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報告機關首長。除部會以上階層外,並應陳報上級機關備查。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412 條,每年度的工作檢核結果應該向機關首長報告。除了部會以上的階層外,應該向上級機關陳報備查。 例如,如果某個機關的主管對下屬進行了工作檢核,根據這個條文,主管應報告該機關的首長,並且如果這個機關的上級機關存在,也需要向上級機關陳報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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