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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興邦唐于智林婷立

                10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

                 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豐揚
選任辯護人
謝啟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被告
楊詠淇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鎮宇律師
被告
王明松
選任辯護人
黃昭仁律師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被告
劉檠宏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被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佳雯律師
被告
吳達暉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瑞悅律師
被告
陳志斌
被告
陳宗奇
被告
前列二位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被告
黃國忠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被告
張豐程
選任辯護人
尤柏燊律師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 蔡文彬律師
被告
羅威儀
選任辯護人
陳松鈴律師
被告
黃來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101年度偵字第681號、101年度偵字第1581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101 年度偵字第18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豐揚

⒈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

⒉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張福泰之印章壹枚、印文肆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⒊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⒋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⒌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⒍又共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共同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⒎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張福泰之印章壹枚、印文肆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⒏追加起訴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無罪,其餘追加起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吳宗憲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楊詠淇

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⒉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⒊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張福泰之印章壹枚、印文肆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⒋又共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張福泰之印章壹枚、印文肆枚、署押壹枚,均沒收。

王明松共同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又共同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劉檠宏

⒈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⒉又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偽造吳宗憲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偽造盛天隆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印文各壹枚、偽造李嘉年之印章、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⒋追加起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無罪,其餘追加起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吳達暉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陳宗奇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陳志斌共同已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自己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伍佰萬元,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黃國忠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張豐程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羅威儀共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於依法規定之帳簿、傳票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黃來發無罪。

事實

壹、背景事實

一、

㈠許豐揚於民國82年2月2日出資登記設立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數碼公司),並登記為該公司負責人董事長,至97年12月16日數碼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王明松,於98年1月21日公司負責人又變更登記為鞠文娟;93年12月間受讓經營樺儀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儀公司),93年12月21日變更登記為樺儀公司負責人,95年9月29日樺儀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許逸喬,97年4月22日公司負責人又變更登記為葉廣德,二家公司均由許豐揚負責營運;許豐揚並於97年間收購山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陽公司),及於98年2月間籌資設立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利旺公司),用以持有聯明公司股份及經營權,而於97年 6月25日,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事長及總經理,該公司於97 年10月6日變更名稱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明公司),至98年6月3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為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楊詠淇,於98年8月4日完成變更登記,再於98年10月 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劉檠宏為董事長,於98年10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

㈡楊詠淇與許豐揚原係夫妻,91年間離婚,二人仍同居一址,協助許豐揚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負責二家公司之行政業務及財務;並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於97年6月25日經選任為董事,於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選任為董事長及總經理,至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劉檠宏為董事長止,辭董事長職務,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劉檠宏為總經理,楊詠淇辭總經理職務,以法人股東-宣揚國際有限公司代表經董事會推選為副董事長。

㈢王明松於96年間經友人楊崎英介紹認識許豐揚,進入樺儀公司任職,銷售刷卡系統,嗣受許豐揚之請託,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先後於97年12月16日登記為數碼公司董事長,至98年1月21日數碼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鞠文娟止;於98年2月3日登記為易利旺公司董事長,至98年7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董事長為許哲瑋止;於99年1月5日登記為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弘榮公司)董事,至99年2月8日弘榮公司董事變更登記為劉信佳止。

㈣劉檠宏原係數碼公司之經銷商,98年10月2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董事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劉檠宏為董事長,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劉檠宏為總經理。

㈤吳宗憲於97年8月間出資成立阿爾發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爾發公司),97年8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董事長登記為吳宗憲本人,由吳宗憲負責決策、營運。

㈥吳達暉於93年間擔任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瑞政公司)營運長,於95年4月10日瑞政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經推選瑞政公司董事,同日下午董事會經全體出席董事推選為董事長,於95年4月13日完成變更登記,瑞政公司經營業務為從事電腦軟體開發(撰寫軟體程式及多媒體網站、電子書)及硬體設備買賣,另可含擔任科技顧問的項目,吳達暉責負開發案件及擔任科技顧問,再將開發的案件交由臺灣的員工和大陸的工程師負責處理。

㈦陳志斌、陳宗奇係於薩摩亞群島註冊成立之World TelecommCorporation及Pe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Corpora-tion二家境外公司股東,及分別擔任二家境外公司之董事,並均於98年3月1日至98年6月30日受聘擔任聯明公司之財務顧問。

㈧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塑品公司)於70年4月21日設立登記成立,由黃國忠、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弟弟黃志宗、父親黃朝編家族成員分別登記為公司董事、監察人,黃國忠並登記為負責人董事長,為黃國忠家族經營之公司,99年6月、7月間受許豐揚之邀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經聯明公司股東會決議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

㈨張豐程為劉檠宏朋友,99年8月、9月間受劉檠宏之請託於99年10月 8日登記為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董事長,至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董事會決議推選劉檠宏為塑品公司董事長,於99年11月3日完成變更登記。

二、

㈠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於58年8月26日登記設立,76年9月30日公司股票公開發行,88年3月18日公司股票上櫃,97年10月6日公司名稱變更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㈡山陽公司是由許豐揚自行籌集資金投資,易利旺公司亦是由許豐揚自行籌集資金設立,二家公司均由許豐揚負責經營,目的是持有聯明公司股票及經營權;97年 6月間許豐揚、楊詠淇、蔡金萬三人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經派任為聯明公司董事,97年6月25日許豐揚經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長及兼任總經理職務,入主聯明公司,實際經營管理聯明公司。

㈢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98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由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人楊詠淇、姜秉旭、許水樹、宣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揚公司)代表陳俊雄、許逸喬經決議當選為董事,傅新彬、李欽漢為獨立董事,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當選為監察人,98年 6月30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推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即被告楊詠淇為董事長及總經理,登記之董事成員有易利旺公司代表人楊詠淇、鄭國良、許水樹、宣揚公司代表陳俊雄、許逸喬,獨立董事傅新彬、李欽漢,監察人為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於98年至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劉檠宏為董事長,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劉檠宏為總經理,並推選楊詠淇為副董事長,登記董事成員有易利旺公司代表人劉檠宏、鄭國良、許水樹、楊詠淇、宣揚公司代表許鈴惠,獨立董事傅新彬,監察人為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許豐揚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職務,改任執行長職務,藉由其所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人之方式,實質控聯明公司董事會,聯明公司仍係由許豐揚決策營運,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

㈣許豐揚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卸任董事長、總經理職務,改任執行長後,對於聯明公司之經營、決策具有實質控制力而為實際負責人期間,楊詠淇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董事長及總經理期間,及劉檠宏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受聯明公司及全體股東委任處理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應忠實執行業務,維護公司及股東全體權益。

三、許豐揚於97年6月25日入主聯明公司後,不思正當經營,分別與楊詠淇、王明松、劉檠宏、吳宗憲、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黃國忠、張豐程基於共同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受有損害或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或使聯明公司直接與許豐揚掌控之公司,為不利益於聯明公司之交易,且不合交易常規,致聯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且為掩飾前開行為,復製作不實憑證、循環金流,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及為美化聯明公司財報,製作虛偽之進、銷貨文件及資金循環,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致聯明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受有損害。

貳、本案犯罪事實

一、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一所示)

㈠許豐揚甫入主聯明公司後,明知其所研發之「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BOSS EZRUN ANY PAYMENT SOLUTION ),尚僅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中國大陸智識產權局申請專利,並未取得專利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佯以業經獲得專利權,先將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授權予數碼公司,再由數碼公司授權聯明公司之方式,而圖自聯明公司獲取3600萬元授權金,以供私用。

㈡97年7月3日聯明公司召開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董事長許豐揚、董事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許豐揚未依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等內控規定,先將「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送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即提出「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案討論,同時違反公司法206條第2項未迴避而參與表決,全體出席董事許豐揚、楊詠淇、蔡金萬無異議照案通過,擬與數碼公司簽約,代理該公司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並授權董事長許豐揚全權辦理。同日許豐揚即雙方代表數碼公司及聯明公司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內容記載:數碼公司(甲方)、聯明公司(乙方):甲方同意授權與乙方代理,代理甲方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甲方在此聲明並保證,關於前述代理系統,已經獲得專利權人許豐揚授與代理權,並得依本契約所訂內容轉授權予乙方(授權文件與專利文件如附件)乙方須支付3600萬元給甲方。甲方開立同額保證票給乙方,如在授權年限內,本項事業達成效益為授權金額3600萬元之金額,則乙方無條件退還保證票,如在授權年限內,未能達3600萬元之效益,乙方有權解約並依未達成之比率返還權利金。合約期限自簽約日97年7月3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

㈢聯明公司隨即於

⑴97年7月3日由不知情並無共同犯意聯絡之會計人員卓琪玲填製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經許豐揚核准,再由不知情並無共同犯意聯絡之司機柯副元依許豐揚指示,自聯明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企銀)松江分行00000000000帳戶內提領600萬元轉帳存入數碼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0帳戶,

⑵97年7月4日由不知情並無共同犯意聯絡之會計人員卓琪玲填製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經許豐揚核准,再由不知情並無共同犯意聯絡之司機柯副元依許豐揚指示,自聯明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企銀)松江分行00000000000帳戶內提領1,900萬元轉帳存入數碼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0帳戶,

⑶97年7月7日由不知情並無共同犯意聯絡之會計人員卓琪玲填製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經許豐揚核准,再由不知情並無共同犯意聯絡之司機柯副元依許豐揚指示,自聯明公司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100萬元電匯存入數碼公司陽信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帳戶。

⑷並於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4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⒎權利金記載:「母公司於97年7月3日與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期間自97年7月3日至99年12月31日為期二年六月,取得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術支援,使用權授權代理區域為台灣及中國大陸地區,支付權利金3600 萬元(含稅),本公司於民國98年2月間復簽訂協議書,於100年起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計算本公司使用Mobile Cash專利技術所產生淨利的35%回饋。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評估,估價金額應用於台灣市場值約69,850仟元,應用於中國大陸市場價值約648,020仟元,為保該效益可超過權利金之金額,數碼公司開立同額保證票予本公司,唯於98年2月間,此專利人許豐揚復與數碼公司及母公司簽訂協議書,原許豐揚授權予數碼公司,現由許豐揚先生直接授權予本公司,母公司退回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收取由許豐揚先生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母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認列30,331千元減損損失」等不實內容。

㈣中華徵信所受聯明公司委託對手機電子錢包相關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標的之公平市價評估,於97年 8月18日始出具價值評鑑報告書,評估標的於2008年 8月中所計算之價值約為新台幣6,985萬元,送請會計師複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於97年8月28日出具複核意見書,說明二記載:「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敘明其評估過,以聯明公司所旨供之計劃書、財務預測資訊、詢問及答覆內容等為主要參考依據,經採用現金流量折現進行評估,評估標的於97年8月中價值約為69,850,000元。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評估意見書後,除相關財務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外,認為尚屬合理。」,97年8月29日,聯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告本公司代理關係人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資訊」之重大訊息:

⑴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月3日交易,聯明公司以3600萬元之權利金,取得「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支援使用權,

⑵數碼公司董事長為聯明公司董事長,

⑶選定數碼公司發展此項技術深具市場開發價值,而且,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中華徵信所鑑價,台灣市場應用價值6,985萬元,中國大陸地區市場應用價值64,602萬元,」等內容。惟中華徵信所之評鑑,係根據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計畫書及財務預測為評估基礎,惟聯明公司提供之財測,係假設電子錢包業務在臺灣地區第一年至第五年可獲得之淨利(非營收)第一年為新臺幣6145萬元、第二年為7671萬元、第三年為1億1827元、第四年為1億6078萬元、第五年為2億448萬,折現率則高達36.74%,淨利預估及折現率顯屬偏高。

㈤而且,

⑴98年2月,聯明公司、數碼公司、許豐揚再簽訂三方協議,改由許豐揚直接授權予聯明公司,聯明公司將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退還予數碼公司,許豐揚則開立其個人為發票人,未記載發票日係屬無效之支票三紙予聯明公司以為保證。

⑵聯明支付予數碼公司手機電子錢包權利金3600萬元,民國九十七年度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認列30,331千元減損損失,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認列34,285千元減損損失,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核閱報告),民國100年及九十九年(再重編)年度(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36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

⑶99年1月28日金管會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0號函知聯明公司申請設立聯明付易科技公司辦理電子票證業務,經核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8條所列情事,爰不予許可,聯明公司應於文到之日起終止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相關業務,電子錢包作業系統之授權,已屬完全失其效益,惟許豐揚迄不返還權利金予聯明公司。聯明公司計受有3600萬元之損害。

㈥聯明公司100年及99年第一季財記載:⒌權利金:本公司於97 年7月3日與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期間自97年7月3日至99年12月31日為期二年六月,取得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術支援,使用權授權代理區域為台灣及中國大陸地區,支付權利金3600萬元(含稅),本公司於民國98年2月間復簽訂協議書,於100年起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計算本公司使用Mobile Cash 專利技術所產生淨利的35%回饋。該項智慧財產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評估,估價金額應用於台灣市場值約69,850仟元,應用於中國大陸市場價值約648,020仟元,為保該效益可超過權利金之金額,數碼公司開立同額保證票予本公司,唯於98年2月間,此專利人許豐揚復與數碼公司及本公司簽訂協議書,原許豐揚授權予數碼公司,現由許豐揚直接授權予本公司,本公司退回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收取由許豐揚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已於98年度已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認列34,285仟元減損損失。惟卻未記載99年1月28日金管會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0號函知聯明公司,不許可聯明公司辦理電子票證業務。

二、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辦公室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二所示)

㈠許豐揚於94年4月19日以其子許逸喬之名義,以新臺幣661萬元之價格,法拍取得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之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供作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辦公處所,97年2月13日許逸喬與數碼公司代表人簽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許逸喬以1680萬元將前開房地出售予數碼公司,許豐揚則於97年2月間(18日以前)以數碼公司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貸款760萬元,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於97 年2月18日鑑定前述不動產之價值為12,757,772元,於97年3月18日核准貸款760萬元之申請,並對前述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270萬元,而數碼公司並未支付任何款項予許豐揚,許逸喬亦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亦未併申報處分不動產利益1019萬元。

㈡許豐揚入主聯明公司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以設立高雄辦事處為名,謀將前述不動產高價出售予聯明公司套取資金。

⑴先於97年7月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董事長許豐揚、董事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許豐揚提出案由五,聯明公司因應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推展,擬於高雄設立辦事處,作為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勤支援本部,降低公司營運成本,經主席許豐揚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意見無異議通過,惟未確定購買之高雄辦事處所地點及價金。

⑵97年7月12日,許豐揚未依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先將向聯明公司之關係人數碼公司取得不動產應檢具之①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②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③評估預定交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④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⑤預計訂約月份巖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⑥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事項等資料送請董事會決議及經監察人承認,即以聯明公司及數碼公司之代表人名義,雙方代表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1788萬元之高價,由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買受前述不動產,約定於97年7月15日付款1000萬元,尾款788萬於97年10月15日前支付。

㈢接著,許豐揚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財會人員,

⑴97年7月15日,製作轉帳傳票(977A0057),會計科目記載「暫付款:其他」,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訂金(數碼),支出1000萬元,及付款憑單,記載開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之支票支付,均由柯副元依許豐揚指示在轉帳傳票製票欄及付款憑單經手人欄用印,支票則由許豐揚自行簽收,並填寫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取消禁止背書後,指示柯富元前往兌領票款。

⑵97年8月15日,製作轉帳傳票(978A0023),會計科目記載「暫付款:其他」,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二期(數碼),支出340萬元,及付款憑單,記載自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現金支付,轉帳傳票製票欄及付款憑單經手人均空白,再由蔡惠如前往提領現金340萬元交予數碼公司代表人許豐揚簽收。

⑶97年8月25日,製作轉帳傳票(978A0057)記載,會計科目記載「暫付款:其他」,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三期(數碼),支出348萬元,及付款憑單,記載自台銀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現金匯款至數碼公司玉山銀行七賢分行帳戶,再由聯明公司人員依指示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提領現金348萬元匯款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帳戶。

⑷97年10月30日,製作轉帳傳票(97調AA0124)記載,會計科目記載「暫付款:其他」,高雄辦公室交屋尾款(數碼),支出100萬元,及付款憑單,記載自台企銀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現金匯款至數碼公司合庫三民分行帳戶,再由聯明公司人員蔡惠如依指示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現金100萬元匯款合作金庫三民分行數碼公司帳戶。

㈣為使上述不動產交易合於聯明公司內稽內控規定,

⑴97年 7月2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許豐揚、董事楊詠淇及監察人陳福盛,許豐揚於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已經簽訂,始提出「本公司申購數碼公司所屬不動產」案討論,惟違反公司法206條第2項未迴避而參與表決,另一席董事蔡金萬亦委託許豐揚代理之情形下全體出席董事許豐揚、楊詠淇無異議照案通過,聯明公司以總價1788萬8千元,申購數碼公司所有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不動產,另決議附加需委請中華徵信所鑑價,其鑑價若高於本件買賣價格,則依本件原價格交易,鑑價若低於本件買賣價格,則差額部分由尾款中扣除。

⑵97年7月23日,聯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

①事實發生日期:97年7月23日,

②標的物: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建物,③交易數量:364.76平方公尺,110.34坪,每單位價格:每坪162,045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7,880,000元,④交易相對人數碼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

⑤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原因:該建物設為本公司高雄辦事處,

⑥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公司經與鄰近地區相關買賣交易比較後提交董事會決議通過。

⑶97年7月23日,聯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

①交易數量:493.35平方公尺,149.24坪,每單位價格:每坪119,807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7,880,000元,②其餘同前次公告。

⑷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97年7月下旬受聯明公司委託對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進行價值評估,於97年8月15日成估價報告書,評估標的於97年7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為新台幣17,908,800元送請會計師複核,廣信群益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於97年8月28日出具複核意見,說明二記載:「該不動產經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敘明採用比較法、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等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決定勘估標的於97年7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17,908,800元,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估價報告書後,認為尚屬合理。」。

⑸97年8月29日,聯明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

①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台幣17,908,800元,

②其餘同前次公告。

⑹並於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4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⒍財產交易記載:「母公司於97年7月12 日向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購買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不動產…合約金額為17,880千元,該項不動產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約為17,908千元」等不實內容。

㈤聯明公司於97年7月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及97年7月23日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購買上述不動產之目的在因應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推展,擬於高雄設立辦事處,由數碼公司支援技術、人力及器材,作為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勤支援本部,降低公司營運成本,惟數碼公司於買賣完成97年10月5日後,將其公司登記地址及人員遷出,則與前述租用機房設備之目的或有違背,且前述不動產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於97年 2月18日鑑定之價值為12,757,772元,聯明公司以以1788萬元購入,及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之價值 17,908,800元,顯然偏高,聯明受有損害至明。

三、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三所示)許豐揚為虛增聯明公司業績及圖動用聯明公司之款項供私人之用,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乃先後安排聯明公司向樺儀公司採購,再由聯明公司銷售予數碼公司之虛偽交易,

㈠許豐揚先安排聯明公司於97年7月7月(交貨日期97年7月15日)及97年7月8日(交貨日期97年7月30日)虛偽向樺儀公司採購:

⑴許豐揚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呂建緯填製①編號933702號請購單,向樺儀公司請購電腦設備一批,請購日期97年7 月3日,需用日期97年7月13日,②編號933703號請購單,向樺儀公司請購電腦設備一批,請購日期97年7 月8日,需用日期97年7月30日;

⑵另指示不知情之柯富元填寫①編號930138號採購核訂單採購,向樺儀公司請購電腦設備一批,金額8,749,500元(未稅),含稅(437,475元)9,186,975元,日期為97年7月7日,交貨日期97年7月15日,②編號930139號採購核定單,向樺儀公司請購電腦設備一批,金額7,614,000元(未稅),含稅(380,700元)7,994,700元,採購日期97年7月8日,交貨日期97年7月30日,

㈡許豐揚另安排數碼公司於97年7月13日、97年7月15日虛偽向聯明公司下訂單,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人員製作,

⑴產品受訂單,

①訂單號碼B701產品受訂單,數碼公司向聯明公司訂購電腦設備,含稅金額9,370,715元(未稅金額8,924,490元),日期97年7月13日,交期7月份,

②訂單號碼B702產品受訂單,數碼公司向聯明公司訂購電腦設備,含稅金額8,154,595元(未稅金額7,766,280元),日期97年7月15日,交期7月份,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該二份產品受訂單經辦人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揚於核准欄簽名核准。

⑵出貨通知單,

①編號004323出貨通知單,客戶數碼公司,品名,電腦設備,未稅金額8,924,490元,

②編號004324出貨通知單,客戶數碼公司,品名,電腦設備,未稅金額7,766,280元,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該二份出貨通知單經辦人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揚於核准欄簽名核准。

⑶產品發送單

①日期97年7月16日,編號A76D02253-1、76D02254-1、76D02255-1,品名電腦設備,銷售額6,951,326元(含稅331,016 元)、962,829 元(含稅45,849元)、1,456,560元(含稅69,360),

②日期97年7月31日,編號A76D02261-1、A76D02262-1,品名電腦設備,銷售額4,615,475元(含稅219,785元)、3,539,120元(含稅168,530元),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該二份出貨通知單經辦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核准。

㈢而對於上開虛偽交易之付款及收款,

⑴對於樺儀公司之應付帳款,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寫,

①⒈日期97年7月15日轉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單,傳票編號977G0001),樺儀公司貨品品質驗收合格收件,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品質驗收欄、收料人及採購欄用印;⒉日期97年7月15日付款憑單,支付樺儀公司貨款,金額8,749,500元(未稅),含稅(437,475元)9,186,975元,由台銀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付6,090,000元,由聯邦銀行活存帳戶支付3,096,975元,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付款憑單經手人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核准;⒊再連同樺儀公司開立日期97年7月15日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編號AV00000000)交由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日期97年7月29日傳帳傳票,記載聯明公司支付樺儀公司商品貨款9,186,975元;⒋97年7 月29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即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6, 090,000元現金轉匯至合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至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096, 975元現金轉匯至合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

②⒈日期97年7月30日轉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單,傳票編號977G0001),樺儀公司貨品品質驗收合格收件,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品質驗收欄、收料人及採購欄用印;⒉日期97年7月30日付款憑單,支付樺儀公司貨款,金額7,614,000元(未稅),含稅(380,700元)7,994,700元,由陽信苓雅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付7,994,700元,並指示不知情之司機柯副元在付款單經手人欄簽名後,再由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核准;⒊再連同樺儀公司開立日期97年7月30日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編號AV00000000)交由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日期97年7 月31日傳帳傳票,記載聯明公司支付樺儀公司商品貨款7,944,700元;⒋97年7月31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即前往陽信苓雅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7,994,700元現金轉匯至合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

⑵對於數碼公司之應收帳款,

①數碼公司於97年8月8日交付付款銀行玉山五賢分行支票,發票人數碼公司之支票二紙,票號AL0000000,發票日97年 9月16日,面額9,370,715元,票號AL0000000,發票日97年10月1日,面額8,154,595元;

②數碼公司於97年9月11日、97年9月26日撤回票據;改於97年9月16日匯款2,419,389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7年9月23日匯款2,500,000元、719,426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7年9月24日匯款3,731,900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7年10月16日匯款800,000元至陽信長安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7年10月27日匯款2,800,000元、900,000元至台新城東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㈣聯明公司於97年8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6條之規定,公告該公司97年7月份業務營收淨額19,992,000元,及營業收入公告-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併包含將前述虛偽之交易數額⑴97年7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6,620,310元,⑵97年7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916,980元,⑶97年7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1,387,200元,⑷97年7月31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4,395,690元,⑸97年7月31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3,370,590元,總計16,690,770元,聯明公司因上述不實之買進及賣出,97年銷貨減進貨(16,363,500元)計有32萬7,270元之虛盈,致使損益表發生不確之結果。

四、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有關LED產品虛偽交易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四所示)

㈠吳宗憲因財務因素,與許豐揚間有資金往來97年年底,吳宗憲復向許豐揚借款週轉,許豐本身亦需資金週轉,二人乃基於共同之犯聯絡,佯以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採購晶片1億8千萬元,聯明公司以預付訂金為由,將聯明公司所簽發之本票交予吳宗憲,由吳宗憲持向第三人貼現,以獲取資金,以解資金壓力,許豐揚亦獲取部分之資金以供週轉,並於簽約後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約,返還先行動用之資金。許豐揚與吳宗憲並就虛偽合約之架構為初步之研擬,即採購金額1.8億元,預付款6000萬元聯明公司本票,自98年4月20日起18月個分批交貨。

㈡吳宗憲於97年8月間獨資立阿爾發公司,約三個月後經歷過研發、試車及人員訓練後即有量產的能力,惟至97年底一直沒有訂單,且當時僅有半條生產線之設備,如以阿爾發公司宣稱之每片150元之單價計算,必須生產120萬片之晶片,如欲在合約期限內交付,必須斥資增加至三條生產設備,每月生產66,667片(四拾五入),每日三班人員日夜趕工始能履約。因此阿爾發員公司除吳宗憲之外,負責生產及營運之主管均持反意見;而聯明公司並不從事LED 照明產品之製造,且無通路,難認有採購鉅量晶片之必要。惟因吳宗憲之堅持,阿爾發公司負責生產之人員李克新乃於97年12月29日以簽呈就與聯明公司間之採購合約,呈請吳宗憲批示。簽呈主旨記載:上呈聯明行動科技對本公司之長期採購合約。說明欄第一項記載「聯明公司擬對本公司之R120與H044等產品進行1.8億元之長期採購。第二點記載「契約期間2009年(月日未載)至2010年7月19 日,第一次交貨日期:約為2009年4月20日。預付購料款:三千萬元支票一紙,到期日98年3月31日、一千萬元支票三紙,到期日分別為98年5月30日、98年6月30日、98年7月30 日(100年15432卷第一卷第32頁反面:阿爾發公司簽呈),經吳宗憲批可。

㈢接著,聯明公司與阿爾公司隨即於98年1月5日由許豐揚及吳宗憲代表雙方公司簽訂虛偽之採購合約,惟簽約之精確時間及地點及如何簽訂,許豐揚、吳宗憲均不能回憶,內容如下:

⑴合約有效期間:2009年(月日未記載)至2010年7月19日。

⑵訂單條件: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甲方需向乙方陸續購入新台幣1.8億元產品。雙方簽訂合約之日起,約一年半內依甲方訂單需求及乙方產能規劃排程確認每期交貨數量,經雙方正式認可生效之訶單所載之各項內容,包括價格、數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雙方均需全面履行。乙方應依甲方訂單所示數量與期限如期交貨(雙方經協商另案要求者不在此限)採購標的名稱:R120、H044和其同類產品。

⑶預付購料款:面額新台幣三千萬元支票一紙,到期日98年3 月31日。面額新台幣1千萬元支票3紙,到期日98年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

⑷除雙方同意之特殊訂單,交期可為六週外,其餘訂單交期均為四週。

⑸付款方式,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以月結30日為期,依訂單所載之貸款開立支票或電匯支付價價款。惟合約中僅記載2009年,月、日則漏未記載。

㈣虛偽合約簽訂後,98年1月5日

⑴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依許豐揚指示製作付款憑單,並開立下列4紙,由兆豐國外部當付款人,受款人為「阿爾發公司」,

①EA0000000,到期日98年3月31日,面額3000萬元,②EA0000000,到期日98年5月30日,面額1000萬元,③EA0000000,到期日98年6月30日,面額1000萬元,④EA0000000,到期日98年7月30日,面額1000萬元,兆豐國外部支存帳戶本票予阿爾發公司,由吳宗親自簽收,並蓋捺阿爾發公司之印章;

⑵再由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依據依據付款憑單、附有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預付購物款--阿爾發,應付票據-兆豐國外支存本票⒈EA0000000-000000,30,000,000,⒉EA000000 0-000000,10,000,000,⒊EA0000000-000000,10,000, 000,⒋EA0000000-000000,10,000,000,將聯明公司給付阿爾發公司預付購物款6000萬元等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⑶惟吳宗憲實際上僅取得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3月31日,面額3000萬元及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6月30日、面額1000萬元之本票2紙,由不知情之詹美慧依吳宗憲指示持向已事先經吳宗吳宗憲友人聯絡之吳宗憲友人楊振豐調借款項週轉,楊振豐則於98年1月8日自永豐銀行西松分行帳戶匯款張葳葳帳戶2筆(三千萬元支票之一部分),其餘款項則以劉幸宜在星展銀行的帳戶匯出去的。

⑷票號EA0000000(30000萬元)及EA0000000(1000萬元)之本票,由楊振豐存入友人劉幸宜星展銀行00000000000帳戶,分別於到期日98年3月31日、98年6月30日兌付。

㈤另二紙EA0000000、EA0000000號本票,則係由許豐揚取得。許豐揚並要求吳宗憲之私人會計詹美慧代阿爾發公司向聯明公司申請將EA0000000之本票之到期日更改為98年2月10日,聯明公司98年2月10日會計傳票(000000000)記載將EA0000000的發票日更改為98年2月10日(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第三卷第142頁)。復將EA0000000之本票作廢作,改開立EA0000000(到期日98年1月16日)、EA0000000二紙,每紙500萬元,復將EA0000000之本票作廢,改開立EA0000000(200萬元,到期日98年2月9日)、EA0000000(300萬元,到期日98年2月9日)。許豐揚並要求詹美慧在支票影本上簽收,以供聯明公司作為出帳憑據,詹美慧向吳宗憲秉報,吳宗憲予以同意,詹美慧因而在影本上記載簽收。

㈥許豐揚取得上開聯明公司簽發之EA0000000(1000萬元)、EA0000000(500萬元)、EA0000000(300萬元)、EA0000000(200萬元)四紙本票後,指示不知情之王明松分別於:

⑴98年1月16日提示EA0000000(500萬元)之本票,由聯明公支存帳戶兌付,王明松隨即將其中450萬元匯款至聯邦銀行易利旺行動科技公司所開設之000000000000帳戶,其餘50萬元拿回聯明公司敔給許豐揚。

⑵98年2月12日許豐揚再指示王明松提示EA0000000(200萬元)之本票,由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付,隨即匯款200萬元至殷駿光設於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該帳戶為許豐揚炒作聯明公司股票所用之交割帳戶。

⑶98年2月9日許豐揚指示楊文彬提示EA0000000(300萬元)之本票,由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付,再由楊文彬提領出來拿回聯明公司交給許豐揚。

⑷98年2月10日許豐揚再指示王明松提示EA0000000(1000萬元)之本票,由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付,隨即電匯1000萬元至殷駿光設於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再由王明松以代理人之身分,自殷駿光上開帳戶以丁添福名義匯款1000萬元至王玉靜設於華泰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以償還金主謝秀娟之欠款。

⑸總計許豐揚不法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領2000萬元供己私用,致使聯明公司受有20000萬元之損害。

㈦迨許豐揚及吳宗憲已達取得聯明公司票據以供週轉之目的後,聯明公司及阿爾發公司隨即於98年3月25日解除合約,依法及依合約阿爾發公司應返還前開四紙本票,惟許豐揚因自己不法從中獲取2000萬元而未敢拒絕兌付未到期之本票,以維護聯明公司之權益。98年3月31日EA0000000(3000萬元)之本票到期,吳宗憲因無法籌得足夠之款項以供楊振豐兌領,乃要求楊振豐不予提示被拒後,乃於98年3月31日自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吳宗憲000000000000帳戶匯款1750萬元至聯明公司兆豐銀行00000000000帳戶,並要求許豐揚代為籌措不足之1250萬元,許豐揚竟以聯明公司之款項墊付,並將1250萬元改列「其他應收款」,聯明公司98年3月31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並為如此之記載。許豐揚並據此向吳宗憲要求利息。聯明公司再次受有1250萬元之損害。

㈧雖吳宗憲僅拿走二紙本共計4000萬元,其餘2張共計2000萬元之本票為許豐揚以變更票期及換開其他較小金額之本票兌領私用,惟吳宗憲仍應許豐揚之要求,開立四紙各500萬元之支票,以供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製作不實帳務,1. NC0000000,5,000,000元,發票日98年5月10日

2. NC0000000,5,000,000元,發票日98年5月15日

3. NC0000000,5,000,000元,發票日98年5月20日

4. NC0000000,5,000,000元,發票日98年5月25日,聯明公司公司98年3月25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記載應收吳宗憲票據2000萬元。惟4紙支票於98年5月6日撤回,98年6月22日又申請將NC0000000之支票延期至98年8月10日、申請將NC0000000之支票延期至98年8月15日、申請將NC0000000之支票延期至98年8月20日、申請將NC0000000之支票延期至98年8月25日。而許豐揚亦開立4紙同額如下之支票交付予吳宗憲以為相對之擔保,

1.AD0000000,5,000,000元,發票日98年5月10日,

2.AD0000000,5,000,000元,發票日98年5月5日,

3.AD0000000,5,000,000元,發票日98年5月15日,

4.AD0000000,5,000,000元,發票日98年5月20日,

㈨⑴吳宗憲於98年3月31日因未能籌足款項,乃央請許豐揚代墊1250萬元,事後吳宗憲交付其為發票人,發票日為98年5 月1日,金額1500萬元,票號NC0000000號之支票予許豐揚,吳宗憲復交付其所簽發之到期日98年 5月31日,票號NC0000000、面額500萬元,及到期98年6月30日,票號NC0000000、面額500萬元之之支票予聯明公司,以作為兌付另紙向楊振豐貼現而交付之EA00 00000,票面1000萬元金額之支票。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人員乃製作98年4月7日製作聯明公司付款憑單,記載「收票,吳宗憲票98.5.1到期,NC0000000,1500萬(1500萬-1250萬= 250萬溢收)。收票,吳宗憲98.5.31到期NC00000 00、面額500萬、98.6.30到期NC0000000、500萬,沖6/30到期票EA0000000」。而NC0000000、NC0000000二紙支票,係供兌付吳宗憲向楊振豐貼現之另紙1000萬元之本票之用。

⑵因1500萬元金額超過吳宗憲應負擔之1250 萬元,許豐揚乃要求吳宗憲配合於於98年4月28日換票,更換為如下二紙支票:

1.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6月10日,面額2,240,000元。

2.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6月1日,面額10,260,000元。惟如下所述,吳宗憲曾於98年4月2日匯款300萬元償還部分欠款,因而許豐揚亦開立224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吳宗憲以為擔保。而票號NC0000000之其後又延票至98年8月12日,NC0000000之支票則換開98年7月1日,相同金額,NC0000000之支票。NC0000000之票,於98年9月8日由許豐揚在支票背面背書取款兌現。吳宗憲業已將4000萬元償還予許豐揚。

⑶而NC0000000之支票,如後所述,經許豐揚向曾麗珍借款,開立240萬元之AE0000000,佯充吳宗憲還款之支票,經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於98年10月30日製作收款憑單,記載收票元大松江分行AE0000000,224萬元,退還支票吳宗憲NC0000 000,到期日98年8月12日,224萬元,並要求詹美慧出具領據領回該紙支票,詹美慧乃於98年10月30 日出具領具二紙取回支票。

㈩而且,

⑴98年5月6日,吳宗憲配合聯明公司所交付之

1.票號NC0000000,98年5月10日,面額5,000,000元、2.票號NC0000000,98年5月15日,面額5,000,000元、3.票號NC0000000,98年5月20日,面額5,000,000元、4.票號NC0000000,98年5月25日,面額5,000,000元,等四紙支票將屆期,為掩飾該四紙支票實際上係許豐揚私用聯明款項,實非吳宗憲積欠聯明公司之款項,許豐揚乃請吳宗憲再度配合,以吳宗憲名義,向聯明公司申請票據展延,吳宗憲乃指示詹美慧配合辦理,詹美慧因而出具吳宗憲名義之票據異動申請書,記載「資金調度之需要懇請貴公司將日前所開立之票據申請延期,資料如下:收票日98年3月25日,付款銀行華南敦和,發票人吳宗憲,付款帳號160014****,

1.票號NC0000000,98年5月10日,面額5,000,000元、2.票號NC0000000,98年5月15日,面額5,000,000元、3.票號NC0000000,98年5月20日,面額5,000,000元、4.票號NC0000000,98年5月25日,佑額5,000,000元,如蒙惠准不勝感激,此致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6日,申請人吳宗憲,身分證字號****,地址****」,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乃於98年5月6日製作付款憑單,記載「撤票計6張,吳宗憲票到期日98.5.10,500萬98.5.15,500萬98.5.20,500萬98.5.25,500萬98.5.31,500萬98.6.30,500萬」。

⑵98年5月26日吳宗憲再應許豐揚要求指示詹慧美出具票據異動申請書,請求將前述NC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變更為98年6月29日,將NC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日變更為98年6 月29日,並記載「計息方式:以年息利率12%計算」,屆期聯明公司提示此二紙支票,吳宗憲匯款至甲存帳戶,票獲付款。

⑶98年6月22日聯明公司將票號NC0000000、NC0000000二紙支票提示存入聯明公司兆豐銀行支存帳戶,兌付後支付劉幸宜於98年6月30日提示之AE0000000支票。

⑷吳宗憲再應許豐揚要求指示詹慧美出具票據異動申請書,再度請求將前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四紙支票之到期日(應為發票日之誤)均後三個月,其餘部分均無變更。而此4紙吳宗憲配合許豐揚之要求而開立之四紙500萬元之支票,及224萬元、1026萬元,許豐揚並虛偽製作收取12% 之利息。

⑸98年4月2日吳宗憲應許豐揚之要求,匯款300萬元至楊詠淇聯邦銀行000000000000帳戶,以抵銷1250萬元之一部分,因而吳宗憲實付3050萬元(300+500+500+1750),僅餘950萬元未還。

①惟吳宗憲卻又配合聯明公司製作不實之帳務,於98年7月15日開立以華銀敦和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10月30日,票號NC0000000號,票面金額3000 萬元之支票交付予聯明公司,許豐揚乃指派聯明公司呂建緯前往拿取,呂建緯於10月13日前往拿取並簽收該紙支票,許豐揚亦簽發以陽信銀行苓雅分行為付款人,98年10月20日期,票面金額3000萬元,票號AD0000000號之支票交付吳宗憲以為擔保,而聯明公司並未將NC0000000,到期日98.7.1,10,260,000元之支票返還予吳宗憲。

②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並製作不實之98年7月15日收款憑單記載「收票:收吳宗憲票號NC0000000,到期日98.10. 30,收現:收吳宗憲現金存入26 萬元,退還支票:退還吳宗憲 NC0000000,到期日98.7.1,10,260,000、NC0000000,到期日 98.8.10,5,000,000、NC0000000,到期日98.8.15,5,000,000、NC0000000,到期日98.8.20,5,000,000、NC0000000,到期日98.8.25,5,000,000」,由許豐揚於經手人欄簽名,楊詠淇於核准欄內蓋用其圓私章,製作不實之憑證,楊詠淇並在1026萬元支票影本下不實記載「7/15交還吳宗憲」、224萬元支票影本上記載「未還」。因退還之金額為3026萬元,而吳宗憲開立之NC0000000支票之票面金額為3000萬元,相差26萬元,故聯明公司乃虛偽載「收吳宗憲現金存入26萬元」。

⑹98年10月30日吳宗憲又配合聯明公司及許豐揚之要求,出具票據異動申請書,申請將將NC0000000號之支票換票,改開立DD0000000,票面金額3000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予聯明公司,而將NC0000000號之支票取回,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莊淑娟並製98年10月30日收款憑單,記載「收票:吳宗憲票號DD0000000,到期日98.11.10 ,3000萬元,退還支票:吳宗憲票號NC0000000,3000萬元」,聯明公司並將NC0000000之支票返還予吳宗憲,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因而製作會計傳票,記載「借:應收票據DD0000000,貸:應收票據NC0000000)。

⑺因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虛偽交易,吳宗憲僅取得4000萬元之本票,其餘2000萬元為許豐揚取走,並以聯明公司之款項兌付挪供私用,而吳宗憲雖配合開立上述支票以供聯明公司製作不實之帳務,為掩飾虛偽帳務,許豐揚復指示不知情之蔡惠如於98年7月31日前往台企銀,偽以吳宗憲名義,偽造吳宗憲名義匯款單,虛偽存款2,670,944元,佯充吳宗憲返還之利息,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並製作不實之會計傳票(0000000000)記載「吳宗憲存入現金 2,670,944元至聯明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0帳戶」。為處理聯明公司帳上不實記載吳宗憲積欠聯明公司3240 萬元,許豐揚乃藉虛偽之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整廠採購合約,乃於98年10月28日向曾麗珍借款,曾麗珍以8紙銀行開立之支票持送聯明公司作帳,再收回提示兌領取回款項,製作假金流及聯明公司帳上虛偽債務人還款予聯明公司,再由聯明公司佯以收回支票轉付弘榮公司之方式,以達其目的,其中一紙元大銀行為發票人,發票日98年10月28 日,票面金額2,240,000元,票號AE0000000號之支票,聯明公司即用以沖抵前述票號NC0000000,98年8月12日,面額2,240,000元之支票;許豐揚復於98年12月25日再委由曾麗珍自曾睿騏元大銀行00000000000帳戶提款30,000,000元,並申請開立發票日98年12月25日,受款人吳宗憲,票號AE00 00000號支票,由許豐揚持送聯明公司,佯充吳宗憲返還投資款及借款,用以沖銷吳宗憲配合聯明公司所開立之DD0000 000,票面金額3000萬元之支票(均詳如後述),以掩飾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前開合約虛偽之情。

五、聯明公司虛偽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五所示)許豐揚於98年1月間欲返還對謝秀娟之欠款1000萬元,再度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佯以聯明公司為發展mobile-cash之業務需要,投資與媒體有關之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政公司)及與行銷通路有關之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速博),實挪用聯明公司款項償還欠款,㈠許豐揚與瑞政公司之負責人吳達暉基於犯意聯絡,

⑴先由許豐揚於98年1月14日,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製作

①付款憑單,記載「匯吳達暉6,500,000」、「由新光-4,000,050」、「由台銀活存2,500,040」,

②付款憑單,記載「匯呂昭志3,500,000-合庫前金」、「由台企活存3,000,030」、「由合庫1,500,040」,③前開行庫之取款憑條及匯款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南分行吳達暉帳戶、合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之匯款申請書後,

⑵再由

①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前往新光銀行城北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款400萬元匯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吳達暉帳戶,及不知情之聯明公司總務兼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50萬元匯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吳達暉帳戶後,再由王明松依許豐指示持吳達暉所交予許豐揚使用之前開款項匯入帳戶之印章、存摺,前往兆豐銀行松南分行提領前開匯入吳達暉帳戶650萬元,轉匯至謝秀娟使用之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

②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前往台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萬元匯至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及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前往合作金庫松江分行自合作金庫長春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50萬元匯至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後,再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高雄分公司員工許卉昀依指示前往合作金庫前金分行與經通知前來之呂昭志會合,取得呂昭志前開款項匯入帳戶之印鑑、存摺後,自呂昭志帳戶提領前開匯入款350萬元,轉匯至謝秀娟使用之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

⑶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並依據上開付款憑單、提款申請書、存款憑條製作

①聯明公司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帳列科目「暫付款:其他」,「匯款吳達暉」,借方金額「6,500,000」,

②聯明公司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帳列科目「暫付款:其他」,「匯款呂昭志」,借方金額「3,500,000」,均由許豐揚用印核准。

㈡98年1月19日在高雄市○○○路○○號二樓聯明公司高雄辦事處會議室召開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出席人員有董事許豐揚、楊詠淇、陳俊雄、監察人邱知瑩,由許豐揚擔任主席,會議中報告聯明公司投資上海速博公司及瑞政公司,至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聯明公司董事會,始就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兩家公司之投資許估報告提出追認,有違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規定。

㈢許豐揚明知聯明公司匯入兆豐銀行南松分行吳達暉帳戶之650萬元及匯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之350萬元,匯入當日即為許豐揚領出償還對謝秀娟之欠款,聯明公司未實際投資瑞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

⑴許豐揚與知悉聯明公司未投資瑞政公司之吳達暉二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吳達暉提供瑞政公司所出具「聯明公司經受讓持有3,000,000」內容不實之瑞政公司公司持股變動表及股東名簿,委託不知情代辦業者,於98年4月6日持向台北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董事持股變動報備登記,使不知情之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98年4月7日准予備查而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對公司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⑵許豐揚與知悉聯明公司未投資上海速博公司之呂昭志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呂昭志提供內容不實之「上海速博公司原股東出資95萬元讓由聯明公司承受,並同意修正公司章程如所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上海速博公司股東同意書、「股東聯明公司出資95萬元」上海速博公司章程、章程對照表,委託不知情代辦業者於98年4月3日持向高雄市政府商業管理處申請股東出資轉讓、條正章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於98年4月6日准予變更登記,而登記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對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㈣並於聯明公司98年第一季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揭露:「

1.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30,000股,金額6,500仟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前述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5,324千元。

2.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股權19%,金額3,500千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前述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2,533千元。」。

㈤嗣許豐揚再以製作虛偽金流之方式,向曾麗珍借款,並由曾麗珍於99年3月31日以吳達暉、呂昭志名義自所使用之元大平鎮分行曾睿琪帳戶轉帳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之方式,虛偽還款予聯明公司350萬元及650萬元,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余雅嫆製作收款憑單,登載:「投資款返還-瑞政實業6,500,000」、「投資款返還-上海速博3,500,000」,交由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登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入款,「投資款返還-瑞政實業6,500,000」、「投資款返還-上海速博3,500,000」,經劉檠宏於核准欄位用印,不實記載於帳冊,並於聯明公司九十九(再重編)及九十八年度財務報告予以不實記載揭露:「

2.本公司於98年1月投資瑞政公司股權30,000股,金額6,500仟元,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於99年3月31日全數收回原投資額,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5345仟元。

3.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5,345仟元。本公司於98年1月投資上海速博公司股權19%,金額3,500千元,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於99年9月31日全數收回原投資額,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2,533仟元)。」。

六、聯明公司虛偽投資 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 PrimeFame Investment Corporation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六所示)許豐揚於97年12月底經人介紹認識陳宗奇,並經陳宗奇引介認識陳志斌,且於98年2月25日,以聯明公司代表人與陳宗寄、陳志斌簽訂委任財務顧問契約,聯明公司分別以每月2萬元、3萬元聘任陳宗奇、陳志斌為聯明公司財務顧問,提供金融投資、企業股權、企業併購、企業財務規畫與建議、企業CP發行規畫與建議等財務顧問服務,期間自98年3月1日起至98年6月30日止,因獲悉陳志斌、陳宗奇二人為前往大陸地區發展影像電話等通訊產品業務,投資在SAMOA群島登記註冊之二家紙上境外公司-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及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且分別為登記負責人,許豐揚圖挪用聯明公司之資金,又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商請陳志斌、陳宗奇協助,分別與陳志斌、陳宗奇基於犯意聯絡,以聯明公司虛偽投資該二家外公司各19%股權方式,自聯明公司套取鉅額資金。

㈠98年3月27日,陳志斌、陳宗奇經許豐揚陪同前往華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開立個人帳戶,再將帳戶得之存摺、印鑑章交與許豐揚使用,並分別與代表聯明公司之許豐揚簽訂無投資真意之日期98年3月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聯明公司以4,516萬6,800元承購陳志斌持有之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公司19%股權股權,及以3,226萬元2,000元承購陳宗奇持有之Fame Investment Limited公司19%股權股權。

㈡接著,

⑴98年3月30日,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譚逸強填寫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款World Telecomm Cor.(依股權買賣合約書、受款人:陳志斌)壹仟萬元」,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000萬110元(11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支付投資價款-陳志斌10,000,000」,經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⑵98年4月6日,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譚逸強填寫付款憑單,記載「依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股權買賣合約支付投資款12,583,4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揚簽名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258萬3540元(14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珍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購入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陳志斌12,583,400」,經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⑶98年4月6日,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譚逸強填寫付款憑單,

①記載「支付投資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價款15,000,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出納蔡惠如核章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500萬160元(16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33.21%-陳志斌15,000,000」,經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②記載「依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股權買賣合約支付投資價款16,131,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經出納蔡惠、會計楊美玲如核章及許豐揚簽名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613萬3000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宗奇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購入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50%」,經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⑷98年4月9日,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譚逸強填填寫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Prime Fame InvestmentsLimited價款-受款人陳宗奇15,000,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500萬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Prime Fame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46.49%」,經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⑸98年4月10日,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寫付款憑單,記載「陳志斌投資價款1,600,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 160萬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 百分之十九股權3.5%-陳志斌1,600,000」,經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⑸98年4月17日,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譚逸強寫付款憑單,

①記載「支付投資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餘款餘款-受款人:陳志斌5,983,4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經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598萬3400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 00000000 之轉帳傳票,登載「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餘-陳志斌5,983,400」,經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②記載「支付投資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餘款-受款人:陳宗奇1,131,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經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13萬1000元匯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宗奇帳戶,並由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付款憑單、聯明公司與陳宗奇簽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餘-陳宗奇1,131,000」,經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㈢聯明公司於98年4月3日下午6時在台北市○○路000號3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第十四屆第二十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許豐揚、楊詠淇、陳俊雄、監察人邱知瑩,由許豐揚擔任主席,就聯明公司擬以新台幣5,000萬元以內價格取得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擬以3,500萬元以內價格取得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十九股權之認購案提出討論,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意見,無異議照案通過。有違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仟萬元。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規定。

㈣上揭存入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陳宗奇帳戶之投資款,均遭許豐揚指示陳志斌等人提領出交予其挪為他用,

⑴98年3月30日,陳志斌依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704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

⑵98年4月1日,殷駿光依許豐揚之指示與楊詠淇一同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由殷駿光提領陳志斌帳戶現金100萬元交予楊詠淇。

⑶98年4月3日,吳宗憲私人助理受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120萬元再匯至元大商銀信義分行王湘怡帳戶。

⑷98年4月7日,陳志斌依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500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

⑸98年4月8月,陳志斌依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34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

⑹98年4月9日,吳宗憲私人助理受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800萬90元,及自陳宗奇帳戶提領1600萬元170元,再分別匯款800萬元、1600萬元至許豐揚所使用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

⑺98年4月10日,吳宗憲私人助理受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1500萬元,及自陳宗奇帳戶提領1500萬元,再匯款1500萬元、1500萬元至許豐揚所使用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

⑻98年4月13日,陳志斌依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自己帳戶提領現金160萬30元後轉匯160萬元至日盛商銀松南分行陳志斌個人帳戶後,再提領出交給許豐揚。

⑼98年 4月20日,陳宗奇依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持已填妥金額120萬元之取款憑條自自己帳戶提領120萬元交給許豐揚。

⑽98年4月21日上午9時27分,陳志斌依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自己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拿回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同日上午11時19分,吳宗憲私人助理受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銀信義分行自陳志斌帳戶提領現金278萬元、300萬40元,並匯款300萬元(另40元為匯費)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278萬元現金現則交給許豐揚。

⑾98年4月22日,陳宗奇依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自己帳戶提領現金6萬元交給許豐揚。

㈤嗣許豐揚佯以投資效益未如預期,依股權買賣合約第三條規定:「若甲方之產業效益及獲利狀況不如預期,乙方(聯明公司)可於簽約之日起參個月內解除本次交易,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解除股權買賣合約,發函通知陳志斌、陳宗奇退回投資款,並於98年12月間,以支付短期利息方式,向曾麗珍借貸款項償還,由曾麗珍先後於

⑴98年12月25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0,000,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5日、面額30,000,000元,受款人為吳宗憲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交,及98年12月28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2,262,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8日、面額 32,262,000元,受款人為陳宗奇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交回聯明公司,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吳宗憲存入AE0000000本票兌現30,000,000 」、「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陳宗奇AE0000000 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 32,262,000」,吳宗憲返還聯明公司融資款30,000,000元及陳宗奇退還聯明公司投資股款32,262,000元等不實內容。

⑵於99年1月4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曾睿騏同一帳戶提領45,166,800元,申購發票日期99年1月4日、面額 45,166,800元,受款人為陳志斌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交回聯明公司,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陳志斌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股權45,166,800」,陳志斌退還聯明公司投資款45,166,800元等不實內容。

⑶前揭AE0000000、AE0000000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現後,99年1月4日經曾麗珍全數提領出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AE0000000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1月4日兌現後,99年1月5日經曾麗珍全數提領出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㈥聯明公司並先後於

⑴98年4月22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民國97年度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①母公司於98年3月30日支付訂金1000萬元向陳君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股權,於98年4月3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承購標的公司百分之19股權,承購金額為45,167,000元,取得股權日為98年4月7日,並於98年4月17日支付完畢。

②母公司於98年4月3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與陳君簽訂股權買賣合約,購買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承購金額為32,262,000元,取得股權日為98年4月7日,並於98年4月17日支付完畢」;

⑵98年7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聯明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應收款項記載:「因上半年度分別以45,167仟元(45,166.8仟元四捨五入)及32,262仟元購買 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的股權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的股權,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決定依當初購買合約規定將其投資款收回,計77,429仟元帳列其他收款」;

⑶98年9月23日查核簽證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核閱報告之(重編)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項⒎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8年4月3日分別以45,167仟元及32,262仟元購買陳志斌及陳宗奇成立的World Telecom Corpora tion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的股權,唯效益不如預期,已於98年6月下旬依合約發展將其收回,截至期後尚未收回任何款項,已全數提列呆帳77,429仟元,帳列營業外-什項支出」;

⑷99年4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聯明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其他應收款項記載:「因上半年度分別以45,167仟元及32,262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的股權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19%的股權,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決定依當初購買合約規定將其投資款收回,其中32,262仟元於98年第四季收回,餘45,167仟元帳列其他應收款」及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於98年上半年度以45,167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的股款,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依合約規定於99年1月4日收回投資款」等不實內容。

七、聯明公司虛偽投資亞洲化學公司斡旋金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七所示)

㈠許豐揚因炒作聯明公司股票(違反證卷交易法第155條之事實如後述),為籌措交割股款,思藉旋斡金名義動用聯明公司之資金以供周轉,98年6月4日,與楊詠淇、王明松(王明松此部分未起訴)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付款憑單,登載「開台企支票抬頭:王明松支票NO. FW127319發票日98.6.4,用途:欲入主某上市櫃公司之訂金董事長:資料後補」,及前往台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提領2900萬元,申購受款人王明松,發票日98年 6月4日,金額 2900萬元之票號 FW0000000之本行支票1 紙,拿回聯明公司製作支票簽收單據後連同支票交予楊詠淇,由楊詠淇依許豐揚吩囑將支票、台企松江分行王明松帳戶之存摺、印章及許豐揚所書寫交待款項存入帳戶及金額之紙條交予王明松,並由王明松在支票簽收單據簽收欄簽名,之後楊詠淇即將支票簽收單據交予出納蔡惠如,再由蔡惠如將付款憑單、支票簽收單據交予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投資某上市公司之斡旋金-王明松2900萬號」,而將「聯明公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支付2900萬元斡旋金予王明松」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㈡王明松自楊詠淇收受前開2900萬元支票、台企松江分行自己帳戶之存摺、印章及許豐揚之紙條後,當日即依據紙條書寫內容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先將支票存入帳號****5324號帳戶自己帳戶,再全部提領出,分別轉存、匯入許豐揚所使用賣賣股票之股款交割帳戶:

⑴2,172萬元存入台企銀世貿分行帳號****6663號楊文彬帳戶(此帳戶為楊文彬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之股款交割帳戶),

⑵274萬元匯入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此帳戶張喻之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之股款交割帳戶),⑶454萬元匯入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號****5711號殷駿光聯邦銀行帳戶(此帳戶為殷駿光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之股款交割帳戶),以供許豐揚買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股款用,聯明公司之款項2900萬為許豐揚不法挪用而受損害。

㈢98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半年財報帳務基準日,許豐揚為免聯明公司帳上存有斡旋金致其不法挪用聯明公司2,900萬元為會計師查悉,為沖銷帳上之記載,乃吩囑楊詠淇將許豐揚所使用之帳戶存摺、印章及許豐揚所書寫提領款帳戶及金額,與存款帳戶之紙條交予王明松,指示王明松依次為下列行為:

⑴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此帳戶係國票證券779Z0000000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亦借予許豐揚使用),自帳號****582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6,890,000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⑵前往台新銀行自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提領1,240,030元匯款1,240,03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⑶前往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258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240,030元匯款1,240,03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⑷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忠孝分行帳號****7711號殷駿光帳戶提領2,958,000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⑸前往台北富邦南京東路分行,自新竹分行帳號****1090號王明松帳戶(此帳戶為富邦證券00000000000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提領1,510,000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及自新竹分行帳號****1081號楊文彬帳戶(此帳戶為楊文彬富邦證券0000 000000證券帳戶之交割帳戶)提領3, 640,000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⑹王明松自楊詠淇取得現金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⑺合計王明松匯入及存款至其前開台企銀松江分行帳戶計28,488,000元。王明松繼提領2900萬元,並申請該銀行開立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發票日98年6月30日,票號FW0000000本行支票1紙,拿回聯明公司交予楊詠淇,許豐揚乃以返還斡旋金之名義,交予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將支票影印後存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將支票影本、存款憑條交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收款單,登載「收票台企松江本行支票乙張,票號FW0000000,票日98.6.30,金額29,000,000」,及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支票影本、存款憑條及付款憑單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取消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斡旋金返還29,000,000,沖6/4-01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八、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房屋斡旋金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八所示)

㈠楊詠淇於98年5月19日與代理配偶魏善為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新臺幣3000萬元購買魏善為名下之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2號、32 號地下一層及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並於簽訂契約當日給付300萬元(含22萬5000元定金),約定尾款2700萬元於金融機構貸款核撥時支付,同時交屋,預訂於98年7月30日交屋及同時付清尾款。楊詠淇並於98年6月30日,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出任聯明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

㈡98年6月底7月初(7月6日以前),許豐揚需用錢,又思藉聯明公司支付購屋斡旋金名義動用聯明公司資金,明知聯明公司無購置需求及計劃,且前開連城路房屋已為楊詠淇以個人名義向魏善為購買,及已支付第一期款,無庸委託楊詠淇為聯明公司斡旋購買之必要,許豐揚與楊詠淇共同基於意圖為自不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先由許豐揚以聯明公司董事長名義出具日期98年6月之授權書,記載:「茲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向購買中市○○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B1地下室128坪,另B3車位12號、13號價位總價以2300萬元整,今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現金新台幣560萬元,由楊詠淇小姐進行斡旋協議,如斡旋未成功,無條件返還新台幣560萬元整」等虛偽不實內容,接著於98年7月6日,許豐揚、楊詠淇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日期98年7月6日付款憑單2紙,分別登載「斡旋金-訂屋使用4,600,000」、「斡旋金-訂屋使用1,000,000」,經楊詠淇在核准欄位簽名核准後,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4,600,000元及1,000,000元,拿回聯明公司交予楊詠淇,並經楊詠淇在蔡惠如所製作,內容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斡旋金-訂屋使用4,600,000」、「茲收到聯明公司斡旋金-訂屋使用1,000,000」之簽收單2紙簽名,以示簽收該二筆款項,再交由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依據前開付款憑單及簽收單製作

①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旋斡金-訂屋使用4,600,000」,

②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旋斡金-訂屋使用1,000,000」,而將「聯明公司訂購房屋,支付5,600,000元斡旋金予楊詠淇」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㈢楊詠淇則將自蔡惠如收取之5,600,000元交予許豐揚,聯明公司之款項560萬為許豐揚不法挪用而受損害。

㈣98年7月10日,許豐揚將560萬元交予楊詠淇,攜往台企松江分行,以楊詠淇名義臨櫃有摺存入聯明公司活儲帳戶,再回聯明公司指示不知情之出納依指示根據存摺前開款項存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儲帳戶之紀錄填寫98年7月10日收款憑單,登載「斡旋金-訂屋使用返還5,600,000」,再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開收款憑單、聯明公司台企松江分行活儲帳戶存摺款項存入記綠,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 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沖7/06-02-03旋斡金-訂屋使用5,600,000」,而將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支出之斡旋金,於98年7月10日返還」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

九、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部分(資金流向如圖九之1至九之5所示)

㈠⑴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98年5月27日設立登記,登記公司資本額為200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60萬元、羅國誌60萬元及黃來發7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⒈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⒊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⒋建材批發業,⒌機械批發業,⒍建零售業,⒎機械器具零售業,⒏國際貿易業,⒐室內裝潢業,⒑門窗安裝工程業,⒒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⒓玻璃安裝工程業,⒔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⒕景觀、室內設計業,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登記董事為被告黃來發。

⑵98年11月5日,形式上黃來發、王存輔、李豪昌、羅國誌等四人出資額200萬元,全權轉讓予王明松而王明松於98年11月5日與李豪昌辦理交接,王明松接收弘榮公司空白之統一發票、大小章帳冊,王明松隨即將弘榮發票及大小章交予許豐揚及楊詠淇,惟弘榮公司遲至98年12月30日始修正章程,記載王明松出資50萬元、黃來發20萬元,其餘出資相同,並於98年12月30日弘榮公司股東同意書上記載,黃來發將出資50萬元讓予王明松,並改推王明松董事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至99年1月8日始辦理所有股東形式上將出資轉由王明松承受,惟實際上係由許豐揚所掌控。99年1月8日形式上弘榮公司股東王存輔、李豪昌、羅國誌將持股全數轉讓予王明松,並修改章程記載王明松為唯一股東,出資200萬元,並於99年1月13日向台北市政府聲請變更登記。

⑶形式上99年1月27日王明松再將股權讓予劉信佳,並選任劉信佳為董事,弘榮公司復修改章程,記載劉信佳持股200萬元,於99年2月2日聲請台北市政府變更登記。

㈡⑴許豐揚於98年6月30日卸任聯明公司董事及總經理,由楊詠淇接任聯明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98年10月2日由劉檠宏接任董事長,楊詠淇改任副董事長,惟許豐揚仍以執行長之名義,藉由其所掌控之人頭董事,實際上仍執掌聯明公司之營運。

⑵許豐揚因前開不法行為及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挪用聯明公司款項犯行(未據起訴而與起訴部分非屬裁判上一罪之犯行,即1.盛天隆公司虛偽交易,挪用聯明公司三筆款項12,409, 583元、2,000,000元、8,963,136元(此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2.與易利旺公司虛偽交易,挪用聯明公司2,500,000元(此部分未據起訴、應由

用聯明公司5,081, 200元(詳後述)、4.以聯明公司款項借予吳宗憲,吳宗憲還2,240,000元,惟被許豐揚挪用(此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5.虛偽與瑞政公司間交易而挪用聯明公司款項11,576,250元(此部分未據起訴,應另由檢察官偵查)。6.與優士多公司間虛偽交易3300萬元(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詳後述),合計78,070,169元,挪用聯明公司款鉅項,致聯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許豐揚不思償還,竟以不法方法,製作不實之資金進、出憑證,以以虛偽金流沖銷其先前挪用款項而製作虛存之應收帳款。

㈢許豐揚、楊詠淇及劉檠宏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均明知交易金額如達聯金公司實收資本額20%以上,且逾 3億元,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之規定應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於未取得專業估價者提出估價報告前,僅依據簡略之分析報告,分析報告並未評估交易對象之背景、經驗、標的設備規格與明細、交易價格之合理性及具體投資成本效益等重要分析,亦不顧聯明公司本身資金來源困窘,截至98年9月30日之高流動性資產僅0.12億,任由劉檠宏於聯明公司98年10月30 日第15屆第6次董事會提出虛偽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而該次董事會僅有三席董事即劉檠宏、楊詠淇、許惠鈴參加,未超過決議全體六席之半,不符合公司法第206條之規定,不法(應屬無效之決議)通過上述採購案,作成採購決議,向弘榮公司採購金額高達新臺幣9.9億元之設備,於越南聯明公司紡織場所在,興建日產100噸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工廠,以供許豐揚據以製作不實金流出帳憑據。

㈣98年11月4日,許豐揚、楊詠淇、劉檠弘共同偽造形式由劉檠弘代表聯明公司與實際上並不知情,形式上登記為弘榮公司負責人黃來發所簽訂之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標的物為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金額9.9億元,依合約第3條規定採四階段付款,訂金1.9億元,交貨2億元,安裝3億元,驗收3億元,且聯明公司中途欲取消合約時,不得請求返還訂金。其後復於98年12月30日由劉信佳代表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劉檠宏簽訂補充合約,乙方弘榮公司開立新台幣9.9億元之商業本票做為雙方交易履約保證。交貨日期:99年4月10日。交貨後30個工作日完成安裝。

㈤另方面許豐揚則向曾麗珍借款,製作假金流,情形如下:

⑴98年11月30日,

①楊詠淇分別囑劉檠宏、不知情之呂建緯前往銀行提領款項:

⒈98年11月11日由劉檠宏自永豐銀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萬元,

⒉98年11月16日由劉檠宏自台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萬元,

⒊98年11月17日由呂建緯自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400萬元,

⒋98年11月27日由劉檠宏自永豐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萬元。合計提領970萬元,劉檠宏、呂建緯提領後之款項均交予楊詠淇,並未支付予弘榮公司之人員。

②楊詠淇進而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均無記載日期之簽收單4紙,內容分別記載弘榮公司收到聯明公司:

⒈「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貳佰萬元」,

⒉「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貳佰萬元」,

⒊「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肆佰萬元」,

⒋「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壹佰柒拾萬元」,並逾越李豪昌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收取上開款項之簽收單,楊詠淇繼製作內容不實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賣方弘榮公司之統一發票,以為聯明公司之支付憑證。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就前4筆970萬元提款,於99年11月30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0,實際登載日為98年12月3日)記載支出970萬元,登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

③許豐揚另商請曾麗珍向銀行申請如下之銀行支票八紙,曾麗珍乃依許豐揚告知之金額,於98年10月27日及10月28日,自曾睿騏元大銀行第000000000 00帳戶提款,申請開立五張元大銀行本行支票及一張台灣銀行之票,再自其本人中信銀00000000000帳戶提款,申請開立二張中信銀支票,詳如下表:

⒈票號BB0000000,面額1240萬9583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臺灣銀行本行支票,

⒉票號AE0000000、面額333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⒊票號AE0000000、面額20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⒋票號AE0000000、面額224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⒌票號AE0000000、面額508萬1200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⒍票號AE0000000、面額25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⒎票號DJ0000000,面額896萬3136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

⒏票號DJ0000000,面額1157萬6250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合計78,070,196元,均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金額分別同上述許豐揚挪用之各筆金額之數目,由知情且基於犯意聯絡之曾麗珍於98年10月28日攜往聯明公司,佯作上述公司或個人償還積欠款項予聯明公司,製造業已返還款項予聯明公司之假象及虛偽金流,許豐揚並邀會計師於98年10月28日至聯明公司核閱,將上述八紙支票提供會計師作為核閱98年第三季季報之參考,會計師於核閱後,將支票影印,由許豐揚在影印本上簽收,聯明公司並據以開立收款憑單及入帳傳票,沖銷前許豐揚不法挪用聯明公司款項時,所虛偽製作,尚存在聯明公司帳上之應收帳款。

③楊詠淇並開立弘榮公司附表一編號1.所示統一發票,及製作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8紙,分別記載如上述8紙支票之內容,且逾越李豪昌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而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收取上開支票之領款簽收單,以為聯明公司支付憑證。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就前4筆970萬元提款,於99年11月30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0,實際登載日為98年12月3日)記載支出780,070,169元(74,352,542元,稅額3,717,627元),登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

④許豐揚、楊詠淇及劉檠宏復製作同意書六張,分別記載上開債務人(盛天隆公司、優勢多數位公司、吳宗憲、劉檠宏、易利旺公司、瑞政公司)人均出表示銀行本行支票由其所開立,並同意將其開立之銀行本行支票轉讓給第三者,其中以吳宗憲及「盛天隆公司」、「李嘉年」名義之同意書,是未經吳宗憲本人及盛天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李嘉年及實際負責人汪嘉新」同意,擅自委請不知情之刻印師刻製偽造吳宗憲、「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印章,蓋在立同意書同意書人欄,冒用吳宗憲名義、盛天隆公司偽造之同意書,

⒈同意書,98年10月26日,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得將本公司開立之元大松江分行票號AE027014到期日9年10月27日新台幣3300萬元銀行本票轉讓予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優勢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及「陳暄喬」印文。

⒉同意書,98年10月30日,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開立之中信城北分行本票(11,576,250元,DJ0000000中信城北98.10.27到期)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瑞政公司」及「吳達暉」印文。

⒊同意書,98年10月30日,內容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00000,到期日98.10.28,金額508萬120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劉檠宏」印文(起訴書誤載為公司)。

⒋同意書,98年10月30日,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250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易立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許哲瑋」印文(許哲瑋為許豐揚之子)。

⒌同意書,98年10月30日,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BB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7日,金額12,409,583元;DJ0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7日,金額8,963,136元;AE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200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盛天隆有限公司」及「李嘉年」印文。

⒍同意書98年10月30日,內容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人所開立之元大松江本票(票號AE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8日,224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蓋「吳宗憲」印文。

⑵98年12月1日,

①許豐揚、楊詠淇、劉檠宏續製作不實支付予弘榮公司之憑證,98年12月1日楊詠淇自行自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70萬元,亦未交予弘榮公司之任何人員。

②楊詠淇進而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均無記載日期之簽收單1紙,內容分別記載弘榮公司收到聯明公司:「支付GC再生能源設備簽約金參佰柒拾萬元」,並逾越李豪昌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而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收取上開款項之簽收單,楊詠淇繼製作內容不實附表一編號6所示賣方弘榮公司之統一發票,以為聯明公司之支付憑證。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就此筆提款370萬元製作於98年12月1日轉帳傳票(0000000000,實際登錄日期98年12月4日),記載支出370萬元,登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支付弘榮簽約金」。

㈥許豐揚再假藉聯明公司辦理私募股款,向曾麗珍借款5000萬元充當私募得款,再佯充給付予弘榮公司廢塑膠製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之款項,作為聯明公司出帳之虛偽憑據,將借款還予曾麗珍,其過程如下:

⑴①聯明公司於98年6月30日召開第98年股東常會,該次會議對「聯明公司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出討論,議案內容:「私募股數擬以不超過普通股5000 萬股,每股面額10元,私募總金額視市場價格而定」,經全體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②聯明公司於98年11月18日召開第15屆第7次董事會,該次會議就98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案提出討論,議案內容:

⒈本公司已於98年6月30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以募方式辦理普通股5000萬股增資案,並自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

⒉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私募案之定價原則:定價日98年11月18日,私募價格訂定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為每股 5元,係定價日前 5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平均數之八成,特定人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主管機關之規定擇定特定人,增資基準日:98年12月1日,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或法令修改而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劉檠宏、董事楊詠淇、鄭國良、許鈴惠,經全體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③許豐揚再次出面向曾麗珍借款,製作假金流,98年12月1日,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提領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現金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1700萬元、AE0000000,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面額300萬元、日期均98年12月1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同日再存入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兌領,再提領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轉帳存入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

④98年12月2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私募-許王雲雪-3,000,000,私募-宣揚國際有限公司-15,000,000,私募-易利旺聯合行銷(股)-15,000,000,私募-晨光國際有限公司-17,000,000,入元大松江」,經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經手人欄由被告劉檠宏簽名,核准欄蓋有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

⒈「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許王雲雪-3,000,000」,

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宣揚國際有限公司-15,000,000」,⒊「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易利旺聯合行銷公司-15,000,000」,⒋「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晨光國際有限公司-17,000,000」,⒌「借方科目-累積盈虧;摘要說明-低於市價認購股票--50,000,000」

⒍「貸方科目-私募匯入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易利旺聯合行銷公司-100,000, 000」,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陳金鐘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⑤99年1月18日,經劃撥配發聯明公司股數:

⒈晨光公司3,400,000股,

⒉許王雲雪600,000股,

⒊宣揚公司3,000,000股,

⒋易利旺公司3,000,000股。

⑥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規定,私募之對象有其限制,應募人晨光公司非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業之公司,非聯明董事或監察人,聯明公司未取得其資格證明文件,該公司係98年5月19日核准設立,資本額僅100萬元,亦不符合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一字第0000000000 號函令所訂最近期經會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5000 萬元之法人之私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故晨光公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限定對象。

⑵98年12月11日,

①聯明公司為因應曾麗珍收回款項,乃以以支付弘榮公司款項為由,楊詠淇再度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簽收單四紙,上載日期及金額分別為98年12月7日1000萬正,98年12月9日壹仟萬元正,98年12月9日壹仟萬元正,98年12月10日貳仟萬元正,且逾越李豪昌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而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收取上開支票之簽收單,以為聯明公司支付憑證,繼製作內容不實附表一編號7、8、9、10所示賣方弘榮公司之統一發票,以為聯明公司之支付憑證,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就此筆提款5000萬元製作於98 年12月11日轉帳傳票(0000000000,實際登錄日期98年12月25日),記載支出5000萬元,登載內容不實之「暫付款--支付弘榮簽約金」。

②而前揭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及1700萬元,98年12月7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9分存入台銀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9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臺北分行提自聯明公司帳戶領出1000萬元,同日14時25分,存進中國信託敦南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9日15時19分,曾麗珍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58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10日14時12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2000萬元,同日15時6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

㈦許豐揚為掩飾其不法挪用聯明公司之資金,續假藉支付弘榮公司投資款之名義,向曾麗珍借款107,428,000元,佯充陳志斌、陳宗奇返還投資款、吳宗憲返還投資款及欠款,聯明公司沖帳後,再佯以支付弘榮公司設備款為由,將款項返還予曾麗珍,將許豐揚不法挪用之款項,轉換為聯明公司對於弘榮公司之投資預付款,詳情如下:

⑴①98年12月25日曾麗珍自曾睿騏元大銀行平鎮分行00000000000帳戶提款45,166,880元,申請開立以元大銀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12月25日,受款人陳志斌,票號AE000000 0號支票,曾麗珍將支票交予許豐揚影印支票正面後收回支票,曾麗珍隨即於同日將支票於同一帳戶兌領,許豐揚則將支票影本及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所出具之收據,記載「茲收到陳志斌,款項性質說明:返還投資款,總計新台幣肆仟伍百壹捨陸萬陸仟捌佰元整」,並蓋捺聯明公司及劉檠宏之印章,交予陳宗奇轉交陳志斌。99年1 月4日曾麗珍再自曾睿騏元大平鎮分行帳戶提領45,166,800元,申請開立元大銀行為發票人,票面金額45, 166,800元,發票日99年1月4日,票號AE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由曾麗珍存入中小企銀松江分行聯明公司2687帳戶,曾麗珍並於99年1月5日自聯明公司帳提領45,166,800元,轉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藉虛偽金流佯充陳志斌返還投資款,

②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依規定製作入帳憑證,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遲至99年1月26日始以會計傳票(0000000000)記載內容不實:「收回 World Te-lecom股權投資股款」,並沖銷前業已提列之呆帳準備。惟所附之憑證卻為前開未曾進入聯明公司帳戶內之支票影本,並將票號予以隱匿,另以手寫1/4AE0000000。

⑵①98年12月25日曾麗珍自曾睿騏元大銀行00000000000帳戶提款30,000,000元,並申請開立發票日98年12月25日,受款人吳宗憲,票號AE0000000號支票,由許豐揚持送聯明公司,佯充吳宗憲返還投資款及借款。

②98年12月8日曾麗珍自其台銀中壢分行0000000000**帳戶提領32,262,000元,並申請開立同額票號268104支票,受款人為陳宗奇,惟因故未交付予許豐揚,而於98年12月10日存入曾睿騏元大銀行平鎮分行帳戶。98年12月25日曾麗珍又自曾睿騏元大銀行00000000000帳戶提款32,262,000元,並申請開立發票日98年12月25日,受款人陳宗奇,票號AE0000000 號支票,由許豐揚持送聯明公司,佯充陳宗奇返還投資款。

③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依規定製作入帳憑證,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遲至99年1月12日始以會計傳票(0000000000)記載內容不實:「收回Prime Fame投資股款及吳宗憲兌現本票」。並沖銷前業已提列之陳宗奇部分之呆帳準備。

⑶楊詠淇開立內容不實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賣方弘榮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弘榮公司名義之切結書,其上記載「茲因本公司業務需要,懇請貴公司支付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新台幣48,529,831元及設備款新台幣50,000,000元,轉付本公司指定曾睿騏帳戶,往後如有任何收款糾紛,一概與睿公司無涉。申請人:弘榮開發建設公司,負責人黃來發98.12.31」,並逾越李豪昌將弘榮公司讓售予他人,而將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交付王明松,辦理變更登記之授權範圍,蓋用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章,偽造弘榮公司出具之切結書,以為聯明公司之支付憑證,且以支付弘榮公司設備簽約金為由,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付款憑單(本金93,837,935,稅4,691,896),及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日期99年1月5 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惟實際登載日為99年1月26日)記載支出107,428, 800元(50,000,000+48,592,831+8,898,969元),登載內容不實:「暫付款--弘榮簽約金尾款及採購機器設備款」。

⑷曾麗珍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之款項金額為107,428,000 元,而楊詠淇所製作之上開切結書上記載之金額合計為 98,592813元,107,228,000元相差8,898,969元,許豐揚及楊詠淇乃囑不知情之許玲卉於99年1月19日以現金入聯明公司台企銀00000000000帳戶8,898,969元,佯以弘榮公司退回溢付款,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因而製作99年1月19 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實際入帳日為1月21日),記載弘榮公司退回8,898,969元。

⑸因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所訂立之虛偽合約第3條規定採四階段付款,訂金1.9億元,交貨2億元,安裝3億元,驗收3億元,而楊詠淇開立之弘榮公司發票金額竟高達2.4億,帳上顯屬溢付,而與合約不符,經會計師提出質疑,櫃買中心亦表達關切,許豐揚乃再度向曾麗珍借款5000萬元,製作弘榮公司退還款項之假金流,曾麗珍因而於99年 4月23日自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提款500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松江聯明公司活存帳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因而製作99年4月23日會計傳票(0000000000,實際登載日為99年5月11日),記載弘榮公司返還預付機器款5000 萬元。聯明公司於帳載完竣後,於99年5月3日以不實支付劉檠宏不動動產斡旋金名義,將款項還予曾麗珍(後述)。

㈧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間虛偽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之訂立,並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為掩飾不法,聯明公司乃於99年2 月26日委請中華徵信所鑑定在98年11月24日「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及整廠輸出技術無形資產」之公平價值,聯明公司於99年3月8日起至99年10月15日先後支付勘估服務費共計30萬元,中華徵信於99年3月9日出具報告,評估聯明公司投資越南廢塑膠解整廠輸出價值為468,245,183元,因與虛偽合約相差過距,許豐揚、劉檠宏乃99年4月14日再委請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公司)鑑定「投資越南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之市場公平價值,鑑定服務費17,741美元,聯明公司先後於99年4月21日、99年5月5日、99年5月25日支付鑑價報告服務費用15萬元、20萬元及15萬元,共計50萬元,泛亞公司公司於99年4月26日出具鑑價報告,廢塑膠裂解廠整廠輸出價值大幅提升至1,022,455,000元,鑑定報告中尚附有劉檠宏代表聯明公司與宮楷有限公司(下稱宮楷公司)之合約,不實記載宮楷公司授權聯明公司為該項設備技術亞洲地區之代理商。惟宮楷公司97年6月2日始核准設立,資本額僅3700萬元,負責人湯廷豪並不具廢塑膠裂解相關之學識背景及專長,宮楷公司亦無相關技術及專利權。

㈨聯明公司因與弘榮公司間虛偽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外,復於98 年及97年財報不實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開發公司簽訂尚未完成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總價990,000仟元,已依約支付141,470仟元,弘榮公司依採購合約開立990,000元保證票,作為履約保證。」,復於99年財報中不實記載:「聯明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簽約廢塑膠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942,857仟元,截至99年1月止已支付190,000千元,期後溢付50,000仟元,溢付款已於99年4月30日收回。聯明99年4月26日取得泛亞資產鑑家公司鑑價金額為1,022,455仟元。」;繼於99年重編及98年財務報告不實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關係人弘榮開發公司簽訂廢塑膠製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合約規定99年4 月10日須將主要設備及輔助設備運抵指定之廠房地點,唯因弘榮公司延誤進度,本公司擬依合約予以罰款。本公司於98 年11月4日與關係人弘榮開發公司簽訂廢塑膠製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99年1月發生溢付價款50,000仟元,此款已於99年4月23日收回。」。

十、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萬里區、桃園縣觀音鄉、新屋鄉、中壢市等土地斡旋金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所示)

㈠因前述為製作弘榮公司虛偽返還聯明公司溢付款5000萬元、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返還投資款合計1000萬元,及盛天隆公司虛偽給付買賣價金2600萬元,聯明公司帳上有8600萬元之入帳記載,惟事後曾麗珍收回款項,致聯明公司之現金帳與實際不符,因而許豐揚與劉檠宏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佯以支出土地斡旋金為出帳憑據,藉以虛增支出,以達帳、款相符之目的,因而再向知情,並基於犯意聯絡之曾麗珍借款8600萬元,其過程如下:

⑴①許豐揚向曾麗珍借款佯作弘榮公司退還聯明公司預付機款5000萬元,曾麗珍於99年4月23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500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製作收款憑單,登載收回預付機器款退回,及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日期99年4月23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0,實際登載日期99 年5月11日),登載內容不實「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

②劉檠宏虛偽雙方代理聯明公司與其自己訂立日期99年5月1日二份委託合約書,分別記載內容不實:

⒈「聯明公司欲購買新北市○里區○○段○○段00000號土地及七甲尾小段75號土地,做為聯明公司發展太陽能發電廠用地,委請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支付2100萬元予劉檠宏,斡旋期間99年5月1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

⒉「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中壢市中工段0995、0996、0997、0118號丁種建築用地,做為聯明公司發展太陽能發電廠用地,委請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貴賣價款之訂金,支付2900萬元予劉檠宏斡旋期間99年5月1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以為聯明公司出帳憑據,劉檠宏並分別在聯明公司之領款簽收人處簽名。

③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據此填製請款單及製作領款簽收單交由劉檠宏在領款簽收人處簽名,再由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

⒈日期99年5月3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為99年6月1日),記載支出2100萬元,帳列不實內容「暫付款:土地斡旋金萬里鄉加投段」,⒉日期98年5月3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為99年6月1日),記載支出2900萬元,帳列不實內容「暫付款:土地斡旋金中壢市中工段」。

④惟劉檠宏並未領取前開款項,實係由曾麗珍於

⒈99年5月3日14時5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元,再於同日14時27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同日14時4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存款100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

⒉99年5月3日14時5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100萬元,於同日14時58分存款100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同日15時4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⑵①99年3月31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經提領36,571,911元,再分別以瑞政公司轉帳存入6,500,000元,以上海速博公司轉帳存入3,500,000元及以盛天隆公司轉帳存入26,571,911元,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再經提領10,00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元、500, 000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期間99年3月31日至99年4月30日,面額10,000,000 元3張、5,000,000元1張、1,000,000元1張、500,000元1張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共6紙,並於期間到期後,聯明公司兌領於99年5月10日將定存單本金及利息,10,001,480元,500,074元,1,000,148元,10,001,480元,5,000,740,10, 001,480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②劉檠宏虛偽雙方代理聯明公司與其自己訂立日期99年5月7日二份委託合約書,分別記載內容不實:

⒈「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新屋鄉金湖段之土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支付2000萬元予劉檠宏,斡旋期間99年5月7日起至99年9 月7日止」,

⒉「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新屋鄉社子段之土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支付1600萬元予劉檠宏,斡旋期間99年5月7日起至99年9月7日止」,以為聯明公司出帳憑據,劉檠宏並分別在聯明公司之領款簽收人處簽名。

③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據此填製請款單及製作領款簽收單交由劉檠宏在領款簽收人處簽名,再由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

⒈日期99年5月1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為99年6月1日),記載支出2000萬元,帳列不實內容「暫付款:土地斡旋金觀音鄉金湖段」,⒉日期98年5月3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為99年6月1日),記載支出1600萬元,帳列不實內容「暫付款:土地斡旋金新屋鄉社子段」。

④惟劉檠宏並未領取前開款項,實係由曾麗珍於

⒈99年5月10日14時17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0萬元,再於同日15時8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0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⒉99年5月10日15時23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6,577,000元,於同日15時34分在台企松江分行存款1600萬元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

㈡曾麗珍匯款後,隨即收回款項,聯明公司之帳載及現存款項仍有差距,許豐揚乃再向曾麗珍借款,製作劉檠宏返還支領上開土地斡旋金之款項。曾麗珍因而於

⑴99年8月9日,曾麗珍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1600萬元,再以劉檠宏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經許豐揚指示,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內容不實:「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那,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 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月9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6, 000,000」,經不知情之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不知情之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⑵99年8月11日,曾麗珍復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2000萬元,再以劉檠宏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經許豐揚指示,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內容不實:「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那,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月18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 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⑶99年8月25日,曾麗珍再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2900萬元,再以劉檠宏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經許豐揚指示,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內容不實:「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那,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月25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⑷99年8月31日,曾麗珍又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400萬元,再以劉檠宏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經許豐揚指示填製

⒈請款單,登載:「摘要:元大松江分行活存轉入元大松江定存,實付總額17,000,000」,出納欄、經辦欄蓋「劉檠宏」姓名章,核准欄、董事長欄蓋「劉檠宏」印文,

⒉收款憑單,登載內容不實:「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存單號碼:BA0000000/99.08.31-99.09.3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蓋「賴建成」印文,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註款單、收款憑單及編號BA0000000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月31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現金;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4,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4,000,000」,「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定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21,000,000」,「貸方科目-現金;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4,000,000」,「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17,000,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編號BA0000000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請款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18頁至第120頁)。

⑸99年9月9日,曾麗珍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1700萬元,再以劉檠宏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及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填製收款憑單,登載內容不實:「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經手人欄蓋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9月9日,登錄日期99年9月14日),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

⑹由於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是由曾麗珍保管,前述匯至聯明公司8600萬元,自匯入後即停留在聯明公司帳戶,曾麗珍且將8月31日匯至之400萬元及帳戶內之1700萬元,合計2100萬元轉作一個月之定存。

㈢聯明公司對於以發展太陽能電廠支付劉檠宏購買土地之斡旋金之事,於財務報告為如下不實內容揭露:

⑴聯明公司民國99年及98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8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①會計師查核報告:「聯明公司於99年上半年有委由董事長劉檠宏洽談購買發電廠土地事宜而支付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雖於期後8月31日全數收回,唯本會計師對聯明公司土地斡旋金部分尚未取得適切之證據,且無法以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得足夠且適當之憑證。」,②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㈣其他流動資產:「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期後8月31日全數收回」,

③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土地斡旋金-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期後8月31 日全數收回」,

④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9年5 月間支付86,000千元作為土地斡旋金之款項,已於99 年8月31日全數還清」;

⑵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9月2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①會計師查核報告:「聯明公司於99年上半年委由董事長劉檠宏洽談購買發電廠土地事宜而支付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此部分土地交易皆未能成交,聯明公司已於99年9月9日全數收回土地斡旋金。

②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記載:「

⒈此土地斡旋金係因本公司為發展太陽能電廠,選定數筆土地作為發軘廠之預定地,故委由劉檠宏董事長86,000千元作為購買土地之斡旋金。若斡旋成功,則此筆款項即為購買土地之訂金;若斡旋不成,將會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司。

⒉土地斡旋金因所洽之土地交易未能完成,全數金額於99年9月9日收回。」,

③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9年5月間支付86,000千元作為土地斡旋金之款項,於99年8月31日共收回69,000千元,另17,000千元之土地斡旋金於99年9月9日收回」;

⑶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告(99年10月7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⒉債權債務情形:其他應付款記載:「

①98年第三季支付劉檠宏之暫付款係屬買賣房地之斡旋金性質,已於98年10月8日收回。

②99年第季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本係因本公司為發展太陽能電廠,選定數筆土地作為發電廠之預定地,故委由劉檠宏董事長86,000千元作為購買土地之斡旋金。若斡旋成功,則此筆款項即為購買土地之訂金;若斡旋不成,將會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

③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99年9月9日全數收回。」十

一、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塑品公司有關「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一所示)

㈠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0年3月間設立登記,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0號26樓之1,於下稱塑品公司)之負責人原為黃國忠,為一家族公司,母親黃詹月鳳、弟黃志宗、父黃朝編均為公司股東,所董監事都是家族成員擔任。原本家族持有百分之九十幾的股權,96年因為要公暨發行,以正式買方式,過戶約10%股權給黃國忠之友人。塑品公司因承攬工程工程款無法收回,致支票跳票,於97年5月結束營業,尚未辦理清算。公司所有之不動產因向銀行設定抵押而遭查封。黃國忠的友人謝家延所經營綠的生活公司,曾向塑品公司借款七、八千萬元無力償還,綠的生活公司乃將永揚公司的經營權轉讓給塑品公司(永揚公司係於91年6月13日取得台南縣政府核發之廢棄物處理場設置許可同意函,並於94年4月25日與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及十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廢棄物處理廠興建營運移轉投資契約書,主要內容係表示綠的生活公司以興建營運移轉(BOT)方式接受永揚公司委託辦理廠內設施興建及後續營運,且由十山公司監督綠的生活公司營運之一切事項,永揚公司、綠的生活公司及十山公司,嗣於94年7月12日與品公司簽訂上開投資契約補充條款,將原投資契約所載之綠的生活公司權利義務全數轉讓予塑品公司。)因塑品公司停止營業,不動產為銀行查封,黃國忠欲處分塑品公司對於永揚公司之經營權,而向外求售。許豐揚聽聞黃國忠欲處分塑品公司對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設置場之經營權,認有機可乘,乃於99年中邀請黃國忠擔任董事,黃國忠並將永揚公司經營權有關文件資料,交予許豐揚。

㈡聯明公司於99年9月30日董事會決議,提案投資廢棄物處理場之營運權,黃國忠參與該次董事會,簽到簿上記載僅劉檠宏、黃國忠、許鈴惠三人參加,於董事會時,劉檠宏以黃國忠亦係塑品之負責人,熟悉該項投資標的,先請黃國忠報告,而聯明公司人員準備之文件,即為前述黃國忠交予許豐揚之資料,黃國忠報告完畢後,黃國忠係塑品之董事,屬利害關係人,惟未因利害關係而迴避,參與表決。又聯明公司並未依規定取得塑品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黃國忠亦未報告塑品公司支票跳票,業已停業,而聯明公司所為之自行評估,欠缺相關引用依據或佐證資料,不符合公司內控之規定,即表決通過提案,投資永揚廢棄物處理場經營權百分之五十,並全權委託劉檠宏董事長處理。

㈢許豐揚於聯明公司董事會決議投資塑品公司所擁有之永揚廢棄物處理場經營權百分之五十之決議後,向黃國忠表示,因黃國忠亦為聯明公司董事,為避免關係人交易,須將負責人變更為他人。劉檠宏因而往找張豐程,委請張豐程擔任塑品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張豐人因與劉檠宏熟識,乃應允充當人頭負責人,變更負責人程序,黃國忠乃委請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因而準備相關變更文件,由黃國忠、塑品公司之其他董事及張豐程配合簽署相關文件,而在日期99年9月27日,記錄選任張豐程為塑品公司為董事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選任張豐程為塑品公司董事長之董事會議事錄上用印,張豐程另在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簽名,將塑品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張豐程,並於99年10月7日向高雄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及聲請復業登記,經高雄市政於99年10月8日准予備查。張豐程於辦畢相關之公司變更登記後,應黃國忠之要求,辦理塑品公司銀行帳戶之變更,嗣因協助黃國忠兌現國稅局退予塑品公司之退稅支票,張豐程因而保管塑品公司大、小章十日左右,辦完手續即經黃國忠取回,塑品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均是由黃國忠保管中。

㈣塑品公司辦畢負責人變更登記後,於99年10月8日及10月11日,劉檠宏代表聯明公司,張豐程代表塑品公司簽訂投資合約及補充協議,記載買賣標的:塑品公司及合約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買賣價金:新台幣8800萬元。付款方式:簽約完成支付第一期款8600萬元。尾款則將塑品過戶給聯明公司或其指定人後,支付200萬元。合約書及補充合約書均僅有一頁。

㈤惟許豐揚真正目的並非在投資塑品公司,乃在假藉與塑品公司之合約,作為聯明公司之支出憑據,用以沖銷聯明公司會計帳上前述十部分虛偽購買土地斡旋金而產生之8600萬元支出,故許豐揚、劉檠宏及黃國忠、張豐程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再由許豐揚向知情,且基於犯意聯絡之曾麗珍借款8600萬元,製作虛偽金流,聯明公司虛偽入帳後,再由曾麗珍收回款項。經過如下:

⑴①99年10月11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余雅嫆經許豐揚指示填製

⒈請款單,填載內容不實:「摘要:塑品實業股權/第一期款86,000,000;開3張票/票期及金額如下:99.10.11 $27,000,000;99.10.12 $29,000,000;99.10.13 $30,000,000--付款銀行台企松江活存」,經不知情之余雅嫆在出納欄蓋姓名章、溫嘉琪在財會部門覆核欄蓋姓名章、不知情之賴建成在財會部門經理/副理欄核章,核准欄及董事長欄蓋「劉檠宏」印章,並開立上述請款單填載內容之支票3紙,

⒉附有支票影本之支票簽收單3紙,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次給付第1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1日,金額27,000,000元,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次給付第2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2日,金額29,000,000元,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次給付第3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3 日,金額30,000,000元,

②聯明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溫嘉琪製作日期99年10月11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期99年10月19日,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購買塑品實業股權合約金-86,000,000」,「貸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

⒈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1到期AH0000000-27,000,000,

⒉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2到期AH0000000-29,000,000,

⒊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3到期AH0000000-30,000,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劉檠宏於核准欄用印。

③為製作塑品公司領款之憑證,黃國忠應許豐揚之託蓋「塑品公司」、「張豐程」印章,而劉檠宏則事後通知張豐程前來聯明公司,由劉檠宏將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所準備之支票簽收單(下附支票影本)三紙上簽名,以示簽收該三紙支票,及記載簽收之時間為2010年10月11日,協助聯明公司製作不實之簽收單會計憑證,張豐程及黃國忠皆未領取該3紙支票。

⑵①前開3紙支票則由知情且基於犯意聯絡之曾麗珍取得後存入台北富邦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託收,且

⒈99年10月12日,曾麗珍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300元(300元為匯款手續費)、2700 萬280元(280元為匯款手續費)二筆款項,並匯款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AH0000000支票兌領票款,

⒉曾麗珍前以聯明公司名義所購買存單號碼BA0000000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到期,於99年10月12日經提示並將本利息21,003,790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⒊99年10月13日,曾麗珍在元大中壢分行提領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0萬310元(31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支票兌領票款,款項又回到曾麗珍帳戶。

㈥因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塑品公司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場8600萬,遭主管機關質疑投資標的係塑品公司所有之永揚公司之經營權,並非股權,有諸多不合理性,聯明公司簽約後即支付97.73%,而未有保證措施,許豐揚因而要求黃國忠將塑品公司50%之股權移轉予聯明公司,黃國忠因而將其名下之塑品公司股權80000股(總股數168,000股,比例47.62%)之塑品公司股權移轉予聯明公司,並於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董事會選任劉檠宏擔任董事長,99年11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准予變更登記(事實十一卷第238頁),由黃國忠領件。迨至100年5月30日經許豐揚指示,再將董事長變更為黃國忠之母黃詹月鳳,於100年6月28日辦畢變更登記。

㈦為應付主管機關之質疑,劉檠宏乃代表聯明公司與張豐程(非塑品公司)虛偽簽訂和解書,以塑品公司欠稅2000萬元,聯明公司於100年獲知,雙方解除合約,乙方(張豐程)自100年6月25日起至101年8月25日止分16期返還,第一期1000萬元、最後一期600萬元,其餘每期500萬元,合約書並無記載訂約之時間,許豐揚並再向曾麗珍借款4000萬元,製作虛偽金流,佯以塑品公司返還聯明投資款4300萬元。曾麗珍因而於100年7月11日自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提領4300萬元,以塑品公司名義匯款4300萬元至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14日以北檢治敬99他10961字第48173號函,致元大松江分行扣押聯明公司帳戶禁止處分帳戶內款項在案。

㈧關於聯明公司投資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為如下揭露:

⑴聯明公司99及98年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4月22日)之財務報表附註(99年及98年12月31日)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⒋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此有聯明公司99及98年財務報告可稽(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39頁至第140頁反面、第143頁、第154頁、第156頁)。

⑵聯明公司99年(再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7月11日)之財務報表附註(99〈再重編〉及98年12月31日),

①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⒊其他應收款記載:「關係人黃國忠86,000千元--帳列86,000千元對黃國忠塑品投資款之其他應收款說明,詳「⒋股權交易」及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之說明」,②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⒋股權交易」記載:「

⒈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

⒉本公司於取得塑品公司股權之過程中,僅取具標的公司所出具之營運計劃書,並未取得塑品公司最期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③「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本公司於期後獲知塑品公司有大額欠稅之問題,本公司遂於100年5月上旬發函要求返還當初本公司投資款8600萬元,並持續協商於100年5月下旬簽訂和解書,雙方約定投資款於100 年6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此外在款項未還清本公司前,塑品公司所擁有永揚掩埋場之經營權必須先讓渡予本公司。然對造未依和解書的約定於100年6月25日起還款,本公司遂於100年7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償還欠款,對方於7月11日償還4300萬之款項,尚欠本公司4300萬之款項,惟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43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

⑶聯明公司100年及99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8月29日)之財務報表附註(100 年及99〈重編〉年6月30日),

①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股權交易記載:「

⒈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

⒉本公司於取得塑品公司股權之過程中,僅取具標的公司所出具之營運計劃書,並未取得塑品公司最期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⒊本公司於100年4月下旬獲知塑品公司尚有大額欠稅之問題,本公司遂於100年5月上旬發函要求返還當初本公司投資款8600萬元,並持續協商於100年5月下旬簽訂和解書,雙方約定投資款於100年6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

②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

⒈本公司與本公司董事黃國忠約定投資款於100年6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然對造未依和解書的約定於100年6月25日起還款,本公司遂於100年7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償還欠款,對方於7月11日償還4300萬之款項,尚欠本公司4300萬之款項,惟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43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

⒉本公司於100年7月13日遭到台北地檢署搜索,將本公司97年至100年3月之帳冊扣押,且100年7月11日所收到的投資款返還4300萬元已遭法院凍結。

⒊櫃買中心於100年8月5日公告,本公司股票自100年8月9日起停止櫃檯買賣。」,有關聯明公司投資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之內容,均為虛偽不實。

二、聯明公司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售屋款侵占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二所示)

㈠⑴許豐揚任聯明公司董事長期間,經張育齊代書(對外自稱張傳)仲介,於98年3月9日代表聯明公司與張福泰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張福泰以總價5200萬元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路000號3樓、3樓之1、3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88地號土地持分及937建號、761建號、762建號、933建號建物),與地下室一樓車位5個(編號1、2、11、12、13),付款方式:①簽約當日支付4000萬元,②98年3月24日,聯明公司備齊過戶證件,開始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③98年3月31 日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核發下來,張福泰必須支付1000 萬元(同日張福泰以本筆款項代繳聯明公司應納土地增值稅約700萬元,契稅、餘額全歸聯明公司,④尾款:待產權全部移轉張福泰或指定名義人時,付清尾款200萬元,同時交屋。並約定,註一、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聯明公司負責,契稅由賣方聯明公司負責,註二、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管理費,於租予聯明公司期間,由聯明公司負責。

⑵買方張福泰於98年3月9日簽約當日支付聯明公司現金238萬元及張福泰向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申購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票號HT0000000、發票日98年3月9日、面額3762萬元之本行支票1紙(共4000萬元),許豐揚為返還對謝秀娟之欠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支票及現金侵占入己,並盜用聯明公司之印章,蓋捺於支票背面,偽造聯明公司之背書,再蓋用自己之私章,提示取款,並將款項於98年3月10日匯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以償還金主謝秀娟之借款;第二期款1000萬元,張福泰於98年3月30 日幫聯明公司繳付增值稅(6,652,969元)、契稅74,969 元,自應付之1000萬元扣除後,匯款3,272,062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許豐揚需用錢,電話聯絡張福泰商請先行支付部分尾款,再指示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楊詠淇,前去向張福泰領取20萬元,張福泰乃要求楊詠淇於買賣契約書上記載增值稅欄下,書寫「收到本期款壹仟萬元正,98/3/30」,於尾款欄下書寫「收到尾款貳拾萬元正,98/3/30」,其後親自簽名,楊詠淇明知所領取之款項為聯明公司出售不動產之尾款,竟未將款項送回聯明公司,而將20萬元交給許豐揚,許豐揚承前侵占之接續犯意,將款項侵占挪用,未入聯明公司帳,張福泰嗣於98年4月28日交付尾款180萬元現金給許豐揚,許豐揚承前侵占之接續犯意,將款項侵占挪用,未入聯明公司帳。

㈡⑴為掩飾許豐揚不法侵占犯行,許豐揚與楊詠淇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偽造另紙聯明公司與張福泰間之買賣合約書,先囑不知情之員工譚逸強填寫買賣合約立契約人欄賣方「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00000000、台北市○○路000號3樓,繼由不知姓名之成年人偽造「張福泰」之姓名於立契約書人欄之買主甲方及契約之首買主欄下,再由楊詠淇書寫其餘字句,不實記載第一次付款「參佰萬元」,第二次付款「俟本約標的增值稅及契稅繳清並取得完稅証明後,甲方應(簡體字)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正予乙方,送地政事務所辦理過(簡體字)戶。「第三次付款,產權移轉登記完竣日,即土地、建物權狀核發(簡體字)後,付乙方新台幣柒佰萬元正」,「尾款:產權移轉(簡體字)登記完竣日起,即民國98年6 月30日前,甲方應(簡體字)將尾款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正付予乙方。付款方式為(寫法特殊)本筆款項由甲方向銀行貨款支付,並開立支票面額新台幣參仟貳佰萬元正,做為(特殊寫法)保証之用,銀行撥(右半簡體)款之後,支票退還,若有不足額現金補足,若銀行無(寫法特殊)法核撥(右半簡體),乙方可逕為(寫法特殊)將支票存入。」,復盜刻張福泰之印章,蓋於立契約書人買主(甲方)欄,及契約首頁及騎縫處(共4枚),並囑基於犯意聯絡之不詳成年人偽造張福泰之簽名於契約上,時間記載98年3月26日,足以生損害於張福泰本人及聯明公司。

⑵接著,許豐揚則於98年3月27日將現金265萬元交給楊詠淇拿給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指示不知情之蔡惠如製作收款憑單,並將款項存入台企松江分行,及前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仲介費所得稅),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填寫收款憑單,摘要記載:「銷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訂金--2,650,000,存入台企活存」之不實內容,經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送被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後,蔡惠如並前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仲介費所得稅)及將被告許豐揚交付之265萬元攜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再由不知情之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製作日期98年3月27日編號作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內容不實:「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 75;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樓訂金)2,650,000 」、「貸方科目-暫收款項;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樓訂金)3,000,000」,「借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樓仲介費)388,889」、「貸方科目-代收款:所得稅;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樓仲介費),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核准欄蓋印。

㈢⑴聯明公司出售台北市松江路不動產予張福泰係經由代書張育齊仲介(張傳),仲介費用為3%,應由聯明公司支付,許豐揚明知本件不動產買賣之仲介,係張育齊及其友人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人,張育齊分得1%,其他四人各0.5%,由張育齊代為收受仲介費用,茲因張育齊表示其及友人均不想被課稅,許豐揚同意張育齊安排非仲介之人簽聯明公司制式之給付各類所得收據,而與張育齊、受張育齊請託之羅威儀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許豐揚囑不知情之譚逸強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首行「受託人」欄位填寫「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末立契約當事人欄賣主(乙方)下填寫「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路00號3樓」,並於99年4月10日經張育齊告知代簽者是羅威儀後,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製作給付各類所得收據2紙,先行將所得人姓名商號欄鍵入「羅威儀」姓名,並分別鍵入,

⒈給付總額「NT.$388,889」、稅率「10%」,扣稅款「38,889」 及給付淨額「350,000」,

⒉給付總額「NT.$1,344,444」、稅率「10%」,扣稅款「134,444」及給付淨額「1,200,000」,再於當日稍後攜前開譚逸強依許豐揚吩囑填寫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其所製作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至樓下咖啡廳與張育齊,羅威儀碰面,由羅威儀在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填寫自己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在受款人簽收人欄簽署自己姓名「羅威儀」,與依蔡惠如告知,分別填載日期「98年3月27日」及「98年4月10日」,張育齊亦經羅威儀同意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寫上羅威儀姓名、地址,並蓋用羅威儀印章,製作完成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委託羅威儀仲介買賣臺北松江路辦公室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羅威儀向聯明公司收取仲介費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張育齊並支付新臺幣1萬元予羅威儀以為報酬,張育齊及其他仲介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人因此免繳其等收受仲介費而應繳納之所得稅,許豐揚、羅威儀因此幫助張育齊及其他仲介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人逃漏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⑵98年4月10日,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登載:「摘要-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仲介費-1,344,444;代扣繳稅-134, 444;由台企活存帳戶支出」等不實內容,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主管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費用:其他;摘要說明-沖3/31-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仲介-1,344,444 」、「貸方科目-代收款:所得稅;摘要說明-出售(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仲介費3%-羅威儀-134,444」、「貸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摘要說明-出售(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仲介費羅威儀-1,210,000」等不實內容,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

㈣98年4月14日許豐揚將現金700萬元交給楊詠淇填寫存款條,再由楊詠淇吩囑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將款項存入台企松江分行後,將存款條影本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拿回聯明公司,交由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製作收款憑單,並將款項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納蔡惠如依許豐揚指示填寫收款憑單摘要記載:「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款--7,000,000,存入台企活存」等不實內容,經不知情之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蔡惠如並將許豐揚所交付之700萬元攜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後,再將收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日期98年3月26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交予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製作0000000000編號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75;摘要說明-沖3/30-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號3樓)7,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0-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號3樓)7,000,000 」等不實內容,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核准欄蓋印。

㈤⑴其餘3200萬元,許豐揚乃向知情,且基於犯意聯絡之黃柏盛(未據起訴)借款3200萬元,製作假金流,佯充張泰福支付之尾款,許豐揚乃應黃柏盛之要求,於板信銀行松江分行開立其個人帳戶及聯明公司帳戶,並將存摺及印鑑交予黃柏盛,黃柏盛則於

①98年6月29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再經提領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②98年6月30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200萬元、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再經提領2200萬元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再將存摺明細拿給許豐揚,

⑵許豐揚則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收款憑證及傳票,

①98年6月29日,不知情出納蔡惠如依據許豐揚交付之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轉帳存入;摘要-出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尾款-10,000,000 ,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依據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 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121;摘要說明-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10, 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1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10,000 ,000」等不實內容,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

②98年6月30日,不知情出納蔡惠如依據許豐揚交付之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轉帳存入;摘要-出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尾款-22,000,000,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依據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121;摘要說明-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22,000, 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1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22,000,000」等不實內容,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

⑶98年7月2日,黃柏盛自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420萬元、1100萬元、500萬元及1180萬元現金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許豐揚帳戶,再自許豐揚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

㈥聯於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路000號3樓辦公室,聯明公司財務報告揭露如下不實內容:

⑴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2日)之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記載㈠:「母公司於98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母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截至查核報告止,已取得20,000仟元」。

⑵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4日)財務季報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註四、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揭露:「本公司於98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認列利益19,820仟元,截至98年3月31日,當有39,000仟元帳列其他應收帳款」。

⑶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①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⒈記載:「本公司於98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認列利益19,820仟元,所有款項已全數收取」;

②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記載:「本公司於98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全數已收取。」。

三、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後更名為優勢多公司)間虛偽電腦產品交易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三所示)

㈠為處理因黃柏盛取回3200萬元,致聯明公司銀行存款有3200萬元之支出,許豐揚與劉檠宏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虛偽製作聯明公司自晶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晶雅公司)及心福法喜公司(原名紅米園,後更名為心福法喜,復再更名為優勢多數位科技)間虛偽買賣交易,其流程如下:

⑴劉檠宏於98年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以協助晶雅公司增加營業額,以利晶雅公司向金融機構貨款為由,自晶雅公司負責人林耀堂處取得晶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空白之統一發票,並於98年6月間,由許豐揚與劉檠宏共同製作虛偽之晶雅公司與聯明公司買賣合約書,交易內容是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元,656組,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組,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元,50,000組,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套,簽約日期為98年6月,含稅金額3200萬元。許豐揚並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人員,①98年6月6日,聯明公司傳真訂購單給晶雅公司,向晶雅公司採購,

⒈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元,656組,11,238,095元,

⒉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組,10,476,190元,

⒊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元,50000組,4,761,905元,

⒋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套,4,000,000元,

②98年6月8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製作請購單,登載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下單採購下列電腦軟體,

⒈貨品代號P-01,網路印刷平台,6560組(誤載,應為656組),

⒉貨品代號P-02,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組,⒊貨品代號P-03,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組,

⒋貨品代號P-04,防毒軟體,10000套,下單日期98年6月8日,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③98年6月10日,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製作採購核訂單,登載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下單採購下列電腦軟體,

⒈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元,656組,11,238,095元,小計11,800,000元,

⒉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組,10,476,190元,小計11,000,000元,

⒊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元,50000組,4,761,905元,小計5,000,000元,

⒋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套,4,000,000元,小計4,200,000元,經呂建緯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⑵另一方面,

①許豐揚與劉檠宏亦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簽訂買賣契約,交易內容是心福法喜有限公司向聯明公司購買電腦軟體,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8,147.502 9元,656組,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78.3551元,11,000組,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9.0476元,50,000組,防毒軟體,單價409.5238元,10,000套,簽約日期為98年6月,含稅金額3330萬元。

②許豐揚並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產品銷售訂單,記載下單時間98年5月27日,預交日期98年7月13日,聯明公司銷售電腦軟體予心福法喜公司,

⒈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8,147.5029元,656組,11,904,762元,

⒉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78.3551元,11000組,10,761,906元,

⒊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9.0476元,50000組,4,952,380元,

⒋防毒軟體,單價409.5238元,10000套,4,095,238元,未稅小計31,714,286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並由心福法喜實際負責人劉檠宏在客戶確認欄蓋「心福法喜公司」及登記代表人「陳暄喬」印章確認。

⑶許豐揚進而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人員製作不實之進、銷貨憑證,劉檠宏亦配合製作內容不實之晶雅公司驗貨單、晶雅公司統一發票,

①聯明公司進貨部分

⒈日期98年6月12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開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防毒軟體」10,000套(貨品代號P-04),總價420萬元入庫,由不知情之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2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000,000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晶雅國際--200,000」,「貸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 200,000」,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

⒉日期98年6月15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開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貨品代號P-02),總價10,476,190元入庫,由不知情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5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 10,476,190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23,810」,「貸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 000,000」,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

⒊日期98年6月17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貨品代號P-03),總價4,761,905元入庫,由不知情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7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761,905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晶雅國際--238,095」,「貸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 000,000」,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

⒋日期98年6月19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依據晶雅公司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網路印刷平台」656組(貨品代號P-01),總價11,238,095元入庫,由不知情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9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238, 095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61,905」,「貸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 800,000」,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

②聯明公司銷貨部分

⒈98年6月12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月12日,聯明公司銷售「防毒軟體」,10,000套,單價409.5238,總價4,095,238,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0元,經不知情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防毒軟體」,10,000套,單價409.5238,總價4,095,238,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不知情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2日),登載品名:「防毒軟體」,數量10,000套,單價409.5238,總價4,095,238,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防毒軟體10000套),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 000, 000」、「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000,000」,「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 300,000」、「貸方科目:銷項稅額;摘要說明:心福法喜--204,762」,「貸方科目:銷貨收入- 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095,238」,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

⒉98年6月15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 6月15日,聯明公司銷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單價978.3551 元,總價10,761,906 元,營業稅538,095元,共11,300,001元,經不知情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單價978.3551元,總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元,共11,300,001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不知情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5日),登載品名:「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數量11,000套,單價978.3551元,總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元,共11,300,001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劉檠宏以「心福法喜公司」及登記代表人「陳暄喬」印章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組),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476,190」、「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476,190」,「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300,001」、「貸方科目:銷項稅額;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38,095」,「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 761,906」,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

⒊98年6月17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月17日,聯明公司銷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單價99.0476元,總價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共5,199,999元,經不知情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單價99.0476元,總價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共5,199,999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不知情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7日),登載品名:「網路分類廣告平台」,數量50,000套,單價99.0476元,總價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共5,199,999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買賣契約書、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劉檠宏以「心福法喜公司」及登記代表人「陳暄喬」印章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761,905」、「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761,905」,「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199, 999」、「貸方科目:銷項稅額;摘要說明:心福法喜--247, 619」,「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952,380」,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

⒋98年6月19日,聯明公司不知情人員朱泱潔填製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 6月19日,聯明公司銷售「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單價 18,147.5029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共12,500,000元,經不知情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網路印刷平台」,656組,單價18,147.5029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共12,5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不知情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9日),登載品名:「網路印刷平台」,數量656組,單價18,147.5029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共12,5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聯明公司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劉檠宏以「心福法喜公司」及登記代表人「陳暄喬」印章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印刷平台656組),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 238,095」、「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238,095」,「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2,500, 000」、「貸方科目:銷項稅額;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95,238」,「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907,762」,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再送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

⑷對於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之付款,

①聯明公司對晶雅公司之應付帳款

⒈黃柏盛依許豐揚之請託,於98年7月2日,自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分別提領前述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虛偽買賣契約,聯明公司應付予之四筆貨款數額相符之4,200,000元、11,000,000元、5,000,000元及11,800,000元現金,轉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許豐揚帳戶,同日再自板信松江分行許豐揚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款項並未匯入永豐銀行海山分行晶雅公司帳戶,晶雅公司未收取分文貨款。黃柏盛並將上述出款記錄之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交給許豐揚。

⒉許豐揚再交予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由蔡惠如依許豐揚指依據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由邱知瑩代表聯明公司出具之日期98年6月10日委託書(聯明公司委託許豐揚全權處理與晶雅公司之採購交易及付款事宜),製作付款憑單,登載:「項目:匯貨;摘要-晶雅國際6/12-4,200,000、6/15-11,000,000、6/17-5,000,000、6/19-11,800,000;板信松江,計32,000,000」不實內容,經聯明公司不知情資訊工程師呂建緯依許豐揚指示在經手人欄蓋姓名章、不知情出納蔡惠如在出納欄蓋章、不知情會計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再送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再由不知情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委託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沖 6/12-晶雅國際--4,200,000,沖6/15-晶雅國際--11,000,000,沖6/17-晶雅國際--5,000,000,沖6/19-晶雅國際--11, 800,000」,「貸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有121,摘要說明-晶雅國際--32,000,000」等不實內容,經不知情楊美玲在會計欄蓋章、不知情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許豐揚在核准欄簽名。

②聯明公司對心福法喜公司之應收帳款

⒈許豐揚向曾麗珍借款製作假金流,由曾麗珍於98年10月27日自元大中壢分行曾睿騏帳戶等各帳戶提領950萬元、850萬元、750萬元、950萬元、930萬元、950萬元、700萬元、45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11330),再提領出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333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BB0000000付款人為元大松江分行面額12,409,583元之臺灣銀行支票,再將支票拿至聯明公司交給許豐揚。

⒉許豐揚將支票交給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莊淑娟填製日期98年10月30日收款憑單,登載:「項目:收票;摘要:板信託收(元大松江AE0000000)沖心福法喜33,3 00,000元」不實內容,經不知情納莊淑娟在出納欄簽名,劉檠宏在經手人欄及核准欄用印,及製作聯明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截至98年9月30日止),再由不知情會計楊美玲製作傳票日期98年10月3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8年11月2日」,登載:「貸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沖心福法喜有限公司6/12.6/15.6/17.6/19--33,000,000」,「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AE0000000-000000 --00,300,000」等不實內容,經不知情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不知情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再送劉檠宏在核准欄用印。

⒊票號AE0000000、面額333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聯明公司於98年11月30日以支付弘榮公司廢塑膠裂還原設備簽約金而支出(此亦為虛偽交易之虛偽支出),惟支票實際上經曾麗珍取回而於98年10月28日又轉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

③許豐揚、劉檠宏以上述方式,使黃柏盛取回借款,並將許豐揚侵占聯明公司售屋款項,虛偽轉換為聯明公司對弘榮公司之債權。足以使聯明公司生重大之損害。

㈡聯明公司於98年7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6條規定,公告聯明公司98年6月份營業收入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時,併包含將前述虛偽交易數額,98年6月12日43,000,000元,98年6月15日11,300,001元,98年6月17日5,199,999元,98年6月19日12,500,000元,且聯明公司因上述不實之買進及賣出,致銷貨減進貨計有130萬元(銷貨3330萬-進貨3200萬)之虛盈,致使98年度之損益表發生不正確結果,而使聯明公司98年度之財報內容不實。

四、不法操縱聯明公司股價、相對成交、違約交割部分

㈠許豐揚意圖操縱聯明公司股票價格牟利,與楊詠淇、王明松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許豐揚、王明松負責下單,楊詠淇負責股票交割款,共同基於包括之犯意,反覆多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聯明公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且有意圖製造聯明公司股票活絡之假象,藉以誘使他人參與買賣,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或於盤前、盤中持續以漲停板價格,或高於前一日、前一檔之價格大量委託買進,誘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及追價買進,藉以操縱聯明公司股票價格之市場行情;而於97年 7月間,許豐揚委請殷駿光於97年 7月17日前往向國票安和分公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及向聯邦銀行忠孝分行開立活儲00000000000帳戶以為前開證券帳戶交割帳戶,即借用該證券帳戶買賣聯明公司股票,迄97年年10月17日,買賣數量不多,如下表所示:(新臺幣:元)┌───┬──┬───┬──┬───┐│日 期│買進│價 格│賣出│價 格│├───┼──┼───┼──┼───┤│8/12 │ 21│10.2 │ │ │├───┼──┼───┼──┼───┤│ │ 81│10.2 │ │ │├───┼──┼───┼──┼───┤│ │ 71│10.1 │ │ │├───┼──┼───┼──┼───┤│8/18 │ │ │ 60 │9.55 │├───┼──┼───┼──┼───┤│8/19 │ │ │ 3 │9.6 │├───┼──┼───┼──┼───┤│ │ │ │ 30 │9.5 │├───┼──┼───┼──┼───┤│8/20 │213 │9.14 │ │ │├───┼──┼───┼──┼───┤│8/22 │ 60 │8.99 │ │ │├───┼──┼───┼──┼───┤│9/18 │ 3 │9.6 │ │ │├───┼──┼───┼──┼───┤│ │ 19 │9.51 │ │ │├───┼──┼───┼──┼───┤│ │ 30 │9.5 │ │ │├───┼──┼───┼──┼───┤│9/19 │ 10 │4.46 │ │ │├───┼──┼───┼──┼───┤│ │ 20 │4.5 │ │ │├───┼──┼───┼──┼───┤│ │ 18 │4.55 │ │ │├───┼──┼───┼──┼───┤│ │ 6 │4.75 │ │ │├───┼──┼───┼──┼───┤│ │ 30 │4.65 │ │ │├───┼──┼───┼──┼───┤│ │ 5 │4.66 │ │ │├───┼──┼───┼──┼───┤│ │ 3 │4.6 │ │ │├───┼──┼───┼──┼───┤│ │ 10 │4.69 │ │ │├───┼──┼───┼──┼───┤│ │ 2 │4.7 │ │ │├───┼──┼───┼──┼───┤│9/22 │ 1 │4.92 │ │ │├───┼──┼───┼──┼───┤│9/23 │ 1 │5 │ │ │├───┼──┼───┼──┼───┤│ │ 2 │5.1 │ │ │├───┼──┼───┼──┼───┤│ │ 3 │5.18 │ │ │├───┼──┼───┼──┼───┤│ │ 6 │5.25 │ │ │├───┼──┼───┼──┼───┤│ │ 13 │5.25 │ │ │├───┼──┼───┼──┼───┤│9/25 │ │ │ 10│5.5 │├───┼──┼───┼──┼───┤│ │ │ │ 5 │5.5 │├───┼──┼───┼──┼───┤│ │ │ │ 10 │5.4 │├───┼──┼───┼──┼───┤│ │ │ │ 9 │5.4 │├───┼──┼───┼──┼───┤│ │ │ │ 2 │5.6 │├───┼──┼───┼──┼───┤│ │ │ │ 4 │5.78 │├───┼──┼───┼──┼───┤│ │ │ │ 1 │5.8 │├───┼──┼───┼──┼───┤│ │ │ │ 3 │5.75 │├───┼──┼───┼──┼───┤│ │ │ │ 1 │5.78 │├───┼──┼───┼──┼───┤│ │ │ │ 10 │5.8 │├───┼──┼───┼──┼───┤│ │ │ │ 9 │5.5 │├───┼──┼───┼──┼───┤│9/26 │ 5 │5.8 │ │ │├───┼──┼───┼──┼───┤│10/2 │ │ │288 │5.46 │├───┼──┼───┼──┼───┤│10/3 │ 6 │5.97 │ │ │├───┼──┼───┼──┼───┤│ │ 3 │5.85 │ │ │├───┼──┼───┼──┼───┤│10/6 │ 5 │6.09 │ │ │├───┼──┼───┼──┼───┤│10/7 │ 16 │6.09 │ │ │├───┼──┼───┼──┼───┤│10/9 │ 5 │5.8 │ │ │├───┼──┼───┼──┼───┤│10/13 │ │ │ 13 │5.8 │├───┼──┼───┼──┼───┤│ │ │ │ 9 │5.8 │├───┼──┼───┼──┼───┤│ │ │ │ 8 │5.8 │├───┼──┼───┼──┼───┤│ │ │ │ 2 │5.95 │├───┼──┼───┼──┼───┤│ │ │ │ 5 │5.7 │├───┼──┼───┼──┼───┤│ │ │ │ 5 │5.7 │├───┼──┼───┼──┼───┤│ │ 1 │5.8 │ │ │├───┼──┼───┼──┼───┤│ │ 1 │5.8 │ │ │├───┼──┼───┼──┼───┤│10/15 │ │ │ 5 │6 │├───┼──┼───┼──┼───┤│ │ │ │ 5 │5.59 │├───┼──┼───┼──┼───┤│ │ │ │ 14 │5.59 │├───┼──┼───┼──┼───┤│ │ │ │ 10 │5.94 │├───┼──┼───┼──┼───┤│ │ │ │ 10 │6.15 │├───┼──┼───┼──┼───┤│ │ │ │ 9 │6.25 │├───┼──┼───┼──┼───┤│ │ │ │ 10 │6.25 │├───┼──┼───┼──┼───┤│10/16 │ │ │ 15 │6.31 │├───┼──┼───┼──┼───┤│ │ │ │ 15│6.3 │├───┼──┼───┼──┼───┤│ │ │ │ 20│6.25 │├───┼──┼───┼──┼───┤│ │ │ │ 5│6.25 │├───┼──┼───┼──┼───┤│ │ │ │ 5│6.25 │├───┼──┼───┼──┼───┤│10/17 │ │ │ 2│6.9 │├───┼──┼───┼──┼───┤│ │ │ │ 14│6.9 │├───┼──┼───┼──┼───┤│ │ │ │ 5│6.9 │├───┼──┼───┼──┼───┤│ │ │ │ 5│6.9 │├───┼──┼───┼──┼───┤│ │ │ │ 15│6.9 │├───┼──┼───┼──┼───┤│ │ │ │ 5│6.9 │├───┼──┼───┼──┼───┤│ │ │ │ 5│6.9 │├───┼──┼───┼──┼───┤│ │ │ │ 5│6.9 │├───┼──┼───┼──┼───┤│ │ │ │ 5│6.9 │└───┴──┴───┴──┴───┘

