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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第 3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設置標準,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辦公設備、事務機具或委託辦理等情形,酌予調整減。但因機關業務性質或辦公環境設備等情形特殊者,得報權責機關核准後酌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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