │ │ │ │ │B:好。大胖子、長腳跟阿志這個月做多少? │ │ │ │ │ │ 你用小張的寫起還就好了,不用太大張。│ │ │ │ │ │A:沒有啦,昨天華哥也叫我做,我說一起處│ │ │ │ │ │ 理。 │ │ │ │ │ │B:沒有關係,你就處理一張給他。 │ │ │ │ │ │A:我說我今天會拿過去,再一起看阿。 │ │ │ │ │ │B:好啦。 │ │ │ │ │ │A:我也是要寫清楚啊。 │ │ │ │ │ │B:好啦。 │ │ ├──┼────────┼─────────┼───────────────────┼─────┤ │ 3. │101年4月1日下午1│0000000000(S○○)│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58分50秒 │ │A:你那裏的白盒子都帶過去了嘛! │1號卷㈥第3│ │ │ │ │B:嘿阿。 │08頁背面 │ │ │ │ │A:這樣我們公司還剩下十五個,我明天叫人│ │ │ │ │ │ 全部帶過去。 │ │ │ │ │ │B:十五個? │ │ │ │ │ │A:之前阿鐵買三十個,十個黑盒子,華哥又│ │ │ │ │ │ 叫我買五台電腦阿。 │ │ │ │ │ │B:恩! │ │ │ │ │ │A:現在只剩下十五個白盒子,其他的都已經│ │ │ │ │ │ 帶過去了。明天還有四個人要過去麻! │ │ │ │ │ │B:你都跟他們交代東西不用帶太多啦。 │ │ │ │ │ │A:就彥勳兩夫妻知道,再來兩個新的,我等│ │ │ │ │ │ 下跟他們交代阿。 │ │ │ │ │ │B:你跟他們講說衣服帶一帶就好,東西不用│ │ │ │ │ │ 帶太多,你順便問,我送一套中國地理雜│ │ │ │ │ │ 誌給他們好嗎? │ │ │ │ │ │A:好啊,他們現在在搬家,我明天再問啦。│ │ │ │ │ │B:現在就要問了,明天讓他們帶過去。 │ │ │ │ │ │A:好,我等下打電話問。 │ │ ├──┼────────┼─────────┼───────────────────┼─────┤ │ 4. │101年4月1日下午2│0000000000(S○○)│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43分23秒 │ │B:怎樣? │1號卷㈥第3│ │ │ │ │A:我今天儘量趕啦!帳都算錯! │08頁背面 │ │ │ │ │B:誰? │ │ │ │ │ │A:我那兩個大姐頭啦!阿忠算三個多鐘頭, │ │ │ │ │ │ 我跟他講哪裡算錯他才知道那裡有錯誤,│ │ │ │ │ │ 阿源跟我報總數,總帳兩百四十五萬七千│ │ │ │ │ │ 三,我叫他所有的帳都分出來,他分三個│ │ │ │ │ │ 打,菲律賓四十,三邊帳都對啦,但是總│ │ │ │ │ │ 數加起來多兩萬出來,我跟小萱講你多兩│ │ │ │ │ │ 萬出來是要給我喝飲料的嗎? │ │ │ │ │ │..... │ │ │ │ │ │B:大胖子這個月業績是做多少? │ │ │ │ │ │A:台的還是草的? │ │ │ │ │ │B:草紙啦。 │ │ │ │ │ │A:台的是811多啦。草的是做兩百零四萬多 │ │ │ │ │ │ 啦。 │ │ │ │ │ │B:大胖子他們ㄟ? │ │ │ │ │ │A:嘿阿。 │ │ │ │ │ │B:大胖子他們也做兩百多? │ │ │ │ │ │A:嘿阿,都兩百多啊,總共扣六百多,剩下│ │ │ │ │ │ 一百多而已。 │ │ │ │ │ │B:優! │ │ │ │ │ │A:嘿阿!八百多的台幣,扣掉六百多的開支 │ │ │ │ │ │ 。剩下一百多而已。 │ │ │ │ │ │B:他們這個月也做兩百多就對了。 │ │ │ │ │ │A:嘿阿。新屋那個阿源的!還有扣電腦七萬 │ │ │ │ │ │ 五,白、黑盒子二十萬,開支四十萬還有│ │ │ │ │ │ 另一個開支二十萬,總共八十幾萬。 │ │ │ │ │ │B:那個是誰的? │ │ │ │ │ │A:我也不知道,是華哥叫我另外記的。 │ │ │ │ │ │.... │ │ ├──┼────────┼─────────┼───────────────────┼─────┤ │ 5. │101年4月1日下午3│0000000000(S○○)│A:啦囉! │偵字第1965│ │ │時3分45秒 │ │B:你要匯一個,上次是不是匯5萬5? │1號卷㈥第3│ │ │ │ │A:對! │08頁背面 │ │ │ │ │B:你是不是要匯15萬4去給莉莉姐? │ │ │ │ │ │A:那個15萬4一次打過去就對了。 │ │ │ │ │ │B:嘿! │ │ │ │ │ │A:我寫一下15萬4,剩下的9萬9要記在哪裡?│ │ │ │ │ │B:9萬9我要給你。 │ │ │ │ │ │A:我先跟你對一下,你那個四百不要講,你│ │ │ │ │ │ 就一個招待員工四萬九,香蕉兩萬,行李│ │ │ │ │ │ 箱兩千五,小偉借六萬,我現在又扣一個│ │ │ │ │ │ 九萬九就對了。 │ │ │ │ │ │B:嘿。 │ │ │ │ │ │A:我就寫「洪」九萬九就對了。 │ │ │ │ │ │B:嘿! │ │ │ │ │ │A:好! │ │ │ │ │ │B:你要記得喔!明天十五萬四要匯過去喔! │ │ │ │ │ │A:好。 │ │ ├──┼────────┼─────────┼───────────────────┼─────┤ │ 6. │101年4月1日下午3│0000000000(S○○)│B:怎樣? │偵字第1965│ │ │時21分47秒 │ │A:現在有個問題啦,阿鐵那邊不是有很多阿│1號卷㈥第3│ │ │ │ │ 六仔(大陸人)。 │09頁 │ │ │ │ │B:嘿!兩個而已,哪有很多個? │ │ │ │ │ │A:沒有喔!有好幾個喔!我看有好幾個要匯草│ │ │ │ │ │ 紙的,有幾千塊的還有幾百塊的。 │ │ │ │ │ │B:你就給他一起匯阿。 │ │ │ │ │ │A:我知道,我們就是一個帳戶一個人沒有一│ │ │ │ │ │ 萬塊草紙,人家不幫我們匯。看可不可以│ │ │ │ │ │ 先寄在公司,我跟長腳是以4.8下去算。 │ │ │ │ │ │ 下個月如果落的話就好,如果起的話,不│ │ │ │ │ │ 就要補,我現在頭也很暈。 │ │ │ │ │ │B:沒有關係啦,那個起落沒有多少啦。 │ │ │ │ │ │A:那我以4.8算,放在你那邊啦。 │ │ │ │ │ │B:好啦沒有關係。 │ │ │ │ │ │A:那如果不夠的話,下個月再一起打過去。│ │ │ │ │ │B:好啦,沒有關係。 │ │ │ │ │ │A:有好幾個,好像五六個。 │ │ │ │ │ │B:好啦。 │ │ ├──┼────────┼─────────┼───────────────────┼─────┤ │ 7. │101年4月1日下午4│0000000000(S○○)│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7分2秒 │ │B:長腳他們是從甚麼時候開始做? │1號卷㈥第3│ │ │ │ │A:2月的嗎? │09頁 │ │ │ │ │B:嘿阿,你2月、3月的帳都抓出來,他們的│ │ │ │ │ │ 業績、支出的金額都抓出來。 │ │ │ │ │ │A:我現在就是等阿源,阿源如果好了之後,│ │ │ │ │ │ 我就開始做他們三邊的帳務了。 │ │ │ │ │ │B:好。我跟你講,長腳他們的帳務要撥出來│ │ │ │ │ │ 。 │ │ │ │ │ │A:我就是一邊一邊做出來阿。 │ │ │ │ │ │B:嘿啦!就是長腳2月、3月的帳要撥出來啦 │ │ │ │ │ │ 。你就幫我抓出來,長腳那邊的帳總共多│ │ │ │ │ │ 多少出來,這樣子啦。 │ │ │ │ │ │A:我知道,總帳出來就是他的帳了阿。 │ │ │ │ │ │B:11月的不用啦。 │ │ │ │ │ │A:好。 │ │ ├──┼────────┼─────────┼───────────────────┼─────┤ │ 8. │101年4月1日下午4│0000000000(S○○)│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22分41秒 │ │B:另外租屋那個八十萬你也扣起來阿。長腳│1號卷㈥第3│ │ │ │ │ 如果不要的話,你請他跟華哥聯絡,華哥│09頁 │ │ │ │ │ 會跟他解釋。 │ │ │ │ │ │A:這樣喔!那是阿源那邊我可以報下個月嗎?│ │ │ │ │ │B:阿源那邊可以,長腳那邊的你這個月扣起│ │ │ │ │ │ 來。但是阿源那邊的你扣下個月你要記得│ │ │ │ │ │ 喔! │ │ │ │ │ │A:好啦。 │ │ ├──┼────────┼─────────┼───────────────────┼─────┤ │ 9. │101年4月1日下午6│0000000000(S○○)│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17分46秒 │ │A:今天進去的那三個。 │1號卷㈥第3│ │ │ │ │B:嘿! │09頁 │ │ │ │ │A:長腳剛剛有打電話過來,我已經跟華哥講│ │ │ │ │ │ 了,一個被遣送回來,兩個被押在裡面。