㈡97年10月間,許豐揚得悉殷駿光之韓籍友人姜秉旭具有資力,乃透過殷駿光邀約姜秉旭出資,與許豐揚共同炒作聯明公司股票,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基於共同炒作股聯明股票之犯意聯絡,由姜秉旭出資50萬元美金,由許豐揚操盤,以殷駿光前開帳戶為買賣之帳戶,許豐揚保證每月獲利10%,如獲利超過10%,超過部分由雙方均分,獲利不足10%,則由許豐揚填補。股款之交割,許豐揚則囑楊詠淇辦理。姜秉旭因而於97年11月20日,姜秉旭自香港匯款50萬元美金至殷駿光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殷駿光將美金兌換為新臺幣後,於同日匯款新臺幣1500萬元至前開殷駿光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以為雙方炒作聯明公司股票之款項,惟許豐揚於匯入當日隨即將款項全數匯出,以供其個人之需用。而許豐揚為保證姜秉旭投資本金及獲利,乃囑楊詠淇開立其自己為發票人,以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 1月13日,票面金額1,500萬元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及用以支付前二個月委秉旭投資款保證獲利之另紙票面金額30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殷駿光,300 萬元支票屆期獲付兌現。為支付次二月之保證獲利,許豐揚再囑楊詠淇簽發以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3月20日,票面金額300萬元,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交付殷駿光。

㈢因姜秉旭匯入之款項業經許豐揚挪供他用,許豐揚為履行其合作炒作聯明股票之約,遲至97年12月12日始以每股5.03元之價格分3筆買進聯明股票,每筆300張,合計買進900張,於97年12月15日及16日少量賣出如下表所示,迄97年12 月底,殷駿光帳戶未再有買賣聯明公司之股票。┌───┬──┬───┬──┬───┐│日 期│買進│價 格│賣出│價 格│├───┼──┼───┼──┼───┤│12/15 │ │ │15張│5.38元│├───┼──┼───┼──┼───┤│ │ │ │10張│5.38元│├───┼──┼───┼──┼───┤│ │ │ │ 5張│5.38元│├───┼──┼───┼──┼───┤│ │ │ │10張│5.38元│├───┼──┼───┼──┼───┤│12/16 │ │ │ 5張│5.48元│├───┼──┼───┼──┼───┤│ │ │ │10張│5.48元│├───┼──┼───┼──┼───┤│ │ │ │ 5張│5.48元│├───┼──┼───┼──┼───┤│ │ │ │80張│5.21元│└───┴──┴───┴──┴───┘

㈣98年1月至2月,許豐揚仍僅以增加之下述許豐揚使用如下帳戶一纜表編號1(元富證券新興分公司)帳戶及前述殷駿光之帳戶小量購買聯明公司股票,並佐以較大量顯不可能成交之下單,圖製作熱絡買象,┌─┬────┬───┬────┬──────┐│NO│帳戶名稱│ 券商 │ 帳 戶│備 註 │├─┼────┼───┼────┼──────┤│1.│數碼公司│ 8696 │ 36587 │元富新興 │├─┼────┼───┼────┼──────┤│2.│數碼公司│ 592D │ 0000000│元富大昌 │├─┼────┼───┼────┼──────┤│3.│殷駿光 │ 779Z │ 245144 │國票案和 │├─┼────┼───┼────┼──────┤│4.│楊詠淇 │ 982B │ 79813 │元大博愛 │├─┼────┼───┼────┼──────┤│5.│楊詠淇 │ 8696 │ 32566 │元富新興 │├─┼────┼───┼────┼──────┤│6.│楊詠淇 │ 592D │ 348860 │元富大昌 │├─┼────┼───┼────┼──────┤│7.│楊文彬 │ 527y │ 106666 │群益大興 │├─┼────┼───┼────┼──────┤│8.│楊文彬 │ 9669 │ 197441 │富邦新竹 │├─┼────┼───┼────┼──────┤│9.│易利旺 │ 5380 │ 201100 │第一金證券 │├─┼────┼───┼────┼──────┤│10│蔡淑真 │ 564A │ 113821 │第一金證券 │├─┼────┼───┼────┼──────┤│11│宣揚國際│ 5380 │ 201126 │第一金證券 │├─┼────┼───┼────┼──────┤│12│王明松 │ 9669 │ 179454 │富邦新竹 │├─┼────┼───┼────┼──────┤│13│王明松 │ 527y │ 107791 │群益大興 │├─┼────┼───┼────┼──────┤│14│王明松 │ 779z │ 253246 │國票安和 │├─┼────┼───┼────┼──────┤│15│張喻 │ 9423 │ 212858 │凱基鳳山 │└─┴────┴───┴────┴──────┘,詳如下述

①許豐揚於98年1月初,以如下編號編之數碼公司帳戶開始小量買進聯明公司股票,其後於

1.2月27日以7.75元分二筆250張、259張,合計509張未能成交、

2.3月2日以8.29元,於盤前分2筆下單,每筆250張,近尾盤13:27分下單2筆,每筆250張、筆499張,合計1449張,均未成交;

3.3月3日於13時2分,以8.87下單一筆499張,未成交。

②98年1月16日繼增加借用之編號3殷駿光帳戶,於

1.1月16日賣出80張、1月1月17日賣出50張,

2.2月26日以7.25元,盤前分二筆各250張,合計下單500張均未成交;

3.2月27日以7.75元,於盤前分10筆下單,每筆50張,合計500張,未成交;3月2日以8.29元於盤前分25筆,每筆10張、1筆50張、10筆20張,合計500張,均未成交。

③98年3月2日以編號5楊詠淇之帳戶於盤前以8.29元分二筆下單,每筆250張,合計500張,均未成交;

㈤98年3月初,許豐揚復以名出售聯明公司越南廠之股權予姜秉旭,實向姜秉旭借款,姜秉旭因而於98年6月3經由殷駿光匯款1300萬元至許豐揚掌控之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利旺公司)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戶。許豐揚並囑楊詠淇簽發以許豐揚為發票人,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4月20日,票面金額1500萬元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票面金額1500萬元之支票一紙,交付殷駿光以為擔保。許豐揚始於98 年3月5日、3月6日、3月12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18 日、3月19日、3月20日持續買進聯明公司股票,詳如附表所示,其中3月16、17、18、19日均出現連續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現象,3月19日並出現殷駿光帳戶買單與賣單多次相對成交。股價因高價買入而有推升。詳情如下:

①98年3月2日起許豐揚又增加下述許豐揚使用帳戶一纜表編號5(元富證券新興分公司)帳戶買賣聯明公司股票,惟量未有明顯變化,惟仍佐以較大量顯不可能成交之下單,或以下單大量買進隨即取消之方式,或以大量買進、賣出相同之張數(3月4日),圖製作熱絡買象。

②3月5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0分,以漲停高價9.64元下單買進5張(K0095-1),於9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1元上升至9.2元。

2.【高價買進】9時5分,以漲停高價9.64元下單買進5張(K0205-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

3.【高價買進】13時27分,以漲停高價9.64元下單買進50張(K1166-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尾盤拉抬意圖明顯。

③3月6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3時16分,高價9.04元下單買進3張(K0915-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拉抬意圖明顯。

④98年3月12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9.71元下單買進35張(K0972-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拉抬意圖明顯。

⑤98年3月16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隨後取消】8時30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00張(K0002-1),於8時51分取消(K0002-4)未成交。

2.【高價買進】8時51分,以高價9.6元下單買進200張(K0093-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元。

3.【低價賣出】9時49分,以跌停價8.37元下單賣出100張(K0435-2),於9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4.【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4張(K0941-1),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5元上升至8.58元。

5.【高價買進】13時3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K0966-1),於13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元上升至8.8元。

6.【高價買進】13時16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8張(K1011-1),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元上升至8.8元。

7.【低價賣出】13時21分,以跌停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7張(K1025-2),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6元。

8.【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張(K1031-1),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6元上升至8.8元。

9.【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漲停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7張(K1047-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8.94元。多次高價買進及低價賣出,意圖維持股價,避免股價下挫明顯。

⑥98年3月17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8時45分,以前日收盤價8.94元下單買進200張(K0072-1),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

2.【高價買進】11時49分,以漲停高價9.56元下單買進20張(K0819-1),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8.75元,3.11時50分,以漲停高價9.56元下單買進28張(K0825-1),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75元。

4.【高價買進】11時54分,以漲停高價9.56元下單買進52張(K0834-1),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⑦98年3月18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以前日成交價8.8元下單買進200張(K0106-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8.8元。

2.【高價買進】11時47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30張(K0967-1),於11時47成交,成交價為8.7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1元上升至8.79元。

3.【高價買進】11時48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16張(K0976-1),於11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79元。

4.【高價買進】11時49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12張(K0977-1),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5.【高價買進】11時50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8張(K0980-1),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6.【高價買進】11時50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7張(K0981-1),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7.【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10張(K0987-1),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8.【高價買進】11時54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5張(K0998-1),於11時54分,成交價為8.8元。

9.【高價買進】11時56分,以漲停高價9.41元下單買進12張(K1004-1),於11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從11時47分至11時56分,持續以9.41漲停價委買,使成交價由8.71上升至8.8元,並試圖再行拉升而未果)。

⑧98年3月19日,以前開殷駿光帳戶於

1.於8時58分,以前日收盤價8.72元下單買進200張(K0110-1 ),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8.72元。

2.【高價買進】9時6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5張(K0168-1),於9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8.7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2元上升至8.76元。

3.【高價買進】9時7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5張(K0182-1),於9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6元上升至8.8元。

4.【高價買進】9時56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8張(K0504-1),於9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2元上升至8.85元。

5.【相對成交A】10時13分,以8.72元下單買進30張(K0595-1),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並與後述10時29分同一帳戶賣單(K0647-2)相對成交27張(A)。

6.10時1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0張(K0598-1),於10時26 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7.10時14分,以8.8元下單買進10張(K0603-1),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 元。

8.【相對成交B、D】10時15分,以8.7元下單買進60張(K0611-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7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10時30分賣單(K0653-2)相對成交46張(B)、與同一帳戶賣單(K1129-2)相對成交10張(D)9.【相對成交A、B】10時19分,以8.72元下單買進30張(K0625-1),於10時30分成交,其中28張之成交價為8.72 元,2張為8.7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K0647-2)相對成交23張(A)。與後述同一帳戶(K0653-2)相對成交2張(B)

10.【低價賣出、相對成交A】10時29分,以跌停低價8.11元下單賣出50張(K0647-2),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並與前述第6筆買單相對成交成交27張(A)。第10筆買單相對成交23張(A)。

11.【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0時30分,以跌停低價下單賣出50張(K0653-2),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元,並與前述第9筆買(K0611-1)單相對成交46張(B)、第10筆買單(K0625-1)相對成交2張(B)

12.【高價買進】10時32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2張(K0661-1),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

13.【相對成交C】10時40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0張(K0684-1),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賣單(K0720-2)相對成交15張(C)。

14.【高價買進】10時45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50張(K0693-1),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8.85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5元。

15.【高價買進】10時47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15張(K0703-1),於10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5元上升至8.89元。

16.【低價賣出、相對成交C】10時53分,以跌停低價8.11元下單賣出20張(K0720-2),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前述14筆買單(K0684-1)相對成交15張。

17.【高價買進】10時55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25張(K0722-1),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93元。

18.【高價買進】13時3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12張(K1120-1),於13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19.【相對成交D】13時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張(K1125-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7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賣單(K1129-2)相對成交5張(D)

20.【高價買進】13時4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20張(K1128-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21.【低價賣出、相對成交D】13時5分,以跌停低價8.11元下單賣出35張(K1129-2),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7元,並與前述同一帳戶第9筆買單(K0611-1)相對成交10張、前述同一帳戶第20筆買單(K1125-1)相對成交5張。

22.13時5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張(K1131-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元上升至8.73元。

23.【高價買進】13時5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10張(K1133-1),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元。

24.13時6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張(K1134-1),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7元。

25.13時9分,以.73元下單買進10張(K1146-1),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65元上升至8.73元。

26.13時9分,以8.8元下單買進5張(K1148-1),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65元上升至8.73元。

27.【高價買進】13時10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10張(K1151-1),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元。

28.【高價買進】13時11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20張(K1156-1),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元。

29.【高價買進】13時12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17張(K1158-1),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82元。

30.【相對成交E】13時13分,以8.72元下單買進5張(K1162 -1),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賣單(K1211-2)相對成交5張。(E)31.【相對成交E】13時1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5張(K116 4-1),於13時19分成交,其中13張之成交價為8.73元,2張為8.72元,並與後述同一帳戶賣單(K1211-2)相對成交2張(E)

32.【相對成交E、F、G】13時14分,以8.72元下單買進50張(K1173-1),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並與同一帳戶賣單(K1211-2)相對成交8張(E)、同一帳戶賣單(K1215-2)對成交20張(F)、同一帳戶賣單(K1217-1)相對成交20張(G)。

33.【高價買進】13時15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16張(K1179-1),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34.【高價買進】13時17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5張(K1192-1),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3元上升至8.82元。

35.【低價賣出、相對成交E】13時19分,以跌停低價8.11元下單賣出15張(K1211-2),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2元下降至8.72元,並與同一帳戶前述第32筆買單(K1164-1)相對成交2張、同一帳戶前述第31筆買單(K1162-1)相對成交5張、同一帳戶前述第33筆買單(K1173-1)相對成交8張(E)。

36.【低價賣出、相對成交F】13時19分,以跌停低價8.11元下單賣出20張(K1215-2),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2元下降至8.72元,並與前述同一帳戶第33筆買單(K1173-1)相對成交20張(F )。

37.【低價賣出、相對成交G】13時19分,以跌停低價8.11元下單賣出20張(K1217-1),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2元,並與前述同一帳戶第33筆買單(K1173-1)相對成交20張(G)。

38.【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9張(K1228-1),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2元上升至8.82元。

39.13時22分,以8.72面單買進2張(K1241-1),未成交。

40.13時22分,以8.73元下單買進3張(K1244-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41.【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漲停高價9.33元下單買進17(K1245-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2元上升至8.9元。

42.本日許豐揚以殷駿光帳戶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並於同一戶買賣相對成交共計183張。

⑨98年3月20日8時37分,以8.37元下單買進110張(K0031-1),於11時28分全部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⑩98年3月23日,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元富新興)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13分,以高價9.3元下單買進3張(10039-1),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37元上升至8.73元。

2.9時14分,以8.7元下單買進2張(10040-1),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6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5元上升至8.69元。

3.【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9.3元下單買進20張(10143-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元上升至8.5元。

4.【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9.3元下單買進10張(10146-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元上升至8.5元。

⑪【高價買進】98年3月25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13時28分,以高價8.83元下單買進70張(K1417-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8.2元。(拉尾盤明顯)

⑫98年3月26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2時52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0張(K1358-1),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2元上升至7.9元。

2.12時53分,以7.9元下單買進10張(K1363-1),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7.9元。

3.12時59分,以7.76元下單買進30張(K1369-1),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7.76元。

4.13時,以7.72元下單買進20張(K1403-1),未成交。

5.【高價買進】13時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0張(K1421-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2元上升至7.9元。

6.【高價買進】13時17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5張(K1507-1),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元上升至7.99元。

7.【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00張(K1548-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9元上升至8.1元。(拉抬用意明顯)

⑬【高價買進】98年3月30日,以前開殷駿光帳戶,於13時26分,以高價8.71元下單買進20張(K1143-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8元。

⑭98年3月31日,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元富新興)帳戶,於

1.【高價買進】8時59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5張(20023-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7.8元。

2.【高價買進】9時2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5張(20027-1),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99元。

3.【高價買進】9時5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2張(20028-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4.【高價買進】9時23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0張(20046-1),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7.9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1元上升至7.98元。

5.【高價買進】9時29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0張(20052-1 ),於9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6.【高價買進】9時34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30張(20059-1),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元上升至8.08元。

7.【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5張(20170-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8元。(拉抬股價明顯)

㈥時至98年4月,許豐揚仍持續買進,偶有賣出,詳情如下:

①98年4月1日,於

1.【高價買進】13時12分,以高價8.51元下單買進30張(20150-1),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93元。

2.【高價買進】13時16分,以高價8.51元下單買進50張(20154-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96元。

②98年4月2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2分,以高價8.49元下單買進120(K0156-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2.9時9分,以7.94元下單買進22張(K0238-1),未成交。

3.9時9分,以7.96元下單買進32張(K0241-1),未成交。

4.【高價買進】9時34分,以高價8.49元下單買進20張(K0483-1),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5元上升至8.14元。

5.12時27分,以8.01元下單買進50張(K1198-1),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01元。

6.【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以高價8.49元下單買進2張(K1451-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7.【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8.49元下單買進5張(K1457-1 ,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3元。

③98年4月3日許豐揚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9時12分,以8.2元下單買進10張(K0343-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2.【高價買進】9時14分,再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20張(,K0359-1)於9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3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元上升至8.38元。

3.9時17分以8.2元下單買進40張(K0389-1),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4.9時22分,以8.2元下單買進50張(K0443-1),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5.【高價買進】9時2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張(K0467-1),於9時25分,成交價為8.2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元上升至8.29元。

6.9時43分,以8.2元下單買進50張(K0620-1),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7.【高價買進】10時51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5張(K0965-1),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3元上升至8.19元。

8.【高價買進】11時29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48張(K1121-1),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9.【高價買進】12時11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2張(K1275-1),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5元上升至8.2元。

10.12時18分,以8元下單買進50張(K1291-1),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1.12時22分,以8.19元下單買進2張(K1307-1),於12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5元上升至8.19元。

12.【高價買進】12時24分,以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張(K1310-1),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13.【高價買進】13時8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6張(K1455-1 ),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2元上升至8.2元。

14.13時19分,以8.02元下單買進50張(K1522-1),於13時20分成交3張,成交價為8.02元。

15.13時22分,以8.2元下單買進50張(K1553-1),於13時23分成交38張,成交價為8.2元。

16.13時23分,以8.21元下單買進10張(K1557-1),於13時23分成交8張,成交價為8.21元。

17.【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50張(K1565-1 ),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3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1元上升至8.38元。

18.【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5張(K1571-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8.34元。

19.【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高價8.77元下單買進15張(K1600-1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8.34元。

④98年4月6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1時7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10張(K0830-1),於11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35元。

2.12時33分,以8.23元下單買進50張(K1089-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23元。

3.【高價買進】12時44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3張(K1130-1),於12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8.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3元上升至8.34元。

4.【高價買進】12時54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1張(K1191-1),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8.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4元上升至8.34元。

5.【高價買進】13時2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7張(K1229-1),於13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3元上升至8.37元。

6.【高價買進】13時8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3張(K1266-1),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4元上升至8.37元。

⑤98年4月7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於9時8分,以高價8.8元下單買進2張(K0212-1),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8.2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2元上升至8.23元。

2.【相對成交】9時9分以8.12元下單買進50張(K0215-1),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並與同一帳戶賣單(K0321-1)相對成交22張(A)

3.【低價賣出、相對成交】8時22分,以低價7.66元賣出26張(K0321-1),於8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並全數與9時9分之買單(K0215-1)相對成交26張。

4.9時23分,以8.01元下單買進50張(K0326-1),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01元。

5.13時13分,以7.9元下單買進50張(K1032-1),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7.9元。

6.【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8.8元下單買進50張(K1073-1),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3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會7.9元上升至8.33元。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24分,以高價8.8元下單買進3張(20064-1),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2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2元上升至8.23元。

⑥98年4月8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

1.【高價下單買進後取消】於盤前8時49分、8時50分以高價8.46元,分10筆(k0075-1、k0076-1、k0078-1、k0079-1、k0081-1、k0082-1、k0084-1、k0087-1、k0088-1、k0089-1),每筆20張下單買進,惟於8時58分、8時59分,全數取消,未成交。

2.8時59分、9時,以8.4元,分別以7筆(k0137-1、k0138-1、k0139-1、k0142-1、k0143-1、k0144-1、k0146-1),每筆20張,下單買進,於9時全數成交,成交價為8.3元,股價由7.97上升至8.3元。

3.9時以8.4元,分3筆(k0147-1、k0148-1、k0150-1),每筆20張下單買進,於9時全數成交,成交價為8.4元,股價由8.3元上升至8.4元。

4.12時47分,以8元下單買進50張(k1235-1),於12時47分取消,未成交。

5.【高價買進】12時48分,以高價8.46元元下單買進5張(k1238-1),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8.19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1元上升至8.19元。

6.12時48分,以8元下單買進30張(k1239-1),未成交。

7.12時48分,以8.01元下單買進20張(k1240-1),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01元。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元富新興)之帳戶,於

1.於8時48分及8時59分,分別以高價8.46元,分二筆,每筆222張下單賣出,惟於8時59分及9時取消,未成交。

2.【高價買進】於11時40分,以高價8.46元下單買進2張,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8元上升至8.1元。

⑦98年4月9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13分,以高價8.66元下單買進1張(k0284-1),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2.9時16分,以8.1元下單買進5張(k0305-1),未能成交。

3.9時17分,以8.11元下單買進2張(k0317-),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

4.【高價買進】9時22分,以高價8.66元下單買進20張(k0395-1),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2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上升至8.29元。

5.【高價買進】9時24分以高價8.66元下單買進100張(k0375-1),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9元上升至8.4元。

6.【高價買進】13時9分,以高價8.66元下單買進2張(k1314-1),13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8.2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6元上升至8.27元。以數碼公司前開帳戶於

1.【低價賣出】13時8分,以低價7.54元下單賣出25張(20143-2),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2.【低價賣出後取消】13時26分,以低價7.54元下單賣出13 張(20156-2」,於13時27分取消,未成交。

⑧98年4月10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低價7.7元下單賣出14張(k0985-2),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8.07元,股價由前盤之8.11元下跌至8.07元,並與同日前開數碼公司之賣單(20185-1)相對成交10張(A)。以數碼公司前開帳戶於

1.9時12時,以8.32元下單買進5張,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3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6元上升至8.32元。

2.11時34分,以8.11元下單買進5張,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

3.11時34分,以8.12元下單買進5張,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

4.【高價買進】11時34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5張,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5元上升至8.2元。

5.11時37分,以8.13元下單買進10張,於11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8.13元。

6.【高價買進】11時38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3張,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13元。

7.11時42分,以8.11元下單買進10張,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8.07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賣出之股票全數相對成交。

8.11時43分,以8.06元下單買進50張,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06元。

9.【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2張,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7元上升至8.19元。

10.【高價買進】12時7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1張,於12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6元上升至8.18元。

11.12時57分,以8元下單買進20張,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12.【高價買進】12時59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5張,於12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8.1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月上升至8.17元。

13.13時15分,以8元下單買進30張,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14.【高價買進】13時27分,以高價8.84元下單買進5張,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94元。

⑨98年4月14日,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元富新興)帳戶,於1.9時15分,以7.99元下單買進50張(20065-1),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

2.13時13分,以7.9元買進30張(20315-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9元。

3.【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8.65元下單買進10張(20333-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⑩98年4月16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相對成交】14時以7.61元下單買進433張(90065-1),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其中416張,與下述數碼公司賣單(20378-2)相對成交。(A)

2.13時13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20張,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元富新興)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8.42元下單買進17張(20363-1),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7元上升至7.87元。

2.【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8.42元下單買進7張(20367-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

3.【高價買進】13時26分,以高價8.42元下單買進5張(20372-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

4.【相對成交】14時1分,以7.61元下單賣出433張(20378- 2),於14時30分成交416張,成交價7.61元,全數與殷駿光前述帳戶買單(90065-1)相對成交。(A)

⑪98年4月17日,增加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一纜表編號7)於

1.11時14分,以7.75元下單買進3張(20027-1),於11時14分成交。

2.【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8.14元下單買進47張(20028-1),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5元上升至7,85元。

3.【高價買進】12時20分,以高價8.14元下單買進3張(30326-1),於12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

4.【高價買進】12時22分,以高價8.14元下單買進2張(30328-1),於12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元上升至8.1元。

5.【高價買進】13時9分,再以高價8.14元下單買進1張(20037-1),於13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元上升至8.12元。

6.13時12分,以8元下單買進3張(20038-1),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

7.13時13分,以8元下單買進13張(20039-1),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7元上升至8元。

8.【高價買進】13時24分,再以高價8.14元(20041-1)下單買進30張,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元上升至8.14元。

9.【高價買進】13時28分,再以高價8.14元(20042-1)下單買進20張,於13時30分成交。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13時8分以低價7.08元下單賣出15張(20512-2),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⑫98年4月20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群益大興)帳戶,於

1.【高價買進】10時36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7張(20045-1),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7.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45元上升至7.89元。

2.【高價買進】10時38成,再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10張(20046-1),於10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元上升至7.94元。

3.【高價買進】10時40分,再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5張(20047-1),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4元上升至8.14元。

4.【高價買進】12時52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2張(20067-1),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8.0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7元上升至8.07元。

5.13時以7.76元下單買進20張(20068-1),未成交。

6.【高價買進】13時6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20張(20069-1),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8.07元。

7.【高價買進】13時8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15張(20070-1),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7元上升至8.11元。

8.【高價買進】13時11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20張(20071-1),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2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7元上升至8.21元。

9.【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11張(T0549-1),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7元上升至8.11元。

10.【高價買進】13時15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7張(T0556-1),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上升至8.19元。

11.13時20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張(T0568-1),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3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21張(T0571-1),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17元,其中14張,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1055-2)相對成交。(A)

13.【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2張(T0575-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5元上升至8.15元。

14.【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8.7元下單買進20張(T0577-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5元上升至8.15元。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元富新興),於

1.【低價賣出】13時10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11張(20270-2),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下跌至7.78元。

2.【低價賣出】13時11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10張(20271-2),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下跌至7.78元。

3.【低價賣出】13時11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10張(20272-2),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下跌至7.78元。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低價賣出】13時13分以低價7.58元下單賣出20張(K1019-2),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7.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1元下跌至7.78元。

2.【相對成交】13時22分以8.17元下單賣出50張(k1055-2),於13時24成交,成交價為8.17元,其中14張由楊文杉上開帳戶買進而相對成交。(A)

㈦98年3月20日許豐揚所交付前開300萬元支票屆期前,許豐揚以其財力不足,無法支付每月150萬元之保證利益,要求延緩支付,殷駿光無奈允予延緩,嗣姜秉旭及殷駿光乃要求停止合作,惟許豐揚須負擔至合作中止日98年4月20日止之保證利益,惟許豐揚並未依約給付。

㈧許豐揚雖與殷駿光、姜秉旭炒作聯明股票合作協議至98年4月20日中止,惟自98年4月21日,許豐揚仍本於前開炒作聯明股票接續之犯意,續以殷駿光及數碼公司之帳戶,持續買進聯明公司之股票,詳如下所述:

①98年4月21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群益大興),於

1.9時4分,以7.7元下單買進5張(T0053-1),未成交。

2.9時5分,以7.7元下單買進15張(T0063-1),未成交。

3.【高價買進】9時21分,以高價8.72元下單買進5張(T0154-1),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2元上升至8元。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6分,以高價8.72元下單買進50張(T0180-1),於9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其中32 張與殷駿光帳戶之賣單(k0282-2)相對成交。(A)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7分,以高價8.72元下單買進20張(T0187-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其中18張與殷駿光前述帳戶賣單(k0282-2)相對成交。(B)

6.【高價買進】.13時,以高價8.72元下單買進15張(T0646-1),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15分,以8元下單賣出50張(k0282-2),於9時26分及27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並與楊文楊前述帳戶買單(T0180-1)相對成交32張(A)、與楊文彬前開帳戶買單(T0187-1)相對成交18張(B)。

2.9時38分,以8.06元下單買進20張(k0424-2),於9時43分取消,未成交。

②4月22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低價賣出】12時56分,以低價7.23元下單賣出15張(k1331-2),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7.64元,股價由前盤之7.74元下降至7.64元。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高價8.31元下單買進2張(20020-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5元。

③98年4月23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8.18元下單買進2張(T0728-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成交價7.6元。

2.【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高價8.18元下單買進3張(T0746-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元。

④98年4月24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1時45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3張(T0590-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7.7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7元上升至7.79元。

2.【高價買進】11時46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5張(T0592-1,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7.8元。

3.【高價買進】11時47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5張(T0594-1),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7元。

4.【高價買進】11時49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3張(T0596-1,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7.8元。

5.【高價買進】12時14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10張(20026-1),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7元上升至7.8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8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100張(40125-1),於12時18分成交,成價為7.82元,並分別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1123-2)相對成交票10張(B)、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1122-2)相對成交30張(A)

7.【高價買進】12時38分,以高價8.13元下單買進1張(20028-1,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1元上升至7.82元。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低價賣出】11時41分,以低價7.07下單賣出8張(k0998-2),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7.68元。

2.【低價賣出】11時41分,以低價7.07下單賣出12張(k1002-2),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7.69元。

3.【低價賣出】11時42分,以低價7.07下單賣出10張(k1005-2),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7.69元。

4.【低價賣出】11時43分,以低價7.07下單賣出12張(k1007-2),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7.68元。

5.【低價賣出】11時43分,以低價7.07下單賣出9張(k1008-2),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

6.【相對成交】12時17分,以7.81元下單賣出30張(k1122-2),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並全數與楊文彬前開買單(k1122-2)相對成交(A)。

7.【相對成交】12時17分,以7.82元下單賣出25張(k1123-2),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其中10張,與殷駿光前述買單(k1123-2)相對成交(B)8.12時23分,以7.83元下單賣出10張(k1164-2),於12時45分取消,未成交。

⑤4月27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2時24分,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張(T0668-1),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6元上升至7.63元

2.12時26分,以7.27元下單買進2張(T0672-1),未成交。

3.12時26分,以7.28元下單買進2張(T0673-1),未成交。

4.12時26分,以7.29元下單買進2張(T0674-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29元。

5.12時26分,以7.3元下單買進2張(T0675-1),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3元。

6.13時6分,以7.27元下單買進30張(T0711-1),未成交。

7.13時6分,以7.28元下單買進20張(T0712-1),未成交。

8.13時9分,以7.57元下單買進1張(T0723-1),於13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7.5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4元上升至7.57 元。

9.【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張(T0726-1),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7.5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4元上升至7.55元。

10.13時18分,以7.3元下單買進2張(T0738-1),未成交。

11.【高價買進】13時19分,以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1張(T0741-1),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7.5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9元上升至7.53元。

12.【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以高價8.34元下單買進20張(T0744-1),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7.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53元上升至7.58元。

⑥98年4月28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27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2張(20009-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6.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83元上升至6.91元。

2.9時29分,以6.85元下單買進20張(20010-1),於12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6.85元。

3.9時29分,以6.84元下單買進30張(20011-1),於12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6.84元。

4.9時29分,以6.83元下單買進40張(20012-1),於12時45分成交,其其中39張之成交價為6.83元,1張成交價為6.81元。

5.【高價買進】.9時40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9張(20014-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6.91元,於9時49 分成交,成交價為7.0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91元上升至7.01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1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56張(20016-1),於9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1元上升至7.04元,其中30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438-2)相對成交(A1)、其中20張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0439-2)相對成交(A2)。

7.9時42分,以7元下單買進1張(20017-1),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

8.9時50分,以7.4元下單買進1張(20020-1),於9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

9.9時50分,以7元下單買進2張(10021-1),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為7元。

10.【高價買進】9時56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張(20027-1),於9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元上升至7.04元。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30張(20034-1),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其中15張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760-2)相對成交(B)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4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50張(20035-1),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其中49 張,與殷駿光帳戶後述賣單(K0775-2)相對成交(C)。

13.【高價買進】10時57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20張(T0538-1),於10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元上升至7.04元,其中19張,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791-2)相對成交(D)

14.【高價買進】11時2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張(T0550-1),於11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7.0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83元上升至7.03元。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5張(T0551-1),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其中1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相(K0791-2)對成交(A6)。

16.11時3分,以7元下單買進1張(T0552-1),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10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70張(20036-1),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元上升至7.04元,其中50張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0816-2相對成交(E2)、其中9張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0791-2)相對成交(E1)。

1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30張(20037-1),於11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其中25 張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0883-2)相對成交(F)。

1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4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26張(20039-1),於12時24分相對成交,成交價為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88元上升至7元。其中20張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1001-2)相對成交(G)。

20.【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6.82元下單買進2張(20041-1),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並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1100-2)相對成交2張(H1)。

21.【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6.83元下單買進2張(20042-1),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並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1100-2)相對成交2張(H2)。

22.【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6.84元下單買進2張(20043-1),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H3)。

23.【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6.85元下單買進2張(20044-1),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並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1100-2)相對成交2張(H4)。

24.12時50分,以6.82元下單買進2張(20045-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25.12時50分,以6.83元下單買進2張(20046-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26.12時50分,以6.84元下單買進2張(20047-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27.12時50分,以6.85元下單買進2張(20048-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28.12時50分,以6.86元下單買進2張(20049-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29.【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21 張(T0276-1),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

30.13時14分,以6.82元下單買進2張(20054-1),未成交。

31.13時14分,以6.83元下單買進2張(20055-1),未成交。

32.13時14分,以6.84元下單買進2張(20056-1),未成交。

33.13時14分,以6.85元下單買進2張(20057-1),未成交。

34.13時14分,以6.86元下單買進2張(20058-1),未成交。

35.【高價買進】13時14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50張(T0732-1),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元上升至7.05元。

36.【高價買進後撤回】13時28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60張(T0766-1),於13時29分撤回,未成交。

37.【高價買進】13時29分,以高價7.83元下單買進15張(T0773-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6.98元。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40分,以7.04元下單賣出30張(K0438- 2),於9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並與前開林文彬帳戶第6筆賣單(20016-1)相對成交(A1)。

2.【相對成交】9時41分,以7.03元下單賣出20張(K0439- 2),於9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並全數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第6筆賣單(20016-1)相對成交(A2)。

3.【相對成交】10時50分,以6.98元下單賣出15張,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並全數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第11筆賣單(20034-1)相對成交(B)。

4.【相對成交】10時53分,以6.99元下單賣出49張,於10時54分成交,成文價為7元,並全數與前開殷駿光帳戶第12筆賣單相對成交(C)。

5.【相對成交】10時56分,以7.04元下單賣出30張(K0791-2),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其中19張,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13筆賣單(T0538-1)相對成交(D),其中1張與殷駿光帳戶第15賣單(T0551-1)相對成交(D1),其中9張與殷駿光帳戶第17筆賣單(20036-1)相對成交(E1)。

6.【低價賣出】11時2分,以6.81元下單賣出20張(K0811-2),於11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6.8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4元下跌至6.87元。

7.【相對成交】11時9分,以7元下單賣出50張(K0816-2),於11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7.04元,並全數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筆賣單(20036-1)相對成交(E1)

8.11時17分,以7.2元下單賣出40張(K0835-2),於11時18分取消,未成交。

9.【相對成交】11時36分,以6.99元下單賣出25張(K0883-2),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並全數與前開殷駿光帳戶第18筆賣單相對成交(F)

10.12時23分,以6.99元下單賣出20張(K1001-2),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並全數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第19筆賣單相對成交(G)12.12時49分,以6.81元下單賣出50張(K1100-2),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6.81元,並分別與前述楊文彬帳戶賣單第20筆買單(20041-1)相對成交2張(H1)、第21筆買單(20042-1)相對成交2張(H2)、第22筆買單相對成交2張(H3)第23筆買單(20044-)相對成交2張(H4)。本日相對成交總計246張。

⑦98年4月29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10時1分,以6.5元下單買進1張(T0293-1),於10時3分成交,成文價為6.5元。

2.10時1分,以6.51元下單買進1張(T0294-1),於10時3分成交,成文價為6.5元。

3.10時1分,以6.52元下單買進1張(T0295-1),於10時3分成交,成文價為6.5元。

4.10時1分,以6.53元下單買進1張(T0296-1),於10時3分成交,成文價為6.5元。

5.10時2分,以6.54元下單買進1張(T0297-1),於10時3分成交,成文價為6.5元。

⑧98年4月30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10時40分,以6.05元下單買進30張(30274-1),於10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其中18張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72-2)相對成交(A1 )2.10時54分,以6.05元下單買進30張(30287-1),於11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3.10時58分,以6.05元下單買進20張(30292-1),於11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4.11時14分,以6.05元下單買進30張(30299-1),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5.11時24分,以6.05元下單買進10張(30300-1),於11時24 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6.【高價買進】12時4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80張(T0344-1),於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6.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05元上升至6.2元。

7.【高價買進】12時6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45張(T0349-1),於12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6.2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05元上升至6.21元。

8.【高價買進】12時10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7張(T0351-1),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9.12時13分,以6.05元下單買進106張(T0353-1),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6.05元。

10.【高價買進】12時23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5張(T0354-1),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6.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05分上升至6.18元。

11.【高價買進】12時25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5張(T0356-1),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6.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05分上升至6.18元。12.12時26分,以6.06元下單買進2張,未成交。

12.12時26分,以6.07元下單買進2張(T0357-1),未成交。

13.【高價買進】12時27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0張(T0359-1),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6.2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9元上升至6.25元。

14.12時30分,以6.08元下單買進2張(T0361-1),未成交。

15.12時30分,以6.09元下單買進2張(T0362-1),未成交。

16.【高價買進】12時30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0張(T0363-1),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為6.3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5元上升至6.33元。

17.【高價買進】12時38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0張(T0365-1),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6.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元上升至6.3元。

18.【高價買進】12時49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張(T0367-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6.2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9元上升至6.29元。

19.【高價買進】12時50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20張(T0368-1),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6.4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29元上升至6.42元。

20.【高價買進】12時53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0張(T0369-1),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6.38元。

21.【高價買進】12時55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5張(T0370-1),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6.42元,股價由前成交價6.15元上升至6.42元。

22.【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2張(T0372-1),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6.3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2元上升至6.39元。

23.【高價買進】13時,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5張(T0374-1),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6.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2元上升至6.37元。

24.【高價買進】13時14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3張(T0384-1),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6.2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5W升至6.27元。

25.【高價買進】13時16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張(T0388-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6.2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5元升至6.22元。

26.【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3時19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0張(T0390-1),13時19分隨即取消,未成交。

27.【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5張(T0397-1),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6.2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15上升至6.28元。

28.【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10張(T0397-1),於13時24分成交價為6.3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28元上升至6.35元。

29.【高價買進】13時29分,以高價6.95元下單買進30張(T0406-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6.36元。

⑨98年5月6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於10時2分,以5.56元下單買進150張(20027-1),於10 時7分取消,未成交。

2.於10時7分,以5.56元下單買進150張(T0360-1),未成交。

⑩5月8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57分,以5.8元下單買進5張(20004-1),未成交。

2.9時1分,以5.94元下單買進50張(20008-1),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5.94元。

3.9時10分,以5.94元下單買進100張(20016-),未成交。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8時54分,以低價5.94元下單賣出50張(K0121-2),於9 時成交,成交價為5.94元。

⑪5月11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10時23分,以6.53元下單買進100張(20047-1),未成交。

㈨時至98年5月中旬,許豐揚已買進為數不少之聯明公司股票,炒作股票的第一階段完成,開始第二階段藉由大量之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以衝高股價,其詳情如下:

①98年5月12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於9時57分,以漲停價6.79元下單買進55張(20044-1),於9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6.6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62-2)相對成交20張(A1)、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65-2)相對成交11張(A2)。

2.【相對成交】10時1分,以6.64元下單買進25張(20049-1),其中17張於10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6.64 元,惟10時7分取消8張,故僅17張成交,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相(K0691-2)對成交17張。(B)

3.【相對成交】10時5分,以6.75元下單買進20張(20051-1),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6.75元,其中14張,與殷駿光後述賣單相對成交(C1)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8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張(20052-1),於10時8成交,成交價為6.7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65元上升至6.75元,並與後述殷駿光買單(K0735-2 )相對成交1張。(C2)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1分,以6.79元下單買進40張(20056-1),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6.75元,其中30張,分別與後述殷駿光賣單(K0827-2)相對成交27張(D1)、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0735-2)相對成交3張(D2)。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分,以6.79元下單買進32張(20063-1),11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6.6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54元上升至6.66元,其中30張,與殷駿光後述買單相(K0983-2)對成交(E)。

7.【高價買進】11時19分,以6.79元下單買進5張(20064-1),於11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6.6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53元上升至6.69元。

8.【高價買進】11時26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張(20065-1),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53元上升至6.68元。

9.【高價買進】11時29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張(20066-1),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

10.11時37分,以6.79元下單買進10張(20070-1),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6.6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6元上升至6.67元。

11.11時48分,以6.53元下單買進8張(20071-1),未成交。

12.11時48分,以6.52元下單買進10張(20072-1),未成交。

13.【高價買進】12時18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張(20073-1),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

14.【高價買進】12時52分,以6.79元下單買進9張(20074-1),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為6.68元。

15.【高價買進】12時53分,以6.79元下單買進3張(20075-1),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6.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57元上升至6.7元。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6.79元下單買進40張(20076-1),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6.7元,其中34張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393-2)相對成交。(F)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以6.79元下單買進17張(20077-1),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

1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4分,以6.79元下單買進15 張(20078-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6.68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406-2)相對成交15張(G)以數碼公司前述編號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隨即減單、取消】9時2分,以6.79元下單買進150張(10030-1),惟於9時19分減單10張、9時27分減單10張、9時28分減單100張、9時32分取消30張,未成交。

2.【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時27分,以6.79元下單買進20張,(10071-1)惟於9時32分取消,未成交。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12分,以5.91元下單賣出20張(K0290-2),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6.79元。

2.【低價賣出】9時26分,以5.91元下單賣出10張(K0433-2),於9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6.79元。

3.【低價賣出】9時30分,以5.91元下單賣出19張(K0472-2),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6.79元。

4.【低價賣出】9時33分,以5.91元下單賣出50張(K0501-2),於9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6.3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7元跌至6.35元。

5.【相對成交】9時56分,以6.62元下單賣出20張(K0662-2),於9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6.63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前開編號1之買單(20044-1)相對成交20張。(A1)

6.【相對成交】9時56分,以6.63元下單賣出30張(K0665-2),於9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6.63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前開編號1之買單(20044-1)相對成交11張(A2)

7.【相對成交】9時59分,以6.64元下單賣出25張(K0691-2),於10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6.64元,並與楊文彬前述編號2之買單(20049-1)相對成交17張(B)。

8.10時2分,以6.66元下單賣出15張(K0714-2),於10時3分成交,其中13張之成交價為6.66元,其中2張成交價為6.7元。

9.【相對成交】10時4分,以6.75元下單賣出30張(K0735-2),於10時22分成交28張,成價為6.75元,並與前述楊文彬編號3之買單(20051-1)相對成交14張(C)、與編號4之買單(20052-1)相對成交1張(C2)、與編號5之買單(20056-1)相對成交3張(D2)。

10.【相對成交】10時20分,以6.74元下單賣出30張(K0827-2),於10時21分成交,其中3張成交價為6.74元,27張為6.75元,並與楊文彬前述編號5之買單(20056-1)相對成交27張(D1)。

11.【相對成交】11時2分,以6.66元下單賣出30張(K0983-2),於11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6.6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編號6之買單(20063-1)相對成交30張(E)。

12.【低價賣出】11時18分,以低價5.91元下單賣出15張(K1050-2),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6.53元。

13.【低價賣出】11時36分,以低價5.91元下單賣出8張(K1114-2),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6.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68元下降為6.6元。

14.【低價賣出】12時51分,以低價5.91元下單賣出10張(K1380-2),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6.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6.68元下降為6.6元。

15.【低價賣出】12時53分,以低價5.91元下單賣出12張(K1383-2),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6.57元。

16.【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6.69元下單賣出39張(K1393-2),於12時56分成交,其中5張之成交價為6.69元,其中34張為6.7元,並與前述楊文彬編號16之買單(20076-1)相對成交34張(F)。

17.【相對成交】13時,以6.69元下單賣出15張(K1406-2),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6.6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編號18 之買單(20078-1)相對成交15張(G)

②5月13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51分,以6.9元下單買進20張(T0032-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6.9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092-2)相對成交18張(A)

2.【高價買進】9時3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張(20008-1 ),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6.9元,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40 張(20009-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6.9元,其中28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184-2)相對成交。(B)

4.【高價買進】9時9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10張(20012-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6.99元。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1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0張(20015-1),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元,其中19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216-2)相對成交。(C)

6.【高價買進】9時15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5張(20017-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

7.【高價買進】9時57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15張(30210-1),於9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7.11元,股價由前盤之7元上升至7.11元。

8.10時1分,以6.87元下單買進12張(20031-1),未成交。

9.10時2分,以6.98元下單買進10張(20032-1),未成交。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4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35張(20034-1),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其中25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00-2)相對成交。(D)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9分,以高價價7.14元下單買進10張(20035-1),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597-2)相對成1張(E2)、與殷駿光帳戶賣單(K0718-2)相對成交9張(E1)。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8分,以高價價7.14元下單買進33張(20045-1),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相(K0597-2)對成交1張(F2)、與殷駿光帳戶賣單(20049-1)相對成交32張(F1)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2分,以高價價7.14元下單買進16張(20046-1),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其中15張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82-2)相對成交。(G)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6分,以高價價7.14元下單買進33張(20047-1),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90-2)相對成交1張(H1)、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801-2)相對成交32張(H2)。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7分,以高價價7.14元下單買進30張(20049-1),於10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846-2)相對成交28張(I1)、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790-2)相對成交1張(I2)。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12分,以高價價7.14元下單買進26張(20051-1),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940-2)相對成交15張(J)。

17.11時14分,以7.1元下單買進2張(T0523-1),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7.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元。

1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4分,以以高價價7.14元下單買進22張(T0543-1),成交價為7.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元,並與殷駿光帳戶後述賣單(K0978-2)相對成交20張。(K)復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11時32分,以7.09元下單賣出29張(T0561-2),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7.1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46-2)相對成交29張(L)。

2.【相對成交】11時40分,以7.11元下單賣出19張(20056-2),於11時40分成交,其中18張之成交價為7.11元,1張之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1-1)相對成交18張(M)、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5-1)相對成交1張(N2)。

3.【相對成交】11時43分,以7.11元下單賣出19張(T0573-2),於11時45分成交18張,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5-1)相對成交18張(N1)。

4.【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7.11元下單出15張(T0576-2),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7-1)相對成交15張(O)。

5.【低價賣出】11時51分,以低價6.22元下單賣出11張(T0577-2),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0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12元下降至7.06元。

6.【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7.12元下單賣出18張(T0581-2),於11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7.13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61-1)相對成交18張(P)。

7.11時56分,以7.03元下單賣出20張(T0588-1),未成交。

8.12時1分,以7.06元下單賣出21張(20057-2),於12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7.0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1元下降至7.06元。

9.【相對成交】12時3分,以7.12元下單賣出49張(20058-2),於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67-1)相對成交49張(Q)。

10.【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7.13元下單賣出18張(T0625-2),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7.13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79-1)相對成交15張(R)。

11.【相對成交】12時43分,以7.13元下單賣出14張(T0634-2),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相(10185-1對成交14張(S)。

12.【底價賣出】12時44分,以低價6.22元下單賣出10張(T0635-2),於12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7.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13元下降至7.13元。

13.【相對成交】12時49分,以7.13元下單賣出12張(T0644-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相(10189-1)對成交12張(T)。

14.【相對成交】13時4分,以7.13元下單賣出9張(T0664-2),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99-1)相對成交9張(U)。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於11時33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30張(10146-1),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7.1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1之賣單(T0561-2)相對成交29張(L)。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0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0張(10151-1),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7.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5元上升至7.11元,其中18張,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2之賣單(20056-2)相對成交。(M)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4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0張(10155-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3之賣單(T0573-2)相對成交18張(N1),與編號2之賣單(20056-2)相對成交1張(N2)。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0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16張(10157-1),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 7.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2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4之賣單(T0576-2)相對成交15張。(O)。

5.【高價買進】11時52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5張(10159-1),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2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3分,以高價7.14元下單買進20張(10161-1),於11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7.12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6賣單相(T0581-2)對成交18張。(P)

7.【高價買進】12時1分,以7.14元下單買進10張(10165-1),於12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7.1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6元上升至7.13元。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分,以7.14元下單買進62張(10167-1),於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7.14,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9之賣單(20058-2)相對成交49張。(Q)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7.14元下單買進18張(10179-1),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7.13,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7元上升至7.13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10之買單相(T0625-2)對成交15張。(R)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4分,以7.14元下單買進20張(10185-1),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8元上升至7.14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11 之賣單(T0634-2)相對成交14張。(S)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9分,以7.14元下單買進13張(10189-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08元上升至7.14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13之賣單(T0644-2)相對成交12張(T)。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4分,以7.14元下單買進10張,(10199-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1元上升至7.14元。並與前述楊文帳戶編號14賣單(T0664-2)相對成交9張。(U)。

③98年5月14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28分,以7.46元下單賣出19張(T0230-2),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56-1)相對成交1張(J2)、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498-1)相對成交17張(H)。

2.【相對成交】9時30分,以7.46元下單賣出15張(T0243-2),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56-1)相對成交1張(J1)。

3.【相對成交】9時33分,以7.45元下單賣出25張(T0256-2),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45-1)相對成交25張(I)。

4.9時33分,以7.14元下單賣出15張(T0257-2),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24元,股價由盤成交價7.46元下降至7.24元。

5.【相對成交】9時36分,以7.44元下單賣出30張(T0267-2),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68-1)相對成交14張(K)、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86-1)相對成交1張(L2)、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34-1)相對成交2張(M1 )、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46-1)相對成交2張(N )、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55-1)相對成交2張(O)。

6.【低價賣出】9時38分,以低價6.65元下單賣出10張(T0287-2),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25元。

7.【低價賣出】9時39分,以低價6.65元下單賣出9張(T0280-2),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7.25元。

8.【低價賣出】9時39分,以低價6.65元下單賣出15張(T0282-2),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7.25元。

9.【相對成交】9時39分,以7.43元下單賣出30張(T0284-2),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86-1)相對成交30張(L1)。

10.9時47分,7.31元下單賣出20張(T0303-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31元。股價由盤成交價7.44元下降至7.31元。

11.【相對成交】9時47分,以7.43元下單賣出25張(T0308-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34-1)相對成交25張(M2)。

12.【相對成交】9時53分,以7.45元下單賣出44張(20023-2),於9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69-1)相對成交40張(P)。

13.9時55分,以7.46元下單賣出30張(T0339-2),於9時57 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

14.10時1分,以7.5元下單賣出28張(T0351-2),於10時1分取消,未成交。。

15.【相對成交】10時1分,以7.59元下單賣出60張(T0353-2),於10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7.6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相(K0727-1)對成交60張(Q)。

16.【相對成交】10時7分,以7.59元下單賣出48張(T0365-2),於10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7.59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767-1)相對成交18張(R),17.10時8分,取消前筆下單30張(T0365-4)。

18.10時16分,以7.5元下單賣出15張(T0387-2),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元下降至7.5元。

19.【相對成交】10時21分,以7.6元下單賣出45張(T0408-2),於10時22分成交,其中20張成交價為7.6元,25張為7.61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850-1 )相對成交25張(S)。

20.【相對成交】10時28分,以7.61元下單賣出30張(T0425 -2),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6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04-1)相對成交30張(T)。

21.【相對成交】10時30分,以7.6元下單賣出9張(T0431-2),於10時30分成交,其中8張成交價為7.6元,1張為7.61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39-1)相對成交1張(U2)。

22.【相對成交】10時33分,以7.6元下單賣出60張(T0436-2),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39-1)相對成交60張(U1)。

23.【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7.6元下單賣出19張(T0460-2),於10時48分成交,其中18張成交價為7.6元,1張為7.61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03-1)相對成交13張(V)。

24.【相對成交】11時4分,以7.62元下單賣出40張(T0506-2),於11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90-1)相對成交40張(W)。

25.11時30分,以7.63元下單賣出15張(T0542-2),於11時47分成交。

26.【相對成交】12時7分,以7.62元下單賣出49張(20031-2),於12時8分成交,其中44張成交價為7.62元,5張成交價為7.63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281-1)相對成交44張(X)、後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283-1)相對成交5張(Y)。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8時46分,以7.4元下單買進25張(K0071-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7.12元。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40張(K1058-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相(10029-2)成交30張(A)。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0張(K0207-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11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38-2)相成交(B)。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7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2張(K0232-1),於9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股價由前盤收盤價7.05元上升至7.14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45-2)相成交15張(C1)、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38-2)相成交1張(C2)。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9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53張(K0257-1),於9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7.29元,股價由前盤收盤價7.14元上升至7.29元。其中32張,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51-2)相成交(D)。

6.9時12分,以7.15元下單買進2(K0297-1)張,12時10分取消,未成交。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3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7 張(K0310-1),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59-2)相成交6張(E1)、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63-2)相成交9張(E2)。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7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55 張(K0361-1),於9時17分成交,成文價為7.47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71-2)相成交50張(F1)、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63-2)相成交1張(F2)。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3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2 (K0431-1)張,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股價並由前盤成交價7.25上升至7.4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83-2)相成交19張(G1)、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077-2)相成交2張(G2)。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8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30 張(K0498-1),於9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賣單(T0230-2)相對成交17張(H)。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4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6 張(K0545-1),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4元上升至7.45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3賣單(T0256-2)相對成交25張(I)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5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5張(K0556-1),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5元上升至7.4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之賣單(T0230-2)相對成交1張。(J2)楊文彬帳戶編號2之賣單(T0243-2)相對成交1張。(J1)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6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35張(K0568-1),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5元上升至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5賣單(T0267-2)相對成交14張。(K)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0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31 張(K0586-1),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9賣單(T0284-2)相對成交30張(L1),與楊文彬帳戶編號5賣單(T0267-2)相對成交1張(L2)。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7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32 張(K0634-1),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31元上升至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5賣單(T0267-2)相對成交2張(M1)、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1賣單(T0308-2)相對成交25張(M2)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9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5張(K0646-1),於9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3元上升至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5賣單(T0267-2)相對成交2張(N)。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1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張(K0655-1),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4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26元上升至7.4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5賣單(T0267-2)相對成交2張(O)。

1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3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52 張(K0669-1),於9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2賣單(20023-2)相對成交40張(P)。

19.【高價買進】9時57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張(K0691-1),於9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

20.【高價買進】9時59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5張(K0707-1),於9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7.5元。

2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67張(K0727-1),於10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7.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57上升至7.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5賣單(T0353-2)相對成交60張(Q)。

2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7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50張(K0767-1),於10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7.59,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6(T0353-2)賣單相對成交18張(R)。

23.【高價買進】10時11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張(K0794-1),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6元。

24.【高價買進】10時16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7張(K0819-1 ),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5元上升至7.6元。

2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2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6張(K0850-1),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19賣單(T0408-2)相對成交25張(S)。

2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8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33 張(K0904-1),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0賣單(T0425-2)相對成交30張(T)。

2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65 張(K0939-1),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6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2賣單(T0436-2)相對成交6張(U1)、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編號21(T0431-2)賣單相對成交1張(U2)

2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15 張(K1003-1)於10時46分成文,成交價為7.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3賣單(T0460-2)相對成交13張(V)。

29.【高價買進】10時52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2張(K1040-1),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

3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42張(K1090-1),於11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4賣單(T0506-2)相對成交40 張(W)。

3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7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50 張(K1281-1),於12時7分成交,成交交價為7.62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6賣單(20031-2)相對成交44張(X)

3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分,以高價7.63下單買進6張(K1283-1),於12時8分分成交,成交交價為7.63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26賣單(20031-2)相對成交5張(Y)。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1分,以7.12元下單賣出30張(10029-2),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2買單(K1058-1)相對成交(A)。

2.【相對成交】9時4分,以7.11元下單賣出21張(10038-2),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3買單(K0207-1)相對成交20張(B)、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4買單(K0232-1)相對成交1張(C2)。

3.【相對成交】9時6分,以7.11元下單賣出15張(10045-2),於9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7.14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4買單(K0232-1)相對成交(C1)

4.【相對成交】9時8分,以7.14元下單賣出45張(10051-2),於9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7.29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5買單(K0257-1)相對成交32張(D)。

5.9時10分,以7.14元下單賣出20張(10055-2),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45元。

6.【相對成交】9時11分,以7.47元下單賣出15張(10059-2),於9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7買單(K0310-1)相對成交6張(E1)。

7.【相對成交】9時13分,以7.47元下單賣出20張(10063-2),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7買單(K0310-1)相對成交9張(E2),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8買單(K0361-1)相對成交1張(F2)。於9時45分,取消10張。

8.【相對成交】9時16分,以7.46元下單賣出50張(10071-2),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47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8買單(K0361-1)相對成交(F1)。

9.【相對成交】9時18分,以7.46元下單賣出9張(10077-2),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10買單(K0498-1)相對成交2張(G2)。

10.【相對成交】9時23分,以7.45元下單賣出19張(10083-2),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7.46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編號9買單(K0431-1)相對成交(G1)。

11.11時14分,以7.63元下單賣出10張(10052-2),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63元。

12.12時26分,以7.63元下單買進150張(10337-1),未成交。

④98年5月15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於

1.8時47分,以7.85元下單賣出50張(T0014-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2.9時1分,以8.15元下單賣出30張(U0001-2),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3.9時1分,以8.15元下單賣出15張(T0055-2),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4.9時3分,以8.15元下單賣出15張(T0067-2),隨即於9時3分取消。

5.【相對成交】9時4分,以8.09元下單賣出39張(T0085-2),於9時5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8.09元,38張成交價為8.1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15元下降至8.09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207-1)相對成交38張(A a)

6.【相對成交】9時6分,以8.14元下單賣出35張(T0111-2),於9時10分成交,其中33張成交價為8.14元,2張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288-1)相對成交21張(B a1)。

7.9時9分,以8.13元下單賣出25張(T0131-2),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8.【相對成交】9時11分,以8.15元下單賣出100張(T0138-2),於9時12分成交,其中98張之成交價8.15元,2 張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270-1)相對成交95張(C a2)。

9.【相對成交】9時14分,以8.15元下單賣出39張(T0161-2),於9時17分成交,其中38張成交價為8.15元,1 張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308-1)相對成交25張(D1 a3)、殷駿光帳戶買單(K0330-1)相對成交1張(D2 a4)。

10.【低價賣出】9時32分,以低價7.1元下單賣出9張(T0236-2 ),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11.【相對成交】9時37分,以8.15元下單賣出32張(T0258-2),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23-1)相對成交30張(E a5)。

12.【相對成交】9時42分,以8.15元下單賣出20張(T0272-2),惟9時42分取消。

13.【相對成交】9時45分,以8.14元下單賣出30張(T0290-2),於9時45分成交,其中5張成交價為8.14元,25張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582-1)相對成交25張(F a7)。

14.【相對成交】9時47分,以8.14元下單賣出40張(T0307-2),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16-1)相對成交40張(G a8)。

15.【相對成交】9時50分,以8.14元下單賣出49張(T0323-2),於9時50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8.14元,48張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52-1)相對成交48張(H a9)。

16.【相對成交】9時55分,以8.14元下單賣出39張(20047-2),於9時55分成交,其中5張成交價為8.14元,34張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80-1)相對成34張交(I a10)。

17.9時58分,以8.12元下單賣出20張(T0347-2),於9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5下跌至8.12元。

18.【相對成交】9時58分,以8.14元下單賣出30張(T0349-2),於9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659-1)相對成交30張(J a11)。

19.【相對成交】10時,以8.15元下單賣出42張(T0356-2),於10時1分成交,其中5張成交價為8.15元,37張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707-1)相對成交37張(K a12 )。

20.【相對成交】10時4分,以8.15元下單賣出39張(T0368-2),於10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727-1)相對成交29張(L a13)。

21.【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8.16元下單賣出49張(T0471-2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10-1)相對成交39張(M1 a14)、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16-1)相對成交5張(M2a15)、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32-1)相對成交1張(M3 a16)。

22.【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8.15元下單賣出40張(T0439-2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0932-1)相對成交40張(N a17)。

23.【低價賣出】10時56分,以低價7.1元下單賣出5張(T0513-2),於10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24.【低價賣出】11時20分,以8.16元下單賣出60張(T0569-2 ),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48-1)相對成交60張(O a18)<EX已更>

25.【相對成交】11時25分,以8.15元下單賣出44張(20058-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71-1)相對成交42張(P a19)

26.【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8.16元下單賣出27張(T0579-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下述殷駿光帳戶買單(K1082-1)相對成交15張(Q a20)

27.【低價賣出】13時26分,以低價7.1元下單賣出20張(T0780-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8時47分,以7.85元下單買進50張(K0087-1),於9時6分成交5張,成交價為7.85張。<10時45分取消45張>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0張(K0207-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5(T0085-2)之賣單相對成交38張(A a)。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7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0張,(K0288-1)於9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5元上升至8.14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6之賣單相(T0111-2)對成交張21張(B a1)。

4.【高價買進】9時10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7張(0257-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1分,以8.16元下單買進100張(K0270-1),於9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8之賣單(T0138-2)相對成交95張(C a2)。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0張(0308-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9之賣單(T0161-2)相對成交25張(a3)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7分,以8.16元下單買進10張(K0330-1),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9之賣單(T0161-2)相對成交1張(D a4)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7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3張(K0523-1),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1之賣單(T0258-2)相對成交30張(E a5 )。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8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張(K0526-1),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10.【高價買進】9時43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張(K0559-1),於9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2張(K0582-1),於9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13號之賣單(T0290-2)相對成交25張(F a7)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8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2張(K0616-1),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14號(T0307-2)之賣單相對成交40張(G a8)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0分,以8.16元下單買進50張(K0652-1),於9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2元上升至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15號之賣單(T0323-2)相對成交48張(H a9)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5 張(K0680-1),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16號之賣單(20047-2)相對成交34 張(I a10)。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9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2 張(K0659-1),於9時59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18號(T0349-2)之賣單相對成交30張(J a11)。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5 張(K0707-1),於10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19號之賣單(T0356-2)相對成交37張(K a12)。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分,以8.16元下單買進30 張(K0727-1),於10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20號之賣單(T0368-2)相對成交29張(L a13)。

18.【高價買進】10時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張(K0735-1),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

19.10時10分,取消編號1買單45張(K0087-4),致編號1僅成交5張。

2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0張(K0910-1),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21號(T0471-2)之賣單相對成交39張(M1 a14)

2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7分,以8.16元下單買進5張(K0916-1),於10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21號之賣單(T0471-2)相對成交5張(M2 a15)。

2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2張(K0932-1),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21號之賣單(T0471-2)相對成交1張(M3 a16)、編號22號之賣單(T0439-2)相對成交40張(N a17)。

2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1分,以8.16元下單買進61張(K1048-1),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25號之賣單(T0569-2)相對成交60張(O a18)。

2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2張(K1071-1),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1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26號之賣單(20058-2)相對成交42張(P a19)。

2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9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0張(K1082-1),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27號之賣單(T0579-2)相對成交15張(a20 )。

26.13時25分,以8.16元下單買進40(K1495-1)張未成交。以數碼公司如前所述編1之帳戶,

1.於13時28分,以8.16元下單買進250張(10496-1),未成交。

⑤98年5月18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時12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10張(20007-1),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之賣單(K0279-2)相對成交100張(A a)。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00張(20008-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之賣單(K0300-2)相對成交62張(Ba1)。

3.【高價買進】9時22分,以8.73元下單買進250張(20015-1 ),於13時21分成交139張,成交價為8.73元。<10時7分,取消50張、10時11分,減單2張>。

4.【高價買進隨後取消】10時7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0張(T0304-1),又於10時8分取消,取成交。

5.【高價買進隨後取消】10時8分,以8.73元下單買進52張(T0313-1),於10時9分取消,未成交。。

6.【高價買進隨後取消】10時10分,以8.73元下單買進60張(T0318-1),於10時11分取消,取成交。

7.【高價買進隨後取消】10時11分,以8.73元下單買進70張(T0324-1),於10時12分取消,未成交。

8.10時13分,以8.73元下單買進60張(T0328-1),未成交。以殷光前開帳戶,於

1.8時43分,以8.5元下單賣出50張(K0131-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2.9時,以8.72元下單賣出90張(K0131-2),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3.9時6分,以8.73元下單賣出100張(K0213-2),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

4.9時11分,以8.73元下單賣出100張(K0279-2),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之買單(20007-1)相對成交100張(A a)。

5.9時12分,以8.73元下單賣出95張(K0300-2),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之買單(20008-1)相對成交62張(B a1)以楊詠淇前開編號6(元富大昌)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隨後取消】8時42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張(r0027-1),於8時42分取消,未成交。。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2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隨後取消】8時41分,以8.73元下單買進1張(r0024-1),於8時46分取消,未成交。

2.8時4分,以8.5元下單買進20張(r0037-1),於8時51分取消,未成交。。本日相對成交計162張(當日成交量1439張)

⑥98年5月19日,以楊文彬前述編號7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53分,以9元下單買進50張(T0030-1),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488-2)相對成交48張(I b2)。<9時58分取消2張>

2.【相對成交】9時6分,以9.33元下單賣出50張(20067-2),於9時8分成交25張,成交價為9.3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296-1)相對成交21張(A a)、殷駿光後述買單(K0316-1)相對成交1張(a2)。<漏><9時53分取消25張>。

3.【相對成交】9時7分,以9.32元下單賣出45張(20075-2),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9.33,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316-1)相對成交45張(B a1)。

4.【相對成交】9時9分,以9.32元下單賣出52張(20078-2 ),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334-1)相對成交44張(C a3)。

5.【相對成交】9時10分,以9.32元下單賣出60張(T0121-2),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374-1)相對成交1張(a5)。<漏>6.【相對成交】9時11分,以9.32元下單賣出40張(T0124-2),惟於9時12分取消,未成交。

7.【相對成交】9時11分,以9.32元下單賣出38張(T0125-2),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374-1)相對成交38張(E a4)。

8.9時13分,以9.32元下單賣出28張(T0137-2),惟於9時13分取消,未成交。

9.9時13分,以9.31元下單賣出22張(T0143-2),於9時14分成交13張,成交價為9.31元。

10.【相對成交】9時15分,以9.3元下單賣出80張(T0150-2 ),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407-1)相對成交80張(F a6)。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T0170-1),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9.2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2元上升至9.28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438-2)相對成交47張(G b)。

12.【高價買進】9時20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2張(T0187-1),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9.2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9元上升至9.25元。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1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00張(T0196-1),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9.25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472-2)相對成交89張(Hb1)。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10張(T0214-1),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9.2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25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01-2)相對成交100張(J b3)。

15.9時23分,以9.07元下單買進5張(T0216-1),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07元。

16.9時24分,以9.05元下單買進3張(T0128-1),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17.9時24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張(T0219-1),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18.時24分,以9.1元下單買進3張(T0220-1),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1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00 張(T0221-1),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24-2)相對成交83張(Kb4)。

2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7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15 張(T0231-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元上升至9.23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46-2)相對成交70張(L b5)、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24-2)相對成交1張(b6)。<漏2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5 張(T0236-1),於9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2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59-2)相對成交55張(Mb7)。

2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0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95 張(T0244-1),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2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8元上升至9.2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59-2)相對成交2張(b8)<漏>、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574-2)相對成交74張(N b9)。

23.【高價買進】9時3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T0257-1),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

24.【高價買進】9時3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T0263-1 ),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25.【高價買進】9時3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張(T0266-1 ),於9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2元。

2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0 張(T0286-1),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23-2)相對成交10張(Ob10)。

27.【高價買進】9時3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0張(T0291-1),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

2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7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0 (T0295-1)張,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2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40-2 )相對成交50張(P b11)。

2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0 (U0007-1)張,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7元上升至9.1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51-2)相對成交張17(Q b12)。

30.【相對成交】9時41分,以9.18元下單賣出45張(T0323-2),於9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685-1)相對成交45張(R a7)。

3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8 (T0334-1)張,於9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691-2)相對成交36張(Sb13)。

32.【相對成交】9時47分,以9.17元下單買進40張(T0345-1),於9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8 元上升至9.17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730-2)相對成交38張(T b14)。

3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1張(T0353-1),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740-2)相對成交16張(Ub15)。

34.【相對成交】9時53分,以9.17元下單賣出48張(T0368-2),於9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778-1)相對成交48張(V a8)。

35.【相對成交】9時56分以9.17元下單賣出48張(T0371-2),於9時56分取消13張,成交35張,成交價為9.17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相(K0794-1)對成交35張(Wa9)。

36.【相對成交】9時59分,以9.18元下單賣出20張(T0384-2),於9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810-1)相對成交20張(X a10)。

37.【低價賣出】10時4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12張(T0399-2),於10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1元下降為9.1元。

38.【低價賣出】10時4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30張(T0401-2),於10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39.【相對成交】10時4分,以9.14元下單賣出50張(T0403-2),於10時5分成交,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832-1)相對成交50張(Y a11)。

40.【相對成交】10時6分,以9.14元下單賣出32張(T0405-2),於11時6分成交,其中31張成交價為9.14元,1張為9.17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買單(K0837-1)相對成交31張(Z a12),與楊文彬同一帳戶後述買單(20126-1)相對成交1張(c)<漏>。

41.10時7分,以9.14元下單賣出28張(T0416-2),於10時8分取消,未成交。

42.【低價賣出】10時9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24張(T0421-2),於10時9分成交,成文價為9.17元。

43.【低價賣出】10時10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23張(T0423-2),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0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7元下降至9.03元。

44.【低價賣出】10時12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50張(T0429-2),於10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03元。

45.【高價買進】10時1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T0430-1),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3元上升至9.1元。

46.10時14分,以9.14元下單賣出50張(T0439-2),惟10時14分取消。

4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0張(T0474-1),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相(K0914-2)對成交33張(AAb16)。

4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0張(T0509-1),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1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969-2)相對成交58張(AB b17)。

4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0張(T0519-1),於10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6元上升至9.1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0995-2)相對成交45張(AC b18)

50.【底價賣出】10時44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30張(T0522-2),於10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5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2張(T0528-1),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010-2)相對成交30張(AD b19)。

5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7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T0533-1),於10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018-2)相對成交48 張(AE b20)

53.【高價買進】10時4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張(T0538-1),於10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54.10時49分,以9.05元下單買進2張(T0543-1),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5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0張(T0552-1),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050-2)相對成交18張(AFb21)。

5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8張(T0554-1),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064-2)相對成交46張(AGb22)。

5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18張(20126-1),於11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17元。並與楊文彬同一帳戶前述第38筆賣單(T0405-2)相對成交1張。(AH c)

5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1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0張(T0583-1),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07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07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142-2)相對成交4張(AI b23)。

59.【低價賣出】11時23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28張(T0605-2),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60.【相對成交】11時24分,以9.05元下單買進2張(T0608-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下筆楊文彬同一帳戶後述賣單(T0617-2)相對成交2張。(AJ c1)

61.【低價賣出】11時27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17張(T0617-2),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8元下降至9元。並與上開第58筆買單(T0608-1)相對成交2張(c1)。

62.11時29分,以9.05元下單買進2張(T0619-1),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6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2張(T0640-1),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99 ,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2元上升至8.9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279-2)相對成交36張(b24)。

64.11時3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張(T0644-1),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6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張(T0645-1),於11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上升至9元,並與殷駿光後述賣單(K1279-2)相對成交4張(AL b25)。

66.11時52分,以9.04元下單賣出40張(T0676-2),於12時成交,其中34張成交價為9.04元,6張成交價為9.05元。

67.11時52分,以9.05元下單賣出30張(T0677-2),於12時3分成交25張,成交價為9.05元。<12時3分取消5張>並與下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696-1)相對成交8張(c3AM)

68.11時53分,以9.07元下單賣出20張(T0682-2),於11時57分成交,其中18張成交價為9.03元,2張為9.04元。

69.【高價買進】12時,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8張(T0696-1),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9.05元。並與上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77-2)相對成交8張(c3 AM)

70.【相對成交】12時9分,以9.07元下單賣出30(T0723-2 ),於12時11分成交6張,並與下筆楊文彬同一帳戶後述賣單(U0010-1)相對成交3張。(AN c2)<12時11分取消6張>

7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1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8張(U0010-1),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04元,並與上筆楊文彬同一帳戶編號68之買單(T0723-2)相對成交3張(AN c2)。

72.【高價買進】12時1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張(T0743-1),於12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73.【高價買進】12時1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張(T0754-1),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74.12時16分,以9元下單買進2張(T0756-1),於12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75.【高價買進】12時1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張(T0759-1),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76.【高價買進】12時1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張(T0765-1),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77.【高價買進】12時2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7張(T0795-1),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78.【高價買進】12時37分,以9.34元下單買進2張(T0808-1),於12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79.12時37分,以8.99元下單買進2張(T0810-1),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80.【高價買進】12時3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張(T0820-1),於12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8時53分,以9.34元下單賣出50張(K0124-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34元。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5(K0296-1)張,於9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9.33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之賣單(20067-2)相對成交21張(A a)。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7張(K0316-1),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9.3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之賣單(20075-2)相對成交45張(B a1)、編號2之賣單(20067-2)相對成交1張(a2)。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K0334-1),於9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9.32 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之賣單(20075-2)相對成交44張(C a3)。

5.【高價買進】9時10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62張(K0354-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K0374-1),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32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1之賣單(T0125-2)相對成交38張(E a4),與編號4之賣單(T0121-2)相對成交1張(a5)。

7.【高價買進】9時1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0張(K0396-1),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31元。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88張(K0407-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8之賣單(T0150-2)相對成交80張(F a6)。

9.【相對成交】9時18分,以9.28元下單賣出48張(K0438-2)<9時45分取消1張>,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28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9之買單(T0170-1)相對成交47張(G b)。

10.9時19分,以9.27元下單賣出30張,(K0457-2),於9時45分取消,未成交。

11.【相對成交】9時21分,以9.25元下單賣出90張(K0472-2),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1之買單(T0196-1)相對成交89張(Hb1)。

12.【低價賣出、相對成交】9時22分,以低價8.12元下單賣出103張(K0488-2),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5元下降至9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之買單(T0030-1)相對成交48張(I b2)。

13.【相對成交】9時23分,以9.24元下單賣出100張(K0501-2),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2之買單(T0214-1)相對成交100張(J b3)。

14.【相對成交】9時25分,以9.23元下單賣出98張(K0524-2)<9時27分取消9張>,於9時27分成交89張,成交價為9.2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7之買單(T0221-1)相對成交83張(Kb4)、與編號18之買單(T0231-1)相對成交1張(b6)。

15.【相對成交】9時27分,以9.2元下單賣出70張(K0546-2 ),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8之買單(T0231-1)相對成交70張(L b5)。

16.【相對成交】9時29分,以9.22元下單賣出55張(K0559-2),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22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19之買單(T0236-1)相對成交55張(M b7)、與編號20之買單(T0244-1)相對成交2張(b8 )。<漏>

17.【相對成交】9時30分,以9.22元下單賣出80張(K0574-2)<於9時45分取消6張>,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22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0之買單(T0244-1)相對成交74張(N b9)。

18.9時31分,以9.09元下單賣出20張(K0586-2),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

19.【相對成交】9時35分,以9.1元下單賣出10張(K0623-2),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4之買單(T0286-1)相對成交10張(O b10)。

20.【相對成交】9時37分,以9.1元下單賣出50張(K0640-2 ),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6之買單(T0295-1)相對成交50張(P b11)。

21.【相對成交】9時38分,以9.19元下單賣出40張(K0651-2),<9時39分取消23張>,於9時38分成交17張,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7之買單(U0007-1)相對成交17張(Q b12)。

22.9時39分取消上筆賣單23張。

2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1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47張(K0685-1)於9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19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8之賣單(T0323-2)相對成交45 張(R a7)。

24.【相對成交】9時43分,以9.19元下單賣出38張(K0691-2),於9時43分成交,其中36張成交價為9.19元,2張成交價為9.18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29 之買單(T0334-1)相對成交36張(S b13)。

25.【相對成交】9時47分,以9.17元下單賣出38張(K0730-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0之買單(T0345-1)相對成交38張(T b14)。

26.【相對成交】9時48分,以9.17元下單賣出20張(K0740-2),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1之買單(T0353-1)相對成交16張(U b15)

2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K0778-1),於9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1元上升至9.17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2之賣單(T0368-2)相對成交48張(Va8)。

2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K0794-1),於9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7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3之賣單(T0371-2 )相對成交35張(W a9)。

2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9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5張(K0810-1),於9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18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4(T0384-2)之賣單相對成交20張(Xa10)

3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1張(K0832-1),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股價由前成交價9.1元上升至9.15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7之賣單(T0403-2)相對成交50張(Ya11)。

3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34張(K0837-1),於10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9.14,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14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38之賣單(T0405-2)相對成交31張(Za12)。

32.【高價買進】10時11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0張(K0860-1),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3元上升至9.08元。。

33.【相對成交】10時22分,以9元下單賣出35張(K0914-2),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45之買單(T0474-1)相對成交33張(AA b16)。

34.【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9.09元下單賣出58張(K0969-2),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46之買單(T0509-1)相對成交58張(AB b17)。

35.【相對成交】10時41分,以9.08元下單賣出45張(K0995-2),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47之買單(T0519-1)相對成交45張(AC b18)。

3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張(K1008-1),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1元。

37.【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9.09元下單賣出30張(K1010-2),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49之買單(T0528-1)相對成交30張(AD b19)。

38.【相對成交】10時47分,以9.09元下單賣出48張(K1018-2),於10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0之買單相(T0533-1)對成交48張(AE b20)。

39.【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9.09元下單賣出18張(K1050-2),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3之買單(T0552-1)相對成交18張(AF b21)。

40.【相對成交】10時55分,以9.09元下單賣出48張(K1064-2),於10時55分成交,其中2張之成交價為9.09元,46張成交價為9.1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4之買單(T0554-1)相對成交46張(AG b22)。

41.【相對成交】11時14分,以9.07元下單賣出28張(K1142-2),隨即取消22張,於11時14分成交6張,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56之買單(T0583-1)相對成交4張(AI b23)。

42.【高價買進】11時2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張(K1197-1),於11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08元。

43.【高價買進】11時2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張(1227-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08元。

44.【高價買進】11時28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張(K1279-2),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

45.【低價賣出】11時37分,以低價8.99下單賣出40張(K1279-2),於11時39分成交,其中36張成交價為8.99元,4張成交價為9元,並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61之買單(T0640-1)相對成交36張(AK b24)、與前開楊文彬帳戶編號63之買單(T0645-1)相對成交4張(AL b25)。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2時23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1張(10254-1),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5元上升至9元。

2.12時32分,以8.99元下單買進2張(10259-1),於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3.【高價買進】12時56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2張(10280-1),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5元上升至9元。

4.【高價買進】13時7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張(10280-1),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3元上升至8.99元。

5.【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9.34元下單買進5張(10306-1),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⑦98年5月20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2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1張(T0070-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02元,並與後述殷駿光帳戶賣單(K0192-2)相對成交25張(A a)。

2.【相對成交】10時8分,以8.98元下單賣出29張(20036-2),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090-1)相對成交29張(P e)。

3.【相對成交】10時12分,以8.95元下單賣出20張(T0399-2 ),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01-1)相對成交20張(Qe1)。

4.10時17分,以8.99下單賣出39(T0407-2)張,隨即於10時18 分取消,未成交。

5.【相對成交】10時21分,以8.99下單賣出24張(T0422-2),於10時23分成交,其中7張成交價為8.99元,17張為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15-1)相對成交17張(R e2)

6.10時24分,以9.03元下單賣出8張(T0428-2),未成交。

7.【相對成交】10時31分,以8.99元下單賣出27張(T0456-2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32-1)相對成交23張(Se3)。

8.【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9.02元下單賣出29張(T0505-2 ),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52-1)相對成交29張(Te4)

9.10時59分,以8.99元下單賣出50張(T0540-2),於11時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10.【相對成交】11時2分,以8.98元下單賣出50張(T0550-2),於11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0429-1)相對成交47張(U g1)。

11.【相對成交】11時13分,以8.98元下單賣出49張(T0563-2 ),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後蔡淑真帳戶買單(70447-1)相對成交49張(V g2)。

12.【相對成交】11時15分,以8.98元下單賣出44張(T0567-2 ),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後蔡淑真帳戶買單(70450-1)相對成交44張(W g3)。

13.【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8.97元下單賣出45張(T0584-2 ),於11時24成交,其中45張之成交價為8.97元,3張為8.98元,並與後蔡淑真帳戶買單(70474-1)相對成交45張(X g4)。

14.11時36分,以8.98元下單賣出47張(T0619-2),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15.11時45分,以8.9元下單賣出28張(T0635-2),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16.12時11分,以8.89元下單賣出48張(20058-2),於12時14分成交,其中38張之成交價為8.89元,10張為8.94元。股價由前盤之8.94元下降至8.89元。

17.12時14分,以8.94元下單賣出39張(T0698-2),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

18.12時29分,以8.8元下單賣出60張(T0744-2),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

19.12時47分,以8.83元下單買進2張(T0767-1),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買)

20.12時47分,以8.85元下單買進2張(T0768-1),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買)

21.12時49分,以8.81元下單買進9張(T0770-1),於13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買)

22.【相對成交】12時54分,以8.81元下單賣出25張(T0782-2),於12時56分成交,其中22張成交價為8.84元,3張為8.91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1-1)相對成交20張(Y e5)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2-1)相對成交3張(Z e6)。

23.【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8.91元下單賣出25張(T0784-2 ),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2-1)相對成交張25張(AA e7)。

24.12時57分,以8.85元下單買進2張(T0786-1),於13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

25.12時57分,以8.87元下單買進2張(T0787-1),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8.81元。

26.【相對成交】13時2分,以8.91元,下單賣出17張(T0792-2 ),於13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6-1)相對成交17張(AB e8)。

27.【相對成交】13時5分,以8.91元,下單賣出19張(T0796-2 ),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7-1)相對成交9張(AC e9)。

28.【相對成交】13時7分,以8.93元,下單賣出21張(T0797-2 ),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89-1)相對成交21張(AD e10)。

29.【相對成交】13時11分,以8.92元,下單賣出29張(T0801-2),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並與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94-1)相對成交23張(AE e11)。

30.13時20分,以8.9元,下單賣出20張(0822-2),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31.13時25分,以8.9元,下單賣出10張(T0827-2),於13時25 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32.13時24分,以8.8元下單買進15張(T0830-1),未成交。

33.13時25分,以8.9元,下單買進20張(T0832-1),未成交。

34.13時27分,以8.9元,下單買進20張(T0855-1)13時30分成交15張,成交價為8.9元。

35.13時27分,以8.85元,下單買進20張(T0856-1),未成交。

36.13時28分,以8.79元,下單買進50張(T0863-1),未成交。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以9.09元下單賣出30張(K0192-2),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編號1買單(T0070-1)相對成交25張(A a)

2.9時3分,以9.09元下單賣出12張(K0235-2),於9時3分成交3張,成交價為9.09元。<9時34分取消9張>。

3.9時4分,以9.02元下單賣出17張(K0258-2),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

4.9時17分,以8.7元下單賣出50張(0437-2),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8.7元。

5.【相對成交】9時17分,以8.73元下單賣出50張(K0454-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後述蔡淑貞帳戶之買單(70248-1)相對成交50張(B f1 )。

6.【相對成交】9時19分,以8.73元下單賣出50張(K0475-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後述蔡淑貞帳戶之買單(70253-1)相對成交43張(C f2 )。

7.9時23分,以低價8.74元下單賣出48張(K0501-2),於9時23分成交33張,成交價為8.7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8.8元下跌至8.74元。

8.9時23分取消15張,

9.【相對成交】9時24分,以8.9元下單賣出50張(K0513-2),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之買單相(70257-1)對成交45張(D f3)。

10.9時26分,以8.98元下單賣出40張(K0534-2),於9時29分成交,其中38張之成交價為8.98元,2張為8.99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之買單(70262-1)相對成交38張(E f4 )。11.9時28分,以8.98元下單賣出30張(K0556-2),於9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12.9時30分,以8.88元下單賣出44張(K0576-2),於9時31分成交,其中20張之成交價為8.88元,24張為8.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9元下降至8.89元。

13.9時32分,以8.99元下單賣出15張(K0591-2),

14.9時33分取消,未成交。

15.【相對成交】9時35分,以8.9元下單賣出50張(K0630-2),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後述宣揚公司買單(40124-1)相對成交28張(G1 b)與後述易利旺公司買單(40127-1)相對成交22張(G2 c )。

16.【相對成交】9時38分,以8.99元下單賣出19張(K0663-2),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買單相(40133-1)對成交18張(H c1)。

17.【相對成交】9時42分,以8.89元下單賣出42張(K0690-2),於9時43分成交,其中33張成交價為8.89元,9張為8.9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買單(40137-1)相對成交32張(I c2)。

18.【相對成交】9時47分,以8.89元下單賣出29張(K0702-2),於9時47分成交,其中25張成交價為8.89元,4張為8.9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買單(40140-1)相對成交18張(J1 c3),數碼公司買單(10058-1)相對成交4張(J2 d)。

19.【相對成交】9時47分,以8.89元下單賣出29張(K0723- 2),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61-1)相對成交29張(K d1)。

20.【相對成交】9時50分,以8.89元下單賣出48張(K0741- 2),於9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0300-1)相對成交48張(L2 f)。

21.【相對成交】9時50分,以8.89元下單賣出1張(K0743-2),於9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9298-1)相對成交1張(L1 f5)。

22.【相對成交】9時53分,以8.89元下單賣出47張(K0778-2),於9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9298-1)相對成交張41(M1 f6)。後述數碼公司買單相(10070-1)對成交5張(M2 d2)。

23.【相對成交】10時,以8.89元下單賣出28張(K0823-2),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75-1)相對成交28張(N d3)。

24.【相對成交】10時1分,以8.89元下單賣出5張(K0825-2),於10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79-1)相對成交5張(O d4)。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第一金證券)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3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3張(40127-1),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15筆賣單(K0630-2)相對成交22張(G2c)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9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0張(40133-1),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6筆賣(K0663-2)單相對成交18張(H c1)。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2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42張(40137-1),於9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7筆賣單(K0690-2)相對成交32張(I c2)。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8張(40140-1),於9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8筆賣單(K0702-2)相對成交18張(J1 c3)。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第一金證券)帳戶,於

1.8時45分,以9.1元下單買進20張(40021-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元。2.9時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9張,於9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2.【高價買進】9時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3張(40040-1),於9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3.【高價買進】9時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0張(40053-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

4.【高價買進】9時1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張(40083-1),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69元,股價由前盤之8.58元上升至8.89元。

5.9時3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40124-1),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之8.8元上升至8.9 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5筆賣單(K0630-2)相對成交28張(G1 b)。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0張(10058-1),於9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8筆賣單(K0702-2)相對成交4張(J2 d)。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8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1張(0061-1),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之8.9元上升至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19筆賣單(K0723-2)相對成交29張(K d1)。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9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 張(10070-1),於9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22筆賣單(K0778-2)相對成交(M2 d2 )。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075-1),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之8,59元上升至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23筆賣單(K0823-2)相對成交28張(N d3)。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6 (10079-1)張,於10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編號第34筆賣單(K0825-2)相對成交張(O d4)。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8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090-1),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筆賣單(20036-2)相對成交29張(P e)。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1張(10101-1),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股價由前盤之8元上升至8.99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3筆賣單(T0399-2)相對成交20張(Qe1)。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3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115-1),於10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5筆(T0422-2)賣單相對成交17張(R e2)。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132-1),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7筆賣單(T0456-2)相對成交23張(S e3)。

10.10時43分,以9元下單買進10張(10148-1),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11.10時44分,以9.02元下單買進2張(10150-1),於10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EX表成交時間誤載為33分,待更正)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152-1),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8筆賣單(T0505-2)相對成交29張(T e4)。

13.【高價買進】10時5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165-1),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91元上升至9元。

14.【高價買進】11時4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208-1),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9元上升至8.95元。

15.【高價買進】11時48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張(10211-1), 於11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9元上升至8.95元。

16.【高價買進】11時5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6張(10214-1),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

17.【高價買進】12時1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246-1),於12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

18.【高價買進】12時17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張(10247-1),於12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3元。

19.【高價買進】12時18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248-1),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3元上升至8.93元。

20.【高價買進】12時23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張(10258-1),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

21.【高價買進】12時2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1張(10260-1),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3元上升至8.93元。

22.【高價買進】12時3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6張(10262-1),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3元上升至8.93元。

23.【高價買進】12時39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271-1),於12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

24.【高價買進】12時4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272-1),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

25.【高價買進】12時47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276-1),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2元上升至8.9元。

26.【高價買進】12時48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張(10277-1),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2元上升至8.92元。

27.【高價買進】12時5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279-1),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85元。

2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1張(10281-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8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2筆(T0782-2)賣單相對成交20 張(Y e5)。

2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5張(10282-),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4元上升至8.9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2筆賣單(T0782-2)相對成交3張(Z e6)、與編號第23筆賣單(T0784-2)相對成交25張(AA e7)。

30.【相對成交】13時3分,以8.91元下單買進20張(10286-1),於13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1元上升至8.9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6筆賣單相(T0792-2)對成交17張(AB e8)。

31.【相對成交】13時5分,以8.91元下單買進20張(10287-1),於13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1元上升至8.9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7筆賣單(T0796-2)相對成交9張(AC e9)。

3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7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6張(10289-1),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94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1元上升至8.94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8筆賣單(T0797-2)相對成交21張(AD e10)。

3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2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294-1),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元上升至8.92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29筆賣單相(T0801-2)對成交23張(AE e11)。

34.【高價買進】13時1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297-1),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元上升至8.9元。

35.【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2張(10304-1),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之成交價8.8元上升至8.92元。。

36.【高價買進】13時26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311-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2張(70248-1),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3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5筆賣單(K0454-2)相對成交50張(B f1 )。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1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2張(70253-1),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8.74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6筆賣單(K0475-2)相對成交43張(C f2 )。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6張(70257-1),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9筆賣單(K0513-2)相對成交45張(D f3 )。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7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0張(70262-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10筆(K0534-2)賣單相對成交38張(E f4)。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0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0張(79298-1),於9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21筆賣單(K0743-2)相對成交1張(L1 f5)、與第22筆賣單(K0778-2)相對成交41張(M1 f6)。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0張(70300-1),於9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殷駿光前開帳戶第20筆(K0741-2)賣單相對成交48張(L2 f)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50張(70429-1),於11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第10筆(T0550-2)賣單相對成交47張(U g1)。

8.【相對成交】11時13分,以8.98元下單買進50張(70447-1),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第11筆賣單(T0563-2)相對成交49張(V g2)。

9.【相對成交】11時16分,以8.98元下單買進45張(70450-1),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第12筆賣單(T0567-2)相對成交44張(W g3)。

10.【相對成交】11時23分,以8.98元下單買進45張(70450-1 ),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8.97元,並與楊文彬前開帳戶第13筆(T0584-2)賣單相對成交45張(X g4)。

㈩時至五月下旬,許豐揚除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方式買賣聯明票外,並增加虛張聲勢製造熱烙假象(掛單後隨即取消,或俟即將成交時取消),情形如下:

①98年5月21日,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9時56分,以9.04元下單賣出30張(40125-2),於10時5分成交,其中6張成交價為9.04元,24張為9.05元。

2.10時6分,以9.19元下單賣出20張(40143-2),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3.10時15分,以9.17元下單賣出10張(0148-2),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4.10時22分,以9.19下單賣出20張(40159-2),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5.11時53分,以9.18元下單賣出20張(40240-2),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

6.【相對成交】12時7分,以9.19元下單賣出3張(40254-2),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278-1)相對成交3張(A2 b)。以宣揚公司前述編號1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39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70張(40100-1),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2.【相對成交】12時7分,以9.19元下單賣出26張(40255-2),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78-1)相對成交2張(A1 a )。

3.【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9.18元下單賣出35張(40278-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733-1)相對成交35張(C d)。以楊文彬前述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47分,以高價9.3元下單買進50張(T0024-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2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元上升至9.28元。

2.8時47分,以9元下單買進30張(T0025-1),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3.8時47分,以8.9元下單買進25張(T0026-1),惟於9時9分取消,未成交。

4.8時47分,以8.85元下單買進50張(T0028-1),惟於9時9分取消,未成交。

5.9時1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30張(T0014-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6.9時19分,以8.91元下單買進10張(T0170-1),惟於10時35 分取消,未成交。

7.9時20分,以8.9元下單買進35張(T0172-1),惟於10時35 分取消,未成交。

8.9時20分,以8.81元下單買進90張(T0174-1),惟於10時35 分取消,未成交。

9.9時27分,以8.88元下單買進50張(T0204-1),惟於10時35 分取消,未成交。

10.12時24分,以9.15下單買進20張(T0697-1),惟於12時51 分取消,未成交。10-1.12時24分,以9.1元下單買進20張(T0698-1),未成交。10-2.12時24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0張(T0701-1),於12時51 分取消,未成交。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3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25張(T0711-1),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17-1)相對成交25張(B c)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7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41張(T0733-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筆賣單(40278-2)相對成交35張(C d)。

13.12時51分,以9.06元下單買進40張(T0738-1),未成交。

14.【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9.18元單賣出29張(T0749-2),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8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17-1)相對成交8張(D e)15.13時29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0張(T0796-1),未成交。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9時1分以9.28元下單賣出20張(10030-2),未成交。

2.【高價買進】9時5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2張(20011-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3.【高價買進】9時49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70張(10102-1),於9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4.11時2分,以9.17元下單買進5張(10204-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5.11時15分,以9.06元下單買進50張(10218-1),惟11時28分取消,未成交。

6.11時28分,以9.13元下單買進30張(10232-1),惟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7.11時42分,以9.06元下單買進50張(0241-1),惟13時29分取消,未成交。

8.【高價買進】11時49分,以高價9.52元(10249-1)下單買進4張,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9.【高價買進】11時54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25張(10256-1),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

10.11時59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0張(10263-1),惟13時23分取消,未成交。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分,以高價9.52元下單買進30張(10278-1),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2筆賣單(40255-2)相對成交2張(A1 a)、與易利旺公司前述帳戶第6筆賣單(40254-2)相對成交3張(A2 b)。

12.12時32分,以9.19元下單買進26張(10298-1),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

13.【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9.19元下單買進31張(10317-1 ),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9.18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11筆賣單(T0711-1)相對成交25張(B c),第14筆賣單(T0749-2)相對成交8張(D e)。

14.13時23分,以9.05元下單買進20張(10243-1),未成交。

15.13時29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0張(10355-1),未成交。

②98年5月22日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52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0張(T0031-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3元。

2.8時52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0(T0032-1)張,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3元。

3.8時53分,以9元下單買進30張(T0034-1),於9時2分取消,未成交。

4.8時53分,以8.99元下單買進65張(T0037-1),於9時2分取消),於未成交。

5.8時5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張(T0047-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3元。

6.9時5分,以8.9元下單買進50張(20010-1),於9時6分取消,未成交。

7.9時5分,以8.88元下單買進30張(20011-1),於9時6分取消未成交。

8.【低價賣出】9時24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30張(T0165-2),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9元。

9.11時7分,以9.13元下單賣出5張,未成交。

10.9時20分,以9.05元下單買進30張(T0138-1),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11.11時8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5張,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12.11時8分,以9.13元下單賣出5張(T0434-2),於11時8分取消,未成交。

13.【低價賣出】11時12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5張(T0436-2),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14.【低價賣出】11時12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5張(T0448-2),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15.11時17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5張(T0453-2),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16.【低價賣出】11時22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5張(T0466-2),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17.【低價賣出】11時27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5張(T0472-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05元。

18.【低價賣出】11時31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5張(T0479-2),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下降至9元。

19.【高價買進】11時39分,以高價9.76元下單買進2張(T0486-1),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20.11時43分,以9.04元下單賣出48張(T0491-2),於11時43分取消,未成交。

21.【低價賣出後取消】11時45分,以低價8.5元下單賣出48張(T0493-2),於11時46分取消,未成交。

22.11時46分,以9.04元下單賣出48張(T0494-2),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04元。

23.【高價買進】12時25分,以高價9.76元下單買進2張(20049-1),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08元。

24.12時36分,以9.08元下單賣出99張(T0571-2),於12時40分成交5張,成交價為9.08元。(12時43分取消94張)

25.12時37分,以9.08元下單賣出1張(T0572-2),於12時42分取消,未成交。

26.12時48分,以9.07元下單賣出90張(T0592-2),12時50分取消13張,成交77張,成交價為9.07元。以易利旺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3時7分,以高價9.76元下單買進10張(40278-1),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

2.【高價買進】13時24分,以高價9.76元下單買進20張(40294-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9時4分,以9.12元下單賣出12張(0037-2),於9時8分取消,未成交。

2.9時17分以9.04元下單賣出29張(10054-2),9時33分取消,未成交。

3.9時27分以8.9元下單買進10張(10065-1),於9時32分取消,未成交。3-1.9時27分,以8.91元下買進15張(10066-1),於9時32分取消,未成交。

4.9時42分,以8.86元下買進25張(10079-1),於9時46分取消,未成交。

5.9時42分,以8.88元下買進10張(10800-1),於9時46分取消,未成交。

6.10時4分,以8.85元下買進20張(10118-1),於11時12分取消,未成交。

7.10時4分,以8.86元下買進19張(10119-1),於11時12分取消,未成交。

8.11時5分,以8.93元下買進20張(10186-1),於11時12分取消,未成交。

9.11時12分以8.94元下買進20張(10198-1),於12時20分取消,未成交。

10.11時13,以8.93元下買進30張(10229-1),於12時20分取消,未成交。

11.12時20分,以8.96元下買進20張(10255-1),於13時6分取消,未成交。

12.12時20分,以8.95元下買進10張(10256-1),於13時6分取消,未成交。

③98年5月25日,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2(新竹富邦)帳戶,於

1.11時49分,以9.62元下單買進50張(A0825-1),未成交。

2.11時49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826-1),未成交。以易利旺公司帳戶,於

1.10時2分,以9.07元下單買進50張(60160-1),於10時2取消,未成交

2.10時2分,以9.07元下單買進46張(60162-1),於10時5分成交13張,成交價為9.07元。

3.【高價買進】10時14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9張(60191-1),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以宣揚國際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10時23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張(60207-)2 ,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

2.【低價賣出】10時33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張(60218-2),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

3.【低價賣出】10時42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張(60239-2),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4.【低價賣出】11時7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張(60276-2),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46元。

5.【低價賣出】11時13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張(60285-2),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51元。

6.【低價賣出】11時16分,以8.37元下單賣出10張(60288-2 ),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7.【低價賣出】11時21分,以8.37元下單賣出8張(60293-2),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8.【低價賣出】11時23分,以8.37元下單賣出10張(60298-2 ),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9.【低價賣出】11時26分,以8.37元下單賣出15張(60301-2 ),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10.【低價賣出】11時32分,以8.37元下單賣出30張(60306-2 ),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11.【低價賣出】11時37分,以8.37元下單賣出15張(60312-2),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54分,以8.88元下單買進99張(T0082-1),於10時3分取消,未成交。

2.8時54分,以8.88元下單買進7張(T0084-1),於10時3分取消,未成交。

3.8時54分,以8.89元下單買進75張(T0086-1),於10時4分取消,未成交。

4.8時55分,以8.95元下單買進50張(T0088-1),於8時55分取消,未成交。

5.8時56分,以8.95元下單買進50張(T0091-1),於9時15分取消,未成交。

6.8時56分,以8.90元下單買進68張(T0092-1),於10時4分取消,未成交。

7.9時3分,以9.09元下單賣出29張(20025-2),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8.【相對成交】9時6分,以9.17元下單賣出39張(20027-2),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92-1)相對成交11張(A1 a)、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091-1)相對成交8張(A2 a1)。

9.【相對成交】9時12分,以9.17元下單賣出39張(20028-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109-1)相對成交14張(B2 a2)。

10.【相對成交】9時17分,以9.16元下單賣出49張(20032-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買單(10109-1)相對成交6張(B1 a3)。

11.9時19分,以9.01元下單買進40張(20033-1),於9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2.9時22分,以9.01元下單買進9張(20034-1),於9時22分取消,未成交。

13.9時22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6張(T0221-2),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14.9時26分,以9.14元下單賣出39張(20035-2),於9時33分取消,未成交。

15.9時32分,以8.99元下單買進49張(20039-1),於10時3分取消,未成交。

16.9時37分,以9.02元下單賣出19張(20040-2),於9時39分取消,未成交。

17.【低價賣出】9時39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9張(20041-2),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18.【相對成交】9時41分,以9.01元下單賣出49張(20042-2),於9時46分取消8張,於9時45分成交41張,成交價為9. 01分,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143-1)相對成交41張。(C a4)

19.10時1分,以9.06元下單賣出45張(20053-2),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07元。

20.10時4分,以8.88元下單買進50張(20054-1),於10時7分取消,未成交。

21.10時4分,以9.03元下單買進20張(20055-1),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22.10時7分,以8.37元下單賣出5張(T0430-2),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

23.10時7分,以9.03元下單買進30張(T0431-1),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24.10時8分,以9.04元下單買進50張(T0432-1),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25.10時8分,以9.04元下單買進40張(T0433-1),於10時11分取消,未成交。

26.10時11分,以9.06元下單買進50張(T0440-1),於10時17分取消,未成文。

27.10時11分,以9.05元下單買進50張(T0441-1),於10時17分取消,未成交。

28.10時11分,以9.07元下單買進50張(T0442-1),於10時22分取消,未成文。

29.【低價賣出】10時12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8張(T0445-2),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30.10時17分,以9.07元下單買進20張(T0455-1),於10時21分取消,未成交。

31.10時17分,以9.08元下單買進50張(T0456-1),於10時21分取消,未成交。

32.10時17分,以9.09元下單買進20張(T0457-1),於10時22分取消,未成交。

33.【低價賣出】10時25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6張(T0462-2)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

34.【低價賣出】10時25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6張(T0463-2),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

35.10時22分,以9.16元下單買進30張(T0468-1),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36.10時22分,以9.18元下單買進20張(T0471-1),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37.10時22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0張(T0473-1),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38.10時23分,以9.14元下單買進50張(T0474-1),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39.10時26分,以9.23元下單買進30張(T0483-1),於10時30分取消,未成交。

40.10時26分,以9.22元下單買進30張(T0484-1),於10時30分取消,未成交。

41.10時26分,以9.21元下單買進70張(T0485-1),於10時30分取消,未成交。

42.10時31分,以9.29元下單買進50張(T0493-1),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43.10時31分,以9.3元下單買進30張(T0495-1),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44.10時31分,以9.32元下單買進20張(T0496-1),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45.10時31分,以9.29元下單買進50張(T0497-1),於10時35分取消,未成交。

46.10時36分,以9.36元下單買進50張(T0506-1),於10時36分取消,未成交。

47.10時36分,以9.36元下單買進40張(T0507-1),於10時51分取消,未成交。

48.10時36分,以9.35元下單買進50張(T0508-1),於10時41分取消,未成交。

49.10時36分,以9.4元下單買進20張(T0510-1),於10時55分成交4張,成交價為9.4元。<10時58分取消16張>50.【低價賣出】10時37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5張(T0511-2),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51.10時52分,以9.34元下單買進40張(T0557-1),於10時58分取消,未成交。

52.10時52分,以9.34元下單買進20張(T0558-1),於11時14分取消,未成交。

53.10時52分,以9.3元下單買進30張(T0559-1),於11時6分取消,未成交。

54.10時52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5張(T0560-2),於10時53分取消,未成交。

55.10時59分,以9.34元下單買進10張(T0580-1),於11時7分取消,未成交。

56.11時7分,以9.34元下單買進30張(T0599-1),於11時14分取消,未成交。

57.11時7分,以9.35元下單買進30張(T0600-1),於11時16分取消,未成交。

58.11時7分,以9.36元下單買進20張(T0601-1),未成交。

59.11時14分,以9.36元下單買進20張(T0616-1),於11時16分取消,未成交。

60.11時15分,以9.4元下單買進20張(T0617-1),於11時16分取消,未成交。

61.11時17分,以9.46元下單買進50張(T0622-1),於11時22分取消未成交。

62.11時17分,以9.45元下單買進70張(T0624-1),於11時22分取消未成交。

63.【低價賣出】11時18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2張(T0626-2),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64.【低價賣出】11時20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5張(T0632-2),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65.【低價賣出】11時24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0張(T0636-2),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66.【低價賣出】11時26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5張(T0643-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67.【低價賣出】11時28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100張(T0659-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68.11時31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50張(T0656-2),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69.11時37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30張(T0655-2),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以楊文彬前編號8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9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808-1),於11時48分取消,未成交。

2.【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9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809-1),於11時48分取消,未成交。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隨即取消】8時58分,以9.63元下單買進30張(10079-1),於8時59分取消,未成交。

2.8時59分,以9元下單買進30張(10080-1),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3.【高價買進】9時2分,以高價9.63元下單買進30張(0084-1 ),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4.【相對成交】9時7分,以9.18元下單買進29張(0091-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18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8之賣單(10091-1 )相對成交8張。(A2 a1)。

5.【相對成交】9時8分,以9.18元下單買進11張(10092-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上升至9.18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8之賣單(10091-1)相對成交11張。(A1 a)。

6.9時14分,以9.18元下單買進20張(10102-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7.【相對成交】9時18分,以9.1元下單買進40張(10109-1),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9筆買單(20028-2)相對成交14張(B2 a2)、楊文彬帳戶編號第10筆買單(20032-2)相成交6張(B1a3 )。

8.9時29分,以9.15元下單買進40張(10126-1),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9.【相對成交】9時42分,以9.02元下單買進50張(10143-1),於9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編號第18筆買單(20042-2)相成交41張(C a4)。

10.【低價賣出】11時33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25張(10284-2),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11.【低價賣出】11時40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30張(10290-2),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12.【低價賣出】11時42分,以低價8.37元下單賣出50張(10294-2),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63元。

④98年5月26日,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8時58分,以10元下單買進20張(40028-1),於9時3分取消,未成交。

2.8時58分,以9.9元下單買進30張(40029-1),於9時2分取消,未成交。

3.9時3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40042-1),於9時27分取消,未成交。

4.9時29分,以9.95元下單買進50張(40112-1),於9時36分取消,未成交。

5.9時39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0張(40130-1),於10時14分取消,未成交。

6.9時39分,以10元下單買進40張(40131-1),於10時15分取消,未成交。

7.10時16分,以10元下單買進40張(40190-1),於10時32分取消,未成交。

8.10時33分,以10元下單買進40張(40125-1),於10時41分取消,未成交。

9.10時29分,以9.97元下單買20張(40225-1),於11時29分取消,未成交。以楊文彬前述編號8之帳戶,於

1.8時53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070-1),於8時56分取消,未成交。

2.8時53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071-1),於8時56分取消,未成交。

3.8時53分,以9.7元下單買進70張(A0073-1),於8時56分取消,未成交。

4.8時53分,以9.8元下單買進45張(A0074-1),於8時56分取消,未成交。

5.8時57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081-1),於9時取消,未成交。

6.8時58分,以9.63元下單買進50張(A0082-1),於9時取消,未成交。

7.8時58分,以9.7元下單買進70張(A0084-1),於9時取消,未成交。

8.8時58分,以9.8元下單買進50張(A0085-1),於9時取消,未成交。

9.9時23分,以9.96元下單買進50張(A0342-1),於11時30分取消,未成交。

10.9時23分,以9.96元下單買進50張(A0343-1),於11時30分取消,未成交。

11.9時23分,以9.98元下單買進40張(A0345-1),於11時30分取消,未成交。

12.11時29分,以10.3元下單買進10張(A0857-1),於11時30分取消,未成交。

13.【高價買進】11時31分,以10.3元下單買進98張(A0861-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4.【高價買進】11時31分,以10.3元下單買進98張(A0862-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5.【高價買進】11時31分,以10.3元下單買進4張(A0863-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以楊文彬前述編號7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8張(T0294-2 ),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2.【低價賣出】9時1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20014-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3.【低價賣出】9時55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3張(0033-2 ),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4.【低價賣出】9時5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20038-2),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5.【低價賣出】11時5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20076-2),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6.【低價賣出】12時5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20079-2),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7.12時36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3張(20081-2),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8.12時46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3張(T0943-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9.12時51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張(T0948-2),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0.12時58分,以10.3元下單賣出5張(20082-2),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1.【低價賣出】13時1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T0961-2),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2.【低價賣出】13時25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T1020-2),於13時30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3.【低價賣出】13時27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5張(T1036-2),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以數碼公司前述編號1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21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10156-2),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低價賣出】9時3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10188-2),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3.【低價賣出】9時52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10266-2),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4.【低價賣出】9時59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3張(10246-2),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5.【低價賣出】11時53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8張(10380-2),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6.【低價賣出】12時1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10389-2),於12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7.【低價賣出】12時6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7張(10396-2),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8.12時12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張(10400-2),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9.【低價賣出】12時22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5張(10411-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10.12時32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張(10416-2),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1.12時36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張(10419-2),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12.12時45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張(10423-2),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13.12時45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張(10427-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4.12時50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張(10434-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5.【低價賣出】12時59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10438-2),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6.【低價賣出】13時1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7張(10439-2),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7.【低價賣出】13時5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10455-2),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8.【低價賣出】13時26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10475-2),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19.【低價賣出】13時28分以低價8.96元下單賣出10張(10481-2),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⑤98年5月27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2(新竹富邦)之帳戶,於

1.8時5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張(A0048-1),於9時9分取消,未成交。

2.【高價買進】9時34分,以高價11元下單買進25張(A0255-1 ),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3.10時16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24張(A0425-1),於10時17分取消,未成交。

4.【高價買進】10時17分,以11元下單買進24張(A0429-1),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188-2)相對成交13張(C d)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帳戶,於

1.8時53分,以10.4元下單買進50張(40023-1),於9時14分取消,未成交。

2.9時7分,以10.5元下單買進70張(40060-1),於9時11分取消,未成交。

3.9時14分,以10.4元下單買進40張(40073-1),9時15分成交9張,成交價為10.4元<9時16分取消31張>。

4.9時16分,以10.2元下單買進30張(40078-1),於9時36分取消,未成交。

5.9時17分,以10.5元下單買進50張(40082-1),於9時36分取消,未成交。

6.9時48分,以10.4元下單買進30張(40135-1),於9時48分取消,未成交。

7.10時24分,以10.45元下單買進50張(40184-1),於10時56分取消,未成交。

8.10時57分,以10.45元下單買進50張(40222-1),未成交。

9.11時2分,以11元下單買進41張(000000-0),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買單(10247-2)相對成交35張(D e)。以宣揚公司前述編號11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3分,以11元下單買進80張(40102-1),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094-2)相對成交70張(A a)2.9時40分,以10.25元下單買進30張(40119-1),於9時46分取消,未成交。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8分,以11元下單買進30張,(40243-1)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281-2)相對成交24張(E2 a1)。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3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40248-1)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286-2)相對成交20張(F2 a3)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4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40249-1)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286-2)相對成交15張(F1a2)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11元下單買進30張,(40253-1)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299-2)相對成交28張(G a4)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2分,以11元下單買進30張,(40260-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04-2)相對成交28張(Ia5)。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0分,以11元下單買進50張,(40281-1)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35-2)相對成交37張(Ja6)。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8時52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70張(20008-1),於9時1分取消,未成交。

2.9時1分,以10.6元之價格下單買進50張(R0453-1),於9時12分取消,未成交。

3.9時13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10張(R0640-1),於9時13分取消,未成交。

4.9時24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50張(R0756-1),於9時24分取消,未成交。

5.9時27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50張(R0793-1),於9時35分取消,未成交。

6.9時39分,以10.3元之價格下單買進70張(R0882-1),於10時9分取消,未成交。

7.【高價買進】10時,以11元下單買進10張(R1057-1),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8.10時9分,以10.35元下單買進70張(R1111-1),於10時20分取消,未成交。

9.10時21分,以10.4元下單買進70張(R1187-1),於10時51分取消,未成交。

10.10時54分,以10.4元下單買進70張(R1365-1),未成交。

11.12時18分,以10.35元下單買進50張(R1712-1),於12時23分取消,未成交。

12.12時27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24張(R1824-1),未成交。

13.12時53分,以10.4元下單買進70張(R1848-1),未成交。

14.12時59分,以10.35元下單買進30張(R1869-1),未成交。

15.13時13分,以10.5元下單買進3張(R1953-1),未成交。

16.13時26分,以10.5元下單買進3張(R2049-1),未成交。

17.13時27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30張(R2057-1),未成交。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54分,以10.5元下單買進30張(T0033-1),於9時44分取消,未成交。

2.9時10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30張(20007-1),於,9時10分成交21張,成交價為10.65元。<9時12分取消9張>3.【相對成交】9時5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3張(T0362-2),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下述楊文彬前開編號8之帳戶買單(A0346-1)相對成交3張(B2 b)

4.11時56分,以10.45元下單買進10張(20056-1),未成交。

5.11時57分,以10.4元下單買20張(20057-1),未成交。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2分,以11元下單買進40張(T0751-1),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56-2)相對成交38張(Kb3)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20062-2),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73-2)相對成交16張(L b1)8.【高價買進】12時48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T0794-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7分,以11元下單買進20張,(T0810-1)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394-2)相對成交18張(M b2)10.【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11元下單買進6張(T0893-1),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以楊文彬前開編號8之帳戶,於

1.9時44分,以10.35元下單買進49張(A0303-1),於9時45分取消,未成交。

2.9時55分,以10.7元下單買進49張(A0346-1),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楊文前述帳戶第3筆賣單(T0362-2)相對成交3張(B2 b )、與後述數碼公司賣單(10147-2)相對成交35張(B1 c)以數碼公司前述編號1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相對成交】9時31分,以9.58元下單賣出80張(10181-2),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筆買單(40102-1)相對成交70張(A a)

2.【低價賣出】9時42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123-2),於9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3.【低價賣出】9時47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132-2),於9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4.【低價賣出】9時49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138-2),於9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5.【低價賣出、相對成交】9時50分,以9.58元下單賣出40張(10147-2),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前開編號8之帳戶第2筆買單(A0346-1)相對成交35 張(B1 c)

6.【低價賣出】10時1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181-2),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7.【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0時18分,以10.55元下單賣出22 張(10188-2),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4筆買單(A0429-1)相對成交13張(C d )。

8.【低價賣出】10時2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202-2),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9.【低價賣出】10時2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213-2),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10.【低價賣出】10時43分,以低價9.58元下單賣出5張(10225-2),於10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11.【相對成交】11時3分,以10.55元下單賣出35張(10247-2),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9筆買單(000000-0)相對成交35 張。(De)

12.【低價賣出】11時14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265-2),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13.【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29分,以9.58元下單賣出27張(10281-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3筆買單(40243-1)相對成交24(E2 a1)。

14.【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34分,以9.58元下單賣出38張(10286-2),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5筆買單(40249-1)相對成交15張(F1 a2)。宣揚公司第4筆買單(40248-1)相對成交20張(F2 a3)

15.【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39分,以9.58元下單賣出28張(10299-2),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6筆買單(40253-1)相對成交28張(G a4)。

16.【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42分,以9.58元下單賣出28張(10304-2),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7筆(40260-1)買單相對成交28張(I a5)。

17.【低價賣出】11時4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311-2),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18.【低價賣出】11時55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10313-2),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19.【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2時11分,以9.58元下單賣出37張(10335-2),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8筆買單(40281-1)相對成交37張(J a6)。

20.【低價賣出】12時2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48張(10347-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21.【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2時3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38張(10356-2),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前述楊文彬第6筆買單(T0751-1)相對成交38張(K b3)

22.【低價賣出】12時3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0張(0364-2),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23.【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8張(10373-2),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7筆買單(20062-2)相對成交16 張(L b1)

24.【低價賣出】12時49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8張(10382-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25.【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2時5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8張(00000-0 00),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9筆買單(T0810-1)相對成交18張(Mb2)。以蔡淑真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3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0張(70186-2),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

2.【低價賣出】9時6分,以9.58元下單賣出10張(70205-2),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3.10時7分,以10.55元下單賣出10張(70419-2),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

4.11時13分,以10.55元下單賣出10張(70431-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

5.11時47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10張(70474-2),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6.11時48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10張(70475-2),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7.11時53分,以10.6元下單賣出10張(70480-2),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8.12時35分,以10.6元下單賣出10張(70523-2),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9.【低價賣出】12時38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70530-2 ),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10.【低價賣出】13時16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70586-2),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11.【低價賣出】13時20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70597-2),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12.【低價賣出】13時26分,以9.58元下單賣出5張(00000-0 0 ),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本日相對成交占383張< 占總成交量2278張之16.8%時至98年6月上旬,許豐揚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及下單撤回製作熱烙假象之方法炒作,詳情如下:

①98年6月1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2之帳戶,於

1.9時30分,以9.97元下單買進2張(A0300-1),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2.9時30分,以9.95元下單買進2張(A0302-1),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3.9時30分,以9.92元下單買進2張(A0304-1),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4.9時56分,以9.95元下單買進2張(A0440-1),於9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5.9時57分,以9.97元下單買進1張(A0441-1),於9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6.9時59分,以9.93元下單買進2張(A0450-1),於10時17分取消,未成交。

7.10時,以9.97元下單買進1張(A0452-1),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9.97元。

8.10時,以9.95元下單買進1張(A0453-1),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3分,以11.35元下單買進25 張(A0505-1),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編號7之帳戶賣單(T0307-2)相對成交24張(P e)。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7分,以11.35元下單買進13張(A0515-1),於10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編號7之帳戶賣單(T0331-2)相對成交3張(Q e2)。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 時18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40張(40053-1),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3元上升至10.4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T0124-2)之帳戶賣單相對成交9張。(E c)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2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13張(10067-1),於9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068-2)相對成11張(F d)。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6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2張(40069-1),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3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207-2)相對成交29張(G c1)。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8,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0 張(40074-1),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210-2)相對成交29張(H c2)。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6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20張(40112-1),於10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賣單(T0344-2)相對成交17張(R f)。

2.10時32分,以10.15元下單買進1張(40126-1),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5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29張(40129-1),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賣單(T0344-2)相對成交28張(S f1)。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1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20張(40135-1),於10時41分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賣單(T0387-2)相對成交15張(T f2)。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1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5張(40136-1),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賣單(T0387-2)相對成交4張(U f3)。

6.【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20張(40166-1),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9元。

7.11時58分,以9.94元下單買進1張(40168-1),於12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8.11時58分,以9.93元下單買進1張(40169-1),於12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20 張(40171-1),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賣單(U0009-2)相對成交18張(V f4)。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6張(40175-1),於12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9.91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賣單(T0533-2)相對成交28張(W f5)。

11.【高價買進】12時18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25張(40179-1),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12.【高價買進】12時26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7張(40184-1),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4元。

13.12時27分,以9.95元下單買進1張(40185-1),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14.12時27分,以9.94元下單買進1張(40186-1),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15.12時27分,以9.93元下單買進1張(40187-1),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16.12時27分,以9.92元下單買進1張(40188-1),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17.12時27分,以9.91元下單買進1張(40189-1),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18.【高價買進】12時34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11張(40193-1),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楊詠淇前開編號6之帳戶賣單(r1091-2)相對成交9張(X g)以張瑜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8時56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0張(R0243-1),於9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2.8時56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50張(R0245-1),於9時8分取消,未成交。

3.8時5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60張(R0248-1),於9時8分取消,未成交。

4.8時57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61張(R0252-1),於9時8分取消,未成交。

5.8時57分,以10.5元下單買進80張(R0263-1),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6.9時11分,以9.93元下單買進70張(R0478-1),於9時22分取消,未成交。

7.9時13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9張(R0518-1),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 帳戶賣單(T0095-2)相對成交27張(C b)。

8.9時14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50張(R0537-1),於9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111-2)相對成交47張(D b1)。

9.9時34分,以9.97元下單買進2張(R0701-1),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10.9時34分,以9.95元下單買進2張(R0704-1),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0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40張(R0747-1),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095-2)相對成交39張(I b2)。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3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5張(R0763-1),於9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99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223-2)相對成交32張(J b3)。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6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5張(R0778-1),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9.9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228-2)相對成交26張(K b4)。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2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40張(R0828-1),於9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243-2)相對成交37張(L1 b5)。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5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50張(R0865-1),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99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243-2)相對成交2張(L2 b6)、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U0007-2)相對成交37張(M b7)。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40張(R0916-1),於10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20031-2)相對成交39張(N b8)。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7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5張(R0945-1),於10時7分成交,並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287-2)相對成交19張(O1 b9)、與後述楊文彬前開編號7帳戶賣單(T0289-2)相對成交10張(O2 b10)。

