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經常需用之主要物品,應擬訂最低存量標準,由採購單位隨時補充之。
事務管理規則第 144 條規定,各機關經常需要使用的主要物品,應該制定最低存量標準,由採購單位隨時補充。根據這個規定,機關需要事先確定哪些物品是屬於主要物品,並制定最低存量標準,以確保有足夠的庫存量。採購單位需要根據這個標準,及時補充庫存,確保機關運作的需要得以滿足。 這個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關能夠維持適當的庫存量,以應對日常運作的需求。具體的最低存量標準需要根據各機關的實際情況進行訂定,並由採購單位負責補充庫存。這樣做有助於確保機關能夠正常運作,並避免因庫存不足而影響工作進度。 參考資料: - 行政院主計處國家行政制度資訊網:《事務管理規則》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事務管理規則(101.1.11 行政院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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