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每日上、下班,應親至指定處所簽到、簽退、打卡或辦理其他到退手續。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40條,工友每日上、下班時應親至指定處所進行簽到、簽退、打卡或辦理其他到退手續。然而,如果工作性質特殊,經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核准的情況下,則不受這個限制。 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事務管理加班工時計算相關問答」文件,事務管理規則第340條規定的簽到、簽退、打卡等紀錄方法,主要是為了確保工友的工作時間能夠被準確記錄下來。 例如,如果某公司有使用指紋打卡系統,工友每天上班前需要到指定的打卡機器上按下自己的指紋,以紀錄自己的上班時間。下班時再次按下指紋,以紀錄下班時間。這樣就能夠確保工友的出勤時間能夠被正確記錄下來,以便計算工時。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勞動部「事務管理加班工時計算相關問答」文件(https://www.mol.gov.tw/media/4894/qas-2796.pdf) 2. 中華民國行政院「事務管理人員(業)工作相關規定及承辦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3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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