18.10時39分,以10.05元下單買進1張(R1124-1),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19.11時52分,以9.97元下單買進1張(R1380-1),於11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9時2分,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30張(T0049-1),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並與後述收碼公司帳戶賣單(10028-2)相對成交1張(Aa)。

2.9時4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25張(T0056-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數碼公司帳戶賣單(10038-2)相對成交24張(B a1)。

3.9時6分,以10.75元下單賣出47張(T0074-2),於9時9分取消,未成交。

4.9時12分,以10.55元下單賣出39張(T0095-2),於9時12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10.55元,38張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7筆買單(R0518-1)相對成交27張(C b)。

5.9時14分,以10.55元下單賣出49張(T0111-2),於9時14分取消2張,成交47張,成交為10.55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8筆買單(T0111-2)相對成交47張(D b1)。

6.9時17分,以10.45元下單賣出39張(T0124-2),於9時18分取消30張,成交9張,成交價為10.4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筆買單(40053-1)相對成交9張(E c)。

7.9時20分,以10.45元下單賣出19張(T0145-2),

8.於9時21分取消,未成交。

9.9時3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9張(T0206-2),於9時35分取消,未成交。

10.【相對成交】9時36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9張(T0207-2),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3筆買單(40069-1)相對成交29張(G c1)。

11.【相對成交】9時37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9張(T0210-2),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筆買單(40074-1)相對成交29張(H c2)。

12.【相對成交】9時40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9張(T0214-2),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1筆買單(R0747-1)相對成交39張(I b2)。

13.【相對成交】9時43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4張(T0223-2),於9時43分取消2張,成交32張,成交價為9.99 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2筆買單(R0763-1)相對成交32 張(J b3)。

14.於9時43分取消2張,

15.【相對成交】9時46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4張(T0228-2),於9時47分成取消8張,成交26張,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3筆買單(R0778-1)相對成交26張(K b4)。

16.於9時47分成取消8張

17.【相對成交】9時51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9張(T0243-2),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4筆買單(R0828-1)相對成交37張(L1 b5)、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5買單相對成交2張(L2 b6)。

18.【相對成交】9時57分,以10元下單賣出47張(U0007-2),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5筆買單(R0865-1)相對成交37張(M b7)。

19.【相對成交】10時1分,以9.99元下單賣出39張(20031-2),於10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6筆買單(R0916-1)相對成交39張(N b8)。

20.10時5分,以9.94元下單賣出20張(T0286-2),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21.【相對成交】10時6分,以9.95元下單賣出20張(T0287-2),於10時7分成交,其中一張成交價為9.95元,19張為10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7筆買單(R0945-1)相對成交19張(O1 b9)。

22.【相對成交】10時6分,以9.98元下單賣出10張(T0289-2),於10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7 筆買單(R0945-1)相對成交10張(O2 b10)

23.【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4張(T0307-2),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開王明松帳戶第9筆買單(A0505-1)相對成交24張(P e)。

24.【相對成交】10時16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9張(40112-1 ),於10時18分成交5張,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開王明松帳戶第10筆買單(A0515-1)相對成交3張(Q e2)。

25.10時19分取消14張

26.【相對成交】10時26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6張(T0344-2),於10時27分取消9張,成交17張,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1筆買單(40112-1)相對成交17張(R f)。

27.於10時27分取消9張,

28.【相對成交】10時35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28張(T0397-2 ),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3筆買單(40129-1)相對成交28張(Sf1)。

29.【相對成交】10時40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9張(T0387-2),於10時41分成交,其中15張成交價為10.15 元,4張為10.14元,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4筆買單(40135-1)相對成交15張(T f2)、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5筆買單(40136-1)相對成交4張(U f3)。

30.11時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9張(20067-2),於12時取消,未成交。

31.【相對成交】11時57分,以9.95元下單買進1張(20068-1),於12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

32.11時57分,以9.92元下單買進2張(20068-1),於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

33.【相對成交】11時59分,以9.98元下單賣出18張(U0009-2 ),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9筆買單(40171-1)相對成交18張(V f4)34.【相對成交】12時7分,以9.91元下單賣出28張(T0533-2),於12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並與前開宣揚公司帳戶第10筆買單(40175-1)相對成交28張(W f5)。以楊文彬前開編號編號8之帳戶,於

1.9時7分,以高價11.35元下單買進49張(A0166-1),於9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以楊詠淇前開編號6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12時34分,以9.94元下單賣出9張(r1091-2),於12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8筆買單(40193-1)相對成交9張(X g)。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1之帳戶,於

1.8時58分,以11元下單賣出10張(10025-2),於9時2分取消,未成交。

2.8時58分,以10.9元下單賣出28張(10026-2),於9時3分減單張,取消11張,未成交。

3.【相對成交】時58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15張(0028-2),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1筆買單(T0049-1)相對成交1張(A a)。

4.8時58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12張(10029-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

5.8時58分,以10.8元下單賣出19張(10030-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

6.9時3分,以10.8元下單賣出29張(10038-2),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2筆買單(T0056-1)相對成交24張(B a1)。

7.9時32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1張(10068-2),於9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筆買單(10067-1)相對成交11張(F d)。

②98年6月2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0時27分,以9.22元下單賣出1張(40163-2),於10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後述張喻使用之帳戶第1筆買單(20015-1)相對成交1張(B a)。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8時4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80張(40016-1),於10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以殷駿光前開編號3之帳戶,於

1.8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張(k9969-1),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2.【高價買進】8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1張(k0070-1),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8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60張(20015-1),於10時25分減單50張、10時30分減單50張、10時35分減單50張、50張、50張(20015-3)、取消36 張(20115-4),於10時46分成交174張,成交價為10.6 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第1筆賣單(40163-2)相對成交1張(B a)

2.【高價買進】10時2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R1150-1 ),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3.【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R1171-1 ),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4.【高價買進未成交】10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R1233-1),未成交。

5.【高價買進未成交】10時4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R1266-1),未成交。

6.【高價買進未成交】10時51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6張(R1297-1),未成交。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8時4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00張(20001-1)於9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6元。

2.【高價買進】8時4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00張(20002-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3.【高價買進】8時4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00張(20003-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6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賣單相對成交100張(A b1)。

4.【高價買進】8時53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張(20013-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6元。

5.【高價買進】8時53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張(20014-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10.6元。

6.【高價買進】8時53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張(20015-1)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7.【高價買進】9時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00張(20023-1)於9時6分減單50張、11時32分減單50張、11時34分減單50張、50張、50張、11時35分取消104張,於11時35分成交46張,成交價為10.6元。

8.【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30-1),於11時34分取消,未成交。

9.【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0-1),於11時38分取消,未成交。

10.【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1-1),於11時39分取消,未成交。

11.【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4-1),於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12.【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5-1),於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13.【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48-1),於11時43分取消,未成交

14.【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7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55-1),於11時51分取消,未成交。

15.【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60-1),於11時57分取消,未成交。

16.【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69-1),於12時12分取消,未成交。

17.【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4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0張(T082-1),於12時18分取消,未成交。

18.【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4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6862-1),於12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9.【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5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711-1),於12時19分取消,未成交。

20.【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57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717-1),於12時19分取消,未成交。

21.【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788-1),於12時40分取消,未成交。

22.【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01-1),於12時40分取消,未成交。

23.【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04-1),於12時41分取消,未成交。

24.【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05-1),於12時48分取消,未成交。

25.【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06-1),於12時48分取消,未成交。

26.【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51-1),於13時2分取消,未成交。

27.12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0張(T0853-1),未成交。

28.12時41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56-1),未成交。

29.12時4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75-1),未成交。

30.12時4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876-1),未成交。

31.13時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0張(T0936-1),未成交。以殷駿光前開編號3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8時3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張(k9969-1),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2.【高價買進】8時3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01張(k0070-1),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以楊詠淇前開編號6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94張(30151-1),於10時40分減單30張、10時50分減單30張、30張、於12 時15分成交4張。

2.【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194-1),於11時26分取消,未成交。

3.【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00-1),於12時20分取消,未成交。

4.【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5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04-1),於12時24分取消,未成交。

5.【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2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22-1),於12時28分取消,未成交。

6.【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73-1),於12時50分取消,未成交。

7.【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40-1),於13時2分取消,未成交。

8.【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45-1,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9.【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50252-1),未成交。

10.【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3時2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59-1),未成交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2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隨即取消】於8時50分,以9.22元下單買進1張(r0208-1),於8時50分取消,未成交。

2.【高價買進】9時34分,以10.6元下單買進94張(30152-1),於10時40分減單30張、10時50分減單30張、10時55分減單30張,於12時16分成交4張,成交價為10.6元。

3.【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4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195-1),於11時26分取消,未成交。

4.【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199-1),於12時21分取消,未成交。

5.【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0時5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05-1),於12時24分取消,未成交。

6.【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1時2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23-1),於12時29分取消,未成交。

7.【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1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39-1),於12時50分取消,未成交。

8.【高價買進隨即取消】12時2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41-1),於13時3分取消,未成交。

9.【高價買進未成交】12時2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46-1),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0.【高價買進未成交】12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54-1),未成交。11.13時3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61-1),未成交。

11.【高價買進未成交】13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30275-1),未成交。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55分,以10.6元下單賣出100張(70030-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元,並與前述楊文彬帳戶第3筆買單(20003-1)相對成交100張(A b1)。

2.【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時1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9張(70103-1),於9時16分減單100張、9時17分減單100張、9 時18分減單100張、9時19分減單99張、取消1張,9時21分取消100張,未成交。

3.【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時16分,以10.6元下單買進1張(70104-1),於9時19分取消,未成交。

4.【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時47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00張(70137-1),於9時50分取消,未成交。

5.【高價買進隨即取消】9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00張(70138-1),於9時57分取消,未成交。

③98年6月3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2之帳戶,於

1.8時38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5張(A0019-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2.8時41分,以10.75元下單買進20張(A0025-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元。以宣揚公司帳戶,於

1.8時43分,以10.5元下單買進70張(40112-1),於9時13分成交13張,成交價為10.5元。以殷駿光前開編號3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0 張(k0217-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5元上升至1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54-2)相對成交17張(A a1)。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6 張(k0252-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元上升至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67-2)相對成交1張(B a2)。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9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5張(k0307-1),於9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20-2)相對成交18張(C a3)。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0452-1),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31-2)相對成交29張(Da4)。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8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16張(k0562-1),於9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39-2)相對成交13張(Ea5)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0586-1),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4-2)相對成交29張(Fa6)。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6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3張(k0603-1),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8-2)相對成交25張(Ga7)。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8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1張(k0613-1),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元上升至1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9-2)相對成交19張(H a8)。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0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40張(k0622-1),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51-2)相對成交38張(Ia9)。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5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0張(k0640-1),於9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60-2)相對成交19張(Ja10)。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0712-1),於10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元上升至10.7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59-2)相對成交28張(K a11)。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52張(k0729-1),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元上升至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60-2)相對成交39張(L a12)。

13.【高價買進】10時9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1張(k0744-1),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0張(k0751-1),於10 10時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20063-2)賣單相對成交18張(Ma13)。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41張(k0774-1),於10 14時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65-2)相對成交39張(Na14 )。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65張(k1078-1),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30379-1)相對成交58張(O1a15)、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67-2)相對成交4張(O2 a16 )。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1088-1),於11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30379-1)相對成交29(P a17)。

1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k1104-1),於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94-2)相對成交29(a18)。

1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50張(k1126-1),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8元上升至1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30-2)相對成交29(R2 a19)。

20.【高價買進】12時24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2張(k1147-1),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5元上升至10.9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9時52分以10.4元下單買進70張(R0776-1),於12時17分取消,未成交。

2.11時50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30張(R1210-1),於12時17分取消,未成交。

3.12時20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50張(R1279-1),於12時58分取消,未成交。

4.12時2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R1280-1),於12時57分取消,未成交。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7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R1300-1),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75元上升至1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52-2)相對成交29張(S c1)。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1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6張(R1309-1),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元上升至1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56-2)相對成交30張(T c2)。

7.12時39分,以10.8元下單買進2張(R1338-1),於12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7-1.【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10.9元下單買進20張(R1343-1),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67-2)相對成交15張(U c3)。

8.【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10.85元下單買進20張(R1364-1),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74-2)相對成交18張(V c4)。

9.【相對成交】12時48分,以10.8元下單買進20張(R1379-1),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元上升至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80-2 )相對成交19張(W c5)。

10.12時48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張(R1382-1),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11.12時52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15張(R1392-1),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元上升至10.8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85-2)相對成交14張(X c6)。

12.12時58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R1419-1),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3.12時58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30張(R1421-1),於13時20分取消,未成交。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5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0張(R1447-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65元上升至10.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03-2)相對成交20張(Y c7)。

15.13時1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R1515-1),未成交。

16.13時20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30張(R1516-1),未成交。

17.13時27分,以高價11.3元下單買進3張(R1596-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18.13時29分,以10.6元下單買進5張(R1610-1),未成交。;19.13時29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5張(R1611-1),未成交。以楊文彬前開編號8之帳戶,於

1.8時27分,以10.6元下單買進49張(A0015-1),於9時8分取消,未成交。

2.9時8分,以10.35元下單買進49張(A0141-1),未成交。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44分,以10.8元下單賣出19張(T0015-2),於8時45分取消,未成交。

2.8時44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13張(T0016-2),於8時45分取消,未成交。

3.8時45分,以10.8元下單賣出9張(T0017-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1.3元。

4.8時45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3張(T0018-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1.3元。

5.8時45分,以10.9元下單賣出3張(T0019-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1.3元。

6.8時46分,以11元下單賣出15張(T0020-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1.3元。

7.【相對成交】9時2分,以11.1元下單賣出19張(T0054-2),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買單(k0217-1)相對成交17張(A a1)

8.【相對成交】9時4分,以11元下單賣出20張(T0067-2),於11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2筆買單(k0252-1)相對成交1張(B a2)、殷駿光帳戶第16筆(k1078-1)買單相對成交4張(O2 a16)。

9.9時7分,以10.8元下單賣出29張(20018-2),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

10.【相對成交】9時9分,以10.7元下單賣出32張(20020-2),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3筆買單(k0307-1)相對成交18張(C a3)

11.【相對成交】9時23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29張(20031-2),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4筆買單(k0452-1)相對成交29張(D a4 )

12.9時25分,以10.6元下單買進2張(20035-1),於9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6元。

13.【相對成交】9時28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15張(20039-2),於9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5筆買單(k0562-1)相對成交13張(E a5)

14.9時29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7張(20040-2),於9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

15.【相對成交】9時33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29張(20044-2),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6筆(k0586-1)買單相對成交29張(F a6)。

16.【相對成交】9時35分,以10.8元下單賣出26張(20048-2),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7筆(k0603-1)買單相對成交25張(G a7)。

17.【相對成交】9時37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19張(20049-2 ),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8筆(k0613-1)買單相對成交19張(H a8)。

18.9時38分,以10.7元下單賣出20張(20050-2),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9元下降至10.7元。

19.【相對成交】9時39分,以10.8元下單賣出39張(20051-2),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9筆買單(k0622-1)相對成交38張(I a9)。

20.【相對成交】9時45分,以10.75元下單賣出19張(20260-2),於9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0筆買單(k0640-1)相對成交19張(J a10)。

21.【相對成交】10時,以10.7元下單賣山29張(20059-2),於10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7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1筆買(k0712-1)單相對成交28張(K a11)。

22.【相對成交】10時4分,以10.75元下單賣出39張(20060-2),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2筆買單(k0729-1)相對成交39張(L a12)。

23.10時8分,以10.7元下單賣出5張(20061-2),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24.【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10.75元下單賣出18張(20063-2),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4筆(k0751-1)買單相對成交18張(M a13)。

25.10時13分,以10.7元下單賣出15張(20064-2),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26.【相對成交】10時13分,以10.75元下單賣出39張(20065-2),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5筆買單(k0774-1)相對成交39張(N a14)。

27.【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10.95元下單賣出58張(20093-2),11時49分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6筆買單(k1078-1)相對成交58張(O1 a15)。

28.【相對成交】11時53分,以10.95元下單賣出29張(30379-1),11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7(k1088-1)筆買單相對成交29張(P a17)。

29.【相對成交】12時4分,以10.95元下單賣出29張(20094-2),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8筆買單(k1104-1)相對成交29張(Q a18)。

30.12時12分,以9.86元下單賣出28張(20095-2),12時12分成,成交價為10.7,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85元下降至10.7元。

31.【相對成交】12時13分,以10.8元下單買進1張(20096-1),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同一帳戶下筆即第32筆(T0530-2)賣單相對成交1張(R1 b1)。

32.【相對成交】12時14分,以10.8元下單賣出30張(T0530-2),於12時14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10.8元,並與上筆同帳戶買單(20096-1)相對成交1張(R1b1),29張成交價為1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9筆買單(k1126-1)相對成交29張(R2 a19)。

33.【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29張(T0552-2),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5筆買單(R1300-1)相對成交29張(S c1)

34.【相對成交】12時31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30張(T0556-2),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9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6筆買單(R1309-1)相對成交30張(T c2)

35.【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19張(T0567-2),於12時40分成交,其中4張成交價為10.85 元,15張為10.9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7-1筆買單(R1343-1)相對成交15張(U c3)

36.【相對成交】12時44分,以10.85元下單賣出18張(T0574-2),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8筆買單(R1364-1)相對成交18張(V c4)37.【相對成交】12時47分,以10.8元下單賣出19張(T0580-2),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9筆買單(R1379-1)相對成交19張(W c5)

38.【相對成交】12時51分,以10.8元下單賣出14張(T0585-2),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8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1筆買單(R1392-1)相對成交14張(X c6)

39.【相對成交】13時5分,以10.8元下單賣出25張(T0603-2),於13時6分成交22張,成交價為10.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4筆買單(R1447-1)相對成交20張(Y c7)40.13時6分,以10.7元下單買進1張(T0607-1),於13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買)

41.13時13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張(T0620-1),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買)

42.13時25分,以9.86元下單賣出15張(T0643-2),於13時26分取消,未成交。

43.14時27分,以10.7元下單買進9(40140-1)張,未成交。

44.14時27分,以10.7元下單買進4張(40141-1),未成交。以楊詠淇前開編號4之帳戶,於14時25分下單下買進9張(Y0840-2),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以數碼公司前開編號2之帳戶,於14時28分,以10.7元下單買進4張(r5152-2),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7元。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9時2分,以11.3元下單賣出50張(70063-2),未成交。

2.9時6分,以10.9元下單賣出10張(70072-2),於9時30分取消,未成交。

④98年6月4日,以殷駿光前開帳戶,於

1.8時50分,以10.5元下單買進70張(K0077-1),於9時2分取消,未成交。

2.8時50分,以10.6元下單買進30張(k0078-1),於9時2分取消,未成交。

3.8時50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21張(k0079-1),於9時2分取消11張,成交10張,成交價為10.65元。

4.8時50分,以10.7元下單買進30張(k0080-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5.9時3分,以10.5元下單買進50張(k0155-1),於9時5分取消19張,成交31張,成交價為10.5元。

6.9時5分以10.3元下單買進40張(k0173-1),於9時5分取消,未成交。

7.9時6分,以10.5元下單買進35張(k0206-1),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2元上升至10.5 元。

8.9時7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213-1),於9時8分取消,未成交。

9.9時9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233-1),於9時14分取消,未成交。

10.9時13分,以9.99元下單買進50張(k0262-1),於9時41分取消,未成交。EX表取消委託書編號誤繕為k026204待更正

11.9時13分,以9.99元下單買進42張(k0264-1),於9時41分取消,未成交。

12.9時14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278-1),於9時41分取消,未成交。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5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43 張(k0286-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30-2)相對成交42張(Aa1)。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7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30 張(k0296-1),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41-2)相對成交28張(Ba2)。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0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30 張(k0370-1),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38-1)相對成交22張(C b1)。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6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20 張(k0411-1),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95-2)相對成交18張(D b2)。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9分,以高11.4元下單買進28 張(k0434-1),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615-2)相對成交23張(E b3)。

18.9時41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444-1),於10時3分取消,未成交。

19.9時41分,以9.97元下單買進42張(K0445-1),於10時3分取消,未成交。

20.9時41分,以9.99元下單買進50張(K0447-1),於10時2分取消,未成交。

21.10時53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k0538-1),於10時53分取消,未成交。

22.10時3分,以9.97元下單買進42張(k0540-1),於10時58分取消,未成交。

23.10時3分,以9.99元下單買進50張(k0541-1),於10時58分取消,未成交。

24.11時48分,以9.96元下單買進1張(k0985-1),於11時48分取消,未成交。

25.【高價買進】12時46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張(k1202-1),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26.【高價買進】12時49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張(k1217-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2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12時52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5張(k1229-1),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529-2)相對成交4張(V b4)。

2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1張(k1296-1),於13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574-2)相對成交7張(X b5)。

29.【高價買進】13時8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6張(k1327-1 ),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30.13時13分,以10.05元下單買進2張(k1358-1),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

31.13時1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張(k1394-1),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2.13時26分,以10元下單買進70張(k1480-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3.13時27分,以9.99元下單買進40張(k1483-1),未成交。

34.13時28分,以10.05元下單買進15張(k1497-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5.13時28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5張(k1499-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9時30分,以10.3元下單賣出28張(R0538-1),於9時31分成交,其中22張成交價為10.3元,6張為10.4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5筆買單(k0370-1)相對成交22張。(C b1)

2.【相對成交】9時36分,以10.3元下單賣出18張(R0595-2),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6筆買單(k0411-1)相對成交18張(D b2)。

3.9時37分,以10.35元下單賣出20張(R0604-2),於9時37分取消,未成交。

4.【相對成交】9時39分,以10.35元下單賣出27張(R0615-2 ),於9時39分成交23張,成交價為10.3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7筆買(k0434-1)單相對成交18張(E b3)。於11時24分取消4張。

5.9時51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2張(R0700-2),於9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6.9時54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60張(R0714-2),於9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7.10時7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48張(R0776-2),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8.【相對成交】11時21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29張(R1096-2),於11時22分成交17張,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20-1)相對成交17張(P c1)。11時24分取消12張。

9.【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45張(R1129-2),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41-1)相對成交45張(G c2)。

10.【相對成交】11時29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5張(R1144-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54-1)相對成交25張(H c3)。

11.11時31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24張(R1152-1),於11時32分取消,未成交。

12.【相對成交】11時33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5張(R1165-2),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68-1)相對成交25張(I c4)。

13.【相對成交】11時40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5張(R1189-2),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81-1)相對成交25張(J c5)。

14.【相對成交】11時41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19張(R1199-2),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編帳戶買單(T0482-1)相對成交19張(K c6)。

15.【相對成交】11時46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25張(R1219-2),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90-1)相對成交25張(L c7)。

16.【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22張(R1231-2),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00-1)相對成交22張(M c8)。

17.【相對成交】11時5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1張(R1275-2),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25-1)相對成交21張(N c9)。

18.【相對成交】12時4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6張(R1321-2),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45-1)相對成交20張(O c10)、買單(T0566-1)對成交1張(P2 c12)、買單(T0567-1)對成交2張(Q c13)、買單(T0572-1)對成交1張(R1 c14)。

19.【相對成交】12時6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9張(R1331-2),於12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54-1)相對成交19張(P1 c11)。

20.【相對成交】12時8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24張(R1348-2),於12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72-1)相對成交24張(R2 c15)。

21.【相對成交】12時16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1張(R1394-2),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91-1)相對成交21張(S c16)。

22.【相對成交】12時32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2張(R1446-2),於12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 (0624-1)相對成交22張(T c17)。

23.【相對成交】12時43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7張(R1481-1),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0635-1)單相對成交17張(U 18)。

24.【相對成交】13時,以10.15元下單賣出9張(R1529-2),於13時2分成交,其中5張成交價為10.5元,4張為10.4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27筆買單(k1229-1)相對成交4張(V b4)。

25.【相對成交】13時,以10.15元下單賣出19張(R1574-2),於13時2分成交,其中12張成交價為10.15元,7張為10.2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682-1)相對成交12張(W c19)、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28筆買單(T0481-1)相對成交7張(X b5)。

26.【相對成交】13時5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8張(R1595-2),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693-1)相對成交38張(Y c20)。

27.13時20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76張(R1685-2),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28.【相對成交】13時23分,以10.2元下單賣出21張(R1713-2),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743-1)相對成交21張(Z c21)。以楊文彬前開編號8之帳戶,於

1.8時53分,以10.7元下單買進20張(A0036-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7元。

2.【高價買進】11時1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張(A0455-1),於11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高價買進】11時14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4張(A0456-1),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4.【高價買進】11時14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0張(A0458-1),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5.【高價買進】11時16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9張(A0459-1),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7元上升至10.15元。。

6.11時41分,以9.99元下單買進1張(A0157-1),未成交。

7.12時7分,以9.99元下單買進2張(A0565-1),於12時7分取消,未成交。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 張(A0567-11),於12時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8筆賣單(R1321-2)相對成交2張(Q2 c13)。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57分,以11元下單賣出20張(20004-2),於9時4分取消,未成交。

2.【相對成交】9時14分,以10.1元下單賣出(T0130-2)45張,於9時15分成交,其中3張成交價為10.1元,42張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3筆買單(k0286-1)相對成交42張(A a1)

3.9時1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9張(T0141-2),於9時17分成交,其中張成交價為10.1元,28張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4筆賣單(k0296-1)相對成交28張(B a2)。

4.11時17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張(T0407-1),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5.11時18分,以10元下單買進10張(T0410-1),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6.11時18分,以9.98元下單買進2張(T0411-1),未成交。

7.11時18分,以9.99元下單買進2張(T0412-1),於11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0張(T0420-1),於11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8筆賣單(R1096-2)相對成交17張(P c1 )。

9.11時25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張(T0432-1),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0.11時26分,以10元下單買進6張(T0435-1),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8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46張(T0441-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9筆賣單(R1129-2)相對成交45張(G c2 )。

12.11時29分,以10.05元下單買進2張(T0446-1),於11 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0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30張(T0454-1),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0筆賣單(R1144-2)相對成交25張(H c3)。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9張(T0468-1),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2筆賣單(R1165-2)相對成交25張(I c4)。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0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6張(T0481-1),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3筆賣單(R1189-2)相對成交25張(J c5)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2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0張(T0482-1),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4筆賣單(R1199-2)相對成交19張(K c6 )。EX表成交張數誤載,待更正為20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6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6張(T0490-1),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5筆賣單(R1219-2)相對成交25張(L c7)。

1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9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30張(T0500-1),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6筆賣單(R1231-2)相對成交22張(M c8 )。

1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7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2張(T0525-1),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7筆賣單(R1275-2)相對成交21張(N c9 )。

2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30張(T0545-1),於12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8 筆賣單(R1321-2)相對成交20張(O c10)。

2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30張(T0554-1),於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9筆賣單(R1331-2)相對成交19 張(P1 c11)。

2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6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0張(T0566-1),於12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05元上升至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8筆賣(R1321-2)單相對成交1張(P2 c12)。

2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7分,以10元下單賣出20張(T0568-2),於12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2元下跌至10元。(賣)。

2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8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5張(T0572-1),於12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8筆賣單(R1321-2)相對成交1張(R1 c14)。第20筆賣單(R1348-)相對成交24張(R2 c15)

2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7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3張(T0591-1),於12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1筆賣單(R1394-2)相對成交21張(S c16)。

26.12時20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張(T0599-1),於12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1元上升至10.25元。

27.12時22分,以9.99元下單買進9張(T0607-1),未成交。

28.12時25分,以9.98元下單買進10張(T0612-1),未成交。

29.12時31分,以9.96元下單賣出1張(20080-2),12時31分取消,未成交。

30.【高價買進】12時31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張(20081-1),於12時31分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5張(T0624-1),於12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2筆賣單(R1446-2)相對成交22張(T c17)。

3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18張(T0635-1),於12時43分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3筆(R1481-1)賣單相對成交17張(U c18)

33.13時,以9.96元下單賣出20張(T0681-2),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2元下降至10元。

3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0張(T0682-1),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5筆賣單(R1574-2)相對成交12張(W c19)。

3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5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45張(T0693-1),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6筆賣單(R1595-2)相對成交38張(Y c20))。

36.13時8分,以10元下單賣出20張(T0695-2),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7.13時23分,以高價11.4元下單買進22張(T0743-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8筆賣單(R1713-2)相對成交21張(Z c21)。

⑤98年6月5日,以殷駿光前開編號3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9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6 張(k0319-1),於9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36-2)相對成交5張(C b1)。

2.9時2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k0411-1),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相對成交】9時3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8張(k0439-1),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08-2)相對成交14張(F b2)。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9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5張(k0468-1),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36-1)相對成交19張(G b3)。

5.【高價買進】9時4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k0480-1),於9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5張(k0493-1),於9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60-2)相對成交12張(Hb4)。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 張(k0520-1),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88-2)相對成交16張(I b5)。

8.【高價買進】9時5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k0543-1),於9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6元上升至10元。

9.9時58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5張(k0563-1),於9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642-2)相對成交12張(J b6)

10.【高價買進】10時,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k0569-1),於10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9.99元。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6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5張(k0602-1),於10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686-2)相對成交11張(K b7)

12.【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12張(k0737- 2),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13.12時34分,以10.5元下單賣出49張(k1034-2),於13時22分取消,未成交。

14.12時34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49張(k1035-2),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15.12時39分,以10元下單賣出50張(k1044-2),於12時40分成交,其中2張成交價為10元,38張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75-1)相對成交2張(R c2)。

16.【高價買進】13時6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5張(k113 4-1),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410-1)相對成交4張(P c1)。

17.13時11分,以10元下單賣出47張(k1163-2),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8.【相對成交】13時19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51張(k1197-2),於13時20分成交,其中44張成交價為10.15 元,7張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1454-1)相對成交7張(T e1)。EX表成交張數誤繕為34 ,應更正為44。

19.【相對成交】13時21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29張(k1211-2),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1470-1)相對成交29張(U e2)。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時2分,以10.2元下單賣出12張(R0183-2),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20015-1)相對成交11張(A a1)。

2.9時3分,以10.2元下單賣出10張(R0200-2),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3.【相對成交】9時12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9張(R0315-2),於9時12分成交,其中4張成交價為10.15元,5張成交價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20033-1)相對成交5張(B a2)。

4.【相對成交】9時22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4張(R0421-2),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相(T0151-1)對成交14張(D a3)。

5.【相對成交】9時26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21張(R0459-2),於9時27分成交,其中20張成交價為10.2元,1張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180-1)相對成交20張(E a4)。

6.【相對成交】9時34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4張(R0508-2),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3筆買單(k0439-1)相對成交14張(F b2)。

7.【相對成交】9時39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1張(R0536-1),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4筆買單(k0468-1)相對成交19張(G b3)。

8.【相對成交】9時42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2張(R0560-2),於9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6筆買單(k0493-1)相對成交12張(H b4)。

9.【相對成交】9時4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6張(R0588-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7筆買單(k0520-1)相對成交16張(I b5)。

10.【相對成交】9時57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2張(R0642-2),於9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9筆(k0563-1)買單相對成交12張(J b6 )。

11.【相對成交】10時6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1張(R0686-2),於10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1筆(k0602-1)買單相對成交11張(K b7)。

12.【相對成交】10時8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8張(R0704-2),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30192-1)相對成交28張(L a5)。

13.【相對成交】10時13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2張(R0733-2),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20068-1)相對成交12張(M a6)。

14.【相對成交】10時24分,以10元下單賣出12張(R0784-2),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337-1)相對成交12張(N a7)。

15.【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10元下單賣出8張(R0836-2),於10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375-1)相對成交1張(O a8)。16【相對成交】.11 時8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張(R0976-1),於11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10.05元。

17.【高價買進】11時8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0977-1),於11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10.05元。

18.【高價買進】11時1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0984-1),於11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19.【高價買進】11時1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0997-1),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EX表成交價誤繕為10.5

20.【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001-1),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EX表成交價誤繕為10.5

21.【相對成交】11時17分,以10元下單買進1張(R1003-1),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賣單(70232-2)相對成交1張(Q f1)。

22.【高價買進】11時2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013-1),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8元上升至10.05元。

23.【高價買進】11時2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016-1),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24.11時22分,以10元下單買進1張(R1022-1),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5.11時40分,以10元下單買進3張(R1072-1),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6.【高價買進】11時4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076-1),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27.【高價買進】11時4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張(R1081-1),於11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6元上升至10元。

28.11時45分,以10.05元下單買進5張(R1087-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29.【高價買進】11時46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4張(R1091-1),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0.【高價買進】11時5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103-1),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32.【高價買進】11時5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張(R1126-1),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6元上升至10元。

33.【高價買進】11時5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129-1),於11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10元。

34.【高價買進】12時,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137-1),於12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 元上升至10元。

35.【高價買進】12時1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165-1),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36.12時14分,以9.91元下單買進10張(R1172-1),未成交。

37.12時14分,以9.92元下單買進4張(R1174-1),未成交。

38.【高價買進】12時1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178-1),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39.【高價買進】12時2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213-1),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40.【高價買進】12時28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229-1),於12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41.12時31分,以10.05元下單買進2張(R1238-1),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42.【高價買進】12時46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285-1),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8元上升至10.05元。EX表上漲至10.05誤繕為10

43.【高價買進】12時5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306-1),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44.【高價買進】12時5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311-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元。

45.【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323-1),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46.13時13分,以10元下單買進2張(R1408-1),於13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47.【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409-1),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48.13時16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427-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4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0張(R1454-1),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8筆賣單(k1197-2)相對成交7張(T e1)

5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32張(R1470-1),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9筆賣單(k1211-2)相對成交29張(U e2)

51.【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478-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5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R1481-1),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上升至10.2元。EX表上升至10.2元誤繕為10元。

53.13時2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R1489-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54.13時27分,以10元下單買進20張(R1526-1),於13時28分取消,未成交。

55.13時27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0張(R1529-1),未成交。

56.13時28分,以10元下單買進50張(R1533-1),未成交。

57.【高價買進】13時29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5張(R1538-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55分,以10.2元下單買進15張(T0030-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8時55分,以10元下單買進19張(T0033-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元。EX表成交價誤繕為19,待更

3.8時55分,以9.99元下單買進21張(T0036-1),於9時16分減單10張,9時49分取消11張,未成交。

4.8時55分,以9.95元下單買進42張(T0037-1),於9時9分取消,未成交。

5.【高價買進】9時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4張(20007-1),於9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元。

6.9時1分,以高價10.1元單買進2張(20011-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7.【高價買進】9時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8張(20015-1),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筆賣單(R0183-2)相對成交11張(A a1)

8.【高價買進】9時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0張(20019-1 ),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0張(20033-1),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3筆賣單(R0315-2)相對成交5張(Ba2)

10.【相對成交】9時18分,以10元下單賣出15張(T0136-2),於9時19分成交,其中10張成交價為10元,5張成交價10.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筆買單(k0319-1)相對成交5張(C b1)。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2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0張(T0151-1),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4筆賣單(R0421-2)相對成交14張(D a3 )。

12.9時23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T0154-1),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13.9時24分,以10元下單買進20張(T0162-1),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EX表位置誤載為賣方位置待更14.【高價買進】9時2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張(T0165-1),於9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元。

15.9時2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2張(T0180-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5筆賣單(R0459-2)相對成交20張(E a4)。

16.9時33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張(T0201-2),於9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7.9時3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T0210-1),於9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18.9時41分,以10元下單賣出6張(T0132-2),於9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9.9時46分,以10元下單賣出25張(T0248-2),於9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15元下跌至10 元。

20.9時48分,以10元下單買進2張(T0257-1),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1.9時4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T0258-1),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2.10時3分,以9.7元下單買進19張(20063-1),10時53分取消10張,未成交。

2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9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30張(30192-1),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2 賣單(R0704-2)相對成交28張(L a5)。

24.10時10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張(30198-1),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5.10時1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20065-1),於10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6.10時1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6張(20068-1),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3賣單(R0733-2)相對成交13張(M a6)。

27.【高價買進】10時1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張(20069-1),於10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8.【高價買進】10時21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T0334-1),於10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9.【相對成交】10時24分,以高價10元下單買進22張(T0337-1),於10時25分成交,其中20張成交價為10元,2張為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元上升至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4賣單(R0784-2)相對成交12張(N a7)。

30.【高價買進】10時2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T0341-1),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元上升至10.1元。

31.【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高價10元下單買進2張(T0360-1),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2.【高價買進】10時34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1張(T0370-1),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7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T0375-1),於10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2元上升至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5賣單(R0836-2)相對成交1張(O a8)。

3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45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5張(T0410-1),於10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2筆賣單(k0737-2)相對成交4張(P c1)。

35.11時,以10.05元下單賣出20張(T0440-2),於11時1分取消,未成交。

36.【高價買進】11時3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1張(T0443-1),於11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7.11時7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3張(T0450-2),於11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38.11時16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7張(T0456-2),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39.11時20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8張(T0463-2),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40.11時16分,以9.96元下單賣出7張(T0484-2),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41.11時46分,以10元下單賣出8張(T0490-2),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42.11時54分,以9.96元下單賣出10張(T0505-2),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

4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高價10.7元下單買進2張(T0575-1),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 元。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5筆賣單(k1044-2)相對成交2張(R c2)

44.12時57分,以9.95元下單賣出7張(T0587-2),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下降至9.95元。

45.13時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4張(T0605-2),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6筆買單(k1134-1)相對成交24張(S d1)

46.13時21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8張(T0643-2),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11時12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5張(70224-2),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2.【低價賣出】11時13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5張(70226-2),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

3.【低價賣出】11時14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9張(70228-2),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4.【低價賣出】11時15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11張(70229-2),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5.【低價賣出】11時16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9張(70131-2),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

6.【低價賣出、相對成交】11時18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1 張(70232-2),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1筆買(R1003-1)單相對成交1張(Q f1)

7.【低價賣出】11時19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10張(70233-2),於11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⑥98年6月6日,以殷駿光前開編號3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56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4張(k0451-2 ),於9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565-1)相對成交14張(E b1)。

2.9時58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0張(k0461-2),於9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3.10時2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6張(k0477-2),於10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4.【高價買進】10時3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578-1),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5.【高價買進】10時4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598-1),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6.【高價買進】10時4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605-1 ),於10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7.11時1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4張(k0685-2),於11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賣)。

8.【高價買進】11時1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719-1),於11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9.【相對成交】11時3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k0801-1),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19-2)相對成交1張(J b2)。

10.11時3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k0804-1),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1.【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k0828-1),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59-2)相對成交1張(N b3)。

12.【相對成交】11時59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k0844-1),於12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564-2)相對成交1張(P b4)。

13.【相對成交】12時1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k0848-1),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同一帳戶下述賣【相對成交】單(k0685-2)相對成交1張(S d1)。

14.12時11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7張(k0860-2),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1046-1)相對成交27張(R c1)(賣)

15.【相對成交】12時14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7張(k0685-2 ),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同一帳戶第13筆買單(k0848-1)相對成交1張(S d1)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1051-1)相對成交36張(T c2)(賣

16.12時1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0張(k0869-1),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7.12時2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879-1),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1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889-1),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93-2)相對成交1張(V1 c3)

1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k0895-1),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93-2)相對成交28張(V2 c4)

20.【高價買進】12時3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922-1),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1.【高價買進】12時3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0張(k0037-1),於12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2.【高價買進】12時3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5張(k0941-1),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5張(k0944-1),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4-2)相對成交5張(X c5)

2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0張(k0945-1),於12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4-2)相對成交10張(Yc6)

2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38分,以10.1下單買進20張(k0949-1),於12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4-2)相對成交19張(Z c7)26.【高價買進】12時4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979-1),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7.【高價買進】12時4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988-1),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8.12時46分,以10元下單買進2張(k0992-1),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9.12時48分,以10元下單買進1張(k0999-1),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30.12時5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4張(k1029-1),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31.12時55分,以10元下單買進5張(k1037-1),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2.12時5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5張(k1040-1),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3.13時1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k1113-1),於13 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19-2)相對成交14張(AG b5)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8時46分,以10.1元下單買進8張(R0050-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75-2)相對成交1張(A1 a1)、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22-2)相對成交2張(B a3)。

2.8時46分,以10元下單買進19張(R0051-1),於9時41分取消,未成交。

3.8時46分,以9.98元下單買進22張(R0052-1),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4.8時46分,以9.9元下單買進48張(R0053-1),於9時19分取消,未成交。

5.8時56分,以10.2元下單買進5張(R0120-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6.【高價買進】9時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178-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75-2)相對成交1張(A2 a2)。

7.【高價買進】9時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1098-1),於9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8.【高價買進】9時1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張(R0281- 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9.9時19分,以9.92元下單買進48張(R0307-1),於11時25分取消,未成交。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R0371-1),於9時24分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70-2)相對成交14張(Ca4 )。

11.【高價買進】9時2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401-1),於9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12.9時41分,以10元下單買進19張(R0460-1),於10時22分成交,惟於10時26分取消15張,致成交僅4張,成交價為10元。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5張(R0473-1),於9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263-2)相對成交24張(Da5)。

14.【高價買進】9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535-1),於9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R0565-1),於9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殷駿光前述帳戶第1筆賣單賣(k0451-2)單相對成交14張(E b1)。

16.【高價買進】9時5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R0576-1),於9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17.【高價買進】10時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595-1),於10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18.【高價買進】10時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619-1),於10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

1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R0638-1),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335-2)相對成交29張(a6)。

20.【高價買進】10時20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660-1),於10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21.10時20分,以10元下單買進1張(R0666-1),於10時25分取消,未成交。

22.10時22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R0675-1),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3.【高價買進】10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682-1),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

24.10時25分,以9.93元下單買進1張(R0687-1),於11時25分取消,未成交。

25.【高價買進】10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688-1),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26.10時26分,以9.93元下單買進15張(R0689-1),於11時26分取消,未成交。

27.10時27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R0692-1),於10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8.10時29分,以10.5元下單買進1張(R0696-1),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29.10時30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R0700-1),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0.10時3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張(R0711-1),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1.10時41分,以10.1元下單買進3張(R0728-1),於10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2.10時47分,以9.85元下單買進60張(R0762-1),於11時25分取消,未成交。

3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R0783-1),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419-2)相對成交29張(Ga7)。

34.【高價買進】11時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852-1),於11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35.【高價買進】11時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830- 1),於11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36.【高價買進】11時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833-1),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1張(R0847-1),於11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453-1)相對成交11張(Ha8)。

38.【高價買進】11時1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887-1),於11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39.【高價買進】11時2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906-1),於11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40.11時27分,以9.94元下單買進9張(R0916-1),於12時54分取消,未成交。

41.11時27分,以9.95元下單買進14張(R0917-1),於12時54 分取消,未成交。

4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R0950-1),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11-2)相對成交25張(Ia9)。

4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4張(R0956-1),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19-2)相對成交33張(Ka10 )。

44.11時4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4張(R0971-1),於11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45.【高價買進】11時45分,以10.8元下單買進1張(R0974-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4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3張(R0985-1),於11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41-2)相對成交23張(La11)。

4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張(R0987-1),於11 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41-2)相對成交1張(Ma12)。

48.【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0996-1),於11 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

4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6張(R1018-1),於11 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59-2)相對成交32張(Oa13)。

5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40張(R1023-1),於12時1分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64-2)相對成交39張(Qa14)。

5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7張(R1046-1),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光帳戶第14筆賣單(k0860-2)相對成交27張(R c1)。

5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37張(R1051-1),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殷光帳戶第15筆賣單(k0685-2相對成交36張(Tc2)。

53.12時1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1055-1),於12時16分取消,未成交。

5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1張(R1066-1),於12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86-2)相對成交9張(Ua15)。

55.12時22分,以10元下單買進10張(R1070-1),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有前盤成交價9.96元上升至10 元。

56.【高價買進】12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1076-1),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57.【相對成交】12時28分,以10元下單買進1張(R1082-1),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07-2)相對成交1張(W a16)。

58.【高價買進】12時4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1132-1),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有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

59.【高價買進】12時4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1136-1),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有前盤成交價9.99元上升至10.15元。

60.【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1170-1),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61.【高價買進】13時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R1189-1),於13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62.13時1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R1247-1),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97-2)相對成交4張(AE a17)。

63.13時27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0張(R1347-1),於13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56分,以10.2元下單賣出5張(T0046-2),於9時3分取消,未成交。

2.9時2分,以10.2元下單賣出14張(T0067-2),於9時2分取消,未成交。

3.【相對成交】9時3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0張(T0075-2),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買單(R0050-1)相對成交1張(A1 a1)、張諭帳戶第6筆買單(R0178-1)相對成交1張(A2 a2)。

4.【相對成交】9時15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張(T0122-2),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筆買單(R0050-1)相對成交2張(B a3)。

5.【相對成交】9時23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4張(T0170-2),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0筆買單(R0371-1)相對成交14張(C a4 )。

6.【相對成交】9時44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24張(T0263-2),於9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3筆買單(R0473-1)相對成交24張(D a5 )。

7.【相對成交】10時12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29張(T0335-2),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19筆買單(R0638-1)相對成交29張(F a6 )。

8.10時33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3張(T0384-2),於10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9.【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39張(T0419-2 ),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33筆買單(R0783-1)相對成交29張(Ga7)。

10.【相對成交】11時8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1張(T0453-1),於11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37筆買單(R0847-1)相對成交張(H a8)。

11.11時19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5張(T0490-2),於11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12.【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5張(T0511-2),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42筆買單(R0950-1)相對成交張25張(I a9)。

13.【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4張(T0519-2 ),於11時37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10.1元,33張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9筆賣單(k0801-1)相對成交1張(J b2)、與前述張諭帳戶第43筆買單(R0956-1)相對成交張33張(K a10)

14.【相對成交】11時4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24張(T0541-2),於11時48分成交,其中23張成交價為10.1元,1張為10.15元,並與前張諭帳戶第46筆買單(R0985-1 )相對成交張23張(L a11)、與前張諭帳戶第47筆買單(R0987-1)相對成交1張(M a12)。

15.11時51分,以10元下單賣出6張(T0544-2),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6.【相對成交】11時58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3張(T0559-2),於11時58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10.1元,32張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1筆買單(k0828-1)相對成交1張(N b3),與前述張諭帳戶第49筆買(R1018-1)單相對成交32張(O a13)

17.【相對成交】12時,以10.1元下單賣出40張(T0564-2),於12時1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10.1元,39張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2筆買單(k0844-1)相對成交1張(P b4)、與前述張諭帳戶第50筆買單(R1023-1)相對成交39張(Q a14)。

18.12時16分,以10元下單賣出15張(T0576-2),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9.【相對成交】12時21分,以9.99元下單賣出9張(T0586-2),於12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54 買單(R1066-1)相對成交9張(U a15)。

20.【相對成交】12時25分,以10元下單賣出29張(T0593-2),於12時26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10元,28張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8筆買(k0889-1)單相對成交張(V1 c3),殷駿光帳第19筆買單(k0895-1)相對成交28張(V2 c4)。

21.【相對成交】12時21分,以10元下單賣出4張(T0607-2),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57買單(R1082-1)相對成交1張(W a16)。

22.12時33分,以10.1元下單賣出34張(T0614-2),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23筆買單(k0944-1)相對成交5張(X c5)、殷駿光帳戶第24筆買單(k0945-1)相對成交10張(Y c6)、殷駿光帳戶第25筆買單(k0949-1)相對成交19張(Z c7)。

23.12時43分,以10元下單賣出8張(T0639-2),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4.12時47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2張(T0648-2),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25.13時8分,以10.1元下單賣出7張(T0689-2),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26.【相對成交】13時11分,以10.1元下單賣出4張(T0697-2),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前述張諭帳戶第72買單(R1247-1)相對成交4張(a17)。

27.【相對成交】13時19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4張(T0719-2),於13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33筆買單(k1113-1)相對成交14張(AG b5)以蔡淑真前開編號第15之帳戶,於

1.11時11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4張(70230-2)於13時19分成文11張,成交價為10.15元。

⑦98年6月8日,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高價拉抬明顯>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57張(60308-1),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上升至9.6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36-2)相對成交15張(L1 c1)、張喻帳戶賣單(R1035-2)相對成交30張(L2 c2)。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3張(60309-1),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上升至9.62元,並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40-2)相對成交10張(M c3)。EX表下單時間誤繕為30分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9張(60314-1),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1元上升至9.64元,並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45-2)相對成交7張(N c4)。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60321-1),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6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1元上升至9.6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53-2)相對成交4張(O1 c5)、張喻帳戶賣單(R1060-2)相對成交10張(O2 c6)。

5.11時48分,以9.6元下單買進2張(60322-1),於11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3張(60362-1),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9-2)相對成交11張(P d1)。

7.【高價買進】12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張(60363-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8.12時32分,以9.5元下單買進1張(60367-1),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元。

9.【高價買進】12時3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371-7),於12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元上升至9.5元。

10.12時35分,以9.94元下單買進1張(60373-1),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11.12時35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張(60374-1),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12.12時35分,以9.4元下單買進12張(60375-1),未成交。

13.12時36分,以9.42元下單買進1張(60376-1),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42元。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3張(60380-1),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7元上升至9.6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255-2)相對成交10張(Q1 c7)、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49-2)相對成交1張(Q2 d2)。

15.12時48分,以9.59元下單買進3張(60397-1),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5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9元。

16.12時48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張(60398-1),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42元。

17.12時49分,以9.6元下單買進1張(60400-1),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

18.12時53分,以9.5元下單買進1張(60405-1),於12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19.12時55分,以9.4元下單買進1張(60408-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

20.12時55分,以9.46元下單買進1張(60409-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

21.12時56分,以9.41元下單買進1張(60410-1),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22.【高價買進】12時5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412-1),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元。

23.12時57分,以9.49元下單買進1張(60414-1),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24.12時57分,以9.48元下單買進1張(60415-1),於12時57分取消,未成交。

25.12時57分,以9.47元下單買進1張(60416-1),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2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60422-1),於13時成交,成交價為9.5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上升至9.5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43-2)相對成交9張(R d3)。

2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6張(60425-1),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9元上升至9.6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50-2)相對成交12張(S1 d4)、楊文彬帳戶賣單(T0743-2)相對成交3張(S2 d5)。

28.【高價買進】13時1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439-1),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58元。

29.13時12分,以9.48元下單買進1張(60441-1),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48元。

30.【相對成交】13時12分,以9.47元下單買進1張(60442-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804-2)相對成交1張(T2 d7)。

31.【相對成交】13時12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張(60443-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804-2)相對成交1張(T1 d6)。

32.【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449-1),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55,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7元上升至9.55元。

33.【高價買進】13時1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張(60452-1),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55,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元上升至9.55元。

34.13時13分,以9.47元下單買進1張(60456-1),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7元。

35.13時16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張(60457-1),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36.【相對成交】13時17分,以9.42元下單買進1張(60458-1),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4。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817-2)相對成交1張(U1 d8)。

37.13時17分,以9.48元下單買進1張(60460-1),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48。

38.【相對成交】13時17分,以9.42元下單買進1張(60461-1),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4。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817-2)相對成交1張(U2 d9)。

39.13時19分,以9.54元下單買進7張(60465-1),於13時20分成交,其中5張成交價9.54元,2張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7元上升至9.54元。

40.13時21分,以9.45元下單買進2張(60468-1),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元上升至9.45元。

41.13時23分,以9.45元下單買進7張(60472-1),未成交。

42.【高價買進】13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7張(60493-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8元。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8時51分,以10.4元下單買進2張(60009-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2.8時51分,以10.3元下單買進3張(60010-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3.8時51分,以10.2元下單買進4張(60011-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4.8時51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0張(60012-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5.【相對成交】8時51分,以10元下單買進12張(60013-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02-2)相對成交11張(A a1)。

6.【高價買進】9時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077-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7.【高價買進】9時1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119- 1),於9時19分成交,成交價9.4元。

8.【高價買進】9時2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128-1),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9.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7元。

9.【高價買進】9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189- 1),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5元。

10.【高價買進】9時5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194-1),於9時53分成交,成交價9.6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上升至9.63元。

11.【高價買進】9時5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195- 1),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9.6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2元上升至9.62元。

12.9時56分,以9.5元下單買進1張(60197-1),於9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13.9時56分,以9.45元下單買進2張(60198-1),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9.45元。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5張(60218-1),於10時12分成交,成交價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上升至9.6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30-2)相對成交24張(B a2)。

1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0張(60223-1),於10時17分成交,成交價9.6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上升至9.6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33-2)相對成交24張(C a3)。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60238-1),於10時27分成交,成交價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上升至9.6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798-2)相對成交20張(D b1)。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5張(60246-1),於10 32分成交,成交價9.61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798-2)相對成交2張(E1 b2)、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37-2)相對成交10張(E2 b3)。

18.10時42分,以9.61元下單買進4張(60257-1),於10時42分成交,其中2張成交價為9.61元,2張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61元。

19.【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61元下單買進22張(60258-1),於10時44分成交,其中2張成交價為9.55元,20張為9.6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61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79-2)相對成交20張(F b4)

20.10時53分,以9.55元下單買進6張(60272-1),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5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55元。

21.【高價買進】11時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273-1),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上升至9.6元。EX表下單及成交時間誤繕10時22.11時8分,以9.45元下單買進3張(60281-1),於11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45元。

23.【相對成交】11時14分,以9.49元下單買進15張(60288-1),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4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4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53-2 R0974-2)相對成交8張(G b5)

24.【相對成交】11時15分,以9.49元下單買進3張(60292-1),於11時15分成交,其中2張成交價為9.49元,1張為9.4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74-2)相對成交2張(H b6)EX表漏繕下單及成交時間,

25.11時15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張(60293-1),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26.【高價買進】11時2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60297-1),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元上升至9.6元。

2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41張(60301-1),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00-2)相對成交40張(I b7)。

2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60303-1),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3元上升至9.6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10-2)相對成交18張(J b8)。

29.11時27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張(60305-1),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3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9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4張(60306-1),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14-2)相對成交30張(Kb9)。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10時16分,以9.4元下單賣出8張(R0763-2),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至9.6元下降至9.5元。

2.【相對成交】10時25分,以9.6元下單賣出24張(R0798-2),於10時32分成交,其中22張成交價9.6元,2張為9.61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6筆買單(60238-1)相對成交20 張(D b1),第17筆買單(60246-1)相對成交2張(E1 b2)。

3.【相對成交】10時31分,以9.6元下單賣出10張(R0837-2),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61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7筆買單(60246-1)相對成交10張(E2 b3)。

4.【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61元下單賣出20張(R0879-2),於10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61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9筆買單(60258-1)相對成交20張(F b4)。

5.【相對成交】11時13分,以9.49元下單賣出10張(R0974-2),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49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23筆買(60288-1)單相對成交8張(G b5)、第25筆買單(60292-1)相對成交2張(H b6)。

6.【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9.59元下單賣出40張(R1000-2),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28筆買單(60301-1)相對成交40張(I b7)。

7.11時25分,以9.4元下單賣出9張(R1006-2),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4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6元下降至9.4元。

8.11時26分,以9.43元下單賣出7張(R1008-2),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43元。

9.【相對成交】11時26分,以9.59元下單賣出18張(R1010-2),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29筆買(60303-1)單相對成交18張(J b8)。

10.【相對成交】11時28分,以9.6元下單賣出30張(R1014-2),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31筆買單(60306-1)相對成交30張(K b9)。

11.【相對成交】11時34分,以9.61元下單賣出30張(R1035-2),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筆買單(60308-1)相對成交30張(L2 c2)。

12.【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9.62元下單賣出15張(R1036-2),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筆買單(60308-1)相對成交15張(L1 c1)。

13.【相對成交】11時37分,以9.62元下單賣出10張(R1040-2),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2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筆買單(60309-1)相對成交10張(M c3)。

14.11時38分,以9.5元下單賣出7張(R1041-2),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62元下降至9.5 元。

15.【相對成交】11時40分,以9.63元下單賣出7張(R1045-2),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6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3筆買單(60314-1)相對成交7張(N c4)。

16.11時42分,以9.51元下單賣出5張(R1052-2),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5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62元下降至9.51元。

17.【相對成交】11時43分,以9.65元下單賣出4張(R1053-2),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6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筆買單(60321-1)相對成交4張(O1 c5)。

18.11時36分,以9.51元下單賣出5張(R1057-2),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51,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64元下降至9.51元。

19.【相對成交】11時47分,以9.64元下單賣出10張(R1060-2),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6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筆買單(60321-1)相對成交10張(O2 c6)

20.【相對成交】12時40分,以9.59元下單賣出10張(R1255-2),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4筆買單(60380-1)相對成交10張(Q1 c7)21.13時22分,以9.42元下單買進2張(R1504-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22.13時22分,以9.45元下單買進1張(R1505-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23.13時22分,以9.41元下單買進1張(R1506-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24.13時22分,以9.44元下單買進1張(R1057-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25.13時23分,以9.45元下單買進5張(R1512-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1元上升至9.45元。

26.【相對成交】13時24分,以9.58元下單賣出20張(R1524-2),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買單(T0844-1)相對成交3張(V1 e1)、與楊文彬帳戶買單(T0843-1)相對成交3張(V2 e2)。

27.13時27分,以9.48元下單買進10張(R1559-1),未成交。

28.13時27分,以9.5元下單買進12張(R1562-1),未成交。

29.13時27分,以9.41元下單買進10張(R1566-1),未成交。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8時58分,以10.5元下單賣出5張(T0054-2),未成交。

2.8時58分,以10.55元下單賣出7張(T0055-2),未成交。

3.8時58分,以10.6元下單賣出3張(T0056-2),未成交。

4.【高價買進】9時,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T0062-1),於9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5.9時2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T0074-1),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6.【相對成交】9時5分,以高價10元下單賣出19張(T0102-2),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5筆買單(60013-1)相對成交11張(A a1)

7.9時18分,以9.4元下單賣出30張(T0172-2),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

8.9時48分,以9.4元下單賣出15張(T0370-2),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下降至9.4 元。

9.9時48分,以9.4元下單賣出10張(T0372-2),於9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41元。

10.【相對成交】10時11分,以9.59元下單賣出24張(20030-2),於10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4筆買單(60218-1)相對成交24張(B a2)11.【相對成交】10時16分,以9.61元下單賣出24張(20033-2),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61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5筆買單(60223-1)相對成交24張(C a3)12.10時52分,以9.45元下單賣出58張(T0500-2),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下降至9.45元。

13.10時52分,以9.45元下單賣出6張(T0508-2),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元下降至9.45元。

14.11時25分,以9.43元下單賣出11張(T0554-2),於11時25 分成交,成交價為9.43元。

15.11時39分,以9.5元下單賣出5張(T0566-2),於11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16.【相對成交】12時26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2張(20049-2),於12時40分成交,其中11張成交價為9.95元,1張為9.6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筆買單(60362-1)相對成交11張(P d1)、與第14筆買單(60380-1)相對成交1張(Q2 d2)

17.【相對成交】12時59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2張(T0743-2),於13時成交,其中9張成交價為9.55元,3 張為9.6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6筆買單(60422-1)相對成交9張(R d3)、與第27筆買單(60425-1)相對成交3張(S2 d5)。

18.【相對成交】13時,以9.55元下單賣出12張(T0750-2),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7筆買單(60425-1)相對成交12張(S1 d4)。

19.【相對成交】13時15分,以9.4元下單賣出24張(T0804-2),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5元下降至9.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31筆買單(60443-1)相對成交1張(T1 d6)、第30筆買單(60442-1 )相對成交1張(T2 d7)。

20.【相對成交】13時21分,以9.4元下單賣出24張(T0817-2),於13時21 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5元下降至9.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36筆買單(60458-1)相對成交1張(U1 d8)、第38筆買單(60461-1)相對成交1張(U2 d9)

2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T0843-1),於13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6筆賣單(R1524-2)相對成交3張(V2 e2)。

2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3張(T0844-1),於13 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6筆賣單(R1524-2)相對成交3張(V1 e1)。

⑧98年6月9日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53分,以9.9元下單買進2張(40017-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相對成交2張。(A1 a1)

2.【相對成交】8時53分,以9.8元下單買進2張(40018-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相對成交2張。(A2 a2)

3.【相對成交】8時54分,以9.7元下單買進3張(40019-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相對成交3張。(A3 a3)

4.【相對成交】8時54分,以9.6元下單買進3張(40020-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相對成交3張。(A4 a4)

5.【相對成交】8時54分,以9.5元下單買進5張(40021-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051-2)相對成交5張。(A5 a5)

6.9時2分,以9.3元下單買進7張(40038-1),於9時6分成交,其中5張成交價為9.3元,2張成交價為9.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8元上升至9.3元。

7.9時3分,以9.57元下單買進20張(40040-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5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3元上升至9.57 元。

8.9時4分,以9.7元下單買進12張(40042-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4元上升至9.58 元。

9.9時8分,以9.56元下單買進7張(40050-1),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9.56元。

10.9時9分,以9.56元下單買進7張(40054-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56元。EX表成交時間誤載,應更正11.【高價買進】9時12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張(40062-1),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58元。

12.9時15分,以9.56元下單買進5張(40070-1),於9時16分成交,其中3張成交價為9.56元,2張為9.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7元上升至9.56元。

13.9時17分,以9.5元下單買進3張(40075-1),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8元上升至9.5元。

14.9時41分,以9.48元下單買進5張(40102-1),於9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

15.9時47分,以9.5元下單買進1張(40107-1),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16.【高價買進】9時51分,以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15-1),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17.10時9分,以9.43元下單買進6張(40136-1),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

18.【高價買進】10時20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43-1),於10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3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3元上升至9.39元。

19.【高價買進】10時26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46-1),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3元上升至9.37元。

20.【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48-1),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3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3元上升至9.37元。

21.【高價買進】10時42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3張(40157-1),於10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8元上升至9.34元。

22.【高價買進】10時51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張(40160-1),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3元。

23.10時51分,以9.3元下單買進3張(40161-1),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

24.【高價買進】10時52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62-1),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EX表下單及成交時間誤繕為9時

25.【高價買進】10時55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60106-1),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3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6元上升至9.33元。

26.【高價買進】11時3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3張(40165-1),於11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27.【高價買進】11時6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0張(40166-1),於11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9.2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4元上升至9.26元。EX表誤繕為上升至10元。

2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7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5張(40167-1),於11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26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50-2)相對成交5張(B b1)。

29.11時7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張(40168-1),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30.11時10分,以9.2元下單買進2張(40169-1),於11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

31.11時11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張(40168-3),於11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32.【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72-1),於11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2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元上升至9.26元。

33.【高價買進】11時21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張(40173-1),於11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2元。

34.11時25分,以9.1元下單買進2張(40175-1),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35.11時25分,以9.14元下單買進2張(40176-1),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36.11時25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張(40177-1),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37.【高價買進】11時25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78-1),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2元。

38.11時27分,以9.1元下單買進2張(40179-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39.11時27分,以9.14元下單買進1張(40180-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40.【高價買進】11時27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81-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41.【高價買進】11時28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83-1),於11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42.【相對成交】11時30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張(40185-1),於11時31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9.15元,1張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07-2)相對成交1張(C b2)。

43.【高價買進】11時30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86-1),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2元。

44.【高價買進】11時32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188-1),於11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2元。

45.【相對成交】11時32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張(40189-1),於11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4-2)相對成交1張(D b3)。

46.【高價買進】11時34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4張(40191-1),於11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2元。EX表下單時間誤繕為43分47.11時34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張(40192-1),於11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4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30張(60134-1),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8-2)相對成交28張(E b4)。

49.11時36分,以9.19元下單買進2張(40194-1),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18-2)相對成交1張(F b5)EX表楊文彬b5應移至b4之後

50.11時38分,以9.19元下單買進7張(40195-1),於11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1元上升至9.19元。

51.11時40分,以9.19元下單買進1張(40197-1),於11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9元。

52.11時41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張(40198-1),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53.11時43分,以9.15元下單買進4張(40199-1),於11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5 元。

5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44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0張(40200-1),於11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1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45-2)相對成交19張(G b6)。

55.【高價買進】11時46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張(40202-1),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19元,

56.11時46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張(40203-1),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57.【高價買進】11時52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204-1),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上升至9.18元。

58.12時11分,以9.15元下單買進3張(40210-1),於12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59.【高價買進】12時12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3張(40211-1),於12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8元。

60.12時12分,以9元下單買進2張(40212-1),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61.12時13分,以9.1元下單買進3張(40213-1)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62.12時20分,以8.95元下單買進5張(40220-1),於13時10分成交交,戶交價為8.95元。

63.12時21分,以8.98元下單買進2張(40222-1),於12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64.12時21分,以8.99元下單買進1張(40223-1),於12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65.12時22分,以9元下單買進14張(40224-1),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9元上升至9元。

6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2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9張(40225-1),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00-2)相對成交18張(H b7)。

67.12時31分,以9.13元下單買進3張(40229-1),於12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1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3元。

68.12時50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張(40236-1),於12 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1元上升至9.08元。

69.12時53分,以9元下單買進2張(40239-1)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EX表成交價誤繕為9.85元.

70.12時54分,以9.09元下單買進12張(40240-1),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5元上升至9.09元。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5張(40241-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9元上升至9.12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43-2)相對成交20張(J c1)。

2.12時55分,以9.12元下單買進4張(40242-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2元。

3.【相對成交】12時56分,以9.13元下單買進27張(40243-1),於12時56分成交,其中26張成交價為9.13元,1張為9.0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746-2)相對成交20張(I c2)。

4.【高價買進】12時57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0張(40245-1),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9元上升至9.14元。

5.12時57分,以9.1元下單買進2張(40246-1),於12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6.13時6分,以9.1元下單買進2張(40253-1),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2元上升至9.1元。

7.13時6分,以9元下單買進2張(40254-1),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8.13時7分,以8.95元下單買進2張(40255-1),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

9.【高價買進】13時7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1張(40256-1),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10.【高價買進】13時10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張(40259-1),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元。

11.13時11分,以9元下單買進2張(40260-1),於13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12.13時11分,以9.1元下單買進1張(40261-1),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13.13時29分,以9元下單買進10張(40284-1),於13時29分取消,未成交。EX表取消委託書代號誤繕為-1應更為-4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8時44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0張(R0048-2),於8時44分取消,未成交。

2.【低價賣出、相對成交】8時44分,以低價8.91元下單賣出100張(R0051-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8元下降至9.14元,並與前開易利旺公司第1筆買單(40017-1)相對成交2張(A1 a1)、第2筆買單(40018-1)相對成交2張(a2 A2))、第3筆買單(40019-1)相對成交3張(a3 A2))、第4筆買單(40020-1)相對成交3張(a4 A4)、第5筆買單(40021-1)相對成交5張(a5 A5)。

3.9時11分,以9.57元下單賣出15張(R0255-2),於9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57元。

4.9時14分,以9.17元下單賣出14張(R0296-2),於9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17元。

5.9時10分,以9.49元下單賣出49張(R0340-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6.9時24分,以9.49元下單賣出50張(R0372-1),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7.9時30分,以9.45元下單賣出46張(R0451-2),於9時31分成交,其中43張成交價為9.45元,3張為9.49元。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9時38分,以9.44元下單賣出50張(T0256-2),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9.4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49元下降至9.45元。

2.9時54分,以9.49元下單賣出50張(T0297-2),於9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5元。

3.9時56分,以9.24元下單賣出7張(T0308-2),於9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4.9時57分,以9.24元下單賣出7張(T0314-2),於9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9.24元。

5.9時58分,以9.49元下單賣出40張(T0319-2),於10時成交,成交價9.49元。10時16分取消5張,致成交35張。

6.10時4分,以9.25元下單賣出4張(T0356-2),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7.10時6分,以9.25元下單賣出2張(T0369-2),於10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8.10時9分,以9.25元下單賣出6張(T0381-2),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9.25元。

9.10時12分,以9.43元下單賣出37張(T0400-2),於10時13 分取消7張,成交交30張,成交價為9.43元。

10.10時15分,以9.4元下單賣出3張(T0410-2),於10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4元。

11.10時16分,以9.43元下單賣出7張(T0415-2),於10時32分取消,未成交。

12.10時20分,以9.23元下單賣出10張(T0424-2),於10時20 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39元下跌至9.23元。

13.10時24分,以9.22元下單賣出3張(20057-2),於10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

14.10時25分,以9.23元下單賣出3張(20060-2),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23元。

15.10時41分,以9.18元下單賣出3張(T0497-2),於10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18元。

16.10時50分,以9.15元下單賣出10張(T0514-2),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17.10時55分,以9.15元下單賣出2張(T0521-2),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1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3元下跌至9.16元。

18.11時6分,以9.15元下單賣出10張(T0546-2),於11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

19.【相對成交】11時7分,以9.14元下單賣出5張(T0550-2),於11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26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8筆買單(40167-1)相對成交5張(B b1)。

20.11時25分,以9元下單賣出10張(T0594-2),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下降至9元。

21.11時29分,以9元下單賣出10張(T0602-2),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下降至9元。

22.11時31分,以9元下單賣出5張(T0607-2),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元下降至9元。

23.【相對成交】11時34分,以9元下單賣出10張(T0614-2),於11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元下降至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5買單(40189-1)相對成交1張(D b3)。

24.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9.19元下單賣出29張(T0618-2),於11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48買單(60134-1)相對成交28張(E b4)、第49筆買單(40194-1)相對成交1張(F b5)。

25.11時38分,以9元下單賣出8張(T0635-2),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下降至9.01元。

26.11時40分,以9元下單賣出5張(T0641-2),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9元下降至9元。

27.11時43分,以9元下單賣出3張(T0644-2),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下降至9元。

28.【相對成交】11時44分,以9.18元下單賣出19張(T0645-2 ),於11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54筆買單(40200-1)相對成交19張(G b6)。

29.11時26分,以9元下單賣出3張(T0646-2),於11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5元下降至9元。

30.12時10分,以9.1元下單賣出4張(T0672-2),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31.【低價賣出】12時19分,以8.91元下單賣出16張(T0690-2),於12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32.【低價賣出】12時20分,以8.91元下單賣出20張(T0691-2),於12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33.【相對成交】12時23分,以9.14元下單賣出18張(T0700-2),於12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6筆買單(40225-1)相對成交18張(H 7)。

34.12時49分,以9.01元下單賣出18張(T0734-2),於12時49 分成交,成交價為9.01元。

35.【相對成交】12時54分,以9.1元下單賣出20張(T0743-2),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9.02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1筆買單(40241-1)相對成交20張(I c1)36.【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9.13元下單賣出20張(T0746-2),於12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13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第3筆買單(40243-1)相對成交20張(J c2)37.12時56分,以9.14元下單賣出19張(T0751-2),於12時57分成交8張,成交價為9.14元。

38.【低價賣出】13時14分,以8.91元下單賣出20張(T0786-2),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1元。

39.【高價買進、拉尾盤】13時28分,以高價10.25元下單買進220張(T0814-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之8.91元上升至9.1元。

⑨98年6月10日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9時14分,以9.1元下單買進1張(40042-1),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

2.9時16分,以9元下單買進1張(40044-1),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3.9時20分,以9.15元下單買進2張(40448-1),於9時20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9.15元,另一張成交價為8.95元。

4.9時26分,以8.92元下單買進7張(40052-1),於10時1分成交2張,成交價為8.92元。(10時1分減單2張、2張、1張)。

5.【高價買進】9時45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40059-1),於9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5元上升至9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2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5張(40091-1),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之賣單(T0418-2)相對成交14張(Eb1)

7.【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40093-1),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8.9元。

8.【高價買進】10時5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張(40100-1),於10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9.【高價買進】11時1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40108-1),於11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8.89元。

10.【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40112-1),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8.89元。

11.【高價買進】11時27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5張(40125-1),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8.89元。

12.11時50分,以8.88元下單買進2張(40146-1),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4元上升至8.88元。

13.【高價買進】11時57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3張(40149-1),於11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14.12時2分,以8.92元下單買進20張(40153-1),於12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15.【高價買進】12時9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5張(40154-1),於12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8.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8.96元。

1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15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0張(60162-1),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之賣單(T0582-2)相對成交19張(G b2)。

17.【高價買進】12時16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張(40164-1),於12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9元。

18.【高價買進】12時21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5張(40170-1),於12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8元上升至9元。

19.12時37分,以9元下單買進2張(40178-1),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20.【高價買進】12時40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張(40180-1),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1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16元。

21.12時41分,以9.15元下單買進1張(40181-1),於12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15元。

22.12時41分,以9.14元下單買進1張(40183-1),於12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

23.12時42分,以9.1元下單買進2張(40184-1),於12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24.12時43分,以9.14元下單買進2張(40186-1),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1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14元。

25.12時46分,以9.13元下單買進1張(40191-1),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9.1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3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59分,以9.1元下單買進5張(R0113-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060-2)相對成交4張(A a1)。

2.【相對成交】8時59分,以9元下單買進5張(R0115-1),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12-2)相對成交3張(B a2)。

3.【相對成交】8時59分,以8.98元下單買進5張(R0117-1),於9時14分成,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118-2)相對成交4張(C a3)、賣單(T0139-2)相對成交1張(D a4)。

4.【高價買進】9時,以高價9.73元下單買2張(R0123-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2元。

5.【高價買進】9時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張(R0149- 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2元上升至9.3元。

6.9時5分,以9.2元下單買進14張(R0183-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2元。

7.【高價買進】9時7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0198-1),於9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2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元上升至9.27元。

8.9時7分,以9.1元下單買進2張(R0206-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9.9時8分,以9.2元下單買進1張(R0222-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

10.9時12分,以9.1元下單買進2張(R0263-1),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11.【高價買進】9時1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0284-1),於9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98元上升至9.19元。

12.【高價買進】9時2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0349-1),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1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5元上升至9.19元。

13.9時23分,以9.1元下單買進1張(R0354-1),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14.【高價買進】10時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0620-1),於10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8.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元上升至8.95元。

15.【高價買進】10時10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0649-1),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7元。

16.【高價買進】10時11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0651-1),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元上升至8.93元。

17.10時15分,以8.93元下單買進1張(R0668-1),於10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元上升至8.93元。

18.【高價買進】10時23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6張(R0699-1),於10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元上升至8.9元。

19.【高價買進】11時51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0979-1),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8.88元。

20.【高價買進】11時5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0981-1),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

21.11時55分,以8.89元下單買進7張(R0987-1),於11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89元。

2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4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0張(R1065-1),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元上升至9.1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605-2)相對成交11張(H a5)

23.【高價買進】12時29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1070-1),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05元上升至9.09元。

24.【高價買進】12時3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1076-1),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78元上升至9.09元。

25.【高價買進12時32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8張(R1082-1),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09元。EX表下單及成交時間誤繕23分

26.【高價買進】12時35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1張(R1086-1),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27.12時46分,以9.1元下單買進2張(R1118-1),於12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28.【高價買進】12時48分,以9.73元下單買進1張(R1123-1),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29.【高價買進】12時49分,以9.73元下單買進1張(R1130-1),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以楊文彬開編號7之帳戶,於

1.9時2分,以9.2元下單賣出5張(T0051-2),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9.2元。

2.【低價賣出、相對成交】9時4分,以8.47元下單賣出12張(T0060-2),於9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3元下降至9.1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1筆買單(R0113-1)相對成交4張(A a1)。

3.【相對成交】9時11分,以9元下單賣出5張(T0112-2),於9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2筆買單(R0115-1)相對成交3張(B a2)。

4.【相對成交】9時13分,以8.98元下單賣出5張(T0118-2),於9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並與前開張喻帳戶第3筆買單(R0117-1)相對成交4張(C a3)。

5.【相對成交】9時13分,以8.98元下單賣出7張(T0139-2),於9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9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1 元下降至8.9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3筆買單(R0117-1))相對成交1張(D a4)

6.10時4分,以8.8元下單賣出3張(20034-2),於10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85元下降至8.8元。

7.【相對成交】10時24分,以8.89元下單賣出14張(T0418-2),於10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筆買單(40091-1)相對成交14張(E b1)。

8.10時25分,以8.92元下單賣出10張(T0419-2),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9.【相對成交】12時14分,以8.99元下單賣出19張(T0582-2),於12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6筆買單(60162-1))相對成交19張(G b2)。

10.【相對成交】12時24分,以元下單賣出11張(T0605-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22 筆買單(R1065-1)相對成交11張(H a5)。

11.12時39分,以9.17元下單賣出18張(T0618-2),於13時23分取消,未成交。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12時1分,以8.9元下單買進20張(70219-1),於12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8.9元。

2.12時6分,以8.92元下單買進20張(70221-1),於12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92元。

3.【高價買進】時35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30張(70235-1),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4.【高價買進】12時38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7張(70238-1),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

5.【高價買進】13時7分,以高價9.73元下單買進23張(70251-1),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1元。時至六月中旬,許豐揚接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或下單後撤回,製作交易活絡假象等方式炒作聯明股票,情形如下:

①98年6月11日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8時37分,以9元下單賣出32張(70001-2),於9時18分取消,未成交。

2.8時37分,以9.1元下單賣出32張(70002-2),於9時18分取消,未成交。

3.9時23分,以8.93元下單賣出6張(70077-2),未成交。

4.9時23分,以8.93元下單賣出6張(70084-2),未成交。

5.9時27分,以8.83元下單賣出12張(70084-2),於9時30分取消,未成交。

6.11時31分,以8.7元下單賣出3張(70169-2),於11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8.7元。

7.12時45分,以8.69元下單賣出8張(70210-2),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69元。

8.13時26分,以8.68元下單賣出28張(70261-2),未成交。

②98年6月12日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之帳戶,

1.13時15分,以8.2元下單賣出25張(60400-2),於13時16分取消12張,致成交13張,成交價為8.2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3時17分,以高價9.28元下單買進2張(R1236-1),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2.【高價買進】13時18分,以高價9.28元下單買進1張(R1241-1),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8.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元上升至8.34元。

3.【高價買進】13時28分,以高價9.28元下單買進50張(R1336-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3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元上升至8.34元。<拉尾盤>

③98年6月15日以易利旺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9時7分,以8元下單賣出13張(40029-2),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2.9時9分,以8元下單賣出3張(40032-2),於9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9時8分,以8元下單賣出13張(R0185-2),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8元。

2.10時6分,以7.93元下單買進51張(R0508-1),於10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7.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77元上升至9.93元。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時9分,以8.92元下單買進1張(20021-1),於9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元上升至8.2元。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8時59分,以8.88元下單賣出28張(70036-2),未成交。

2.【高價買進】13時26分,以高價8.92元下單買進65張(70235-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95元。<拉尾盤>

④98年6月16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3之帳戶,於

1.13時25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5張(T0630-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

2.【相對成交】14時8分,以7.76元下單買進499張(40143-1),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70-2)相對成交204張(E b1 ),與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169-2)相對成交295張(G c1)。

3.【相對成交】14時8分,以7.76元下單買進101張(40144-1),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70-2)相對成交96張(F b2 )。以易利旺公司前開11編號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2分,以7.99元下單賣出19張(40009-2),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124-1)相對成交18張(A a1)EX表成交價誤繕為9.99

2.9時5分,以7.99元下單賣出9張(40012-1),於9時7分取消,未成交。

3.9時16分,以7.69元下單賣出10張(40019-2),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7.69元。

4.9時24分,以7.96元下單賣出8張(40026-2),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

5.【相對成交】9時37分,以7.97元下單賣出15張(40036-2),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9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389-1)相對成交15張(B a2)。

6.【相對成交】9時55分,以7.94元下單賣出14張(40042-2),於9時56分成交,其中10張成交價為7.94元,4張為7.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467-1)相對成交4張(C a3)。

7.9時57分,以7.95元下單賣出7張(40044-2),於10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7.95元。

8.9時57分,以7.96元下單賣出10張(40045-2),於10時20分取消,未成交。

9.【低價賣出】9時58分,以低價7.4元下單賣出5張(40046-2 ),於9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7.8元,股價由前盤7.85元下跌至7.8元EX表價格變動漏載-

10.【相對成交】10時以7.94元下單賣出17張(40047-2),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7.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483-1)相對成交17張(D a4)。

11.10時25分,以7.8元下單賣出10張(40077-2),於10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7.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93元下跌至7.8 元。

12.【相對成交】14時以7.67元下單賣出300張(40170-2),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7.6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買單(40143-1))相對成交204張(E b1)、與王明松帳戶買單(40144-1)相對成交96張(F b2)。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14 時,以7.67元下單賣出300張(40169-2),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6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2筆買單(40143-1)相對成交295張(G c1)。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21張(R0124-1),於9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7.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99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筆賣單(40009-2)相對成交18張(A a1)。

2.【高價買進】9時17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4張(R0261-1),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9元上升至7.96元。

3.【高價買進】9時19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1張(R0276-1),於9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7.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68元上升至7.94元。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8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21 張(R0389-1),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7.98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5筆賣單(40036-2))相對成交15張(B a2)。

5.【高價買進】9時51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1張(R0439-1),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6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15 張(R0467-1),於9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7.9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筆賣單(40042-2)相對成交4張(C a3)。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20張(R0483-1),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7.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9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0 筆賣單(40047-2)相對成交17張(D a4)。

8.【高價買進】10時19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1張(R0572- 1),於10時19分成交,成交價為7.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元上升至7.93元。

9.10時25分,以7.93元下單買進1張(R0589-1),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7.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93元。

10.【高價買進】10時30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1張(R0605- 1),於10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7.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92元。

11.【高價買進】10時55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1張(R0707-1),於10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7.8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元上升至7.86元。

12.【高價買進】11時29分,以高價8.5元下單買進1張(R0800-1),於11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2元上升至7.84元。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9時47分,以7.96元下單賣出8張(70084-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96元。

2.10時3分,以7.95元下單賣出4張(70098-2),未成交。

3.12時31分,以7.89元下單賣出7張(70196-2),未成交。

4.13時27分,以793元下單賣出25張(70218-2),未成交。

⑤98年6月17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7.83元下單買進50張(K0535-1),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83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098-2)相對成交50張(G c1)。

2.【相對成交】11時5分,以7.83元下單買進55張(K0570-1),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7.83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13-2)相對成交55張(H c2)。

3.【相對成交】11時12分,以以7.84元下單買進45張(K0582-1),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7.84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17-2)相對成交45張(I c3)。

4.【相對成交】11時26分,以7.83元下單買進29張(K0629-1),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7.8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83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30-2)相對成交29張(J c4)。

5.【相對成交】11時35分,以7.83元下單買進21張(K0639-1),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7.8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78元上升至7.83元,並與後述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40-2)相對成交21張(K c5)。

6.【相對成交】12時22分,以8.11元下單買進21張(K0698-2),於12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8.1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6元上升至8.11元,並與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56-2)相對成交16張(L b3)。

7.【相對成交】12時22分,以8.1元下單買進15張(K0722-1),於12時32分成交10張,成交價為8.1元,並與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60-2)相對成交10張(M b4)。

8.【相對成交】12時46分,以8.1元下單買進20張(K0736-1),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元上升至8.16元,並與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62-2)相對成交18張(N b5)。

9.【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8.1元下單買進20張(K0751-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並與易利旺公司帳戶賣單(40165-2)相對成交19張(O b6)。

10.12時57分,以8.2元下單買進10張(K0756-1),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07元上升至8.1 元。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24分,以8.2元下單買進300張(40255-1),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並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188-2)相對成交300 張(d1)。以易利旺公司前開編號9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19分,以7.86元下單賣出13張(40027-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271-1)相對成交13張(A2 a1)。

2.【相對成交】9時38分,以7.83元下單賣出9張(40048-2),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401-1)相對成交9張(B a2)。

3.9時46分,以7.81元下單賣出5張(40060-2),於9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4元下跌至7.81元。

4.10時3分,以7.81元下單賣出5張(40069-2),於10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5.10時4分,以7.81元下單賣出3張(40069-2),於10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6.【相對成交】10時5分,以7.83元下單賣出19張(40070-2),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518-1)相對成交19張(D1 a3)。

7.10時9分,以7.83元下單賣出5張(40074-2),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8.10時9分,以7.81元下單賣出4張(40074-4),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9.【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7.84元下單賣出20張(40075-2),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5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543-1)相對成交20張(E a4)。

10.【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7.84元下單賣出18張(40084-2),於10時34分取消10張,成交8張,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607-1)相對成交7張(F1 a5)。

11.【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7.83元下單賣出50張(40098-2),於10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筆買單(K0535-1)相對成交50張(G c1 )。

12.【相對成交】11時4分,以7.83元下單賣出55張(40113-2),於11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2筆買單(K0570-1)相對成交55張(H c2)。

13.【相對成交】11時12分,以7.84元下單賣出45張(40117-2),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3筆買單(K0582-1)相對成交45張(I c3 )。

14.【相對成交】11時25分,以7.83元下單賣出29張(40130-2),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4筆買單(K0629-1)相對成交29張(J c4 )。

15.11時35分,以7.83元下單賣出21張(40140-2),於11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7.8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5筆買單(K0639-1)相對成交21張(K c5)。

16.【低價賣出】12時,以低價7.14元下單賣出40張(40146-2)於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7.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2元下降至7.82元。

17.12時4分,以8.19元下單賣出50張(40148-2)於12時4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

18.12時5分取消34張,成交16張。

19.【相對成交】12時22分,以8.1下單賣出19張(40156-2),成交16張,成交價為8.1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6筆買單(K0698-2)相對成交16張(L b3)。

20.於12時23分取消1張

21.12時31分,以8.08元下單賣出8張(40159-2),於12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

22.【相對成交】12時32分,以8.09元下單賣出10張(40160-2),於12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7筆買單(K0722-1)相對成交10張(M b4 )。

23.【相對成交】12時45分,以8.15元下單賣出18張(40162-2 ),於12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8.16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8筆買單(K0736-1)相對成交18張(N b5)。

24.【相對成交】12時55分,以8.1元下單賣出19張(40165-2),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8筆買單(K0751-1)相對成交19張(O b6)。

25.12時57分,以8.08元下單賣出8張(40166-2),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

26.12時57分,以8.09元下單賣出9張(40167-2),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8.1元。

27.13時6分,以8.08元下單賣出8張(40168-2),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8.11元下跌至8.08元。並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買單(70217-1)相對成交5張(R e1)。

28.13時7分,以8.09元下單賣出5張(40169-2),於13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8.09元,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22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300張(40188-1),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1筆賣單(40255-1)相對成交300 張(S d1)。以殷駿光前開編號3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46分,以7.84元下單賣出10張(k0335-2),於10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張喻帳戶買單(R0518-1)相對成交1張(D2 b2)、與張喻帳戶買單(R0439-1)相對成交8張(C b1)。

2.12時32分,以8.2元下單買進15張(k0722-1),未成交。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9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14 張(R0271-1),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7.87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筆賣單(40027-2)相對成交13張。(A2 a1)

2.9時24分,以7.68元下單買進20張(R0308-1),於9時52分取消,未成交。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9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10 張(R0401-1),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8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筆賣單(40048-2)相對成交9張。(B a2)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7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14 張(R0439-1),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1元上升至7.84元,並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筆賣單(k0335-2))相對成交8張。(C b1)5.10時2分,以7.72元下單買進20張(R0505-1),於10時14分取消,未成交。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20張(R0518-1),於10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1元上升至7.8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6筆賣單(40070-2)相對成交19張。(D1 a3)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0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21張(R0543-1),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7.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7.8元上升至7.85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9筆賣單(40075-2)相對成交20張。(E a4)、與前述殷駿光帳戶第1筆賣單(k0335-2)相對成交1張。(D1 b2)

8.10時14分,以7.75元下單買進18張(R0559-1),於10時14分取消,未成交。

9.10時18分,以7.75元下單買進15張(R0571-1),於10時39分取消,未成交。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33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22張(R0607-1),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10筆賣單(40084-2)相對成交7張。(F1 a5)、與後述蔡淑真帳戶賣單(70164-2)相對成交12張(F2 f1)

11.10時41分,以7.77元下單買進17張(R0619-1),於10時21分取消,未成交。

12.11時26分,以7.72元下單買進15張(R0749-1),於12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3.11時58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207張(R0797-1),於11時59分取消39張,未成交。

14.11時59分,以7.75元下單買進20張(R0799-1),於12時28 分取消,未成交。

15.【高價買進】12時3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40張(R0806-1),於12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8.19元。

16.12時20分,以8.02元下單買進20張(R0838-1),於12時28分取消,未成交。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8.2元下單買進30張(A0627-1),未成交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9時,以7.9元下單賣出25張(70048-2),於11時56分取消,未成交。

2.9時1分,以高價7.88元下單賣出5張(70049-2),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3.9時6分,以7.87元下單賣出6張(70054-2),於11時58分成交,其中2成交價為7.78元,4張為8.2元。

4.9時6分,以7.89元下單賣出4張(70055-2),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5.9時7分,以7.88元下單賣出4張(70056-2),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6.9時14分,以7.8元下單賣出7張(70070-2),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7.9時15分,以7.84元下單賣出26張(70072-2),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8.9時28分,以7.8元下單賣出2張(70098-2),於9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7.8元。

9.9時32分,以7.8元下單賣出4張(70104-2),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7.8元。

10.10時7分,以7.84元下單賣出3張(70148-2),於10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11.10時9分,以7.81元下單賣出5張(70151-2),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12.10時14分,以7.81元下單賣出2張(90137-2),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7.81元。

13.10時17分,以7.86元下單賣出9張(70154-2),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7.86元。

14.10時20分,以7.84元下單賣出7張(70157-2),於10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

15.【相對成交】10時34分,以7.83元下單賣出12張(70164-2),於10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7.84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0筆買單相對成交12張(F2 f1)1

16.11時55分,以7.85元下單賣出1張(70195-2),於11時56分取消,未成交。

17.11時59分,以8.2元下單賣出20張(70196-2),於11時59分成交,成交價為8.2元。

18.12時7分,以8.05元下單買進16張(70203-1),於12時28分取消,未成交。

19.12時25分,以8.05元下單買進7張(70209-1),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8.07元。

20.12時25分,以8.07元下單買進8張(70210-1),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8.07元。

21.12時54分,以8.08元下單買進5張(70215-1),於12時55分成交,成交價為8.08元。

22.12時57分,以8.08元下單買進5張(70216-1),於12時57分成交,其中3張成交價為8.08元,2張為8.07元。

23.【相對成交】12時57分,以8.08元下單買進5張(70217-1),於13時6分成交,成文價為8.08元,並與前述易利旺公司帳戶第27筆賣單(40168-2)相對成交5張。(R e1)24.13時7分,以8.09元下單買進1張(70221-1),於13時8分取消,未成交。

25.13時8分,以8.12元下單買進1張(70223-1),未成交。

⑥98年6月18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7張(T0075-2 ),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2.【低價賣出】9時9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張(U0001-2 ),於9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3.【低價賣出】9時15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張(T0017-2),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4.【低價賣出】9時1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張(T0137-2),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5.【低價賣出】9時20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2張(T0147-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6.【低價賣出】10時,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張(T0255-2),於10時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7.【低價賣出】10時7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6張(T0261-2),於10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8.【低價賣出】10時26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張(T0282-2),於10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9.【低價賣出】10時47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7張(T0295-2),於10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10.【低價賣出】10時56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張(T0299-2),於10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11.【低價賣出】11時17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張(T0328-2),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12【低價賣出】14時2分,以8.77元下單賣出80張(40109-2),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於

1.9時30分,以8.77元下單買進3張(50023-1),於9時30分取消,未成交。EX表漏載下單時間

2.【低價賣出】9時23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張(50025-2),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3.【低價賣出】9時30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張(50035-2),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4.【低價賣出】9時30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7張(50036-2),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5.【低價賣出】9時43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4張(50036-2),於9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6.9時44分,以8.77元下單買進1張(K0221-1),於9時44分取消,未成交。

7.【低價賣出】10時30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張(K0310-2),於10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8.【低價賣出】11時5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7張(K0046-2),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9.【低價賣出】13時6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張(K0606-2),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10.14時2分,以8.77元下單買進61張(40164-1),未成交。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2分,以8.77元下單買進499張(40165-1),於14時30分成交237張,成交價為8.77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40110-2)相對成交51張(A a1)、楊文彬帳戶賣單(40111-2)186張(B a2)。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9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2張(40029-2 ),於9時10分成文,成交價為8.77元。

2.【低價賣出】9時9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4張(40031-2 ),於9時10分成文,成交價為8.77元。

3.【低價賣出】9時12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2張(40033-2 ),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4.【低價賣出】9時4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2張(40074-2 ),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5.【低價賣出】9時5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張(40080-2 ),於9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6.【低價賣出】10時14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張(40089-2),於10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7.【低價賣出】10時35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5張(40101-2),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8.12時28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4張(40177-2),於12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9.13時6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3張(40196-2),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9時3分,以8.2元下單買進25張(R0134-1),於9時5分取消,未成交。

2.9時5分,以8.23元下單買進25張(R0146-1),於11時55分取消,未成交。

3.12時29分,以8.77元下單買進15張(R0802-1),未成交。

4.12時29分,以8.77元下單買進15張(R0805-1),未成交。

5.【低價賣出】13時13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8張(R0927-2),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6.13時17分,以低價7.63元下單賣出4張(R0932-1),於13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

7.14時以8.77元下單買進80張(10150-1),未成交。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14時,以8.77元下單賣出50張(40110-2),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買單(40165-1)相對成交51張(A a1)

2.【高價買進】14時,以8.77元下單賣出499張(40111-2),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8.7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買單(40165-1)相對成交186張(B a2)

⑦98年6月19日,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3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1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張(T0131-2),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2.【低價賣出】9時2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張(T0171-2),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3.【低價賣出】10時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張(T0243-2),10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4.11時8分,以9.38元下單買進20張(T0309-1),未成交。

5.11時56分,以9.38元下單買進(T362-1),未成交。

6.【低價賣出】12時1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張(T0375-2),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7.【低價賣出】13時19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張(20069-2),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1分,以9.38元下單賣出454張(40097-2),於14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並與後述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買單(40127-1)相對成交187張(A a1)。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54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張(K0298-2),於9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39元。

2.【低價賣出】10時1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張(K0350-2),於10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3.10時36分,以9.38元下單賣出3張(K0393-2),於10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4.11時1分,以9.38元下單賣出5張(K0430-2),於11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4時6分,以9.38元下單買進200 張(40127-1),於14時30分成交187張,成交價為9.38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3之帳戶賣單(40097-2)相對成交187張(A a1)。以宣揚國際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15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張(40025-2),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2.【低價賣出】9時35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2張(40041-2),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3.【低價賣出】9時4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2張(40051-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4.【低價賣出】11時36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6張(40081-2),於11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5.【低價賣出】11時4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張(40084-2),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6.【低價賣出】11時52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6張(40090-2),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7.【低價賣出】11時58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張(40091-2),於11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8.【低價賣出】13時6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張(40100-2),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9時16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張(R0245-2),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2.【低價賣出】9時28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張(R0312-2),於9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3.【低價賣出】9時4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張(R0385-2),於9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4.【低價賣出】10時37分,低價8.16元下單賣出2張(R0590-2 ),於10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5.【低價賣出】11時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7張(R0635-2),於11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6.【低價賣出】12時1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張(R0764-2),於12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7.14時2分,以9.38元下單買進67張(10149-1),未成交。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低價賣出】12時25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張(70151-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2.【低價賣出】12時27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1張(70152-1),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3.【低價賣出】12時30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8張(70153-2),於12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4.【低價賣出】12時3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6張(70154-2),於12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5.【低價賣出】12時36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4張(70156-2),於12時36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6.【低價賣出】12時40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9張(70157-2),於12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7.【低價賣出】12時44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1張(70159-2),於12時45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8.【低價賣出】12時49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3張(70165-2),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9.【低價賣出】12時50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張(70168-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10.12時58分,以9.38元下單買進10張(70173-1),於13時3分取消,未成交。

11.【低價賣出】12時58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5張(70174-2),於12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12.13時1分,以9.38元下單買進10張(10176-1),於13時3分取消,未成交。

13.【低價賣出】13時1分,以9.38元下單賣出9張(70177-2),於13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

14.【低價賣出】13時3分,以低價8.16元下單賣出1張(70178-2),於13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9.38元。時至六月下旬,許豐揚仍基於接續之犯意,以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或掛單後取消等方法炒作聯明股票,詳情如下:

①98年6月22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3之帳戶,於

1.9時9分,以9.6元下單買進20張(T0079-1),於9時12分取消,未成交。

2.9時12分,以9.62元下單買進20張(T0093-1),於9時20分取消,未成交。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6分,以高價10元下單買進16 張(T0106-1),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元上升至9.4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216-2)相對成交3張(A1 a1)、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224-2)相對5張(A2 a2)。

4.9時20分,以9.71元下單買進7張(T0119-1),於9時32分取消,未成交。

5.9時20分,以9.7元下單買進10張(T0120-1),於9時32分取消,未成交。

6.9時32分,以9.73元下單買進20張(T0139-1),於9時33分取消,未成交。

7.於9時33分,以9.75元下單買進20張(T0145-1),於9時36分取消,未成交。

8.9時36分,以9.73元下單買進20張(T0146-1),於9時36分取消,未成交。

9.9時41分,以9.75元下單買進15張(20016-1),於10時5分取消,未成交。

10.13時28分,以9.91元下單買進20張(20090-1),未成交。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27分,以10元下單買進22張(K0224-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元上升至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298-2)相對成交16張。(B a3)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5分,以10元下單買進20張(K0254-1),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334-2)相對成交18張(C a4)。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7分,以10元下單買進23張(K0297-1),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元上升至9.94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397-2)相成交3張(D a5)

4.11時56分,以9.98元下單買進15張(K0616-1),於11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785-2)相成交10張(E2 a6),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60152-1)相對成交5張(E1 b1)。

5.【相對成交】12時7分,以9.99元下單買進50張(K0636-1),於12時7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3元上升至9.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25-2)相對成交47張(F a7)。

6.【相對成交】12時8分,以9.99元下單買進30張(K0641-1),於12時9分成交,成交價9.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25-2)相對成交30張(G a8)

7.12時12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5張(K0652-2),於12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0分,以10元下單買進15張(K0789-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59-2)相對成交10張(H2 a9),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60179-2)相對成交3張(H1 b2)。

9.【相對成交】13時9分,以9.99元下單買進6張(K0862-1),於13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09-2)相對成交3張(I a10)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24分,以10元下單買進22張(K0906-1),於13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73-2)相對成交20張(J a11)。

11.13時28分,以9.92元下單買仕15張(K0926-1),未成交。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9.98元下單賣出8張(60152-1),於11時57分成交,其中5張成交價為9.98元,3張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第4筆買單(K0616-1)相對成交5張(E1 b1)

2.【相對成交】12時43分,以9.99元賣出10張(60179-2),其中3張成交價為9.99元,7張成交價為10元,並與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第8筆買單(K0789-1)相對成交3張(H1 b2)。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13分,以9.84元下單賣出14張(R0216-2),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 元下降至9.98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3之帳戶之第3筆買單(T0106-1)相對成交3張(A1 a1)。

2.【相對成交】9時14分,以9.84元下單賣出10張(R0224-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84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3之帳戶之第3筆買單(T0106-1)相對成交5張(A2a2)。

3.【相對成交】9時26分,以9.89元下單賣出21張(R0298-2),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並與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1筆買單(K0224-1)相對成交16張(B a3)。

4.9時31分,以9.9元下單賣出4張(R0315-2),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

5.【相對成交】9時34分,以9.94元下單賣出18張(R0334-2),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2筆買單(K0254-1)相對成交18張(C a4)。

6.【相對成交】9時47分,以9.94元下單賣出23張(R0397-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並與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3筆買單(K0297-1)相對成交3張(D a5)。

7.9時47分,以9.94元下單賣出20張(R0397-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8.【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9.98元下單賣出10張(R0785-2),於11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4筆買單(K0616-1)相對成交10張(E2 a6)

9.【相對成交】12時6分,以9.98元下單賣出90張(R0825-2),於12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5筆買單(K0636-1)相對成交47張(Fa7)、與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6筆賣單(K0641-1)相對成交30張(G a8)

10.【相對成交】12時48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0張(R0959-2),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8筆買單(K0789-1)相對成交10張(H2 a9)

11.【相對成交】13時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7張(R1009-2),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9筆買單(K0862-1)相對成交3張(Ia10)

12.【相對成交】13時23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1張(R1073-2),於13時24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9.99元,20張為10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之第10筆買單(K0906-1)相對成交20張(J a11)。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8時47分,以9.98元下單賣出50張(70017-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元。

2.【低價賣出】12時24分,以低價8.73元下單賣出2張(70131-2),於12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

3.【低價賣出】12時25分,以低價8.73元下單賣出20張(70133-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4.12時2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8張(70134-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5.12時25分,以10元下單賣出18張(70137-2),於12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6.12時27分,以9.99元下單賣出2張(70138-2),於12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②98年6月23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3之帳戶,於

1.9時1分,以9.6元下單買進20張(T0066-1),於9時1分取消,未成交。

2.9時1分,以9.5元下單買進20張(T0072-1),於9時6分取消,未成交。

3.9時6分,以9.43元下單買進20張(T0107-1),於9時14分取消,未成交。

4.9時8分,以9.6元下單賣出7張(T0117-2),於9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9.6元。

5.9時14分,以9.66元下單買進20張(T0139-1),於9時17分取消,未成交。

6.9時17分,以9.72元下單賣出20張(T0152-1),於9時21分取消,未成交。

7.【低價賣出】9時20分,以低價9.29元下單賣出9張(T0170-2),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8.9時28分,以9.78元下單元下買進20張(T0223-1),於9時30 分取消,未成交。

9.9時30分,以9.74元下單買進20張(T0245-1)於9時44分取消,未成交。

10.9時4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5張(T0300-1),於9時50分取消,未成交。

11.10時17分,以9.85元下單買進24張(T0367-1),於12時31分取消,未成交。

12.11時4分,以9.86元下單買進30張(T0429-1),於12時31分取消,未成交。

13.12時33分,以9.9元下單買進25張(T0526-1),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4.12時34分,以9.91元下單賣出10張(T0527-1),於13時19分取消,未成交。

15.13時19分,以9.93元下單買進30張(T0582-1),未成交。

16.13時20分,以9.95元下單買進20張(T0584-1),未成交。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於

1.9時21分以10.3元下單賣出9張(K0226-2),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2.9時22分以10.35元下單賣出5張(K0232-2),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元。

3.【相對成交】9時31分,以10.1元下單賣出18張(K0279-2),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388-1)相對成交18張(A a1)4.9時33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6張(K0289-2),於9時33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10.15元,5張為為10.2元。

5.【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11分,以高價10.65下單買進30張(K0428-1),於10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72-2)相對成交28張(B b1)。

6.【相對成交】11時38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2張(K0597-1 ),於11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797-2)相對成交20張(C b2)。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58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20張(K0725-1),於12時58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元上升至10.1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41-2)相對成交18張(F b3)。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4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5張(K0740-1),於13時4分成交,成交價10.1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44-2)相對成交15張(Gb4)。

9.13時28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0張(K0831-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9時37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5張(40040-2),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2.9時38分,以10.35元下單賣出5張(40041-2),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3.9時38分,以10.4元下單賣出6張(40043-2),於9時39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4.9時40分,以10.4元下單賣出5張(40046-2),於9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5.9時41分,以10.4元下單賣出5張(40047-2),於9時44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10.4元,4張為10.45元。

6.9時47分,以10.4元下單賣出5張(40054-2),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7.10時9分,以9.29元下單賣出15張(40067-2),於10時9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8.10時10分,以10元下單賣出20張(40068-2),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9.【相對成交】12時20分,以10.1元下單賣出45張(40118-2),於12時25分成交,其中41張成交價為10.1 元,4張為10.2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878-1)相對成交21張(D1 c1)、張喻帳戶買單(R0882-1)相對成交15張(D2 c2)、張喻帳戶買單(R0887-1)相對成交4張(D3 c3)。

10.12時24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8張(40119-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買單(R0887-1)相對成交18張(E c4)

11.12時24分,以低價9.29元下單賣出5張(40120-2),於12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12.12時57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張(40126-2),於12時5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8時37分,以10.1元下單賣出50張(70001-2),於9時取消,未成交。

2.9時12分,以10.5元下單賣出50張(70049-2),未成交。

3.【低價賣出】9時22分,以低價9.29元賣出5張(70066-2),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4.【低價賣出】9時22分,以低價9.29元賣出10張(70068-2),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5.【低價賣出】9時22分,以低價9.29元賣出5張(70084-2),於9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元。

6.【低價賣出】9時38分,以低價9.29元賣出5張(70085-2),於9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7.【低價賣出】9時40分,以低價9.29元賣出1張(70089-2),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

8.9時45分,以10.4元下單賣出4張(90128-2),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9.9時46分,以10.35元下單賣出10張(70093-2),於9時46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元。

10.【低價賣出】9時48分,以低價9.29元下單賣出5張(70095-2),於9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10.4元。

11.10時10分,以10元下單賣出24張(70123-2),於10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2.10時11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6張(70125-2),於10時26 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13.10時28分,以以10.15元下單賣出10張(70139-2),於11時25分成交,成文價為10.15元。

14.10時32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5張(70142-2),於11時2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③98年6月24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3之帳戶,於

1.9時1分,以9.75元下單買進20張(T0076-1),於9時14分取消,未成交。

2.9時1分,以9.7元下單買進20張(T0080-1),於9時26分取消,未成交。

3.9時14分,以9.58元下單買進20張(T0153-1),於9時26分取消,未成交。

4.9時41分,以9.81元下單買進15張(T0253-1),於9時42分取消,未成交。

5.9時43分,以9.82元下單買進15張(T0258-1),於9時54分取消,未成交。

6.9時54分,以9.83元下單買進15張(T0292-1),於9時59分取消,未成交。

7.10時,以9.84元下單買進15張(T0303-1),於10時13分取消,未成交。

8.10時13分,以9.8元下單買進15張(T0316-1),於10時15分取消,未成交。

9.10時26分,以9.8元下單買進50張(T0330-1),於10時30分減單10張、10時45分減單5張、10時49分取消35張,未成交。

10.10時27分,以9.81元下單買進20張(T0331-1),於10時43分取消,未成交。

11.10時43分,以9.78元下單買進20張(T0350-1),於10時50 分取消,未成交。

12.10時45分,以9.8元下單買進5張(T0353-1),於10時49分取消,未成交。

13.10時49分,以9.83元下單買進15張(T0362-1),於10時58 分取消,未成交。EX表委託書誤繕為26-1

14.10時50分,以9.81元下單買進20張(T0363-1),於10時58 分取消,未成交。

15.10時59分,以9.82元下單買進15張(T0380-1),於13時11分取消,未成交。

16.11時1分,以9.83元下單買進4張(T0385-1),於11時41分取消,未成交。

17.13時11分,以9.78元下單買進15張(T0700-1),於13時15分減單10張,取消,未成交。

18.13時12分,以9.78元下單買進5張(T0701-1),未成交。

19.13時15分,以9.7元下單買進10張(T0706-1),未成交。

20.13時29分,以9.81元下單買進30張(T0760-1),未成交。

21.13時29分,以9.8元下單買進20張(T0761-1),未成交。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4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 張(K0015-1),於9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128-2)相對成交10張(A a1)

2.【高價買進】9時1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5張(K0146-1),於9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5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6張(K0168-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198-2)相對成交19張(Ba2)

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 張(K0189-1),於9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128-2)相對成交1張(C a3)

5.【高價買進】9時2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張(K0205-1),於9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6.9時24分,以10.1元下單買進2張(K0211-1),於9時2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7.【高價買進】9時2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張(K0027-1),於9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0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0張(K0245-1),於9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299-2)相對成交1張(D a4)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 張(K0309-1),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408-2)相對成交2張(E 5)10.【高價買進】9時5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320-1),於9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10元。

11.【高價買進】10時28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394 -1),於10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6元上升至9.97元,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0張(K0443-1),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97 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9.97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534-2)相對成交5張(G a6),與宣揚公司賣單(40055-2)相對成交10張(F b1)EX表張喻R0534-2賣單後漏載(a6相對5)

13.【高價買進】11時11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505-1),於11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14.【高價買進】11時13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1張(K0509-1),於11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9.94元。

15.【高價買進】11時17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張(K0530-1),於11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9.95元。

16.11時34分,以9.9元下單買進1張(K0600-1),於11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7元上升至9.9元。

17.【高價買進】13時26分,以高價10.8元下單買進25張(K1106-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10時46分,以9.97元下單賣出10張(40055-2 ),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編號12之買單(K0443-1))相對成交10張(F b1)

2.10時47分,以9.97元下單賣出2張(40057-2),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

3.11時11分,以9.87元下單賣出3張(40066-2),於11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4.11時12分,以9.87元下單賣出2張(40067-2),於11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5.11時16分,以9.87元下單賣出10張(40070-2),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下降至9.87元。

6.11時33分,以9.87元下單賣出8張(40077-2),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7.11時14分,以9.87元下單賣出2張(40079-2),於11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8.12時51分,以9.98元下單賣出3張(40130-2),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9.13時1分,以9.95元下單賣出2張(40139-2),於13時15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9.95元,1張為9.97元。

10.13時17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張(40145-2),於13時20分取消,未成交。

11.13時18分,以9.96元下單賣出1張(40147-1),於13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

12.13時21分,以9.95元下單賣出1張(40149-2),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9時2分,以10.2元下單賣出10張(R0099-2),於9時2分取消,未成交。

2.【相對成交】9時4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8張(R0128-2),於9時18分成交11張,成交價為10.15元,並與前述編號14之王明松帳戶第1筆買單(K0015-1)相對成交10 張(A a1)、與前述編號14之王明松帳戶第4筆買單(K0189-1)相對成交1張。於13時19分取消7張。

3.【相對成交】9時13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20張(R0198-2),於9時16分成交,其中19張成交價為10.05元,1張為10.1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3筆買單(K0168-1)相對成交19張(B a2)

4.9時17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張(R0220-2),於9時17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5.【低價賣出】9時20分,以低價9.4元下單賣出7張(R0243-25),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

6.【低價賣出】9時23分,以低價9.4元下單賣出3張(R0264-2),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7.【低價賣出】9時26分,以低價9.4元下單賣出2張(R0274-2),於9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8.【相對成交】9時30分,以10元下單賣出18張(R0299-2),於9時30分取消17張,成交1張,成交價為10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8筆買單(K0245-1)相對成交1張(D a4)

9.【相對成交】9時51分,以9.86元下單賣出4張(R0408-2),於9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9筆買單(K0309-1)相對成交2張(E a5)

10.10時46分,以9.97元下單賣出5張(R0534-2),於10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

11.10時54分,以9.96元下單賣出5張(R0557-2),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9.97元。

12.11時16分,以9.87元下單賣出4張(R0639-2),於11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13.13時17分,以9.96元下單賣出2張(R1236-2),於13時17分取消1張,成交1張成交,成交價為9.6元。

14.13時21分,以9.97元下單賣出2張(R1260-2),於13時28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9.97元,另1張為9.98元。

15.13時22分,以9.96元下單賣出2張(R1270-2),於13時23分成交,其中1張成交價為9.96元,另1張為9.98元。

16.13時23分,以9.95元下單賣出2張(R1276-2),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以蔡淑真前開編號10之帳戶,於

1.8時37分,以10.4元下單賣出50張(70001-2),8時45分減單40張,於11時31分取消10張,未成交。

2.8時45分,以10.45元下單賣出10張(70007-2),於11時31分取消10張,未成交。

3.8時45分,以10.5元下單賣出10張(70008-2),於11時31分取消10張,未成交。

4.【低價賣出】11時29分,以低價9.4元下單賣出1張(70165-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

5.【低價賣出】11時30分,以低價9.4元下單賣出5張(70168-2),於11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6.【低價賣出】11時32分,以低價9.4元下單賣出5張(70169-2),於11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7.【低價賣出】11時33分,以低價9.92元下單賣出9張(70171 -2),於11時41分取消,未成交。

8.11時33分,以低價9.4元下單賣出9張(70172-2),於11時33分成交,成交價為9.87元。

9.11時33分,以低價9元下單賣出9張(70173-2),於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10.11時33分,以低價9.9元下單賣出9張(70174-2),於11時42分取消,未成交。

11.11時41分,以10元下單賣出10張(70180-2),於11時42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12.【低價賣出】11時43分,以低價9.4元下單賣出10張(70181-2),於11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13.11時47分,以9.85元下單賣出2張(70183-2),於11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14.11時55分,以9.85元下單賣出5張(70184-2)於11時56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15.11時57分,以9.88元下單賣出3張(70185-2),於12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88元。

④98年6月25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3之帳戶,於

1.9時6分,以9.87元下單買進10張(T0103-1),於9時16分取消,未成交。

2.9時6分,以9.88元下單買進10張(T0105-1),於9時15分取消,未成交。

3.9時7分,以9.83元下單買進15張(T0121-1),於9時37分取消,未成交。

4.9時19分,以9.88元下單買進5張(T0187-1),於9時37分取消,未成交。EX表取消張數誤繕為15

5.9時19分,以9.87元下單買進10張(T0189-1),於9時37分取消,未成交。以王明松編號14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1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8張(K0202-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25-2)相對成交9張(A a1)與張喻帳戶賣單(R0262-2)相對成交8張(B b1)。

2.【高價買進】9時20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張(K0253-1),於9時20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8元上升至10.05元。

3.【高價買進】9時47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張(K0441-1),於9時4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元上升至9.95元。

4.10時31分,以10.05元下單買進10張(K0633-1),於10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9.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78元上升至9.88元。

5.【高價買進】10時3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9張(K0643-1),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75元上升至9.95元。

6.【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0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1張(K0685-1),於10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元上升至9.97元,並與後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83-2)相對成交2張(C a2)、宣揚公司帳戶賣單(60074-2)相對成交3張(E a3)、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84-2)相對成交3張(D a4)。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0時53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8張(K0694-1),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2元上升至9.98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10-2)相對成交5張(F b2)。

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3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0張(K0798-1),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895-2)相對成交8張(G b3)。

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0張(K0810-1),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4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09-2)相對成交9張(H b4)。

10.【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1時52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0張(K0851-1),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上升至9.95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0954-2)相對成交8張(I b5)。

11.【高價買進】12時14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張(K0893-1),於12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9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上升至9.92元。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2時29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5張(K0936-1),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6元上升至9.93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075-1)相對成交11張(J b6)。

13.【高價買進】12時38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0張(K0595-1),於12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上升至9.95元。

14.【高價買進】12時43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張(K0966-1),於12時43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6元上升至9.95元。

15.【高價買進】12時49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張(K0981-1),於12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9元上升至9.95元。

16.【高價買進】12時54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張(K0944-1),於12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

1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1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30張(K1046-1),於13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85-2)相對成交30張(P d1)

18.【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30張(K1059-1),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元上升至9.96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216-2)相對成交20張(Q d2)

19.【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18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30張(K1073-1),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1元上升至9.99元,並與後述張喻帳戶賣單(R1221-2)相對成交8張(S b7)、與張喻帳戶賣單(R1220-2)相對成交9張(R b8)。

20.【高價買進】13時21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張(K1086-1),於13時21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21.【高價買進】13時22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張(K1089-1),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22.【高價買進】13時23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0張(K1094-1),於13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元上升至9.99元。

23.【高價買進】13時29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張(K1118-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9時13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9張(40025-2),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0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第1筆買單(K0202-1)相對成交9張(Aa1)EX表成交價誤繕為9.05元。

2.10時13分,以9.85元下單賣出10張(40069-2),於10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3.【低價賣出】10時35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10張(40075-2),於10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9.75元。

4.10時37分,以9.9元下單賣出5張(40078-2),於10時38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

5.10時40分,以9.77元下單賣出10張(40082-2),於10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77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5元下跌至9.77元。

6.【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9元下單賣出5張(40083-2),於10時50分成交,其中3張成交價為9.9元,2張為9.9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6筆買單(K0685-1)相對成交2張(C a2)。

7.【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95元下單賣出3張(40084-2),於10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6筆買單(K0685-1)相對成交3張(D a4)。

8.【相對成交】10時43分,以9.97元下單賣出3張(60074-2),於10時50分成交,成交價為9.97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6筆買單(K0685-1)相對成交3張(E a3)。

9.10時51分,以9.82元下單賣出10張(60076-2),於10時52 分成交,成交價為9.82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7元下降至9.82元。

10.11時21分,以9.85元下單賣出5張(40097-2),於11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11.11時26分,以9.84元下單賣出10張(40101-2),於11時26分成交,成交價為9.84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下降至9.84元。

12.11時39,以9.85元下單賣出50張(40104-2),於11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下降至9.85元。

13.【低價賣出】12時28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5張(40120-2),於12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9.86元。

14.12時37分,以9.85元下單賣出10張(40128-2),於12時38 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15.【低價賣出】13時14分,以9.3元下單賣出10張(40156-2),於13時14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4元下降至9.9元。

16.13時16分,以9.9元下單賣出10張(40157-2),於13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6元下降至9.9元。

17.13時18分,以9.91元下單賣出5張(40158-2),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1元。以殷駿光前編號3之帳戶,於

1.8時49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2張(k0920-1),未成交。、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9時12分,以10.2元下單賣出3張(R0257-2),未成交。

2.【相對成交】時13分,以10.05元下單賣出8張(R0262-2),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筆買單(K0202-1)相對成交8張(B b1)。

3.【高價買進】10時41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5張(R0789-1),於10時41分成交,成交價為9.9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77元上升至9.9元。

4.【相對成交】10時52分,以9.98元下單賣出5張(R0810-2),於10時5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7筆買單(K0694-1)相對成交5張(F b2)。

5.10時52分,以9.99元下單賣出4張(R0811-2),於13時22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

6.【相對成交】11時22分,以9.94元下單賣出8張(R0895-2),於11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8筆買單(K0798-1)相對成交8張(G b3)。

7.【相對成交】11時27分,以9.95元下單賣出9張(R0909-2),於11時27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9筆買單((K0810-1)相對成交9張(H b4)。

8.【相對成交】11時51分,以9.94元下單賣出8張(R0954-2),於11時52分成交,成交價為9.9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0筆買單(K0851-1)相對成交8張(I b5)

9.【相對成交】12時29分,以9.92元下單賣出11張(R1075-1),於12時29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2筆買單(K0936-1)相對成交11張(J b6)。

10.【相對成交】13時1分,以9.88元下單買進20張(R1165-1),於13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9.98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64-2)相對成交13張。

1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3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0張(R1176-1),於13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9.98 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64-2)相對成交15張(Lc2)

1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5張(R1192-1),於13時5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88元上升至9.93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76-2)相對成交25張(M c3)

1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6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20張(R1193-1),於13時6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T0576-2)相對成交18張(Nc4)

14.【高價買進、相對成交】13時7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11張(R1199-1),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並與後述楊文彬帳戶賣單(20082-2)相對成交10張(Oc5)

15.【相對成交】13時14分,以9.94元下單賣出20張(R1216-2 ),於13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9.96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8筆買單(K1059-1)相對成交20張(Q d2)

16.【相對成交】13時15分,以9.99元下單賣出9張(R1220-2),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9筆買單(K1073-1)相對成交9張(R b8)。

17.13時16分,以9.98元下單賣出8張(R1221-2),於13時18分成交,成交價為9.99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9筆買單(K1073-1)相對成交8張(S b7)。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11時51分,以9.85元下單賣出5張(T0465-2),於11時51分成交,成交價為9.85元。

2.12時48分,以9.88元下單賣出5張(T0549-2),於12時48分成交,成交價為9.88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95元下降至9.88元。

3.12時48分,以9.89元下單賣出3張(T0552-2),於12時49分成交,成交價為9.89元。

4.12時51分,以9.85元下單賣出20張(T0553-2),未成交。

5.【相對成交】13時,以9.88元下單賣出38張(T0564-2),於13時3分成交,成交價為9.88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0筆買單(R1165-1)相對成交13張(K c1)、張喻帳戶第11筆買單(R1176-1)相對成交15張(L c2)

6.【相對成交】13時5分,以9.93元下單賣出50張(T0576-2),於13時10分成交,成交價為9.93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2筆買單((R1192-1)相對成交25張(Mc3)、張喻帳戶第13筆買單(R1193-1)相對成交18張(N c4)

7.【相對成交】13時7分,以9.92元下單賣出10張(20082-2),於13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9.92元,並與前述張喻帳戶第14筆買單(R1199-11)相對成交10張(O c5)

8.【相對成交】13時10分,以9.94元下單賣出32張(T0585-2),於13時13分成交,成交價為9.94元,並與前述王明松帳戶第17筆買單(K1046-1)相對成交30張(P d1)9.13時27分,以9.9元下單買進9張(T0632-1),未成交。

10.13時27分,以8.89元下單買進30張(T0633-1),未成交。

11.13時27分,以8.89元下單買進30張(T0634-1),未成交。

12.13時28分,以8.87元下單買進50張(T0635-1),未成交。

⑤98年6月26日以宣揚公司前開編號11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47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117張(40006-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後述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5-1)相對成交63張(B b1)、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2-1)相對成交54 張(Lb2)---相對比例100%(117/117)以殷駿光前開編號3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49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279張(k0053-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3-1)相對成交279張(O f1)----相對比例100% (279/279)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50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117張(R0084-2 ),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5-1)相對成交117張(J e1)----相對比例100%(117/117)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3群益大興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時4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499張(20003-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前開編號14之帳戶賣單(K0045-2)相對成交54張(L c1)、楊文彬富邦新竹帳戶買單(A0050-2)相對成交90張(N a4 )、殷駿光帳戶買(k0053-2)單相對成交279張(O f1)、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043-2)相對成交52張(Q c5)----相對比例95.19%(475/499)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時4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499張(20004-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股價由9.99元上升至10.65元,並與楊文彬前開編號8新竹富邦帳戶賣單(A0052-2)相對成文74張(A a1)、王明松前開編號14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042-2)相對成交61張(E c3)、與楊文彬前開編號8富邦新竹帳戶賣單(A0051-2)相對成交90張(K a2)、與楊文彬前開編號8富邦新竹帳戶賣單(A0049-2)相對成交90張(M a3)、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162-2)相對成交96張(Rc6)----相對比例82.36%(411/499)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時4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402張(20005-1),於9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股價由9.99元上升至10.65元,並與王明松富邦新竹帳戶賣單(A0044-2)相對成交40張(D c2)、與王明松富邦新竹帳戶賣單(K0047-2)相對成交103張(P c4)。相對成交比例35.57%(143/402)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4國票安和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47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499張(K0042-2),於9時成交160張,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第2筆買單(20004-1)相對成交61 張(E c3)<9時3分取消339張>61/160