│ │ │ │ │ │B:是怎樣? │ │ │ │ │ │A:不清楚。我問長腳,長腳也不知道阿。 │ │ │ │ │ │B:是甚麼事情? │ │ │ │ │ │A:就是不知道阿。 │ │ │ │ │ │B:哪有可能這樣? │ │ │ │ │ │A:我有跟華哥講了,華哥說要打電話去跟長│ │ │ │ │ │ 腳講。 │ │ │ │ │ │B:好啦。 │ │ ├──┼────────┼─────────┼───────────────────┼─────┤ │ 10.│101年4月1日下午6│0000000000(S○○)│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52分11秒 │ │B:你跟大頭講啦,今天那三個是沒有錢過去│1號卷㈥第3│ │ │ │ │ 的。 │09頁背面 │ │ │ │ │A:嘿! │ │ │ │ │ │B:沒有帶錢過去,被打回來,你問陳小姐像│ │ │ │ │ │ 這種狀況,再過去會怎樣? │ │ │ │ │ │A:好。 │ │ │ │ │ │B:你叫我姊(V○○)負責跟陳小姐問啦,你│ │ │ │ │ │ 叫大頭負責收那三個人的資料起來啦。他│ │ │ │ │ │ 們回來,他們的護照、身分證影本還有照│ │ │ │ │ │ 片甚麼的都要收起。 │ │ │ │ │ │A:好。我剛剛有打電話給阿忠,阿忠說可不│ │ │ │ │ │ 可以拿一些給他們放在身上過去。 │ │ │ │ │ │B:拿甚麼? │ │ │ │ │ │A:拿一些給他們帶在身上啦。 │ │ │ │ │ │B:好啦,我明天會拿一些錢給他們放在身上│ │ │ │ │ │ 啦。 │ │ │ │ │ │A:你給他們再跟我報啦,我這裡也沒有甚麼│ │ │ │ │ │ 錢了。 │ │ │ │ │ │B:好啦。 │ │ ├──┼────────┼─────────┼───────────────────┼─────┤ │ 11.│101年4月1日下午8│0000000000(S○○)│B:怎樣? │偵字第1965│ │ │時46分30秒 │ │A:我打給阿鐵,阿鐵說他那邊沒有幹部,都│1號卷㈥第3│ │ │ │ │ 是員工。 │10頁 │ │ │ │ │B:他就是幹部。 │ │ │ │ │ │A:嘿阿,只有他沒有領底薪而已。(背景聲:│ │ │ │ │ │ 電話鈴響)你等一下,華哥打電話來。 │ │ │ │ │ │B:好。 │ │ │ │ │ │(對華哥有單向電話。對境外機房亦有單向 │ │ │ │ │ │ 電話。) │ │ ├──┼────────┼─────────┼───────────────────┼─────┤ │ 12.│101年4月1日下午8│0000000000(S○○)│(背景聲:好!好!好!) │偵字第1965│ │ │時47分57秒 │ │B:怎樣? │1號卷㈥第3│ │ │ │ │A:華哥打電話來說白盒子不要帶過去了,已│10頁 │ │ │ │ │ 經多很多出來了。(背景聲:電話鈴響)你 │ │ │ │ │ │ 等一下,對面(機房)的打電話過來。 │ │ │ │ │ │B:恩。 │ │ ├──┼────────┼─────────┼───────────────────┼─────┤ │ 13.│101年4月1日上午 │0000000000(S○○)│A:哈囉! │偵字第1965│ │ │10時10分36秒 │ │B:你那個帳你真的要注意,阿春。 │1號卷㈥第3│ │ │ │ │A:我回去再算一遍。 │10頁背面 │ │ │ │ │B:小華錢已經領了,先在又拿三萬一,這樣│ │ │ │ │ │ 錢都是虧我ㄟ。 │ │ ├──┼────────┼─────────┼───────────────────┼─────┤ │ 14.│101年4月2日上午 │0000000000(S○○)│A:哈囉! │偵字第1965│ │ │10時35分21秒 │ │B:你問阿鐵他們看要多少找我阿姊(V○○)│1號卷㈥第3│ │ │ │ │ 拿就好了,我有拿一百一放在我阿姊那裏│10頁背面 │ │ │ │ │ 。 │ │ │ │ │ │A:你有叫你阿姊過去嗎? │ │ │ │ │ │B:我昨天有拿一百一給她,跟他說不可以放│ │ │ │ │ │ 在帳戶的。 │ │ │ │ │ │A:好。 │ │ │ │ │ │B:你看要拿多少再補回去就好了。 │ │ │ │ │ │A:我如果要給系統的錢不夠的話,我從那裏│ │ │ │ │ │ 拿,再補進去就好了。 │ │ │ │ │ │B:嘿啦。 │ │ ├──┼────────┼─────────┼───────────────────┼─────┤ │ 15.│101年4月2日上午 │0000000000(V○○)│B(V○○):哈囉! │偵字第1965│ │ │10時36分28秒 │ │A:你小弟有拿一百一給你嘛! │1號卷㈥第3│ │ │ │ │B:嘿!怎樣? │10頁背面 │ │ │ │ │A:你等下拿二十萬出來,匯進去洪金濱(音 │ │ │ │ │ │ 譯)的帳戶。 │ │ │ │ │ │B:他昨天沒有拿嗎? │ │ │ │ │ │A:不是啦,那是那邊的生活費啦。 │ │ │ │ │ │B:喔!我看一下。 │ │ │ │ │ │A:你如果找不到你隨時跟我講,我都記在頭│ │ │ │ │ │ 腦裡。 │ │ │ │ │ │B:是不是這個000000000000。 │ │ │ │ │ │A:對。你就是匯二十進去。三十拿回來公司│ │ │ │ │ │ ,因為機票我們兩張還沒有繳。 │ │ ├──┼────────┼─────────┼───────────────────┼─────┤ │ 16.│101年4月2日中午 │0000000000(S○○)│B:哈囉! │偵字第1965│ │ │12時59分57秒 │ │A:洪金濱總共打五條錢啦,要跟誰報? │1號卷㈥第3│ │ │ │ │B:跟華哥報啦。 │11頁 │ │ │ │ │A:好。 │ │ ├──┼────────┼─────────┼───────────────────┼─────┤ │ 17.│101年4月2日下午4│0000000000(S○○)│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47分44秒 │ │A:哲偉他們到了,要叫他們過去你那裏嗎? │1號卷㈥第3│ │ │ │ │B:回來了喔!我剛好出來載小孩。 │11頁背面 │ │ │ │ │A:他問有沒有甚麼事情,不然他要去南部玩│ │ │ │ │ │ 啦。 │ │ │ │ │ │B:嘿阿。這兩天沒有事情,你跟他說他們三│ │ │ │ │ │ 個的資料把他們收起來。 │ │ │ │ │ │A:沒有關係,多多在哪裡,多多他先生,哲│ │ │ │ │ │ 偉直接拿給多多就可以了。 │ │ │ │ │ │B:你叫多多收起來,香蕉(亥○○)他大哥也│ │ │ │ │ │ 收起來。叫他們都去找陳小姐都去辦晶片│ │ │ │ │ │ 護照。 │ │ │ │ │ │A:不過,香蕉跟阿凱已經拿去辦了。 │ │ │ │ │ │B:我就跟你講過不要講阿凱了,叫大頭去用│ │ │ │ │ │ 就好了。 │ │ │ │ │ │A:我知道阿。 │ │ │ │ │ │B:叫哲偉牛樟菇拿過來給我啦。 │ │ │ │ │ │A:好。 │ │ │ │ │ │B:七八點那裡啦。 │ │ │ │ │ │A:叫香蕉兩兄弟去找你嗎? │ │ │ │ │ │B:不用啦,香蕉昨天去找華哥了,華哥講比│ │ │ │ │ │ 我講還有用啦。現在員工哪個聽我的,我│ │ │ │ │ │ 大胖子叫你跟他講一句而已,他回應那樣│ │ │ │ │ │ 子,還會聽嗎?新的去,我跟他講一些觀 │ │ │ │ │ │ 念會聽而已啦,其他的那些交給華哥去處│ │ │ │ │ │ 理了。 │ │ │ │ │ │A:我知道啦。 │ │ ├──┼────────┼─────────┼───────────────────┼─────┤ │ 18.│101年4月3日下午3│0000000000(S○○)│A:我把他們的收入都加起來。 │偵字第1965│ │ │時5分44秒 │ │B:恩。 │1號卷㈥第3│ │ │ │ │A:這個月的收入是一千兩百二十七萬三千七│12頁背面 │ │ │ │ │ 百五十塊,我跟你拿四百跟姊仔拿六十。│ │ │ │ │ │ 加起來是一千六百八十七萬三千七百五十│ │ │ │ │ │ 塊。 │ │ │ │ │ │B:恩。 │ │ │ │ │ │A:我是不是拿一千萬給你。 │ │ │ │ │ │B:恩。 │ │ │ │ │ │A:你那邊的總收入就是六百八十七萬三千七│ │ │ │ │ │ 百五十塊。 │ │ │ │ │ │B:恩。 │ │ │ │ │ │A:你那裏還有招待員工四萬九,香蕉借兩萬│ │ │ │ │ │ ,旅行箱兩千五,小偉借六萬,還有那天│ │ │ │ │ │ 支出四萬。 │ │ │ │ │ │B:恩。 │ │ │ │ │ │A:十七萬一千五。 │ │ │ │ │ │B:恩。 │ │ │ │ │ │A:就是七百萬零四萬五千零五十塊。我現在│ │ │ │ │ │ 還有多的錢就是阿忠打電話來,他的薪水│ │ │ │ │ │ 沒有算到。 │ │ │ │ │ │B:恩。 │ │ │ │ │ │.... │ │ │ │ │ │B:(背景聲:電話鈴響)我電話進來了,你那 │ │ │ │ │ │ 個啦。 │ │ │ │ │ │A:好啦。 │ │ ├──┼────────┼─────────┼───────────────────┼─────┤ │ 19.│101年4月4日下午5│0000000000(S○○)│A: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12分42秒 │ │B:電話,現在誰跟誰你說給我聽聽看。 │1號卷㈥第3│ │ │ │ │A:現在電話就是,華哥換一個公司機,阿凱│13頁背面 │ │ │ │ │ 、小喬、大頭、多多、偉哲。 │ │ │ │ │ │B:偉哲為什麼也要電話? │ │ │ │ │ │A:向昨天有時候也會叫他去辦事情啊,拿錢│ │ │ │ │ │ 去給人家,這一些有的沒有的。 │ │ │ │ │ │B:拿錢給誰? │ │ │ │ │ │A:拿錢給我們啊。這樣就要八支了。 │ │ │ │ │ │B:嘿! │ │ │ │ │ │A:上次我們三個換的時候,就四支了,拿給│ │ │ │ │ │ 華哥一支對外的,現在要換公司機。 │ │ │ │ │ │B:這樣電話一個月不就十幾萬。 │ │ │ │ │ │A:十幾萬啦。 │ │ │ │ │ │B:等一下不要馬上換,讓我想想看。 │ │ │ │ │ │A:但是已經買了ㄟ。 │ │ ├──┼────────┼─────────┼───────────────────┼─────┤ │ 20.│101年4月4日下午6│0000000000(S○○)│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13分44秒之 │ │A:阿源那邊六萬零九百、二十四萬零七百;│1號卷㈥第3│ │ │ │ │ 長腳那邊四萬零一百、十五萬八千五。 │13頁背面 │ │ │ │ │B:嘿! │ │ │ │ │ │A:阿鐵那邊三萬兩千五、十二萬八千五。 │ │ │ │ │ │B:好。 │ │ ├──┼────────┼─────────┼───────────────────┼─────┤ │ 21.│101年4月4日下午6│0000000000(S○○)│A:啦囉! │偵字第1965│ │ │時22分2秒 │ │B:下班了喔! │1號卷㈥第3│ │ │ │ │A:我剛出來而已,我錢已經拿給你姊仔了。│13頁背面 │ │ │ │ │ 二十四萬一千五,就是跟我結的,先清掉│ │ │ │ │ │ 。 │ │ │ │ │ │B:我跟你講,你只是針對我而已。 │ │ │ │ │ │A:我知道。 │ │ │ │ │ │B:公司一些有的沒有的不用跟他們講啦。 │ │ │ │ │ │A:嘿! │ │ │ │ │ │B:你做你的工作就好了,如果感覺不可以,│ │ │ │ │ │ 跟我講,我來那個就好了,你不要去跟他│ │ │ │ │ │ 們那個這樣你聽懂嗎? │ │ │ │ │ │A:好。 │ │ │ │ │ │B:這樣對你比較安全啦。 │ │ │ │ │ │A:好啦。 │ │ │ │ │ │B:好。 │ │ ├──┼────────┼─────────┼───────────────────┼─────┤ │ 22.│101年4月4日下午6│0000000000(S○○)│B:啦囉! │偵字第1965│ │ │時25分11秒 │ │A:你剛剛講的就是員工的事情嗎? │1號卷㈥第3│ │ │ │ │B:嘿啦!因為你講的那些都是皇親國戚,我 │14頁 │ │ │ │ │ 跟他們講,他們都會去跟華哥講,這樣你│ │ │ │ │ │ 聽懂嗎?過程都是他們在那個啦,沒有做 │ │ │ │ │ │ 事情就要跟人家領錢都不會不好意思。 │ │ │ │ │ │.... │ │ │ │ │ │B:最辣的就是你跟我阿姊還有偉哲啦!偉哲 │ │ │ │ │ │ 就是第一線麻!錢你幫我顧好就好,其他 │ │ │ │ │ │ 你就不要跟他們講太多啦。 │ │ │ │ │ │A:我也沒有跟你講太多,要匯錢找不到人我│ │ │ │ │ │ 也沒有跟你講阿。 │ │ │ │ │ │B:他們的意思就是你管他們太多了。我也講│ │ │ │ │ │ 給華哥聽,你是工頭,你要派工。最簡單│ │ │ │ │ │ 的就是那天阿忠跟阿凱兩個就弄一個三萬│ │ │ │ │ │ 塊的出來了。要虧誰?我跟華哥說帳統一 │ │ │ │ │ │ 由「阿春」弄一弄之後,再看要給誰弄就│ │ │ │ │ │ 好了啊。這樣不就是單純就好。他們就被│ │ │ │ │ │ 動就好了。 │ │ │ │ │ │A:我現在也沒有打給他們阿,像小喬我拿錢│ │ │ │ │ │ 給她,她如果不匯,事後不要罵我就好了│ │ │ │ │ │ 。我也不會去念他們。 │ │ │ │ │ │B:小喬應該跟她講還好啦。 │ │ ├──┼────────┼─────────┼───────────────────┼─────┤ │ 23.│101年4月5日下午5│0000000000(S○○)│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3分29秒 │ │A:你今天也支出一萬麻!我今天也都拿過去 │1號卷㈥第3│ │ │ │ │ 啦。 │15頁背面 │ │ │ │ │B:好啦,沒有關係啦。 │ │ │ │ │ │A:阿源要跟我對總開銷,我說你那邊就有,│ │ │ │ │ │ 不知道要跟我對甚麼? │ │ │ │ │ │B:沒有關係啦,他們那邊主管如果有異議的│ │ │ │ │ │ 話就對阿。 │ │ │ │ │ │A:好啦 │ │ ├──┼────────┼─────────┼───────────────────┼─────┤ │ 24.│101年4月5日下午6│0000000000(S○○)│B:哈囉! │偵字第1965│ │ │時46分19秒 │ │A:你阿鐵去那邊破紀錄了。 │1號卷㈥第3│ │ │ │ │B:怎樣講? │15頁背面 │ │ │ │ │A:剛剛長腳打電話給我,我叫他去處理一下│ │ │ │ │ │ 小童那個,然後他問誰做多少?我說阿鐵 │ │ │ │ │ │ 還沒有報。長腳打電話去關心說已經十八│ │ │ │ │ │ 了,還在跑。第一名ㄟ。長腳做七萬六千│ │ │ │ │ │ 九。三十萬零三千九。你那邊一千二(老 │ │ │ │ │ │ 闆抽成)啦做四千二(總數)而已。 │ │ │ │ │ │B:好啦。 │ │ │ │ │ │A:好。 │ │ ├──┼────────┼─────────┼───────────────────┼─────┤ │ 25.│101年4月5日下午7│0000000000(S○○)│(背景聲:老闆電話打不通?) │偵字第1965│ │ │時51分6aul3 │ │B:喂! │1號卷㈥第3│ │ │ │ │A:阿鐵那邊做十八萬兩千二。 │15頁背面 │ │ │ │ │B:不是說還在跑? │ │ │ │ │ │A:他已經跟保時捷結掉了,我還要問他剩下│ │ │ │ │ │ 的是不是要報明天的? │ │ │ │ │ │B:嘿! │ │ │ │ │ │A:不然他已經跟我報十八萬兩千二,這個已│ │ │ │ │ │ 經跟保時捷結掉了。 │ │ │ │ │ │B:是有再跑嗎? │ │ │ │ │ │A:他說還有再跑啊。 │ │ │ │ │ │B:是多到條? │ │ │ │ │ │A:我不知道阿。 │ │ │ │ │ │B:他今天跟我結的是十八萬兩千二,七十二│ │ │ │ │ │ 萬零一百。 │ │ │ │ │ │A:好啦。 │ │ └──┴────────┴─────────┴───────────────────┴─────┘ 附表八之二: ┌───────────────────────────────────────────────┐ │監察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X○○)(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7月10日下午│0000000000(S○○)│A:喂! │偵字第1965│ │ │6時29分9秒 │ │B:阿盛喔! │1號卷㈥第3│ │ │ │ │A:嘿!你誰? │44頁背面 │ │ │ │ │B:我叔仔啦! │ │ │ │ │ │A:竹哥(應係鼠哥)喔! │ │ │ │ │ │B:怎樣? │ │ │ │ │ │A:沒有事情啦! │ │ │ │ │ │B:如果有事情,你去網站留言也沒有關係阿│ │ │ │ │ │ ! │ │ │ │ │ │A:我知道阿,剛剛在算帳啦! │ │ │ │ │ │B:現在呢? │ │ │ │ │ │A:今天1.811啦! │ │ │ │ │ │B:不是有事情找我? │ │ │ │ │ │A:沒有啦,我是想說要指點迷津啦。不然都│ │ │ │ │ │ 想不到。 │ │ │ │ │ │B:我有問阿成啦!他們現在二級(城市)也有 │ │ │ │ │ │ 在射啦! │ │ │ │ │ │A:我剛剛也是這樣按!但是老是過的金額都 │ │ │ │ │ │ 很難看阿! │ │ │ │ │ │B:嘿! │ │ │ │ │ │A:我也嘗試去看人家射哪裡,像義仔前天射│ │ │ │ │ │ 南京,也過二十幾,我也跟他一樣射南京│ │ │ │ │ │ ,金額也有出來,結果就是不好看! │ │ │ │ │ │B:沒有上去麻! │ │ │ │ │ │A:就是行員啦! │ │ │ │ │ │B:那不是行員的問題啦!