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法院偵辦案件,經法院予以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時,仍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31條規定,當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移送案件給法院偵辦後,若法院最終對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免訴或宣告無罪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仍可依情節輕重進行行政處分。這表示即使法院無法將被告定罪,行政機關仍可根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對被告進行行政處分。然而,具體情況要看該案件的內容和具體的行政處分原則。根據這個條款,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來做出適當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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