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交代期限,除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書表冊及現金存款憑證,必須經監交人於當日點交清楚加蓋印章外,其餘各種表冊,得於五日內專案報會核辦。如確有特殊情形,無法依時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本會核准酌予展期陳報,但以不超過十天為限。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84條,辦理交代期限除了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的書表冊及現金存款憑證需要當天由監交人點交清楚並加蓋印章外,其他各種表冊可以在五日內專案報會核辦。如果確有特殊情形無法按時完成,應事先詳述理由並陳報本會核准,可以考慮給予展期,但展期期限不可超過十天。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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