那是我們三線的問 │ │ │ │ │ │ 題啦!沒有關係,這禮拜我們會幫你們用 │ │ │ │ │ │ 一個武器給你們啦。加油啦!就這樣摸索 │ │ │ │ │ │ 就好了! │ │ │ │ │ │A:恩!想說怎麼可能,人家都這樣過,只有 │ │ │ │ │ │ 我這樣。 │ │ │ │ │ │B:不會啦!你辦事情,叔仔跟華哥都放心!有│ │ │ │ │ │ 空跟阿宗(甲午○○)討論一下。 │ │ │ │ │ │A:阿宗不會去講這個事情,因為這是大家都│ │ │ │ │ │ 知道的!我沒有像他會去甚麼其他的問題 │ │ │ │ │ │ ,我只是跟看場的說,遇到的是甚麼情況│ │ │ │ │ │ ,一定要反映這樣! │ │ │ │ │ │B:嘿!你就有甚麼建議你跟有信講!我們那個│ │ │ │ │ │ 「語查機」很好用! │ │ │ │ │ │A:那個我知道,不是不去用,是真的沒有機│ │ │ │ │ │ 會去用!還沒有到那裏,就已經先死掉了 │ │ │ │ │ │ ,根本沒有機會去用到。 │ │ │ │ │ │B:甚麼原因要去研究出來! │ │ │ │ │ │A:好! │ │ │ │ │ │B:這樣沒有事情麻! │ │ │ │ │ │A:嘿!沒有只是想要跟人家聊天一下! │ │ │ │ │ │B:好,阿叔如果沒有在線上,阿春也會在線│ │ │ │ │ │ 上!有甚麼事情你跟他反映!加油啦! │ │ │ │ │ │A:好。 │ │ └──┴────────┴─────────┴───────────────────┴─────┘ 附表八之三: ┌───────────────────────────────────────────────┐ │監察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W○○)(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5月3日下午5│0000000000(戌○○)│A:發哥(應係華哥)今天5.68。 │偵字第1965│ │ │時2分59秒 │ │B:5.68。 │1號卷㈥第3│ │ │ │ │A:之後那一隻沒辦法。 │39頁 │ │ │ │ │B:沒辦法就沒辦法。 │ │ │ │ │ │A:現在在用網路。 │ │ │ │ │ │B:在用網路了。 │ │ │ │ │ │A:不然這幾天都不可以。 │ │ │ │ │ │B:好啊。 │ │ │ │ │ │A:好我會處理 │ │ ├──┼────────┼─────────┼───────────────────┼─────┤ │ 2. │101年5月6日下午5│0000000000(戌○○)│A:發哥(應係華哥)今天下課了今天10.43。 │偵字第1965│ │ │時3分44秒 │ │B:今天祥哥有賺到了嗎。 │1號卷㈥第 │ │ │ │ │A:今天有接一張三的。 │339頁 │ │ │ │ │B:連著嗎。 │ │ │ │ │ │A:沒,自存。 │ │ │ │ │ │B:二的沒說到。 │ │ │ │ │ │A:二的沒上到三的,他排二的,今天沒單我│ │ │ │ │ │ 叫他接三的。 │ │ │ │ │ │B:好啊看怎樣你去用啊。 │ │ │ │ │ │A:我知道我會用好。 │ │ ├──┼────────┼─────────┼───────────────────┼─────┤ │ 3. │101年5月8日下午5│0000000000(戌○○)│A:發哥(應係華哥)今天57.11。 │偵字第1965│ │ │時49分16秒 │ │B:之後有進來嗎。 │1號卷㈥第3│ │ │ │ │A:恩。 │39頁背面 │ │ │ │ │B:今天幾個客人。 │ │ │ │ │ │A:今天三個。 │ │ │ │ │ │B:最多多少。 │ │ │ │ │ │A:阿強喔。 │ │ │ │ │ │B:最多誰。 │ │ │ │ │ │A:最多50。 │ │ │ │ │ │B:那誰。 │ │ │ │ │ │A:ㄧㄟ50萬小琴。 │ │ │ │ │ │B:阿ㄧ那邊。 │ │ │ │ │ │A:嘿,阿ㄧ他七辣。 │ │ │ │ │ │B:喔恭喜她。 │ │ │ │ │ │A:有啦有叫他們加油。 │ │ │ │ │ │B:二的。 │ │ │ │ │ │A:二的是阿彬。 │ │ │ │ │ │B:阿彬? │ │ │ │ │ │A:阿州那ㄧ邊。 │ │ │ │ │ │B:三的你用的。 │ │ │ │ │ │A:沒有,原本我要接啦,我讓給強哥,這幾│ │ │ │ │ │ 天我有跟他說三的,今天我說你有辦法否│ │ │ │ │ │ ,他說有,沒問題,他若沒問題再換我,│ │ │ │ │ │ 我就說好,換你來。 │ │ │ │ │ │B:恩。 │ │ │ │ │ │A:黑壓,今天這隻他做的。 │ │ │ │ │ │B:恭喜他。 │ │ │ │ │ │A:我會跟他說。 │ │ │ │ │ │B:再來。 │ │ │ │ │ │A:再來就是一千一,一個七萬。 │ │ │ │ │ │B:誰做的。 │ │ │ │ │ │A:這二條都我做的。 │ │ │ │ │ │B:二的呢。 │ │ │ │ │ │A:七萬是二線小杰。 │ │ │ │ │ │B:我們小杰。 │ │ │ │ │ │A:小亞他弟。 │ │ │ │ │ │B:好啊。哪裡。 │ │ │ │ │ │A:今天就是淮北跟安徽,今天亂打今天沒量│ │ │ │ │ │ 。 │ │ │ │ │ │B:50哪裏。 │ │ │ │ │ │A:淮北,安徽省淮北市。 │ │ │ │ │ │B:好啦。 │ │ ├──┼────────┼─────────┼───────────────────┼─────┤ │ 4. │101年5月10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5時47分34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39頁背面 │ │ │ │ │A:剛下課,今天0.7。 │ │ │ │ │ │B:加油啊! │ │ │ │ │ │A:好。 │ │ ├──┼────────┼─────────┼───────────────────┼─────┤ │ 5. │101年5月17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6時39分21秒 │ │A:華哥!今天沒有做到。 │1號卷㈥第3│ │ │ │ │B:好,加油!吃飯了沒? │40頁 │ │ │ │ │A:還沒。 │ │ │ │ │ │B:快去吃。 │ │ │ │ │ │A:好 │ │ ├──┼────────┼─────────┼───────────────────┼─────┤ │ 6. │101年5月19日下午│0000000000(戌○○)│A:華哥,我剛才算10個。 │偵字第1965│ │ │5時8分6秒 │ │B:包括電腦手嗎? │1號卷㈥第3│ │ │ │ │A: 沒有,包括電腦手11個。 │40頁 │ │ │ │ │B:喔。 │ │ │ │ │ │A:不過華哥,剛才阿益他跟我他回去阿洲那│ │ │ │ │ │ 邊。 │ │ │ │ │ │B:怎樣? │ │ │ │ │ │A:他說一個阿林開庭回去了,他剛才跟我講│ │ │ │ │ │ ,我現在趕緊跟你說。 │ │ │ │ │ │B:回去就回去。 │ │ │ │ │ │A:讓他回去幫他們忙。 │ │ │ │ │ │B:這樣你人手夠嗎? │ │ │ │ │ │A:我們?我跟阿強沒問題。 │ │ │ │ │ │B:叫阿國(g○○)過去。 │ │ │ │ │ │A:叫阿國過來我們這? │ │ │ │ │ │B:對。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A:晚上我打給阿國叫他過來? │ │ │ │ │ │B:對。 │ │ │ │ │ │A:好。 │ │ ├──┼────────┼─────────┼───────────────────┼─────┤ │ 7. │101年5月27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5時2分 │ │A:華哥!今天下課了!今天24.91。 │1號卷㈥第3│ │ │ │ │B:幾個人過去? │40頁背面 │ │ │ │ │A:四個! │ │ │ │ │ │B:最多多少? │ │ │ │ │ │A:最多14萬7。 │ │ │ │ │ │B:誰? │ │ │ │ │ │A:阿強! │ │ │ │ │ │B:二的呢? │ │ │ │ │ │A:阿成跟阿彬。 │ │ │ │ │ │B:一的呢? │ │ │ │ │ │A:阿平,跟阿強一起來的那個。 │ │ │ │ │ │B:再來呢? │ │ │ │ │ │A:再來是五萬的!阿義跟粘仔。二線是阿源 │ │ │ │ │ │ 跟阿成。一線是小傑。 │ │ │ │ │ │B:小傑下去做一線的喔? │ │ │ │ │ │A:我們現在不夠人阿,人來了之後換他們起│ │ │ │ │ │ 來阿。 │ │ │ │ │ │B:嘿! │ │ │ │ │ │A:再來是3萬3簽多的!阿強處理三萬,阿成 │ │ │ │ │ │ 一個三千九,二線小黑跟阿彬,一線是小│ │ │ │ │ │ N。還有一條是一萬八千四,阿強跟粘仔 │ │ │ │ │ │ ,一線世新,二線小雅。 │ │ │ │ │ │B:好啊!24萬多嗎? │ │ │ │ │ │A:24萬9。我明天會搬過去11號,明天下課 │ │ │ │ │ │ 後就搬到11號。 │ │ │ │ │ │B:好 │ │ ├──┼────────┼─────────┼───────────────────┼─────┤ │ 8. │101年6月1日下午4│0000000000(戌○○)│A:華哥! │偵字第1965│ │ │時14分51秒 │ │B:嘿! │1號卷㈥第3│ │ │ │ │A:下課了!今天1.72。 │40頁背面 │ │ │ │ │B:1.72,網路要用就要用阿,斷一條還是一│ │ │ │ │ │ 條? │ │ │ │ │ │A:樓上一條,樓下一條。 │ │ │ │ │ │B:哪條會斷? │ │ │ │ │ │A:樓上的!樓下的不會!我們現在如果斷線! │ │ │ │ │ │ 我們就會到樓下打!我們有跟阿周講,安 │ │ │ │ │ │ 排瘦猴來弄一下! │ │ │ │ │ │B:反正樓上的斷線就跑下來樓下打,也不會│ │ │ │ │ │ 妨害到阿! │ │ │ │ │ │A:嘿!我們現在就這樣啊。 │ │ │ │ │ │B:好。 │ │ ├──┼────────┼─────────┼───────────────────┼─────┤ │ 9. │101年6月21日下午│0000000000(戌○○)│(背景聲:SKYPE的聲音) │偵字第1965│ │ │2時41分8秒 │ │B:喂! │1號卷㈥第3│ │ │ │ │A:華哥! │41頁背面 │ │ │ │ │B:嘿! │ │ │ │ │ │A:剛剛發個訊息過來,大陸那邊的銀行這兩│ │ │ │ │ │ 天網銀系統維護,所以這裡天可能沒有辦│ │ │ │ │ │ 法做了! │ │ │ │ │ │B:怎麼說? │ │ │ │ │ │A:因為後錢要轉出去其他的戶頭,馬仔才有│ │ │ │ │ │ 辦法把錢拖出來。系統維修後馬仔就沒有│ │ │ │ │ │ 辦法拖出來了。 │ │ │ │ │ │B:沒有辦法喔? │ │ │ │ │ │A:嘿! │ │ │ │ │ │B:多久? │ │ │ │ │ │A:兩天,今天四點之後,就沒有辦法拖。 │ │ │ │ │ │B:是「保時捷」還是「達美樂」說的? │ │ │ │ │ │A:所有銀行都一樣。 │ │ │ │ │ │B:那麼你們就是要抓時間了阿。 │ │ │ │ │ │A:就是四點之後看得到,也沒有辦法拖出來│ │ │ │ │ │ 。所以現在要所有的錢要四點之前拖出來│ │ │ │ │ │ ,如果沒有的話,客人報案之後,錢就損│ │ │ │ │ │ 失掉了。要休息兩點。...一張卡只能領 │ │ │ │ │ │ 一萬塊人民幣。..沒有辦法網路轉帳,系│ │ │ │ │ │ 統維護兩天,所以要休息兩天。...阿宗 │ │ │ │ │ │ 連絡不到,跟阿俊已經知道了。...大陸 │ │ │ │ │ │ 車手團沒有辦法領錢,有人民銀行的公文│ │ │ │ │ │ ,停止跨行匯款兩天。 │ │ ├──┼────────┼─────────┼───────────────────┼─────┤ │ 10.│101年6月26日下午│0000000000(戌○○)│A:華哥!下課了。 │偵字第1965│ │ │5時15分37秒 │ │B:嘿! │1號卷㈥第3│ │ │ │ │A:今天47.48。 │42頁 │ │ │ │ │B:嘿! │ │ │ │ │ │A:裡面有六萬六千五是阿宗報的那主,我等│ │ │ │ │ │ 下報阿宗拿錢的哪組。 │ │ │ │ │ │B:六萬多嗎? │ │ │ │ │ │A:嘿! │ │ │ │ │ │B:你傳給阿春就好了。 │ │ │ │ │ │A:我知道,我跟你講一下。 │ │ │ │ │ │B:那個誰用的? │ │ │ │ │ │A:今天總共47.48,兩間加起來? │ │ │ │ │ │B:最多是誰用的? │ │ │ │ │ │A:最多的是39.97。B:誰用的? │ │ │ │ │ │A:二線小傑跟小恩;三線是世新。 │ │ │ │ │ │B:一線呢? │ │ │ │ │ │A:一的是天天。 │ │ │ │ │ │B:阿六嗎? │ │ │ │ │ │A:嘿! │ │ │ │ │ │B:阿六仔不是月底要回去嗎? │ │ │ │ │ │A:嘿! │ │ │ │ │ │B:天天是誰介紹的? │ │ │ │ │ │A:多多拉,也是阿六仔! │ │ │ │ │ │B:嘿拉!那是人家的人,要給我們就給我們 │ │ │ │ │ │,不要免強拉。 │ │ │ │ │ │A:嘿!我們的自己處理就好了。 │ │ │ │ │ │B:我們這邊留個窗口給他們就好了,不要 │ │ │ │ │ │ 勉強,不要太難看。 │ │ │ │ │ │A:好,我知道。 │ │ ├──┼────────┼─────────┼───────────────────┼─────┤ │ 11.│101年7月2日下午4│0000000000(戌○○)│A:華哥,今天沒做到。 │偵字第1965│ │ │時49分36秒 │ │B:沒做到就沒做到。 │1號卷㈥第3│ │ │ │ │A:嘿今天網路斷10多次,系統都沒回來。 │43頁 │ │ │ │ │ 我現在要帶小傑過去我哥那裡找號碼在跟│ │ │ │ │ │ 他加強一下。 │ │ │ │ │ │B:你85號那裡可以搬過去了嗎。 │ │ │ │ │ │A:還沒,因為明天要來六個,我想說人數到│ │ │ │ │ │ 後確定人數,然後再決定有要搬否。 │ │ │ │ │ │B:好啦。 │ │ │ │ │ │A:好。 │ │ ├──┼────────┼─────────┼───────────────────┼─────┤ │ 12.│101年7月4日下午 │0000000000(甲未○○)│B:喂!阿鐵兄! │偵字第1965│ │ │10時35分27秒 │ │A:嘿! │1號卷㈥第3│ │ │ │ │B:你打一支電話。0000000000。這個是長腳│43頁 │ │ │ │ │ 的電話。家樂福說他從大陸回來有拿一些│ │ │ │ │ │ 資料,叫你跟他要一下。 │ │ │ │ │ │A:好。 │ │ ├──┼────────┼─────────┼───────────────────┼─────┤ │ 13.│101年7月6日下午5│0000000000(戌○○)│A:華哥今天0.92。 │偵字第1965│ │ │時29分33秒 │ │B:開銷可以過嗎。 │1號卷㈥第3│ │ │ │ │A:不過。 │43頁 │ │ │ │ │B:黑壓你自己看啊。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問題出在哪裡。 │ │ │ │ │ │A:單是正常啦。 │ │ │ │ │ │B:沒啦。 │ │ │ │ │ │A:我知道再說。 │ │ ├──┼────────┼─────────┼───────────────────┼─────┤ │ 14.│101年7月17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9時11分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43頁背面 │ │ │ │ │A:剛剛阿洲打電話給我,要我們先跑!他說 │ │ │ │ │ │ 今天BLDT帶警察去抄我們85號。 │ │ │ │ │ │B:嘿! │ │ │ │ │ │A:這樣你看呢? │ │ │ │ │ │B:這樣你要跑去哪裡?22號那裏嗎?東西不要│ │ │ │ │ │ 拿人都過去22號那裡。 │ │ │ │ │ │A:22號老B他家嗎? │ │ │ │ │ │B:嘿拉!過去22號那裡。 │ │ │ │ │ │A:好。 │ │ ├──┼────────┼─────────┼───────────────────┼─────┤ │ 15.│101年7月19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6時39分45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43頁背面 │ │ │ │ │A:今天1.59。 │ │ │ │ │ │B:好。人趕快搬過去! │ │ │ │ │ │A:我晚一點,因為美國現在再用一些東西。│ │ │ │ │ │ 美國東西用好,我們就過去了。 │ │ │ │ │ │B:過去那裏要多久? │ │ │ │ │ │A:開車10分鐘就到了。 │ │ │ │ │ │B:也沒有甚麼東西,人過去就對了。 │ │ │ │ │ │A:我想說給他們吃一吃再過去! │ │ │ │ │ │B:應該就那個時間而已嘛! │ │ │ │ │ │A:對阿!東西包一包而已,因為昨天過去的 │ │ │ │ │ │ 東西都包好了,我這裡只有人跟上班的東│ │ │ │ │ │ 西而已。 │ │ │ │ │ │B:好。 │ │ ├──┼────────┼─────────┼───────────────────┼─────┤ │ 16.│101年7月19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10時25分18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43頁背面 │ │ │ │ │A:我都巡過了,都正常。 │ │ │ │ │ │B:嘿!A:GLOBE牽好了,但是只有1M而已。 │ │ │ │ │ │B:1M而已? │ │ │ │ │ │A:嘿! │ │ │ │ │ │B:現在都沒有網路嗎? │ │ │ │ │ │A:三條只有一條GLOBE而已。 │ │ │ │ │ │B:1M而已喔? │ │ │ │ │ │A:嘿!你說完之後,我就有去巡,三條只有 │ │ │ │ │ │ 一條可以用。長腳那邊兩條BLDT的兩條也│ │ │ │ │ │ 都不能用。可能是BLDT的問題。現在可能│ │ │ │ │ │ 只能再回去「11號」,繼續戰,不然就是│ │ │ │ │ │ 人平分去長腳或是大胖子那邊做而已。 │ │ │ │ │ │B:這樣喔!11號也可能斷了。 │ │ │ │ │ │A:對阿。 │ │ │ │ │ │B:不然你過去11號試試看! │ │ │ │ │ │A:因為11號的問題跟其他地方一樣,如果沒│ │ │ │ │ │ 有人用的話都很順;但是我七點半網路線│ │ │ │ │ │ 插下去,SKYPE開下去,就開始斷了。 │ │ │ │ │ │B:沒有關係,你先去11號那邊看一下,看怎│ │ │ │ │ │ 樣再決定好嗎? │ │ │ │ │ │A:好。 │ │ └──┴────────┴─────────┴───────────────────┴─────┘ 附表八之四: ┌───────────────────────────────────────────────┐ │監察門號:000000000000號(持用人辰○○)(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7月14日凌晨│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0時1分24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51頁 │ │ │ │ │A:我跟你報告一下,鑽石那個兩個,已經叫│ │ │ │ │ │ 三個單位,替我們去處理。 │ │ │ │ │ │B:恩! │ │ │ │ │ │A:人家問這兩個人是怎樣? │ │ │ │ │ │(~~~~~請魯大哥去找移民局的局長幫忙員工│ │ │ │ │ │ 入境的事情,共有六個人被遣返。) │ │ ├──┼────────┼─────────┼───────────────────┼─────┤ │ 2. │101年7月17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9時31分32秒 │ │A:華哥!不好意思!我剛才在洗澡!我先跟你 │1號卷㈥第3│ │ │ │ │ 報備一下! │51頁背面 │ │ │ │ │B:嘿! │ │ │ │ │ │A:阿鐵說接到阿洲的電話,說甚麼LBDT(電 │ │ │ │ │ │ 信業者)帶警察要過來查! │ │ │ │ │ │B:嘿拉!我們想也知道是主委,主委叫機關 │ │ │ │ │ │ 的要查網路,LBDT(電信業者)跟他們講的│ │ │ │ │ │ 麻! │ │ │ │ │ │A:好! │ │ │ │ │ │B:警察跟LBDT(電信業者)查資料,LBDT跟警│ │ │ │ │ │ 方偷講的,所以就是85號點放棄麻! │ │ │ │ │ │A:我稍微想一下,處理一下! │ │ │ │ │ │B:處理甚麼? │ │ │ │ │ │A:85號我不用找屋主嗎? │ │ │ │ │ │B:85號跟屋主沒有關係啦!不用理他!就讓他│ │ │ │ │ │ 到期就好了。如果美國喜歡住,就進去繼│ │ │ │ │ │ 續住阿,跟屋主沒有關係! │ │ │ │ │ │A:好! │ │ │ │ │ │B:主委很貓毛!跟你也沒有關係,反正這樣 │ │ │ │ │ │ 就算了。反正就是搬到22號。 │ │ │ │ │ │A:22號明天Globe,會來一條,加LBDT就三 │ │ │ │ │ │ 條了。這樣他們就可以作業了! │ │ │ │ │ │B:床還沒有來嘛! │ │ │ │ │ │A:他們那邊空間夠大!東西搬一搬就可以了 │ │ │ │ │ │ 。 │ │ │ │ │ │B:你跟美國說85號換改你的名字。 │ │ │ │ │ │A:好! │ │ │ │ │ │B:這樣有甚麼工作上的證據嗎?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反正把東西收乾淨,不可以有甚麼證據,│ │ │ │ │ │ 像GETWAY這就不行。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B:好。 │ │ └──┴────────┴─────────┴───────────────────┴─────┘ 附表八之五: ┌───────────────────────────────────────────────┐ │監察門號:00000000000號(持用人甲午○○)(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5月1日下午6│0000000000(戌○○)│A:發哥(應係華哥),我香蕉(亥○○)。 │偵字第1965│ │ │時51分14秒 │ │B:你有拿手機否。 │1號卷㈥第3│ │ │(香蕉亥○○撥打)│ │A:沒有。 │59頁 │ │ │ │ │B:你聽誰的話。 │ │ │ │ │ │A:聽阿輝跟阿忠的。 │ │ │ │ │ │B:你不要跟人家亂攪,不要讓人家教壞了。│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替公司做事,你要忠於公司喔。 │ │ │ │ │ │A:我知道。 │ │ │ │ │ │B:交什麼壞步,你不要學我沒騙你。 │ │ │ │ │ │A:我知道。 │ │ │ │ │ │B:你聽懂嗎。 │ │ │ │ │ │A:有。 │ │ │ │ │ │B:你好好表現,需要補充再補充,稿留給你│ │ │ │ │ │ 就看,練看看。 │ │ │ │ │ │A:好。 │ │ │ │ │ │B:包括錄音筆你在聽聽看。 │ │ │ │ │ │A:好。 │ │ │ │ │ │B:用熟手一點。 │ │ │ │ │ │A:好。 │ │ ├──┼────────┼─────────┼───────────────────┼─────┤ │ 2. │101年5月6日下午3│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時56分53秒 │ │A:華哥!今天一百塊! │1號卷㈥第3│ │ │ │ │B:怎麼會這樣? │59頁 │ │ │ │ │A:今天禮拜天,家裡都有人! │ │ │ │ │ │B:自己想辦法拉! │ │ │ │ │ │A:好,我知道! │ │ ├──┼────────┼─────────┼───────────────────┼─────┤ │ 3. │101年5月8日下午6│0000000000(戌○○)│A:華哥,我阿忠。 │偵字第1965│ │ │時11分18秒 │ │B:嘿。 │1號卷㈥第3│ │ │ │ │A:我們下課了,今天11.57。 │59頁背面 │ │ │ │ │B:好啊,幾個客人。 │ │ │ │ │ │A:今天二個新的一個舊的。 │ │ │ │ │ │B:好啊加油,較多得多少。 │ │ │ │ │ │A:較大的7萬。 │ │ │ │ │ │B:誰用的。 │ │ │ │ │ │A:7萬一線小雯,雯雯,二線哲偉,三線是 │ │ │ │ │ │ 香蕉。 │ │ │ │ │ │B:好啊,吃飽沒。 │ │ │ │ │ │A:吃飽了。 │ │ │ │ │ │B:好 │ │ ├──┼────────┼─────────┼───────────────────┼─────┤ │ 4. │101年5月9日下午6│0000000000(戌○○)│A:華哥,我阿忠。 │偵字第1965│ │ │時26分2秒 │ │B:嘿。 │1號卷㈥第3│ │ │ │ │A:我們下課了,今天21萬。 │59頁背面 │ │ │ │ │B:幾個客人。 │ │ │ │ │ │A:3個客人,2個新1個舊的。 │ │ │ │ │ │B:舊的多少。 │ │ │ │ │ │A:舊的6萬5,新的最多10萬,第二4萬7。 │ │ │ │ │ │B:10萬誰用的。 │ │ │ │ │ │A:10萬那線小愛,二線小蔡,三線是香蕉 │ │ │ │ │ │ 跟家龍,香蕉先做加龍追捕。 │ │ │ │ │ │B:追捕。 │ │ │ │ │ │A:追補二萬一般八萬,再來明天還有。 │ │ │ │ │ │B:再來那個。 │ │ │ │ │ │A:再來4萬7ㄧ線也是小愛,二線彥勳三線( │ │ │ │ │ │ 訊號不良)。 │ │ │ │ │ │B:三線誰。 │ │ │ │ │ │A:明修跟長腳。 │ │ │ │ │ │B:好啊加油,吃飽沒。 │ │ │ │ │ │A:吃飽了。 │ │ │ │ │ │B:好。 │ │ ├──┼────────┼─────────┼───────────────────┼─────┤ │ 5. │101年5月11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6時27分10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59頁背面 │ │ │ │ │A:今天1.07。 │ │ │ │ │ │B:好!吃飽了沒! │ │ │ │ │ │A:還沒。 │ │ │ │ │ │B:好。 │ │ ├──┼────────┼─────────┼───────────────────┼─────┤ │ 6. │101年5月12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5時40分56秒 │ │A:我阿忠。 │1號卷㈥第3│ │ │ │ │B:嘿! │59頁背面 │ │ │ │ │A:今天兩萬。 │ │ │ │ │ │B:好。 │ │ ├──┼────────┼─────────┼───────────────────┼─────┤ │ 7. │101年6月14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4時53分18秒 │ │A:華哥! │1號卷㈥第3│ │ │ │ │B:嘿! │60頁背面 │ │ │ │ │A:我阿忠,我們下課了。4.99,五萬。 │ │ │ │ │ │B:好。 │ │ ├──┼────────┼─────────┼───────────────────┼─────┤ │ 8. │101年6月21日下午│0000000000(戌○○)│B:嘿! │偵字第1965│ │ │5時34分53秒 │ │A:華哥!我阿忠。 │1號卷㈥第3│ │ │ │ │B:嘿! │61頁 │ │ │ │ │A:你打給我的時候我在看房子。 │ │ │ │ │ │B:嘿! │ │ │ │ │ │A:今天做2.91。 │ │ │ │ │ │B:大隻的死掉喔? │ │ │ │ │ │A:嘿阿,大隻的很多?但是都死掉了。 │ │ │ │ │ │B:怎麼會這樣? │ │ │ │ │ │A:因為都不強拉。 │ │ │ │ │ │B:叫阿俊馬上過去拉。 │ │ │ │ │ │A:好,我知道。我有找到馬仔了,我明天看│ │ │ │ │ │ 完房子就會用了。 │ │ │ │ │ │.... │ │ ├──┼────────┼─────────┼───────────────────┼─────┤ │ 9. │101年7月5日下午2│0000000000(v○○)│B:喂! │偵字第1965│ │ │時55分7秒 │ │A:聽得到嗎? │1號卷㈥第3│ │ │ │ │B:聽得到了。 │61頁背面 │ │ │ │ │A:美國昨天去看的那間房子,華哥已經授權│ │ │ │ │ │ 他租了。 │ │ │ │ │ │B:那間還可以嗎? │ │ │ │ │ │A:還不錯啦。真的很棒拉,房間只有五間喔│ │ │ │ │ │ ! │ │ │ │ │ │B:可以作業就好了。 │ │ │ │ │ │A:美國剛打給我十五萬一個月。 │ │ │ │ │ │..... │ │ ├──┼────────┼─────────┼───────────────────┼─────┤ │ 10.│101年7月21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5時20分25秒 │ │A:華哥!我阿宗! │1號卷㈥第3│ │ │ │ │B:嘿! │61頁背面 │ │ │ │ │A:今天下課了! │ │ │ │ │ │B:嘿! │ │ │ │ │ │A:今天一千四。 │ │ ├──┼────────┼─────────┼───────────────────┼─────┤ │ 11.│101年7月22日下午│0000000000(戌○○)│B:喂! │偵字第1965│ │ │5時17分19秒 │ │A:華哥!下課了!零! │1號卷㈥第3│ │ │A:甲午○○ │ │B:怎麼會這樣? │62頁 │ │ │C:v○○ │ │A:兩隻大隻的死了。一隻沒有要出門,一隻│ │ │ │ │ │ 出到銀行但是沒有開,去到比較遠就醒了│ │ │ │ │ │ 。 │ │ │ │ │ │B:三是誰講的? │ │ │ │ │ │A:兩隻都是香蕉。 │ │ │ │ │ │B:長腳呢? │ │ │ │ │ │A:長腳在旁邊,我把電話拿給他,等一下 │ │ │ │ │ │C:喂! │ │ │ │ │ │B:美國等下過去,你叫美國把小愛跟小菜載│ │ │ │ │ │ 過去你那邊啦。 │ │ │ │ │ │C:今天喔? │ │ │ │ │ │B:嘿阿。 │ │ │ │ │ │C:不知道住得下去嗎? │ │ │ │ │ │B:你叫哲維先回來,小路過去麻!小路上班 │ │ │ │ │ │ 兩三天你參考看看! │ │ │ │ │ │C:小路是誰? │ │ │ │ │ │B:小路是過去大胖子那邊當三線的女生。以│ │ │ │ │ │ 前跟阿凱他們一起做的! │ │ │ │ │ │C:這樣我知道。 │ │ │ │ │ │C:這樣我了解! │ │ │ │ │ │B:阿凱認識她,她還不認識阿凱拉。她先過│ │ │ │ │ │ 去上兩三天班,你先參考看看! │ │ │ │ │ │C:好啊。 │ │ │ │ │ │B:你有聽過凱凱說過她嗎? │ │ │ │ │ │C:不錯啊。 │ │ │ │ │ │B:你等下去把小愛跟小菜載回來,反正他們│ │ │ │ │ │ 不習慣,你叫哲維過去一陣子。 │ │ │ │ │ │C:好。 │ │ └──┴────────┴─────────┴───────────────────┴─────┘ 附表九: ┌───────────────────────────────────────────────┐ │監察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甲未○○)(A) │ ├──┬────────┬─────────┬───────────────────┬─────┤ │編號│日期時間 │對象門號(B) │內容摘要 │卷證頁數 │ ├──┼────────┼─────────┼───────────────────┼─────┤ │ 1.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張哲源)│A:元董耶,你叔仔叫你馬上去他那裡。 │偵字第1965│ │ │8時21分9秒 │ │B:我到了。 │1號卷㈥第3│ │ │ │ │A:喔好。 │36頁 │ ├──┼────────┼─────────┼───────────────────┼─────┤ │ 2.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張哲源)│A:元董。 │偵字第1965│ │ │8時55分59秒 │ │B:嘿春哥。 │1號卷㈥第3│ │ │ │ │A:機票我先叫多多去拿出來。 │36頁背面 │ │ │ │ │B:有他拿了,我叫他拿過去家樂福啊,我等│ │ │ │ │ │ 一下過去。 │ │ │ │ │ │A:沒啊,她剛打給我,他說要叫誰去拿,我│ │ │ │ │ │ 叫他先去給你拿。 │ │ │ │ │ │B:多多拿到了。 │ │ │ │ │ │A:吼還沒,他剛好要出門樣子,拿到他叫拿│ │ │ │ │ │ 去家樂福給你嗎。 │ │ │ │ │ │B:嘿對。 │ │ │ │ │ │A:好。 │ │ ├──┼────────┼─────────┼───────────────────┼─────┤ │ 3.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00(大兵)│A:大兵你沒遠遠看著,看他們那些人有被帶│偵字第1965│ │ │9時8分12秒 │ │ 走否。 │1號卷㈥第3│ │ │ │ │B:都還沒帶走,還發簡訊來說11號那裡7、 │36頁背面 │ │ │ │ │ 8個警察、22號2個、41號3、4個。 │ │ │ │ │ │A:嘿。 │ │ │ │ │ │B:2號那裡也3、4個而已都當地的警察啦。 │ │ │ │ │ │A:嘿,都把他們顧著而已嗎沒給他們帶走也│ │ │ │ │ │ 沒給他們。 │ │ │ │ │ │B:沒有,都顧著而已,電話不要讓他們打。│ │ │ │ │ │A:嘿。 │ │ │ │ │ │B:但是有人發簡訊出來。 │ │ │ │ │ │A:嘿。 │ │ │ │ │ │B:嘿壓。 │ │ │ │ │ │A:不讓他們打二三個顧著而已。 │ │ │ │ │ │B:嘿啦,現在趕快救還有辦法你聽懂嗎。 │ │ │ │ │ │A:蛤對啊。 │ │ │ │ │ │B:當地的。 │ │ │ │ │ │A:現在魯大哥有叫人家去處理否。 │ │ │ │ │ │B:有,我有打電話跟魯大哥說了,我有把4 │ │ │ │ │ │ 間住址發簡訊跟他說了。 │ │ │ │ │ │A:這樣他可能真的要搧肚子邊啦。 │ │ │ │ │ │B:嘿啦要錢而已啦黑壓。 │ │ │ │ │ │A:嘿壓東西,人也沒有押走嘛。 │ │ │ │ │ │B:沒有。 │ │ │ │ │ │A:東西也沒扣押嘛。 │ │ │ │ │ │B:沒有。 │ │ │ │ │ │A:你有跟麻辣王(戌○○)說了嗎。 │ │ │ │ │ │B:沒有還沒,你跟麻辣王說一下,麻辣王可│ │ │ │ │ │ 能知道了吧。 │ │ │ │ │ │A:好,我跟家樂福(S○○)說就好了。 │ │ ├──┼────────┼─────────┼───────────────────┼─────┤ │ 4.