2.【相對成交】8時47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499張(K0043-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3-1)相對成交351張(F d1)、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K0043-2)相對成交52張(Q c5)、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4-1)相對成交96張(R c6)--相對成交比例100%(499/499)EX 表c5誤繕為53

3.【相對成交】8時47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499張(K0045-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3-1)相對成交54張(C c1)、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3-1)相對成交成交445張(I d4)--相對成交比例100%(499/499)

4.【相對成交】8時48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103張(K0047-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前述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3-1)相對成交103張(P c4 )----相對成交比例100%(103/103)

5.【相對成交】9時7分,以10.55元下賣出90張(K0162-2),於9時11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T0107-1)相對成交53張(S d6)。--相對成交比例53/90

6.【相對成交】9時14分,以10.5元下單賣出110張(K0225-2),於9時16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42-1)相對成交100張(T d7 )。--相對成交比例100/110

8.【低價賣出】9時23分,以低價9.3元下單賣出39張(K0297-2),於9時23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元。

9.【相對成交】9時26分,以10.3元下單賣出50張(K0314-2),於9時28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62-1)相對成交43張(U d8)--相對成交比例43/50

10.【相對成交】9時36分,以10.3元下單賣出50張(K0363-2),於9時37分成交,其中41張成交價為10.3元,9張為10.35 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42-1)相對成交9張(V d9)--相對成交比例9/50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2(富邦新竹)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52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80張(A0043-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15-1)相對成交80張(H d3)。--相對成交比例100%(80/80)

2.【相對成交】於8時52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63張(A0044-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5-1)相對成交40張(D c2)--相對成交比例40/63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群益大興)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時5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499張(20012-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相(K0045-2)對成交455張(I d4)、與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06-2)相對成交54張(L b2)。--相對成交比例100%(499/499)

2.【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時5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351張(20013-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043-2)相對成交351張(F d1 )。--相對成交比例100%(351/351)

3.【高價買進、相對成交】8時59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340 張(20015-1),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前述宣揚公司帳戶賣單(40006-2)相對成交63張(Bb1)。王明松國票安和賣單(K0043-2相對成交80張(Hd3)張喻帳戶賣單(R0084-2)相對成交117張(J e1)--相對成交比例260/340

4.【相對成交】9時8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90張(T0107-1),於9時8分成交,成交價為10.55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10.4元上升至10.55完,並與王明松富邦新竹帳戶賣單相(A0044-2)對成交13張(G d2)、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相(K0162-2)對成交53張(S d6 )--相對成交比例66/90

5.【相對成交】9時15分,以10.5元下單買進110張(20042-1),於9時15分成交,成交價為10.5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225-2)相對成交100張(Td7 )--相對成交比例100%(100/110)

6.【相對成交】9時28分,以10.3元下單買進45張(20062-1),於9時31分成交,成交價為10.3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314-2)相對成交43張(U d8)--相對成交比例43/45

7.【高價買進、相對成交】9時37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35張(20069-1),於9時37分成交,成交價為10.35元,並與王明松國票安和帳戶賣單(K0363-2)相對成交9張(Vd9)--相對成交比例9/35以楊文彬前開編號8(新竹富邦)帳戶,於

1.【相對成交】8時58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90張(A0049-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4-1)相對成交90張。(M a3)--相對成交比例100%(90/90)

2.【相對成交】8時58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90張(A0050-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3-1)相對成交90張。(N a4)--相對成交比例100%(90/90)

3.【相對成交】8時58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90張(A0051-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4-1)相對成交90張。(K a2)--相對成交比例100%(90/90)

4.【相對成交】8時58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74張(A0052-2),於9時成交,成交價為10.65元,並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20004-1)相對成交74張。(A a1)--相對成交比例100%(74/74)

⑥98年6月29日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於

1.9時7分,以10.2元下單賣出70張(T0069-2),於9時9分取消,未成交。

2.9時11分,以10元下單賣出75張(T0098-2),於9時1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9時15分,以9.98元下單賣出60張(T0113-2),於9時16分成交59張,成交價為9.98元。<9時16分取消1張>

4.9時21分,以9.94元下單賣出66張(U0004-2),於9時22分成交60張,成交價為9.94元。<9時22分取消6張>

5.9時25分,於9.94元下單賣出85張(T0165-2),於9時25分取消5張,成交80張。

6.9時28分,以9.99元下單賣出100張(T0181-2),於9時29分成交,其中93張成交價為9.99元,7張為10元。

7.9時31分,以10元下單賣出12張(T0206-2),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8.9時32分,以10.1元下單90張(T0209-2),於9時32分成交,成交價為10.1元。

9.9時34分,以10元下單賣出12張(T0211-2),於9時34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10.9時34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75張(T0212-2),於9時35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

11.9時40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40張(T0200-2),於9時40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12.9時43分,以10.5元下單賣出10張(T0226-2),未成交。

13.9時43分,以10.25元下單賣出10張(T0227-2),於9時44分成交,成交價為10.25元。

14.9時54分,以10.15元下單賣出13張(T0239-2),於9時54分成交,成交價為10.15元。以張喻前開編號15之帳戶,於

1.【高價買進】9時2分,以高價11元下單買進1張(R0148-1),於9時2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股價由前盤成交價9.58元上升至10元。

2.10時1分,以10.1元下單買進1張(20068-1),於10時1分成交,成交價為10元。

3.【高價買進】13時25分,以高價11元下單買進30張(20219-1),於13時30分成交,成交價為9.82元。違約交割

⑴許豐揚於98年6月4日佯以委託王明松斡旋投資亞洲化學公司名義,不法挪用取明公司2900萬元,因聯明公司為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必須按時公告其財務報告,時值98年6月,聯明公司半年報係以至98年6月30日之會計帳務為半年報之各財務報表之製作根據,為避免假藉斡旋而挪用侵占聯明公司不法挪用被發現,必須在98年6月30日前返還2900萬元沖銷帳上之暫付款(斡旋亞化公石)。復因端午假期,98 年6月27至29日放假股票交易市場亦休市而無交易,許豐揚因而於98年6月26日以鉅額高價委買及委賣聯明公司及相對成交,自股票交易市場套取現金。

⑵98年6月24日及25日,許豐揚在群益證券大興分行王明松帳戶有多筆下單買進,其後隨即取消之方法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而致群益大興公司營業員湯秀珠耗費心力時間處理而無任何之報酬,致湯秀珠心生反感本欲拒絕再接許豐揚之買賣委託下單,經同事以生計為重而勸阻。98年6月30日上午八時許,許豐揚打電話至湯秀珠手機,詢問王明松及楊文彬帳戶在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之交易最大額度,湯秀珠誤以為許豐揚係為彌補前二日之虧欠,轉向公司查詢後告知王明松帳戶為1400張、楊文彬帳戶為1470張。

⑶許豐揚獲悉王明松、楊文彬群益證券大興分帳戶得買賣之額度後,隨即指示王明松於6月26日上午

①8時44分13秒以電話向營業員湯秀珠下單,以市價買進1400張,

②繼於8時54分33秒用楊文彬帳戶以漲停買進850張,

③再於8時59分23秒以漲停價買進340張,

④9時9分17秒,以電話下單以10.55元買進90張,

⑤9時14分39秒,以10.5元買進110張,

⑥9時27分46秒,以10.3元買進45 張,

⑷許豐揚復指示王明松以楊文彬前開編號7(群益大興)之帳戶,買進1470張,明細如下:

①8時5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499張、

②8時55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351張、

③8時59分,以10.65元下單買進340張、

④9時8分,以10.55元下單買進90張、

⑤9時15分,以10.5元下單買進110張、

⑥9時28分,以10.3元下單買進45張、,

⑦9時37分,以高價10.65元下單買進35張、10時23分23秒,湯秀珠向王明松回報,今日是買了2870張。

⑸為獲取最大之套現金額,許豐揚使用以下之帳戶,高價大量賣出,並與楊文彬、王明松上述群益證券大興分帳戶買單大比例之相對成交:

①8時47分,以宣揚公司帳戶,以當日漲停之高價賣出117張,其中63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相對成交,54張與王明松帳戶相對成交,成交價均為10.65元。相對比例100%(117/117)。

②8時49分,自殷駿光國票安和分司帳戶,以10.65元賣出279張,於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相對成交,相對比例100%(279/279)。

③8時50分,自張喻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帳戶,以10.65元賣出117張,開盤後全數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相對成交,成交價為10.64元。相對比例100%(117/117)

④8時47分自王明松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65元下單賣出499張,其後取消339張,成交61張,其中61張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

⑤8時47分自王明松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65元下單賣出499張,於開盤後,其中351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其148張,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499/499)

⑥8時48分自王明松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65元下單賣出103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103/103)

⑦9時7分,自王明松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55元下賣出90張,其中53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53.88%(53/90)

⑧9時14分自王明松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5元下賣出110張,其中100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90.9%(100/110)

⑨9時26分,自王明松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3元下單賣出50張,其中43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43張--相對成交比例86%(43/50)

⑩9時36分,自王明松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帳戶,以10.3元下單賣出50張,其中9張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8%(9/50)。

⑪以王明松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前開編號12),於8時52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80張,全數與楊文彬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80/80)

⑫於8時52分,自王明松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以10.65元下單賣出63張,開盤後成交,其中40張與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63.4%(40/63)。

⑬於8時58分,自楊文彬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前開編號8),以10.65元下單賣出90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90/90)

⑭於8時58分,自楊文彬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以10.65元下單賣出90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90/90)。

⑮8時58分,以10.65元下單賣出90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90/90)。

⑯8時58分,自楊文彬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帳戶,以10.65元下單賣出74張,開盤後全數與王明松前述群益大興帳戶買單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100%(74/74)。

⑹合計98年6月26日,許豐揚以群益大興分公司王明松及楊文彬之帳戶買進2870張,其中2357張係來自其使用之其他帳戶相對成交,相對成交比例達82.13%。

⑺因適逢端午假期,98年6月26日買賣股款,延至98年6月30日交割,惟許豐揚竟未籌措交割款項,當日上午10時,群益大興分公司人員通知湯秀珠王明松及林文彬帳戶交割股款不足,湯秀珠因而緊急聯絡王明松,告知交割款不足,王明松隨即通知楊詠淇,湯秀珠並約同王明松至聯明公司往找許豐揚,惟許豐揚在高雄開聯明公司股東會,湯秀珠因而請楊詠淇聯絡許豐揚,並將電話搶下與許豐揚對話,許豐揚卻以不是他的事情而拒不理采。許豐揚並將其他帳戶賣出聯明股票之股票,囑王明松以提、匯款之方式,將款項匯至王明松台灣中小企銀松江分行帳戶,並申購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之支票2900萬元,持送聯明公司,沖銷假藉投資亞洲化學公司而挪用之斡旋金2900萬元。而當日湯秀珠一直在聯明公司松江路辦公室等候,期待許豐揚於下午3時30分前將交割股款及時匯至交割帳戶,下午2時許,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亦派經理陳伯勳前往聯明公司,在場有楊詠淇、王明松、湯秀珠,陳伯勳向楊詠淇表示,希望二帳戶要交割,也希望聯絡許豐揚,惟無法以電話聯絡許豐揚。陳伯勳質以係許豐揚倒貨,王明松否認倒貨,惟表示沒有錢可供交割,經湯秀珠從王明松手提包中找得許豐揚、王明松於98年6月26日以其他帳戶賣出聯明公司股票之報告書攤予楊詠淇觀看,楊詠淇表現出好像一跳之狀,並說真的是許豐揚在倒貨,並稱要坐高鐵去找許豐揚處理。楊詠淇並向陳伯動勳詢問有一些聯明股票,請陳伯勳去問銀行可否質借,經陳伯勳當場以電話詢問,沒有一家銀行願意,因為王明松、楊詠淇表明沒有錢交割,楊詠淇口頭表示,違約造成之損失,他會負責。時過3時30分,陳伯勳乃打電話回公司,給交割主管周秋月,請向OTC申報違約交割。

⑻違約交割之股票,群益大興分公司依規定於98年7月1日反向賣出,王明松部分損失288萬8066元,楊文彬部分損失176萬元,楊文彬部分,與群益大興分公司達成和解,楊文彬分期償還,並向許豐揚索取按月給付,王明松則未到庭,雖經法院判決應賠償損害,惟因無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十五、嗣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於100年7月13日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聯明公司、台北市○○區○○路00號2樓阿爾發公司、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1樓、1樓、2樓及32號地下1樓、1樓、2樓楊詠淇、許豐揚住處、新北市○○區○○路000○0號王明松住處、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6樓劉檠宏住處、桃園縣觀音鄉○○○路0號曾麗珍住處、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聯明公司高雄分公司及高雄市前金區市○○路00號12樓之1張喻住處搜索,查扣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參、案經行政院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阿告發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追加起訴,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追加起訴。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證人翁能勤、陳伯勳、曾麗珍、詹美慧、殷駿光、許鈴惠、同案被告許豐揚、王明松、劉檠宏、黃國忠、張豐程調查詢問及證人殷駿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之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查證人翁能勤、陳伯勳、曾麗珍、詹美慧、殷駿光、許鈴惠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詢問及證人殷駿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對本案被告許豐揚等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同案被告許豐揚、王明松、劉檠宏、黃國忠、張豐程於臺北市調查處調查詢問之供述,對其他被告被訴犯罪事實而言,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為傳聞證據,且,㈠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翁能勤、陳伯勳、曾麗珍、詹美慧、殷駿光調查詢問及證人殷駿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之證據能力,

㈡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殷駿光、同案被告許豐揚、王明松、劉檠宏調查詢問及證人殷駿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之證據能力,

㈢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曾麗珍、許鈴惠、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黃國忠調查詢問之供述之證據能力,㈣被告黃國忠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曾麗珍、同案被告劉檠宏、張豐程調查詢問之供述之證據能力。

二、惟,

㈠⑴證人翁能勤、陳伯勳於102年1月2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許豐揚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⑵證人殷駿光於101年10月31日、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⑶證人許鈴惠於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劉檠宏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⑷同案被告許豐揚於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21日、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楊詠淇、黃國忠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⑸同案被告王明松於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⑹同案被告劉檠宏於101年12月19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黃國忠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⑺同案被告張豐程於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黃國忠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使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劉檠宏、黃國忠就本案件有詰問上述所爭執調查詢問、檢察事務官詢問供述之證人現在與先前陳述瑕疵之機會,踐行保障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劉檠宏、黃國忠之正當詰問,而前揭證人翁能勤、陳伯勳、殷駿光、許鈴惠、同案被告許豐揚、王明松、劉檠宏、張豐程於調查詢問之供述及證人殷駿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供述,並於詰問中引用彈劾,自屬本院交互詰問內容之一部分,有證據能力;至於與本院詰問時相異部分,經審酌其等於調查員詢問時之時間或較接近犯罪時間,記憶或較清晰,且其等自始即配合調查,坦然以對,自其等接受詢問之外部情況以觀,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且為究明犯罪事實所必須,而具備證據能力。

㈡又,

①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爭執詹美慧、殷駿光調查詢問及殷駿光檢察事務官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僅聲請傳喚證人詹美慧到庭詰問,嗣本院傳喚證人詹美慧、殷駿光到庭具結作證,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未聲請詰問證人殷駿光,且捨棄詰問證人詹美慧(本院卷㈦第6頁反面)。

②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劉敬宏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並聲請傳喚同案被告劉檠宏到庭詰問,嗣本院傳喚同案被告劉檠宏到庭具結作證,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捨棄詰問同案被告劉檠宏(本院卷㈤第97頁正面)。

③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爭執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黃國忠調查詢問供述之證據能力,嗣本院傳喚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黃國忠到庭具結作證,被告劉敬宏及其辯護人未聲請詰問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黃國忠。

⑵本院審酌

①證人詹美慧於100年7月13日、100年10月13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證人詹美慧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99年度偵字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91頁、第496頁;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8頁、第129頁),且於100年7月13日檢察官偵訊時表示調查詢問筆錄有閱完筆錄後才簽名,筆錄內容有依其陳述記載(同前他字卷2第511頁);

⒈殷駿光於100年7月13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證人殷駿光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2第331頁、第335頁正反面),嗣於100年7 月13日檢察官偵訊時供述之內容,與同日調查詢問之內容相符(同前他字卷2第345頁至第348頁);

⒉於98年10月14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警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警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證人殷駿光亦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98年度他字第8597號卷第21頁、第22頁反面);

⒊於99年3月25日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事務官調查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檢察事務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表示98年10月14日警詢筆錄內容「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8頁、第10頁);

③被告劉檠宏於100年7月13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劉檠宏係回答:「實在」,並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2第306頁、第314頁反面)。

⒈被告許豐揚於100年7月13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有辯護人陪同在場,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許豐揚係回答:「實在」,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2第468頁、第475頁反面),

⒉於100年10月19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許豐揚係回答:「實在」,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偵查卷㈢第227頁、第233頁反面),

⒈被告張豐程於100年8月11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張豐程係回答:「實在」,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偵查卷㈠第179頁、第181頁);

⒉被告張豐程於100年10月14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張豐程係回答:「實在」,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偵查卷㈢第145頁、第146頁);

⑥被告黃國忠於100年8月24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黃國忠係回答:「實在」,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偵查卷㈠第219頁、第222頁反面);依其等在臺北市調查處、大安分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詢問製作筆錄之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其等詢問筆錄之陳述確係出於其「真意」所為,且迄本院辯論終結,均未主張於調查詢問、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是證人詹美慧、殷駿光、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及黃國忠調查詢問、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傳聞法則旨在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放棄詰問權,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豐富,愈有助於直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證人詹美慧、殷駿光、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及黃國忠調查詢問、警詢及證人殷駿光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至於證人曾麗珍雖經本院傳喚,於102年12月12日本院審理時雖經檢察官及被告許豐揚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證人曾麗珍以身體不適而請求離庭,於102年12月12日、102年1月2日、102年1月16日雖到庭,旋即以身體不適而請求離庭,經本院再次通知證人曾麗珍於102年3月13日到庭,證人曾麗珍未到庭,被告許豐揚之辯護人捨棄詰問(本院卷㈨第19頁反面),被告黃國忠之辯護人未再繼續要求傳喚(本院卷㈨第19頁反面、第20頁),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則未聲請詰問,本院審酌證人曾麗珍於100年7月13日及100年10月4日在臺北市調查處,以被告身分接受詢問製作筆錄,經製作筆錄之調查員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告知涉犯罪名及刑事訴訟法權利後接受詢問,於詢問完畢後,調查員問接受詢問之供述是否實在,被告許豐揚係回答:「實在」,並於閱完筆錄無訛後簽名(同前他字卷2第365頁、第369頁反面,同前偵查卷㈡第284頁、第292頁),其在臺北市調查處接受詢問製作筆錄之外在環境加以觀察,其等詢問筆錄之陳述確係出於其「真意」所為,且迄本院辯論終結,未主張於調查詢問所製作筆錄有非法取供之非出於任意性情形,即無違法取供之情,應屬明確,是證人曾麗珍調查詢問之陳述之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而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傳聞法則旨在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放棄詰問權,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豐富,愈有助於直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證人曾麗珍調查詢問之供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證人詹美慧、殷駿光、蔡綺真、林耀堂、曾麗珍、同案被告許豐揚、王明松、劉檠宏、張豐程、黃國忠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

一、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如該被告以外之人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96年度台上第3827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

㈠⑴①證人詹美慧於100年7月13日、101年1月9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②證人蔡綺真於101年2月2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③證人林耀堂於101年2月9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④同案被告張豐程於100年9月8日、100年10月12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⑤同案被告黃國忠於100年8月24日、100年10月19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而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詹美慧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述無證據能力,依前揭說明,自應負舉證責任以證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然被告許豐揚之辯護人僅泛稱證人詹美慧於偵查中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被告劉檠宏之辯護人泛稱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黃國忠於偵查中之陳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證人蔡綺真、林耀堂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述,未經被告劉檠宏詰問,且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時供述不一致,無證據能力云云,並無證據證明證人詹美慧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況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例外情況外,原則上為「法律規定得為證據」之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

⑵惟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雖證人詹美慧偵查中未賦于被告許豐揚對質詰問,本院於審理時傳喚證人詹美慧到庭具結作證,證人詹美慧經檢察官及被告吳宗憲之辯護人詰問(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3頁至第6頁反面),被告許豐揚之辯護人則當庭捨棄詰問證人(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頁反面),已保障被告許豐揚訴訟程序權,上開證人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㈡⑴證人殷駿光於100年7月13日偵查時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許豐揚於100年7月13日、100年11月28日、100年12月26日、101年2月24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王明松於100年7月13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劉檠宏於100年7月13日、100年10月26日、100年11月17 日、100年12月21日、101年1月5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張豐程於100年12月21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同案被告黃國忠於100年12月21日以被告身分經檢察官訊問,雖均未經具結,惟依前揭說明,其等身分既非證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所定「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無違法可言,其等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筆錄,仍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

⑵又①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主張證人殷駿光、同案被告許豐揚、王明松、劉檠宏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未賦于被告楊詠淇詰問,無證據能力,②被告劉檠宏之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黃國忠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供述,屬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並無證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未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等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

⑶而且,

①證人殷駿光於101年10月31日、102年1月29日、102年3月6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

②同案被告許豐揚於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21日、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③同案被告王明松於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被告楊詠淇對於前揭經詰問證人之詰問權即已獲確保。

⑷至於,

①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劉檠宏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經本院於101年12月19日本院審理時,傳訊同案被告劉檠宏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檢察官、被告黃國忠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當庭表示捨棄詰問(本院卷㈦第97頁正面),②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許豐揚、張豐程、黃國忠偵訊供述無證據能力,未聲請傳喚詰問,經本院於於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21日、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理時,傳訊同案被告許豐揚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於101年12月19日本院審理時,傳訊同案被告張豐程、黃國忠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被告劉檠宏之辯護人則未進行詰問;而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此外,同案被告許豐揚、黃國忠、張豐程於偵查中所為之前開陳述,亦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該等於偵查中之陳述既已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自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證人曾麗珍於100年7月13日於100年7月13日、101年1月9日偵查時,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惟既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自得作為證據,而經本院傳喚,證人曾麗珍雖於102年12月12日本院審理時,到庭經檢察官及被告許豐揚之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證人曾麗珍以身體不適而請求離庭,於102年12月12日、102年1月2日、102年1月16日雖到庭,旋即以身體不適而請求離庭,經本院再次通知證人曾麗珍於102 年3月13日到庭,證人曾麗珍未到庭,被告許豐揚之辯護人捨棄詰問(本院卷㈨第19頁反面),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則未聲請詰問,因並無證據證明證人曾麗珍於偵查中經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非法取供而得,或其當時所為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參、扣押物編號F-1-1、F-1-2、F-1-3曾麗珍筆記本、C-2-3、C-2-6楊詠淇筆記本,及優勢多公司出具之同意書、瑞政公司出具之同意書、易利旺公司出具之同意書、吳宗憲出具之同意書之證據能力

一、扣押物編號F-1-1、F-1-2、F-1-3曾麗珍筆記本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惟上述筆記本是臺北市調處於100 年7月1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縣觀音鄉○○○路0號搜索查扣之曾麗珍所持有之物品,此有本院搜索票、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100年度警聲搜字第958號卷第90頁至第94 頁,第94頁),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記載內容,大都是曾麗珍與他人借貸往來之記錄,原無預期日後會遭搜索扣押,當無故為虛偽記載之必要,且證人曾麗珍亦到庭自承上開筆記本內容是其書寫(102 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24頁反面至第128頁),本院於審理就筆記本內容詰問證人曾麗珍,屬證人曾麗珍於審判時之言詞陳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扣押物編號C-2-3、C-2-6楊詠淇筆記本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惟上述筆記本是臺北市調處於100年7月1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地下1樓、1樓、2樓及32號地下1樓、1樓、2樓被告楊詠淇住處搜索查扣之曾麗珍所持有之物品,此有本院搜索票、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100年度警聲搜字第958號卷第74頁至第79頁,第78頁),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被告楊詠淇亦到庭自承上開筆記本內容是其書寫(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68頁),本院是以被告楊詠淇被查扣之筆記本書寫之字體,作為鑑定與本案相關文書之字體是否相符之比對依據,非以筆記本書寫之內容為證據,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主張為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顯有誤會。

三、優勢多公司出具之同意書、瑞政公司出具之同意書、易利旺公司出具之同意書、吳宗憲出具之同意書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主張無證據能力,惟上述同意書是臺北市調處於100年7月13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北市○○○路0段00號3樓之1聯明公司搜索查扣之聯明公司所有之傳票後附憑證可稽(扣押物編號A-6-61第65頁、第72頁、第80 頁、第81頁),此有本院搜索票、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100年度警聲搜字第958號卷第53頁至第60頁,第57頁),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且為本院判斷是否為真正或經偽造之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肆、除上揭證據外,本件判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均經本院當庭提示,檢察官、被告許豐揚、吳宗憲、吳達暉、陳宗奇、陳志斌、楊詠淇、劉檠宏、黃國忠、張豐程、王明松、羅威儀及其等辯護人均無意見(①本院卷第125頁至第130頁、第189頁至第190頁反面,許豐揚;②本院卷㈠第158頁,吳宗憲;③本院卷㈠第158頁,吳達暉;④本院卷㈠第158頁,陳宗奇;⑤本院卷㈠第158頁,陳志斌;⑥本院卷㈠第158頁,黃國忠;⑦本院卷㈠第158頁,張豐程;⑧本院卷㈡第6頁;

⑨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卷㈠第14頁,羅威儀;⑩本院卷㈡第140頁,楊詠淇;⑪本院卷㈡第6頁、第33頁至第34頁,本院卷㈣第41頁反面,劉檠宏),且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乙、認定有罪依憑之證據及理由

壹、背景事實

一、

㈠被告許豐揚於82年2月2日出資登記設立數碼公司,並登記為公司董事長,至97年12月16日數碼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王明松,於98年 1月21日公司負責人又變更登記為鞠文娟;93年12月間受讓經營樺儀公司,93年12月21日變更登記為樺儀公司負責人,95年 9月29日樺儀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許逸喬,97年 4月22日公司負責人又變更登記為葉廣德;於97年間收購山陽公司,97年6月25日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董事長及總經理,該公司於97年10月6日變更名稱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明公司),至98年6月3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改選負責人為被告楊詠淇,於98年8月4日完成變更登記,再於98年10月 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被告劉檠宏為董事長,於98年10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已據被告許豐揚、楊詠淇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68頁正反面、第469頁正面,100年 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478頁,許豐揚;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443頁反面,100年 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第458 頁,楊詠淇),並有①數碼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函稿,②樺儀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3第5頁至第13頁,第14頁至第40頁;證據資料事實㈢第50頁至第74頁),③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同前偵查卷3第41頁;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㈠第68頁反面)、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金管會回函卷1第7頁至第9頁;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00頁反面至第303頁反面;追加起訴卷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16頁反面至第317頁反面、第300頁正面至第302頁正面、第297頁反面至第299頁反面)、聯明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公告(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㈠第69頁反面、第70頁正面)、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扣押物編號A-7 -3第50頁至第52頁),④易利旺公司在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開設集中保管帳戶申請書(調查證㈢第11頁)、設立登記表在卷足稽。

㈡被告楊詠淇與許豐揚原係夫妻,91年間離婚,二人仍同居一址,協助被告許豐揚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負責二家公司之行政業務及財務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楊詠淇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68頁正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8頁,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43頁反面,楊詠淇);被告楊詠淇並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於97年6月25日經選任為董事,於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以易利旺公司法人股東代表經決議選任為董事長及總經理,至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被告劉檠宏為董事長止,辭董事長職務,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被告劉檠宏為總經理,另推選法人股東-宣揚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之被告楊詠淇為副董事長,亦有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金管會回函卷1第7頁至第9頁)、聯明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公告(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㈠第69頁反面、第70頁正面)、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00 頁反面至第303頁)、聯明公司98年6月30日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及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扣押物編號A-7-3第3頁至第4頁、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可稽。

㈢被告王明松於96年間經友人楊崎英介紹認識被告許豐揚,進入樺儀公司任職,銷售刷卡系統,並於97年12月16日登記為數碼公司負責人,至98年1月21日數碼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鞠文娟止;又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利旺公司)於98年2月3日設立登記,被告王明松登記為公司負責人董事長,至98年7月9日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許哲瑋止;又於98年12月30日自黃來發承受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50萬元,並經全體股東同意擔任負責人董事,於99年1月5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月8日弘榮公司其他股東王存輔、李豪昌、羅國誌、黃來發又將其餘出資150萬元全部轉讓予被告王明松,99年1月15日完成變更登記,至99年1月27日,被告王明松將弘榮公司出資200萬元元全部轉讓予劉信佳,99年2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已據被告王明松供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0頁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卷第430頁、第431頁),並有①數碼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函稿(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3第30頁至第40頁;②易利旺公司在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開設集中保管帳戶申請書(調查證㈢第11頁)、設立登記表,③臺北市政府99年1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弘榮公司章程、98年12月30日股東同意書、臺北市政府99年1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99年1月8日股東同意書、臺北市政府99年2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99年1月27日股東同意書(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㈢第 150頁反面至第152頁、第 154頁至第156頁正面、第158頁至第159頁反面)、弘榮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㈢第149頁至第153頁)在卷可稽。被告王明松並表示係被告許豐揚找其掛名擔任數碼公司、易利旺公司之負責人,未參與公司運作,僅掛名,未支領任何薪資,弘榮公司其亦僅是掛名擔任董事不知道公司經營業務(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1頁反面、第422頁正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0頁至第432頁)。

㈣被告劉檠宏原係數碼公司之經銷商,98年10月2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董事易利旺公司代表被告劉檠宏為董事長,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被告劉檠宏為總經理,已據被告劉檠宏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23頁、第324頁),並有聯明公司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及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扣押物編號A-7-3、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追加起訴卷101 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297頁反面至第399頁反面;本院卷㈤第206頁)及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本院卷㈤第214頁反面)可稽。

㈤被告吳宗憲於97年8月間出資成立阿爾發公司,97年8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負責人董事長登記吳宗憲本人,所營事業為光學儀器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池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電器批發業、電子材料批發業、電器零售業、電子材料零售業、國際貿易等業務,此已據被告吳宗憲供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97頁正面),並有臺北市政府97年8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阿爾發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卷第2頁反面至第5頁、第6頁反面、第7頁)在卷足稽。

㈥被告吳達暉於93年間擔任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瑞政公司)營運長,於95年4月10日瑞政公司股東臨時會經推選為瑞政公司董事,同日下午董事會經全體出席董事推選為董事長,95年4月13日完成變更登記,瑞政公司經營業務為從事電腦軟體開發(撰寫軟體程式及多媒體網站、電子書)及硬體設備買賣,另包含擔任科技顧問的項目,被告吳達暉責負開發案件及擔任科技顧問,再將開發的案件交由臺灣的員工和大陸的工程師負責處理各情,已據被告吳達暉供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 1號卷2第295頁反面),並有臺北市政府95年4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 00號函稿、瑞政公司股東名冊、95年4月10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簿、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㈢第248頁至第251頁)。

㈦被告陳志斌、陳宗奇係於薩摩亞群島註冊成立之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及Pe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Cor-poration二家境外公司股東,及分別登記為二家境外公司之董事,二人並均於98年3月1日至98年6月30日受聘擔任聯明公司之財務顧問之情形,已據被告陳志斌、陳宗奇供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266頁正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1第274頁、第275頁、第278頁,陳宗奇;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278頁正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1第288頁、第289頁,陳志斌),並有股權買賣合約書、委任財務顧問契約(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㈢第163頁、第166頁至第168頁、第171頁至第173頁、第176頁)在卷可稽。

㈧塑品公司於70年4月21日設立登記,由被告黃國忠、被告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弟弟黃志宗、父親黃朝編家族成員分別登記為公司董事、監察人,被告黃國忠並登記為董事長,為被告黃國忠家族經營之公司,99年6月、7月間受被告許豐揚之邀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身分經聯明公司股東會決議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此已據被告黃國忠、許豐揚供述在卷(100 年8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9頁正面至第220頁正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3頁至第235頁,黃國忠;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許豐揚),並有塑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高雄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申請書、塑品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㈠第240頁至第249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104頁至第106頁)、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在卷足稽。

㈨被告張豐程為被告劉檠宏朋友,99年8月、9月間受被告劉檠宏之請託於99年10月8日登記為塑品公司董事長,至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董事會決議推選被告劉檠宏為塑品公司董事長止一節,已據被告張豐程、劉檠宏供明在卷(100年8月11 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79頁反面,第180頁正面,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1頁、第162頁,100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3頁,張豐程;100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169頁,劉檠宏),並有99年9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到簿、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8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到簿(同前偵查卷㈠第252頁至第261頁、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99年11月3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稱(證據資料事實卷第234頁至第238頁)在卷可稽。被告張豐程並表示未參與管理塑品公司業務(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2第161頁、第162頁)。

二、

㈠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於58年8月26日登記設立,76年9月30日公司股票公開發行,88年3月18日公司股票上櫃,97年10月6日公司名稱變更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稽(同前偵查卷㈢第41頁)。

㈡97年6月間被告許豐揚、楊詠淇、蔡金萬三人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經派任為聯明公司董事,被告許豐揚亦於97年6月25日經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長及兼任總經理職務,入主聯明公司,實際經營管理聯明公司,已據被告許豐揚、楊詠淇供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69頁正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78頁,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43頁反面、第444頁正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58頁、楊詠淇),並有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16頁反面至第317頁反面)。

㈢98年 6月30日聯明公司98年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由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被告楊詠淇、姜秉旭、許水樹、宣揚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宣揚公司)代表陳俊雄、許逸喬經決議當選為董事,傅新彬、李欽漢為獨立董事,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當選為監察人,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推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代表即被告楊詠淇為董事長及總經理,登記之董事成員有易利旺公司代表人被告楊詠淇、鄭國良、許水樹、宣揚公司代表陳俊雄、許逸喬,獨立董事傅新彬、李欽漢,監察人為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於98年至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股東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被告劉檠宏為董事長,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被告劉檠宏為總經理,並推選被告楊詠淇為副董事長,登記董事成員有易利旺公司代表人被告劉檠宏、鄭國良、許水樹、被告楊詠淇、宣揚公司代表許鈴惠,獨立董事傅新彬,監察人為邱知瑩、許王雲雪、許卉昀各情,有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98年股東常會會議記錄、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達10%以上增資股東名冊(本院卷㈤第212頁正面至第214頁反面)、98年6月30 日第十五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及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扣押物編號A-7 -3第3頁至第4頁、第50頁至第52頁、第56頁至第59頁)及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追加起訴卷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16頁反面至第317頁反面、第300頁正面至第302頁正面、第297頁反面至第299頁反面)可稽。

㈣而山陽公司是由被告許豐揚自行籌集資金投資,易利旺公司亦是由被告許豐揚自行籌集資金設立,二家公司均由被告許豐揚負責經營,目的是持有聯明公司股份及經營權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楊詠淇陳述甚詳(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 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68頁正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78頁、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7第43頁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43頁反面、第444頁正面,楊詠淇);且被告楊詠淇、劉檠宏、證人許鈴惠是被告許豐揚找其等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職務之事實,亦據被告楊詠淇、劉檠宏、許鈴惠陳述在卷(①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3第225頁反面,楊詠淇;②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06頁,劉檠宏;③100年8月1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1第209頁反面、第210頁,許鈴惠),再參照,

①被告許豐揚供述:「…(許王雲雪是誰?)是我母親…她是我的人頭…」(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8頁)、「…是我請他(劉檠宏)當董事長…他只是掛名當董事長…我卸任董事長後,聯明公司還是一直由我負責…」(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78頁),

②被告楊詠淇表示:「…(公司的資金調度由你負責?)不是,是由許豐揚負責…(許豐揚決定了什麼事,我會從旁知悉,由許豐揚去執行…」(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58頁),

③證人許鈴惠證述:「…我是(許豐揚)堂姐…(那時候許豐揚是你的主管,他的頭銜是什麼?)執行長…公司一些決策等…(楊詠淇)她輔助許豐揚公司大大小小的雜事…(你是某人的人頭董事嗎?)點頭…(因為你是人頭,你是不是聽從許豐揚的?)…對…」(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5頁反面,第26頁正反面、第27頁正面),

④證人許卉昀證述:「…(你在聯明公司的主管是誰?)許豐揚…(你跟許豐揚是什麼關係?)他是我堂叔…(許豐揚會直接交代你做事情嗎?)會…」(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5頁反面至第17頁正面),

㈤由上可知,被告許豐揚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職務,聯明公司董事長先後改由被告楊詠淇、劉檠宏擔任,仍在聯明公司擔任執行長職務,並藉由其指派法人董事代表人之方式,實質控聯明公司董事會,聯明公司仍係由被告許豐揚決策營運,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

貳、本案部分

一、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部分

㈠被告許豐揚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其辯稱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⑴被告許豐揚辯解:

①有此交易,到目前為此,有關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還持續拓展到市場,專利權部分,是專利權主管機關在審核,針對專利之申請,已盡最大力量,能不能核准下來是主管機關審核的權限,其也不能影響他們(101年5月11日上午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卷㈠第142頁反面、第143頁正面),

②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不是虛構,其本人還在經營,是用手機號碼來當帳號匯款,也與聯明公司針對當時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第三條約定「在授權年限內未能達授權金額3600萬元效益,聯明公司有權要求解約,並依未達成之比率返還權利金」,協商3600萬元之清償計劃(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頁正反);

⑵辯護人辯護主張:

①依據卷附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評價人何建志就系爭「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所為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報告總結,該評估標的於97年8月中所計算之價值約6985萬元,高於權金3600萬元(本院卷第47頁),②依據97年7月3日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所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內容所示,聯明公司雖支付3600萬元之權利金給數碼公司,數碼公司亦應同時開立同額之保證支票給聯明公司,同時承諾在授權年限內未能達授權金額3600萬元效益,聯明公司有權要求解約,並依未達成之比率返還權利金,聯明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合約書,非屬不利益(本院卷第47頁)。

㈡經查,

⑴97年7月3日聯明公司召開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董事長被告許豐揚、董事同案被告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該次會議提出「聯明公司擬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案」討論,經全體出席董事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楊詠淇、蔡金萬無異議照案通過,擬與數碼公司簽約,代理該公司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並授權董事長被告許豐揚全權辦理;同日被告許豐揚即雙方代表數碼公司及聯明公司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內容記載:數碼公司(甲方)、聯明公司(乙方):甲方同意授與乙方代理權,代理甲方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甲方在此聲明並保證,關於前述代理系統,已經獲得專利權人計豐揚授與代理權,並得依本契約所訂內容轉授權予乙方(授權文件與專利文件如附件),乙方須支付3600萬元給甲方。甲方方開立同額保證票給乙方,如在授權年限內,本項事業達成效益為授權金額3600萬元之金額,則乙方無條件退還3600萬元之保證票,如在授權年限內,未能達3600萬元之效益,則乙方有權解約並依未達成之比率返還權利金;合約期限自簽約日97年7月3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紀錄、簽到簿及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在卷足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08頁至第211頁,第134頁至第135頁,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5頁至第9頁、第2頁至第4頁)。

⑵聯明公司人員則先後於

①97年7月3日,財會部門經理陳永富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暫付款,摘要:數碼公司代理權授與合約書NT36,000,000,頭期款6,000,000,由台企活存帳戶支付,經陳永富於經手人欄簽名、出納及主管欄用印、卓琪玲於會計欄簽名後,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即由司機柯副元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現金 600萬元,轉存台企北高雄分行數碼公司帳戶,再將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帶回聯明公司,由會計卓琪玲依據付款憑單、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及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製作編號977A0012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沖帳/摘要「暫付手機電子錢包代理權授與權利金共3600萬元之頭期款 600萬(數碼)」,經會計卓琪玲於製票欄、會計欄簽名、經理陳永富於出納、經理欄用印,送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數碼公司同日開立付款銀行玉山銀行七賢分行之票號AL0000000、面額600萬元、受款人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無發票日支票交予聯明公司作為保證票,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12轉帳傳票、付款憑單、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及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存款憑條(調查證據卷四第18頁至第23頁)、票號AL0000000支票影本、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明細分類帳(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94頁、第95頁)、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存款憑條(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第258頁反面、第267頁反面、第268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5月22日北高字第000 196號函送客戶數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㈤第53頁、第54頁)可稽。

②97年7月4日,卓琪玲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暫付款,摘要: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數碼網路科技(股)公司)金額19,000,000元,經卓琪玲於經手人欄、會計欄簽名、經理陳永富於出納及主管欄用印、簽名後,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即由聯明公司人員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現金1900萬元,轉存台企北高雄分行數碼公司帳戶,再將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帶回聯明公司,由聯明公司會計卓琪玲依據付款憑單及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存款憑條製作編號977A0016轉帳傳票,登載「手機電子錢包代理權利金 3600萬元之第二期款1900萬-數碼」,經會計卓琪玲於製票欄、會計欄簽名、經理陳永富於出納、經理欄用印,送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數碼公司同日開立付款銀行玉山銀行七賢分行之票號AL00 00000、面額1900萬元、受款人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發票日97年7月4日支票交予聯明公司作為保證票,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16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台灣企銀松江分行存款憑條(調查證據卷四第24頁至第26頁)、票號AL0000000支票及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明細分類帳(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94頁、第95頁)、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存款憑條(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第258頁反面、第268頁反面、第269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5月22日北高字第000 196號函送客戶數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同前偵查卷㈤第53頁、第54頁)可稽。

③97年7月7日,經理陳永富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暫付款,摘要: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數碼網路科技(股)公司)(共36,000,000元)NT11,000,000元(第三筆),經陳永富於經手人欄、出納欄簽名、主管欄用印、卓琪玲於會計欄簽名後,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由柯副元前往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自台北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100萬元,並匯款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數碼公司帳戶,再將取款憑條、匯款單帶回聯明公司,再由聯明公司會計卓琪玲依據付款憑單及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匯款單,製作編號977A0026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沖帳/摘要「手機電子錢包權利金3600萬元之第三期款1100萬-數碼」,經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數碼公司同日開立付款銀行玉山銀行七賢分行之票號AL0000000、面額1100萬元、受款人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無發票支票交予聯明公司作為保證票,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26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匯款單在卷(調查證據卷四第27頁至第29頁)、票號AL0000000支票及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明細分類帳(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94頁、第95頁)、聯邦銀行台北分行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聯邦銀行取款憑條(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07頁、第309頁)、陽信銀行苓雅分行98年5月20日陽信苓雅字第98014號函送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數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142頁、第144頁)在卷可稽。

⑶而,

①聯明公司於97年7月14日委託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數碼公司所擁有之手機電子錢包相關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標的之公平市價評估,中華徵信所依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計劃書、財務預測資訊、詢問及答覆內容等為主要參考依據,假定前述資料完全正確,於97年8月18日出具價值評鑑報告書,評估標的於2008年7月1日所計算之價值約為新台幣6,985萬元,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31 日(977A0123)轉帳傳票、付款憑單(97年7月31日)、中華徵信所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AW00000000)、委託書、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7日(978B0002)轉帳傳票、中華徵信所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AW00000000)、中華徵信所智慧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在卷足稽(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78頁至第83頁、第39頁至第71頁)。

②前開中華徵信所之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送請會計師複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於97年8月28日出具複核意見書,說明二記載:「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敘明其評估過,以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計劃書、財務預測資訊、詢問及答覆內容等為主要參考依據,經採用現金流量折現進行評估,評估標的於97年 8月中價值約為69,850,000元。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評估意見書後,除相關財務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外,認為尚屬合理。」,有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永琳出具之複核意見可稽(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38頁;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04頁)。

③聯明公司於97年8月29日21時12分12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公告本公司代理關係人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資訊」之重大訊息:

⒈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月3日交易,聯明公司以3600萬元之權利金,取得「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術支援使用權,

⒉數碼公司董事長為聯明公司董事長,

⒊選定數碼公司發展此項技術深具市場開發價值,而且,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中華徵信所鑑價,台灣市場應用價值6,985萬元,中國大陸地區市場應用價值64,602萬元,」等內容,此有聯明公司當日重大訊息可稽(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19頁;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77頁)。

⑷之後,

①98年2月26日,數碼公司由現任董事長王明松代表、聯明公司由監察人邱知瑩代表與被告許豐揚簽訂代理權授與協議書,原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月3日簽訂之代理權授與合約,約定因「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Mobile Cash)」權利來自於被告許豐揚,被告許豐揚要收回原授與數碼公司「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Mo-bile Cash)」之授權權利,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所簽訂之代理權權授合約,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作廢,數碼公司應盡之權利義務由被告許豐揚概括承受,數碼公司開立予聯明公司之3600萬元之保證支票退回數碼公司,改由被告許豐揚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給聯明公司,同時被告許豐揚與代表聯明公司之邱知瑩簽訂權利移轉同意書,約定自簽訂代理權授與協議書生效後,由被告許豐揚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給予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3600萬元效益之保證,若於99年12月31日前無法達成全數回收3600萬元之效益,並依未達成比率請求被告許豐揚退還3600萬元之權利金;且被告許豐揚為使聯明公司取得全球競爭優勢,將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核心技術專利,由被告許豐揚讓渡其研發之手機電子錢包系統(Mobile Cash)專利申請及審核完成取得專利權時,其專利權之權利讓渡與聯明公司,待聯明公司回收3600萬元之淨利,其後陸續因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Mobile Cash)產生淨利之35%回饋與被告許豐揚,有98年2月26日代理權授與協議書、權利移轉同意書可稽(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97頁、第96頁)。

②被告許豐揚並於98年3月25日以個人名義開立票號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發票日空白,受款人均為聯明公司,面額分別為600萬元、1900萬元、1100萬元之付款銀行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支票3紙換回前開數碼公司所開立交予聯明公司之3600萬元保證支票之情節,有被告許豐揚個人名義開立之票號AD0000000、AD0000000、AD0000000支票3紙、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明細分類帳、舊保證支票領回收據、付款憑單、98 年3月25日轉帳傳票(編號0000000000)可憑(本院卷-事實㈠第90頁至第97頁)。

㈢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雖以上詞抗辯,主張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代理機授與合約書,並非為「非常規交易及不利於聯明公司,致聯明公司受有損害」,然而,

⑴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對於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查,聯明公司97年7月3日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董事長被告許豐揚、董事同案被告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該次會議提案討論「聯明公司擬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案」,聯明公司擬與數碼公司簽約,代理數碼公司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被告許豐揚當時同時為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楊詠淇同時為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董事(此有數碼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二家公司對於手機電子錢包代理權授與合約互為相對人,利害相反,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楊詠淇自有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對於該案之決議自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惟被告許豐揚及同案被告楊詠淇加入表決,顯然違反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扣除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楊詠淇,對上開議案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之出席董事未過半數,加入表決同意之董事亦未過半數。

⑵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頁、第138頁),

①評估及作業程序,聯明紡織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②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③執行單位,公司取得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④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查,聯明公司於97年7月3日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對「聯明公司擬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案」,即聯明公司擬與數碼公司簽約,代理數碼公司所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議案提出討論決議及同日簽訂「代理權授與合書」,有關權利金3600萬元之決定,事先未送請專家就「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出具鑑價報告,聯明公司是於97年7月14日委託中華徵信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數碼公司所擁有之手機電子錢包相關技術等智慧財產權標的之公平市價評估,均已詳如前述,被告許豐揚亦坦認:「(當時如何決定簽約的金額是3600萬元?)數碼開發此系統,加上數碼已經經營七年了,研發、設備、經營基礎加起來大約3600萬元,但簽約當時沒有經過鑑價,是事後鑑價…(後來是否櫃買中心要求,才辦理鑑價?)應該是…」(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36頁、第37頁)。足見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月3日簽定「代理權授與合約書」,聯明公司以3600萬元取得代理數碼公司經專利權人被告許豐揚授權使用之「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專利,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規定。

⑶又中華徵信所對本件交易標的「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相關技術等智慧財產權評估其市場價值約為6985萬元,此份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複核,出具之複核意見,亦認尚屬合理,有中華徵信所智慧產權價值評估意見書報告總結、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永琳出具之複核意見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04頁、第205頁)。惟查,

①前述「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於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敘明「已經獲得專利權」,惟據卷附資料,相關智慧財產權⒈頭家收費通專用軟體(台灣),⒉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大陸),⒊使用移動通訊裝置作為支付工具的方法(PCT)(大陸),⒋使用手機註冊進行電子交易行為的驗證系統(大陸),⒌一種使用手機註冊進行電子交易行為之驗證系統(台灣),在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僅於申請審核階段,均未取得專利權,其中「頭家收費通專用軟體」,與樺儀公司網頁登載之申請專利案號相同一節,此有中華徵信所價值評鑑報告書之附件四、申請人美商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明細表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初步審查合格通知書三份、收到檢索本的通知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7年 5月6日(97)智專一(二)15174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友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申請書、中華民國專利系統案件狀態查詢單列印資料、陸商專利索引、樺儀公司BOSS EZrun頭家收費通之網路列印資料(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48頁反面至第52頁、第73頁至第76頁)可稽,被告許豐揚坦承簽訂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尚未取得專利權,僅是送件中(101年10月2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27頁正反面),既尚未取得專利權,有無代理授權之必要與實益,即有疑議。

②中華徵信所評估之依據是「在該公司繼續營運的觀點與部設前提下,對其掌握之無形資產價值作一綜合、整體性評估,在評估過程中,以貴公司所提供之計劃書、財務預測資訊、詢問及答覆內容等為主要參考,而聯明公司提供之財務預測,係假設電子錢包業務在臺灣地區第一年至第五年可獲得之稅前淨利,第一年為新臺幣6145萬元、第二年為7671萬元、第三年為 1億1827元、第四年為 1億6078萬元、第五年為2億448萬元(均四捨五入)鑑定報告第22頁),折現率則高達36.74%(鑑定報告第27頁)(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6頁反面、第38頁正反面、第41頁),淨利預估及折現率顯然偏高;何況,依下列聯明公司之財務報告,

⒈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4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五、關係人交易、⒎權利金記載:「母公司於97年7月3日與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合約書,合約期間自97年7月3日至99年12月31日為期二年六月,取得相關技術之銷售及技術支援,使用權授權代理區域為台灣及中國大陸地區,支付權利金3600萬元(含稅),本公司於民國98年2月間復簽訂協議書,於100 年起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計算本公司使用Mobile Cash專利技術所產生淨利的35%回饋。該項智慧財產權標的,經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評估,估價金額應用於台灣市場值約69,850仟元,應用於中國大陸市場價值約648,020仟元,為保該效益可超過權利金之金額,數碼公司開立同額保證票予本公司,唯於98年2 月間,此專利人許豐揚復與數碼公司及母公司簽訂協議書,原許豐揚授權予數碼公司,現由許豐揚先生直接授權予本公司,母公司退回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收取由許豐揚先生開立3600萬元之保證票。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母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認列 30,331千元減損損失」,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可憑(調查證據卷三第276頁、第277頁、第280頁反面、第293頁、第294頁正反面);

⒉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重編)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9月23日)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⒏利金記載:「…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截至98年上半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其已認列31,346千元減損損失」,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重編)財務報告可憑(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96頁、第197頁反面、第200頁、第211頁反面、第213頁);

⒊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聯明公司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查核簽證時間99年4月29日)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⒎權利金記載:「…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認列34,285 千元減損損失」,此有聯明公司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可憑(調查證據卷三第303頁、第304頁反面、第307頁、第318頁反面、第320頁正反面);

⒋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重編)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9年9月20日)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㈣權利金記載:「…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截至98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其已認列34,285千元減損損失」,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重編)年上半年度(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可憑(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17頁、第218頁反面、第221頁、第232頁、第233頁反面、第234頁);

⒌民國一○○年及九十九(重編)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100年8月29日)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⒌權利金記載:「…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其已認列34,285千元減損損失」,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一○○年及九十九(重編)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可憑(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68頁、第169反面、第172頁、第182頁、第184頁反面);

⒍民國一○○年及九十九(再重編)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101年3月31日)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㈡其他應收款⒋記載:「…另對許豐揚之其他應收款3600萬元因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之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36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及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⒌記載「…經依未來淨現金流量法估算,本公司本年度依現金流量現值計算其已認列34,285千元減損損失。由於當初合約約定若效益未達預期,許君需退還未達效益之金額,本公司於101 年3月間向許君寄出存證信函要求返還3600萬元之款項,許君於3月下旬簽訂分期償還承諾書,自101年7月起分期償還,由於許君無法對於餘額提供相當之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36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一○○年及九十九(再重編)年度財務報告(內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可憑(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97頁、第198反面、第201頁、第205頁正反面、第206頁、第210頁反面、第213頁反面);足見聯明紡織公司提供中華徵信所評估之財務預測高估不實,依據該不實之財務預測所得之評估自不正確,不足以為被告許豐揚有利判斷。

⑷而且,

①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7月3日簽訂「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代理權授與合約書,授權年限為自簽約日起至99年12月31日,長達2年6月,既未依年度分期支付?或俟專利權取得後再支付?於簽約當日當日97年7月3日、7月4日及7月7月,即付清全部權利金3600萬元,被告許豐揚並供稱:「(3600萬元的資金流向為何?)到我個人,因為我也是數碼公司的負責人…(所以3600萬元是到數碼公司後,就由你個人運用?)是的…」(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㈡第478頁、第479頁),顯係配合被告許豐揚之急需,而不利於聯明公司;

②雖代理權授與合約書第三條約定由數碼公司提供三紙支票以為擔保,然此三紙支票,其中二紙未載發票日,依票據法之規定係屬無效之票據,雖或日擔保票,可授權聯明公司填載而提示,惟票據債務人數碼公司實係被告許豐揚實質掌控之公司(此有數碼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100年15432號卷第㈢卷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何能期待聯明公司對於數碼公司採取追償措施以維護聯明公司之權益;

③98年2月26日,聯明公司、數碼公司、被告許豐揚再簽訂三方協議,改由被告許豐揚直接授權予聯明公司,聯明公司將數碼公司所開立之保證票退還予數碼公司,由被告許豐揚則開立其個人為發票人之支票給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 3600萬元效益之保證,待聯明公司收回3600萬元之淨利,其後陸續因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MOBILE CASH)產生淨利之35%回饋與被告許豐揚,此有代理權授與協議書、權利移轉同意書(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96頁、第97頁)、與被告許豐揚開立之個人支票三紙:

⒈票號AD0000000,付款人陽信苓雅分行,面額1100萬元,未載發票日,

⒉票號AD0000000,付款人陽信苓雅分行,面額1900萬元,未載發票日,

⒊票號AD0000000,付款人陽信苓雅分行,面額600萬元,未載發票日(調查證據卷㈣第16頁,本院卷-事實㈠第92頁)可稽,被告許豐揚所開立之個人支票,亦未記載發票日,仍屬無效之票據,對聯明公司並無何擔保效益,且於被告許豐揚實質掌控聯明公司董事會之期間,更難期聯明公司對被告許豐揚個人採取任何追償措施。

④聯明公司於98年7月22日向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設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於99年1月7日檢送應補正之資料,99年1月28日金管會更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0號函知聯明公司,「申請設立聯明付易科技公司辦理電子票證業務,因未依金管會98年10月5 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二、㈡於該函文到三個月內檢附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入股款新臺幣3億元之證明文件,有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8條第3款所列『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之情事,不予許可,聯明公司應於文到之日起終止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相關業務」,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月28日金管會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0號函、聯明公司98年7月22日聯明(98)總字第037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本院卷-金管會銀行局102年6月13日銀局(票)字第000000 00000號函送資料㈠第3頁至第5頁)、聯明公司99年1月7日聯明(99)總字第002號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設立申請應補正之資料書件(同前卷㈡第27頁)可稽。至此電子錢包作業系統之授權,已屬完全失其效益。

⑤並由被告許豐揚表示:「目前也跟聯明公司協調針對那時候手機電子錢包,如果三年在我任內沒有際際的業績產生的時候,願意返還3600萬元,現在也有談清償計劃」(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頁反面)等內容,足證被告許豐揚迄未返還權利金予聯明公司,聯明公司計受有3600萬元之損害。

㈣綜上可知,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所簽訂之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代理權授與合約書」,確不合交易常規,且交易條件不利聯明公司,並致聯明公司受有3600萬元之損害,被告許豐揚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主張均不足採,此部分被告許豐揚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辦公室部分

㈠被告許豐揚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其辯稱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⑴被告許豐揚辯解:

①法拍取得之價格是661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計價是1200多萬,是銀行內部的鑑價報告,許逸喬賣給數碼公司1600多萬元是包含公司內部資訊機房內設備及辦公室生財器具及裝潢,這些金額就約4、5百萬元(101年5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3頁);

②針對高雄房地產,從98年到現在的價格,約略10萬到20萬之間,總價格是1700萬元左右,當初鑑價報告也有做,並沒有為了1000多萬而有不良企圖(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頁反面);

⑵辯護人辯護主張:

①被告許豐揚將系爭不動產於97年2月13日以1680萬元價格賣給數碼公司時,尚未入主聯明公司,自不可能事先預期並故意抬高價格後,再以1788萬元賣給聯明公司,是數碼公司其後於97年7月15日再以1788萬元賣給聯明公司,其中差價應為108萬元(本院卷第47頁反面);

②聯明公司係依據97年7月23日第14屆第8次董事監察人人聯席會議通過以1788萬元之價格購買,非被告許豐揚一人可以獨斷獨行,再者本件系爭高雄不動產買賣標的,除房地以外,尚包含室內裝潢、像俱及機房設備等硬體設備,均無條件提供予聯明公司使用,有聯明公司製作之「依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辦理取得不動產之處理評估」報告,起訴書徒以台企北高雄分行於97年2月18日鑑定價格為1275萬7772元,認定有高估4、5百萬元,尚嫌率斷(本院卷第47頁反面);

③我國不動產之價值,尚隨國內外經濟環境、市場景氣及兩岸關係之緊緩等大環境,而呈現變動;再者,不動產有其個別性,相同區域的產品,或因建材、不同建商之名氣,以及區位、建物本身之特殊性等因素,其價格亦不得一概而論。本件系爭高雄不動產買賣標的坐落於高雄新興區民生一路與民權一路交岔路口之寶成世紀場大樓,交通地理便利,建物登記坪數高達149.24坪,依聯明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估價報告,顯示系爭不動產建物於97年7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1790萬8800元,亦高於上開售價1788萬元,核無不利益於聯明公司之情形。是起訴檢察官認系爭不動產買賣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罪,顯有錯誤(本院卷第48頁)。

㈡經查,

①被告許豐揚於94年4月19日以其子許逸喬之名義,以新臺幣661萬元之價格,法拍取得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之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94年6月9日登記為許逸喬所有,已據被告許豐揚、楊詠淇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1頁,100 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37頁、第38頁,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45頁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59頁,楊詠淇),並有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及4905建號)法拍屋資料及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網路申領異動索引在卷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50頁正反面),被告楊詠淇並供稱:「…當時是許豐揚以許逸喬的名義買下來的在這個地點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等語(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45頁反面)。

②97年2月13日許逸喬與數碼公司代表人被告許豐揚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許逸喬以1680萬元將前開房地出售予數碼公司,前述房到於97年4月7日移轉登記為數碼公司所有;被告許豐揚則於97年2月18日以數碼公司名義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請15年長期貸款760萬元,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鑑定前述不動產,主建物持分總面積320.8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持分總面積43.88平方公尺,公設持分總面積128.58平方公尺,鑑價總額為12,757,772元,於97年3月18日核准貸款760萬元之申請,並於97年4月7日對前述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1270萬元,有許逸喬與數碼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區○○段0 ○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新興區新興段1小段4905建號建物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46頁反面至第249頁反面)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1月8日北高字第000000 0000號函送客戶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放款之徵授信全卷資料(調查證據卷㈢第237頁至第246頁、第237頁反面、第238頁、第244頁反面)在卷足稽。被告許豐揚表示:「…(高雄市○○○路00號2之2的房子是否你買的?)是的,原來是以許逸喬的名義以700萬元左右向法院標購的…(是否又把房子賣給數碼公司?)是的…(價金為何?)應該是過戶給數碼公司,有沒有價金,我忘記了…(是否後來數碼公司又賣給聯明公司?)是的…(價格是多少?)1700多萬…」(100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79頁),於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理時,經審判長當庭請被告許豐揚提出數碼公司支付本件購屋款之給付證明及許逸喬對本件出賣房屋所得而於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相關證明(本院卷㈢第35頁正反面),被告許豐揚至本案辯論終結前始終未提出。

①97年7月3日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董事長被告許豐揚、董事同案被告楊詠淇、蔡金萬及監察人陳福盛,該次會議就「聯明公司擬設立高雄辦事處」之議案提出討論,以因應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推展,為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勤支援本部,降低公司營運成本,經主席被告許豐揚徵詢全體出席董事意見無異議通過,此有97年7月3日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簽到簿在卷足稽(本院卷-事實㈠證據資料第5頁至第9頁、第7頁);本次會議尚未確定高雄辦事處之地點及價金。

②97年7月12日,被告許豐揚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聯明公司以1788萬元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之建物及其坐落之土地,97年7月15日支付期款1000萬元,97年10月15 日前支付788萬元,此亦有富祥地政事務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在卷可憑(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2頁反面至第123頁反面)。

⑶前述不動產買賣契約簽訂後,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先後於,①97年7月15日,

⒈聯明公司財會部門經理陳永富依據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暫付款,摘要: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訂金10,000,000,開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支票(AD0000000)支付,經理陳永富在經手人欄、主管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並依據被告許豐揚以數碼公司代表人填具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及「取消劃線」之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穰)記載事項申請書,開立票號AD0000000,日期97年7月15日,金額1000萬元,無受款人、劃線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支票1紙交予被告許豐揚簽收,此有富祥地政事務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付款憑單、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及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穰)記載事項申請書足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2頁反面至第125頁反面、第127頁反面);

⒉同日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持前開支票前往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提領1000萬元現金一節,有陽信銀行苓雅分98年4月13日陽信苓雅字第98007號函送客戶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 7月15日開立支出(支票號碼:AD0000000)1000萬元支票正反面影本、大額現金收付、換鈔(100萬元以上)登記簿(調查證據卷一第127頁至第128頁反面)可稽,證人柯副元證稱:「…我在聯明公司當司機時常載公司會計去銀行辦事,印象中許豐揚的確曾指示我開車去高雄陪一個會計(女性,不知道姓名)去銀行領錢…領完後好像又跟她到玉山銀行(高雄市某中華電信門市對面)辦事…」(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85頁),參以97年7月15 日15時20分,柯副元自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000萬元,同日16時1分,許卉昀存入990萬元至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支存帳戶,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36頁反面、第137頁正面),及王山銀行七賢分行98年4月20日玉山七賢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開戶資料(調查證據券㈠第131頁正反面)可憑,而許卉昀是聯明公司高雄辦事處出納,已據證人許卉昀陳明在卷(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頁反面),可見當日是被告許豐揚將支票交予柯副元,指示司機柯副元南下高雄與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出納許卉昀會合後一同前往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將支票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後領出現金交予許卉昀,再前往玉山銀七賢分行存990萬元至數碼公司支存帳戶。

⒊聯明公司人員再依據付款憑單、前開不動產買賣契約、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支票簽領單據、陽信銀行綜合對帳單製作編號977A0057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暫付款」、沖帳摘要:「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訂金-數碼10,000,000-陽信苓雅支存 #3961-$1000萬AD0000000」,經司機柯副元在製票欄用印,及經理陳永富在出納欄、經理欄用印後,送被告許豐揚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富祥地政事務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57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陽信銀行綜合對帳單、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2頁反面至第127頁反面)。

②97年8月15日,

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摘要:暫付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二期款3,400,000,由台企活存有063957支出,經蔡惠如在出納欄用印,經理陳永富在主管欄用印後,送被告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此有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足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8頁正反面);

⒉出納蔡惠如並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現金340萬元交予數碼公司代表人被告許豐揚簽收,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98年4月20日九八松江字第093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97年8月15日現金支出新台幣340萬元借方傳票及大額交易登記簿影本(調查證據卷㈠第129頁至第130頁反面)、收據、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調查證據卷㈣第46頁)足稽;證人蔡惠如證稱:「…我是出納,負責公司相關費用支出,也要負責跑銀行辦理銀行手續…一般提領現金可能是拿回公司或存進別的帳戶…許豐揚也在『公司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上親筆簽名,所以現金應該是交給許豐揚…」(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23頁);

⒊聯明公司人員再依據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收據,製作編號978A0023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暫付款」,摘要:「暫付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二期款-數碼」、「台企活存#063 957」,經蔡惠如在出納欄用印,經理陳永富在經理欄用印後,送被告許豐揚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7A0057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收據(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8頁至第129頁)、公司與紡廠、染廠支票(現金)往來簽收條(調查證據卷㈣第46頁)。

③97年8月25日

⒈聯明公司經理陳永富填製付款憑單,記載:暫付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三期價款3,480,000元,匯費50元,開立台銀聯明公司支存帳戶票號AA0000000支票支付,再匯入數碼網公司玉山七賢分行帳戶,經陳永富在經手人欄、主管欄用印,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後,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簽名,並開立票號AA0000000支票,日期97年7月15日,金額348萬元,無受款人、劃線之台銀民生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支票1紙,此有付款憑單、AA0000000支票影本足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0頁、第360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1-36第97頁);

⒉鄧湘盈AA0000000支票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後再提領348萬零50元現金後匯款348萬元(5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支存帳戶,有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交易往來明細查詢、AA0000000支票影本及臺灣銀行匯出匯款用紙 ⑴(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50頁、第360頁反面、第361頁)及玉山銀行七賢分行98年4月20日玉山七賢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存戶數碼公司存款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131頁、第135頁)可稽。

⒊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再依據付款憑單、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製作編號978A0057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暫付款」、沖帳摘要:「暫付申購高雄辦事處房地不動產第三期價款-數碼 3,480,000-台銀支存#031422-價款$348萬+匯費50AA0000000」附單據2張,經會計楊美玲於製票欄、會計欄及出納蔡惠如於出納欄蓋姓名章,經理陳永富在經理欄用印後,送被告許豐揚在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8A0057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正面;調查證據卷㈣第49 頁至第52頁;扣押物編號A-1-36第95頁至第97頁)。證人楊美玲證稱:「…如果我做的傳票我都會蓋章…」(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編號978A0057轉帳傳票製票欄、會計欄均有楊美玲姓名章印文(調查證據卷㈣第50頁)。

⒋數碼公司之負責人為被告許豐揚,本件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是由被告許豐揚代表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而前二期房屋款支票、現金、均是由被告許豐揚簽收,支票並指示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與高雄辦公室出納許卉昀將支票存入銀行兌領現金後,再存入其他帳戶,而本期之房屋款支票兌現後款項亦是匯進數碼公司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支存帳戶,顯然本期房屋款支票亦是被告許豐揚簽收後,將支票交予聯明公司人員鄧湘盈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兌領現金後,再存入數碼公司玉山銀行七賢分行數碼公司支存帳戶。

④97年9月10日,

⒈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製日期97年 9月10日付款憑單,記載:申請高雄辦公室尾款支付100萬元,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支付,於10月中旬交屋後申請建物謄本塗銷後支付存入數碼公司玉山七賢分行帳戶,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手人欄用印,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後,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有付款憑單在卷足稽(調查證據卷㈣第59頁);

⒉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於97年10月30日前往台企松江分行提領100萬零30元,再匯款100萬元(30元匯款手續費)至合庫三民分行數碼公司帳戶,此有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調查證據卷㈣第60頁)、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62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98年5月20日合金三民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數碼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140頁、第141頁)足稽。證人蔡惠如證稱:「…我是出納,負責公司相關費用支出,也要負責跑銀行辦理銀行手續…一般提領現金可能是拿回公司或存進別的帳戶…」(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23頁)。

⒊同日,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台企匯款申請書,製作日期97年10月30日,編號97AA0124轉帳傳票,會計科目記載:「應付帳款(管)台企活存#063957」,沖帳/摘要記載:「000 0000沖9/30-979X0003」、「支付高雄辦公室交屋尾款」、「支付高雄辦公室交屋尾款匯費」,經會計楊美玲於製票欄、會計欄、出納蔡惠如於出納欄及經理林威洲在經理欄蓋姓名章後,送被告許豐揚在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97AA01 24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調查證據卷㈣第58頁至第60頁)足稽。

⑤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及4905建號)於97年9月3日移轉登記為聯明公司所有,此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同前偵查卷-地政資料第53頁、第326頁)可稽。

⑷97年7月23日聯明公司召開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被告許豐揚、董事楊詠淇及監察人陳福盛,被告許豐揚並代理董事蔡金萬,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提出聯明公司擬申購數碼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建坪110.34坪,土地持分為8.23坪,總價新台幣1788萬元之議案討論,經主席即被告許豐揚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同時決議需委請中華徵信所鑑價,其鑑價若高於本件買賣價格,則依本件原價格交易,鑑價若低於本件買賣價格,則差額部分由尾款中扣除,此亦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讖記錄、簽到簿、委託書及依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辦理取得不動產之處理評估可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79頁至第83頁)。依據取得不動產之處理評估內容,第一點:1-1取得目的:因應第七次董事會決議成立高雄辦事處,以擴大EZ run事務部的運作,並增加整體公司的收益。1-2必要性:EZ run事業部成立後,在高雄手機電子錢包事業部沒有研發及後勤人員固定辦公處所,因此購買辦公處所有其必要性。1-3預計效益:EZ run事業部成立後,預估每月創造現金流入約新台幣1000萬元,因此以購買自己不動產的效益較佳。第二點:交易原因:數碼公司目前在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擁有建坪為149.24坪;土地持分為 8.23坪,該地點位於高雄市市中心,辦公環境極佳,其中裝潢及辦公室傢俱等硬體設備,皆無條件提供聯明公司EZ run事業部使用。第三點:預估交易條件合理性:聯紡公司負擔總金額NT17,880千元之購買價款,其中先付訂金1000萬元予數碼公司,是了掌握交易時效性,使該辦公場所可馬上銜接使用,爾後完成程序並辦理過戶,預計97年10月15日前辦理完成,並將尾款支付,其間利息由數碼公司支付,聯明公司不負擔其貸款利息,其中鑑價則委由公正第三者辦理,完成鑑價後,洽請會計師覆核及表示意見。第四點:數碼公司負責人為許豐揚,亦是聯明紡織廠(股)公司負責人,其為關係人交易。原取得日期及原取得價格均空白。第五點:5-1現金收支預測表:EZ run事業部預估未來一年97年7月至98年6日,每月收入10,000千元,除97年7月、8月支出10, 000千元及7,880千元,其餘支出均為零。5-2高雄辦公室係EZ run事業部研發及後勤中心所在地,手機電子錢包其業務之發展,研發及後勤務,佔有極為重要的關鍵地位,因此購買辦公室為其必要性及安全性的考量。5-3本公司資金運用為付出購買不動產,一次付出清訖,而後為是事業體創造穩定的現金流入。第六點:本次交易重要事項6-1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指定鑑價公司估價,以示交易價金公平性。鑑價後價格若高於本件買賣價格,則依本件原價格交易,鑑價若低於本件買賣價格,則差額部分尾款扣除。6-2雙方協議尾款須於97年10月15日前交付,過戶完成前該辦公室之貸款利息,由數碼公司負擔至成交完成日(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81頁反面至第83頁)。

⑸97年7月下旬,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對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進行價值評估,中華徵信所於97年8月4日勘察,並於97年8月15日成估價報告書,評估標的於97年7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為新台幣17,908,800元(每建坪120,000元,面積149.24坪);經送請會計師複核,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於97年8月28日出具複核意見,說明二記載:「該不動產經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敘明採用比較法、收益法之直接資本化等二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決定勘估標的於97年7月14日時之不動產價值為17,908, 800元,本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專家報告之採用』規定複核上述估價報告書後,認為尚屬合理。」,此有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廣信益群暫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複核意見(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83頁反面至第120頁、第97頁、第235頁)在卷足稽。

⑹聯明公司先後於下列時間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①97年7月23日19時8分37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

⒈事實發生日期:97年7月23日,

⒉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建物,

⒊交易數量:364.76平方公尺,110.34坪,每單位價格:每坪162,045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7,880,000元,

⒋交易相對人:數碼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原因:該建物設為本公司高雄辦事處,

⒍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本公司經與鄰近地區相關買賣交易比較後提交董事會決議通過。

②97年7月30日11時37分27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

⒈交易數量:493.35平方公尺,149.24坪,每單位價格:每坪119,807元,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7,880,000元,

⒉其餘同前次公告。

③97年8月29日19時28分50秒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公告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相關資料」之重大訊息:

⒈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新台幣17,908,800元,

⒉其餘同前次公告。此有聯明紡織「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1頁至第133頁反面)。

⑺對於前開交易,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時間98年4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⒍財產交易記載:「母公司於97年7月12日向關係人數碼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購買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不動產…合約金額為17,880 千元,該項不動產委託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約為17,908千元」等,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可憑(調查證據卷三第276頁、第277頁、第280頁反面、第293頁、第294頁正反面);

㈢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雖以上詞抗辯,主張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未高估不動產買賣價金,非為「非常規交易及不利於聯明公司,致聯明公司受有損害」,然而,

①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處理程序及第9條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規定(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反面),

⒈聯明紡織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第7條二、㈠),

⒉聯明紡織公司向關係人購買而取得不動產,除依第7條取得不動產處理程序辦理外,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第9條一)

⒊評估及作業程序(第9條二):聯明紡織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關係人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⒋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第9條二)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換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依上述標準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意見。

②查,

⒈97年7月3日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就「聯明公司擬設立高雄辦事處」之議案提出討論,惟尚未確定高雄辦事處之地點及價金,是於97年7月2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提出聯明公司擬申購數碼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建坪110.34坪,土地持分為8.23坪,總價新台幣1788萬元之議案討論,並提出「依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九條辦理取得不動產之處理評估,經主席即被告許豐揚徵詢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同時決議需委請中華徵信所鑑價,其鑑價若高於本件買賣價格,則依本件原價格交易,鑑價若低於本件買賣價格,則差額部分由尾款中扣除,此有97年7月3日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及97年7月23 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足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7頁至第18頁、第79頁至第80頁正面);然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係於97年7月12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聯明公司以1788萬元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約定於97年7月15日付款1000萬元,尾款788萬於97年10月15日前支付,聯明公司於97年7月15日支付1000萬元予數碼公司,已詳如前述。

⒉對於本件交易價金1788萬元之決定,被告許豐揚供稱:「…是依據我個人當時在高雄自行向房屋仲介訪價所得之資料,並參考同棟大樓其他樓層貼出之出售價格為基礎…是我個人提出來給董事會做參考…」(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1頁)、「…是我參考當時那棟大樓仲介的廣告出售,價格是由我個人決定…」(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78頁)、「…價格是我決定的…(有無參考相關資料決定賣價?)…我會參考銀行核貸給數碼的金額…銀行會針對標的物打七折,另外三折是自備款…我先參考此棟建物剛推出時(十幾年前)的賣價,加上後來成交前的市價是1坪10萬元左右,現在價格1坪有11、12萬,建物有140幾坪。還要加上裡面的裝潢、辦公設備,包括機房等,合起來1788萬元…」(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37頁、第38頁)等語。

⒊可知,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於97年 7月12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聯明公司以1788萬元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規定。

⑵①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對於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公司法第206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97年7月23日聯明公司召開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被告許豐揚、董事楊詠淇及監察人陳福盛,被告許豐揚並代理董事蔡金萬,此有該次會議出席董事簽到簿可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80頁反面)。

②該次會議提案討論聯明公司擬申購數碼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建坪110.34坪,土地持分為8.23坪,總價新台幣1788萬元,被告許豐揚當時同時為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楊詠淇同時為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董事(此有數碼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8頁至第29頁反面),二家公司對於上開不動產買賣互為相對人,利害相反,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楊詠淇自有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對於該案之決議自不得加入表決,被告許豐揚亦不得代理董事蔡金萬行使表決權,且不得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惟被告許豐揚及同案被告楊詠淇加入表決,被告許豐揚更代理董事蔡金萬行使表決權,顯然違反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扣除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楊詠淇及被告許豐揚代理董事蔡金萬行使表決權,對上開議案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之出席董事未過半數,加入表決同意之董事亦未過半數。

⑶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對本件交易標的「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評估於97年7月14日之價值為新台幣17,908,800元,此份估價報告書送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複核,出具之複核意見,亦認尚屬合理,有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廣信益群暫計師事務所陳永琳會計師複核意見(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83頁反面至第120頁、第235頁)在卷足稽。惟查,

①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及坐落土地持分經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於97年2月18日受申貸款申請案後鑑定之價值為12,757,772元(持分面積,主建物持分總面積320.8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持分總面積43.88平方公尺,公設持分總面積128.58平方公尺,共493.34平方公尺,149.22坪),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98年1月8日北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放款之徵授信全卷資料(調查證據卷㈢第237頁至第246頁、第237頁反面、第238 頁)在卷足稽,每坪85,496元(12,757,772元÷149.22坪=85496.394,四捨五入)。

②同地號(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該棟大樓其他建號之鑑定單價:

⒈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5068建號即高雄市○○區○○○路00號23樓之7,所有權人陳詩明於97年5月25日購入,價格4,950,000元,於97年6月11日向臺灣銀行左營分行申請房屋購置貸款350萬元,經鑑定之總價4,912,017元,每坪98,103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此有台灣銀行左營分行100年11月2日左營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陳詩明貸款申請書、估價報告及貸款明細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地政資料第636頁至第640頁,第639頁);

⒉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5056建號即高雄市○○區○○○路00號22樓之3,所有權人顏忠男於97 年5月15日購入,價格747萬元,97年6月1日向臺灣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請房屋購置貸款435萬元,97年6月5日土地、建物合併鑑估之鑑價總值6,749,270元(含車位價格550,000元),每坪83,000 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此有臺灣新光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3日(100)新光銀個貸字第5858號函送客戶顏忠男之「不動產鑑價報告」、「借款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表」、「授信案件申請暨批覆書」、「徵信報告」、「借款契約書」等資料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地政資料第654頁至第657 頁反面,第656頁反面);

⒊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5062建號即高雄市○○區○○○路00號23樓之1,所有權人林弘揚於97 年5月15日購入,價格811萬元,97年6月2日向臺灣新光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請房屋購置貸款480萬元,97年6月3日土地、建物合併鑑估之鑑價總值7,309,520元(含車位價格550,000元),每坪83,000 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此有臺灣新光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1月3日(100)新光銀個貸字第5858號函送客戶林弘揚之「不動產鑑價報告」、「借款申請書及個人資料表」、「授信案件申請暨批覆書」、「徵信報告」、「借款契約書」等資料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地政資料第658頁至第661 頁反面,第660頁反面);

⒋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4975建號即高雄市○○區○○○路00號11樓之6,所有權人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間提供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借款之追加設定作為加強債權之擔保,於97 年7月7日經鑑估之鑑價總值3,230,285元,每坪84,034 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此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100年11月7日合金忠明南路字第0000 000000號函送客戶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前借款追加設定擔保之建物及土地之鑑價文件(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地政資料第662頁至第664頁);

⒌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4909建號即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4,所有權人雅云企業有限公司於97年5月24日購入,價格940萬元,97年5月下旬向臺灣中小企銀行九如分行申請貸款650萬元,97年5月27日經鑑估之鑑價總值8,700,000元,每坪110,645 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 元,此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0年11月3日100九如字第0687號函送客戶雅云企業有限公司申辦貸款之申請書及相關鑑價文件、不違產買賣契約書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地政資料第673頁至第684頁);

⒍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4992建號即高雄市○○區○○○路00號13樓之7,所有權人舜邦股份有限公司以前開建物、土地向華南銀行鳳山分行申請貸款,於96年12月18日經鑑估之鑑價總值 4,857,176元,共54.41坪,每坪89,270元,此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華南銀行鳳山分行100年11月4日華鳳放字第0000000號函送客戶舜邦股份有限公司房地產鑑價表、授信額(限)度申請書、授信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地政資料第477頁、第713頁至第718頁、第714頁、第718頁);

⒎高雄市○○區○○段0○段0000地號、5034建號即高雄市○○區○○○路00號19樓之5,所有權人杜佳吟之配偶朱得志向高雄銀行申請貸款提供前開建物、土地擔保,97年2月20日經鑑估之鑑定總價3,600,100元,鑑價建坪51.43坪,每建坪估價70,0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434元,此有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31 日高銀密鎮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朱得志貸款擔保品之不動產鑑價文件在卷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地政資料第719頁至第720頁);聯明公司以1788萬元(每坪12萬元)購入,單價較上述臨近房地之鑑定單價高出3萬元至5萬元。

③本件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之標的是「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評估價值為17,908,800元,惟據被告許豐揚歷次所述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價金1788萬元是包含建物的裝潢、辦公設備,包括機房等,約4、5百萬元,合起來1788萬元(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1頁反面,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38頁),並表示建物之價格其是當時在高雄市自行向房屋仲介訪價所得之資料及參考同棟大樓仲介之廣告出售價格(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71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79頁),可知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每坪12萬元,價值為17,908,800元,顯然偏高。不足以為被告許豐揚有利判斷。

⑷此外,

①衡諸常理,鑑估不動產之價格,面積更動,總價自然會變更,惟聯明公司於97年7月23日19時8分37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本件不動產買賣相關資料訊息,及97年7月30日11時37分27秒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更正本件不動產買賣相關資料訊息,買賣面積由364.76平方公尺,110.34坪,更正為493.35平方公尺,149.24坪,總價前後則相同,均是1788萬元,每坪價格由162,045 元,更正為119,807 元,此有聯明紡織「公司當日重大訊息之詳細內容在卷可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 131頁至第132頁),顯然是依一定之價格1788 萬元來調整每坪之價格,益見被告許豐揚決定本件不動產交易價格並不客觀。

②至被告許豐揚歷次所指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之不動產買賣,價金1788萬元是包含建物的裝潢、辦公設備,機房設備等,約4、5百萬元(或6、7百萬元),合起來1788萬元(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1頁反面,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38頁,101年10月2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4頁),對此,

⒈被告許豐揚始終未提出任何支出證明供查證,

⒉而且,據被告許豐揚所述,法拍取得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時,房屋是毛胚屋,裝潢、機房設備花了六、七百萬(101年10月2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4頁),惟如前所述,上開不動產是於94年4月19日法拍取得,迄97年7月12日出售與聯明公司已超過3年,有關建物的裝潢、辦公設備,機房設備等因長期使用而已折舊、折損,是否仍有被告許豐揚所稱約4、5百萬元(或6、7百萬元)之價值,已有疑義,何況聯明紡織公司與數碼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標的是高雄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及4905地號土地持分,即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並無辦公設備,機房設備,且聯明紡織公司與數碼公司除上述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外,並未另就包括辦公設備,機房設備部分簽訂補充契約。

⒊聯明公司於97年7月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七次及97年 7月23日第十四屆第八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購買上述不動產之目的在因應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推展,擬於高雄設立辦事處,由數碼公司支援技術、人力及器材,作為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勤支援本部,降低公司營運成本,已如前述,數碼公司與聯明紡織公司並於97年8月29日簽訂設備租賃契約書,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承租「BossEzrun 」觸控式Pos機,計20台,發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租金80萬元(未稅),租期97年8月29日至99年12月31日,終期與「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代理權授與合約之授權期間之終期相同,期滿租債標的物要返還數碼公司,聯明公司並於97年8月29日支付84萬元(4萬元為稅)予數碼公司,此有聯明紡織公司編號978A0084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數碼公司電子統一發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設備租賃契約書(本院卷-事實㈡第132頁至第137頁)可稽;足證被告許豐揚稱本件不動產買賣價金1788萬元包含機房之機器設備,並不實在。

③足見,高雄分行於97年2月18日受申貸款申請案後鑑定之價值為12,757,772元為高,且本件不動產買賣土地之單價亦較上述臨近房地之鑑定單價高,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估之價值17,908,800元,顯然偏高,

㈣綜上可知,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確不合交易常規,且交易條件不利聯明公司,並致聯明公司受有損害,被告許豐揚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主張均不足採,此部分被告許豐揚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揚認罪在卷(101年 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1頁反面),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

㈠聯明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之交易如下:

⑴聯明公司電腦工程師呂建緯

①於97年7月3月填寫編號933702號請購單(需用日期:97年7月13日)請購樺儀公司之電腦設備一批,經經理陳永富核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97年7月7月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填寫採購核定單(編號930138),記載採購電腦設備一批,金額8,749,500元(未稅),經經理陳永富核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②於97年7月8日填寫編號933703號請購單(需用日期:97年7月30日)請購樺儀公司之電腦設備一批,經經理陳永富核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97年7月8月由聯明公司可機柯副元填寫採購核定單(編號930139),記載採購電腦設備一批,金額7,614,000元(未稅),經經理陳永富核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聯明公司請購單及採購定單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17頁、第218頁,本院卷-事實㈢之證據資料第4頁、第6頁)

⑵聯明公司之人員

①於97年7月13日填製產品受訂單(B0701),含稅金額9,370,715元(未稅金額8,924,490元),交貨日期7月份,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位簽名後呈被告許豐簽名批核,傳真給數碼公司在客戶確認欄用印確認後回傳聯明公司,

②於97年7月15日填製產品受訂單,含稅金額8,154,595元(未稅金額7,766,280元)(B0702),交貨日期7月份,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位簽名後呈被告許豐簽名批核,傳真給數碼公司在客戶確認欄用印確認後回傳聯明公司,此亦有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受訂單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02頁反面、第203頁;本院卷-事實㈢之證據資料第19頁、第20頁);

⑶聯明公司之人員

①於97年7月15日填製出貨通知單(編號:004323),記載客戶:數碼公司,產品:套裝軟體、華碩筆記型電腦等產品,未稅金額8,924,490元,送貨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結關日期:97/7/16,訂單編號:B0701,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簽名,並經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及於97年7月16日,填製編號A76D02253-1、A76D02254-1、A76D02255-1之產品發送單,記載套裝軟體、華碩筆記型電腦等產品,銷售額6,951,326元(含稅 331,016元)、962,829元(含稅45,849元)、1,456,560元(含稅 69,360元),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簽名,並經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

②於97年7月16日填製出貨通知單(編號:004324),記載客戶:數碼公司,產品:套裝軟體、華碩電腦等產品,未稅金額7,766,280元,送貨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結關日期:97/7/31,訂單編號:B0702,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簽名,並經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及於97年7月31日,填製A76D02261-1、A76D02262-1之產品發送單,記載套裝軟體、華碩筆記型電腦等產品,銷售額4,615,475元(含稅219,785元)、3,539,120元(含稅168,530元),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經辦欄簽名,並經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4323、004324出貨通知單及編號A76D02253-1、76D02254-1、76D02255-1、A76D02261-1、A76D02262-1產品發送單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 205頁、第 207頁至第208頁)。

㈡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交易之付款請形如下:

⑴對於樺儀公司之應付帳款,

①⒈聯明公司之人員製作日期97年7月15日,編號77G0001之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書),記載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產品,金額9,186,975(含稅,未稅8,749,500),及於「合格收料」欄勾選,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收料人欄及採購欄用印,經陳永富、被告許豐揚分別在經理欄、總經理欄核章,

⒉同日並由聯明公司之人員依據請購單、採購核定單及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填製付款憑單,由司機柯副元在經手人欄簽名,蔡惠如、陳永富分別於出納、經理欄蓋章後,經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

⒊蔡惠如於97年7月29 日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09 萬6975元匯款至合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及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609萬元匯款至合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

⒋97年7月29日,聯明公司之財會人員依據聯明紡織請購單、採購核定單、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付款憑單、台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製作編號977A0100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應付帳款,沖 7/15樺儀 9,186,975,台銀活存6,090,000、聯邦活存3,096,975」,有聯明紡織請購單、採購核定單、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編號77G0001之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書)、付款憑單、台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聯邦銀行匯款通知單、編號977A0100轉帳傳票(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17頁至218頁正面、第219頁正面;本院卷-事實㈢證據資料第6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4頁)、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客戶聯明公司活存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聯邦銀行和平分行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聯邦銀行京東路分行匯出匯款單據、取款憑條(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334頁反面、第341頁反面、第377頁、第384頁反面)及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98年5月19日合金東高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樺儀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137頁、第138頁反面)在卷足稽;

②⒈聯明公司之人員製作日期97年7月30日,編號77G0007之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書),記載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產品,金額7,994,700(含稅,未稅7,614,000),及於「合格收料」欄勾選,由聯明公司司機柯副元在收料人欄及採購欄用印,經陳永富、被告許豐揚分別在經理欄、總經理欄核章,

⒉同日並由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請購單、採購核定單及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填製付款憑單,製付款憑單,由司機柯副元在經手人欄簽名,蔡惠如、陳永富分別於出納、經理欄蓋章後,經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

⒊97年7月31日蔡惠如前往陽信銀行復興分行提領7,994,700元匯款至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樺儀公司帳戶,⒋97年7月31日聯明公司之財會人員依據聯明紡織請購單、採購核定單、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付款憑單、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製作編號977A0106轉帳傳票,登載會計科目:應付帳款,沖7/30商品貨款-樺儀7,994,700,陽信苓雅活存7,994,700」,有聯明紡織請購單、採購核定單、樺儀公司開立之收銀機統一發票(AV00000000)、編號77G0007之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書)、付款憑單、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編號977A0106轉帳傳票在卷足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17頁、第218頁正反面;本院卷-事實㈢證據資料第8頁至第10頁、第15頁至第17頁)、陽信銀行苓雅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陽信銀行復興分行取款條、匯款申請書(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400頁、第407頁、第408頁)及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98年5月19日合金東高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樺儀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137頁、第138頁反面)在卷足稽;

⑵對於數碼公司之應收帳款,

①聯明公司對數碼公司之應收帳款,數碼公司於97年8月8日交付付款銀行玉山五賢分行支票,發票人數碼公司之支票二紙,票號AL0000000,發票日97年9月16日,面額9,370,715元,票號AL00000 00,發票日97年10月1日,面額8,154,595元,聯明公司於97年8月19日將支票存入台灣民生分行帳戶托收;此有聯明紡織97年7月21日編號977C0001、97年7月31日編號977C0003轉帳傳票及編號C0000000、C0000000收款報告單、託收票據明細表(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93頁至第94頁反面;本院卷-事實㈢證據資料第28頁至第31頁)可稽;

②數碼公司於97年9月11日、97年9月26日撤回票據;改於97年9月16日匯款2,419,389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編號00000000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9月16日數碼電匯現金2,419,389(註97年9月11日撤票),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報告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979A 0086轉帳傳票,登載「97/9/11撤票轉回97/08/19收回票」、「台企活存#063957-97/7月應收帳款,部分匯回2,419,389」,經被告許豐揚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9A0086轉帳傳票、00000000收款報告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本院卷-事實㈢證據資料第32頁至第34頁)足稽。97年9月23日匯款2,500,000元、719,426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編號00000000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 9月23日數碼電匯現金2,500,000(註97年9月11日撤票),編號00000000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9月23日數碼電匯現金719,426,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報告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979A0118轉帳傳票,登載「97/9 /11撤票轉回97/08/19收回票」、「台企活存#063957-97/7月應收帳款,部分匯回2,500,000、719,426」,經被告許豐揚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9A0118轉帳傳票、00000000、00000000收款報告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本院卷-事實㈢證據資料第35頁至第39頁)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60頁)足稽。97年9月24日匯款3,731,900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編號0000000 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9月23日數碼電匯現金3,731,900元(註97年 9月11日撤票),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報告單製作編號979A0124轉帳傳票,登載「97/9/11撤票轉回97/08/19收回票」、「台企活存#063957-97/7月應收帳款,部分匯回3,731,900」,經被告許豐揚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9A0124轉帳傳票、0000000收款報告單(本院卷-事實㈢證據資料第40頁至第41頁)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60頁)足稽。97年10月16日匯款4,800,000元至陽信長安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編號C97A0079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10月16日數碼電匯現金4,000,000元、800,000元(註97年9月26日撤票),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報告單、陽信長安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97AA0057轉帳傳票,登載「陽信長安活存#12042-0-97/9/26撤票匯款收回-數碼4,000,000、800,000」、「應收帳款-97/9/26撤票匯款收回4,800,000元」,經被告許豐揚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AA0057轉帳傳票、C97A0079收款報告單、託收票據明細表、陽信長安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本院卷-事實㈢證據資料第93頁至第96頁)足稽。97年10月27日匯款2,800,000元、900,000元至台新城東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編號C97A0089收款報告單,登載97年10月27日數碼電匯現金2,800,000元、900, 000元(註97年9月26日撤票),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報告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歸戶查詢對帳單,製作編號97AA0107轉帳傳票,登載「台新城東活存#2623-數碼匯入款沖 97/9/26撤票 2,800,000、900,000」,經被告許豐揚於總經理欄位用印,此有聯明紡織97AA0107轉帳傳票、C97A0089收款報告單、託收票據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歸戶查詢對帳單(本院卷-事實㈢證據資料第88頁至第91頁)足稽。

㈢聯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97年8月10日前公告97年7月份業務營收淨額19,992,000元,及營業收入公告-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併包含將前述之交易數額⑴97年7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6,620,310元,⑵97年7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916,980元,⑶97年7月16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1,387,200元,⑷97年7月31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4,395,690元,

⑸97年7月31日公司自樺儀之進貨,銷貨金額3,370,590元,總計16,690,770元,此有聯明紡織97年7月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查詢、97年7月營業收入公告-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在卷足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201 頁正反面)。

㈣惟查,

⑴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之地址原同設在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均是從事提供刷卡機系統給店家之線上刷卡平台業務,實際負責人亦是被告許豐揚,97年 4月22日,樺儀公司地址雖變更登記為高雄市○○區○○○路 000巷00弄00號 7樓,實際辦公處所仍在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數碼公司地址則於97年12月12月16日遷出變更登記為高雄市○○區○○○路00號一節,此已據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王明松、楊詠淇、證人蔡惠如供述甚詳(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68 頁反面,100年 12月 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㈥第37頁、第39頁,許豐揚;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0 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卷2第431頁,王明松;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43頁反面、第445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58頁、第459頁,楊詠淇;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36 頁),並有樺儀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高雄市政府97年 4月22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 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數碼公司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在卷足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1頁至第13頁反面、第30頁至第33 頁);數碼公司果須購買電腦軟體及電腦設備等電子產品,直接向樺儀公司採購即可,毋須迂迴透過公司營業處所在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聯明公司先向樺儀公司購買,數碼再向聯明公司購買,由聯明公司並從中賺取價差,此顯然不符一般交易將本求利之常情。

⑵而且,柯副元係受僱聯明公司擔任司機工作,負責開車載送董事長被告許豐揚及公司客人,呂建緯受僱聯明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負責資訊維護及擔任董事長即被告許豐揚之司機,此已據證人柯副元、呂建緯、蔡惠如陳明在卷(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83頁反面、第194頁,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8頁、第169頁,柯副元;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90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卷第394頁,呂建緯;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0頁);對於上述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數碼公司間採購、銷售之採購核定單採購欄、產品受訂單經辦欄、付款憑單經手人欄、出貨通知單經辦欄、產品發送單填單欄柯副元之簽名及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單)收料及採購欄柯副元之印文,證人柯副元承認是其簽名及印章之印文(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84頁正反面,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8頁至第169頁),惟表示其在聯明公司不負責載送貨物,及處理進貨、出貨,且未曾經手聯明公司對外的電腦、電子商品的採購及銷售,前開憑證、傳票均是被告許豐揚要其簽名、用印,簽名、用印前很多均是空白,不清楚進銷貨內容,沒見過出貨到數碼公司之電子商品,也沒有送貨到數碼公司等語(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84頁反面,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8頁),而對於請購單之請購欄有呂建緯簽名之編號933702、933 703請購單,證人呂建緯承認是其簽名(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90頁反面),惟表示其在聯明公司的職務是總務與工程師兼司機,不是採購,工作內容與聯明公司業務無關,前開請購單是依被告許豐揚之指示在請購單簽名(同前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6頁反面、第190頁反面),被告許豐揚供稱是其請呂建緯填製,是公司內部採購程序文件的遞送(102年3月13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7頁反面、第188頁)。

⑶再參以,

①證人蔡惠如表示數碼公司、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司之人員幾乎是同一批人(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36頁),

②同案被告楊詠淇表示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結束營業,其與許豐揚二人到聯明公司,結束線上刷卡平台業務,才能專心經營聯明公司(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43頁反面、第444頁正面),

③被告許豐揚表示,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二家均從事信用卡線線上金流的業務,銷售的對象有網路店家、實體店家,在網路或實體有信用卡交易的商店,都可以使用到,賣的是軟體,主要是走閘道的網路,店家之電腦與數碼公司或樺儀公司的系統做網路介接,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不需要提供設備給店家,二家公司均無工廠(100年 7月13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68頁反面,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39頁)。且當初在高雄市新興區任職數碼公司的員工,都全數在97年間轉為聯明公司員工,薪資由聯明公司發放,勞健保之投保單也都轉為聯明公司(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71頁反面)。

⑷可知,電腦軟體及筆記型電腦等電子商品之銷售非樺儀公司及數碼公司實際所經營業務,樺儀公司無電子商品可供銷售聯明紡織,數碼公司無銷售電子商品之業務需要,自不可能向聯明公司購買,並以迂迴多付成本之方式購買價額高達9,370,715元及8,154,595元之電子商品屯放,顯然聯明紡織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商品及聯明公司轉售數碼公司電子商品之交易是虛偽交易。且被告許豐揚於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聯明公司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商品及聯明公司轉售數碼公司電子商品之交易是虛偽

⑸由於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電子商品交易是虛偽不實,以此不實之交易而製作之請購單、採購核定單、產品受訂單、付款憑單、出貨通知單、產品發送單、轉帳傳票(收料暨驗收報告單)、付款憑單、應付帳款轉帳傳票、收款報告單、應收帳款轉帳傳票記載內容及依據前開憑證、傳票登載入帳之內容,自均虛偽不實;進而致使依前開資料而製作之聯明公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97年度銷貨減進貨(16,363,500元)計有327千元(即32萬7元,270元即百位數以下捨去)之虛盈之不正確結果。

㈤⑴如前所述,聯明公司向樺儀公司購買電子商品,再轉賣與數碼公司,是虛偽交易,聯明公司於97年7月29日及97年7月30日即將交易全部貨款9,186,975元及7,994,700元支付予樺儀公司,而數碼公司則是於97年8月8日支付予聯明公司發票日期公分別為97年9月16日及97年10月1日,金額分別為9,370, 715元及8,154,595元之支票二紙,充作交易貨款,嗣97年9月11日及97年9月26日先後撤回支票,而自97年9月16日、23日、24日、10月16日、10月27日陸續付清全部貨款,顯然被告許豐揚係利用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數碼公司間之虛偽交易,快速支付款項予樺儀公司,以便其私用,而為求帳務平衡而再虛與數碼公司交易,對於數碼公司之應收帳款,遲予支付,形式上交易額相抵,有32萬元之差價,佯允聯明公司之盈餘。

⑵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而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第 4條第1項、第2項),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是財務報告之組成內容,此由各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第一季、第二季、第三季之財務報告內容均有前開財務報表等內容即明,為依證券交易法第36第1項第1款、第 2款所規定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而股票公開發行上櫃交易之聯明公司於每月十日前公告並向主關機關申報上月份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則為依證券交易法第36第1項第3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所規定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財務報告,均屬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所規定之「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其內容自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否則即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

⑶至於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辯護主張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0條所謂之財報不實,是揭露於財報上的數字影響一般投資人決定,以事實三揭露32萬7千元(財務報告以千元為單位,270即百位數以下捨去)的其他收入絕對不可能動搖一個投資人的買賣聯明公司股票的決定,充其量是商會法上的財務不實等詞云云。查,聯明公司於97年7月份,有關聯明公司向樺儀公司進項及聯明公司對數碼公司銷項之交易,雖僅有32萬元之盈餘,然聯明公司於97年8月10日前公告97年 7月份之營業額,即自樺儀公司進貨而銷貨之營業額高達16,690,770元,此自會誤導投資人之判斷,不因盈餘數額不多而有所影響,又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倘有不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而非商業會計法;因此,辯護人前述主張顯有誤會。

㈥綜上,被告許豐揚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有關LED產品虛偽交易部分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吳宗憲認罪在卷(102年7月2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97頁反面),被告許豐揚則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其辯解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⑴被告許豐揚辯解:

①整個交易都是是事實,阿爾發公司的工廠,其有去看過,設備都有齊全,聯明公司付出的支票(應係甲存本票)有部分是同案被告吳宗憲拿去票貼,同案被告吳宗憲有自己資金調度方法(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4頁反面);

②一開始是交付4張本票,1張3000萬元,3張1000萬元,全部交給阿爾發公司簽收,其中兩張同案被告嫌票期過長,其告知幫他拿去票貼或拿回公司換票期短一點,後來把票期換短,換成1張500萬元、1張300萬元、1張200萬元,更改完就請阿爾發公司會計來用印,用完印領票,這3張票其先代領拿去兌現,兌現後未將現金交給同案被告吳宗憲,直到現在仍未交給同案被告吳宗憲(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4頁反面);

⑵辯護人辯護主張:

①被告許豐揚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98年1月5日簽訂產品採購契約書乃是事實,此由證人陳剛到庭證稱被告吳宗憲委託其在大陸詢問有關LED產品代工生產之經過,及證人李克新證述被告吳宗憲找其、孫增保、李興進、蔡耀尹到他辦公室談論有關採購合約好幾次,及證人詹美慧證述被告許豐揚前來阿爾發公司商談合約其有招待等證詞,可見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系爭合約簽立時,確有評估作為,益見兩造確有訂約之真意(102年7月22日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48頁正反面),

②簽約當時,被告許豐揚並不知情阿爾發公司內部管對於阿爾發生產線之產能,是否足以履行合約內容有過質疑,亦不知情阿爾發公司無法履行系爭採購合約,故而簽約未久雙方即合意解除契約,惟此實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許豐揚與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吳宗憲間,並無簽約之合意,亦不得據此遽認其二人虛偽交易套取公司資金之意圖及其犯行,自不待言(102年7月22日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48頁反面),

③至於聯明公司因此開出4張總計6000萬元本票,則因同案被告吳宗憲已將票據票貼,致無返還所致,並非起訴書所稱係為套取資金而為虛偽交易。被告許豐揚取走聯明公司支付阿爾發公司其中票號AE0000000號及AE0000000號共計2000 萬元本票,並將票號AE0000000號本票作廢,改開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98年1月16日、面額500萬元,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98年2月9日、面額200萬元,票號AE0000000號、發票日98年2月9日、面額300萬元,以及將票號AE0000000號本票更改發票日為98年 2月10日,並自行兌付,乃屬被告許豐揚與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同案被告吳宗憲二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要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及同條項第3款之背信罪無涉(102年7月22日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48頁反面、第49頁正面)。

㈡經查,

⑴被告吳宗憲於97年8月間獨資成立阿爾發公司,97年8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負責人董事長登記吳宗憲本人,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公司營業項目為光學儀器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池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電器批發業、電子材料批發業、電器零售業、電子材料零售業、國際貿易等業務,此已據被告吳宗憲供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97頁正面),並有臺北市政府97年8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阿爾發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議事錄、董事會議議事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卷第2頁反面至第5頁、第6頁反面、第7頁)在卷足稽;公司成立後初期尚在研發階段,至97年底、98年初機具設備陸續到位,完成半條生產線,以一班制計算,一個月能生產1萬片之R120(12公分)長型光板、H044六角型光板(內直徑4.4公分),當時每個月之訂單尚無1萬片等情,已據被告吳宗憲、孫增保(阿爾發公司技術長)、李克新(阿爾發公司總經理)、吳長榮(阿爾發公司研發部經理)陳述甚詳(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97頁反面,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㈣第33頁、第34頁,吳宗憲;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4頁反面,孫增保;100年 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3頁正反面、第164頁反面,102年 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0頁正反面、第84頁反面,李克新;100年 7月14 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5頁反面、第106頁正面,吳長榮)。

⑵①阿爾發公司總經理李克新於97年12月29日撰擬,主旨聯明公司對阿爾發之長期採購合約之簽呈,內容:

⒈聯明公司對阿爾發公司之R120與H044等產品進行1.8億元之長期採購;

⒉契約要項契約期間:2009年月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第一次交貨期日期:約為2009年4月20日。付購料款:面額新台幣3000萬元支票一紙。到期日98年3月31日。面額新台幣1000萬元支票3紙,到期日為98年5月30日、98年6月30日、98年7月30日。建請同意。附件:⒈「採購合約書」1份。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表,97年12月31日經業務副理李興進在承辦人欄核章,技術長孫增保在會簽單位製造部、研發部欄核章,及經總經理李克新在總經理室簽核欄蓋章後,送被告吳宗憲於董事長室簽核欄簽名批核,已據證人李克新孫增保陳述甚詳(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164頁正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頁,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0頁反面,李克新;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孫增保),並有阿爾發公司97年12月29日,文號97年發管字文第016號簽呈可稽(100年度偵字15432號卷㈠第174頁反面)。

②被告許豐揚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約定內容如下:

⒈合約有效期間:2009年(月日未記載)至2010年7月19日。

⒉訂單條件: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甲方(聯明公司)需向乙方(阿爾發公司)陸續購入新台幣1.8 億元產品。雙方簽訂合約之日起,約一年半內依甲方訂單需求及乙方產能規劃排程確認每期交貨數量,經雙方正式認可生效之訂單所載之各項內容,包括價格、數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雙方均需全面履行。乙方應依甲方訂單所示數量與期限如期交貨,如乙方遲延交貨,甲方得請求遲延賠償,以甲方訂單所示之金額15%為上限。採購標的名稱:R120、H044和其同類產品。預付購料款:Ⅰ面額新台幣三千萬元支票一紙,到期日98年3月31日。Ⅱ面額新台幣1千萬元支票3紙,到期日98年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

⒊交貨乙方依訂單所提供之交貨數量,甲方應於簽收前確認數量無誤,三日內完成規格驗收;除雙方同意之特殊訂單,交期可為六週外,其餘訂單交期均為四週。

⒋付款方式及條件除另有約定外,甲方以月結30日為期,依訂單所載之貨款開立支票或電匯支付價款。簽約日期僅記載2009年,月、日均空白未記載,此有採購合約書(15432號卷㈠第170頁反面至第173頁反面)在卷足稽。而被告吳宗憲、證人孫增保、李克新則均表示此份採購合約書簽定日期在97年12月底(100年 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㈣第 32頁,吳宗憲;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孫增保;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頁正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頁,李克新)。

⑶①98年1月5日,

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據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製作付款憑單,填製項目:「預付購料款」,摘要:開立兆豐國外支存帳戶本票予阿爾發公司:⒈EA0000000,到期日98年3月31日,面額3000萬元,⒉EA0000000,到期日98年5月30日,面額1000萬元,⒊EA0000000,到期日98年6月30日,面額1000萬元,⒋EA0000000,到期日98年7月30日,面額1000萬元,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財務經理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主管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批核後,出納蔡惠如開立受款人為阿發公司之付款憑單所示本票 4紙,並由被告吳宗憲於附有前開本票影本 4紙之簽收單據以阿爾發公司負責人簽名及蓋章,此有付款憑單、附有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調查證據卷㈣第150頁、第153頁)、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扣押物編號A-3-2第7頁至第22頁)在卷足稽;證人蔡惠如並證稱是依據被告許豐揚之指示填製付款憑單及開立本票(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25頁,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0頁),而被告許豐揚亦供稱:「…如果有一些文件或制式的表格,應該都是我交代下面的人,他們都不知情的…」(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0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附有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預付購物款--阿爾發,應付票據-兆豐國外支存本票⒈EA0000000-000000,30,000,000,⒉EA0000000-000000,10,000,000,⒊EA0000000-000000,10,000,000,⒋EA0000000-000000,10,000,000,將聯明公司給付阿爾發公司預付購物款6000萬元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之情形,有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付款憑單、附有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採購合約書、R120、H044產品介紹資料足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49 頁、第150 頁、第153頁;扣押物編號A-3-2第 7頁至第22頁),證人楊美玲證稱:「如果我做的傳票我都會蓋章…付款憑單多半是出納蔡惠如拿給我」(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及證人蔡惠如證稱:「…付款憑單通過後,才可以付錢…應該要先付款,才做傳票…付款回來的憑單…付款憑單會交給楊美玲做傳票…」(101年1月12日偵查筆,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0頁、第141頁),本件付款憑單及轉帳傳票均有蔡惠如及楊美玲分別在出納及會計欄蓋章,是知付款憑單及檢付之付款憑證是出納蔡惠如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

⒊98年1月6日,聯明公司制式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蓋有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印文用印,內容要求將票據上之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取消一節,此有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調查證據卷㈣第151頁)可稽,證人蔡惠如證稱:「…(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揚有要求我換票…」(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60頁),審酌98年1月16日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上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之用印,證人詹美慧表示是聯明公司通知其前去用印,其與聯明公司接洽業務過程中,接觸的人幾乎都是被告許豐揚和司機(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24頁反面、第5頁正反面),被告吳宗憲亦表示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印章是由證人詹美慧保管(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8頁反面),而98年1月6日與98年1月16日之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申請人及負責人欄之印文相同,顯然98年1月6日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是詹美慧經被告許豐揚通知前去用印。

②98年1月16日,

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收回開予阿爾發公司票號EA0000000之面額1千萬元本票1張,98年5月30日到期之本票改開98年1月16日到期500萬元1張,98年2月16日到期500萬元1張,經蔡惠如、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並依據日期98年1月16日,經阿爾發公司用印,內容記載請聯明公司日後開立票據時,均將票據上之雙線銀行章及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予以取消之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開立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1月16日,面額500萬元,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16日,面額500萬元,無受款人、無劃線與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本票2張,及製作附有票號EA0000000、EA0000000、EA0000000 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用印,此有付款憑單、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及本票簽收單據(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13頁至第15頁)在卷足稽,而證人蔡惠如證稱:「…(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揚有要求我換票…」(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60頁),證人詹美慧則證稱是聯明公司通知其前去用印,其與聯明公司接洽業務過程中,接觸的人幾乎都是被告許豐揚和司機(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5頁正反面、第24頁反面),並表示未取走經更換之EA0000000、EA0000000本票(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0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及本票簽收單據,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摘要說明-沖1/5兆豐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EA0000000-000000、EA0000000-980216」,經蔡惠如、林威州於出納欄、覆核欄蓋章,並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及本票簽收單據(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12頁至第15頁,扣押物編號A-3-4 第55頁至第58頁)在卷足稽。

③98年2月9日,

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兆豐國外支存#062287帳戶票號EA0000000之98年2月16日到期,500萬元本票,改開EA0000000,98年 2月 9日到期200萬元,EA0000000,98年 2月9日到期300萬元,,經蔡惠如、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並開立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9日,面額200萬元,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9日,面額300萬元,無受款人、無劃線與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之本票2張,及製作附有票號EA0000000、EA0000000、EA0000000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用印,此有付款憑單及本票簽收單據(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17頁至第18頁;扣押物編號A-3-7第23頁至第24頁)在卷足稽,而證人蔡惠如證稱:「…(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揚有要求我換票…」(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60頁),證人詹美慧亦證稱:「我當時有問許豐揚,他說聯明公司是上市櫃公司,這是上櫃公司的程序之一,我們只是配合…」(100年10 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29頁),並表示是聯明公司通知其前去用印,並未取得EA0000000、EA0000000本票,而其與聯明公司接洽業務過程中,接觸的人幾乎都是被告許豐揚和司機(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5頁正反面、第24頁反面),

⒉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本票簽收單據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摘要說明-沖1/16兆豐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0,000,000」、「貸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摘要說明-EA0000000-000000-0,000,000,EA0000000-000000-0,000,000」、「貸方科目-兆豐國外部支存#2287;摘要說明-EA0000000-21到期-5,000,000」,經蔡惠如於出納欄蓋章,並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本票簽收單據(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16頁至第18頁,扣押物編號A-3-7第22頁至第24頁)在卷足稽。

④98年2月10日,

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兌付兆豐國外支存#062287帳戶票號EA0000000之98年2月10日到期,1000萬元本票(原98年7月30日到期改為98年2月10日到期),經蔡惠如、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並將票號EA0000000本票之「劃線」及受款人「阿爾發公司」均取消,及製作附有票號EA0000000 本票影本之簽收單據,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用印,此有付款憑單及本票簽收單據(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20頁至第21頁;扣押物編號A-3-7第40頁至第41頁)在卷足稽,而證人蔡惠如證稱:「…(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揚有要求我換票…」(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60頁),證人詹美慧亦證稱:「(提示本院卷證據資料事實(四),P21,這個簽收的章是你蓋的嗎?)是…」(102 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3頁)、「…(1000萬元票號EA0000000 到期日98年7月30日變更到期日98年2月10日的支票影本上,一樣也蓋有吳宗憲及阿爾發公司的大小章簽收,既然沒有拿到這張支票,為何要收?)這也是許豐揚請我們配合蓋的,吳宗憲知情也有授權我們加蓋大小章…這張簽收單除了吳宗憲簽名及大小章外,其餘的跡都是許豐揚他們寫的…」(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9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本票簽收單據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摘要說明-沖1/5兆豐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00,000,000」、「貸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摘要說明-兆豐支存本票-EA0000000-000000-00,000,000」,經楊美玲於出納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本票簽收單據(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19頁至第21頁,扣押物編號A-3-7第39頁至第41頁)在卷足稽。

⑷而,

①票號EA0000000之面額3000萬元本票,經阿爾發公司及負責人吳宗憲用印背書,存入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劉幸宜帳戶,於到期日98年3月30日兌現,票號EA0000000之面額1000萬元本票,經阿爾發公司用印背書,存入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敦北分行劉幸宜帳戶,於到期日98年6月30日兌現,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兆銀國存字第00781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資金往來資料(票據影像查詢-票據兌領資料)(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頁反面、第23頁正面)、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票號EA0000000、票號EA0000000立票影本、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9月20日星展北字第077號函送客戶劉幸宜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㈣第147頁、第148頁、第149頁正反面,第183頁正面至第184頁)在卷足稽。上開二紙本票是被告吳宗憲於98年1月8日持向友人楊振豐調現,楊振豐於98年1月8日匯款2000萬元、397萬元至玉山銀行敦化分行張葳葳帳戶,其餘款項則陸續於98年1月底、2月初匯入張葳葳帳戶,再償還對黃國明欠款500萬元、對王均欠款500萬元、對王世均欠款200萬元、對被告許豐揚之欠款550萬元及簽約前阿爾發公司進機器設備、購料費用、所積欠員工之薪資等;楊振豐嗣則將本票存入所使用之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劉幸宜帳戶兌領一節,已據被告吳宗憲、詹美慧、楊振豐、劉幸宜陳明在卷(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㈣第35頁,102年1月16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6頁反面,吳宗憲;100 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6頁,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3頁反面、第4頁正面,詹美慧;100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62 頁至第164頁,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4頁正面、第65頁正面,楊振豐;100年10月6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77頁至第279頁,劉幸宜),並有永豐銀行西松分行匯款資料查詢(同前偵查卷㈢第16 6頁、第167頁)、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本院卷-事實㈣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0頁反面、第11頁)在卷可稽。

②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1月16日,面額500萬元本票,經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於98年1月16日兌現,由王明松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500萬元,並匯款450萬元至聯邦銀行苓雅分行易利軟行動科技有限公司帳戶,此有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票號EA0000000本票影本、兆豐國際商銀現金轉帳收入傳票(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第150頁、第152頁反面至第153頁反面)、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23頁反面)在卷足稽,審酌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經常受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去找同案被告楊詠淇拿印章、存摺及被告許豐揚所書寫提、存、匯款指示紙條,再前去銀行依被告許豐揚書寫紙條內容辦理提、存、匯款,辦畢再將印章、存摺交還同案被告楊詠淇,及將提領之現金交給同案被告楊詠淇轉交被告許豐揚等情(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第52頁),被告許豐揚亦供稱:「(聯明公司金額500萬元票號EA0000000(誤書為EA0000000)到期日98年1月16日(誤書為98年2月16日)、金額200萬元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9日、金額300萬元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9日等3張本票(書為支票),分別由楊文彬及王明松提現550萬元及匯款450萬元至易利軟行動科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苓雅分行帳戶,原因?)是我把錢拿去用,易利軟公司也是我個人的公司」(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29頁反面),顯然是票號EA0000000本票兌現當日(98年1月16日)同案被告王明松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500萬元,其中450萬元匯至聯邦銀行苓雅分行易利軟公司帳戶,餘50萬元拿回聯明公司交給被告許豐揚。

③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9日,面額200萬元,經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現,98年 2月12日同案被告王明松提領200萬元匯款至聯邦銀行苓雅分行易利軟公司帳戶,再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易利軟公司帳戶提領200萬元轉存入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此有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國際兆豐銀行-國外部大額現金交易登記簿明細表、票號EA0000000本票影本、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100年9月1日(100)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易利軟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匯入匯款資料日報表、取款憑條、存款憑條(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第150頁反面、第152頁正面、第155頁反面,第179頁、第181頁正面至第182頁反面)、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23頁反面)及聯邦商銀營業管理部100年4月26日(100)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33頁、第234頁)在卷足稽,審酌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經常受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去找同案被告楊詠淇拿印章、存摺及被告許豐揚所書寫提、存、匯款指示紙條,前去銀行依被告許豐揚書寫紙條內容辦理提、存、匯款,辦畢再將印章、存摺交還同案被告楊詠淇等情(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被告許豐揚亦供稱:「…金額200萬元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9日…由王明松匯款至聯邦銀行…原因?)是我把錢拿去用,易利軟公司也是我個人的公司」(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29頁反面),又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是殷駿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此有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100年4月26日(100)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1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 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開戶資料(調查證據卷㈡第98頁至第104頁、第255頁至第257頁)足稽,而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與對應之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揚,由被告許豐揚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殷駿光陳明在卷(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㈥第244頁至第246頁,許豐揚;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46頁至第348頁,殷駿光),顯然是票號EA0000000本票兌現當日(98年2月12日)同案被告王明松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200萬元,匯至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

④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9日,面額300萬元,經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現,於98年2月9日兌現,經楊文彬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300萬元,此有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國際兆豐銀行-國外部大額現金交易登記簿明細表、票號EA0000000本票背面影本(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第151頁反面、第154頁正面)、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23頁反面)在卷足稽,被告許豐揚坦認此筆款項是其所使用,顯然票號EA0000000本票兌現當日(98年2月12日)楊文彬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300萬元,拿回聯明公司交給被告許豐揚。

⑤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2月10日,面額1000萬元,經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兌現,於98年2月10日同案被告王明松提領1000萬元匯款至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再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提領990萬元及10萬元,以聯明公司員工丁添福名義匯款1000萬元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等情,此有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 )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票號EA0000000本票影本(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第151頁正面、第154頁反面、第155頁正面)、聯邦商銀營業管理部100年4月26日(100)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33頁、第234頁、第240頁正反面)及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帳戶歷史明細(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9頁)可憑,丁添福是聯明公司員工,已據被告許豐揚陳明在卷(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8頁,據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其經常受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去找同案被告楊詠淇拿印章、存摺及被告許豐揚所書寫提、存、匯款指示紙條,前去銀行依被告許豐揚書寫紙條內容辦理提、存、匯款,辦畢再將印章、存摺交還同案被告楊詠淇等情(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7頁反面、第48頁正面),且上開款項是被告許豐揚用以償還對謝秀娟之借款一節,亦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王玉靜、謝秀娟陳述甚詳(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29頁反面,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1頁,許豐揚;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6頁至第157頁,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0 頁,王玉靜;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8頁正反面,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49頁至第350頁,謝秀娟),並有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6號(98年1月10日)、98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98年2月5日)、98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司支命令(98年2月6日)、98年度司促字第786號支付命確定證明書(同前偵查卷㈠第160頁至第161頁反面),顯然票號EA00 00000本票兌現當日(98年2月12日)同案被告王明松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兆豐銀行國外部,自聯明公司支存帳戶提領1000萬元,先匯款至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再前去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提領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1000萬元再匯款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以償還對謝秀娟之借款。

⑸①98年3月25日,被告許豐揚、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協議

⒈雙方於2009年1月簽訂之採購合約書之相關條款,同意取消,

⒉聯明公司已開立並交付阿爾發公司之二張支票(應係本票之誤載),票號EA0000000,金額新台幣3000萬元,到期日98年3月31日;票號EA0000000,金額1000萬元,到期日98年6月30日,阿爾發公司應返還聯明公司,

⒊聯明公司已開立並交付阿爾發公司已兌現支票,票號EA0000000,金額新台幣500萬元,到期日98年1月16日;票號EA0000000,金額新台幣200萬元,到期日98年2月9日;票號EA0000000,金額新台幣300萬元,到期日98年2月9日;票號EA0000000,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到期日98年2月10日;金額合計2000萬元,由阿爾發公司或公司負責人被告吳宗憲開立票期60日之2000萬元劃線禁背支票,交給聯明公司,此有採購合約取消書可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33頁、第34頁)。

②同日被告吳宗憲之私人助理詹美慧依被告吳宗憲之指示開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之支票:

