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設置標準,各機關應視業務性質、辦公設備、事務機具或委託辦理等情形,酌予調整核減。但因機關業務性質或辦公環境設備等情形特殊者,得報權責機關核准後酌予增列。
根据事务管理规则第332条的规定,各机关在设立标准的基础上,应该根据业务性质、办公设备、事务工具或委托处理等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减少。然而,因为机关的业务性质或办公环境设备等特殊情况,可以在报告权责机关审批后予以增列。 参考资料:事务管理规则 (https://www.pcc.gov.tw/chinese/docDetail.aspx?id=8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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