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 一、健行。 二、登山。 三、游泳。 四、球類。 五、國術。 六、其他健身活動。 舉辦自強活動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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