⒈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0日、面額500萬元支票,

⒉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5日、面額500萬元支票,

⒊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0日、面額500萬元支票,

⒋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5日、面額500萬元支票,交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94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09頁,102 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3頁反面,並有票號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0紙在卷足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32頁),③聯明公司出納依據採購合約取消書、前開4紙支票,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預付購料款收回(已兌現收回),⒈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0日、5,000,000,⒉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5日、5,000,000,⒊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0日、5,000,000,⒋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5日、5,000,000,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並製作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會計楊美玲再依據採購合約取消書、付款憑單、應收票據明細及前開4紙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預付購料款:⒈已兌現1/16-08收回NC0000000-5,000,000、⒉已兌現2/09-08收回NC0000000-5,000,000、⒊已兌現2/10-04收回NC0000000-5,000,000、⒋已兌現2/10-04收回NC0000000-5,000,000」,「貸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沖1/5-02預付購料款-阿爾發20,000,000」,經楊美玲、林威州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72頁反面,蔡惠如;101年11 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 頁正面,楊美玲),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支票4紙及採購合約取消書足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30 頁至第34頁)。

⑹①98年3月31日,被告吳宗憲助理詹美慧依被告吳宗憲之指示自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吳宗憲帳戶提領1750萬元,再以阿爾發公司名義存入1750萬元至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另1250萬元則是請被告許豐揚代為調現,同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經提領3000萬 320元,匯款3000萬元至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同日票號EA0000000、到期日98年3月31日、面額3000萬元本票兌現,此已據證人詹美慧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94頁,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28頁正反面,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頁),並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兆銀國存字第00781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國內匯款-匯入多筆查詢(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0頁、第22頁正面)、兆豐國際商銀100年 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 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台企松江分行102年 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本院卷㈨第30頁、第40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本院卷-事實㈣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0頁反面、第11頁)足稽。

②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據兆豐商銀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填製付款憑單,登載「1/5開EA0000000,3/31兌現-兆豐國外部支存,阿爾發光子科技(股)公司存入17,500,000-兌現30,000,000」,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憑單、兆豐商銀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登載「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摘要說明登載:「沖1/05-#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預付購料款-阿爾發」、「兌現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阿爾發匯回-17,500,000」,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兌現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阿爾發匯回-12,500,000」,經會計楊美玲、財務部經理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及兆豐商銀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可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35頁至第37頁;扣押物編號A-3-17第113頁至第115頁)。

⑺①詹美慧依被告吳宗憲之指示於

⒈98年3月31日,開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日、面額1500萬元支票,

⒉98年4月6日,開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31日、面額500萬元支票,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6月30日、面額500萬元支票,交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94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09頁,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3頁反面,並有票號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支票3紙(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40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本院卷-事實㈣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0 頁反面、第12頁反面)在卷足稽;

②98年4月7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將前開3紙支票存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託收,並依據該3紙支票填製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及填製付款憑單,摘要記載:「阿爾發-收票-吳宗憲票98.5.1到期,NC0000000,15,000,000 (15,000,000-12,500,000=2,500,000溢收);收票-吳宗憲98.5.31期NC0000000,5,000,000,98.6.30到期,NC0000000,5,000,000,沖6/30到期票EA0000000 」,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經理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主管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支票影本3紙、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⒈貸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預付購料款- 阿爾發-10,000,000」,

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沖1/5-#062287本票-000000-0,000,000,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沖1/5-#062287本票-000000-0,000,000,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00,000,000,

⒊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1現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阿爾發-12,500,000,

⒋貸方科目-暫收款項;摘要說明-沖3/31現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差額-2,500,000」,經會計楊美玲、財務部經理林威州分別在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支票影本 3紙、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在卷可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38頁至第41頁;扣押物編號A-3-19第12頁至第14頁)。

⑻①98年4月28日,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日,面額1500萬元之發票人被告吳宗憲之華南敦和分行支票,自託收銀行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撤回,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撤票」、摘要:「託收日98.4.7,付款行庫華南敦和,發票人:吳宗憲,票據NC0000000,到期日98.5.1,託收銀行:台企活存#063957」,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經理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主管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聯明公司票據領回申請書、託代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申請書、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託收票抽票-預付購料款-阿爾發-12,500,000」,及「借方科目-暫收款項;摘要說明-沖4/7-08兌現支存#062287本票-EA0000000-000000差額2,50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00,000,000」,經會計楊美玲、財務部經理林威州分別在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聯明公司票據領回申請書、託代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申請書、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在卷足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42頁至第46頁;扣押物編號A-3- 23第19頁至20頁)。

②98年5月6日,發票人被告吳宗憲之華南敦和分行票號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支票6紙,自託收銀行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撤回,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撤票計6張吳宗憲票,〈到期日〉98.5.10-5,000,000,98.5.15-5,000,000,98.5.20-5,000,000,98.5.25-5,000,000,98.5.31-5,000,000,98.6.30-5,000,000」,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聯明公司票據領申請書、託代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申請書、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

⒈借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抽票3/25收回託收票-NC0000000-0--00,000,000,

⒉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抽票3/25NC0000000-5,000,000,NC0000000-5,000,000,NC0000000-5,000,000,NC0000000-5,000,000,

⒊借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抽票4/7收回託收票-NC0000000-00--00,000,000,

⒋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抽票4/7NC0000000-5,000,000,NC0000000-5,000,000」,經經會計楊美玲、財務部經理林威州分別在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聯明公司票據領回申請書、託代收票據撤回﹨延期提示申請書、台企松江分行託收票據明細表在卷足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47頁至第49頁;扣押物編號A-3-24第68頁至第69頁)。

③98年4月29日,被告吳宗憲申請將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日,面額15,000,000元支票,於98年6月10日更換⒈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7月1日,面額10,260,000元,⒉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8月12日,面額2,24,000元支票2紙,98年5月6日吳宗憲申請對票號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支票之票期展延,而於98年4月28日、98年5月6日票據異動申請書用印,此有98年4月28日、98年5月6日票據異動申請書(扣押物編號A-3-23第21頁,扣押物編號A-3-24第70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本院卷-事實㈣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4頁反面)足稽。

④而據,

⒈證人蔡惠如證稱:「…許豐揚會指示我跑銀行…」、「…(這幾張票後來有無兌現或換票?)有換票,換票之後有無兌現我不記得。換票原因我不清楚…許豐揚有要求我換票…」(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59頁、第160頁)

⒉證人楊美玲證稱:「如果我做的傳票我都會蓋章…付款憑單多半是出納蔡惠如拿給我」(101年11月12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

⒊被告許豐揚供稱:「…我印象中那些換票的申請書還有相關的資料都是由我這邊印好了以後,我拿去找詹美慧,那時候我跟詹美慧說因為一些流程可能要先幫我蓋,吳宗憲的章都保存在詹美慧辦公室那邊,我就告訴詹美慧說這是我們內部的流程,要詹美慧幫我蓋…」(102年1月16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70頁)、「…如果有一些文件或制式的表格,應該都是我交代下面的人,他們都不知情的…」(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0頁)。

⒋證人詹美慧證稱:「…98年起有幫吳宗憲處理他個人的資金調度…我有保管吳宗憲設在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及玉山銀行桃園分行的存摺及印鑑…(支票)由我開立…」(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91頁反面、第494頁)、「…(有無跟吳宗憲確認過可否蓋章?)有確認過…他是沒有反對…聯明的許豐揚直接跟我聯繫,他會直接拿到公司來,我會問他要做什麼,他說要蓋大小章,這是因為上市櫃公司內部流程,需要蓋章。蓋章後他就拿走…」(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7頁)、「…聯明跟阿爾發採購合約的事情以及吳宗憲與許豐揚借貸的事情,我會跟他(許豐揚)協調…」(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25頁)。

⒌被告吳宗憲表示:「…這個帳目部分我個人沒有經手…我也很信任許豐揚…他跟我說要改一下,我就請詹美慧改…交給我的會計處理…」(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7頁反面),可知,是被告許豐揚指示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前去銀行撤回票據,製作付款憑單,再交由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詹美慧因被告吳宗憲交待,應被告許豐揚之通知持吳宗憲印章於票據異動申請書蓋印。

⑼①98年5月26日,詹美慧經被告許豐揚之要求,持被告吳宗憲印章於內容記載,到期日98年5月31日之票號NC0000000及到期日98年6月30日之票號NC0000000支票請求將發票日均更改為98年6月29日之票據異動申請書蓋印,聯明公司出納依被告許豐揚指示更改支票發票日,並填製付款憑單,項目記載「更改到期日(即支票發票日)NC0000000、NC0000000」,摘要:「吳宗憲華南敦和票據,5,000,000到期日980531改為980629,5,000,000到期日980630改為980629,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支票影本、票據異動申請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000000-0,000,000,吳宗憲NC0000000-000000-0,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5/6-01-NC0000000-00--00,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支票影本、票據異動申請書在卷足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55頁至第57頁)。

②98年6月10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項目:「換票」、摘要:「NC0000000,98.5.1日,吳宗憲票-15,000,000,換成NC0000000,98.7.1兌日,吳宗憲票-10,260,000,NC0000000,98.8.12兌日,吳宗憲票-2,240,000」,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票NC0000000-000000--00,260,000,NC0000000-000000--0,24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4/28託收票抽票預付購料款-阿爾發--12,5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票號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支票3紙足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58頁至第61頁)。證人詹美慧證稱:「…(提示本院卷證據資料事實(四),P60,壹張1026萬跟224萬也是你以吳宗憲的名義開立的嗎?)是…(是什麼原因開的?)第一筆1026萬的部分是三十一日當天幫我調現的部分,當時許豐揚幫我們調現是1250萬,我們在九十八年四月二日有匯款三百萬還給許豐揚,還差950萬,許豐揚有跟我講說他的朋友這邊計算利息方式,所以有跟我提到七月一日就必須兌現這部分,我七月一日還有困難,可以讓我在往後一點的時間,所以我們就協議,九月八日讓他兌現1026萬的支票,所以吳宗憲在九月八日前一天去存的錢過這張票…」(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6頁正反面)。

③98年6月22日,

⒈詹美慧經被告許豐揚之要求,持被告吳宗憲印章於日期98年6月22日之票據異動申請書之申請人欄蓋印,票據異動申請書之內容如下:98年3月25日聯明公司收到之發票人吳宗憲、付款銀行華南敦和分行之支票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0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5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0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5日,面額500萬元,申請更改發票日期為,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8月10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8月15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8月20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8月25日,面額500萬元,已據證人詹美慧陳述在卷(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7頁),並有票據異動申請書可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64頁)。

⒉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據票據異動申請書填製付款憑單,填載項目「吳宗憲票更日期--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摘要:「98年5月10 日更改為98年8月10日,98年5月15日更改為98年8月15日,98年5月20日更改為98年8月20日,98年5月25 日更改為98年8月25日」,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⒈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5/6-吳宗憲到期日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

⒉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沖5/6收回託收票入庫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102年1月16 日本院審判律錄,本院卷㈦第72頁,蔡惠如;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楊美玲),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支票可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62頁至第69頁),被告許豐揚供稱:「…如果有一些文件或制式的表格,應該都是我交代下面的人,他們都不知情的…」(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0頁)。

④⒈98年 6月24日,票號NC0000000、NC0000000支票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98年 6月29日兌現,500萬元、500萬元票款存入帳戶,98年 6月30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開立之票號EA0000000、面額1000萬元支票兌現支出,此有兆豐銀行國外部票據託收收據(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71頁)及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足稽。

⒉98年 6月29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兌收票6/29」、摘要:「吳憲票6/24託收NC0000000-5,000,000、NC0000000-5,000,000」,經出納蔡惠如於經手人欄、出納欄蓋章、會計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兆豐銀行國外部票據託收收據、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兆豐國外支存#2287;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980629-5,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律錄,本院卷㈦第72頁,蔡惠如;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楊美玲),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兆豐銀行國外部票據託收收據、支票(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70頁至第72頁)可稽。

⒊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登載項目:「兌付票」、摘要:「EA0000000吳宗憲-98.6.30-10,000,000--兆豐國外支存#062287」,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062287;摘要說明-EA0000000-6/30到期-吳宗憲--10,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72頁,蔡惠如;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楊美玲),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73頁至第74頁)可稽。

⑤⒈98年7月15日,詹美慧依被告吳宗憲之指示,經被告許豐揚通知開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之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30日、面額30,000,000元支票,交予被告許豐揚,並持被告吳宗憲印章在附有票號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NC0000000支票影本之支票領回簽收單及日期98年7月15日之票據異動申請書之申請人欄蓋印,申請異動內容為: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5日,面額1026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0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15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0日,面額500萬元,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5日,面額500萬元,申請撤回改換為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30日、面額30,000,000元支票,及現金26萬元,此已據證人詹美慧、被告吳宗憲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94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09頁,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7頁,詹美慧;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7頁反面,吳宗憲),並有票據異動申請書、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NC0000000支票影本足稽(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80頁至第81頁;扣押物編號A-3-34第16頁、第21頁、第22頁、第24頁)可稽,被告許豐揚並表示:「…我印象中那些換票的申請書還有相關的資料都是由我這邊印好了以後,我拿去找詹美慧,那時候我跟詹美慧說因為一些流程可能要先幫我蓋,吳宗憲的章都保存在詹美慧辦公室那邊,我就告訴詹美慧說這是我們內部的流程,要詹美慧幫我蓋…」(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70頁)。

⒉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收票;摘要:吳宗憲票號NC0000000,到期日98.10.30--30,000,000」、「項目:收現;摘要:收吳宗憲存入台企松江分行活存#000000--000,000」、「項目:退還支票;摘要:退還吳宗憲票號NC0000000,到期日98.7.1--10,260,000;NC0000000,到期日98.8.10--5,000,000;NC0000000,到期日98.8.15--5,000,000;NC0000000,到期日98.8.20--5,000,000;NC0000000,到期日98.8.25--5,000,000」,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經手人欄簽名,及核准欄蓋楊詠淇印章,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回支票簽收單、臺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換票NC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摘要說明-吳宗憲存入現金--260,000,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換票NC0000000-000000--00,26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NC0000000-000000--0,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被告楊詠淇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陳述在卷(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律錄,本院卷㈦第72頁,蔡惠如;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楊美玲),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回支票簽收單、臺灣中小企銀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78頁至第83頁;扣押物編號A-3- 34第15頁至第22頁、第24頁)足稽。證人詹美慧表示未曾於98年7 月15日存入26萬元款項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審酌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所附之存款憑條是原本,衡情如係證人詹美惠存入26萬元款項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應自留原本作為其出款憑證,而證人蔡惠如亦表示會依被告許豐揚指示跑銀行(100年 9月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㈡第159頁),且如前所述,被告許豐揚自承相關換票制式申請書及流程,其請詹美慧配合用印(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70頁),顯然是被告許豐揚指示出納蔡惠如存入此筆26萬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

⑥⒈98年10月30日,詹美慧依被告吳宗憲之指示,經被告許豐揚通知開立華南銀行大同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之票號DD0000000、發票日98年11月10日、面額30,000,000元支票,交予被告許豐揚,及持被告吳宗憲印章在下列文件蓋印:附有票號NC0000000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及票據異動申請書,申請異動為:原開立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30日,面額3000萬元支票,申請更換為華南銀行大同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DD0000000 、發票日98年11月10日、面額3000萬元支票,附有票號NC0000000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票據異動申請書,申請異動為:原開立之華南銀行敦和分行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發票日98年8月12日,面額224萬元支票,申請更換,詹美慧並於內容為票號NC0000000支票領回簽收單之簽收欄簽名及註明代理之情形,已據證人詹美慧、被告吳宗憲、許豐揚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94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09頁,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7頁,詹美慧;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7頁反面,吳宗憲;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70頁,許豐揚),並有票據異動申請書、附有票號NC0000000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票號DD0000000支票影本,票據異動申請書、附有票號NC0000000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及票號NC000 0000支票領回簽收單(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92 頁至第94頁、第97頁至第99頁;扣押物編號A-3-56第19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7頁)可稽。

⒉聯明公司出納莊淑娟依據票據異動申請書、票號DD0000000支票、附有票號NC0000000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填製收款憑單,填載「項目:收票,摘要:吳宗憲票號DD0000000到期日98.11.10--30,000,000」、「項目:退還支票,摘要:吳宗憲票號NC0000000到期日98.10.30--30,000,000」,依據票據異動申請書、附有票號C0000000支票影本之領款簽收單、票號NC0000000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AE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8日、受款人聯明公司、面額224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及板信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填製收款憑單,填載「項目:收票,摘要:板信託收(元大松江AE0000000)2,24,000」、「項目:退還支票,摘要:吳宗憲票號NC0000000到期日000000--0,240,000」,經出納莊淑娟於出納欄簽名,經手人欄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章;此有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DD000000 0支票、票號NC0000000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板信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91頁至第94頁、第96頁至第99頁;扣押物編號A-3-56第19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7頁)可稽。

⒊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DD0000000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DD0000000-000000--00,000, 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據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NC0000000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板信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AE0000000 -981028--2,24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NC0000000-980812-2,24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並送劉檠宏於核准欄用印,已據證人楊美玲陳述在卷(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DD0000000支票影本,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NC0000000支票領回簽收單、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板信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90頁至第94頁、第95頁至第99頁;扣押物編號A-3-56第18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27頁)可稽。

⒋被告許豐揚供稱:「…如果有一些文件或制式的表格,應該都是我交代下面的人,他們都不知情的…」(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0頁)。

⒌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98年10月28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224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請開立受款人聯明公司之本行支票一節,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3月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98年10月28日開立AE0000000本行資票交易借貸方傳票影本及曾睿騏帳戶明細(查證據卷㈠第154頁、第166頁、第171頁)可稽,而證人曾麗珍證稱其與被告許豐揚間有借貸關係,其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揚,是從其及其弟弟曾睿騏在元大銀行、富邦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之帳戶出款(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76頁,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他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4頁、第285頁,100年10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 頁、第299 頁),被告許豐揚亦表示,聯明公司對被告吳宗憲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 萬元是其向曾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頁反面)。是知面額224萬元之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另3000萬元詳後述),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來返還聯明公司。惟據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明細,票號AE000000 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於98年11月 5日又存回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現,此亦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3月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曾睿騏帳戶明細(查證據卷㈠第154頁、第171頁)可稽,可知聯明公司實際未取得此筆款項。

⑦⒈98年12月25日,曾麗珍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0,000,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5日、面額30,000,000元,受款人為吳宗憲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及98年12月28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2,262,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8日、面額32,262,000元,受款人為陳宗奇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領,99年1月4日曾麗珍又全數提領出(62,262,0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情形,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72頁反面)、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調查證據卷㈣第69頁、第72頁至第74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30日元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票號AE0000000、AE0000000本行支票影本二紙(本院卷㈧第47頁至第52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本院卷-事實㈥第56頁)在卷足稽。

⒉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於99年1月12日依據該二紙支票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摘要說明-吳宗憲存入AE0000000本票兌現-30,00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吳宗憲票DD0000000-000000-00,000,000」,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摘要說明:陳宗奇 AE0000000 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32,262,000」,經溫嘉琪於會計欄蓋章、Jungle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劉檠宏在核准欄用印,將同案被告吳宗憲返還聯明公司融資款30,000,000元及被告陳宗奇退還聯明公司投資股款32,262,000元等內容記入帳冊等情,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票號AE0000000、AE0000000 本行支票影本二紙(調查證據卷㈣第264頁、第265頁,扣押物編號A-3-64 轉帳傳票第122頁、第123頁)可稽;

⒊而證人曾麗珍與被告許豐揚間有借貸關係,其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揚,是從其及其弟弟曾睿騏在元大銀行、富邦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之帳戶出款,聯明公司對被告吳宗憲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萬元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曾麗珍、被告許豐揚陳明在卷(100 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76頁,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4頁、第285頁,100年10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頁、第299頁,曾麗珍;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頁反面,許豐揚)。是知面額3000萬元之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來返還聯明公司,惟聯明公司實際未取得此筆款項。

⑽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先後為如下揭露:

①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㈤記載:「母公司於98年1月5日與阿爾發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合約訂定自98年4月20日起至99年7月19日止,母公司需陸續購入新台幣180,000千元之產品,並同時開立#414票號30,000千元、#415票號10, 000千元、#416票號10,000千元、#417票號10,000千元到期日分別為98年3月31日、98年5月30日、98年6 月30日及98年7月30日之支票予阿爾發公司作為預付購料款;於98年1月16日作廢#415票號改開立#418票號5,000千元及#419票號5,000千元到期日分別為98年1月16日及98年2月16日;又於98年2月9日作廢#419票號改開立#420票號2,000千元及#421票號3,000千元即期支票;於98年2月10日更改#417票號到期日為98年2 月10日;該合約後來雙方協商後,於98年3月25日簽訂取消,並應返還母公司已開立未兌現支票款項共40,000千元及已兌現款項20,000千元,惟阿爾發公司將#414票號(誤載為#421票號)30,000千元支票兌現,總計阿爾發公司至查核報告日止,已兌現50,000千元已返還17,500千元及本公司收到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吳宗憲450,000千元共7張分別於98年5月至6月間到期的票據,母公司98年度第一季將此交易列為關係人交易之資金融通;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在卷足稽(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8頁、第149頁、第152頁反面、第157頁正面);

②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8年7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之聯明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淨額記載:「截至98.6.30止,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帳列對吳宗憲資金融通應收的本金及利息為33,945仟元」及附註五關係人交易、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⒑資金融通情形:「本公司98年度第一季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遂開立共60,000仟元陸續兌現之支票作為預付購料款,惟於98年3月25日雙方取消該合約,截至98年3月下旬,已兌現支票50,000仟元,阿爾發公司返還本公司17,500仟元,其餘部分由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吳宗憲個人所開立之票據交付予本公司,截至98年6月30日止,吳宗憲尚積欠本公司32,500仟元及利息1,445仟元,本公司並提列3,250仟元呆帳」,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足稽(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第61頁、第65頁反面、第66頁、第72頁反面、第74頁正反面);

③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 4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其他應收款項記載:「⒊本公司截至 98年12月31日止,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帳列對吳宗憲資金融通應收的利息為660仟元」及附註五關係人交易、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⒏資金融通情形:「本公司98年度第一季與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遂開立60,000仟元陸續兌現之支票作為預付購料款,於98年3月25日雙方取消該合約,截至98年 3月下旬,已兌現支票50,000仟元,其餘部分由阿爾發公司負責人吳宗憲個人所開立之票據交付本公司,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吳宗憲已全數還款,餘尚欠本公司利息660仟元」,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84頁至第85頁反面、第88 頁、第92頁反面、第93頁、第99頁反面、第101頁反)。

⑾關於被告吳宗憲所挪用之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票號EA0000000,金額3000萬元,發票日98年3月31日及票號EA0000000,金額1000萬元,發票日98年6月30日之支票,被告吳宗憲則於下列時間返還,

①票號EA0000000,發票日98年3月31日之支票,被告吳宗憲於當日自華南銀行內湖分行其個人帳戶匯款1750 萬元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另向被告許豐揚商借1250萬元匯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讓支票兌現,

②被告吳宗憲另於98年4月2日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匯款300萬元至楊詠淇聯邦銀行中山分行帳戶,

③華南銀行內湖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之面額1026萬元之支票,於98年9月8日經兌領票款,④華南銀行內湖分行被告吳宗憲支存帳戶,票號NC0000000之面額500萬元支票及票號NC0000000之面額500萬支票,經存入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6月29日兌現,此已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28頁正反面),並有98年3月31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請款單、98年4 月2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支票存款未登摺交易明細查詢單(同前偵查卷㈢第132頁至第136頁)及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本院卷-事實㈣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1頁、第12頁、第22 頁、第66頁、第68頁)足稽。

㈢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雖以上詞抗辯,主張被告許豐揚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是真正交易,並非虛偽交易以套取聯明公司資金挪用。然而,⑴被告吳宗憲於97年8月間出資成立阿爾發公司,97年8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設立登記,負責人董事長登記吳宗憲本人,資本額新臺幣500萬元,公司營業項目為光學儀器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池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電器批發業、電子材料批發業、電器零售業、電子材料零售業、國際貿易等業務,公司成立後初期尚在研發階段,至97年底、98 年初機具設備陸續到位,完成半條生產線,以一班制計算,一個月能生產1萬片之R120(12公分)長型光板、H044 六角型光板(內直徑4.4公分),當時每個月之訂單尚無1萬片等情,已據被告吳宗憲、孫增保(阿爾發公司技術長)、李克新(阿爾發公司總經理)、吳長榮(阿爾發公司研發部經理)陳述甚詳(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97頁正反面,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100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㈣第33頁、第34頁,吳宗憲;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4頁反面,孫增保;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3頁正反面、第164頁反面,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0頁正反面、第84頁反面,李克新;100年7月14 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5頁反面、第106頁正面,吳長榮),並有臺北市政府97年8月13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 00號函稿、阿爾發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設立登記申請書、發起人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卷第2頁反面至第5頁、第6頁反面、第7頁)在卷足稽。

⑵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內容,在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之前,被告吳宗憲有與阿爾發公司技術長孫增保、總經理李克新、業務副理李進興、財務經理蔡耀尹談論之情,已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李興進證述在卷(100年7月27日調查筆,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9頁,孫增保;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頁正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頁,李克新;102年3月13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97頁,李興進);惟系爭採購合約書,有關訂購產品時間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採購1億8000萬元產品等內容是由被告許豐揚、吳宗憲二人所決定一節,亦據被告許豐揚陳明在卷(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2頁,許豐揚),被告吳宗憲雖供稱:「(採購合約書有關採購期間及金額)這是我們和聯明公司很多人一起開會討論出來的」等語(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42頁反面),此不僅與被告許豐揚上述供述不符,且據

①阿爾發公司技術長證人孫增保證述:「…我現到合約的草稿時才知道…當時我及李克新都覺得合約內容有問題,都反對簽署這份合約…我及李克新當面都有在辦公室跟吳憲講過,我們從沒贊成過」(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合約的細節如同我在市調處陳述的,有關數量、交貨時間我都是處於被動的狀態,完全沒有詢問過我…」(100年7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9頁);

②阿爾發公司總經理李克新證述:「…(吳宗憲在與聯明公司談上述合約前,有無詢問過你阿具發公司產能及交貨能量?)沒有…(簽立這份合約期間,你是否曾與聯明公司人員就產品內容、交貨方式或合約內容聯繫、討論過?)沒有…」(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頁反面、第165頁)、「…(提示97年12月29日簽呈,你是否有蓋章?)有,我蓋章之前已經開會討論過了,這合約是我與孫增保仍在質疑的狀況下,就已經先簽約了…」(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頁)、「…有一個採購合約書,但是是未簽的,是行政流程,後面附上一個未簽的採購合約書跟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資料表,這是讓大家知道這是怎樣的對象…這空白採購合約書是吳宗憲拿出來的…」(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5頁反面);

③阿爾發公司業務副理李進興證述:「…(1.8億元是怎麼決定下來的?)這部分我不清楚,這單子不是我接的,我只記得當時要跟聯明公司合資…我對合約的內容有點意見…」(102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97頁);均否認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有關期間、金額等內容是經其等討論決定。

④再依被告吳宗憲自承:「當時我是估算公司可生產的產量,以1個月12萬片,12萬片乘以每片150元,10個月就差不多1億8000萬元,當時這樣算是綽綽有餘的,而且當時有想如果我自己做不到足夠的數量,也可以買半成品後再自己封裝,我這樣估算聯明公司也同意,他們實際上也沒有我瞭解LED的市場,我的構想是阿爾發公司合作,阿爾發公司就扮演OEM的角色,把產品交給聯明公司銷售」(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42 頁反面),足見系爭採購合約書,有關訂購產品時間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7月19日止,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採購1億8000萬元產品等內容是由被告許豐揚、吳宗憲二人所決定。

⑶阿爾發公司至97年底、98年初機器設備陸續到位完成半條生產線,已如前述,而半條生產線每月之產能,98年上半年每個月約1萬片,所有員工要超時工作,每天工作12小時至14小時,假日也要加班,至98年下半年每個月約1萬5千片到2萬片,99年大約可以維持每個月2萬片,此已據證人阿爾發公司技術長孫增保、研發部經理吳長榮陳述甚詳(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4頁反面,孫增保;100年7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6頁);又據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之採購合約內容,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7月19日採購1億8000萬元之LED產品,依被告吳宗憲所述每片之價格為150元換算,為120萬片之產品,採購期間98年4月20日至2010年7月19日共1年5月個月,訂單交期為4週,是知1年6月需完成120萬片,平均每月需製造完成66,667(四捨五入)片;可知,98年初阿爾發公司之機器設備所能生產製造之產品數量,無法供應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所定之數量甚多,對此,亦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證述甚詳(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9頁,孫增保;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頁,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1頁,李克新),證人李克新並表示阿爾發公司需有三條生產線,採三班制,才有可能達成採購合約所定之數量(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45頁,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1頁)。證人吳長榮亦明確表示:「(吳宗憲對於產能狀況是否瞭解?)他清楚…」(100年7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7頁)。

⑷惟,

①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後,阿爾發公司始終未進機器設備,生產線始終為半條,也未採購任何原料之情形,亦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證述甚詳(100 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4頁反面、第26 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9頁、第40頁,孫增保;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3頁反面,第164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頁,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4頁正反面),而證人孫增保、李克新分別是99年11月、98年底離開阿爾發公司,亦據證人孫增保、李克新陳明在卷(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4頁正面,孫增保;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3頁正面,李克新);證人李興進亦表示:「…(李克新跟孫增保都作證說阿爾發不曾有就這1.8億元的合約備過料或是進過機器?)機器沒有,我記得機版有…」(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98頁反面)。

②被告許豐揚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1億8000萬元之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預付購料款之6000萬元兆豐銀行國外部本票4紙,其中票號AE02141 5、AE021417之面額各1000萬元之本票為被告許豐揚取走,AE021414、AE021416之面額3000萬元、1000萬號本票,被告吳憲持向友人楊振豐票貼,用以償還對黃國明欠款500萬元、對王均欠款500萬元、對王世均欠款200 萬元、對被告許豐揚之欠款550萬元及簽約前阿爾發公司進機器設備、購料之費用、積欠員工之薪資等,未用於系爭採購合約製造LED源片所需一節,已詳如前述,並據證人詹美慧證述:「…償還吳宗憲之前的欠款、清償阿爾發光子的機器、購料、員工薪資…」(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507頁)、「…都是用來沖阿爾發對吳宗憲的股東往來及購料…」等語明確(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28頁)。

③據證人李克新表示,阿爾發公司需建置3條生產線採三班制才能達到本件系爭採購合約之需求,三條生產線之機器設備之費用需3000萬多元,建構三條完整生產線所需費用6000萬元(100年7月23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4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頁,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1頁、第84頁正面、第85頁反面、第86頁正面),惟如前所述,簽訂採購合約書所取得之6000萬元預付購料款,均遭被告吳宗憲、許豐揚挪為他用,審酌被告吳宗憲收取聯明公司之預付購料款,持向友人楊振豐票貼,用以償還對黃國明欠款500萬元、對王均欠款500萬元、對王世均欠款200萬元、對被告許豐揚之欠款550萬元及簽約前阿爾發公司進機器設備、購料之費用、積欠員工之薪資(詳如上理由欄四、㈡、⑷①所示),及被告吳宗憲持以票貼聯明公司所開立之兆豐銀行國外部本票而取得之款項,於98年3月25日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至98年9月8日償還聯明公司4000萬元及利息(詳如上理由欄四、㈡、⑾所示)各情,及

⒈證人詹美慧證稱:「…吳宗憲有資金缺口,因為稅金關係,還有成立阿爾發光子花了很多錢,和朋友有很多借貸…」(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507頁)、「…吳宗的資金缺口蠻大的…」(同前他字卷2第509頁);

⒉證人孫增保證稱:「…沒有資金,連購買原來的生產線機器,貨款都不是支付得很乾脆,我們始終面臨設備廠商及原物料廠商的催款…」(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6頁)、「…我的技術部門一直在準備充的狀態下,也都一直跟設備商在討論規格、報價的問題,但是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阿爾發公司有錢可以做生意設備擴充的事…」(100年7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40頁);

⒊證人李克新證稱:「…吳宗憲資金調度有問題,導阿爾發公司一直延遲支付生產設備、生產原料的款項…(事後為何阿爾發公司並沒有增加生產設備來因應與聯明公司的合約?)因為就是沒有錢…房東所羅門公司跟我們催房租,文具商在催文具款項,供貨商在催料款,幾乎一天到晚在催款…」(100年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3頁反面、第164頁反面)、「…當時合作時,以為吳宗憲很有錢,但合作之後,才發現他財務上有相當的困難…主辦會計李秋美發現付款有很多延宕部分…許多廠商後來都不太願意合作…」(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45頁反面);可知,被告吳宗憲之資金調度吃緊,自聯明公司收取之預付購料款6000萬元經他用後,並無資金可以將原來半條生產線再繼續擴建置至明。

④雖然,

⒈證人陳剛到庭證述,被告吳宗憲曾於97年底委託其在大陸地區詢問有關LED產品代工生產的事情,阿爾發公司的技術人員李克新也有一起前去廣東地區考察,找有生產能力之OEM代工工廠,共找了五家,在深圳附近,是由陳剛決定對哪一家下單(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30頁反面、第31頁正面、第32頁正面、第33頁正面、第34頁正面),然表示幫被告吳宗憲找OEM代工工廠,回報被告吳宗憲時無具體之書面報告(本院卷㈦第33頁反面),經檢察官詰問對於受託找代工廠製造之LED光源片之規格為何,無法說明(本院卷㈦第31頁反面),並表示被告吳宗憲未告知需求數量(本院卷㈦第31頁反面),參以證人陳剛自承並無LED燈之專業技術(本院卷㈦第31頁),證人陳剛如何能幫被告吳宗憲找到符合品質要求及可生產出所需數量之適合OEM代工工廠,實令人存疑,況且證人陳剛所證述之OEM代工工廠是指:「…有些廠商是具備生產光源片及燈具的廠商,我們推薦這些給他…他叫我之前我們都有去看一些廠房,他是希望移到深圳做大陸的業務,這樣量才大…像OEM廠,把光源片裝到好的成品後,甚至把廠搬到大陸來發產業務…OEM是做加工是技術授權,這邊要求大陸生產,再把產品做好拿回來…」(本院卷㈦第35頁正反面),與本件系爭採購合約需求是LED光源片,並不相符,再者,證人陳剛亦證稱其是幫被告吳宗憲選具有生產能力的廠商,材料、成本及價錢是臺灣即被告吳宗憲要自行負責(本院卷㈦第35頁正面),如前所述,被告吳宗憲之資金調度吃緊,自聯明公司收取之預付購料款6000萬元經他用後,被告吳宗憲應無資力足以支付OEM代工工廠代工生產120萬片LED光源片之龐大費用。

⒉證人李進興亦到庭證述,有透過陳剛到大陸去考察代工廠,先去深圳找陳剛,再到東莞去考察,最後選定位於茶山之宜凱公司(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93頁正面至第195頁反面),然表示,回臺灣向被告吳宗憲回報只有口頭,沒有書面報告,且不清楚最後有無決定是否選用及選定哪一家代工廠(本院卷㈧第194頁正面),而證人李興進是阿爾發公司之業務副理,已如前述,對於LED光源片生產技術、阿爾發公司之產能有多少之專業技術,在阿爾發公司應是由技術長孫增保、研發部經理吳長榮負責,卻是由業務副理李興進及不具LED燈之專業技術之大陸人士陳剛找LED光源片或LED燈之OEM代工工廠,如何能找到符合品質要求及可生產出所需數量之適合OEM代工工廠,實令人存疑,且證人即阿爾發總經理李克新亦證稱,當初被告吳宗憲在阿爾發公司與其、技術長孫增保、業務副理李興進及財務經理蔡耀尹討論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時,並未提到找 OEM代工工廠解決產能之問題(102年 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81頁反面、第82頁反面、第83頁正面),被告吳宗憲於100年10月19日調查詢問時亦是供稱:「…他們有對能否達到合約的產能有一點意見,但以我老闆的角度,當然希望生產線能100%運作,也就是開三班來做,這樣的話我認為公司一個月可以生產十幾萬片…以一個月12萬片的話,12萬片乘以每片150元,10個月就差不多1億8000萬元…且當時有想如果我們自己做不到足夠的數量,也可以買半成品後再自己封裝,我這樣估算聯明公司也同意,他們實際上也沒有我瞭解LED的市場,我的構想是…阿爾發公司就扮演OEM的角色,把產品交給聯明公司銷售…」(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41頁反面、第242頁反面),顯然,簽訂採購合約時,被告吳宗憲並未決定找OEM代工工廠解決產能之問題;同樣地,如前所述,被告吳宗憲之資金調度吃緊,自聯明公司收取之預付購料款6000萬元經他用後,被告吳宗憲應無資力足以支付OEM代工工廠代工生產120萬片LED光源片之龐大費用。

⑤綜上,

⒈被告吳宗憲獨資成立阿爾發公司,且負責經營公司,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及財務,於97年底、98年初,代表對於阿爾發公司與代表聯明公司之許豐揚簽訂採購合書時,對於公司建置之生產線為半條,產能多少,自有認知,同時,對於公司及自己資力及可以運用之資金若干,亦有認知,卻代表阿爾發公司與代表聯明公司之許豐揚簽訂採購合書,約定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9010年7月19日止,阿爾發公司需製造供應1.8億元價格之LED光源片,供應數量為三條生產線並採三班制,始能達到需求之數量,遠非簽約時阿爾發公司半條生產線所能製造供應;

⒉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價金為1億8000萬元,約定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採購之時間為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7月19日,聯明公司卻於98年1月5日即以預付購料款之名義,支付阿爾發公司6000萬元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付款之本票,阿爾發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對應之履約保證,此已據被告吳宗憲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函卷2第398頁正反面),且其中票號AE021415、AE021417之面額各1000萬元之本票為被告許豐揚取走,AE021414、AE021416之面額3000萬元、1000萬號本票,被告吳憲於98年1月8日即持向友人楊振豐票貼,用以償還對黃國明欠款500萬元、對王均欠款500萬元、對王世均欠款200萬元、對被告許豐揚之欠款550萬元及簽約前阿爾發公司進機器設備、購料之費用、積欠員工之薪資等,依被告吳宗憲之現狀,被告吳宗憲根本沒有資力再建構完成三條生產線,而此,被告吳宗憲自然知悉,阿爾發公司之產能,無法達到本件採購合約所需數量,勢必會違約或解除合約;

⒊而簽約後,尚未至聯明公司依約定需開始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之時間98年4月20日之前-98年3月25日,被告吳宗憲與許豐揚分別代表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

⒋被告吳宗憲與許豐揚分別代表阿爾發公司及聯明公司簽訂無法履行之合約,在簽約後即先行由聯明公司以預付購料款名義支付阿爾發公司採購合約總價金之三分之一即6000萬元,均為被告吳宗憲、許豐揚二人挪作他用,並於尚未至聯明公司依約定需開始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之時間-98年3月25日,被告吳宗憲與許豐揚分別代表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在在顯示,並無真意簽訂採購合約書,目的在於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用以清償個人欠款債務至明。

⑸聯明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並無LED光源片之製造、銷售,此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41頁)、經濟部99年6月17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㈠第292頁至第319頁),而被告許豐揚經營之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電腦系統開發及信用卡線上金流平台之服務,此已據被告許豐揚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68頁反面;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39 頁),是知,在與被告吳宗憲簽訂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前,被告許豐揚經營之事業未涉及LED光源片之製造、銷售至明,而被告許豐揚表示:「…(阿爾發公司的產能能否應付,在簽約時就應該要知道?)這個產業我不是很懂,我無法判斷…」(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0頁);被告許豐揚雖一再表示其並不知道阿爾發公司之產能不足以供應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所需數量(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0頁、第481頁),惟查,

①本件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需向阿爾發公司採購之總價金1億8000萬元,此有採購合約書可稽(同前他字卷2第402頁至第405頁反面,第402頁反面),採購金額甚鉅,如果被告許豐揚確實是為了聯明公司業績而簽訂本契約,依理自會對阿爾發公司是否有足夠之產能供應契約所約定之採購數量,予以確認,而非被告許豐揚所稱:「…(你代表聯明公司簽約前,如何確定阿爾發公司有在15個月內生產1億8000萬元產品的能力?)這是經由吳宗憲告知我…」(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8頁正面)、「…這個產業我不是很懂,我無法斷…」(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0頁),然依被告吳宗憲表示:「…許豐揚實際上來阿爾發公司拜訪幾十趟之多,資料我也都有給他…」(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42頁反面,被告許豐揚亦供述:「…這個產業我不是很懂,我無法斷…我認為吳宗憲應該有把阿爾發公司產能擴大的能力…」(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0頁),顯然,被告許豐揚對於其與吳宗憲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時,阿爾發公司之產能不能供應採合約書所約定之採購數量,是有認知。

②被告許豐揚與吳宗憲二人是多年好友,此已據被告許豐揚、吳宗憲、同案被告楊詠淇供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同前他字卷㈡第472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0頁,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頁,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97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14頁,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42頁反面,吳宗憲;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57頁,楊詠淇),再據證人詹美慧證述:「…許豐揚知道吳宗憲缺資金」(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9頁)、「…吳宗憲一直有跟許豐揚借貸,他知道我們資金吃緊,常跟他調錢…有很多筆,借了三百、五百萬元不等…」(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9頁),被告許豐揚對於採購合約書簽訂當時被告吳宗憲資金調度吃緊,應有認知,而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價金為1億8000萬元,約定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採購之時間為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7月19日,聯明公司於98年 1月 5日即以預付購料款之名義,支付阿爾發公司6000萬元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付款之本票,其中票號AE021415、AE021417之面額各1000萬元之本票卻為被告許豐揚取走,經換票及更改票期後,均為被告許豐揚用以清償對謝秀娟之借款或他用之情形,已詳如前述,此不僅與被告許豐揚所述:「…阿爾發…購料,資金不足,所以由聯明公司可以開支期票的方式先預付,讓阿爾發公司自己去週轉…」(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0頁)、「我當初開給他是希望他能拿去購料」(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8頁反面)之目的有違,由於預付購款經被告許豐揚挪用2000萬元,勢必對阿爾發公司建構生產線以擴充產能有重大影響,阿爾發公司無法達到可以供應採合約書所約定之採購數量之產能,而此,亦為被告許豐揚有所認知。

③如前所述,聯明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並無LED光源片之製造、銷售,被告許豐揚經營之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電腦系統開發及信用卡線上金流平台之服務,因此,在與被告吳宗憲簽訂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前,被告許豐揚經營之事業並未涉及LED光源片之製造、銷售,而本件本件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需向阿爾發公司採購之總價金高達1億8000萬元,此有採購合約書可稽(同前他字卷2第402頁至第405頁反面,第402頁反面),採購金額甚鉅,被告許豐揚若確實有為聯明公司業績及營收考量,依理在簽訂本件採購合約書前,應責由相關部門評估投資可行性、投資利益,及對是以LED光源片或將LED光源片組裝成品銷售、行銷方式及通路等均應妥善評估與規劃至明。並且,

⒈據被告許豐揚於調查詢問及偵查中供述:「…當時吳宗憲經營LED之封裝生意,吳宗憲那時告訴我,他可以接到一張6000萬元以上之訂單,我與吳宗憲約定由聯明公司開立6000萬元之支票採購一批LED,後來阿爾發公司因內部問題無法如期出貨,於是解除合約…」(同前他字卷2第472頁)、「…聯明公司要向阿爾發公司採購LED的光源…當初我與吳宗憲的協議是可以經由聯明公司跟阿爾發公司採購再轉賣給別人,聯明公司可以小賺,但是阿爾發公司如果要購料,資金不足,所以由聯明公司以開支期票(二、三個月)的方式先預付,讓阿爾發自己去週轉…」(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0頁),顯然是指阿爾發公司已接獲訂單,因資金不足,與聯明公司合作,由聯明公司先行支付阿爾發公司購料款,讓阿爾發公司製造產品賣出,聯明公司從中賺取價差,未見有相關之評估及行銷之計劃,與被告吳宗憲供述:「聯明公司是一家上櫃公司…該公司從事電子錢也業務時,本身就有業務人員及通路,另外當時我認為LED燈非常具有未來性,我有廠的計劃…因為該公司是我獨資經營,缺乏資金,所以我才和聯明公司合作,並且讓聯明公司的資金進來…」(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98頁正面)、「…他們不知道聯明公司通路在那,但是我知道,我說服許豐揚作LED專業的行銷,也和他一起召開法說會,許豐揚認為這個產業可以做,我就和他談妥把阿爾發公司所有產能賣給他…我的構想是阿爾發公司合作,阿爾發公司扮演OEM角色,把產品交給聯明公司銷售…」(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42頁正反面)等內容,亦不相符。

⒉嗣於本院審理時,被告許豐揚則供稱:「…當初會有這合約的前提是當初我們與吳宗憲協商時,因為吳宗憲是名人,他可以來幫我們…那時候我們有做很多相關方面行銷計畫和評估…那時候都有在準備…有一些業務是後來承諾,到時候訂單的消化會幫忙處理,會從旁協助我…」(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6頁反面、第87頁),未提出相關行銷計劃及評估資料供查證,被告吳宗憲雖亦供稱:「…我會提供銷售的技術,和銷售內容…(製造燈具外殼的東西呢?)我會提供技術…我們可以代為生產…」(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87頁正反面),隨後又改稱:「我不知道承諾是什麼意思,因為售後服務是一定要幫他們,是協助他們,不是幫他們生產…(聯明公司要自己負責外殼部分?)外殼都是現成的東西…」(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87頁反面被告許豐揚則表示「…(外殼組裝)是我們負責…(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這樣的計畫?)有…(你有提供這種計畫給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嗎?)沒有下這個單,我要怎麼提供計畫…」(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㈦87頁反面、第88頁正面),顯然,聯明公司與爾發公司簽訂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前,並無相關之評估及行銷之計劃;

⒊而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簽後,阿爾發公司之被告吳宗憲、孫增保、李克新曾前往聯明公司介紹產品,說明光源如何應用到照明上,未曾就交貨方式或合約內容討論,聯明公司並無與本件業務有關的對應窗口,也未曾對阿爾發公司要求產品的後續支援之情形,已據證人孫增保(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反面、第26頁反面,孫增保;100年 7月2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65頁,李克新),證人李克新表示:「我們是提供光源,後面要怎麼做我們不清楚」(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87頁正面),證人李克新並證述:「…我們是提供光源,後面要怎麼做我們不清楚」(102年1 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證人孫增保亦表示:「…聯明公司買了這麼多產品,我們卻看不出來聯明公司可以作什麼用,不知道他們的通路在哪裡…如果聯明公司有產品設計能力不需要阿爾發公司的後續支援,這也是我們當時質疑98年那份合約時,不認為聯明公司有通路及設計通力,在我離開阿爾發公司前,從沒有接到聯明公司要求產品的後續支援…」(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5頁、第26頁反面)、「我看不出聯明公司有任何的通路可以銷售這些產品…」(100年7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39頁)。

⒋本件系爭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向阿爾發公司採購總價1億8000萬元之LED 光源片,每片之價格為150元換算,為120萬片,需於1年6個月出貨完畢,每個月阿爾發公司需供貨66,667(四捨五入)片,數量甚鉅,已如前述,據被告許豐揚供稱:「聯明自己沒有倉庫。紡織廠在越南,台灣沒有倉庫…」等語(100年12 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38頁),若阿爾發公司出貨數量大於聯明公司銷貨數量,行銷不順暢,聯明公司勢必承租存放LED光源片之倉庫,屆時聯明公司又另外支出承租費用,對聯明公司非但未有獲利,反而造成更多出支,損害聯明公司之利益。

⒌此外,對於聯明公司支付阿爾發公司6000萬元購料款之原因,先後稱「…當時吳宗憲經營LED之封裝生意,吳宗憲那時告訴我,他可以接到一張6000萬元以上之訂單,我與吳宗憲約定由聯明公司開立6000萬元之支票採購一批LED,後來阿爾發公司因內部問題無法如期出貨,於是解除合約…」(同前他字卷2第472頁)、「…聯明公司是要向阿爾發公司採購LED的光源…當初我與吳宗憲的協議是可以經由聯明公司跟阿爾發公司採購再轉賣給別人,聯明公司可以小賺,但是阿爾發公司如果要購料,資金不足,所以由聯明公司以開支期票的方式先預付,讓阿爾發自己去週轉…」(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0 頁),亦有出入。

③綜上,被告許豐揚在簽訂本件採購合約書前,未交由相關部門評估投資可行性、投資利益,及對是以LED光源片或將LED光源片組裝成品銷售、行銷方式及通路等,為妥善評估與規劃,甚至忽視聯明公司沒有倉庫,採購貨品行銷不順暢,聯明公司勢必承租存放LED光源片之倉庫,屆時聯明公司又另外支出承租費用,即簽訂採購總金額1億8000萬元之採購合約書,實難認被告許豐揚是基於增加聯明公司業績及盈收,代表聯明公司簽訂本件採購合約書,其是否有簽訂本件採購合約之真意,已有疑議,且被告許豐揚知悉阿爾發公司之產能遠不足以生產採購合約書所約定之採購數量,猶代表聯明公司與代表阿爾發公司之被告吳宗憲簽訂無法履行之合約,並在簽約後即先行由聯明公司以預付購料款名義支付阿爾發公司採購合約總價金之三分之一即6000萬元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開立之本票4紙,其中2000萬元遠期本票(98年5月30日及98年7月30日),是由被告許豐揚取回聯明公司更換票期為近期之本票(98年1月16日、98年2 月9日)或在原本票更改票期(98年2月10日)後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提領出用以清償對謝秀娟之欠款及他用,並於尚未至聯明公司依約定需開始向阿爾發公司下定單之時間-98年3月25日,被告許豐揚與吳宗憲又分別代表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取消書;在在顯示,並無真意簽訂採購合約書,目的在於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用以清償個人欠款債務至明。

④至於,證人詹美慧曾證稱聯明公司以預付購料款名義支付6000萬元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開立之本票4紙,阿爾發公司有全數拿到,並以票貼或換票方式調現資金,皆有動用(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93頁反面、第494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07頁、第508頁),證人楊振豐亦證述被告吳宗憲是拿聯明公司開立之兆豐銀行國外部本票3000萬元1紙,1000萬元3紙,向其票貼換現(100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63頁,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4頁反面、第67頁),惟查,

⒈聯明公司預付購料款之6000萬元兆豐銀行國外部本票4紙,AE021414、AE021416之面額3000萬元、1000萬號本票2紙,經被告吳宗憲持向楊振豐票貼,楊振豐將AE021414、AE021416本票存入新加坡新展銀行劉幸宜帳戶兌現,AE021415、AE021417本票,是由被告許豐揚取回聯明公司更換票期為近期之本票(98年 1月16日、98年2月9日)或在原本票更改票期(98年 2月10 日)後存入兆豐銀行國外部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提領出用以清償對謝秀娟之欠款及他用等情,已詳如前述,而證人詹美慧嗣以其彙整資料後,改稱聯明公司以預付購料款名義開立支付阿爾發公司之本票4紙,聯明公司實際上只有交付2紙本票給阿爾發公司,1紙是到期日98年3月31日、面額3000萬元,1紙是到期日98年6月30日、面額1000萬元等詞(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8頁,100年10月20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26頁,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3頁反面、第9頁反面、第10頁正面),被告吳宗憲亦供稱,總共4張本票,其是拿了其中2張持向友人楊振豐票貼換現(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3頁反面、第20頁反面、第21頁、第66頁反面),顯然證人詹美慧有關阿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開立之預付購料款6000萬元4紙本票,阿爾發公司有全數拿到,並以票貼或換票方式調現資金之證詞,與事實不符,應係證人詹美慧記憶有誤所致。

⒉據證人楊振豐證述內容,被告吳宗憲持4紙本票向其調現,二人約在其招待所碰面後,被告吳宗憲應其要求在4紙本票背書,然其只就2紙最近期之本票與被告吳宗憲票貼,另2紙退還被告吳宗憲(100年10月1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63頁,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6頁正面),惟被告吳宗憲供稱是拿2紙本票向友人楊振豐票貼換現(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3頁反面、第20頁反面、第21頁、第66頁反面),並稱:「每次我都是打電話給楊醫師知會,再請詹美慧去,我跟楊醫師是多年的朋友,常去他那裡泡茶什麼的,到底是詹美慧拿的,還是我去,我幾乎不記得,因為我們往來太頻繁」(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6頁反面),而聯明公司於98年1月5日,以預付購料款予阿爾發公司名義開立之4紙本票,AE021414,到期日98年3月31日,面額3000萬元,AE021415,到期日98年5月30日,面額1000萬元,AE021416,到期日98年6月30日,面額1000萬元,AE021417,到期日98年7月30日,面額1000萬元,依理楊振豐挑選最近期之本票票貼,應該是票號AE021414及AE021415這2紙,惟實際票貼換現之本票為票號AE021414及AE021416,顯然被告吳宗憲當初即是拿票號AE021414及AE021416這2紙本票向楊振豐票貼換現,而非讓楊振豐自行選擇,參以被告吳宗憲與楊振豐是多年朋友,被告吳宗憲時常持票向楊振豐調現之情,已據證人楊振豐、詹美慧、被告吳宗憲陳述卷(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4頁正反面、第66頁正面,楊振豐;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3頁反面、第4頁,詹美慧;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6頁正面,吳宗憲),證人楊振豐並表示:「…吳宗憲常常跟我借錢…(吳宗憲他拿幾張來跟你調?)數目太多,之前還有其他…」(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64頁正反面),證人楊振豐或因與被告吳宗憲票貼換現次數太多,且時隔久遠致記憶有誤。

㈣綜上,被告許豐揚及吳宗憲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五、聯明公司虛偽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揚、吳達暉認罪在卷(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1頁反面),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

㈠⑴94年1月14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

①付款憑單,記載「匯呂昭志合庫前金3,500,000」、「台企活存#63957-2,000,030元」,及「合庫****7733-1,500,000元,經手人欄空白,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會計欄蓋章,即由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②付款憑單,記載「匯吳達暉6,500,000,匯費50、40-由新光:4,000,050元及台企活存#602146:2,500,040元」,經手人欄空白,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會計欄蓋章,即由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此有付款憑單二紙在卷可稽(同前偵查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56頁、第158頁;本院卷-事實㈤證據資料第12頁、第20頁)。

⑵同日即由

①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0,030元,匯款2,000,000元(30元匯費)至合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及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前往合作金庫松江分行,提領150萬元轉帳存入合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此有台灣企銀松江分行99年9月14日九九松江字第180號函送取款憑條、跨行匯款書(代傳票)、97年1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交易明細、合作金庫松江分行99年8月19日合金江字第000000000號函送98年1月14日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在卷足稽(調查蒐獲證據卷㈡第91頁至第93頁、第1頁至第2頁反面)。

②款項匯進合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後,呂昭志經聯明公司董事長被告許豐揚及數碼公司經理鄭鈺請託協助匯款,攜合庫前金分行帳戶存摺、印鑑章前往合作金庫前金分行,與聯明公司高雄辦事處職員許卉昀會合,將存摺、印章交予許卉昀,自款項匯進之呂昭志帳戶提領200萬元、150萬元,再匯款350萬元至華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已據證人呂昭志、許卉昀供述甚詳(100 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82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87頁,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0頁反面、第111頁正面、第113 頁正反面,呂昭志;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4頁正反面,許卉昀),並有合作金庫前金分行99年8月11日合金前金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呂昭志交易明細及大額提領登錄資料(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95頁至第197頁反面)、華泰銀行99年8月31日(99)華泰總信義字第07855號函送客戶王玉靜客戶對帳單(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77頁至第78頁)在卷足稽。

③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前往臺灣新光城北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4,000,050元,匯款4,000,000元(50元匯費)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被告吳達暉帳戶,及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兼董事長即被告許豐揚司機呂建緯前往台灣銀行民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500,040元,匯款2,500,000元(40元匯費)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被告吳達暉帳戶,此有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8月19日(99)新光銀城北字第151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98年 1月14日匯出400萬元至兆豐銀行松南山分行吳達暉帳戶之交易明細、傳票(匯款申請書)(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3頁至第4頁反面)、臺灣銀行民生分行99年8月9日民生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98年1月14日匯款至兆豐南松山分行吳達暉帳戶之借貸方傳票影本-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79頁至第180頁反面)在卷足稽。

④款項匯入兆豐銀松南山分行被告吳達暉帳戶,王明松前往兆豐銀行松南分行,自吳達暉帳戶提領6,500,080元,匯款650萬元(80元匯費)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述甚詳(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5頁反面,同前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7頁),並有兆豐銀行松南分行99年8月9日兆銀(99)松南字第155號函送客戶吳達暉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國內匯款申請書(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81頁至第183頁反面)、華泰銀行99年8月31日(99)華泰總信義字第07855 號函送客戶王玉靜客戶對帳單(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77 頁至第78頁)在卷足稽。同案被告王明松證稱:「這件事也是許豐揚叫我去找楊詠淇,他有寫一個便條紙,上面有寫姓名、帳號、多少錢…」(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5頁)等語。

⑶並由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

①依據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人證明聯、合作金庫存款憑條,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名稱:暫付款,摘要:「匯款呂昭志3,500,000元」、「台企松江分行活存#3957-匯款呂昭志2,000,030元(含30元匯費)」、「合庫長春虛擬#7733-匯款呂昭志1,500,000元」,楊美玲在會計欄蓋章,即由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

②依據付款憑條、臺灣銀行新光分行匯款申請書、台灣銀行民生分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名稱:暫付款,摘要:「匯款吳達暉6,500,000元」、「新光城北活存 #0512-匯款吳達暉4,000,050元(含50元匯費)」、「台銀民生分行活存#2146-匯款吳達暉2,500,040元」,楊美玲在會計欄蓋章,即由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55頁、第157頁;本院卷-事實㈤證據資料第11頁、第19頁)。

㈡⑴98年1月19日上午11時,在高雄市○○○路○○號二樓聯明公司高雄辦事處會議室召開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被告許豐揚、董事同案被告楊詠淇、董事陳俊雄、監察人邱知瑩,由被告許豐揚擔任主席,會議中報告聯明公司投資上海速博公司及瑞政公司,此有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十六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紀錄、簽到簿可稽(本院卷-事實㈤證據資料第1頁至第3頁)。

⑵證人呂昭志經聯明公司職員許卉昀電話聯繫,在內容記載:「茲同意本公司原股東呂昭志出資新台幣95萬元讓由聯明公司承受,並同意修正公司章程如所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傳真之股東欄簽名後,再回傳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經被告許豐揚代表聯明公司在股東欄簽名,委託代辦業者蔡汶玲於98年4月3日持前開股東同意書及章程前往高雄市政府,申請上海速博公司股東出資轉讓「呂昭志轉讓出資95萬元予聯明公司」、「股東聯明公司出資95萬元」修正章程變更登記,於98年4月6日經准予變更登記在案之情形,已據證人呂昭志陳述在卷(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82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87頁,102 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1頁正反面、第113頁反面、第114頁反面),並有高雄市政府98年 4月6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稿、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公司登記申請書(98年4月3日)、公文件委託書、上海速博股東同意書、章程對照表在卷可稽(調查證據卷㈢第232頁反面至第236頁)。

⑶被告吳達暉出具聯明公司持有300,000股(股款3,000,000)之瑞政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表(98年 3月31日)、股東名簿,於98年4月6日委託代辦業者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股東持股變動報備,於98年4月7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臺北市政府98年 4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瑞政公司股東名簿、公司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294 頁至第298頁)、瑞政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表(98年 3月31日)(本院卷事實㈤證據資料第33頁)在卷足稽。

⑷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於98年4月6日依據瑞政公司持股變動表、瑞政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瑞政公司變更登記表、瑞政公司股東名簿、上海速博公司變更登記表上海速博公司章程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科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買入上海速博資本額500萬*19%股權」及科目「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買入政瑞實業股權30萬股份*21.67」,此有瑞政公司持股變動表、瑞政公司股東名簿、上海速博公司變更登記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在卷可稽(本院卷事實㈤證據資料第32頁至第39頁;扣押物編號A-3-1第202頁至第213頁)在卷足稽。

⑸98年10月21日下午1時30分,在台北市○○路000號3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第十五屆第五次聯明公司董事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同案被告劉檠宏、董事鄭國良、許鈴惠、楊詠淇、監察人邱知瑩,由董事長劉檠宏擔任主席,會議中就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兩家公司之投資評估報告提出追認,依據該次董事會所附之投資評估報告書,

①投資標的瑞政公司:

⒈投資目的,因瑞政公司現為僑委託之委外技術合作廠商,本身掌握多媒體之mobile-cash業務及know-how,與聯明公司往後欲發展之mobile-cash之核心技術具有密切之相關重要性。

⒉投資評估分析,A.瑞政公司掌握之多媒體核心技術,數位多媒體電子報、數位多媒體電子書、3D虛擬實境及Xuite桌面應用平台/Widget Sidebar(是繼部落格與社交網路(SNS)之後最被關注的技術。B.相關佐證資料,宏觀周報(僑會數位多媒體電子報)、台灣菸酒生技部3D展示賣場、義美食品觀光工廠及導覽及3D展示賣場、西王母教會3D虛擬實境網站、囍訊部落格。C.與聯明公司發展mobile-cash 之相關性,Ⅰ聯明公司除實體通路應用外,已籌創提供網站(商務)CE之付費服務,瑞政公司之3D展示賣場有助聯明公司擴展客戶,並協助實體通路之客戶,導入3D旗艦店賣場,並整合mobile-cash服務,Ⅱ瑞政公司之數位多媒體電子報,可提供聯明公司經營經銷商服務之電子報,並以此技術協助店家發行好康報,將各店家之促銷優惠訊息有效的帶給廣大網路使用族群,提昇營業額,Ⅱ瑞政公司之電子書平台可提供聯明公司之平台客戶(店家)製作電子書型錄大量派送或提供客戶下載,可將新產品訊息快速提供給用戶及經銷商。

⒊交易價格議定依據,A.瑞政公司開發上述平台總投入金額超過2000萬,目前主要客戶已有政府部門國營事業(台酒)及上市公司(義美)公協會。B.效益遠高於投資金額,在有效投入資金推廣,每年營收獲利可高於其資本額,若有新的營運模式如目前推出之數位婚體服務(已有投資者洽談成立新公司),並進一步推廣至中國大陸預計三年內營收可超過5億元新台幣。

②投資標的上海速博:

⒈投資目的,上海速博為推廣卡務之專業行銷公司,與聯明公司下半年度欲大力發展之mobile-cash擴建全省經銷商通路及行銷計劃有密切之重要性,實有需要上海速博專業行銷團隊之傾力協助,是以聯明公司經董事會通過同意投資該公司。

⒉投資評估分析,A.上海速博之重要核心技術上海速博專責從事金流推廣服務,先後為宏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公司之經銷商且成績甚佳,B.與聯明公司欲發展之mobile-cash相關性因mobile-cash需借重呂昭志及上海速博長才,協助推廣特約商店,且上海速博因地緣及業務關係,可在聯明公司完成報核後迅速推廣mobile-cash經銷商服務。將之納入聯明體系,可防坐大後不易控管,對聯明公司較有易(益之誤)。C.交易價格議定依據,上海速博在通路上已累積多年的經驗,在未來mobile-cash發展上具有潛在的獲利,雙方才共同完成議定之交易價格。此有聯明公司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投資評估報告書在卷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㈥第174頁至第180頁;本院卷事實㈤證據資料第4頁至第10頁)。

㈢關於聯明公司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先後為如下揭露:

⑴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2日)之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記載:「

㈢母公司於98年1月14日匯款予吳君購買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300,000股,每股承購金額新台幣21.67元,合計6,500千元。

㈣母公司於98年1月14日匯款予呂君購買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19%股權,承購金額為新台幣3,500千元。」,此有民國九十七年度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在卷足稽(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8頁、第149頁、第152頁反面、第156頁反面)。

⑵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4日)財務季報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註四、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揭露:「

1.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300,000股,金額6,500仟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前述被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5,345千元。

2.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股權19%,金額3,500千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前述被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2,533千元。」,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54頁、第155頁、第157頁、第162頁反面)。

㈣⑴被告許豐揚於99年 3月間向曾麗珍借款,並由曾麗珍於99年 3月31日以吳達暉、呂昭志名義自所使用之元大平鎮分行曾睿琪帳戶提領款項轉帳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之方式,還款予聯明公司350萬元及650萬元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曾麗珍陳明在卷(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3432號卷㈢第232頁反面,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1頁,許豐揚;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㈡第286頁,100年10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頁曾麗珍),並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調查證據卷㈣第75頁)、元大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8月13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215頁、第216頁反面)、元大平鎮分行100年10月24日元平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琪交易明細(調查卷證據資料㈡第188頁、第189頁反面)在卷可稽。

⑵99年 3月31日,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余雅嫆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收款憑單,登載:「投資款返還-瑞政實業6,500,000 」、「投資款返還-上海速博3,500,000」,經董事長劉檠宏於核准欄用印,於99年4月9 日,再由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02687」、「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及摘要「投資款返還-瑞政實業6,500,000」、「投資款返還-上海速博3,500,000」,並登載入帳,經董事長劉檠宏在核准欄用印,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在卷可憑(本院卷事實㈤第44頁、第45頁)。

⑶民國九十九年(再重編)及九十八年度聯明公司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7月11日)之財務報表附註(民國99年(再重編)及98年12月31日)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揭露:「2.本公司於98年1月投資瑞政公司股權300,000股,金額6,500仟元,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於99年3月31日全數收回原投資額,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5,345仟元。

3.本公司於98年1月投資上海速博公司股權19%,金額3,500千元,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於99年9月31日全數收回原投資額,並認列減損損失迴轉利益2,533仟元)。」,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再重編)及九十八年度聯明公司財務報告足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38頁、至第239頁反面、第242頁、第246頁正面、第247頁)。

㈣而且,

⑴依據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規定:「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7頁),然而,如前所述,98年1月14日,聯明公司即分別匯款650萬元、350萬元至被告吳達暉、證人呂昭志二人銀行帳戶,98年4月6日,聯明公司財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買入上海速博19%股權350萬元,買入瑞政公司股權30萬股650萬元,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董事會對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兩家公司之投資評估報告提請追認,惟據被告許豐揚供述:「是我決定股權、每股要買多少錢…沒有資料來判斷這兩家每股股價…」(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1頁),未以這兩家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有違前開內稽內控規定。

⑵於98年10月21日董事會提請追認之評估報告雖記載:「效益遠高於原投資金額,在有效投資金推廣下,每年營收獲利可高於其資本額」、「在未來mobile-cash發展上具有潛在的獲利,」,然於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4日)財務季報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註四、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㈤「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揭露:「

1.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30,000股,金額6,500仟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前述被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5,345千元。

2.本公司於九十八年一月投資上海速博國際有限公司股權19%,金額3,500千元,因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故採以成本衡量。前述被投資公司經本公司評估顯示,投資之價值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業已於本期提列減損損失2,533千元。」,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54頁、第155頁、第157頁、第162頁反面)。於該次董事會提請追認之投資評估報告有關投資評估分析是否客觀真實,誠有可議。

⑵甚者,98年1月14日聯明公司匯款650萬元至兆豐銀行松南分行吳達暉帳戶,及匯款、轉帳350萬元至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呂昭志帳戶,同日即被提全部領出匯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是被告許豐揚用以償還對謝秀娟之借款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王玉靜、謝秀娟陳述甚詳(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29頁反面,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1頁,許豐揚;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6頁至第157頁,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0頁,王玉靜;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8頁正反面,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 號卷第349頁至第350頁,謝秀娟),並有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6號(98年1月10日)、98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98年2月5日)、98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司支命令(98年2月6日)、98年度司促字第786號支付命確定證明書(同前偵查卷㈠第160頁至第161頁反面)、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歷史資料明細(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9頁、360頁)可憑。

⑶又上海速博公司之負責人呂昭志並未將該公司19%股權出售轉讓與聯明公司,實際上沒有拿到聯明公司的投資股款,350 萬元匯入合作金庫前金分行其帳戶內,是協助匯款,不是投資上海速博之投資款之情形,已據證人呂昭志證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82頁正反面,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0 正面至第111頁反面),被告許豐揚亦供承:「我是經由這二筆股權交易把聯明公司的資金挪用走…(吳達暉為何要配合你做假的股權交易?)我拜託他…」(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2頁)。

⑷由上可知,聯明公司並未投資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被告許豐揚是以投資該二家公司而自聯明公司挪用資金用以清償其個人積欠謝秀娟之欠款1000萬元至明。從而,有關聯明公司投資購買這二家公司股權之憑證、傳票、帳冊登載內容及財務報告揭露之內容均係虛偽不實;而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持股變動報備登記之「股東聯明公司持有300,000股」,及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股東出資轉讓變更登記之「呂昭志轉讓出資95萬元予聯明公司」,均是不實事項,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將上開項不實事項登載於變更登記表,足以使公司登記事項不實,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而有損害。

六、聯明公司虛偽投資 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 PrimeFame Investment Limited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揚、陳志斌、陳宗奇認罪在卷(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1頁反面),並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

㈠被告陳志斌於97年間受友人陳宗民之邀投資陳宗民與其他人在在SAMOA群島登記註冊之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及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二家紙上境外公司,共同前往大陸地區或國外發展影像電話等通訊產品業務,被告陳志斌又邀友人即被告陳宗奇共同投資該二家境外公司,二人並分別登記為該二境外公司之負責人( Prime Fame In-vestments 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被告陳宗奇,World Telecomm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被告陳志斌),資金部分,因二家境外公司是紙在上公司,被告陳志斌則將資金挹注World Telecomm公司在臺灣轉投資成立之鎧揚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由100萬元陸續增至1000餘萬元,被告陳宗奇未出資等情,已據被告陳志斌、陳宗奇供述甚詳(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8頁反面、第279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88頁、第289頁,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52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0頁,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66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75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6頁,陳宗奇)。

㈡被告許豐揚於97年12月底經人介紹認識被告陳宗奇,並經被告陳宗奇引介認識被告陳志斌,且於98年2月25日,以聯明公司代表人與被告陳宗寄、陳志斌簽訂委任財務顧問契約,聯明公司分別以每月2萬元、3萬元聘任被告陳宗奇、陳志斌為聯明公司財務顧問,提供金融投資、企業股權、企業併購、企業財務規畫與建議、企業CP發行規畫與建議等財務顧問服務,期間自98年3月1日起至98年 6月30日止之情,已據被告陳宗奇、陳志斌供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266頁正反面,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1第274頁,陳宗奇;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278 頁正反面、第279頁反面,100年 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1第288頁,陳志斌),並有委任財務顧問契約(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㈣第163頁、第176頁)在卷可稽。

㈢98年3月27日,被告陳宗奇、陳志斌二人受被告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銀行信義分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將開戶所取得之存摺、開戶用之印鑑章交予被告許豐揚使用一節,已據被告陳宗奇、陳志斌、許豐揚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67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卷第275頁,100年 12月 21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7頁,陳宗奇;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79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90頁、第291頁,100年 9月7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150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卷㈦第11頁,陳志斌;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38頁,許豐揚)並有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陳宗奇開戶資料(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至第12頁)在卷可稽。

㈣被告許豐揚代表聯明公司,於98年3月間(30日之前)分別與被告陳志斌、陳宗奇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約定聯明公司以4,516萬6,800元承購被告陳志斌持有之World TelecommCor- poration公司19%股權股權,及以3,226萬元2,000元承購被告陳宗奇持有之Fame Investment Limited公司19%股權股權,此有股權買賣合約書在卷足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66頁至第168頁、第171頁至第173頁;本院卷-事實㈥證據資料第1頁、第14頁)。並於下列時間支付價款:

⑴98年3月30日,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填製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價款World Telecomm Corp.(依股權買賣合約書、受款人:陳志斌)壹仟萬元」,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後,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000萬110元(11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000 萬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聯明公司與陳志斌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支付投資價款-陳志斌10,000,000」,經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台企松江分行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代傳票)、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付款憑條(本院卷-事實㈥第17頁至第20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可稽。

⑵98年4月6日,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填製

①付款憑單,記載「依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股權買賣合約支付投資價款0000000÷2=16,131,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被告陳宗奇帳戶,

②付款憑單,記載「依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股權買賣合約支付投資款12,583,4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匯款至華泰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揚簽名核准,再由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

①提領1613萬1180元(180元為匯費),匯款16,131,000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宗奇帳戶,

②提領1258萬3540元(140元為匯費),匯款12,583,400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並由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聯明公司與陳宗奇簽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及聯明公司與陳志斌簽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

①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購入 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50%-16,131,000」,

②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購入 World Telecomm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陳志斌12,583,4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①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聯明公司與被告陳宗奇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調查證據卷㈣第164頁至第168頁)、台企取款憑條(代傳票)(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2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2頁反面),②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聯明公司與被告陳志斌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調查證據卷㈣第169頁至第173 頁)、台企取款憑條(代傳票)(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1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可稽。

⑶98年4月9日,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填製

①填寫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 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價款-受款人陳宗奇15,000,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

②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 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 價款15, 000,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

①提領1500萬160元(16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500萬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宗奇帳戶,

②提領1500 萬160元(16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500萬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並由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

①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 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46.49%-15,000,000」,②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33.21%-陳志斌15,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①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調查證據卷㈣第178頁至第179頁)、台企取款憑條(代傳票)(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4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2頁反面),②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調查證據卷㈣第180頁至第181頁)、台企取款憑條(代傳票)(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3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可稽。

⑷98年4月10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記載「陳志斌投資價款1,600,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提領160萬3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60萬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並由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3.5%-陳志斌1,600, 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之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本院卷-事實㈥第29頁、第30 頁)、台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8頁)、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可稽。

⑸98年4月17日,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填製

①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Prime Fame InvestmentsLimited餘款-受款人:陳宗奇1,131,0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

②付款憑單,記載「支付投資 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餘款-受款人:陳志斌5,983,400」,由台企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支出,經出納蔡惠如、會計楊美玲核章及被告許豐揚用印核准,再由出納蔡惠如前往台灣企銀松江分行

①提領113萬103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113萬1000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宗奇帳戶,

②提領598萬3470元(7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598萬3400元至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並由會楊美玲依據前揭付款憑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聯明公司與陳宗奇簽訂之股權買賣合約書,

①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Prime Fame InvestmentsLimited百分之19股權餘-陳宗奇1,131,000」,

②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登載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餘-陳志斌5,983,4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①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台企取款憑條、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本院卷-事實㈥第10頁至第14頁)、台企取款憑條(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6頁反面)、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宗奇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2頁反面),②編號0000000000之轉帳傳票、台企取款憑條、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本院卷-事實㈥第31頁至第34頁)、台企取款憑條(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65頁反面)、華泰商業銀行99年8月23日(99)華泰總大同字第07554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0頁、第11頁反面)可稽。

㈤聯明公司則於98年4月3日下午6時在台北市○○路000號3樓本公司會議室召開第十四屆第二十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楊詠淇、陳俊雄、監察人邱知瑩,由被告許豐揚擔任主席,就聯明公司擬以新台幣5,000萬元以內價格取得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 百分之十九股權,擬以3,500萬元以內價格取得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s 百分十九股權之認購案提出討論,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意見,無異議照案通過,此有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二十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簽到簿可稽(本院卷-事實㈥第93頁至第95頁)。

㈥而上揭存入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陳宗奇帳戶之投資款,均遭被告許豐揚於下列時間指示被告陳志斌等人提領出交予其挪為他用,

⑴98年3月30日,被告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704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同案被告楊詠淇;此已據被告陳志斌、許豐揚供明在卷(100 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9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 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1頁)陳志斌;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許豐揚),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82頁反面、第283頁反面)在卷可稽;

⑵98年4月1日,殷駿光依被告許豐揚之指示與同案被告楊詠淇一同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由殷駿光提領被告陳志斌帳戶現金 100萬元交予同案被告楊詠淇一節,已據證人殷駿光、被告許豐揚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33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46頁、第347頁,殷駿光;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許豐揚),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82頁反面、第284頁正面)在卷可稽;

⑶98年4月3日,同案被告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受被告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被告陳志斌帳戶提領120萬元再匯至元大商銀信義分行王湘怡帳戶,已據證人詹美慧證述在卷(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92頁、第493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10頁,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24頁至第126頁),並有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82頁反面、第284頁正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行100年4月19日元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湘怡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5頁、第228頁)在卷可稽;

⑷98年4月7日,被告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 500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此已據被告陳志斌、許豐揚供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9 頁反面、第280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1頁、第12頁)陳志斌;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許豐揚),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82頁反面、第284頁反面)在卷可稽;

⑸98年4月8月,被告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帳戶提領現金34萬元後拿到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此已據被告陳志斌、許豐揚供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9頁反面、第280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 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1頁、第12頁)陳志斌;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 頁,許豐揚),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82頁反面、第284頁反面)在卷可稽;

⑹98年4月9日,同案被告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受被告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被告陳志斌帳戶提領800萬90元,及自被告陳宗奇帳戶提領1600萬元170元,再分別匯款800萬元、1600萬元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一節,已據證人詹美慧證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92頁、第493 頁正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10頁,101年1 月9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24頁至第125頁),並有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宗奇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及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0頁、第271頁、第282頁反面、第285頁正面)、陽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4月18日陽信苓雅字第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9頁、第230頁)在卷可稽;前述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自開戶取得存摺起即是由被告許豐揚使用之情形,亦據證人張喻、被告許豐揚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49頁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62頁、第363頁,張喻;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㈥第245頁,許豐揚)。

⑺98年4月10日,同案被告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受被告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被告陳志斌帳戶提領1500萬元,及自被告陳宗奇帳戶提領1500 萬元,再匯款1500萬元、1500萬元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已據證人詹美慧證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92頁、第493頁正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10頁,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24頁至第125頁),並有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宗奇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0頁、第272頁、第282頁反面、第285頁反面)及陽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4月18日陽信苓雅字第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9頁、第230頁,曾麗珍)在卷可稽;如前所述,前述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自開戶取得存摺起即是由被告許豐揚使用。

⑻98年4月13日,被告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自己帳戶提領現金160萬30元後轉匯160萬元至日盛商銀松南分行自己個人帳戶後,再陸續提領出交給被告許豐揚之情形,此已據被告陳志斌、許豐揚供述甚詳(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9 頁反面、第280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 頁、第151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1頁、第12頁)陳志斌;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許豐揚),並有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82頁反面、第286頁)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0年4月15日日銀字第1002E00000000號函送客戶陳志斌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20頁、第121頁)。

⑼98年4月20日,被告陳宗奇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持已填妥金額120萬元之取款憑條自自己帳戶提領120萬元交給被告許豐揚,此已據被告陳宗奇、許豐揚供述甚詳(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67頁反面,陳宗奇;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許豐揚),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宗奇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代收入傳票)(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0頁、第273頁)。

⑽98年4月21日上午9時27分,被告陳志斌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華泰商銀信義分行自自己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拿回聯明公司交給楊詠淇,同日上午11時19分,同案被告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受被告許豐揚請託前往華泰銀信義分行自被告陳志斌帳戶提領現金278萬元、300萬40元,並匯款300 萬元(另40元為匯費)至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278萬元現金現則交給被告許豐揚之情形,已據被告陳志斌、許豐揚供述甚詳(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9頁反面、第280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90頁,100年7月27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75頁反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0頁、第151頁,陳志斌;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92頁、第493頁正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510頁,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㈦第124頁至第125頁,詹美慧;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許豐揚),並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2頁)、華泰銀行客戶陳志斌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跨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82頁反面、第286頁反、第287頁)及陽信商業銀行苓雅分行100年4月18日陽信苓雅字第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29頁、第230頁)在卷可稽;如前所述,前述陽信銀行苓雅分行張喻帳戶,自開戶取得存摺起即是由被告許豐揚使用。

⑴依據聯明公司與被告陳宗奇、陳志斌簽訂之股權買賣契約第三條交易方式三之規定「甲方(陳宗奇)或(陳志斌)之產業效益及獲利狀況不如預期,乙方(聯明公司)可於簽約之日起三個月內解除本次交易行為,甲方不得有任何異議」,契約簽訂日期為98年3月,聯明公司於98年6月下旬,以效益不如預期,依前開股權買賣契約發函解除交易行為,收回投資款之情形,已據被告陳志斌陳述在卷(100 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79頁),並有被告陳宗奇與聯明公司、被告陳志斌與聯明公司簽訂之股權買賣契約(調查證據卷㈣第166頁至第168頁、第171頁至第173頁)、聯明公司99年(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5月27日)之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⒋股權交易(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70頁、第171頁反面、第178頁反面)足稽。

⑵98年12月間,被告許豐揚以支付短期利息方式,向曾麗珍借款返還,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曾麗珍陳述在卷(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31頁反面、第232頁,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至第42頁,許豐揚;同前偵查卷㈡第298頁、第299頁)。

⑶曾麗珍則先後於

①98年12月25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0,000,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5日、面額30,000,000元,受款人為吳宗憲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及98年12月28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2,262,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8日、面額32,262,000元,受款人為陳宗奇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領,曾麗珍並將前開二紙支票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之影本交予被告許豐揚,被告許豐揚再交予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於99年1月12日依據該二紙支票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之影本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⒈科目「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及摘要說明:「吳宗憲存入AE0000000本票兌現30,000,000」,⒉科目:「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及摘要說明:「陳宗奇AE00000 00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32,262,000」,經溫嘉琪於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將同案被告吳宗憲返還聯明公司融資款30,000,000 元及被告陳宗奇退還聯明公司投資股款32,262,000元等內容記入帳冊等情,已據證人曾麗珍陳述甚詳(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4頁至第285頁),並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元大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69頁、第172頁反面)、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票號AE0000000、AE0000000本行支票影本二紙(調查證據卷㈣第264頁、第265頁,扣押物編號A-3-64轉帳傳票第122頁、第123頁;本院卷-事實㈥第56頁)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30 日元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票號AE0000000、AE0000000本行支票影本二紙(本院卷㈧第47頁至第52頁)在卷足稽;

②99年1月4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曾睿騏同一帳戶提領45,166,800元,申購發票日期99年1月4日、面額45,166,800元,受款人為陳志斌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9年1月4日兌領,曾麗珍並將該紙支票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之影本交予被告許豐揚,被告許豐揚再交予聯明公司計溫嘉琪於99年1月26日依據該紙支票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之影本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⒈科目「元大銀行松江分行活存」及摘要說明:「陳志斌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股權45,166,800」,經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將被告陳志斌退還聯明公司投資款 45,166,800元等內容記入帳冊等情,已據證人曾麗珍陳述在卷(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4頁至第285頁),並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72頁反面)、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票號AE0000000 本行支票影本一紙、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調查證據卷㈣第62頁、第63頁;扣押物編號A-2-1 轉帳傳票第7頁、第8頁)在卷足稽;

③前揭AE0000000、AE0000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現,99年1月4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出(62,262,0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AE0000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1月4日兌現,99年1月5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出(45,166,8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有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調查證據卷㈣第70頁至第73頁)、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72頁反面)在卷足稽。

㈧關於聯明公司投資World Telecom公司、Prime Fame公司,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先後為如下揭露:

⑴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2日)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 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記載:「

㈥母公司於98年3月30日支付訂金10,000千元向陳君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股權,於98年4月3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承購標的公司百分之19股權,承購金額為45,167千元,取得股權日為98年4月7日,並於98年4月17日支付完畢。

㈦母公司於98年4月3日經董事會議通過,並與陳君簽訂股權買賣合約,購買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百分之19股權,承購金額為32,262千元,取得股權日為98年4月7日,並於98年4月17日支付完畢」;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在卷足稽(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8頁、第149頁、第152頁反面、第156頁反面);

⑵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8年7月3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之聯明公司98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淨額記載:「因上半年度分別以45,167仟元(45,166.8仟元四捨五入)及32,262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 的股權及 Prime FameInvestment Limited 19% 的股權,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決定依當初購買合約規定將其投資款收回,計77,429仟元帳列其他收款」;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足稽(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57頁至第58頁反面、第61頁、第65頁反面、第66頁);

⑶聯明公司(重編)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8年9 月23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項⒎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8年 4月 3日分別以45,167仟元及32,262仟元購買陳志斌及陳宗奇成立的 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的股權,唯效益不如預期,已於98年 6月下旬依合約發展將其收回,截至期後尚未收回任何款項,已全數提列呆帳77,429仟元,帳列營業外-什項支出」;此有聯明公司(重編)民國九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在卷足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96頁至第197頁反面、第200頁、第211頁反面、第212頁反面);

⑷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㈢其他應收款項記載:「因上半年度分別以45,167仟元及32,262仟元購買World Telecom Cor poration 19%的股權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的股權,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決定依當初購買合約規定將其投資款收回,其中32,262仟元於98年第四季收回,餘45,167仟元帳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⒍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8年4月3日分別以45,167千元及32,262千元購買陳志斌及陳宗奇成立的 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的股權,唯效益不如預期,已於98年6月下旬依合約發函將其收回,其中32,262千元於98年第四季收回,餘45,167 千元帳列其他應收款-關係人,業已期後收回」,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㈣記載:「於98年上半年度以45,167仟元購買 World TelecomCorporation 19%的股款,因投資效益未如預期,已依合約規定於99年1月4日收回投資款」等內容,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84頁至第85頁反面、第88頁、第92頁反面、第93頁、第99頁反面、第101頁、第102頁反面、第103頁)。

㈨而且,

⑴依據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規定:「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仟萬元。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7頁)。惟如前所述,被告許豐揚於98年3月即以聯明公司代表人與被告陳宗奇及陳志斌簽訂股權買賣合約書,並於98年30日,聯明公司即以支付投資價款World Tele-comm Corp.而匯款1000萬元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被告陳志斌帳戶,於98年4月3日聯明公司第十四屆第二十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對聯明公司認購 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及Prime Fame 公司各百分之十九股權之投資提出討論決議,該次會議僅說明聯明公司擬以新台幣5,000萬元以內價格取得World Telecomm Corporation百分之十九股權,及擬以3,500萬元以內價格取得 Prime Fame Invest-ments Limiteds百分十九股權,未提出任何評估交易價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之參考資料供與會董事、監察人參考,且據被告許豐揚供述:「投資金額都是我決定。他們(陳宗奇、陳志斌)應該都不清楚」(100年11月28日偵查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㈥第38頁),被告陳宗奇、陳志斌亦表示:「…並沒有提供該二家公司財務報表或文件供聯明公司估價…」(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 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267頁,陳宗奇)、「…(價金是如何決定?)當時World Telecomm及Prime Fame公司登記設立時,股本是每股美金1塊錢,所以以此來計算…」(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89頁,陳志斌),交易價格未以這兩家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這二家境外公司認股之投資案有違前開內稽內控規定,且據被告陳宗奇、陳志斌供承「…因為是境外公司,所以沒有所謂股價…」(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75頁,陳宗奇)、「…(Prime Fame)是紙上公司,我沒有實際出資…」(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8頁,陳宗奇)、「…均係紙上公司…股票股價並無市場交易行情…」(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278頁反面、第279頁正面,陳志斌)、「…當時一股一塊美金,這是境外公司的設立金額。這兩家公司我沒有出錢…」(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52頁,陳志斌)、「…我接手時,前手已經完成記,但沒有實際出資,其他股東也沒有實際出資…」(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0頁,陳志斌),可知以4516萬7000元及 3226萬2000元認購 WorldTelecomm及Prime Fame公司百分之十九股權,顯然過高。

⑵而上揭存入華泰商銀信義分行陳志斌、陳宗奇帳戶之投資款,均遭被告許豐揚於下列時間指示被告陳志斌、陳宗奇及同案被告吳宗憲私人助理詹美慧等人提領出交予其挪為他用,已如前述,被告許豐揚並供承:「這兩筆交易都是假的,款項都是我個人去使用…」(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4頁反面)、「…投資款匯入後,作為我個人資金週轉之用…」(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38頁)、「…陳志斌及陳宗奇對這個股權交易是假的,是否知?)知情,是我拜託他們二個人…」(同前他字卷2第482頁),而被告陳宗奇亦坦認:「這是一筆帳上交易,不是實際交易」(101年2月24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681號卷第20頁)。

⑶可知聯明公司並未投資認購World Telecomm及Prime Fame公司百分之十九股權,被告許豐揚是以投資這兩二家境外公司而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為己用;從而,有關聯明公司投資認購這二家公司股權之憑證、傳票、帳冊登載內容及財務報告揭露之內容均係虛偽不實。

七、聯明公司虛偽投資亞洲化學公司斡旋金部分

㈠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揚認罪在卷(101年 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7頁反面),被告楊詠淇則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其辯解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⑴被告楊詠淇辯解:

①當初被告許豐揚交給其一張2900萬元支票和匯款明細,叫其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其他的事情其都不清楚(101年5月11日上午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卷㈠第147頁反面),

②其不知道這2900萬元是要做什麼用的,被告許豐揚交代其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但其沒有很清楚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不會多問,被告許豐揚也不會讓其過問,其是被告許豐揚之配偶(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8頁正反面、第51頁反面),

⑵辯護人辯護主張:

①系爭2900萬元支票及簽收單,均未記載聯明公司之字樣,復核同案被告許豐揚及王明松之供述,被告楊詠淇僅負責轉交系爭2900萬元支票及要求同案被告王明松簽收,是否即可謂被告楊詠淇知悉此為聯明公司資金,而有進一步基於董事身分,阻止同案被告許豐揚以聯明公司資金充作股票交割款之義務?何況,依被告楊詠淇向來所述,其不過問被告許豐揚交辦事項之細節,且於98年6月4日交付系爭2900萬元支票給王明松時,非聯明公司董事長,被告楊詠淇又是以何身分知悉聯明公司有藉投資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斡旋金名義,支付同案被告王明松,此均未見檢察官舉證說明(102年7月22日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53頁正面);

②被告楊詠淇僅係單純轉交同案被告許豐揚交辦同案被告王明松之便條紙,其上有同案被告許豐揚清楚指示如何匯款之細節,根本無待被告楊詠淇另為指示,此觀同案被告王明松於101年10月31日法院審理時證述,是同案被告許豐揚要其去找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會交予其一張便條紙,告知是同案被告許豐揚寫的,要其按照紙條的指示去做,便條紙上書寫匯到誰的帳戶,多少錢等內容自明。是被告楊詠淇依同案被告許豐揚之吩咐,取出置於同案被告許豐揚辦公室抽屜之存摺、印章,連同系爭支票、簽收單、便條紙交給王明松,對於2900萬元如何運用?是否兌現?兌現後作何之用?與該等帳戶何干,均非被告楊詠淇會過問或窺探知悉之事,故尚難認被告楊詠淇與同案被告許豐揚就假藉投資亞洲化學公司名義套取資金有何犯意聯絡(102年7月22日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53頁反面、第54頁正面);

㈡經查,

⑴被告許豐揚(甲方)與葉斯應(乙方)簽訂協議書,日期98 年5月27日,約定被告許豐揚以總額2億元分期開票方式向葉斯應購買上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葉所持有之500萬股股權與陳錦和持有之270萬股股權,甲方取得上鷹公司所有權利後,甲方保留一席上鷹公司董事,同時保障乙方能持有上鷹公司兩席董事,並同意葉斯應於1年內返還被告許豐揚2億5000萬元後,被告許豐揚將上鷹公司及所有權益過戶與葉斯應,被告許豐揚並承諾上鷹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事宜由其負責,收購委託書之1000萬元,由被告許豐揚先行代墊等情形,此有協議書在卷足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86 頁),被告許豐揚並表示:「…當時要買亞洲化學的控股公司上鷹公司,是透過前董事長葉斯應介紹,亞洲化學公司正好在經營權大戰,所以我準備取得該控股公司…」(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42頁)。而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吳達暉、鄭國良,於98 年9月18日經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上鷹國際有限公司指派為亞化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至98年10月5日解任法人董事代表人職務,此有亞化公司98年9月18日及98年10月5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訊息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49頁至第55頁)。

⑵①98年6月4日,聯明公司之出納蔡惠如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30元(30元為手續費),向銀行申購受款人王明松,發票日期98 年6月4日,金額2900萬元之票號FW0000000本行支票 1紙,拿回聯明公司填寫付款憑單,記載:「開台企支票抬頭:王明松,支票NO.FW0000000發票日98.6.4,金額29,000,000,用途:欲入主某上市櫃公司之訂金」,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印,並經被告許豐揚於經手人欄及核准欄用印,蔡惠如並依被告許豐揚指示製作支票簽收單據,再將支票簽收單據及支票交給被告楊詠淇,由被告楊詠淇將支票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並指示同案被告王明松在支票簽收單據簽收欄簽名之情形,已據被告楊詠淇、證人蔡惠如、同案被告王明松陳述甚詳(①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48頁,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8頁正反面、第51頁正面,楊詠淇;②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0頁、第144頁,101 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6頁正反面,蔡惠如;③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5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2頁,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9頁正面、第50頁反面,王明松),並有聯明公司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票號FW0000000 本行支票、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支票簽收單據(調查證據卷㈣第184頁至第185頁)、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 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之交易明細及98年6月4日提領2900萬元之取款憑條影本、購買本行支票之相關傳票(本院卷㈨第30頁至第32頁、第45 頁)在卷足稽。

②同日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支票影本、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台企收據、支票簽收單據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投資某上市公司之斡旋金-王明松2900萬號」,將「聯明公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支付2900萬元斡旋金予同案被告王明松」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之情形,已據證人楊美玲陳明在卷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3頁,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並有編號0000000000號帳傳票、台企松江分行票號FW0000000本行支票、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支票簽收單據(調查證據卷㈣第183頁至第185頁)及台企收據(扣押物編號A-3-28第58頁至第60頁)足稽。審酌

⒈證人楊美玲表示:「付款憑單多半是出納蔡惠如拿給我的」(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3頁);證人蔡惠如並表示:「…付款憑單通過後,才可以付錢。我再去跑銀行領錢或匯錢…應該要先付款,才做傳票。付款回來的憑單與匯款單會交給楊美玲做傳示…」(101年1月12日偵查筆,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0頁、第141頁);

⒉證人楊美玲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時,並無聯明公司投資上市櫃公司之相關資料,是依據付款憑單之記載內容,而在轉帳傳票摘要說明登載:「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王明松」,科目名稱登載:「暫付款:其他」之情形,已據證人楊美玲陳述在卷(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3頁);

⒊上述98年6月4日付款憑單之摘要欄最下方,另有以鉛筆記載「董事長:資料後補」等文字(調查證據卷㈣第184頁,扣押物編號A-3-28第59頁),與付款憑單記載之其餘文字字體有異,對此,證人蔡惠如否認是其所書寫(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4頁),而被告許豐揚供稱「應該是我口頭交代誰寫,再拿給財務人員」(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6頁反面);可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將付款憑單、台企本行支票影本、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台企收據(申購本行支票)、支票簽收單據,交給會計楊美玲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而出納蔡惠如填寫付款憑單及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摘要明登載:「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王明松」,並無聯明公司計劃投資上市櫃公司之相關憑證資料,扣押物編號A-3-28 第 58頁0000000000轉帳傳票所附之被告許豐揚與葉斯應簽訂之協議書(扣押物編號A- 3-28第61頁),是出納蔡惠如填寫付款憑單及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後才事後補附。

⑶①同案被告王明松自被告楊詠淇收受前開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即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將支票存入自己帳戶兌現,再自自己帳戶提領2900萬元,分別轉存、匯款至下列帳戶:

⒈2,172萬元存入台企銀世貿分行帳號***6663號楊文彬帳戶,該帳戶同日支出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21,718,504元,餘款為19,520元,

⒉274萬元匯入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該帳戶同日支出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530,755 元、530,755 元、530,755 元、0000000 元(共3,439,293元),餘款為8,542元,

⒊454萬元匯入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號***5711號殷駿光帳戶,該帳戶同日另跨行匯入1,830,000元,並支出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6,369,062元,餘款為31,767元,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41號卷2第4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2頁;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卷㈢第39頁、第45頁正反面、第48頁反面),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100年4月1日100松江字第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帳戶之交易明細、受款人王明松之票號FW0000000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總號552存摺存款憑條(代傳票)、總號586取款憑條(代傳票)、總號0133存款憑條(代傅票)、匯款申請書(證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頁至第113頁)、台企世貿分行99年8月11日九九世貿字第129號函送之客戶楊文彬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91頁、第194頁、第162頁、第164頁反面,調查證據卷㈡第98頁、第103頁)及台企世貿分行99年8月25日九九世貿字第129號函送客戶楊文彬帳戶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9月9日台新董稽字第99238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管理部100年4月26日(100)聯營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36 頁、第38頁、第79頁、第80頁、第233頁、第238頁)在卷足稽。

②前揭款項存、匯入之銀行帳戶

⒈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是楊文彬在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此有台企世貿分行99年8月11日九九世貿字第129號函送客戶楊文彬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91頁、第192頁反面至第194頁反面、台企世貿分行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調查證據卷㈢第118頁)足稽;

⒉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張喻帳戶,是張喻在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證券帳戶(原台証證券)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9年8月6日台新董稽字第992 00號函送客戶張喻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62頁至第178頁)、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4日(100)凱證字第0226號函送客戶張喻開戶資料(調查證據卷㈡第393頁至第394頁)足稽;

⒊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是殷駿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此有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100年4月26日(100)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 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1 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 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開戶資料(調查證據卷㈡第98頁至第104頁、第255頁至第257頁)足稽。

③而台企銀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張喻帳戶及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與對應之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揚,由被告許豐揚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楊文彬、張喻、殷駿光陳明在卷(⒈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4頁至第246頁,許豐揚;⒉100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75頁反面至第276頁反面,100年 9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53頁、第254頁,楊文彬;⒊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49頁反面、第350頁反面、第351頁,張喻;⒋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46頁至第348頁,殷駿光)。

⑷①98年6月30日,同案被告王明松或聯明公司出納余雅嫆、資訊工程師呂建緯等人前往下列銀行提領款項存入或直接拿現金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王明松活儲帳戶:

⒈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帳號****582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6,890,000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 24號王明松帳戶,上午9時49分辦妥手續,此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反面、第52頁),並有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調查證據卷㈠第205 頁)、台企松江分100年4月1 日100松江字第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頁正反面、第118頁反面)足稽;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王明松帳戶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已據證人陳思韻(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營業人員)陳明在卷(100年3月17日調查筆錄,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32頁反面),並有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99年8月5日(99)聯集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王明松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58 頁正反面)、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4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開戶資料(調查證據卷㈡第246頁至第254頁);而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王明松帳戶,與對應之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揚,由被告許豐揚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㈥第243頁至第246頁,許豐揚;100年7月13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4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1頁,王明松)。

⒉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出納余雅嫆前往台新銀行,自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提領1,240,030元,以王明松代理人名義匯款1,240,000元(另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此有台新銀行99年8月6日台新董稽字第99200號函送客戶張喻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207頁、219頁反面)、台新銀行客戶張喻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調查證據卷㈡第55頁、第60頁)、台企松江分100年4月1日100松江字第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頁正反面、第118頁反面)足稽;證人余雅嫆並表示:「這通常是許豐揚或楊詠淇叫我去的。這是在高雄完成的,跑的是台新銀行。許豐揚或楊詠淇給我帳號,我再去匯錢…」(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1頁)。

⒊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帳號****258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240,030元,匯款1,240,00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反面、第52頁),並有台企松江分100年4月1日100松江字第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頁正反面、第118頁反面)足稽;

⒋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忠孝分行帳號****7711號殷駿光帳戶提領 2,958,000元,以同案被告王明松代理人名義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此有台企松江分100年4月1日100松江字第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聯邦銀行業務管理部100年 4月26日(100)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交易明細、提款憑條、匯款申請書(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頁正反面、第118頁反面、第233頁、238頁反面、第248頁反面)足稽;

⒌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台北富邦南京東路分行,自新竹分行帳號****1090號王明松帳戶提領 1,510,000元,及自新竹分行帳號****1081號楊文彬帳戶提領3,640,000元,接續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反面、第52頁),並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金融服務部99年8月20日北富銀新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及楊文彬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316頁、第318頁、第320頁)、台企松江分100年4月1日100松江字第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頁正反面、第118頁反面)足稽;富邦銀行新竹分行王明松帳戶,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在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富邦銀行新竹分行楊文彬帳戶,是楊文彬在富邦證券新竹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已據證人陳莘紘證述在卷(100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43頁反面),並有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公司99年8月20日北富銀新竹字第00000 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楊文彬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316頁至第320頁)、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2日富證管發字第00000000 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楊文彬開戶資料(調查證據卷㈡第271頁、第281頁、第282頁、第304頁、第305頁),而富邦銀行新竹分行王明松、楊文彬帳戶,與對應之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揚,由被告許豐揚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王明松、證人楊彬陳明在卷(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㈥第243頁至第246頁,許豐揚;100年7月13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4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1頁,王明松;100年7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75頁反面至第276頁正面,100年9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53 頁、第254頁,楊文彬)。

⒍同案被告王明松持1,010,000元現金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此有台企松江分100年4月1日100松江字第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存摺存款存款憑條(代傳票)、申報人資料、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頁正反面、第117頁正面、第119頁正面、第127頁正面)足稽;依據同案被告王明松於調查詢問及偵查時供稱,均是被告楊詠淇指示其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匯款,有時會拿現金交予其,有時將存摺、印章交予其辦理(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4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1頁),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是被告許豐揚指示其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匯款,然同時亦表示是直接去找被告楊詠淇拿被告許豐揚指示之紙條及存摺、印章等物後才去銀行辦理存、提、匯款,(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2頁反面至第44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第51頁反面、第52頁),再參照同案被告王明松前供稱被告楊詠淇曾有拿現金給其前往銀行辦理存、匯,是堪認前開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王明松帳戶之現金1,010,000元是被告楊詠淇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

⒎上述同案被告王明松余雅嫆、呂建緯合計匯入、存入計28,488,000元。

②同案被告王明松於存入1,010,000元現金後,即自同一帳提領2900萬元,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購開立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發票日98年6月30日,金額2900萬元之票號FW0000000本行支票1紙,拿回聯明公司交予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再交給被告許豐揚,被告許豐揚以返還斡旋金之名義,交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寫收款單,登載「收票-台企松江本行支票乙張,票號FW0000000,票日98.6.30,金額29,000,000」,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將支票影印後存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兌現,再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支票影本、存款憑條及付款憑單製作傳票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取消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斡旋金返還29,000,000,沖6/4-01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述甚詳(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2頁,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並有台企松江分100年4月1日100松江字第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交易明細、取款憑條(代傳票)、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10頁正反面、第117頁反面、第118頁正面)、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票號FW0000000本行支票1紙(調查證據卷㈣第187頁至第190頁)足稽。同案被告王明松表示:「…有,是許豐揚跟我說去楊詠淇那邊,許豐揚的便條紙上面交代的…(支票回來以後你交給誰?)我交給楊詠淇…是許豐揚交代我去找楊詠淇辦這個事情,當然回來以後就交給楊詠淇…」(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2頁面)等語,而被告楊詠淇亦稱:「如果是的話,就是依照許豐揚的指示去做…(支票你有沒有收?)如果有,我就交給許董,跟許董說這是王明松給我的…」(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2頁反面)。

⑸而且,

①扣押物編號A-3-28第58頁0000000000轉帳傳票所附之協議書(扣押物編號A-3-28第61頁),是被告許豐揚(甲方)與葉斯應(乙方)簽訂協議書,日期98年5月27日,約定被告許豐揚以總額2億元分期開票方式向葉斯應購買上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葉所持有之500萬股股權與陳錦和持有之270萬股股權,甲方取得上鷹公司所有權利後,甲方保留一席上鷹公司董事,同時保障乙方能持有上鷹公司兩席董事,並同意葉斯應於1年內返還被告許豐揚2億5000萬元後,被告許豐揚將上鷹公司及所有權益過戶與葉斯應,被告許豐揚並承諾上鷹公司股東會委託書事宜由其負責,收購委託書之1000 萬元,由被告許豐揚先行代墊等情形,此有協議書在卷足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86頁),顯然被告許豐揚是以個人名義與葉斯應簽訂協議書,非以聯明公司代表人名義與葉斯應簽訂協議書,且被告許豐揚亦表示:「…當時要買亞洲化學的控股公司上鷹公司,是透過前董事長葉斯應介紹,亞洲化學公司正好在經營權大戰,所以我準備取得該控股公司…」(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42頁),參以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吳達暉、鄭國良,於98年9月18日經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上鷹國際有限公司指派為亞化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至98年10月5日解任法人董事代表人職務,此有亞化公司98年9月18日及98年10月5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之重大訊息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49頁至第55頁),而被告楊詠淇與被告許豐揚曾為夫妻,二人雖已離婚,仍同居一址,被告楊詠淇協助被告許豐揚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被告許豐揚入主聯明公司,被告楊詠淇亦擔任董事職務,進入聯明公司協助被告許豐揚,已詳如前述,吳達暉、鄭國良均是被告許豐揚之友人,已據同案被告吳達暉、證人鄭國良陳明在卷(100年 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296頁反面,吳達暉;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78頁,鄭國良),足見被告許豐揚是其個人取得亞化公司控股公司-上鷹公司股權而入主亞化公司,與聯明公司無關。從而,聯明公司對於協議書約定內容,自無需交付斡旋金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去斡旋至明。

②同案被告王明松表示,未曾受聯明公司委託或授權,經手、洽談亞化公司股權買賣事宜(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5頁),對於98年6月4日自被告楊詠淇收受2900萬元1紙,歷次均供稱,是依指示存入自己帳戶兌現,再提領出匯款至張喻、楊文彬、殷駿光之帳戶,並非幫聯明公司去斡旋投資亞化公司(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7頁,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9頁、第49頁反面、第50頁正面),被告許豐揚亦坦稱:「…(98年6月以支付斡旋金之名義給付王明松2900萬元)是我假借斡旋金之名義將款項挪用,作為個人使用,後續都有償還…」(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5頁)、「亞化公司的斡旋金是否如同你在調查局所言,是假借名義挪用資金?)是的…」(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3頁)、「…是拿我個人股票、本票押在林廷隆律師那裡,以取得亞化股公司,作為擔保,就不需要現金…」(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42頁),參以2900萬元匯進之各帳戶於款項匯進當日即均因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而支出,而款項匯進之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是楊文彬在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張喻帳戶,是張喻在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證券帳戶(原台証證券)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是殷駿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各該股款交割帳戶及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揚,由被告許豐揚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已詳如前述,由此可知,聯明公司並無規劃購買亞化公司之控股公司-上鷹公司股權之投資案,被告許豐揚是以支付投資上市櫃公司斡旋金之名義,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為己用。

③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及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㈡規定:「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其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同時提出長、短期有價證券未實現利益或損失分析報告;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參仟萬元。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7頁)。如前所述,扣押物編號A-3-28第58頁0000000000轉帳傳票所附「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之相關憑證,是被告許豐揚與葉斯應簽訂之協議書(扣押物編號A-3-28第61頁),並無主管部門之營運計劃、投資標的公司之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等資料,且該協議內容是被告許豐揚個人於98年5月27日與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葉斯應簽訂協議書,以新臺幣2億元之價格,取得上鷹公司全部股權及陳和錦持有之270萬股,與聯明公司投資無關,而聯明公司是股票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依當時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77年1月29日修正施行),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是本件於98年6月4日以支付投資上市櫃公司斡旋金2900萬元之支出,若於98年 6月30日半年報帳基準日未沖銷,猶列於帳上,經會計師查核時會被會計師查悉聯明公司資金被不法挪用之情事,故而,被告許豐揚於98年 6月30日指示同案被告王明松等人提、存、匯款,及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請購買面額2900萬元、發票日98年6月30日之本行支票1紙,以取消投資某上市櫃公司,斡旋金返還名義,交回聯明公司,顯然是為了沖98年6月4日投資上市櫃公司斡旋金2900萬元之支出,使於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帳上不會列出該筆暫付款之支出紀錄,掩飾其不法挪用公司2900萬元之犯行。

④聯明公司並無投資亞化公司之計劃,被告許豐揚是以支付投資上市櫃公司斡旋金之名義,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為己用,從而,有關聯明公司欲入主投資某上市櫃公司之斡旋金支出之憑證、傳票、帳冊登載內容,均係虛偽不實。

㈢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雖以上詞抗辯,主張被告楊詠淇只是單純依被告許豐揚之交代,將支票及匯款明細紙條轉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不清楚所交付之支票用途,未與被告許豐揚有共同假借投資亞化公司名義套取公司資金之犯意聯絡。惟查,

⑴98年6月4日被告楊詠淇交付與同案被告王明松之2900萬元支票是向聯明公司財會人員拿取一節,已據被告楊詠淇供述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3 頁),並表示知悉該紙支票是聯明公司之資金(同日審判筆錄,同卷第53頁)。

⑵而且,

①同案被告王明松於95年、96年間經友人楊崎英介紹認識被告許豐揚,進入被告許豐揚經營之樺儀公司,兼職推銷刷卡機系統,領取樺儀公司獎金,並因計算獎金而與被告楊詠淇有接觸,另受被告許豐揚請託,登記擔任數碼公司之負責人數月,每月固定支領車馬費1萬元,未參與聯明公司營運,在聯明公司未擔任任何職務,也沒有經手聯明公司業務,與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是朋友,彼此沒有合作投資關係,只是幫忙被告許豐揚、楊詠淇辦理相關帳戶股款的交割手續,幫忙跑銀行等情,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0頁反面至第421頁反面、第424 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6 頁,101 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反面、第46頁),同案被告王明松並表示聯明公司並未積欠其2900 萬元(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9頁反面)。

②同案被告王明松於98年6月4日自被告楊詠淇收下2900萬元支票後,當日即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自己帳戶兌現再提領出分別轉存2172萬元至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匯款274萬元至台新五甲分行張帳戶及匯款454萬元至聯邦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對此同案被告王明松於調查詢問及偵查時均供稱是依被告楊詠淇之指示(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2頁),於本院審理時則稱是被告許豐揚吩咐其前去找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交予其該紙支票及一張匯款指示之紙條,要其按照紙之指示去存提匯款至指定之帳戶(101年10月3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9頁、第40頁),雖前後不一致,惟對於2900萬元支票是由被告楊詠淇所交一節,則屬一致。

③由於該紙台企松江分行之本行支票受款人是同案被告王明松,支票則是來自聯明公司資金,為被告楊詠淇所知悉,聯明公司有何正當之法律上憑據交付同案被告王明松為受款人之2900萬元之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被告楊詠淇焉有不去究明之理,且被告楊詠淇亦供稱:「…(妳為何交給王明松2900萬元支票?)我沒有印象,但如果要拿這麼大筆錢出去,一定是許豐的交待我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48頁)、「…(你在聯明公司負責何事務?)我幾乎每天去公司,員工有行政上的問題都會來問我…(公司的資金調度由你負責?)不是。是由許豐揚負責…(資金的問題,你負責何部分?)許豐揚決定了什麼事情,我會從旁知悉,由許豐揚去執行…許豐揚有要我去處理匯款的事情…」(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58頁)。另被告楊詠淇雖供稱聯明公司在推展電子錢包,同案被告王明松是電子錢包業務的經銷商(101年1月5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95頁),此縱為屬實,由於支票面額高達2900萬元,支付經銷商2900萬元之佣金,則經銷商所銷售商品之價額必為所支付佣金之數倍,惟據被告楊詠淇供述:「…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就是把線上刷卡平台升級到手機人可以使用,許豐揚將此系統授權給數碼公司,數碼公司還沒有使用過,就直接再授權給聯明公司…聯明公司取得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後即請業務招收經銷商,經銷商也開始拓展業務,一開始是有一些業績進來,但當時電子票證法剛好通過…必須取得執照才能營業…聯明公司若要經營必須取得證照,聯明公司準備文件辦理送件後,經過半年以上,金管會銀行局只核准遊卡一家,聯明公司並未取得執照…」(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45頁),可知聯明公司尚未正式大量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業務,營業額顯難會高達到需支付經銷商佣金2900萬元,何況同案被告王明松未參與聯明公司營運、沒有經手聯明公司業務,已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1正面)。足證同案被告王明松對聯明公司並無業務、僱傭或債權等任何正當之法律上權利收受2900萬元支票,對此被告楊詠淇應知悉,且對聯明公司是以不實名義支出該筆款項予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有認知。

④關於98年6月4日同案被告王明松將支票兌現之金錢提領出,轉存 2,172萬元至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匯款274萬元至台新五甲分行張喻帳戶及匯款454萬元至聯邦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同案被告王明松於調查詢問及偵查時均供稱是依被告楊詠淇之指示(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2頁),於本院審理時雖稱是依被告許豐揚書寫之匯款指示之紙條去存提匯款至指定之帳戶(101年10月3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9頁、第40頁),惟如前所述,該紙條是被告楊詠淇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又據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記載匯款指示之紙條並未密封,當天其一拿到就可以看見紙條記載內容(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反面,楊詠淇;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7頁正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第50頁反面),參以同案被告王明松是將2900萬元支票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生己帳戶兌現後提領出現金,再轉存、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必需使用台企松江分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而相關之存摺及印章即是由被告楊詠淇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領款使用,此亦據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供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反面,楊詠淇;同前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2頁、第48頁,王明松),且被告許豐揚亦供稱:「…我會把我事先要匯款的資料或者要辦的事情,我會寫在便條紙上面,然後交給楊詠淇,然後讓王明松去處理,我大部分都是口頭會跟楊詠淇講一些我要匯款的細節或者要交辦的事情我會寫在便條紙上面交代…」(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66頁反面)、「…因為要辦一些存提款或則轉帳相關的資料都在我這裡,也都在我這邊保管,能直接進入我辦公室的,我放心的人也只有楊詠淇,所以我都會先經由他,我交代完或者希望王明松交辦的事情交代完後,我寫成便條紙,要匯到哪個帳戶…」(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67頁正面),由此可知,被告楊詠淇會知悉及檢視被告許豐揚交辦之紙條內容及支票,才能拿出正確之存摺、印章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因此被告楊詠淇自然會看到紙上自台企松江分行同案被告王明松帳戶提領出之現金轉存、匯款至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台新五甲分行張喻帳戶及聯邦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等內容至明。

⑤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是楊文彬在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張喻帳戶,是張喻在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證券帳戶(原台証證券)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是殷駿光在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證券帳戶對應之股款交割帳戶,各該股款交割帳戶及證券帳戶開戶後,帳戶存摺及印章均交與被告許豐揚,由被告許豐揚以前開證券帳戶買賣股票,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兌領之款項,98年6月4日存、匯款至各該帳戶,同日即因買進聯明公司股票之交割款而支出,已詳如前述,同案被告王明松自承知悉是前開帳戶是股票交割帳戶,存匯款至前開帳戶與被告許豐揚買進股票之交割款有關(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8頁正反面、第49頁),被告楊詠淇亦供稱:「…(妳跟許豐揚曾使用過那些帳戶去購買股票?)我記得有張喻、王明松、殷駿光等,許豐揚會叫我去匯款、存多少錢等,我曾經保管過的帳戶有張喻、王明松、殷駿光,且曾取得該等人的存摺、印鑑。另外還有楊文彬、易利旺公司、數碼公司及宣揚國際公司等,也曾被我們拿來下單.下單時我都不會在現場…每天許豐揚會告訴我要存、匯多少錢到那個帳戶,我有時候還要跟營業員確認交割款足不足夠…」(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50頁)。

⑥由上可知,聯明公司資金申請開立之面額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均用於支付被告許豐揚買進股票之交割款之個人用途,與聯明公司業務營運無關一節,為被告楊詠淇所知悉至明。

⑦同案被告王明松雖否認知悉被告楊詠淇所交付之2900萬元是聯明公司資金申請開立之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2頁,101 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9頁正反面),惟查,

⒈前開支票之受款人為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收受該紙支票時,同時亦在支票簽收單據上簽名,此為同案被告王明松所自承(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0頁反面),然同案被告王明松僅於98年6月4日自被告楊詠淇收下受款人為王明松之2900萬元支票時,被要求在支票簽收單據上簽名,此亦據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0頁反面,王明松;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正反面),由於被告楊詠淇曾多次將存摺、印章及現金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及匯款,均據被告楊詠淇、許豐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47頁反面,楊詠淇;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66頁正面至第67頁正面,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4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6頁、第437頁,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5頁、第47頁反面至第49頁正面,王明松),足見同案被告王明松與被告許豐揚、楊詠淇間有足夠的信任存在,根本不需要簽收據擔保不被侵占挪用,而本件系爭支票之受款人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復需在支票簽收單簽名,此正為公司付款於製作傳票及登載入帳,所需檢附之付款憑證,對此,同案被告王明松實無從諉為不知;而同案被告王明松是經被告許豐揚、楊詠淇請託到台北市松江路聯明公司幫忙跑銀行,已據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66頁正面,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4頁,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應知悉所收受之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之資金來自聯明公司;

⒉同案被告王明松對聯明公司並無業務、僱傭或債權等任何正當之法律上權利收受2900萬元支票,為同案被告王明松自認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0頁反面),聯明公司顯然是以不實名義支出該筆款項予同案被告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應有所認知;

⒊同案被告王明松自承知悉是前開帳戶是股票交割帳戶,存匯款至前開帳戶與被告許豐揚買進股票之交割款有關(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8頁正反面、第49頁),因此同案被告王明松亦知悉前開支票款項均用於支付被告許豐揚買進股票之交割款之個人用途,與聯明公司業務營運無關。

⒋由上可知,檢察官以同案被告王明松不知情,或與事實有違。

⑧聯明公司資金申請開立票號FW0000000號之面額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兌現之款項,均用於支付被告許豐揚買進股票之交割款之個人用途,與聯明公司業務營運無關之情形,為被告楊詠淇及同案被告王明松所知悉,公司之資金只能用於公司營運,不能挪為私人用途,此為有正常思慮之成年人所知悉,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均為思慮正常之成年人,對此應有認知,而被告楊詠淇是聯明公司之董事,每月支領7、8萬元,甚至10萬元之薪水,業據被告許豐揚陳述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74頁反面),自對聯明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因其是否為被告許豐揚之前妻,亦不因被告許豐揚個性上強弱與否而有所更改,其等知悉聯明公司資金將為被告許豐揚挪用,被告楊詠淇猶依被告許豐揚之指示將支票及被告許豐揚匯款指示之紙條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吩咐同案被告王明松按照紙條之指示辦理存、提、匯款至被告許豐揚指定之帳戶供股票交割款支出,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按被告許豐揚匯款指示之紙條將支票存入自己帳戶兌現再提領存匯至指定之帳戶供股票交割款支出,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與被告許豐揚對假借不實名義套取聯明公司資金挪用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⑶至於,

①對於同案被告王明松於98年6月4日如何取得2900萬元支票一事,被告許豐揚於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理時,初證稱其吩咐聯明公司出納開出來交給其,其再交給被告楊詠淇轉交給王明松(本院卷㈢第67頁),後改稱應是其直接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如果記錯的話,就是其有交給被告楊詠淇,再由被告楊詠淇忙轉交給王明松(本院卷㈢第71頁),嗣經檢察官詰問是否交待被告楊詠淇要同案被告王明松在支簽收單據簽名,並提示支票收單據時,被告許豐揚則又再改稱請領款在上市櫃公司規定就是要簽收,一般中小企業的流程亦是如此,不用其交待,不用經過董事長,也不用經過被告楊詠淇,領走支票就一定要簽收,出納才會讓人領走,本件系爭2900萬元支票是同案被告王明松依照上市櫃公司的規定去出納那裡請領(本院卷㈢第72頁正反面),所述前後反覆,而同案被告王明松對於98年6月4日取得之2900萬元支票,則始終陳述是由被告楊詠淇所交付(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2頁,101年10月3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9頁、第40頁),被告楊詠淇亦表示是被告許豐揚交待其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38頁正反面),是知被告許豐揚供稱,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向聯明公司出納簽收領取支票之詞,顯非真實。

②被告許豐揚另證稱,其於98年6月4日指示同案被告王明松將2900萬元支票存至同案被告王明松自己帳戶兌現再提領出存、匯至楊文彬、張喻、殷駿光等人帳戶,沒有告知被告楊詠淇,只是將上述指示寫在紙條上,交給被告楊詠淇轉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且被告楊詠淇不知同案被告王明松所取得之2900萬元支票是聯明公司資金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請開立(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67頁正反面、第78頁)。惟,

⒈前開支票之受款人為同案被告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收受該紙支票時,同時亦在支票簽收單據上簽名,此為同案被告王明松所自承(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0頁反面),由於同案被告王明松僅於98年6月4日自被告楊詠淇收下受款人為王明松之2900萬元支票時,被要求在支票簽收單據上簽名,此亦據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陳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0頁反面,王明松;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正反面),審酌被告楊詠淇曾多次將存摺、印章及現金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及匯款,均據被告楊詠淇、許豐揚、同案被告王明松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47頁反面,楊詠淇;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66頁正面至第67 頁正面,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4頁正反面,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36 頁、第437頁,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頁反面、第42頁、第45頁、第47頁反面至第49頁正面,王明松),可知同案被告王明松與被告許豐揚、楊詠淇間有足夠的信任存在,根本不需要簽收據擔保不被侵占挪用,而本件系爭支票之受款人是同案被告王明松,復需在支票簽收單簽名,此正為公司付款於製作傳票及登載入帳,所需檢附之付款憑證,被告楊詠淇協助被告許豐揚經營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被告許豐揚入主聯明公司,被告楊詠淇亦擔任董事職務,進入聯明公司協助被告許豐揚,對此自有認知,應知悉2900萬元支票是聯明公司資金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請開立,且被告楊詠淇亦自承知悉2900萬元台企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聯明公司之資金(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3 頁)。

⒉如前所述,被告匯款指示之紙條是被告楊詠淇交給同案被告王明松,據同案被告王明松供述,記載匯款指示之紙條並未密封,當天其一拿到就可以看見紙條記載內容(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反面,楊詠淇;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7頁正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第50頁反面),參以同案被告王明松是將2900萬元支票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生己帳戶兌現後提領出現金,再轉存、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必需使用台企松江分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而相關之存摺及印章即是由被告楊詠淇交予同案被告王明松領款使用,此亦據被告楊詠淇、同案被告王明松供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1頁反面,楊詠淇;同前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2頁、第48頁,王明松),即使被告許豐揚未告知紙條內容,被告楊詠淇需檢視被告許豐揚交辦之紙條內容及支票,才能拿出正確之存摺、印章給同案被告王明松,從而,被告楊詠淇自然會看到紙上自台企松江分行同案被告王明松帳戶提領出之現金轉存、匯款至台企世貿分行楊文彬帳戶、台新五甲分行張喻帳戶及聯邦忠孝分行殷駿光帳戶等內容至明。