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00(大兵)│A:我說啦他那個不管是不是當地的人家顧著│偵字第1965│ │ │9時15分28秒 │ │ 應該就是要錢了嘛。 │1號卷㈥第3│ │ │ │ │B:對對我在想也是這樣。 │36頁背面 │ │ │ │ │A:嘿壓,莉莉姊說的是不是當地的啦,還是│ │ │ │ │ │ 魯大哥說哪裡的找的到人就看可以快喊一│ │ │ │ │ │ 喊。 │ │ │ │ │ │B:有我叫他們看是要錢還是什麼看那個快找│ │ │ │ │ │ 當地警察局長還是什麼算要當地最大的吧│ │ │ │ │ │ 。 │ │ │ │ │ │A:嘿。 │ │ │ │ │ │B:還是分局長還是什麼去喬吧。 │ │ │ │ │ │A:嘿。 │ │ │ │ │ │B:嘿呀我現在有快跟他們說了啊,他們說他│ │ │ │ │ │ 們已經在處理了。 │ │ │ │ │ │A:對啊哪有可能說衝一衝人顧著派二三個在│ │ │ │ │ │ 那裡顧著而已對否。 │ │ │ │ │ │B:嘿壓。 │ │ │ │ │ │A:明明就是在搧肚子邊的而已嘛。 │ │ │ │ │ │B:嘿壓。 │ │ │ │ │ │A:好好快一點喊一喊。 │ │ │ │ │ │B:嘿。 │ │ │ │ │ │A:喊看多少算多少。 │ │ │ │ │ │B:好啦。 │ │ ├──┼────────┼─────────┼───────────────────┼─────┤ │ 5. │101年8月23日上午│000000000000(大兵)│A:大兵去看有大台車否。 │偵字第1965│ │ │9時38分57秒 │ │B:沒有還沒,現在塞車還沒到。 │1號卷㈥第3│ │ │ │ │A:四間都還沒看到就對了。 │37頁 │ │ │ │ │B:四間都還沒看,剛才看都沒有現在是阿鐵│ │ │ │ │ │ 那邊裡面發簡訊,那個是沒說啦阿國那邊│ │ │ │ │ │ 彥勳發簡訊給我說他家警察7、8個啦,喊│ │ │ │ │ │ 救命而已,我他說在處理了。 │ │ │ │ │ │A:喔,阿鐵那邊傳給阿鐵說什麼他那邊大台│ │ │ │ │ │ 車要去載了。 │ │ │ │ │ │B:嘿壓現在就莉莉姊那邊在說了,我有跟他│ │ │ │ │ │ 說多少錢不要緊說啦。 │ │ │ │ │ │A:嘿。 │ │ │ │ │ │B:我叫他們那邊去找去喬你要找大粒的去說│ │ │ │ │ │ 才有效啦。 │ │ │ │ │ │A:嘿。 │ │ │ │ │ │B:比如說馬尼吉納還安地玻羅的局長這樣啦│ │ │ │ │ │ 。 │ │ │ │ │ │A:嘿。 │ │ │ │ │ │B:現在我們這個有二區啊。 │ │ │ │ │ │A:吼。 │ │ │ │ │ │B:嘿壓因為11號跟..3間啦,3間是安地玻羅│ │ │ │ │ │ 的1間是馬尼吉納,應該算2間啦,因為85│ │ │ │ │ │ 號我剛才去看,人也是進去,拿耙仔機在│ │ │ │ │ │ 那裡看啊。 │ │ │ │ │ │A:85號是什麼空的嗎。 │ │ │ │ │ │B:85就我們之前租的,我在睡的哩。 │ │ │ │ │ │A:就是現在沒人住還是進去。 │ │ │ │ │ │B:嘿啦。 │ │ │ │ │ │A:好。 │ │ │ │ │ │B:嘿壓吼。 │ │ ├──┼────────┼─────────┼───────────────────┼─────┤ │ 6. │101年8月23日下午│000000000000(大兵)│A:現在你有跟阿元(張哲源)一起喔。 │偵字第1965│ │ │7時14分1秒 │ │B:有啊在一起了怎樣。 │1號卷㈥第3│ │ │ │ │A:有辦法嗎。 │37頁 │ │ │ │ │B:現在先救啦,救看看,用好在跟你報告。│ │ │ │ │ │A:這樣吼。 │ │ │ │ │ │B:叫家樂福不用煩惱啦。 │ │ │ │ │ │A:好啦。 │ │ │ │ │ │B:我知道家樂福叫你打的,我現在在傳簡訊│ │ │ │ │ │ 啦。 │ │ │ │ │ │A:這樣好。 │ │ │ │ │ │B:好。 │ │ ├──┼────────┼─────────┼───────────────────┼─────┤ │ 7. │101年8月23日下午│000000000000 │A:現在怎樣。 │偵字第1965│ │ │11時55分36秒 │B:大兵 │B:喂。 │1號卷㈥第3│ │ │ │C:張哲源 │A:現在怎樣。 │37頁 │ │ │ │ │B:蛤。 │ │ │ │ │ │A:現在怎樣。 │ │ │ │ │ │B:要叫打錢啊。 │ │ │ │ │ │A:我知道打錢要怎麼打啊,一個人要怎麼打│ │ │ │ │ │ 二百。 │ │ │ │ │ │B:沒有,有四個戶頭有否。 │ │ │ │ │ │A:我知道四個戶頭啊,他們台中停班停班停│ │ │ │ │ │ 課沒上班銀行沒上班,他跟我說苗栗一個│ │ │ │ │ │ 人打,苗栗只有一個第一銀行又沒有遠東│ │ │ │ │ │ 銀行啊,那要怎麼打。 │ │ │ │ │ │B:一位打二百。 │ │ │ │ │ │A:一位怎麼打二百,超過五十以上都要抄身│ │ │ │ │ │ 分證,那要怎麼打。 │ │ │ │ │ │B:恩,等一下問看看 │ │ │ │ │ │(背景聲:B:那個苗栗沒其他三間喔)。 │ │ │ │ │ │A:它總共二間四個戶頭啦。 │ │ │ │ │ │B:間四個戶頭喔。 │ │ │ │ │ │A:就跟你說苗栗沒有遠東銀行,你們說我也│ │ │ │ │ │ 沒帶錢回來,我是要怎麼打,我哪有可能│ │ │ │ │ │ 前都放在身上,我帶二百回來。 │ │ │ │ │ │(背景聲:B:苗栗只有一間而已,一間銀行 │ │ │ │ │ │而已)一間幾個戶頭。 │ │ │ │ │ │A:一間二個戶頭而已。 │ │ │ │ │ │B:(背景聲:C沒別家嗎也是要叫他下去台中 │ │ │ │ │ │ 一趟錢帶著過來苗栗打啊)這樣你聽到否 │ │ │ │ │ │ 。 │ │ │ │ │ │A:好啦我想辦法啦。 │ │ │ │ │ │B:嘿啦就要錢哩,現在先要錢。 │ │ │ │ │ │A:總共要打多少啦。 │ │ │ │ │ │B:二百啦。 │ │ │ │ │ │A:好啦。 │ │ │ │ │ │B:平均啦。 │ │ │ │ │ │A:給你說苗栗沒遠東銀行你說平均。 │ │ │ │ │ │B:苗栗沒遠東銀行喔。 │ │ │ │ │ │A:嘿壓。 │ │ │ │ │ │B:你想想看好否。 │ │ ├──┼────────┼─────────┼───────────────────┼─────┤ │ 8. │101年8月24日上午│000000000000 │A:二百夠不夠。 │偵字第1965│ │ │0時7分41秒 │B:大兵 │B:不夠要三百。 │1號卷㈥第3│ │ │ │C:張哲源 │A:嘿壓你明天沒匯再來禮拜六禮拜捏。 │37頁背面 │ │ │ │ │B:嘿壓就三百,本來是三百他說明天休息,│ │ │ │ │ │ 阿元才改二百耶。 │ │ │ │ │ │A:你叫阿元聽一下。 │ │ │ │ │ │B:嘿。 │ │ │ │ │ │C:喂。 │ │ │ │ │ │A:元董喔。 │ │ │ │ │ │C:嘿。 │ │ │ │ │ │A:到底要多少。 │ │ │ │ │ │C:明天先打三百過來咩。 │ │ │ │ │ │A:我跟你說你若要打三百我想辦法不要緊,│ │ │ │ │ │ 不過再來禮拜六禮拜就沒辦法匯了。 │ │ │ │ │ │C:嘿。 │ │ │ │ │ │A:你若三百我就,我怕二百到時侯後面的人│ │ │ │ │ │ 到時候,你若說三百夠,反正我從苗栗以│ │ │ │ │ │ 上都有上課我就跟大頭跟偉哲我們就一路│ │ │ │ │ │ 匯上去就好了。 │ │ │ │ │ │C:陸陸續續要一直打過來啦。 │ │ │ │ │ │A:嘿壓對啊再來禮拜六禮拜沒辦法打嘛,若│ │ │ │ │ │ 要明天作一次打足嘛。 │ │ │ │ │ │C:亨這樣你暫時先預算三百,你明天等我電│ │ │ │ │ │ 話,我明天凌晨,我也是要先和莉莉姊連│ │ │ │ │ │ 絡一下。 │ │ │ │ │ │A:沒啊我若,你若說三百,明天差不多七點│ │ │ │ │ │ 我就下去台中啊,我就三百拿著,我們就│ │ │ │ │ │ 開始上來匯了,因為錢我不可能帶在身上│ │ │ │ │ │ 嘛。 │ │ │ │ │ │C:嘿。 │ │ │ │ │ │A:你若說三百,我就帶三百起來,這樣一直│ │ │ │ │ │ 匯,匯好我們就告訴你,若沒提早說到時│ │ │ │ │ │ 候就沒辦法加捏。 │ │ │ │ │ │C:你們明天下去臺中後先打給我,我這裡先│ │ │ │ │ │ 聯絡莉莉姊,因為你要看大約,他也要領│ │ │ │ │ │ 的出來給我們啊。 │ │ │ │ │ │A:沒啊他應當有錢啦重點有可能說他要我們│ │ │ │ │ │ 先匯過去啦,我們匯過去他可能他先拿出│ │ │ │ │ │ 來應當也是可以吧。 │ │ │ │ │ │C:不要緊你先匯三百。 │ │ │ │ │ │A:匯三百就夠吼。 │ │ │ │ │ │C:恩先匯三百。 │ │ │ │ │ │A:好啦三百我匯好我在跟你說。 │ │ │ │ │ │C:恩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