⒊由此可知,被告許豐揚此部分之證述,亦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㈣綜上,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此部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

八、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房屋斡旋金部分㈠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據被告許豐揚認罪在卷(101年 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1頁反面、第148頁),於102年7月22日本院審理時則表示沒有認罪(本院卷第4頁反面),被告楊詠淇則否認此部分犯罪事實,其辯解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⑴被告楊詠淇辯解:當初是透過朋友介紹,與同案被告許豐揚前去看房子,同案被告許豐揚打算當做辦公室宿舍,屋主急著用錢,如果透過公司鑑價,怕屋主等不及會先賣掉,其就先用自己名義與屋主打契約,時間是98年5月19日,並付了300萬元,屋主急著賣房子,價錢賣得比較便宜,其就想自己買,並辦報稅及過戶,因被告許豐揚堅持要以公司名義購買,就吩咐會計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傳票及簽收單,支付斡旋金560萬元,其先收下,惟其已決定自己購買,4日後又把560萬元拿給會計蔡惠如存回公司(101年5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8頁);

⑵辯護人辯護主張:

①聯明公司究竟有無購買中和房屋需求,檢察官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僅憑主觀臆測,即率認聯明公司無此需求,惟被告許豐揚於100年7月13日調查詢問時即稱:「本來我現在居住的中和連城的房子,是準備要用聯明公司買」,及於100年12月26日偵訊時供稱:「因為這房子價格蠻低,公司可以做投資」,故被告許豐揚原先確實有以聯明公司購買系爭中和房地之意(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54頁);

②98年 5月19日系爭中和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時,是被告楊詠淇出面與屋主魏善為之妻子李麗琴簽約,因被告楊詠淇當時以打算用自己名義買下系爭房屋,未讓被告許豐揚知悉,故被告許豐揚未同行,並不在場,此已據證人李麗琴證述在卷,至於證人魏善為雖證稱其於事後補簽時被告楊詠淇與同案被告許豐揚均在場,惟此顯係記憶有誤,蓋被告楊詠淇既然簽訂契約時不讓被告許豐揚在場,自無可能讓同案被告許豐揚於補簽契約時在場,且縱同案被告許豐揚早已知悉被告楊詠淇簽約一事,補簽合約之小事,也不可能需要同案被告許豐揚到場,證人魏善為所述不合常情,確係記憶錯誤所致;至證人李麗琴稱應係證人魏善為陳述之內容正確,然於審理過程中,證人魏善為之行為舉止儼然如大男人,證人李麗琴則顯得像小女人,其就近四年前之往事,因記憶不確定而附和魏善為之說法乃人之常情;且就證人李麗琴於審理中對有無見過同案被告許豐揚、談論何事,距簽約前多久(時)、洽商地點等經過,均能清楚證述,顯然其記憶較魏善為為正確;本件交易確實初始接洽時,被告楊詠淇與同案被告許豐揚均有出面,中間看房子數次,確實未經過魏善為及李麗琴,嗣被告楊詠淇決定以自己名義購買,才會出現如證人李麗琴所述,簽約時僅被告楊詠淇在場,同案被告許豐揚不在場之情形(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54頁反面至第55 頁反面);

③98年7月6日領出之560萬元斡旋金,已於四日後原封不動返還聯明公司,此有證人蔡惠如之證詞及相關憑證可證,被告楊詠淇購買系爭中和房屋價金2300萬元,其中277萬5000元係以同案被告許豐揚之支票支付,其餘尾款均是銀行貸款,顯與560萬元斡旋金無關,故檢察官起訴事實認定560萬元斡旋金挪用被告楊詠淇個人購屋之用,顯與事實不符(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55頁反面)。

⑶被告許豐揚之辯護人則辯護主張可通是當時沒講清楚,被告許豐揚兩天後即將款項歸還聯明公司,相關人等之主觀犯意來看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頁反面)。

㈡經查,

⑴被告楊詠淇於98年5月19日與代理魏善為出面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新臺幣3000萬元購買魏善為名下之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2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於簽訂契約當日給付300萬元(含定金22萬5000元現金及發票人被告許豐揚之票號AD0000000、發票日98年5月27日、面額270萬5000元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支票1紙),約定尾款2700萬元於金融機構貸款核撥時支付,同時交屋,預訂於98年7月30日交屋及同時付清尾款,因連城路89巷32號地下一層房屋總面積1214.15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魏善為僅出售432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與被告楊詠淇,同日並簽訂協議書,協議魏善為先將該屋全部轉至被告楊詠淇名義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物分割及登記,俟分割出423平方公尺及791.15 平方公尺兩建物後,魏善為得以700萬元買回面積為791.15平方公尺之建物及應有之土地持分,於98年7月20日完成移轉登記為被告楊詠淇所有,被告楊詠淇並於98年8月21日支付2000萬元予魏善為,於98年9月1日被告楊詠淇與魏善為又簽訂協議書,協議新北市中和區○○路00巷00 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2號一、二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完成點交,32號地下一層建物辦理分割中,魏善為對於分割後所分得部分之應付款700萬元與被告楊詠淇應付之尾款700萬元互抵,至此付清價款,並由被告楊詠淇開立700萬元本票交由代書保管,俟建物分割後屬魏善為部分移轉登記至魏善為名下,本票歸還被告楊詠淇,實際總價金是2300萬元等情,已據證人李麗琴、魏善為證述在卷(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9頁反面、第11頁,李麗琴;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7頁反面至第9頁正面、第12頁,魏善為),並有被告楊詠淇與李麗琴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授權書、票號AD0000000支票1紙、98年 5月19日協議書、98年 9月1日協議書、交款紀錄(本院卷㈡第187頁至第191頁、第194頁至第197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00年度警聲搜字第958號卷第11頁、第12頁)、98年5月買賣協議書(本院卷㈨第23頁)及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1年11月23日新北中地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中和區連城段166地號及同段1146、1161、1162、1210 建號土地、建物異動索引(本院卷㈣第57頁、第149頁、第124頁、第127頁、第143頁、第193頁)在卷足稽。

⑵⒈被告許豐揚以聯明公司董事長名義出具日期98年6月之授權書,記載:「茲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向購買中和市(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B1地下室128坪(以實際分割權狀為基準),另B3車位12號、13號價位總價以2300萬元整,今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現金新台幣560萬元,由楊詠淇小姐進行斡旋協議,如斡旋未成功,無條件返還新台幣560萬元整」等內容,已據被告許豐揚供明在卷(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0頁),並有授權書1紙在卷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94頁)。

⒉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二紙,分別記載,分別登載「斡旋金-訂屋使用 4,600,000」、「斡旋金-訂屋使用 1,000,000」,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章,送被告楊詠淇在核准欄簽名核准後,出納蔡惠如前往台企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活儲帳戶提領現金,再拿回聯明公司交予被告楊詠淇,並由被告楊詠淇在其所填製之「茲收到聯明公司斡旋金-訂屋使用,總計肆佰陸拾萬元」、「茲收到聯明公司斡旋金-訂屋使用,總計臺仟萬元」之簽收單 2紙之領款人簽收欄簽名之情形,已據證人蔡惠如陳述在卷(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24頁反面,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0頁,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6頁反面至第107頁正面、第111頁正反面、第112頁正反面、第113頁正面),並有台企松江分行99年 8月27日九九松江字第181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98年7月6日現金支出100 萬元及460萬元借方傳票-取款憑條(代傳票)、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備查簿(調查證據卷㈡第31頁至第32頁反面)及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㈨第30頁、第46頁)在卷足稽,而被告楊詠淇承認有以聯明公司購買中和房子之斡旋金名義,收受此2筆共560萬元款項(101年1月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96頁),被告許豐揚亦供稱,是其交待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提領560萬元,交由被告楊詠淇簽收(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8頁正面)。

⒊同日,聯明出納蔡惠如將付款憑單、簽收單及授權書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旋斡金-訂屋使用4,600,000」,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科目:「暫付款:其他」,登載「旋斡金-訂屋使用1,000,000」,於會計欄用印後,呈經理林威洲在覆核欄簽名,再送被告楊詠淇於核准欄簽名,將「聯明公司訂購房屋,支付5,600,000 元斡旋金予被告楊詠淇」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之情形,已據證人楊美玲證述在卷(101年11月1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3頁正面至第104頁正面),並有聯明公司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簽收單及授權書在卷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96頁至第200頁)。證人即出納蔡惠如亦表示聯明公司付款要寫付款憑單,經被告許豐揚核准,付款憑單通過後,才可以付錢,要先付款,才做傳票,付款回來,付款憑單、付款之憑證會交給會計做傳票(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40頁、第141頁)。

⑶98年7月10日,被告楊詠淇將現金560萬元交予出納蔡惠如存入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蔡惠如並依據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及授權書填製收款憑單,記載:「斡旋金-訂屋使用返還5,600,000-存入台企松江分行活存#063957」,再交由會計楊美玲製作製作傳票號碼000 0000000號轉帳傳票,登載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沖7/06-02-03旋斡金-訂屋使用5,600, 000」,於會計欄用印後,呈經理林威洲在覆核欄簽名,再由被告楊詠淇於核欄用印,將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支出之斡旋金,於98年7月10日返還」之事項登載於聯明公司傳票及帳冊,此有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授權書及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扣押物編號A-3-36第88頁至第90頁;調查證據卷㈣第192頁至第194 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 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㈨第30頁、第46頁)在卷足稽;參酌證人蔡惠如證述被告楊詠淇將560 萬元交予其回存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24頁反面、第125頁正面),及證人楊美玲證稱:「如果我做的傳票我都會蓋章…付款憑單多半是出納蔡惠如拿給我」(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第103頁正面),而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會計欄蓋有楊美玲之圓戳章(調查證據卷㈣第192頁),是知本件轉帳傳票是聯明會計楊美玲製作,又會計楊美製作之轉帳傳票依據之相關憑證資料大都是出納蔡惠如所交付,98年7月10日付款憑單經手人欄是空白,出納欄蓋「蔡惠如」姓名章(調查證據卷㈣第193頁,扣押物編號A-3-36,第89頁),與證人蔡惠如所自承填製之98年7月6日付款憑單經手欄空白,出納欄蓋「蔡惠如」姓名章(調查證據卷㈣第197頁、第200頁)之模式相同,顯然98年7月10日付款憑單是出納蔡惠如填製後,連同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及授權書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轉帳傳票。

㈢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雖以上詞抗辯,主張被告楊詠淇已先於98年5月19日與屋主簽約,以自己名義購買系爭房屋,98年7月6日是被告許豐揚執意以聯明公司投資購買,吩付出納蔡惠如交付560萬元斡旋金給其,其雖收下後,因仍決定自己購買,4日後又將560萬元交還出納蔡惠如存回司,未挪用侵占聯明公司560萬元斡旋金充作購屋款。惟查,

⑴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處理程序規定(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反面),

①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第7條一),

②聯明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議交易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2000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第7條二、㈠)

③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時,應依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聯明公司於98年7月6日支付訂屋使用斡旋金560萬元予被告楊詠淇,對於預定購買之價額2300萬元房屋-新北市中和區○○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 號B1地下室128坪,另B3車位12號、13號,雖被告許豐揚供稱一開始確實要以聯明公司名義投資購買,或公司自用(101年11 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3頁正面、第95頁),惟於98年5月19日被告楊詠淇自行簽訂不動產契約之前,被告許豐揚得知前開房屋出售訊息至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支付斡旋金,聯明公司並無使用部門或相關部門研擬將購買辦公室、宿舍之使用計劃或投資計劃、資金來源,與決議交易件及交易價格之分析報告等資料,僅被告許豐揚以聯明公司代表人名義出具日期98年6月(無記載何日)之授權書,內容記載:「茲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向購買中和市(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 B1地下室128坪(以實際分割權狀為基準),另B3車位12號、13號價位總價以2300萬元整,今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現金新台幣 560萬元,由楊詠淇小姐進行斡旋協議,如斡旋未成功,無條件返還新台幣560萬元整」(調查證據卷㈣第194頁),此由傳票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所附之憑證僅有授權書(扣押物編號A-3-37,第93頁至第98頁),及被告許豐揚泛稱是其個人做內部評估,找房仲、代書針對當地的一些價格、環境做一些諮詢,聯明公司僅其與被告楊詠淇知悉等語(101 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5頁反面)即明,聯明公司是否有購買新北市中和區○○路00巷00號1F、2F及32號1F、2F及32號B1地下室128坪,另B3車位12號、13號做為辦公室、宿舍或投資之計劃,令人存疑,況且被告許豐揚坦認,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以支付斡旋金名義給付被告楊詠淇560萬元,是其假借斡旋金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作為個人使用,該筆款項後續有償還(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3頁)。

⑵被告楊詠淇於98年5月19日與代理魏善為出面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金為3000萬元,買賣標的為新北市中和區○○路00巷00號、32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其中32號地下一層總面積1214.15平方公尺,實際買賣之面積為432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因此同日雙方另簽訂協議書,32號地下一層分割後,魏善為以700萬元買回791.15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實際交易價格為2300萬元,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授權書及協議書(98年5月19日)可稽(本院卷㈡第187頁至第191 頁正面、第196頁),是知本件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新北市中和區○○路00巷00號、32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0號、32號、34號、36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其中32號地下一層總面積1214.15平方公尺,實際買賣之面積為432平方公尺及應有基地面積,與實際價金2300萬元均已確定;並且,

①簽訂契約當日被告楊詠淇即交付300萬元予賣方魏善為(由李麗琴代收),98年6月3日繳交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印花稅,此已據證人魏善為、李麗琴證述在卷(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8頁正反面、第11頁正面、第12頁,魏善為;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9頁反面,李麗琴),並有交款記錄、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98年6月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第一聯:通知及收據)(本院卷㈡第197頁、第198頁)在卷可稽;

②被告魏善為、李麗琴均證稱於此次交易過程中,得到的訊息是被告楊詠淇個人要買契約標的之連城路房屋,並未聽聞是代表公司購買(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7頁反面,魏善為,第9頁反面,李麗琴),被告魏善為亦表示其已經拿到300萬元,已無需就價金撮合斡旋之情形(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3頁反面);由上可知,98年5月19日被告楊詠淇與代理魏善為出面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魏善為以價金2300萬元出售其名下不動產產-新北市中和區○○路00巷00 號、32號一、二層及地下一層、30號、32號、34號、36 號、38號、40號地下三層車位(其中32號地下一層總面積1214.15平方公尺,實際買買之面積432平方公尺)予被告楊詠淇之意思表示,達成合致,而自始至終均是被告楊詠淇以個人名義買前開不動產;從而,聯明公司於98年7月6日已無需要交付被告楊詠淇560 萬元斡旋金,前去與屋主魏善為就前開不動產買賣條件進行斡旋協議,且無實益。如果聯明公司確實需要前開不動產供做辦公室或宿舍,或投資,則應轉向被告楊詠淇本人協商;又被告楊詠淇於98年6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擔任董事長(詳如前述),被告許豐揚已非聯明公司董事長,無權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授權書,聯明公司向被告楊詠淇承購上開不動產,屬於關係人交易,自另應遵循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向關係取得不動產之處理程序規定(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7頁正反面)。

⑶被告楊詠淇於98年5月19日,與代理魏善為出面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許豐揚未到場,此已據證人李麗琴證述在卷(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9頁反面),被告楊詠淇亦表示,被告許豐揚要以聯明公司名義買下本件系爭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房屋,其則是想以自己名義買下,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以斡旋金名義交付其460萬元及100萬元時,其當下未告知被告許豐揚,其已經買下系爭房屋(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3頁),而被告許豐揚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不知98年7月6日指示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交付 560萬元斡旋金給被告楊詠淇時,被告楊詠淇已與屋主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4頁反面、第96頁反面、第99頁正面),惟,

①據證人魏善為證稱,98年5月19日本件系爭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訂後數日(一週內),有應被告許豐揚、楊詠淇之要求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賣人欄補簽名,其前往鄧文田住所或代書事務所補簽名時,有看見被告許豐揚及楊詠淇二人(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8頁反面、第9頁正面),而卷附之日期98年5月19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及協議書(本院卷㈡第190頁反面、第196頁),⒈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立契約書人之乙方(賣方)欄,除有「李麗琴」簽名、用印,並註明(代)字,亦有「魏善為」之簽名及用印在「李麗琴」簽名、用印之左側,及於交款記錄,繳交日98年5月19日之簽章收訖欄,「李麗琴」之簽名、用印後方,有「魏善為」之簽名及用印,⒉協議書乙方立書人欄繕打「魏善為」後,除蓋有「魏善為」印文,並有「李麗琴」簽名及用印,緊跟其後有「魏善為」之簽名,證人魏善為此部分之陳述,應真實可採;

②98年5月19日,被告楊詠淇與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被告楊詠淇交付300萬元由李麗琴代收,此300萬元是22萬5000元之現金及發票人被告許豐揚之票號AD0000000、發票日98年 5月27日、面額270萬5000元之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支票 1紙,此有交款記錄及支票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197頁、第194頁),依被告許豐揚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內容,被告許豐揚處事強勢,被告楊詠淇均是聽被告許豐揚之指示行事,不會違背被告許豐揚之指示,及經被告許豐揚授權,被告楊詠淇才可以拿被告許豐揚所使用之存摺、印章(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67頁反面、第69頁、第73頁正反面、第74頁正反面、第75頁反面、第79頁反面,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7頁反面,102年2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50頁反面,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2 頁),而被告楊詠淇亦稱其只是做好太太的角色,依被告許豐揚之要求協助被告許豐揚,沒有任何決策權或可以阻擋被告許豐揚(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頁反面、第5頁),顯然前開被告許豐揚陽信銀行苓雅分行支存帳戶之支票,應係由被告許豐揚指示被告楊詠淇開立,被告許豐揚實無不知98年5月19日被告楊詠淇已經簽立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並已交付300萬元之理,再者,據被告許豐揚所述,最初是被告許豐揚得知上開房屋出售訊息,並前去協商買賣價格,被告楊詠淇於98年5 月19日簽訂買賣契約之前即知悉被告許豐揚欲以聯明公司名義購買(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93頁正反面、第95頁反面、第96頁),被告楊詠淇亦表示:「…當初這個房子是透過朋友介紹,我有跟許豐揚一起去看房子,許豐揚就說這個房子是可以住辦,所以可以買來當作辦公室或者宿舍…」(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7 頁反面),再由被告許豐揚、楊詠淇上開供述有關其二人平日相處,被告許豐揚作風強勢,被告楊詠淇不會違背被告許豐揚意願行事之情形,若非被告楊詠淇已獲得被告許豐揚之同意,被告楊詠淇依理不會擅自以其個人名義購買,更遑論是在被告許豐揚不知情之情況下,開立被告許豐揚之支票支付價金;況且,被告楊詠淇於101年1月5日偵查時已明白供稱:「…(怎麼知道該處地點?)有人介紹的。我有去看、許豐揚也有跟去看。當時這棟房子可以住辦合一、價格也不高,許豐揚提議說,這房子可以拿來當辦室,也可以當宿舍用。後來許豐揚去接洽、交易,買在我名下…因為當時屋主急著用錢,要買此房子的話,公司還要評估報告、鑑價報告,這樣可能比較慢,房子就會賣掉了。我提議說,如果我銀行貸款金額也足夠的話,就可以先買下來…」(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95頁、第96頁)。足徵被告許豐揚是知悉被告楊詠淇已於98年7 月6日出面與屋主魏善為之代理人即其妻子李麗琴就前開連城房屋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⑷又,證人李麗琴於102年3月13日本院審理時,曾表示:「應該是我先生說的是對的」(本院卷㈨第11頁反面),辯護人主張於審理過程中,證人魏善為之行為舉止儼然如大男人,證人李麗琴則顯得像小女人,其就近四年前之往事,因記憶不確定而附和魏善為之說法,惟,

①依證人魏善為、李麗琴二人於102年3月13日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對於98年5月19日是由被告楊詠淇與代理魏善為之李麗琴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被告許豐揚及證人魏善為二人均不在場之情形,完全一致(本院卷㈨第8頁反面、第9頁反面),而對於98年5月19日數日後,魏善為在前揭已由李麗琴代理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乙方(賣方)欄及協議書之乙方立書人欄補簽名、用印,被告楊詠淇、許豐揚二人在場一節,證人李麗琴並未為相歧之證詞(本院卷㈨第9頁反面至第11頁),而是對於前往聯明公司之時間,證人李麗琴證稱是剛接洽談買賣房子,就是貸款之前,與證人魏善為一起前去聯明公司(本院卷㈨第10頁正反面),證人魏善為則證稱是不動產買賣契約訂後,關於分割的事情前往聯明公司(本院卷㈨第11頁反面),二人不一致,對此,證人李麗琴經審判長提出請證人李麗琴確認,證人李麗琴對此回答:「應該是我先生說的是對」(本院卷㈨第11頁反面),二人此部分不一致之證詞,與被告楊詠淇、許豐揚是否有假借旋金名義挪用聯明公司之犯行無涉。

②且審酌本件系爭房屋是魏善為委託友人鄧文田、仲介王文賢等人出售,由鄧文田等人出面與買方接洽,接待買方看房屋,再由鄧文田將交涉過程以電話聯絡方式告知,並與魏善為確認價金,而魏善為之妻李麗琴,僅於98年5月19日簽約當日,因魏善為不在台灣,授權李麗琴出面簽訂契約,後續仍是由魏善為自行處理之情形,已據證人魏善為、李麗琴陳述在卷(102年3 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7頁反面至第9頁反面、第11頁正面),並有授權書(本院卷㈡第191頁)、買賣協議書、收據、確認書(本院卷㈨第23頁至第26頁)可稽;依據授權書記載:「有關合約內容本人太太不熟悉,其內容由友人王文賢先生負責確認」(本院卷㈡第191頁),及98年5月19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協議書,立契約書人賣方(乙方)有李麗琴及魏善為之簽名用印(本院卷㈡第190頁反面),乙方立書人欄有李麗琴及魏善為之簽名用印(本院卷㈡第196頁正面),其餘買賣協議書(98年5月)、確認書(98年7月16日)(本院卷㈨第23頁、第26頁)及協議書(98年9月1日)(本院卷㈡第195頁),只月魏善為之簽名,無李麗琴之簽名用印,顯然本件系爭房屋買賣是由魏善為委託友人鄧文田等人處理,鄧文田再向魏善為回報經過,李麗琴僅有98年5 月19日簽約當日出面代理魏善為簽訂契約,其餘均未參與過問,因此對於本件系爭房屋交易經過及後續,親身參與經過之魏善為較僅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當日出面一次之李麗琴清楚,自屬合理,且被告楊詠淇亦表示在98年5月19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前,與其、被告許豐揚接洽及帶其等去看房子的人是中人(本院卷㈨第12頁反面、第13頁),因此,證人魏善為此部分證詞自屬可採,證人李麗琴稱「應該是我先生說的是對的」,並非附合之詞,由此益徵證人魏善為之證詞具有可信性。

⑸至於,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以旋斡金-訂屋使用之名義交付560萬元予被告楊詠淇,98年7月10日,被告楊詠淇以返還斡旋金名義交付560萬元給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存回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聯明公司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傳票號碼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調查證據卷㈣第196頁、第197頁、第199頁、第200頁、第192頁至第193頁)在卷足稽,被告楊詠淇據此主張自出納蔡惠如收受560萬元後未曾使用,4日後原封不動返還聯明公司(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8頁,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3頁),惟

⒈如前所述,被告許豐揚知悉被告楊詠淇於98年5月19日以個人名義與代理屋主魏善為之李麗琴簽訂系爭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就買賣標的物、價金已確定,意思達成合致,且簽約當日已支付300萬價金,自無需再與屋主魏善為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等條件斡旋之需要,且無實益,聯明公司支付斡旋金勢必會因無斡旋可能及必要而退回,衡諸常情,被告許豐揚不會明知如此,猶指示出納蔡惠如以訂屋使用之斡旋金名義支出,前往台企松江分行提領現金560萬元,分100萬元、460萬元二筆填製付款憑單、簽收單交予給被告楊詠淇簽收,毫無意義由被告楊詠淇保管數日後,再以返還斡旋金名義,交回聯明公司,顯然必有其他目的存在,

⒉對此,被告許豐揚於100年7月13日調查詢問及偵查時即坦認,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以支付斡旋金名義給付被告楊詠淇560萬元,是其假借斡旋金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作為個人使用,該筆款項後續有償還(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5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83頁),於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理時,被告許豐揚對於98年7月6日指示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以支付斡旋金名義填製付款憑單,並交付560萬元予被告楊詠淇一事,雖對於560萬元斡旋金之交付方式,現金誤說為支票,然仍明確陳述,其請被告楊詠淇前去向出納蔡惠如簽收560萬元斡旋金,再拿給其(本院卷㈢第93頁反面、第94頁正面),益見被告許豐揚於調查詢問、偵查時自白假借斡旋金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作為個人使用之詞真實可採,是知,被告楊詠淇稱其收受 560萬元後數日原封不動歸還之詞,並非真實,不足採信。

⒊而被告楊詠淇購買本件系爭連城路房屋之價款2300萬元,300萬元是98年5月19日簽約當日給付,餘款2000萬元是於98年 8月21日給付,已如前述,98年7月6日聯明公司以斡旋金-訂屋使用之名義交付給被告楊詠淇之 560萬元,被告楊詠淇並未用於購屋款,起訴書指述:「…假藉聯明公司預付楊詠淇為聯明公司投資房地產斡旋金560萬之不實交易名義…由蔡惠如自聯明公司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帳戶提領現款560萬元交予楊詠淇,實際供作楊詠淇個人購買新北市中和區○○路00巷00號、32號建物及所坐落土地之斡旋金」等內容雖有誤,惟是被告許豐揚假借斡旋金之名義挪用聯明公司資金,作為個人使用,被告楊詠淇知情,其為有正常思慮之成年人,對公司之資金只能用於公司營運,不能挪為私人用途,應有認知,且其是聯明公司之董事長,每月支領7、8萬元,甚至10萬元之薪水,業據被告許豐揚陳述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74頁反面),自對聯明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不因其是否為被告許豐揚之前妻,亦不因被告許豐揚個性上強弱與否而有所更改,其知悉聯明公司資金將為被告許豐揚挪用,猶依被告許豐揚之指示簽收款項後交予被告許豐揚使用,被告楊詠淇與被告許豐揚對假借不實名義套取聯明公司資金挪用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不能解免刑責。

㈣綜上,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此部犯行,事證明確,已堪認定。

九、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部分

㈠訊據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楊詠淇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其等及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⑴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當時其已不在董事長任內,公司要怎麼用這筆錢其不清楚,採購案就其所知是真的(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9頁),

②跟曾麗珍借錢是真的,其當時私募5000萬元進聯明公司,進公司後公司要如何使用,不是其董事長任內,其無權過問(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0頁反面),

③其跟曾麗珍借錢就是當時其已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也離開公司,劉檠宏向其催討,其向曾麗珍借錢,將應收帳款返還聯明公司,至於後續聯明公司如何使用這筆錢,及用途其無權干涉(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1頁),

④弘榮公司退還聯明公司5000萬元,因其已非聯明公司董事長,其有點忘記(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1頁),

⑤弘榮公司負責人劉信佳找被告劉檠宏投資環保事業投資案,被告劉檠宏看過資料後,找被告許豐揚商討,被告許豐揚認為劉信佳是被告劉檠宏之友人,由被告劉檠宏推動此投資案比較方便,因此由聯明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由劉檠宏擔任聯明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以推動此投資案(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頁反面;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49頁),

⑥被告劉檠宏告被告許豐揚表示投資案需要資金,拜託被告許豐揚幫忙籌措資金,被告許豐揚鑒於該案是聯明公司重要投資案,且有投資價值,故幫忙被告劉檠宏籌措資金,被告許豐揚相信此投資案為真正;又聯明公司投資弘榮公司之案件是由被告檠宏擔任董事長,且由其主導,相關簽約及支付款項均由劉檠宏處理,被告許豐揚並未參與,更不知系爭投資案是虛偽(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頁反面;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49頁),

⑵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聯明公司本來就是要投資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針對該項投資聯明公司有開董事會,也有請公正第三方幫忙鑑價、評估整套設備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值得投資,鑑價公司的報告指出此項設備是可以投資,才會去進行,聯明公司工廠使用不到那麼大塊地,也是閒置,所以才會投資(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9頁),

②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的款項是採購案要付給弘榮公司,其交給劉信佳(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9頁反面),

③私募的部分是許豐揚說有辦法找到人來投資,私募進來公司的錢就去跟弘榮公司簽約支付貨款,支付給弘榮的劉信佳(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0頁反面),

④弘榮公司退還聯明公司5000萬元,是當時有多付款項,其要求宏榮公司退回,但數字不記得(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1頁),

⑤被告劉檠宏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時,投資廢塑裂解還原油品整廠採購案,是為了聯明公司轉型,非掏空聯明公的行為(101年5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書狀,本院卷㈡第33頁),

⑥被告劉檠宏98年10月以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並未持有聯明公司股份,聯明公司股票價格對被告劉檠宏沒有任何利益影響,被告劉檠宏是想衝刺公司業績,並經聯明公司董事會通過,而代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契約,有關資金的流向,被告劉檠宏都沒有詳細介入處理,被告劉檠宏確實不清楚,也沒有調度資金,只是有經手支票(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8頁)。

⑶被告楊詠淇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其認為採購案是真的,採購案之會議當時其有參加,被告許豐揚叫其領370萬交給被告劉檠宏,其就照被告許豐揚之指示交給劉檠宏,至於該筆錢做何用途其不知清楚,其並未花用本筆款項(101年5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49頁反面),

②有關投資弘榮公司之董事會被告楊詠淇並不否認參,贊成投資案,惟未必知道投資案有問題;雖被告曾於98年12月1日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70萬元交付被告劉檠宏,此乃單純執行被告許豐揚所交代之事,款項亦交付劉檠宏,並無起訴書所指朋分私用之事,且被告楊詠淇是否知道該筆款項是否與弘榮公司投資案有關已不復記憶,惟縱知悉370萬元與弘榮公司投資案有關,但依被告楊詠淇當時參與董事會對該議案之認知,亦難對該370萬元款項有質疑(刑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55頁反面、第56頁正面),

③至於卷內與弘榮公司投資相關之簽收單,經法院歷經一年之審理調查,可知被告楊詠淇常幫被告許豐揚代筆,對於投資弘榮公司相關簽收單,被告楊淇代筆時,本於先前董事會議案之認知,也不會有任何質疑。至於弘榮公司的發票,雖經審判長逐筆核對與簽收單金額相關,惟被告楊詠淇代筆時,尚未有弘榮公司用印,當未有弘榮公司之用印,且簽收單與發票之金額雖可核對相符,但未必是同天代筆,本難強求被告楊詠淇於代筆時勾稽此二文件之金額相同,進而對此一投資案產生質疑,若以此認定被告楊詠淇知悉弘榮投資案係虛偽,實屬過苛(刑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56頁正反面)。

㈡經查,

⑴①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98年5月27日設立登記,登記公司資本額為200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60萬元、羅國誌60萬元及黃來發7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⒈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⒊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⒋建材批發業,⒌機械批發業,⒍建零售業,⒎機械器具零售業,⒏國際貿易業,⒐室內裝潢業,⒑門窗安裝工程業,⒒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⒓玻璃安裝工程業,⒔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⒕景觀、室內設計業,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登記董事為被告黃來發;98年12月30日,被告黃來發出資額70萬元,其中50萬元轉讓予王明松,公司負責人由被告黃來發改為王明松,並於98年1月5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月8日,股東王存輔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出資60萬元,羅國誌王存輔60萬元及被告黃來發出資20萬元均轉由王明松承受,99年1月5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月27日王明松又將出資額200萬元轉由劉信佳承受,公司負責人由王明松變更為劉信佳,於99年2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臺北市政府99年8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 00000號函送弘榮公司登記卷(含臺北市政府98年5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弘榮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弘榮公司股東同意書、弘榮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永豐銀行正義分行王存輔-弘榮公司帳戶存摺、臺北市政府99年1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8年12月30日股東同意書、弘榮公司委託書、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9年1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9年1月8日股東同意書、修章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9年2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9年1月27日股東同意書在卷足稽(調查證據卷㈢第141頁至第144頁反面、第148頁反面至第149頁反面、第150頁反面至第153頁正面、第154頁至第156頁反面、第158頁至第159頁反面)。

②弘榮公司是李豪昌出資設立,被告黃來發未出資一節,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在卷(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正反面、第149頁正面),並表示:「…我一直做接工程的工作,我當時想要成立另外一家公司,當時就是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目的是一起合作接一個工程來做…原始登記這家公司,我邀請黃來發,因為他是技術人員,我們打算去接工程,我本身有標捷運局的工作,一些水電工程都是他幫我發落…」(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反);

③弘榮公司設立登記後,被告黃來發未參與管理弘榮公司業務,弘榮公司大小章是由李豪昌保管,於李豪昌實際負責期間,弘榮公司未接到任何工程,於98年11月5日李豪昌將弘榮公司全部資本額轉讓給王明松,當日並將弘榮公司登記資料、大小章、各股東章、發票領購證、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交給王明松簽收,附表一所示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非其所開立等情,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甚詳(101年4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 號卷1第212頁正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反面、第146頁正面、第148頁正反面、第150頁、第151頁,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頁、第169頁反面),並有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簽收單據(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74頁反面、第175頁),交接明細即記載:「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公司大小章、帳冊等相關資料全部交予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承認上述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上之「王明松」簽名是其親簽(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 號卷㈠第161頁正反面),被告黃來發亦表示附表一所示弘榮公司統一發票非其開立(101年4月6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64頁,101年4月1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172頁反面至第173頁,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8頁反面,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同前本院卷第144頁反面、第145頁)。

⑵①被告劉檠宏原係數碼公司之經銷商,98年10月2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決議改選法人董事易利旺公司代表被告劉檠宏為董事長,及於98年10月21日聯明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改聘被告劉檠宏為總經理,已據被告劉檠宏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度他字第10961 號卷2第323頁、第324頁),並有聯明公司98年10月2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及98年10月21日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扣押物編號A-7-3、第50頁至第52 頁、第56頁至第59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追加起訴卷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297頁反面至第399頁反面;本院卷㈤第206頁)及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本院卷㈤第214頁反面)可稽。

②被告許豐揚與劉檠宏於日期98年10月2日之經營權讓渡協議,簽名用印,被告許豐揚同意有條件將聯明公司經營權讓渡給被告劉檠宏,讓渡內容:

⒈甲方即被告許豐揚支持乙方即被告劉檠宏為聯明公司董事長,並在不違法之前提下,支持被告劉檠宏提案之經營投資議案;

⒉被告劉檠宏保證自合約日起一年六個月內,聯明公司之業績轉虧為盈,並維持每年有EPS一元以上之獲利能力;

⒊被告劉檠宏同意如未能達到上述之獲利能力或涉有不法情事,被告劉檠宏願意自動辭職,或由被告許豐揚解任,被告劉檠宏絕無異議,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此有經營權讓渡書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3頁);

③被告劉檠宏並代表聯明公司與被告許豐揚在日期98年10月2日之顧問合約簽名用印,約定聯明公司聘僱被告許豐揚為聯明公司總顧問,每月顧問費10萬元,顧問期限自98年10月1日起至101年9月30日止,聯明公司同意合約期限內如當年有獲利,聯明公司同意提撥稅後盈餘百分之五之紅利給被告許豐揚,此有顧問合約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2頁);被告劉檠宏並簽立授權書,內容記載:「本人旖檠宏授權楊詠淇小姐,於本人不在公司時,得以使用本人放置於董事長室之公司核準(應為准)用之大小章及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大小章,以代行處理公司之公事,亦有授權書可證(調查證據卷㈣第1頁)。

⑶①98年10月30日下午1時50分,聯明公司在台北市○○路000號3樓公司會議室召開第15屆第6次董事會,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劉檠宏、董事楊詠淇、許鈴惠、監察人許卉昀,該次會議提出案由二、「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及附「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就聯明公司擬採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主設備及輔助設備,總採購金額9.9億元之議案討論,經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此有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6次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2頁反面至第213 頁反面)及GC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扣押物編號A-7-3第85頁至第100頁)。

②被告劉檠宏代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以909億元向弘榮公司採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主設備及輔助設備,包含安裝及施工費用,

⒈約定付款方式(第三條):甲方聯明公司於本合約簽訂同時,支付1億9000萬元交付乙方弘榮公司作為採睛主設備+輔助設備之訂金,甲方聯明公司中途欲取消本採購合約時,不得請求乙方弘榮公司返還訂金;聯明公司應於弘榮公司將本合約之主要設備及輔助設備(不含安裝完成)送抵達聯明公司指定之廠房地點後,支付2億元交付弘榮公司;聯明公司應於弘榮公司將主要設備及輔助設備安裝完成後,支付3億元交付弘榮公司;聯明公司應於弘榮公司安裝及施工完成並經聯明公司驗收無誤,確定可正常生產運作後再支付3億元尾款;弘榮公司無法如期完工驗收時,則依合約第四條第三款處理;

⒉驗收規範(第4條)聯明公司驗收須在30日工作天驗收完畢(第1款);標的物未符合本驗收規範時,聯明公司得要求弘榮公司於10日內改正並再行驗收(第2款);再行驗收時,如標的物仍未能符合前開驗收之標準,以每工作日01.百分比扣款至驗收完成止(第3款);此份採購合約之日期98年11月4日,甲方欄聯明公司之負責人列印出「劉檠宏」,蓋有「聯明公司」及「劉檠宏」之印文,及被告劉檠宏之簽名,於乙方欄弘榮公司之負責人是列出「黃來發」,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之印文,「黃來發」印文旁亦蓋有「劉信佳」之印文,此有「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合約書」可憑(調查證據卷㈣第12頁至第15頁);

③被告劉檠宏代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補充合約,約定:為補充甲(聯明公司)、乙(弘榮公司)雙方於民國98年11月4日所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約定甲(聯明公司)、乙(弘榮公司)雙方於98年11月4 日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經雙方同意簽訂補充合約,並議定下列條款:

⒈價款(第一條)原合約總價款包含一切稅金及加值稅、運費、機器安裝、試車及與本票的物有關之一切費用。本合訂立後,如因稅法變更而增加稅捐或匯率變動及其他費用之增加時,概由弘榮公司負責,與聯明公司無涉,不得請求變更原訂之總價額。

⒉履約保證(第二條)由弘榮公司開立9.9億元之商業本票予聯明公司做為雙方交易履約保證,若弘榮公司於設備交貨、安裝、驗收程序違反聯明公司規範,聯明公司可以逕自執行此一商業本票權利,弘榮公司不得異議。

⒊交貨日期(第三條)99年4月10日,交貨時弘榮公司需以中文或英文說明文件檢附型錄、操作說明手冊等技術文件各二份交付聯明公司。

⒋交貨地點(第四條)弘榮公司應於本合約簽訂之交貨日期,依照聯明公司指定之時間如期將貨品送達至聯明公司指定之地點,並完成安裝。

⒌安裝期限(第五條)交貨後30個工作天以內完成。

⒍驗收期限(第六條)安裝完成後30個工作天以內,弘榮公司應遵循聯明公司規範進行驗收。

⒎解約條款(第七條)交貨、安裝及驗收各個階段逾期限合計30個工作天仍未能完成時,聯明公司得逕行解除本合約,弘榮公司除返還聯明公司已領之款項外,聯明公司一切業務捐失及逾期違約金仍由弘榮公司負責賠償,逾期違約金以每工作日按交易總價金之百分之0.1扣款,;此份補充合約之日期98年12月30日,甲方欄聯明公司之負責人列印出「劉檠宏」,蓋有「聯明公司」及「劉檠宏」之印文,於乙方欄弘榮公司之負責人是列出「劉信佳」,蓋有「弘榮公司」及「劉信佳」之印文,而弘榮公司亦簽發票號001403,面額9億9000萬元,受款人聯明公司,發票日98年12月30日之本票一紙,發票人欄蓋「宏榮公司」、「劉信佳」之印文及簽名,此有「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合約書」可憑(本院卷-實㈨證據資料第9頁至第11頁)。

⑷聯明公司人員於98年11月30日

①⒈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11日,品名簽約金,金額1,904,762元、稅額9,238,096元,總計2, 000,000元,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16日,品名簽約金,金額1,904,762元、稅額95,238元,總計2, 00 0,000元,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17日,品名簽約金,金額3,809,524元、稅額190,476元,總計4,000,000元,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27日,品名簽約金,金額1,619,048元、稅額80,952元,總計1,700,000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榮公司」,摘要: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合約及付款明細如附,本金9,238,096,稅額461,904,應付總額9,700,000,付款銀行永豐銀行,由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被告劉檠宏則在經辦欄、核准欄及董事長欄簽名,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紙及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可稽(押物編號A-3-61第47頁至第54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蓋有「宏榮公司」、「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4紙、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內頁存摺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票,登載:「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支付弘榮開發100噸解還原油品設備廠簽約金-95,238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00-00,238」、「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00-00,238」、「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00-000,476」「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00-00,952」、「貸方科目-銀行存款-永豐銀行活存-9,700,000」,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 號轉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蓋有「宏榮公司」、「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4紙、永豐銀行聯明公司帳戶內頁存摺明細可稽(押物編號A-3-61第46頁至第54頁)。

⒊對應前述弘榮公司開立之4紙統一發票,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8年11月11月、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7日及98年11月27日先後經提領現金2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及170萬元,其中98年11月11日、16日及27日是由被告劉檠宏提領200萬元、200萬元及170萬元,98年11月17日由呂建緯提領400萬元,此有永豐銀行北新分行99年8月20日永豐銀北新分行(099)字第00016號函送之往來明細、支款憑條、永豐商業銀行大額提領交易紀錄表可稽(調查證據卷㈠第306頁至第311頁)。

⒋上述970萬元款項來源,98年11月 9日聯明公司透過張喻以高雄市○○區○○○路00號2樓之2房屋設定抵押擔保,向王振芬借貸805萬5000元,款項805萬5000元於98年11月10日匯入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並於98年11月22日第15屆第8次董事會提報承認,經出席全體董事劉檠宏、楊詠淇、許鈴惠無異議通過,此有永豐銀行北新分行99年8月20日永豐北新分行(099)字第00016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及匯出入主檔查詢一覽表(調查證據卷㈠第306頁、第307頁反面、第212頁反面)、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同意書(調查證據卷㈣第213頁至第219頁;扣押物編號A-3-61第31頁至第36頁)及聯明公司第15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董監事簽到簿(扣押物編號A-7-3第113頁至第117、第115頁)可稽。聯明公司與LIU CHIH CHUN 於98年11月25日簽訂M-Cash手機電子錢包金流系統建置合約書,對方自香港匯入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之外匯USD50,974元,折算台幣1,645,041元,此有永豐銀行北新分行99年8月20日永豐北新分行(099)字第00016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及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國外匯入匯款通知書(調查證據卷㈠第306頁、第307頁反面、第314頁至第315頁)、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交易明細、MCash手機電子錢包金流系統建置合約書(扣押物編號A-3-61第6頁至第15頁)可稽。

②⒈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1月5日,品名簽約金,金額74,352,542元、稅額3,717,627元,總計78,070,169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榮公司」,摘要: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合約及付款明細如附,本金74,352,542,稅額3,717,627,應付總額78,070,169,以應收票據支付,由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被告劉檠宏則在經辦欄、核准欄及董事長欄簽名,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Z000000000紙及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及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可稽(押物編號A-3-61第56頁至第62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統一發票1紙、「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及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面額333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優勢多公司(負責人陳暄喬)98年10月26日出具之同意書;Ⅰ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BB0000000,面額1240萬9583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臺灣銀行本行支票;Ⅱ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DJ0000000,面額896萬3136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Ⅲ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面額200 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盛天隆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嘉年)出具之同意書(日期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DJ0000000,面額1157萬6250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瑞政公司(負責人吳達暉)出具之同意書,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面額224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吳宗憲出具之同意書(日期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面額508萬1200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劉檠宏出具之同意書(日期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領款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票號AE0000000、面額25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易利旺公司(負責人許瑋哲)出具之同意書(日期98年10月30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票,登載:「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支付弘榮開發100噸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74,352,542」,「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弘榮JU00000000-0,717,627」,「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AE0000000心福法喜元大松江98/10/27到期-33,30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BB0000000盛天隆台銀營業部98/10/28到期-12,409,583」,「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DJ0000000盛天隆中信城北98/10/27到期-8,963,136」,「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DJ0000000瑞政中信城北98/10/27到期11,576,25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AE0000000盛天隆元大松江98/10/28到期-2,00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AE0000000吳宗憲元大松江98/10/28到期-2,240,0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AE0000000劉檠宏元大松江98/10/28到期-5,081,200」,「貸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AE0000000易利旺元大松江98/10/28到期-2,500,000」,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統一發票1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蓋有「宏榮公司」、「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6紙、支票8紙、聯明公司期間應收票據明細可稽(押物編號A-3-61第55頁至第82頁)。

⒊上述8紙支票來源,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BB0000000臺灣銀行支票是於98年10月27日自元大中壢分行曾睿騏帳戶等各帳戶提領 950萬元、850 萬元、750萬元、950萬元、930萬元、950萬元、700萬元、45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11330),再提領出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 3,30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BB0000000付款人為元大松江分行面額12,409,583元之臺灣銀行支票,而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於98年10月28日又轉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而BB0000000臺灣銀行支票則是存入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於98年11月5日兌現一節,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3月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98年10月27日開立AE0000000本行支票及BB0000000臺灣銀行支票交易借貸方傳票影本、開立前述支票資金來源相關傳票影本及交易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㈠第154頁至第162頁、第164頁、第169頁、第171頁)、臺灣銀行營業部99年8月10日營存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票號BB0000000支票正反面影本、臺灣銀行中壢分行99年8月12日中壢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麗珍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242頁至第244頁反面、第262頁、第264頁)。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於98年10月28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200萬元、224萬元、508萬1200元、250萬元,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200萬元、購票號AE0000000面額224萬元、購票號AE00 00000面額508萬1200元、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25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前揭本行支票於98年11月5日又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一節,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3月2日元松江字第0000 000000號函送98年10月27日開立AE0000000本行支票及BB0000000臺灣銀行支票交易借貸方傳票影本、開立前述支票資金來源相關傳票影本及交易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㈠第154頁、第165頁至第169頁、第171頁)。票號DJ0000000、DJ0000000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是於98年10月27日自中國信託曾麗珍帳戶提領896萬3136元、1157萬6250元,申購票號DJ0000000面額896萬3136及DJ0000000面額1157萬6250元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前揭支票於98年11月5日又存入中國信託曾麗珍帳戶兌現一節,有中國信託99年3月11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送取款憑條、曾麗玲帳戶交易明細(調查卷-蒐獲證據㈠第146頁正反面、第148頁正面)可稽。被告許豐揚供稱:「…(聯明公司給付給弘榮公司的8張支票,共7千多萬,是何處來的?)是我向曾麗珍借款…是借來還款…」(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84頁),而證人曾麗珍亦證稱其與被告許豐揚間有借貸關係,其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揚,是從其及其弟弟曾睿騏在元大銀行、富邦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之帳戶出款(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76頁,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他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4頁、第285頁,100年10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頁、第299頁)。由上可知,上述8紙支票,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已於98年10月28日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票款,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BB0000000臺灣銀行支票、DJ0000000、DJ0000000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則分別存入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中國信託曾麗珍帳戶,均於98年11月5日兌領票款,未入聯明公司任何銀行帳戶,聯明公司根本無從於98年11月30日交付上開8紙支票原本給弘榮公司。

⑸聯明公司人員於98年12月1日

①⒈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 1日,品名簽約金,金額3,523,810元、稅額176,190元,總計3,700,000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榮公司」,摘要: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合約及付款明細如附,本金3,523,810,稅額176,190元,應付總額3,700,000,以永豐銀行北新聯明公司帳戶支付,由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被告劉檠宏則在經辦欄、核准欄及董事長欄簽名,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紙及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可稽(押物編號A-3-62第15頁至第21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統一發票 1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填載:「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噸裂解還原油品簽約金-3,523,810」,「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JU00000000--176,190」,「貸方科目-銀行存款-永豐銀行活存;摘要說明-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噸裂解還原油品簽約金-3,700,010」,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陳金鐘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統一發票1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足稽(扣押物編號A-3-62第14頁至第21頁)。

②對應前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8年12月1日經提領現金370萬元是由同案被告楊詠淇提領一節,此有永豐銀行北新分行99年8月20日永豐銀北新分行(099)字第00016號函送之往來明細、永豐商業銀行大額提領交易紀錄表可稽(調查證據卷㈠第306頁、第307頁反面、第311頁)。

⑹聯明公司人員於98年12月11日

①⒈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11日,品名簽約金,金額9,523,810元、稅額476,190元,總計10,000,000元,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9日,品名簽約金,金額9,523,810元、稅額476,190元,總計10,000,000元,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9日,品名簽約金,金額9,523,810元、稅額476,190元,總計10,000,000元,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10日,品名簽約金,金額19,047,619元、稅額952,381元,總計20,000,000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榮公司」,摘要: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合約及付款明細如附,應付總額50,000,000,以永豐銀行北新聯明公司帳戶支付;出納欄列印「余雅嫆」,被告劉檠宏則在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及蓋「劉檠宏」印文,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紙及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可稽(押物編號A-3-63第31頁、第32頁、第36頁至第39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4紙(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填載:「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支付弘榮開發日處理100噸裂解還原油品簽約金-47,619,049」,「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JU00000000--476,190」,「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JU00000000--476,190」,「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JU00000000--476,190」,「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JU00000000--952,381」,「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弘榮公司--50,000,000,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陳金鐘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4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足稽(扣押物編號A-3-63第30頁至第39頁)。

②⒈聯明公司於98年6月30日召開第98年股東常會,該次會議對「聯明公司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出討論,議案內容:私募股數擬以不超過普通股5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私募總金額視市場價格而定,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由於公司目前之經營虧損,股價低於票面額且尚需營運資金,經評估若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籌資恐難完成,將影響公司未來營運,而本次透過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除可迅速挹注所需資金,以償還債務,改善財務結構外,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需求辦理,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動機與靈活性,故本次發行採私募方式辦理確有其必要性,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自本次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辦理,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如有相關未盡事宜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經全體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此有聯明公司98年股東常會議記錄可稽(本院卷㈤第212頁至第214頁、第第212頁反面)。

⒉聯明公司於98年11月18日召開第15屆第7次董事會,該次會議就98年第1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案提出討論,議案內容:本公司已於98年6月30日股東會決議通過以募方式辦理普通股5000萬股增資案,並自決議之日起1年內,分次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私募案之定價原則:Ⅰ定價日98年11月18日,Ⅱ私募價格訂定方式: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為每股5元,係定價日前5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平均數之八成,Ⅲ特定人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主管機關之規定擇定特定人,Ⅳ增資基準日:98年12月1日,Ⅴ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核示或法令修改而需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劉檠宏、董事楊詠淇、鄭國良、許鈴惠,經全體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此有98年11月18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 7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董監事簽到簿可稽(本院卷㈤第215頁至第216頁)。

⒊98年12月1日,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提領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現金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1700萬元、AE0000000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面額300萬元、日期均98年12月1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同日再存入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兌領,再提領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轉帳存入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之情形,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2年1月2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元大平鎮分行曾睿帳戶98年12月1日取款憑條、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正反面影本(本院卷㈦第166頁至第182頁),元大松江分行99年3月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154頁、第173頁),元大松江分行99年8月13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280頁、第283頁)可稽。

⒋98年12月2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私募-許王雲雪-3,000,000,私募-宣揚國際有限公司-15,000,000,私募-易利旺聯合行銷(股)-15,000,000,私募-晨光國際有限公司-17,000,000,入元大松江」,經陳淑慧在出納欄簽名,經手人欄由被告劉檠宏簽名,核准欄蓋有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許王雲雪-3,000,000」,「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宣揚國際有限公司-15,000,000」,「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易利旺聯合行銷公司-15,000,000」,「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晨光國際有限公司-17,000,000」,「借方科目-累積盈虧;摘要說明-低於市價認購股票--50,000,000」「貸方科目-私募匯入款-元大松江活存;摘要說明-私募匯入款-易利旺聯合行銷公司-100,000,000」,經會計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陳金鐘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扣押物編號A-3-62第31頁、第32頁)。

⒋99年1月18日,經劃撥配發聯明公司股數:晨光公司3,400,000股,許王雲雪600,000股,宣揚公司3,000,000股,易利旺公司3,000,000股,此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2日保結他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私募有價證券配發資料(本院卷㈦第159頁至第162頁)及經濟部98年12月18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㈤第205頁至第212頁)可稽。

⒌前揭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及1700萬元,98年12月7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9分存入台銀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9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臺北分行提自聯明公司帳戶領出1000萬元,同日14時25分,存進中國信託敦南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9日15時19分,曾麗珍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58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10日14時12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2000萬元,同日15時6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此有元大松江分行99年8月13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及取款憑條(調查證據卷㈠第280頁、第283頁至第287頁)、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頁)可憑。

⑺聯明公司人員於99年1月4日,

①⒈聯明公司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4紙: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31日,品名簽約金,金額46,218,887元、稅額2,310,944元,總計48,529,831元,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日期98年12月31日,品名簽約金,金額47,619,048元、稅額2,380,952元,總計50,000,000元,填製請款單,記載廠商名稱「弘榮公司」,摘要:「弘榮簽約金尾款48,529,831、弘榮預付款-採購機器50,000,000」,總額98,529,831,實付107,428,800,溢付8,898,969,付款銀行元大松江聯明公司帳戶,經辦人欄列印「劉檠宏」,核准欄及董事長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請款單、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之統一發票、聯明公司分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可稽(押物編號A-2-1第56頁、第57頁、第64頁至第67頁)。

⒉99年1月5日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2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貨款轉付切結書(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存入憑條(99年1月5日)、取款憑條(99年1月5日)、取款憑條(99年1月4日)、入憑條(99年1月4日)、「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填載:「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弘榮簽約金尾款-46,218,887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JU00000000--2,310,944」,「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弘榮預付採購機器款-47,619,048」,「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JU00000000--2,380,952」,「借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溢付弘榮款項-8,898,969」,「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及預付採購機器款-107,428,8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J Chen」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統一發票2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貨款轉付切結書(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存入憑條(99年1月5日)、取款憑條(99年1月5日)、取款憑條(99年1月4日)、入憑條(99年1月4日)、「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足稽(扣押物編號A-2-1第55頁至第67頁)。

⑻①⒈99年1月19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收回弘榮款項退回-8,898,969」,經余雅嫆在經手人欄蓋印,核准欄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台企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弘榮退回多付款項-8,898,969」,「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弘榮退回多付款項-8,898,969」,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J Chen」於覆核欄簽名,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及「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足稽(扣押物編號A-2-2第138頁至第144頁)。

⒉99年4月23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50,000,000」,經余雅嫆在經手人欄蓋印,核准欄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聯明公司請款單、JU00000000統一發票,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50,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本金-47,619,048」,「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JU00000000稅額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2,380,952」,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覆核欄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存摺內頁明細、請款單及JU00000000統一發票足稽(扣押物編號A-2-15第63頁至第65頁)。

⑼關於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9.9億元,聯明公司先後為重大訊息公告及於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為如下揭露:

①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9.9億元,並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於98年11月23日及11月24日始完成記者會說明及重大訊息公告;對此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聯明公司前開交易是屬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第2條第1項第6款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0款與第20款所稱重大訊息,未依作業程序第3條及處理程序第3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或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完成記者會說明及重大訊息公告,依作業程序第7條規定對聯明公司裁處罰鍰5萬元,聯明公司於98年12月10日繳清罰鍰,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存摺類存款憑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98年12月 3日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本院卷-事實卷㈨第12頁至第15頁)。

②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查核報告第四段記載:「聯明公司於98年11月4 日與關係人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金額為942,858戶元,截至99年1月止已依約支付190,000千元(含稅),期後溢付50,000千元,溢付款項已於99年4月23日收回,聯明公司於99年4月26日取得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由鑑價師及估價師所出具之鑑價報告,鑑價金額為1,022,455元」;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⒉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為942,857千元,此部分業經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6日由鑑價師具鑑價報告,其針對整廠輸出資產價值及所包含的固定資產合計價值為1,022,455千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34,733千元,帳列預付設備款。另本公司於99年1月支付46219千元,合計180,952千元(含稅190,000千元)」,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訂尚未完成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 990,000千元(含稅),已依約後付141470千元(含稅)。弘榮建設有限公司依採購合約開立990,000千元保證票,作為履約保證」,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㈨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關係人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99年1月發生溢付價款50000千元,此款項已於99年4月23日收回」,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可稽(調查證據卷㈢第303頁至第304頁反面、第307頁、第311頁反面、第314頁正反面、第321頁正反面、第322頁正面)。

③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9月2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⒈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42,857千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80,952千元(未稅)。本公司於此過程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未於簽訂合約前2日公告,且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日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未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亦未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由於上述程序本公司未遵守,以及支付款項過程有瑕疵,係屬非常規交易。弘榮公司未於合約規範期間內將設備及輔助設備送抵指定廠房地點,本公司已於99年7月30日正式對弘榮公司提出告訴,依合約規定求償,惟弘榮公司負責人過世,目前尚未選任新負責人,故無法進行任何協商以解決相關合約糾紛。」,基於穩健原則,故須將預付設備款180,952千元含進項稅額9048千元,共190000千元全數轉至其他應收款-關係人並全數提列呆帳;」,

⒉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項及或有事項:「本公司座落於高雄市○○○路00號2樓之2固定資產-土地及建築物於98年11月設定抵押與王君,作為無息借款擔保。」,

⒊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出採購案,合約規定弘榮公司99年4月10日須將主要設備及輔助設備運抵指定之廠房地點。唯因弘榮公司延誤進度,本公司已於99年7月30日正式向彌榮公司提出告訴,擬依規定求償」,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17頁、第218頁反面、第221頁、第232頁正反面、第234頁反面、第235頁正面)。

④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告(99年10月7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⒈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⒉債權債務情形記載:「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42,857千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80,952千元(未稅)。本公司於此過程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準則」,未於簽訂合約前2日公告,且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日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未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亦未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由於上述程序本公司未遵守,以及支付款項過程有瑕疵,係屬非常規交易。弘榮公司未於合約規範期間內將設備及輔助設備送抵指定廠房地點,本公司已於99年7月30日正式對弘榮公司提出告訴,依合約規定求償,惟弘榮公司負責人過世,目前尚未選任新負責人,故無法進行任何協商以解決相關合約糾紛。」

⒉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項及或有事項:「本公司座落於高雄市○○○路00號2樓之2固定資產-土地及建築物於98年11月設定抵押與王君,作為無息借款擔保。」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告可稽(調查證據卷㈢第331頁、第332頁、第334頁正面、第344頁反面、第345頁正反面、第347頁正面)。

⑤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再重編)年及九十八年年度財務報告(100年7月1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⒊債權債務情形:「本公司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42,857千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80,952千元(未稅)。由於弘榮公司未於合約規範期間內將設備及輔助設備送抵指定廠房地點,本公司已於99年7月30日正式對弘榮公司提出告訴,依合約規定求償,惟弘榮公司負責人過世,目前尚未選任新負責人,故無法進行任何協商以解決相關合約糾紛。基於穩健原則,已將預付設備款180,952千元含進項稅額9,048千元,共190,000千元全數轉至其他應收款-關係人並全數提列呆帳」,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再重編)年及九十八年年度財務報告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38頁、第239頁反面、第242頁、第252頁反面至第253頁反面)。

⑥聯明公司民國100及99(再重編)年度財務報告(101年3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⒈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㈡其他應收款:「100年度之其他應收款-關係人包含弘榮公司之預付設備款190,000千元(含稅)、塑品公司的投資款43,000千元、帳列對吳宗憲資金融通的利息661千元、對許豐揚之36,000千元與應收其他關係人款項計2,666千元。對於弘榮公司之其他應收款部分,因本公司已於99年7月30日對弘榮公司提告,法院於99年9月及11月兩度進行調解程序,惟前負責人過世未到場,承審法院100年4月間以準備程序傳喚本公司,且本公司於該次程序中已委由律師以書狀向法院申請前負責人之繼承人劉太良擔任弘榮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另本公司也於100年8月下旬委請律師建請法院選任弘榮公司之經理王明松擔任特別代理人,惟上述人選因法院審理過程中皆不合適,故法於期後101年3月間選任侯水深律師作為弘榮公司之訴訟特別代理人」,⒉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⒊債權債務情形:「本公司本公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合約總價942,857千元,本公司目前支付180,952千元(未稅)。由於弘榮公司未於合約規範期間內將設備及輔助設備送抵指定廠房地點,本公司已於99年7月30日正式對弘榮公司提出告訴,依合約規定求償,惟弘榮公司負責人過世,目前尚未選任新負責人,故無法進行任何協商以解決相關合約糾紛…另基於穩健原則,已將預付設備款180,952千元含進項稅額9,048千元,共190,000千元全數轉至其他應收款-關係人並全數提列呆帳,本公司於此過程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未於簽訂合約二日內公告,且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未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亦未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由於上述程序本公司未遵守,以及支付款項過程有瑕疵,係屬非常規交易。」此有聯明公司民國100及99(再重編)年度財務報告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197頁、第198頁正反面、第201頁、第205頁正反面、第210頁反面、第211頁反面、第212頁)。

⑽而,

①聯明公司於99年2月26日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聯明公司擬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及整廠輸出技術無形資產」進行評價(評價基準日98年10月30日),中華徵信所採用聯明公司提供之資料以收益法進行運算結果,聯明公司投資越南廢塑膠解整廠輸出價值為468,245,183元,於99年3月29日出件,聯明公司於99年3月8日起至99年10月15日先後支付勘估服務費共計30萬元,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中華徵信所電子統一發票、委任確認書、服務費通知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台企松江分行匯款申請書、中華徵信所電子統一發票、服務費通知書、委任書、聯明公司投資越空廠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價值運算報告可稽(本院卷-犯罪事實㈨之1證據資料第28頁至第58頁、第54頁),而中華徵信所出具之價值運算報告亦表示:「中華徵信所以該案受限於⒈多項資料無法取得限制,⒉尚處於初期在建工程之階段,依聯明公司提供之書面資料,包括財務、業務、技、合約等相關資訊為主要參考依據,並未進行查訪及任何確認,假設前述資料完全正確且財測能如期達成,僅能就財務預測進行價值運算」(本院卷-犯罪事實㈨之1證據資料第44頁)。

②聯明公司又於99年4月間(14日前)委託泛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對「投資越南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予以評估其市場公平價值,泛亞公司審閱聯明公司提供之財務報表及其他記錄、文件及銷售預測,98年10月30日評估聯明公司越南投資之廢塑膠裂解廠的整廠輸出價值依永續營運的前題下之公平市場價值約為99,2158,565元,其中整廠輸出設備價值的公平市價約為30,296,000元,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月26日出具鑑價報告書,聯明公司先後於99年4月21日、99年5月5日、99年5月25日支付鑑價報告服務費用15萬元、20萬元及15萬元,共計50萬元,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請款單、票號AH0000000、發票日99年5月20日兆豐銀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付款之15萬元支票、泛亞公司統一發票、泛亞公司請款單、聯明公司支票簽收單、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請款單、泛亞公司統一發票、台北邦存摺類存款存入存根、泛亞公司請款單、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請款單、泛亞公司統一發票、票號AH0000000、發票日99年5月25日兆豐銀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付款之15萬元支票、泛亞公司請款單、支票簽收單(本院卷-犯罪事實㈨之1證據資料第1頁至第15頁)、泛亞公司出具之聯明公司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價值鑑價報告書(本院卷-犯罪事實㈨證據資料第272頁至第279頁、第277頁),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亦表示:「本公司已審閱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表數據及其他記錄、文件及銷售預測,並假設上述一切資料正確,不作任何調查或徵信之動作,而只提評估意見及重要說明」(本院卷-犯罪事實㈨證據資料第276頁)。

㈢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楊詠淇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抗辯,主張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之採購合約書是真正的,對於交易資金之流向及運用並不清楚。然而,

⑴①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頁、第138頁),評估及作業程序,聯明紡織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執行單位,公司取得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查,聯明公司於98年10月30日第15屆第6次董事會,對「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購案」,即聯明公司擬以9億9000萬元採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主設備(反應裂解系統、氣體回收系統、燃料油冷擬系統、加熱系統、油品沉殿分離過濾、平台支架,電控系統、專案費用)及輔助設備(主設備之支架平台、籍線、電線、冷卻系統、環控室、爐體外觀、消防設備,儲油設備)之議案提出討論決議,會議中提出「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於98年11月4日與弘榮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事先未送請專家就「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出具鑑價報告,並於98年11月30日支付970 萬元、78,070,169元、98年12月1日支付370萬元、98年12月11日支付5000萬元及99年1月4日支付107,428,800元(溢付8,898,969元),其中99年1月4日支付47,619,048元是預付採購機器款,聯明公司是於99年2月26日委託委託中華徵信所股份有限公司對「聯明公司擬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技無形資產」進行評價(評價基準日98年10月30日),及於99年4月委託泛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對「投資越南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予以評估其市場公平價值,均已詳如前述。足見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之採購合約書,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規定。

②而中華徵信所對於「聯明公司擬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及整廠輸出技術無形資產」進行評價,聯明公司投資越南廢塑膠解整廠輸出價值為468,245,183元;泛亞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對「投資越南廢塑膠裂解整廠輸出」予以評估其市場公平價值為99,2158,565元,其中整廠輸出設備價值的公平市價約為30,296,000元,此有中華徵信所出具之價值運算報告本院卷-犯罪事實㈨之1證據資料第28頁至第58頁、第54頁)及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可稽(本院卷-犯罪事實㈨證據資料第272頁至第279頁、第277頁),二者評估之價值差異甚達5億多元,且,

⒈中華徵信所出具之價值運算報告表示:「中華徵信所以該案受限於⒈多項資料無法取得限制,⒉尚處於初期在建工程之階段,依聯明公司提供之書面資料,包括財務、業務、技、合約等相關資訊為主要參考依據,並未進行查訪及任何確認,假設前述資料完全正確且財測能如期達成,僅能就財務預測進行價值運算」(本院卷-犯罪事實㈨之1證據資料第44頁);

⒉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表示:「本公司已審閱聯明公司所提供之財務報表數據及其他記錄、文件及銷售預測,並假設上述一切資料正確,不作任何調查或徵信之動作,而只提評估意見及重要說明」(本院卷-犯罪事實㈨證據資料第276頁)。可知二家鑑價公司評估審閱之資料均是由聯明公司提供,所提供之資料影響評估、鑑價之結果,是此二家鑑價評估公司之估價是否客觀真實即有可議。

⑵①⒈依據弘榮公司登記卷資料(調查證據卷㈢第141頁至第144頁反面、第148頁反面至第149頁反面、第150頁反面至第153頁正面、第154頁至第156頁反面、第158頁至第159頁反面),弘榮公司是於98年5月27日設立登記,登記公司資本額為200 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60萬元、羅國誌60萬元及黃來發7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⒈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⒊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⒋建材批發業,⒌機械批發業,⒍建零售業,⒎機械器具零售業,⒏國際貿易業,⒐室內裝潢業,⒑門窗安裝工程業,⒒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⒓玻璃安裝工程業,⒔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⒕景觀、室內設計業,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登記董事為被告黃來發;98年12 月30日,被告黃來發出資額70萬元,其中50萬元轉讓予王明松,公司負責人由被告黃來發改為王明松,並於98年1月5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月8日,股東王存輔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出資60萬元,羅國誌王存輔60萬元及被告黃來發出資20萬元均轉由王明松承受,99年1月5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月27日王明松又將出資額200萬元轉由劉信佳承受,公司負責人由王明松變更為劉信佳,於99年2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可知,弘榮公司登記之資本額僅200萬元,營業項目並無高科技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之再生能源製造。

⒉弘榮公司是李豪昌出資設立,於李豪昌實際負責期間,弘榮公司未接到任何工程,至98年11月5日李豪昌則將弘榮公司全部資本額轉讓給劉信佳,當日並將弘榮公司登記資料、大小章、各股東章、發票領購證、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交給王明松簽收之情,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甚詳(101年4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212頁正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正反面、第146頁正面、第148頁正反面、第150頁、第151頁,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頁、第169頁反面),並有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簽收單據(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74頁反面、第175頁),交接明細即記載:「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公司大小章、帳冊等相關資料全部交予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承認上述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上之「王明松」簽名是其親簽(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1頁正反面)。

②⒈中華徵信所出具之價值運算報告提到「聯明公司欲投資廢塑膠裂解發展事業,透過弘榮公司購買宮楷有限公司GC多功能再生能源設備整廠輸出,預計於越南仁澤設廠」(本院卷-事實卷㈨之1第46頁),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參考資料,附件七、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為聯明公司與宮楷公司所簽訂,日期98 年12月18日,宮楷公司授權聯明公司在亞洲地區進行「GC多功能再生能源設備整廠輸出」之行銷(本院卷-事實㈨第278頁、第280頁)及附件八、「宮楷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文件(扣押物編號A-20第119頁至第121頁)。

⒉惟宮楷公司是於97年6月2日登記設立,公司登記資本額500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董事柏懿庭10萬元、股東湯政豪10萬元、股東WEI TANG 330萬元、生活工坊國際貿有限公司168 萬元,登記之營業項目:其他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石化製品批發業,機械批發業,回收物料批發業,石油製品零售業,國際貿業,廢棄物處理業,廢棄物資源回收業,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97年6月3日湯政豪、柏懿庭將出資額轉給吳秋玲,並於97年7月14日完成變更登記,98年6月3日公司資本增加3200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股東楊玉芬2237萬元、股東林慶和889萬元、股東尤繼寬37萬元、廖翊臣生活工坊國際貿有限公司168萬元,股東楊玉芬經選任為董事,並於98年6月15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99年8月10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宮楷公司登記卷(經濟部97年6月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宮楷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97年5月26日股東同意書、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7年5月8日經審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97年5月23日月8日經審一字第00000000000號函、委託書、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款明細表、存摺、經濟部97年5月2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生活工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宮楷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97年7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宮楷公司變更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宮楷公司章程條文對照表、同意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8年6月1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宮楷公司增加資本查核報告書、現金股款明細表、存摺、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變更登記表(調查證據卷㈢第164頁至第190頁)可稽,可知宮楷公司於98年6月3日增資,公司之資本額為3700萬元,且營業項目並無高科技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之再生能源製造。

⒊宮楷公司登記負責人即證人楊玉芬到庭供證,是其子湯庭豪借用其名義登記為宮楷公司負責人,對於宮楷公司的業務其未參與,且不知悉,該公司是由湯庭豪獨自經營(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71頁反面、第172頁正面),並表示:「…(你兒子在宮楷公司做什麼?)是做油…(他有能力提供人家九億多元的設備嗎?)沒有能力。因為父親死了也沒有留那麼多給他。…是否有技術可以提供九億多元的設備蓋大廠,且是在越南設廠?)沒有這種能力,因為才剛從學校畢業回來,我沒有聽過,他在紐西蘭讀書已經待了十四年,因為父親死亡才回來,要白手起家,宮楷公司是他開的,因為他都是拿外國護照,他借用我的名字,他九十六年回來設立公司…(他有沒有再生能源整廠設備輸出的技術和能力?)他不是讀這個的,他讀商業心理學…他沒有這種技術,也沒有讀這方面…」(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72頁正反面)。

⒋細究聯明公司與宮楷公司間之「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內容,僅有A4紙3頁,內容似嫌簡略,對於授權金或設備之價額均未約定,且依第一條約定:「授權設備產品型號:GC多功態再生能源設備,燃料油/柴油級標準型整廠輸出。」,及第四條約定:「乙方(聯明公司)地區總代理權之取得:

1、甲方同意乙方於該地區簽訂第一套每日處理100噸柴油級設備之銷售契約同時,即成為本設備該地區之獨家總代理並取得日後該地區獨家行銷耗材、零件專賣以及技術更新之權利,期限為三年。

2、若甲方於期限內又成交一套日處理50噸以上之訂單,則總代理期限延長三年;每銷售一套日處理50噸以上之整廠輸出設備,總代理權即自動延長。

3、若甲方於期限內並未成交任何訂單,或是訂單處理未達標準,則甲乙雙方需重新商議代理合約內容。

4、甲方同意將整廠輸出技術導入乙方環保節能事業部門。

5、乙方必須進行資金募集以及提供乙方在越南仁澤之工廠以利建造日處理量100之整廠輸出示範廠。

6、甲方應於乙方銷售合約簽訂7日內完成與乙方總代理授權書之簽訂,以保障乙方在該地區銷售權利。」,是經授權進行整廠輸出之行銷,與聯明公司98年10月30日第15屆第6次董事會決議採購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設廠生產再生燃油商品銷售營利之目的,並不相符。

⒌泛亞公司出具之鑑價報告書之附件八「宮楷公司」專利申請文件影本,則係湯庭豪以個人名義於99年3月10 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間隙補償式高溫爐內攪拌器」新型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及「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發明專利(申請案號000000000),此有友智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函(99 年3月10日)及新型專利說明書、發明專利說明書可稽(扣押物編號A-20第118頁至第144頁、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31頁至第133頁),而「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依發明內容記載,該發明系統是「採用燃氣式反應爐,通過對系統產生之燃氣進行有效利用,一方面節約能源,另一方面採用閉環的方式實現環保,及充分利用高溫蒸汽進行餘熱換熱,使高溫蒸汽的大含量熱得到充分利用,使整個工藝過程能源消耗大幅降低」,而聯明公司98年10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依該次會議提出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記載:「目前這一套利用塑膠、廢機油提煉還原成汽柴油技術,是利用奈米科技在一定溫度下催化裂解方式來製造出汽油、高級柴油…目前世界對於塑膠廢棄物提煉還原為汽柴油技…有以熱分解法,或用氫化法,或用焦煤爐方式,或使用蒸汽裂解等等技術來提煉,其效果均有限…」,此有「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扣押物編號A-7-3第88頁)及申請案號000000000發明專利說明書(扣押物編號A-20第136頁)可稽,二者顯然欠缺關聯性。

③⒈聯明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在被告許豐揚入主聯明公司前為纖維紡織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經銷及輸出入業務,入主後則欲推展手機電子錢包支付機制服務,嗣未經金管會核准,並無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製造銷售及該設備整廠輸出之銷售業務,此有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聯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 號卷㈠第300頁至第319頁),而被告許豐揚經營之數碼公司及樺儀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電腦系統開發及信用卡線上金流平台之服務,此已據被告許豐揚陳述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68頁反面;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39頁),是知,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所書寫之日期-98年11月4日,聯明公司並無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之再生能源製造及整廠輸出之專業技術,而此亦為被告劉檠宏、楊詠淇自承在卷(101年1月5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87頁,劉檠宏;101年1月5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95頁,楊詠淇),

⒉聯明公司如果確實要以9.9億元之鉅額價錢採購「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設備」以設廠製造再生能源銷售」,依理應和具備相關專業技能之公司簽立,惟卻與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日期98年11月4日),及與宮楷公司簽訂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日期98年12 月18日),如前所述,弘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8年11 月5日將弘榮公司轉讓予「劉信佳」之前,弘榮公司未接獲任何工程,公司尚未實際營業,弘榮公司並不具備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之技術,亦未獲有專利,至於聯明公司與宮楷公司簽訂之亞洲獨家總代理授權合約,是經授權進行整廠輸出之行銷,而宮楷公司實際負責人湯庭豪,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環保節能式廢舊塑料裂解法燃油生產系統」之發明專利,該項發明之系統是「採用燃氣式反應爐,通過對系統產生之燃氣進行有效利用及充分利用高溫蒸汽進行餘熱換熱」,與弘榮公司之採購合約標的-GC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是「利用奈米科技在一定溫度下催化裂解方式來製造出汽油、高級柴油」,二者並不同,且據證人楊玉芬即湯庭豪之母親到庭證稱,湯庭豪湯庭豪,無能力提供9億多元的設備及提供九億多元的設備蓋大廠之技術,也沒有再生能源整廠設備輸出的技術和能力(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72頁正反面);

⒊又據被告劉檠宏、許豐揚所述,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設備之採購合約,是要在越南仁澤工業區聯明公司越南紡織廠區設置生產(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06頁反面,劉檠宏;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 7頁反面、第10頁正面,許豐揚),依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補充合約第三條約定,交貨日期為99年4月10日(本院卷-事實㈧第9頁),已定有履行之期限,是履行此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合約,理應先有投資計畫,並聲請越南政府許可,惟經本院訊問被告劉檠宏供承,並未獲越南政府許可,亦無專案建廠經理人,而弘榮公司之專案經理人或宮楷公司之聯絡窗口及專業經理人為何人,亦不知曉,甚至表示在越南的聲請文件是由越南廠的人負責,其不清楚進行狀況,且未與越南廠的負責人聯繫過(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3頁正面、第38頁正反面、第39頁反面、第40頁正面),被告許豐揚對此亦稱不清楚(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3頁正反面;101年12月1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99頁正反面),顯經驗法則有違。

⒋又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所簽訂價格9.9億元之日處理100 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合約書」,僅有僅有A4紙3頁,僅記載設備一套,沒有設備明細,且據被告劉檠宏表示此份合約未有律師及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參與,該合約書由弘榮公司所擬,再交予其看過後簽訂,價格亦是由弘榮公司報價及提出與國外廠商比較表而定,(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4頁正反面、第40頁正反面),而如此鉅額之合約,未有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參與,此誠與經驗法則有違,且在未有任何細部規畫及聲請越南政府許可之前,即行簽約,並於簽約後即應支付1.9億元,亦有違一般交易之常規,本院於審理時以此訊問被告劉檠宏,被告劉檠宏不知所云,或以拒絕回答回應(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4頁正反面、第15頁正面、第39頁正反面、第40頁正面、至第41頁正反面)。益證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間之合約確屬虛偽不實。

⑶聯明公司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依據廢塑膠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分次給付弘榮公司之簽約金及預付採購機器款,

①⒈98年11月30日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8年12月3日),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78,070,169元,是以8紙支票支付弘榮公司:票號AE0000000、面額333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BB0000000,面額1240萬9583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票號DJ0000000,面額896萬3136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面額20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DJ0000000,面額1157萬6250元、發票日98年10月27日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面額224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面額508萬1200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面額250萬元、發票日98年10月28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

⒉此8紙支票,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BB0000000臺灣銀行本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7日自其弟曾睿騏元大中壢分行帳戶提領款項轉帳至元大平鎮分行再提出申購,其中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於98年10月28日即又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票款,BB0000000臺灣銀行本行支票則是存入臺灣銀行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於98年11月5日兌領,票號E0000000、E0000000、E0000000、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8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款項申購,復又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於98年11月5日兌領,票號DJ0000000、DJ0000000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是曾麗珍於98年10月27日自中國信託曾麗珍帳戶提領款項申購,復又存入中國信託曾麗珍帳戶於98年11月 5日兌領,上述情形,均已詳如前述。可知前開 8紙支票未曾入聯明公司銀行帳戶兌領,且分別於98年10月28日及98年11月 5日已經兌現票款,聯明公司根本無於98年11月30日交付上開支票給弘榮公司。

⒊且,票號AE0000000、面額330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依據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心福法喜公司(現更名為優勢多公司)依據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有關電腦軟體簽訂買賣契約而支付之貨款,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支票影本5紙可稽(扣押物編號A-3-56第31頁至第40 頁);對於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有關電腦軟體簽訂買賣契約,被告劉檠宏供稱:「…因為沒有進貨,根本也沒有銷貨。這筆交易也有做金流,由優勢多公司付錢給聯明。這筆錢是我跟曾麗珍借錢的…這筆借款的利息大概是一兩萬元,作為手續費…金流部分我應該有跟許豐揚討論過…」(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8頁、第9頁),惟被告劉檠宏於101年2月8日調查詢問時亦供稱前開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330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票號AE0000000之本行支票作為支付優勢多公司向聯明公司進貨貨款,相關金流是被告許豐揚做的(追加起訴卷2第27頁反面、第28頁正面),於102年2月20日本院審理時並稱:「…曾麗珍與許豐揚有一些債務關係,但都是用我的票…這些都是許豐揚跟曾麗珍借錢,都是我的名字…(是你跟曾麗珍借錢,還是許豐揚?)許豐揚…(你有去借過嗎?)沒有…(你為什麼把票借給許豐揚用?)他跟我借…(許豐揚跟曾麗珍借錢都是開你的票?)是…(作假金流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因為票他什麼時候開的我不曉得…(跟曾麗珍借錢做假金流你都沒有參與?)對…」(本院卷㈧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面),被告許豐揚亦表示:「…(聯明公司給付給弘榮公司的8張支票,共7千多萬,是何處來的?)是我向曾麗珍借款…是借來還款…」(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84頁),顯然此筆3,330萬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來製作前開虛偽不實買賣契約之假金流。票號AE0000000、面額224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依據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同案被告吳宗憲依據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98年 3月25日訂採購合約取消書,應返還聯明公司之預付購料款,嗣改為融資款之應收票據,此有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票據異動申請書、領款簽收單(領回支票)、票號AE0000000 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影本、收據、聯明公司帳戶託收票據明細可稽(本院卷-事實㈣第38頁、第58頁、第95頁至第99頁;扣押物編號A-3-56第23頁至第29頁);惟同案被告吳宗憲已於98年9月8日返還前開挪用之應付購料款4000萬元,此已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28頁正反面;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6頁反面),並有98年3月31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請款單、98 年4月2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支票存款未登摺交易明細查詢單(同前偵查卷㈢第132頁至第136頁)及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本院卷-事實㈣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1頁、第12頁、第22頁、第66頁、第68 頁)足稽,聯明公司依轉帳傳票登載對被告吳宗憲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萬元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曾麗珍、被告許豐揚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76頁,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4頁、第285頁,100年10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

㈡第298頁、第299頁,曾麗珍;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頁反面,許豐揚)。可知面額224萬元之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來返還聯明公司,因前開支票於98年11月5日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兌領,聯明公司實際未取得此張支票,自無法於98年11月30日交予弘榮公司至明。

⒋又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後附票號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支票影本、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後附票號BB0000000、AE0000000、DJ0000000、DJ0000000、AE0000000支票影本下方空白處記載:「核與正本相符,支票正本已歸還聯明許董10/28」及「許豐揚10.28」等(扣押物編號A-3-56第23頁、第28頁、第30頁、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112頁、第116頁至第120頁),被告許豐揚證稱:「…聯捷的會計師來查帳…我把這些支票拿給會計師…會計師要查帳,季報、半年報、年報,都是要給會計師查帳,影印之後要留存,原本要交還給公司,是我代收…是交給會計師查完,交還回來時的時候是我簽收…」(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6頁反面、第17頁正面),並表示:「…應該是我先跟曾麗珍借錢…那時候就我董事長任內的應收帳款,我先以個人的名義跟曾麗珍借錢,然後回補公司(同前卷㈣第16頁反面、第17頁正面),證人曾麗珍亦供稱前開8紙支票是其向銀行申購,拿到聯明公司,交出去之後又取回,是在聯明公司會議室,支票就放在會議桌上,其直接點收(101年12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84頁反面、第85頁正反面),參以證人曾麗珍經扣案之筆記本於98年10 月27日記載:「心福行支、瑞政台支、盛天隆台支…聯明帳存6000萬元,來款10萬+200萬支票10/27」,及98年10月28日記載:「聯明約中午12時會計師查核10/28」(本院卷-扣押物編號F-1-2,曾麗珍筆記本第95頁,本院卷㈤第124 頁)等內容,經檢察官提示上述筆記本記載內容,證人曾麗並不否認是其所書寫(本院卷㈦第128頁),足見,前述8紙支票,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貸,由曾麗珍於98年10月28日攜徵聯明公司,佯作傳票登載之公司或個人償還積欠款項予聯明公司,製造業已返還款項予聯明公司之假象及虛偽金流,被告許豐揚並邀會計師於98年10月28日至聯明公司核閱,將上述8紙支票提供會計師作為核閱98年第3季季報之參,會計師核閱後,將支票影印,由被告許豐揚在影本上簽收,支票原本被告許豐揚則返還予曾麗珍。

②⒈98年12月11日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8年12月25日),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50,000,000元,是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98年12月7日提領1000萬元,98年12月9日提領1000萬元,98年12月9日提領1000萬元,98年12月10日提領2000萬元,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傳票、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扣押編號A-3-63第30頁、第35頁)。

⒉98年12月1日,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提領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現金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1700萬元、AE0000000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面額1500萬元、AE0000000面額300萬元、日期均98年12月1日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同日再存入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兌領,再提領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1700萬元轉帳存入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之情形,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2年1月2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元大平鎮分行曾睿帳戶98年12月1日取款憑條、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正反面影本(本院卷㈦第166頁至第182頁),元大松江分行99年3月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154頁、第173頁),元大松江分行99年8月13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280頁、第283頁)可稽。

⒊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㈠第283頁),前述98年12月1日由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轉帳存入5000萬元時,該帳戶於98年12月1月之存款餘額是1000元,接著即是於98年12月7日、98年12月9日及98年12月10日經提領1000萬元、1000 萬元、1000萬元及2000萬元,是知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是98年12月 1日經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轉帳存入之款項,即聯明公司會計於98年12月2日據以製作0000000000 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私募,許王雲雪匯入款300 萬元、宣揚國際有限公司匯入款1500萬元、易利旺公司匯入款1500萬元、晨光公司匯入款1700萬元,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扣捍物編號A-3-62第31頁至第32頁)。

⒋前述5000萬元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所借貸用以支付聯明公司私募之股款,有關認購股東及認購金額均是由被告許豐揚自行決定,認購股東許王雲雪是被告許豐揚之母親,宣揚國際是被告許豐揚之友人楊文彬成立之公司,易利旺公司是被告許豐揚所經營之公司、晨光公司是楊文彬賣給許豐揚各節,已據被告許豐揚供明在卷(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31頁反面,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5頁,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8頁正反面)。

⒌而前揭98年12月1日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及1700萬元,於98年12月7日、9日及10日分別經提領1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及2000萬元,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及檢附之請款單、統一發票編號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 統一發票4紙、聯明公司分次付款明細、簽收單、永豐銀行北新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扣押物編號A-3-63第30頁至第39頁),是支付弘榮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之簽約金,據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 頁),98年12月7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9分存入台銀松江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9日13時56分,曾麗珍在元大臺北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領出1000萬元,同日14時25分,存進中國信託敦南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9日15時19分,曾麗珍在元大南京東路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1000萬元,同日15時58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98年12月10日14時12分,曾麗珍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出2000萬元,同日15時6分,存進中國信託龍江分行曾麗珍帳戶,可知前揭5000萬元實際上為曾麗珍所提領走,並未交付弘榮公司。

③⒈99年1月5日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9年1月26日),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100噸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48,529,831元,及預付採購機器款5000萬元,是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扣押物編號第A-2-1第55頁、第59頁);

⒉而曾麗珍於98年12月25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0,000,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5日、面額30,000,000元,受款人為吳宗憲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及98年12月28日在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所使用之元大商銀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2,262,000元,申購發票日期98年12月28日、面額32,262,000元,受款人為陳宗奇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領,此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元大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69頁、第172頁反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30日元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票號AE0000000、AE0000000本行支票影本二紙(本院卷㈧第47頁至第52頁)在卷足稽;99年1月4日前往元大商銀南京東路分行自曾睿騏同一帳戶提領45,166,800元,申購發票日期99年1月4日、面額45,166,800元,受款人為陳志斌之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1紙,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於99年1月4日兌領,此有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72頁反面)、元大南京東路分行票號AE0000000本行支票影本一紙、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影本(調查證據卷㈣第第63頁;扣押物編號A-2-1轉帳傳票第8頁)在卷足稽;前揭AE0000000、AE0000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12月31日兌現,99年1月4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出(62,262,0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AE0000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1月4日兌現,99年1月5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出(45,166,8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有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調查證據卷㈣第70頁至第73頁)、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72頁反面)在卷足稽。

⒊票號AE0000000、面額3000萬元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同案被告吳宗憲依據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於98年3月25日訂採購合約取消書,應返還聯明公司之預付購料款,嗣改為融資款之應收票據,此有編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30頁、38頁、第58頁、第78頁、第90頁、第264頁)、98年4月28日票據異動申請書(扣押物編號A-3-32第21頁、98年5月6日票據異動申請書(扣押物編號A-3- 24第70頁)、98年7月15日票據異動申請書(扣押物編號A-3-34第17頁)、票據異動申請書(扣押物編號A-3-56第21頁)可稽;惟同案被告吳宗憲已於98年9月8日返還前開挪用之應付購料款4000萬元,此已據證人詹美慧陳明在卷(100年10月13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 號卷㈢第128頁正反面),並有98年3月31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請款單、98年4月2日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華南銀行支票存款未登摺交易明細查詢單(同前偵查卷㈢第132頁至第136頁)及兆豐國際商銀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47頁、第148頁)及詹美慧製作之銀行日報表(本院卷-事實㈣阿爾發扣押物列印資料第11頁、第12頁、第22頁、第66頁、第68頁)足稽,聯明公司依轉帳傳票登載對被告吳宗憲之前揭應收票據款項3224萬元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款返還聯明公司,已據證人曾麗珍、被告許豐揚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76頁,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4頁、第285頁,100年10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8頁、第299頁,曾麗珍;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30頁反面,許豐揚)。可知面額3000萬元之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來返還聯明公司。票號AE0000000、面額32,262,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同案被告陳宗奇退還聯明公司投資 Prime Fame Invest-ment Limited 19%32,262,000,而前述投資是被告許豐揚假借投資名義自聯明公司套取前開資金使用一節,已詳如前述,實際是98年12月間,由被告許豐揚以支付短期利息方式,向曾麗珍借款返還,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曾麗珍陳述在卷(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31 頁反面、第232頁,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至第42頁,許豐揚;同前偵查卷㈡第298頁、第299頁,曾麗珍)。票號AE0000000、面額45,166,8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依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同案被告陳志斌退還聯明公司投資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19%股權45,166,800,而前述投資是被告許豐揚假借投資名義自聯明公司套取前開資金使用一節,已詳如前述,實際是98年12月間,由被告許豐揚以支付短期利息方式,向曾麗珍借款返還,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曾麗珍陳述在卷(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31 頁反面、第232頁,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0頁至第42頁,許豐揚;同前偵查卷㈡第298頁、第299頁,曾麗珍)。

⒋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98年12月31日,票號AE0000000面額3000萬元、AE0000000面額32,262,000元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兌領前,該帳戶餘額為1987元,99年1月4日,票號AE0000000面額45,166,800元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兌領前,該帳戶餘額為1987元,是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支付弘榮簽約金尾款及預付採購機器款,是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1月4日提領62,262,000元及99年1月5日45,166,800元(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138頁),惟據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尾款為48,529,831元(含稅),而預收採購機器款為50,000,000元(含稅),共98,529,831元,實際領出之107,428, 800元,較統一發票之金額多8,898,969元,參以前揭AE0000000、AE0000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8年12 月31日兌現,99年1月4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出(62,262,0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AE0000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存入元大銀行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1月4日兌現,99 年1月5日曾麗珍即全數提領出(45,166,800元」)轉帳回存至元大銀行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有元大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調查證據卷㈣第70頁至第73頁)、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之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反面、第172頁反面)在卷足稽,可知前揭107,428,800元實際上為曾麗珍所提領走,並未交付弘榮公司。

⒌會計帳處理有層層之節制及內控,付款須本於請款單或付款憑單及付款憑證,應不致於發生鉅額溢付之情形,上述付款,依據請款單(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140頁)摘要欄記載,是支付弘榮簽約金尾款48,529,831元(含稅)及採購機器預付款50,000,000元(含稅),已詳載應付本金93,837,935元,稅額4,691,896元,應付總額98,529,831元,及實付總額98,529,831元,並有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JU00000000,記載銷售金額46,218,887元,營業稅2,310,944元,總額48,529,831 元,統一發票JU00000000,記載銷售金額47,619,048元,營業稅2,380,952元,總額50,000,000元,做為請款憑證,而請款單之應付總額、實付總額及摘要欄均是機器打之文字,均已清楚登載應付金額,因此,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依據請款單登載之應付總額提領聯明公司銀行帳戶款項支付弘榮公司即可,毋需再加總,依理不致發生誤算而溢領之情形,且溢領數額高達8,898,969元,而溢領數額與請款單記載應付總額98,529,831元之總和,就是曾麗珍以吳宗憲、陳志斌、陳宗奇名義償還或返還聯明公司之款項總額107,428,800元,益徵是刻意溢領。又前述溢領之款項8,898,969元,於99年1月19日又存回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扣押物編號A-2-2第139頁;本院卷㈨第51頁),而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9年1月21日)登載「弘榮退回多付款項」(扣押物編號A-2-2第138頁),惟由卷附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0頁反面、第131頁正面),此筆款項是許鈴惠於99年1月19日14時18分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同日13時13分,許鈴惠亦自被告許豐揚帳戶提領421萬元,而許鈴惠是被告許豐揚之堂姊,在聯明公司擔任總務一節,已據證人許鈴惠陳明在卷(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5頁反面、第26頁正面),對於上述款項存入,證人許鈴惠於本院審理時雖回答不記得(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然證人許鈴惠於100年7月13日調查詢問時,針對調查員詢問:「經查,98年11月間起你曾多次在許豐揚、楊詠淇、劉檠宏、易利旺公司、聯明公司及宣揚公司等銀行帳戶提存50萬元以上現金,原因為何?」,證人許鈴惠回答:「這都是楊詠淇請我去跑銀行,要存的錢楊詠淇會給我現金及存摺,要提錢,楊詠淇也會給我存摺及取款條,我辦理完畢後也會將提出的錢及存摺還給楊詠淇,沒有經過第三人的手」(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1頁反面),而對前述調查詢問筆錄內容,證人許鈴惠表示:「是楊詠淇叫我去做,我也沒有多問」(同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1頁正面),又據證人許鈴惠存入8,898,969元至聯明公司帳戶前,同日亦自被告許豐揚銀行帳戶提領421萬元,顯然退回之溢付款有部分來自前開帳戶,而被告許豐揚亦稱:「…我一些帳戶的錢都是會交代楊詠淇,不然就交代許鈴惠幫我去處理…」(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1頁反面)。是知前開聯明公司溢領8,898,969元,是被告許豐揚交代被告楊詠淇吩囑許鈴惠提領現金,及將現金8,898,969元拿給許鈴惠,請許鈴惠以弘榮公司名義回存聯明公司。又如前所述,編號000000 0000 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9年1月26日)登載付款情形,款項進出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純係曾麗珍所製作之假金流,弘榮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款項,故何來溢付款返還,本筆款項存入,實際為補上述之差額而刻意製作。依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採購合約書第 3條規定(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 6頁),付款採四階段,9.9億元(訂金1.9億元,交貨2億元,安裝3億元,驗收3億元),據聯明公司「日處理100噸級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分次付款明細」(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16頁),及被告楊詠淇開立之弘榮公司統一發票請款金額高達240,000,000元(本院卷㈧第102頁至第112頁),已逾採購合約應付之簽約訂金50,000,000元,與採購合約之約定不符,據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報告記載,是屬溢付款(調查證據卷㈢第304頁反面),而5000萬元係屬鉅大數額,果發生如此鉅額之溢付款,又得以順利取回,誠屬不易,且倘果發生,一般公司應有相當之檢討,失職人員應會遭受相當之處分,失職人員理應內疚非常,而本件並未見聯明公司有何檢討,亦未見有何失職人員受到懲處,此已據被告許豐揚及劉檠宏陳述在卷(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97頁正反面),顯屬異常,惟有虛假而已;並由轉帳傳票及統一發票均登載「預付機器款」,益見是配合曾麗珍製作假金流所列之支出名目。對該筆預付機器款,99年 4月23日有5000萬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弘榮預付機器款退回資金貸與」,而此5000萬元是曾麗珍於99年 4月23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500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復於Ⅰ99年5月3日14時5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元,再於同日14時27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 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同日14時4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存款100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Ⅱ99年5月3日14時5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100萬元,於同日14時58分存款100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同日15時4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頁反面)、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調查證據卷㈡第189頁反面、第125頁、第126頁正反面、第127頁正面),及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期99年 5月11日)可稽。如前所述,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錄日期99年 1月26日)登載付款情形,款項進出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純係曾麗珍所製作之假金流,弘榮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款項,故何來溢付之預付款返還,本筆款項存入,同上,均係補上述溢付之預付機器款而刻意製作。

④由上述金流均是由曾麗珍在處理,曾麗珍顯然知情,就製作內容不實憑證、傳票,與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及劉檠宏,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⑷①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及聯明公司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依據廢塑膠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分次給付弘榮公司簽約金,弘榮公司出具之簽收單、領款簽收單,同案被告黃來發否認有代表「弘榮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收取簽約金,而在簽收單、領款簽收單用印(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4頁反面、第145頁正面),且查,

⒈弘榮公司是李豪昌出資設立,被告黃來發未出資公司設立登記後,被告黃來發未參與管理弘榮公司業務,弘榮公司大小章是由李豪昌保管,於李豪昌實際負責期間,弘榮公司未接到任何工程,於98年11月5日李豪昌將弘榮公司全部資本額轉讓給王明松,當日並將弘榮公司登記資料、大小章、各股東章、發票領購證、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交給王明松簽收,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甚詳(101年4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212頁正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正反面、第146頁正面、第148頁正反面、第150頁、第151頁,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頁、第169頁反面),並有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簽收單據(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74頁反面、第175頁),交接明細即記載:「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公司大小章、帳冊等相關資料全部交予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承認上述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上之「王明松」簽名是其親簽(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1頁正反面);

⒉證人李豪昌亦證述未代表弘榮公司簽訂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對於採購合約書內容亦不知情(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8頁正反面),並證稱:「…(你的工程專業背景是什麼樣的工程?)我們的團隊裡面有水電、燈管、結構體、模具都有,像黃來發的專業是水電,泥做工程也有…(你們有做環保工程嗎?)沒有。蓋環保的有,就是施作一個廠房,蓋我們可以,至於做裡面的無塵、密閉等沒有辦法,粗胚我們可以,細膩的沒有辦法…」(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50頁反面)。

⒊由於黃來發僅係為弘榮公司登記負責人,未參與該公司任何業務及營運,公司大小章復是由李豪昌保管使用,而李豪昌於98年11月5日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書,將弘榮公司全部出資轉讓出去,同日亦將弘榮公司大小章、股東印章、公司發票、帳冊均交予王明松,衡情應於98年11月5日之前即就前開轉讓出資一事進行協商,因此,李豪昌鮮會於98年11月4日代表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本案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合約書,或指示黃來發出面簽訂採購合約書合約書至明,審酌證人李豪昌亦表示:「…有一個劉信佳跟王先生來找我…問我要不要接工程…我是個做生意的人,我當然很樂意,我就告訴他,我有登記一家公司,我們可以一起出資合作,後來他給我看的要接的工程金額竟然高達上億元…如果一億元,我的成本要超過三成,我沒有辦法有能力可以接下來…我之前有講過我有登記一家公司,那時候還沒有營業,他說可否讓給他,我說好…就讓給他登記…」(101年11月26 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 號卷㈠第145頁反面、第146頁正面),為免簽訂合約後履約所需高額成本,及可能因糾紛而產生之鉅額違約金或損害賠償,如以仍以「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名義簽訂,會由「黃來發」負責,自亦不會同意或授權劉信佳或他人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上述採購合約書,可知,前述採購合約書蓋「黃來發」並未經合法授權,屬冒弘榮公司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之偽造採購合約書;而採購合約書既屬偽造,自亦不可能依採購合約約定收取簽約金,並在簽收單、領款簽收單蓋「弘榮公司」及負責人「黃來發」印文,因此,簽收單、領款簽收單蓋在蓋「弘榮公司」及「黃來發」應屬盜用,偽造「弘榮公司」及負責人「黃來發」簽收簽約金之簽收單、領款簽收單(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22頁、第23頁、第33頁、第59頁、第66頁、第70頁、第73頁、第77頁、第80頁、第81頁、第82頁、第131頁、第132頁)。

⒋關於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支付弘榮公司簽約金尾款48,529,831元及採購機器預付款50,000,000元所附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貨款轉付切結書(日期98年12月31日),如前所述,李豪昌於98年11月5日簽訂股權轉讓合約書,將弘榮公司全部出資轉讓出去,同日亦將弘榮公司大小章、股東印章、公司發票、帳冊均交予王明松,李豪昌並未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與聯明公司簽訂上述採購合約書(日期98年11月4日),且未授權他人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採購合約書,採購合約書是偽造「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簽訂,可知「弘榮公司」、「黃來發」自不會有收取簽約金及採購機器預付款之情形,顯然以「弘榮公司」及代表人「黃來發」名義出具,日期98年12月31日之轉付貨款切結書,是未經李豪昌或黃來發同意或授權用印之偽造轉付貨款切結書。

②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心福法喜公司、盛天隆公司、瑞政公司、吳宗憲、劉檠宏、易利旺公司交付予聯明公司之8支票用以支付宏榮公司100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簽約金,該8紙支票之受款人均為聯明公司,且無禁止背書轉讓(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112頁、第116頁至第120頁),本得由聯明公司背書轉讓,惟前開支票同時檢附上述公司及個人之同意書:

⒈日期98年10月26日優勢多數位行銷公司同意書,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得將本公司開立之元大松江分行票號AE027014到期日98年10月27日新台幣3300萬元銀行本票轉讓予第三者」。立同意人優勢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陳暄喬,並蓋有「優勢多公司」及「陳暄喬」之印文(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68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46頁),證人陳暄喬否認是其用印(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76頁),表示:「我那時候章都放在劉檠宏那裡」(同前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76頁),

⒉日期98年10月30日,瑞政公司吳達暉同意書,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行動科技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中信銀行城北分行本票(票號DJ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7日,金額新台幣11,576,25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上蓋捺瑞政公司吳達暉之印章(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75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39頁),同案被告吳達暉到庭證稱:「…(你有無拿壹張支票壹仟多萬元給聯明公司?)不曾有過…(你有沒有出具過同意書,同意聯明公司把你交給他們公司的支票轉給其他人?)沒有…(提示本院卷證據資料事實(九),P75同意書,你有無出具這份同意書?)我沒有印象我有蓋過章…這個章是你的章嗎?是否你們公司的大小章?提示)那個大章好像是我銀行的章,小章不記得…(這份同意書跟你沒有關係?)沒有…(你有沒有拿小章給許豐揚?)我大小章都給他…(許豐揚蓋這張之前有無徵求你的同意?)我沒有看過那張,所以我不知道…」(102年2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66頁反面)。

⒊日期98年10月30日,劉檠宏同意書,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00000,到期日98年10月28日,金額508萬1200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劉檠宏98年10月30日,蓋有被告劉檠宏個人私章(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85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53頁)。

⒋日期98年10月28日,易利旺公司同意書「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AE0000000,到期日98.10.28,金額250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易立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哲瑋(,蓋有「易利旺公司及「許哲瑋」印文(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86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54頁),而被告許豐揚是易利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呂建緯陳述在卷(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㈥第246頁,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8頁反面,許豐揚;100 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94頁,呂建緯)。

⒌日期98年10月30日盛天隆有限公司同意書,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銀行松江分行BB0000000,到期日98.10.27,金額12,409,583元DJ00000000,到期日98.10.27,金額8,963,136元AE0000000,到期日98.10.28 ,金額200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盛天隆有限公司李嘉年,其上蓋有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印文(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61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55頁)。盛天隆公司是汪嘉新借用其弟李嘉年設立之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汪嘉新本人,李嘉年僅是登記負責人,未參與公司營運,不清楚公司營業狀況之情形,已據證人李嘉年陳述甚詳(102年2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64頁正反面),而證人汪嘉新亦到庭證稱:「…(你有沒有曾經交三張支票加起來兩千多萬,在98年10月時,拿給許豐揚去還盛天隆欠聯明公司的錢?)我沒有欠聯明公司的錢…(你有無出具過同意書,同意許豐揚把那三張支票給第三人?)沒有…(提示4357偵卷,P205,是否你出具的,這三張支票被拿回去就支付給另外一家公司?)我沒有元大松江分行銀行的支票…」(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3頁正反面),對於上述以「盛天隆公司」及負責人「李嘉年」名義出具之同意書上之「盛天隆公司」及「李嘉年」印文是否為盛天隆公司刻印使用之印章,則表示:「不清楚,應該不太可能」(本院卷㈧第183反面),顯然前揭同意書是偽造盛天隆公司及負責人李嘉年印章蓋印偽造,被告許豐揚對於同意書及印章之來源,則以沒有印象回應(同前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3頁反面)。

⒍日期98年10月30日吳宗憲同意書,記載「本人同意聯明公司可將本人所開立之元大松江本票(票號AE0000000,到期日98.10.28,224萬元)轉讓給第三者」立同意書人吳宗憲,並蓋吳宗憲印文(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84頁,調查證據卷㈣第256頁),惟如前所述,同案被告吳宗憲已於98年9月8日返還前開挪用之應付購料款4000萬元,同案被告吳宗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供證,不曾出具此紙同意書,其個人私章交由助理詹美慧保管使用(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8頁反面),證人詹美慧亦證稱,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應收票據,吳宗憲票號AE0000000之面額224萬元支票,經更換為票號NC0000000面額 224萬元支票,票號NC0000000面額224萬元支票是借貸(102年1月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6頁反面、第29頁反面、第30頁正面),再參諸同意書所蓋「吳宗憲」印文,異於詹美慧經通知前往聯明公司用印及爾發公司與聯明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之「吳宗憲」蓋印之印文(本院卷-事實㈣證據資料第7頁、第11頁、第14頁、第98頁;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84頁),顯然前揭同意書是偽造吳宗憲印章蓋印偽造。

③⒈聯明公司98年11月3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聯明公司支付簽約金而附之蓋有「弘榮公司」及「黃來發」印文之簽收單、領款簽收單,(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22頁、第23頁、第33頁、第131頁、第132頁;第59頁、66頁、第70頁、第73 頁、第77頁、第80頁、第81頁、第82頁;本院卷㈧第113頁至第125頁),及前揭簽收單、領款簽收單對應之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JU00000000(詳如附表一所示)(扣押物編號A-3-61第47頁、第56頁;扣押物編號A-3-62第15頁、第31頁;扣押物編號A-2-1第56頁;本院卷㈧第102頁至第112頁),被告楊淇琪坦認是其所書寫內容(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8頁正反面、第40頁正反面,經本院將被告楊詠淇自承親筆書寫之文書,與上述簽收單、領款簽收單、統一發票等文書(詳見102年2月22日審理單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整理附件資料,本院卷㈧第86頁至第141頁),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筆跡,簽收單、領款簽收單、附件編號12.土地所有權狀下方書寫「前提玉山銀行核貸240000不用拿」及附件16.註銷票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事項申請書以手書寫:「雙線銀行章及抬頭」、申請人「阿爾發」負責人「吳董」(本院卷㈧第126頁、第130頁)等文字筆跡,與被告楊淇自承書寫之文書,筆跡筆劃特徵相同,附件編號20許豐揚陽信銀行苓雅分行甲存帳戶支票影本下方「新保證票」文字筆跡,與被告楊淇自承書寫之文書,筆跡筆劃特徵相似,研判兩類筆跡可能出於同一人,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識實驗室102年4月30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可稽(本院卷㈨第138 頁至第147頁)。

⒉被告楊詠淇雖稱:「…當初許董事長拿空白的叫我幫他填寫,因為他覺得他的字不好看,我當初沒有注意那麼多,那時候大小章還沒蓋…我不知道這票(編號00 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之8紙支票)的來龍去脈…我照許董事的指示寫的…我都是照許董的指示…我不知道什麼叫做GC再生能源簽約金…我只知道弘榮公司…不知道GC再生能源投資…案由沒有寫GC再生能源…發票的部分是許董叫我寫的,當時是沒有蓋弘榮公司發票章…我不知道是誰要開給弘榮公司,我幫許董代筆…」(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8頁正面至第39頁反面、第41頁正面),被告許豐揚亦供稱:「…就發票的部分我印象所及,應該是當初弘榮公司的人要到聯明公司來請款時,因為要請款一定要付發票,有的時候公司正常的行為會把發票開完直接拿過來請款,有些是把整本發票發到要請款的公司,當下馬上填寫,在整個商業的行為請款有這種情形,這次的情形應該是對方拿發票到聯明公司請款,對方就是弘榮公司,是誰要問劉檠宏,那時候應該是在我的辦公室或劉檠宏的辦公室,那時候楊詠淇在,請她代筆,當時的情形是這樣…不管在哪一家公司都是她幫我代筆…包含剛才所講的簽收單,我連同要給弘榮公司的票拿給她請她代筆…」(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42頁正面)。

⒊惟,弘榮公司實際負責人李豪昌於98年11月5日簽訂股權轉讓書,將弘榮公司之200萬元出資額全部轉讓給劉信佳,同日則將弘榮公司之大小章、空白統一發票、帳冊等相關資料交予王明松簽收(101年4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88頁正反面、第212頁正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正反面、第146頁正面、第148頁正反面、第150頁、第151頁,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頁、第169頁反面),據卷附之股權轉讓同書讓者欄及交接明細簽名欄均是簽署「王明松」(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88頁正反面),同案被告王明松坦承是其簽名(102年1月2日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71頁正反面),且弘榮公司於99年1月5日變更登記同案被告王明松為負責人,至99年2月8日變更登記劉信佳為負責人,此亦有臺北市政府99年1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99年2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調查證據卷㈢第162頁正面、第158頁)。同案被告王明松雖稱是劉信佳叫其簽名,其就代為簽名,不清楚交接明細內容,其是只是經劉信佳之請託於上午10時許騎機車前往李豪昌中和中正路辦公室,自李豪昌收受牛皮紙袋後,即騎機車到台北市承德路與長安西路的麥當勞,與劉信佳碰面,將取得之牛皮紙袋全封不動地交給劉信佳,劉信佳要其擔任負責人,弘榮公司的事,其不清楚,其是劉信佳的人頭(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69頁反面至第171頁正面,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9頁反面至第190頁反面);然劉信佳籍設高市三民區安樂里同盟二路494樓,其因鼻咽癌於99年4月14日19時2分死亡,經本院調取劉信佳98年7月1日起至99年2月28日止之申報健保就醫記錄,劉信佳曾於98年11月2日至98年11月8日及99年1月28日及99年2月4日在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治療,且於98年10月12日起至99年2月24 日止密集前往址在高雄市之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余建興耳鼻喉科、蔡智禮診所、邱外科醫院及正大醫院就醫,此有高雄市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101 年12月26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送劉信佳死亡登記之證明資料(本院卷㈤第160頁至第162 頁)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2年5月13日健保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劉信佳申報資料(本院卷㈨第165頁至第167頁)可稽,是知98年11月5日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及交接明細,劉信佳是遠在高雄之高雄醫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期,審酌劉信佳是於99年4月14日死亡,距其死亡前之不到半年之癌症末期之住院期間,殊難有足夠的體力離院北上,參以同案被告王明松經被告許豐揚之請託擔任數碼公司、樺儀公司登記負責人,開立個人銀行帳戶及證券帳戶供被告許豐揚使用,及位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銀行辦理存、提、匯款等事務,此已詳如前述,顯見同案被告王明松與被告許豐揚交情匪淺,且有相當信任關係,因而受被告許豐揚之請託為前開事務,至於對劉信佳,同案被告王明松則表示其在高雄經由被告許豐揚而認識劉信佳,與劉信佳不熟(100年 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31頁),復表示擔任公司負責人,如公司出事需負責任(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20頁反面),衡情同案被告王明松鮮少會答應不熟識之劉信佳請託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而應是受彼此熟識而有相當信任關係之被告許豐揚之請託擔任弘榮公司登記負責人,且依之前受被告許豐揚請託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不實際參與業務之模式,而將李豪昌所交付之弘榮公司之大小章、空白統一發票、帳冊等相關資料交給許豐揚。

⒋製作聯明公司99年1月19日及99年4月23日收款憑單之聯明公司出納余雅嫆到庭證稱,有關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有弘榮款項退回 8,898,969元及 50,000,000 元入帳(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146 頁、第148頁)之存摺內頁明細是被告許豐揚或楊詠淇拿給其,告知聯明公司有款項進帳戶,其據以填製收款憑單,(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3頁反面、第24頁正面),並表示:「…我保管公司全部的存摺…(有無保管元大松江分行?)沒有…」(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4頁正面)。

④⒈98年10月30日下午1時50分,聯明公司召開第15屆第6次董事會,就「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提出討論決議,該次會議出席人員有董事長劉檠宏、董事楊詠淇、許鈴惠、監察人許卉昀,此有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2頁反面至第213頁反面),被告楊詠淇亦承認有參加該次董事會(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39頁反面),據扣押物編號A-7-3聯明公司第15屆董監事會議紀錄㈠,聯明公司第15屆第6次董事會就前開議案提案討論有附件三資料,該資料封面標題「GOCARE CORPORATION 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投資企劃書」,首頁開頭即係「GC多功能再生能源設備投資企劃書」(扣押物編號A-7-3第85頁至第100頁,第85頁、第86頁,第101頁、第102頁),被告楊詠淇稱不知「GC多功能再生能源」的投資,顯然不足採信。

⒉被告許豐揚於98年6月30日卸任聯明公司董事及總經理職務一節,有聯明公司第15屆第 4次董事會議紀錄(扣押物編號 A-7-3第50頁至第52頁),惟被告許豐揚擔任聯明公司執行長之職務,公司業務全部仍是由被告許豐揚處理,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一節,已據下列證人證述甚詳,聯明公司總務證人許鈴惠證述,98年10月進入聯明公司擔任總務職務,被告許豐揚擔任執行長職務,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許豐揚與楊詠淇,被告劉檠宏是董事長,每星期進入公司一、二天(100年8月18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09頁正反面,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6頁正反面、第33頁正面至第35頁反面);聯明公司出納證人蔡惠如證述,97年間進入聯明公司,98年11月離職,被告許豐揚是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許豐揚及楊詠淇會指示其跑銀行、提存款,公司支出超過一定金額需經被告許豐揚核准,及公司資金如果不夠支應廠商或支票時,其會找被告許豐揚處理(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22頁正反面,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59頁,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1頁,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0頁)聯明公司會計證人楊美玲證述,97年8月進入聯明公司,98年11月被資遣,聯明公司財務方面最高決策者是被告許豐揚(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15頁正反面,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聯明公司會計證人余雅嫆證述,於98年12月7日進入聯明公司擔任會計工作,100年5月離職,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被告劉檠宏,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許豐揚,其聽被告許豐揚及楊詠淇指示辦理事情,相關文件其拿進辦公室交給楊詠淇看,文件如果是被告許豐揚要求的,就會拿給被告許豐揚看(100年7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1頁正反面,101年1 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36頁、第138頁,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頁正反面);聯明公司財務主管證人林威州證述,於97年8月1日進入聯明公司任職97年8月擔任會計主管,98年農曆年過後擔任財務主務主管,至98年11月30日離職,被告劉檠宏98年10月2日登記為聯明公司負責人,有關聯明公司事務,其均是向被告許豐揚報告,不需向被告劉檠宏報告,公司主導者還是被告許豐揚(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㈥第238頁、第239頁,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26頁、第128頁,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6頁正反面);聯明公司電腦工程師兼被告許豐揚司機證人呂建緯證述,其於97年7月進入聯明公司,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董事長被告許豐揚,之後被告許豐揚轉任執行長職務,實際負責還是被告許豐揚(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90頁正反面,102年3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6頁反面、第187頁正面、第188頁反面、第192頁反面);聯明公司出納證人許卉昀證述,94年7月進入數碼公司擔任出納,97年、98年至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任職,主管是被告許豐揚,聯絡窗口是被告楊詠淇(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正面);證人曾麗珍證述,98年間起與被告許豐揚有借貸關係,數次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揚,被告許豐揚原係聯明公司董事長,卸任後為聯明公司執行長,被告許豐揚亦告訴其,是聯明公司執行長,未曾聽被告許豐揚表示其是只負責海外,沒有國內業務的執行長(101年12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83頁正反面、第89頁反面、第90頁正面);被告許豐揚並表示:「…那時候我還是大股東,許鈴惠、楊詠淇她們都還是我指派的人頭董事,所以我是有權利將經營權讓渡給劉檠宏,並可以指示楊詠淇、許鈴惠在董事會時,針對劉檠宏的提案來予以支持…」(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2頁),證人許鈴惠及被告楊詠淇亦證稱:「…(你是某人的人頭董事?)點頭…(因為你是人頭,你是不是聽許豐揚的?)對…」(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6頁反面、第27頁正面,許鈴惠)及「我是他(被告許豐揚)的人頭」(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1頁),可知被告許豐揚藉由其所掌控之人頭董事,實際上仍執掌聯明公司之營運。

⒊被告許豐揚係對於被告楊詠淇有關之部分始主張其實際職掌公司營運,對於有關被告劉檠宏部分,則有相異之供述,均稱其非負責人,不知亦未參與,並表示其是聯明越南紡織廠之執行長,不參與聯明公司業務(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7頁反面至第8頁反面、第10頁反面至第13頁反面)。而被告劉檠宏雖於98年10月2日經聯明公司董事會決議擔任聯明公司負責人(98年10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對於弘榮公司要在越南設廠,未取得越南政府核准,聯明公司並無建廠經理,不楚詳細建廠之流程及計畫等,有關其稱是其經手之交易,諸多細節均不知曉,所言亦有諸多與經驗法則有違之處,而被告楊詠淇對被訴部分,亦多辯以係聽從被告許豐揚之指示為之,可知被告許豐揚雖已於98年6月30日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改以執行長自居,惟仍得藉由指派之法人董事代表控制董制會,而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由被告許豐揚於100年7月13日偵查時供稱被告劉檠宏只是掛名董事長,可以得證(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78頁),且證人許鈴惠係98年10月進入聯明公司任職,至100年 4月25日離職,已據證人許鈴惠陳明在卷(100年8月18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09頁;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6頁),其亦表示:「…(妳的主管是誰?)我任職時的主管是許豐揚…(在你任職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期間,許豐揚都一直擔任執行長的職務嗎?)我知道的是他是執行長…(許豐揚執行長負責的業務包含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內外的業務嗎?)我不記得,我不清楚…(就你所知道,在你任職期間,許豐揚至少負責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的業務嗎?)(點頭)是…(許豐揚擔任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長,實際上要做哪些事情?)公司大小的決策都是許豐揚決定…有客人來要招呼,我會跟執行長報告…我的業務也沒有什麼,就是雜事,客人來泡茶,偶爾許豐揚、楊詠淇交代我去跑銀行我就去了…(許豐揚會交代你去跑銀行嗎?)楊詠淇不在的時候,許豐揚會直接交代我去…(楊詠淇在的時候,都是楊詠淇指示你去跑銀行?)沒錯,據我所知也都是許豐揚直接交代下來的,等於是說楊詠淇也是經過許豐揚的指示…(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6頁、第33頁正反面、第34頁正面),對於被告劉檠宏是否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一事,則稱:「那麼久了,我不清楚」(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7頁),故被告許豐揚以其非董事長,相關事項其均由被告劉檠宏決策、負責,其不清楚,要問劉檠宏等辯解,顯非可採。

⑤被告楊詠淇於97年6月25日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經選任為聯明公司董事,98年6月30日則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長,至98年10月2日,被告劉敬宏以宣揚公司法人代表經選任為董事長,其則經選任為聯明公司副董事長,已詳如前述,而被告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董事長及副董長期間,每天均有前往聯明公司上班,每月支領薪資10萬元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許鈴惠陳明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74頁反面,許豐揚;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35頁,許鈴惠),且據下列證人證詞,被告楊詠淇有參與聯明公司營運,協助被告許豐揚,負責財務部分,

⒈證人許鈴惠證述,98年10月進入聯明公司擔任總務,至100年4月離職,聯明公司大小決策都是許豐揚決定,被告楊詠淇在聯明公司輔助被告許豐揚公司裡大大小小的事情,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會吩囑其跑銀行,都是被告許豐揚所交代下來,聯明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許豐揚、楊詠淇(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6頁正反面、第33頁反面、第34頁正面至第35頁反面;100年8月18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09頁正反面);

⒉證人蔡惠如證述,97年間進入聯明公司,98年11月離職,被告許豐揚是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印章由被告楊詠淇及另一名聯明公司女性員工保管,被告許豐揚及楊詠淇均會指示其跑銀行、提存款,及曾經拿聯明公司付款憑單給被告楊詠淇簽名(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22頁正反面,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59頁,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1頁,101 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9頁反面)

⒊證人呂建緯證述,97年7月間進入聯明公司擔任電腦工程師兼被告許豐揚個人司機,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劉檠宏均會指示其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存、提、匯款,被告楊詠淇似被告許豐揚之秘書,其依指示前往銀行提領現金回聯明公司交給被告許豐揚或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會點收現金數額(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 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39頁;102年3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8頁正反面、第189頁正面);

⒋證人余雅嫆證述,95年7月3日進入數碼公司擔任會計,98年12月7日則進入聯明公司擔任會計工作,100年5月離職,其在數碼公司主管是被告楊詠淇,進入聯明公司任職期間,主管為經理或楊詠淇,被告楊詠淇、許豐揚會指示其辦理提存款手續,公司小章在負責人哪裡,通常是被告楊詠淇蓋章,公司登記負責人是被告劉檠宏,實際負責人是被告許豐揚,其聽被告許豐揚及楊詠淇指示辦理事情,二人同一間辦公室,相關文件其拿進辦公室交給楊詠淇看,有問題會與被告許豐揚討論,文件如果是被告許豐揚要求的,就會拿給被告許豐揚看(100年7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1頁正反面、第102頁正反面,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36頁、第137頁,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頁正反面);

⒌證人許卉昀證述,94年7月進入數碼公司擔任出納,97年、98年至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任職,在數碼公司任職期間,其主管是被告許豐揚、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是財務主管,之後到聯明公司擔任高雄辦公室出納,主管是被告許豐揚,聯絡窗口是被告楊詠淇,會指示其等做財務方面之事情,去匯款、跑銀行(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正面第15頁反面、第17頁正反面);

⒍證人殷駿光證述,97年年底在聯明公司有駐點,聯明公司財務是被告楊詠淇在處理,其曾陪同被告楊詠淇前去銀行存、提、匯款,或依被告楊詠淇指示前去銀行存、提、匯款,被告楊詠淇負責聯明公司資金往來及調度,聯明公司財務人員製作傳票會交給被告楊詠淇看,被告楊詠淇與許豐揚均在同一間董事長辦公室(101年10月31日本我們的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54頁反面至第55頁反面、第57頁正面、第58頁正面);

⒎證人呂昭志證述,其所經營之上海速博公司是數碼公司的代理商及承銷商,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是數碼公司真正負責人,被告楊詠淇在會計指揮撥款,經銷通路的業務,及佣金結算均是楊詠淇在指示;而其北上聯明公司拜訪時,曾親眼看見被告楊詠淇指揮會計做事項的處理、交待會計處理一些事情,很少看到被告許豐揚指揮會計(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0頁、第112頁、第114頁正反面);並表示:「…(你跟其他的證人有一個共通點,凡是提到許豐揚就會把楊詠淇一起帶下來?)因為他們兩個是夫妻,許董通常是跟我們談業務的營運,經銷的模式,帳對我們來說一個是業務,一個是佣金,這兩個都是他們兩個在負責,所以我覺得他們兩個是實際負責人,佣金是會計處理,我的認知是楊詠淇在處理佣金的事…」(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6頁反面);

⒏證人曾麗珍證述98年間起與被告許豐揚有借貸關係,數次出借款項予被告許豐揚,有以被告許豐揚個人身分,亦有以聯明公司名義,而在與聯明公司接洽過程中,被告楊詠淇負責財務,(101年12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83頁正反面、第89頁反面、第90頁正面);並表示:「…(九十八年以後到100年八月,從哪些事實你覺得楊詠淇負責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九十八年她當董事長,因為借了這三千萬元,董事長背書,還有還我利息,偶爾跟我調借,不止這一筆,也曾經還過五百萬,後來又借,就借借還還很多…」101年12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90頁正面);

⒏同案被告王明松證述,其是數碼公司經銷商,佣金問題都會找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會交待會計小姐與其談,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的財務是由被告楊詠淇負責(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0頁反面、第41頁,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1頁);

⒐被告許豐揚供述,聯明公司的大小事被告楊詠淇都會幫忙處理,而被告楊詠淇在數碼公司與樺儀公司扮演的角色與在聯明公司一樣,其交代被告楊詠淇事情,被告楊詠淇幫其處理(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74頁反面、第75頁正反面)。

⑥由上可知,被告楊詠淇辯稱不知情,並不足採。

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規定,私募之對象有其限制,應募人晨光公司非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業之公司,非聯明董事或監察人,聯明公司未取得其資格證明文件,該公司係98年5月19日核准設立,資本額僅100萬元,亦不符合證期會91年6月13日台財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令所訂最近期經會師查核之財務報表總資產超過5000萬元之法人之私私募應募人資格條件,故晨光公司非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限定對象,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函在卷(調查證據卷㈠第32頁)。又聯明公司係於101年4月30日終止興櫃,金管會並於101 年8月30日核准股票不繼公開發行,聯明公司並已依集保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99條之1等規定,改以實體發行,申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之終止登錄,有集保公司函在卷(本院卷㈦第159頁)改以實體發行,惟依集保公司函附之資料顯示,2010年1月18日,聯明公司即已以劃撥方式,將聯明公司股票340萬股劃撥至晨光公司集保帳戶,將60萬股劃撥至許王雲雪帳戶,將300萬股劃撥至宣揚公司帳戶,將300萬股劃撥至易利旺公司帳,合計1000萬股,有配發有價證券劃撥轉帳清冊在光(本院卷七第160頁)。

㈣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楊詠淇之辯解及其等辯護之辯護主張,皆不足採,其等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十、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萬里區、桃園縣觀音鄉、新屋鄉、中壢市等土地斡旋金部分(資金流向如圖十所示)

㈠被告許豐揚、劉檠宏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其等及辯護人均辯護主張如下:

⑴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這不是其董事長任內之事情,其不清楚(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2頁)

②此部分事實係發生於同案被告劉檠宏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被告許豐揚未參與,亦不知道斡旋金之事為真為假(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49頁反面);

③被告許豐揚在此期間,並不負責聯明公司製作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等之業務,亦未於前揭期間內指示聯明公司相關人員製作相關不實之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等文件。起訴書認定被告許豐揚與被告劉檠宏明知聯明公司依法製作會計憑證、帳冊與財務報告及相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虛偽,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不知情之溫嘉琪於99年6月1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轉帳傳票,以及同案被告劉檠宏以自己名義,先後於99年8月9日、18日、25日、31日製作內容不實聯明公司收款憑單,載明收回土地斡旋金,並由不知之溫嘉琪,於99年9月2日及14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轉帳傳票,稱收回土地斡旋金共計8600萬元云云,均有所誤(102 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頁反面、第7頁;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49頁反面);

⑴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其進到聯明公司後,聯明公司在臺灣沒有什麼營收,申請手機電子錢包執照當未核准下來,召開董事會決議公司經營的方向,是希望轉投資環保能源產業,可以增加公司營收,當時開始想要投資風力發電或太陽能發電,有去看地想要蓋電廠,後來沒有買成,就把錢還給公司(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2頁);

②被告劉檠宏為聯明公司購買土地才向聯明公司申請預付斡旋金,且斡旋金已返還聯明公司,聯明公司並未受有損失(101年5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書狀,本院卷㈡第33頁);

③有關資金流向部分,被告劉檠宏根本沒有詳細介入處理,其沒有去調度資金,也不清楚資金流向,只是有經手支票(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8頁。

㈡經查:

⑴①被告劉檠宏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日期99年5月1日委託書,約定:

⒈甲方(聯明公司)欲購買台北縣萬里鄉(現改制為新北市萬里區)加投段之丙種建築用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⒉委託書不動產土地標示:坐落台北縣萬里鄉(現改制為新北市○里區○○○段○○○段00000地號及七甲小段75地號土地,

⒊委託期間99年5月1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

⒋本委託斡旋成功要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點:取得銀行核准轉貸通知書,需取得聯明公司董事會同意本案不動產買賣之會議記錄;

⒌聯明公司於本委託書簽訂後,支付乙方新幣2100萬元,作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斡旋金;

⒍取得斡旋金之乙方被告劉檠宏在未完成斡旋事務時,須全額退還斡旋金,不另支付勞務費,若乙方成斡旋事務時,則勞務費另訂;此有委託書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2頁、第93頁)。

②99年5月3日,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製

⒈請款單,登載摘要:「土地買賣斡旋金,萬里鄉加投段龜吼小段、七甲尾小段--$21,000,000」,付款銀行「元大活存#002687」,經辦欄登載「劉檠宏」,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則蓋「劉檠宏」印文,

⒉簽收單,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計新臺幣2100萬元,由被告劉檠宏於領款簽收人處簽署姓名「劉檠宏」,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1頁),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5月3日經現金提款21,000,000元,此有元大松江分公司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第125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調查證據卷㈣第95頁),⒋並均蓋99年5月3日付訖之圓戳章,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1頁)。

③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勘估標的物報告摘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傳票日期99年5月3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錄日期99年6月1日),登載:「借方科目-暫付:其他;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萬里鄉加投段-21,000,000」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萬里鄉加投段劉檠宏-21,000,000」,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勘估標的物報告摘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0頁至第95頁)。

⑵①被告劉檠宏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日期99年5月1日委託書,約定:

⒈甲方(聯明公司)欲購買中壢市中工段之丁種建築用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⒉委託書不動產土地標示:坐落中壢市中工段0995、0996、0997及1008地號土地

⒊委託期間99年5月1日起至99年9月1日止,

⒋本委託斡旋成功要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點:取得銀行核准轉貸通知書,需取得聯明公司董事會同意本案不動產買賣之會議記錄;

⒌聯明公司於本委託書簽訂後,支付乙方新幣2900萬元,作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斡旋金;

⒍取得斡旋金之乙方被告劉檠宏在未完成斡旋事務時,須全額退還斡旋金,不另支付勞務費,若乙方成斡旋事務時,則勞務費另訂;此有委託書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8頁、第99頁)。

②99年5月3日,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製

⒈請款單,登載摘要:「土地買賣斡旋金,中壢市中工段--$29,000,000」,付款銀行「元大活存#002687」,經辦欄登載「劉檠宏」,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則蓋「劉檠宏」印文,

⒉簽收單,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計新臺幣2900萬元,由被告劉檠宏於領款簽收人處簽署姓名「劉檠宏」,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7頁),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5月3日經現金提款29,000,000元,此有元大松江分公司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第125頁)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調查證據卷㈣第95頁)可稽,

⒋並均蓋99年5月3日付訖之圓戳章,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頁)。

③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地籍圖謄本及附件中壢市○○段000地號、996地號、997地號、1008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傳票日期99年5月3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錄日期99年6月1日),登載:「借方科目-暫付:其他;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中壢市中工段-29,000,000」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中壢市中工段劉檠宏-29,000,000」,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地籍圖謄本及附件中壢市○○段000地號、996地號、997地號、1008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6頁至第99頁;扣押物編號A-2-17第9頁至第23頁)。

⑶①被告劉檠宏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日期99年5月7日委託書,約定:

⒈甲方(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新屋鄉金湖段之土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⒉委託書不動產土地標示:坐落觀音鄉金湖段1146-1、1148、1148-1地號土地

⒊委託期間99年5月7日起至99年9月7日止,

⒋本委託斡旋成功要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點:取得銀行核准轉貸通知書,需取得聯明公司董事會同意本案不動產買賣之會議記錄;

⒌聯明公司於本委託書簽訂後,支付乙方新幣2000萬元,作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斡旋金;

⒍取得斡旋金之乙方被告劉檠宏在未完成斡旋事務時,須全額退還斡旋金,不另支付勞務費,若乙方成斡旋事務時,則勞務費另訂;此有委託書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2頁、第103頁)。

②99年5月10日,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製

⒈請款單,登載摘要:「土地買賣斡旋金,觀音鄉金湖段--$20,000,000」,付款銀行「元大活存#002687」,經辦欄登載「劉檠宏」,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則蓋「劉檠宏」印文,

⒉簽收單,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計新臺幣2000萬元,由被告劉檠宏於領款簽收人處簽署姓名「劉檠宏」,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1頁),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5月10日經現金提款20,000,000元,此有元大松江分公司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第125頁)可稽。

⒋並均蓋99年5月10日付訖之圓戳章,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1頁)。

③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觀音鄉金湖段-土地清冊、使用土地類別、地籍圖謄本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傳票日期99年5月1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錄日期99 年6月1日),登載:「借方科目-暫付:其他;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觀音鄉金湖段-20,000,000」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觀音鄉金湖段劉檠宏-20,000,000」,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觀音鄉金湖段-土地清冊、使用土地類別、地籍圖謄本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0頁至第103頁;扣押物編號A-2-17第84頁至第97頁)。

⑷①被告劉檠宏代表聯明公司出具日期99年5月7日委託書,約定:

⒈甲方(聯明公司)欲購買桃園縣新屋鄉社子段之土地做為聯明公司欲發展太陽能發電廠之用地,委請乙方(劉檠宏)與土地所有權人及債權銀行,債權人斡旋洽談;直接承受土地所有權人目前於債權銀行及其他債權人之抵押借款作為雙方買賣價款;若斡旋成功則斡旋金轉作買賣價款之訂金。

⒉委託書不動產土地標示:坐落新屋鄉社子段256-1,⒊委託期間99年5月7日起至99年9月7日止,

⒋本委託斡旋成功要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點:取得銀行核准轉貸通知書,需取得聯明公司董事會同意本案不動產買賣之會議記錄;

⒌聯明公司於本委託書簽訂後,支付乙方新幣1600萬元,作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斡旋金;

⒍取得斡旋金之乙方被告劉檠宏在未完成斡旋事務時,須全額退還斡旋金,不另支付勞務費,若乙方成斡旋事務時,則勞務費另訂;此有委託書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2頁、第103頁)。

②99年5月10日,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製

⒈請款單,登載摘要:「土地買賣斡旋金,新屋鄉社子段--$16,000,000」,付款銀行「元大活存#002687」,經辦欄登載「劉檠宏」,核准欄及董事長欄則蓋「劉檠宏」印文,

⒉簽收單,記載茲收到聯明公司計新臺幣1600萬元,由被告劉檠宏於領款簽收人處簽署姓名「劉檠宏」,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6頁),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5月10日經現金提款16,577,000元,此有元大松江分公司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第125頁)可稽。

⒋並均蓋99年5月10日付訖之圓戳章,此有請款單及簽收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6頁)。

③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土地明細、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傳票日期99年5月10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錄日期99年6月1日),登載:「借方科目-暫付:其他;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新屋鄉社子段-16,000,000」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購買土地斡旋金新屋鄉社子段劉檠宏-16,000,000」,「借方科目-股東往來;摘要說明-返還暫借款-劉檠宏-577,000」及「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返還暫借款-劉檠宏-577,000」,此有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簽收單、委託書、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屋廠土地明細、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權狀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04頁至第107頁;扣押物編號A-2-17第98頁至第117頁)。

⑸關於聯明公司支付購買土地斡旋金,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先後為如下揭露:

①聯明公司民國99年及98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8月31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⒈會計師查核報告:「聯明公司於99年上半年有委由董事長劉檠宏洽談購買發電廠土地事宜而支付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雖於期後8月31日全數收回,唯本會計師對聯明公司土地斡旋金部分尚未取得適切之證據,且無法以其他查核程序以獲得足夠且適當之憑證。」

⒉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㈣其他流動資產:「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期後8月31日全數收回」,

⒊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土地斡旋金-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期後8月31日全數收回」,

⒋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9年5月間支付86,000千元作為土地斡旋金之款項,已於99年8月31日全數還清」,此有聯明公司民國99年及98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可稽(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12頁、第113頁正反面、116頁、第120頁反面、第121頁、第128頁正反面、第129頁、第130頁)。

②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99年9月20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⒈會計師查核報告:「聯明公司於99年上半年委由董事長劉檠宏洽談購買發電廠土地事宜而支付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此部分土地交易皆未能成交,聯明公司已於99年9月9日全數收回土地斡旋金。

⒉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㈢債權債務情形記載:「此土地斡旋金係因本公司為發展太陽能電廠,選定數筆土地作為發軘廠之預定地,故委由劉檠宏董事長86,000千元作為購買土地之斡旋金。若斡旋成功,則此筆款項即為購買土地之訂金;若斡旋不成,將會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司。土地斡旋金因所洽之土地交易未能完成,全數金額於99年9月9日收回。」。

⒊財務報表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本公司於99年5月間支付86,000千元作為土地斡旋金之款項,於99年8月31日共收回69,000千元,另17,000千元之土地斡旋金於99年9月9日收回」。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重編)年及九十八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217頁、第218頁正反面、第221頁、第232頁正反面、第233頁反面、第235頁正面)。

③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告(99年10月7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附註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⒉債權債務情形:其他應付款記載:「

⒈98年第三季支付劉檠宏之暫付款係屬買賣房地之斡旋金性質,已於98年10月8日收回。

⒉99年第季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本係因本公司為發展太陽能電廠,選定數筆土地作為發電廠之預定地,故委由劉檠宏董事長86,000千元作為購買土地之斡旋金。若斡旋成功,則此筆款項即為購買土地之訂金;若斡旋不成,將會將款項全數還給公司。

⒊土地斡旋金86,000千元已於99年9月9日全數收回。」,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財務報告可稽(調查證據卷㈢第331頁、第332頁、第334頁正面、第344頁反面、第345頁正反面)。

㈢雖然被告許豐揚、劉檠宏均否認有土地斡旋金是虛假,而以上詞置辯,然而,

⑴關於前述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支出之斡旋金①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支出之21,000,000元、29,000,000元,

⒈聯明公司於99年1月4日提領62,262,000元及99年1月5日提領45,166,800元支付弘榮採購合約書之簽約金尾款48,529,831元及預付50,000,000元,並溢付8,898,969元,其中溢付之8,898,969元於99年1月19日存回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50,000,000元於99年4月23日存回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收款憑單(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139頁、第140頁、第145頁至第148頁)、元大松江分公司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第125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 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本院卷㈨第30頁、51頁)可稽。此筆5000萬元,則是曾麗珍於99年4月23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500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89頁反面)可稽。

⒉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99年4月23日存入50,000,000元前,該帳戶存款餘額為73,898元,存入後至99年5月3日始經現金取款29,000,000元及21,000,000元,帳戶存款餘額為73,898元,99年5月3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除此二筆款項提出之記錄,即無其他款項進出之記錄(調查證據卷㈡第125頁)。

⒊而上述二筆款項提領,是經曾麗珍於99年5月3日14時5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元,再於同日14時27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同日14時4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存款100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99年5月3日14時5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100萬元,於同日14時58分存款100 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同日15時4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0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頁反面)、臺灣銀行中壢分行99年8月12日中壢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調查證據卷㈠第262頁)、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調查證據卷㈡第189頁反面、第125頁、第126 頁正反面、第127頁正面),及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實際登載日期99年5月11日)可稽。

⒋依據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內容,聯明公司99年5月3日支付斡旋金,是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款項支付21,000,000、29,000,000(調查證據卷㈣第90頁、第91頁、第95頁至第97頁),如前所述,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於99年5月3日僅有前述21,000,000、29,000,000二筆款項經提領,且是經曾麗珍提領再分別存入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顯然被告劉檠宏並未收取21,000,000、29,000,000這兩筆斡旋金至明。

②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支出之20,000,000元、16,000,000元,

⒈99年3月31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經提領36,571,911元,再分別以瑞政公司轉帳存入6,500,000元,以上海速博公司轉帳存入3,500,000元及以盛天隆公司轉帳存入26,571,911元,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再經提領10,000,000元、10,000,000元、10,000,000元、5,000,000元、1,000,000元、500,000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期間99年3月31日至99年4月30日,面額10,000,000元3張、5,000,000 元1張、1,000,000元1張、500,000元1張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共6紙,並於期間到期後,聯明公司兌領於99年5月10日將定存單本金及利息,10,001,480 元,500,074元,1, 000,148元,10,001,480元,5,000,740,10, 001,480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存款憑條、元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款存單,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8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開戶資料及開立存單之借貸方交易傳票(取款憑條、定期存款專用之存款憑條,元大平鎮分行100年10月24日元平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第125頁、第127頁反面至第136頁正面、第159頁至第166頁、第188頁、第189頁反面)。

⒉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交易明細,99年5月10日存入上開定期存款本金、利息之前,該帳戶存款餘額為73,898元,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存入後即經提領20,000,000元、16,577,000元,帳戶存款餘額為2,300元,99年5月10日,前開帳戶除定期存款本金、利息6筆款項存入及20,000,000元、16,577,000元二筆款項現金取款提出之記錄,即無其他款項進出之記錄(調查證據卷㈡第125頁)。

⒊而上述二筆款項提領,是經曾麗珍於99年5月10日14時17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0萬元,再於同日15時8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0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99年5月10日15時23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6,577,000元,於同日15時34分在台企松江分行存款1600萬元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頁反面)、臺灣銀行中壢分行99年8月12日中壢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調查證據卷㈠第262頁)、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調查證據卷㈡第189頁反面、第125頁、第126頁正反面、第127頁正面)可稽。

⒋依據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內容,聯明公司99年5月10日支付斡旋金,是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活存帳戶提領款項支付20,000,000元、16,000,000元(調查證據卷㈣第95頁、第100頁、第101 頁、第104頁、第105;扣押編號),如前所述,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於99年5月10日僅有前述20,000,000元、16,577,000 元二筆款項經提領,且其中20,000,000元、16, 000,000 元是經曾麗珍提領再分別存入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顯然被告劉檠宏並未收取20,000,000元、16,000,000元這兩筆斡旋金至明。

⑵①⒈99年8月9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那,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月9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6,000,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11頁、第112頁)。

⒉99年8月18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那,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月18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 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0,000,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13頁、第114頁)。

⒊99年8月25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經賴建成蓋印,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月25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29,000,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及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16頁、第117頁)。

⒋99年8月31日,聯明公司人員填製請款單,登載:「摘要:元大松江分行活存轉入元大松江定存,實付總額17,000,000」,出納欄、經辦欄蓋「劉檠宏」姓名章,核准欄、董事長欄蓋「劉檠宏」印文,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存單號碼:BA0000000/99.08.31-99.09.30」,經手人欄蓋「劉檠宏」姓名章,主管欄蓋「賴建成」印文,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註款單、收款憑單及編號BA0000000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年8月31日,登錄日期99年9月2日),登載:「借方科目-現金;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4,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4,000,000」,「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松江定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21,000,000」,「貸方科目-現金;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4,000,000」,「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轉定存-17,000,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編號BA0000000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請款單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18頁至第120頁;扣押物編號A-2-32第152頁至第154頁)。

⒌99年9月9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及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填製收款憑單,登載:「摘要: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經手人欄蓋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再由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傳票日期99 年9月9日,登錄日期99年9月14日),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貸方科目-暫付款:其他;摘要說明-土地斡旋金收回-17,000,000」,經溫嘉琪在會計欄蓋章、賴建成於覆核欄蓋章及核准欄蓋「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及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22頁至第125頁)。

②⒈前述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8月9日轉帳存入1600萬元,99年8月18日轉帳存入2000萬元,99年8月25日轉帳存入2900萬元,99年9月9日轉帳存入1700萬元,均是同日在元大松江分行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前開數額款項並以劉檠宏名義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而99年 8月31日,在元大松江分行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400 萬元,及99年8 月31日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0萬元,以聯明公司名義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面額2100萬元(期間99年8月31日至99年9月30日)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情形,有元大平鎮分行100年10月24日元平字第0000000 0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帳戶交易名細、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內部交易憑證、存單號碼BA0000000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調查證據卷㈡第188頁、第191頁正反面,第124頁、第125頁反面、第138頁至第143頁正面、第146頁正面)可稽。

⒉對於上述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款項,再以劉檠宏名義轉帳存入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及自曾睿騏帳戶與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款項向元大松江分行,以聯明公司名義申購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證人曾麗珍102年1月16日本院審理時雖均證述時間太久了,不記得,不敢確認(本院卷㈦第121頁反面至第123頁正面)。惟,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實際係由曾麗珍保管使用,其與被告許豐揚借貸,是從自己或曾睿騏設於元大銀行、富邦銀行、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帳戶出款之情,已據證人曾麗珍陳明在卷(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5頁反面、第286頁正面;100年10月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299頁)。被告劉檠宏對於以自己之名義轉帳存款至聯明公司帳戶之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否認是其書寫(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22頁)。上述款項之提、存均是在元大松江分行,Ⅰ99年8月9日14時57分36秒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1600萬元,同日15時1分13秒轉帳存入聯明公司帳戶,Ⅱ99年8月18日15時11分51秒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款2000萬元,同日15時18分58秒轉帳存入聯明公司帳戶,Ⅲ99年8月31日15時33分04秒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0萬元,同日15時42分1秒自曾睿騏帳戶提領400萬元,同日15時54分13秒申購面額2100萬元無記名可轉帳定存單,Ⅳ99年9月9日14時18分13秒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1700萬元,同日14時20分11秒轉帳存入聯明公司帳戶,此有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可稽(調查證據卷㈡第138頁正面至第139頁反面、第141頁正面至第143頁正面),由上可知,上述提款、轉帳及提款、申購無記名可轉帳定存單是在同一時間接續完成,顯然是同一人所完成。參諸,聯明公司轉帳傳票登載99年5月3日支付被告劉檠宏購地斡旋金2900萬元、2100萬元,及99年5月10日支付被告劉檠宏購地斡旋金及返還被告劉檠宏股東往來2000萬元、1600萬元及577,000元,均是曾麗珍於下列時間提領、轉存、匯款,Ⅰ99年5月3日14時 5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元,再於同日14時27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同日14時4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存款100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Ⅱ99年5月3日14時51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100 萬元,於同日14時58 分存款100萬元至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同日15時4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8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Ⅲ99年5月10日14時17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000萬元,再於同日15時8分,在台銀松江分行,存款2000萬元至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Ⅳ99年5月10日15時23分,在元大松江分行,自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6,577,000元,於同日15時34分在台企松江分行存款1600萬元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此有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146頁反面)、臺灣銀行中壢分行99年8月12日中壢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調查證據卷㈠第262頁)、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交易明細、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調查證據卷㈡第189頁反面、第125頁、第126頁正反面、第127頁正面),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調查證據卷㈣第90 頁、第91頁、第96頁、第97頁、第100頁、第101頁、第104頁、第105頁)可稽。證人曾麗珍坦認其有前去提領聯明公司帳戶款項,惟稱是聯明公司還款時,該公司人員與其約在銀行碰面,並委託其臨櫃提款(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23頁正面至第124頁反面),而對於與其接洽之聯明公司人員為何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要問會計,其不記得(102年1月1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㈦第124頁反面,而於調查詢問時則稱,被告許豐揚、劉檠宏要還錢時,其皆會前去聯明公司,被告許豐揚、劉檠宏交待余雅嫆、許卉昀將印章存摺、印章拿給被告許豐揚、劉檠宏,再由被告許豐揚二人開車載其前去銀行提領,因銀行附近都不能停車,所以由其一個人進去銀行辦理提款(100年10月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85頁)。然而,許卉昀是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之出納,上班地點是在高雄,並聽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指示前往高雄地區銀行辦理提、存、匯款,而余雅嫆原係數碼公司員工,上班地點在高雄市,98年12月轉任聯明公司台北總公司出納,上班地點在台北市,聽從被告楊詠淇指示前往銀行辦理提、存、匯款,並保管聯明公司全部帳戶存摺,有台企松江分行、兆豐銀行、新光銀行,沒有保管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已據證人許卉昀、余雅嫆證述甚詳(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15頁正反面、第17頁正反面,許卉昀;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本院卷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正面、第20頁正反面、第23頁反面,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37頁,余雅嫆),證人余雅嫆並稱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有款項入帳,均是經被告許豐揚或楊詠淇告知,及將存摺交予其影印(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本院卷第23頁反面、第24頁正面),對於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有多筆款項提領之取款憑條為何是曾麗珍所書寫,表示不知情(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本院卷第24頁正面)。參以被告許豐揚前因侵占聯明公司松江路辦公室售屋款,向黃柏盛調借款項做售屋款入聯明公司帳戶之假金流,是將聯明公司板信松江分行帳戶存摺、印是交予黃柏盛保管及辦理存、提、匯款,此已據被告許豐揚供述在卷(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7頁反面、第58頁),此正為出借款項與人之金主製作金流便於款項提出、轉帳、匯出及存入,及確保權益之做法,而前述聯明公司帳戶款項之領出確為曾麗珍所為,顯然曾麗珍保管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印章,及帳戶相關款項進、出均是由曾麗珍自行操控。又前述製作金流之款項均是被告許豐揚挪用聯明公司款項而製作假金流掩飾,被告劉檠宏並表示:「…曾麗珍與許豐揚有一些債務關係,但都是用我的票…這些都是許豐揚跟曾麗珍借錢,都是我的名字…(是你跟曾麗珍借錢,還是許豐揚?)許豐揚…(你有去借過嗎?)沒有…(你為什麼把票借給許豐揚用?)他跟我借…(許豐揚跟曾麗珍借錢都是開你的票?)是…(作假金流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因為票他什麼時候開的我不曉得…(跟曾麗珍借錢做假金流你都沒有參與?)對…」(102年2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面),是知前開帳戶存摺、印章是被告許豐揚交給曾麗珍保管使用至明。由上述金流均是由曾麗珍在處理,曾麗珍顯然知情,就製作內容不實憑證、傳票,與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⑶可知前開款項之存、提、轉帳及匯進、匯出,均是為掩飾被告許豐揚挪用聯明公司款項而製作虛偽還款,及使曾麗珍能取回款項之假金流,從而相關憑證、傳票及財務報告均是虛偽不實至明。

㈣綜上,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一、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塑品公司有關「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部分

㈠被告許豐揚、劉檠宏、黃國忠、張豐程均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其等及辯護人均辯護主張如下:

⑴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其與同案被告黃國忠是朋友,之前即有提及本案,其就把這個案子引介給聯明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劉檠宏,由同案被告劉檠宏自行評估,其並介紹同案被告黃國忠與同案被告劉檠宏認識,在聯明公司擔任董事,同案被告黃國忠在聯明公司董事會針對此項投資報告,後續即由同案被告黃國忠直接與董事長同案被告劉檠宏接觸,其扮演的角色是引介這個投資案給同案被告劉檠宏,中間同案被告劉檠宏有請其與同案被告黃國忠針對教育細節、流程做接觸(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3頁反面);

②此期間聯明公司董事長是同案被告劉檠宏,被告許豐揚只是承同案被告劉檠宏之命與同案被告黃國忠聯繫,不知其中交易之真假(101年5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本院卷㈡第9頁);

③依據同案被告張豐程之證詞,被告張豐程是受友人即同案被告劉檠宏之委任擔任塑品公司董事長,有關文件亦是由同案被告黃國忠、劉檠宏委託其簽署,均與同案被告許豐揚無關;再者被告許豐揚在此期間,並不負責聯明公司製作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等之業務,亦未於前揭期間內指示聯明公司相關人員製作相關不實之會計憑證、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等文件。起訴書認定被告許豐揚與被告劉檠宏、黃國忠、張豐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亦屬有誤(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頁反面、第7頁;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50頁);

⑵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同案被告黃國忠比其更早進入聯明公司擔任董事,當時其等評估此投資案,是聯明公司要轉投資能源環保類,想要趕快讓聯明公司賺錢,經過董事會評估,覺得此投資案能讓聯明公司賺錢,所以通過;因為同案被告黃國中是聯明公司董事,且為塑品公司負責人,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交易怕有關係人交易,因此請與聯明公司沒有關係之同案被告張豐程擔任塑品公司董事,由同案被告張豐程代表塑品公司與聯明公司簽約。此投資案是真正的,事後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解約後,其本身私底下仍是想經營該項業務,因此確實可以賺錢(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4頁正面);

②投資取得塑品公司股權與永揚公司之廢棄物處理廠經營權是為了聯明公司轉型,並非掏空聯明公司之行為(101 年5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本院卷㈡第33頁);

③被告劉檠宏98年10月以法人代表身分擔任聯明公司董事長,並未持有聯明公司股份,聯明公司股票價格對被告劉檠宏沒有任何利益影響,被告劉檠宏是想衝刺公司業績,並經聯明公司董事會通過,而代表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契約,有關資金的流向,被告劉檠宏都沒有詳細介入處理,被告劉檠宏確實不清楚,也沒有調度資金,只是有經手支票(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8頁)。

⑶被告黃國忠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塑品公司擁有永揚環保掩埋場,建設完成只差臺南縣政府的核可執照,尚有一些投資經營的事情要做,沒有資金投入掩埋場就無法營運;塑品公司在97年間做了許多政府公共工程,很多工程款沒有收回來導致週轉不靈,公司就停業,永揚環保掩埋場還需要資金投入才能起死回生,其遂找投資人投資,有跟同案被告許豐揚到,也有找其他投資人來投資,使這個案子可以運轉,塑品公司就可以解套,其提供相關資料後,塑品公司與聯明公司的其它合約,其均不清楚,也沒有參與(101年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4頁正面);只是想讓聯明公司真的可以投資永揚公司,才有機會東山再起,沒有作假交易(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頁;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69頁、第70頁)

②塑品公司70年即已設立,至97年被告黃國忠仍擔任塑品公司董事長,97年5月前營業額高達6億5000萬元,因承接公共工程經驗不足慘遭週轉不靈之命運,但塑品公司確實擁有永揚公司之營運權,永揚公司是於100年5月17日才遭臺南縣政府(現改制為臺南市)發函撤銷該公司設置乙級廢棄物處理場之設置許可(101年5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本院卷㈡第101頁);

③被告黃國忠與同案被告許豐揚於本案發前即認識,因塑品公司已停擺,同案被告許豐揚基於好友幫忙及借重被告黃國忠之專業,98年5月向聯明公司推薦委請被告黃國忠擔任聯明公司董事,被告黃國忠就塑品公司擁有永揚公司之經營權,於99年初向多人求售,希望可換取現金,東山再起,同案被告許豐揚知悉後,向被告黃國忠索取相關資料,表示會請聯明公司評估,因被告黃國忠無法把握永揚公司何時可開始營運,且被告黃國忠本身亦無資金,故聯明公司可能要求被告黃國忠將永揚公司二分之一經營權轉讓給聯明公司,由聯明公司投入資金儘速讓永揚公司開始營運,若永揚公司營運順利,則塑品公司持有之另二分之一經營權亦會水漲船高,被告黃國忠即可高價售出該營運權,被告黃國忠可以接受(101年5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本院卷㈡第102頁;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9頁反面;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70頁);

④同案被告許豐揚表示,聯明公司要進行相關作業,且避免關係人交易,被告黃國忠須配合將塑品公司負責人更換,並於99年9月30日召開聯明公司董事會,授權聯明公司董事長同案被告劉檠宏處理該經營權轉讓事宜,被告黃國忠遂完全配合聯明公司辦理,自99年9月27日塑品公司董事會改選董事長為同案被告張豐程,被告即將塑品公司交給同案被告張豐程,自此被告黃國忠即未再參與聯明公司處理該營運權之事宜;直至99年11月中旬,同案被告許豐揚又對被告黃國忠表示,因為主管機關認為塑品公司僅讓出營運權二分之一給聯明公司,依無依據,聯明公司要求被告黃國忠將塑品公司之股分須過戶一半出來,被告黃國忠於99年11月24日將個人大部分之股份辦理轉讓,被告黃國忠所參與之事,僅上開行為;99年10月8日由塑品公司與聯明公司簽立之買賣合約,99年10月11日簽立之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及曾麗珍交付之三紙支票予塑品公司,其不知情,亦未參與(101年5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7頁反面;101年5月11日刑事準備程序狀,本院卷㈡第102頁、第103頁;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9頁反面;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71頁);

⑤董事會沒有提到聯明公司投資金額8800萬元,且到目前為止被告黃國忠對於讓出經營權一半給聯明公司是非常不願意,且重要文件-合約書、補充協議書、領取支票及最後簽立和解書,被告黃國忠不在場,都沒有被告黃國忠之簽名,如果被告黃國忠是共犯,由被告黃國忠自行出面即可,何須再找同案被告張豐程出來,結論就是聯明公司不想讓被告黃國忠參與此事,也不讓他知道8800 萬元的存在,找被告黃國忠只談到會議,之後被告黃國忠沒有參與,曾麗珍硬咬被告黃國忠及同案被告張豐程,是因為4300萬元被查扣,而其二人是塑品公司的負責人,實際上,借錢的人不是許豐揚就是劉檠宏,被告黃國忠及同案被告張豐程沒有在場借錢(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0頁;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71頁至第76頁)。

⑥本案在99年9月30日聯明公司董事會通過決議,99年10月27日同案被告許豐揚要求將塑品公司的董事長改為同案被告劉敬宏,99年11月24日又要求被告黃國忠移轉二分之一股份過戶給聯明公司,被告黃國忠認為聯明公司應該是真的有要投資永揚公司,但後來聯明公司對此投資案並未有動作,被告黃國忠為此曾詢問同案被告許豐揚,同案被告許豐揚表示還要再等等,被告黃國忠不好意思多問,最後同案被告許豐揚表示,主管機關可能無法通過此案,可將塑品公司董事長變更為被告黃國忠,被告黃國忠才於100年6月28日將塑品公司的董事長變更被告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至此本投資案已終止(102年7 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78頁至第79頁)。

⑷被告張豐程及其辯護人部分

①實際上其只是塑品公司暫時擔任負責人,並沒有持股,會暫擔任塑品公司負責人,是因為同案被告劉檠宏央請其幫忙,事前其並不知道是怎樣交易,掩埋場是事後才知道(101年 5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4頁正面);

②學歷再高也是有一些盲點,其是信任同案被告劉檠宏,每次簽署文件時均會再次向同案被告劉檠宏確認,因此放心簽署文件。其對法律的瞭解不是很深,以任何人來講,只要取得信任的基礎就可以相信(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6頁);

③被告張豐程與同案被告劉敬宏是多年好友,同案被告劉敬宏找其擔任塑品公司董事長,被告張豐程表示只要不違法,其同意擔任,而後經同案被告劉檠宏通知文件需要蓋章、簽名,其就簽名、蓋章,完全沒過問,也不清楚內容,且其未參與塑品公司營運(101年5 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㈠第157頁反面;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65頁);

④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張豐程之高學歷沒有必然關係,就犯罪動機而言,被告張豐程在本案幾乎是邊緣中的邊緣,非塑品公司的員工、關係人、實質負責人,是基於朋友的信任,擔任名義上負責人,也無獲得任何利益,此已據同案被告劉檠宏、黃國忠證述甚詳,起訴書所載「聯明公司虛偽取得塑品公司股權與永揚公司之廢棄物處理場經營權部分」相關文件有虛偽記載,而認被告張豐程與同案被告劉檠宏、黃國忠、許豐揚違犯起訴犯罪事實,即屬有誤自明(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0頁;102年7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卷第63頁、第64頁、第63頁);

㈡經查:

⑴①塑品公司於70年4月21日設立登記,由被告黃國忠、被告黃國忠母親黃詹月鳳、弟弟黃志宗、父親黃朝編家族成員分別登記為公司董事、監察人,被告黃國忠並登記為董事長,為被告黃國忠家族經營之公司,97年8月21日公司董事長變更登記為黃詹月鳳,公司實際經營者仍為被告黃國忠之情形,有塑品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高雄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申請書、塑品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㈠第240頁至第249頁;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81頁反面至第85頁)、高雄市政府97年8月21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塑品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塑品公司97年8月18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109頁至第114頁)可稽。

②塑品公司於98年12月11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停業,及於99年3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申請自99年3月11日起至100年3月10日止暫停營業,經國稅局前鎮稽徵所於99年3月30日准予備查,於99年8月24 日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詹月鳳申請復業登記各情,有高雄市政府98年12月15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9年3月30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前偵查卷㈠第250頁、第251頁正反面)、99年8月24日復業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99年8月26日補正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切結書、高雄市政府99年8月25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99年8月26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可稽。

③被告張豐程為被告劉檠宏朋友,99年8月、9月間受被告劉檠宏之請託擔任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已據被告張豐程、劉檠宏供明在卷(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79頁反面,第180頁正面,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61頁、第162頁,100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23頁,張豐程;100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169頁,劉檠宏);而塑品公司於99年9月27日召開董事會,推選被告張豐程為董事長,於99年10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董事長張豐程、董事黃朝編、黃國忠、監察人黃志宗,登記資本額168,000,000元,登記營業項目有關環保部分,僅有「水毅理工程業」、「廢棄物清理設備安裝工程業」、「空氣污染防制工程業」、「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無廢棄物清除處理;99年10月27日上午塑品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聯明公司為董事,同日下午召開董事會推選聯明公司法人代表劉檠宏擔任董事長,張豐程辭去董事長職務、黃國忠辭去董事職務,99年11月3日完成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董事長為被告劉檠宏,董事黃朝編、張豐程,監察人黃志宗,登記資本額及營業項目均無變更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8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 0000號函稿、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變更登記申請書、99年9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高雄市政府99年11月3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變更登記申請書、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到簿、99年10月27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出席董事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61頁反面至第66頁、第67頁至第71頁反面;第99頁至第106頁)可稽。被告張豐程並表示未參與管理塑品公司業務(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2第161頁、第162頁)。

④被告劉檠宏出具日期100年5月18日離職書,辭去塑品公司董事及董事長職務,100年5月3日塑品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體出席股東選任黃詹月鳳為董事,同日董事會並選任黃詹月鳳為董事長,100年6月28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變更登記表、高雄市政府100年6月28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0年5月30日塑品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出席簽到簿、補正申請書、高雄市政府100年6月1日高市府四維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代送文件委託書、離職書、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卷第87頁至第93頁反面)。

⑤塑品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黃國忠99年6月、7 月間受被告許豐揚之邀,以易利旺公司法人代表身分經聯明公司股東會決議推選為聯明公司董事,此已據被告黃國忠、許豐揚供述在卷(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9頁正面至第220頁正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3頁至第235頁,黃國忠;100年12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3頁,許豐揚),並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104頁至第106頁)及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餘額明細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85號卷第52頁正面)在卷足稽。當時聯明公司登記之董事有董事長劉檠宏、董事黃國忠、許水樹、楊詠淇、許鈴惠五名,及監察人許王雲雪、許卉昀,法人股東為宣揚公司及易利旺公司,此有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104頁至第106頁)可稽。

⑵①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於91年6月13日經臺南縣政府(現改制為臺南市)核准取得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許可,得設置廢棄物處理場(處理方式:衛生掩埋),惟尚需取得廢棄物處理(清理)許可證後,始得接受委託處理(清理)廢棄物;94年4月25日,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及十方工程顧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簽訂委託興建營運移轉(含委託監督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契約,永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葉明法,指定代理人為黃淼湖,綠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魏士育、謝斌輝(延侖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指定代理人為謝佳延、謝斌輝,十方工程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振芳,指定代理人莊豐卿,契約內容,綠的公司以興建營運移轉(BOT)方式接受永揚公司委託辦理廠內設施興建及後續營運,並由十方公司監督綠的公司營運之一切事項,此有臺南縣政府91年6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託興建營運移轉(含委託監督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契約可稽(同前偵查卷㈡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反面、第29頁至第47頁反面)。

②94年7月12日,綠的公司、永揚公司及塑品公司則簽訂轉讓協議書,綠的公司將對永揚公司之乙級廢棄物處置場興建營運管理權,轉讓給塑品公司,塑品公司則為綠的公司返還永揚公司前為綠的公司代墊之工程款500 萬元,同日並簽訂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興建營運移轉(含委託監督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契約補充條款,就費用計算、稅賦、違約之處理,及條款效力、履約保證金、契約移轉憑證等內容協商修改,此有轉讓協議書、授權書、授權書及永揚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興建營運移轉(含委託監督查核)一般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場投資契約補充條款可稽(同前偵查卷㈡第第19頁正面,第19頁反面至第28頁,第17頁至第18頁)。而被告黃國忠供稱,因其友人謝家延經營之綠的公司陸續向塑品公司調借計7、8千萬元,嗣無法償還,就過戶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經營權給塑品公司(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9頁反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6頁、第7頁)。

⑶①99年9月30日聯明公司召開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出席人員董事長劉檠宏、董事黃國忠、許鈴惠,該次會議僅就「擬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案提案討論,會中提出廢棄物處理廠投資之相關計劃與內容之附件資料-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全權委託檠宏董事處理,此有99年9月30日聯明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 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78頁至第92頁;扣押物編號A-7-4 第80頁至第106頁)可稽。本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案,僅空泛決議通過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對於投資具體內容、投資金額均未確定。

②被告劉檠宏與張豐程分別代表聯明公司、塑品實業有限公司簽訂合約書,日期99年10月8日,就買賣永揚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與設備訂定買賣合約書,約定條款如下:

⒈買賣標的:塑品公司及所合約之永揚公司之營運權的二分之一。

⒉買賣金額:新台幣8800萬元。

⒊付款方式:簽約完成支付第一期款8600萬元。尾款支付則將甲方塑品公司過戶給聯明公司或指定之代表人後,支付尾款新台幣200萬元,

⒋本合約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友好協商增訂修改合約,簽字生效後視為合約之一部分,此有合約書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144頁)。

③被告劉檠宏與張豐程分別代表聯明公司、塑品公司簽訂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日期99年10月11日,記載:

⒈緣由:前永揚公司申請設立在台南縣之生活垃圾衛生掩埋場,歷經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核准及台南縣政府公文准予開發設立興建在案,過程因工程顧問公司與政府部門後續文書作業時間往返耗時良久,永揚公司之建設掩埋場及人事成本逐年壂高,開辦費用過巨,導致營運資本不足,故洽談引入「綠的生活環保公司」(為一專業環保公司,當時臺南縣擁有一座垃圾掩埋廠並營運中)入股做為策略聯盟公司,綠的生活公司再投入巨額資金,建造本案完成。頃接著綠的生活公司之母公司,因自身財務資金不足,再經洽塑品公司買下永揚公司之營運權之全部權利。

⒉合約補充協議如下:經評估,永揚環保垃圾掩埋場為一投資回報率很好的投資標的,故雙方經仔細評估後簽訂買賣合約。台南縣市(現改制為臺南市)及南台灣地區,大型之掩埋場其胃納量有限或幾近滿場而穩需結速營運之情況,大部分環保公司面臨收足掩埋量而必需寺場之命運,故本案前景看好。生活垃圾掩場為一現金收付之營運模式,客戶必需先付費才能進場掩埋垃圾,營運風險極低至幾乎沒有。永揚垃圾掩埋場建設工程均已完成,幾近百分之百工階段,文書作業再做完善,即可向台南縣政府申請「永揚垃圾掩埋場試操作營運許可。後得許可文號,即可馬上開場試營運。試營運期限為三個月,經複查核可,即可取得正式營業執照。經聯明公司要求,為保障聯明之投資利益,所支付之新台幣8800萬元除取得「永揚垃圾掩埋場營運權之50%權利外,另塑品同意過戶50%塑品公司股權,做為聯明公司之投資保障,股權過戶需繳之稅金由塑品負擔,此亦有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可稽(調查證據卷㈣第9頁)。

⑷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即,

①99年10月11日,

⒈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依據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之合約書填製請款單,填載:「摘要:塑品實業股權/第一期款86,000,000;開3張票/票期及金額如下:99.10.11$27,000,000;99.10.12 $29,000,000;99.10.13$30,000,000--付款銀行台企松江活存」,經余雅嫆在出納欄蓋姓名章、溫嘉琪在財會部門覆核欄蓋姓名章、賴建成在財會部門經理/副理欄核章,核准欄及董事長欄蓋「劉檠宏」印章,支票簽收單Ⅰ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次給付第1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1日,金額27,000,000元,並附有支票影本,Ⅱ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次給付第2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2日,金額29,000,000元,並附有支票影本,Ⅲ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備註-購買塑品股權第一期款分3次給付第3次,付款銀行-兆豐國外部支存,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3日,金額30,000,000元,並附有支票影本,經被告張豐程在簽章處簽署「張豐程」,書寫日期「2010.10.11」,並蓋「塑品公司」、「張豐程」印章,此有聯明公司請款單、合約書、支票簽收單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98頁至第100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2-37第173頁至第177頁)。

⒉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聯明公司請款單、合約書、支票簽收單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購買塑品實業股權合約金-86,000,000」,「貸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1到期AH0000000-27,000,000,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2到期AH0000000-29,000,000,塑品實業(股)公司99/10/13到期AH0000000-30,000,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劉檠宏於核准欄用印,此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請款單、合約書、支票簽收單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98頁至100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2-37第172頁至第177頁)。

②⒈傳票日期:99年10月12日(實際登錄日期:99年11月2日),聯明公司財會人員填製請款單,登載:「摘要:元大松江轉入兆豐國外部支存;兌付票-塑品 99.10.11-AH0000000-27,000,000,兌付票-塑品99.10.12-AH0000000-29,000,000」,出納欄空白,請款部門核准欄、董事長欄經被告劉檠宏用印、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合約書、兆豐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製作Ⅰ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1-27,000,000,」,「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1-27,000,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劉檠宏於核准欄用印,Ⅱ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2-29,000, 000,」,「貸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2-29,000,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劉檠宏於核准欄用印,Ⅲ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29,000,000」,「借方科目-管-銀行費用;摘要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匯費-300」,「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29,000,300」,「借方科目-銀行存款-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27,000,000」,「借方科目-管-銀行費用;摘要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匯費-280」,「貸方科目-銀行存款-元大銀行松江活存;摘要說明-元大轉兆豐國外部支存-27,000,28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劉檠宏於核准欄用印,此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轉帳傳票、兆豐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請款單、合約書、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存款憑條可稽(扣押物編號A-2-37第212頁、第212-1頁;第213頁至第220頁)。

⒉傳票日期:99年10月13日(實際登錄日期:99年11月2日),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依據兆豐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元大中壢分行匯款單,填製請款單,登載:「摘要:元大松江轉入兆豐國外部支存;兌付票-塑品99.10.13-AH0000000-30,000,000」,出納欄空白,請款部門核准欄、董事長欄經被告劉檠宏用印,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據請款單、合約書、兆豐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元大中壢分行匯款單,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3-30,000,000 」,「貸方科目-應付票據-兆豐國外部支存;摘要說明-塑品實業-AH0000000-0000.10.13-30,000,000」,經溫嘉琪、賴建成於會計欄、覆核欄蓋章,送被告劉檠宏於核准欄用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請款單、兆豐國外部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合約書、元大中壢分行匯款單可稽(扣押物編號A-2-38第26頁至第31頁)。

③⒈被告黃國忠99年11月24日將持有之塑品公司股份80,000(約46%)轉讓給聯明公司,已據被告黃國忠陳明在卷(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21頁反面、222頁正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7頁;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頁;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7頁正反面),並有繳交證券交易稅72,000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01頁反面)。

⒉聯明公司會計溫嘉琪依上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製作傳票日期:99年11月24日(實際登錄日期:99年12月15日),編號0000000000轉帳傅票,登載:「借方科目-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摘要說明-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戶繳稅完成-86,000,000」,「貸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戶繳稅完成-86,000,000」,由溫嘉琪在會計欄蓋印及賴建成在覆核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傅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可稽(扣押物編號A-2-43第75頁至第77頁)。

⑸①被告劉敬宏代表聯明公司與被告張豐程簽訂和解書,日期空白,內容記載:「茲因甲方(聯明公司)99年10月購買乙方(張豐程)所擁有之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當初投資主要考量為塑品公司擁有永揚掩埋場100%之營運權,甲方聯明公司評估永揚掩埋場之前景可期,決定投資塑品公司,唯(惟)甲方聯明公司於100年獲知塑品公司本身上(尚)有對國稅局超過2000萬欠稅,此部分為原塑品公司大股東乙方(張豐程)出售塑品公司時告知甲方聯明公司之情事,雙方達成以下條件,乙方張豐應依下列條件履行,甲方聯明公司同意先暫不對乙方張豐程進行民刑事告訴,條件如下:

⒈乙方應返還當初甲方所支付價款,還款計劃及進度如所附之還款計劃書,乙方必須按還款計劃書所指定之期限以現金或即期票據還款,其餘未還款部分按一年期郵局利率予以計算利息。

⒉甲方同意依約履行期間不對乙方進行民刑事告訴。

⒊乙方同意即日起截至乙方未完全返還甲方款項時,塑品公司所有永揚掩埋場之營運權暫時讓渡為甲方所有,待乙方履行完成應付款項時,甲方將永揚掩埋場之營運權返還塑品公司。

⒋乙方同意本和解條件會依約履行,不會藉故遲延給付,否則願付刑事詐欺等刑事責任,並賠償本金一倍的懲罰性違約金,

⒌還款計劃書:自100年6月25起至101年9月25日止每月25日還款,第1期及末期分別為1000萬元及600萬元,餘每期均500萬元,此有和解契約及還款計劃書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卷第105頁、第106頁)。

②⒈100年7月11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以塑品公司名義匯入4300萬元,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第125頁反面。

⒉上述款項,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101年 7月14日以北檢治敬99他10961字第48173號函,致元大松江分行扣押聯明公司帳戶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7月14日北檢治敬99他10961字第48173號函(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531頁、第514頁)、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19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號函及附件(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5頁、第19頁)可稽。

⒊而上開匯入款項,是曾麗珍於100年7月11日自國泰世華銀行松江分行自己帳戶提領4300萬元,再以塑品公司代理人身分,以塑品公司名義匯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一節,有國泰世華松江分行100年7月19日(100)國世松江字第0127號函送客戶曾麗珍對帳單、提款憑條、匯出匯款申請書(調查證據卷㈡第121頁、第122頁反面、第123頁正面)。

⑹關於聯明公司投資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為如下揭露:

①聯明公司99及98年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4月22日)之財務報表附註(99年及98年12月31日)

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⒋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本公司於99年10 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此有聯明公司99及98年財務報告可稽(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39頁至第140頁反面、第143頁、第154頁、第156頁)。

②聯明公司99年(再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7月11日)之財務報表附註(99〈再重編〉及98年12月31日),

⒈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⒊其他應收款記載:「關係人黃國忠86,000千元--帳列86,000千元對黃國忠塑品投資款之其他應收款說明,詳「⒋股權交易」及附註九「重大期後事項」之說明」,

⒉「⒋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本公司於取得塑品公司股權之過程中,僅取具標的公司所出具之營運計劃書,並未取得塑品公司最期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⒊「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本公司於期後獲知塑品公司有大額欠稅之問題,本公司遂於100年5月上旬發函要求返還當初本公司投資款8600萬元,並持續協商於100年5月下旬簽訂和解書,雙方約定投資款於100年6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此外在款項未還清本公司前,塑品公司所擁有永揚掩埋場之經營權必須先讓渡予本公司。然對造未依和解書的約定於100年6月25日起還款,本公司遂於100年7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償還欠款,對方於7月11日償還4300萬之款項,尚欠本公司4300萬之款項,惟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43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此有聯明公司99年(再重編)及98年度財務報告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卷第238頁、第239 頁正反面、第242頁、第252頁反面、第253頁反面、第254 頁反面、第256頁反面)。

③聯明公司100年及99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100年8月29日)之財務報表附註(100年及99〈重編〉年6月30日),

⒈五、關係人交易事項㈡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股權交易記載:「本公司於99年10月8日與塑品公司簽訂合約,以8800萬元購買塑品公司所持有之永揚公司之營業權二分之一,本公司則取得塑品公司50%股權作為本公司投資之保障。本公司於99年10月中開立支票支付8600萬元,並於99年11月24日過戶取得本公司董事黃國忠所持有塑品公司47.62%之股權,惟因塑品公司董事黃國忠要求,為挹注塑品公司之營運資金,開立以塑品公司為抬頭之支票,本公司於取得塑品公司股權之過程中,僅取具標的公司所出具之營運計劃書,並未取得塑品公司最期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本公司於100年4月下旬獲知塑品公司尚有大額欠稅之問題,本公司遂於100年5月上旬發函要求返還當初本公司投資款8600萬元,並持續協商於100年5月下旬簽訂和解書,雙方約定投資款於100年6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

⒉九、重大期後事項記載:「本公司與本公司董事黃國忠約定投資款於100年6月下旬起分期償還予本公司並加計利息,然對造未依和解書的約定於100年6月25日起還款,本公司遂於100年7月1日寄發存證信函予對方催告償還欠款,對方於7月11 日償還4300萬之款項,尚欠本公司4300萬之款項,惟對造無法對於餘款提供相當擔保給本公司,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本公司已將未收之4300萬元全額提列備抵,本公司於100年7月13日遭到台北地檢署搜索,將本公司97年至100年3月之帳冊扣押,且100年7月11日所收到的投資款返還4300萬元已遭法院凍結。櫃買中心於100年8月5日公告,本公司股票自100年8月9日起停止櫃檯買賣。」,此有聯明公司100年及99年(重編)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可稽(本院卷-會計師財務報告第168頁、第169頁正反面、第172頁、第182頁、第184頁、第185頁反面)。

㈢被告許豐揚、劉檠宏、張豐程、黃國忠及其等辯護人雖以上詞抗辯,否認以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虛偽簽訂永揚公司垃圾掩埋廠經營權買賣合約書,登載內容不實之會計憑證、帳冊、財務報告等業務文件,及製作假金流,假藉支付塑品公司合約金名義,將向曾麗珍借貸而存入聯明公司銀行帳戶之款項,再度被提領出由曾麗珍取回等行為。然而,

⑴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對於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查,聯明公司99年9月30日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出席人員董事長劉檠宏、董事黃國忠、許鈴惠,該次董事會就議案「擬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即聯明公司擬與與永揚公司簽訂合約,投資塑品公司所擁有之永揚廢棄物處理廠營運權,提案討論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全權委託檠宏董事處理,此有99年9月30日聯明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 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78頁至第92頁;扣押物編號A-7-4第80頁至第106頁)可稽。當時聯明公司登記之董事有董事長劉檠宏、董事黃國忠、許水樹、楊詠淇、許鈴惠五人,99年9月27日弘榮公司臨時股東會選任張豐程、黃朝編、黃國忠三人為董事,黃志宗為監察人,98年10月8日完成更登記,之前登記之董事長黃詹月鳳、董事黃朝編、黃國忠,監察人黃志宗,此有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塑品公司99年9月27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記事錄、塑品公司變更登記表(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卷第104頁至第106 頁,第67頁反面、第68頁正面、第75頁反面、第62頁至第63頁反面,第81頁反面至第83頁)可稽,可知被告黃國忠當時同時為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董事,且據被告黃國忠表示登記負責人雖為黃詹月鳳,實際負責人還是被告黃國忠(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5頁反面),二家公司對於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之買賣合約互為相對人,利害相反,被告黃國忠為該二家公司之董事,自有利害關係,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對於該案之決議自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人數,惟被告黃國忠加入表決,顯然違反公司法第20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扣除被告黃國忠,對上開議案該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之出席董事未過半數,加入表決同意之董事亦未過半數。

⑵①依據聯明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0條規定(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櫃買中心資料第136頁、第138頁),

⒈評估及作業程序,聯明紡織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悉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

⒉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2000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⒊執行單位,公司取得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部門負責執行。

⒋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②被告劉檠宏供稱此項投資案有與許志帆討論多次,也有跟被告許豐揚討論,公司內部有評估報告,在98年底委託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做鑑價報告,並於99年9月30日臨時董事會對投資案討論時,有提出前開聯明公司內部之評估報告、鑑價報告等資料,及塑品公司提供之評估報告、鑑價報告,給與董事看(100年10月26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㈣第165頁、第166頁)。惟,

⒈被告許豐揚表示其只是單純介紹永揚環保公司給聯明公司,後續的事情是被告劉檠宏自己去處理,沒有提到聯明公司對此投資案有做內部評估一事(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33頁,同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44頁)。

⒉聯明公司於99年9月30日召開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對聯明公司擬與與永揚公司簽訂合約,投資塑品公司所擁有之永揚公司廢棄物處理場營運權-「擬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議案,提案討論決議,會議中提出廢棄物處理場投資之相關計劃與內容之附件資料,為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此有99年9月30日聯明公司2010年第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監察人簽到簿、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 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78頁至第92頁;扣押物編號A-7 -4第80頁至第106頁)可稽,上開董事會由被告黃國忠報告投資內容,會中之附件資料是被告黃國忠於開會前二、三月即提供給被告許豐揚之情形,已據被告黃國忠陳明在卷(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20頁正反面),並無被告劉檠宏所指聯明公司內部評估報告及委請專家評估鑑價之報告,且據被告黃國忠表示,是在99年9月30日聯明公司召開董事會前半年左右,才與被告劉檠宏、許豐揚討論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營運權之投資案(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8頁),因此被告劉檠宏稱98年底有委請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做鑑價報告之詞,與事實不符;可知,聯明公司並未委請專家就「永揚公司之廢棄物處理場營運權」鑑價,出具鑑價報告,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於99年10月8日簽訂買賣金額8800萬元之買賣永揚公司營運權利與設備之合約書,違反聯明公司前開內控規定。

⑶①又據,

⒈聯明公司99年9月30日董事會議事錄內容(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78頁正反面),本次董事會決議通過「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新建營運管理權」案,僅空泛決議通過投資乙級廢棄物處置場,對於投資具體內容、投資金額均未確定;

⒉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之合約書,日期99年10月8日,內容僅記載,買賣標的:塑品公司及所合約之永揚公司之營運權的二分之一。買賣金額:新台幣8800萬元。付款方式:簽約完成支付第一期款8600萬元。尾款支付則將甲方塑品公司過戶給聯明公司或指定之代表人後,支付尾款新台幣200萬元,此有合約書可稽(同前偵查卷㈢第94頁)等,內容過於簡略,且無律師見證,於簽約完成第一期款即支付8600萬元,亦無相關履約保證之約定及措施,完全未保全聯明公司之權益。

⒊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日期99年10月11日,雖約定:「經聯明公司要求,為保障聯明之投資利益,所支付之新台幣8,800萬元除取得「永揚垃圾掩埋場營運權之50%權利外,另塑品同意過戶50%塑品公司股權,做為聯明公司之投資保障,股權過戶需繳之稅金由塑品負擔」,此有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可稽(同前偵查卷㈢第94頁反面,調查證據卷㈣第9頁),被告黃國忠並於99年11月24日將持有之塑品公司股份80,000股轉讓給聯明公司,並繳交證券交易稅72,000元,此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可稽(同前偵查卷㈢第101頁反面)。惟,塑品公司承接屏東生技園區1億2000萬元工程,已支付1億9000萬元之工程費用,卻無法完工請款,及與營造廠合作興建桃園警政大樓,因營造廠倒閉,3億多元之工程款無法收回,導致塑品公司週轉不靈,於97年5月間停業,員工全部解散,沒有營業,已據被告黃國忠供明在卷(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19頁反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頁,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7頁、第218頁),且塑品公司於98年12 月11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停業,及於99年3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申請自99年3月11日起至100年3月10日止暫停營業,經國稅局前鎮稽徵所於99年3月30日准予備查,於99年8月24日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詹月鳳申請復業登記各情,亦有高雄市政府98年12月15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9年3月30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前偵查卷㈠第250頁、第251頁正反面)、99年8月24日復業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99年8月26日補正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切結書、高雄市政府99年8 月25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99年8月26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可稽。據被告黃國忠證稱:「…聯明的主管機關要求加強擔保品。這代表聯明不止取得營運權,也取得塑品塑品公司的主要股權…」(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7頁)、「…許豐揚要求我…因證期局發函認為聯明投資永揚沒有保障,他請我幫忙,要將我個人塑品50%股權轉給聯明公司…」(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頁)等語,顯然被告許豐揚是因應主管機關之要求,才由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約定塑品公司50%股權過戶給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依合約書約定,投資永揚廢棄物掩埋場50%營運權,而支付塑品公司8600萬元之投資保障。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同前偵查卷㈢第101頁反面)記載,被告黃國忠將8萬股塑品公司股份轉讓與聯明公司,成交總價額是2400萬元,參諸被告黃國忠將所持有之塑品公司股份轉讓8萬股給聯明公司,未收取任何對價,且證券交易稅72,000元亦是由被告黃國忠負擔,此已據被告黃國忠供述在卷(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1頁反面、第222頁,100 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頁、第220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9頁),對於被告黃國忠移轉塑品公司8萬股股份給聯明公司,未向聯明公司收取任何對價,被告黃國忠則表示:「因為這財產說有價值也有價值,說沒價值也沒價值,很多工程款都還在訴訟中,要賣也賣不掉,永揚公司也沒有開始營運…」(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2頁)、「…塑品公司當時已經倒了,我覺得沒有價值…」(100 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6頁)、「…我本來希望可以拿到錢。是朋友要求才幫忙。另外塑品在外面也有欠錢,塑品的股票價值不大」(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0頁),顯然,被告黃國忠轉讓給聯明公司之8萬股塑品公司股份之價值,實不足為聯明公司依合約書於簽約完成當日即支付第一期款8600萬元之履約保證。

②⒈被告劉檠宏於98年10月2日聯明公司2010年臨時董事會經決議通過擔任董事長,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676,278,000元,當時聯明公司之務財呈虧損狀況,98 年度營業額只有幾千萬元之情形,已據被告劉檠宏、同案被告楊詠淇陳明在卷(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07頁,劉檠宏;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465頁,楊詠淇),並聯明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同偵查卷㈢第41頁)、聯明公司變更登記表(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315頁;本院卷㈤第206頁、第209頁)、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99年及98年9月30日財務報告之損益表(調查證據卷㈢第305 頁反面、第333頁)可稽;據聯明公司98及97年度財務報告、99年及98年9月30日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財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㈠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記載內容,聯明公司98年度期未(98年12 月31日)現金餘額62,870千元,99年前三季現金餘額94,388千(活期存款73,288千元,定期存款21,000千元)(調查證據卷㈢第303頁、第305頁、第306頁反面、第311頁反面;第331頁、第332頁反面、第333頁反面、第338頁反面);

⒉而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有關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買賣金額8800萬元,簽約日期99年10月8 日,依據合約書約定,簽約完成當日聯明公司即需支付8600萬元予塑品公司,雖被告劉檠宏主張永揚棄物掩埋場每年可賺取獲利1千多萬元(100年10 月26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㈣第166頁),被告黃國忠亦稱依據評估報告書,永揚公司之棄物掩埋場可以營運的話,價值10幾億元(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19頁反面),然聯明公司於99年9月30日召開臨時董事會時,永揚公司之棄物掩埋場未開始營運,且尚未取得臺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核發許可之試營運、營運執照,至100年8月24日被告黃國忠前往臺北市調查處接受調查詢問,仍未開始營運之情形,已據被告黃國忠供明在卷(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19頁反面,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7頁),被告劉檠宏亦表示:「…(聯明公司透過轉投資塑品公司經營垃圾掩埋場,是否已經實際經營?)還沒。塑品公司取得權利後,還需要經過幾個階段的程序,目前因為某個程,被臺南縣政府要求補充相關資料,所以尚未動工…」(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2第310頁反面),可知聯明公司依合書約定支付塑品公司8600萬元,永揚廢棄物掩埋場尚未取得臺南縣政府核(現改制為新北市)發許可試營運、營運執照,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可否營運尚未確定,更遑論營運後之盈收,聯明公司卻先行支付8600萬元,占99年第3季期末聯明公司現金及約當現金(94,388,000元)九成以上,聯明公司可資運用之資金幾全部支出,自會嚴重影響聯明公司資金運用及公司營運,顯然本項投資對聯明公司而言現時只有損害,獲利則無法預期;

⒊參以本件投資,如前所述,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之合約書,約定於簽約完成第一期款即支付8600萬元,卻無相關履約保證之約定及措施,完全未保全聯明公司之權益,至永揚環保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雖約定塑品公司50%股權過戶給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依合約書約定,投資永揚廢棄物掩埋場50%營運權,而支付塑品公司8600萬元之投資保障,然塑品公司當時已經倒閉,已無價值,且合約書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各均僅一頁,內容過於簡略,亦無律師見證,對於金額8800萬元之投資案而言,極不合常理,除了虛偽,實難令人置信,前述各情,適為其欠缺直實性之佐證。

⑷而且,對於述支付塑品公司合約書採購款之來源及去向,①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被告劉檠宏退還土地斡旋金,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於99年8月9日轉帳存入1600萬元,99年8月18日轉帳存入2000萬元,99年8月25日轉帳存入2900萬元,99年9 月9日轉帳存入1700萬元,均是同日在元大松江分行,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前開數額款項並以劉檠宏名義轉帳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而99年8月31日,在元大松江分行,自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400萬元,及99年8 月31日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0萬元,以聯明公司名義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存單號碼BA0000000,面額2100萬元(期間99年8月31日至99年9 月30日)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情形,有元大平鎮分行100年10月24日元平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睿騏帳戶交易名細、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全行活期性存款代收款項存入憑條、大額現金登記簿、內部交易憑證、存單號碼BA0000000元大銀行定期存款存單(調查證據卷㈡第188頁、第191頁正反面,第124 頁、第125頁反面、第138頁至第143頁正面、第146頁正面)可稽。

②存單號碼BA0000000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到期,於99年10月12日經提示並將本利息21,003,790元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存憑條、存單號碼BA0000000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調查證據卷㈣第124頁、第125頁反面、第145頁反面、第146頁)、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可稽(扣押物編號A-2-37第210頁、第211頁)。

③曾麗珍於99年10月12日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2900萬300元(300元為匯款手續費)、2700萬280元(280元為匯款手續費)二筆款項,並匯款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AH0000000支票兌領票款,及於99年10月13日,在元大中壢分行提領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款項3000萬310元(310元為匯款手續費),匯款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支票兌領票款,此有元大松江分行100年 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交易明細、國內匯款申請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0年8月11日(100)兆銀國存字第00447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4頁、第125頁反面、第143頁、第144頁,第115 頁、第116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2-38第30頁,編號000 0000000轉帳傳票後附憑證);而前開3紙支票均是在台北富邦銀行松江分行存入台北富邦北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之情形,亦有台北富邦北中壢分行100年7月27日北富銀北中壢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曾麗珍帳戶交易明細元大松江分行100年7月21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票據影象查詢(調查證據卷㈡第156頁、第158頁,第124頁、第119頁反面至第120頁反面)可稽。

④據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調查證據卷㈡第125頁反面),99年8月9日至99年10月13日,款項進出記錄:

⒈前述以被告劉檠宏名義返還斡旋金而轉帳存入之收入紀錄,99年8月9日轉帳存入1600萬元,99年8月18日轉帳存入2000萬元,99年8月25日轉帳存入2900萬元,99年9月9日轉帳存入1700萬元,

⒉99年8月31日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出1700萬元,與曾麗珍自睿騏帳戶提出400萬元現金,共計2100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2100萬元(期間99年8 月31日至99年9月30日)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屆期兌領而將本金及利息21,003,790元轉帳存入帳戶之收入記錄,

⒊99年10月12日匯出29,000,300元、27,000,280及30,000,310元至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票號AH0000000、AH0000000、AH0000000支票兌領票,前揭支票即是聯明公司以支付塑品股權合約金名義而交付之支票。

⑤由上可知,向曾麗珍借貸8600萬元以被告劉檠宏名義退還聯明公司斡旋金,嗣又以支付塑品股權合約金名義經提領而由曾麗珍取回。

⑸至於,被告許豐揚、黃國忠、張豐程均辯稱對於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永揚公司棄物掩埋場營運權之合書、補充協議、聯明公司支付投資款等,均未參與,且均不知情,惟,

①⒈被告許豐揚於97年6月25日聯明公司97年第2次董事會,以山陽公司法人代表身分經推選為董事長及總經理,98年6月30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1次董事會改選同案被告楊詠淇為董事長及總經理,98年10月2日聯明公司第15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又改選被告劉檠宏為董事長,98 年10月21日第15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聘任被告劉檠宏為總經理各情,此有聯明公司97年6月25日97年第2次董事會紀錄(扣押物編號A-7-1第204頁)、98年6月30日第15屆第1次董事會議事錄、98年10月2日第15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議事錄、98年10月21日第15屆第5次董事會議事錄(扣押物編號A-7-3第3頁至第4頁、第50頁至第52 頁、第56頁至第59頁)可稽。惟被告許豐揚卸任聯明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後,擔任聯明公司執行長之職務,公司業務全部仍是由被告許豐揚處理,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一節,已據下列證人證述甚詳,聯明公司總務證人許鈴惠證述(100年8月18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09頁正反面,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6頁正反面、第33頁正面至第35頁反面);聯明公司出納證人蔡惠如證述(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122頁正反面,100年9月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㈡第159頁,101 年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41頁,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10頁);聯明公司會計證人楊美玲證述,(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15頁正反面,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2頁反面);聯明公司會計證人余雅嫆證述(100年7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01頁正反面,101年1月1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36頁、第138頁,102年5 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反面、第22頁正反面);聯明公司財務主管證人林威州證述(100年11月28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㈥第238頁、第239頁,101年1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126頁、第128頁,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6頁正反面);聯明公司電腦工程師兼被告許豐揚司機證人呂建緯證述(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390頁正反面,102年3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6頁反面、第187頁正面、第188頁反面、第192頁反面);聯明公司出納證人許卉昀證述,(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3頁反面、第14頁正面);證人曾麗珍證述(101年12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83頁正反面、第89頁反面、第90頁正面);被告許豐揚並表示:「…那時候我還是大股東,許鈴惠、楊詠淇她們都還是我指派的人頭董事,所以我是有權利將經營權讓渡給劉檠宏,並可以指示楊詠淇、許鈴惠在董事會時,針對劉檠宏的提案來予以支持…」(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12頁),證人許鈴惠及被告楊詠淇亦證稱:「…(你是某人的人頭董事?)點頭…(因為你是人頭,你是不是聽許豐揚的?)對…」(101年11月2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㈣第26頁反面、第27頁正面,許鈴惠)及「我是他(被告許豐揚)的人頭」(101年11月1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101頁),可知被告許豐揚藉由其所掌控之人頭董事,實際上仍執掌聯明公司之營運。

⒉塑品公司承接屏東生技園區1億2000萬元工程,已支付1 億9000萬元之工程費用,卻無法完工請款,及與營造廠合作興建桃園警政大樓,因營造廠倒閉,3億多元之工程款無法收回,導致塑品公司週轉不靈,於97年5月間停業,員工全部解散,沒有營業,只是還沒有正式辦理解登記之情形,已詳如前述;而塑品公司雖已結束營業,名下尚有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及價值數億元之不動產,不動產則有銀行抵押貸款及被查封,被告黃國忠經會計師建議,欲處分品塑公司名下前開資產換取現金,因而四處詢問朋友意願,99年初向被告許豐揚提及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出讓之事,並於99 年9月30日聯明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前半年或八個月,將董事會所提出之附件資料-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 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 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拿給被告許豐揚看,之後被告許豐揚代表聯明公司,與其洽談塑品公司對永揚永公司經營權買賣之事,且被告許豐揚以關係人交易之原因,被告黃國忠應其要求於99年10月8日將塑品公司負責人由黃詹月鳳變更登記為被告張豐程,99年11月3日再由被告張豐程變更為被告劉檠宏,又於100年6日28日由被告劉敬宏又變更回黃詹月鳳,期間聯明公司因主管機關對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之交易要求加強擔保,被告黃國忠又應被告許豐揚要求,移轉所持有塑品公司股權46%給聯明公司,之後又經告知此項經營權易,因證期局管制嚴格,可能會把交易還原等情已據被告黃國忠於調查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甚詳(100年8 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9 頁反面、第220頁反面、第221頁正面、第222頁正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頁、第235頁、第237頁,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頁、第220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7頁、第8頁、第9頁;101年11 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6頁正面至第38頁正面、第41頁正面),並表示聯明公司僅有被告許豐揚出面與其談永揚掩埋場經營權之事,沒有其他人(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8頁正面)。

⒊而且,如前所述,被告許豐揚前以虛偽與阿爾發公司簽訂採購合約書,及虛偽投資 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Prime Fame Investment Corp oration,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用,嗣向曾麗珍調借現金製作假流,由曾麗珍申購票號AE0000000、AE0000000及AE0000000元大南京東路分行本行支票,偽以同案被告吳宗憲返還預付採購款、偽以同案被告陳宗奇、陳志斌返還預付採購款投資款,分別於98年12月31日、99年1月4日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兌領,且旋於99年1月4日、99年1月5日以支付弘榮公司簽約尾款及預付機器款名義,先後被曾麗珍提領出。而預付機器款5000萬元,實係配合曾麗珍製作假金流所列之支出名目,依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簽訂之採購合約規定,為溢付之款項,因此,被告許豐揚再度向曾麗珍調借,由曾麗珍於99年4月23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5000萬元,再以弘榮公司名義匯款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製作弘榮公司退還預付機器款5000萬元之假金流,並於99年5月3日又以支付被告劉檠宏中壢市中工段、萬里區加投段土地斡旋金名義,經曾麗珍提領出2900萬元、2100萬再匯回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轉帳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被告許豐揚前以虛偽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650萬元及350萬元挪用,99年3月間,向曾麗珍調借款項製作假流,曾麗珍於99年3月31日,偽以同案被告吳達暉、呂昭志返還投資款及盛天隆公司支付貨款,自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提領36,571,911元,以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名義匯款650萬元、350 萬元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及以盛天隆公司名義匯款26,571,911元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聯明公司帳戶再經提領1000萬元3筆,500萬元1筆,100萬元1筆及50萬元1筆,以聯明公司名義,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期間99年3月31日至99年4月30日為期1個月面額1000萬元3紙、500萬元1紙、100萬元1紙及50萬元1紙之無記名可轉換定存單,到期於99年5月10日向元大松江分行兌領並將定存本金及利息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且於99年5月10日又以支付被告劉檠宏觀音鄉金湖段、新屋鄉社子段土地斡旋金名義及返還被告劉檠宏股東往來577,000元之名義,經曾麗珍提領2000 萬元、1600萬元,再匯回台銀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而支付被告劉檠宏8600萬元斡旋金,實係經曾麗珍提領轉存或轉匯至元大平鎮曾睿騏帳戶、台企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99年8月間被告許豐揚再度向曾麗珍借款項製作被告劉檠宏返還斡旋金之假金流,曾麗珍先後Ⅰ於99年8月9日、8月18日、8月25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1600萬元、2000萬元、2900萬元,並以被告劉檠宏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Ⅱ99年8月31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400萬元,及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1700萬元,再以聯明公司名義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面額2100萬元,期間99年8月31日至99年9月30日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Ⅲ於99年9月9日,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1700萬元,並以被告劉檠宏名義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前述存入聯明公司帳戶之款項,及以聯明公司名義申購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則於Ⅰ99年10月12日,曾麗珍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分別提領2700萬280元(280為匯款手續費)、2900萬300 元(300為匯款手續費),再轉帳存入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支存帳戶,供以支付塑品公司股權合約金名義而開立之票號AH0000000、AH0000000支票兌領現金,Ⅱ99年10月12日將前開到期之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兌領本金及利息,再存入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支存帳戶,99年10月13日再自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3000萬310元(310為匯款手續費),轉帳存入兆豐國外部聯明公司帳戶,供以支付塑品公司股權合約金名義而開立之票號 AH0000000支票兌現,Ⅲ上開三紙支票均是存入台北富邦中壢分行曾麗珍帳戶兌領。可知以被告劉檠宏名義返還聯明公司之斡旋金,又以支付塑品公司股權合約金名義,經提領而由曾麗珍取回。聯明公司與張豐程簽訂和解書(無簽訂日期),內容約定自100年6月25日起至101年8月25日止每月分期償還,100年7月21日,曾麗珍自國泰世華松江分行自己帳戶提領4300萬元,以塑品公司名義匯款至元大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由上述各情,可知前開款項之存、提、轉帳及匯進、匯出,均是為掩飾被告許豐揚挪用聯明公司款項而製作虛偽還款,及使曾麗珍能取回款項之假金流,此均與被告許豐揚有直接利害關係,反而與被告劉檠宏無利害關係,因此,被告劉檠宏若係聯明公司之實際決策者,款項進入聯明公司銀行帳戶,鮮少能讓與聯明公司沒有任關係之曾麗珍能夠毫無阻礙地提、轉帳及匯出,益見被告許豐揚是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具有決策權,且上述款項之進出,即是其要求曾麗珍所為。

②⒈塑品公司因週轉不靈,於97年5月間停業,員工全部解散,雖未正式辦理解登記,已結束營業,而塑品公司名下尚有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及有銀行抵押貸款及被查封之價值數億元不動產,被告黃國忠經會計師建議,欲處分品塑公司名下前開資產換取現金,因而四處詢問朋友意願,99年初向被告許豐揚提及永揚公司之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出讓之事,並於99年初至99年3月間將永揚經營權相關資料-悅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10月30日函、臺南縣政府91年6月13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永揚環保事業有限公司股票鑑價報告書(93年12月10日),拿給被告許豐揚看,之後被告許豐揚代表聯明公司,與被告黃國忠洽談塑品公司對永揚永公司經營權買賣之事,99年9月30日聯明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會中由被告黃國忠解說會議準備之「永揚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置場營運管理權」資料,董事會決議通過聯明公司投資「永揚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置場營運管理權」等情,已據被告黃國中供述甚詳(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9頁反面、第220頁反面、第221頁正面、第222頁正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5頁,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8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7頁、第8頁;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6頁正面、第37頁正面、第39頁正面)。可知,被告黃國忠積極尋求處分塑品公司擁有之「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營運權」,且聯明公司董事會已決議通過投資「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營運權」。

⒉塑品公司是被告黃國忠家族經營之公司,96年間塑品公司登記之董事長為被告黃國忠,97年8月21日,董事長雖變更登記為黃詹月鳳,公司實際仍是由被告黃國忠負責管理,已詳如前述;而塑品公司之董事長於99年10月8日又變登記為被告張豐程,99年11月3日變更登記為被告劉檠宏,100年6月28日變更回黃詹月鳳之情形,此有塑品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43頁至第249頁反面;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87頁至第88頁、第95頁反面至第97頁正面),被告黃國忠供稱,塑品公司董事長,由黃詹月鳳變更登記為張豐程、由張豐程變更登記為劉檠宏,及由劉檠宏又變更登記回黃詹月鳳,均是其依被告許豐揚指示辦理,塑品公司實際負責人仍是其(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1頁正面、第222頁;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5頁、第236頁、第237頁;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頁、第220頁;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同前偵查卷㈦第8頁;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5頁反面、第36頁正反面、第38頁正反面)。

⒊而,塑品公司於97年 5月間週轉不靈,員工全部遣散,停止營業,98年12月11日向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停業,及於99年3月11日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申請自99年3月11日起至100年3月10日止暫停營業,經國稅局前鎮稽徵所於99年3月30日准予備查,於99年8月24日塑品公司登記負責人黃詹月鳳申請復業登記各情,已據被告黃國忠陳述甚詳(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19頁反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頁),並有高雄市政府98年12月15 日高市○○○○○○0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前鎮稽徵所99年3月30日財高國稅鎮營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同前偵查卷㈠第250頁、第251頁正反面)、99年8月24日復業登記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99年8月26日補正申請書(申請人黃詹月鳳)、切結書、高雄市政府99年8月25 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99年8月26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同前偵查卷-公司登記卷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可稽。被告黃國忠供稱是其前去辦理塑品公司復業(102年2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51頁反面),並表示:「…掩埋場跟許豐揚合作的話,會有關係人交易的問題,所以許豐揚跟我說希望董事長名字能夠變成張豐程,我只是配合辦理…」(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6頁正面)、「…(塑品公司是你去辦復業的嗎?)是…董事長過戶給張豐程時,9月27日的過戶是我去辦的,是許豐揚要求我要變更董事長,所以不得已就要去辦復業才能將董事長變更為張豐程,塑品公司董事會是九月二十七日送到市政府去辦理變更…」(102年2月25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51頁反面、第152頁正面),而塑品公司董事長變更為張豐程,是經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8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及自99年8月24日起復業變更登記,此亦有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8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0000000000號函稿可稽(同前偵查卷㈠第256頁),據此份函稿之領件人簽署「黃國忠」姓名,及函文繕打者核章日期99年10月11日,可知是由被告黃國忠於99年10月11日前去高雄市政府領取此份核准函,而此份核准函之發文日期99年10月8日,適與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買賣之合約書日期99年10月8日相同,而聯明與塑品關於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合約補充協議日期99年10月11日,與被告黃國忠領取核准函之日期相同,且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支付塑品公司第一期款之請款單日期及支付塑品公司第一期款之支票簽收單「付款日」均是99年10月11日(同前偵查卷㈢第98頁反面至第101頁),若非被告黃國忠告知被告許豐揚,日期鮮會如此巧合。而對於「塑品公司」及「張豐程」印章,被告張豐程表示:「我有看過這二個印章,黃國忠在我前述擔任塑品公司期間,亙經將這二個印章交給我保管不到一個禮拜,之後黃國忠就拿回去,但合約書上面的印章不是我蓋的…我才剛擔任塑品公司負責人,我跟黃國忠有一起去銀行變更印鑑,變更完,黃國忠就說印章先放在我那邊,過不久,黃國忠表示他有需要這二個印章…就跟我恅了這二個印鑑,我之後就沒有保管這二個印鑑…」(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80頁正反面)。被告黃國忠99年11月24日將持有之塑品公司股份80,000(約46%)轉讓給聯明公司,已據被告黃國忠陳明在卷(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㈠第221頁反面、222頁正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7頁;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頁;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7頁正反面),並有繳交證券交易稅72,000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01頁反面),被告黃國忠亦供稱:「是許豐揚要求…說證管會有去文給聯明公司,要求聯明公司該筆交易的擔保品,所以要求我將股權過戶給他」(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1頁反面)、「聯明公司的主管機關要求要提高擔保品,因為營運權的交易並無塑品公司的股權,為符合主管機關要求,由劉檠宏擔任負責人,聯明就可以實質掌控塑品的股權…這代表聯明不只取得營運權,也取得塑品公司的主要股權…」(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6頁、第237頁)、「…(有無轉讓塑品的持股?)有,轉讓50% ,時間是董事開會之後兩個月…因證期局發函認為聯明公司投資永揚沒有保障,他(許豐揚)我幫忙,要將我個人塑品50%股權轉讓給聯明」(100年10 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19頁)、「許豐揚打電話來,說證交所有意見,聯明這筆交易無法確保,但股份有過去給聯明公司,可以實質掌控公司才有保障」(100年12月2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㈦第9頁),而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之交易,僅有永揚公司的營運權之合約書(同前偵查卷㈢第94頁正面),且將塑品公司股權移轉近50%給聯明公司,正與補充協議約定內容:「經聯明公司要求,為保障聯明之投資利益,所支付之新台幣8800 萬元除取得永揚垃圾掩埋場營運權之50%權利外,另塑品同意過戶50%塑品公司股權,做為聯明公司之投資保障,股權過戶需繳之稅金由塑品負擔」(同前偵查卷㈢第94頁反面)相同,顯然被告黃國忠是配合補充協議約定之內容而將塑品公司股權移轉近50%給聯明公司。顯然被告黃國忠知悉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有就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買賣交易簽訂合約書及補充協議至明。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是塑品公司名下有價值之資產,已據被告黃國忠陳明在卷(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19頁反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4頁;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5頁反面、第36 頁正面);如前所述,被告黃國忠於97年5月間塑品公司結束營業後,即積極尋求買家以出售塑品公司名下之不動產及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其知悉聯明配合被告許豐揚,為避免關係人交易而將塑品公司負責人由黃詹月鳳變更為被告張豐程,聯明公司董事會已通過投資永揚公司掩埋場營運權,且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有簽訂合約書、補充協議,並移轉其名下塑品公司股權近50%過戶給聯明公司,依理對聯明公司取得永揚掩埋場經營權之對價自會重視,催促聯明公司給付,或資金挹注掩埋場,能夠儘快營運獲利,惟據被告黃國忠供述,其不清楚聯明公司取得永揚掩埋場經營權之對價為何(100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21頁反面;100年8月24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235頁;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6頁正反面、第39頁),並表示:「…永揚的營運權,沒有人找我談我不知道…」(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7頁)、「…我有跟許豐揚聯絡幾次,他說要把董事長變成張豐程以後,他說以後有機會這個合作案可以發展下去,因為我當時在忙就沒有積極做這件事情…」(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9頁),實有違常理,若非被告黃國忠知悉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有關永揚掩埋場營運權交易是虛偽不實,依被告黃忠國歷次所述,不管是處分資產變現而四處尋找買家,或是找人合作挹注資金使掩埋場能夠營運獲利,鮮少會於依合作對象之被告許豐揚指示,將塑品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為張豐程,塑品公司股權亦移轉 46%予聯明公司後,不在乎塑品公司名下最有價值之永揚掩埋場後續發展,而此益徵證明聯明公司與塑品公司簽訂之永揚掩埋場營運權買賣交易是虛偽不實。

③⒈聯明公司支付塑品公司股權第一期款之付款日99年10月11日支票簽收單上簽章處欄「張豐程」簽名及日期「2010.10.11」,是被告張豐程簽署書寫一節,已據被告張豐程自承在卷(100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24頁;100年10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145頁;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9頁),而被告劉檠宏供稱前開支票簽收單是其在聯明公司拿給被告張豐程簽署(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22頁);

⒉內容記載聯明公司代表人劉檠宏與立和解書人張豐程之和解書,立和解書欄「張豐程」姓名,是被告張豐程親筆簽名一節,亦據被告張豐程自承在卷(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6頁反面、第17頁、第32頁),被告劉檠宏亦供述有與被告張豐程簽署此份和解書(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31頁反面、第32頁正面);

⒊對於上述支票簽收單、和解書,雖然被告張豐程供稱,是被告黃國忠或劉檠宏翻給其簽名,其不沒有看內容,對於支票、內容沒有印象等語(100年10月12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124頁、第125頁;100年10月14日調查筆錄),並表示基於信任被告劉檠宏沒有看內容(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8頁正反面),惟據扣案之聯明公司支票簽收單(扣押物編號A-2-37第175頁至第177頁,經彩色影印附於本院卷㈤第126頁至第128頁)記載內容,支票簽收單各欄即明確登載收款廠商「塑品公司」、付款日「99年10月11日」、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年10月11日」及支票金額「NT%27, 000,000.0」,收款廠商「塑品公司」、付款日「99年10月11 日」、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 年10月12日」及支票金額「NT%29, 000,000.0」,收款廠商「塑品公司」、付款日「99年10月11 日」、支票號碼「AH0000000」、支票到期日「99 年10月13日」及支票金額「NT%30, 000,000.0」,下方為被告張豐程簽署姓名之簽章處及日期,接著下方蓋「塑品公司」及「張豐程」印文,之後為支票影本,被告張豐程在簽章欄簽署姓名時即可清楚看到上述內容,知悉是簽收支票之收據;而和解書(同前偵查卷㈢第105頁正面至第106頁反面),被告張豐程是在和解書第2頁立和解書人姓名處簽署姓名「張豐程」(第105頁反面),緊接著第3頁(第106頁正面)即是記載100年6月25日還款1000萬元,100年7月25日至101年8月25日每月還款500萬,及101年9月25日還款600萬元之還款計劃書,同樣地,被告張豐程在簽姓名時,可清楚看到內容,知悉是分期還款之和解書,且金額高達8600萬元。

⒋而被告張豐程同意登記為塑品公司董事長,經被告黃國忠通知前去簽變更登登所需簽署之文件,被告黃國忠有對被告張豐程解釋文件內容後,被告張豐程大概有理解,就簽名(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1頁;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40頁),並稱:「我拿文件給張豐程簽名時,我有告訴他是什麼文件…我一定會交代清楚,才讓他簽名…也會讓他全部看完才簽名,張豐程也是聰明人,也不會隨便簽名。我不會拿空白或部分文件讓他簽名」(100年10月1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㈢第221頁);參以被告張豐程最高學歷是高雄第一科技研究所機械自動化控制工程研究所,曾擔任矽微電子研發工程師、建元電子維護維修工程師、允新科技生產及維護經理,與朋友合夥經營協合國際擔任經理職務,並在補習班任教等,此已據被告張豐程供述卷(100年8月11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79頁正反面;101年11月28 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7頁反面、第18頁正面),是知被告張豐程是有高學歷及相當社會資歷之人,對於在文件上簽署姓名,即應對文件內容負責,不會因委託人有何口頭保證,而得免責,應有認知,被告張豐程亦自認知悉在文件上簽署姓名即應對文件內容負責(101年11月28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8頁正面),衡情不會在空白單據上簽名至明;至於被告張豐程另指稱其簽名時,支票簽收單上各欄位是空白,無支票影本,相關內容及支票是事後加上之詞(102年8月19日刑事辯護意旨續狀),顯與常理有違,並不足採。

⑹由上可知,聯明公司投資塑品公司之「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是虛偽不實,相關款項之存、提、轉帳及匯進、匯出,均是為掩飾被告許豐揚挪用聯明公司款項而製作虛偽還款,及使曾麗珍能取回款項之假金流,從而相關憑證、傳票及財務報告均是虛偽不實至明。

㈣綜上,被告許豐揚、劉檠宏、張豐程、黃國忠此部分犯行,事證明明確,均堪認定。

二、聯明公司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售屋款侵占部分

㈠⑴被告羅威儀對於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承認在案(102年7月24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97頁)。

⑵被告許豐揚對於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承認挪用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辦公室及為掩飾侵占犯行而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製作、登載內容不實會計憑證、帳冊及假金流(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 號卷㈠第134頁反面、第135頁)。

⑶被告劉檠宏承認統一發票登載內容不實在,晶雅公可與聯明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優勢多公司間之交易虛偽不實(101年8 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

⑷被告楊詠淇供承日期98年3月26日不動產契約書上手寫字跡是被告許豐揚旨其書寫,其也有交付現金給張育齊,惟不知仲介之事(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2頁、第203頁正反面)。

㈡經查,

⑴被告許豐揚經張育齊代書(對外自稱張傳)仲介,於98年3月9日代表聯明公司與張福泰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張福泰以總價5200萬元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路000號3樓、3樓之1、3樓之2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88地號土地持分及937建號、761建號、762建號、933建號建物),與地下室一樓車位5個(編號1、2、11、12、13),約定①簽約當日支付4000萬元,②98年3月24日,聯明公司備齊過戶證件,開始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③98年3月31日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核發下來,張福泰必須支付1000萬元(同日張福泰以本筆款項代繳聯明公司應納土地增值稅約700萬元,契稅、餘額全歸聯明公司,④尾款:待產權全部移轉張福泰或指定名義人時,付清尾款200萬元,同時交屋。註一、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聯明公司負責,契稅由賣方聯明公司負責,註

二、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管理費,於租予聯明公司期間,由聯明公司負責之情形,此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張福泰、張育齊陳述在卷(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4537號卷第352頁,許豐揚;101年5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4537號卷第306頁、第307頁;102年2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60頁正反面、第63頁正面,張福泰;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7頁反面,張育齊),並有買賣契約書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4537號卷第309頁至第311頁)。

⑵買方張福泰於98年3月9日簽約當日支付聯明公司現金238萬元及張福泰向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申購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票號HT0000000、發票日98年3月9日、面額3762萬元之本行支票 1紙(共4000萬元),由被告許豐揚收取,98年3 月30日幫聯明公司繳付增值稅(6,652,969元)、契稅74,969元,自應付之1000萬元扣除後,匯款3,272,062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同日,並由聯明公司人員直接向其拿現金20萬元,其餘尾款則係張福泰於98年4月28日交付現金180萬元予被告許豐揚等情,此亦據被告許豐揚、證人張福泰陳述甚詳(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80頁反面至第181頁正面,許豐揚;101年5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4537號卷第307頁;102年2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反面,張福泰),並有買賣契約書、收據(98年4月28日)、大台北銀行大橋分行張福泰帳戶存摺內頁、華泰銀行信義分行張福泰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泰華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華泰銀行收據、票號HT0000000 華泰銀行信義分行本行支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98年契稅繳款書、大台北銀行大橋分行匯款申請書、大台北銀行大橋分行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明細在卷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4537號卷第309頁至第323頁)。又據證人張福泰證述,尾款200萬元部分,因被告許豐揚要求,98年3月30日先行交付20萬元予前來向其領取之聯明公司人員,其請該名前來拿取現金20萬元之人在契約上註明「收到本期款壹仟萬元整98/3/30」、「收到尾款貳拾萬元正98/3/30」並簽署「楊詠淇」等語在卷(102年2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61頁正面至第62頁正面),並有買賣契約書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4537號卷第309頁至第311頁),同案被告楊詠淇承認上開文字是其書寫(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81頁),被告許豐揚並供稱:「那時候我沒有空,金額不大,我好像是叫公司的小姐,還是叫楊詠淇去的…」(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80頁反面)。可知98年3月30日被告許豐揚指示同案被告楊詠淇前去向張福泰收取部分尾款20萬元,同案被告楊詠淇應張福泰要求,在買賣契約書建寫「收到本期款壹仟元整98/3/30」、「收到尾款貳拾萬元正98/3/30」等字,及簽署「楊詠淇」,並將錢帶回聯明公司交給被告許豐揚。

⑶①張福泰支付聯明公司之購屋款,其中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票號HT0000000本 行支票經於支票背面蓋「聯明公司」及代表「許豐揚」印章背書,於98年 3月10日由被告許豐揚存入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兌現一節,有華泰商銀101年6月5日(101)華泰總信義字第05110號函及檢送票號HT0000000本行支票正背面影本、華泰銀行支票存款之存款憑條,該存款憑條即註明「「存款人許豐揚(本筆款項作為塗銷第一順位謝秀娟抵押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28頁至第330頁)。而被告許豐揚坦認是其在上開本行支票蓋「聯明公司及代表人「許豐揚」印章背書(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㈤第199頁正反面)。

②被告許豐揚自96年底開始,多次以個人、山陽公司、樺儀公司、數碼公司支票及聯明公司股票,向謝秀娟借款達8000萬元、9000萬元,嗣陸續返還借款,而98年1月4日以呂昭志名義匯款350萬元、以王明松名義匯款650萬元、98年3月10日以許豐揚名義匯款3762萬元至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等指定之銀行帳戶,即是償還對謝秀娟之欠款,至98年3月10日還清所有欠款,被告許豐揚並取回質押之聯明公司股票等情,已據被告許豐揚、證人謝秀娟、王玉靜陳述在卷(100年10月19日調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㈢第229頁反面,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1頁、第352頁,許豐揚;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6頁至第157頁,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0頁,王玉靜;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㈠第158頁正反面,101年6 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49頁至第350頁,謝秀娟),與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786號(98年1月10日)、98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98年2月5日)、98年度司促字第2862號司支命令(98年2月6日)、98年度司促字第786號支付命確定證明書(同前偵查卷㈠第160頁至第161頁反面)、華泰銀行信義分行王玉靜帳戶歷史資料明細(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9頁、360頁)在卷可憑。被告許豐揚並表示:「…(《向謝秀娟借款》最後如何還款?)我挪用聯明公司賣房子的錢,張福泰付的價金…」(101 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1頁)、「…張福泰就有前述不動產的錢給我,我已經先把錢使用了,事後我再向黃柏盛借錢來還給聯明公司…」(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㈡第34頁)、「…(聯明公司原本在松江路是否有不動產?)有,是原來的辦公室,位在○○路000號3樓。在兩年前賣掉了,合約上賣了5000多萬元。賣得的錢應該是被我全部挪用…」(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㈡第46頁)。

③前開買賣契約之標的土地及建物,於98年4月1日移轉登記為張福泰所有,此亦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101年5月1日北市中地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488地號及其上937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26頁至第232頁)。

⑷聯於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路000號3樓辦公室,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為揭露如下不實內容:

①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2日)之合併財務報表(97年12月31日)附註九、重大之期後事項記載㈠:「母公司於98 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母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截至查核報告止,已取得20,000仟元」;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七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可稽(調查證據卷㈢第276頁、第278頁、第280頁反面、第295頁反面);

②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會計師查核簽證日期98年4月24日)財務季報表(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註四、重大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揭露:「本公司於98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認列利益19,820仟元,截至98年3月31日,當有39,000仟元帳列其他應收帳款」,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第一季財務報表及核閱報告書可稽(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公司登記資料第154頁、第155頁、第157頁、第164頁反面)。

③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99年4月29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⒈財務報表附註四、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㈧固定資產⒈記載:「本公司於98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認列利益19, 820仟元,所有款項已全數收取」;

⒉財務報表附註七、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記載:「本公司於98年3月26日與張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出售本公司坐落台北市○○路000號3樓及地下室1樓停車位五個…交易金額為52,000仟元,截至查核報告日止,全數已收取。」,此有聯明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及九十七年財務報告可稽(調查證據卷㈢第303頁至第304頁反面、第307頁、第311頁反面、第314頁正反面、第321頁正反面)。

⑸然而,

①被告許豐揚代表聯明公司與羅威儀簽訂日期98年3月15日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聯明公司委託仲介銷售臺北市中山區○○路000號3樓、3樓之1、3樓之2、地下一層、地下一層五個車位及坐落土地持分,委託銷售期間自98年3月15日起至98年4月15日止,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三,雙方簽約時委託人得立即支付全額服務費,受託人個人所得扣繳10%由委託人支付之情形,此有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44頁至第246頁)。

②被告許豐揚以聯明公司代表人名義簽訂日期98年3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為張福泰,賣方為聯明公司,張福泰以5200萬元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中山區○○路000號3樓、3樓之1、3樓之2、地下一層、地下一層五個車位及坐落土地持分,約定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

⒈第一次付款,簽訂契時,買方張福泰支付300萬元予賣方聯明公司,為簽約金(含定金),

⒉第二次付款,俟本約標的增值稅、契稅繳清並取得完稅證明,買方應給付1000萬元予聯明公司,送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

⒊第三次付款,產權移轉登記完竣日,即土地、建物權狀核發後,付予聯明公司700萬元,

⒋尾款:產權移轉登記完竣日起,即98年6月30日前,張福泰應將尾款3200萬元付予聯明公司,付款方式為張福泰向銀行貸款支付,並開立面額3200萬元支票做為保證,銀行撥款後,支票退還,若有不足額現金補足,若銀行無法核撥貸款,聯明公司可逕將支票存入,立契約書人買方有「張福泰」簽名及印文,賣方欄則蓋有「聯明公司」及代表人「許豐揚」印文,此有日期98年3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書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38頁至第243頁)。

⑹聯明公司財會人員並依98年3月15日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日期98年3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書製作之相關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及傳票:

①98年3月27日,

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填寫收款憑單,摘要記載:「銷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訂金--2,650,000,存入台企活存」,經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後,蔡惠如並前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繳納各類所得扣繳稅(仲介費所得稅),及將被告許豐揚交付之265萬元攜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後,再將收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日期98年3 月26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日期98年 3月27日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羅威儀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0000000000編號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 #3975;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樓訂金)2,650,000」、「貸方科目-暫收款項;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樓訂金)3,000,000」,「借方科目-預付款項:其他;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 3樓仲介費)388,889」、「貸方科目-代收款:所得稅;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樓仲介費),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各情形,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證述甚詳(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5頁、第406頁,蔡惠如;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08頁,楊美玲),並有編號0000000000編號轉、付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日期98年3月26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日期98年3月27日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羅威儀國民身分證影本(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35頁至第246頁;扣押物編號A-3-16第38頁至第50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㈨第30頁、第41頁)可稽。

⒉被告許豐揚供稱:「…我匯進去還給公司的,這是我自己的錢…」(101年 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頁)。

②98年3月30日,

⒈出納蔡惠如依據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填製收款憑單,登載:「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款項-3,272,062,存入台企活存#063957 」,經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再交由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填製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 3樓)訂金 3,272,062」,「貸方科目-暫收款項;摘要說明-銷售總公司土地及建物(台北市○○路000號3樓)3,272,062」,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已據證人楊美玲證述在卷(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7 頁),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本院卷-追加起訴事實證據資料第24頁至第25頁;扣押物編號A-3-16第84頁、第85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㈨第30頁、第41頁)可稽。

⒉此筆款項是張福泰依據98年3月9日買賣契約書約定,於98年3月30日幫聯明公司繳付增值稅(6,652,969元)、契稅74,969元,自應付之1000萬元扣除後,匯款3,272,062元至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一節,已據證人張福泰陳述在卷(101年5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07頁),並有大台北銀行匯款申請書在卷足稽(同前偵查卷第321頁)。

③98年3月31日,會計楊美玲依據98年3月30日出售台北房地-房屋及土地現值彙算資料、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98年契稅繳款書、98年房屋稅繳款書、98年 3月31日聯明公司資產負債表、房地產買賣契書(98年 3月26日)、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98年 3月15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票,登載:「貸方科目-應付費用:稅捐;摘要說明-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印花稅大額憑證-31,829」,「借方科目-暫收款項;摘要說明-沖3/30-04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土地-3,272,062」、「借方科目-暫收款項;摘要說明-沖3/27-02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3,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1-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土地-10,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1-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土地-3,000,000」,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已據證人楊美玲證述在卷(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7頁),並有編號0000 000000轉帳票、98年3月30日出售台北房地-房屋及土地現值彙算資料、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98年契稅繳款書、98年房屋稅繳款書、98年3月31日聯明公司資產負債表、房地產買賣契書(98年3月26日)、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98年3月15日)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52頁至第272頁)。

④98年4月10日,

⒈出納蔡惠如填製付款憑單,登載:「摘要-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仲介費-1,344,444;代扣繳稅-134,444;由台企活存帳戶支出」,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主管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羅威儀國民身分證影本,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費用:其他;摘要說明-沖3/31-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段00號 3樓)仲介-1,344,444」、「貸方科目-代收款:所得稅;摘要說明-出售(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仲介費3%-羅威儀-134,444」、「貸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57;摘要說明-出售(台北市○○路0段00號3樓)仲介費羅威儀-1,210,000」,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之情形,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證述甚詳(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6頁、第408頁,蔡惠如;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07頁,楊美玲),並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憑單、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羅威儀國民身分證影本(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73頁至第275頁;扣押物編號A-3-19第144頁至第150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㈨第30頁、第41頁)可稽。

⒉證人蔡惠如證稱係被告許豐揚指示支付此筆金額之仲介費用(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6頁、第408頁)。

⑤98年4月14日,

⒉被告許豐揚將現金700萬元交給楊詠淇填寫存款條,再由楊詠淇吩囑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將款項拿到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再將存款條影本及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拿回聯明公司,交由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填寫收款憑單摘要記載:「售台北市○○路000號 3樓款--7,000,000,存入台企活存」,經蔡惠如、楊美玲、林威州分別於出納欄、會計欄及主管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蔡惠如並將被告許豐揚交付之700萬元攜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聯明公司帳戶後,再將收款憑單、台企存款憑條、日期98年3月26日房地產買賣契約書交予會計楊美玲,製作0000000000編號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台企松江活存#3975;摘要說明-沖3/30-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號3樓)7,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0-03出售台北公司(台北市○○路000號3樓)7,000,000」,經楊美玲、林威州在會計欄、覆核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各情,已據證人蔡惠如、楊美玲、呂建緯證述甚詳(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5頁、第408頁,蔡惠如;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07頁,楊美玲;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9頁、第190頁反面、第191頁正反面),並有編號0000000000編號轉、收款憑單、台企企存款憑條、台企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91頁至第293頁;扣押物號A-3-21第12 頁、第13頁)及台企松江分行102年3月13日102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㈨第30頁、第41頁反面、第42頁)及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調查證據卷㈢第268頁反面)可稽。

⒉被告許豐揚供稱:「…我匯還的,這是我自己的錢,我還給公司…」(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頁)。

⑥98年6月29日,

⒈出納蔡惠如依據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轉帳存入;摘要-出售台北市○○路000號 3樓之尾款-10,000,000,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依據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121;摘要說明-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10,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1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10,000,000」,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之情形,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在卷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94頁、第295頁)。

⒉被告許豐揚供稱:「…(98年6月29日、30日你個人在板信松江分行的戶頭總共匯了3200萬元到聯明公司板信松江分行帳戶,來源?)借錢還給公司,這是向黃柏盛借來還給公司的,資金過水後又還給他…」(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頁)。

⑦98年6月30日,

⒈出納蔡惠如依據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轉帳存入;摘要-出售台北市○○路000號 3樓之尾款-22,000,000,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蔡惠如、楊美玲分別在出納欄、會計欄蓋章,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再交由會計楊美依據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121;摘要說明-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22,000,000」,「貸方科目-其他應收款:其他;摘要說明-沖3/31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尾款--22,000,000」,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核准欄蓋印之情形,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在卷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96頁、第297頁)。

⒉被告許豐揚供稱:「…(98年6月29日、30日你個人在板信松江分行的戶頭總共匯了3200萬元到聯明公司板信松江分行帳戶,來源?)借錢還給公司,這是向黃柏盛借來還給公司的,資金過水後又還給他…」(101年 6月 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頁)。

⑺而且,

①⒈證人張福泰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而簽訂之契約,是98年3月9日之「買賣契約書」,98年3月26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第265頁至第269頁),不是其所簽署之契約之情形,已據證人張福泰證述在卷(101年5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06頁,102年2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60頁),並於101年8月18日偵查時提出買賣契約書為證(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09頁至第311頁);

⒉日期98年3月26日賣方聯明公司與買方張福泰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第265頁至第269頁),立契約書人賣主(乙方)欄「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2)00000000」、「台北市○○路000號3樓」等字,是財務協理譚逸強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填寫一節,已據證人譚逸強到庭證明在卷(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本院卷㈧第179頁反面、第180頁正面),契約首頁立買賣契約書賣主「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條款第一條買賣總價金「伍仟貳佰萬元正」、第二條付款期限及移交不動產方法,有關第一次付款、第二次付款、第三次款、尾款之內容,及簽約日期「98年3月26日」等內容,吩付聯明公司不詳人員於該契約首頁買主欄及末頁立契約書人買主(甲方)欄書寫「張福泰」姓名,是同案被告楊詠淇書寫,亦據同案被告楊詠淇自承在卷(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本院卷㈧第180頁正反、第182頁正面),證人張福泰表示此份不動產買賣契約上「張福泰」姓名非其書寫,「張福泰」印文亦非其使用之印章所蓋印(101年5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第306頁),被告許豐揚亦供承:「…(檢察官當庭提示張福泰所提出之買賣契約書彩色影本,同前偵查卷第309頁至第311頁)這份彩色影本才是真的。應該是為了要做資金的關係才做這一份(98年3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手寫部分是我寫的或者我交代當時旁邊幕僚幫我寫的…那份張福泰沒有簽名蓋章…(你有取得張福泰同意或授權刻他的印章使用?)沒有…」(101年6月25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353頁);證人譚逸強亦表示文件需要蓋「聯明公司」及代表人「許豐揚」印文,是找保管印章之同案被告楊詠淇(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本院卷㈧第179頁)。由上可知,98年3月26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被告許豐揚所偽造至明。

②⒈日期98年3月15日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首頁「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末頁委託人「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北市○○路000號3樓」是聯明公司財務協理譚逸強依被告許豐揚指示填寫一節,已據證人譚逸強證明在卷(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180頁);

⒉聯明公司與張福泰間聯明公司台北市松江路公室之買賣契約是經由張傳代書(即張育齊)與丁世法、小張、「徐立克」、范先生等五人共同居間介紹,仲介費是買賣價金之百分之三-156萬元,各分得1%、0.5%、0.5%、0.5%、0.5%,由賣方聯明公司支付,買方張福泰未支付之情形,已據證人張育齊、張福泰、丁世法陳述在卷(102年2月20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60頁正反面,張福泰;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201頁、第202頁;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7頁反面、第118頁反面、第121頁反面,張育齊;102年 5月31日本院判筆錄,本院卷第28頁正反面,丁世法)。

⒊張育齊於98年3月底、4月初經被告許豐揚電話通知前往聯明公司,由同案被告楊詠淇交付仲介費156萬元予張育齊,約過數日同案被告楊詠淇又電話通知張育齊前去聯明公司簽仲介費之所得收據,張育齊偕羅威儀一同前往,與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約在聯明公司樓下咖啡廳碰面,由羅威儀在填單日期98年3月27日、給付總額388,889元(含代扣稅額38,889元),填單日期98年4月10日、給付總額1,344,444元(含代扣稅額134,444元)之2紙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受款人簽章欄簽署姓名及依蔡惠如告知,按填單日期記載書寫日期,張育齊當場經羅威儀同意代理羅威儀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受託人簽署「羅威儀」姓名,書寫地址「桃園縣楊梅鎮○○路000巷00弄00號」及在受託人欄蓋羅威儀所拿出之印章後,再交予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帶回聯明公司等情,亦據被告許豐揚、羅威儀、同案被告楊詠淇、證人張育齊、蔡惠如陳述甚詳(102年 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22 頁正面,許豐揚;101年12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卷㈠第13頁反面、第14 頁正面,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22頁反面至第123頁正面,羅威儀;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203頁正面,楊詠淇;102 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201頁正面至第202頁反面、第203頁反面、第204頁正面,102年4 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7頁反面、第118 頁正面至第121頁反面、第123頁正面、第123頁正面、第124頁正面,張育齊;101年6月27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406頁、第408頁,101年10月2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8232號卷第14頁、第15頁,蔡惠如),且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受款欄「羅威儀」之簽名,經與羅威儀於101年6月25日偵訊時當庭親寫之「羅威儀」等文字(101年度他字第7250號卷第28頁),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二者之筆跡筆劃特徵相同,此有101年7月13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 000號法務部調查局問題文書鑑實驗室鑑定書可稽(101年度他字第7250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⒋臺北市中山區○○路000號3樓辦公室買賣是由張育齊代書與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5人仲介,仲介費156萬元,亦是由證人張育齊領走,與其他介紹人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按比例朋分一節,已如前述,張育齊等人領取仲介費,其等為避免課徵所得稅,均不願簽署聯明公司為登載傳票、帳冊及申報所得稅,要求簽署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張育齊適幫被告羅威儀辦理羅威儀所有之桃園縣中壢市中正路房屋買賣手續,乃以10,000元之代價央請羅威儀出面以仲介名義在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簽收人欄簽名,此亦據被告羅威儀、證人張育齊、丁世法陳明在卷(101年12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卷㈠第13頁反面、第14 頁正面,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22頁反面至第123頁正面,羅威儀;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202頁正面,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7頁反面、第118頁正面、第119頁反面,張育齊;102年5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8頁正反面,丁世法)。

⒌證人張育齊雖證稱:「…(聯明公司事先是否知道羅威儀要來簽,你有無告訴聯明公司要由羅威儀來簽名?)應該不知道,可能知道是我們這幾個人要去…他們可能以為羅威儀是其中一個中人,我跟他們說其中一個人要來簽名…」等語(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9頁反面、第120頁正面),惟據卷附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是制式格式之收據,有關所得人姓名「羅威儀」、所屬年度「98年3月」、給付總額「NT$388,889」、稅率「10%」、代扣稅款「NT$38,889」及給付淨額「NT$350,000」;所得人姓名「羅威儀」、所屬年度「98年3月」、給付總額「NT$1,344,444」、稅率「10%」、代扣稅款「NT$134,444」及給付淨額「NT$1,210,000」,均是電腦繕打文字(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47頁、第275頁),審酌證人張育齊偕被告羅威儀前往明公司樓下咖啡廳與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會面,蔡惠如當場拿出前開內容均已繕打好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交由「羅威儀」在受款人簽章欄簽名及註明日期,若非張育齊事先告知,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怎會所拿出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所得人姓名欄已先行繕打上「羅威儀」姓名,對此證人張育齊亦表示:「…我回想起來應該是他們有問我,他們可能早上打電話給我,要跟我約,我說約下午兩、三點,可能是那個時間點跟他們說」(102年4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㈨第119頁),而本件仲介費156萬元,證人張育齊已事先依被告許豐揚通知前往聯明公司向同案被告楊詠淇收取,已詳如前述,因156萬元仲介費非屬小數額之零錢,若非經被告許豐揚同意及指示,衡諸常情,鮮少會在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之所得人姓名欄繕打非收取156萬元之被告羅威儀姓名,由此可見,被告許豐揚對於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是由非實際仲介及收取仲介費之被告羅威儀在受款人簽章欄簽署姓名之事是知情的。

⒍由上可知,聯明公司與張福泰已於98年3月9日簽訂買賣契約,張福泰以5200萬元向聯明公司購買臺北市中山區○○路000號3樓、3樓之1、3樓之2、地下一層及地下室5個車位,簽約當日張福泰即已交付4000萬元價金予聯明公司,已詳如前述,是知98年3月15日已無簽署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實益及必要。臺北市中山區○○路000號3樓等辦公室買賣是由張育齊代書與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等5人仲介,仲介費156萬元,亦是由證人張育齊領走,被告羅威儀與本件房屋買賣仲介毫無關係,卻在內容登載羅威儀領取仲介費156萬元之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簽名,及授權張育齊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之受託人欄簽署「羅威儀」姓名及蓋印,有關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之內容均是虛偽不實。並參以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 2紙是被告羅威儀一次填寫、簽署,其中一紙記載日期為98年 3月27日,給付總額為388,889 元,代扣稅款38,889元,淨付額為350,000元(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47頁),另一紙記載之日期為98年4月10日,給付總額為1,344,444元,代扣稅款134,444元,淨付額121萬元(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275頁),聯明公司會計人員復於98年3月27日及98年4月10日依據前開收據及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於98年 3月27日及98年 4月10日支付羅威儀仲介費用388,889 元及1,344,444元,此亦詳如前述,其中98年3月27日之給付388,889元及代扣稅款38,889元,淨付35萬元,與被告許豐揚自行匯入265萬元,總計300萬元,更是與日期98年3月26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第一期付款300萬元之金額相符,顯係配合該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第一次付款300萬元,將仲介費拆成前揭數額,分成2筆由被告羅威儀簽收,足證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及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係配合聯明公司前述轉帳傳票之記載。聯明公司綜合得收據係虛偽記載被告羅威儀具領156萬元,真正領款之張育齊、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當年度之所得即因此被不法隱匿,免繳其等收受仲介費而應繳納之所得稅,對此證人張育齊亦供承找被告羅威儀出名具領係在避稅,稱:「假設有犯錯的話,我自首」(102年3月13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202頁),是知,被告許豐揚、羅威儀因此幫助張育齊、丁世、徐立克、張生生、莊先生等人逃漏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③⒈聯明公司及被告許豐揚於98年6月29日向板信松江分行申請開立活儲帳戶,98年6月29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再經提領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98年6月30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200萬元、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再經提領2200萬元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此有板信松江分行101年2月7日板信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許豐揚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63頁、第66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7頁);

⒉98年 7月 2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又經提領420萬元、1100萬元、500萬元及1180萬元現金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再自被告許豐揚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0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此有板信松江分行101年2月7日板信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許豐揚存摺類取款憑證、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第72頁至第74頁反面、第77頁反面)。

⒊被告許豐揚供稱:「…(98年6月29日、30日你個人在板信松江分行的戶頭總共匯了3200萬元到聯明公司板信松江分行帳戶,來源?)借錢還給公司,這是向黃柏盛借來還給公司的,資金過水後又還給他…」(101年 6月 25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353頁)。

㈢綜上,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及羅威儀此部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三、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後更名為優勢多公司)間虛偽電腦產品交易部分

㈠⑴被告許豐揚對於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承認挪用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辦公室及為掩飾侵占犯行而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製作、登載內容不實會計憑證、帳冊及假金流(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 號卷㈠第134頁反面、第135頁),否認有幫助逃漏稅捐(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

⑵被告劉檠宏承認統一發票登載內容不實在,晶雅公可與聯明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優勢多公司間之交易虛偽不實(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否認有幫助逃漏稅捐(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3頁反面)。

⑶被告許豐揚、劉檠宏辯解及其等辯護人辯護主張如下:

①被告許豐揚及其辯護人部分

⒈臺灣的稅法就是有收到錢就要開發票,沒有其他的動機,就是按稅捐稽徵法開發票就開發票,該繳稅就繳稅,聯明公司開給心福法喜公司的發票營業稅都有繳,所有聯明公司交易的營業稅都有繳,沒有幫助心福法喜公司逃漏營業稅的動機及必要(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7頁正面)。

⒉對於心福法喜公司有沒有逃漏稅捐0000000元,就同案被告劉檠宏所述,應該沒有逃漏稅捐,因此被告許豐揚沒幫助逃漏稅捐(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9頁反面,辯護人辯護主張)。

②被告劉檠宏及其辯護人部分

⒈不是與同案被告許豐揚一起掩飾,當時同案被告許豐揚是說要幫公司有一些帳面上的營收,其不知道同案被告許豐揚挪用聯明公司臺北辦公室出售款項,及他向別人借錢的事情其不知道,其知道是開立內容不實發票之後,接下來要做金錢流向,針對晶雅公司的這段貨款的金流是假的其知道,對於同案被告許豐揚支付買方不動產價款給聯明公司這部分其不知道(101年8 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5頁正反面、第58頁正反面)。

⒉被告劉檠宏沒有冒晶雅公司名義與聯明公司簽訂電腦軟體買賣契約,被告劉檠宏用晶雅公司名義與聯明公司簽約暨簽發統一發票之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80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檢察官起訴有關晶雅公司部分,已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007號一案調查過,並無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所以檢察官就晶雅公司部分追加起訴顯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101年8月22日刑事準備程序書狀,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62 頁);

⒊被告劉檠宏不知同案被告許豐揚有侵占聯明公司出售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房地價金之行為(101年8月22日刑事準備程序書狀,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63頁);

⒋優勢多公司並沒有把統一發票拿去扣抵營業稅,被告劉宏沒有幫助逃漏稅捐(102年7月2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第8頁反面,辯護人辯護主張)。

㈡經查,

⑴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之簽約、採購情形

①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日期98年6月,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元,656組,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組,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元,50,000組,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套,含稅金額3200萬元,此有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在卷可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35卷第6頁至第8頁)。

②⒈98年6月6日,聯明公司傳真訂購單給晶雅公司,向晶雅公司採購,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元,656組,11,238 ,095元,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組,10,476,190元,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元,50000組,4,761,905元,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套,4,000,000元,

⒉98年6月8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製作請購單,登載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下單採購下列電腦軟體,貨品代號P-01,網路印刷平台,6560組(誤載,應為656組),貨品代號P-02,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組,貨品代號P-03,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組,貨品代號P-04,防毒軟體,10000套,下單日期98年6月8日,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

⒊98年6月10日,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製作採購核訂單,登載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下單採購下列電腦軟體,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7,131.2428元,656組,11,238,095元,小計11,800,000元,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52.3809元,11000組,10,476,190元,小計11,000,000元,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5.2381元,50000組,4,761,905元,小計5,000,000元,防毒軟體,單價400.0000元,10000套,4,000,000元,小計4,200,000元,經呂建緯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此有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足稽(扣押物編號A-3-29第106頁至第113頁)。

⑵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之簽約、銷售情形

①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日期98年6 月,心福法喜有限公司向聯明公司購買電腦軟體,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8,147.5029元,656組,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78.3551元,11,000組,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9.0476元,50,000組,防毒軟體,單價409.5238元,10,000套,含稅金額3330萬元,此有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在卷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22頁、第123頁),②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產品銷售訂單,記載下單時間98年5月27日,預交日期98年7月13日,聯明公司銷售電腦軟體予心福法喜公司,

⒈網路印刷平台,單價18,147.5029元,656組,11,904,762元,

⒉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單價978.3551元,11000組,10,761,906元,

⒊網路分類廣告平台,單價99.0476元,50000組,4,952,380元,

⒋防毒軟體,單價409.5238元,10000套,4,095,238元,未稅小計31,714,286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並由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客戶確認欄用印確認,此亦有聯明公司產品銷售訂單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93頁;本院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36頁)。

⑶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之進、出貨情形

①聯明公司進貨部分

⒈98年6月12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開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防毒軟體」10,000 套(貨品代號P-04 ),總價420萬元入庫,由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2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000,000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晶雅國際--200,000」,「貸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 200,000 」,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 號卷第84頁至第91頁;扣押物編號A-3- 29第106頁至第113頁)。

⒉98年6月15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開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貨品代號P-02),總價10,476,190元入庫,由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5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 10,476,190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23,810」,「貸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01頁至第107頁;本院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70頁至第76頁)。

⒊98年6月17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依據晶雅公司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貨品代號P-03),總價4,761,905元入庫,由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 0000 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7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4,761,905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晶雅國際--238,095」,「貸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0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15頁至第120頁;本院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77頁至第83頁)。

⒋98年6月19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依據晶雅公司立之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填製進貨單(代驗收單),登載晶雅公司之貨品「網路印刷平台」656組(貨品代號P-01),總價11,238,095元入庫,由朱泱潔、呂建緯分別在收料人欄、採購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0000000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9日),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238, 095元」,「借方科目:進項稅額;摘要說明:晶雅國際--561, 905」,「貸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晶雅國際-11,8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採購訂單、請購單、進貨單(代驗收單)、晶雅公司編號FU0 0000000統一發票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29頁至第135頁;本院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84頁至第89頁;扣押物編號A-3-30第113頁至第119頁)。

②聯明公司銷貨部分

⒈98年6月12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月12日,聯明公司銷售「防毒軟體」,10,000套,單價409.5238,總價4,095,238,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0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防毒軟體」,10,000套,單價409.5238,總價4,095,238,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2日),登載品名:「防毒軟體」,數量10,000套,單價409.5238,總價4,095,238,營業稅204,762,共43,0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前揭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 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防毒軟體10000套),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000, 000」、「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000,000」,「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300,000」、「貸方科目:銷項稅額;摘要說明:心福法喜--204,762」,「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095,238」,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 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防毒軟體10,000套)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92頁至第100頁;本院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35頁至第43頁)。

⒉98年6月15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 6月15日,聯明公司銷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單價978.3551 元,總價10,761,906 元,營業稅538,095元,共11,300,001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套,單價978.3551元,總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元,共11,300,001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5日),登載品名:「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數量11,000套,單價978.3551元,總價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元,共11,300,001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組),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476,190」、「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476,190」,「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300,001」、「貸方科目:銷項稅額;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38,095」,「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0,761,906」,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11000組)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08頁至第113頁;本院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44頁至第49頁)。

⒊98年6月17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6月17日,聯明公司銷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單價99.0476元,總價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共5,199,999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單價99.0476元,總價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共5,199,999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7日),登載品名:「網路分類廣告平台」,數量50,000套,單價99.0476元,總價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共5,199,999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買賣契約書、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761,905」、「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761,905」,「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199,999」、「貸方科目:銷項稅額;摘要說明:心福法喜--247,619」,「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4,952,38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買賣契約書、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分類廣告平台50,000張)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21頁至第128頁;本院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50頁至第57頁)。

⒋98年6月19日,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填製Ⅰ銷貨單,登載銷貨日期98年 6月19日,聯明公司銷售「網路印刷平台」,656 組,單價 18,147.5029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共12,500,000元,經朱泱潔於經辦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Ⅱ產品發送單,登載聯明公司發送貨品「網路印刷平台」,656組,單價18,147.5029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共12,5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經朱泱潔於出貨人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用印,送貨地址及客戶或指定收貨人簽收欄均空白;Ⅲ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日期98年6月19日),登載品名:「網路印刷平台」,數量656組,單價18,147.5029元,總價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共12,500,000元,客戶:心福法喜公司;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印刷平台656組),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銷貨成本;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238,095」、「貸方科目:商品(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238,095」,「借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2,500, 000」、「貸方科目:銷項稅額;摘要說明:心福法喜--595,238」,「貸方科目:銷貨收入-電子產品;摘要說明:心福法喜-11,907,762」,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於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於核准欄蓋印,此有編號00000000 00轉帳傳票、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買賣契約書、產品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發票號碼FW00000000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及經心福法喜公司及代表人陳暄喬在驗收單位欄用印之晶雅公司驗收單(網路印刷平台656組)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36頁至第143頁;本院卷-追加起訴證據資料第58頁至第61頁;扣押物編號A-3-30第120頁至第125頁)。

⑷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交易之之付款情形

①對於晶雅公司之應付帳款98年 7月 2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提領4,200,000、11,000,000、5,000,000及11,800,000現金轉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此有板信松江分行101年2月7日板信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許豐揚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63頁、第66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7 頁);被告許豐揚並表示:「…黃柏盛是配合我,他應該都知道過程,簿子和印章都在他那裡,整個金流都是他在操控,錢最後也都回到他帳戶裡面…」(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追加起訴101年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8頁),是知前開帳戶款項之存提是由黃柏盛所為。聯明公司出納蔡惠如依據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由邱知瑩代表聯明公司出具之日期98年6月10日委託書(聯明公司委託許豐揚全權處理與晶雅公司之採購交易及付款事宜),製作付款憑單,登載:「項目:匯貨;摘要-晶雅國際6/12-4,200,000、6/15-11,000,000、6/17-5,000,000、6/19-11,800,000;板信松江,計32,000,000」,經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在經手人欄蓋姓名章、出納蔡惠如在出納欄蓋章、會計楊美玲在會計欄蓋姓名章,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用印,再送會計楊美玲依據付款憑單、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委託書,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借方科目-應付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沖6/12-晶雅國際--4,200,000,沖6/15-晶雅國際--11,000,000,沖6/17-晶雅國際--5,000,000,沖6/19-晶雅國際--11,800,000」,「貸方科目:板信松江活存有121 ,摘要說明-晶雅國際--32,000,000」,經楊美玲在會計欄蓋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送被告許豐揚在核准欄簽名,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付款單、聯明公司委託書、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影本在卷足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73號卷第150頁至第152頁)。上述98年7月2日自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經提領4,200,000元、11,000,000元、5,000,000元及11,800,000元現金轉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之款項,同日再自被告許豐揚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 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款項並未匯入永豐銀行海山分行晶雅公司帳戶,晶雅公司未收取分文貨款,此有板信松江分行101年2月7日板信松江字第000 0000000號函送客戶聯明公司、許豐揚存摺類取款憑證、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永豐銀行海山分行101年2月1日永豐銀海山分行(101)字第00001號函送客戶晶雅公司帳戶匯出入主檔查詢,往來明細、存摺內頁明細(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第72頁至第74頁反面、第77頁反面、第58頁至第62頁、第50頁至第52頁)、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57頁)。

②對於心福法喜公司之應收帳款

⒈98年10月30日聯明公司人員依據板信託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存摺內之支票託收明細,及下列支票影本:票號BB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7日,金額 12,409,583元之臺灣銀行支票,票號AE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8日,金額2,000,000元及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DJ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7日,金額8,963,136元及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票號DJ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7日,金額 11,576,250元及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中國信託城北分行本行支票,票號AE0000000,發票日98年10月27日,金額 33,000,000元及受款人為聯明公司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填製收款憑單,登載:「項目:收票;摘要:板信託收(台銀營業部BB0000000)沖盛天隆 12,409,583,板信託收(元大松江AE0000000)沖盛天隆2,000,000,板信託收(中信城北DJ0000000)沖盛天隆8,963,136,板信託收(中信城北DJ0000000)沖瑞政實業11,576,250,板信託收(元大松江AE0000000)沖心福法喜 33,300,000元,經聯明公司出納莊淑娟在出納欄簽名,經手人欄及核准欄則蓋有同案被告劉檠宏印文,及製作聯明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截至98年9月30日止);此有收款憑單、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上述支票影本5紙足稽(扣押物編號A-3-56第31頁至第40頁)。

⒉98年11月2日聯明公司會計楊美玲依據收款憑單、聯明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上述支票影本5紙,製作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登載:「貸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沖盛天隆有限公司4/2.6/11.7/6.7/15--23,372,719」,「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BB0000000-000000 --00,409,583」、「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AE0000000-000000--0,000,000」、「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DJ0000000-000000--0,963,136」,「貸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沖瑞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1,576,250」,「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DJ0000000-000000--00,576,250」,「貸方科目:應收帳款(電子產品);摘要說明:沖心福法喜有限公司6/12.6/15.6/17.6/19--33,000,000」,「借方科目:應收票據;摘要說明:AE0000000-000000--00,300,000」,經楊美玲於會計欄蓋職章、林威州在覆核欄簽名,核准欄則蓋有同案被告劉檠宏印文,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收款憑單、應收帳款明細表、支票託收明細及上述支票影本5紙足稽(扣押物編號A-3-56第31頁至第40頁)。

⒊前開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票號BB0000000臺灣銀行支票是於98年10月27日自元大中壢分行曾睿騏帳戶等各帳戶提領950萬元、850萬元、750萬元、950萬元、930萬元、950萬元、700萬元、450萬元,轉帳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11330),再提領出申購票號AE0000000、面額3300萬元之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及票號BB0000000 付款人為元大松江分行面額12,409,583元之臺灣銀行支票,且票號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於98年10月28日又轉存入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一節,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99年3月2日元松江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98年10月27日開立AE0000000本行支票及BB0000000臺灣銀行支票交易借貸方傳票影本、開立前述支票資金來源相關傳票影本及交易明細可稽(調查證據卷㈠第154頁至第162頁、第164頁、第169頁、第171頁)。可知,聯明公司實際上未收取本件與心福法喜公司交易之3330萬元貨款。被告劉檠宏供稱:「…因為沒有進貨,根本也沒有銷貨。這筆交易也有做金流,由優勢多公司付錢給聯明。這筆錢是我跟曾麗珍借錢的…這筆借款的利息大概是一兩萬元,作為手續費…金流部分我應該有跟許豐揚討論過…」(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8頁、第9頁),惟被告劉檠宏於101年2月8日調查詢問時亦供稱前開自元大平鎮分行曾睿騏帳戶提領3330萬元向元大松江分行申購票號AE0000000之本行支票作為支付優勢多公司向聯明公司進貨貨款,相關金流是被告許豐揚做的(追加起訴卷2第27頁反面、第28頁正面),於102年2月20日本院審理時並稱:「…曾麗珍與許豐揚有一些債務關係,但都是用我的票…這些都是許豐揚跟曾麗珍借錢,都是我的名字…(是你跟曾麗珍借錢,還是許豐揚?)許豐揚…(你有去借過嗎?)沒有…(你為什麼把票借給許豐揚用?)他跟我借…(許豐揚跟曾麗珍借錢都是開你的票?)是…(作假金流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因為票他什麼時候開的我不曉得…(跟曾麗珍借錢做假金流你都沒有參與?)對…」(本院卷㈧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面),參諸聯明公司給付給弘榮公司的8張支票,其中即有AE0000000元大松江分行本行支票,此有編號0000000000轉帳傳票可憑(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56頁),被告許豐揚亦表示:「…(聯明公司給付給弘榮公司的8張支票,共7千多萬,是何處來的?)是我向曾麗珍借款…是借來還款…」(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84頁),顯然此筆3330萬是被告許豐揚向曾麗珍借來製作假金流。

⑸而且,

①⒈紅米園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19日設立登記,邱建勛為董事,吳達暉為股東,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98年2月16日董事變更登記為陳暄喬,98年5月25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心福法喜有限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有85項,包含水產品、花卉、觀賞魚、飲料、茶葉、食品人貨、家俱、五金、文教、樂器、電器、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電信器材、汽、機車零件、資訊軟體、首飾及貴金屬批發業、零售等業務,飲料店業、餐館業等,98年8月20 日公司名稱又變更登記為優勢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98 年2月1日董事變更登記為劉信佳之情形,此有臺北市政府99年6月14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優勢多數位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62頁反面至第76頁);而陳暄喬是被告劉檠宏之女友,自紅米酒公司登記董事為陳暄喬起至董事變更登記為劉信佳止,該公司於陳暄喬登記為董事期間,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劉檠宏,由被告劉檠宏負責營運公司業務及財務,公司名稱為紅米園公司期間,公司經營尾牙外燴業務,名稱為心福法喜公司期間,公司經營招財燈買賣等銷售與宗教有關物品之業務,名稱為優勢多公司期間,公司經營網路業務等情,此已據被告劉檠宏、證人陳暄喬陳明在卷(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7頁,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25頁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7頁反面、第138頁正面、第141頁,劉檠宏;101年1月17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1第366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11頁、第12 頁,陳暄喬)。

⒉林耀堂係明躍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嗣變更為晶雅國際有限公司,從事化粧品及健康食品銷售業務,97年公司股份轉讓予女友蔡綺真,改由蔡綺真擔任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則協助蔡綺真經營公司,負責業務,蔡綺真負責財務之情形,已據證人蔡綺真、林耀堂陳述在卷(101年1月17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45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4頁,蔡綺真;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39頁)。而證人蔡綺真並表示晶雅公司與客戶往來之交易金額均在1、2萬元至4、5萬元之間(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5頁)。

⒊由上可知,心福法喜公司及晶雅公司實際經營之業務並無「網路印刷平台」、「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網路分類廣告平台」、「防毒軟體」等電腦軟體之銷售業務。

②且晶雅公司並未銷售前述價值3200萬元之電腦軟體予聯明公司,聯明公司亦同未銷售前述價值3330萬元之電腦軟體予心福法喜公司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劉檠宏、證人蔡綺真、林耀堂供述在卷(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33頁反面,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46頁,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5頁至第56頁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34頁反面、第135頁正面,許豐揚;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26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7頁、第8頁,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5頁正反面、第58頁正反面,劉檠宏;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5頁,蔡綺真;100年4月27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45頁,林耀堂)。因此,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所簽訂日期98年6月,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買賣契約,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有限公司所簽訂日期98年6月,心福法喜有限公司向聯明公司購買電腦軟體買賣契約,均虛偽不實。

③由於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電腦軟體交易是虛偽不實,以此不實交易而製作之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轉帳傳票、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電子統一發票、晶雅公司驗收單、晶雅公司統一發票記載內容,及依據前開憑證、傳票登載入帳之內容,自均虛偽不實。

④如前所述,98年6月29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000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再經提領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及於98年6月30 日由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匯款1200萬元、1000 萬元至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再經提領2200萬元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嗣於98年7月2日,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又經提領420萬元、1100萬元、500萬元及1180萬元現金轉帳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再自被告許豐揚帳戶提1623萬元及15770萬元,匯回至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黃柏盛帳戶,其中98年6月29日、30日分別存入聯明公司帳戶之1000萬元、2200萬元,據聯明公司收款憑單及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轉帳傳票,是出售台北市○○路000號3樓之尾款,而98年7月2日自板信松江分行聯明公司帳戶提領4,200,000元、11,000,000元、5,000,000元及11,800,000元現金轉存入板信松江分行被告許豐揚帳戶,據聯明公司付款憑單及編號000000000轉帳傳票,是支付晶雅公司之應付帳款,再據被告許豐揚供述:「…張福泰就有前述不動產的錢給我,我已經先把錢使用了,事後我再向黃柏盛借錢來還給聯明公司…為了要挪用款項,才借用付款給晶雅公司貨款名義,將錢匯出…」(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34頁正面)、「…同一筆錢做兩個用途。這筆錢後來又還給黃柏盛…」(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47頁)。顯然,是為了返還向黃柏盛調借之3200萬元而為本件虛偽交易。

⑤此外,

⒈上述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是由代表聯明公司之被告許豐揚與被告劉檠宏用印簽訂,已據被告許豐揚、劉檠宏供明在卷(100年4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51頁,許豐揚;100年4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 號卷第55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7頁、第8頁,劉檠宏);

⒉前揭交易有關聯明公司之訂購單、請購單、採購核定單、進貨單(代驗收單)、轉帳傳票、銷售訂單、銷貨單、產品發送單、聯明公司電子統一發票是被告許豐揚指示聯明公司人朱泱潔製作,及其親自在核准欄用印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陳述甚詳(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6頁反面、第137頁),被告許豐揚並表示:「…(楊本沒有訂貨、發貨、交貨,你這樣不是害到朱泱潔?)她不知情…」(同前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6頁反面)。

⒊前揭交易有關產品銷售訂單客戶確認欄、驗收單之驗收單位欄「心福法喜公司」及「陳暄喬」是印文,依被告劉檠宏供稱其係「心福法喜公司」及「陳暄喬」實際負責人,「心福法喜公司」及「陳暄喬」印章均是由其保使用之情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7頁正反面、第138頁正面),是知產品銷售訂單戶、驗收單是其持「心福法喜公司」及「陳暄喬」印章蓋印;

⒋前揭交易有關之晶雅公司統一發票,是由被告劉檠宏開立用印,亦經被告劉檠宏陳述在卷(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40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8頁);

⒌被告劉檠宏供稱:「…晶雅確實有交給我大小章…我不是一般業務,我是負責整個買賣…大小章及統一發票一起給我…」、「…(該份契約書上晶雅大小章為你所蓋?)是。若他不同意我蓋,他就不需要把大小章交給我…」(100年4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55頁),證人林耀堂、蔡綺真承認有將晶雅公司大小章交給被告劉檠宏(100年4月27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45頁,林耀堂;同前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4頁蔡綺真)。

⑹而聯明公司於98年7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6條規定,公告聯明公司98年6月份營業收入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時,併包含將前述虛偽交易數額,98年6月12日43,000,000元,98年6月15日11,300,001元,98年6月17日5,199,999元,98年6月19日12,500,000元,且聯明公司因上述不實之買進及賣出,致銷貨減進貨計有130萬元(銷貨3330萬-進貨3200萬)之虛盈,致使98年度之損益表發生不正確結果,而使聯明公司98年度之財報內容不實。

㈢綜上可知,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及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嘉公司(現更名為優勢多公司)間有關電子產品之進貨及銷貨買賣契約均虛偽不實,從而,有關聯明公司與這兩家交易之憑證、傳票、帳冊登載內容及財務報告揭露之內容均係虛偽不實,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四、不法操縱聯明公司股價、相對成交、違約交割部分

甲、被告之辯解訊據被告許豐揚、王明松、楊詠淇對於許豐揚以前開帳戶於前述之時間買賣聯明股票及違約交割之事實並不爭執,王明松且對檢察官起訴為認罪之陳述,並請求給予自新之機。(101年7月15日答辯狀,本院卷二第160頁)。被告許豐揚對於違約交割部分客觀事實不否認,惟辯稱沒有違約交割之意圖,對於買賣聯明股票客觀事實亦不爭執,許豐揚則以炒作部分是否成立犯罪,請法院依法認定,至於違約交割並非蓄意,而係因原本調度之資金未能順利匯入,伊於違約交割當日即決定翌日上午買回。楊詠淇則否認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有關交割款項之處理,均係受許豐揚之指示辦理,伊並不知悉許豐揚買賣聯明股票,有關之對帳單僅係代為收取,並交付許豐揚,並未詳閱交割單之內容云云。

乙、炒作股票部分

㈠被告許豐揚於97年7月11日委請殷駿光向國票安和分公司申請開立證券帳戶,及向聯邦銀行忠孝分行開立活儲00000000000帳戶以為前開證券帳戶交割帳戶,而證券帳戶於開戶後係供被告許豐揚使用,此業據證人殷駿光於基隆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證在卷(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號第57頁,99年7月29日基隆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開戶時間誤載為11月),並有國票證券函送之殷駿光帳戶開戶資料在卷(調查證據卷㈡第246頁),而被告許豐揚以殷駿光帳戶小額買賣如事實欄所述之聯明公司之股票,亦有交易明細在卷(基隆地檢署交查字第85號卷第21-22頁)。

㈡97年10月間,被告許豐揚得悉殷駿光之韓籍友人姜秉旭具有資力,乃透過殷駿光邀約姜秉旭出資,與被告許豐揚共同炒作聯明公司股票,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由姜秉旭出資50萬元美金,由許豐揚操盤,以殷駿光前開帳戶為買賣之帳戶,被告許豐揚保證每月獲利10%,如獲利超過10%,超過部分由雙方均分,獲利不足10%,則由被告許豐揚填補。此業據證人殷駿光於基隆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證「許豐揚請我問姜秉旭要不要共同出資買聯明的股票,後來我就安排合作事宜,當時口頭協議的內容許豐揚承諾本金保證,再加上每月10%的獲利,獲利就是如果有多賺,大家都可以多分,若獲利每月未達10%,許豐揚他願意補貼給我們,並且約定就由我國票的帳戶,當成我們共同投資的帳戶」等語甚詳(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 號第57頁,99年7月29日基隆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復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9號案審理時供證「跟姜秉旭集資要買許豐揚聯明公司股票,當初是許豐揚給我們建議的。」(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號第16頁:本院99 年5月10日上午殷駿光告訴許豐揚妨害自由案件審判筆錄)。復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102年1月29日下午審判筆錄,本院卷八第2頁以下)。被告許豐揚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和殷駿光共同炒作聯明公司股票,亦不爭執(本院卷㈢第67頁反面,101年10月31日下午審判筆錄,被告許豐揚稱「與殷駿光有資金往來,及有共同炒作過聯明公司的股票」)。

㈢姜秉旭因而於97年11月20日,姜秉旭自香港匯款50萬元美金至殷駿光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殷駿光將美金兌換為新臺幣後,於同日匯款新臺幣1500萬元至前開殷駿光聯邦銀行忠孝分行帳戶,以為雙方炒作聯明公司股票之款項,惟被告許豐揚於匯入當日隨即將款項全數匯出楊詠淇聯邦銀銀行中山簡易分行0000000**帳戶,以供其個人之需用,此有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記載:匯入匯款買匯水單客戶殷駿光,美金509,975.99元。97.11.20)在卷(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號第66頁)及聯邦銀行覆函匯入之1500萬元係轉匯至楊詠淇聯邦銀銀行中山簡易分行0000000**帳戶,有覆函在卷(本院卷㈨第105頁)。被告許豐揚亦供承1500萬元匯入殷駿光前開帳,錢是姜秉旭出資的(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號第第57頁:99年7月29日基隆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而1500萬元匯入後隨即被轉至被告楊詠淇上述帳戶為其他之用,炒作股票之股款,係被告許豐揚另行籌措,此有殷駿光交割帳戶匯款明細,其上記載,

⒈98年2月10日王明松匯1000萬元、

2.98年2月26日楊妍鈴匯200萬元、

⒊98年2月26日楊妍鈴匯300萬元、

⒋98年2月26日楊妍鈴匯300萬元、

⒌98年2月26日楊妍鈴匯200萬元、

⒍98年2月27日楊妍鈴匯130萬元、

⒎98年2月27日楊妍鈴匯70萬元、

⒏98年3月29日李佳燕匯300萬元、

⒐98年6月4日王明松匯183萬元、

⒑98年6月4日王明松匯454萬元、

⒒98年6月6日王明松匯3,088,148元,此有匯入殷駿光帳戶明細可稽(調查卷-蒐獲證據㈡第249頁)。

㈣被告許豐揚為保證姜秉旭投資本金及獲利,乃囑被告楊詠淇開立其自己為發票人,以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1月13日,票面金額1500萬元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此有支票影本一紙在卷(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4179 號影卷第11頁)而用以支付前二個月委秉旭投資款保證獲利之另紙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支票一紙,屆期,許豐揚有拿300萬元換回去,亦據證人殷駿光供證在卷(99年7月29 日基隆地檢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為支付次二月之保證獲利,被告許豐揚再囑被告楊詠淇簽發以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3月20日,票面金額300萬元,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交付殷駿光,此亦有支票影本市卷(基隆地檢99年度偵字第4179號影卷第12頁、交查字第259號卷69頁)。上述支票上記載之字跡係楊詠淇所為,亦據楊詠淇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102年3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6頁反面)。

㈤因姜秉旭匯入之款項業經被告許豐揚挪供他用,被告許豐揚為履行其合作炒作聯明股票之約,遲至97年12月12日始以每股5.03元之價格分3筆買進聯明股票,每筆300張,合計買進900張,於97年12月15日及16日少量賣出如下表所示,迄97年12月底,殷駿光帳戶未再有買賣聯明公司之股票。此有前述國票證券公司函送之殷駿光證券帳戶買賣聯明公司股票交易明細在卷。

㈥98年1月至2月,被告許豐揚揚仍僅以增加之事實欄貳、十四所述被告許豐揚使用帳戶一纜表編號1(元富證券新興分公司)帳戶及前述殷駿光之帳戶小量購買聯明公司股票,並佐以較大量顯不可能成交之下單,圖製作熱絡買象,此有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詳如事實欄之記載及操縱股價、相對成交附表所示。98年3月2日起許豐揚又增加下述許豐揚使用帳戶一纜表編號5(元富證券新興分公司)帳戶買賣聯明公司股票,惟量未有明顯變化,惟仍佐以較大量顯不可能成交之下單,或以下單大量買進隨即取消之方式,或以大量買進、賣出相同之張數(3月4日),圖製作熱絡買象。此有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在卷。

㈦⑴98年3月初,被告許豐揚復以名為出售聯明公司越南廠之股權予姜秉旭,實向姜秉旭借款,姜秉旭因而於98年3月6經由殷駿光匯款1300萬元至被告許豐揚掌控之易利旺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利旺公司)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帳戶,此有殷駿光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98年3月6日匯款單影本在卷(本院卷㈥第58頁)頁,被告許豐揚並囑被告楊詠淇簽發以許豐揚為發票人,陽信苓雅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98年4月20日,票面金額1500萬元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此並有支票影本在卷(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號影卷第70頁),楊詠淇復供承支票上之字跡為其所為(102年3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6頁反面)。而被告許豐揚於98年3月5日、3 月6日、3月12日、3月16日、3月17日、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持續買進聯明公司股票,詳如事實欄所載,且均有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在卷。由委託交易明細表卷附之投資人相對成交對應表之記載可知,其中3月16、17、18、19日均出現連續高價買進或低價賣出之現象,3月19日並出現殷駿光帳戶買單與賣單多次相對成交。股價因高價買入而有推升,亦均有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明顯確證被告許豐揚連續以高價買進並輔以相對成交。98年3月下旬,被告許豐揚仍持續買進,而由卷附之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顯示,仍以連續高價買進為製作交易熱絡之表象。

⑵時至98年4月,被告許豐揚仍持續買進,偶有賣出,詳情如事實欄之記載及附表甲所示,亦均有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及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以殷駿光帳戶為主要買進,並頻見連續以高價買進,偶亦佐以低價賣出、高價買進後取消、相對成交。

㈧98年3月20日被告許豐揚所交付前開300萬元支票屆期前,被告許豐揚以其財力不足,無法支付每月150萬元之保證利益,要求延緩支付,殷駿光無奈允予延緩,嗣姜秉旭及殷駿光乃要求停止合作,依約定被告許豐揚須負擔至合作中止日98年4月20日止之保證利益,惟被告許豐揚並未依約給付。此業據殷駿光殷駿光供證「98年4月及5月獲利的支票許豐揚未開給我們,因為3月20日之支票他無法兌現,要求展期,後來許豐揚有先將98年2月份150萬元付現給我們,許豐揚有對我們表示說目前資金吃緊,他無法給付每月10%之獲利,在98 年3月間,我們認為許豐揚既然無法兌現每月獲利,則將本金退還給我們,結束雙方共同投資的關係,許豐揚他說好,我們要求獲利結算到98年4月,也就是還要再給付給我們150萬元,許豐揚有同意。」等語在卷(99年7月29日基隆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號第57頁)。

㈨被告許豐揚雖與殷駿光、姜秉旭炒作聯明股票合作協議至98年4月20日中止,惟自98年4月21日,被告許豐揚仍本於前開炒作聯明股票接續之犯意,續以殷駿光及數碼公司之帳戶,持續買進聯明公司之股票,而連續以高價買進頻頻可見,復間佐以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詳如事實欄與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附表所示,亦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可稽。

㈩98年5月上旬,如事實欄所記載,被告許豐揚僅有少量買進,惟自98年5月12日起,被告許豐揚以殷駿光、楊文彬前述編號7之帳戶為主要進出之帳戶,輔以數碼公司帳戶、宣揚公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頻頻可見,詳如事實欄之記載與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附表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時至五月下旬,被告許豐揚除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之方式買賣聯明票外,並增加虛張聲勢製造熱烙假象(掛單後隨即取消,或俟即將成交時取消),詳如事實欄之記載及附表甲、乙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而蔡淑真帳戶之買進及賣出,係被告許豐揚往找楊積勇墊款,而以蔡淑真帳戶下單買賣,亦據證人楊積勇供證在卷(100年度偵字第15432卷㈠第270頁:楊積勇100年7月15日調查筆錄,102年3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24頁正反面、第126頁反面至第127頁反面),被告許豐揚亦供承在卷(102年3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29頁正面至第130頁)。又由有關之交易資料顯示,許豐揚買賣聯明股票之數量明顯放大,同一帳戶每日有多筆下單,多者甚達六十餘筆(例98年5月25 日,以王明松前開編號12(新竹富邦)帳戶),相對成交之比例亦明顯增加。時至98年6月上旬,被告許豐揚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及下單撤回製作熱烙假象之方法炒作,詳如事實欄之記載及附表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而每日使用之帳戶亦較多,而張喻帳戶取代殷駿光之帳戶,與楊文彬前開編號7之帳戶,成為買賣交易之大宗。而單一帳戶多筆下單買、賣亦時有所見,多者達六、七十筆。時至六月中旬,被告許豐揚接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或下單後撤回,製作交易活絡假象等方式炒作聯明股票,詳如事實欄之記載與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附表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而低價賣出增加,6月18日及19日,連續低價賣出頻頻可見。時至六月下旬,被告許豐揚仍基於接續之犯意,以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成交,或掛單後取消等方法炒作聯明股票,詳情如事實欄之記載與操縱股價及相對成交之附表所示,均有投資人委託成交明細表、相對成交對應表、價格影響明細表在卷。⑴綜上所述,由被告許豐揚每日下單買進及賣出之詳情,明顯可見意圖拉抬股價或維持股價人為操作之痕跡,與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並期股價應依供需自然形成之宗旨違背。再查聯明公司97年財務狀況並不理想,營業淨利為負79,902,000元,稅前淨利為負105,176,000元,淨利為負77,799,000元,每股盈餘為負1.35元,此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民國97年度)之合併損益表(97年及96年1月至12月31日)可稽(調查證據卷㈢第276頁至第279頁)。

⑵再由被告許豐揚炒作之初所購入之股價為5.03元,隨著被告許豐放大交易量及以上述手法操作,股價或有起伏,惟明顯有向上之趨勢,至98年6月30日違約交割之時,股價顯呈上升之走勢,最高收盤價價係98年6月3日之11.3元,而6月26日為圖套現而大量高價買入及相對成交,當日之收盤價為10.65元,較諸炒作之始呈倍數之增加。而5月12日至6月30日期間,同類股之漲幅僅為25.5%,大盤漲幅僅為6.17%,此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年12月17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聯明公司自98年5月12日至98年6月30日止之每一交易日之價走勢圖、本櫃股票交易資訊-盤後資訊-個股日成交資訊(本院卷㈥第3頁至第6頁反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1年6月22日證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電子檔列印資料:價量分析表(本院卷-「特定證券投資人成交價格影響表」第84頁至86頁)及本院卷-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98年1月1日至98年7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年5月6日證櫃交字第00000 00000號函送買賣聯明股票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97年1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本院卷㈩第3頁至第5頁)可稽。

⑶再查98年5月8日及5月11日之股價自開盤起即一路漲停到底,而由前述分析報告之記載,98年5月12 日媒體中央社刊載「聯明行動電子錢包重新出發,搶攻經濟市場,積極佈建新的電子錢包付費模式行銷業務,預計6月底起揮軍宅經濟客源,年底快速擴增至百萬會員」(調一卷第57頁)。惟由前所述,聯明公司手機錢包,被告許豐揚並未獲得國內及大陸地區之專利,且聯明公司支付之3600萬元,於97年底即經會計師提列甚大比例之30,331,000元之減損損失壞帳,顯見中央社所刊之利多消息係屬不實。而中央社之消息來源,應係來自聯明公司,而被告許豐揚自5月12 日起買賣聯明股票,較諸之前明顯積極,下單及成交量亦明顯增多(聯明股票交易98年4月為591張、5月上旬為649 張、5月12日至6月29日為2052張),而98年7月扣除7月1日群益大興分公司處分違約交割之股票,98年7月2日至7月31日之均量為1047張、98年8月之月均量為865張,益證被告許豐揚之人為操作對於聯明股票之成交量,有明顯直接之關聯。

⑷再由卷附特定證券投資人成交價格影響表顯示,被告許豐揚以連續以漲停高價下單買進,對於股價之上升或維持,有明顯之影響,而98年5月上旬,被告許豐揚下單數量相對為少,聯明公司股價於此期間亦相對低。亦足認人為操作對於聯明股票之成交量,有明顯直接之關聯,故事證明確,被告許豐揚等炒作股票犯行堪予認定。

⑸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許豐揚使用之帳戶僅有11個,惟經核投資人委託交易明細表之資料,確證許豐揚使用之帳戶係如前述一纜表之15個帳戶,其中有3個楊詠淇之帳戶。起訴書或有疏漏,應予補正。在97年12月12日起至98年6月29日止炒作期間,被告許豐揚合計買進31,027張,買進成本(含0.1425%手續費)計278,478,647元;賣出26,090張,出售金額(扣除0.3%證券交易稅及0.1425%手續費)計229,087,078元,尚餘31, 027 張-26,090張=4,937張股票未售出,以98年6月29日收盤價9.28元計算,可9.82元×4,937,000股×(1-0.3%-0.1425%)=48,266,081元。綜上,淨損失為229,087,078元+48,266,081元-278,478,647元=-1,125,488元(詳見被告自97年12月12日至98年6月29日買賣聯明公司股票暨犯罪所得計算明細),此有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本院卷-特定證券投資人成交價格影響表第56頁至第83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2年5月6日證櫃交字第00000 00000號函送買賣聯明股票之「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97年1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本院卷㈩第3頁至第5頁)可稽。⑴被告楊詠淇否認有參與炒作股票犯行,辯解如前。惟查①被告許豐揚與殷駿光、姜秉旭炒作聯明股票,被告楊詠淇知悉,並負責殷駿光帳戶股款之交割事宜,業據證人殷光供證在卷,證人殷駿光並提出許豐揚所交付之保證付款之1500萬元二紙及支付保證獲利之支票300萬元一紙在卷(本院卷㈥第57頁正反面、第59頁,基隆地檢99年度交查字第259號卷第69頁、第70頁),而支票上之字跡係楊詠淇所為,亦為楊詠淇所不否認(102年3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6頁反面),又為支付殷駿光、姜秉旭之獲利,或償還款項,殷駿光曾受領部分款項,亦有被告許豐揚所提出之收據在卷(基隆地檢、本院卷九第69頁至72頁),而其上之字跡亦為被告楊詠淇身書寫,並據被告楊詠淇供承在卷。雖被告楊詠淇係受被告許豐揚之指示開立支票及書寫收據,難認其對於被告許豐揚之所以交付支票及款項予殷駿光之原由全不知悉。而殷駿光於本院審理時,尚供證「楊詠淇完全知道在買聯明公司股票,錢的事情他都知道。」(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36頁正面)。「交割款不夠來催時就找楊詠淇。」(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36頁反面。「因為我知道許豐揚用我的帳戶買股票,所以我當然請楊詠淇去處理,公司所有的錢都是楊詠淇處理。」(」(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37頁反面)、「我看到楊詠淇開票出去給其他人,開給丁添福還有我,1500萬元票是當著我的面開的(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38頁正反面及「陳思韻在買股票時對帳單給我,我親手把對帳單給楊詠淇。」(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41頁反面)。而被告楊詠淇亦供承「大部分的交割款都是我替許豐揚處理,他會開單子給我,我是負責看數字去做(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41 頁正反面)。復查殷駿光匯入之款項業已經許豐揚他用,自應由被告許豐揚負責籌措,故殷駿光所證堪予採信。

②又證人殷駿光證稱曾與金主、被告楊詠淇同至國票證券安和分公司辦理殷駿光帳戶股票質借事宜,殷駿光且稱股數係由被告楊詠淇告知(102年3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六第160頁面反面、第161頁),被告楊詠淇雖稱完全沒有印象,惟亦稱「好像是陪他去辦,甚麼事我忘記了。」(同上筆錄第160頁反面頁),而被告許豐揚供稱「金主為張福泰,跟張福泰除了房支票賣外,還有股票,那時是用三千多張股票,我跟張福泰協議好,由殷駿光戶頭設定質押設質給他一千萬…我也曾經打電話問這他要如何處理設質的事情,我忘記有無派楊詠淇偕同,有就是幫我去連絡事情。」(同上筆錄第161頁反面),且證人殷駿光供稱「我為什麼知道中醫師,是因為我不認識,我問楊詠淇這個人是誰,她跟我說是中醫師,所以我才知道。(同上筆錄第164頁),而證人殷駿光帳戶之股票,確有設質之記錄,業經本院向國票綜合證券公司查詢,有該公司覆函附客戶設質交付資料查詢單在卷(本院卷㈥第186頁、第187頁),故堪認證人殷駿光所言非虛。

⑵前述被告許豐揚所使用之證券帳戶及交割帳戶均僅有被告楊詠淇得以接觸,而被告王明松協助處理交割事宜,均係由被告許豐揚書寫字條交予被告楊詠淇,被告王明松再向被告楊詠淇拿取紙條及相關之存摺及印鑑,用以提、匯款項,事畢再將存摺、印鑑交還予被告楊詠淇,亦據被告王明松供證在卷(101年10月31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㈢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反面、第43頁反面至第45頁正面;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㈧第2頁),而前述使用之15個帳戶,其中尚有3個係被告楊詠淇所有,被告楊詠淇在辦理股款交割事宜,對於帳簿內之記載,應有所知悉。再者,證人即相關證券帳戶之營業員,對於交割股款之聯繫,亦多以被告楊詠淇為聯繫之對象,此業據證人供證在卷:

①證人陳思韻100年4月15日調查筆錄:「殷駿光在國票安和證券帳戶之接單員是我,有時殷駿光出國他交代如果聯絡不到他本人,就打電話到聯明公司找楊小姐,我也經常依照指示,拿過2、3次對帳單到聯明公司交給楊小姐。」(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1第118頁),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證述「:國票安和客戶殷駿光、王明松之接單員。...庫存表是殷駿光或王明松要我列印出來交給楊小姐,有兩、三次。就是拿給她,沒有講甚麼話。不是密封,庫存表上會寫那一檔股票。「(殷駿光帳戶如交割款不足,你會依殷駿光的指示去找聯明的楊小姐來補足交割款嗎?)對。」、「(王明松的帳戶,也有請你去找聯明的楊小姐來補交割款不足額情形嗎?)曾經有過。」(102年3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53頁反面、154頁、第157頁

②證人林宗興100年3月28日調查筆錄:易利旺公司(代表人王明松)及宣揚公司(代表人楊文彬)在第一金證券開設帳戶買賣股票,我是接單營業員,這二個帳戶的聯絡人都是楊詠琪,如果交割當日早上錢還沒有進來,我就會通知楊詠琪,之後交割款就有補進來,開戶時,楊詠琪也在場,當時有說好,要將對帳單傳真給楊詠琪,事後交割款入帳有遲延時,我也通知楊詠琪。收盤後我會將當日的成交明細傳真給楊詠琪,傳真電話應是聯明公司。」(同前他字卷1第124頁),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第一金證券任職,易利旺、宣揚公司是我的客戶,我去他們公司開戶,在松江路跟長春路,去時除了王明松、楊文彬外,還有許豐揚、楊詠淇。是許豐揚、王明松下單,成交後我會回報,當天我會把交易的資料傳給楊詠淇。交割款遲延時,我會打電話請楊詠淇快一點,有缺錢跟楊詠淇講。開戶時有告訴我,有交易時傳真給楊詠淇對帳,開戶時許豐揚講的。對帳單上有顯示買的股票。對帳單上有寫股票公司股稱。錢遲進來不止一次,都是找楊詠淇。」(102年3月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六第130頁至132頁)。

③證人陳莘紘100年3月21日調查筆錄:「富邦新竹分公司營業員,王明松、楊文彬的接單營業員都是我。98年5月楊小姐通知我可以到松江路去開戶,5月21日收盤後,我與內勤人員一同前往,王明松與楊文彬開戶時,楊詠琪表示要退佣,並且說他們在其他券商的退佣方式,楊小姐表示希望每交易一億元,能退8萬元至9萬元,,但這已超過我的權限,我必須回去請示才能決定,本公司暨戶流程需要一段時間,我結束之後,我才向楊小姐、楊文彬、王明松回報,公司同意退8萬或9萬元。楊小姐是在我通知他退佣條件時,他同時指示我傳真至台北的電話,98年5月,他們剛開始交易不久,本公司風控人員表示聯明股價上下幅度太大,公司沒有賺什麼錢,股價一直飆,基於風控,公司請我轉告客戶,如果要買進聯明公司股三,需要先備足交割款,我有跟楊小姐、王明松、楊文彬、陳健勝、許國樑等人通知,他們不是很高興。」(同前他字卷1第132頁),嗣證人陳莘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述內容表示忘記了(102年2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10頁反面),惟表示:「如果我當時有講的話就是事實」(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10頁反面)。

④證人劉美珍100年3月23日調查筆錄:「元富證券新興分公司營業員。數碼公司帳戶97年1月計豐揚預約要開戶,分司分派給我去辦開戶手續,緊急聯絡人填楊詠淇。他們的習慣都是到T+2日早上才會請會計小姐匯錢。去數碼公司拜訪時有看過楊詠淇,如果找不到許豐揚我也會找楊詠琪,要約時間拜訪,也是透過楊詠淇。98年間都只買賣聯明股票。」(同前他字卷1第150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九十七年、九十八年楊詠淇有跟你核對過庫存?)應該是,她會請求我印庫存給她們的會計。」、「(當時庫存的股票你還記得嗎?)應該是聯明紡織。」、「(是楊詠淇主動打電話給你核對庫存?)對。次數比二次多,最少有三次。」「(你有跟楊詠淇核對庫存,列印的資料上有沒有註明聯明股票?)有,她應該知道。」(102年2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六第96頁反面)

⑤證人郭富美100年3月23日調查筆錄:「元富大昌分公司營業員,數碼公司帳戶由我接單,我於95年3月7日到公司辦理法人開戶,負責人是許豐揚,緊急聯絡人是楊詠淇。楊詠淇96年開戶,交割也是玉山銀行。楊詠淇在開戶表示退佣8,公司有同意。數碼公司是許豐揚下單,楊詠淇帳戶是楊詠淇自己下單,他們下單後,我都直接打電話到數碼公司直接跟許豐揚、楊詠淇回報,收盤後傳真對帳單給許豐揚、楊詠淇。他們應該都兩自己在看盤,如果帳戶餘額足,我會電話通知楊詠淇,因為之前有打給許豐揚,他表示要我直接跟楊詠淇反應,之後我都是跟楊詠淇聯繫。98年6月以後都買聯明。我有幫忙到許豐揚數碼公司楊詠淇的位置裝設看盤軟體。對帳單寄到高雄○○區○○○路00號2樓之2。」(99他10961卷第156頁)。嗣於本我們的審理時亦證稱「我有在數碼公司楊詠淇位置上幫他安裝看盤軟體。」「我去時,還詢問他們要裝在那一台,我沒有特定要裝在那一台電上,是他們決定的,裝在楊詠淇桌子上的電腦」、「(楊詠淇有下過單嗎?),很少,也有過。」、「(楊詠淇的帳戶是楊詠淇自己下單嗎?)其實他們都有互相授權,她有就自己帳戶下單。)」「、(買聯明公司股票時,楊詠淇有沒有下單?)應該也有。」(100年2月27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六第105頁反面、106頁、106 頁反面、107頁)。

⑥證人湯秀珠100年3月8日調查筆錄:「98年2月我透過朋友蔡先生介紹認識楊詠淇,楊詠淇先後介紹楊文斌及王明松來找我我開戶(99他10961卷第107頁),及偵查時證述:「初期交割金額應該是楊詠淇負責,常常在T +2早上十時多,錢還沒有進來,但楊詠淇會告訴我錢進來的時間,開戶當時已經講好,交割的事情要跟楊詠淇聯絡,戶頭都是許豐揚找去開戶的。交割款有跟王明松聯繫,一開始錢我是跟楊詠淇報告,後來就是跟助理王明松聯絡,告訴他交易結果與交割金額。(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72頁),嗣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楊詠淇從來沒有下過單,她只負責交割金額…所有的交割金額都是楊詠淇在負責…這兩個帳戶從來沒有買過其他檔的股票…從頭到尾就只有聯明股票進出…」(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45頁反面、第46頁、第50頁)。

⑶由以上營業員之供述,及部分帳戶開戶之時間正值被告許豐揚炒作聯明公司股票期間,被告楊詠淇參與開戶之聯繫及退佣之主張,並負責股款交割事宜,而對帳單亦交予被告楊詠淇。被告楊詠淇既受被告許豐揚之指示負責股款交割及對帳單之收取事宜,自應對於所買賣之股票數量、價格有所注意,並且核對計算,故被告楊詠淇所辯其僅係轉交對帳單及轉知被告許豐揚欠缺交割款,及受被告許豐揚之轉知王明松提匯款項,而未注意及核算買賣標的及款項金額,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故被告楊詠淇所辯不足採信。檢察官起訴被告許豐揚等人炒作股票之期間僅限於98年5月12日至98年6月30日,惟被告許豐揚係自98年10月間即與殷駿光、姜秉旭達成協議,由姜秉旭投資50萬元美金,由被告許豐揚負責操盤炒作,並保證獲利10%,迄98年4月30日止,其後被告許豐揚復本於接續之犯意,持續炒作聯明股票,檢察官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係屬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丙、違約交割部分

㈠被告許豐揚、王明松於98年6月26日以被告王明松、案外人楊文彬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下單買入聯明股票1400張、1470張,合計2870張,於98年6月30日拒不交割之事實,為被告許豐揚、王明松所不爭,復據據證人湯秀珠、陳伯勳、翁勤能供證屬實,並有群益大興分公司違約交割申報資料(調查卷-蒐獲證據第181頁)可稽。

㈡而證人湯秀珠供證

⑴「許豐揚有先打打電話問我,楊文彬與王明松的帳戶今日能夠下單買多少張,我去問後台人員,我還跟許豐回報王明松、楊文彬的額度之後王明松打電話來下單。」(100年4月14日調查筆錄,同前他字卷1第114頁);

⑵「許豐揚在開盤之前,就用市價買進股票,但在其他券商賣股票,等於把股票倒在群益大興。」「許豐揚之前都沒有這樣一次單筆買過這麼多,而且當天王明松、楊文彬二個帳戶內,完全沒有庫存的聯明股票,違約交割當天,許豐揚還在高雄開股東大會。我從早上十點多坐到下午三點多,一直在聯明辦公室等許豐揚,但只有找到楊詠淇,本來許豐揚還說這兩個戶頭的交割款不關他的事。」「98年6月26日王明松、楊諃帳戶各下一千多張聯明買單,盤前許豐揚就有跟我聯絡,問我這兩個帳號可以下多少金額的單,公司對每個帳戶都有限制買賣上限,交易額越高,如果都有順利成交,就會提高買賣的上限。」(100年9月7日偵查筆錄,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㈡第272頁);

⑶「98年6月26日下單當天早上八點多,許豐揚有用他的手機打我的手機說他要下單,用這兩個帳號,最大的買進張數是多少,請我回報...因為我們有最大買賣額度我就回報他可以買的張數。」(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42頁反面)

⑷「發現交割款沒有進來時,我第一時間打電話給王明松,他有接電話,我跟他約在聯明公司附近,一起到聯明公司找楊詠淇,之前所有成交的交割金額都是楊詠淇負責,因為我6月30日打電話給許豐揚,許豐揚都已經不接電話,他當天在高雄開股東大會,許豐揚親口跟我說口口聲聲告訴我說不關他的事,是在聯明公司的辦公室電話,是楊詠淇打電話聯絡許豐揚,是我搶過來,那是我唯一跟他講到的話,他在電話裡跟我講不關他的事。」(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43頁)。

⑸「所有的交割金額都是楊詠淇在負責,只要缺錢就打電話給楊詠淇,楊詠淇從來沒有下過單,她只負責交割金額。」(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六第45頁反面)、「交割款不足時知道要找楊詠淇,應該是許豐揚特另交代。」「幾乎每一個T+2的時間都要催」(同上筆錄,本院卷六第46頁反面)、

⑹「我常常有跟楊詠淇確認交割款的事。」、「(楊詠淇表示她不知道這兩個帳戶所買的股票是聯明公司的股票,你有何意見?)我對帳都是跟王明松處理,經銷的錢是找楊詠淇,我個人覺得可信度很低,這兩個帳戶從來沒有買過其他檔的股票。」(同上筆錄,本院卷六第48頁反面)、⑺「在違約的前一天我非常清楚,許豐揚親自掛單,因為盤上有五檔揭示,他就把單子掛在最後成交的那檔,快要成交就取消,那天買進取消非常多次,但沒有成交,都是許豐揚親自下單,掛了幾十筆單子都沒有成交,我那天做了一整天的白工。」(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50頁反面)

㈢⑴依前所述,98年6月26日許豐揚買賣數量甚多之聯明公司股票,所使用之各帳戶間相對成交2357張,而王明松、楊文斌彬群益證券帳戶當日買進之股數分別為1400千股、1470千股(共2870千股),此有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本院卷㈩第20頁正反面),及群益證券公司100年2月24 日群大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楊文斌證券帳戶明細(調查證據證㈢第26頁、第31頁、第50頁),可相對成交買賣價款扣抵,故僅將出賣部分得款用以支付買入股款,此部分僅需支付手續費及證交稅,而未相對成交部分之買賣價款亦可互相抵扣,而買進2870千股-賣出2357張=513 千股,當日均價約10.65元(僅後4筆成交價10.55元、10.5 元、10.3元、10.35元),尚需5,463,450元交割款,即可順利成交;而且,當日

①宣揚公司第一金證券帳戶賣出117千股,每股單價10.65元,

②殷駿光國票證券帳戶賣出279千股,每股單價10.65元,③張喻凱基證券鳳山分公司帳戶賣出117千股,每股單價10.65元,

④王明松國票證券帳戶賣出1519千股,每股單價10.65元(後4筆,共148千股,單價分別為10.3元、10.35元),

⑤王明松富邦證券帳戶賣出143千股,每股單價10.65元,⑥楊文彬富邦證券帳戶賣出344千股,每股單價10.65元,共賣出2519千股,此有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4日第一金政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宣揚公司帳戶明細(調查證據證㈢第1頁、第18頁)、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月11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殷駿光帳戶明細、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4日(100)凱證字第226號函送客戶張喻帳戶明細、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4日國證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帳戶交易明細、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2日富證管發字第000000 0000號函送客戶王明松、楊文彬帳戶明細(調查證據證㈡第第255頁、第268頁;第393頁、第404 頁;246頁、第253頁;第271頁、第272頁;第273頁)可稽,上述款項均可供交割,故不計證交稅及手續費,僅尚須籌措3,738,150(2870千股-賣出2519張=351千股,乘當日均價約10.65元)即可完成交割。

⑵如前所述,98年6月30日,被告王明松或聯明公司出納余雅嫆、資訊工程師呂建緯等人依被告楊詠淇轉達被告許豐揚指示前往下列銀行提領款項存入或直接拿現金存入台企松江分行王明松活儲帳戶:

①被告王明松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帳號****582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6,890,000元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上午9時49分辦妥手續,②聯明公司高雄辦公室出納余雅嫆前往台新銀行,自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2851號張喻帳戶提領1,240,030元,以王明松代理人名義匯款1,240,000元(另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③被告王明松前往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帳號****2584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240,030元,匯款1,240 ,000元(30元為匯款手續費)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 **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④聯明公司資訊工程師呂建緯前往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自忠孝分行帳號****7711號殷駿光帳戶提領2,958,000元,以被告王明松代理人名義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

⑤被告王明松前往台北富邦南京東路分行,自新竹分行帳號****1090號王明松帳戶提領1,510,000元,及自新竹分行帳號****1081號楊文彬帳戶提領3,640,000元,接續匯至台企松江分行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⑥同案被告王明松持1,010,000元現金前往台企松江分行,存入帳號****5324號王明松帳戶,上述被告王明松、余雅嫆、呂建緯合計匯入、存入計28,488,000元。

⑦被告王明松於存入1,010,000元現金後,即自同一帳提領2900萬元,向台企松江分行申購開立以聯明公司為受款人,發票日98年6月30日,金額2900萬元之票號FW0000000本行支票1紙,拿回聯明公司交予被告楊詠淇,由此可知,被告許豐揚有足夠之款項交割股款。

㈣並由前所述,98年6月30日被告王明松受被告許豐揚之指示,向被告楊詠淇拿取相關帳戶之存摺及印鑑,自數個交割帳戶內提、匯款至被告王明松中小企銀松江分行帳戶,並申購2900萬元支票送回聯明公司,以沖銷被告許豐揚先前挪用之款項。而同日群益大興分公司王明松、楊文彬帳戶交割款項,卻未見被告許豐揚有所安排,並至高雄開聯明公司股東會,而據證人湯秀珠之供證,許豐揚與湯秀珠短之通話中,竟以事不關已回應,顯屬蓄意違約交割(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42頁反面、第43頁)。又由98年6月26日被告許豐揚以頻繁漲停價買賣及相對成交,圖套取高額之款項,並甘冒違約交割刑事責任之風險,將款項送回聯明公司沖銷帳上虛偽挪用之款項,以避免季報上揭露不法犯行,而不採取先將款項交割股款,另尋其他途徑取得款項匯回聯明公司沖銷帳上不法挪用之款項,益顯其蓄意違約交割及其於98年6月26日之前已無其他途徑籌措2,900萬元用以沖銷不法挪用之款項,而採套現違約交割以對。

㈤雖被告許豐揚以於98年7月1日開盤時即以漲停價買回1000張聯明股票,而群益公司並未在開盤之初全數賣出,致聯明公司股價一路走跌,終至跌停,而致反向賣出之所得有數百萬元之差額,致其受損,並以之證明其並非蓄意。惟查被告許豐揚在湯秀珠、陳伯勳等98年6月30日下午3時30分確定許豐揚數日無法籌措資金匯入交割帳戶,確定違約交割離去之前,並未有明確允諾於翌日買回違約交割之股票,於98年7月1日上午開盤前,仍僅能確定以向楊積勇墊款方式買回1000張,此業據證人陳伯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供證在卷(102年1月29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㈥第14頁反面、第15頁正面至第17頁反面、第53頁反面),自難以其事後買回為其非蓄意違約交割。

㈣聯明股票因被告許豐揚之違約交割,群益證券公司於98年7月1日反向賣出,終以跌停價作收,顯見違約交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故事證明確,被告王明松、許豐揚犯行堪予認定。

㈤檢察官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起訴書第91頁),王明松部分,並未引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之1第1款違約交割之法條,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炒作股票,係許豐揚或與之有犯意之王明松依據許豐摥之指示,委託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起訴書第19頁第9行末),而98年6月26日之相對成交,亦明載於犯罪事實欄內。再依卷附之下單錄音譯文顯示,當日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1400張之下單,亦係王明松所親為。因違約交割部分,王明松堪認亦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第20頁應係許豐揚指示王明松在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下單,而誤繕為許豐揚下單,證據及所犯法條欄內王明松部分,亦應認係漏引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丙、論罪科刑

壹、比較新舊法

一、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被告許豐揚等人行為後,歷經下列修正,茲比較新舊法如下:

㈠99年6月2日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之增訂而修正第1項第1款,與本案適用無關。

㈡101年1月4日修正,同年月 6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修正為「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另增訂第3項「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223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另配合增訂第3項之罪,原第3項至第5項遞移為第4項至第6項,並將各該項之序文規定修正為「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是第1項第3款之罪,增加「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要件,該修正已涉及構成要件之限縮,自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比較新舊法,以新法規定對被告許豐揚等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許豐揚等之新法【惟被告依新法、舊法均成立犯罪】。

二、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79條、第175條於101年1月4日再經公布修正,其中第171條增加外國公司準用之規定,第179條增加第2項外國公司之規定,原179條之規定,即變為179條第1項,而第171條亦增加第8項外國公司準用之規定,因僅係條文號次項目之變更,而本件並無外國公司之準用情形,故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係增列第2項、第3項,有關違反同法第36條第1項之處罰列於第1項,僅係條文號次項目之變更,法定刑未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

貳、論罪部分

一、

㈠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代理權授與部分核被告許豐揚此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 款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罪、及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之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

㈡聯明公司向數碼公司購買高雄辦公室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此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以直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罪,及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之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

⑵至於數碼公司與許逸喬間不實之交易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因起訴書僅記載「於97年2月13日,先將該不動產以高於鑑定價格約400萬元之1680元高價,售予數碼公司」,再佐以檢察官此部份起訴之法條(非常規交易),堪認

致未就使公務員不實登載部分並無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㈢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⑴核被告許豐揚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樺儀公司、數碼公司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部分)罪,所犯董事背信罪、不實製作樺儀公司、數碼公司財務報表罪、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各罪,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及情節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⑵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揚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查許豐揚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及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間之虛偽交易,迅速以現金支付樺儀公司款項,而遲向數碼公司收取支票,其目的在挪用聯明公司之資金,以供許豐揚私用(償還金主或其他),其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聯明公司,故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

⑶因虛偽交易,而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出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等入、出帳憑證、本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查製作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製作不實之財務報告,係屬階段性之高、低度行為,而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又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應申報及公告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因而聯明公司於97年8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6條之規定,公告該公司97年7月份營業收入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時,併包含將前述虛偽之交易數額(97.7.16樺儀6,620, 310元、97.7.16樺儀916,980元、97.7.16樺儀1,387,200元;97.7.31樺儀4,395,690元、97.7.31 樺儀3,370,590元)。又因與數碼公司間之虛偽交易扣除與樺儀公司間之交易額,使聯明公司營業淨額虛增32萬7000元,致聯明公司所公告之97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亦呈現不實,是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雖先後公告不實之97年度7月份之營業收入及開立發票數額及不實之財務報告,均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屬同一年度,故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因業已論處高階段之不實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自不再論以低度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故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

⑷樺儀公司及數碼公司雖非公開發行公司,因與聯明公司間之虛偽交易,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必有製作不實之會計憑證(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等)及記入帳冊,並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併應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及5款論處(既論以不實財務報表,低度之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即不再論罪)。

⑸檢察官起訴書僅論以證券交易法第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起訴書第5頁確有記載「.... 以前開方式虛增聯月公司97 年度其他收入32萬7000元,且登載聯明公司及其子公司97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中。」堪認檢察官業已就不實製作財務報告罪部分業已起訴,僅係起訴法條漏未引用,應予補正。

⑹檢察官起訴書漏未就樺儀公司、數碼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聯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不實公告營共業額及發票金額罪部分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係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一部起訴之效力及於全部,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檢察官起訴書雖未論以董事背信罪,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業已記載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樺儀公司間虛偽交易,7月29日、30日即支付款項予樺儀公司,97年9月16日、10月1日始取得數碼公司開立之支票,僅未記載許豐揚犯罪之動機,故亦堪認檢察官業已就董事背信罪部分提起公訴,僅因檢察官容或誤會起訴之法條為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起訴法條。

⑺被告許豐揚利用不知情之員工呂建緯、柯副元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⑻被告許豐揚就此部分犯罪,於偵查中自白,且已由數碼公司匯款予聯明公司,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間有關LED產品虛偽交易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吳宗憲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之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罪(阿爾發公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製作不實財務報表,因係階段高低度之關係,僅論以不實製作財務報表罪)。被告等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雖被告吳宗憲並非聯明公司董事,許豐揚並非阿爾發公司之負責人,惟因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吳宗憲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檢察官未就阿爾發公司製作不實財務報告罪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⑵檢察官以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侵占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不實財報罪,惟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不實財報罪,係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特別規定,本件聯明公司係不實製作98、99年度財務報告,自應論以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又本件被告等係以虛偽之採購合約,分別獲取聯明公司開立之本票,吳宗憲持以貼現,許豐揚持以兌領聯明公司2000萬元,復以聯明公司之1250萬元兌付吳宗憲貼現之本票,被告等並非易持有為所有,故應論以董事背信罪,而非董事侵占罪。故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起訴之法條應予變更。至於聯明公司財務報雖有前後數年不實記載聯明公司投資阿爾發公司、解除合約後吳宗憲未還款項之不實記載,惟因其原因事實同一,堪認係不實事項之接續記載,故僅論以一不實財報罪。

⑶被告許豐揚、吳宗憲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楊美玲、詹美慧、友人王明松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⑷至於吳宗憲將1250萬元還予許豐揚,許豐揚未送返聯明公司,而將之侵占入已,應屬董事背信罪既遂後,另行起意,應另由檢察官偵查。

㈤聯明公司虛偽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此部分分別與被告吳達暉、呂昭志(未據起訴)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不實財務報表之製作,因係階段關係,僅論以製作不實財務報表罪)。被告許豐揚與吳達暉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雖被告吳達暉、證人呂昭志並不具聯明公司董事之身分,許豐揚亦不具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負責人之身分,惟因各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吳達暉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⑵檢察官以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侵占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惟查許豐揚係以虛偽之投資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將聯明公司款項匯出後,再自瑞政、上海速博公司帳戶內提領,並非持有聯明公司款項而易持有為所有,故應論以董事背信罪,而非侵占。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惟起訴之法條同一,本院無庸變更。又因依據虛偽投資合約而匯款,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必定有付款憑單及傳票之製作,雖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該當,惟因聯明公司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每年須公告財務報告,因而聯明公司於年度財務報告所為不實記載,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故檢察官或有所誤會,起訴之法條應予變更。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係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特別規定,故不再論以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⑶被告許豐揚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楊美玲、呂卉昀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⑷檢察官未就瑞政公司、上海速博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聯明公司虛偽投資 World Telecom Corporation 及 PrimeFame Investment Corporation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陳志斌、陳宗奇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 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被告許豐揚分別與陳志斌、陳宗奇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雖陳志斌、陳宗奇不具聯明公司董事之身分,惟因與具身分之許豐揚共犯,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陳志斌、陳宗奇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⑵檢察官之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侵占罪、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惟查被告許豐揚係以虛偽之投資 World Telecom 公司及 Prime FameInvestmen,將聯明公司之款項匯出,再自被告陳志斌及陳宗奇帳戶提領私用,並非持有聯明公司款項而易持有為所有,故應論以董事背信罪,而非侵占。故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惟因所引用之法條相同,故本院無庸變更。又因依據虛偽投資合約而匯款,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財會人員必定有付款憑單及傳票之製作,雖核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該當,惟因聯明公司係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家,每年須公告財務報告,因而聯明公司於年度財務報告所為不實記載,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故檢察官或有所誤會,起訴之法條應予變更。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係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特別規定,故不再論以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至於有二個年度不實財務報告,因係本於同一之原因事實,故應論以接續犯。

⑶被告許豐揚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楊美玲、譚逸強、同案被告吳宗憲之私人會計詹美慧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⑷被告陳宗奇、陳志斌就此部分犯罪,於偵查中自白,且無犯罪所得,故均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㈦聯明公司虛偽投資亞洲化學公司斡旋金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此部分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及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被告等彼此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檢察官以同案被告王明松係不知情而未就此部分起訴,惟查被告許豐揚之所以虛偽投資亞洲化學公司斡旋金,而不法挪用聯明公司款項,其目的在交割炒作聯明公司股票之股款,而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有參與,並秉被告許豐揚之命,下單買進或賣出,因而其對於兌領2900萬元支票而提領款項之流向,係供交割股款,有完全之認知,此並可由同案被告王明松供承「因為當時楊詠淇常叫我處理聯明股票交割股款的事,我猜測該筆錢應該與買賣聯明公司股票有關。98.6.30楊明松設於台企松江分行040623**帳戶取款2900萬,開立抬頭聯明本票一紙,也是楊詠淇叫我辦理的,支票由我領出後,就交給楊詠淇。」(99年度他字第10961號卷2第420頁:被告王明松100年7月13日調查筆錄)、「買賣股票是許豐揚跟我講,他會告訴我股票、買進價格,張數和那一個營業員,隔二天要交割時,楊詠淇會把現金或帳戶給我,金額和耶一個帳戶也是楊詠淇指定的。使用易利旺、楊文彬證券帳戶買賣聯明股票,都是許豐揚指示的。他告訴我股票的數量、價格及營業員,款項與我帳戶相同,由楊詠淇指定。」(同前他字卷2第430頁:被告王明松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可以得證。同案被告又王明松與聯明公司並無任何之委任關係,此亦據同案被告王明松供承「我沒有聽過亞化公司」(同前他字卷2第430頁:王明松100年7月13日偵查筆錄),何以得收受聯明公司開立,以同案被告王明松為受款人之2900萬元支票?故堪認同案被告王明松知悉並參與此部分挪用聯明公司2900萬元犯行,而應論以共犯。

⑵檢察官以被告等所為係犯董事侵占罪(起訴書第90頁記載侵占聯明公司款項)。惟查被告等係假藉名義,自銀行提款申購支票,再由王明松兌領,並非持有聯明公司款項而易持有為所有,故應論以董事背信犯行,檢察官容有誤會,惟因法條相同,無庸變更。

⑶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利用不知情之員工蔡惠如、楊美玲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⑷又被告等所犯二罪,係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論以較重之董事背信罪,檢察官認二罪係屬合併處罰,容亦有所有誤會。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員工製作不實之憑證及傳票,復記入聯明公司之帳冊,係屬間接正犯。

⑸被告許豐揚就此部分犯罪,於偵查中自白,且已匯還全部款項予聯明公司,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㈧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房屋斡旋金部分⑴核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及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⑵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蔡惠如、楊美玲製作不實之憑證及傳票,復記入聯明公司之帳冊,係屬間接正犯。又雖先後有多次製作不實憑證及傳票,惟均係同一背信犯行之接續行為,故僅論以一罪。

⑶所犯二罪有想像競合之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較重之董事背信罪處斷。又雖被告事後返還款項予聯明公司,惟僅係董事背信犯罪既遂後之補償行為,對犯罪不生影響。

⑷被告許豐揚就此部分犯罪,於偵查中自白,且已匯還全部款項予聯明公司,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㈨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設備採購案」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劉檠宏所為,均係犯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聯明公司現金款項之提領、聯明公司私募股份之未給付股款而平白取得、鑑價費用之不必要之支出),

②同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財務報告不實記載投資弘榮公司及付款狀況),

③同法第175條第1項之違反有價證券私募應募人資格之規定(晨光公司不具備應募資格),

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弘榮公司之簽收單上蓋用黃來發之印章,超出授權使用之範圍、偽造吳宗憲、盛天隆公司等人之同意書),

⑵被告等彼此間並與曾麗珍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許豐揚雖無董事身分,惟被告許豐揚仍為聯明公司之大股東,實質上掌控聯明公司,名為執行長,亦屬聯明公司之經理人,於業務範圍內,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仍係有身分之人,均為共同正犯。

⑶檢察官未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私募應募人資格罪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員工製作不實之憑證及傳票,復記入聯明公司之帳冊,固係屬間接正犯,惟因不實財報與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等有高低度行為之關係,論以不實財務報告罪,即不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又雖有多個年度財報不實,惟因原因事實同一,故僅論以一罪。又雖有多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惟應認係同時犯,仍成立想像競合犯論以一罪。

⑷檢察官以被告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聯明公司就虛偽投資弘榮公司接續於財報上予以記載揭露,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故檢察官容有誤會,復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為174條第1項項第5款之特別規定,故論以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不再論以第174條第1項項第5款之罪,且二罪有高低度階段之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㈩聯明公司虛偽購買新北市萬里區、桃園縣觀音鄉、新屋鄉、中壢市等土地斡旋金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此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財務報告不實記載虛偽購買土地支付斡旋金之狀況)。

⑵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聯明公司就虛偽購買土地支付斡旋金接續於財報上予以記載揭露,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故檢察官容有誤會,復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為174條第1項項第5款之特別規定,故論以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不再論以第174條第1項項第5款之罪,且二罪有高低度階段之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⑶被告等彼此間並與曾麗珍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許豐揚雖無董事身分,惟被告許豐揚仍為聯明公司之大股東,實質上掌控聯明公司,名為執行長,亦屬聯明公司之經理人,於業務範圍內,為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仍係有身分之人,均為共同正犯。

⑷被告許豐揚、劉檠宏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員工溫嘉琪等人製作不實之憑證及傳票,復記入聯明公司之帳冊,係屬間接正犯。因論以不實財報罪,故不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聯明公司虛偽投資塑品公司有關「永揚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劉檠宏、張豐程、黃國忠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財務報告不實記載投資塑品公司及付款、還款狀況),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之罪(塑品公司不實合約及財務報表)、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等彼此間及與曾麗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雖被告張豐程不具聯明公司董事身分,許豐揚、劉檠宏、黃國忠不具塑品公司負責人身分,惟因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並依同條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⑵被告等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員工余雅嫆、溫嘉琪製作不實之憑證及傳票,復記入聯明公司之帳冊,係屬間接正犯。惟因論以不實財報罪,故不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⑶檢察官以被告等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因不實塑品公司投資,聯明公司有於財報上記載,故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因二罪係階段性之高低度關係,論以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不再論以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且屬質之擴張,無庸變更起訴之法條。又檢察官未就塑品公司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部分起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故應併予審究。檢察官以所犯之罪係數罪併罰,容或有所誤會。聯明公司臺北市松江路辦公室售屋款侵占部分(含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49號)部分

⑴核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此部分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侵占罪(售屋款)、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財務報告不實記載售屋時間及收情形)、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與張福泰間之買賣合約)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⑵被告羅威儀所為,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

⑶被告許豐揚與楊詠淇間就侵占、偽造買賣合約及財務報告不實記載等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就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發行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許豐揚與羅威儀、證人張育齊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被告羅威儀、張育齊雖不具聯明公司董事之身分,惟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羅威儀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

⑷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員工蔡惠如、楊美玲、譚逸強製作不實之憑證及傳票,復記入聯明公司之帳冊,係屬間接正犯。惟因論以不實財報罪,故不再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⑸被告羅威儀所犯二罪有想像競合之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發行人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

⑹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揚、楊詠淇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因不實之售屋時間及收款狀況,聯明公司有於財報上記載,故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因二罪係階段性之高低度關係,論以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不再論以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且屬質之擴張,無庸變更起訴之法條。

⑺檢察官以被告羅威儀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特別規定,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款之罪即不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之罪,故檢察官容或有所誤會,又起訴書誤引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應予補正。檢察官未就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提起公訴,惟因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聯明公司、晶雅公司、心福法喜(後更名為優勢多公司)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

⑴被告許豐揚與被告劉檠宏及案外人黃柏盛間,就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均係犯證券交易法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不實財報罪(虛增聯明公司130萬元盈餘),被告等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劉檠宏、案外人黃柏盛雖不具聯明公司董事之身分,惟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被告劉檠宏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

⑵被告許豐揚利用不知情之聯明公司員工朱泱潔、楊美玲、呂建緯製作不實之憑證及傳票,復記入聯明公司之帳冊,係屬間接正犯。

⑶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聯明公司就虛偽交易虛增之盈餘已接續於財報上予以記載揭露,自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故檢察官容有誤會,復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為174條第1項項第5款之特別規定,故論以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即不再論以第174條第1項項第5款之罪,且二罪有高低度階段之關係,為起訴質的擴張,故起訴法條不予變更。

⑷因虛偽交易,而聯明公司不知情之職員製作內容不實之出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等入、出帳憑證、本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惟查製作會計憑證、記入帳冊及製作不實之財務報告,係屬階段性之高、低度行為,而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又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應申報及公告開立發票總金額及營業收入額。因而聯明公司於98年7月10日依證券交易法第16條之規定,公告該公司98年6月份營業收入電子產品之銷貨明細時,併包含將前述虛偽之交易數額。又因與晶雅公司間之虛偽交易扣除與心福法喜公司間之交易額,使聯明公司營業淨額虛增130萬元,致聯明公司所公告之98年度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亦呈現不實,是均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雖先後公告不實之98年度6月份之營業收入及開立發票數額及不實之財務報告,均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且屬同一年度,故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因業已論處高階段之不實申報及公告財務報告,自不再論以低度之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不法操縱聯明公司股票及違約交割部分

⑴關於炒作股票部分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即學理上所謂「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交易上之各種非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就其立法文義而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類型之非法操縱行為,而同條項第7款之規定,則為非法操縱行為之概括類型,但文義上仍應視為非法操縱行為之另一種類型,此應係證券交易市場之非法操縱行為,屬智慧型之經濟犯罪,其犯罪態樣複雜,立法上無法一一列舉所致。申言之,行為人之行為縱已該當該條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中其中一或數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如另有該當同條項第7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時,自非可置而不論,始符該法條為「反操縱條款」之立法目的。從而如行為人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等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

②查被告許豐揚、楊詠淇、王明松炒作作聯明公司股票係以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接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4款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及同條項第5款之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並第7款之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頻繁下單後取消),僅成立一罪,擇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罪處斷。

③核被告許豐揚、王明松、楊詠淇所為,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操縱股價罪。被告許豐揚等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⑵違約交割部分

①核被告許豐揚、王明松所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之違約交割罪,被告許豐揚等3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②檢察官起訴書證據及所犯法條欄(起訴書第91頁),被告王明松部分,並未引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之1第1款違約交割之法條,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炒作股票,係被告許豐揚或與之有犯意之被告王明松依據被告許豐摥之指示,委託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起訴書第19頁第9 行末),而98年6月26日之相對成交,亦明載於犯罪事實欄內。再依卷附之下單錄音譯文顯示,當日被告王明松群益大興帳戶1400張之下單,亦係被告王明松所親為。因違約交割部分,被告王明松堪認亦據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書第20頁應係被告許豐揚指示被告王明松在群益大興分公司帳戶下單,而誤繕為被告許豐揚下單,證據及所犯法條欄內被告王明松部分,亦應認係漏引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二、㈠被告許豐揚部分

⑴關於上述一、㈠、㈡、㈢所述各犯行,被告許豐揚係於97 年度,以聯明公司購買「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非常規交易、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高雄市辦公室」之非常規交易及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虛偽電子產品交易,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為違背職務行為,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用,及為掩飾前開行為,與虛增聯明公司盈餘,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進而於97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揚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⑵關於上述一、㈣、㈤、㈥、㈨、、所述各犯行,被告許豐揚係於98年度,與被告吳宗憲以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間虛偽交易套取資金,與被告吳達暉、證人呂昭志假借投資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虛偽投資套取資金,與被告陳宗奇、陳志斌假借投資境外公司套取資金,與被告劉檠宏、楊詠淇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套取資金,及為掩飾前開行為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與被告楊詠淇共同侵占聯明公司出售松江路不動產價款4200萬元,及為掩飾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契約與傳票,與被告劉檠宏利用晶雅公司、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掩飾前開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傳票、統一發票,均進而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所誤會。

⑶關於上述一、㈩、所述各犯行,被告許豐揚係於99年度,與被告劉檠宏以虛偽不動產買賣斡旋金,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與被告劉檠宏、張豐程、黃國忠以虛偽投資塑品公司之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並進而於99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揚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⑷被告許豐揚所犯上述二、㈠、⑴、⑵、⑶,與一、㈦、㈧、、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⑸關於非法操縱股價罪及違約交割罪,被告許豐揚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容或有所誤會。

㈡被告楊詠淇部分

⑴關於上述一、㈨、所述各犯行,被告楊詠淇係於98年度,與被告許豐揚、劉檠宏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套取資金,及為掩飾前開行為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與被告許豐揚共同侵占聯明公司出售松江路不動產價款4200萬元,及為掩飾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契約與傳票,均進而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論處,

所誤會。

⑵被告楊詠淇所犯上述二、㈡、⑴,與一、㈦、㈧、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⑶檢察官雖對於一、所述犯行未予起訴,惟與經起訴,並經本院判處罪刑之一、㈨犯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予以審理。

㈢被告劉檠宏部分

⑴關於上述一、㈨、所述各犯行,被告劉檠宏係於98年度,與被告許豐揚、楊詠淇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套取資金,及為掩飾前開行為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與被告許豐揚利用晶雅公司、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掩飾前開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傳票、統一發票,均進而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背信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劉檠宏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⑵關於上述一、㈩、所述各犯行,被告劉檠宏係於99年度,與被告許豐揚以虛偽不動產買賣斡旋金,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與被告許豐揚、張豐程、黃國忠以虛偽投資塑品公司之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並進而於99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僅構成一不實記載聯明公司財務報告罪,而與前開部分之其餘各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從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司之財務報告,其內容不得有虛偽之情事之規定罪論處。檢察官以被告劉檠宏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所誤會。

⑶被告劉檠宏所犯上述二、㈢、⑴、⑵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王明松部分

⑴被告王明松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非法操縱股價罪及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違約交割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⑵檢察官認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容或有所誤會。

三、前科

㈠⑴被告許豐揚前有偽造文書、詐欺、妨害自由、違反著作權法等犯罪科刑及執行前科,於95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17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5年4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9年7月5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5 月,99年11月18日確定,復於102年9月12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二案於102年12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⑵被告楊詠淇(原名楊美惠)前有詐欺犯罪科刑及執行前科,於92年9月9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92 年12月12日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⑶被告王明松前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現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

⑷被告劉檠宏於90年10月9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2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3年5 月20日執行完畢;又於99年8月26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二年確定,緩刑期間自99年8月26日至101年8月25日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⑸被告黃國忠於99年11月23日,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100年11月30日判決確定,101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⑹被告張豐程於101年12月28日,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7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02年1月29日確定,102年3月19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1年;於100年5月31日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100年6月27日確定;

⑺被告吳宗憲、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羅威儀無犯罪科刑前科;上述各被告前科記錄,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被告許豐揚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案上述有期徒刑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先加後減。

參、科刑及沒收

一、爰審酌

㈠被告許豐揚於97年6月25日入主股票上櫃之聯明公司,擔任董事長,及98年6月30日以後雖卸任董事長職務,先後由被告楊詠淇、劉檠宏登記擔任董事長,仍為聯明公司執行長,為聯明公司實際負責人,與共同經營之被告楊詠淇、劉檠宏三人,本以高度之職業道德標準,在其等任之職務範圍內善盡維護聯明公司之信譽與該公司及所有股東之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機會藉以謀取個人不法利益,被告許豐揚不思正當經營,分別與同為公司董事或董事長之被告楊詠淇、劉檠宏、、董事黃國忠、非聯明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或職員之吳宗憲、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王明松、張豐程等人分別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受有損害或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或使聯明公司直接與許豐揚掌控之公司,為不利益於聯明公司之交易,且不合交易常規,致聯明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且為掩飾前開行為,復製作不實憑證、循環金流,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及為美化聯明公司財報,製作虛偽之進、銷貨文件及資金循環,進而申報及公告不實內容之財務報告,致聯明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並受有損害,已嚴重影響聯明公司之股東權益及證券市場之穩定,暨被告許豐揚居於主導地位,其他被告或基於情誼,為或自身利益而配合、協助被告許豐揚,及因本案獲取之不法利益,另被告吳宗憲、陳志斌、陳宗奇均已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有被告吳宗憲102年10月1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和解協議書、被告陳志斌、陳宗奇102年12月24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和解協議書可稽)。

㈡被告許豐揚、楊詠淇、王明松非法操縱股價,危害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秩序,應受責難,暨被告許豐揚居於主導地位,被告楊詠淇、王明松基於情誼配合、協助被告許豐揚,㈢被告羅威儀因貪圖1萬元之報酬配合製作內容不實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聯明公司給付各類所得收據等付款憑證,並因而使真正領取仲介費之張育齊、丁世法、徐立克、張先生、莊先生當年度所得即因此被不法隱匿,免繳其等收受仲介費而應繳納之所得稅,影響課稅之公平性,自應受非難,再審酌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許豐揚、楊詠淇、劉檠宏、王明松所犯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

㈠被告吳宗憲、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羅威儀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認被告吳宗憲、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羅威儀因思慮不週,致觸犯本罪,且被告吳宗憲、陳志斌、陳宗奇均已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有被告吳宗憲102年10月1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和解協議書、被告陳志斌、陳宗奇102年12月24日刑事陳報狀檢附之和解協議書可稽),其等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㈡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其用意係在使緩刑能收其功能。本院考量被告吳宗憲、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羅威儀各自之犯罪情節、犯罪性質,並衡酌本案被告吳達暉、陳志斌、陳宗奇無犯罪所得,被告羅威儀犯罪所得1萬元,被告吳宗憲則係取得4000萬元之支票票貼週轉,情節較重各情,為使被告吳宗憲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之規定,命被告吳宗憲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300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啟自新。

三、

㈠犯罪事實九之吳宗憲名義出具之同意書及盛天隆公司名義出具之同意書係偽造,所使用之「吳宗憲」及「盛天隆公」、「李嘉年」之印章及蓋用之印文均是偽造,因此偽造「吳宗憲」印章及印文各一枚,偽造「盛天隆公」印章及印文各一枚及偽造「李嘉年」印章及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簽收單等文書上「黃來發」印文,因係盜用黃來發印章,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事實十二之日期98年3月26日之聯明公司與張福泰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係冒張福泰名義簽訂,所使用之「張福泰」之印章及蓋用之印文均是偽造,因此偽造之「張福泰」印章1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偽造之「張福泰」印文4枚、「張福泰」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㈢犯罪事實十二之被告羅威儀之報酬1萬元,為被告羅威儀違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宣告沒收。

㈣臺北市調處100年7月13日搜索扣案之附表三所示之物,或為聯明公司所有,或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諭知沒收。

丁、無罪部分

壹、被告許豐揚、劉檠宏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檠宏於98年4月至6日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處,向晶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耀堂取得晶雅公司之大小章、空白統一發票、發票章,98年6月間某日,被告許豐揚與劉檠宏為製作聯明公司以3200萬元向晶雅公司採購電腦軟體,再由聯明公司以3330 萬元轉售予心福法喜公司之不實交易流程,

㈠被告許豐揚、劉檠宏分別代表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簽訂內容不實之交易金額3330萬元之電腦軟體買賣契約,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劉檠宏冒用晶雅公司名義,與代表聯明公司之被告許豐揚共同簽訂內容不實之交易金額3200萬元之電腦軟體買賣契約,而且,被告劉檠宏冒晶雅公司名義開立下列統一發票,

⒈統一編號FU00000000,日期98年 6月12日,金額400萬元,營業稅20萬元,總計420萬元,

⒉統一編號FU00000000,日期98年 6月15日,金額10,476,190元,營業稅523, 810元,總計11,000,000元,

⒊統一編號FU00000000,日期98年6月17日,金額4,761,905元,營業稅238,095元,總計5,000,000元,

⒋統一編號FU00000000,日期98年 6月19日,金額11,238,095元,營業稅561,905元,總計11,800,000元,盜蓋晶雅公司統一發票章,偽造晶雅公司與聯明公司之買賣契約書及晶雅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再提出行使交由聯明公司財會人員據以製作付款單憑、轉帳傳票及登載入帳,足以生損害於晶雅公司、聯明公司;

㈡被告許豐揚則以聯明公司名義開立下列統一發票,

⒈統一編號FW00000000,日期98年6月12日,金額4,095,238元,營業稅204,762元,總計4,300,000元,

⒉統一編號FW00000000,日期98年6月15日,金額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元,總計11,300,001元,

⒊統一編號FW00000000,日期98年6月17日,金額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總計5,199,999元,

⒋統一編號FW00000000,日期98年 6月19日,金額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總計12,500,000元,營業稅總計1,585,714元,充作心福法喜公司進項憑證,被告劉檠宏則為心福法喜公司以上開 4紙統一發票和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心福法喜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585,714元,足以生損害於聯明公司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劉檠宏與許豐揚此部分另涉犯刑法行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⑴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或⑵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劉檠宏就涉嫌於98年6月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冒晶雅公司名義與聯明公司代表人被告許豐揚簽訂聯明公司以3200萬元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之買賣契約,盜蓋「晶雅國際有限公司」及代表人「蔡綺真」印章於買賣契約,並盜蓋晶雅公司發票章於統一發票,偽開晶雅公司統一發票4紙,並行使交予聯明公司,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7月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80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8007號不起訴處分可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8007號卷第2頁至第3頁反面),而本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前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繼續偵查相關事證,傳訊證人蔡綺真、林耀堂、被告許豐揚、劉檠宏調查本案,並依不起訴處分確後調查所得之相關證據認被告劉檠宏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犯罪嫌疑重大而予以起訴,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要件,起訴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⑴林耀堂係明躍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嗣變更為晶雅國際有限公司,從事化粧品及健康食品銷售業務,97年公司股份轉讓予女友蔡綺真,改由蔡綺真擔任公司負責人,林耀堂則協助蔡綺真經營公司,負責業務,蔡綺真負責財務,公司沒有其他員工之情形,已據證人蔡綺真、林耀堂陳述在卷(101年1月17日調查筆錄,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45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4頁,蔡綺真;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39頁,林耀堂)。

⑵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有關日期98年6月,聯明公司以3200萬元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之買賣契約,是由聯明公司代表人被告許豐揚與被告劉檠宏用印簽訂一節,已據被告許豐揚、劉檠宏供述甚詳(100年4月2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52頁,許豐揚;100年4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56頁、第57頁,101年2月2 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7頁,劉檠宏),又與此交易有關銷貨憑證即晶雅公司統一發票4紙,是由被告劉檠宏開立用印後交給聯明公司,亦經被告劉檠宏供述在卷(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37頁反面、第140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8頁,,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26頁正反面);而證人林耀堂、蔡綺真亦承認有將晶雅公司大小章、空白統一發票及統一發章交給被告劉檠宏(100年4月27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45頁,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40頁,林耀堂;100年4月27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44頁,蔡綺真)。

⑶雖然,告訴人晶雅公司負責人蔡綺真、證人林耀堂均指證稱,被告劉檠宏以晶雅公司名義與聯明公司簽訂有關3200萬元電腦軟體買賣契約,其等事先不知情,開發票之後幾個月,被告劉檠宏才拿出買賣契約,被告劉檠宏未經同意,用晶雅公司名義簽訂買賣契約及開立統一發票(100年2月11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26頁,蔡綺真;100年 4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5頁,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偵查卷2第40頁、第41頁,林耀堂),且均表示,蔡綺真將晶雅公司大小章交給林耀堂轉交予被告劉檠宏,只是授權被告劉檠宏將晶雅公司大小章拿給會計師,其等想要增加晶雅公司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及401表的會計帳、發票之帳務將晶雅公司大小章交給被告劉檠宏是請他交給會計師,因被告劉檠宏表示認識收費便宜之會計師事務所等內容(100年4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4頁;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4頁,蔡綺真;100年4月27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45頁;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40頁,林耀堂)。

⑷然而,

⒈被告劉檠宏否認有冒用晶雅公司名義與聯明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及冒晶雅公司名義開統發票,供稱:「…若他(林耀堂)不同意我蓋,他就不需要把大小章交給我…我不需要把大小章交給會計師…告訴人並無委託我去變更…他們公司當時也沒有要變更什麼…」(100年4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35號卷第56頁、第57頁)、「…我曾經向林耀堂借用晶雅公司的名義開立發票給聯明公司…一開始是林耀堂想要做企業貸款,晶雅公司必須要有營業額,但該公司沒有營業額,當時聯明的營收也不多,所以我就想說開晶雅公司的銷項發票給聯明公司,再由聯明公司開發票給優勢多公司(當時原名心福法喜公司),我有跟許豐揚提議,他也同意我這樣做…」(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26頁)、「…林耀堂請我他做金流、開發票,但他不知道我會開給聯明這麼多金額,開完之後…直接給會計師…」(101年2 月2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10頁)、「…是晶雅國際有限公司要我幫晶雅…開發票,因為晶雅…要貸款,林耀堂要我幫他做該公司的營業額…」(101年8月22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5頁反面)等語。

⒉而且,被告劉檠宏與林耀堂是認識十多年朋友,蔡綺真經由林耀堂認識被告劉檠宏,被告劉檠宏並非晶雅公司人員,已據被告劉檠宏、證人蔡綺真、林耀堂陳明在卷(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7頁,劉檠宏;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4頁,100年4月27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44頁,蔡綺真,100年2月9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40頁,100 年4月28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57頁,林耀堂),衡諸常情,公司負責人鮮少會將公司大小章交付予與公司無關之人,以免遭盜用,證人林耀堂雖曾稱被告劉檠宏是幫晶雅公司作業務招攬(100年6月15日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35號卷第24頁),惟晶雅公司係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此已據證人蔡綺真、陳暄喬陳明在卷(101年1月17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346頁,蔡綺真;101年1月17日調查筆錄,同前卷第368頁,陳暄喬),被告劉檠宏在國內招攬業務,如談妥交易內容,同日即可至上址用印或電話通知證人蔡綺真或林耀堂到場用印,並無因時效性而需長期隨身攜帶晶雅公司大小章之必要。另證人蔡綺真、林耀堂所稱被告劉檠宏認識收費便宜之會計師事務所,故將晶雅公司大小章交予被告劉檠宏轉交會計師辦理記帳、查核等事務,然依經驗法則,公司負責人鮮少會輕易將公司大小章交付予非公司人員攜出,以免遭盜用,是若請被告劉檠宏介紹收費便宜之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司帳務,只需透過被告劉檠宏聯絡,再由證人蔡綺真、林耀堂自行與會計師接洽,且可避免透過第三人傳達訊息發生錯誤之情形發生;是證人蔡綺真、林耀堂二人指稱因被告劉檠宏認識收費便宜之會計師事務所,故將晶雅公司大小章交予被告劉檠宏轉交會計師辦理記帳、查核等事務,並不符合常情。況且,委託記帳業者代辦帳務、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財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所得稅及公司營業項目變更辦理登記,並無需交付記帳業者及會計師空白統一發票及統一發票章,應是營業之公司應自行保管空白統一發票,以備銷售物品時開立統一發票給買方,證人林耀堂除將晶雅公司大小章交予被告劉檠宏,更將晶雅公司空白統一發票及統一發票章交給被告劉檠宏,再據證人蔡綺真證稱:「…(晶雅公司發票由誰保管?)由會計師保管,有需要時再去那裡開。我是做市場生意,客人很少說要開發票…」(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6頁、第7頁),可知晶雅公司因交易額不大,很少開立統一發票給買方,故將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交給委任之會計師保管,並由該名會計師保管晶雅公司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之情形,可知蔡綺真已委託固定之會計師處理公司帳務及稅務申報等事務,且與該名會計師彼此有相當信任關係,嗣欲改委任其他會計師,卻不自行與所指被告劉檠宏即將介紹之會計師碰面瞭解再決定是否委請,即將晶雅公司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交給被告劉檠宏轉交給彼此從未接觸,尚未建立信賴關係之會計師,並不合理,此部分之證詞,顯與常理有違,尚不足採信。而被告劉檠宏非晶雅公司之員工,及受委任之會計師或計帳業者,無保管晶雅公司空白統一發票之義務,其若非需開立銷項統一發票使用,鮮少會收受晶雅公司之統一發票及發票章,對此蔡綺真、林耀堂自應有所認知,且知悉開立之內容實際上與晶雅公司銷售業務無關。

⒊再者,永豐銀行海山分行晶雅公司帳戶,於98年8月12日12時59分由呂建緯將現金370萬元存入,同日12時13分14秒由被告劉檠宏領出370萬元,同日14時59分由被告許豐揚自台企松江分行匯入370萬元,同日15時16分由被告劉檠宏領提370萬元,98年8月13日14時41分由被告許豐揚自台企松江分行匯入310萬元,同日14時46分由呂建緯將現金190萬元存入,98年8月13日15時13分由被告劉檠宏提領出500萬元之情形,此有永豐銀行海山分行101 年2月1日永豐銀海山分行(101)字第0001號函送客戶晶雅公司往來明細、匯出入主檔查詢、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58頁至第62頁)、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永豐銀行海山分行晶雅公司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1第357頁、第362頁)可稽,被告劉檠宏供稱上述是其製作之交易金流,金流製作完畢錢均交還被告許豐揚(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26頁反面、第27頁正面),對此被告許豐揚亦坦認是其製作金流付款給晶雅公司,銷貨事實並不存在,沒有任何商品買賣(101年2月8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34頁反面正面;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同前偵查卷2第46頁);而永豐銀行海山分行晶雅公司帳戶存摺及印章是證人蔡綺真、林耀堂應被告劉檠宏之要求而交予被告劉檠宏之情,亦據證人蔡綺真、林耀堂陳明在卷(101 年1月17日調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卷1第349頁,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5頁,蔡綺真;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2第40頁,林耀堂),對此證人蔡綺真、林耀堂雖表示是被告劉檠宏告知,有進項之款項要進晶雅公司,才將晶雅公司之存摺、印章交給被告劉檠宏(101年2月2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6頁,蔡綺真;101年2月9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同前偵查卷2第40頁,劉檠宏),惟存、匯、轉帳款項至銀行帳戶,僅須填具存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如金額超過一定數額,需留存、匯、轉帳款項人資料,不需使用款項進入之銀行帳戶存摺及蓋帳戶留存印鑑,只有提款時才需使用該帳戶之存摺及印鑑章,此為眾所週知之事,蔡綺真、林耀堂均為公司經營者,自有相當之知識經驗及社會歷練,對上述情形自應知之甚稔,是其二人指稱因被告劉檠宏告知有款項要進晶雅公司,才將永豐銀行海山分行晶雅公司帳戶存摺、印鑑章交給被告劉檠宏,而此陳述內容並不符常理,若確係是款項進晶雅公司帳戶,只需提供帳號及行庫名稱、戶名即可,卻交出帳戶之存摺及印鑑,顯見是供提領帳戶內款項,是知被告劉檠宏是為製作金流而向蔡綺真、林耀堂索取晶雅公司銀行帳戶之存摺及印鑑,且為蔡綺真及林耀堂二人知情。

⒋綜上可知,被告劉檠宏上開辯解,應可採信。由於被告劉檠宏是經同意及授權得以晶雅公司名義與聯明公司代表人被告許豐揚簽訂買賣契約書及依據前開買賣契約內容以晶雅公司銷項憑證之開立統一發票予聯明公司,並不該當偽造印文、私文書等構成要件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罪嫌,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被告劉檠宏此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足。

㈡關於幫助逃漏稅捐部分

⑴聯明公司之代表人被告許豐揚與被告劉檠宏分別簽訂日期均為98年6月,聯明公司以3200萬元向晶雅公司購買電腦軟體之買賣契約,及聯明公司以3330萬元銷售電腦軟體予心福法喜公司之買賣契約,被告劉檠宏依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前述買賣契約開立下列4紙統一發票:

⒈統一編號FU00000000,日期98年6月12日,金額400萬元,營業稅20萬元,總計420萬元,

⒉統一編號FU00000000,日期98年6月15日,金額10,476,190元,營業稅523,810元,總計11,000,000元,

⒊統一編號FU00000000,日期98年6月17日,金額4,761,905元,營業稅238,095元,總計5,000,000元,

⒋統一編號FU00000000,日期98年6月19日,金額11,238,095元,營業稅561,905元,總計11,800,000元,營業稅共1,523,810元,含稅總金額計3200萬元,交付予聯明公司,作為聯明公司之進項憑證;被告許豐揚亦指示聯明公司人員朱泱潔依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前述買賣契約開立下列電子統一發票4紙:

⒈統一編號FW00000000,日期98年6月12日,金額4,095,238元,營業稅204,762元,總計4,300,000元,

⒉統一編號FW00000000,日期98年6月15日,金額10,761,906元,營業稅538,095元,總計11,300,001元,

⒊統一編號FW00000000,日期98年6月17日,金額4,952,380元,營業稅247,619元,總計5,199,999元,

⒋統一編號FW00000000,日期98年 6月19日,金額11,904,762元,營業稅595,238元,總計12,500,000元,營業稅總計1,585,714元,含稅總金額3330萬元,交付予心福法喜公司,作為心福法喜公司進項憑證,此均已詳如前述。

⑵心福法喜公司(98年8月20日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優勢多公司)有將前開聯明公司開立之電子統一發票4紙申報扣抵進項銷售額31,714,286元,扣抵稅額1,585,714元,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派案編號100所附之A05Q0072)所附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35頁反面);惟經本院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函查優勢多公司(原名心福法喜公司)有無欠繳稅額,經中南稽徵所函覆優多公司98年度進項金額、銷項金額、銷項稅額、實際繳納稅額及有無欠繳稅額彙整附表顯示,優勢多公司於98年1-2月,應納稅額1,708元,98年3-4月,應納稅額81元,98年5-6月留抵稅額165元,98年7-8 月,留抵稅額1,576,254元,98年9-10月留抵稅額1,575,232元,及於有無欠繳稅額欄記載「截至101年9月20日止,營業稅98年查無欠稅,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1年9月2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附表1可稽(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01頁、第102頁)。

⑶加值型營業稅之實施,其設計係歸買受者繳納,出賣者於出賣時,予以代為扣繳,並由出賣者依規定時間代為繳納,此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第10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3項、第35條第1項規定即明,由此可知上述聯明公司之電子統一發票4紙,所記載營業稅額,應係聯明公司代扣心福法喜公司應予繳納之稅款,並代心福法喜公司繳納,而聯明公司固開立前開4紙電子統一發票供心福法喜公司扣抵銷項稅額,惟查所開之發票,聯明公司有申報,且未欠繳營業稅,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派案編號100所附之A05Q0072)所附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可稽(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2第143頁頁正面)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1年9月2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附表2可稽(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01頁、第103頁)可稽,是知心福法喜公司並未逃漏營業稅,就前開聯明公司開立之電子統一發票4紙,稅捐機關亦無短徵,因而被告許豐揚、劉檠宏二人自無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罪嫌,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被告許豐揚、劉檠宏此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足,均應諭知無罪。

貳、被告黃來發部分:

一、公訴意旨:被告黃來發明知自己無財力或專業能力得以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且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詎黃來發竟與不詳人士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黃來發提供身分證影本以辦理弘榮公司變更登記,自98年5月27日起至99年1 月4日止擔任弘榮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成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嗣由不詳人士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8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明知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偽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12紙,金額共計2億2,857萬1,432元,交付予聯明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聯明公司持上開12紙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以此不正方法幫助聯明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142萬8,56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黃來發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訊據被告黃來發否認有幫助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辯稱:「…當初我在驊田公司上班,…李豪昌是那家公司的經理,實際上他是那家公司的負責人…跟我說做工作的話薪水比較少,要有自己的出路,不要都給人家做工,李豪昌叫我先暫時充當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之後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也不知道為什麼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會開立發票給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擔任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的事情我都不知道…辦完後相關證明文件、印鑑章都是李豪昌拿走的…」(108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第58頁反面、第59頁正面)、「…我是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之前李豪昌叫我去用的,他是我以前的雇主…我都是和他一起去辦的…(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開十二張發票,2.4億元給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這件事情你知道嗎?)不知道…」(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追加起訴101 年度金訴字第29號第144頁反面)等語。

四、經查,

㈠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98年5月27日設立登記,登記公司資本額為200萬元,各股東登記資本額: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60萬元、羅國誌60萬元及黃來發70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⒈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⒊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⒋建材批發業,⒌機械批發業,⒍建零售業,⒎機械器具零售業,⒏國際貿易業,⒐室內裝潢業,⒑門窗安裝工程業,⒒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⒓玻璃安裝工程業,⒔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⒕景觀、室內設計業,⒖除許可及丁樓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登記董事為被告黃來發;98年12月30日,被告黃來發出資額70萬元,其中50萬元轉讓予王明松,公司負責人由被告黃來發改為王明松,並於98年1月5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月 8日,股東王存輔王存輔10萬元,李豪昌出資60萬元,羅國誌王存輔60萬元及被告黃來發出資20萬元均轉由王明松承受,99年1月5日完成變更登記,99年1月27日王明松又將出資額200萬元轉由劉信佳承受,公司負責人由王明松變更為劉信佳,於99年2月8日完成變更登記,此有臺北市政府99年8月9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送弘榮公司登記卷(含臺北市政府98年5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弘榮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弘榮公司股東同意書、弘榮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永豐銀行正義分行王存輔-弘榮公司帳戶存摺、臺北市政府99年1月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8年12月30日股東同意書、弘榮公司委託書、修正章程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9年1月15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9年1月8日股東同意書、修章對照表、臺北市政府99年2月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弘榮公司章程、99年1月27日股東同意書在卷足稽(調查證據卷㈢第141頁至第144頁反面、第148頁反面至第149頁反面、第150頁反面至第153頁正面、第154頁至第156頁反面、第158頁至第159頁反面)。

㈡惟查,

⑴弘榮公司是李豪昌出資設立,被告黃來發未出資一節,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在卷(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正反面、第149頁正面),並表示:「…我一直做接工程的工作,我當時想要成立另外一家公司,當時就是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目的是一起合作接一個工程來做…原始登記這家公司,我邀請黃來發,因為他是技術人員,我們打算去接工程,我本身有標捷運局的工作,一些水電工程都是他幫我發落…」(同上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反)。

⑵弘榮公司設立登記後,被告黃來發未參與管理弘榮公司業務,弘榮公司大小章是由李豪昌保管,於李豪昌實際負責期間,弘榮公司未接到任何工程,於98年11月 5日李豪昌將弘榮公司全部資本額轉讓給王明松,當日並將弘榮公司登記資料、大小章、各股東章、發票領購證、發票章及空白統一發票交給王明松簽收,附表一所示弘榮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非其所開立等情,已據證人李豪昌證述甚詳(101 年4月18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卷1第212頁正反面,101年12月26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卷㈠第145頁反面、第146頁正面、第148頁正反面、第150 頁、第151頁,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0頁、第169頁反面),並有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簽收單據(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74頁反面、第175頁),交接明細即記載:「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發票、公司大小章、帳冊等相關資料全部交予王明松」,同案被告王明松亦承認上述股權轉讓同意書、交接明細上之「王明松」簽名是其親簽(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1頁正反面),被告黃來發亦表示附表一所示弘榮公司統一發票非其開立(101年4月6日偵查筆錄,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卷第164頁,101年4月11日偵查筆錄,同前偵查卷第172頁反面至第173 頁,101年8月22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58頁反面,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同前本院卷第144頁反面、第145頁)。

⑶雖同案被告王明松稱係受劉信佳之指示接收後,隨即將相關物品交予劉信佳(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1頁正反面、第169頁反面),然而,

①劉信佳於99年4月14日死亡,此有高雄市三民區第一戶政事務所101年12月26日高市民○○○○00000000000號函送劉信佳死亡證明資料可稽(本院卷㈤第160頁至第162頁),已無從查證。

②同案被告劉檠宏實質掌控之優勢多公司,亦將股權轉讓予劉信佳,已如前述,卻遲至99年2月1日初始辦理移轉登記(優勢多公司變更登記表(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卷㈦第116頁),而98年11月至12月間,優勢多公司開立予弘榮公司12紙統一發票(附表二所示),與98年11月、12月,弘榮公司開立予聯明公司之12紙統一發票(附表一所示),金額完全一致,顯然係有意配合聯明公司製作不實之支出憑證,弘榮公司並以銷項與進項相抵而不用繳納營業稅而為之設計,優勢多公司則不去申報98年11月至12月之營業稅,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1年9月24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附表1可稽(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01頁、第102頁)可稽。

③弘榮公司及優勢多公司於所指股權轉讓後不及時去辦理變更登記,俟12紙統一發票開立完竣始行辦理變更登記,將弘榮公司及優勢多公司股權先後移轉予劉信佳,再佐以同案被告劉檠宏於98年10月26日尚以優勢多公司陳瑄喬名義出具虛偽之同意書,內容記載:「本公司同意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將本公司所開立之元大松江分行票號AE0000000到期日98.10.27 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萬元本票,轉讓于第三者----立同意書人優勢多數位行銷有限公司98.10.26」,並蓋有「優勢多公司」及「陳暄喬」印文(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537號第197頁),而該支票即係上述聯明公司與優勢多公司間虛偽買賣合約優勢多應給付聯明公司之價款,苟如同案被告劉檠宏所稱於98年9月間即將優勢多讓售予劉信佳(102年1月2日本院審判筆錄,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㈠第165頁反面),何以98年10月同案被告劉檠宏仍以陳暄喬名義,出具同意書,而不是由劉信佳出具?佐以卷附弘榮公司與聯明公司98年12月30日之「廢塑膠裂解還原油品整廠輸出採購案」補充合約書(本院卷-事實㈨證據資料第 9頁至第10頁),形式上由劉信佳代表弘榮公司簽立,亦不一致。弘榮公司及優勢多公司股權轉讓予劉信佳,應非單純之巧合。

④如前所述,劉信佳於變更登記不久即於99年4月14日死亡,致關涉劉信佳之辯解,無從查證。本院認弘榮公司及優勢多公司之參與,應係同案被告許豐揚、劉檠宏等刻意之安排。故自98年11月5日起,弘榮公司相關之作為,與被告黃來發無關。又查弘榮公司自98年11月5日起開立之12紙統一發票,本院認定係同案被告楊詠淇所為,與被告黃來發無涉,故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黃來發與不詳姓名之人共同製作不實之統一發票,容或有所誤會。

⑷綜上,檢察官所舉之各項資為被告黃來發犯行證明之證據,尚難認被告黃來發有檢察官追加起訴之前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有何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黃來發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㈢檢察官雖於追加起訴書(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第4537號)關於黃來發部分(第6頁)記載聯明公司持弘榮公司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12紙,計2億2857萬1432元,交付予聯明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幫助聯明公司逃漏營業稅1142萬8568元,惟並未就許豐揚、劉檠宏有為或幫助弘榮公司逃漏營1142萬8568元起訴(僅於起訴書第5頁記載幫助心福法喜公司逃漏營業稅158萬5714元)。而檢察官就本案之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101年度偵字第1581號、第681號)內,犯罪事實欄內(第11頁至第15頁)並未有任何幫助或為聯明公司逃漏營業稅1142萬8568元之記載。且證據及所犯法條欄內(第90頁)亦未記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43條、第41條之記載,故堪認並未就許豐揚、劉檠宏是否為或幫助聯明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起訴,且由前述稅捐機關之覆函內容,聯明公司是否有就弘榮公司開立之12紙發票作為進項用以扣抵銷項似不明(因12紙發票之金額為2億2857萬1432元,而覆函明細中98年11月及12月聯明公司之進項僅有1億3千餘萬元),因未據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應由檢察官另為偵查。

㈣末按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02年7月24日審判期日傳票,已於102年6月7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中原派出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稽(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卷㈡第90頁、第91頁),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黃來發經追加起訴係應無罪之案件,而被告黃來發已經合法傳喚,復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不待被告黃來發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戊、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略以:

㈠被告許豐揚侵占聯明公司出售松江路不動產價款新台幣(下同)4200萬元部分:被告許豐揚明知其代表聯明公司、已於98年3月9日與張福泰簽訂買賣契約,將聯明公司名下、門牌號碼為台北市中山區○○路000號3樓(建號937號)、3樓之1(建號761號)、3樓之2(建號762號)及地下一層(建號933號)等建物及座落土地即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等土地,以5200萬元之總價售予張福泰,相關土地價款當歸聯明公司所有,竟因積欠謝秀娟等人鉅額債務,缺乏資金清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將張福泰於98年3月9日支付之買賣不動產第一期款中3762萬元,於翌日匯入王玉靜設於華泰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下稱華泰信義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清償渠個人積欠謝秀娟與王玉靜等人之債務。並將98年3月9日張福泰交付之首筆價款中現金238萬元、98年3月28日交付之現金20萬元及98 年4月24日交付之現金180萬元,合計共4200萬元均侵占入己。

㈡被告許豐揚掩飾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契約與傳票部分:被告許豐揚為掩飾上開侵占犯行,指示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聯明公司員工,偽造不實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締約時間為98年3月26日、標的仍為聯明公司前開售予張福泰之不動產、買受人為張福泰,但付款條件改為:第一次付款,簽約時給付300萬元,第二次付款為1000萬元,第三次付款為產權移轉登記完畢日給付700萬元,尾款則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日起即98年6月30日前,張福泰應給付3200萬元,開立3200萬元支票作為保證等情,並在該契約中偽造張福泰之簽名,並持由不詳人士偽刻之張福泰印章,在該份買賣契約書上用印,復簽訂不實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諉稱聯明公司委由同案被告羅威儀(有罪部分如上述)銷售上開不動產,締約日期為98年3月15日、約明服務報酬為成交價之3%。嗣由被告許豐揚指示聯明公司不知情之出納蔡惠如製作付款憑單等,繼之由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於98年3月27日製作不實之編號0000000000號聯明公司轉帳傳票,載明以銷售聯明公司○○路000號3樓之訂金為由,將聯明公司設於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下稱台企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匯入265 萬元、列為暫收款,並預付仲介費38萬8889元等不實事項。嗣於98年3月31日,再由不知情之楊美玲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載明聯明公司出售上開不動產收入5200萬元列入其他應收款等內容。繼之又由不知情之楊美玲於98年4月10日,製作聯明公司編號00000 0000號不實之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支付上開不動產仲介款共134萬444 4元。另不知情之楊美玲又於98年4 月14日,製作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號之轉帳傳票,內容為將許豐揚調度匯回聯明公司設於台企松江分行上開帳戶之700萬元,列為存款增加,並減少出售前開不動產之其他應收款。

㈢利用晶雅公司、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掩飾前開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傳票、統一發票部分:被告許豐揚及劉檠宏為掩飾前開侵占犯行,其等均明知晶雅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晶雅公司)、聯明公司及心福法喜公司間並無銷貨事實,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劉檠宏於98年間,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處,向晶雅公司之實際負責林耀堂取得晶雅公司之大小章、空白統一發票、發票章及該公司設於永豐商業銀行海山分行(下稱永豐海山分行)帳戶存摺與印鑑章後,於98年6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被告劉檠宏以晶雅公司名義,與被告許豐揚共同簽訂晶雅公司與聯明公司間不實之買賣契約,又與被告許豐揚共同簽訂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之不實買賣契約書,且在契約書載明交易標的均為電腦軟體1批,交易金額分別為3,200萬元及3,330萬元,製作該電腦軟體1批係由晶雅公司售予聯明公司,再由聯明公司轉售予心福法喜公司之不實交易流程,流程如下:

⑴被告劉檠宏以晶雅公司名義開立日期為98年6月12日、金額為420萬元、買受人為聯明公司、品名為電腦軟體之統一發票後,由被告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根據上開不實之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間買賣合約與統一發票,於98年6月12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買入420萬元電子商品,列為應付帳款。繼之許豐揚則指示聯明公司不詳員工、以聯明公司名義開立以心福法喜公司為買受人、日期為98年6月12日、品名為防毒軟體、金額為430萬元之統一發票,連同上開不實之發票與合約,委由不知情之楊美玲於98年6月12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銷售電子產品予心福法喜公司,金額為430萬元,列為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

⑵被告劉檠宏以晶雅公司名義開立日期為98年6月15日、金額為1100萬元、買受人為聯明公司、品名為電腦軟體之統一發票後,由被告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根據上開不實之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間買賣合約與發票,於98年6月15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 00000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買入1100萬元電子商品,列為應付帳款。繼之被告許豐揚則指示聯明公司不詳員工、以聯明公司名義開立以心福法喜公司為買受人、日期為98年6月15日、品名為個人名片式首頁平台、金額為1130萬零1元之統一發票,連同上開不實之發票與合約,委由不知情之楊美玲於98年6月15 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 000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銷售電子產品予心福法喜公司,金額為1130萬零1元,列為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

⑶被告劉檠宏以晶雅公司名義開立日期為98年6月17日、金額為500萬元、買受人為聯明公司、品名為電腦軟體之統一發票後,由被告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根據上開不實之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間買賣合約與發票,於98年6月17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 00000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買入500萬元電子商品,列為應付帳款。繼之被告許豐揚則指示聯明公司不詳員工、以聯明公司名義、開立以心福法喜公司為買受人、日期為98年6月17日、品名為網路分類廣告平台、金額為519萬9999元之統一發票,連同上開不實之發票及合約,委由不知情之楊美玲於98年6月17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 00 000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銷售電子產品予心福法喜公司,金額為519萬9999元,列為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

⑷劉檠宏以晶雅公司名義開立日期為98年6月19日、金額為1180萬元、買受人為聯明公司、品名為電腦軟體之統一發票後,由被告許豐揚指示不知情之會計楊美玲,根據上開不實之聯明公司與晶雅公司間買賣合約與發票,於98年6月19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 0 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向晶雅公司買入1180萬元電子商品,列為應付帳款。繼之被告許豐揚則指示聯明公司不詳員工、以聯明公司名義開立以心福法喜公司為買受人、日期為98年6月19日、品名為網路印刷平台、金額為1250萬元之統一發票,連同上開不實之發票及合約,委由不知情之楊美玲於98年6月19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銷售電子產品予心福法喜公司,金額為1250萬元,列為銷貨收入與應收帳款。

⑸被告許豐揚與劉檠宏為掩蓋前開不實交易、製作不實資金流程,於98年6月29日及30日,先由被告許豐揚向不知情之黃柏盛借款3,200萬元,自黃柏盛設於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下稱元大高雄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 0000 號帳戶,匯入共3200萬元至許豐揚設於板信商業銀行松江分行(下稱板信松江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後,旋即於同日轉匯入聯明公司設於板信松江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嗣由不知情之楊美玲,於98年6月29日製作不實之編號0000000000號聯明公司轉帳傳票,將被告許豐揚於當日匯入之1000萬元,列為聯明公司出售前開不動產之尾款,使聯明公司存款增加1000萬元,其他應收款則減少1000萬元。繼之又於98年6 月30日,再由楊美玲製作不實之編號000000000 0號轉帳傳票,將許豐揚匯入之2200萬元,列為聯明公司出售上開不動產之尾款,使聯明公司存款增加2200萬元,其他應收款則減少2200萬元。嗣再佯以支付晶雅公司貨款名義,於98年7月2日將上開3,200萬元轉出,佯稱為聯明公司支付晶雅公司上述貨款共3200萬元,並由不知情之楊美玲於98年7月2日製作內容不實之聯明公司編號0000000000號轉帳傳票,內容為:聯明公司自98年6月12日起至19日止,支付共3200萬元貨款予晶雅公司,但實際上3200萬元均於98年7月2日匯入被告許豐揚上揭板信松江分行帳戶後,又於同日匯入黃柏盛元大高雄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還款等。因認被告許豐揚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董事侵占、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法第216條、第210 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劉檠宏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等罪嫌云云。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依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蓋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易言之,意即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再者,依刑事訴訟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係指已起訴之部分及未起訴之部分,均構成犯罪,並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關係,或屬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經起訴者,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受訴法院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182號、98年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許豐揚自97年6月25日入主股票上櫃之聯明公司後,以非常規交易、虛偽交易、虛偽股權投資等方式,掏空聯明公司資產,且窗飾財務報表,而於⑴97年度,以聯明公司購買「手機電子錢包支付系統」之非常規交易、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有關「高雄市辦公室」之非常規交易及聯明公司與樺儀公司、聯明公司與數碼公司間虛偽電子產品交易,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為違背職務行為,自聯明公司套取資金挪用,及為掩飾前開行為,與虛增聯明公司盈餘,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進而於97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⑵98年度,與被告吳宗憲以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間虛偽交易套取資金,與被告吳達暉假借投資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虛偽投資套取資金,與被告陳宗奇、陳志斌假借投資境外公司套取資金,與被告楊詠淇假借投資亞化公司名義套取公司資金,與被告楊詠淇假借支付不動產斡旋金名義套取公司資金,與被告劉檠宏、楊詠淇虛偽投資弘榮公司套取資金,及為掩飾前開行為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其中聯明公司與阿爾發公司間虛偽交易、聯明公司與瑞政公司及上海速博公司虛偽投資、聯明公司與弘榮公司虛偽投資,並進而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⑶99年度,與被告劉檠宏以虛偽不動產買賣斡旋金,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與被告劉檠宏、張豐程、黃國忠以虛偽投資塑品公司之永揚公司廢棄物掩埋場經營權,製作假金流掩飾前揭套取挪用之公司資金,指示不知情之聯明公司財會人員製作內容不實之憑證、傳票及帳冊登載內容不實,並進而於99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並與被告王明松、楊詠淇涉及炒作聯明公司股價及違約交割等犯罪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揚、劉檠宏與吳宗憲、吳達暉、陳宗奇、陳志斌、楊詠淇、張豐程、黃國忠、王明松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等罪嫌以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第101年度偵字第681號、第101年度偵字第1581號案於101年3月7日提起公訴,於101年3月26日繫屬本院分10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由本股審理,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3月26日北檢治冬100偵5432字第2458號函(本院收文戳)及100年度偵字第15432號、第101年度偵字第681號、第101年度偵字第1581號起訴書可稽(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卷㈠第1頁至第59 頁)。

㈡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第4537號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關被告許豐揚於98年3月侵占聯明公司出售松江路不動產價款4200萬元,及為掩飾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契約與傳票,與利用晶雅公司、聯明公司與心福法喜公司間虛偽交易,掩飾前開侵占犯行、製作不實傳票、統一發票,均進而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前揭虛偽不實內容,而與前揭起訴之犯罪事實於98年度之財務報告揭露內容虛偽不實部分,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原起訴事實雖未起訴追加起訴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本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原起訴分10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案審理之受訴法院本應就構成同一案件之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檢察官就與前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另以101年度偵字第1048號、第4537號案於101年6月29日向本院追加原起訴涵蓋範圍內之上開追加起訴事實,係為重複起訴,此部分自應諭知公訴不受理。

己、未據起訴,並與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應由檢察官偵查

一、王明松共同侵占2900萬元。

二、曾麗珍涉嫌重利、虛偽金流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財報。

三、張育齊逃漏稅捐及幫助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2款、第306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項、第174條第1項第5款、第175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檢察官另行偵查)3.假藉委任劉檠宏斡旋購買土地名義挪

檢察官、被告楊詠淇之辯護人之交互詰問,

檢察官容或誤認數碼公司與許逸喬間之交易為真實交易,

檢察官以被告許豐揚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

檢察官以被告楊詠淇前開部分,係數罪之關係,容或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
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
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
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
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
產抵償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
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
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三條、
    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三十條規
    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
    布於眾。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
    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
    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
    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
    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
    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
    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
    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
    內容虛偽之記載。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
    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
    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
    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
    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
    、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
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項
、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
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至第九
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或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
下罰金。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第三
項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公告而為公開收購、第一百六十
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未經
公告而為公開收購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
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
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弘榮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聯明公司進項部分)
┌──┬─────┬────────┬────────┬──────┐
│編號│發票年月日│統一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金額    │ 稅 額      │
├──┼─────┼────────┼────────┼──────┤
│ 1. │98.11.05  │JU00000000      │ 74,352,543元   │ 3,717,627元│
├──┼─────┼────────┼────────┼──────┤
│ 2. │98.11.11  │JU00000000      │  1,904,762元   │    95,238元│
├──┼─────┼────────┼────────┼──────┤
│ 3. │98.11.16  │JU00000000      │  1,904,762元   │    95,238元│
├──┼─────┼────────┼────────┼──────┤
│ 4. │98.11.17  │JU00000000      │  3,809,524元   │   190,476元│
├──┼─────┼────────┼────────┼──────┤
│ 5. │98.11.27  │JU00000000      │  1,619,048元   │    80,952元│
├──┼─────┼────────┼────────┼──────┤
│ 6. │98.12.01  │JU00000000      │  3,523,810元   │   176,190元│
├──┼─────┼────────┼────────┼──────┤
│ 7. │98.12.09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 8. │98.12.09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 9. │98.12.10  │JU00000000      │ 19,047,619元   │   952,381元│
├──┼─────┼────────┼────────┼──────┤
│10. │98.12.11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11. │98.12.31  │JU00000000      │ 46,218,887元   │ 2,310,944元│
├──┼─────┼────────┼────────┼──────┤
│12. │98.12.31  │JU00000000      │ 47,619,048元   │ 2,380,952元│
├──┼─────┼────────┼────────┼──────┤
│    │          │       總計     │228,571,432元   │11,428,568元│
└──┴─────┴────────┴────────┴──────┘
  附表二:
  (優勢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
┌──┬─────┬────────┬────────┬──────┐
│編號│發票日期  │統一發票號碼    │發票銷售金額    │ 稅  額     │
├──┼─────┼────────┼────────┼──────┤
│ 1. │98.11     │JU00000000      │  74,352,543元  │3,717,627元 │
├──┼─────┼────────┼────────┼──────┤
│ 2. │98.11     │JU00000000      │   1,904,762元  │   95,238元 │
├──┼─────┼────────┼────────┼──────┤
│ 3. │98.11     │JU00000000      │   1,904,762元  │   95,238元 │
├──┼─────┼────────┼────────┼──────┤
│ 4. │98.11     │JU00000000      │   3,809,524元  │   190,476元│
├──┼─────┼────────┼────────┼──────┤
│ 5. │98.11     │JU00000000      │   1,619,048元  │    80,952元│
├──┼─────┼────────┼────────┼──────┤
│ 6. │98.12     │JU00000000      │   3,523,810元  │   176,190元│
├──┼─────┼────────┼────────┼──────┤
│ 7. │98.12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 8. │98.12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 9. │98.12     │JU00000000      │   9,523,810元  │   476,190元│
├──┼─────┼────────┼────────┼──────┤
│10. │98.12     │JU00000000      │  19,047,619元  │   952,381元│
├──┼─────┼────────┼────────┼──────┤
│11. │98.12     │JU00000000      │  46,218,887元  │ 2,310,944元│
├──┼─────┼────────┼────────┼──────┤
│12. │98.12     │JU00000000      │  47,619,048元  │ 2,380,952元│
├──┼─────┼────────┼────────┼──────┤
│    │          │      總 計     │ 228,571,432元  │11,428,5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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